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家犯罪的“十大罪名”
“十大罪名”是根据本年度涉案企业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的频数来进行筛选,并根据频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企业家触犯频率最高的十大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5人次),诈骗罪(57人次),受贿罪(56人次),贪污罪(39人次),挪用资金罪(39人次),职务侵占罪(39人次),合同诈骗罪(35人次),行贿罪(26人次),非法经营罪(23人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3人次)。
上述10个罪名占企业家涉案罪名数的13.0%,占企业家触犯罪名总数的45.3%。
国企企业家触犯频率最高的三个罪名与去年完全一致:受贿罪(56人次)、贪污罪(39人次)和挪用公款罪(22人次)。
上述3个罪名占国企企业家涉案罪名数的15.7%,占国企企业家触犯罪名总数的66.9%。
民企企业家触犯频率最高的十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人次)、诈骗罪(54人次)、挪用资金罪(39人次)、职务侵占罪(36人次)、合同诈骗罪(35人次);行贿罪(23人次)、非法经营罪(23人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3人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2人次)、集资诈骗罪(21人次)。
上述10个罪名占民企企业家涉案罪名总数的14.5%,占民企企业家触犯罪名总数的49.6%。
四、涉案企业家的共犯关系
在463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42例案件无法确定具体的涉案人数,在下面的讨论中将其排除。
在已知具体涉案人数的421例案件中(其中1例案件涉案企业性质不明),269例案件系单独犯罪案件,152例共同犯罪案件中,共计犯罪人数为1221人。
其中,共同犯罪的涉案人数从2人到79余人不等。共同犯罪的具体人数依次为:2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共计60例,4人共同犯罪的案件21例,3人共同犯罪的案件17例, 7人共同犯罪的案件10例,5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共9例,6人共同犯罪的案件5例。152例共同犯罪中作案总人数为952人。
在110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91例报道了涉案人数,共计犯罪人数为188人。其中,一人单独犯罪的69例,2人共同犯罪的11例,4人以上共同犯罪的6例,3人共同犯罪的5例。除去单独作案的69例案件中的69位企业家,22例国企企业家共同犯罪中涉及的作案人数共计119人。
在352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329例报道了涉案人数,共计犯罪人数为1031人。其中,一人单独犯罪200例,2人共同犯罪的48例,3人共同犯罪的12例,4人共同犯罪的21例,5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共计48例。除去单独犯罪的200人,共同犯罪中涉及的作案人数合计为831人。
五、涉案企业家的刑种适用与刑期分布
在271名已判决的企业家中,可以确定具体判决结果的共计250人(包括往年发案今年判决的19名企业家与2名涉案企业性质不明的企业家)。其中:
2人免于刑事处罚,占判决总数的0.8%;
2人被判处管制1年,占判决总数的0.8%;
2人分别被判处拘役3个月与拘役5个月,占判决总数的0.8%;
220人被判处6个月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占到全部判决企业家的88%。
其中,85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占全部判决有期徒刑企业家的38.6%;135名企业家被判处五年以上至二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占全部判决有期徒刑企业家的61.4% 。
14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占判决企业家总数的5.6%;
10位企业家被判处死刑,占判决企业家总数的4%。其中,
5位企业家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占判决企业家总数的2.0%。
涉案罪名分别为:顾春芳案(2013年前发生今年判决,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抽逃出资罪)、王雨案(集资诈骗罪)、董小凤案(集资诈骗罪)、刘仁生案(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高玉君案(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5位企业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占判决企业家总数的2.0%。
涉案罪名分别为:宋文代案(2013年前发生今年判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白俊才案(集资诈骗罪)、林海燕案(集资诈骗罪)、苏叶女案(集资诈骗罪)、吴亚贤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抽逃出资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共有54位企业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占判决企业家总数的21.6%。
