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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费收入都按“劳务报酬”缴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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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以对某外资公司进行纳税评估中发现,该公司一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在该公司除了每月有固定的5000元的董事费外,还有正常的工资收入。该公司财务对于该董事分别按“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了个人所得税。这种处理方法是错误的。
  税务分析:根据相关政策,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明确,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否则,要并入工资、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董事不仅担任董事、且在公司任职,董事费和工资收入应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税务人员重新计算了该董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对该行为进行了相应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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