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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核销&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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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核销分全额核销和差额核销,一般来料加工企业采取差额核销的办法。差额核销是按一定的比例将出口的收入汇入国内,余额可留境外用于材料的采购等。

原因

人民币不可以自由流通和兑换,正是这种货币政策,让做进出口生意的企业既省了不少事儿,但又带来一些不便。省事儿的是,绝大多数生意都是美元成交,你几乎不用考虑美元汇率的变化会给你的生意带来什么风险。麻烦的是,每次要用点儿美金就不能随便从兜里掏得出来,特别需要进口大笔贸易时。想洗钱的,更是没门。总之,这种货币政策好坏参半吧。   但国家要真正实施这种货币政策,还真费了不少功夫。汇率的稳定还好办,国库里有大笔的外汇储备。需要外汇的企业多了,美元看涨,央行就从外汇储备中换点儿美元出来。外贸市场的外汇收多了,美元看跌,央行就放些人民币出来,收点儿美元回去。由于不允许人民币自由流通和兑换,根本不需要动用多少外汇储备就能牢牢盯住美元。何况国库里有成千上万亿的外汇储备,够两三次海湾战争的开销了。

可是要控制人民币自由流通和兑换可不太容易。人民币现钞好办,海关不许夹带大量人民币出境,也不准夹带大量外汇现钞进境。最多有些人民币和外币走私,或银行门口偷偷兑换外汇的黑市,成不了气候。可要管住国际贸易企业之间庞大的资金进出就要费点儿事了。想想,全国几十万家外贸企业有上百万个银行帐号,每天都有几十或上百亿美元的资金进出中国大陆,这可怎么管?

放心,中国政府有专门的机构来管理这件事情,那就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它是专门管理外汇进出的法定机构,每一家外贸企业都要和它打交道。当然,光靠外汇管理局一家还没法管住外汇的流通和兑换,它还得拉上银行、海关和税务局一起才能把生意做起来。

为此外汇管理局设计了一套特别的管理制度,目的是监控每一笔贸易的每一笔外汇的进和出。这套制度就叫作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统称为外汇核销制度。外贸企业必须按这套制度去做,否则银行就不给你结汇或付汇,海关就扣你的货,税务局就不给你退税等等。

于是,伴随这套外汇核销制度而来的就是出口收汇核销单与进口付汇核销单,统称为核销单。核销单实际上是一张跟踪单,每张核销单上都有一个唯一的编号,用以跟踪每一笔进出口业务。

操作

外贸企业从外汇管理局申领的每一张核销单,都在外汇管理局的数据库中有备案和留档。核销单跟随外贸业务一路走过海关、银行和税务局,被烙上各种印章或撕开。但最终的存根必须回到外汇管理局,以核对原来数据库的电子档案并注销此核销单号码。这一过程就叫做“核销”,表示你的这笔买卖在外汇的收支上是合法的,准予一笔勾消。

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才可以向外汇管理局申领核销单,当然最重要的资格是企业的进出口权。外汇管理局会一次发放多张连续号码的空白核销单,这些核销单的编号便于企业关联起来,并当场加盖企业名称印章。今后,由这些核销单产生的外汇方面的责任就该这家企业承担。核销单只准本企业使用,更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此外,空白核销单是没有使用期限的。并且可以跨年使用。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可自行根据具体情况填写核销单并在各环节中使用,但每一张核销单都必须到外汇管理局核销。

外汇核销前提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4、取得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进口外汇核销流程

1、进口单位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2、申请办理上述名录的同时申请核销员资格,领取报名回执后即可凭此回执办理进口业务。经培训合格后,由外汇管理局派发进口付汇核销员资格证书;   

3、当要对外付汇时,先查询本企业是否在名录。如果在则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对外付汇手续,如果尚未在名录或需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或异地付汇等情况时,需要先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再凭此办理进口付汇手续;   

4、取得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专用联;

5、以货到付汇方式结算的,由付汇银行自动核销,以预付、信用证、托收等其他方式结算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

