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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轻重篇新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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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管子轻重上 关于管子轻重的著作年代
      一、引言
      二、进攻的几个主要据点
      三、全面围攻
      四、两个最后堡垒突破
    论管子轻重中 关于管子轻重之理论的体系
      一、轻重一词之起源及其涵义
      二、轻重理论中的若干基本原则
      三、体现轻重原则的两个重要工具
      四、所谓轻重之筴的具体措施
      五、本书在理论上所暴露的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
    论管子轻重下
    管子轻重一巨(筴)乘马
    管子轻重二乘马数
    管子轻重三问乘马(亡)
    管子轻重四事语
    管子轻重五海王
    管子轻重六国蓄
    管子轻重七山国轨
    管子轻重八山权数
    管子轻重九山至数
    管子轻重十地数
    管子轻重十一揆度
    管子轻重十二国准
    管子轻重十三轻重甲
    管子轻重十四轻重乙
    管子轻重十五轻重丙(亡) 管子轻重十六轻重丁
      管子轻重十五轻重丙(亡)
      管子轻重十六轻重丁
    管子轻重十七轻重戊
    管子轻重十八轻重己 管子轻重十九轻重庚(亡)
  
  
  
论管子轻重上──关于管子轻重的着作年代   一、引言  《管子.轻重》十九篇,亡失了三篇,现存十六篇。它和《管子》其它各篇不是一个思想体系。它是一部专门讨论财政经济问题的书。其中有许多问题,是西汉一代和王莽时代所特有的,与普通的财政经济的性质迥不相同。由于作者故弄玄虚,把自己在财政经济上的意见,用讬古改制的方法,说成是历史上有名的大政治家管仲的主张,蒙蔽了不少从事研究这部书的学者。梁启超作《管子传》一书,对于书中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理论,有些地方算是最能发前人之所未发。但他一则误信此书为管仲所作,把时代提前了好几百年;又由于梁氏对书中的财政经济理论,完全采用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观点来进行解释,所以他对于此书的了解,也就不能达到 “心知其意”的境界。王国维在其所着《月氏未西徙大夏时故地考》一文中,则认为《轻重》诸篇是汉文、景间所作,但他引以为唯一之证据,仅书中“玉起于禺氏 ”一条,而无视于书中所反映的有关文、景以后的许多史实,未免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毛病。罗根泽在其所着《管子探源》一书中,曾列举了十二条证据,证明此书乃汉武、昭时理财家所作,在时代上比梁、王二氏推进了一步;但罗氏所引证据,只是从字面上着眼,没有能更深入的去了解书中所讨论问题的真正核心,因而他的结论也就不能完全令人满意。文化大革命前胡寄窗在其所着《中国经济思想史》中,则把《管子》列入战国时代孟轲之后和荀况之前,既误将本书与《管子》其它各篇混为一个思想体系,而在时代问题上又从王、罗二氏已经前进了一步的地方倒退了回去,这也是未免使人失望的。   根据我个人不成熟的意见,则认为本书与《管子》其它各篇不是一个思想体系。它是西汉末年王莽时代的人所作。关于这种观点,都散见在拙稿《管子轻重篇新诠》各篇中。一九五四年十月,已故中国科学院院长郭沫若同志在其所着《管子集校.引用校释书目提要》中对此有所批评,说是“证据薄弱,说难成立”。但同年四月写信给我,不久又约我到他家里去谈话,都用极其热忱的态度表扬我,并鼓励我:“把这些观点写成一篇综合的研究──即是写成一篇论文形式,似乎更便于发挥。”这就充分表现了他对一个在学术上持不同意见的人的高度民主风格。事隔二十多年,我才把这篇论文写了一个轮廓,不意郭老已因病逝世,就正无从,痛悼曷极!现在把它整理出来,敬献于尊敬的郭老英灵之前,兼以求教于海内同好!    二、进攻的几个主要据点  本书是古人故弄玄虚,用伪装的方法,在学术史上打的一个埋伏。要攻破这个埋伏,揭开它的伪装,以期露出本来面目,势非采用作战的方法,先建立几个主要的据点,作为进攻的根据地;然后稳扎稳打,由点及线,再进行全面的围攻,决不足以获得最后的胜利。   现在,就让我们依照这个作战计划进行吧!   第一,本书之成,不得在汉高祖刘邦七年(前二00)封陈平为曲逆侯以前──《轻重甲》:“管子曰:‘女华者,桀之所爱也,汤事之以千金;曲逆者,桀之所善也,汤事之以千金。内则有女华之阴,外则有曲逆之阳,阴阳之议合而得成其天子,此汤之阴谋也’。 ”这里有“曲逆”二字,便是一个大破绽。考《汉书.陈平传》载刘邦被匈奴围于白登,用陈平奇计,使使间厚遗单于阏氏,单于,匈奴君主称号。阏氏音烟支,单于嫡妻的称号。围以得解。刘邦回师,路过曲逆,乃诏御史以陈平为曲逆侯。这是汉高祖七年的事。这里最宜注意的:   一、曲逆是陈平的封号,是汉高祖七年才被封的,在此以前没有过。   二、陈平之被封为曲逆侯,是由于他是汉朝的一位大间谍。他曾为刘邦前后出过六次奇计,不仅解了白登之围,而且远在楚汉战争期间,他还一次从刘邦手里领用过黄金四万斤,去离间项羽和范增的君臣关系,破坏他们之间的团结,收到了灭亡楚国的效果。这与“汤事之以千金”正相符合。   三、刘邦在白登被围得解,确实是得了匈奴冒顿单于阏氏的力量。而阏氏的肯于出力,又确实是通过大间谍陈平的奇计,使使厚遗她才实现的。这与所谓“汤以千金事女华”和“阴阳之议合”等说法也完全一致。当然,它决不是在写刘邦,但也决不是在写汤。它只是要说明一个关于用金钱实行离间的间谍政策,所以就从脑子中所能记忆的有关这一类事件的人物信手拈来,编成一个故事,作为这个政策的具体例证罢了。   第二,本书之成,不得在汉文帝刘恒十二年(前一六八)徙淮南王为梁王以前──《轻重戊》:“恒公曰:‘今吾欲下鲁、梁,何行而可?’管子对曰:‘鲁、梁之民俗为绨,公服绨,令左右服之,民从而服之。公因令齐勿敢为,必仰于鲁、梁。则是鲁、梁释其农事而作绨矣。’桓公曰:‘诺。’即为服于泰山之阳,十日而服之。”尹注云:“鲁、梁二国在泰山之南,故为服于此,近其境也,欲鲁、梁人速知之。”案当齐桓公时,齐、鲁附近无梁国。至战国,魏都大梁,始以梁称。然大梁之梁,并不在泰山之南。泰山之南之梁国,至汉文帝刘恒用贾谊言,徙淮阳王为梁王始有之。《汉书.贾谊传》:“
梁王胜死,无子。谊上疏曰:‘臣愿举淮南地以益淮阳而为梁王立后。割淮阳北边二三列城与东郡以益梁。不可者,可徙代王而都睢阳。梁起于新郪以北着之河,淮阳包陈以南揵之江。则大诸侯之有异心者破胆而不敢谋。梁足以扞齐、赵,淮阳足以禁吴、楚。陛下高枕,终无山东之忧矣。’文帝于是从谊计,乃徙淮阳王武为梁王,北界泰山,西至高阳,得大县四十余城。”又《汉书.文三王传》也有“梁孝王武为代王。四年,徙为淮阳王。十二年,徙梁……居天下高腴地,北界泰山,西至高阳,四十余城多大县”的记载。据此,是“北界泰山”之梁至汉文帝刘恒十二年才开始出现。今此文言梁与鲁皆在泰山之南,足证其所谓梁者,确系指“割淮阳北边二三列城与东郡以益梁”而“起于新郪以北着之河”之后的“北界泰山”之梁而言,实甚明显。
  第三,本书之成,不得在汉武帝刘彻元鼎二年(前一一五)修昆明池及元鼎六年(前一一一)平定南越以前──《轻重甲》:“桓公曰:‘天下之国莫强于越。今寡人欲北举事孤竹离枝,恐越人之至,为此有道乎?’管子对曰:‘君请遏原流,大夫立沼池。令以矩游为乐。则越人安敢至?……请以令隐三川,立员都(□ ),立大舟之都。大舟之都有深渊,垒十仞。令曰:能游者赐千(十)金。’未能用金千,齐民之游水者不避吴越。桓公终北举事于孤竹离枝,越人果至,隐曲蔷(灾)以水齐。管子有扶(同浮)身之士五万人,以待战于曲蔷(灾),大败越人。此之谓水豫。”案越于春秋诸国,最为后起。在齐桓公时,尚未通于中国。以后勾践北上中原,与诸侯争霸,然距齐桓公之死,已百七十余年。且为时甚暂,即又寂焉无闻。齐桓公时,安得云 “天下之国莫强于越”?这是以汉武帝刘彻修昆明池训练水军以平定南越事为背景。史载高后吕雉死,赵佗因以兵威财物赂遗闽越西瓯骆役属焉。东西万余里,乘黄屋左纛,称制与中国侔。文帝刘恒时,虽经陆贾说令臣服于汉,然至武帝初年,其相吕嘉倔强益甚。是时,汉正与北方匈奴对抗,而南越常为北征军后顾之忧。刘彻之欲灭南越,实非一朝一夕之故。《史记.平准书》载:“是时粤(越)欲与汉用船角逐。乃大修昆明池,列观环之。治楼船,高十余丈,旗帜加其上,甚壮。”索隐:“昆明池有豫章馆。豫章,地名,以言将出军于豫章也。”这是元鼎二年(前一一五)的事。至元鼎五年(
前一一二),不过三年,刘彻果派伏波将军路博德等将江淮以南楼船二十万人(《汉书》作十万人)与越驰义侯所将巴蜀夜郎之兵齐会番禺。次年(前一一一),遂平定越地以为南海等九郡。今观此文,有云:“天下之国莫强于越,今寡人欲北举事孤竹离枝,恐越人之至 ”,不就是刘彻欲北伐匈奴而南越常为后顾之忧的反映吗?“大夫立沼池……请以令隐三川,立员都,立大舟之都”,不就是刘彻大修昆明池的反映吗?其它如“三川”,则是长安泾、渭、汧三川之反映。如“大舟”云云,则是所谓“治楼船,高十余丈,而旗帜加其上”的反映。如“扶身之士五万人”,则是路博德等所率江淮以南楼船二十万人的反映。如“曲灾”则是“番禺”的反映。所不同的,只是把汉人南征,改为越人北犯罢了。
  第四,本书之成,不得在王莽居摄三年(公元八)于镇压翟义、赵明及西羌等起义军时大举封拜及始建国四年(公元一二)立为附城五差之制以前──《揆度篇》云:“今天下起兵加我,臣之能谋属国定名者,割壤而封;臣之能以车兵进退,成功立名者,割壤而封;然则是天下尽封君之臣也,非君封之也。天下已封君之臣十里矣,天下每动,重封君之民二十里……”案此处所论,显然是以王莽居摄三年镇压翟义、赵明及西羌等起义军后大封功臣,和始建国四年立为“附城五差”之制为背景。第一,所谓“今天下起兵加我,臣之能谋厉国定名者,割壤而封,臣之能以车兵进退成功立名者,割壤而封”云云,盖即王莽于镇压翟义时,下诏封车骑都尉孙贤等五十五人皆为列侯及镇压赵明、西羌等时, “置酒白虎殿,大封拜……以大小为差,封侯伯子男凡三百九十五人”(见《汉书.翟先进传》)的反映。第二,所谓“封地十里”,古无此制。《孟子.万章篇》、《礼记.王制》、董仲舒《春秋繁露.爵国篇》论封建,皆无封地十里之说。《史记汉兴以来诸侯年表》言:“武王、成、康所封数百,而同姓五十五,地上不过百里,下不过三十里。”又云:“天子观于上古,…… 使诸侯得推恩分封子国邑,……大国不过十余城,小侯不过十余里。”是历代事实上亦无有“封地十里”者。至王莽始建国四年立为“附城五差”之制,然后才有所谓“自九以下,降杀以两,至于一成”的规定。(《汉书.王莽传》)“降杀以两”就是说以两数相减,自九以下而七、而五、而三,以至于一。“至于一成”者,如淳注云:“十里为成。”今此又云“天下已封君之臣十里”,正是王莽制度之反映。至下文又言“天下每动,重封君之民二十里”者,是说贾人利用战争所得之盈利,相当于方二十里之封君,这和《史记.货殖传》所言“今有无秩禄之俸,爵邑之入,而乐与之比者,命曰素封”,意义是一样的。    三、全面围攻  据点既经建立,第二步就可以根据这些据点,向整个埋伏实行全面围攻。关于本书所用各种例证,确为汉代及王莽时代的实际历史事实者,除以上各个据点外,其它散见于书中各篇者,为数尚多。把这些伪装全面揭开,以期露出它的本来面目,我想应该不是没有意义的工作。兹为便于说明起见,特按照汉代帝王次序分别叙述如后:   甲、属于汉高祖时代者──  一、贺献制度的反映──《轻重甲》:“管子对曰:请以令使贺献出正籍者必以金。”“贺献”二字,又分见《轻重乙》及《轻重丁》。其制实始于汉。《汉书.高纪》:“十一年二月诏曰: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可见贺献即朝献,而朝献之有程,实自汉高祖十一年才开始规定的。   二、公葬制度的反映──《揆度》:“管子曰:匹夫为鳏,匹妇为寡,老而无子者为独。君问其若有子弟师役而死者,父母为独。上必葬之,衣衾三领,木必三寸。乡吏视事,葬于公壤。”这里所述,与《汉书.高纪》所载:“八年十一月,令士卒从军死者,为槥,归其县,县给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长吏视葬”,内容完全相同。   乙、属于文帝时代者──  一、严道铜山铸钱的反映──《山权数》:“汤以庄山之金铸币。”案此语又见《轻重戊》篇。《盐铁论。力耕篇》亦有此语,惟庄山作严山。严山即庄山,东汉避明帝讳,故改为严山。严山就是严道山,其山产铜。《史记.佞幸传》:“太中大夫邓通方宠幸,上欲其富,赐之蜀严道铜山,得自铸钱,邓氏钱遍天下。”按《明一统志》:“严道废县,在雅州治东。秦始皇灭楚,徙严王之族以实其地,故名。”又《太平御览》六十六引《蜀记》亦云:“秦灭楚,徙严王之族于严道。” 《括地志》则云:“秦昭王相严君疾封于此,故县有是称。”是严道之得名,不论是由于严君疾,或楚庄王,要之皆在战国末年或秦始皇时,则可确定。至其以严道铜山之铜铸钱,则直至汉文帝时,始由邓通为之。可证本书之成,决不得在汉文帝赐邓通铜山以前了!   二、除其田租的反映──《山国轨》有“去其田赋以租其山”的话。它主张“立三等之租于山”,以代替田赋旳收入。《国蓄篇》也认为“以田亩籍,谓之禁耕”。这和《汉书.文纪》二年和十二年,两次赐天下农民田租之半;十三年,全除田之租税,用意是完全一样的。   丙、属于景帝时代者──  一、珠玉金银等三等币制之反映──《国蓄篇》云:“以珠玉为上币,以黄金为中币,以刀布为下币。三币握之非有补于暖也,食之非有补于饱也。先王以守财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地数》、《揆度》、《轻重乙》等篇所言略同。案以珠玉、黄金及刀布同用为币,于古无闻。至秦并天下,始行三等货币制。《史记.平准书》云:“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三等,黄金以镒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汉书.食货志》“三等”作“二等”。颜师古曰:“上币者,二等之中,黄金为上,而钱为下也。” 汉兴,币制屡有变更,然大抵皆因秦旧。据“各随时而轻重无常”一语,则珠玉在秦汉时虽不为币,而一般人之心理,以其难得,仍甚重视之。其价值与地位,往往远驾于黄金之上。虽无货币之名,而实际则等于最高等之货币。故《平准书》即迳云“秦中一国之币为三等” 。事实上,在汉时,珠玉确已取得最高等货币之地位。故《汉书.景纪》后三年正月诏云:“黄金珠玉,饥不可食,寒不可衣,以为币用,不知其终始。”《食货志》晁错上疏云:“夫珠玉金银,饥不可食,寒不可衣,然而众贵之者,以上用之故也。其为物轻微易藏,在于把握,可以周海内而无饥寒之患。”《贡禹传》载禹疏亦云:“宜罢采珠玉金银之官,毋复以为币。”贡禹此疏,上于汉元帝初元五年,为御史大夫时。可见到了元帝时代,汉朝还是以珠玉金银为币的了。本文所论三等币制,不仅是反映了秦汉时代的实际情形,而且其所谓 “三币握之非有补于暖也,食之非有补于饱也”二语,亦系从上引景帝诏文及晁错疏文中“饥不可食,寒不可衣”蜕化而来。又“先王以守财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数语,则与《食货志》载贾谊疏所谓“上挟铜积,以御轻重,以临万货,以调盈虚,以收奇羡”一段文字,有抄袭之关系,而它的时代性,也就很显而易见了!   二、更名诸侯丞相为相的反映──《轻重戊》: “楚王闻之,告其相曰”;又云:“代王闻之,告其相曰”;又云:“衡山之君告其相曰”。《轻重己》也说:“路有行乞者,则相之罪也。”案汉初诸侯王国,皆设有丞相,与中央同。至景帝中五年,始更名诸侯丞相为相。见《史记.景纪》、《汉书.景纪》及《百官公卿表》。楚在春秋战国时,皆有令尹而无相。衡山为汉所立国。今此文言楚、代、衡山皆有相,则其所谓相,必非“张仪相秦”及“苏秦并相六国”之相,而为汉景帝中五年所改之相,实甚明显。   丁、属于武帝时代者──本书是汉末王莽时代的人讨论封建国家统制经济政策的书,而武帝一代,则是这一政策创造和实行的主要时代。所以书中对于武帝一代的历史事实之反映,分量也就特别的多。这里仅举其最显着的数条于左:   一、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的理财思想之反映── 《巨(筴)乘马》:“管子曰:国器皆资(赡),无籍于民。”籍就是赋敛。这是说不必赋敛于民,而国家所需要的器械都能足用的意思。这类的句子,在本书中不止一见。如:“故开阖皆在上,无求于民”(《乘马数》),“故万民无籍而国利归于君也”(《国蓄》), “故不求于万民而籍于号令也”(同上),“则籍于财物,不籍于人”(《山国轨》),“乘令而进退,无求于民”(同上),“桓公问于管子曰:不籍而赡国,为之有道乎?管子对曰:轨守其时,有(又)官(管)天财,何求于民”(同上),“齐之战车之具具于此,无求于民,此去丘邑之籍也。”(同上),“军五岁毋籍衣于民”(《地数》),“终身无籍于民”(同上), “五官(管)之数,不籍于民”(《揆度》),“然则自足,何求于民也”(《轻重甲》),“请以令断山木鼓山铁,是可以无籍而用足”(《轻重乙》),“故国八岁而无籍”(
《轻重丁》),“未尝籍求于民而使用若河海”(同上)。盖本书着者正以无籍而用足为其理财之中心思想。故极力主张施行轻重之策,而不主张直接向人民进行赋敛。梁启超名之曰“无籍主义”,是很有道理的。然此种无籍主义,实完全本之于汉武帝时之大理财家桑弘羊而非着者所自创。《史记.平准书》记桑弘羊理财之成绩云:
    “于是天子北至朔方,东到泰山,巡海上,并北边以归。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钱金以巨万计,皆取足大农。……而诸农各致粟山东,漕益岁六百万石。一岁之中,太仓甘泉仓满,边余谷。诸物均输帛五百万匹。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 “一岁之中”是指的汉武帝元封元年。这是对桑弘羊推行的盐铁、均输等官营政策的总结。据《汉书.萧望之传》,张敞也说:“昔先帝(指武帝)征四夷,兵行三十余年,百姓犹不加赋而军用给。”《盐铁论.轻重篇》御史亦云:“大夫各(君)运筹筴,建国用,笼天下盐铁诸利,以排富商大贾。买官赎罪,损有余,补不足,以齐黎民。是以兵革东西征伐,赋敛不增而用足。 ”可见此种成绩,确为武帝时桑弘羊所创造之历史新记录。虽《盐铁论.非鞅篇》及《禁耕篇》,大夫曾有“ 商君相秦……不赋百姓而师以赡”之言,《汉书.吴王濞传》亦载“吴有豫章铜山,……以故无赋国用饶足” ,似“无籍主义”,在桑弘羊前,秦相商鞅及吴王濞即已先后行之。然两者皆不过财政经济上之自发的事实,而尚未能演为完整之理论体系。至桑弘羊根据汉武帝一代在财政经济上之实践,始以极肯定而强调之语气,正式宣布于全国经济会议之前。而本书着者则又继承此一理论体系而更发扬光大之。大抵全书之中,无一篇不是以“无籍主义”为其中心的主题;所提方案亦无一而非实现此一中心主题之具体设计。故《管子.轻重》一书,我们竟可以称之为“无籍赡国论”。《巨(筴)乘马》篇的“国器皆赡,无籍于民”,不过是无数具体设计中之一端而已!   二、盐铁专卖政策的反映──古无以盐铁并称者,至秦汉时始有之。这一点,罗根泽在其所着《管子探源》中,已有极详尽之论证,这里不必再赘。本书则往往以盐铁并称。如《山国轨》云:“盐铁之筴足以立轨官”,又说:“盐铁抚轨”,即其明证。至《海王篇》则谓之“官山海”。官即管之假借。管就是今日经济学上的所谓管制、独占。山产铁,海产盐。故官山海,就是盐铁专卖。《海王篇》前半讲“正盐筴”,后半讲“ 铁官之数”,就是盐铁专卖政策的具体内容。此外《地数》、《轻重甲》、《轻重乙》等篇也都有专章讲到盐铁专卖。而历史上大规模实行盐铁专卖者实以汉武帝时为最盛。本书所述,除《轻重乙》提出关于山铁民营系对桑弘羊政策有所修正外,其余则与汉武帝所行之法完全相同。至《地数篇》所云:“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则与孔仅、东郭咸阳所言 “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釱左趾,没入其器物”,不仅制度相同,即文字亦无大异了!   三、边疆四裔及其特产之反映──《轻重甲》言吴、越产珠象,发、朝鲜产文皮●服,禺氏产白璧,昆仑之虚产璆琳琅玕,而其地距中国皆为八千里。《地数》、《揆度》、《轻重乙》等篇,则言“珠起于赤野之末光”,“玉起于禺氏之边山”。或曰“禺氏之玉”,或曰“禺氏边山之玉”,或曰“玉起于禺氏之旁山”,或又曰“玉起于牛氏之边山”,其地距周皆为七千八百里。这些也都是以汉武帝时代之疆土情况为背景者。《轻重甲》一开首即以“四夷不朝”为谈话之主题,便非汉武帝以前之任何帝王所能说出的口气。而文中所列举的四夷国名及其方位,亦唯汉武帝时代之疆域足以相当。