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对于企业股权激励个税问题做了最新规定,要求必须预先向税务机关备案。 具体条款规定如下: (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 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 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这个文件规定是对于股权激励个税的再一次强调,要点如下: 1、无论是境内股权激励还是境外股权激励,无论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还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都要代扣个税; 2、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三类,在过去的文件中都有详细表述; 3、要求所有股权激励必须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4、设计股权激励的主要文件远不止这里提到的两个,共计六个,整理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