共有33名企业家被判处没收财产,占判决企业家总数的13.2%。其中,17位企业家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共有118位企业家被判处1000至1.27亿元不等的罚金,占所有判决企业家的47.2%。
共有28名企业家被宣告6个月至五年不等的缓刑,占所有判决企业家的11.2%。
(一)国企企业家判决结果
国企企业家判决结果明确的共计71人。其中:
免于刑事处罚1人,占判决国企企业家总数的1.4%;
62位企业家被判处1年6个月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
11名企业家判处的刑期不满5年,占所有被判处有期徒刑国企企业家总数的17.7%;51位企业家被判处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占所有被判处有期徒刑国企企业家总数的83.3%。
5位企业家被判处无期徒刑,占判决国企企业家总数的7.0%;
2位企业家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占判决国企企业家总数的2.8%;
1位企业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占判决国企企业家总数的1.4%。
(二)民企企业家判决结果
民企企业家判决结果明确的共计177位。
免于刑事处罚1人,占判决民企企业家总数的0.6%;
管制2人,占判决民企企业家总数的0.6%;
拘役2人,占判决民企企业家总数的0.6%;
156人被判处6个月到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
72人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占所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民企企业家的45.9%;
85名民企企业家则被判处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占所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民企企业家的54.1%;
9名民企企业家被判处无期徒刑,占判决民企企业家总数的5.1%;
3名民企企业家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占判决民企企业家总数的1.7%;
4位企业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占所有判决民企企业家总数的2.3%。
第三部分2013年企业家腐败犯罪特征
企业家腐败犯罪共计168例案件,215位企业家(其中1例案件的企业所有制类型不明,在下文讨论中排除该例案件中的2名企业家)。
2012年企业家腐败犯罪共92例,103位企业家。与去年相比,今年企业家腐败犯罪案件在案件数量与涉案企业家人数方面均有显著增加。
一、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统计特征
2013年企业家腐败犯罪案件中,81例为国有企业家腐败案件,占国有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的73.6%;涉案国企企业家共96人,占国有企业家涉案总人数的75%;
86例为民企企业家腐败案件,占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的24.4%;涉案民企企业家共117人,占民企企业家涉案总人数的24.9%。
已审结并执行判决的案件数量为95例,占已审结案件的49.4%,共涉及企业家117名,占已判决企业家的46.4%;已被正式调查的案件数为71例,共涉及企业家96人。
在已判决企业家中,国企企业家67人,占已判决企业家人数的54.7%,;民企企业家53人,占45.3%。
(一)涉案企业家职务与社会身份
在企业内部职务方面,公司总经理97人,占腐败犯罪企业家总数的45.5%;董事长45人,占21.1%;实际控制人30人,占14.1%;总工程师或总会计师28人,占13.1%;董事12人,占5.6%;董事会秘书1人。
能确认的4位企业家的社会身份为省人大代表1人,获市级以上荣誉的3人。
(二)涉案企业家的性别、年龄及受教育程度
207位性别信息明确的企业家中,男性企业家182人,包括国企男性企业家83人,民企男性企业家99人;女性企业家25人,包括国企女性企业家10人,民企女性企业家15人。
在年龄特征方面,核实了78位企业家的准确年龄。涉嫌腐败犯罪的企业家平均年龄为43.13岁,与年度企业家平均年龄43.22岁基本持平。其中,年龄最大的企业家74岁,最小的26岁。涉嫌腐败犯罪的国企企业家年龄中位数为50岁,年龄集中在50-59岁之间,共计16人;民企企业家的年龄中位数为40岁,年龄集中在40-49岁之间,共计15人。
在企业家受教育程度方面,共核实了29位企业家的学历。在14位涉案国企企业家中,初中2人,高中3人,本科及以上学历的9人;在15位涉案民企企业家中,初中学历1人,高中4人,本科及以上学历10人;共计19名企业家拥有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三)企业家腐败案件发案环节与案发原因
156例案件的发案环节集中在财务管理(96例,占61.1%)、贸易(22例,占14.0%)与工程承揽(14例,占8.9%)三方面。其他发案环节依次为:物资采购(7例)、招投标(7例)、融资(5例)、安全生产(2例)、人事调动(1例)、证券(1例)、公司变更(1例)。
