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梓林 韩朝华 茅于轼 “不能无视民营企业发展中的行为不规范问题”,这是讨论前提,承认这一点,就能站稳脚跟来讨论问题。其实,问题的要害在于如何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行为不规范问题”。显然,用“原罪”来定义“民营企业发展中的行为不规范问题”,是错误的。有罪无罪,应该在法院根据证据做出判决之后,才能确定。 —— 郭梓林 郭梓林(北京大学产业与文化研究所研究员)
韩朝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研究员)
茅于轼(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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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梓林
朝华:
2006年11月17日,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原党组书记胡德平在南京金陵饭店举办的“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论坛”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对于清算“第一桶金”的说法,说得不好,这是在否定改革的巨大成绩。
此言一出,在政界和媒体界引起讨论。北京科技大学教授赵晓说“我基本认同胡德平对民企的看法”,他认为“很多民营企业家的诞生本身可以看作是一根木炭,如果你试图去把它洗白,那么最终的结果是把整根木炭都洗掉,木炭还是洗不白。”“我们不能用现在的制度来要求过去的事情,如果真要清算‘原罪’的话,那么,产生‘原罪’的土壤也应该清算”。
光明网上发表陈名重的文章,把赵晓的观点称为“木炭理论”,认为赵晓是以“木炭理论”诠释了胡德平的“清算民企原罪就是否定改革成绩”论。指出:胡德平把民企的原罪等同于伟大的改革,这才是真正在否定改革成绩,其荒谬性显而易见;赵晓则把民企等同于木炭,这就是说,改革中诞生的很多民企本身就是黑透了的,无一点清白可言,不但从另一个极端否定了民企在改革发展中所作的巨大贡献,其实质也是在否定伟大的改革。胡德平一概否认民企的原罪,清算原罪就是否定改革,赵晓虽承认民企的原罪,却把民企原罪木炭化,清算原罪就会把民企统统清洗掉。这种耸人听闻的歪理论,吓人的惊人之语,二者一唱一和,企图收到异曲同工之妙。
而《中国青年报》则在11月28日载文认为:因问题富豪不断落马,所以才引发了民企原罪问题的大讨论。看来,关于民营企业的问题还得讨论下去。对此,我有几个基本的观点,向您讨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而这个国家直到1978年之后,才逐步让自己的人民有了创业的自由,尽管这样的局面来得晚了一点,但考虑到20世纪人类发展的历史中,曾经发生过的两大意识形态之争,从大历史的角度看,我们没有必要去追究任何人的责任,毕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们用很短的时间走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人民的绝大多数,已经从无产者逐步变成了有产者。现在要来讨论,20多年来人民自由创业获得的财富的“原罪”问题,到底是想干什么呢?把“清算民企原罪就是否定改革成绩”的意思,理解为“把民企的原罪等同于伟大的改革”,实在是缺乏基本的逻辑知识。例如,如果把“砍掉人的头就是不让人活”,理解为“把人的头等同于人”,这是一种逻辑混乱的表现。而逻辑混乱的人往往是振振有词的。
2、由问题富豪不断落马,引发民企原罪的讨论。这是一个国家法治不完善,市场秩序没有建立起来之前,必然会出现的一种现象。中国人经历了长期的阶级斗争的洗礼,所以不习惯就事论事,而更习惯于把局部的社会问题拼凑成某社会阶层的共性问题。这样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其实还是传统思维的延续,因为在传统的高度集中的体制下,社会问题往往不是通过各利益群体协商和博弈来解决,而是靠引起高层重视,用行政手段来解决,而能够引起高层重视的惟一手段就是把问题归类,加大权重,以达到危言耸听的效果,这样才能奏效。
3、民营经济的准确表述,应该是民有经济,它不仅是一种经营权的问题,更是一个所有权的问题。因此,如果改革开放这么多年来,民有的财产都是原罪,那置人民于何种公民地位?如果再套上“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条款,人民何以安家乐业?这个社会还是公民社会吗?人民还有什么利益需要执政党来代表呢?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想剥夺人民利益的人,就是剥夺执政党的执政权力!因为目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先谈这些。想听你的高见。
