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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森工:全面预算内部控制制度(201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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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全面预算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预算的内部控制,规范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分析与考核,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发挥全面预算管理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面预算,是指公司各级单位根据发展战略,结合生产经营目标及资源调配能力,以公司董事会(或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下达的预算为基础,经过综合计算和全面平衡,对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财务活动等作出的预算安排。预算一般包括生产经营预算、投资预算、筹资预算和财务预算等。
第三条 公司涉及预算业务须重点防范下列风险:
(一)预算体系不健全,岗位职责分工不合理,可能造成资源浪费和管理效率低下;
(二)预算管理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出现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预算目标不合理,预算项目不完整,预算标准不科学,预算编制程序不规范,预算分解和预算调整不合理,可能造成预算管理体系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预算缺乏刚性、执行不力,可能造成预算失去其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五)预算监控和预算考核不力,对考核结果的奖惩不公平、不合理,可能造成预算管理流于形式。
第四条 公司建立预算管理体系,负责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分析及考核。公司在建立和实施预算内部控制中须明确: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
(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分析、考核的控制流程。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预算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工作中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预算工作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预算编制(含预算调整)与预算审批;
(二)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
(三)预算执行与预算考核。
第七条 公司预算管理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负责审批公司年度预算方案。
公司决策机构为董事会,负责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
公司设预算管理委员会,履全面预算管理职责。预算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任主任、财务总监任副主任、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财务、计划、人事、企业管理、生产、销售、证券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公司在预算委员会下设预算管理工作机构,履行日常管理职责,设在财务部门,负责日常预算管理工作,主任由财务总监兼任,公司财务部牵头,工作人员包括财务部、计划、人力资源、生产、销售等业务部门人员。
财务总监协助公司负责人加强对公司预算管理工作的领导与业务指导。
第八条 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拟订预算目标和预算政策;制定预算编制原则、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编制、审议、平衡年度预算草案;组织下达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第九条 公司计划开发部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制订公司年度经营预算目标、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目标。
第十条 公司财务、计划、生产、销售、人力资源等业务部门在预算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分析等工作,并配合预算管理机构做好公司总预算及分(子)公司预算的综合平衡、控制、分析、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对各分(子)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预算指标由预算管理委员会通过后,以文件形式报总经理签发下达,并由公司总经理与各分公司签订承营指标合同,各子公司由其董事会与其经营管理层签订承营指标合同。各分(子)公司应据以编制本单位的分解预算,制定预算措施,层层落实。
第十二条 分(子)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负责审批本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分(子)公司的预算方案不能由一个人或少数人进行决策和审批。
分(子)公司负责人要对本公司预算的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各分(子)公司为公司总预算的执行单位;各分(子)公司所属单位为分(子)公司的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执行单位应在其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预算的执行、管理、控制和考核工作。预算执行单位应将本单位的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车间、班组和各岗位;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和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实施本单位预算指标考核和奖惩工作;配合上一级预算管理机构做好公司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和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预算工作流程,明确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分析、监督和考核等各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工作的开展情况,确保预算工作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预算编制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编制环节的控制,对预算编制依据、程序和方法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程序适当、方法科学。
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计划,以上一年度实际经营状况为基础,结合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综合考虑预算期内经济政策变动、内部环境变化等因素对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编制相应的预算,并在此基础上汇总编制年度预算方案。
第十七条 公司各级单位年度预算方案应当符合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其他有关重大决议,反映本公司预算期内经济活动规模、成本费用水平和绩效目标,满足控制经济活动、考评经营管理业绩的需要。
制定的预算方案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指标统一、要求明确、权责明晰。
第十八条 公司各级单位预算管理机构负责对预算目标的制订与分解、预算草案编报的流程与方法、预算汇总平衡的原则与要求、预算审批的步骤以及预算下达执行的方式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预算编制可以选择或综合运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零基预算、滚动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各公司确定预算编制方法,应当遵循经济活动规律,并符合自身经济业务特点、生产经营周期和管理需要。
预算编制应当实行全员参与、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二十条 公司预算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 11 月初提出下一年度公司预算总体目标和编制原则。11 月份由预算管理机构进行生产经营情况调研和预算编制资料的收集整理等预算编制准备工作。12 月份由预算管理机构根据预算总体目标、编制原则和有关资料进行预算方案编制,并在 12 月底前完成。次年 1 月上旬将预算编制情况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汇报,预算管理机构根据预算审议调整意见进行预算最后编制定稿,以文件形式下发各相应预算执行单位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应当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指标,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相互衔接。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算编制应当按照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股票、委托理财、期货(权)及衍生品等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加强非主业投资和无效投资的清理,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预算。
第二十三条 预算编制应当规范和制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投入产出水平的预算控制。对于成本费用增长高于收入增长、成本费用利润率下降、经营效益下滑的分(子)公司,预算的编制应当突出降本增效,适当压低成本费用的预算规模,对经营效益下滑的分(子)公司,不得扩大工资总额的预算规模。
第二十四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应当注重财务风险的防范,严格控制担保、抵押和金融负债等预算规模。分(子)公司不得安排对外担保预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在编制资金预算时,要根据各自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分别确定资金占用额度的核定方法,分类制定本单位各种储备资金的基准定额。对于库存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积压毁损变质的不合理资金占用,不得核定资金。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在核定成本费用预算时,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各项消耗定额和费用定额。产品直接成本预算的编制,要以生产、物资供应、劳动工资、大修理、折旧等相关经营计划为依据,根据预算年度产品产量和生产方式、成本定额等进行编制。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要根据有关历史数据,按预算年度的工资、折旧费、固定资产大修费、材料物资及电力消耗等预算、预算年度的各项预测增减等情况,在保证合理需要,同时又能节约的前提下做好费用预算。
