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经济社会体制转轨过程中,社会发展的不公平问题出现,包括地域发展、经济分配、机会获取等方面的不公平问题。这种不公平影响到了公民对于社会公平的评价以及自身生活满意度的感知,进而影响到了公民的社会心理,公民心理失衡与否是社会稳定与否的来源。本文从公平观角度进行了公民对社会公平程度评价和公民生活满意度感知的实证研究,分析了经济分配公平、程序公平、社会比较、自身感受几个方面及其与公民的社会公平程度感知及自我生活满意度评价之间的关系,同时得出不同地区之间公民评价与感知的差异。
关键词:公平 社会公平 生活满意度
Citizens’ View on Fairness and Its Influence on Assessment to Social Fairness and Living Satisfaction
Abstract: Imbalanced social development has been a problem during the economic system transformation of China, including regional development, distribution, and opportunity obtaining. The imbalanced development has influenced citizens’ assessments to social fairness and living self-satisfaction, and furthermore influenced citizens’ psychology which is the base of social stabilization. This paper shows the citizens’ assessments to social fairness and living self-satisfaction from the fairness perspective, and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distribution fairness, process fairness, social compare, self-assessment and citizens’ assessment to social fairness as well as living self-satisfaction. Besides, citizens’ assessments and self-satisfaction is different in different regions especially in northwestern region.
Key words: fairness social fairness living satisfaction
JEL classified number: I31 I39 I30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经济经历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一方面国民经济得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另一方面收入分配关系未理顺(江泽民,2002),贫富差距扩大化。
经济的快速增长与贫富差距扩大化的矛盾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于社会公平的关注与讨论,也使得人们对社会发展、生活质量的关注不再局限于经济领域,更扩展到了整个社会的平衡发展。正如姚洋所指出,单纯的以理性假设为前提的经济学研究可以构造出漂亮的理论模型,也能对真实世界有一定的预测能力。但是,这种将制度变迁从社会伦理背景的框架中剥离出来的做法,远不能反映制度变迁的全貌(姚洋,2002)。只关注经济领域的发展而忽视整个社会发展的真实现状,忽视公民真实的生活感受,必然会导致发展的片面化。而社会发展的失衡,必然会加剧社会不稳定性。因为社会稳定最终取决于公民对社会的满意程度(宋开之,沈进,2003)。如果公民对社会公平度评价较低,就会导致其经济压力加剧和伴随而来的心理压力加剧,社会风险就会从这一群体中发生,在合适的外在条件下可能演化为激烈的矛盾冲突,这种社会冲突会进一步阻碍社会经济的有效增长。
本文运用北京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的调研数据从公平观角度分析了公民对于社会公平程度的评价以及对于公民生活满意度的自我评价,从公民自身角度出发对社会公平程度以及其自身生活满意度进行描述性分析,并进一步从公平角度分析了对其有显著影响的因素,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对社会平衡发展、稳定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一 相关文献回顾
在对社会发展公平的研究中,国内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视角。一些学者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角度出发,认为公平的含义应该涵盖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徐梦秋,2001);还有一些学者从实现公平的手段角度出发,研究了原则公平、操作公平、结果公平的问题。
