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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论健力宝事件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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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越 卢恺

    健力宝股权变局是其转制三年来最激烈的一次矛盾升级,面对政府强行介入企业之后一发不可收拾的严峻局面,当事各方(新老股东、三水区政府和健力宝企业集团)何去何从为众人所关注。下面这组专家系列评论文章首次以比较高的视角全面理性的剖析了几乎所有相关事件。


─────────────────────────────────────────────────────────────────


汇中天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志达


  引子

  健力宝收购案是一桩罕见的并购事件,作为健力宝集团转制三年来各方最激烈的矛盾交锋,新投资方李志达的临危注资义无返顾和三水区政府有关方面的强行接管无法无天都同样给人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

  在此间的各类评论中,大部分具有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的发言人都对事件做出了客观评价,但也有少部分人违背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颠倒是非鼓惑民众,试图将注意力转移到与事情本质无关的旁枝末节上混淆视听。要想全面、深刻、公正评价各方在事件中的责任,就必须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透过现象看本质。

  在下面的系列评论中,我们就将层层深入的剥去种种假象和伪装,从各个不同角度尽可能客观的剖析所有相关事件。在号称“中国饮料第一品牌”、“中国魔水”的健力宝历经十几年风风雨雨又将走到十字路口的时候,唯有揭示真相正本清源,才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出路,使健力宝在未来的日子里真正走好。


  【一】政府接管行动本身是非对错

  公权干预 VS 法律尊严

  健力宝收购案是其转制三年来各方矛盾的最集中反映,而三水区政府有关方面的强行接管则是收购出现波折的导火索和最具争议的关键环节。如果没有这个接管事件,新投资方权益就不会受到如此明目张胆的侵犯;如果没有这个接管事件,健力宝新老股东的交接和生产的顺利恢复应该顺理成章平安无事;如果没有这个接管事件,如今也就不存在受害投资者如何赔偿、政府如何退出、健力宝公司治理秩序如何重建等一系列棘手问题。因此,三水区政府强行接管是整个健力宝收购案的最大看点,它直接影响到健力宝未来何去何从。三水区政府始终回避自身行为合法性这一核心问题、顾左右而言他的避重就轻取向是令人深思的。

  据《财经》杂志报道,2004年11月6日至11月15日,李志达以旗下汇中天恒及北方亨泰两家投资公司名义(两家为一致行动人,以下合并简称“汇中天恒”),受让了张海、祝维沙、叶红汉三人在健力宝集团控股公司(三水正天、健康产业和CASA)的全部股权。由于健康产业和CASA合计共持有健力宝集团91.1%股份,李志达通过受让两家上游控股公司100%股份,已实际持有健力宝集团91.1%股权。此后,健力宝公司依法定程序完成了董事会及管理层的改组。然而,李的股份无法过户,股东地位迟迟得不到确认。2004年12月6日,仅持有8.9%股份的佛山市三水区政府单方面接管运营,其委派的“健力宝复产协调领导小组”强行接管了健力宝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强迫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离开公司,此举引起海内外舆论大哗。

  关于政府此次接管行为的不合法性,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分析:

  (一)在民商经济活动中,公权干预不能取代私法调整,三水区政府强行介入私人财产领域属于越权干预

  如果健力宝不是一个企业而是一个行政机关,三水区政府作为上级机关可以向它发出命令,也可以依照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以行政手段接管下级机关的工作;但健力宝是一个企业、而且是民营企业,行政公权在缺少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没有任何理由干预其经营活动。健力宝作为一个私法上的主体,有权利自主经营并享有和处置其私人财产。而三水政府在其中健力宝只能扮演一个角色,那就是小股东;无论以什么名义,作为小股东其不可拥有与资本市场其他小股东不同的权力,不可将行政力量强加于企业取代私法调整。倘若政府机构在民商事活动中随意将其平等的民事主体角色转换为地方政府主体角色,其角色的混同势必扰乱法治国家的基本秩序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游戏规则。

  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在健力宝股权关系上,三水区政府与汇中天恒是平等的主体,在处理经济事务过程中三水区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股东权力维护自己的利益,若发生纠纷则应诉至法院,而不得动用公权私设公堂自行暴力解决。如果地方政府滥用公权介入自己参股企业的经济纠纷,势必破坏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平等法则,同时也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可见,政府动用公权接管健力宝公司并剥夺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运营公司权利的行为,毫无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健力宝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复产小组”在本案中的合法性阙如

  据《财经》杂志报道,2004年12月6日,宋德平赴健力宝总厂召开中高层干部大会,宣布成立“健力宝复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复产小组),由三水区某党政要员担任组长。12月7日,新股东方派出健力宝集团的六名董事被复产小组驱逐,健力宝集团董事会仅余谭超一人。

  健力宝集团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7、3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由于该公司同时系外商投资企业(CASA公司为外方股东),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有关特别规定。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规定,“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据此,健力宝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应该是董事会。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营企业董事会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即各股东)协商,具体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中规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另据有关媒体报道,按照健力宝集团内部组织管理规定,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的任命必须经过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通过。

  汇中天恒方面受让三水正天、健康产业及CASA的股权后,已间接成为健力宝集团控股股东,其有权根据中外合营企业法及公司章程委派和撤换公司董事及任命公司管理层。

  据《财经》杂志报道,汇中天恒入主后健力宝集团已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改组了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因此我们认为,新改组的健力宝集团管理层有权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营企业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行使公司经营权。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尚没有任何法条授予地方政府直接以“复产小组”名义接管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国内企业的权力,因此“复产小组”代表三水区政府接管健力宝于法律上讲没有依据,其正当性受到质疑在情理之中。在本案中,“复产小组”既非健力宝集团的股东依法律及公司章程委派组成,又无接管企业的法律文件及法律依据,所以可以认为其合法性阙如。如此一来,其接管健力宝集团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企业的自主决策与经营权,也严重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三水区政府复产小组在接管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违法

  区政府的“复产小组”是否可以以其他名义“接管”一家普通企业呢?笔者认为只有三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复产小组”依据人民法院的有法律约束力的生效判决并受法院的委托接管企业,另两种可能是直接依据我国行政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依照行政法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决定。遗憾的是,本案中的上述三种可能性均被排除了。三水区政府“复产小组”没有出示任何政府关于该小组组建及接管健力宝集团的法律文件,例如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说明依据何种法律规定或者合法的行政决定,其“接管”于程序上和实体上均无法律依据。据了解,三水区政府暗中动用当地的极少数公检法人员以“便衣”身份强行接管一个民营企业,有损于国家的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庄严形象和权威;区政府指派的人员在对一家合法股东派驻在三水健力宝总部的人员进行了搜身和搜包后,还将他们强行赶出办公室,严重侵犯有关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工作权利;区政府指派的人员未出示任何手续、亦不说明理由就非法收缴扣留三水正天、健康产业和健力宝集团的公章、财务章、财务账册等档案材料,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致使相关公司无法完成工商变更,而且至今不能办理起诉手续;区政府的人员非法干涉公司的合法经营。

  (四)“接管”导致健力宝集团的巨额财产损失由谁来买单?

  三水区政府于2004年12月6日强行接管后立即宣布健力宝全部停产,使原股东为准备恢复市场所做的投入遭受损失,之后又自行组织生产侵占投资方此前投入的大量原材料及资金,非法占用股东资产和财产,同时却剥夺出资人的经营权;驱逐健力宝公司董事会除三水公投代表谭超之外的全部六名成员,严重干扰健力宝董事会正常运行,导致董事会无法行使决策权、公司治理结构瘫痪;未经健力宝集团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决议就几次大规模解聘健力宝员工(包括中高层管理人员),并擅自盗用健力宝集团的名义任命复产小组成员取代健力宝员工、宣布无法律依据的新的 “聘任决定”,非法剥夺相关当事人的工作权利,侵犯企业自主人事聘用权利;成立三水健力宝贸易有限公司,侵犯了健力宝集团的商标权,并以“体外循环”循环的方式侵占健力宝集团的资源。区政府“接管”导致健力宝集团的巨额财产损失由谁来买单呢?相信在后续的处理中法院会有公正的裁判。

  三水区政府越权介入私人财产领域是非常错误和很不明智的。无论基于何种动机、即便有一万个理由,三水区政府方面的上述行为在性质上都是违法的。作为身居要职的区政府的当地要员,对于此次接管行动可能带来的严重政治、经济及法律后果(包括对区域投资环境和政府形象的破坏),三水区政府在此次事件中扮演关键角色的人即便事先无法预知事态的严重性,但是伴随着事件的发展、社会舆论的监督和上级政府的重视,其也应该有自知之明意识到问题性质的严重。遗憾的是,区政府的有关人员至今仍在健力宝集团从事其违法活动。对此等匪夷所思的违法行为问责,是解决当前健力宝困局的关键,也维护法律尊严所必须的。

  注一: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由中国法律界元老,清华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王保树总撰。


  【二】究竟谁应该对健力宝产权改革之痛负责

  张海瞒天过海与政府疏忽之过 VS 投资者无辜受累缘起政府接管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实现产权明晰、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改革成功可以激活各生产要素,使一个原本失去活力的国企起死回生,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并与市场经济制度和法治社会和谐相处;但产权改革失败也可以使一个原本苟且度日的国企被折腾得元气大伤甚至濒临倒闭。健力宝很不幸属于后者。