所谓吴越,当然是指汉武帝时代的两粤而言。赤野末光,地望未详。但赤野或当作赤道之野讲,其地必在南方,也是属于两粤的地方。所谓发、朝鲜,发就是北发,发与朝鲜连言,可能就是汉武帝时的秽貊朝鲜。所谓禺氏或牛氏,禺牛一音之转,应该就是汉武帝时代的大月氏。至昆仑之虚,虽汉武帝时代无此国名,然《史记.大宛传》云:“汉使穷河源,河源出于窴。其山多玉石,采来,天子按古图书,名河源所出山曰昆仑云。” 则所谓“昆仑之虚”者,似亦指今新疆之和阗及其以西的西域各国而言。昆仑之虚很重要。昆仑与出玉之河源于阗发生联系,至汉武帝时始有之。王国维以月氏为匈奴所败,在汉文帝四年,而其西居大夏,则在武帝之初,因而断定月氏既败于匈奴以后,徙居大夏以前,其居必在且末于阗间。其说甚是。但因此遂疑本书为汉文、景时所作,置武帝时始有之昆仑之虚及武帝以后的其他种种事实而不提,则未免有断章取义、不从联系看问题之诮了!   四、平牡马价的反映──《揆度篇》:“阴山之马具驾者千乘,马之平价万也。”案古无平马价之说,汉武帝时始有之。《汉书.武纪》:“元狩五年,天下马少,平牡马匹二十万。”又《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梁期侯当千,太始四年,坐卖马一匹贾钱十五万,过平,臧五百以上,免。”过平,是说超过了规定的价格。元狩五年平价为二十万。此言“十五万过平”,可见元狩五年以后,太始四年以前,又有一次平马价之举,而其价则在十五万以下。不论其价为多少,但都是汉武帝时的事则可肯定。又阴山原属匈奴。至汉武帝太初三年遣光禄勋徐自为筑五原塞外列城,西北至卢朐(见《汉书.武纪》),才正式收入中国版图。此处说阴山之马可以用平价收购,上文又言“阴山之礝□”,可以做为“海内玉币”之一。在汉武帝以前是不可能的。   五、衡山王赐使其太子孝客江都人救赫陈喜作輣车镞矢的事件之反映──《轻重戊》:“桓公问于管子曰:吾欲制衡山之术,为之奈何?管子对曰:公其令人买衡山之械器而卖之。”案各书皆不言春秋战国间有衡山国。衡山之名,最早见于《史记.秦始皇本纪》。其原文云:“始皇二十八年,乃西南渡淮水,之衡山、南郡,浮江,至湘山祠。……上自南郡、武关归。”《正义》引《括地志》云:“衡山一名岣嵝山,在衡州湘潭县西四十一里。始皇欲向衡山,即西北过南郡,入武关,至咸阳。”若如此说,以衡山为南岳之衡山,是始皇当日并未到达衡山了。但《史记》原文明明记载“之衡山”三字于“渡淮水”之后,与至“南郡,浮江,至湘山祠”之前。可知始皇当日在至南郡浮江至湘山祠之前,确已到达衡山,而其地则必在淮水与南郡之间。且南岳的衡山,在秦、汉时,尚未为人所重视,故不在天下名山之内。《史记.封禅书》言秦汉关东名山凡五:即石室(嵩山)、恒山、湘山(即始皇所祠者,乃洞庭湖中的君山)、会稽、泰山是也。然则始皇所到之衡山,必非南岳之衡山甚明。考楚项羽封吴芮为衡山王,都邾。《正义》引《括地志》云:“故邾城在黄州黄冈县东南二十里。本春秋时邾国。”其地在秦当为一郡,而项羽因之以为国。此为衡山国之初见。汉时,衡山复为郡,属淮南王黥布。文帝十六年,立淮南厉王子安阳侯勃为衡山王。是为衡山国之再见。景帝五年,吴楚七国反,吴楚使者至衡山,衡山王坚守无二心。及吴楚已破,衡山王入朝,上以为贞信,劳苦之曰,南方卑湿,徙王于济北以褒之。卢江王以边越,数使使相交,徙为衡山王,王江北。是为衡山国之三见。武帝时,淮南王安、衡山王赐谋反。元狩元年,衡山王赐以反自杀。国除为衡山郡。于是衡山国之名乃绝。又《史记.衡山王传》称“王使(太子)孝客救(《汉书》作“枚”)赫、陈喜作輣车镞矢。”这里所说的“輣车镞矢”很有意义。这便是本书所指的“公其贵买衡山之械器而卖之”的械器。这些械器的制作方法和它的威力,我们今天已不能详知。但衡山王既要谋反,则他所制造的輣车镞矢,必是一种有名的武器,实无可疑。因此,衡山的械器,遂为当时人所盛称,因而也遂能反映到本书着者的脑海内。而这件事正出在汉武帝时代。那么本书之成,决不得在汉武帝以前,这又是一个旁证了。   戊、属于宣帝时代者──  一、长度制度的反映──《轻重甲》:“民无以与正籍者,予之长假;死而不葬者,予之长度。”从来注家,对“长度”一词,提出了很多不同的解释,但都是就字论字,与原有含义皆不相关。我在拙稿《管子轻重篇新诠》中辩之甚详。实则“长度”一词,乃汉代一种有关财政开支之专门术语。《汉书.杨恽传》:“恽为中郎将,罢山郎,移长度大司农以给财用。”应劭注: “长,久也,一岁之调度也。”颜师古曰:“言总计一岁所须财用及文书之调度而移大司农,以官钱供给之,更不取于郎也。”原来汉制:郎官初到,依例要先缴一笔费用,作为该机关所需财用及文书之开支。杨恽为中郎将后,革除了这个制度,另行造具预算,移文通知大司农拨款应用。这里是说死而无钱安葬者,得由政府以所谓“长度”者予之,使其持向所在地官府支取官钱,作为购备棺衾之用。考杨恽为中郎将,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在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六六)。至神爵元年(公元前六一)迁为诸吏光禄勋止,共在职五年。这个制度的改革始于何年?今已无由详知。但至宣帝派杨恽为中郎将时,才在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则是可以肯定的。   己、属于王莽时代者──  一、居摄思想的反映──《轻重戊篇》:“桓公曰:‘然则当世之王者何行而可?’管子对曰:‘帝王之道备矣,不可加也。公其行义而已矣。’公曰:‘其行义奈何?’管子对曰:‘天子幼弱,诸侯亢强,聘享不上。公其弱强继绝,率诸侯以起周室之祀。’公曰:‘
善’。”案齐桓公时,周天子虽弱,但无甚年幼者。桓公生于周庄王十二年,卒于襄王九年。庄王立十五年卒,子厘王立。厘王立三年,桓公始霸。厘王五年卒,子惠王立。惠王立二十五年卒,子襄王立。襄王有弟曰叔带。襄王即位时,叔带与王争立,几次逐王于外。赖晋文公纳王而诛叔带,大难始平。以上各王,有子有弟,皆非“幼主”可知。依照本书各篇所反映之历史事实,已证实为汉人作品。则此处所谓“天子幼弱”者,亦当于汉代帝王中求之。汉代共十三帝,幼主凡三。一为昭帝刘弗陵,即位时年仅八岁。二为平帝刘衎,即位时亦仅九岁。三为孺子婴,即位时年才二岁。刘衎之时,无“诸侯亢强,聘享不上”之事。惟刘弗陵时,燕王旦与上官桀等有与霍光争夺权位之行为。孺子婴时,亦有安众侯刘崇与其相张绍等百余人起兵攻宛及东郡太守翟义立严乡侯刘信为天子,移檄郡国共起诛莽之举。然刘弗陵时,刘彻有子甚多。天子虽云“幼弱”,但不得言 “继绝”。惟哀帝刘欣死后,确有“大统几绝”情事。《汉书.王莽传》云:
    “哀帝崩,无子。太皇太后即日驾之未央宫,遣使驰召莽,拜莽为大司马,与议立嗣。莽白以安阳侯王舜为车骑将军,使迎中山王奉成帝后,是为孝平皇帝。帝年九岁。太后临朝称制,委政于莽。” 同传又云:张竦为刘嘉作奏曰:“建平、元寿之间,大统几绝,宗室几弃。赖蒙陛下圣德,扶服振救,遮扞匡卫,国命复延。”又《平纪》云:“中山王即皇帝位,……帝年九岁。……大司马莽秉政。……群臣奏言大司马莽功德比周公。”又《诸侯王表》云:“而本朝短世,国统三绝。师古曰:谓成、哀、平皆早崩,又无继嗣。是故王莽知汉中外殚微,本末俱弱,亡所忌惮,生其奸心。因母后之权,假伊召之称。颛作威福庙堂之上,不降阶序而运天下。”可见此文内容,必系暗指王莽居摄而言,而且作者还有意识地把这件事叫做“行义”,他的立场,显然是站在王莽一边的。   二、黄虞思想的反映──《巨(筴)乘马篇》云:“虞国得筴乘马之数矣。”又云:“此有虞之筴乘马也。”庞树典以“虞国即虞叔之国。在春秋前虞国盛时,必有善法,为管子所取法”。案此说无据。既曰“有虞”,则非春秋之虞可知。此虞国及有虞,盖亦作者假讬之词,然亦实为一定政治背景下之意识形态的反映。考《汉书.王莽传》载:     “始建国元年,王莽曰:‘惟王氏,虞帝之后也,出自帝喾。’于是封妫昌为始睦侯,奉虞帝后。 ”     “予前在摄时,始建郊宫,定祧庙,立社稷,……以着黄虞之烈焉。自黄帝至于济南伯王,而祖世氏姓有五矣。黄帝二十五子,分赐厥姓十有二氏。虞帝之先受姓曰姚。其在陶唐曰妫,在周曰陈,在齐曰田,在济南曰王。予伏念皇祖考黄帝,皇始祖考虞帝,以宗祀于明堂,宜序于祖宗之亲庙。……姚、妫、陈、田、王氏凡五姓者,皆黄、虞苗裔,予之同族也。” 此外,传中及《元后传》,以“予之皇祖考黄帝,皇始祖考虞帝”作“家史”宣传之处不一而足。由此可见黄、虞二帝与王莽是很有关系的。故班固云:“而莽晏然自以为黄、虞复出也。”今观本书,开宗明义第一章,就提出有虞为所谓“筴乘马之数”之创立者。《地数篇》则以黄帝为“陶天下为一家”之典型人物。在《揆度》、《国准》、《轻重戊》诸篇,或以黄帝与尧、舜并称,或以黄帝、有虞并称,皆与一般叙述古代帝王世系之以唐、虞并称者不同。这无疑是受了王莽宣传祖德之影响有以使然。而本书作者对于王莽的态度,也就不说自明了。   三、“宝黄冢赤”思想的反映──《轻重己》: “以春日至始数四十六日,春尽而夏始。天子服黄而静处。”为了这一个“黄”字,引起了很多学者们的争论。实则汉代尚赤,新莽尚黄。这里虽仅一字之不同,然实为两个时代特征之反映。汉兴之初,因刘邦夜杀大蛇,自以为蛇者白帝子,而杀之者赤帝子,故服色尚赤。其后,武帝太初改制,虽曾一度尚黄,但并不同时排赤。且自刘向父子倡为汉得火德之说,于是服色尚赤,乃成定论。至于新莽,乃大倡其“宝黄冢赤”之说。《汉书.王莽传》云:     “梓童人哀章见莽居摄,即作铜匮为两检,署其一曰‘天帝行玺金匮图’,其一署曰‘赤帝行玺某传予黄帝金策。’……即日昏时衣黄衣持匮至高庙以付仆射。戊辰,莽至高庙拜受金匮神坛,下书曰:‘赤帝汉世高皇帝之灵,承天命传国金策之书,予甚祇畏,敢不钦受。以戊辰直定御王冠,即真天子位。定有天下之号曰新。其改正朔,易服色,以十二月朔癸丑为建国元年正月之朔,以鸡鸣为时,服色配德上黄,牺牲应正用白。使节之旄幡皆纯黄,其署曰新使五威节,以承皇天上帝威命也。’” 莽又曰:     “予前在大麓,至于摄假。深惟汉氏三七之阨,赤德气尽。思索广求所以辅刘延期之术,靡所不用。……赤世计尽,终不可强济。皇天明威,黄德当兴。隆显大命,属予以天下。” 莽又下书曰:     “宝黄冢赤,其令郎从官衣绛。” 服虔注云:“以黄为宝,自用其行气也。冢赤,冢役贱者皆衣赤,贱仆行也。”试以此与本篇互相对照,本篇春始天子服青而絻(冕)青。夏始天子服黄而静处。秋至天子服白而絻白。冬始天子服黑絻黑而静处。冬至天子服黑而絻黑。有青、黄、白、黑四色而独无赤色。《
吕氏春秋》、《月令》及《淮南子.时则篇》,三夏皆尚赤,本篇则代之以黄。这是具体史实之反映,决不是偶然的。
  四、京师郡国民歌舞祠西王母之反映──《轻重己》:“以春日至始数九十二日,谓之夏至而麦熟。… …皆齐大材,出祭王母。天子之所以主始而忌讳也。” 张佩纶谓“‘皆齐’为句,‘大材’当作‘
大牲’。父之妣曰‘王母’”。案如王母为父之妣,岂有对父之妣不在家庙举行祭祀而出祭于外之理?此当作“皆齐大材”为句。“齐”与“齎”通,持也。材即木材。大材,指木材之大者而言。此文似亦为汉末民间祠祭西王母一事之反映。《汉书.五行志》云:
    “汉哀帝建平四年(前三)正月,民惊走,持□或棷一枚,传相付与,曰‘行诏筹’。道中相过逢,多至千数。或被发徒践,或夜折关,或逾墙入,或乘车骑奔驰,以置驿传行。经历郡国二十六,至京师。其夏,京师郡国民聚会里巷仟佰,设祭,张博具,歌舞,祠西王母。又传书曰:‘母告百姓:佩此书者不死。不信我言,视门枢下当有白发。’至秋止。” 棷,音邹,《说文》:“木薪曰棷”。仟佰即阡陌。此文所言“皆齎大材”,就是《五行志》“民持棷一枚 ”的意思。所言“出祭王母”,就是《五行志》“京师郡国民聚会里巷仟佰,设祭……歌舞祠西王母”的意思。又此文列“出祭王母”于夏至,《五行志》“京师郡国民祠西王母”也在夏季。如此相合,决不能说是偶然的。又《五行志》于叙述此事之后,随即引用杜邺之言,认为是哀帝外家丁傅之应。但最后又说:“一曰,丁傅所乱者小,此异乃王太后王莽之应云。”观《汉书.元后传》王莽下诏云:     “予伏念皇天命予为子,更命太皇太后为新室文母太皇太后,协于新故交代之际,信于汉氏哀帝之代。世传行诏筹为西王母共具之祥。当为历代母,昭然着明。” 事在始建国元年(公元九)。然则“祠西王母”为“ 元后王莽之应”,王莽亦自承之了。   五、祀四望之反映──《轻重己篇》有“号曰祭日”,“号曰祭星”,“号曰祭月”,“号曰发繇”四语。案“发繇”二字无义。张佩纶以“发繇”当为“祭海”之误。本文上言“祭日”“祭星”“祭月”,则此句“祭海”,实属大有可能。如果这样,则此事又与王莽有关。《汉书.郊祀志》载:     “平帝元始五年(公元五),大司马王莽奏言宜如建始成帝年号,前三二──前二九时,丞相衡等议复长安南北郊如故。莽又颇改其祭祀,曰:“周官天地之祀,乐有别有合。其合乐曰以六律六钟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祀天神,祭地祇,祀四望,祭山川,享先妣先祖。凡六乐奏六歌而天地神祇之物皆至。四望,盖谓日、月、星、海也。三光高而不可得亲,海广大无限界,故其乐同。” 据此,则以日、月、星、海为四望,虽最早见于《周礼.大宗伯》,但其具体列入祭祀之中,则至王莽颇改郊祭之礼始有之。本文上言“
夏始服黄”,又言“出祭王母”,既皆王莽时事之反映,则此以“日、月、星、海”为四望而分别祭之,亦为王莽时事之反映,就不是什么牵强附会之谈了。
  六、五均赊贷制度的反映──《国蓄篇》:“凡轻重之大利,以重射轻,以贱泄平,万物之满虚,随财准平而不变,衡绝则重见。人君知其然,故守之以准平。使万室之都,必有万钟之藏,藏繦千万;使千室之都,必有千钟之藏,藏繦百万。春以奉耕,夏以奉芸,耒耜械器,钟(种)饟粮食,毕取赡于君。故大贾蓄家不得豪夺吾民矣。然则(者)何?君养其本谨也。春赋以敛缯帛,夏贷以收秋实。是故民无废事,而国无失利也。”案此节所论,与王莽之五均赊贷制度,内容完全相同。《汉书.食货志》云:     “莽乃下诏曰:‘夫《周礼》有赊贷,《乐语》有五均,传记各有斡焉。今开赊贷、张五均、设诸斡者,所以齐众庶,抑并兼也。’遂于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长安东西市令及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市长皆为五均司市,称师;东市称京,西市称畿,洛阳称中。余四都各用东西南北为称。皆置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工商能采金、铜、连、锡,登龟取贝者,皆自占,司市钱府顺时气而取之。……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嫔妇桑蚕织纴纺绩补缝,工匠医巫卜祝及它方技商贩贾人,坐肆列里区谒舍,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他所。众民买卖五谷布帛丝绵之物,周于民用而不售者,均官有以考验厥实,用其本贾取之,毋令折钱。万物昂贵过平一钱,则以平贾卖与民。其贾氐贱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以防贵庾者。民欲祭祀丧纪而无用者,钱府以所入工商之贡但赊之。祭祀毋过旬日,丧纪毋过三月。民或乏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均授之。除其费,计所得受息,毋过岁什一。”   考汉代言财政经济者,桑弘羊言盐铁均输酒榷,不言五谷,贾谊、晁错、耿寿昌言五谷及常平仓,不言藏谷之外又须藏钱。又从贾谊、晁错、桑弘羊到耿寿昌,均不言赊贷。其以五均六斡赊贷并行者,实始于王莽。今本书对于西汉一代所施行之各种财政经济政策,除酒榷一事外,其余几于无一不谈。如所谓“守之以准平 ”,就是王莽“
市平”的意思。所谓“万室之都必有万钟之藏,藏繦千万”云云,就是王莽于“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的意思。所谓“春以奉耕,夏以奉芸,耒耜械器种饟粮食,毕取赡于君。春赋以敛缯帛,夏赋以收秋实”,就是王莽“民或乏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均授之。除其本,计所得受息,毋过岁什一”的意思。其它如《乘马数》之“ 布织财物皆立其赀”,《山国轨》之“女贡织帛苟合于国奉者,皆置而券之”,《山至数》之“皮革筋角羽毛竹箭,器械财物,苟合于国器君用者,皆有矩券于上” ,则都是王莽所谓“工商牧畜嫔妊皆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的反映。《山权数》之奖励农业、牧畜、森林、园艺、医药、历数、蚕桑等七科,“官(管)五技” 与“能皆已官,得失之数万物之终始,君皆已官之矣” ,则都是王莽所谓“工匠医巫卜祝及它方技商贩贾人坐肆列里区谒舍,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的反映。《轻重丁》之“孟春……谨守泉金之谢物,且为之举。大夏……谨守泉(帛)布之谢物,且为之举”云云,则都是王莽所谓“令市官收贱卖贵”(《汉书.王莽传》)及“众民买卖五谷布帛丝绵之物周于民用而不售者,均官有以考验厥实,用其本贾取之,毋令折钱。万物昂贵过平一钱,则以平贾卖与民,以防贵庾者”的反映。诸如此类的例子,本书中随处皆是,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七、其它王莽时代诸特有名词及术语之反映── 本书中所见名词及术语,大抵都是汉人口气。这样的例子,除在上面各条中已经提出来的不计外,几乎到处皆是。如“一切”、“章”、“若干”、“笼”、“不相中”、“壤削”、“水断壤绝”、“府官”、“假”、“
揆度”、“请”、“决”、“兵决”、“折券”、“ 至数”、“作业”、“功臣世家”、“官(管)山海” 、“纤微”、“庄山之金”、“巧币”、“山”、“轨 ”、“通施”、“相睹”、“鼓”、“大男、大女”、 “子大夫”、“养视”、“倍称”、“所”、“阴山” 、“昆仑”、“观于周室”、“肥”(俷)、“壤列” (地列)、“百倍”、“衡山国”、“旅壤而封”(列地而封)、“决塞”、“轻车”、“辇”、“僦”、“ 庸”、“市庸”、“天财”、“国基”、“
乘天威”……等等,这些或则是汉代以前所从未见过的,或者虽然见过而在汉代仍极流行。这里只就王莽时代所特有的一些名词和术语,列举数例如左:
  (一)金之平贾万──《揆度篇》有“马之平贾万也,金之平贾万也”语。马有平价,是汉武帝时事的反映,上已言之。金有平价,则是王莽时事的反映。《汉书.食货志》云:“莽即真……黄金一斤,直钱一万 ”。事在始建国二年(公元一0)。   (二)通货──《轻重乙》:“黄金刀布者,民之通货也。先王善制其通货以御其司命。”案“通货” 《国蓄篇》作“通施”,《盐铁论.错币篇》也作“通施”。证明在汉昭帝始元六年(前八一)召开盐铁会议时,还没有“通货”之名。这里独作“通货”,显与王莽改制有关。《汉书.食货志》:“莽即真,以为书‘ 刘’字有金刀,乃罢错刀、契刀及五铢钱,而更作金银龟贝钱布之品,名曰宝货。……是为钱货六品,……银货二品,……龟货五品,……布货十品。凡宝货五物六名二十八品。”是其证。   (三)菁茅──《轻重丁》:“江淮之间有一茅而三脊,母(贯)至其本,名之曰菁茅。请天子之吏环而守之。夫天子则封于泰山,禅于梁父。号令天下诸侯曰:‘诸从天子封于泰山、禅于梁父者,必抱菁茅一束以为禅藉。不如令者不得从。’……菁茅之谋也。”案历史上封禅泰山者,只有秦始皇和汉武帝两人。(《地数篇》和《史记.封禅书》、《管子.封禅篇》都说封禅之王七十二家,不足信。)秦始皇封禅,席用苴□。至汉武帝封禅,始用江淮间一茅三脊为禅藉,然尚无“ 菁茅”之名。其以“菁茅”二字连用而认为一物者,实始于王莽。《汉书.王莽传》:“始建国四年(公元一二)六月,更授诸侯茅土于明堂”,曰:“陈菁茅五色之土。……”颜师古注云:“
《尚书.禹贡》:‘苞匦菁茅’。儒者以为菁,菜名也;茅,三脊茅也。而莽以‘菁茅’为一物,则是谓善茅为菁茅也。”可见“菁茅”一词,乃是王莽所特创,颜师古也早就知道了。
