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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表定价里的纳税“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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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是对一些特殊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消耗品及不可再生的资源消费品征收的税费,用以调节我国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抑制超前消费需求,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
  所以需要交纳消费税的企业,可以通过定价来争取让自己生产的产品适用最低税率,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让我们以手表生产厂家的具体定价为例,来探讨消费税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我们假设一家手表生产厂家(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去年生产了一种新型手表,该手表外型独特,做工精良,市场调查的结果非常令人满意。因此,手表厂决定将手表定价在1.1万元(不含增值税)上市销售,并且在头一个月内成功售出1000只。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3月20日颁布的(财税【2006】33号)文件,从2006年4月1日起对高档手表征收20%的消费税。高档手表的定义为:包含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万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所以,手表厂目前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忽略可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1.1×20%×1000=220万元
  应纳附加税费=[(1.1×1000×17%)+220)]×10%=40.7万元
  收入扣除税费后的实际收益=1.1×1000-220-40.7=839.3万元
  在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高档手表的定价点在1万元。那么,如果手表厂把这款手表的定价下调到9999元,手表厂就可以不缴纳消费税。定价调整后,手表厂的销售税金及附加:
  因售价低于税法规定,不需缴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税额=0元
  应纳附加税费=0.9999×1000×17%×10%=17万元
  所以当月手表厂因为这种手表的销售共应承担相应税收17万元。
  修订定价后手表厂的实际收益=0.9999×1000-17=982.9万元
  筹划后,手表厂可提高实际收益143.6万元。因此,在为商品定价时,除了考虑市场接受能力和商品成本之外,考虑税收起征点也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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