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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身份不同个税计算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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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在事务所的身份不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也不一样。

  合伙人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律师应分配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事务所存在账务不健全无法查账征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合伙人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

  聘用律师:律师事务所支付给作为雇员的聘用律师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聘用律师从事务所获得的业务提成最高按35%的比例扣除办案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不能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而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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