  (四)月价──《山至数篇》:“冯会龙夏牛马牺牲月贾十倍异日。”案“月贾”一词,于古无闻。王莽始建国二年(公元一0),设立五均官,令“诸司事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他所”,才有所谓“四时中月上中下之贾”,也就是所谓“月贾”的出现,在此以前是没有的。   (五)省──《揆度篇》:“善正商任者,省有肆。”省者,指宫禁或官府而言。《汉书.昭纪》:“ 共养省中。”伏偃曰:“蔡邕云:‘本为禁中,门合有禁,非侍御臣不得妄入。行道豹尾中亦为禁中。孝元皇后父名禁,避之,故曰省中。’”这里应该注意下列二点:   其一、蔡邕是东汉时人。他对汉朝的历史和制度,应该比后人了解得更清楚。   其二、“省”字始见于昭纪,不一定就是昭帝时所避改。避改的原因必和元后有关。   以此我认为这也是王莽时代的意识形态的表现。因为元后是王莽的亲姑,王莽的得以篡汉,完全是依靠元后的提拔和支持。王莽在未篡汉以前,对于元后的逢迎是无所不至其极的。为了取得她的欢心,替她的父亲避讳,表示尊敬,是很合乎情理的。所以王莽居摄时,所居庐就叫做“摄省”(见《汉书.王莽传》),也是一个旁证。   (六)江阳之珠──《山至数篇》:“江阳之珠一筴也。”《揆度篇》也有“江阳之珠一筴也”语。但同篇篇首则曰“尧、舜之王,北用禺氏之玉,南贵江汉之珠”。可见江阳之珠,就是江汉之珠。案江阳有二:一为汉之江阳,犍为郡属县,即今四川省泸州市。(《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有“江阳侯苏嘉”,索隐云: “县名,在东海。”又《汉书.王子侯表》“元凤六年封城阳慧王子仁为江阳侯”,自注亦言在东海。但《汉志》东海郡无江阳县,《水经.江水注》则列苏嘉所封国于犍为之江阳。证明“汉表”自注之误,郦道元早已知之。)该处从古未闻有产珠之说。二为王莽之江阳。据《汉书.地理志》,就是汉江夏郡西陵县。原文云: “江夏郡,西陵有云梦官。莽曰江阳。”西陵故城在今湖北省黄冈县西北。云梦官者,管理云梦泽之官。云梦有二泽,分跨今湖北省境大江南北,江南为梦,江北为云。面积八九百平方里。泽中物产丰富,故汉时除西陵县有云梦官外,在南郡编县(今湖北省荆门县西)也有云梦官一处。秦、汉之际,江、汉一带产珠,各书记之者不一。《吕氏春秋.重己篇》:“人不爱昆山之玉,江汉之珠。”又《贵生篇》云:“以随侯之珠,弹千仞之雀。”又《淮南子.说山篇》也有“不爱江汉之珠” 语。随即今湖北省随县,在汉水中游。然则江、汉之间,古固尝产珠了。今本书《山至数》及《揆度篇》,两言“江阳之珠”,又言“江汉之珠”,可见所谓江阳一定是指王莽改西陵为江阳之江阳,而非犍为郡之江阳了。   (七)王邑──《轻重戊》:“令左司马伯公将白徒而铸钱于庄山,令中大夫王邑载钱二千万求生鹿于楚。”伯公是什么人,我们且不去管他。但这里突然出现了一个“王邑”的名字。如果把这件事和上面所述各节及“左司马”与“中大夫”皆王莽所立官名(见《汉书.王莽传》)联系起来看,那么这个王邑,也很有可能与王莽时先为大司空,后为大司马、大长秋的王邑有关。当然,这种联系,只是着者随手拈来,并无任何内在因素,和书中其它各篇中的“泰奢”、“
佚田”、“梁聚”、“请士”、“特”、“伯高”、 “曲逆”、“女华”、“癸巳”、“癸度”与本篇下文的“王师北”,性质盖完全相同。
   四、两个最后堡垒的突破  上面列举了许多证据,但文章还不能到此为止。这里,还有两个最后堡垒必须突破,否则本书的着作年代问题还是得不到彻底的解决。第一个堡垒便是司马迁的《史记》。在《史记.管晏列传》中,有“吾读管氏《牧民》、《山高》、《乘马》、《轻重》、《九府》,详哉其言之也”一语,好像《管子.轻重》一书,司马迁也曾读过。第二个堡垒,便是桓宽整理的盐铁会议的纪录──《盐铁论》。书中有不少文字和本书相雷同,甚至有些地方还有“管子曰”三字,很容易使人相信是由出席盐铁会议的双方代表分别从本书中引用来的。这样,就在人们的意识中,造成一种假象,好像本书的写成,不得在《
史记》和《盐铁论》之后而应该在其以前。这个问题,如果孤立地来讨论,是不容易得到令人信服的结论的。毛主席教导说:
    “世界上的事情是复杂的,是由各方面的因素决定的。看问题要从各方面去看,不能只从单方面看。” 这是说要从事物的联系和发展上来看问题。我之所以把这两个堡垒放在最后来解决,其理由就在于此。   现在,先从第一个堡垒──《史记》说起。   关于此点,应该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看司马迁是否读过《管子.轻重》这部书?又一方面则要看两书中在几个重要问题上的态度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据我个人研究的结果,不仅司马迁看不到本书,而且本书中有许多理论和实例,还是从司马迁的《史记》里批判继承和发展而来。关于前者,我有下列几条证据:   第一、《管子》书中根本没有《山高》和《九府》的篇名。《史记集解》引刘向《别录》云:“《九府》书民间无有,《山高》一名《形势》。”这话也不可靠。因为这样还是承认刘向得见本书的说法。实则《管子.轻重》列在《管子解》之后。《管子》而有解,足证其书已在《管子》书之后。今《管子轻重》又在《管子解》之后,其为刘向以后人所附加甚明。据刘向自叙言《管子》书八十六篇,但今日按照他所列举的数字重新计算,则其式为:《中管子书》389篇+《卜圭书》27篇+《臣富参书》41篇+《射声校尉立书》11篇+《太史书》96篇-484篇=564篇-484篇=80篇显系后人附加本书于《管子》书时,把原有的数目字也弄乱了。刘向且不得见本书,司马迁在刘向以前,如何能看得见?   第二、《史记》对于古代财政经济学家,凡是有理论及重要事实者,总是尽可能地加以扼要的引用和叙述。例如对范蠡、计然及白圭的学说,都把它的内容恰如其分地节录保存了下来。甚至那些所谓“
当世千里之中贤人所以富者”的大商富贾代表人物,所有“无财作力,少有斗智,既饶争时”的种种活动方式及其生活习惯和工作作风,都无不描绘得惟妙惟肖。独对于曾自称为“详哉其言之也”的《管氏轻重九府》,则仅有下列的极其简单而又含糊的记载:
  “桓公既得管仲,设轻重鱼盐之利。”(《史记.齐太公世家》)   “管仲既任政相齐……贵轻重,慎权衡。”(同上书《管晏列传》)   “管子……设轻重九府。”(同上书《货殖列传》)   “齐桓公用管仲之谋,通轻重之权。”(同上书《平准书》)至于甚么是“轻重”?甚么是“通轻重之权”?它的“详哉其言之也”,“详”在哪里?则一句话也没有提到。这除了说明司马迁没有见到本书之外,是无法加以解释的。   第三、《史记》自写成到今天,已经过很多人次的窜改和增添。如《贾谊传》云:“而贾嘉最好学,与余通书。至孝昭时,列为九卿。”孝昭乃昭帝刘弗陵死后谥名,司马迁如何能预知他的死后事?又《伯夷列传》“太史公曰余登箕山”下《索隐》云:“盖杨恽、东方朔见其文称‘余’而加‘太史公曰’也。”杨恽、东方朔既能有所增加,后人当然也同样可以增加的。   关于后者,我认为不仅司马迁没有机会抄袭本书,正与此相反,司马迁的《史记》,倒是本书写成的主要根据。除我们在中篇即将阐明的《管子.轻重》的书名就是从《史记》中窃取而来一点外,这里特以下列三篇作为典型加以说明。   (一)本书与《史记.太史公自序》的关系── 《太史公自序》中转载了他的父亲司马谈《论六家要旨》的全文。该文在论墨家学说时,对墨家思想,大部分是否定的。但对于它的“彊本节用”的主张,则完全采取肯定的态度。一则曰:“然其彊本节用,不可废也。 ”再则曰:“要曰彊本节用。则人给家足之道也。此墨子之所长,虽百家弗能废也。”把问题提到既是“不可废”,又是“虽百家弗能废”的重要地位。而本书着者则从他的轻重理论出发,认为所谓“彊本节用”,不仅 “不足以为存”,而且与此相反,还可以助长人民的苟且偷安的心理,甚至和晋国的范氏原文作“纪氏”,误。此依《盐铁论》校改。一样,弄得“国亡而身无所处”(《轻重乙》)。本来,战国时的荀子在其所着《天论》中也说过“彊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的话。但这里有一个“存”字,很值得注意, “存”与“废”互为对文。这明明是针对司马谈的话而提出的。一个说彊本节用这种学说“
不可废”,“虽百家弗能废”;一个说按照这种学说去治理国家,只能助长人们的苟且偷安的“益愈”的心理,却并不能使这个国家永存而免于灭亡。这就很明显地告诉我们,他不是在批判荀子,而是在批判《史记.自序》的了。
  (二)本书与《史记.货殖列传》的关系──《货殖传》是司马迁为了反对汉武帝和桑弘羊所施行的官营工商业政策而写的一篇专门论文。他和董仲舒主张“ 盐铁皆归于民”一样,一方面为汉武帝的政治路线所打击的主要对象──富商大贾,即所谓“当世千里之中贤人所以富者”的“贤人”树碑立传,另一方面又从正面发挥了他自己的经济理论。而本书着者对于前者,完全采取反对态度,认为富商大贾都是轻重之筴的主要打击对象。这样的例子,书中到处都是,无须一一列举。对于后者,虽不是全盘否定,但也不是全盘肯定,而是有所吸收改造,有所批判发展的。   说本书对《货殖传》有所吸收改造,首先就表现在它对《货殖传》所歌颂的富商大贾虽然采取完全反对态度,但对于这些人的所谓“
治生”之术,则无不尽量吸收,加以改造,使其由为个人服务转变为为封建统治者服务。它除了我们在下面即将说明的对计然学说的继承发展外,对陶朱公的“择人而任时”,子贡的“废着鬻财于曹鲁之间”,白圭的 “乐观时变”,“人弃我取,人取我予”及“趋时若鸷鸟之发”,猗顿的“用盬盐起”,邯郸郭纵的“以铁冶成业”,乌氏□的以畜牧求奇缯物,与戎王交易什倍的马牛,乃至蜀卓氏、程郑氏、宛孔氏、曹邴氏等的以冶铸起家,刁间、师史或用“桀黠奴”“逐鱼盐商贾之利 ”,或用“学事富家”的“贫人”“转毂以百数”“贾郡国无所不至”,宣曲任氏的窖藏仓粟,桥姚的从事牧畜,无盐氏的贷放子钱等等,几乎毫无遗漏地反映在它的各篇之中。所不同者,只不过是把个人私营,改造成为封建国家的官营罢了。
  说本书对《货殖传》有所吸收改造,还表现在全书各篇所假讬之国名,大多数和《货殖传》相雷同。统计《管子.轻重篇》所假讬的国名,共有虞、夏、殷、周、齐、晋、孤竹、离枝、城阳、济阴、秦、楚、燕、梁、赵、宋、卫、濮阳、越、吴、发、朝鲜、禺氏、范氏、莱、莒、滕、鲁、代、衡山等三十国。其中吴、楚、鲁、衡山、齐、城阳、燕、赵、梁、济阴、代等十一国,见于《史记.景记》及《
汉兴以来诸侯年表》,夏、商、周、齐、鲁、楚、越、燕、赵、代、卫、秦、梁、莒、城阳十四国见于《史记.儒林传》,滕国见于《史记.惠景间诸侯年表》,发(即北发)、朝鲜、越见于《史记.平准书》、《朝鲜传》及《南越传》。又除莱、莒、滕、范氏、离枝、孤竹、禺氏、城阳、济阴等九国分别见于《史记》其它各篇外,其余二十一国,则皆见于《货殖传》中。仅《轻重戊》一篇所列虞、夏、殷、周、齐、楚、鲁、梁、莱、莒、代、衡山、燕、秦、赵共十五国中,就有夏、殷、周、齐、鲁、梁、楚、代、燕、赵、莒、秦十二国与《史记.儒林传》相同,鲁、梁、楚、代、衡山、燕、齐、赵八国与《史记.景纪》及《汉兴以来诸侯年表》相同,虞、夏、殷、周、齐、秦、鲁、梁、楚、代、衡山、燕、赵十三国与《货殖传》相同。而且《货殖传》不言“韩、魏”,本书各篇也不言“韩、魏”。《货殖传》以“梁鲁”连言,本书《轻重戊》亦以“鲁梁” 连言;《货殖传》以“燕代”连言,《轻重戊》亦以“ 燕代”连言。特别是《货殖传》讲古代史,是以唐、虞、夏、殷、周为五代的,而本书《国准》及《轻重戊》两篇则皆以黄帝代唐。这是王莽黄虞思想的反映。而两书的孰先孰后也就不证自明了。
  说本书对《货殖传》有所吸收改造,也表现在它与《货殖传》同一引用古书,而其目的则大相歧异一点上。“巧者有余,拙者不足”这两句话,本是《管子.形势篇》首先提出来的。本书《地数篇》和《货殖传》也都引用了。在《国蓄篇》还引申为“智者有什倍人之功,愚者有不赓本之事”。证明它对这一社会事实,是认识的。但其引用的目的,在《地数篇》中,不是指的个人,而是指的封建统治者。所以下文就说“封禅之君七十二家、得失之数,皆在此内”。在《国蓄篇》则一反司马迁的“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百,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和“故善者因之,……最下者与之争”的自由放任主义,而采取坚决的干涉主义。并且由此得出民之所以有“相百倍之生 ”,完全不是什么“物之理”,而是“人君不能调”, “不能散积聚,均羡不足,分并财利而调民事”的必然结果。与此相同,它和《货殖传》也都引用过《管子.牧民篇》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这两句话。但《货殖传》的引用,是用来说明司马迁的“人富而仁义附焉”的崇富思想的。而本书的引用,则与此完全不同。在《事语篇》引用这话,是指国家的备战备荒而言,是做为“无委致围,城肥致冲”的理论根据的。而在《轻重甲篇》,则认为“实”者和“足”者如果是指个人,那么,“民富则不可以禄使”(《国蓄》),“民富则不如贫”(《山权数》),人君就不应该提倡,而且还要采取与此相反的“散积聚,调高下,分并财”的政策,加以限制。否则国家虽然“强本趣耕,发草立币而无止”,还是不能避免“民犹若不足”的不良后果的。   说本书对《货殖传》有所吸收改造,还表现在它对“三归”一词提出了独树一帜的新解释上。“管氏有三归”,本是《论语》最先记录的一个传统说法。司马迁在《货殖传》中,把这句话和与经济有关的“富于列国之君”的话联系起来。这比那些以“娶三姓女”(何晏说)、“筑三台”(朱熹说)或地名(见《晏子春秋内篇》)来解释“三归”的要合理得多。但究竟甚么是 “三归”?为什么有了“三归”,就可以“富于列国之君”?司马迁并没有讲清楚。到了本书才破天荒地独树一帜,把“三归”直截了当地说成是与扫除生产障碍有关的所谓“归其三不归”的政策(《轻重丁》、《轻重戊》)是一件事情。虽然它所提出的具体策略,如我们在下篇所指出,未免近于幼稚可笑,但对于《货殖传》来说,则不能不认为是大大地提高了一步。   说本书对《货殖传》有所批判发展,只需举出下列两点,就足以充分证明:   其一、对于“贫富之道,莫之夺予”论的针锋相对的批判。──这一点,我们将在下篇专章详加说明,这里暂不先赘。   其二、对于计然贵贱论的演绎和发展──本书最津津乐道的一条基本经济规律,即《国蓄篇》所谓“物多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的供求规律,也是从《货殖传》所记录的计然的贵贱论演绎发展而来。计然说:     “论其有余不足,则知贵贱。贵上极则反贱,贱下极则反贵。贵出如粪土,贱取如珠玉。”这是说一切货物之价格,由货物数量与货币数量之比例决定之。货物数量或货币数量发生重大变化,一切货物价格即有涨跌。就是说货物量增加,价格下落;货币量增加,价格腾贵。反之,货物量减少,价格腾贵;货币量减少,价格下落。这是第一点。但当货物腾贵时,人们看见经营此一货物之企业得利独厚,故群起向这一企业投资,而卖者间的竞争以起。卖者既多,社会上需要此一货物者并不因之增加,其价格必下跌。反之,由于价格下跌,经营者见无利可图,又不得不纷纷改业,于是卖者既少,而社会上之需要则仍旧未变。因此,又产生供不应求的现象,其价格又必因之上涨。所谓“贵上极则反贱,贱下极则反贵”的意义就是如此。这是第二点。以上是说明货物价格贵贱的原因。从事商业之人了解了这个原因,便可以想出应付的方法。最好的方法,就是要把眼光放亮些,手段放灵活些,时时刻刻观察市场情况。看到物价上涨到了一定程度时,就应该马上出售,把它看成粪土一样,不要爱惜。看到物价下落到一定程度时,就应该马上买进,把它看成珠玉一样宝贵,不要错过机会。这是第三点。但计然还只发明了这个规律的一半,还只是就市场中物价涨落的自然现象加以利用。他还没有意识到用人工制造物价贵贱的道理。到了本书,则从“物多则贱,寡则贵”的自然规律,又进一步演绎发展出一个“散则轻,聚则重”的掌握自然规律的人为规律来,作为实施轻重政策的根据。所谓“散则轻,聚则重”者,盖谓一切货物之价格,虽是由货物数量与货币数量之比例来决定,但事实上影响一切货物价格者,并不是全国所有之货物量与货币量,而只是出现于市场中之货物量与流通于市场中之货币量。至于储藏不用之货币,对于一切货物价格,则不发生任何影响。保存不售之货物,对于一切货物价格,也不发生任何影响。这样,运用“物多则贱,寡则贵”的原理时,便不必将全国所有之货物量与货币量,予以真正之增加或减少。但需以“散”“聚”之手段,实行“敛轻”“散重”,使流通于市场之货币量,或待售于市场之货物量,依照客观之需要而增加之或减少之,即可达到抬高或压低物价的目的而有余了。本书各篇所提出的种种控制物价的方案,除少数地方是利用自然规律外,其余大多数则都是以人为规律为主。故曰:“衡无数也,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又曰:“衡数不可调,调则澄,澄则常,常则高下不贰,高下不贰,则万物不可得而使固(用),故曰衡无数。”这种先用人工制造物价的涨跌,然后进而利用之的方法,对于计然的“贵贱论”,显然是一个发展。这和本书在流通理论方面,主张“行流 ”、“持流”、“夺流”、“守流”、“受流”、“抟流”、“战流”,是对计然的“财币欲其行如流水”的主张是一个发展,是一样的。这是社会实践的后来居上的必然结果。假使司马迁果真见到本书,则他既能将计然的学说予以记录保存,为什么对于比计然更发展了的所谓“详哉其言之也”的《轻重九府》学说,却只字不提呢?   (三)本书与《史记.平准书》的关系──和上面所说的一样,我认为也是本书抄袭《平准书》。证据很多。除上面已叙述过的汉武帝修昆明池一条外,其余如有关“官山海”及“盐铁专卖”问题(《
海王》及《地数》)、三等币制问题(《国蓄》、《地数》、《揆度》、《轻重己》)、马政问题(《山国轨》《地数》),就全从《平准书》抄袭而来。此外《轻重甲》之“唯轻重之家为能散之耳,请以令轻重之家 ”,则是对《平准书》“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的模仿,《轻重丁》之“石璧谋”“菁茅谋”,则是对《平准书》“王侯宗室朝觐聘享必以皮币荐璧然后得行”的模仿。《山国轨》之“官国轨”及“别群轨”,则是对《平准书》“而桑弘羊为大农丞,管诸会计事”的模仿。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就是本书中所大力鼓吹的“无籍赡国论”。实完全本之于《平准书》而非其所自创。我们在上面就已论证过了。
  其次,让我们来谈谈第二个堡垒──《盐铁论》吧!   和《史记》一样,本书的财政经济乃至政治理论和文字,也有很多与《盐铁论》相雷同。过去的学者差不多都众口一词的说是《盐铁论》抄袭本书。但我个人的意见却不如此。统计本书与《盐铁论》相雷同之处,除上述三十个国名中的二十四个及各种汉人通用名词及术语外,其最突出者,共有下列各段。兹列表如左:     《管子。轻重》与《盐铁论》同文一览表
 《盐铁论》 《管子。轻重》备考
《力耕篇》大夫曰:“昔禹水汤旱,百姓匮乏,或相假以给衣食。禹以历山之金,汤以严山之铜,铸币以赠其民,而天下称仁。”  
文学曰:“故三年耕而余一年之蓄,九年耕而有三年之蓄,此所以备水旱而安百姓也。”
《山权数篇》管子对曰:“汤七年旱,禹五年水。汤以庄山之金铸币,而赎民之无●卖子者,禹以历山之金铸币,而赎民之无●卖子者。故天权失,人地之权皆失也。故王者岁守十分之参,三年与少半成岁。三十一年而藏十。一年与少半藏三之一,不足以伤民,而农夫敬事力作。故天毁地(岁)凶旱水泆,民无入于沟壑乞请者也。此守时以待天权之道也。” 
《力耕篇》大夫曰:“今……汝汉之金,纤微之贡,所以诱外国而钓羌故之宝也。”   
《力耕篇》 《国蓄篇》金起于汝汉之右洿…… 
  《地数篇》夫楚有汝汉之金…… 
  《揆度篇》汝汉水之右衢黄金一筴也。 
  《轻重甲篇》楚有汝汉之黄金。 
  《轻重乙篇》金起于汝汉之右衢 
《力耕篇》文学曰:“古者商通物而不豫,工致牢而不伪。”《山权数篇》管子对曰:“物有豫,则君失策而民失生矣。故善为天下者,操于二豫之外。” 
《禁耕篇》文学曰:“国富而教之以礼,则行道有让,而工商不相豫。”   
《力耕篇》文学曰:“昔桀女乐充宫室,文绣衣裳。故伊尹高逝游薄,而女乐终废其国。”《轻重甲篇》管子对曰:“昔者桀之时,女乐三万人。端噪晨乐闻于三衢。是无不服文绣衣裳者。伊尹以薄之游女工文绣纂组,一纯得粟百钟于桀之国。夫桀之国者,天子之国也。桀无天下忧,饰妇女钟鼓之乐,故伊尹得其粟而夺之流。” 
《力耕篇》文学曰:“是以古者尚力务本而种树繁,躬耕趣时而衣食足,虽累凶年而人不病也。故衣食者民之本,稼穑者民之务也。二者修,则国富而民安也。”  
大夫曰:“圣贤治家非一室,富国非一道。昔管仲以权谲霸,而范氏以强大(本)亡。……故善为国者,天下之下我高,天下之轻我重。以末易其本,以虚荡其实。
《轻重乙篇》桓公曰:“彊本节用,可以为存乎?”管子对曰:“可以为益愈而未足以为存也。昔者纪(范)氏之国,彊本节用者,其五谷丰满而不能理也。四流而归于天下。若是则纪(范)氏其彊本节用,适足以使其民谷尽而不能理,为天下虏。是以其国亡而身无所处。故可以为益愈而不足以为存。故善为国者,天下下我高,天下轻我重,天下多我寡,然后可以朝天下。” 
《通有篇》大夫曰:“管子曰:‘不饰宫室,则材木不可胜用。不充庖厨,则禽兽不损其寿。无味(末)利,则本业何出?无黼黻,则女工不施。’……”《事语篇》桓公曰:“泰奢教我曰:‘帷盖不修,衣服不众,则女事不泰,俎豆之礼不(必)致牲,诸侯大牢,大夫少牢。不若此,则六畜不育。非高其台榭,美其宫室,则群材不散。’”  
管子对曰:“非数也。”
 
《错币篇》大夫曰:“交币通施,民事不及,物有所并也。计本量委,民有饥者,谷有所藏也。智者有百人之功,愚者有不更本之事。人君不调,民有相妨之富也。此其所以或储百年之余,或不厌糟糠也。民大富则不可以禄使也,大彊则不可以威罚也。非散聚均利者不齐。故人主积其食,守其用,制其有余,调其不足,禁溢羡,厄利涂,然后百姓可家给人足也。”《国蓄篇》故人君挟其食,守其用,据有余而制不足。 ……智者有什倍人之功,愚者有不赓本之事。然而人君不能调,故民有相百倍之生也。夫民富则不可以禄使也,贫则不可以罚威也。法令之不行,万民之不治,贫富之不齐也。且君引錣量用,耕田发草,上得其数(谷)矣。民人所食,人有若干步亩之数矣。计本量委则足矣。然而民有饥饿不食者何也?谷有所藏也。人君铸钱立币,民庶之通施也,人有若干百千之数矣。然而人事不及,用不足者何也?利有所并也。然则人君非能散积聚,钧羡不足,分并财利而调民事也。则君虽彊本趣耕而自为铸币而无已,乃今使民下相役耳,恶能以为大治乎? 