梓林
2006年12月21日12:16:51
梓林:
昨天接了你的电话后上网搜了一下,看了一些这方面的议论,对网上有关胡、赵二位的攻击有了大致的了解。胡德平的只言片语过于刺激,赵晓的比喻显然失当。这样的言论面临攻击很难自圆其说,我们没有必要去给他们圆场。
我倾向于这样一种态度:不想投入这种毫无规则的口水仗中执其一端,那样做没什么建设性。我觉得更重要的是要看看,在引导社会不满情绪转向理性的、建设性的思考上,我们能做点什么。
我谈点自己的看法,你看看是否合适。
1.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一种打破常规的尝试和探索。在一个重大社会转型的启动阶段里,很多制度创新是在超越既有法规和制度、从而带有某种违法性质的行为过程中出现和实现的。民营企业的发展如此,其他的改革和发展,如创办特区、对外开放、国企改革、扩大地方自主权……,无不如此。所以,民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实属难免,也是中国改开放、社会转型过程的必然现象。这些违法性的行为中有很多是合理的,有利于社会进步的,但也有一些是不合理的,有损社会利益的。当然,这种失误不是“原罪”,原罪说是错误的。
——我认为,认真的讨论应该承认这一点,不能无视民营企业发展中的行为不规范问题。
2.民营企业在发展中的不规范行为与政府行政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有极大的关联,如企业行为短期化、偷漏税、乃至行贿等等,其实都是从另一侧面映射着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更一般地讲,企业的行为不规范是制度扭曲以致社会整体不规范的表现之一。机会主义行为、诚信缺失、行为不规范绝非民营企业独有的问题。中国社会缺乏法治,所以道德滑坡、机会主义行为泛滥。
——我认为,指出这一点极其重要,不要以为只有民营企业才行为不规范,其实政府官员的行为不规范远较民营企业家为甚。要想规范企业,须先规范政府。
3.中国的改革和发展已经二十多年,目前的改重点已经从打破传统体制束缚、发展新的市场经济因素转变为如何规范和健全已有的市场经济体系、建立一个“好的”市场经济上来。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民营企业中的经营不规范或漠视法规的行为应该加以矫治和整顿,不能笼而统之地说要对民营企业的各个方面都宽容,那等于姑息和纵容。对于当前的民营企业来讲,既有需要进一步坚持改革、为其松绑并使其在体制和政策上享受国民待遇的一面,也有要其遵纪守法、理性经营、对社会负责的一面。当然,不仅仅对民营企业应有这方面的要求,其实整个中国的各个领域,尤其是政府行政领域,都有一个如何遵纪守法、注重诚信、对社会负责的问题。显然,这样的任务和要求在改革开放之初很难成为社会焦点,因为那时的社会主要矛盾是传统计划体制与新生的市场经济要素之间的矛盾,而现在的社会主要矛盾则是社会利益结构状多元化与社会利益整合的矛盾。这时候,就需要强调行为规则和利益兼顾。
——要让社会大众了解中国改革进程的阶段性,避免简单化、理想化地看待改革进程。更不能以为可以有毫无瑕疵的、一步到位的规范改革。
4.对待社会失序问题(民营企业的行为不规范只是其中的表现之一),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不公、腐败等等问题,简单地诉诸道德抗议和情绪化批判是盲目和乏力的。那只是传统德治文化和人治文化的陈年老套,中国社会苦于这套陈旧思维方式已久。这也是中国至今落后的文化根源。对社会失序的认识局限于道德批判,必然将事情归结为当事人的个人特征,如人品、良心等等,并得出一种似是而非的结论,即社会如此混乱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太坏,如官员太腐败、企业家太贪、医生太黑,学者太无耻等等。由此得出的对策思路当然是惩治个人,甚至不惜严刑峻法。而惩治个人的本质是换人,不是换制度。其结果不难想见。只换人、不换制度的改革,甚至革命,最好的结果也不过是打倒了一批旧的“坏人”,再换上去一帮新的“坏人”。其实人都是大体一样的,不过自利而已。在缺乏恰当的制度来协调个人的自利行为使之与社会利益相兼容时,任何个人掌握权力(行政、资本、信息或话语等等权力)后都会使权力的运用偏离社会利益的方向,成为其实现私利最大化的工具。商人并不比一般人更坏,也不比一般人更好。
——要向公众说明,解决中国社会失序问题的真正出路在哪里,中国目前面临的真问题是什么。
目前还只有这些初步的想法。请批评。
朝华
2006年12月21日22:50:17
朝华:
我对你的四个破折号所述的观点十分赞成!