从公平的研究内容来看,国内学者将公平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研究了一下几方面内容:第一种是经济结果不公平,经济利益分化。经济利益分化引发的收入差距的扩大,促使社会经济利益结构和经济利益关系产生剧烈的变动,使得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矛盾激化,诱发了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把社会推向不稳定的边缘(张玉霞,吴江,2004)。在对经济结果不公平的研究中,国内学者强调了收入分配对于经济发展的巨大影响。一些学者指出收入是影响居民生活满意度最重要的因素(蒋青,2004),还有一些学者在研究社会发展平衡度的过程中,认为收入差距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段保乾,李菊英,付丽新,2004)。第二,有些学者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分析了社会发展不公平与社会稳定问题之间的关系,认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变迁引起了社会、文化制度的变迁,其带来的利益分化造成一部分人的社会心理失衡(刘孝云,郝宇伟,2002)。第三,还有些学者指出,与他人的比较影响了公民对公平的感知。在人民的生活水平绝对提升的情况下,相对比较会影响其对于社会公平的感知,公民将自己的生活状况与他人进行比较,部分人在比较之后会产生对社会的不满和相对剥夺感。这种横向攀比的心理使一部分公众认为其他社会成员所获得的利益及其获得方式优于自己,在不能对此进行冷静分析和归因时,便会萌生不满的情绪,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西林,2003)。
除了国内学者对于社会公平的关注,国外的学者以及国际组织也都对公平问题给予了极大的重视。世界银行发表的《2020年中国:新世纪的发展挑战》报告中指出:中国的收入不平等程度……变得越来越严重,基尼系数由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0.28迅速上升为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0.38,在所有国家中上升幅度最大。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增加……会导致社会财富不平等的增加,加剧社会压力。(世界银行,2004)
西方学者对于公平问题有着长时间的关注,其研究涉及到的学科领域很广,包括经济学、政治学、哲学、神学等,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平及公平观进行解释与分析。休谟将公平限定在物质领域,认为公平“是一种尊重财产权的美德”,认为功利是公平规则的唯一来源和基础。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平的含义包括保障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和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两种形式。
对于公平研究所涉及的内容,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研究视角,具体涉及到了分配、机会、能力及政府职能等方面。首先是机会获取的公平。弗里德曼从结果公平、机会公平角度阐释公平的内容,他认为结果公平是不现实的,而机会的公平获取才是最根本的公平所在。“一个社会把公平——即所谓结果公平——放在自由之上,其结果是既得不到平等,也得不到自由。” “机会公平的真正含义……就是前程为人才开放。任何专制障碍都无法阻止人们达到与其才能相称的、而且其品质引导他们去谋求的地位。出身、民族、肤色、信仰、性别或任何其他无关的特性都不决定对一个人开放的机会,只有他的才能决定他所得的机会。” (米尔顿·弗里德曼,罗斯·弗里德曼,1982) 阿马蒂亚·森从能力赋予角度出发,认为判断一个社会是否公平就要看每个人是否被赋予了完成了某些基本活动的能力,这更进一步解释了决定每个人是否能获取机会的能力因素。其次,在对于程序的公平的研究中,诺齐克强调程序公平,他的理论立足于个人权利。哈耶克则从内生秩序也就是市场的角度来诠释过程的公平:“自由主义所提出的只是这样一项要求,即据以决定不同个人相对地位的竞赛程序或竞赛规则必须是公平的,但却并不要求不同的个人在这个过程中所获得的特定结果是公平的” (冯·哈耶克,2001)。第三,在对公平的研究中衍生出了对于效率和合理差距的研究。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则提出了公平的三个原则:平等原则、效率原则、差别原则(约翰·罗尔斯,2005)。这也就是对分配过程中合理差距的认可。第四,公平还涉及到对于他人利益的关心以及向他人让渡利益。对于这一点,亚当·斯密在其《道德情操论》中指出公平要求“对别人幸福的关心”(亚当·斯密,2005)。第五,公平与否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与他人比较的结果。在此方面的研究中,最早提出相对剥夺模式的美国社会学家斯托夫指出,相对剥夺感是一种很矛盾的心理状态,此种心态的产生是由于,人们将自己的命运与那些既和自己的地位相近,又不完全等同于自己的人和群体作反向的比较(S·stouffer,1955)。罗伯特·K·默顿则用“参照群体”的理论来解释相对剥夺感,即关键是人们将哪一个群体视为自己的参照群体、同哪一个群体比较(罗伯特·K·默顿,2001)。这种比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民对于社会公平的感知。最后,在对公平的讨论中,政府的存在及其职能一直都是学者所关注的重要问题,政府在保证社会公平以及为此而进行的调控方面扮演很重要的角色。边沁指出,政府在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边沁,1997)。
本文的研究的公平包括结果公平、机会公平、程序公平等客观的内容,还要基于公民对自身社会阶层的一定评价以及与他人比较的结果,同时还包括社会调节对于公平的促进作用。
