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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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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是股东通过出资形成的权利,简称为股东权或者股权。股东通过出资创办作为社团法人的公司,成为该法人的成员,因此股东权也是一种社员权利。所以股东权既包括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享有的、从公司获取收益的权利,也包括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在不同公司或者同一公司的不同股东中,股东权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存在着诸多差异。正确认识股东权的性质和种类,是有效行使股东权和保护股东利益的前提条件。

  1.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和共益权是依据股东权利行使的目的和内容标准所做的分类,也是公司治理对股东权做出的最基本的分类。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是指财产权,包括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的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优先认购新股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同时也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是参与公司事务管理方面的权利,具体包括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的权利、请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权利、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者自行召集请求权等。

  2.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

  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是根据行使权利的主体标准所做的分类。普通股东权是指公司的一般股东所享有且都能行使的权利,例如基本的收益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特别股东权是指专属于特别种类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公司发起人所享有的一些优先权利、特殊人手中享有对资产和利润有优先权的股票以及通过配股增加的后配股股票等。

  3.固有股东权和非固有股东权

  依据权利的性质,股东权可以划分为固有权利和非固有权利。固有权利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例如特别权和共益权。股东权内容中的大多数权利都属于固有权,在公司对股东固有权所做出的限制方面,股东都可以依法主张排除妨害。非固有权是指那些可以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通过多数表决予以剥夺和限制的权利,例如有限公司中的股权转让权。

  4.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依据股东权的行使方式,可以由仅持有一股的股东单独行使的权利属于单独股东权。股东的自益权一般都属于单独股东权,例如表决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等。为了预防股东权的滥用,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法律还规定了多种少数股东权。少数股东权是指达不到一定股份数额便不能行使的权利。行使少数股东权的股东包括持有股份数额达到一定百分比的数个股东,有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等权利。

  5.比例性权利和非比例性权利

  从股东权行使的计算依据标准来看,在股东权中,有的权利需要股东持有股权或者股份数达到一定比例,这称为比例性权利。而其他权利则不需要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或者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简言之,这些股东只要持有股权或者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即可行使该项权利,这称为非比例性权利。绝大多数的股东权都属于比例性权利。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诉讼,会计账薄查阅诉讼,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诉讼,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诉讼中的权利都属于非比例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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