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合并财务报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78年公开要求对以前发布的各项财务会计准则进行评论时,当时的塔奇。罗斯会计师事务所(Touche Ross & CO.)以提问的方式列举了与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十个问题,其答案均有待进一步探讨。这十个问题有:①在什么限度内将不同类的、国外的或具有特别风险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或两者兼有)包括在合并报表中?尤其是,如果把金融子公司排除在合并报表之外,会形成在资产负债表外筹措资金的可能。②在什么条件下,汇编财务报表会比合并财务报表更为可取?③是不是公司间所有交易都要抵销(即在合并中抵销)?即使各方之间关系稀疏、不可控制,而且这些交换从经济上考察是合理的。④为什么在母公司出售其对被投资公司的一部分投资时会导致损益?而当被投资公司出售其部分股份时,会引起投资公司权益的同比例变动?⑤在什么条件下单独编制或在合并财务报表之外再编制并公布母公司的财务报表,才是合理的?⑥怎样记录由受控的子公司发放的股票股利?⑦按法定股权的比例抵销公司间利润在经济上有没有雄辩的理由?⑧会计确认应否与某些州不承认权益法会计的法律保持一致?从而,应否对权益法基础的留存收益中进行的股利分派加以限制?⑨在子公司单独编制财务报表的情况下,将母公司的某些费用“下达”,计入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否合适?⑩如果子公司中的少数股权实际上都是外发的不可兑换优先股,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相应的优先股股利应否列为利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