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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组织取得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应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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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篮球协会是经县民政、文教等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性单位。2013年,受县政府委托,组织一场篮球赛,所需人员工资、场地使用费等经费10万元,由县政府全额拨款。该协会负责人认为,篮球协会不是营利性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此,税务人员解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据此,该篮球协会即使通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但因其取得的经费拨款为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列入免税收入范围,所以,需要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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