  著名的《财经》杂志最近以“转制中的魔鬼”来高度概括这样一段国企产权改革之路及有关当事人的真实面目。据其报道,健力宝原为三水当地独一无二的大型支柱型国企,由创业元老李经纬和他的团队掌管。自2001年下半年起,当时的三水市政府(即目前区政府前身)想出让健力宝股权,是为“转制”。当时有意购买者包括执掌企业17年的李经纬团队,其出价为以4.5亿元的价格完成健力宝集团100%的股份交易。但三水方面最终决定把健力宝卖给浙国投,三水政府向浙国投转让健力宝75%股份,作价3.38亿元。“浙国投”只是听起来有机构出面,其身后便是两手空空、踌躇满志的张海。此后张海开始以健力宝品牌介入资本运作,资本运作耗费巨额银行贷款,导致本已短缺的公司资金更加捉襟见肘;主业领域又频繁受挫,直接影响健力宝饮料的产销和利润。2004年初健力宝进入半停产状态, 2004年8月健力宝已发展至频频全面停产的窘境。银行催讨利息,工资久拖未付,供应商因收不到货款而拒绝提供原料,经销商因无货可提而上门追讨之前垫付的货款……企业风雨飘摇,危在旦夕,直至2004年11月李志达临危接手注资拯救。

  《财经》的资深记者末了仰天长叹:补救昨天的错误,出路何在?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正切中痛处。他其实就是问:究竟谁应该对健力宝产权改革之痛负责?我们试图根据现有的线索回答这个问题。

  (一)张海瞒天过海与政府疏忽之过

  有一种论点认为:“三水政府在这场危机中受到的伤害是双重的。作为小股东,其权益受到侵害;作为地方父母官,当地最大企业的衰败,后果更是不堪忍受。如今企业处于危局,因事关债权人、员工和当地经济,也关乎国有小股东的利益,地方政府当然有责任和义务有所作为。”这就是所谓的“政府受害论”。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纯粹为三水区政府开脱,是十分片面和错误的。应该历史的、全面的、客观公正的评价健力宝产权改革的得失与责任,绝不可以推卸和转嫁责任。

  《财经》对此有一段评论:“政府一朝遭蛇咬悔意连连。三水政府此举或有其可以理解和同情之处,其当初的改制方向也应予肯定。但地方政府最初在国有股权退出,选择新股东时过于轻率,缺乏对收购者起码的资信调查和资格考量,致使企业在落入投机者手中,损失惨重。”我们认为,这正是政府的疏忽之过。

  还有学者指出,三水昨天的“所托非人”代价深重,而产权改革是个探索过程,当然也会有“觉今是而昨非”的时候,这一点分析也相当精辟。

  但在我们看来,最主要的问题其实只有两个:

  第一,既然在一定程度上健力宝产权改革之痛生于政府的疏忽之过,那么三水区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健力宝产权改革三年来,张海瞒天过海与三水区政府疏忽之过均有目共睹,其应对转制操作的后果负全部责任。张海被当事各方称为“职业说谎人”,其个中原委和是非争论我们都不去深究,不过有一点非常清楚:健力宝集团在他掌舵的三年里每况愈下直至巨亏,其本人却渐见富态、至今逍遥自在,这违背最起码的经济学常识。但是一个巴掌拍不响,如果没有三水方面的疏忽之过,健力宝产权改革之痛也不至于如此致命,明镜高悬总不能只照别人不照自己。我们认为,三水方面现在的一切行为都不足以洗脱当初的疏忽之过,因此我们奉劝当事人勿须再徒劳。

  第二,如果三水区政府如今真想亡羊补牢,其尽责途径也值得探讨。因为如今的健力宝已经不是当年的健力宝,它不再是一个国有企业而是民营企业,政府在其中只有一个角色,那就是小股东,面对此情此景它能够做些什么?

  张海也好、三水方面有关当事人也好,它们在过去如曾犯下错误,则应启动检察院、法院和纪检部门的调查程序,但此等过错与新的投资方无关,所有调查和追究均应以保证健力宝集团正常运营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为前提(可我们看到的却是至今没有任何人受到彻底调查追究,而同时健力宝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受到侵占);即使三水区政府同时也是其中的受害者之一,它亦没有权利为了争夺自身的利益补偿而拿投资人当替罪羊;新的投资方汇中天恒与老股东股权转让合法有效,其无辜受累完全缘起政府非法接管,不但没有任何义务承担健力宝产权改革之过,而且应该为本次被接管所受之全部损失得到公正的补偿。

  政府如果推卸、逃避自身产权改革之过并向新的投资人转嫁体制改革成本甚至在法外采取过激措施,试图让无辜投资人为政府当初的疏忽之过埋单,则只会致使各方合法权益进一步受损并激化矛盾。如此“尽责”的种种作为根本不是亡羊补牢,而是错上加错罪加一等,非但不能解决健力宝存在的任何问题,还会在错伤投资人的同时殃及健力宝并将政府自身推向循环侵权的违法深渊最终不可自拔,这样下去的结局只能是几败俱伤。

  (二)投资者无辜受累缘起政府接管

  在成为拥有91.1%股份的健力宝集团合法产权持有人后,汇中天恒方投入返还经销商欠款、员工欠薪和购买原材料等的资金累计达1亿元以上,并于2004年12月6日恢复生产。

  关于投资者的实际投入,媒体已经有过比较详细的报道。在所有已披露事项中,投资者均系真实投入,健力宝集团实际获得了流动资金。其中支付的经销商货款、材料采购款和销售公司员工工资属直接投入,其他一些贷款事项投资者也已提供全额备付信用证担保,承担最后还款人责任,而此时的健力宝集团本身已经没有偿还该等负债的能力,它从投资者的上述投入安排中只会受益。

  可见,新投资方为贯彻广东省委省政府、佛山市委市政府关于“保护健力宝品牌、恢复生产、稳定局面”的指示做出了大量的工作,使健力宝向着健康、稳定和良性的轨道发展。此后的无辜受累,完全缘起政府接管。

  无论动机如何,政府强行接管事实上已经导致新投资方承担了与之无关的改革成本。国企产权改革的风险其实相当一部分来自于主操者即政府本身,三水区政府本应直面当初操作失误的现实并痛定思痛。但我们遗憾的发现,三水方面的决策者们并没有朝正确的目标而去,却以丝毫无助于解决问题的“强行接管”使错伤投资人成为不可逆转的事实。健力宝在真正的战略投资人现身之时再次与发展机会失之交臂,产权改革之痛没有缓解便又痛上加痛,确实令人扼腕叹息。如此,社会公共利益在较长的时间内必将受到持续损害。

  三水区政府对此的辩解均不能成立。据《财经》报道,健力宝集团尚欠三水公投6600万元,这笔钱主要是李经纬时代的应付分红款;另外张海收购健力宝的3.38亿元资金中,尚有1亿元尾款未付三水公投,当年双方曾有协议,约定这1亿元在三年后支付,但前提是健力宝集团没有其他或有负债。上述欠款问题成为三水区政府为难新股东的主要借口。

  对此我们认为,首先必须明确相关负债的支付主体和支付条件,谁欠债跟股东没有关系;这些款项即使应该支付而未能支付,主要也是三水区政府自身的错误作为所造成的;以此为借口,全面剥夺新股东的运营权、变相迫使新股东承担产权改革成本的做法更是毫无道理的:

  1、谁欠债跟股东没有关系,按照现行《公司法》,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2、公司欠债跟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没有任何关系,以公司欠债为借口阻挠股东变更登记毫无法律依据。

  3、三水区政府一方面要求新股东尽快支付述上述陈年老帐(在张海主政健力宝三年间三水方面并未积极主张,如今对新股东却十分刻薄),另一方面又为此设置重重障碍,停水停电百般阻挠新股东复产,其变相迫使新股东承担产权改革成本、为政府过去疏忽之过买单的意图很明显;

  4、按照报道,李经纬时代的应付分红款6600万元为健力宝集团所欠,新股东并非该笔负债的支付主体,没有义务替健力宝偿还此等债务。当然,在新股东主持健力宝集团运营期间,他应根据清偿次序逐步以集团收入偿还各项债务,可惜后来其运营权已被剥夺,不可能去安排偿还债务。

  5、按照报道,张海收购健力宝的3.38亿元资金中的1亿元尾款按照3年期限应该2005年才到期,而此前2004年12月6日政府已经驱逐新股东,股东上亿元投入已经被三水方面非法侵占,而股权变更登记则因健力宝及其控股公司的公章被收缴至今无法完成。作为被逐者,汇中天恒此时已经完全被剥夺运营权,其维权之路仍未见希望,处理债务之责又从何而来?况且按照原来约定,该笔款支付的前提是“健力宝集团没有其他或有负债”,而如果不满足这样一个先决条件,此等“尾款”便不构成健力宝对政府的真实负债。

  由此,三水区政府给出的是一个矛盾循环的逻辑:它想向新股东要钱,却又扣其公章使之无法完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工商变更登记具有公示性,利害关系人如对公司股东行使追索权,应以工商登记的股东为准,既如此,钱要不到;越要不到钱就越不肯给新股东办理变更,这样下去恶性循环,三水区政府自己给自己上了一个死扣。更何况,向股东要这个钱是没有道理的,谁欠债跟股东没有关系,三水区政府还是找错了对象。