2004123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4]116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付汇核销管理,规范进口付汇差额核销业务操作,提高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工作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实行差额核销管理,是对现行进口核销管理规定的有效补充,旨在解决因客观原因造成进口单位对外付汇金额与实际到货金额之间存在差额而不能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的问题,以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减轻进口单位和外汇局的工作负担。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应注意向进口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外汇局在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差额核销报审业务时,应认真审核差额核销所依据的相关资料,并做好档案保存工作。

    三、外汇局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差额核销分级授权审批管理的内控制度。

    四、《办法》于200521起实施。在《办法》实施前,总局将对进口付汇核销计算机系统进行修改和升级,升级后的计算机系统将实现对差额核销数据的查询、统计、监管等功能。计算机系统的具体升级日期,总局将另行通知。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付汇核销管理,规范进口付汇差额核销业务操作,提高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工作效率,根据《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销差额”系指进口单位报审付汇金额与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即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货物单价与数量乘积)间的差额。

   核销差额分为多到货核销差额和少到货核销差额两种类型。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大于报审付汇金额的为多到货核销差额,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小于报审付汇金额的为少到货核销差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以下情况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

    (一)单笔合同项下一次付汇、一次到货、一次报审业务;

    (二)单笔合同项下一次付汇、多次到货、一次报审业务;

    (三)单笔合同项下多次付汇、一次到货、一次报审业务;

    (四)单笔合同项下多次付汇、多次到货、一次报审业务。

    对进口单位差额核销报审业务实行按合同管理。对于单笔合同项下多次报审的业务,只有当合同执行完毕,在最终一次报审时,进口单位方可申请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

    第四条 对于单笔合同项下核销差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或核销差额虽超过5000美元但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超过2%(含2%)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可以直接凭企业差额核销说明函、进口合同及其他核销单证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

    第五条 对于单笔合同项下核销差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且核销差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2%的进口付汇核销差额报审业务,进口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

    第六条 进口单位每月申请办理差额核销业务的累计差额(包括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的所有核销差额,多到货金额作为负数参与累加)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外汇局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对于单笔合同项下少到货核销差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且核销差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2%的进口付汇差额核销报审业务,进口单位在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时,除需向外汇局提交相关的核销单证外,还需提供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核销说明函、进口合同,并视以下不同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经有关交易所或交易所会员单位证明的行情报价材料。

    (二)因进口商品质量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与出口商的有关往来函电及商检机构证明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可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材料、书面保函。

    (三)因动物及鲜货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与出口商的有关往来函电及商检机构证明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可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材料、书面保函。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紧急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我国驻出口商所在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因出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等原因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出口商所在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法律文件。

    (六)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付汇银行当日牌价。

    (七)因溢短装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商品检验证明、提单或货运单等证明材料。

    (八)进口合同中已约定运保费、杂费等贸易从属费用包含在合同总货款内对外支付的,因运保费、杂费等贸易从属费原因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进口合同、税务凭证、运保费单证及有关商业单证(进口货物报关单已标明运保费、杂费金额的除外)。

    (九)因金属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进口项下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进口合同、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证明、补税证明及相应商业单证。

    (十)因其他原因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外汇局要求的有效凭证。

    第八条 对于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大于进口付汇金额的多到货差额核销报审业务,进口单位在办理多到货差额核销报审手续时,应在《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中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的余额情况加以注明,并在“备注”栏内标注“留用”或“核销结案”字样。

    对于单笔合同项下多到货核销差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且核销差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2%的进口付汇差额核销报审业务,进口单位还需向外汇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核销说明函。

    第九条 外汇局在为进口单位办理多到货差额核销报审业务时,需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对进口单位标注“核销结案”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做核销结案处理。

    第十条 货到汇款结算方式项下进口付汇自动核销和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进口退汇等项下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外汇局在为进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手续时,需按规定严格审核差额核销相关凭证,并在《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上标注差额核销金额及日期,加盖“已报审”印,按规定留存相关凭证。

    第十二条 外汇局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进口付汇差额核销分级授权管理内控制度。

    第十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做好本地区差额核销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并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总局报送进口付汇差额核销报审业务电子报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21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成本领先:成本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评论 2

sanvife sanvife  财务技术讲师  发表于 2013-3-4 23:41:1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好,新规是不用核销了,在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jinwa jinwa  版主  发表于 2013-3-5 10: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现在只需要在一个平台填报,有个差异率指标在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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