第二十七条 在编制产品利润预算时应当根据预算年度各种产品的预计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税金及附加和销售成本等情况进行计算编制。经营业务利润预算要根据各项业务的预计数量、价格、成本及应纳税金等予以计算编制。
第四章 预算执行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环节的控制,对预算指标的分解方式、预算执行责任制的建立、重大预算项目的特别关注、预算资金支出的审批要求、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预警机制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预算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预算管理部门应于年初将预算指标分解落实到各预算执行单位,使之了解和掌握本单位、本部门的经济活动与整个公司经营目标之间的关系,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预算指标要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第三十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预算执行责任制度,对照已确定的责任指标,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实施考评。以年度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可将年度预算细分为季度、月度等进度预算,通过实施分期预算控制,实现年度预算目标。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重大预算项目和内容,应当密切跟踪其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实行严格监控。应当切实加强融投资、担保、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资金的追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级单位办理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工程项目、对外投资、成本费用、固定资产、存货、筹资等业务,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标准,健全凭证记录,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生产经营月度计划和成本费用的定额、费率标准,并对执行过程进行认真监控。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预算责任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司内部有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确保相关业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能够相互监督、核对一致。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内部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及结果。预算管理机构应当运用财务报告、统计分析和其他有关资料以及调查研究等方式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向公司决策机构和各预算执行单位报告或反馈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预算目标的影响,促进预算目标的完成。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的预警机制和质询制度,预算执行单位要对预算指标与实际结果之间的重大差异做出解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预算调整控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预算调整环节的控制,保证预算调整依据充分、程序合规、方案可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正式下达执行的预算,除产量或工作量发生变化外,不得随意调整。公司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由于市场环境、生产经营条件、国家法规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公共紧急事件等致使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差异,需要调整预算的,应当报经原审批程序批准。
成本领先:成本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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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admin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3-9-27 21: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七条 调整预算由预算执行单位逐级向原预算审批机构提出书面报告,阐述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预算的调整幅度。预算管理机构应对预算执行单位提交的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集中编制公司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原预算审批机构审议批准,批复后,以正式文件下达执行。
第三十八条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预算调整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现实生产经营状况;
(二)预算调整重点放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的或非正常的关键性差异方面;
(三)预算调整方案客观、可行。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预算调整方案,预算审批机构应予以否决。
第三十九条 预算一经确定下达,原则上年度内不予调整。各单位在执行预算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自行消化一切不利因素,确保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工作目标的完成。对年初不可预见或无法核定的财务事项,需要追加时,本着一事一议、一事一批的原则,可由预算执行单位自行写出书面报告,交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预算主管部门,由预算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踏察、核实和测算,形成预算调整报告,由各相关部门签字后报请财务总监签署意见,最后提请预算审批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预算分析、考核与奖惩控制
第四十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分析、考核与奖惩环节的控制,通过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审计制度、考核与奖惩制度等确保预算分析科学、及时,预算考核、奖惩严格、有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制度。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预算管理部门和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财务、业务、市场、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信息资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比率分析、比较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从定量与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预算执行单位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其存在的潜力。对于预算执行差异,应当客观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提交公司决策机构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实施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根据预算执行单位的财务报告建立财务预算分类监测和反馈制度,对主要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类跟踪监测,对经营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向预算执行单位进行反馈,督促预算执行单位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和控制。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制度。
(一)预算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要按照决策机构批准的考核程序结合预算执行单位上报预算执行报告或经济活动分析报告、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进行。考核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预算执行单位上报的预算执行报告,应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公司经营管理部、财务部根据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结果,考核评定各单位的生产经营业绩,分析偏离预算的程度和原因,划清责任,促使各单位、各部门为预算的完成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奖惩制度,明确奖惩办法,落实奖惩措施。
(一)在预算年度终了后,依据预算指标考核和分析结果对各预算单位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二)对各预算执行单位执行情况的奖惩:一年不完成主要考核指标的,除对单位班子成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外,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黄牌警告;二年连续完不成主要考核指标的,除对单位班子成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外,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三)公司的各单位负责人、财务总监应当对本单位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监督工作负责;财务总监、预算主管部门负责人对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责;
(四)公司各级单位对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审计监督、分析考核过程中出现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和当事人批评、警告、撤职等处分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制定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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