  可见,有因才有果,三水区政府非法接管、驱逐股东、侵占资产并且搞错还款主体才是上述欠款未能支付的根本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新股东替相关公司偿还该等债务并无必然的逻辑和适当的身份,那就等于是变相承担了与之无关的产权改革成本,最终却可能一无所获。

  最重要的是,如今的健力宝已经不是当年的健力宝,经过2001年转制,它不再是一个国有企业而是民营企业。事过境迁,三水区政府如今的尽责途径也已经与当年完全不同,其在健力宝只有一个角色,那就是小股东。

  在2004年11月发生的健力宝股权收购案中,政府不再是健力宝控股股权的持有人和出让人。政府不能借保护国资之名、行滥用公权之实,否则市场交易秩序、政府信用和社会信用从何谈起。

  如果三水方面有关官员是出于对当年决策“所托非人”的检讨而对这段“国退民进”进程彻底反悔,那应该问责的也是三水政府当年的疏忽和张海之过,怎能将责任推到新投资人身上让之承担呢?三水政府少数官员的严重逻辑错位直接导致了健力宝之乱,将来的某一天,其必须对当年“所托非人”的疏忽和如今“强行接管”两大错误同时负责,而与此同时,对于健力宝而言,这样“试错”所付出的代价也将会是更加惨重。

  于是,我们可以再问一次:究竟谁应该对健力宝产权改革之痛负责?当然,回答也许还会各式各样,但相信仍然没有人会回答是汇中天恒和北方亨泰。而事实中,这两个当事人却正以过亿元投资被三水政府非法侵占的巨大代价来承担这莫须有的义务。

  与当初的“所托非人”相比,这一次则是“所究非人”,指鹿为马的严重错误三水方面竟然连续犯两次,颇具讽刺意味。


  【三】三水区政府到底为了谁的利益背水一战

  少数利益集团推行体外循环失道却多助 VS 新股东临危注资拯救得道却寡助

  在对健力宝收购案的众多分析中,最引人入胜的问题之一就是三水区政府违法接管的“作案动机”究竟是什么。在北京汇中天恒顺利入驻健力宝并积极恢复生产之际,三水区政府置巨大的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于不顾、竟然动用公检法强行驱逐投资方,然后名不正言不顺的登堂入室自己册封所谓“复产小组”取代健力宝公司合法的管理层,其行为明显违法之处连一般社会公民都看得明明白白,作为三水区党政干部的宋德平等人居然对自己采取如此极端行动的严重危害视而不见、最终铤而走险愈行愈远乃至不可自拔,如此匪夷所思的举动背后相信必然有非常利益驱使,否则根本无法解释。随着健力宝事件的不断发展,左右局势的这股神秘力量正逐渐浮出水面。我们已经能够越来越清晰的看到,三水区政府到底为了谁的利益背水一战。

  最初也是最善意的解释是,三水区政府是为了拯救健力宝才出此下策的,但这个动机与其实际所作所为自相矛盾,根本无法自圆其说,至今只有三水区政府少数人自己才会相信此等歪理。三水区方面多次停电停水阻挠投资方恢复生产,在投资方克服阻力准备复产之日突然接管并宣布停产,同日又成立贸易公司体外循环,将健力宝变成加工厂,将销售利润留在体外,这些做法明显损害了健力宝集团的利益,如此折腾置健力宝的品牌声誉和生死存亡于不顾,哪里是为了拯救健力宝,只不过标榜罢了。

  无利不起早,何况是在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充分暴露在外的情况之下,非法侵占一个民营企业、对投资方派驻的管理人员搜身搜包强行驱逐,这可是闹不好丢乌纱冒还要坐牢的事情,没有非同寻常的利益驱使哪里值得去干。凡涉及利益,非公即私、公私分明。既然事实已经说明有关当事人不可能是为公的利益赴汤蹈火,那么其就只能是为了私的利益奋不顾身了。由于上述当事人的沉默,最初我们对于这个利益驱动链条很难作出完整的分析,但随着事件向纵深发展,一些富于社会责任感的媒体通过调查发现了很多有价值的线索并将之公诸于众,使该链条若干主要环节的当事人陆续走向前台,给研究者提供了越来越全面真实的视角,相信最终这个利益链条将完全暴露于公众监督之下,而三水区政府违法接管的“作案动机”也终将真相大白。

  目前有几个线索可以帮助我们分析这次违法接管极端行为的利益驱动链条:

  一是“三水健力宝贸易公司”暴露出来的问题。三水区方面在宣布接管同日成立的“三水健力宝贸易公司”是使得相关利益行为人通过体外循环和关联交易获取并转移接管期内销售利润成为可能的必要条件和主要载体,而该公司是三水区政府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由三水区政府某主要党政官员兼任。该公司与健力宝集团没有任何股权关系,是真正意义上的“体外循环载体”,同时其还涉嫌侵犯健力宝商标权。对这家公司可能存在问题的深入挖掘是分析上述利益驱动机制的关键点之一。

  二是“复产小组”入驻后的健力宝集团非正常人事任免(高管任免全部未经过董事会决议)暴露出来的问题。根据有关媒体报道,1月24日以“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健集司字[2005]第005号”名义新发布的《关于区柱明先生等人员任职的通知》和以“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健集人字[2005]第002号”名义发布的《关于邓超文先生等人员任职的通知》新任命了以三水区白坭镇镇长区柱明为首的一批“高管人员”。此前,尽管一直未做任何公开表态,但三水区政府已经逐渐进入健力宝集团公司的运营,一方面在不断地大规模辞退原有高管及有关工作人员,另一方面复产小组成员也闪电般成为健力宝集团相关部门“高管”,这些“高管”几乎都是三水政府方面的人。这些任免名单从侧面体现出强烈的利益导向。

  三是“神秘人物” 林裕敏突然出现暴露出来的问题。在上述任免名单中,非常值得一提的是一个人物———林裕敏,他被任命为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营销总公司总经理并负责营销总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据媒体透露,林在李经纬时代就一直是健力宝的经销商,2004年8月张海被免去健力宝总裁职务祝维沙上任之后,林还以经销商的名义到健力宝讨要健力宝欠下经销商的资金;在汇中天恒收购健力宝之前,台湾统一集团与健力宝谈判收购健力宝之事时,林也曾做过经销商方案。就是这样一个人物,现在一跃成为健力宝营销总公司总经理,主操健力宝销售,将健力宝这个“加工厂”创造出来的利润不断向“三水健力宝贸易公司”输送。林裕敏走向前台,使本次政府接管背后的利益驱动真相更加明朗。

  我们可以初步推断,以林氏为代表的少数经销商很可能就是整个利益驱动链条的终端(或接近终端),正是这股力量推动了三水区政府不断做出令人匪夷所思的违法举动,包括非法接管、非法人事任免、非法销售获利等等。这个推断解释了当地政府机构作为一个行政主体不太可能具备的“盈利动机”,更为接近事实的注脚应该是幕后的少数经销商以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作为捆绑促使三水政府主要官员“背水一战”。如此,三水政府作为一个机构可能已经被少数经销商和官员合谋利用,成为其阶段性谋利工具。其所谋之利,当然包括(但未必只有)经济利益。

  上述推断具备几近完美的时间周期配合。2004年12月6日是新投资方北京汇中天恒购齐原材料准备全面组织恢复生产的头一天,三水区政府恰恰是在这一天进来接管,这样就可以利用现成的一切条件迅速开始生产。此后一个月便闷头做产品,很显然要赶在春节销售旺季之前把活做完,这一切应该都是为了短期化的销售目标服务的。为了这个急功近利的销售目标,少数人竟然不惜以身试法,更不惜损害健力宝的品牌声誉、践踏健力宝业已形成的公司治理结构。那么,这个短期的销售计划为何如此重要和急迫,它又是为谁服务的呢?由于“三水健力宝贸易公司”的存在,销售收入并不体现在健力宝集团,所以不存在急于拯救健力宝一说;而更为合理和接近事实的解释应该是上述外部少数利益集团急于兑现的利益动机。社会舆论的监督及上级政府的关注应该会使当事人逐渐认识到,不合乎法律规范和行政程序的掠夺式接管只能是权宜之计,因此加速产供销以尽早获利抽身便是唯一选择。

  这个分析成立的另一前提是,以林氏为代表的少数经销商与三水政府有关官员属利益共同体。这一点依公开资料显示已可以获得比较充分的支持:今年1月24日公开发布的《关于区柱明先生等人员任职的通知》开头是 “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经健力宝复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和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决定……”,正文一段任免书后,落款也是“健力宝复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有关媒体报道,按照健力宝集团内部组织管理规定,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的任命必须经过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通过,而目前状况是现在公司总裁办公室成员都不存在了,又何来“经……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决定”呢?因此可以认为,这完全是“复产小组”单方面炮制出的任免书。

  如此,林氏进入健力宝集团应是三水区政府“复产小组”意志的体现,因为股东从未曾表明自己不愿或无力管理企业,亦未曾委托任何外部人行使经营权,此时作为一个经销商不经过股东或董事会的委派就进入健力宝公司担任要职显然不合常理,可以信赖的解释只能是“复产小组”力推其走向前台必有共同利益的驱使。