案发原因方面,137例案件中,相关机构主动介入调查和举报是腐败案件案发的最主要原因,占已知案发原因案件数的比例分别为29.2%(共计40例)和28.5%(39例)。其他案发原因依次为:报案占15.6%(26例)、串案占10.9%(15例)、自首占8.8%(12例)。此外,资金链断裂3例,因发生事故和媒体揭露而引发的各1例。
1、国企发案环节与案发原因
75例国企案件中,发案环节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方面(43例),占已知发案环节国企总数的56.6%,其他发案环节依次为:贸易(8例)、工程承揽(7例)、物资采购(6例)、招投标(6例)、融资(2例)、安全生产(1例)、证券(1例)、公司变更(1例)。
61例国企腐败案件案发的最主要原因是相关机构介入调查(25例,占41.0%),其他案发原因依次为:举报(20例,占32.8%)、自首(7例,占11.5%)、串案(6例,占9.8%)、报案(3例)。
2、民企发案环节与案发原因
80例民企腐败案件的高发环节及案发原因与国企一致,但各环节具体比例有差异。
财务管理环节(53例,占65.4%);其次为贸易环节(14例,17.3%);其他发案环节依照频率依次为:工程承揽(7例)、融资(3例)、安全生产(1例)、物资采购(1例)、招投标(1例)。
76例民企腐败案件案发的最主要的三个原因分别为被害人报案(23例,占30.3%)、举报(19例,占25.0%)和相关机构主动调查(15例,占19.7%),其他案发原因依次为:串案(9例,占11.8%)、自首(5例,占6.6%)、资金链断裂(3例)、发生事故(1例)、媒体揭露(1例)。
(四)企业家腐败案件涉案企业的行业类型
138例案件中涉案企业的行业类型可核实。其中29家(占21.0%)企业主要从事矿产开发与能源利用的16家(占11.6%),主要从事房产建筑行业、工业产品制造、粮油食品生产以及零售百货的企业各有14家,分别占10.1%。
此外,13家企业集中在金融投资方面,12家企业主要从事医疗卫生行业,11家企业主要从事物流运输行业,电子信息网络服务行业的涉案企业有7家,主要从事娱乐业以及餐饮服务业的涉案企业各有4家。
(五)企业家腐败案件涉案企业的地域分布
165家涉案企业所在地区可核实。居前三位的为北京(25家)、广东(17家)、
浙江(15家)。
江苏(14家)、安徽(13家)、四川(10家)。其他18个省(市)辖区内的涉案企业均少于10家。
经济发展程度方面,有42家涉案企业位于“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中;二线与四线城市内的涉案企业数量最多,均为46家;三线城市内的涉案企业最少,共计31家。
二、企业家腐败犯罪的刑法适用特征
(一)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罪名分布
企业家腐败犯罪共涉及10个罪名,占企业家犯罪罪名数的13.0%,占企业家涉案罪名总数的37.6%。
具体罪名为: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企企业家腐败犯罪共涉及6个罪名,占国企企业家犯罪罪名数的31.6%,占国企企业家涉案罪名总数的87.1%。按照罪名触犯频率依次为:受贿罪(56人次)、贪污罪(39人次)、挪用公款罪(22人次),私分国有资产罪(5人次)、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各3人次。
民企企业家腐败犯罪共涉及6个罪名,占民企企业家犯罪罪名数的8.3%,占罪名总数的21.7%。按照罪名触犯频率依次为:挪用资金罪(39人次)、职务侵占罪(36次)、行贿罪(23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9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0次)、单位行贿罪(9次)。
(二)企业家腐败犯罪中的数额与刑期关系
在222位涉嫌腐败犯罪的企业家(包括9名往年发案今年判决的企业家)中,涉嫌数罪的企业家共计58人,为了尽可能地排除数罪并罚对刑期的影响,在下文讨论中排除数罪并罚的情况。
1、国企企业家腐败犯罪数额与刑期关系
涉嫌单独一罪的国企企业家共73人,分别为受贿罪42人,贪污罪18人,挪用公款罪9人,私分国有资产罪2人,职务侵占罪与行贿罪各1人。
受贿罪判决31人中,25人提及了犯罪所得,最低数额为5万元,最高数额为2500万元,平均受贿数额为181.1万元。其中24人被判处2年5个月到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受贿罪犯罪所得与判处刑期之间存在统计学意义上的相关关系(r=0.794,p<0.001),犯罪所得对刑期的解释率为63%。
挪用公款罪判决8人中,7人提及了挪用的数额,最低数额为4.7万元,最高数额为377万元,平均挪用金额为166.6万元。挪用数额为4.7万元的企业家免于刑事处罚,挪用数额为69万元与78.6万元的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5年6个月;挪用数额大于一百万元的4位企业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至10年不等。
贪污罪判决7人中,仅3人的案件提及了犯罪数额,分别为2.5万元、13万元和290余万元,对应的有期徒刑刑期分别有1年6个月、10年、13年。
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决1人,犯罪所得为50.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职务侵占罪判决1人,涉案金额为4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民企企业家腐败犯罪数额与刑期的关系
