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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冲动到底灼伤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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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云“国富才能民强”。
   现代国家必然是一个税收国家,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体现的是一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而国家也同样有义务回答纳税人有关自己为何被纳税、纳多少税以及税款的去向等问题。然而,近一段时间以来,充斥于耳的是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在税收环节的朝令夕改以及为此所引发的种种公众“税收焦虑”。须知,税收理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合理的征税才能得到公众的理解,特别是当人们对于税收征管有疑虑时,须有合适的部门来予以明确的解释,而不是遮遮掩掩甚至是推诿了之。
   曾担任过法国国王路易十四财政大臣的英国经济学家科尔贝说过这样一句话:“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这种话揭示了一个哲理:税收作为针对公民财产的不利公共行为,应纳入公众同意的法治程序,惟有如此才能实现征税的可持续性。
   税收是政府伸手向民众收钱,这是国家大事,涉及民众切身利益,征哪些税、征多少、怎么征等问题应通过立法确定,即“税收法定”――这里的“法”专指法律,在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法律。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我国很多税收的依据不是法律,而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税收暂行条例》。就我国的立法原则而言,对税法漏洞补充应该更多强调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解释。也就是说,在可收可不收时,当不收这类税。从此前一些地方税务机构对于“加名”的辩白和解释,我们从中看到的不是服务于民的精神,
  而是千方百计地要扩大自身收入,一种强行与民争利而忽视民众切身利益的行为。只有当这些地方政府的征税权力受到相关方面的制约时,才能管住这种随意征税的冲动,也才能真正维护民众的权益。
   “只有权力尊重权利,才有权利呼应权力。”在今年被广泛热议的个税法的修订中,这种共识就已经形成,而这才是税收最终的法理基础。有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很多税收征管自然也就驾轻就熟。税收政策的一个核心价值就是调节社会收入差距,削峰平谷,促进社会公平。而时下一些地方税务部门的所为,恰恰印证了这些部门的主要精力是放在如何增加税收上,却忽视了对纳税人基本权益的关注。社会公众无法对其所缴纳的税收有一个清楚明确的了解,也就难以对税收制度的公平程度有一个判断。
   在笔者看来,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后,有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将直接面对税务机关,需要自行申报纳税,而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都将增加。惟有以纳税人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完善的纳税服务制度,才能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注重税收成本和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双重目标下,纳税服务逐渐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税务行政的主要内容。一些国家税务部门在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上采取了许多措施,如加拿大的纳税服务局、美国的国家纳税人权益维护办公室、澳大利亚的纳税人沟通联系局、日本的国家税务咨询委员会。美国有庞大的税务顾问队伍,这些人为纳税人提供所需要的服务,主要有纳税申报、税务分析、审计支持、税收筹划和投资建议等。瑞典还拥有完善的税源监控体系,公民一出生就有10位数字的终身税务号码,用于税务申报和一切经济活动,所有部门都要使用这个号码,而且管理严格。根据税务号码,税务部门可以随时查阅纳税人的缴税情况。
   从民生的角度考虑,通过种种服务来降低纳税人的成本是当务之急。此外,以往那种单纯用收税的数量和时间来考核税务部门的做法也是不合时宜的,当前亟须入手的是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现实社会中,由于社会公众对政府收支活动的知情权与参与权还有待进一步的强化,由此也使纳税人履行纳税的义务与享受的公共服务之间缺乏有效的关联,所以当下亟待强化的还有纳税人义务与权利的对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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