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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务]总分公司是否应分别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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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安徽省合肥市的一家总公司,在芜湖市设立分公司,总分公司分别独立申报缴纳增值税。总公司连续 12 个月的销售额是400万元,分公司连续 12 月的销售额超过了 100 万元,请问总分公司是否应分别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答:《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91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 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 年 3 月 9 日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对问题“总公司连续 12 个月销售额 400 万,如果分公司连续 12 个月销售额达到 200 万,总公司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分公司非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合并申报,增值税等分开申报!”

答复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总公司与分公司增值税独立申报的,分别适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的标准。
综上,你公司与分公司的增值税独立申报,应分别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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