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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撤销或变更,已缴个人所得税能否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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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友问题:我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没有执行被撤销了,以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能不能退还? 


答复:

对撤销或变更已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后是否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只找到一个总局答复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退还已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4]1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文件虽然是个案批复,但根据其政策的本意,可以理解为:对于撤销或变更已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后是否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予以考虑。
  一、执行法院裁判撤销、停止执行原转让协议的
  一、对于因执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仲裁裁决书有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判,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原转让人不应再作为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已经缴纳的,应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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