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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公司分回税后利润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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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内资有限公司A公司(独立法人),是一家专门出售手机的商业企业,在外省成立一家分公司(无法人资格),A公司与其分公司不在同一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税率均为25%。2008年12月份从分公司分回税后利润900万元。
请问:(1) A公司与分公司的财务处理?(2)A公司与分公司的涉税事项?

总公司与分公司属于同一法人实体,分公司的税后利润就是总公司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不存在从分公司分回利润问题,分公司的税后利润需要支付给总公司的,挂内部往来处理。总公司不需要再缴纳企业所得税。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时,内部往来自然抵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具体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财政分配”的原则处理,操作方法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 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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