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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告诉您:“税款去哪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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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开了修改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其中最吸引公众眼球的是对《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修订。
  现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而《征求意见稿》对“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特定事项”进行了扩围,除了包括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外,还包括了政府性基金缴纳使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的税款。一石激起千层浪,公众的目光再次聚焦在税款的流向的深层次问题上。
  税收取之于民,更应用之于民。近年来,我国政府在公开财政预算、“三公”消费等方面做了积极地的努力并初见成效,但在税款流向的问题上却一直对公众保持“缄默”,这让纳税人“很受伤”。权利与义务本是对等的,但以纳税人的感受,更多的是义务的约束。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漏了税要补,偷了税要罚,但同时法律法规也明确了,纳税人对所缴纳税款的使用应该拥有知情权,然而这一权利是否被重视了呢?纳税人希望能够看到税款流向的明白账。
  税款使用的不公开、不透明,给一些人制造了权力寻租的空间,滋生了腐败。有多少税款用在公共设施建设上?有多少税款用在吃喝上、肆意挥霍上?又有多少税款进了腐败分子的腰包?纳税人不得而知。
  审计是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卫士”,是人民群众的“眼睛”,是政府权力制约机制和监管工作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温家宝总理曾说,财政资金流向哪里,审计工作就做到哪里。这句话充分说明了审计监督财政资金流向的重要性。此次《征求意见稿》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的税款纳入审计范围,这说明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开始重视税款流向问题并努力给纳税人一个合理的交代,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在为税款流向审计叫好的同时,笔者也不无担忧。政策制定的初衷是好的,但如何落实?审计结果以何种形式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这是公众期待的,也是相关部门需要明确的内容。
  目前,税款流向审计只是在征求意见,笔者希望,该审计能够最后写入《审计实施条例》并被严格贯彻执行,落到实处,以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然要让让税款流向公开真正达到规范化、法治化、透明化和精细化,不仅需要把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纳入审计范围,更应当以法律形式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不仅需要在审计的监督之下,更应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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