从公民自身角度出发,衡量公民满意程度提供了公众期望在绩效评估中表达出来的主观意识。20世纪80年代中期,三位美国学者Parasuraman、Zeithaml 和Berry 共同开发的“SERVQUAL”服务质量衡量体系。此后,密执根大学商学院的国家质量研究中心(NQRC)的Fornell教授提出了一个基于多方程、多因变量的CSI的数量经济学模型,Fornell et al.(1996)设计了一个ACSI模型,用了一套因果等式分析顾客的期望,来感知顾客满意的价值。除了在经济领域,西方政府公共部门改革出现了一些新思维,顾客导向的政府观念(David Osborne and Ted Gaebler,1992)、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供给(李彬,2002)以及公众参与政府绩效评价(蒋云根,2003)的基本思想为ACSI运用于政府提供了理论基础。Fornell et al.(1999)研究了公共服务的特点,检验了ACSI模型,并且发展了一个新的ACSIP(公共部门的ACSI)模型。美国许多服务管理机构普遍采用了此模型评定公民对于联邦政府服务的满意度(Fornell 2001),不少地方政府和公共行政研究者也依此评价地方政府服务质量。民主化过程中的公民参与支持论者(卢梭 1982;戴维.赫尔德 1998,帕特曼 1959;荣剑 杨逢春 1989;Myvon 1996;陶东明 陈明明1998;治理学派)强调参与对民主的价值,认为参与的主体是普通公民,参与的目的是影响政府决策或公共生活。因此,了解普通公民的的真实感知和心理对于了解并推进社会发展平衡程度、社会稳定程度和政府在其中的作用有着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文献对于中国公平问题的关注更多地集中在微观的领域范围(比如教育、医疗等),但是,公平所涉及的如上所述几个重要方面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公民的主观生活满意度从而进一步影响到了公民的生活质量,哪些重要方面对于公民判断社会公平与否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这方面的讨论还非常缺乏。这也是本文所要讨论与分析的主要问题。
二 数据获取
用于本文研究的数据通过采用与单元格人口密度成比例的GPS/GIS辅助区域抽样(GPS/GIS Assistant Area Sampling)(以下简称“GAS抽样”)来获取。抽样根据全国各地的经纬度和人口密度,首先分四级抽取到最小单元格,然后到实地分两级抽取到受访人。调查的研究总体为全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31个省、市、自治区18岁-70岁的成年人群。抽样框是单元格人口密度。由于缺少现成的GIS数据,调查根据《中国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分乡镇人口》,以及全国能够找到的最详细的地图、《2000年全国电子地图》来共同计算每个乡镇所包含的半分格的人口密度。由于资料的限制,在经过最大努力也无法得到更细致的资料和地图的情况下,调查以每个乡镇内部的半分格人口平均分布为假设。
抽样单位包括:初级抽样单位(PSU):半度格;次级抽样单位(SSU):一分格;第三级抽样单位(TSU):半分格;第四级抽样单位(QSU):90m*90m小格;第五级抽样单位:有人居住的地址;第六级抽样单位:有人居住的地址中的18-70岁的中国人。
三 公民公平观对于生活满意度、社会公平评价影响的推断
综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从公民角度出发的公平观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客观方面是对结果公平、程序公平以及社会调节的讨论,包括了收入分配,贫富差距,机会公平,市场经济,个人——集体/社会观等;主观方面则是从个人感受的公平评价出发,包括了社会比较、社会阶层自我感受等。不同的因素对于公民生活的主观感受以及社会对其客观评价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公民对结果公平的看法对于社会公平和生活满意度的影响
经济分配的结果能够产生效用,效用能够给人们带来愉悦感(亚当·斯密,2005),这会影响到公民生活的满意程度以及对于社会公平的评价。
1 收入分配
收入分配是经济公平研究的重要内容,收入分配不公平会影响公民生活的满意度(Michael O’Connell,2004),进而对社会发展、社会稳定产生消极作用(张玉霞,吴江,2004)。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民的对于收入分配方式的看法会偏向于平均分配,这种倾向越明显,公民对于社会公平的总体评价就会越好,在生活的个人主观感受上就会越满意。在我国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体制中,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已经成为大家普遍接受的规则,因此收入的分配就取决于个体参与市场竞争的结果,也即收入的分配取决于个人劳动的贡献,完全的财富分配平均化违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规则。与此相应,收入平均分配方式必然与市场竞争机制相悖。因此,公民对于收入、财富的分配方式的理解与接受和公民生活的满意度以及对于社会公平的总体评价都会有相关关系。
2 贫富差距
贫富差距一直都是学术界、媒体、大众所关注的焦点之一。这是因为贫富差距的程度是决定社会稳定与否的基础。经济利益分化一方面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维护社会的和谐局面,但是经济利益的过度分化则危及社会稳定的群众基础,扰乱社会秩序,导致矛盾激化,引发反社会行为。邓小平在1992年南方谈话以及1993年9月6日谈话中也提出,到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社会基本实现小康时,必须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贫富差距问题。
贫富差距对社会基础的影响源于公民产生的相对剥夺感,这种相对剥夺感无疑会激发公民的社会不公平感,因此其对社会公平的客观评价就会偏低,在财富集中在小部分群体中时,大部分的公民对于自身生活满意度的评价就会下降。
(二)公民对于程序公平的看法对于社会公平和生活满意度的影响
1 机会获取的公平
