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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系统挂牌企业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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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记者从自治区地税局获悉,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月起,个人持有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通知》,本月起,个人持有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自治区地税局所得税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意味着持股时间越长,所需缴纳个税越少。假设个人持有某企业1股,每股的股息红利为0.1元,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若个人持股1个月内,需缴税200元;若持股1年以内,需缴100元;若持股超过1年,仅需缴纳50元税款。
  股票购进时间有先后,那么,在个人转让股票时,持有时间如何界定?据介绍,转让股票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计算持股期限。例如,李某于去年1月购入5000股、5月再次购入3000股、10月购入2000股。今年卖出3000股。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这3000股视为去年1月购进,即可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该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了3档不同股息红利个税,可抑制投资者短期炒作,避免泡沫出现,稳定企业发展,降低投资者风险。2012年,相关部门曾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发出通知,此次针对未在主板上市的中小企业,发布该优惠政策作为补充。
  据悉,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也按照该规定计证个人所得税。该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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