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这样一来,对于没有实际增值的材料部分明显多征收一道营业税,税务机关和企业都很明白这件事情,但是为什么又必须这样来操作? 且看当初这样规定的基本逻辑:除甲供设备、装饰劳务工程外,其他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营业税计税额不能减除工程所用材料。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工程结算原理决定的。 理论的工程结算方式中,没有包工不包料此种形式的,土建工程项目结算,必须包含人、材、机三要素,税金计算基数是包含材料的,否则,不能称之为完整的工程结算。通常所说的“包工不包料”,仅是双方达成的一种意愿,是凭经验判断的,经验来自于实践,实践来自于理论,终究也是由结算原理决定的。根据实践,采用包工不包料形式的,工程费用取费基数为人工费,但取费率较包工包料的要高,综合后,与包工包料形式的相差不大。 但是,甲供设备、甲供料装饰劳务工程除外,为什么? 装饰劳务为安装工程,根据工程结算原理,[url=]安装工程的取费基数为人工费[/url]
,与材料费无关,因此计税额可不含材料费。但注意,施工方供料的装饰工程不能减除材料费。 财税[2003]16号,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这里对设备的提供方不作限制,凡是设备均可不并入营业税计税额。新条例下,仅指甲供设备不并入营业税计税额,施工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不能减除,更体现了工程结算原理,因设备构成了工程款的内容,为条例第五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情形。设备工程一般为安装工程,因此,计税额可剔除设备价款。 结论:营业税计税额原理来源于工程结算原理,但是工程结算原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一家企业完成一项工程来完成的,在合作与分工日益发达的今天,在流转环节变得越来越发杂的商业社会,逐渐增加的流转环节使得这一税收立法的基本理论依据显得有点不太合理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