1.“不能无视民营企业发展中的行为不规范问题”,这是讨论前提,承认这一点,就能站稳脚跟来讨论问题。其实,问题的要害在于如何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行为不规范问题”。显然,用“原罪”来定义“民营企业发展中的行为不规范问题”,是错误的。有罪无罪,应该在法院根据证据做出判决之后,才能确定。根据现代国际通行法律的基本原则,未经符合法律程序的判决,任何人都不能给他人定罪。因此,所谓“原罪”一说,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2.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过程中,并不是只有民营企业行为不规范,其实政府官员的行为不规范远较民营企业家为甚,这个基本判断很重要。我们的社会并没有在这一点上形成基本的共识,所以,在政府官员和民营企业家之间,总是选择民营企业家说事儿,有那么点欺软怕硬的味道。因为政府是这个社会的强势群体,而且权力在手,得罪不起,说民营企业有利无害。事实上,政府有强大的权力,要想规范企业是很容易的,而政府本身不规范,整个社会就难以规范。总拿民营企业说事,解决不了当今社会的根本问题。
3.传统的思维就是“非红即黑”、“非黑即红”,好的东西全好,不好的东西全坏。既然改革是好事,那么就不能出现不好的现象,而一旦出现了不好的现象,那一定是出了坏人,就是这样的线性思维。所以,一旦改革出了问题,又不敢说改革本身不好,于是就只能从某些个人身上找原因,而不从制度上找原因,这种思维方式看来是根深蒂固了。一些人为了证明自己是不反对改革的,就把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归于某个人或某个社会阶层,前段时间说经济学家的不是,现在说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其实都是这种思维方式在作怪。关于如何避免简单化、理想化地看待改革进程的问题,我想这是一个大题目。长期以来的刻板教育,使人们无法正确看待社会生活中的复杂现象,这实在是我们在教育上的失败。
4.要向公众说明,解决中国社会失序问题的真正出路,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是我从网上的讨论中,看不到这个希望。中国目前面临的真问题是什么,政府是不敢说也不便说的。改革到了改革者自身,速度减慢是自然而然的事。
先说这些。
梓林
2006年12月22日11:39:01
梓林:
向公众说明中国问题的根源所在的确不容易,这其实属于现代化过程中必要的启蒙过程,或者用刘军宁的话讲就是中国的“文艺复兴”。唯其艰难,才需要知识分子矢志不移,持之以恒。这包括不做荆轲式的冒险和孤注一掷。开启民智,哪能一蹴可就。
送来的书收到了,多谢。
朝华
2006年12月22日11:57:14
朝华:
最近60年来,中国人本来是很容易轻信的,但是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人们开始怀疑;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发展和人的自由度增加的同时,社会的道德和诚信水平明显下降,对政府,对法律(执法和司法),对学者,以至对被视为社会道德底线的医生和教师,都存在普遍的不信任。
在这样的发展阶段,中国的“文艺复兴”,靠什么来启动呢?仅靠中国知识分子的矢志不移和持之以恒,要实现复兴,的确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我对此比较悲观。我寄希望于中国的企业家不要沉湎于挣钱,而应该用多一点时间,去理解“中国知识分子为复兴而矢志不移和持之以恒的精神,而中国的知识分子,如何在实现经济独立的基础上,保持思想和人格的独立,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而且中国的知识分子应该首先去影响有影响的人,这样可能会使开启民智的事,更顺利一些。
所以,开发民智的问题,是否还应该首先考虑开发“民营企业家”之智的问题?
想听你的看法。
梓林
2006年12月23日10:25:42
梓林:
就对社会舆论和文化取向的影响力而言,企业家应该不算影响力很大的群体(做媒体的企业家另当别论)。这方面影响力较大的群体应该是各类大众媒体和艺术家群体。所以,我更看重对这帮人的影响,或者说对读书人的影响。要想社会科学理论直接影响大众是很难的。大众主要受媒体舆论和艺术作品的影响。
我对胡玫的作品颇有不满的主要原因也在这里。像《雍正王朝》、《汉武大帝》,以及《乔家大院》这些作品,有意无意间传达出来的价值取向相当陈腐。她自己可能缺乏自觉,但这更不好。因她真诚,便调动其所有的艺术积累来宣扬那些陈腐观念,而那些观念又自然而然地与一般大众的思维定势暗合,自然共鸣,因而掌声一片。你看,尽管中国百姓(包括大量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看上去不信这不信那的,但其实还在盲信,即信“好领袖”(清官、明君)。什么时候,中国的百姓不再指望“明君”、“清官”,懂得“总统是靠不住的”时,中国就有救了。
朝华
2006年12月23日12:51:24
朝华:
现在还活着的企业家(不论是国有还是民营),应该算是改革开放的最大的收益者。我同意你说的,“就对社会舆论和文化取向的影响力而言,他们不算是影响力很大的群体”的评估,但这个事实本身,我以为是有问题的。就民营企业这一块来看,不论是从总的就业率,还是从新增就业率(据说已经占90%)来看,民营企业家以经济手段影响的人口,应该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他们理应在社会舆论和文化取向有一定的影响力。是什么使他们在这些方面的影响力没有与经济上的影响力相匹配呢?我想无非是三个方面:精力、时间、学识(与此并列的是胆识和见识)以及社会责任意识。现在由一些企业家写的(或请人代写的)励志成功方面的书,除了宣传自己企业之外,大多是教人怎么挣钱的(经营模式或管理模式),却少有涉及文化取向或者有深刻人文意义的作品问世,当然,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中国的经济和政策环境,以及社会诚信体系,存在一定的问题,致使得本份的文化人挣钱不容易。我就记得,一位民营企业的高级总裁,在十年前就对我说:“我不像你梓林,我是做企业的,我是流氓一个,我得生存。”十年后,他领导的企业仍然是中国最好的民营企业之一。尽管他对我说得话是调侃,但也不乏几分真实:没有霸气和匪气,想做好企业是不大容易的。我在民营企业十五年了,身临其境,从来不怀疑这一点。
我想说的,或者说我希望看到的是:中国的一批有领导力的中产阶级,不仅能对大众的经济生活产生影响,而且对社会舆论和文化取向的影响应该越来越大,这样一来,开启民智的进程才能加快。
大概是过于理想化了。
梓林
2006年12月23日16:53:15
梓林:
你对企业家的期望是否过高了。办企业,当企业家是社会的分工领域之一,企业家的基本社会职责是办好企业,做出经济、技术、管理方面的创新,为社会创造财富,提供就业机会。至于创造知识、理论,影响社会舆论和民众意识,那是学问家、科学家、宣传家、艺术家们的事,那是另一些社会职业。要求企业家同时也能在这些领域发挥决定性影响,怕是不现实的。好的学者不一定能成好的企业家,反过来也一样。这与精力、时间等够不够无关。
我说过,一流的企业不仅要创造财富,也要创造文化。但那是指在企业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方面为相关的理论创新提供源头之水(经验),并非说好的企业家都得是好的理论家。
当然,企业家可以有一种影响社会文化发展的方式,即动用自己手中的资源来支持某种文化事业、某种理论学派的发展,如提供基金、设立机构等等。但这与企业家本身成为理论家、艺术家是两回事。
所谓“流氓一个”云云,都得反过来听,是在特定语境中的特殊表达。如果真是他所说的字面意义上的流氓,他还能作出一个好企业来,那你关于企业文化的议论和书就全错了。至于“霸气”、“匪气”恐怕也不能作字面上“恶霸之气”、“土匪之气”来理解。而且,中国的市场经济正面临如何规范化的挑战,制度转型初期的无序化或秩序真空不可能长期延续下去。那种不讲规则、不重诚信的创业模式在有效性上是有时效局限性的,即它们会过时。八十年代发展起来的企业家要不注意这一点,怕是要吃亏的。因为,中国不可能长期靠不规范和无序化实现发展。
朝华
2006年12月23日21:08:39
朝华:
上一封信你谈到胡玫的作品,有意无意间传达出来的价值取向相当陈腐,什么时候,中国的百姓不再指望“明君”、“清官”,懂得“总统是靠不住的”时,中国就有救了。这让想到一个问题,为什么我要靠“明君”、“清官”,而人家美国人却坚信“总统是靠不住的”?这恐怕是中国人在人治社会里呆得时间太长了的原因。而要建成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让一部分人富起来的问题,然后是共同富裕的问题。这与汉武帝时代,不能让任何人富起来(晁错的建议),正好是相反的,封建专制社会实现有效统治的最佳手段,是不允许老百姓富起来,富起来之后就不听话了。所以,解决民有财富,并有效保护私人产权的问题,是民主化法治化的一个关键问题。只有当广大的公民拥有财富、财产的时候,公民就不会用人生依附的手段保护自己的产权,才能有经济上的实力寻求用法治的力量、制度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才会意识到自己的财富来自于劳动创造,而不是恩赐(明明是农民靠自己的劳动解决了温饱,却要说是某种政策的恩赐)。到了这个阶段,公民才能形成这样的自觉:即寻求通过法律的方式、制度的方式,解决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并与政府及官员手中过大的权力进行抗衡,从而实现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看,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事实上代表着一个社会的发展方向。今天,任何政府官员或国企成员,都不能保证自己的亲属和后代,永远都能够世袭自己目前拥有的过大的公权所带来的既得利益。所以,只要稍微放长一点眼光,当下的任何有识之士,都应该为建立一个公民能够享有自由创业权利社会而做一点工作,至少不能反过来做。
梓林
2006年12月23日22:47:19
梓林:
正是如此。
所以我说,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民营化)是在为中国的宪政和民主创造经济前提。当然,民营经济的发展更是如此。对私有财产普及化的这一深远社会意义,中国社会,包括多数知识分子,远未形成足够的认识。中国社会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只有当社会的多数成员无须依靠政府的资源和权力也能生存和发展时,宪政和民主才有可能。而一切权力归政府、所有资源都公有(实为政府控制)的社会,必然是专制社会。所以,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就是“通向奴役之路”。这一点已不是少数先驱思想家(如40年代的哈耶克、托络斯基等)的思辨结论,而是基于二十世纪人类历史实践的根本经验。因为二十世纪中,几十个国家中的至少两代人被卷入了全国性的计划经济体制,千百万人为之付出了福利甚至生命的牺牲。由这一规模空前的历史实践所提供的经验和教训,后来者须给予高度重视。
朝华
2006年12月24日09:42:20
茅老师:
我把我和韩朝华关于民营企业原罪问题的对话发给您,如果您有话要说,可以用红色的字体加入(接话题或中间评点都行),发回给我。
希望没有给您添麻烦。谢谢!