《贫富篇》大夫曰:“故分工若一,贤者能守之。分财若一,智者能筹之。”《国蓄篇》分地若一,彊者能守。分财若一,智者能收。 
《本议篇》文学曰:“今郡国有盐铁均输酒榷,与民争利,……愿罢盐铁均输酒榷。”《轻重乙篇》桓公曰:“衡谓寡人曰:‘请以令断山木鼓山铁,是可以无籍而用之。’”管子对曰:“不可。… …故善者不如与民……” 
《园池篇》文学曰:“愚以为非先帝之开苑囿池篽,可赋归之于民。……”   
《能言篇》贤良曰:“罢利官,一归之于民。”   
《相刺篇》文学曰:“商工巿贾之利,未归于民,民望未塞也。”   
《授时篇》大夫曰:“共其地居是世也,非有灾害疾疫,独以贫穷,非惰则奢也。无奇业旁入而犹以富给,非俭则力也。”《揆度篇》管子曰:“君终岁行邑里,其人力同而宫室美者,良萌也,力作者也。” 
《周秦篇》御史曰:“一室之中,父兄之际,若身体相属,一节动而知于心。故今自关内侯以下,比地于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父不教子,兄不教弟,舍是谁责乎。?”文学曰:“法者缘人性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春秋曰:‘子有罪执其父,臣有罪执其君,听失之大者也。’今以子诛父,以弟诛兄,亲戚小坐,什伍相连。若引根本之及华叶,伤小指之累四体也。如此,则以有罪诛及无罪,无罪者寡矣。……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废而刑罪多。闻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匿之。岂不欲服罪尔?‘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闻‘恶恶止其人’,疾始而诛首恶,未闻什伍之相坐。”《山权数篇》管子对曰:“君道度法而已矣。人心禁缪而已矣。”桓公曰:“何谓度法?何谓禁缪?”管子对曰:“度法者量人力而举功;禁缪者,非往而戒来。故祸不萌通而民无患咎。”桓公曰:“请问心禁。”管子对曰“晋有臣不忠于其君,虑杀其主,谓之公过。诸公过之家,毋使得事君。此晋之过失也。齐之公过,坐立长差。‘恶恶乎来刑,善善乎来荣。’戒也。此之谓国戒。” 
    上表所列,只不过是举其最显着的几条而已。实则两书中互相雷同的地方,还可以举出很多。但就是在这几条中,也就可以看出来两书间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了。这里有几点,为我们所不可忽视的:   (一)《盐铁论》这部书,乃是我国历史上最有名的一次封建统治者内部关于汉武帝一代“总论政治得失”(《汉书。田千秋传》颜师古注)的大论战的详实记录。它讨论的都是当代的现实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双方各持己见,营垒分明,有如冰□之不相容。但从上表所列看来,本书与《盐铁论》相雷同者,属于代表封建地主当权派之大夫(桑弘羊)及御史(桑弘羊属吏)方面者共为七条,属于代表在野地主之贤良文学方面者共为十条。而本书对于此等雷同之处,又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况:   一种情况,即将两派意见合而为一,例如《山权数篇》“禹水汤旱”一节,在《盐铁论》中,乃大夫和文学两方面争辩之词。大夫方面只提到禹水汤旱,禹汤以金铜铸币赠民而止。至以三耕余一,九耕余三之原则,积蓄备灾,则是文学方面的意见。今本书则将双方意见合而为一,并以之全属于管子。如果是《盐铁论》抄袭本书,则在双方辩论时,不可能把管子一个人说的话,分为两段,而各自引用其一段。而且以庄山之铜铸币,至汉文帝赐幸臣邓通蜀严道铜山,得自铸钱(见《史记。佞幸列传。邓通传》)始有之。显是本书作者把两派之言合而为一了。   又一种情况是全盘接受大夫方面的意见。如关于反对“彊本节用”,以贫富为力不力之结果,“分土若一”云云,及《国蓄篇》对于《错币篇》之全文照抄等皆是。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种情况,就是无条件地全盘接受了贤良文学方面的意见。   例一、“豫”字(除《轻重甲》“水豫”之“豫 ”及《国准》“
王数不可豫致”之“豫”外)在《盐铁论》中凡二见,皆文学所提,意思是说诳价。此乃贤良文学艳称之儒家政治理想的特用术语。《荀子.儒效篇》云:“孔子为司寇,鲁之粥牛马者不豫贾。”又《史记.循吏传》云:“子产为相,一年……市不豫价。”本书对于“物有豫”和“工商相豫”(二豫)也是坚决反对的,与贤良文学主张完全相同。
  例二、关于桀好女乐,战国秦汉时人本有此传说。《太平御览》引《墨子》云:“桀女乐三万人,晨噪闻于衢,服文绣衣裳。”又《
管子。七臣七主篇》也有桀、纣“材女乐三千人”之语。但《七臣七主》下文又云:“遇周武王,遂为周氏之禽。”是又以“女乐亡国”为“商纣”之事。而且两处都没有说到伊尹。《盐铁论》说到了伊尹,但又没有说到伊尹怎样利用女乐把“桀之国”灭亡掉。到了本书,在文学所说的基础上,用轻重理论来加以附会,这个故事,才算有了新的内容。
  例三、关于《轻重乙篇》“不如与民”一节,本来是西汉前期自由主义与干涉主义两种经济思想斗争的一个重要内容。从汉武帝一开始举办盐铁官营,就曾引起了自由主义学派代表人物董仲舒的“请盐铁皆归于民 ”(《汉书.食货志》)和司马迁的“故善者因之,其次利导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 ,(《史记.货殖列传》)的“沮事之议”(《史记.平准书》)。到了徐偃,则更进一步伪造天子命令(矫制),让胶东、鲁国公开鼓铸盐铁(《汉书.终军传》),有计划地破坏中央集权的统一的财政经济政策。在盐铁会议时,贤良文学不止一次地旧话重提,但桑弘羊却始终坚持并捍卫汉武帝的行之有效的干涉主义经济政策,对贤良文学的意见,全力反对。本书则提出了和桑弘羊相反的主张,把采矿权和铸造权(伐山木,鼓山铁)都让了出来,仍由民营,而采取君三民七的比例分配产品。这有两个原因,一个是鉴于汉成帝阳朔三年(前二二)和永始三年(前一四)先后发生颍川铁官亡徒申屠圣等百八十人及山阳铁官亡徒苏令等二百二十八人的大暴动(见《汉书.成纪》及《五行志》)的影响(所谓“发徒隶而作之,则逃亡而不守”),另一个是本书作者素持“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见下篇)的理财原则,所以就采取了这样的两种经济政策互相调和的政策。这不是什么“与”与“不与”字面上的问题,而是两个不同时代的不同思想的具体反映。也可以说是对桑弘羊的财政经济政策的修正。据《汉书.货殖传》载,武帝时代司马迁曾为之树碑立传的那些大商富贾,如蜀卓、宛孔、齐之刁间,都由于“公擅山川铜铁鱼盐市井之入,运其筹策,上争王者之利,下锢齐民之业,皆陷不轨之恶”以致衰亡,而继之而起的,则为成、哀、王莽时新出现的成都罗裒,雒阳张长叔、薛子仲,京师富人杜陵樊嘉、茂陵挚纲、平陵如氏苴氏,长安丹王君房,豉樊少翁,王孙大卿之流。或则“为天下高訾”,或则“訾亦十千万”,或则“五千万”,“其余亦皆钜万 ”。这些大概就是从董仲舒到贤良文学们所口口声声力争要“与民”的“民”。在盐铁会议时没有得逞的,到本书着者则自动地把它让了出来了!   例四、最后,特别值得注意的,莫过于《山权数篇》“请问心禁”一段。本书各篇,基本上都是以财政经济问题为讨论对象,独此处忽然提出了一个法律问题。这明明是以《盐铁论》中御史与文学关于从商鞅变法以来就已创行的“连坐法”之争论为背景。御史方面是效果论者,认为“礼让不足禁邪,而刑法可以止暴”(《诏圣篇》),故明君必须实行连坐法,才能“长制群下而久守其国”(同上)。但文学方面,则坚持儒家的唯心主义的动机论,认为断断不能实行。故其言曰:“ 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刑德篇》)双方争论,互不相下。而其所依据之理论武器,在御史方面则为法家学派之商、吴、申、韩(见《刑德》、《申韩》等篇);在文学方面则为儒家学派之《春秋》(见《周秦篇》)。商鞅、吴起都是魏国人李悝的学生。申不害、韩非皆为韩人。两者同属于三晋。《春秋》在汉初专指公羊,而《公羊春秋》之始创者公羊高和汉初传《公羊春秋》之胡母生,则皆为齐人(见《史记.儒林传》)。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其一,公羊之学始于汉景帝,盛于武帝。其后宣帝提倡谷梁,谷梁之学乃代之而兴。但公羊学仍未因之废弃。观王莽居摄三年(公元八)群臣奏言“《春秋》‘善善及子孙’,黄帝之后宜有土地”,又天凤五年莽曰“《春秋》之义,君亲无将,将而诛焉”云云,则至王莽时,公羊学仍有法律效力,可以为证。其二,公羊高虽为战国时人,但《公羊春秋》这部书,则至汉景帝时始由其玄孙公羊寿编写成书(见徐彦疏引戴宏序)。以《春秋》治狱,虽始于董仲舒,而公羊学派与申韩学派发生面对面的直接争论,则在盐铁会议以前实无所闻。今本书着者用极其隐蔽而又简练之手法,将《盐铁论》中双方争论之中心问题,概括之为对所谓“公过 ”问题处理态度之分歧。而对于争论之双方代表人物,则概括之为“齐”、“晋”两派。故这里所谓的“齐” 、“晋”,既不是指春秋时代之齐国与晋国,也不是指战国时代之齐国与晋国,而是指汉昭帝时代在盐铁会议上发生直接争论之公羊学派与申韩学派而言。而着者在这一点上,也完全是站在公羊学派一边的。   例五、除了以上各条外,本书还提到《诗》《春秋》《易》等儒家经典,又不断提到“仁义”(《山至数》三见,《揆度》二见,《
国准》一见,《轻重丁》一见),“礼义”(《山至数》一见,《轻重甲》一见),“仁”(《山权数》二见),“义”(《山权数》一见,《轻重戊》一见), “慈孝”(《山权数》二见),“孝子”(
《山权数》二见),“礼节”(《轻重甲》)等儒家道德教条。本来,所谓“义”“利”之辨,乃先秦儒法思想斗争重要内容之一。孔丘讲“克己复礼为仁”,孟轲讲“仁义”和“仁政”。《孟子》七篇,开头就提出 “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司马迁在《史记.孟荀列传》中,虽是孟、荀并列,但对孟轲此一主张,特别表示赞扬,证明他也是偏于孟轲这一边的。在盐铁会议中,贤良文学开口仁义,闭口仁义,而桑弘羊,则在其一百一十四次发言中,没有一次讲到“
仁义”两字。但到了本书,则把“仁义”“礼义”“ 礼节”“忠孝”等等,也从儒家那里接收过来,作为实现其所谓“但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的重要剥削手段了。此种将儒法两家思想调和在一起的做法,在汉武帝时就已经开始出现,到盐铁会议以后更是继长增高。汉宣帝有所谓“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纪》)。特别在王莽时代,从利用儒家艳传的周公居摄的故事作为幌子,乘汉统三绝的机会夺取政权,至实施五均六管、恢复分封制度、井田制度及奴隶制度等等,无一不以儒家经典如《周礼》《乐语》《论语》之类为依据。班固所谓“莽每有所兴造,必欲依古得经义”(《汉书.食货志》)。又说“莽意以为制定则天下自平,故锐思于地里,制礼作乐,讲合六经之说”, “莽诵六艺以文奸言”(《汉书.王莽传》),与此正同。然则本书之成,不得在《盐铁论》以前,此又其一旁证了。
  (二)表中所列泰奢之数,在《盐铁论》中,乃大夫方面之主要经济观点。盖大夫关于崇尚奢侈之议论,在《盐铁论》中,实数见而不一见。如《刺权篇》文学指摘当时权贵家族之骄奢淫佚的情形云:“自利害(官)之设,三业之起,贵人之家,云行于涂,毂击于道。……舆服僭于王公,宫室溢于制度。并兼列宅,隔绝闾巷,阁道错连,足以游观。凿池曲道,足以骋骛,临渊钓鱼,放犬走兔,隆豺鼎力,蹋鞠斗鸡。中山素女抚流征于堂上,鸣鼓巴俞作于堂下。妇女被罗纨,婢妾曳絺纻。子孙连车列骑,田猎出入,……僭侈相效,上升而不息。”又《救匮篇》贤良也说:“故良田广宅,民无所之。不耻为利者满朝市,列田宅者弥郡国,横暴掣顿,大第巨舍之旁,道路且不通。”大夫对于后者,只是“勃然作色,默而不应”。对于前者,则不仅未加以否认,反应之曰:“官尊者禄厚,本美者枝茂。故文王德而子孙封,周公相而伯禽富。水广者鱼大,父尊者子贵。……故夫贵于朝,妻贵于室。”可见贤良文学所指摘,并非虚构,即大夫自己也是承认的了。但在本书中,则对于此项主张,严予驳斥。一则曰“非数也”,再则曰“泰奢之数不可用于危隘之国”。这样,问题就出来了。如果在盐铁会议时,本书已先存在,又使大夫方面果得亲见此书,则对于本书着者批评此项主张之意见,不能熟视无睹,而贸然取人所批评为“非数”者作为与论敌辩论之武器。且以管子所驳斥之人之意见作为管子自己的意见,而称之为“管子曰”云云,这就和把杨朱、墨翟、告子、许行等人的议论之为孟轲所驳斥者,如“为我”啦,“兼爱”啦,“生之谓性”啦,“并耕 ”啦,都认为是孟轲的主张,都写在孟轲帐上,是同样没有道理的。又两书相同之处甚多,但在《
盐铁论》中,皆不着“管子曰”三字。独此一处及《本议篇》“大夫曰:管子曰:‘国有沃野之饶而民不足于财者,商工不备也’”一段有“管子曰”,而由今看来,一则本书中根本没有这些文字,一则为管子所驳斥之言论。因此,我颇怀疑《盐铁论》这两段文字,可能是引自《管子》其他佚篇(据刘向自叙称《管子》书本有五种,共五百六十四篇)。本书着者不同意大夫方面之意见,故又用“泰奢”的名义,把它转引过来作为批判的对象。这和《轻重乙篇》批判“彊本节用”的传统说法时,也是将《史记.自叙》中司马谈称赞墨家学派的“彊本节用”和《盐铁论。力耕篇》文学方面所主张的“尚力务本”的意见引来加以批判是一样的。盖被批判者之意见,必在批判者之前。如孟轲斥杨、墨,杨、墨必在孟轲之先;荀子非十二子,十二子必在荀子之先。这乃是古今着书之通例,本书也是不能例外的。
  (三)上面说到《轻重乙篇》批判“彊本节用” 一点,如果孤立地来看,似难以使人相信是本书抄袭《盐铁论》。但如果把同篇中下列几点联系起来看,问题也就容易弄明白了。   一、“通货”一词的出现;   二、“壤列”制度中增加了所谓“兼霸之壤三百有余里”一级;   三、在《盐铁论》“天下之下我高,天下之轻我重”外,又增加了“天下多我寡”一句;   四、反对“山铁”官营,提出“不如与民”的主张。 《国蓄》“通施”,《盐铁论》也作“通施”。本篇独改作“通货”。而“通货”则是到王莽时代才有的。分封制度,《孟子》、《王制》、《贾谊新书》、《春秋繁露》、《史记》、《盐铁论》,甚至《
汉书.地理志》都没有所谓“兼霸之壤三百有余里” 一级。独本篇及《揆度篇》所言“千乘之国,中而立市,东西南北度百五十余里”,与《汉书.刑法志》所载 “诸侯之大者一封三百一十六里”之说相符。证明此说必系晚出。“天下多我寡”一句很重要。那是对《盐铁论》的一个发展,这我们将在下面另行说明。至反对山铁官营,乃汉成帝以后产物,而其所谓“善者不如与民 ”则完全是从《盐铁论》文学们的意见吸收而来,我们在上面也已经论证过了。那么,是本书抄袭《盐铁论》,而不是《盐铁论》抄袭本书,也就不证自明了。
  (四)特别有意义的,就是“汝汉之金”这句话的问题。黄金出产于楚之汝汉,古籍中都没有说到,只有《盐铁论》和本书才正式提了出来。《盐铁论》中虽然只出现了一次,但这里有一个“今”字,最值得我们注意。甚么是“今”呢?今就是现在,就是桑弘羊讲话的时候。更具体地说,就是汉昭帝始元六年(前八一)举行盐铁会议的时候。这里明明告诉了我们,在汉武、昭时代的对外贸易,不仅出口丝织物(纤微之贡),而且还出口黄金(《史记.大宛传》张骞第二次西征时“ 所齎金币帛直数千巨万”可证)。而黄金的主要来源,则在汝汉水流域。本书没有直接说明“汝汉之金”的时代,但它在《揆度篇》中,特别把“汝汉之金”,和“ 禺氏之玉”、“阴山之礝□”、“江阳之珠”,同列为 “海内玉币七筴”之一。禺氏和玉发生联系,据王国维考证,乃汉文、景间事。阴山亦至汉武帝大败匈奴时,才收入汉代版图(见《汉书.匈奴传》)。而江阳之名称,则直到王莽讬古改制后才由汉西陵县改名而来。可见通西汉一代都是用的“汝汉之金”,而其下限,则在王莽时代,这还能说是《盐铁论》抄袭本书吗?
  
  
  
论管子轻重中──关于管子轻重之理论的体系  一、轻重一词之起源及其涵义
  二、轻重理论中的若干基本原则
  三、体现轻重原则的两个重要工具
  四、所谓轻重之筴的具体措施
  五、本书在理论上所暴露的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
   一、轻重一词之起源及其涵义  “轻重”二字,最早见于《国语.周语》。《周语》说:     “周景王时,患钱轻,将更铸大钱。单穆公曰:‘不可,古者天降灾戾,于是乎量资币、权轻重以救民。民患轻,则为之作重币以行之,于是有母权子而行,民皆得焉。若不堪重,则多作轻币而行之,亦不废重,于是有子权母而行,大小利之。今王废轻而作重,民失其资,能无匮乎?’王弗听,卒铸大钱。” 但细绎此文之意,不过是说大钱的分量重,小钱的分量轻。其所谓的“轻重”,乃具体的表现在物质上的轻重,与本书所谓轻重之为抽象的表现在人们心理上的轻重者,内容完全不同。历史上开始用“轻重”一词,与本书有同一之意义者,只有贾谊一人,贾谊谏汉文帝除盗铸令使民放铸文云:     “铜毕归于上,上挟铜积,以御轻重。钱轻则以术敛之,重则以术散之,货物必平。”(《汉书.食货志》) 这里所谓的“轻重”,已不是钱本身的分量大小的轻重,而扩大为货物的多寡贵贱在人们心理上的反映的“ 轻重”。在贾谊以前,这种说法是没有的。但他还没有把“轻重”一词和管仲联系起来。把“轻重”和管仲联系起来说,是到司马迁才开始的。除我们在上篇所引述的《史记》各条外,《太平御览》四七二“富”下引《太史公素王论》也说:     “管子设轻重九府,行伊尹之术,则桓公以霸。” 由于我们在上篇已经证明《史记》一书是本书取材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本书命名为《管子.轻重》,是从《史记》中窃取而来,也就无须多费笔墨了。至本书提到的“自理国虙戏以来,未有不以轻重而能成其王者也”,以及“燧人以来,未有不以轻重为天下也”,那与《淮南子.修务篇》所谓“世俗之人多尊古而贱今,故为道者必讬之于神农、黄帝而后能入说”,同是马克思所指出的“召唤过去的亡灵来为自己效力”的一种作法。当然,所谓轻重理论,决不是一个早晨就能够形成,而一定是经过很长的时间,逐渐积累起来的。我们只要从书中所反映的汉代史实,从汉高祖起一直到王莽止,差不多可以找到近百条之多,也就可以看出,本书所记载下来的许多卓越的有关财政经济的新见解,很难想像是出于某一个时代、一个作者的创见了。   甚么是“轻重”呢?《史记》的注者说:“轻重,钱也。”又说:“轻重,耻辱也。”这是文不对题的。从《轻重》诸篇综合分析,所谓“轻重”,实含有广狭二义:   第一、从广义言之。本书有《揆度》、《国准》及《轻重戊》等三篇,都采用讲古代史的方法来说明轻重之策的重要性。而其具体内容,却不全同。这虽然是由于三篇作者不是一人,故有传闻异词的现象。但这些暂不管它,我们应注意的,是本书对“轻重”一词涵义的具体说明,从“造六□”、“作算术”,到“树五谷 ”、“兴火食”、“烧山林”、“破增薮”、“焚沛泽 ”、“逐禽兽”,“钻燧取火”、“封土为社”、“置木为闾”、“疏江凿湖”、“修建城郭”、“立皂牢” 、“服牛马”、“用珠玉”、“合阴阳”等等,无不为“
轻重”的研究对象。可知凡是古代统治者所推行的政治和经济措施,全被本书作者们概括在轻重理论范围之内。
  此外,轻重理论还可以应用于法律方面,如《山至数篇》所谓:“恶恶来刑,善善来荣”,《揆度篇》所谓“轻重之法”是。有时也应用到军事方面,如《事语篇》所谓“无委致围,城肥致冲”,《轻重甲篇》所谓“水豫”,及《轻重乙篇》所谓“素赏之计”等是。有时又应用到教育方面,如《山权数篇》所谓“教数” 及“君□”等是。有时还应用到用金钱收买间谍,以倾覆敌国,如《轻重甲篇》所谓“汤之阴谋”是。又《轻重戊篇》云:“帝王之道备矣,不可加也。公其行义而已矣。……天子幼弱,诸侯亢强,聘享不至,公其弱强继绝,率诸侯以起周室之祀。”这样,“轻重”之涵义,竟扩展到用历史上所艳传的周公辅成王的故事,为王莽篡国夺权制造舆论上去了。   第二、从狭义言之。据上面所分析,本书着者对于轻重理论之应用,范围是很广泛的。凡是关于封建国家的政治、军事、法律、经济、教育等等,都是他们的重要研究对象。不过在总的精神方面,关于轻重理论的应用,只是说封建国家应通过运用“物多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的供求规律,实行“敛轻散重”的物价政策,以达到“无籍而赡国”即“不益赋而天下用饶”的财政目的。换言之,就是要封建国家自己经营商业,采用商人所进行的不等价买卖的榨取的方式作为充裕国家财政收入的基本手段。《国蓄篇》云:     “故善者委施于民之所不足,操事于民之所有余。夫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敛积之以轻,散行之以重。故君必有什倍之利,而财之●可得而平也。凡轻重之大利,以重射轻,以贱泄平,万物之满虚,随财准平而不变,衡绝则重见。人君知其然,故守之以准平。” 善者,指善于治理国家或治理天下的人。委,积蓄。施,放散。操事,把持、掌握、控制。●音晃,帏屏或兵栏。这里借用为政府管制下的物价。这和“笼”字、 “章”字一样,都是本书在财政经济学上的专用术语。财准平,指平准基金,犹唐、宋时的常平本钱。不变,不波动。因为有平准基金在起作用,故万物虽有满虚,也不会发生甚么波动。衡,秤。绝,断。重,轻重。秤杆断了,轻重就显出来了。比喻失去了平准作用,物价就会出现涨落。这是说人民所轻者,政府就应该买进;人民所重者,政府就应该抛出。这和《揆度篇》所谓“ 民重则君轻,民轻则君重”是一样的意思。此外,本书作者认为任何货物的市场运动规律,都是轻则流散,“ 轻则见泄”;重则成为争夺的目标,“重则见射”。因此,政府应付前一局势时,就得采取措施,酌量提高价格,收购在市场上跌了价的某种货物。如此者谓之“以重射轻”,也就是计然所谓的“贱取如珠玉”,白圭所谓的“人弃我取”,桑弘羊所谓的“贱则买之”。反之,在应付后一局势时,就得以较低的价格,将所掌握的某种货物,向市场抛出,使市场的价格趋于平衡。如此者,谓之“以贱泄平”,也就是计然所谓的“贵出如粪土”,白圭所谓的“人取我与”,桑弘羊所谓的“贵即卖之”。作者所以这样主张,有两个目的:即一方面在这种买进和抛出的过程中,政府可以获得很大的利益, “君有什倍之利”;而另一方面可以使货物价格接近于适当的水平而不致过高或过低,“财之●可得而平”。当然,要实现这一总的方针,不能为无米之炊,而是必须有雄厚的平准基金即“财准平”,才可以“长袖善舞 ”的。这样,《国蓄篇》下文所谓“万钟、千钟之藏” ,“藏繦千万、百万”,便成为必不可少之举了。    二、轻重理论中的若干基本原则  “轻重”之涵义既明,我们可以进而研究有关轻重之基本原则。本书作者们从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中,总结出不少与轻重有关的基本原则。这里,我们可以把本书中所提到的一些与轻重有关的原则,分为下列数项,加以叙述。   第一,视时立仪──这是本书《国准篇》提出来的。本书着者是相信历史进化的观点的。认为历史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时代在变化,社会上的事情也在不断地变化。因此,各种制度和措施,也必须不断地根据变化发展了的现实情况来制订,绝不能因循守旧,至死不变。更不能预先主观地为未来画出一个框框,把自己的手脚束缚起来。所以说:“国准者,视时而立仪。”又说:“王数不可豫致。”(《国准》)这是对古代经济学家商鞅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
商君书.更法》),韩非的“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篇》)和桑弘羊的“射者因势,治者因法,虞、夏以文,殷、周以武,异时各有所施” (《盐铁论.大论篇》)的历史进化观点的继承和发挥,也是对董仲舒的“天不变,道亦不变”(《汉书.董仲舒传》)与贤良文学的“为君者法三王,为相者法周公,为术者法孔子,此百世不易之道”(《盐铁论.刑德篇》)和王莽的“每有所兴造,必欲依古得经义”(见上篇)的复古主义思想的有力批判。当然,历史是不能割裂的。过去历史的一切文化遗产,是可以而且应该批判继承的,但不能不问情况,适用的和不适用的一起搬来,而应该采用那些与当时情况相适合的东西,即吸收对当时有益的经验。所以说:“兼用五家而勿尽。” (《国准》)就是这个意思。
  第二,不能调通民利,不可以语制为大治──本书着者主张继承法治思想的。特别是发展了荀子、韩非、桑弘羊等反对“诬能”的主张,对那些“自言能为官而不能为官”的人,上自“司马”,下至“
