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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员问题:外籍股东分红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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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司是由A与B股东投资的外企,其中A是外籍自然人,占股份35%,股东B是国外的一家公司,投资280万占股份65%。公司成立有10年左右了,往年度盈利2千来万元,一直没有分红。
2012年股东B把持有的65%股份卖给另外一家叫B1国外的公司,因为公司没有分红,溢价转让,B公司收到1800万,并且之后B公司注销了。

现在股东A因资金短缺,要求分红。
问:
1,外籍股东A分红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2,国外公司B溢价转让股权,C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
成本领先:成本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评论 2

Susan Susan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5-2-11 23: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到这个文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文件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仍然有效。即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注意的是适用对象仅限于外籍个人;适用范围仅限于外籍个人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果是利息所得则不适用;对于从内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也不适用。

请问这个文件还能使用吗?如果还可以用,是否A股东分红可以免个人所得税?
linhugege linhugege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5-2-11 23: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Susan

利息所得:
    楼上回答正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仍然生效;这里我们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此文件适用对象仅限于外籍个人;适用范围仅限于外籍个人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利息所得:外籍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 而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外籍个人或者其委托扣缴义务人、代理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可按税收协定约定的优惠税率执行。

股权转让所得:
依照税法的原则,外方股东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应承担纳税义务,即对收益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从其转让的过程中,其中方代理人即公司有能力得知其具体交易行为,有义务进行代扣代缴。
相关规定如下:
税法规定:
规定1:《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033号)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股权所得的征税问题。股权转让所得是指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其在企业所有的股权而获取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应按规定征收20%预提所得税。
规定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仍应按财政部(87)财税外字033号和财政部(84)财税字第114号文件规定,依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规定3:外国企业来源于沿海开放城市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来源于其他地区的上述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也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国税发[92]218号、国发[2000]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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