梓林
2006年12月23日23:20:39
梓林:
你们的对话很完整。不需要插话,插了反而破坏了完整性。
原罪论之所以有市场,是因为中国人从中学到大学不断地被灌输剥削理论。认为企业家满身都是工人阶级的血汗。
现代经济理论却是180度的相反。在平等自由的市场上,一切交换都是双赢的。如果企业家赚了一百万,社会还另外得到了一百万。我们这些不是企业家的人近年来收入也增加了。靠的是企业家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创造了给别人赚钱的机会。财富是每个人自己创造的,但是机会是企业家创造的。
在市场经济中(平等自由的交换中)不可能存在剥削。分配的一般规律是按贡献分配,就是按照每个人为社会创造的财富的数量得到他自己的份额。剥削只存在于不平等,不自由的交换中。市场经济的合理性就是按贡献分配。但是其不合理性也在此。贡献得少的,分配得少,产生了贫富差距。解决的办法是政府和NGO帮助低收入人群。这就是我近年来热心从事的事。
经济学的理论是有用的。它证明了平等自由的交换不可能有剥削。万一有剥削,因为存在竞争,愿意少剥削一点的就会替代多剥削者。如此竞争的结果就是按贡献分配。或者说按创造财富的要素分配。
发达国家里不学剥削理论,如果有人提原罪,他们一定以为是宗教中的说法。牵扯不到企业家头上。
我们的当政者陷入了困境。一方面要市场经济,一方面还要坚持马列主义的剥削理论。看他们如何能说得圆。
另附两篇我的文章。
茅于轼上
2006年12月24日 07:56:35
民营企业家都有原罪吗? 茅于轼
最近几年接连发生了一批问题富豪落马的事件,引起大家的谈论,这些民营企业家都是非法起家的,是不是大多数民营企业家都如此?二十八年前全中国没有一个富人。北京只有唯一的一辆小轿车,是周总理特批给梅兰芳的。今天光北京就有几十万辆私人小轿车,全国总有近千万能买得起小轿车的富有阶级。在这么短的时期里,积累起这么多的财富,不靠剥削,没有不正当的收入,似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大家议论企业家第一桶金的合法性问题。
这个讨论背后可能有深刻的含义。拿宪法修改中要不要列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问题看,反对的一个相当普遍的理由就是害怕把非法所得的财产合法化。现在宪法中对于公私财产保护的说法显然是有差别的,对私有财产缺乏严格保护,就会给侵犯他人财产留下机会,鼓励人们想方设法侵犯他人已经生产出来的财富而不是自己去努力生产。这对于社会可能产生巨大的破坏力。
更重要的是如果认定现在财产持有大多数是非法的,这将为社会动乱打下隐患,说不定哪一天就会发生清算非法财产的大规模动乱。到那时我们将重温一次解放初打土豪分田地,没收资本家财产的激烈运动,社会要花很长一段时间来重新建立起生产生活的秩序,而且新秩序很可能还是一个继续走向再次革命的制度,中国将再次跌入革命,反革命,反反革命万劫不复的循环之中。说到底,这还是一个保护财产权的问题。大规模地清算非法财产其实就是否认所有权。所有权不牢靠的社会制度必然反复发生清算运动。
我们不知道企业家的第一桶金是不是都有非法的成分。如果拿严格的标准来衡量,恐怕难免都有些。就拿个人所得税来看,1980年颁布并实施,可是当年全国只征收了16万元,可以肯定绝大部分人都没有缴税。没缴税的收入就不能算合法收入。在国外许多政治家,运动员,电影明星等都有因为偷漏税而犯罪的。可以说1980年绝大多数百姓都犯了法,岂止是企业家而已。再比如我国的私营经济在1984年修改宪法之前都是非法的,因为宪法严格禁止非公有经济。但事实上摆地摊的,跑单帮的个体户,早已成千上万。这些人连宪法都违反了,还有什么可辩解的呢。可是这一切又是我们这个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从单一公有制过渡到多种所有制的国家必然发生的。全民犯法,企业家怎能例外呢。
大家也许可以同意1980年不缴税不算犯法,那么1981年不缴税算不算犯法?1982年呢?今年是所得税法颁布后的26年,据我所知,不缴税,或者少缴税的还大有人在。他们算不算犯法?如果老这么下去,何年何月这税法才能真正立得起来?严格依法办事既行不通,含糊行法又永远不能真正立法。这就是转制国家所面临的困境。明白这里的困难,对企业家的财产是否合法的问题就有一点新认识了。
应该说,在转制国家里犯法的不光是企业家,而是全民性的。既然如此为什么大家不讨论自己犯没犯法,而眼睛只盯住了企业家呢?有少数人犯了红眼病,看见企业家赚钱多,于心不干,专门找他们的毛病,这且不去说它。大多数还不是犯红眼病,而是按照马克思传统经济学的理论,资本家就是剥削者,剥削就是非法。资本的每一根毛孔都渗透着工人的血汗,拥有资本的资本家,从工人身上榨取血汗怎么能合法呢?十六大文件中提到“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大家对于这个提法觉得很难理解。既然是非劳动收入,则一定是剥削性的,为什么剥削还可以合法呢?剩余价值理论是如此之深入人心,它使得我们对于非劳动收入的合法性产生深刻的怀疑。不但对企业家过去赚的钱有怀疑,将来任何人得到的非劳动收入都会怀疑。不彻底放弃剩余价值理论,我们的改革迟早会碰到障碍。可是这个理论还不断在现有的教科书中被反复地传授着。
如果用彻底的剩余价值理论看待企业家,也用同样的理论看待自己,就会发现,我们每个人从银行储蓄得到的利息不也是剥削吗?这和企业家赚利润不是大同小异吗?可是从来没有谁提出利息是剥削,不应该享受,相反,为了利息要交所得税还蛮有牢骚,少“剥削”一点还不同意呢。可见我们这个社会对企业家有根深蒂固的偏见。文革时的“地富反坏右”是反动分子,剥削阶级是敌对阶级,这种种说法远远没有肃清,糊涂思想还有极大的市场。它正在严重地妨碍着改革的更深的进展。
