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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不同地点获得不同收入纳税申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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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名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八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个人在不同地点可能取得的收入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除了工资、薪金所得之外的其他所得包括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与主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因此基本上除了工资、薪金所得之外的其他所得,(1).无论是纳税义务人还是扣缴义务人,都是可以分类按次的计算清楚;(2).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点还是比较好确定的,在个人纳税申报时,纳税地点以收入来源地为首选,这样税源的归属与代扣代缴方式是一致的,但是,在相隔千山万水的情况下,这种方式有点不近人情,但是有没有其他法律可以支持不在异地申报呢?,《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文件的精神,我们可以看到,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尤其是涉及的不同地域的时候,保证征收是第一原则,因此linhugegege个人认为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参考这个文件。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此,从中国境内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计税方法,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三条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规定: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法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法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法规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规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该文件的规定,任职、受雇的单位可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计算。
  例如从A单位取得8000元(选择其为扣除费用方及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申报汇缴机关),从B单位取得10000元。
  那么,A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8000-3500)×10%-105=345(元)。
  B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0×25%-1005=1495(元)。
  该个人选择到A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汇总纳税:
  (8000+10000-3500)×25%-1005=2620(元)。
  应补个人所得税:2620-345-1495=780(元)。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惯性的以为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必须由雇佣企业来代扣代缴,但实际上个人是真正的个人所得税的承担这和纳税义务人。
暂且不论在中国每个个体差异而带来的个人真正承担的税负不合理这一不争的事实,个人所得税税法与纳税申报知识的匮乏以及普及不力给我们个人带来了很多的困惑,当然不困惑的人是很多的,但linhugegerenwei 那是因为他们根本不知道还有这么一些风险的存在。无知者无畏。多学习,多了解。真是应了那句话,人生如蜡烛,越活越短,人生如汤药,越熬越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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