涉嫌单独一罪的民企企业家共91人,分别为职务侵占罪30人,挪用资金罪25人,行贿罪16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5人,单位行贿罪4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人。
职务侵占罪判决16人中,10人涉及犯罪所得,最低金额为6万元,最高金额为1300万元,平均金额为157.9万元。其中4人的犯罪所得在15万元以下,分别被判处10个月至5年的有期徒刑;犯罪所得在62万至1300万元的6人分别被判处7年6个月至15年有期徒刑。职务侵占罪犯罪所得与刑期之间存在相关关系(r=0.845,p<0.01),犯罪所得对刑期的解释率为71.5%。
挪用资金罪判决12人中,11人涉及涉案金额,最低金额为16万元,最高金额为9900万元,平均涉案金额为76.5万元。11人分别被判处1年到7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与判处刑期之间存在统计学意义上的相关关系(r=0.491,p<0.001),犯罪所得对刑期的解释率为24.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决10人中,8人涉及犯罪所得,最低金额为10万元,最高金额为715.58万元,平均犯罪金额为132.2万元。6人涉及犯罪所得在50万元以下的刑期10个月至7年;2人100万元以上的刑期分别为10年和11年有期徒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所得与判处刑期之间存在统计学意义上的相关关系(r=0.670,p<0.05),犯罪所得对刑期的解释率为44.9%。
单位行贿罪判决4人的涉案金额分别为30万元、60万元、200万元和280万元,四人相应的刑期为1年、1年6个月、2年和3年。
行贿罪判决5人中,3人提及涉案金额,分别为30万元、65万元和500万元。行贿金额为65万元的企业家免于刑事处罚,其余两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年。
(三)腐败犯罪企业家刑种适用与刑期分布
在126名已判决的企业家中,可以确定具体判决结果的共计123人。
2人免于刑事处罚,占所有腐败犯罪企业家判决总数的1.6%。
115人被判处10个月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占全部判决企业家的93.5%。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企业家共计42人,占全部判决有期徒刑企业家的36.5%;
73人被判处五年以上至二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占全部判决有期徒刑企业家的63.5%。
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占判决腐败犯罪企业家总数的2.4%。
2人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占判决腐败犯罪企业家总数的1.6%。
1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占判决腐败犯罪企业家综总数的0.8%。
国企企业家腐败犯罪判决结果明确的共66人。
免于处罚1人,占已判决国企企业家总数的1.5%;
59位国企企业家被判处1年6个月到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占已判决人数的89.3%。其中,判处刑期不满五年的企业家共计10人,占判处有期徒刑企业家总数的16.9%;有49位企业家被判处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占判处有期徒刑企业家总数的83.1%。
3位国企企业家被判处无期徒刑,分别为李长轩案(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孙永发案(贪污罪)和鲁向东案(受贿罪)。
2位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分别为刘仁生案(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高玉君案(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1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宋文代案(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民企企业家腐败犯罪判决结果明确的共57人。
免于刑事处罚1人,占已判决民企企业家总数的1.8%;
56人被判处10个月到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占民企企业家判决总数的98.2%。32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占判处有期徒刑总人数的56.1%。
24人被判处5年以上16年以下有期徒刑,占判处有期徒刑总人数43.9%。
第四部分2013年企业家犯罪“十大风险点”透视
为了进一步全面、准确揭示企业家犯罪的高风险点,为推进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实践指明路径和方向,2013年度在收录、统计企业家犯罪案例的过程中,除了继续保持2012年度关于企业家犯罪内部高发环节的统计外,2013年度还重点关注了企业家犯罪的高发人员和高发行业。依据对463例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的统计,就企业内部发案环节来看,这些刑事风险点分布于企业运行的各个环节。综合考虑各风险点出现的频率,确定了2013年度“十大风险点”。
