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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买卖基金差价收入是否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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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8]1号文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证券投资的相关收入目前有一些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一般企业买卖基金的差价不属于第二条所述内容,应当按照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财产转让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条款中所分配的收入是指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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