收入的公平只是从分配的角度对于社会公平原则的要求,最终结果的公平与否并不能完全衡量一个社会的公平程度以及公民对于自身生活的满意程度,而机会的公平获取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的公平程度。这是因为机会的公平获得的重要作用是可以促进个人能力的发展。根据阿马蒂亚·森的观点,社会的公平必须是基于能力基础上的公平,能力的建设与成长无法在起点阶段给予充分的保障,机会公平获取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能力的成长。因此,机会的公平获取是客观的、深层次地衡量社会公平的一项重要指标。
公民对于机会公平的认识不仅可以反映社会公平的类型程度,也可以反映出公民对于公平问题的认识程度。公民对于机会的看法与分配的看法应当在很大程度上一致的。公民对于机会公平的认识有两种:一是公民对于机会重要性的评价,这反映了公民对于机会概念的认知程度;二是公民对于机会获取的主观评价,这影响到公民对于社会公平程度的评价,也会影响到公民对于生活满意度的评价。
2 市场经济观
无论是结果的公平还是操作的公平都要受到社会制度的影响,反之,社会制度的合理性也会影响到结果、机会的公平性。在中国社会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市场经济是最基本的制度框架,它在本质上规定了财富分配的最基本的原则,也规定了个体参与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按照J.S.密尔的观点,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性是否符合公民的需求,是否迎合大众的心理能够反映公民对于规则公平性的评价,是由它是否趋向于提高人的幸福度来做判别的(约翰·密尔,1982)。而对于自由,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自由秩序原理》中提出了关于社会演化和自生自发秩序的理论。这种理论是对市场经济自由竞争机制的更深层次的理解与肯定。此外,亚当·斯密,弗里德曼等都将市场经济视为合理的竞争规则。对于市场经济影响所做的评价与讨论在我国具有现实意义,公民对于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秩序的认同与否是我国在体制转轨之后公平观转变的重要体现,这种认同感是衡量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现实因素。
(三)公民对于社会调节的看法对于社会公平和生活满意度的影响
1 个人-集体/社会观
市场竞争规则并不必然产生高效率,社会调节对于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社会调节的过程中就涉及到个人财富的再分配,公民的个人-集体/社会观可以反映公民对于社会调节所持的态度。在近十年来,公民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集体与个人、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方面,公民心理表现出很大的不同。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深入,人们自我意识增强,个人利益动机也逐渐增强,这与侧重于集体利益观的社会价值观有很大不同。根据近年的研究表明,在个体取向的价值观念呈现出增强之势的同时,集体取向的价值观念仍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与肯定。 这对于社会调节以促进社会公平发展提供有效的社会心理保障。
(四)公民主观感受角度对于社会公平和生活满意度的影响
1 社会比较
从客观因素分析的公平因素是绝对公平方面的评价因素,公民主观角度对公平的感知则是相对公平感的体现。从主观因素分析,公民的公平感主要来自于和他人的比较。根据J.S.Adams的社会比较理论,当个人做出成绩并取得了报酬以后,他不仅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绝对量,而且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相对量。这种比较是个体经过比较之后所产生的心理感觉,由此而产生的对社会公平与否的判断可能在更大程度上影响到对整个社会的感知以及个人生活的满意度,这种主观感受是所获得的财富或者机会等的绝对量所无法衡量的。
已有研究表明,在公民选择比较对象方面有着一定的规律。相当部分农民不把自己同农村地区的贫困群体相比,不与西北西南地区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生活相比,而同本地区先富起来的农民比,同城镇市民生活比,同党政机关人员生活比,由此引发他们强烈的不满和相对剥夺感,在一些农村引发了社会冲突,造成社会的动荡(吴业苗,2004)。
2 社会阶层评价
在一些学者的研究中指出,“最大的不公平,就是社会不同阶级、阶层和成员之间在人格上的不公平”(曹子坚,2002)。不同社会阶层中的人有不同身份,在身份社会中,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不是靠市场规则来调整,而是以人的身份为基准,这必然会导致整个社会寻求身份提升的方式,而不是遵循市场竞争秩序。基于这种认识,公民对自身所处社会阶层的评价与对社会公平度的评价之间会有必然的联系,社会地位较低的公民的社会不公平感可能会强于社会地位较高的公民。同样,不同阶层的人会有不同程度的生活满意度。
(五)公民个人特征对于社会公平评价和生活满意度影响
具有不同个人特征的公民对于社会公平评价及其生活满意度有所不同。已有调研表明,在影响公民的生活满意度中,性别因素的影响并不显著,而受教育程度与……个人生活感受相关性极为显著(《辽宁日报》2000年)。此外,经济收入、婚姻家庭对居民生活满意度有重要影响(《中国公共卫生》2005)。健康是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环节(洪乐凤,林伟,许美莉,1999)。
四 变量的选择
(一)因变量
1 公民对于社会不公平程度的评价