与2012年十大风险点相比,除了新增排名第十位的“公司设立、变更”风险点外,其余9个风险点2013年再次进入“前十”,并且“财务管理”、“贸易”、“融资”三个风险点仍然稳居十大风险的“前三甲”, “财务管理”再次位于十大风险之首。无论从企业、企业家提高自我保护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看,都应该对这十个风险点进行优先防范。当然,除了这十大风险点以外,像证券交易等环节的风险,也应引起高度重视,并进行有针对性的防范。
一、财务管理
2013年度企业财务管理环节仍然处于“十大风险”之首,发生在财务管理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有167例,占所有可识别风险点案件总数391例的42.7%,其中,国有企业47例,民营企业120例。案件数量较2012年度显著增加,2012年发生在财务管理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69例,包括31例国有企业案件和38例民营企业案件。无论是对于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企业财务管理环节都是最高刑事风险点。
通过交叉变量分析,企业财务管理环节与企业经营行业领域、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发生在财务管理环节的167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于金融投资(26例,占15.6%)、房产建筑(23例,占13.8%)、能源矿产(19例,占11.4%)、产品制造(17例,占10.2%)和物流运输(10例,占6%)这五大行业领域。
同时,2013年度有200人是因为财务管理问题而涉嫌犯罪,主要集中于总经理(79人,占39.5%)、实际控制人(46人,占23%)、董事长(40人,占20%)和总工程师或总会计师(22人,占11%)四个职位。另外,就发生在财务管理环节的犯罪行为方式来看,主要集中于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挪用资金、诈骗、合同诈骗等方面。
通过上述交叉分析,可以发现财务管理环节之所以成为企业刑事风险的第一高发点,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犯罪高发行业领域显示,这些行业领域存在着大量的资金、物资流动,为从事、分管或者主管财务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实施侵吞、窃取、骗取和挪用企业财产、资金的行为,提供了客观基础;二是企业高发人员显示,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作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各方面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大权处于企业的核心位置,为处于“一把手”职位的人员直接介入财务管理环节,进而实施不法行为提供了现实可能;三是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不彰,进一步促使此环节犯罪的高发。由此可见,一方面,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导致窃取、私吞、挪用以及造假骗取企业财产、资金的行为大量发生;另一方面,企业“一把手”的监督失控现象严重,反映出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导致权责不匹配。
二、贸易
2013年度第二大风险点为企业贸易环节,发生在企业贸易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有79例(有1例企业性质不明),占所有可识别风险点案件总数391例的20.2%,其中,国有企业9例,民营企业69例。与2012年度相比,贸易环节的风险排名从第三位上升到第二位,并且案件数量较2012年度有大幅增加,2012年发生在贸易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28例,包括4例国有企业案件和24例民营企业案件。显然,前述数据表明这两年贸易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
通过交叉分析企业贸易环节与企业经营行业领域、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发生在贸易环节的79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于零售百货(13例,占16.5%)、电子信息(8例,占10.1%)、金融投资(8例,占10.1%)、能源矿产(8例,占10.1%)和产品制造(7例,占8.9%)这五大行业领域。同时,2013年度有107人是因为贸易方面的问题而涉刑,主要集中在总经理(41人,占38.3%)、实际控制人(30人,占28%)和董事长(23人,占21.5%)三个职位。另外,就发生在贸易环节的行为方式来看,主要集中于诈骗、非法经营等方面。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贸易环节的刑事风险高发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零售百货、电子信息、金融投资、产品制造和能源矿产等行业领域商机重大,利润丰厚,交易频繁,交易额度一般比较大,容易对交易双方形成巨大诱惑。二是诈骗、非法经营等行为在企业贸易环节较为突出,折射出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主体诚信严重缺失;三是高发人员仍然以企业“一把手”为主,反映出在企业贸易活动中,面对利益诱惑,高管决策时缺乏理性和克制,进一步凸显企业决策民主缺乏,权力制约失衡。