重门击柝”者,都分别制定了从“杀其身以衅其鼓” 或“衅其社”,直至“□以为门父”等具体法律条文。这显然比汉宣帝的“信赏必罚,综核名实”又前进了一步。但他们又认为谨有法还不行,还得先从经济上入手,把经济搞好,特别是要做到“均齐贫富,裁有余以补不足”,然后法治才能顺利进行。所以说:“法令之不行,万民之不治,贫富之不齐也。”又说:“不能调通民利,不足以语制为大治。”(《国蓄》,《揆度》略同。)这是本书着者对法家学派所谓“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管子.任法篇》)的法治说的批判继承。他们对于调通民利,曾不止一次地提出讨论。一则曰:“人君非能散积聚,钧羡不足,分并财利而调民事”,即“不能以为治”(《国蓄》)。再则曰: “故为人君不能散积聚,调高下,分并财,君虽强本趣耕,发草立币而无止,民犹若不足也。”(《轻重甲》他们对农民起来暴动对统治者不利,是比较有清楚的认识的。认为农民之所以要起来暴动,是由于“谷地数亡 ”、“谷失于时”,而“君之衡籍而无止”所引起的。因此,再三提醒封建统治者不要随时“作功起繇,赋敛无度”,激起农民的不满,等到发生了暴动,又用武力去加以镇压。如果这样,便是等于自己和自己打仗(“ 谓之内战”──《巨(荚)乘马》),或者等于自己屠杀自己的人民(“中内摲民也”──《揆度》;“则是下艾民”──《轻重甲》)。这些都和他们始终坚持“ 仓廪实而知礼义,衣食足而知荣辱”(《事语》及《轻重甲》)的唯物论观点与针对着它所处的时代即王莽时代的社会背景来对症下药的立场是完全一致的。
  第三,“与天壤争”──这是本书作者在财政经济理论上提出的一条最精采、最有进步意义的基本原则,是《轻重乙篇》提出的。“
与天壤争”者,天壤即天地,争即斗争。但于此有应注意者,即此处之“与天壤争”,与今日之“和天斗” “和地斗”,亦即毛泽东同志所号召之“向自然界开战 ”(见一九五七年六月人民出版社出版《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第十三页)有其本质上的区别。后者是说劳动人民以自力更生之革命精神,敢于和天地自然进行斗争,敢于向天地自然要粮食要财富,为人民增进福利。而前者则是指万物虽有毁败消耗之时,然天地则仍生生不已。他从无数自然现象中,看到了“海出泲就是煮盐的卤水。原文与《轻重甲》篇皆误为“沸”,此据下文及《地数篇》改。无止,山生金木无息,草木以时生,器以时靡弊,泲水之盐以日消”,从而得出万物生生不已,“终则有始”的结论。故坚决反对在自然界面前无所作为、消极等待的所谓“死生有命、富贵在天”的反动思想,大胆提出“与天壤争”和“与天壤同数”(《山至数篇》)的豪迈口号。所谓“与天壤争”“与天壤同数”,就是说善为天下者,必先通于“终则有始”的道理,而继续不断地施行其轻重之策。天地出泲无止,则轻重之策亦随之而无止;天地生金木无息,则轻重之策亦随之而无息。此正结上文“天下之朝夕终身不定”之意。这比荀子的“制天而用之”(《荀子.天论》)和“
天地之生物也,固有余足以食人”(《荀子.富国篇》)的光辉唯物论思想又大大地跃进了一大步。
  第四,“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这是《轻重甲篇》根据久已失传的古书《道若秘》中的格言提出来的,可以说就是本书作者的中心主张。“聚”即“聚则重”之聚,就是把货物聚集在自己手中,以便进行贱买贵卖。这是说直接从事生产活动,所获收入,不如通过囤积居奇的方式所获利润之大。此种情况,在古代大都如此。商鞅、桑弘羊曾先后指出农民劳动,“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商贾技巧之人”(
《商君书.外内篇》)及“富在术数,不在力耕”(《盐铁论.通有篇》)。司马迁也说:“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
史记.货殖列传》)下至十七世纪时,威廉配第也有 “……制造业的收益比农业多得多,而商业的收益比制造业多得多”的话(见所着之《政治算术》,商务印书馆一九六0年初版第十九页)。与此处所言可谓巧合。但这种巧合,只限于形式。至其所代表之阶级实质,则大有不同。威廉配第处在封建生产方式崩溃、资本主义生产的第一阶段,故其所谓工商业者,是指新兴之资产阶级而言。商鞅、桑弘羊、司马迁及本书作者虽同处于封建地主经济前期或中期,而其间又自有区别。司马迁是自由主义经济学派,故主张此种赢利最大之工商业,应由私人即富商大贾自由经营。而商鞅、桑弘羊及本书作者,则皆属于封建地主经济初期或中期之干涉主义经济学派代表人物,故其对于此种赢利最大之工商业,主张应收归封建国家实行管制或垄断。这一点是我们首先要弄清楚的。
  第五,决定物价贵贱的几种不同因素──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自然的,另一类是属于人为的。自然的因素为:   甲、年岁的丰歉──如“岁有凶穣,故谷有贵贱 ”(《国蓄》)及“一谷不登减一谷,谷之法什倍;二谷不登减二谷,谷之法再什倍”(《揆度》)是。   乙、季节的影响──如“故岁有四秋而分有四时,已得四者之序,发号施令,物之轻重相什而相伯,故物不得有常固”(《轻重己》)是。   人为的因素,则为:   甲、囤积的作用──如“聚则重,散则轻”(《国蓄》),“谷一廪十,君常操九”(《山国轨》)及 “藏则重,发则轻”(《揆度》)是。   乙、政令的缓急──如“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 ”(《国蓄》),“令有徐疾,物有轻重”(《地数》),“令疾则黄金重,令徐则黄金轻”(《地数》)是。   第六,谷、币、万物三者之间的轻重对比关系─ ─   甲、货币购买力之高下与万物价格之高下成反比例。如“财物之赀,与币高下”(《乘马数》),“彼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山至数》)是。   乙、在货币与万物间的相对关系中,由于谷物是 “独贵独贱”,不包括在万物之内,故谷与万物之间也形成一种对比关系。如“谷重而万物轻,谷轻而万物重 ”(《乘马数》),“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两者为敌则不俱平”(《国蓄》)是。   丙、谷物既不包括在万物之内而是“独贵独贱” 的,所以它和货币也形成一种对比关系。如“故粟重黄金轻,黄金重而粟轻,两者不衡立”(《轻重甲》)是。   这里附带说明一下。有人谓“管子分析货币与万物的轻重关系时,谷物是包括在万物之内的”,这似乎是误解。因为《乘马数》篇明明说过:“谷独贵独贱。 ”如果包括在内,怎么还能说是“独贵独贱”呢?至谷何以能独贵独贱?也不难理解。在古代农业社会中,谷是占有很重要地位的。它是人生之所必需,所以说:“ 五谷食米,民之司命也。”(《国蓄》)又说:“凡五谷者,万物之主也。”(《国蓄》)因而在一定时期,还可以取得“以谷准币”(《巨(荚)乘马》《山国轨》)的资格。这样,人们要把它和货币一样的来看待,也就不是什么奇怪的事了。   第七,劳动与财富的关系──《揆度篇》云:“ 君终岁行邑里,其人力同而宫室美者,良萌也,力作者也。脯二束,酒一石以赐之。”这和韩非所说的“今夫与人相若也,无丰年旁入之利,而独以完给者,非力则俭也;与人相若也,无饥馑疾疚祸罪之殃,独以贫穷者,非侈则惰也。侈而惰者贫,而力而俭者富”(《韩非子.显学篇》)及桑弘羊所说的“共其地,居是世也,非有灾害、疾病,独以贫穷,非惰则奢也;无奇业旁入而犹以富给,非俭则力也”(《盐铁论.授时篇》),同是认为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表面上看来,好像也有道理。但实际上,则如马克思所已经指出过的:     “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它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作奴隶。”(《哥达纲领批判》) 也就是说,在剥削阶级垄断了生产资料的条件之下,要想光靠自己的劳力来避免贫困和发家致富,是绝对不可能的。因而这一原则根本上就是错误的。   第八,国际间的轻重关系──轻重原则在国际间的应用,其主要目的有二:一在保持本国的重要物资不使外流。所以说:“善为天下者,谨守重流,而天下不吾泄矣。”(《山至数》)一在吸收天下财物使归于我。所以说:“天下之宝壹为我用。”(《地数》)又说:“故为国不能来天下之财,致天下之民,则国不可成。”(《轻重甲》)大抵本书作者之对外贸易政策,与中世纪欧洲之重商派及近世之资本主义者所持之见解实大有不同。后两者之对外贸易政策,皆以出超为其主要之目标,故往往竭其全力以奖励本国货物之输出。而前者之对外贸易政策,则除在少数之特殊情况下可以将某种货物大量输出,如《山至数篇》之“漏壤之国”,推销“雕文梓器以下诸侯之五谷”,《地数篇》与《轻重甲篇》之以高价推销海盐于梁、赵、宋、卫、濮阳,而吸收其黄金,及《轻重戊篇》之以高价推销五谷于所欲征服之鲁、梁、莱、莒、楚、代、衡山等国外,其余则一律以输入外国之货物为重。如《海王篇》之“因人之山海,假之名(若)有海之国雠盐于吾国”,《地数篇》之“人来本(国)者,因吾本(国)币,食吾本(国)粟,骐骥黄金然后出”,《轻重甲篇》之“高杠柴池,以致天下之牛马”,《轻重乙篇》之“为诸侯之商贾立客舍,使天下之商贾归齐若流水”及《轻重丁篇》所谓“石壁谋”“菁茅谋”者之吸收“天下诸侯之黄金、珠玉、文采、布帛”等等,无非抬高物价,奖励输入之具体表现。盖在农业经济时代,各国国内生产皆不发达,货物需要超过供给。故货物输入愈多,则其国度愈富,而国力亦因之而愈强。但是,怎样才能达到目的呢?作者也提出了以下的两条原则:   甲、最起码的条件,必须使本国的物价水平和外国看齐。《乘马数篇》所谓“乘马(计算、计划)之准,与天下齐准”,《山权数篇》所谓“重与天下调”,《地数篇》所谓“天下高则高,天下下则下。天下高我下,则财利税于天下矣”,《轻重丁篇》所谓“天下高亦高,天下高,我独下,必失其国于天下”,都是这个意思。   乙、要经常保持“天下轻我重”的局面,以免本国财物外流而利于吸收外国财物的不断输入。《揆度篇》云:“今谷重于吾国,轻于天下,则诸侯之自泄,如原水之就下。故物重则至,轻则去。有以重至而轻处者。我动而错之,天下即已(泄)于我矣。”《轻重乙篇》云:“故善为国者,天下下我高,天下轻我重,天下多我寡,然后可以朝天下。”就都是这一条原则的说明。惟这里有两点应该注意。其一,所谓“有以重至而轻处者”,“处”就是“不去”的意思,与上面“去”字互为对文。这是说天下之物,虽因价贵,纷纷而来;然及其既至,或因到货太多,或因政府忽于此时有意识地将旧藏之货物大量抛出,供给超过需要,价格自会低落。而货主为免除往返运输之损失,不得不减价出售。物本为重至而轻去者,今则虽以重至而轻亦留而不去。此法古人应用之以赈救灾荒而获其效者颇多。如宋神宗熙宁中,赵抃知越州。两浙旱蝗,米价踊贵。诸州皆榜道路,禁人增米价,人多饿死。抃独榜通衢,令有米者任昂价粜。于是米商辐协,米价顿贱,而民无饿者。就是一个好例。其二,所谓“天下多我寡”这句话,是《盐铁论》中没有说过的。《盐铁论.力耕篇》只提到“天下之下我高,天下之轻我重”。这里却在两句之外,又增加了“天下多我寡”一句。《力耕篇》只提出了原则,这里则补充了一条体现原则的具体措施。这显然是一个发展。但所谓“天下多我寡”,并不是要把国内已有的货物尽行销毁,有如美国加里福尼亚州阿特西亚牛奶公司将三万八千多加仑的鲜牛奶倒进臭水沟里。(见一九七四年九月四日《人民日报》谷雨:《牛奶为什么倒掉?》)而是设法把它控制起来,不让它在市场上流通。《山至数篇》云:“吾国岁非凶也,以币藏之,故国谷倍重,故诸侯之谷至也。”以币藏之,流通于市场者就只见其寡,不见其多了。   第九,具体运用轻重原则时的几个先决条件──   (甲)要“不求于万民而籍于号令”──上已说明本书作者认为封建国家的号令之缓急,可以变动物价。《国蓄篇》又说:     “今人君籍求于民,令曰十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二。   令曰五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九。”这是说人君征收过急,就会影响物价。如果征的是货币,则农民为了换取货币以完成纳税任务,就不得不急于把农产品卖出。这样农产品的价格就会降低。规定纳税的期限越短,商人的压价也越厉害,商品跌价的现象也越严重。此外,国家如果急征某种物品时,这种物品也会涨价。恩格斯指出:     “收税的日期到了,农民必须有货币。商人愿意给什么价格,农民就会凭什么价格出卖他们的产品。”(《资本论》第三卷第九四六页恩格斯补注) 正因为号令有这样的作用,所以本书作者特别重视号令,主张“不求于万民而籍于号令”(《国蓄》),主张“乘令而进退,无求于民”(《山国轨》)。通过号令,改变货物的轻重关系,时而使谷在上,币在下;时而使币在上,谷在下;时而谷重币轻,时而谷轻币重。人为地造成物价“相什而相伯”的剧烈波动,进行贱买贵卖,大作其投机生意,以获得最大限度的商业利润。《山权数篇》所谓“君以令为权”,就是这个意思。   (乙)要把贫富予夺之权完全掌握在封建统治者手中,但又须建立在使人民不易觉察的基础之上──这是本书作者对于财政经济政策的最特别的观点。他们在社会上发生贫富不均的原因问题上,也和司马迁一派自由主义经济学者的意见一样,都认为是智愚巧拙不同,也就是知识上的不平等的结果。所以他们都有所谓“巧者有余,拙者不足”(《史记.货殖传》和本书《地数篇》)的说法。此种观点,虽有倒果为因的错误,但对于儒家所散布的“死生有命,富贵在天”的天命论,可以说是一个有力的批判,是有其进步意义的。而且他们虽然从这个观点出发,却不同意司马迁的“贫富之道,莫之夺予”的结论,而采用了干涉主义经济学者商鞅主张的“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富者贫。贫者富,富者贫,国彊”(《商君书.说民篇》)和尹文子主张的“ 故古之为国者,无使民自贫富,贫富皆由于君,则君专所制,民知所归矣”(《尹文子.下篇》)的意见,要求把贫富予夺之权,完全掌握在封建统治者手中。所以说:“故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 ”(《国蓄》)又说:“夫富能夺,贫能予,乃可以为天下。”(《揆度》)又说:“故夺然后予,高然后下,喜然后怒,天下可举。”(《轻重乙》)当然,这里所谓的“夺”,并不是要剥夺富有者的财产以实行均富。本书作者在贫富问题上,也充分发挥了商人的本性。其所谓“夺”,基本上是指封建国家运用轻重之筴以防止富商大贾和高利贷者的乘机获取暴利。也就是说要把这些暴利从富商大贾和高利贷者手中“夺”过来,归封建国家所独占。这就是所谓“夺”的内容。至于“贫能予”的“予”,也不是白白地把财物送给贫者,而是通过“贷放”的方式即“无食者予之陈,无种者贷之新” 。总之,本书作者提倡“富能夺”,表面上似是反对兼并,但实际上并没有取消兼并,只是把各个商人的兼并转化为封建国家的兼并罢了。   因此,本书作者所谓的“夺予”,是建立在使人民不易觉察的基础之上的。为什么要这样呢?《国蓄篇》说:“夫民者信亲原作亲信,误,据文义改。信亲,信服对他亲爱的人。而死利,海内皆然。民予则喜,夺则怒,民情皆然。先王知其然,故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故民爱可洽于上也。”(《轻重乙》略同。)此如《海王篇》所谓“今吾非籍之诸君吾子而有二国之籍者六千万。使君施令曰:‘吾将籍于诸君吾子’,则必嚣号。今夫给之盐筴,则百倍归于上,人无以避此者,数也。”从表面看来,把盐卖给人民,是对人民有所赐予,而实际上是把高额赢利加在盐价之中。是夺之于无形,使他们看不出来。当然,所谓“ 百倍归于上”,对人民进行的剥削是很沉重的。但是,应该指出:第一,本书所说的各种数字,只是为了加强说明轻重之筴的利益之大,并不是财政上具体的决算数字。与《盐铁论.非鞅篇》大夫说商鞅“外设百倍之利 ”的“百倍”二字,性质完全相同。有人把“百倍”改为“自倍”,是错误的。第二,把这些利益归入到封建国家手中,总比让“豪民擅其用而专其利,决市闾巷,高下在口吻,贵贱无常,端坐而民豪”(《盐铁论。禁耕篇》桑弘羊语),要有限制一些。   (丙)要在货物未生产前就进行安排,这就是所谓“守始”(《
乘马数》)或“操始”(《揆度》),也叫做“守物之始”(《轻重丁》),又叫做“国轨:布于未形,据其已成”(《山国轨》、《山权数》、《轻重丁》略同)。此如“置公币”于五谷未登之前,“置券”于“女贡织帛”未成之前,而据守之于已登已成之后。若等到已登已成之后,则必为富商大贾和高利贷者所乘机占有,虽欲与之竞争也来不及了。
  (丁)物价不宜求其永久稳定,要“使物一高一下”,才能获利无穷──本书作者虽主张掌握货币以平衡万物之价格,但并不要求万物价格之永久稳定。与此相反,他却主张“衡无数也。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这是本书价格理论的基本精神。这里所谓“高下”,兼含有两种性质:一指地区性之高下,如《揆度篇》所谓“故守四方之高下,国无游贾,贵贱相当,此谓国衡”是。一指季节性之高下,如《轻重丁篇》所谓 “王霸之不求于人,而求之终始,四时之高下,令之徐疾而已矣”是。这两者对于封建国家都是有利的。所以说:“举国而一则无赀,举国而十则有百。”(《轻重丁篇》)又说:“故岁有四秋而分有四时。已得四者之序,发号出令,物之轻重相什而相伯,故物不得有常固。”(《轻重乙》)    三、体现轻重原则的两个重要工具  根据我们在上面的分析,既然谷物与货币在物价变化中都起着决定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互相影响。所以本书作者又提出“挟其食,守其用,据有余而制不足 ”(《国蓄》)的主张。作者看到谷物与货币是掌握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工具,实际就是有利于统治阶级扩大剥削的有力工具。但谷物的生产系掌握在人民手中,而货币之铸造和发行则掌握在封建国家手中。封建国家控制货币与谷物二者以平衡万物,而谷物也是通过货币才到封建国家手中的。所以要想控制谷物,就必须首先控制货币。所谓“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国蓄》),其意义就在于此。   所谓“执其通施”,是意味着封建国家垄断货币铸造权和发行权。本书作者固然没有明确讲过不许民间铸造货币,但他总是将“铸钱立币”和“人君”联系在一起。如说:     “人君铸钱立币,民庶之通施也。”(《国蓄》)
    “则君虽……自为铸币而无已,乃今使民下相役耳。……”(同上)
    “然后调立环乘之币……”(《山国轨》)
    “汤以庄山之金铸币……禹以历山之金铸币 ……”(《山权数》)
    “请立币,国铜以二年之粟顾之。”(同上)
    “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币。”(《山至数》)
    “今君铸钱立币,民通移。”(《轻重甲》)
    “令左司马伯公将白徒而铸钱于庄山。”(《轻重戊》)
    “君其率白徒之卒铸庄山之金以为币。”(同上)
可知除“人君”外,人民是不能自由铸造货币的。   其次,我们来谈谈作者所提出的“币乘马”的内容吧!甚么是“
币乘马”呢?作者有一个简明的定义。他说:
    “故币乘马者,布币于国,币为一国陆地之数,谓之币乘马。” 乘,读去声,计也。马即计算用的筹码。乘马就是计算。币乘马是指货币需要量的计算方法而言。所谓“布币于国”,就是要计算各地需要有多少货币资金和赈贷资金,才能控制全国的商品谷类。作者主张应该根据全国各地的土地肥瘠和谷类产量情况,计算出国家用来购买谷类的货币需要量。然后根据这个需要量来“布币于国”。这里应该注意,这种购买谷类所需要的货币量,并不是流通全国商品所需要的货币量,而只是国家商业资本在一定时期内的货币资金需要量。作者主张“布币于国,币为一国陆地之数”,反映了国家资金活动的规模。它能□凭藉封建政权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分配货币资金对商品谷类及时控制,这对私人商业资本来说是不可想像的。   至关于珠玉与黄金,则因为它们都产生在距离当时的政治经济中心──“周”,实际上是汉都长安这个地方“七千八百里”之外,“
水绝壤断,舟车不能通”,远而难至,更不是一般人民所能任意得到。所以这些上币和中币,也和下币一样,基本上可以全部由封建国家所掌握。
  甚么是“御其司命”呢?就是说谷类这种商品,是人民经济生活中的命根子。对于这种“命根子”,封建国家应该尽可能多地掌握在手中。《山至数篇》,所谓“彼守国者,守谷而已矣。”就是这个意思。   这里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政府掌握的谷物数量与国境以内谷物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关于这个问题,本书作者所提标准,计有下列几条:   (甲)“相壤定籍”(《乘马数》)。这是说要以国势和土地肥硗为转移。前者如“山处之国,常藏谷三分之一。汜下多水之国,常操国谷三分之一。山地分之国,常操国谷十分之三。水泉之所伤,水泆之国,常操十分之二。漏壤之国,谨下诸侯之五谷。与(以)工雕文梓器以下天下之五谷”(《山至数》)。后者如“ 郡县上臾之壤,守之若干;间壤,守之若干;下壤,守之若干”(《乘马数》)是。   (乙)“视岁而藏”(《事语》)。这是说要按年成好坏来决定。有“一年藏三之一”的(《山权数》),有“岁守一分”的(《山权数》),有“谷十而守五”的(《事语》),有“国谷三分,二分在上”的(《山至数》)。   (丙)藏谷总量方面,一般都以“国有十年之蓄 ”为标准(《事语》、《国蓄》、《山权数》、《轻重乙》)。这是汉初贾谊等政治思想家的公认数据(见《贾谊新书.无蓄篇》及《忧边篇》)。汉景帝时所写的《礼记.王制篇》所谓“三十年而有九年之蓄”,与此略同。   但是,怎样藏法呢?也有以下几种办法:   甲、举行农贷。春夏谷贵时,以货币、谷物或农具贷出,至秋收谷贱,用市价收取其谷(《巨(筴)乘马》、《国蓄》、《山国轨》、《山至数》)。   乙、谷贱时,进行收购。如《国蓄篇》所谓“谷贱则以币予食”是。   丙、利用所谓“神宝”向大地主抵借藏谷。如《山至数篇》所谓“御神用宝”是。   丁、假借抚恤阵亡将士遗族(《轻重甲》),“ 发师置屯”(《
轻重乙》),及以彗星出现将有天灾(《轻重丁》)等等名义,用平价收购富户藏谷。
  戊、提高国内谷价,吸收外国之谷(《山至数》、《揆度》、《
轻重乙》)。
  己、用本国工业品吸收外国之谷。如《山至数篇》“与(以)工雕文梓器以下天下之五谷”及《轻重甲篇》“伊尹以薄之游女工文绣纂组一纯得粟百钟于桀之国”是。   庚、“以无用之壤藏民之赢”。如《国准篇》所谓“彼菹莱之壤,非五谷之所生也,麋鹿牛马之地,春秋赋生杀老,立施(施,即通施,立施,犹言立币)以守五谷”是。   辛、田租收入。如《轻重甲篇》“租税九月而具,粟又美”,《
轻重乙篇》“请以令使九月种麦,日至日获……量其艾,一收之积中方都二”是。
  总而言之,一个封建国家,必须做到“人君操谷币金衡而天下可定也”(《山至数》),才算取得了主动权。《国蓄篇》云:“使万室之都必有万钟之藏,藏繦千万。使千室之都必有千钟之藏,藏繦百万。”繦,钱贯也。一繦千钱。万室之都,每室谷一钟,钱十万,可备农民春耕夏芸耒耜种饟粮食之用。这是本书作者最理想的所谓“守之以准平”的经济规划。至于如何运用这些“准平”来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当在下面再来分析。    四、所谓轻重之筴的具体措施  封建国家既同时掌握了大量货币和谷物,就可以操纵自如地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即所谓贱买贵卖的活动。本书各篇提出了不少关于贱买贵卖的具体措施。我们按照《地数篇》所谓“内守国财而外因天下”的说法,把这些具体措施分为“内守国财”和“外因天下”两大类来加以说明:   第一,属于“内守国财”方面者──这是指轻重原则在封建国家内部的具体运用而言。   甲、官国轨──这是“内守国财”要首先当作头等大事来抓的一个问题。甚么是“官国轨”呢?“官” 字在本书中凡三十见。其中大多数皆假“官”为“管” 。管即《史记.平准书》“欲擅管山海之货”之管。《集解》云:“若人执仓库之管籥。或曰管固。”盖即今日经济学上之所谓“独占”或“垄断”。轨与会通。本书《山国轨篇》共有三十个“轨”字,而所言皆属于会计之事。而在《山至数篇》,则直谓之“会”。如《山国轨》言“请问官国轨”,《山至数》则谓之“请问国会”。《山国轨》言“谓之国轨”,《山至数》则云“ 谓之国会”,或曰:“谓之国簿”。簿也就是会计。《山国轨》言“轨数”,《山至数》则言“会数”。《山国轨》言“县有轨,国有轨”,《山至数》则言“国之广狭、壤之肥硗有数”。皆其证。梁启超谓“轨即统计 ”,是有道理的。《史记.平准书》云:“桑弘羊为大农丞,管诸会计事。”这里所谓“官国轨”,也就是“ 管诸会计事”的意思。本书作者对于封建国家的全部经济会计数字,是十分重视的。他认为这种经济会计数字,应该由封建国家完全掌握起来。《史记.张汤传》: “上问汤曰:‘吾所为,贾人辄先知之,益居其物。是类有以吾谋告之者。’”所以本书说:“不阴据其轨者下制其上。”“