公民对于社会不公平程度评价因变量是考察公民对于国内社会公平度的总体评价,通过公民认为当前国内社会不公平的实际情况与媒体报道的相比的严重程度来进行衡量,在量表中有三个选项:更严重,大体相符,实际上没那么严重。公民选择“更严重”表明社会不公平程度给公民的感受已经远远大于社会评价中的不公平程度,公民选择“大体相符”或者选择“实际上没那么严重”则表明社会的不公平程度对于居民的生活还没有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社会不公平程度因变量是从公民客观评价角度来衡量社会不公平感,并不衡量对自身生活所实际产生的影响大小。
通过分析公平观所包含的几个方面对于公民社会不公平感的影响可以得到对公民公平感影响最大的因素,从而了解公民对于社会公平的诉求,验证公平观的几个内容在实际生活中所占的比重与所产生的影响。
2 公民生活满意度
公民的生活满意度是衡量社会平衡发展的新型指标,它偏重于从公民主管感受角度对社会发展做出评价。英国新经济学基金会推出的MDP经济衡量模式就从衡量整个社会平衡发展的角度出发设计其指标,其中包括生活满意度指标。这种指标在衡量社会均衡发展的有效性上超越了GDP衡量指标。
公民生活满意度是衡量公民对于目前生活水平的一种满意程度。与“公民对于社会不公平程度的评价”变量不同的是,该变量衡量了社会公平观所涉及的内容对于公民生活的实际影响。公民可以对自身的生活满意程度做出评价,在量表中1——7分别代表了从“非常满意”到“非常不满意”的七个等级,1——3表明公民生活满意度比较高,4——7则意味着公民生活满意度偏低。
尽管公民的生活满意度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但是本文只从公平观角度对其进行细化深入分析,通过公平所涉及的因素对于公民生活满意度的影响可以得出实际上影响到居民生活质量的因素,这是从公民主观感受角度衡量公平问题所产生的实际影响。
(二)自变量
1 平均分配
在公平观所包含的内容中,平均分配思想是主要的一方面内容,不同年龄、职业、地区等的公民对于按人平均分配财富和收入会有不同的看法,由于受到传统体制与文化的影响,“均贫富”思想在人们评价社会公平与否时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公民可能会将贫困的原因就归结为结果的不公平,也就是财富、收入的分配不平均。在一些学者的观点中,经济的增长与社会的不公平有关,贫困的出现也是由此引发,这里的不公平并非单指分配方面的不公平,但是公民对贫困的归因就会根据直观感受判断,将其归结为财富分配的不公平。将公民是否同意“按人平均分配财富和收入是最公平的方法”作为自变量考察公民对于社会不公平程度的评价以及对于自身生活满意度的影响可以很好地衡量平均分配观念在公民公平观中的重要程度。
2 收入差距
对于国内收入差距大小的看法,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媒体报到也各不相同。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收入差距,公民会有不同程度的感受。收入差距自变量从五个等级来评价公民对于收入差距的评价,通过分析公民对于收入差距的评价与社会公平程度评价之间的关系,可以得出收入差距对于公平观及公民生活满意度的影响程度大小。
3 机会均等
对于机会均等的考察,本文设计了两个自变量,一个是“现在人们获得成功的机会对每个人都是一样的”,用来考察公民对于机会获取的公平程度的评价。另外一个变量是“只要机会均等,就算有穷有富也是公平的”,这个变量衡量机会公平本身在公平观中的地位,通过公民对于此观点的同意与否考察机会公平观在公民的公平观中的影响。
4 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在制度层面、规则层面规定了竞争的程序,从公平自身角度评价市场经济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可以有两方面的效果:一是衡量市场经济观念在公民公平意识中所占的比重,二是可以衡量这种竞争秩序是否为公民所认可。公民对于市场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认同程度在本质上检验了公民的竞争秩序观念,也衡量了公民对程序公平的看法。
5 生活水平比较
通过七个层次的公民与他人生活水平的比较来衡量公民的相对公平感和生活满意度,根据与被访者接触的频率,包括“与亲戚相比”,“与受教育程度一样的同学相比”,“与同事相比”,“与领居/村里人相比”,“与本县/市/区人相比”,“与本省/市人相比”,“与全国人民相比”受访人的生活水平程度。相比较的结果有从“好得多”到“差很多”五个层次。
6 社会地位评价
在受访人对于自己社会地位评价中,通过十个等级来衡量,1——10分别表示“下层”到“上层”的各层社会地位。
7 个人——集体/社会观
个人——集体/社会观念通过公民认为“为他人的幸福和整个社会做贡献”的重要性来体现。公民认为此种生活态度或者生活目标从“非常不重要”到“非常重要”分为0——10的11个层次,以此来观察公民的个人-社会观念以及个人-集体观念。
8 公民个人特征
本文主要选取了六方面的公民个人特征来考察其对于社会公平程度的评价和个人生活满意度的影响。
性别。1代表“男性”,2代表“女性”。
民族。民族区分为“汉族”和“其他民族”,1代表“汉族”,7代表“其他民族”。
健康状况。公民对自身健康状况的评价分为5个层次,1——5分别代表从“很好”到“很差”的5个层次。
受教育年限。受教育年限通过公民上学的年限来体现,分为从0——22的23个年限等级。
婚姻状况。婚姻状况分为两类,1代表“已婚”,7代表“离婚”、“分居”、“丧偶”、“从未结婚”等状态。
是否有收入。1代表“有收入”,5代表“没有收入”。
五 回归结果分析
结果分析部分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公民的公平观及其对于社会公平程度的评价以及公民自身满意度的评价。首先是分析了公民的公平观,其次运用ologit回归模型分析了公民对社会公平程度评价的主要影响因素,最后同样的方法分析了公民对于生活满意程度的评价的主要影响因素。
(一)公民的公平观分析
1 结果公平
从表1、表2可以看出,公民在结果公平评价方面,公民支持收入的合理差距。其中表1表明,有49.86%的人反对平均分配,而表2则显示79.85%的公民认为国内的收入差距偏大。