  我们理所当然的认为,如果上述推断成立,这样一个利益集团的存在及其做法是损人利己的,当然也是违法的。一方面,作为健力宝集团的债权人,即使急于讨要欠款,也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管是林氏还是其他债权人,在债务清偿权利上是平等的,不应当因为种种关系而享有特权,这样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任何人未经股东或董事会的委派就进入健力宝公司担任高管都是违法的,林氏等少数经销商代表既非健力宝集团的股东依法律及公司章程委派,也未经过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讨论,不具备任职资格,更何况其与三水政府共同推动的体外循环销售损害了健力宝大股东的合法权益、侵占了投资方的资本投入、剥夺了投资人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因此其行为与“复产小组”的接管活动同属非法。

  媒体的最新信息进一步佐证了上述结论。据《财经》杂志报道:“李志达团队自11月17日入主健力宝董事会之日起,陆续向企业注入资金总计1.08亿元,分别用于购买原料、支付经销商欠款和销售公司欠薪;与此同时,厉兵秣马已久的经销商们打着保护民族品牌的旗号,不断向政府施加影响,以图迅速成立贸易公司,以‘体外循环’方式启动生产,回笼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以宋德平为首的三水政府必须在经销商和李志达之间作出选择。最终,宋德平选择了政府接管方案,放弃了李志达。”

  可见,少数利益集团推动体外循环失道却多助,竟有当地政府少数人在背后撑腰打气;新股东临危注资拯救得道却寡助,竟被当地政府驱逐出健力宝,其所拿出的背水一战孤注一掷的“胆量”非同一般。一冷一热间,三水区政府的利益取向已昭然若揭。做出如此不公道的事情是要承担骂名的,三水区政府做出这样不明智的选择既对善意投资人造成沉重打击,也对自身依法行政公正不阿的形象带来严重损害,还给健力宝规范治理和长远发展留下难以消除的祸根。

  在这步几败俱伤的“险棋”背后,谁又将成为最终的受益者呢?肯定不是投资人,不是政府机构本身,也不是健力宝这个企业,而是少数掌握权力资源的人以及围绕在他们周围的“寻租者”。设想没有这样一些私人的利益左右,一个理性的地方政府不可能做出如此违背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错误决定。三水政府竟然在利益选择上最终倾向于一个受害面最广、矛盾最易激化的非均衡点,其边缘化的极端决策与一切经济规律均不相符,决策目标当然也就匪夷所思难以理喻,唯有少数利益而非公众利益之驱使可以解释其动机。三水政府本应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实却为少数利益集团所支配,沦为个别“寻租者”追逐的“寻租对象”,个中缘由发人深省。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寻租者”总是期待他从寻租中获得的收益远远高于他为此所付出的代价,因此一旦寻租成功,必然会变本加厉的攫取高额利润,以将原先在权力资本上的投入加倍的赚回来。理论上讲,寻租首先是一个道德问题,其次是一个经济问题,最后就是一个法律问题甚至政治问题,因此不能一概而论的说所有寻租行为都违法犯罪,关键看其负面影响(社会危害)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

  就健力宝事件中的寻租者而言,我们发现其既违背了最起码的做人道德,损人利己;又因短期获利预期的过分张扬造成了经济资源(包括健力宝品牌)的冲突折损效应,而且基于狭隘的经济利益将战略投资人拒之门外,没有实现资本等要素最优配置;最重要的是还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丑化了国家投资环境和政府形象,而这一切都是少数人因私欲膨胀所为。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中的寻租者及其合谋人造成的影响极为恶劣,不能局限于简单的经济层面来理解。如果能够对整个利益驱动链条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这其中一切非法活动参与者(未必都是获利者)都应受到追究。

  经验告诉人们,“寻租”背后通常隐藏着腐败。如果是过去三年转制过程中的“寻租”,那可能是旧的腐败;如果是这次接管过程中的“寻租”,那可能就是新的腐败。不管旧的腐败还是新的腐败,它都是腐败,性质无异。如果旧的腐败还没追究新的腐败又接踵而至,那就叫“问题很严重”。

  当然我们亦应看清,少数利益的行使者不代表健力宝广大员工的真实愿望,不代表人民政府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真实形象,不代表历史发展的正确潮流。为不当权力和利益所痴迷者也终将被这欲望所焚,自掘坟墓而已。


  【四】收购方的合法地位与权益之辩

  股权转让合法有效 VS 协议履行与变更登记

  在健力宝股权收购案中,健力宝大股东自愿协议转让相关股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各方关心的焦点问题之一,根据已披露信息,我们在此作一深入分析。

  2004年11月16日健力宝新老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着自由自愿的原则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通过受让CASA公司(香港)100%股权、佛山市三水正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佛山市三水健力宝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0%股权,从而最终成为拥有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91.1%股权的合法持有人。

  (一)关于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

  股权转让协议系民事法律行为,要符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亦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

  2002年老股东通过三水正天等公司收购健力宝股权是经过广东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原三水市国资委批准的,是合法有效的。

  老股东已经在2004年12月23日的《联合声明》中确认此次与新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是合法、真实、有效、自愿的。

  a.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次股权转让方合法持有转让标的,受让方无法律禁止受让之限制,股权转让双方的主体适格,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

  b.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次新老股东股权转让合同不属于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或登记后生效之合同,该等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c.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本次转让相关公司(正天科技、健康产业和CASA)股东会已批准了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三家公司全部相关股东(即三个自然人祝维沙、叶红汉、张海)当时均放弃了优先购买权,而三水区政府只是持健力宝集团8.9%股份的小股东,在健力宝集团的上一层控股公司三水正天科技、三水健康产业和CASA均无持股,不存在优先购买权。因此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综上,三水正天股权转让合同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公司法等法律关于生效要件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情况

  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主要内容为对价的支付和股权的交割。

  (1)对价的支付

  根据《财经》杂志披露(这里我们对信息的来源和真实性不做置评):

  就三水正天(及健康产业)股权转让而签署的协议中,与张海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确认,受让方支付了全部对价,即一元人民币;与祝维沙及叶红汉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规定,在签署时同时支付对价人民币1元,故该等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的同时对价即支付完毕。再者,三水正天股权转让实质为零对价转让,一元的转让款只有象征意义,此类股权转让协议一经签署就意味着对价支付义务履行完毕。

  就CASA股权转让而签署的协议中,收购方以5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分别受让叶、祝二人在CASA30%的股份,祝、叶二人分获5000万元现金,对价支付义务也已履行完毕。

  如此,本次股权转让对价的支付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2)股权的交割

  由于股权是股东对公司的权利,该等权利不是有体物,不适用于有体物的交付方式,其交割主要是公司的认可,即公司确认受让方为新股东。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将受让方的名称等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即为股权交割完毕,受让方取得公司股权。现实中,很多公司不设股东名册,当然也不存在将新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问题,但如果新股东实际已行使了股东权利,比如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向公司选派了董事、经理,实际管理公司等,即可认为公司已确认受让方取得公司股权,股权交割完成。

  本次股权转让协签署后,相关公司的原股东及董事会即转让方已将公司印签及帐册交给股权受让方,受让方也实际上管理了该公司,因此我们认为受让人已取得了相关公司的股权,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

  (三)关于工商登记

  工商变更登记不具有设权性,只具有公示性,股权转让完成之时不以工商登记之日为准,而以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完成之时为准。我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股权质押合同与股权转让合同一样,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自股东名册登记后质权设立,担保法混淆了股权质押合同生效和质权设立生效的界限。)我国担保法并未规定股权质押合同办理工商登记后生效,而是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可见我国担保法确认了公司股东名册是记载股东地位及权利的载体。

  由此,本次股权转让的有效性不因是否完成工商登记而改变。

  至于股东未能完成登记的原因,我们在前面的评论文章中已经详细分析过,其完全是三水区政府自身的错误作为所造成的。鉴于办理工商登记的主体是三水正天等公司,需在有关申请文件上加盖公司的公章,而三水正天等公司的全部印签已被三水政府复产小组强行扣压。三水政府有关部门以此为由拒绝办理股东变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企图否定股权转让的有效性是非常荒唐的。

  (四)关于“一元交易”

  有媒体报道“张海、祝维沙、叶红汉分别以1元的价格转让了他们各自持有的三水正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三水正天)的股权”。这里我们对信息的来源和真实性同样不做置评。我们要分析的是,即便如此,本次股权转让的有效性亦不会有任何改变。

  首先,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只要交易合法、公平,任何人都无权来干预。商品买卖的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股权买卖当然也不例外。如果是一个国有企业,那么政府作为国资管理人对其出让价格作出指导或干预也情有可原。但健力宝目前是一个民营企业,其并购交易安排包括价格设计都应该是交易双方说了算。按照投行并购惯例,目标公司如有两家以上公司层层控股,收购方在一揽子收购合同中常常只在一家公司的转让条件中体现交易双方共同谈定的实际全部收购价格,而其余几家公司的收购价格都以1元的形式签订,如此可以简化过户手续并实现并购交易安排的最优化。

  其次,根据健力宝原有的股权架构,汇中天恒收购健力宝,其中对健力宝58.3%股权的收购牵涉到两个不同层面的公司,即健康产业(健力宝的控股公司)和三水正天(健康产业的控股公司)。张海、祝维沙、叶红汉即便分别以1元的价格向汇中天恒转让三水正天股权,那只不过是一个正常的并购交易操作安排,汇中天恒的整体收购支付当然远不止这个数字。据《财经》披露(注意:我们对信息的来源和真实性同样不做置评):“就CASA股权转让而签署的协议中,收购方以5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分别受让叶、祝二人在CASA30%的股份,祝、叶二人分获5000万元现金。”可见在CASA体现出来的转让价格才是真正的收购资金支付。

