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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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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墓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或商品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签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因获取服务或商品。以殷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因获取服务或商品。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工具取得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二)通过股份支付换.入金融工具等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四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或其他方提供类似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和其他方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五条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或其他方类似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第六条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 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或其他方类似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声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墓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文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 件得到满足的期问。对干可行权条 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 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 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现金或权益工具权利的日期。
第七条 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第八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商品或其他服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商品或其他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t的,应当以其取得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商品或其他服务的成本,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二)商品或其他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
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
取的商品或其他服务的成本,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第九条 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第三章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十条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以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十一条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子日以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第十二条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 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墓础,按照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璧、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股份支付的性质和范围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授予、行使和失效的权益工具总额。
(二)期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的加权平均数.
(三)当期行权的股份期权或类似工具以行权日股票价格计算的加权平数.
(四)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企业对性质相似的股份支付信息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重成果的影响,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一)当期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二)当期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三)当期以股份支付换取的商品和其他服务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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