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不同,前者是人权的平等,它必然造成收入的不平等,因为人跟人不同,能力有大小,运气有好坏;后者是经济的平等,它必然有人权的不平等作后盾,只有强制性的压制优秀分子才能做到经济上的平等。经过三十年的试验,我们放弃了计划经济,转制到市场经济,结果果然不错。既然如此,我们就得接受经济上的不平等。市场是变化多端的。几年之内集聚巨大财富是完全可能的;一夜之间从富豪变赤贫也有可能。为了减少这种过大的差距,政府有累进个人所得税,也有社会保险的安全网。这是在现实世界中比较能够接受的制度安排。
对民营企业家的偏见在西方国家里是不存在的。企业家只是一种社会分工。有人愿意当政府官员,有人愿意当大学教授,也有人愿意当电影明星,各有各的志趣。绝没有人认为当了企业家就变了剥削者,就要被另眼看待。难道社会不需要企业家吗?当然不是。现在中国好的企业家太少太少。物以稀为贵,所以企业家的身分很高,也有那么多人花了大价钱去学MBA。设想如果社会上没了企业家将出现什么情况。那时劳动,资本,技术,市场不能合理地组合起来,就业马上就会出问题,经济将停止增长,那是十分糟糕的。企业家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一样,都是社会不可缺少的职务。拿当前的情况看,恐怕企业家更稀少,更值得重视。
企业家当然要守法,即使在转制的过渡期,虽然法制有许多矛盾,也要尽量做到守法,绝不可以故意违法,钻法律的空子。企业家特别要注意不可侵犯他人的权益。不可借钱不还,不可搞假冒伪劣,不可拖欠工资和货款,尤其是不可欺压工人,剥夺他们的休息时间,强令加班加点,或者在恶劣的环境中劳动。这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它远比笼统地讨论剥削,合法性等问题重要得多。
周正毅等人根本不是企业家,他们是一批胆大妄为的骗子。和赖昌星差不多,只有小学文化,根本不懂法律,但脑袋特别灵活,善于钻空子,结果干出惊天动地的大坏事。但是光凭他们自己这点能耐,什么大事都干不成。他们是撬动了掌有大权的政府干部,才能为所欲为,达到他们那些低级趣味的人生目标。他们是我国现阶段社会的怪胎,和企业家根本不搭界。因为出现了周正毅事件就怀疑全国的企业家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我们要理直气壮地,像维护工人农民权益那样地维护企业家的权益。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所有人的权益都是平等地受到同样重视和保护的。只有这样,国家才能走上正轨,避免动乱,持续地发展。
企业家是改革的功臣 茅于轼
我国改革的成功是举世瞩目的。在二十八年间人均收入翻了两番,有两亿多人脱了贫,国际贸易从微不足道增长到世界名列第三。“中国制造”的产品行销全球。中国人追求现代化花了一百五十年的时间,但是过去的一百二十年不是抵御外侮,就是忙于内讧,大部分的人力物力就是这样消耗掉的。只有最近的二十五年,我们确实干成了一些事。当然,我们不必为此而骄傲,因为现在离开我们建成一个民主法治的市场经济的先进社会的目标,还有很远的距离。不过为了总结经验,明确今后应该鼓励什么,防止什么,有必要对过去改革成功的主要经验加以回顾总结。
我认为首先是邓小平拨乱反正,从文革的巨大混乱和敌对的派系斗争,无数的冤假错案中整理出头绪,把国家从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道路上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纲的正确道路。此间有一大批优秀的共产党员,包括胡耀邦等和以后的集体领导做出了贡献。没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任何真正的进步都是空谈。而这个环境正是一大批正直的共产党员,尤其是其中的领导干部的努力为全国人民提供的。
政治领导只是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从事千辛万苦,千头万绪的具体事务的是劳苦大众和企业家,当然也有知识分子。我们建设的成功缺了哪个成分也不行。党的领导,工人农民的劳动,甚至知识分子的努力,都没有谁怀疑过他们所起的作用,但是企业家的贡献却很少有人提起,还有许多人至今仍然以为企业家是剥削者,是阶级斗争的对象,他们有原罪。这种观点,我以为有彻底纠正的必要。我们只要想一想,改革以前一样有共产党的领导, 有工人, 农民, 知识分子, 但是那时候没有创造出多少财富。 而改革以后多了一个企业家, 财富就像泉涌似地爆发出来。可见企业家的重要性。
认为企业家是剥削者是非常陈旧的观点。按照现代经济学的分析,并经过计量经济学对事实的客观检验,证明了在一个平等竞争和自由选择的市场上,各个参与者从市场所获得的报酬等于他为社会创造的财富。或者说,国民所得是按照要素对社会的贡献来分配的。这是一个客观规律,没有任何人能够改变的。换句话讲劳动者得到工资,企业家得到利润,出资人得到利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得到租金。这是一般市场经济的分配规则。