  再者,在市场经济环境里,一元钱交易其实很多,根本不足为怪。不管以什么样的转让价格买下健力宝,那都只是一个并购价格设计的形式而已。健力宝这样的企业总资产数目很大,但总负债数目也很惊人,总资产减去总负债之后,净资产甚至可能是负的,因此收购方需要承担健力宝大量负债(从而导致实际负资产)的风险,考虑到负债成本之后的收购代价才是收购方的真实收购成本,其并购交易价格当然就受到目标企业负债数目的影响,设想健力宝的负债如果更少一些,那么收购方需要支付的收购资金应该就更多一些;反之亦然。所以看收购成本不能只看合同里的交易价格,还要看这个目标企业给收购方带来了多少债务负担和或有风险。

  综上,本次股权转让即使存在“1元钱合同”也完全正常,“1元钱合同”与收购方实际收购代价并无必然联系,而股权转让有效性更不会因此改变。

  据此,大股东自愿协议转让合法有效,新股东的权益应该得到充分保障。

  在本案中,新股东受让股权确认上述合法权益在先,三水区政府此后千方百计阻止变更,但无法否定新股东的合法地位。

  在接管事件中,三水区政府及其“复产小组”侵权在先,投资者此后走向维权道路,其权利主张当然受法律支持。有关当事人指责投资者维权言论“影响三水区投资环境”、不许受害者说话的表态是非常可笑的,在其接管行为造成严重法律后果的事实面前,此等表态纯属“此地无银三百两”。


  【五】治理转型严重倒退谁之过

  小股东私设公堂 VS 大股东被迫出局

  著名的《财经》杂志有一个精彩的评论说道:“健力宝由此处于其诞生21年以来历史中的最暧昧时期——在表面上,它仍是一个不断生产出健力宝牌汽水的工厂;但事实上,它已无法像一个普通企业那样运作,既无董事会,亦无股东会。企业竟被掌在地方政府成立的恢复生产工作小组之手。” 据此观察,健力宝公司治理转型面临严重倒退,须问责:到底是谁藐视公司法的存在?

  这里需要回答的问题有两个层面:第一是本次大股东之间签约,自愿协议转让相关公司股权是否合法有效;第二是如果前者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三水政府作为小股东私设公堂驱逐大股东是否合法。我们前面分析已经得出结论,前者合法;而对于后者,本文将进行讨论。

  (一)关于持有健力宝集团8.9%股份的三水区政府与本次转让的关系

  三水区政府是持有健力宝集团8.9%股份的小股东,在健力宝集团的上一层控股公司三水正天科技、三水健康产业和CASA均无持股。

  健力宝集团的大股东是三水健力宝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健力宝集团58.3%股权,为第一大股东)和CASA公司(持有健力宝集团32.8%股权,为第二大股东),健康产业的大股东是三水正天科技(持有健康产业90%股权)。此次是三水正天科技、三水健康产业和CASA转让股权,健力宝集团的股权结构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因此,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与健力宝集团没有关系。

  据此,三水区政府根本无权干涉本次股权转让。

  当然,三水区政府作为健力宝集团的小股东,它有权知悉健力宝实际控制权所发生的变化。据《财经》报道,2004年11月16日,健力宝股权交易各方在广州亚洲大酒店举行股权受让仪式,三水公投方代表谭超出席了仪式,即代表三水区政府对本次股权转让的知悉和认可。

  (二)关于小股东私设公堂驱逐大股东

  在这里,我们非常赞同著名法学家尹田教授的评述:“健力宝集团不管发生什么样的纷争,政府只是小股东,只能行使你作为小股东的权利,但却动用了公权,这是极为荒唐的,非常荒唐,没有道理可讲,相当于自己私设公堂,这个事情无论如何不能再搞了,要马上叫停。健力宝集团有两个大股东,三水健康产业和香港CASA,这两个公司的权益被他人剥夺了,没有说明任何理由和程序,那怎么成呢?那就是侵权行为,这是政府行为,根本不是什么简单的三水资产管理公司行为,它就是三水区政府的侵权行为。”

  站在公司治理的角度,我们认为怎么抨击也不过分。三水区政府宋德平等少数人视《公司法》为儿戏,这不是个简单的认识问题,也不是个轻微的程序问题,而是一个以强权取代法治、挑战公司治理准则、性质极端严重的行为。

  在健力宝这个案例中,如果政府作为小股东有什么不同意见,应该通过健力宝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而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许可就强行接管企业,不管其背后动机是什么(这其实并不重要),政府作为小股东驱逐大股东的行为本身就已经严重违反《公司法》。

  在有政府参股的企业中,政府与其他出资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如果政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损,可通过协商或诉讼等途径讨回公道,但不能采取法外措施乃至暴力机器将其他股东的财产权据为己有,否则相当于私设公堂。

  小股东为驱逐大股东私设的这个公堂,是凌驾于健力宝公司治理框架之上的法外“裁判”,其“判决”的结果直接导致公司治理框架的崩溃和股东利益的零保障预期,如此,投资者信心将在数月内迅速丧失。

  (三)关于健力宝公司治理转型面临严重倒退的责任

  在公司运营中,大小股东、新老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均应获得足够的关注,但股东利益至上、股东价值应该最大化,否则股东撤资,公司作为一个运营体便不再存在,各方利益均无法实现。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聘任管理层,出资人的运营权不容剥夺(除非它自己声明放弃),这是公司治理最基本的原则。参与公司运营的任何一方都应该依据《公司法》统一规范调整下活动,政府也不例外。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保护所有出资人(而不是某一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如果享有超越于公司治理准则之上的权利,则其他股东之表决权形同虚设,进而投入资本的边际报酬失去控制和保障,于是投资人逐渐萌发退意也就在情理之中。所以我们说,只有推动我国企业的公司治理转型,才能够激活民间资本投资、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

  现代公司治理转型的基本方向是构建有助于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政企不分与这个目标正好背道而驰,因为政府不恰当的介入会使企业产权关系趋于混乱,不管最终给企业财产带来收益还是造成损失,都同样容易引起各方纷争、损害企业发展的根本利益。因此现代公司治理转型强调政企必须分开。

  政府本应鼓励和促进企业实现公司治理转型,但其行政权力膨胀背后的人为操控又不自觉的为其插手企业提供机会,政府自律、外部监督和法治管束是解决这一天生缺陷的三剂良方。在健力宝一案中,就政府自律而言,政府本身应该认识到,破坏现代公司治理的操作只会加剧公司治理危机从而加深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建立自上而下更为有效的行政自律和约束机制刻不容缓;就外部监督而言,纪检机关和公检法部门不应与地方政府亦步亦趋,而传媒舆论、专家学者的活力似有待加强,至少不应在严重破坏公司治理的越权行为发生时失语;就法治管束而言,违反公司法的行为理应受到更加严厉的惩处,毕竟公司治理系整个国家经济体有序运行的微观保障。

  总而言之,在健力宝一案中,大股东之间签约自愿协议转让相关公司股权合法有效,三水区政府作为小股东私设公堂驱逐大股东明显非法,因此健力宝公司治理转型面临严重倒退的责任在于三水方面,三水区政府必须立即纠正其错误做法。


  【六】到底是谁企图搞跨健力宝

  资本运作者前后手法如出一辙 VS 实业投资者无怨无悔风雨无阻

  三水区政府一再辩解自己接管的理由之一是担心新的投资方和张海一样搞资本运作。亦有分析揣测:“三水政府在饱尝了张海团队入主健力宝以来的苦果之后,对来历不明的外来投资者尤为过敏,可谓当年仓促转制落下的后遗症。”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同样是在为三水方面少数人开脱。过去张海的“资本运作”与现在林氏等少数经销商搞体外循环的“资本运作”前后如出一辙,三水方面抨击前者却支持后者,说明其事实上不是厌恶“资本运作”,确切的说应该是厌恶“外部人运作”。而如果由“内部人”来搞这个“资本运作”,三水方面当然就会举双手赞成,因为只要“内部人”的利益得到体现,不管怎么运作怎么折腾都不是三水方面所关心的。

  而与此同时,新投资者的运气却没那么好,为了这宗实业投资真金白银掏了过亿资金,还被三水方面来回刁难。汇中天恒李志达一方在收购三水健力宝遇政府接管前途未卜的情况下,后又斥巨资接手负债累累的健力宝足球俱乐部,应足以证明其作为实业家的理想和胸怀,此举甚获深圳市政府的赞许。但在三水这些都行不通,同样的事情拿到三水,判断标准看来就要变样。日前又有媒体报道,三水健力宝足球基地再次拒绝了健力宝足球俱乐部进驻,可见三水方面爱憎不分的利益取向——健力宝品牌声誉和真正的实业投资都不是三水方面少数人的至爱。

  如此,真正的长期投资者只能眼睁睁的看着三水区政府及其背后的少数利益团体主操“资本运作”,看来“资本运作”较之于实业投资的诱惑和魅力也就在这里。不过对于2002年以后健力宝而言,前者实在太多,而后者实在太少了,这种情况在三水区政府接管后也还是换汤不换药。

