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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滞纳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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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2013年收到税局的相关资料:
(1)2009年6月10日申报印花税3万多元(税款所属期2008.1.1-2009.5.31),于2009年6月15日入库,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已扣未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5万多元(所属期2007.1.1-2008.12.31),于2009年9月18日入库,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问题: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企业是否就可以拒绝补缴滞纳金?
2,补交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是否可以向职工收取呢?
成本领先:成本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评论 1

Susan Susan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3-10-28 21:43:27 | 显示全部楼层
1,《征管法》第52条的内容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此案例中,并没有说明09年补入库的税金是否是税务局的过失。

2,如果税务局已经开出了滞纳金单子,是不能拒交的。

3,如果滞纳金金额很大,只能在税务局定案前处理。

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的确是个人,但公司具有代扣代缴义务。也就是说公司员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如果公司没有代扣代缴,通常视同发放给员工的工资是税后的。因此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迟交,一般滞纳金是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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