应该承认,我国还没有做到真正的市场经济的分配规则,但是大部分分配已经逐步转移到新规则上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经历了无数的试探,闯过了许多难关,例如开放集市贸易,价格改革,双轨制并轨,国企改制,股票市场的建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等,这些直接间接都和分配原则有关。但是在这一切变革中,我认为最难的就是民办企业的出现。其中企业家经历着最危险,最复杂,最受委曲的经历。
记得改革开始之前,我国已经彻底地消灭了一切私营经济成分,不要说企业家,连单干户也没有。当时党的政策是消灭一切资本主义成分在萌芽状态。老太太在家里养几只鸡都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尾巴,要统统割掉。改革开始以后,政策有点松动,勇敢的个体户开始建立集市贸易,跑单帮。但是政策认为长途贩运和跑单帮是投机倒把,属于严格禁止之列。现在看来,远洋买卖都在做,长途贩运有什么错误。可是政府惩罚跑单帮的人何止几千上万。当时如果没有这些勇敢的先锋分子,哪儿来今天的民营经济的半边天下。
到1984年,修改宪法,这才允许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谓个体工商户是指雇工不超过八人者。因为据说超过八人就成了剥削(多么奇怪的逻辑)。虽然政策有了点松动,但是政府和百姓对个体户仍然侧目而视,在注册登记,税收等方面多加干扰。那时办一个工商执照至少要半年时间;税务局在征税方面多方为难。这种情况也属正常,因为党和国家教导大家三十年,反复灌输资本家如何可恶,资本主义复辟会有千百万颗人头落地。大家对个体户和“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防范也在意料之中。幸亏有一批敢为天下先的先进分子,不畏艰险,在夹缝中求生存,在夹缝之求发展,经过竞争和淘汰,逐渐把最优秀的少数工商户筛选出来,成为后来的企业家。
但是,那时组建个人所有的企业仍属严格禁止之列。直到1988年修改宪法,才“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但是仍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私营经济还是处于动辄得咎的处境,地位十分脆弱,境况岌岌可危。到1993年再一次修改宪法,国家确立了市场经济为发展方向,私营经济才被承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1999年再一次修改宪法,私营经济总算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过程中有无数个人被错误地惩处,有许许多多不幸的故事。其中企业家在极其不利的条件下,冲破万难,不怕牺牲,才有今天我国蓬勃发展的经济局面。和工人农民相比,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他们是最不被理解,因而处境十分困难的一个群体。更不用和政府官员相比了。连臭老九的知识分子的处境也比他们强许多。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取决于它的生产能力,而生产是在企业里进行的,企业的好坏很大程度上是由企业家的领导决定的。所以企业家的状况决定着国家的实力。我国的经济实力从弱小的壮大,主要靠企业家的成长。全世界的企业家没有哪个国家像我们的企业家那样多灾多难,处境艰险。但是我国的企业家为国争了光。当然,大部分企业家未见得有这么远大的眼光,他们主要是为了自己赚钱,但正如亚当。斯密在1776年的《国富论》中所说的,每个人为自利而努力工作时,他也为社会做出了贡献。可以说企业家是我们改革成功的有功之臣。
许多人认为企业家有罪,不是因为剥削(这是我们认识上的重大进步),而是因为他们犯过法。严格讲,许多企业家是有过这样的经历。但是事出有因,因为我国的法律也是从计划经济转移到市场经济来的。许多法律本身就是错的。连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都修改了四次,更不用说其他的法律了。与其说是企业家犯法,不如说是企业家促进了不适当的法律的修改。所以说,有许多情况是法律错了,而不是企业家错了。最近的一个例子就是孙大午案。他没有侵犯任何人,而且为许多人作了好事,可是我们的法律说他犯了法,还判他三年监禁。大家评评理看,究竟是孙大午错还是法律错?法律要不要修改?如果盯住过时的法律,不愿意改,我们改革的前途就被彻底地断送掉了。
更有不少情况,企业家之犯法是因为政府当局处置不当。例如税务局征税,有许多不合理的规定。(见注)企业家反复多次反映,当局起初不认错,后来各方面反映实在太强烈,不得不承认有毛病,但是至今不改。税务局要求企业营业要开发票,这没有错,但是大家纳的税税务局可不给开发票。企业和政府完全不在一个平等的地位上,吃亏的永远是企业。企业家对这种种不合理的做法无法抗衡,只好以恶治恶,用做假账来对付。这样企业家显然是犯法了,但是确实是是事出有因,最初的起因还在政府一边。这种类似的情况不仅仅发生在企业家那里,而且也发生在一般人民群众那里。要说犯罪,就不仅仅是企业家的事了,所以光怪企业家是没有多少道理的。
当然,不能说企业家都是好的,搞假冒伪劣,走私贩毒也是有的。正像共产党虽然领导改革有功,但是贪污腐化的很不少;普通群众中作奸犯科的同样存在,只是各种人由于身分不同,犯错误的方式不同。企业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是有功的。澄清这一点关系重大,因为我国的改革还没有完成,进一步的改革还要靠企业家的作用,比如扩大就业,没有企业家的作用就很难实现。认为企业家有原罪,以后叫他们怎么办?少了他们的作用,国家是祸是福?