  张氏近三年来的资本运作多为外界所诟病,因其涉及脉络错综复杂,我们至今仍无法看清其全貌。给公众的感觉是,张海乃“职业说谎人”,健力宝集团在他掌舵的三年里每况愈下直至巨亏,其本人却渐见富态、至今逍遥自在,违背最起码的经济学常识。依《财经》报道:“(张海)如此大手笔的资本运作显然耗资巨大,外界普遍疑其资金来源为挪用健力宝所获银行贷款,这些贷款本应用于健力宝的饮料生产。尤其是在购进平安保险及兴业银行股份之后,健力宝更加陷入现金流短缺、负债比攀高的危险旋涡。” 而依我们的观察,此等问题早就有媒体兴趣十足,但政府部门却迟迟没有调查结论,个中缘由恐怕一言难尽。但是有一点必须看明白,对此类问题的调查或追究与新投资方的受让及健力宝企业的生产并无任何关系,新股东入主后在组织企业正常运营的同时也同样可以配合有关调查,在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新投资方组织健力宝生产对此等调查有实质妨碍的情况下,其正常的投资权益不应受到任何影响。提出这一点,是要防范非法接管者以调查张氏问题为借口,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掩护洗脱。

  至于三水方面支持少数经销商通过“三水贸易公司”搞体外循环的操作模式和利益关系我们在前面的文章中已经分析过。在这种运作方式中政府根本无须向企业注资,只需通过经销商垫款,待利用健力宝资产和资源进行产供销运行一个短期完整循环后经销商即可回款,最后剩余利润便可在相关利益人之间分配。从全过程来看其性质仍属于“资本运作”,只是与张氏近三年来的资本运作“神似而形不似”罢了。只是由于时间甚短,加之当事人挂“埋头苦干”之名行短期急于套现之实,伪装高明用心良苦,如同张氏在2002-2003年的那段资本运作一样,还没有被大部分公众所识破。

  与张氏当年踌躇满志全面掌控健力宝的“精心谋略”不同,这一次三水政府与林氏等少数经销商的临时同盟恐怕难以持久。在社会舆论与上级政府重视的压力之下,当事人于夹缝中投机朝不保夕的处境注定了他们极其功利而且慌不择路,因而必将采取杀鸡取卵式的的短期行为,拼命在销售旺季结束之前回笼收益以便为下一步的进退赢得主动。虽然与张氏当政三年的漫长时间相比,2004年12月以来有关当事人的这一段资本运作略显仓促,但其对健力宝企业本身的透支和杀伤力也许不会较前者逊色。

  经历这两段“资本运作”之后,健力宝的元气恐已荡然无存,彼时三水方面或会将健力宝归还于投资者,但除了别有用心的外资买家之外,可以预见善意的接盘者寥寥。由于后一段“资本运作”有地方政府参与,我们提醒上一级政府应格外关注其短期退出运作方式并提防期间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以实业投资起家的李志达在本次收购案中表现出其无怨无悔的执著性格。李在收购三水健力宝遭遇政府接管前途未卜的情况下,后又斥巨资接手负债累累的健力宝足球俱乐部,应足以证明其作为实业家的理想和胸怀,此举亦深获深圳市政府的赞许。社会公众开始接触李志达先生始于欧莱雅收购小护士。作为小护士化妆品品牌的创始人和整个小护士团队的领导者,李一直处事低调。一位前小护士高管用“正直为人,诚信为商”来形容这位企业家的人格魅力。

  在并购活动中,国内很多企业存在制造虚假财务报表、偷税漏税、非正常关联交易转移利润、隐瞒重大或有负债事项等问题,一般收购方买完之后都会陆续发现很多与原来调查过程中所见情况不符的问题,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国内企业并购交易环境不够完善,收购方入驻后即出售方翻脸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在欧莱雅-小护士并购案中我们看到的是另一种情况,据一些前小护士高管介绍:欧莱雅追求了小护士将近4年,经过了充分的恋爱过程。从一开始小护士就将相关资料向其公开,且在对方未确定收购前就允许其连续两年派毕马威来做全面审计,开诚布公的提供所有情况,这在国内企业中是不多见的。2004年在欧莱雅全面收购小护士品牌和营销网络之后,欧莱雅中国总裁盖保罗先生曾十分感叹,评价其收购后的小护士与之前看到的小护士一模一样,作为收购方,他们对于在中国目前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并不完善的情况下能够对一家非上市公司(不强制公开披露信息)完成如此规范的并购感到惊叹。相比较健力宝一案中那些依靠资本运作发家的纯粹投机者和受其利用的三水方面某些政府官员,象李这样的实业家更能够代表健康阳光财富,也更应该赢得社会的尊重。

  一个资本玩家和一个实业家所体现出的对于社会的关怀与回报亦不尽相同。据一些前小护士高管介绍,小护士出售之后,欧莱雅在协议中已经明确表示希望小护士旧部都能够留下来(即接收原小护士的员工),这种情况下李其实没有必要再去担心员工们的未来,但他还是掏出上千万对老员工们做了补偿,可见其作为一个实业家对于员工的信用和关怀。这样的信用记录,比那些只会找借口推卸责任的三水政府官员及其周围的“资本运作高手”要强数百倍。

  据媒体报道:李志达军人出身,将小护士一个新生品牌从零开始做到市场占有率5%认知度超过90%的大众消费品牌,短短十年时间建立起拥有28万销售网点,3000人的团队的化妆品帝国,这足以证明其韬略。此次收购健力宝,李曾明确对外表示属于产业的战略投资,他自己是投资者同时也是经营者,目标只有一个:借助快速消费品的大品牌,再造一个企业王国。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健力宝和李志达的结合是一种投契,更深入地说是一种实业家于实业的投契。健力宝一案中,谙熟于资本运作的有关当事人和醉心于战略投资和企业经营管理的李志达有着根本的不同,如果其对于企业对于员工有着与李同样的责任感的话,就不该留下一个如此难以收拾的健力宝,也不该有拖欠工资的丑事,更不该有置健力宝品牌声誉于不顾强行接管体外运作的闹剧。

  谁要真干实业而谁又在搞“资本运作”其实很清晰,睁大眼睛就可以看清楚企图搞跨健力宝的“魔鬼”藏身何处。由于三水区政府的实际利益取向与其言辞完全相左,拯救健力宝的诺言已经走向南辕北辙。

  于是真正的实业家、投资者与社会公众一道成为少数决策者“所托非人”与“所究非人”两次错误的牺牲者,而经历这两轮异曲同工“资本运作”之后的健力宝也将创伤难愈。真诚希望善意的投资者和无辜的健力宝能够在这个险恶的资本市场上走好。


  【七】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错位之乱

  糊涂三年所托非人无所作为 VS 短短一月损人利己激化矛盾

  在健力宝一案中,张氏资本运作掏空企业由来已久,三水方面糊涂三年“所托非人”无所作为鼾睡如泥;新股东临危注资恢复生产仅短短一月,三水方面却突然出手“强行作为”损人利己激化矛盾。该管的时候没有管,不该管的偏偏就要管,政府职能的错位,使投资人无所适从,亦令社会公众头昏目眩。

  基于健力宝在北京汇中天恒进入之后已经投入资金着手恢复生产、形势稳定并朝好的方面发展这样一个前提,那么此时三水政府一改三年沉默,突然跑出来接管,其时机抉择完全错位。三水区政府有关官员如果还要辩解说自己“在转制过程发生国资流失之时不能无所作为”的话,也许能蒙骗少数不了解来龙去脉的人,但其“黄鼠狼给鸡拜年”的居心绝对逃不出行家的火眼金睛。

  党的十六大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有所为有所不为”,三水方面少数官员在这个问题上理论与实践脱节,作为时机和作为方式错位,与十六大精神要求正好南辕北辙。

  政府职能错位之乱容易导致改革预期紊乱。健力宝事件发生后,财经界很关心类似这样的事件是否会对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的趋势、“国退民进”鼓励民营资本进入竞争性领域的趋势、政府职能转换进一步加快的趋势产生影响,甚至担心在某些领域的改革出现倒退。这种担心,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市场经济改革的支持和对国家前途命运的关切。但同时各经济主体预期紊乱对地方经济发展会带来负面影响,容易挫伤部分生产要素的积极性,造成经济非正常波动。

  我们认为,这些年来经过我们党和全国人民长期摸索正确选择的市场经济改革取向就如同滚滚向前的浩荡潮流,是不可逆转的。各级政府应该按照“三个代表”要求与时俱进,积极转变政府职能,真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向社会公众表明正确的改革指向。

  无论是什么样的意识形态,什么样的经济体制,政府都或多或少的参与到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不同的是参与程度与参与目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问题日渐突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一直在发生转变,过去政府是管企业的、是无限制的,而现在逐步向服务型的政府和有限的管制转变。政府干预市场是必要的,但政府干预和服务的目的应该是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经营环境和市场秩序,这样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才能理顺。

  不恰当的资本运作会使得企业由盛转衰,将一个健康的企业引向灭亡;同样不恰当的政府管制干预会严重影响企业发展,沉重挫伤投资者的利益与信心。

  在当前环境下,政府“有所为”主要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施宏观调控、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等。

  而政府“有所为”的同时也应该“有所不为”,其干预市场经济和企业活动应注意几个方面:

  一是对国民经济以宏观调控为主,宏观调控要“抓大放小”。微观管理权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成为支持宏观调控权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微观环境下的过度干预和强行管制不但经济成本较高,而且对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并不确定,很多情况下还容易造成负面效应;