阴据其轨”,就是说有关国家经济会计数字都要由封建国家严密掌握起来,不能随便泄漏出去,以免为富商大贾所乘。作者指出应该调查研究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土地”、“人口”、“国用”、“女事”、“货币”、“粮食”等等方面。在进行调查时,是以州里为基层单位的。所谓“谨行州里”,是其证。由此上溯至乡、县或国的调查统计对象,都是以田数与人口为基础。故首先要知道州里和乡县的“田若干,人若干”。对于田地,不仅须知道它的总数量,还要了解其中所包括的“高田、间田、山田”和其他所谓“四壤之数”。这样一乡或一县之田所生产的“谷重若干”,也就大体可以知道。再与当地人口数比较,就可以了解在一定地区内粮食生产能否适应当地人口的需要,所谓“终岁度人食,其余若干”,或“终岁其食不足于其人若干”。在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生产紧密结合的条件下,农家除谷物外,还有“女事”的纺织品生产。某乡之“女胜事者若干”,其产品除每年供本身及全家穿着之外,“余衣若干”,这些都要求取得一个确实可靠的标准数据,“必得轨程”。这就叫做“调之泰轨”(《山国轨》),也叫做“大会”(《揆度》)。这种调查统计方法,是本书“内守国财,而外因天下”的最重要的根据,一切其他经济方案都是用这个方法得来的。决非完全出于主观唯心主义的闭户造车。
  乙、用人工抬高谷价及谷价大涨后之用途──我们在上面谈到封建国家怎样把谷物弄到手中,这里再来说明怎样用人工抬高谷价,及对于涨价后的谷物是怎样运用的。   关于用人工抬高谷价的第一个方法,可以用三个字──“聚则重”来说明。甚么是“聚则重”呢?“聚 ”就是集中。任何货物,不论是集中在富商大贾或国家手中,都会使消费者感受压力,感觉货物得之不易。这里当然是指集中在国家手中而言。国家把大量谷物集中在自己手中,只要到了青黄不接的时候,谷价自然上涨。《巨(筴)乘马篇》所谓“币之在子者以为谷而廪之州里,国谷之分在上,国谷之重再(二)什倍”,《山国轨篇》所谓“三壤已抚,而国谷再(二)什倍”,《山至数篇》所谓“吾国岁非凶也,以币藏之,故国谷倍重”,都是很好的例子。   其次,用货币发放俸禄,“以币准谷而授禄”,或“士受赀以币,大夫受邑以币,人马受食以币”,使国内谷物都掌握在国家手中,也可以收到“国谷斯在上,谷贾什倍”(《山至数》)和“一国之谷赀在上,币赀在下,国谷什倍”(《山至数》)的效果。   复次,假设戍名,并规定家有百鼓之粟者不行,使人民因惮役而竞相收购积谷。如“武王立重泉之戍” ,使“巨桥之粟”跟着国内之谷一起涨至二十倍(《地数》)。   再次,用期票并在平价条件下把大地主家的藏谷,收购封存起来,使国内谷价“坐长而四十倍”(《轻重甲》)。   再次,下令卿诸侯大夫城藏(筑仓藏谷),“使卿诸侯藏千钟,令大夫藏五百钟,列大夫藏百钟,富商蓄贾藏五十钟”,也可以“使农夫辟其五谷,三倍其贾 ”(《轻重乙》)。   最后,假借巡游,须为随行人马准备粮食及饲料之名,把四邻各县的藏谷加以封存,也可以使谷价“坐长十倍”(《山国轨》)。   至于谷价大涨后之用途,则项目甚多。举其着者,约有:(一)收购器械(《巨(筴)乘马》、《山至数》),(二)收购女贡织帛(《山国轨》),(三)偿还借款(《山国轨》),(四)收购牛马(《山国轨》),(五)购买铜矿(《山权数》),(六)发放夏贷(《山至数》),(七)购买军装原料──缯帛或黄金(《地数》),(八)抵制黄金涨价(《轻重甲》),(九)赈济孤寡贫弱(《轻重甲》)等九种。但这里有几点,应附带说明:   (一)、在以上各种用途中,有好几项都是先用货币借给农民,等到秋天谷价跌落,然后用市价将原借货币折成谷物收回。同时,对于百工器械及女工织帛,则用期票按货币预行订购,再按照原定货币数折成涨价后之谷物支付。这样,表面上说是“无籍于民”,实际上则有如列宁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一书中,谈到德国帝国主义输出资本时所指出的:“它要从一头牛身上剥下两张皮来。”使农民和家庭手工业者受到双重剥削。   (二)、为了偿还高利贷者的借款,不惜把全国的谷价提高到十倍之多(《山国轨》:“谷坐长而十倍,上下令曰:赀家假币,皆以谷准币,直币而庚(偿也)之”),给予高利贷者的损失甚小,影响于全国劳动人民的生活者甚大。   (三)、特别值得考虑的,即用涨价四十倍之谷来赈济孤寡贫弱一条,出于《轻重甲篇》。而同篇上文有曰:“困穷之民闻而籴之,……国谷之贾坐长而四十倍。”是此“四十倍”之利,全从“困穷之民”身上剥削而来。真可谓“羊毛出在羊身上”了!   总而言之,本书所主张的贱买贵卖,并不是直接以货币交换货物,而是以货币预购谷物,再设法把谷价提高,然后用“以谷准币”的方法,支付货物的价款和货币借款。但事情并不是到此为止。它收到了大批货物,“聚则重”,货物之价复涨,国家又将货物按高价出售或出借,然后又用上述方法收回谷物。如此周而复始,无有穷期。《
山权数篇》所谓“如日月之终复”,《揆度篇》所谓 “若四时之更举,无所终”,就是这个意思。
  丙、各种垄断事业──《史记.平准书》说桑弘羊“置平准于京师,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本书作者也和桑弘羊一样,主张把国内所有人们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全部由封建国家加以垄断,实行专卖。本书各篇言“官”字之处甚多。《海王篇》有“官山海”,《国蓄篇》有“官赋轨符”,《山国轨篇》有“官国轨”,又有“官天财”,《山权数篇》有“官五技”,《山至数篇》有“官百能”,《揆度篇》有“五官之数”,《国准篇》有“
官能”。这些“官”字都应读为“管”。管就是管制,就是垄断,就是独占。此外,言“笼”、言“守”、言“障”、言“塞”、言“隘”、言“抚”、言“操” 、言“据”、言“御”、言“●”、言“栏牢”等等,有关管制之字,全书到处都是。几乎要把各种事业,都由封建国家垄断起来。《盐铁论.本议篇》文学所谓“ 县官猥发,阖门擅市,则万物并收”,情形与此正同。这里只就各种特别重大的垄断事业,举例如后:
  (一)、谷专卖──封建国家掌握有大量的谷物,它的主要用途,我们在上面已有详尽的说明,但书中也有论述谷专卖的地方。《国蓄篇》云:     “故天子籍于币,诸侯籍于食。中岁之谷,粜石十钱。大男食四石,月有四十之籍。大女食三石,月有三十之籍。吾子食二石,月有二十之籍。岁凶谷贵,粜石二十钱,则大男有八十之籍,大女有六十之籍,吾子有四十之籍。是人君非发号令收(亩)穑而户籍也。彼人君守其本委谨而男女诸君吾子无不服籍者也。一人廪食,十人得余;十人廪食,百人得余;百人廪食,千人得余。” 这里所谓“中岁粜石十钱”,“岁凶谷贵,粜石二十钱”,是指卖谷时所加之价而言,并不包括本钱在内。否则下文所谓“月有四十、三十、二十”及“八十、六十、四十之籍”,便不可解了。所谓“一人廪食,十人得余”云云,廪食即人民向国家的仓库中籴取谷物为食。余即《山至数篇》所谓“谷之重一也,今九为余”之余,就是赢利。这是说只要有一人向国家购买谷食,国家所得赢利便可以养活十人。买谷的人越多,可以养活的人也因之越多。尹注谓“非必税其人,谓于操事轻重之间约取其利”,他的解释是正确的。   (二)、官山海──这里所谓的“官山海”,是专指盐铁两者的专卖而言。   先说关于食盐的专卖,即《海王篇》所谓的“正盐筴”。《地数篇》和《轻重甲篇》都有“请君伐菹薪,煮泲水为盐,正而积之”及“令北海之众毋得聚庸而煮盐”的说法,可见盐的生产与销售,是由封建国家全面垄断的。盐是人人所必需的食料,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海王篇》估计,万乘之国,人口约一千万。如成年人收人头税,应缴者大约为一百万人。每人每月征三十钱,为钱不过三千万。假如实行盐专卖,每升盐加价二钱,可以得到征收人头税收入的两倍,就是说可以得到六千万的收入。这样,表面上并未征税,不致引起人民的“嚣号”反对。不仅产盐之国如此,就是本国无盐,而要向有盐之国输入,也可以用低价买进、高价出售的方法。所谓“有海之国雠盐于吾国,釜十五,吾受而官出之以百”。所获盈利,也是很大的。   再说关于铁器专卖的问题。铁山是国有的,详见《地数篇》。铁矿是否由国家自己开采,《海王篇》没有说明。《轻重乙篇》则公开反对“山铁官营”而主张 “不如与民”,而“量重计赢”,按三七比例来分配产品。但对于铁器,则两处都是主张由封建国家实行专卖的。关于最重要的铁器,《海王篇》和《轻重乙篇》各有一个统计,而后者所列的种类比前者为多。仅就《海王篇》的统计数字来计算,如一针加价一钱,即所谓“ 针之重加一也”,则三十针就可以收入三十钱,即等于一人应缴之人头税。由此类推,则全国收入总数,也就很可观了。   (三)、官天财──“官天财”一词,两见于《山国轨篇》。《
国蓄篇》叫做“封天财”。《盐铁论.力耕篇》则叫做“塞天财”。天财即《荀子.彊国篇》“天材之利多 ”的“天材”,指各种自然资源而言。上面所讲的盐铁,当然也属于“天财”范围之内。其他“天财地利之所在”,都应该由封建国家实行管制。兹就本书中各篇所提,分别加以叙述。
  其一为木材专卖──《山国轨篇》主张对于森林,应由封建国家完全垄断,不许人民在田边屋角自由种植树木,造成“宫室器械,非山无所仰”的独占局面。并宣布“去其田赋以租其山”,然后将柴楂、建筑材料、棺椁木料分别定为三等之价格,让人民按自己财力选购。表面上是在均贫富(“上立轨于国,民之贫富,如加之以绳”),实质上是站在封建国家的立场,对人民实行更有效更隐蔽的财政榨取办法。   其次为对所谓“四壤”的管制──《山国轨篇》云:     “有莞蒲之壤,有竹前(箭)檀柘之壤,有汜下渐泽之壤,有水潦鱼鳖之壤。今四壤之数,君皆善官而守之,则籍于财物不籍于人。亩十鼓之壤,君不以轨守,则民且守之。” 末句的“民”指富商大贾而言。这是说这些山林薮泽都是各种自然资源出产的地方,它的经济价值是很高的。即以莞蒲之壤而论,莞、蒲据《说文》都是草名,可以织席。《太平御览》七百九引《计然万物录》云:“ 六尺蔺席出河东,上价七十。蒲席出三辅,上价百。” 又《居延汉简释文》三九一页“三尺五寸蒲复席青布缘二,直三百。”所以说都是等于每亩收谷十鼓(每鼓十二斛)的“上臾之壤”。如果国家不能自行管制,就会被富商大贾所乘机夺去。至于怎样管制?本书作者只提出了总的原则,很少谈到其具体的措施。《轻重甲篇》说:“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者,不可以立为天下王。……山林菹泽草莱者,薪蒸之所出,牺牲之所起也。故使民求之,使民●(通措,音窄,追捕也)之,因以给之……”。这是说山泽由国家管制,按时开放,让人民进去采伐薪蒸,追捕野生动物,可因此而取得不同形式的用金。《轻重甲篇》又提到“立五厉之祭,鱼以为脯,鲵以为郩,若此,则泽鱼之正,百倍异日 ”。可见渔业税收入也不算小了。   (四)、官赋轨符──赋就是出借,符就是借券。轨符即适合于国家调查统计所得的需要之数的借款字据。内容实包括借钱与借物二种。借钱者,如《山国轨篇》之“赋轨币”,《山至数篇》之“受公钱”。借物者,又包括借器械与借种食二种。前者如《山国轨篇》之“无赀之家皆假之械器”。后者如《揆度篇》之“无食者予之陈,无种者贷之新”。这些在原则上也都应由封建国家垄断,虽然没有禁止民间自由放债。   (五)、对各种生产技能的管制──本书作者不仅认为各种生产品要由封建国家垄断,还主张对于人民群众具有特殊生产技能的人也要加以管制。如免其兵役,给以“黄金一斤直食八石”之奖励。所谓生产技能,包括七科五技在内。七科者,即:“民之能明于农事者 ”,“民之能蕃育六畜者”,“民之能树艺者”,“民之能树瓜瓠荤菜百果使蕃育者”,“民之能已疾病者” ,“民之知时,曰‘岁且阨’,曰‘某谷不登’,曰‘ 某谷丰’者”,“民之通于蚕桑使蚕不疾病者”等等。对这些人都要“谨听其言而藏之官”,就是说要把他们的知识技能由国家垄断起来。五技则指“诗”、“时” 、“春秋”、“
行”、“易卜”而言。对这些人也都要“使预先蚤闲之日受之”,就是说要预先把他们的知识技能接受过来,才可以“使君智而民愚”,“使君不迷妄”,而达到 “无失时,无失筴”的目的。
  (六)、官营畜牧业──《山至数篇》和《国准篇》都提到一个对于“无用之地”的利用问题,似乎是指官营畜牧业而言的。《山至数篇》说:     “狼牡以至于冯会之日(口),龙夏以北至于海庄,禽兽牛羊之地也。何不以此通国筴哉?……冯市门一吏,书赘直事,若其事唐圉牧食之人养视不失扞殂者,去其都秩与其县秩。大夫不乡赘合游者谓之无礼义。大夫幽其春秋,列民幽其门山之祠(疑当作“出门 ”之祠,见《盐铁论.散不足篇》),冯会龙夏牛羊牺牲,月贾十倍异日。此出诸礼义,籍于无用之地,因扪(栏)牢策也。” 《国准篇》说:     “出山金立币,成菹丘,立骈牢,以为民饶。彼菹莱之壤,非五谷之所生也,麋鹿牛羊之地。春秋赋生杀老,立施以守五谷。此以无用之壤,臧(藏)民之赢。五家之数皆用而勿尽。” 前者所谓“牛羊牺牲月贾十倍异日”,可见冯会龙夏等地必系官营畜牧场所在。后者所谓“出山金立币,成菹丘,立骈牢”,不是人民自营,也是很明显的。   (七)、官营农业──《轻重乙篇》有一个“毋杀一士,毋顿十戟,而辟(辟)方(大也)都二”的计划,我认为就是官营农业的措施。原文说:     “桓公曰:‘寡人欲毋谷(杀)一士,毋顿一戟,而辟方都二,为之有道乎?’管子对曰:‘泾水十二空,汶渊洙浩……请以令使九月种麦,日至日获。则时雨未下,而利农事矣。’桓公曰:‘诺。’令以九月种麦,日至而获。量其艾(刈),一收之积中方都二。故此所谓善因天时,辨于地利,而辟方都之道也。管子入复桓公曰:‘终岁之租金四万二千金。……’” 这里,西自今陕西省的泾水流域,东至今山东省的汶水和洙水流域,到处由国家下令种麦。又所收终岁租金达四万二千金之多。规模之大,非大一统之国家实行农业官营,实不可能。《史记。平准书》称为“水衡、少府、太农、太仆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没入田田之。” 据《汉书。百官公卿表》,水衡置于汉武帝元鼎二年(前一一五)。则上文所述,或即汉武帝时事之反映,未可知哩!   丁、两个解决失业问题的方法──本书作者对于失业问题,也注意到了。他提出来了两个解决的方法:   其一是以工代赈的方法。《乘马数篇》云:     “若岁凶旱水泆,民失本(业),则修宫室台榭,以前无狗后无彘者为庸。故修宫室台榭,非丽其乐也,以平国筴也。” 本书其他各篇,对宫室台榭的修建,大都采取反对的态度,如《巨(
筴)乘马篇》以起繇修建扶台为足以使“五衢之内” 变成“阻弃之地”,引起农民起义(“此盗暴之所以起 ”),《事语篇》则以“高其台榭,美其宫室”为“不可用于危隘之国”。但认为如果遇到了水旱天灾,为了使“前无狗后无彘”的穷人都能就业,而不是为了统治者贪图享受(非丽其乐),那也是应该提倡的。
  其次是《揆度篇》提出的所谓“尧舜之数”。其法由封建国家用法律规定以虎豹之皮作为各级官吏礼服的装饰,使大夫们为了购买虎豹之皮,不得不“散其财物”。这样,一方面可以达到“散积聚,调高下,分并财”的目的,又一方面可以使“山林之人”获得“刺其猛兽”“以受其流”的就业机会。   第二,属于“外因天下”方面者──外因天下,就是要设法把本国所需要而又缺乏的货物招致进来。最主要的方法,也是运用轻重原则。这一点,我们在上面就已经讨论过了。这里只就几个特别显着的具体问题加以说明。   甲、用本国特产向国外倾销,以换取所需要而又缺乏的货物。这里当然要有两个前提:其一,是这种特产,必须是本国所独有。其二,是这种特产为外国所需要。下面就是两个具体例子:   (一)“伊尹以薄之游女工文绣纂组,一纯得粟百钟于桀之国”(《轻重甲》)。   (二)以独占价格四十倍的渠展之盐,南输“恶食无盐则肿”“
用盐独重”的“梁、赵、宋、卫、濮阳”(《地数》),“得成金万壹千余斤”(《轻重甲》)。
  乙、利用封建国家中央集权的威力,下令将“江淮之间”的特产菁茅,造成“一束而百金”的独占价格,使“天下诸侯载其黄金争秩而走,天下之金四流而归周若流水”(《轻重丁》)。   丙、用本国工艺品吸收外国财物及谷物──这也有两个例子:   (一)不适于耕种的“漏壤之国”,“与工雕文梓器以下天下之五谷”(《山至数》)。   (二)用玉人在阴里精工雕刻的特产石璧,吸收天下诸侯的“黄金、珠玉、五谷、文采、布泉(帛)” ,使“天下财物流而之齐”(
《轻重丁》)。
  丁、提高本国谷价以招致外国谷物之输入──如 “彼诸侯之谷十,则使吾国之谷二十,则诸侯谷归吾国矣”(《山至数》),“滕、鲁之粟釜百,则使吾国之粟釜千,滕、鲁之粟四流而归我若下深谷”(《轻重乙》)皆是。   戊、奖励外商──本书作者对国际贸易也十分重视。《地数篇》和《轻重乙篇》把“游子胜商”之来本国者,作为“骐骥黄金”大量输入的重要来源。因而对外国商人,就主张要有特殊的优待。如《轻重乙篇》云:“请以令为诸侯之商贾立客舍,一乘者有食,三乘者有刍粟,五乘者有伍养。天下之商贾归齐若流水。”这就是说要为外国商人设立商行,来一乘者供给本人饭食,来三乘者供给马的饲料,来五乘者并供给炊事员五人。这样公开提倡国际贸易,在我国古代是罕见的。   己、有意识地在本国提高外国某种特产(奇出)的价格,使其放弃农业生产,造成单一经济的局面,借以颠覆别人的国家。例如在《
轻重戊篇》所提出的许多“阴谋”──提高绨价以颠覆鲁、梁,提高茈价以颠覆莱、莒,提高鹿价以颠覆楚国,提高狐白之价以颠覆代国,提高器械之价以颠覆衡山等等,都是诱使这些国家集中全力来追逐这些特产的暴利,而放弃其农业生产。同时,在本国,则及时广积粮食(如“令隰朋反农”,“隰朋教民藏粟五倍”,“ 令隰朋漕粟于赵”)。结果,别国的粮食感到缺乏,而本国的谷物,则早已有充分的储蓄。因而别国的人民为了取得粮食的供应,就不得不相率归顺于本国了。
   五、本书在理论上所暴露的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  本书所阐述的轻重理论,作为地主阶级的意识形态,无疑是有其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的。   首先,它主张的法治,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体现。这个阶级的专政,不可避免地有其镇压劳动人民的一面。虽然它对于农民起义,也认识到是封建统治者压迫剥削所酿成,曾再三提醒过要封建统治者不要“起繇无止 ”,以免“谷地数亡”,更不可在“谷失于时”的情况下,“君之衡籍而无止”。但它污蔑劳动人民的反封建斗争为“盗暴”(《巨(筴)乘马》),为“淫暴”(《乘马数》),说明它对于农民起义是完全站在敌对的方面的。   其次,它的轻重理论,主要目标,是继承汉武帝打击富商蓄贾的干涉主义经济政策,主张由封建国家实行工商业官营,加强中央集权。但在执行这个政策时,却显得特别软弱无力。对一些强有力的地方分裂势力和富商蓄贾高利贷者,不敢和汉武帝一样,为了酎金不如斤两,一次免国的列侯,就达一百零六人之多;同时又实行告缗令,遇告者,都交给御史中丞杜周依法办理,很少有平反的;对贷子钱不占租及取息过律的河间献王子旁光侯殷也给以“有罪国除”的严厉处分。与此相反,它所采取的对策,却完全是妥协的和幻想的。   这种妥协的和幻想的对待富商蓄贾的对策,主要表现在代民还债的几个办法上:   一个办法是用命令规定高利贷者凡持有借券满一百张者,就可以获得乘坐车马的权利。没有马的,得向公家购买。这样,市场上的马价必然高涨至于百倍。公家的马价也同时坐涨百倍。然后以所得马价,为代民还债之用。这就是《轻重乙篇》提出的所谓“出赂”之谋。原来在西汉初年,汉高祖曾发出禁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史记.平准书》)。今特许其乘车,商人为了满足他们的虚荣心,势必争相购买马匹,因而促使马价高涨。这一方面可以说是给富商蓄贾乘坐车马开了绿灯,破坏了汉高祖推行的经济政策,另一方面,封建国家一旦收入了这笔暴利,恐怕也不一定肯慷慨地拿出来作这样的好事吧!   又一个办法是用命令规定诸侯郡国向最高统治者进行贺献,必须用一种名叫“鐻枝兰鼓”的丝织品。这样,市面上的“鐻枝兰鼓”的价格就会坐涨十倍,国家所藏的,也自然会同时坐涨十倍。然后以涨了价的“鐻枝兰鼓”代民还债。这是《轻重丁篇》提出来的。这里有两点:第一、这些高利贷者所收的利息率,有的高达百分之百(钟也一钟),有的达百分之五十,至低也有百分之二十,其为过律无疑。第二、“鐻枝兰鼓”是一种丝织品。丝织品在汉代本来就是十分贵重的。《太平御览》八一五引《范子计然书》:“能绣细文出齐,上价匹二万,中万,下五千也。”又同书八一四引《计然书》云:“白素出三辅,价八百。”《轻重丁》说的“ 其贾中纯万泉”,与《计然书》之中价相埒。作者一方面对取息过律置之不理,另一方面却用这样贵重的物品来代民还债,说得很轻松,但事实上未必可能为封建统治者所接受。   最后一个办法就是所谓“峥丘之谋”,也是《轻重丁篇》提出来的。原文主张“令左右州表称贷之家,皆垩白其门而高其闾。……使八使者式璧而聘之,以给盐菜之用”。结果,据说也可以使“称贷之家皆折其券而削其书”。这是想专用表扬的方法,促使高利贷者自愿放弃其剥削行径。既不使国家增加财政支出,又能够解除堕入高利贷网者的债务负担。这和本篇上文想用谴责(请之)的方法来促使城阳大夫及功臣世家都能自愿 “发其积藏,出其资财”以“予其远近兄弟”,及《轻重甲篇》所谓轻重之家癸乙所提出来的“唯好心为可耳 ”的“调高下,分并财,散积聚”的方法,同样显得十分荒谬和虚伪。像这样根深蒂固的和封建制度密不可分的严重社会问题,幻想只靠统治者采取某些政策提高高利贷者和功臣世家的空头社会地位就可以促使他们自愿放弃其高利贷剥削行径,是行不通的。这种办法,汉武帝不是也用过吗?他下诏“赐卜式爵关内侯,金六十斤,田十顷,布告天下”,但结果,“天下莫应,列侯以百数皆莫求从军”(《史记.平准书》),不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吗?但这种思想,也是有它的渊源的。《汉书.王莽传》载张竦为刘崇草奏称王莽功德,有云:“克身自约,籴食逮给,物物卬市,日阕无储。又上书归孝哀皇帝所益封邑,入钱献田,殚尽旧业,为众倡始。于是小大乡和,承风从化。外则王公列侯,内则帷幄侍御,翕然同时,各竭所有。或入金钱,或献田亩,以振贫穷,收赡不足者。”可见本书作者在“假仁假义”这一点上,和王莽也有其一脉相通之处!   作者对待富商蓄贾的软弱性,还表现在下面几条幼稚可笑的荒谬主张上。   第一、就是所谓“归其三不归”的策略。这个策略分见于《轻重丁》和《轻重戊》两篇。两篇文字大同小异,都是对历史上盛传的“
管子有三归”的独创解释。关于三归,历来注家意见不一,有说是“
娶三姓女”的,有说是“筑三台”的,还有说是“地名”的。本书作者却别开生面,认为人民之所以穷困,是由于老、中、青三种人都不肯认真劳动,从事生产。而其所以致此之原因,则又由于道路两旁的树木没有修翦,枝叶繁茂,“一树而百乘息其下”,以致老、中、青三种人到了这里,也都舍不得离开,不肯回到工作岗位上去。因而主张把道旁树枝尽行剪去,这样就可以收到“归其三不归”的效果。这不仅破坏了风景,而且对于劳动人民,无限制地加强了劳动强度,连他们在路上多休息一下的权利都被剥夺了。这显然是站在剥削阶级的立场为剥削阶级服务的。
  第二、就是在市场中间开辟一条水渠,招致大小飞鸟齐集于水上树林中,引诱商贾之人离开自己的柜台,挟弹怀丸,到水上树林中去打飞鸟,乐而忘归。等到日暮天黑,不得不将柜台上的货物减价出售。这样,就可以达到“使四郊之民殷然益富,商贾之人廓然益贫”(
《轻重丁》)的目的。这简直是把唯利是图的商贾之人,当作“孩提之童”看待了。
  第三、就是所谓“招致天下之牛马”以减低皮干筋角的市价的荒谬主张。那就是《轻重甲篇》所提出的 “高杠柴池”法。在这个方法中,作者主张破坏道路交通,把桥梁修得比平地更高一些,把路中的洼地挖得更深一些,让拉车的牛马经不起一上一下的劳累,相继死亡。这样,本国牛马缺乏,价格就会大大地提高,外国牛马就会源源输入。这个办法实在不太高明。表面上说是为了减轻人民对于“皮干筋角之征”的负担,结果反而把人民的牛马都蹧踏光了,充分暴露了地主阶级嫁祸于劳动人民的险恶用心!   至于作者对王莽政权的表示好感,对儒家学派某些观点的采纳,对法家学派在法律上的连坐法和在经济政策上的山铁官营的反对和修正,等等,我们在前面就已经分别论述过了!