三、企业融资
2013年度第三大风险点为企业融资环节,发生在企业融资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有65例,占所有可识别风险点案件总数391例的16.6%,其中,国有企业3例,民营企业62例。与2012年度相比,融资环节的风险排名从第二位下降到第三位,案件数量与2012年度基本持平,2012年发生在融资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54例,包括7例国有企业案件和47例民营企业案件。从前述数据可以发现,这两年融资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
通过交叉分析企业融资环节与企业经营行业领域、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发生在贸易环节的65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于金融投资(14例,占21.5%)、零售百货(7例,占10.8%)、能源矿产(7例,占10.8%)、房产建筑(7例,占10.8%)和产品制造(6例,占9.2%)这五大行业领域。同时,2013年度有83人是因为融资方面的问题而涉刑,主要集中在实际控制人(33人,占39.8%)、总经理(21人,占25.3%)和董事长(19人,占22.9%)三个职位。另外,就发生在融资环节的犯罪行为方式来看,主要集中于非法集资(非法吸存和集资诈骗)、诈骗、合同诈骗、骗贷等方面。
上述数据,再次印证民企的融资难的现实,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以及骗取贷款犯罪由此引发。上述行业领域中的融资问题之所以突出,与这些行业领域的运行离不开大量的资金作支撑紧密相关。而处于这些行业领域的民企罪案高发,尤其是非法集资类案件高发,也反映出民间资本急需投资出口、民间融资借贷市场亟待疏导规范的现实。同时,实际控制人在企业融资环节异常突出,表明当前一些企业的股权结构问题较为突出,导致实际控制人权力滥用。另外,国家有关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不甚明确,使得一般人难以确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进而难以辨别由实际控制人操纵的关联交易,最终导致无法对其关联交易是否公允以及是否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造成影响作出正确的判断。
四、安全生产
2013年度第四大风险点为企业安全生产环节,发生在该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有27例,占所有可识别风险点案件总数391例的6.9%。其中,国有企业4例,民营企业23例。与2012年度相比,安全生产环节的风险排名从第十位上升到第四位,案件数量较2012年度显著增多,2012年发生在安全生产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5例,包括1例国有企业案件和4例民营企业案件。从这两年的数据来看,安全生产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也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
通过交叉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环节与企业经营行业领域、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发生在安全生产环节的27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于产品制造(10例,占37%)、能源矿产(5例,占18.5%)、医药卫生(3例,占11.1%)和粮油食品(2例,占7.4%)这四大行业领域。同时,2013年度有48人是因为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而涉刑,主要集中于总经理(18人,占37.5%)、实际控制人(15人,占31.3%)和董事长(7人,占14.6%)三个职位。另外,就发生在安全生产环节的犯罪行为方式来看,主要集中于重大责任事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污染环境等方面。
从前述数据可以发现,2013年企业安全生产环节风险“飙升”,无论排名还是案件数量都有显著“提升”。这可能与2013年发生的几起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有关,如2013年6月3日6时30分左右,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宝源丰禽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19人死亡,引起新一届中央高层重视,促发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加大,有关问题得以暴露。其次,就高发行业领域来看,产品制造、能源矿产等行业劳动密集,安全作业条件较高,需要前期大量资本投入。同时,民企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再次反映民企相对于国企,更加重视成本控制以增强市场竞争力,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是其削减成本的一个重要表现。
五、工程承揽