表1 对平均分配的看法
按人平均分配财富和收入是最公平的方法
Freq. Percent
非常同意 185 6.57
比较同意 748 26.58
中立 478 16.99
不太同意 1,118 39.73
非常不同意 285 10.13
Total 2,814 100.00
表2 对收入差距的看法
对目前国内收入差距的看法
Freq. Percent
太大 1,307 44.64
有些大 1,031 35.21
正合适 409 13.97
有些小 141 4.82
太小 40 1.37
Total 2,928 100.00
2 程序公平
公民对于程序公平的评价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状况中都持肯定态度。表4显示,70.69%的公民认为市场经济对于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承认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积极作用,而且70.13%的公民认为在经济运行的过程中机会获取的公平胜于结果公平(见表3),这反映程序公平的重要性。同时,46.15%的公民认为在现实中,机会的获取对于每个人都是公平的,34.93%的人持相反的观点(见表3)。
表3 对机会获取的看法
现在人们获取成功的机会是公平的 机会获取公平重于结果公平
Freq. Percent Freq. Percent
非常同意 314 11.33 387 13.74
比较同意 965 34.82 1,588 56.39
中立 524 18.91 497 17.65
不太同意 766 27.64 291 10.33
非常不同意 202 7.29 53 1.88
Total 2,771 100.00 2,816 100.00
表4 对市场经济的看法
自由市场经济对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Freq. Percent
非常同意 387 16.14
比较同意 1,308 54.55
中立 513 21.39
不太同意 162 6.76
非常不同意 28 1.17
Total 2,398 100.00
3 公民对于社会调节的看法
在公民对于社会的调节方面,73.5%的公民注重集体观念,认为他人的幸福和为社会做贡献重要,只有10.27%的人认为不重要,这表明公民对于社会的调节持积极支持的态度(见表5)。
表5 个人-集体观
他人的幸福和为社会做贡献的重要性
Freq. Percent
0(非常不重要) 17 0.53
1 34 1.06
2 51 1.60
3 85 2.66
4 141 4.42
5 518 16.22
6 375 11.74
7 443 13.87
8 470 14.72
9 302 9.46
10(非常重要) 757 23.71
Total 3,193 100.00
4 主观感受
在公民主观感受方面,公民对自己生活水平、所处社会阶层的评价普遍消极。其中,在对生活水平评价方面,公民与7类比较对象的生活水平进行比较的结果显示公民认为自己生活水平差(各类比较结果都是公民认为自己生活水平差的人数多于认为自己生活水平好的人数),而且更多的公民认为与自身接触少的人生活水平高于自己(见表6)。而在自身所处社会阶层方面,72.52%认为自身所处的社会地位较低(见表7)。
表6 对生活水平的评价
与亲戚相比,受访人的生活水平 与受教育程度一样的同学相比,受访人的生活水平 与同事相比,受访人的生活水平 与领居/村里人相比,受访人的生活水平 与本县/市/区人相比,受访人的生活水平 与本省/市人相比,受访人的生活水平 与全国人民相比,受访人的生活水平
Freq. Percent Freq. Percent Freq. Percent Freq. Percent Freq. Percent Freq. Percent Freq. Percent
好很多 54 1.65 37 1.13 31 0.95 42 1.29 13 0.40 18 0.55 29 0.89
好一些 517 15.82 340 10.41 254 7.77 455 13.93 260 7.96 216 6.61 235 7.19
没变化 1,616 49.46 1,362 41.69 1,229 37.62 1,756 53.75 1,030 31.53 791 24.21 754 23.08
差一些 772 23.63 573 17.54 405 12.40 20.23 20.23 1,160 35.51 962 29.45 755 23.11
差很多 258 7.90 162 4.96 87 2.66 158 4.84 525 16.07 831 25.44 849 25.99
不知道、没回答、不适用 50 1.53 793 24.22 1,261 38.60 195 5.97 279 8.54 449 13.74 645 19.74
Total 3,267 100.00 3,267 100.00 3,267 100.00 3,267 100.00 3,267 100.00 3,267 100.00 3,267 100.00
表7 对自己社会地位的评价
评估自己的社会地位
Freq. Percent
1(低) 288 8.94
2 283 8.79
3 397 12.33
4 468 14.53
5 900 27.94
6 530 16.45
7 231 7.17
8 88 2.73
9 19 0.59
10(高) 17 0.53
Total 3,221 100.00
5 公民个人特征
在所调查公民的个人特征中,女性占51.82%,男性48.18%;汉族占88.86%,少数民族占10.87%;53.63%的公民健康状况良好,13.65%的公民健康状况不佳;在公民受教育程度方面,受9年教育以下的公民占69.29%,受到10-12年教育的公民占17.16%,受到13-15年教育的占8.97%,受到16年教育以上的公民占4.58%;已婚的公民占81.11%,其他婚姻状况的公民占18.89%;73.92%的公民有收入,26.08%公民没有收入。
(二)公民对于社会不公平程度的评价
从表8可以看出,公民对于社会公平程度的评价中,大于50%的人认为当前社会公平程度与媒体报道相当,33.8%的人认为社会不公平程度情况更为严重,12.8%的人认为社会不公平程度实际上没有那么严重。这表明认为社会更不公平的人数远远高于认为社会公平的人数。
