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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税收筹划系列专题——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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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种。简单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只是在单一环节征税,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者消费的每个环节多次征收,即我们通常缩所说的一次性课税。目前消费税的的税目也比较确定,主要是一些特殊的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的资源消费品等科目,而且征收的方式也是多样的,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比较灵活,,有些产品采取从量定额的方式征收,有些产品采取从价定率的方式征收。
  
  由于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征税,因此可以通过企业的合并递延纳税时间。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首先,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如果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着原材料供应关系,则在合并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系为购销关系,应该按照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款。而在合并后,企业之间原材料供应关系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领用关系,因此这一环节不用缴纳消费税,而是递延到销售环节再征收,这也推迟了纳税时间,取得了货币的时间价值。
  
  其次,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比钱一环节的低,则可以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因为前一环节应该征收的税款延迟到后面环节再征收,由于后面环节税率较低,合并前企业间的销售额在合并后适用了较低的税率而减轻税负。
  
  例如: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甲和乙,他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甲企业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材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税法的规定,应该适用20%的比例税率,粮食白酒的定额税率每500克为0.5元。乙企业以甲企业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的规定,应该适用于10%的税率。甲企业每年要向乙企业提供价值2亿元、共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乙企业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乙企业欠甲企业共计5000万元的货款,经评估,乙企业的资产恰好为5000万元,甲企业领导经过研究,决定对乙企业进行收购,其决策依据主要如下:
  
  第一、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乙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0,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并购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的吸收合并,可以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计算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照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第二、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甲企业想乙企业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消费税9000万元(20000*20%+5000*2*0.5),增值税3400万元(20000*17%),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并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另一部门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
  
  第三、乙企业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以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纳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如果企业转型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将会打打降低。举例说明,
  
  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00万,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则合并之前应缴纳消费税款为:
  甲企业应纳消费税=20000*20%+5000*2*0.5=9000(万元)
  乙企业应纳消费税=25000*10%=2500(万元)
  合计应纳税款=9000+25000=11500(万元)
  
  合并以后应纳消费税款=25000*10%=2500(万元)
  
  合并后节约的消费税款=11500-2500=9000(万元)
  
  对于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我们还可以领用消费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是避开高税率,选择低税率,对照税法的条款,尽可能享受税收优惠,目前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1、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镶嵌首饰减按5%的税率征收。
  2、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3、对炼油企业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的柴油,免征消费税。
  4、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核定炼油厂购进的柴油,免征消费税。
  5、根据财税【20000】26号文件,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制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6、自2000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2006年4月1日起其余轮胎按照3%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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