  
  
  
论管子轻重下──对《管子集校》及所引各家注释中有关轻重诸篇若干问题之商榷  《管子集校》(以下简称《集校》)一书,是郭沫若同志在闻一多、许维遹两氏的遗稿基础上进行加工,整理成书,于一九五六年三月由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此书体例严密,规模宏大,所见版本之多,参考历来校勘书籍之广,不仅是以前学者所未曾有,而且也是解放以来第一部博大精深的批判继承祖国文化遗产的巨大着作。这对于今后有志研究《管子》学的人,诚如作者在《校毕书后》中所指出:“使用此书时……,如耐心读之,披沙可以拣金,较之自行渔猎,獭祭群书,省时撙力多多矣”,对学术界的贡献,实在不小!   我的拙作《管子轻重篇新诠》,本是一部尚未出版的极不成熟的草稿,也谬蒙不弃刍荛,列为《集校》的参考书之一。还批判地引用鄙说约近百条。“附骥尾而名益彰”,使我受到莫大的鞭策和鼓舞。由于《集校》先行出版,因而给了我一个反过来又得以学习该书的大好机会,通过二十余年来的“反复诵读,反复校量” ,从其中获得了很多的新的启发和收获。但同时,对于该书及所引各家注释中某些研究方法和文字解释,我也有不少不敢苟同的个人看法。这些看法,都已分别补入拙稿的相当篇章中。这里只就下列几个问题,选择其最为突出的列举数例,加以商榷。   第一、关于改字问题。  校勘古书,改字是不可避免的。但一则要有确实可靠的根据,二则要有所限制,不能改得太多。我曾把《管子.轻重》原文,和《集校》一书中所引各家注释对这一部分所改的字,作了一个初步的统计。或则说“某字当作某字”,或则说“某字是某字之误”,或则说“
某字为某字之假”,或则说“某读为某”。计原书十六篇仅有正文二万五千九百九十八字,而各家所改的字,合并计算,除绝对正确者不计外,还有五百零二字之多,即大约每五十一个字,就得改动一个字。是真的有这样多的错字吗?经过仔细推敲核对的结果,我认为大多数都是不应该改的,有些则可改可不改,甚至有些则是很明显的改错了。特别是关于数目字、固有名词和特用术语,不能随意改动。
  首先,从数目字的改动说起。   例一:《事语篇》上言六胜,而下言“凡十胜者尽有之”。这本是指其大数而言,乃古人行文常用写法。但猪饲彦博改“十”为“六”,张佩纶改“十”为“ 七”,并以《枢言篇》为证,说此处“挩去一句”。《集校》则更进一步,以《枢言》七胜与《事语》六胜合并计算,舍同存异,凑成“十胜”之数,而谓《事语》夺其四,《枢言》夺其三,并断定《枢言》“七胜”乃 “十胜”之讹。事实上此文不仅见于《事语》及《枢言》两篇,而且又见于《七法篇》及一九七二年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之《王兵篇》(见一九七六年《文物》十二期《王兵篇》释文)。《七法篇》上言“以众击寡,以治击乱,以富击贫,以能击不能,以教卒练士击驱众白徒”,而下文曰“十战十胜,百战百胜”,《王兵篇》上言“以治击乱,以富击贫,以能击不能,以教士击驱民”,而下文曰“此十战十胜之道”。如必据甲改乙,或挹彼注兹,“十胜”之数尚可勉强凑合而成,但 “百胜”又将怎么办呢?   例二:《海王篇》:“今夫给之盐筴,则百倍归于上,人无以避此者,数也。”为了“百倍”一词,《集校》列举了三种改法。愈樾认为“百倍太多”,故以 “百”字为“衍文”。陶鸿庆则认为“百”当为“自” 字之误。言“不必籍于诸君吾子,而自然得其倍数”。闻一多也认为“百”当为“自”,并谓“自当训自己,谓某数自己,实不定之辞,与今算术之X同”。“倍” 就是“二”,故“自倍”亦可省言“倍”。案“百倍” 乃汉人言财政经济之常用形容词。《盐铁论。非鞅篇》大夫言“商鞅外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文学也说商鞅“外禁山泽之原,内设百倍之利”,即其证。谓之 “百倍”者,乃作者故意夸大之词,谓依其言而行,就可以取得百倍的盈利。本书言倍数之处不一而足。计“ 三倍”一见(《轻重乙》),“五倍”五见(《揆度》及《轻重戊》),“六倍”一见(《揆度》),“十倍 ”二十三见(《国蓄》、《山国轨》、《山权数》、《山至数》、《揆度》、《轻重甲、乙、丁》),“再十倍”或“二十倍”共七见(《
巨乘马》、《地数》、《揆度》、《轻重丁》),“ 四十倍”三见(
《轻重甲、丁》),“五十倍”二见(《轻重丁》),“百倍”十见(《海王》、《国蓄》、《轻重甲、乙》)。这些都是作者随意用来鼓吹所谓轻重之筴所获盈利之大。《轻重乙篇》所谓“发号施令,物之轻重相什而相伯”,《轻重丁篇》所谓“善为国者……一可以为百,未尝籍求于民,而使用若河海”。“使用若河海” ,则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不仅百倍而已!
  此外,改《巨乘马》的“一农”为“二农”,又改“二农”为“
上农”。改《海王篇》的“釜十五”为“釜五十”,改《山权数》的“粟贾三十”为“粟贾十”,改《地数篇》的“黄金百万”为“黄金万斤”,改《轻重乙篇》的“富商蓄贾藏五十钟”为“富商蓄贾藏五千钟”,“ 泾水十二空”为“泾水上下控”,改《轻重戊篇》的“ 当一而八万”为“当一而八百”,“籴十百”为“籴石百”,“三百七十”为“石百七十”。特别是对《山至数》“方六里而一乘,二十七人而奉一乘”一条,各家意见最多,或则据《乘马篇》改“二十七人”为“三十人”(王引之),或则据同篇改“六”为“八”(丁士涵),或又据同篇改“二十七”为“七十二”(何如璋),或则据同篇及《周礼。夏官。叙目》改“二十七人 ”为“二十五人”(孙诒让)。总而言之,只要遇到数目字,无不用讲价还价的方式来进行“是正”。
  其次,来谈谈对固有名词的改动。   这里所谓的固有名词,包括人名、地名、官名、物名和制度名等数种。各举一例以资说明:   一、对人名的改动。例如“金出于汝汉”一段,除《国蓄篇》外,《地数》及《揆度》都作桓、管问答语,《轻重乙篇》忽变为武王、癸度语。又“吾国者衢处之国也”一段,《地数篇》也是桓、管问答语,《轻重乙篇》也作武王、癸度语。这显然是各篇不是一时一人作品的表现,但同时也就证明本书中所有人名,只不过是寓言式的人物,根本上就谈不到谁正谁误的问题。张佩纶不明此理,硬说《乙篇》的“武王”就是“威公 ”,“癸度”就是“癸乙”。因此并言当与“迎癸乙于周下原”合为一节。《集校》也同样认为《乙篇》“武王问于癸度”一段,当属《揆度篇》,而以“揆度”即 “癸度”,“武王”即“威王”,也就是“齐威王因齐 ”。真是未免多事!又《集校》把《轻重戊》“管子令桓公”的“桓公”,改为“隰朋”,其理由即为管子不应当对桓公下令。实则“令”就是“教”的意思,《事语篇》有“泰奢教我曰”,《山至数篇》有“有人教我,谓之请士”的话,泰奢、请士可以“教”桓公,为什么管仲就不可以“令”桓公呢?   二、对地名的改动。例如《地数篇》及《轻重甲篇》都有“梁、赵、宋、卫、濮阳”语。《集校》认为濮阳属于卫,不应于卫之下复出濮阳。因而据抄本《册府元龟》,改“濮阳”为“淮杨”,又自改“杨”为“ 扬”。这里,大概是把《史记。货殖传》下面的这段记载完全忘记了!《货殖传》说:     “夫自鸿沟以东,芒●以北,属巨野,此梁宋也。”     “然邯郸亦漳河间一都会也。北通燕涿,南有郑、卫。郑、卫俗与赵相类,然近梁、鲁,微重而矜节。濮上之邑徙野王……” 这明明是说的“汉兴海内为一”以后的汉代经济地理,既有梁、宋,又有赵、卫,也有濮上之邑,非指战国时代的梁、宋、赵、卫、濮阳。本书所述地名,与此完全相同,正足证明本书为汉人所作。乃竟有人抓住这里有梁、宋二字立即武断地说本书之成,不得在齐威王灭宋以后和梁惠王迁梁以前。诚如所言,那么《史记》的写成年代不也就大成问题了吗?   此外,或改《地数篇》“渠展”为“渠养”,谓即《汉志》琅邪郡长广县之奚养泽(钱文霈);或改《轻重乙篇》“莒必市里”之“
必市”为“密”,谓即《郡国志》淳于之密乡(张佩纶);或则改《
轻重丁篇》“峥丘”为“乘丘”(俞樾);或又改为蛇丘(何如璋),又说就是葵丘(尹知章)。明明本书所有地名也和人名一样都是作者随意假讬之词,但学者们硬要牵强附会地去寻求实地,这就未免为古人所愚了。
  三、对官名的改动。《揆度篇》“自言能治田土,不能治田土者,杀其身以衅其社”。许维遹说:“治田土”当作“治土”,而“治土”就是“司徒”。《集校》则以“两‘田’字皆为‘申’字之误。‘申土’即司徒也。齐有申田之官,《立政篇》误《申》为《由》,此则误《申》为《田》。盖校者不解《申土》之义而以意改之”。这也大成问题。《荀子.王制篇》论“序官”,计有宰爵,司徒、司马、大师、司空、治田、虞师、乡师、工师、伛巫、跛击、治市、司寇、冢宰、辟公等等名义。又说:“司徒知百宗城郭立器之数”,而“
治田之事”,则为“相高下,视肥硗,序五种,省农功,谨蓄藏,以时顺修,使农夫朴力而寡能”。可见“ 司徒”和“治田”,不仅各为一官,而且职权也不一致。又《管子。大匡篇》也有“宁戚为田”及“垦草入邑,……臣不如宁戚,请立为大司田”的话。本书“治田土”一词凡二见(《揆度》及《山国轨》),皆指农事而言,若如二氏言,则是合两官为一官了。又许维遹改《轻重甲篇》的“中军”为“
申军”,张佩纶改《轻重丁篇》的“太宰”为“宰夫 ”,丁士涵改《
巨乘马篇》两“衡”字为“横”,误与此同。
  四、对物名的改动。《国准篇》:“立施以守五谷”,施即通施,就是货币。立施就是铸造货币,和本篇上文“出山金立币”与《国蓄篇》“铸钱立币”意义相同。守五谷就是用货币收买五谷,也就是“彼守国者守谷而已矣”的意思。“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乃本书作者在经济政策中的中心思想。而这里的“立施以守五谷”,就是说明在“非五谷之所生”的“禽兽牛羊之地 ”,封建国家要利用官营牧场所获得的赢利作为资金,铸造货币,以为收买五谷之用,正是落实“
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这一中心思想的具体措施,因而可以达到“以无用之壤藏民之赢”的最终目的。但《集校》却别出新解,改“施”为“杝”,改“谷”为“ ●”。把本书作者的中心经济思想,看成是作一个木笼,来饲养小畜。把最终目的变为达到目的手段,这就未免令人有“买椟还珠”之感了!
  五、对制度名的改动。《集校》不仅改人名、地名、官名和物名,而且还对有关朝代特征的制度名,也若无其事地顺手加以改动。最突出的例子,就是王引之把《轻重己篇》的“天子服黄而静处”,改为“天子服赤絻赤而静处”。虽只一字之差,但却关系到两个不同朝代、不同意识形态的“服色”制度问题。《集校》本也感觉到这是王莽“宝黄冢赤”思想的反映,但却完全不顾及全书中有不少反映王莽时代的特征的同时存在(参看《论〈管子.轻重〉上──关于〈管子。轻重〉的着作年代》),而断定说“仅此一字孤证不足为据”,因而对王引之的改动,表示同意,这就未免和王国维仅仅根据“玉起于禺氏”一句话,就认为《管子》书是汉文、景时代的作品(见《观堂别集补遗.月氏未西徙大夏时故地考》),而对与“禺氏之玉”并列在一起的,还有直到汉武帝太初三年(前一0二)遣徐自为筑五原塞外列城“西北至卢朐”(《汉书。武纪》及《匈奴传》),才开始归入汉代版图的“阴山之礝□”和到王莽时才由汉西陵县改名为江阳的“江阳之珠”,则熟视无睹,同样是犯了“不全面看问题”的毛病!   复次,谈谈对特用术语的改动。   这里也可以举出几个例。   一、《巨乘马篇》有“国谷之●,音晃,这里指物价。一切什九”的话。《集校》认为 “‘一切什九’殊为不词,疑是‘一均什斗’之误,‘ 均’假为‘钧’”,又以《小匡篇》尹注“三十金曰钧 ”的“三十金”为“三十钱”,因而作出一钧什斗就是谷每石值三十钱的结论,以期合于战国时代李悝所说的 “石三十”之数。这样不惮烦地转好几个弯,来把自己早已肯定是汉文景时作品的书中的谷价硬要使其与几百年前的战国时代李悝所说的谷价相埒,可谓费尽苦心!殊不知“一切”二字乃汉人常用语,《史记》、《汉书》、《盐铁论》等书及刘向《战国策序》屡见。而“什九”则为本书中的特用术语。《
山国轨篇》:“谷一廪十,君常操九”。《山权数篇》:“物一也而十,是九为用。”这是说谷的原价本仅为一,由于通过轻重之策,为国家所垄断,故坐长加十,除原价外,获利九倍。故曰“国谷之●,一切什九” ,也就是说所获盈利,一切皆为百分之九十。本义自明,一经改动,不仅不好理解,而且连时代也弄颠倒了!
  二、“大准”一词,《国蓄篇》一见,《揆度篇》二见,也是本书特用术语。《揆度篇》自有专章,进行解释。它说“天下皆制我而无我焉,此谓大准”。下文并举例说明,意思是说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在天下大乱时,一切贫富予夺之权都操在邻国手中,毫无自主能力。《山至数篇》所谓“天子失其权”也就是这个意思。但张佩纶却一定要改“大”为“失”,未免多事!   三、《山至数篇》“大夫旅壤而封,积实而骄上 ”。戴望说:“
旅、列古同声。今本作‘聚’必‘裂’字之误。”张佩纶说:“旅,列也。谓列壤而封,犹言分土封之。” 这是对的。列壤即裂地。“裂地而封”,也是汉人特用术语。见《史记。高纪》、《黥布传》、《
吾丘寿王传》。本书《轻重乙篇》作“列地而封”, “列”即“裂”。《揆度篇》两言“割地而封”,“割 ”也是“裂”。《集校》却认为“以作‘聚壤’为是。所谓‘富者田连阡陌’也。封谓富厚。‘聚壤而封’,与下句‘积实而骄上’对文。”似与原意不合。
  四、《山至数篇》:“今刀布藏于官府,巧币、万物轻重,皆在贾人。”(“人”原作“之”,误,据《揆度篇》改。)《集校》改“巧币”为“朽弊”,并以之属上为句,以《史记.平准书》“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为证,谓是指刀布朽弊而言。案此说亦大可商。此当以“今刀布藏于官府”为句,“巧币、万物轻重,皆在贾人”为句。巧币者,谓巧法使用货币,从中取利。此乃汉代前期一大社会经济问题。其具体内容,约有下列三种。贾谊说:“铸钱之情,非殽杂为巧,则不可得赢。”《汉书.食货志》:“郡国铸钱,民多奸铸。”颜师古云:“谓巧铸之,杂铅锡。”这是以殽杂铅锡为巧者一。《食货志》又云:“今半两钱,法重四铢,而奸或盗摩钱质而取鋊,钱益轻薄而物贵,则远方用币烦费不省。”这是以盗摩取鋊为巧者二。又云:“郡国铸钱,民多奸铸。钱多轻。而公卿请令京师铸官赤仄,一当五。……其后二岁,赤仄钱贱,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废。”《盐铁论。错币篇》文学云:“ 往古币众财通而民乐,其后稍去旧币,更行白金龟龙,民多巧新币。币数易而民益疑。……商贾以美贸恶,以半易倍,买则失实,卖则失理,其疑惑滋益甚。”这是以美贸恶,以半易倍为巧者三。“巧币”和“万物轻重 ”是两事而非一事。这里是说货币虽藏在官府,而巧法使用货币和操纵万物价格的大权,则都掌握在商人手中,故曰“巧币、万物轻重,皆在贾人”。若改“巧币” 为“朽弊”,则“皆在贾人”的“皆”字,便不可通了!   第二、关于加字问题。  《集校》及所引各家注释,在原文不少地方,或根据某种类书,或迳以己意,增加一些字句。统计十六篇中,共增加了四百七十四字,即差不多每五十四字,增加一字。其中仅《国蓄》一篇就增加了四十四字,而其根据,皆为《通典》。这是很不可靠的。最可注意的,就是由于加字的结果,往往把书中的原来意思,变成了正相反对的意见,这样的例子也可以举出若干条:   一、《揆度篇》“百乘之国,中而立市,东西南北度五十里”一段文字,乃汉人对古代分地制度与《孟子》、《王制》、《贾谊新书》、《春秋繁露》、《史记》及《汉书.地理志》不同的又一种说法。篇中所举 “百乘之国,千乘之国,万乘之国”的里数、车数和马匹数,与《汉书.刑法志》“百乘之家,千乘之国,万乘之主”的里数、车数和马匹数完全相同。兹列表如左:(见九八页表)据此,可见《揆度篇》所谓“中而立市,东西南北度五十里”“度百五十余里”“度五百里 ”,正是《汉书。刑法志》所谓“一同百里”“一封三百一十六里”“畿方千里”之半数,与《贾谊新书。属远篇》、《盐铁论。除狭篇》、《备胡篇》及《轻重乙篇》也相符合。可是俞樾仅片面地根据《荀子.大略篇》“吉行五十里”一语,就武断地说:“此文‘度五十里’当作‘各百五十里’,‘度百五十余里’,当作‘ 二百五十里’。”并说:“‘余’字亦不可通。”为了配合所谓“吉行五十里”的孤证,还把下文“五日而反 ”和“轻重毋过五日”两个“
五”字,也改为“六”字。这样一加一改,不仅与原文及《汉书。刑法志》、《贾谊新书》、《盐铁论》及本书《轻重乙篇》大相违反,而且所谓“管子多与周礼合”的“千乘之国方五百里,百乘之国方三百里”,也完全出于捏造。《集校》引用俞氏全文,未加批判,因而给读者对于理解原文造成了很大的困惑。
  二、《山权数篇》:“物有豫,则君失筴而民失生矣。”可见原文作者是反对“物有豫”的。但《集校》于引用吴志忠“‘则君’上脱‘无豫’二字”之说后,又补充说:“‘豫’即‘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之豫,故
  
书名国别《揆度篇》书名国别《汉书.刑法志》备考
百乘之国百乘之国(地方百里),中而立巿,东西南北度五十里。轻车百乘,马四百匹。百乘之家一同百里,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贾谊新书.属远篇》:“公侯地方百里,中之而为都,……其远者不在五十里而至。”  《盐铁论.除狭篇》:“古者封贤禄能,不过百里。百里之中而为都,疆垂不过五十。”  
《轻重乙篇》:“佌诸侯度百里。”
千乘之国千乘之国(地方三百有余里),中而立巿,东西南北度百五十余里。轻车千乘,马四千匹。千乘之国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轻重乙篇》:“兼霸之壤,三百有余里。 ”
万乘之国万乘之国(地方千里),中而立巿,东西南北度五百里。轻车万乘,马四万匹。万乘之主畿方千里,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贾谊新书.属远篇》:“古者天子地方千里,中之而为都,输将繇役,其远者不在五百里而至。 ”  《盐铁论.备胡篇》:“古者天子封畿千里,繇役五百里。”  
《轻重乙篇》:“天子中立,地方千里。”
  下文‘蓄’与‘饰’称为‘二豫’。”这样一加一解,就把原文作者变成为主张“物必有豫”之人,与原文宗旨恰恰相反。实则这个“豫”字乃《荀子。儒效篇》 “鲁之粥牛马者不豫贾”之豫。王引之说:“豫,犹诳也。”物有豫,就是说富商大贾虚标物价,以欺诳顾客而牟取暴利。《盐铁论。力耕篇》文学说:“古者商通物而不豫,工致牢而不伪。”下文又云:“商则长(崇尚)诈,工则饰马。同码。饰马就是虚标物价。”以“长诈”与“不豫”,“饰马”与“ 不伪”对言,益足证明训“豫”为“诳”之正确。又案 “二豫”指“工商相豫”而言,《盐铁论。禁耕篇》有 “工商不相豫”语,可以为证,似与下文“蓄饰”之指 “宝”而言者无关。   三、《山权数篇》又云:“谷者民之司命也,智者民之辅也。民智而君愚,下富而君贫,下贫而君富。此之谓事名二。”这里确实有脱字。但《集校》于列举并否定各家意见之后,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说:“此当作‘民智而君智,民愚而君愚。’本篇并未主张愚民政策,安得有‘民智而君愚’之理。”因而决定在“而君 ”下加“智民愚而君”五字。案此处“民”与“下”,皆指富商大贾之以牟大利为目的者而言,与《山至数篇》所谓“民富君无与贫,民贫君无与富”两“民”字之泛指一般人民而言者不同。前者是本书作者认为必须加以无情打击之对象,而后者则为封建国家进行征敛之广大财源。因此,对于后者,必须先在培养税源上做工夫,故曰“民富君无与贫,民贫君无与富”。《揆度篇》所谓“民财足则君赋敛焉不穷”,义与此同。对于前者,则只有加强封建国家之政权(君□),将所有七能、五技、六家之知识技能,完全由封建国家预先加以垄断,使其不为富商大贾所利用,作为操纵市场牟取大利之手段,以成其为“一国而二君之正(征)”之势。如此则“事至则不妄”,而“失时”、“失筴”、“失利” 、“失义”之弊自可完全免除。(以上均见《山权数篇》)若作“民智而君智,民愚而君愚”,则不仅与上文所谓“此使君不迷妄之数”,“故君无失时,无失筴” ,“此谓君□”之专以“君”为主者不相符合,而且与本书作者积极主张之“故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国蓄》与《轻重乙》)、“御神用宝”(《山权数》)及“智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轻重丁》)之剥削总方针,也大相违背了!   第三、关于大删削问题。  《集校》除了改字和加字外,还大量地对原文进行了删削。统计被删削的地方达七十处,共删削了八百五十六字,即每三十个字,就得删削一字。除被删削在二十字以下者不计外,其中删削最多的,计《地数篇》为二百六十七字,《山国轨篇》为二百字,《事语篇》为一百四十六字,《山至数篇》为七十字,《山权数篇》为二十二字。这些都是可以商榷的。以《事语篇》及《地数篇》为例,谈谈我个人的意见吧!   一、《集校》在《事语篇》“彼壤狭而欲举与大国争者”条下说:“自‘定壤之数也’至此句止,凡六十四字,别篇脱简,孱入于此,故所答非所问。”又在 “农夫寒耕暑耘”条下说:“自‘农夫寒耕暑耘’至‘ 非怨民心,伤民意也’三十字,乃《匡乘马篇》别本脱简,误孱入于此,当删。”又在“泰奢之数,不可用于危隘之国”条下说:“原文‘此定壤之数也’以下至‘ 不为君忧’五十三字,乃《轻重乙篇》别本脱简孱入于此,当删。”又在“富胜贫”条下引何如璋云:“‘富胜贫’以下十二句见《兵法篇》(案:《兵法》当是《七法》之误),大同小异,与本文不属。疑‘十年之蓄 ’下原脱数句,后人乃杂凑《兵法》之文以足其数也。 ”后者计五十二字。前者两说不同,第一说为“六十四字”,盖包括“彼壤狭而欲举与大国争者”十一字在内;第二说则为“五十三字”。如以第一说为正,则《集校》所删共为九十四字,与何如璋说合计,则为一百四十六字。《事语篇》原文总数仅四百一十九字,竟删削了一百四十六字,占原文百分之三十七有奇。事实上,本篇原文,共分两段,第一段论泰奢之数,不可用于危隘之国。又分二节,从“此定壤之数也”至“不为君忧 ”为第一节,乃说明“定壤”(即贾谊所谓“地制壹定 ”)的国家,财谷虽以奢侈而流通于民间,然政府犹得以命令之徐疾,就其有余不足者统筹调配,准而平之,故曰“此定壤之数”。从“彼壤狭而欲举与大国争者” ,至“不可用于危隘之国”为第二节,乃说明若在壤狭之国(即贾谊所谓“一股之大几如腰,一指之大几如股 ”的国家),则一切农耕女织所得之生产品,非绝对由封建国家管制而独占之,使其“力归于上”“功归于府 ”,便有“不可用人”“无以劝下”的流弊,故曰“非数”。第二段论佚田所提“用非其有,使非其人”的观点也不能成立,其理由则为“不守内不可以持天下”。两段都以“积蓄”为中心。而其理论根据似完全取材于《贾谊新书》。第一段谓“壤狭之国”非有“积蓄”“ 积财”,不可以“用人”“劝下”。乃《贾谊新书.五美篇》“地制壹定,则海内之势,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从制”的翻版。第二段则说“国有十年之蓄” ,便可以操“十胜”之权。乃《贾谊新书。无蓄篇》“ 禹有十年之蓄,故免九年之水;汤有十年之蓄,故胜七年之旱。夫蓄积者,天下之大命也。苟粟多而财有余,何为而不济?以攻则取,以守则固,以战则胜,怀敌附远,何招而不至?”的翻版。一问一答,针锋相对,既无“不属”,又非“脱简”,乃整齐严密之文字,一经大量删除,便不成文了!   二、《地数篇》全文共分五大段。第一段从“桓公曰:地数可得闻乎?”至“坐起之费时也”,总论天下铜铁之山,乃兵器(戈矛)和钱币(刀币)之所自出,为自古以来历代国家得失存亡之所关。桀不足而汤有余,乃能、拙之结果,非天之所为。第二段从“黄帝问于伯高曰”至“此见戈之本也”,论铁矿独占,不以利器与人(逃其爪牙),是团结统一、巩固中央集权(陶天下而以为一家)的最可靠的手段,否则铁矿为地方分裂势力所操纵,必将发生“顿戟一怒,伏尸满野”的惨剧(见戈之本)。第三段从“桓公问于管子曰:请问天财所出”至“则文武是也”,论金银铜铁等矿产为天财地利之所在,特别是金与铜,必须由封建国家实行垄断,并制定为上中下三等币制,然后以号令高下其中币而制下上之用。第四段,从“桓公问于管子曰:吾欲守国财而外因天下”至“然则天下不吾泄矣”,论以人工抬高谷价收购财物和实行盐专卖的具体措施。第五段从“ 吾欲富本而丰五谷”至“使非人”,论善为国者,不在于富本,而在于能随时注意国内外经济情况的变化,采取适当的贸易政策,以免国内财利“税于天下”,而使 “天下之宝壹为我用”。总起来说,全文讨论内容,计有(一)铁矿垄断,(二)铜矿垄断,(三)以人工抬高谷价收购财物和实行盐专卖,(四)采取适当的贸易政策。段落分明,旨意清晰,无冗无阙,也是《轻重》诸篇中最为完整的文字。但《集校》却说:“自‘黄帝问于伯高曰’至‘见戈之本也’一节,乃前人抄录他书文字为下文‘山上有赭者其下有铁’云云作注,而误入正文者。下文有‘一曰’云云,亦系抄注滥入,可为互证。”连同其它零星删削,合计共达二百六十九字之多。殊不知这里黄帝与伯高问答,与《轻重乙篇》武王与癸度问答,同是本书作者随意假讬之人名与事实,用问答体说明其所谓轻重之筴的具体措施,乃两篇中心思想所在,不得认为是“注文误入”。至“一曰”云云,乃又一种说法的意思,故再述之以供参考。《管子。法法篇》两用“一曰”,尹注彼处云:“管子称古言,故曰 ‘一曰’。”刘绩也说:“按此乃集书者再述异闻。” 此等方法,古书如《韩非子》、《吕氏春秋》多用之。《史记。秦始皇本纪》及《郦食其传》也有此例。乃是古人行文的常用体裁,与《管子。大匡篇》“或曰”下尹注所谓“集书者更闻异说,故言‘或曰’”,情形正复相同。   第四、关于断句问题。  《集校》及所引各家注释在断句问题上也有不少可以作进一步商榷的地方。   例一,《乘马数篇》:“(朝)〔霸〕国守分上分下,游于分之间而用足。”分即若干分,我在《巨(筴)乘马篇》已有极详尽的论证。原文即《揆度篇》“ 若此则币重三分,财物之轻重重字衍文 三分。贾人市于三分之间”与《盐铁论。贫富篇》 “运之六寸,转之息耗,取之贵贱之间”之意,意义本极清楚,而丁士涵、何如璋、黄巩皆断“霸国守分”为句,丁并谓下句“当作‘上下游于分之间而用足’,‘ 分’字涉上下文而衍,‘上下游于分之间’即下文所谓 ‘乘马之准与天下齐准’也”。何如璋则又以“上分” 为句,谓上守国谷之半也。仍半,乃散之百姓,故下游于分之间而地力之用既足矣”。黄巩则以“上分下”为句,《集校》说同黄巩,但又谓“上分下”即“上与下 ”之误,“因‘分’字与‘与’字草书形近”。这样,便和原文毫无共同之处了。   例二,《山权数篇》:“桓公曰:善盖天下,视海内长誉而无止,为之有道乎?”此处“善”字与上文 “桓公曰善”之善不同。此“
善”字当下属,读“善盖天下,视海内长誉而无止” 十二字为句。“
善”即善恶之善。“盖”即《史记。项羽本纪》“力拔山兮气盖世”之盖。“盖天下”者,就是天下无敌的意思。《管子。七法篇》上言“兵未出境而无敌者八” ,下即以八事“不盖天下,不能正天下”反承之。是其证。视与示通,见《汉书。高纪》“视项羽无东意”颜师古注。长即下文“此长有天下之道”之长。无止在本书凡十四见,即无有穷期。长誉而无止,犹言“流芳百世”。但张佩纶却以“善”字绝句,又谓“视海内”为 “朝海内”。闻一多以“盖”为“盍”,盍即合,而曰 “盍天下视海内”即“一匡天下,九合诸侯”。《集校》则以盖与阖通,视乃县字之误,谓阖天下县海内,即《山至数》“有海内县诸侯”之意。都是既失其读,又失其义!
