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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如何防范融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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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著名企业家孙大午引发我国首个民间融资犯罪案。他创办的大午农牧集团一度成为中国私营企业五百强之一。然而,他因向3000多个农民借款1.8亿元而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

前年5月,浙江吴英以集资诈骗罪获刑,再次引发涉及民间借贷诸多法律问题的讨论。由此可见,中小企业融资不可避免,而融资风险重重。那么,融资过程中存在哪些主要法律风险,又该如何规避?

融资防范两类主要刑事风险

中小企业最常见的融资方式是民间融资和银行贷款。

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只有“一纸之隔”,如果非法集资,就涉嫌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也是融资过程中最易犯的。银行贷款融资中,一些中小企业因为融资难,为获得银行贷款,在融资过程中采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等,从而引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合同诈骗罪等。

向特定对象融资风险小

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故企业尽量向企业内部及其亲友融资,而不向社会大肆公开宣传,法律风险会降低很多。

向银行贷款,应根据项目实际确定贷款,选好合适抵(质)押物。如企业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以及用于抵(质)押的物价值远远低于贷款,企业就会被认定非法占有贷款。

对此,安排法务人员对融资所需材料等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与分析,避免潜在法律风险。

融资资金要用在生产经营上

除在融资过程中不能有不实陈述、提供虚假资料、编造不存在贷款用途等做法外,最重要的规避法律风险途径是将融资用途限定在企业生产经营方面。融资资金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便经营亏损或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一般不会引发刑事法律风险。如贷款对象是相对固定的企业职工或其亲友等,那么最多引发民间借贷纠纷,如贷款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只要后果不特别严重,就不会按犯罪处理。

由此可见,将贷款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是企业规避融资过程中刑事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

企业因资金出现问题无法按期偿还时,管理者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如向资金出借人说明与协商,或先偿还部分本息,以表明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目的,但一旦采用消极方式如逃跑、隐匿资金等,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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