  二是政府对企业的调控或干预要合乎法定程序,特别在自己参股的企业中更应注意身份,不能滥用行政权和随意挪用司法权,更不应该参与类似于“擅闯民宅”的私人财产侵占;

  三是政府调控或干预应以尽可能的保护企业正常自主经营权利为原则。即使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自主经营受到了侵害、遇到了困难,也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权的干预;即使行政权的介入也要尊重企业自治的权利、要讲信用,而且不能代替经济法调整。

  政府“有所不为”的领域主要在于竞争性行业和民商经济(私人财产)领域。在这些行业和领域,政府不适合以公权力介入企业和私人活动,“有所不为”是明智选择。设想在高度市场化的竞争性行业和民商经济(私人财产)领域,如果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侵占了企业和私人合法权益的,如果最终对企业和私人财产造成损失,经济后果该由谁来承担呢?那只能是政府自己来承担。可是政府本身没有钱,它拿的是纳税人的钱,弄不好就出现纠纷。因此政府在利益上不应与民商经济主体搅在一起,不要与民争利。

  政府作为企业并购的相关利益主体之一,应该在法律框架内妥善处理与其他主体的关系协调。当地政府对并购交易双方行为的认可有助于并购活动获得有力的政策支持,但在民商经济领域,作为与其它当事人平等的市场主体,政府的利益取向不能代表其他主体的主张,其立场不应影响并购的正常进程。

  健力宝目前是一个民营企业,其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民商经济行为,其企业财产属于私人财产,政府无论何种身份参与此类企业并购重组,都应慎之又慎。在健力宝并购案的诸多相关利益主体中,政府只是角色之一,而且应该是一个小角色,其他股东、其他债权人、企业员工等主体的利益没有理由让位于政府,政府即使参与亦应首先获得其它所有主体的认可。

  从根本上讲,企业兼并是一种市场行为,需要市场来对其进行调节,而且市场方式是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只有真正符合市场规律的并购重组才能够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达到企业并购的目的。在现有体制环境下,一旦企业并购带有政府行为色彩,地方政府客观存在的利益动机导致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往往对企业并购产生消极影响。即使政府一定要管,那也首先得明确自己的身份、走合法的程序,要依法办事,要本着服务企业的精神去有所作为。

  在健力宝一案中,三水区政府在三年前本该“有所为”的时候却“不为”,犯下疏忽之过,以致“所托非人”;三年后本该“有所不为” 的时候却“作为”,犯下故意侵权之过,以致“所究非人”。其堪称政府过度干预、错位干预、越权干预的“失败典范”。

  就政府职能错位之乱源自少数官员长期无视经济主体利益、无视市场经济规律、无视党纪国法。长此以往,没有人敢同这样的政府打交道,自然也没有人愿意在这样的环境投资。这决非危言耸听。

  就健力宝一案而言,政府职能错位之乱的背后应该还有更深的利益背景。每每关键时刻,三水方面竟然在行政作为的时机和方式抉择上全部倾向于错位,这不是偶然现象,也不是决策水平问题,其异常举动唯有非公共利益之驱使能够解释。如此,三水政府“作为”与“不作为”的颠倒错乱与理论上的觉悟欠缺无关,纯属实践中的“利令智昏”。

  据《财经》报道,从2004年9月开始,健力宝集团经销商开始组织一系列反对将健力宝股权转让统一的抗议行动,声称:“卖给统一,不如卖给我们经销商。”10月上旬,来自经销商的“抗议”声浪愈演愈烈,甚至演变为激烈的对抗行为。最终三水政府就统一入主健力宝提出了反对意见。此后汇中天恒入主健力宝,厉兵秣马已久的经销商们打着保护民族品牌的旗号,不断向政府施加影响,以图迅速成立贸易公司,以“体外循环”方式启动生产,回笼资金,三水区政府遂将新股东驱逐并扶持少数经销商在健力宝体外循环运作。此间三水政府的利益取向明显倾向于少数经销商,其所作所为代表的是少数利益而非公共利益,故引起其他股东强烈抗议,企业矛盾迅速激化。而这宗并购案中还有股东、其他债权人、企业员工等诸多当事方的合法权益无法主张,因政府非法接管引起的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不对等难以长久,重回法治轨道才是最终出路。

  政府在实践其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过程中,本应在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个别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尽量避免激化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府职能转变体现了对这样一种利益均衡状态的崇尚,符合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潮流。

  然而,“有所为有所不为”精神的真正落实,既需要决策者深刻的理论领会,更需要当权者一身正气的公仆意识。政府少数人错误的利益取向必然导致错位的行政作为,健力宝正是深受其害。

  健力宝案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错位之乱何时能了断?


  【八】投资者合法权利该由谁来维护

  少数利益集团闷声挣钱区政府撑腰 VS 新股东上亿投资权益受损石沉大海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可是健力宝一案中,我们发现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的情况完全不是这样。三水区政府少数人暴力驱逐投资者的恶劣行径,极其严重地损害了佛山市乃至广东省的投资环境,极其严重地丑化了佛山市、广东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政府形象。

  据《财经》报道:北京汇中天恒收购健力宝一案中,新管理团队自2004年11月17日入主健力宝董事会之日起,陆续向企业注入资金总计1.08亿元,分别用于购买原料、支付经销商欠款和销售公司欠薪。原料到货需一段时日,至12月初健力宝准备全面复产。政府以三水贸易公司接管企业之时,先前汇中天恒购买的生产原料已陆续到货,生产得以启动,贸易公司开始产生大量营业额和利润,但所得利润全部留存体外贸易公司,与健力宝集团公司无关。

  在公司治理结构缺失(投资方及其管理层被驱逐、对上述运营无任何控制力)的前提下,这种体外运行将在“接管风波”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剧对投资者权益的侵蚀,企业未来每一个生产成果、每一分钱所得利润都渗透着对股东投入的侵占和对股东权益的剥夺,最终使产权关系越来越混乱,对于投资者的损失,将很难追溯作出各方都能满意的量化补偿。换言之,以这种方式损害投资者利益,其后果是不可完全逆转或完全弥补的。

  少数利益集团闷声挣钱、区政府少数人给其撑腰,而新股东上亿投资权益受损石沉大海、区政府方面却无人问津,如此三水区政府信誉何在?公正何在?威信何在?长此以往,没有人敢同三水区这样的政府打交道,自然也没有人愿意在这样的环境下投资,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最具讽刺意味的是,最近有关当事人还出来指责投资者本已相当克制的维权言行是“煽动人滋事、给三水当地带来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将健力宝的问题扩大化,说三水的投资环境差,已经对三水方面造成一些影响,希望注意自己的言行”等等,侵权者对受害者作此等表态,无异于“贼喊捉贼”。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保护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本应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净化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政府工作题中应有之义。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改善投资环境关系到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而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改善投资环境的关键措施。政府有责任做到也必须做到保护每个投资者的正当利益,只有这样的投资环境才可持续发展。但在三水区,少数政府官员不但对保护投资者利益置若罔闻,而且还支持少数经销商体外循环回笼资金、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三水区政府在本案中非法接管构成侵权在先,其自身有没有诚意才是恢复投资者信心的关键,而有关当事人反过来责难投资者“没有诚意”,实在不合逻辑。投资者的维权诉求得不到当地政府回应,其合法权益至今仍受侵占,到底还要拿出怎样的“诚意”才是?

  面对这样的倒行逆施、无理刁难,我们认为受害者对此次事件中三水区政府扮演关键角色的当事人已不必抱任何指望。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健力宝集团及其股东可依法追究三水政府及其复产小组的侵权行为,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解散复产小组,小组成员撤出健力宝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要求行为人赔偿复产小组接管期间给健力宝集团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根据《财经》杂志披露,汇中天恒一方业已做好起诉准备,一旦和谈破裂,即将向广东高院起诉三水政府。

  司法机关应当大力支持投资者的维权诉求,推动投资者权利主张的尽早实现;上级政府和人大应当出面制止三水政府的侵权行为,并追究其责任;新闻媒体和专家学者应继续深入批判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进一步营造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舆论环境。

  当然,在一切谈判解决途径均被封闭之前,受害者仍可对上级政府部门(包括中央政府)和全国人大介入促成事件的尽早解决抱有希望。而我们同时认为,有关方面应及时正确处理“健力宝非法接管案”这样影响面比较大、社会反映恶劣的个案,切实维护当事人各项合法权益,给无辜受累的投资人一个满意的交待。

  诚如是,将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净化当地投资环境、维护法律尊严。


  【九】谁应该对健力宝困局负责

  社会舆论监督上级政府重视转机初现 VS 三水区政府执迷不悟一意孤行

  健力宝困局渊源有二:

  其一,三年前三水政府为“转制”出让健力宝股权,在包括原李经纬创业团队在内的多达20余家有意购买者中,政府最终选择将健力宝75%股权悉数转予浙江国投,其幕后控制人张海两手空空热衷于资本运作,使健力宝此后每况愈下,2004年8月已发展至频频全面停产,至此,这一轮产权改革宣告失败,健力宝之乱由此形成;

  其二,2004年12月三水政府将刚刚入驻健力宝的新股东汇中天恒强行驱逐,接管健力宝并与部分经销商开始组织体外循环运作。至此,健力宝之乱的死结被三水区政府系上了最后一扣。