经过分析,比较突出的一个结果是不同区域的公民对社会公平程度的评价有一定差异。在全国各地区的比较图中,东北、华北、华东、华南、华中、西南地区的公民认为社会严重不公平的人数都大于认为社会公平的人数,只有西北地区相反(见图1)。这表明西北地区的公民对于社会公平的评价的积极乐观程度高于其他地区。
表8 与媒体报道相比当前国内社会不公平的实际程度
与媒体报道相比当前国内社会不公平的实际程度
更严重 大体相符 没那么严重 Total
东北 113 219 86 418
华北 94 126 45 265
华东 257 433 72 762
华南 41 84 32 157
华中 172 255 30 457
西北 16 60 27 103
西南 148 152 27 327
Total 841 1329 319 2489
图1 与媒体报道相比,社会的不公平程度
根据表9的回归结果,从公平角度分析影响公民的社会公平程度评价原因,有以下几个显著的影响因素:结果公平角度有收入公平;程序角度有机会获取公平;主观感受角度有生活水平比较、社会地位评价;社会调节角度有个人-集体观;公民个人特征。
表9 回归分析结果
Model1 Model2
按人平均分配财富和收入是最公平的方法 -0.140 0.019
(2.95)** (0.45)
对目前国内收入差距的看法 0.399 -0.091
(6.83)** (1.86)
现在人们获取成功的机会是公平的 -0.206 0.139
(4.55)** (3.61)**
机会获取公平重于结果公平 0.205 0.034
(3.39)** (0.67)
自由市场经济对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0.041 0.054
(0.66) (1.02)
与亲戚相比,受访人的生活水平
0.018
(0.29) 0.268
(5.09)**
与受教育程度一样的同学相比,受访人的生活水平 -0.125
(3.99)** 0.041
(1.59)
与同事相比,受访人的生活水平
-0.042
(1.80) -0.053
(2.71)**
与领居/村里人相比,受访人的生活水平
-0.056
(1.30) 0.012
(0.32)
与本县/市/区人相比,受访人的生活水平
0.009
(0.14) 0.077
(1.41)
与本省/市人相比,受访人的生活水平
0.011
(0.16) 0.099
(1.77)
与全国人民相比,受访人的生活水平 -0.048 0.045
(0.78) (0.85)
评估自己的社会地位 -0.051 0.047
(2.17)* (2.36)*
他人的幸福和为社会做贡献的重要性 0.105 -0.106
(3.35)** (3.74)**
性别
0.099
(0.98) -0.057
(0.65)
民族
0.095
(3.21)** -0.068
(2.65)**
健康状况
0.076
(1.54) 0.191
(4.49)**
受教育年限
-0.063
(4.43)** 0.044
(3.61)**
婚姻状况
-0.004
(0.17) 0.012
(0.67)
是否有收入 -0.019
(0.60) 0.075
(2.81)**
R² 0.08 0.03
* significant at 5%; ** significant at 1%
从结果公平角度来看,首先,认为平均分配是公平的分配方式的公民会倾向于认为社会不公平程度较低,而认为平均分配是不公平的分配方式的公民则倾向于认为社会不公平程度较高。可见对平均分配方式的认可与否在影响着公民对于社会公平程度的评价。其次,在对收入差距的看法与公民对社会公平评价方面,认为收入差距太大与认为社会不公平程度更严重是一致的,这反映收入差距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民对于社会公平程度的感受。
从程序公平角度来看,首先是机会的获取,认为机会均等比结果公平重要的人会倾向于认为社会不公平程度更为严重,这表明社会经济发展在公平提供个人发展机会方面还有所欠缺。另外,认为机会获取不公平的人会认为社会不公平程度更严重。可见,公民认为机会获取的公平非常重要,同时也认为社会的不公平已经受到机会获取不公平的影响。
从公民主观感受角度来看,首先是在与他人的比较中,受访人与受教育程度一样的同学的生活水平比较会对其对于社会公平的评价有显著的影响。如果公民的生活水平低于与其受教育程度一样的同学,则公民倾向于认为社会不公平程度更为严重。教育程度对于实现公民的社会分层有显著的作用(陈晶,朱玲怡,2005),可见公民更多地是将自己与同一社会阶层的人进行比较。但是公民与接触频率少的人生活水平的比较对于公民评价社会公平与否的影响并不显著。其次,自己社会地位的评估对于评价社会公平程度有显著影响。在表中显示,对自身社会地位评价低的人会认为社会不公平程度更为严重,而对自身社会地位评价较高的人则认为社会不公平程度低。可见,公民对于自身的社会地位、社会阶层有总体的评价,而且公民会与接近自身所处阶层的人进行比较,从而得出对于社会公平程度的评价。阶层评价以及与他人的比较会对其评价社会公平程度有显著的影响。
从公民对于社会调剂的看法来看,在个人——社会观方面,认为个人为他人幸福和为社会做贡献的重要性较高的公民认为目前社会不公平程度更严重,这反映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个人的发展与社会群体利益发展之间的矛盾导致社会不公平程度的加强。
从公民个人特征来看,民族以及受教育年限两个因素对于公民对于社会公平程度的评价有显著的影响。汉族公民认为社会不公平程度高,而少数民族公民则认为社会不公平程度较低。少数民族人口对社会公平程度评价的积极态度对于多民族国家社会稳定发展有积极的作用。此外,接受学校教育年限越少的公民认为社会不公平程度较低,接受学校教育年限越多的公民认为社会不公平程度越高。而性别、健康状况、婚姻状况、收入状况对于公民评价社会公平程度并没有显著的影响。
(三)对目前生活的满意程度评价
对目前生活水平的满意程度量表中,1——7代表了从“非常满意”到“非常不满意”的七个层次。从全国范围来看,38.0%的人对于生活水平的满意程度处于第4个层次,即“无不满意”状态,但并不是非常满意;33.3%的人处于满意状态;28.7%的人处于不满意状态(见表10)。公民生活满意度总体较高。
在生活满意度地区比较图中,东北、华北、华东、华南、华中、西南各地区的公民生活满意度分布服从以满意程度为“4”为中心的正态分布,但是西北地区则与其它的地区不同,西北地区公民对生活满意程度较高的人数比例远远高于其他地区。