2013年度第五大风险点为企业工程承揽环节,发生在企业工程承揽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有19例,占总数的4.9%,其中,国有企业7例,民营企业12例。与2012年度相比,工程承揽环节的风险排名从第六位上升到第五位,案件数量较2012年度显著增多,2012年发生在工程承揽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6例,包括2例国有企业案件和4例民营企业案件。从两年的数据来看,工程承揽环节的企业家犯罪多发生在民营企业。
通过交叉分析企业工程承揽与企业经营行业领域、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发生在工程承揽环节的19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于能源矿产(4例,占21.1%)、房产建筑(2例,占10.5%)、金融投资(2例,占10.5%)、粮油食品(2例,占10.5%)和物流运输(2例,占10.5%)这五大行业领域。同时,2013年度有33人是因为工程承揽方面的问题而涉刑,主要集中于总经理(15人,占45.6%)和董事长(8人,占24.2%)两个职位。另外,就发生在工程承揽环节的犯罪行为方式来看,主要集中于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单位行贿等方面。
上述数据显示,发生在工程承揽环节的企业家腐败犯罪呈现出增长势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民企贪腐犯罪现象并没有引起社会足够重视和关注,成为反腐败的死角和盲区。这种不重视和不关注现状又进一步刺激了民企高管人员实施贪腐犯罪。二是高发行业领域显示,这些行业领域产业链条较长,为企业之间进行不规范工程承揽提供了机会。同时,一些资质不合格的企业往往通过与发包方的之间的“勾兑”获取业务,如寄生虫一样生存。工程质量事故无不表明,工程承揽环节的腐败行为导致交易成本增加,企业为抵冲贿赂成本而降低工程质量。
六、物资采购
2013年度第六大风险点为企业物资采购环节,发生在该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有12例,占所有可识别风险点案件总数391例的3.1%,其中,国有企业6例,民营企业6例。与2012年度相比,物资采购环节的风险排名从第九位上升到第六位,案件数量较2012年度显著增多,2012年发生在物资采购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4例,包括3例国有企业案件和1例民营企业案件。从这两年的数据来看,物资采购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但2013年民营企业在物资采购环节发案有所增加。
通过交叉分析企业物资采购与企业经营行业领域、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发生在物资采购环节的12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于能源矿产(2例,占16.7%)、产品制造(2例,占16.7%)和物流运输(2例,占16.7%)这三大行业领域。同时,2013年度有14人是因为物资采购方面的问题而涉刑,其职位依次为董事长(6人,占42.8%)、实际控制人(4人,占28.6%)和总经理(4人,占28.6%)。另外,就发生在物资采购环节的行为方式来看,国企主要集中于贪污、受贿,而民企则主要集中于逃税、走私等方面。
前述相关数据显示,尽管国企、民企在物资采购环节都存在较高刑事风险,且呈现出增长势头,但是两种企业高管犯罪方式上的差异,进一步表明国企高管往往是基于侵吞国有财产和“出租权力”目的实施犯罪,而民企高管在此环节实施犯罪多基于减少企业经营运行成本的考虑。另外,国企在物资采购环节之所以刑事风险高发,是因为物资采购从计划经济时代起,就一直是企业运营过程中一个较为重要的贪腐风险点。同时,企业物资,尤其是一些特殊生产设备异质性较强,实行公开招标、比价难度较大,为企业高管收受回扣创造了空间。
七、招投标
2013年度第七大风险点为企业招投标环节,发生在该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有8例,占所有可识别风险点案件总数391例的2.5%。其中,国有企业6例,民营企业2例。与2012年度相比,招投标环节的风险排名从第四位下降到第七位,案件数量较2012年下降近一半。2012年发生在招投标环节的企业家犯罪17例,包括13例国有企业案件和4例民营企业案件。从这两年的数据可以看出,招投标环节的企业家犯罪多发生在国有企业。
通过交叉分析企业招投标环节与企业经营行业领域、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发生在招投标环节的8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于粮油食品(2例,占25%)、餐饮服务(2例,占25%)这两大行业领域。同时,2013年度有10人是因为招投标方面的问题而涉刑,其职务分别为总经理职位(5人,占50%)、实际控制人(3人,占30%)和董事长(2人,占20%)。另外,就发生在招投标环节的犯罪行为方式来看,两类企业家在该领域的犯罪方式不尽一致。在招投标过程中,更多居于招标一方的国企老总、高管实施了受贿犯罪,而更多为中标而参与串标、围标的民企老总则实施了行贿犯罪。
招投标环节的犯罪企业家多系国有企业的高管,而今年这一环节的案件下降近一半,这种“好转”可能更多与国家2013年的高压反腐态势紧密相关。随着国家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如何将国企领域的反腐制度化、长效化,应该是未来规范国企高管行为的一个重大课题。其次,国企受贿与民企行贿这种对合形式,进一步反映出国企民企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不平等,国企往往基于自身的垄断权进行权力“出租”,而民营企业为了获得市场分额往往被动选择“寻租”,正是这种异化的市场“供需”关系导致了两者的对合形式。行为人都为“一把手”的职务分布情况,也说明权力监督与制约不到位很容易引发权钱交易。最后,尽管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但有关招投标的具体规则与流程还需继续改进与细化,执行力尚待加强。