  尽管健力宝目前存在诸多严峻问题,但就我们观察,正确处理矛盾、化解困局并非未曾有过希望。社会舆论监督和上级政府重视一度使转机初现,但三水区政府仍然执迷不悟一意孤行。有关当事人知错犯错、拒不认错滑向违法犯罪深渊的同时,也把新投资方进入健力宝后重燃的希望之火扑灭。

  随着支持健力宝收购案中投资者维权的社会呼声渐高,努力寻求健力宝困局的出路成为当务之急。三水区政府目前的做法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体外循环的贸易公司本身也难以持久存在,一旦春节销售旺季过去,产销利润下滑,经销商联盟也将濒于瓦解。但三水区政府仍始终不肯正视自身错误和对投资者的补偿问题,这等于给各方和谈化解问题封闭了出路。

  谁应对健力宝困局负责?回答是所有肇事者均应被问责。

  ——首先讨论谁应对健力宝转制失败负责。

  转制失败是导致健力宝困局的重要因素。原国有产权持有人——三水区政府难辞其咎。三水区政府当年作为健力宝拟转让产权的实际持有人,退出过程中本该力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并尽责为之寻找合格的买家。但三水方面当时选择新股东过于草率,缺乏对收购者起码的资格调查,致使企业在落入投机者手中。这正是政府的疏忽之过。

  三水区政府有关人员应该对三年前“所托非人”的疏忽之过负责。今天的健力宝困局,一切祸根在当年早已经埋下。正如《财经》所指:“(政府当年)交易的主要对手张海之“资本大鳄身份”与经营管理健力宝所需要的实业管理者实在相去太远,殊不可信,而且因为张海本人并无购下健力宝的自有资金实力,其空手套白狼式的操作,实在是具备了太多的投机性。”

  原国有产权实际受让人张海的投机运作对健力宝固然有明显伤害,但如果没有三水方面的疏忽之过,健力宝产权改革之痛也不至于如此致命。三水区政府如今的悔恨万千,实际上均由自己亲手造成。

  在健力宝转制中犯下疏忽之过的政府方当事人和涉嫌过度投机运作损害健力宝的原运营方当事人均应被问责,产权改革失败的成本亦由之分别承担。而健力宝企业本身及其新股东汇中天恒并非转制失败的责任人,不应误担产权改革失败的成本。

  ——其次讨论谁应对政府非法接管负责。

  产权改革虽然失败但不可逆转,因为如今的健力宝已经不是当年的健力宝,它不再是一个国有企业而是民营企业。事过境迁,三水区政府如今的尽责途径也已经与当年完全不同,其在健力宝只有一个角色,那就是小股东。在2004年11月发生的健力宝股权收购案中,政府不再是健力宝控股股权的持有人和出让人。新的投资方汇中天恒与老股东本次股权转让合法真实有效,政府接管非法。

  三水区政府及其复产小组应对其对健力宝集团及其股东的侵权行为负责,立即停止侵权,解散复产小组,将小组成员撤出健力宝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赔偿接管期间给健力宝集团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更具体的包括(但不限于):三水区政府及其复产小组应对挪用司法权负责;对侵犯有关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工作权利负责;对非法收缴扣留,三水正天、健康产业和健力宝集团健康产业、三水正天公司的公章、财务章、财务账册等档案材料,妨碍其工商变更和办理起诉手续负责;对侵占投资方此前投入的大量原材料、资金和劳动力负责;对剥夺出资人的经营权导致董事会无法运作、公司治理结构瘫痪负责;对非法解聘或任命健力宝员工负责;对违反党内关于领导干部经商和兼职的规定负责;对组织体外循环侵占健力宝集团的资源为少数利益集团谋利负责;对至今拒绝退出健力宝造成问题久拖不决、损害健力宝品牌声誉负责;对其它未发现的一切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负责。

  在本次非法接管事件中,涉嫌违法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个人应接受独立司法调查,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即制止相关当事人的违法活动、对健力宝之乱全面问责刻不容缓,这是党和人民政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取信于民的必然选择,也是对党国负责。我们相信,不管涉及到谁,只要违法都一律会受到严厉查处。

  只有彻底问责,才能还投资人一个公道;只有彻底问责,健力宝才有希望重回法治规范的轨道。


  【十】敢问健力宝的未来路在何方

  转制三年徘徊在希望与失望之间 VS 确有诚意的投资者却被拒之门外

  风雨飘摇中健力宝从曾经辉煌一时的魔水神坛走了下来,改革开放20年也正是健力宝品牌风风雨雨的20年。走过了李经纬和张海时代的健力宝已经渐渐褪去了原本的神奇与荣耀。

  世间万事总是阴错阳差,健力宝转制三年徘徊在希望与失望之间,张海瞒天过海与三水区政府疏忽之过曾经耽误了健力宝三年,如今终于出现了确有诚意的投资者却被拒之门外,三水区政府非法接管之过难道还要耽误健力宝三年吗?如此,健力宝前途未卜。

  “中国饮料第一品牌”、“中国魔水”近21年的沧海桑田已令世人无限唏嘘,而其目前所面临的困境和未来的迷茫更加让人揪心。解铃还需系铃人,曾经因为疏忽“所托非人”、如今又为健力宝之乱的死结系上了最后一扣的三水区政府应该对各方都有一个交待。

  《财经》杂志对此有一段感叹:“早在三年前就曾想调查当时交易的内幕,但一些关键性文件始终未能得悉。利益各方惟至今天乱局方始吐出实情,细节中的魔鬼依然清晰可辨。”只不过,如今这魔鬼的身影里又增加了三水区政府少数当事人。

  三年前,三水政府本来有机会为健力宝选择一个好东家,但当时却完全抛开健力宝创业团队,一意要将健力宝对外“出嫁”,处理仓促未能尽责,一失足成千古恨。回顾这一段历史,三水政府作为健力宝的“娘家”,在需要承担责任的同时,其处境也不免让人有几分同情。如今,三水区政府已经不再是健力宝的“娘家”,对其“再嫁”也不应再去左右。而事实是,三水区政府少数当事人却受少数经销商之驱动,强行赶走新股东,挟健力宝的品牌和资源展开一轮热闹的“体外循环”,其身影与“魔鬼”却已渐行渐近。

  与创业初期的辉煌不同,健力宝品牌的价值在过去几年间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体现。究其原因一言难尽,比如企业运营比较粗放、缺乏激励机制、销售网络局限、创新动力不足等等都或有关系。政府当年决心对健力宝实行转制,是寄望于借产权改革的东风推动企业全面改造焕发新的活力,其出发点是好的,只可惜操控不当使转制流于形式。

  健力宝品牌只有与一个活生生的健力宝企业结合,即商誉与良性运营体结合,才能发挥出其巨大的能量。新的利益各方也许都看到了这一点,于是采取了各自不同的对策。由于代表不同的利益取向,各路主张终于形成严重的冲突。汇中天恒立足长远战略慷慨注资,是喧嚣中最具长期投资者品质的一方;三水区政府和部分经销商的同盟运作很积极,但短期特征明显,且存在违法操作。后者凭借公权力驱逐前者,采取的是法外手段“胜出”,破坏了游戏规则,为健力宝下一步发展埋下新的隐患。

  据《财经》披露,三水政府虽如愿启动健力宝生产销售,且从复产以来健力宝已有数亿元销售额,但实际已成骑虎难下之势。其原因在于,经销商回笼资金容易,但政府抵挡各路债权人压力不轻。

  而销售旺季结束后健力宝何去何从,悬念未决。当前困局的出路首先是肇事者自负其责给投资者一个满意的说法。

  三水区政府及其复产小组如能以销售所得偿还投资方之投入,并通过谈判就侵权赔偿额协商一致,则投资方可自行选择去留。否则,投资方应诉诸法律、追究当事人一切责任。

  三水方面亦可以与投资方商量,筹资回购其本次受让之股权,但这一方面需要征得投资人的同意,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的资金支持,与回购交易相对应的是寻找新战略投资者的艰难选择。由于介时健力宝经过几番折腾气数已尽,期待适格的新投资人实属不易。

  从健力宝企业本身的角度来说,尽快了断当前的纷争是将损害降至最低限度的唯一办法。如果三水方面能够正确认识自身错误并勇于承担责任,以最大诚意向股东方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则希望仍在。而如果问题继续拖久不决,股东方利益受损进一步加剧,等到经销商资金回笼抽身而退的时候,三水政府已四面楚歌。

  健力宝之乱从经济学角度可以给出非常细致的分析,包括从三年转制到本次股权变局,其中的利益各方都有怎样扑朔迷离的纠葛、各经济主体投入了多少成本又获得了多少收益、每一笔经济交易背后都有什么来龙去脉等等。但是这些故事只能给世人带来听觉上的快乐,于当事人而言却无法减轻丝毫的痛苦。

  目前健力宝困局的真正出路在于:撇开复杂的经济关系和情感纠缠、重归法治轨道。

  而从法律的角度,健力宝纠纷的实质其实非常简单:即使三水政府有一万个理由,其本次强行接管行为也是完全非法的。

  如果真是为了健力宝着想,此等简单的道理早就应该明白,此等错误早就应该得到纠正。

  解铃还需系铃人,健力宝的未来没有太多选择。

  真的希望健力宝一路走好。

  系列评论撰稿专家:

  吴越 (知名法学专家):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欧盟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撰稿人。

  卢恺 (资本市场与公司金融研究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金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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