原罪的说法渊源于宗教。认为人一生下来就是有罪的。这一点各人有各人的看法。但是人都会犯错误,这一点谁也不能否认。改革中是哪种人犯了错误呢?我认为主要是那些反对改革的人。过去不同意发展民营经济,反对经济上的自由开放,坚持过时的计划经济主张,用老眼光看待西方的先进文明。当然,这些人也不是故意要使国家停滞倒退,他们也希望国家变好,但是观念落后,不能与时俱进,成了改革开放的阻力。相反,那些勇于冲破阻力,甘愿个人承受政治风险的改革先进分子,包括企业家,是改革开放的有功之臣。今后如果我们能够给这些人更多的创造空间,相信我们前进的步伐还能更快一些。
(注∶税务局不承认月薪超过一千元的部分是工资,不让进入企业成本,企业的这部分开支被强制进入利润账下,税务局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税务局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又认为这部分钱是个人工资,该征个人所得税税。对税务局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企业往往用虚报职工人数的办法来对付。又如税务局对企业预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还没有赚到钱,就假定它到年底能获利,先把所得税征了,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一方面中小企业融资难,另一方面税务局事先预征所得税,使企业雪上加霜。企业对付这种不合理做法的办法是扩大成本,隐瞒利润,做假账。这种双方猫捉老鼠式的关系,最终是破坏了社会的信用。要改变这一点,必须政府方面主动改正。)
茅于轼
梓林:
你传过来的茅老师的两篇文章写得很好。语气平和,娓娓道来,却切中要害,严谨透彻。但我觉得最有价值的是“企业家是改革功臣”那篇中最后的那段“注”。它用事实说明了中国企业家在有些情况下为什么会趋向违法经营。这样的报道要能更多一点、更翔实一点,该有多好啊。
其实,经济学各分支的理论教科书中对这类现象都有所分析(如税收理论、管制理论中都有这方面的内容),国外也有这方面的类似经验。但是,国内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和正式报道却几乎没有。以致一般人想当然地断定,企业家违法当然是因为企业家缺德,心黑。
可以肯定,中国的民营企业家(甚至国有企业领导人)们的肚子里,那类被“逼良为娼”的故事多得不计其数,真要搜集的话,一定还会找到更典型、更令人齿冷的故事来。但是,中国的企业家们却对此违莫如深。如果企业家们的这些实际经历能公诸于众,并被做成一些有理论深度的案例研究报告,对于中国的转型研究将利莫大焉。同时,对于消除社会上有关企业的种种负面印象也会产生积极的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讲,目前社会公众对企业家群体的种种负面印象是否也要由企业家们自己负一定责任?你为什么不把自己创业过程中的种种难处、委屈、苦衷公开出来?为什么只吹你过五关斩六将,点石成金,不提你当孙子、被人“斩”和被人“黑”?当然,这样的故事讲出来有可能给当事人招来巨大的麻烦甚至风险,但这只是技术问题,只要想做,是完全有办法处理好的。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国的企业家们还没有意识到,作为一个客观上的社会群体,他们有着超越个人的共同利益。他们中应当有人想到,这个群体的利益和需求应当以一种更明确的方式表达出来;同时,在维护自身共同利益上,需要有一种更自觉的群体公关努力,即让公众理解自己。中国的企业家们仍处于各自谋生、埋头赚钱的状态中。不管用什么手段,只要我自己赚了钱就行。在这种状态下,学者们即使想为企业家们说点公道话,也说不具体,只能抽象地笼而统之。如张维迎所谓“要善待为社会创造财富的人”,以及茅老师的这些理论性解说。实际上,尽管企业家群体是市场化改革的受益者,并被视为某种强势群体,但在面对行政权力、面对官员时,企业家是地地道道的弱势群体,中国的企业家们是在一种严重扭曲的、不规范的市场环境中成长起来。如果公众能够明白这些,他们对中国经济改革现实的认识一定会有不同,对企业家群体的态度也会更客观一点。所谓“原罪说”的非理性也将昭然若揭。
中国的发展和繁荣离不开企业家,中国只有创造出使优秀企业家层出不穷的社会环境来,才有望赶超世界发达国家。而这有赖于法治和民主。我相信,尽管中国的许多企业家迄今在许多情况下是在灰色空间里钻制度空子发财的,但一个法治化的商业环境还是远较现有的中国社会更有利于商业活动,也更能令企业家们心情愉快和有尊严感。但这是需要由全社会,当然也包括企业家们自身,为之努力的。
朝华
2006年12月24日22:27:16
朝华:
我们的讨论已经挂在我的博克上,你不介意吧?
梓林
2006年12月24日 22:27:57
梓林:
你不怕招来骂声一片?
朝华
2006年12月24日22:36:05
朝华:
你不是说“中国的“文艺复兴”。唯其艰难,才需要知识分子矢志不移,持之以恒。这包括不做荆轲式的冒险和孤注一掷。开启民智,哪能一蹴可就”吗?我怕什么?有你给我撑腰。
梓林
2006年12月25日09:4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