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股权转让行为会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
(1)频繁多次转让过股权的。 (2)平价或者0元股权转让的。 (3)转让日企业盈利净资产较大的。 (4)转让日七种高溢价资产(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 (5)自然人股权转让签订阴阳合同的。 (6)自然人股权转让未依法申报个税和印花税的。 (7)利用股权转让来实现买卖大额房产土地的。 (8)利用增资减资来变相实现股权转让的。 (9)利用合伙企业核定经营所得来达到降低自然人股转个税目的。 (10)股权转让之前财务提供虚假亏损报表达到降低自然人股转个税目的。 (11)“友情”价转让股权的。 (12)以股权抵偿债务属于股权转让行为未依法申报个税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前,签署其他交易合同,比如借贷等,冲抵交易,转移资金。 (13)自然人股权转让完成后又退回股权属于二次股权未申报个税的。 (14)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15)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问题我们会有专题研究)。 (16)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17)自然人股权转让的转让原值确认不正确的。 (18)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 (19)自然人股权转让企业承担个税印花税汇算清缴未纳税调整的。 (20)自然人股权赠送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 (21)自然人股权中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违约金属于股权转让收入但是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 (2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股权转让时税负承担主体的风险。 (23)自然人股权转让中个税和印花税纳税地点不合法的。 (24)自然人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完成但是尚未支付转让款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25)对个人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26)个人因撤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款项属于个税应税收入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27)虚假评估。在涉及到转让标的不动产占比较大的情形时,通过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价值,减少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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