《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及时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会员费的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和商品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者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和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确认收入。
企业支付的高尔夫会员费用,如果只取得会籍,其他服务和商品另行收费的,直接确认为费用,否则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和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复核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财务通则》第46条规定,企业不的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2)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所以,高尔夫会员费,如果是公司人员的休闲娱乐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属于联系业务招待客户使用的,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按税收规定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