表10 对目前生活水平的满意程度
对目前生活水平的满意程度
1 2 3 4 5 6 7 Total
东北 15 43 78 181 70 27 30 444
华北 34 32 45 138 39 19 23 330
华东 58 128 155 383 130 78 50 982
华南 18 21 35 109 37 27 29 276
华中 44 75 89 204 82 44 54 592
西北 29 40 29 41 14 9 5 167
西南 22 28 69 183 82 44 43 471
Total 220 367 500 1239 454 248 234 3262
图2 生活满意度地区对比
从表9的回归分析结果来看,收入分配方式、收入差距大小对于公民主观的生活满意度并没有显著的影响。有显著影响的有以下几类因素:
从程序公平角度来看,公民生活满意度的高低受到机会公平获取的影响。认为目前赋予每个人的机会都是均等的公民的生活满意度较高,反之则生活满意度较低。程序的公平相比结果的公平而言,更能影响到公民的生活满意度。
从公民主观感受角度来看,首先,与他人的比较对于公民的生活满意度有显著的影响。生活满意度高的公民会认为自己的生活水平高于亲戚,但是要低于同事。但是于其他接触频率较少的人的比较则对公民生活满意度不会有显著的影响。其次,对自身社会地位的评价也会影响到公民的生活满意度。认为自己社会地位较低的人会有较高的生活满意度,但是认为自己社会地位较高的人则有较低的生活满意度。与公民对于社会公平程度评价的回归结果相似,公民生活满意度的高低与公民社会地位、阶层的评价以及与自身阶层相近的人群比较有显著的相关关系。
从公民对于社会调剂的看法来看,个人——社会的观点对公民生活满意度有显著影响。认为他人的幸福和为社会做贡献非常重要的人生活满意程度高,反之则低。由此可见公民生活满意度受集体观影响比较大,生活满意度高的公民会更偏向于社会对财富的调剂与再分配。
从公民的个人特征来看,民族、健康状况、受教育年限、是否有收入对于公民的生活满意度有很显著的影响,而性别、婚姻状况对于公民生活满意度的影响并不显著。具体而言,汉族人口生活满意度较低,而少数民族人口生活满意度较高。可见,少数民族的评价非常积极,这与民族因素对于公民对社会公平程度的评价的影响有相似的结果。健康状况与公民生活满意度呈正相关关系,健康状况良好的公民有较高的生活满意度,健康状况差的公民生活满意度也相对较低。这个结果也符合一些学者现有研究的结论。公民受教育年限对于生活满意度也有显著的影响。接受学校教育年限越多的公民生活满意度越低,接受学校教育年限越少的公民生活满意度越高。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人们期望通过较高的学历获取较高的社会地位、社会资源(陈晶,朱玲怡,2005)。但是高学历人群又往往会出现失业(淦未宇,仲伟周,2004)等与期望不符的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教育年限与公民生活满意度成反比的原因。
六 结论
全国七个区域中,除了西北地区,其它地区公民认为社会不公平程度严重,公民的生活满意度状况居中,即属于“没有不满意”状态,但是偏向于生活满意程度较高。西北地区公民的评价具有特殊性,其对于社会公平程度的评价和生活满意度评价都较积极。这种对社会和自我生活的积极评价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这对于西北地区长期被视为社会不稳定区域具有相反的证明效果。
从经济结果的公平性来看,分配方式、收入差距仍然是评价社会公平的重要方面。因此,分配方式的合理化以及合理收入差距必定是保证社会公平、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公民主要关注的因素。但是,二者并不直接对公民生活满意度产生显著的影响。
程序公平是公民普遍的关注点。公民对于机会公平的关注要高于对于结果公平的关注。机会的获取与公民的评价之间有较强的关联程度。可以推断,公民倾向于教育机会的公平获取(在与他人的比较中,“与教育程度相同的同学相比”是公民倾向的比较选择对象)。可见,教育机会的平等提供对于保证社会公平稳定发展是最为关键的因素。与经济结果公平相比,机会获取的公平对于公民评价社会公平程度以及公民生活满意度有更为显著的作用。
与他人的比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民的评价。公民在与他人的生活水平比较中普遍持消极态度。公民认为自身生活水平与县级以上国内其他人的生活水平差距更大。因此保证合理差距以及社会财富的再分配非常必要。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弱公民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平感。
社会地位仍然是影响公民感受的主要因素。公民可以评价自身的社会地位,而且公民在与他人比较时往往选择与自身社会地位相近的阶层。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社会体制仍然保留着旧有因素,身份、地位仍然影响着公民的发展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与经济体制相匹配的合理社会体制也是提升公民社会公平评价的重要方面。
此外,大部分公民有较强的集体观,而且对社会公平度评价较高、生活满意度较高的公民有着较强的“他人利益”观念,会倾向于社会的调节。这反映出作为保证社会稳定、协调的社会调节手段具有必要和可行性。
最后,在影响公民的公平观以及生活满意度的公民个人特征中,民族以及接受教育年限对于二者的影响是非常显著的。少数民族人口对于社会公平以及自身满意度的积极态度对于社会稳定奠定基础。教育在形成社会分层方面有显著的作用,教育程度不同的公民所形成不同社会阶层对于社会公平的评价、生活满意度方面有显著的不同。另外,健康、收入只会影响到公民对于生活满意度的感知,而与社会公平评价没有显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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