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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板的困惑―――企业利润竟然可以“合法”征收两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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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老板这段时间为要交的80多万税款到处咨询,按他的说法,他是一脚踏进了“税法陷阱”。周老板在大良五沙工业区有家厂,靠这20多年的打拼,现在规模已发展到300多人,业务稳步发展。辛苦了这么多年,周老板也想老来享享福,在上年就慢慢把公司的大大小小事务转交给儿子,2009年12月还把公司100%的股份平价转给了儿子。

  今年3月份,由于公司账面上流动资金比较充足,滚存的利润也不少,于是就把账面上的200多万利润进行了分红。按税法有关规定,企业对分红部分一共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40多万。

  今年6月份,税务机关找上门来,要求企业补申报交纳2009年12月份的股权转让所得税,并且把相关税法规定给到了企业。税务机关指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属于财产转让,应按每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及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税务机关称,虽然周老板的股权是平价转让,形式上未取得财产转让所得,但根据国税函[2009]285号文《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因此,税务机关认为,周老板应该按2009年12月账面上的200多万的未分配利润调整增加股权转让所得并按20%税率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40多万元。

  周老板一下子傻眼了,这200多万的未分配利润不是已经在今年3月份分配红利的时候交了个人所得税吗?转让时按净资产交一次税,分红时又交一次40多万的税,那不是重复征税吗?一笔200多万的企业利润,竟然要交两次的税?

  点评:是的,按有关税法规定,周老板股权转让时要就企业账面上的净资产增加数(留存收益)交纳一次个人所得税,以后企业再分配这部分的净资产增加数时,新股东也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都是20%。

  但是,如果周老板在股权转让之前,先把这账面的200多万利润分了,账面净资产就会减少200多万,股权转让时净资产增加数(留存收益)为零,就完全可以避免这重复多交的税。所以精明的老板一定要记住―――发生股东变更,转让股权之前,必须要先分配后转让。

    作者简介:徐翠珊,广东祥和税务师事务所财税专家,高级经理,主要从事涉税鉴证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税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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