八、产品质量
2013年度第八大风险点为企业产品质量环节,发生在企业产品质量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共5例,全部为民营企业,占所有可识别风险点案件总数391例的1.3%。与2012年度相比,产品质量环节的风险排名从第五位下降到第八位,案件数量较2012年略有下降,2012年发生在产品质量环节的企业家犯罪7例,其中国有企业1例,民营企业6例。从这两年的数据来看,产品质量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也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
通过交叉分析企业产品质量环节与企业经营行业领域、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发生在产品质量环节的5例企业家犯罪案例,分布于粮油食品(3例,占60%)、产品制造(1例,占20%)和娱乐休闲(1例,占20%)这三大行业领域。同时,2013年度有7人是因为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而涉刑,其职务分别为实际控制人(5人,占71.4%)、总经理职位(1人,占14.3%)和总工程师(1人,占14.3%)。另外,就发生在产品质量环节的犯罪行为方式来看,主要集中于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诈骗、合同诈骗等方面。
从前述数据可以看出,民企在粮油食品、制造业等民生领域制假、造假现象依然比较严峻。在进一步加大伪劣商品查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如何进一步规范行业标准,实现商品生产、流动与消费的全流程监控,对最大限度地降低制假、造假的机会至关重要。
九、人事任用
2013年度第九大风险点为企业人事任用环节,发生在企业人事任用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有5例,全部为民营企业,占所有可识别风险点案件总数391例的1.3%。与2012年度相比,人事任用环节的风险排名从第七位下降到第九位,案件数量保持不变,但是2012年发生在人事任用环节的企业家犯罪全部为国有企业,且均为受贿罪。
通过交叉分析企业人事任用与企业经营行业领域、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2013年发生在人事任用环节的5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在产品制造业(2例,占40%)。同时,2013年度有6人是因为人事任用方面的问题而涉刑,其中有3人为董事长,占50%。另外,其行为方式主要是诈骗和贿赂。
2013年度,国有企业人事任用环节没有发案,呈现“好转”态势,应与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先后分两轮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派出20个巡视组,一些“老虎和苍蝇”相继受到查处,形成强大威慑力有关。但是民企在这方面的案件高发,说明民企当中反贪腐斗争仍然是我国目前反腐败体系中的软肋。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随着市场的进一步放开,如果相关的制度建设和防范活动不及时跟进,势必会促使民企中的腐败现象进一步滋长。对此,在国家、社会和企业层面都应该高度警惕。
十、公司设立、变更
2013年度第十大风险点为公司设立、变更环节,该风险点是新增风险点。发生在该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有2例(国企、民企各1例),占所有可识别风险点案件总数391例的0.5%。2例案件涉案人员的职务均为董事长,其中,国企人员涉案罪名为贪污罪,民企人员涉案罪名为虚报注册资本罪,并且民企所在经营领域为房产建筑。
尽管国企、民企在公司设立、变更环节都存在刑事风险,但是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国企高管在公司的设立、变更环节实施犯罪,更多是借公司资本变化之际侵吞国有资产,而民企企业家实施此类犯罪更多为了获取经营资格,即取得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这在一定程度上涉及我国现行公司登记制度的合理性问题。
第五部分2013年企业家犯罪“十大案例”评析
对本年度463例企业家犯罪案件案例,综合考虑其危害程度、涉案金额、宣告刑、影响面、典型性、社会关注度、研究价值、犯罪类型以及案件的时效性等多项指标,选出“年度十大企业家犯罪案例”,以此进一步反映出企业家犯罪的特点和变化趋势。
一、中石油腐败窝案
二、巨鑫联盈高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三、丁书苗行贿、非法经营案
四、葛兰素史克高管涉嫌行贿、受贿案
五、“万家购物”网络传销案
六、新广国际集团陈建臻受贿案
七、上海“红顶商人”金卫国诈骗案
八、陈立喜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
九、广西立宇集团2亿元骗贷案
十、口碑公司非法经营有偿删除网帖案
十大案例案情概要与要点评析(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