  例三,《地数篇》“以巨桥之粟二十倍市缯帛,军五岁毋籍衣于民。”尹桐阳既断“市缯帛军”为句,而又谓:“帛,百也。军同緷,大束也。”《集校》则又谓:“上‘巨桥之粟’当为国粟,二十倍之国粟乃民所献以避戍者,二十倍之巨桥之粟乃因粟价涨,而原有之粟亦涨也。以国粟市缯,以巨桥之粟衡黄金,乃分别使用之。‘市缯帛军’,当为‘市缯万军’之误。尹桐阳读军为緷,是也。”案此处实有三误,其一,原文只论“武王令民自有百鼓之粟者不行”,乃谓人民只要自己家中有百鼓之粟,就可免戍,并没有要他们把粟献给国家。其二,上文所谓国粟,是指国境以内之粟包括民间所有和国家所有在内。国家所有之粟,只是巨桥之粟。下文“市缯帛,衡黄金”,皆用此粟。两言“以巨桥之粟”者,只是说此粟既可用来市缯帛,又可用来衡黄金,是作者有意夸大涨价后的巨桥之粟,用处很大,并不是说缯帛黄金同时收买。其三,则是断句错误。这里明明当以“帛”字绝句,“军”字下属。“军五岁毋籍衣于民”,是说所市的缯帛,可供三军五年的军衣之用,毋须再向人民征敛。这和《山权数篇》所谓“丁氏之粟可食三军之师行五月”、“丁氏之粟中三军五月之食 ”,句例正同。至《集校》又改“衡黄金百万”为“衡黄金万斤”,则属于对数目字的改动范围,我在前面就已经说过了!   第五、关于大搬家问题。  最令人惊异者,莫过于大搬家问题。除石一参、黄巩毫无根据地将《管子》全书各篇原文完全打乱,重新改编者不值一谈外,其余或则把书中文字从其他几篇各取一段,合并移至某篇;或则从甲篇移至乙篇;或则从本篇甲段移至乙段;或则甲乙两篇各取一段互相移易。这样的例子,也不下二十余处,共达一千五百四十四字之多。就是每十六个字,就得移动一个字。最多者有二百四十四字的,有一百二十四字的,也有一百一十五字的。其它或八十四字,或七十九字,不等。兹分别各举一例,说明如左:一、从其它几篇各取一段合并移至某篇的──《地数篇》“此(天地)之所以分壤树谷也” 条下张佩纶云:“《地数篇》首节以分壤树谷及戈矛、刀币为三大纲,不应但言戈矛、刀币,而置树谷不论。宜以《揆度篇》‘一岁耕’七句、‘上农挟五’一节及《轻重丁篇》‘正月之朝谷始也’一节割隶此篇,章旨始明,语意始足。此三节在《揆度》、《丁篇》前后均不附丽,一经改定,彼去骈枝,此完血脉,无截鹤续凫之嫌,非好为意断也。”计共移动二百四十四字。其所持理由有二,一为本篇以分壤树谷及戈矛、刀币三纲并提,但缺树谷。二为三节在《揆度》、《丁篇》均不附丽。但《地数篇》原文共分五段,段落分明,旨意清晰,无冗无阙,上已言之。而《揆度》及《丁篇》则皆为杂记体之文字,前者共分十六段,后者共分十五段,都是每段讨论一个问题,也就是每段设计一个“谋”,如“ 石璧谋”、“菁茅谋”是。段与段间并无有机联系,与本书《轻重甲》及《乙篇》相同。不仅张氏所提三节前后不相附丽,其他各节,也是每段各自独立存在。若必逐节寻找可以附丽之处,重新安排,则不仅文义不通,而且弄得原书面目全非,必不可从。   二、从甲篇移至乙篇的──《揆度篇》《集校》云:“《轻重乙篇》有‘武王问于癸度曰’一段,当属于此篇,即此篇命名之所由。‘揆度’即‘癸度’。彼所谓‘武王’者,‘武’殆‘威’之误。乃即齐威王因齐也。”今按“揆”“癸”古字通用,见《史记.律书》、《白虎通》、《释名.释天》。所谓“揆度”者,指善于计算考虑而言。《汉书.武五子传》:“王内自揆度。”又说:“图画安危,揆度得失。”是其证。本书以“揆度”名篇,亦如以“策乘马”、“
乘马数”名篇,用意全同。各篇同文之处甚多。又“ 武王问于癸度”,与《地数篇》“黄帝问于伯高”,《轻重乙篇》“桓公迎癸乙于周下原”,这些人名与书中其它人名一样,都是作者随意假讬之词,并非真有其人。若必移彼就此,改甲为乙,就未免无事自扰了!
  三、从本篇甲段移入乙段的──《巨乘马篇》《集校》说:“自‘桓公曰善哉’以下至‘不得不然之理也’八十四字,当在本篇之末,承接‘此有虞之筴乘马也’,错简于此。盖下文始言‘筴乘马之数’,此突言 ‘筴乘马之数未尽也’,于文失序。”这里首先要弄清楚甚么是“筴乘马”。筴即筹画。“乘马”之马即《礼记.投壶篇》“
为胜者立马”之马。郑注:“马,胜筹也。谓之马者,若云技艺如此,任为将帅乘马也。”《佩文韵府》引此注,末有“乘又去声”四字。乘读去声为计算。郑氏之意,盖谓任为将军计算之事。孔颖达疏说是“堪为将帅而骑马”,完全是误解。可见,乘就是计算,马就是筹码。“筴乘马”就是《史记.货殖传》所谓“运筹策 ”,《汉书.货殖传》所谓“运筹算”。《红楼梦》第五十五回所谓“筹画计算”。简言之,则为“运筹”(见《史记.高纪》及《汉书.儿宽传赞》)。本书以《筴乘马》名篇,也和以“乘马数”及“揆度”名篇,用意相同。文中一开头就说“桓公问管子曰,请问乘马” ,“乘马”上当脱“筴”字,从篇名“筴乘马”及“筴乘马”在本篇凡五见,《乘马数篇》凡七见(其中“乘马之数尽于此乎”上脱“策”字),可证。这样,上文桓公问“请问筴乘马”,管子答以无“筴乘马”(犹贾让《治河策》之言“无策”)之害。桓公称善之后,管子又答以以上所言,还未尽筴乘马之能事,故下文又进一步备陈“尽其能事”之具体措施。层次分明,上下衔接,谓为“失序”是不对的。
  四、将甲乙两篇文字互相移易的──《揆度篇》 “管子对曰:‘
君请使与正籍者皆以币还于金’至‘利下上之用’,共一百二十四字,《集校》认为当与《轻重甲篇》“阴王之国”一节答语互易。其理由,在《揆度篇》,则曰 “此节所答非所问”,在《甲篇》则曰:“
此云‘输之给马’,即谓输出百倍之金以给阴山之马也。”这里应分作两层讲。第一,《揆度篇》所谓“使与正籍者皆以币还于金”,乃作者所设计的抬高金价之具体方法。“珠起于赤野之末光”云云,则说明上文“ 以币还于金”及所以能“以一为四”的理由,即所谓“ 高下其中币,利下上之用”者。一问一答,丝丝相扣,怎么能说是“所答非所问”呢?第二,《甲篇》的“马 ”字即“筴乘马”之马,指用以计数之筹码而言。这里 “管子对曰:请以令使贺献、出正籍者必以金”云云,乃答复桓公“安用金而可?”的话。盖谓此令一出,国内对金的需要量必大为增加,而金价亦必因之“坐长百倍”,然后又运用此百倍之金以收购万物。如此一转手间,政府所获盈利之多,有如输入计数之筹码,取给无穷。如《丁篇》所谓“用若挹于河海”,同是比喻之词,与“阴山之马”之作为军马之用者毫无关系。
  第六、关于若干特有词汇的解释问题。  《集校》是以利用各种版本及其他各家着作,校勘字句异同,正其错误为主要目的的书,同时其中也有不少涉及字义之训诂的地方。这本是从清人顾炎武、阎若璩、胡渭等发端,至干、嘉时,惠栋、戴震、段玉裁、王念孙、引之父子,而号称极盛的研究整理古籍的一种方法,即别于所谓义理之学的宋学的考据之学的汉学的方法。但运用这种方法时,必须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密切结合,才能够发生积极作用,获得正确的结果。如果不顾时间、地点和条件,机械地死套公式,往往所得结果与原文恰恰相反。《集校》及所列各家对于校勘方面,有许多可以商榷的地方,在上面,已有简单的说明。对于训诂方面,大体上说有些是正确的;但也有少数地方,特别是对于若干特有词汇的解释方面,不无可以商榷之处。这里也举几个例子来加以说明。   一、关于“乘马”之解释──“乘马”一词,在本书凡二十见。计《巨(筴)乘马篇》六见,《乘马数篇》九见,《山至数篇》五见。甚么是乘马呢?《集校》在前两篇均没有说明。在《山国轨篇》“
环乘之币”条下,有云:“本书屡言乘马,即喻流通。盖古代陆上交通,莫便于乘马,故以之喻货币之流通也。”又《山至数篇》“货币乘马者也”条下,亦云: “本书称货币之流通为‘通施’、‘通移’、‘沟渎’ ,‘乘马’亦此意。古人陆上交通工具,莫便于乘与马,故以喻意。”这是就字论字的解释方法,与本书原意,毫无共通之处。实则本书“乘马”一词,乃指计算而言,我们在上面讨论筴乘马时,已有论证。至于“币乘马”,则当释为货币数量的计算方法,或算币发行计划。关于此点,《山至数篇》自己本有定义,那就是:
    “币乘马者,方六里,田之恶美若干?谷之多寡若干?谷之贵贱若干?凡方六里,用币若干?谷之重用币若干?故币乘马者,布币于国,币为一国陆地之数,谓之币乘马。” 这是说发行货币数量的计算方法,当以每方六里为试点单位。先调查此单位内之土地肥瘠、谷物产量及其市价,然后根据之以决定该单位内用以购买谷物所需要之货币量。由此类推,则全国用以购买谷物所需要之货币量,亦当与该国陆地之大小成正比例。故曰“布币于国,币为一国陆地之数”。不过这里所谓货币需要量,仅指购买谷物所需要的货币量而言,并不包括全国一切商品所需要的货币量在内。梁启超谓“《管子》轻重中货币需要量,乃指货币流通之必要量而言”,是不对的。若如《集校》所释,作乘车和骑马讲,就未免为孔颖达《
礼记疏》所谓“堪为将帅而骑马”之说所误了!
  二、关于“长度”之解释──“长度”一词,只一见于《轻重甲篇》。原文云:“死而不葬者,予之长度。”《集校》杂引了好几家的解释,而说法都不一样。安井衡说:“度、渡同,谓济之。长者予而不收也。 ”何如璋说:予之长度,“殆谓给以葬埋之费也”。张佩纶说:“当作‘长予之度’。长即‘州为之长’之长,谓长为度量葬事。”于省吾说:“度、宅古字通。此言死而不葬者,予之长久之葬地。”闻一多说与于氏同。今案以上各说都与原意不合。古时地广人稀,贫民死者不患无葬地,而患无钱购备棺衾。韩信穷时,为他的母亲寻找葬地,竟要求“高敞地,令其旁可置万家”(见《史记.淮阴侯列传》),便是明证。因此,汉代诸帝对于死而不葬者,总是与钱五千、三千、二千不等(见《汉书.成纪》、《哀纪》)。因此,所谓长度,一定也与赐钱有关。据《汉书.杨敞传》:“子恽为中郎将、罢山郎,移长度大司农以给财用。”应劭云:“长,久也。一岁之调度也。”颜师古云:“言总计一岁所须财用及文书之调度而移大司农,以官钱供给之,更不取于郎也。”可见“长度”一词,乃汉代财政上专用术语。这里是说死而不葬者,即由政府以所谓“长度”者予之,使其持向所在地官府支取官钱,作为购备棺衾之用,就和今天的领款凭据是一样的。   三、关于“狐白”的解释──狐白一词凡六见于《轻重戊篇》。狐白本是我国历史上相传为最珍贵的一种狐皮衣服。《礼记.玉藻》、《晏子春秋》、《史记.孟尝君传》、《吕氏春秋.用众篇》、《
淮南.说山训》、《说苑》、《盐铁论.散不足篇》及《汉书.匡衡传》都有记载。颜师古说:“狐白谓狐腋下之皮,其毛纯白,集以为裘,轻柔难得,故贵也。 ”《轻重戊篇》原文又有“狐白应阴阳之变,六月而一见”语,据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来信说,这是因为哺乳动物,都有冬、夏毛之别,秋季生冬毛,毛长绒厚,适于作皮衣。冬毛夏毛约半年一换。狐白当以选用冬毛为准。所谓狐白,似是取冬毛而非夏毛,故曰“六月而一见”。《集校》无视这些传统说法和科学解释,独倡为“狐白乃西伯利亚境内所产之北极狐”。并说:“古代中国北部或东北部原始森林与西伯利亚森林连接,故北极狐在中国北部曾有之。其后森林斫伐,失去联系,故此狐已绝迹。”不知这里所说的“中国古代”,是指的什么时侯?如果古代中国果有此狐,那么,为什么在秦始皇八年(前二四六)即距今二千二百一十六年即已成书的《吕氏春秋》,竟要断言“天下无粹白之狐,而有粹白之裘”呢?
  四、关于“周”的解释──周字在本书凡十六见,(《国蓄》一、《山国轨》二、《山至数》一、《地数》一、《揆度》一、《国准》一、《轻重甲》一、《轻重乙》一、《轻重丁》五、《轻重戊》二)皆当作周王朝或周地讲,各篇原文一见便明。可是《集校》及所引用的各家注释却人各异词。在《国蓄篇》,则曰“周,圆周也。距周谓自圆心至圆周之距离,算学家所谓半径者是也”(闻一多说)。在《山国轨篇》,则曰“周,匝也”(张佩纶说)。在《轻重丁篇》则曰“周当指莱人四周之邻国,其中可包含齐鲁,下周字亦同此解”(
《集校》说)。在《轻重甲篇》则又以“周同州,乃淳于国之所都,故城在今山东高密县东北”(尹桐阳说)。以上各说,都不能成立,兹分别辨明之。
  甲、周为圆周说──案《国蓄篇》此条,在本书凡四见(本篇、《地数》、《揆度》、《轻重乙》)。或作“距周”,或作“去周”,要皆指从上文所述禺氏(或牛氏)、汝汉、赤野等地到周地的距离而言。此与《盐铁论.力耕篇》所谓“美玉珊瑚出于昆山,珠玑犀象出于桂林,此距汉万有余里”句例全同。汉指汉首都所在地的长安,则此四“周”字,亦必指周首都丰镐或洛阳而言甚明。原文明明说是从东西南北的禺氏、汝汉和赤野等地出发,到达周地,则所谓圆周者乃是东西南北之禺氏、汝汉和赤野,而周则为其圆心。闻氏笼统地释周为圆周,则此圆周之圆心究在何处呢?   乙、“周,匝也”说──《山国轨篇》原文明明是以“周岐山至于峥丘之西”和“周寿陵而东”连言。所谓周岐山、周寿陵就是周地的岐山和周地的寿陵。岐山在今陕西省岐山县东北。寿陵有四:一为燕之寿陵,乃燕之属邑,见《庄子.秋水篇》成玄英疏。一为赵之寿陵,在常山,见《史记.赵世家集解》,在今河北省元氏县西。一为秦之寿陵,即秦孝文王陵,在雍州万年县东北二十五里,见《史记.吕不韦传》正义,在今陕西省临潼县东北。一为汉之寿陵,《汉书.元纪》:永光四年(前四0)“以渭城寿陵亭部原上为初陵”。渭城本秦咸阳县,汉高帝元年更名新城,七年罢属长安,武帝元鼎三年(
前一一四)更名渭城,故城在今陕西省咸阳县东。此文既云“周寿陵”,自是指周地之寿陵而言。但周无以墓地称寿陵之事,而此书又为汉人作品,故此寿陵当即指汉初陵所在地之寿陵而言。解者不敢面对本书的地理范围,本不以春秋时代之齐国为限,而是以汉代的国境为其背景这一事实,因而凡遇到与此有抵牾的字面,总是转弯抹角,企图避开。但齐国并无岐山和寿陵,那就只好又进一步改“岐”为“●”(山名,在今山东省益都县一带),并以寿陵为“盖兼汉北海郡平寿、寿光两县地”(张佩纶说),以期自圆其说了!
  丙、周为莱人四周之邻国说──此说所持理由是:“旧均以周为周人,周与莱远隔,于文亦难通。”案此一理由乃从列国分立时而言。若在天下统一以后,则有如《史记.货殖列传》所云:“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虽远在万里,也可通商。此处周字,也和其他周字一样,是指的周地而言。周地包括长安(西周)和洛阳(东周)在内。所谓“距周七千八百里” 、“周岐山”、“周寿陵”之周,系指长安之周。此处周字,则可能指洛阳之周。洛阳之周,俗喜以商贾为业。《史记.货殖传》云:“洛阳东贾齐、鲁,南贾梁、楚。”又云:“
周人既纤,而师史尤甚。转毂以百数,贾郡国无所不至。洛阳街居在齐、秦、楚、赵之中。”《汉书.货殖传》也说:“师史既衰,至成、哀、王莽时,雒阳张长叔、薛子仲,訾亦十千万。”据此,则齐、秦、楚、赵、梁、鲁及诸郡国,无不属于周人活动之范围。莱、周远隔,不是不可能发生贸易关系的。
  丁、“周同州”说──本书十五个周字,既或指周王朝或指周地,则此处所谓“周下原”,亦当指周地而言。谓之“下原”者,周有“周原”,见《诗.大雅.绵篇》及《史记。周本纪》。此言下原,或即周原之下的意思。与在今山东省高密县的淳于国首都之州,真是风马牛不相及。   以上说了一大堆,总起来说,就是仅从《集校》一书有关原文二万五千九百九十八字的《管子.轻重》这一部分上,就被各家用改、加、删、移的办法变动了共达三千三百七十六字之多,也就是说占原文百分之十二有奇。同时还把一些特有词汇,不顾时间地点条件,一律采用老一套训诂方法,就字论字地来加以诠释。这种整理古籍的方法,是值得商榷的。至书中提出的几个有关原书作者的所谓基本思想,如“管子书中以谷为本位,货币尚未充分独立,有类于谷之辅币”(见《山至数篇》“彼谷重而谷轻”条下);“水豫”是“作者盖察知北人水战之不习,必须为之豫,故设为此寓言,汉武帝则从而实践之耳”(见《轻重甲篇》“桓公曰,天下之国莫强于越”条)。以及既承认《轻重》诸篇是“ 文景时同一学派之文汇”(见《集校.引用校释书目提要》四十二条),而在讨论“高田十石”时,却又杂采安井衡说“十石、五石、三石,盖十亩所收”,张佩纶说“李悝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今曰高田十石,恐无此理”,而认为“意者齐地产量不高,即高田亦仅岁收亩一石,其十一之税为十石耶?”硬要把汉武帝时即已达到亩产十石的农业生产水平(见《史记.河渠书》及《汉书.沟洫志》)拿来和几百年前李悝时代的水平相比(见《山权数篇》“高田十石”条)等等。这些提法,或则关系到中国古代货币史及货币学理论的问题,或则关系到研究历史的方法问题,都得分别作为专题,从长讨论,这里就不一一先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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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4

cfoteam cfoteam  管理员  发表于 2012-4-16 23:59:47 | 显示全部楼层
管子轻重〔一〕一──巨(筴)乘马〔二〕〔一〕 元材案:轻重一词,最早见于《国语.周语》。《周语》云:“周景王时,患钱轻,将更铸大钱。单穆公曰:不可。古者天降灾戾,于是乎量资币,权轻重以救民。民患轻,则为之作重币以行之,于是有母权子而行,民皆得焉。若不堪重,则多作轻币而行之,亦不废重,于是有子权母而行,大小利之。今王废轻而行重,民失其资,能毋匮乎?……王弗听,卒铸大钱。”但细绎全文之意,不过谓大钱之分量重,小钱之分量轻。其所谓之轻重,乃具体之轻重,与本书所谓轻重之为抽象意义者不同。历史上开始用轻重一词与本书有类似之意义者,只有贾谊一人。贾谊谏汉文帝除盗铸钱令文云:“铜毕归于上。上挟铜积以御轻重。钱轻则以术敛之,重则以术散之,货物必平。”此处所谓轻重,已不是钱币大小之轻重,而扩大为万物(包括钱币在内)多寡贵贱之轻重。但贾谊尚未将轻重一词与管仲互相联系。至司马迁作《史记》,始有管仲通轻重之说。《史记.齐太公世家》云:“桓公既得管仲,设轻重鱼盐之利。”《管晏列传》云:“管仲既任政相齐,……贵轻重,慎权衡。”又《货殖传》云:“齐桓公用管仲之谋,通轻重之权,徼山海之利以朝诸侯。”但对于何谓轻重及轻重之内容如何,司马氏并未作出任何解释。《史记》注者多持“轻重,钱也”之说,然钱虽是轻重之筴中的重要工具,而钱之本身则并不等于轻重。根据对本书各篇之综合分析,轻重一词,实含有广狭二义。第一,从广义言之,轻重一词之内容至为广泛,不仅限于万物之多寡贵贱。据《揆度》及《轻重戊》两篇所列举古代帝王在所谓“以轻重为天下”之前提下所采取之各种具体措施,计有“造六□”,“
作九九之数”,“树五谷”,“钻燧生火”,“童山竭泽”,“烧曾薮”,“封土为社,置木为闾”,“北用禺氏之玉,南贵江汉之珠”,“疏三江,凿五湖”,“立皂牢,服牛马”,“循六□,合阴阳”等等,无不属于所谓轻重之筴的范围。有时轻重之含义竟扩展至于人事惩奖方面,如《揆度篇》所引“ 轻重之法”,即其明证。《史记.索隐》称“《管子》有《理人轻重之法》七篇”,今已不存。《揆度》所引,或即出于此书,今已无由判知之矣!第二,从狭义言之,则所谓轻重之筴者,乃专指物价政策而言。本书各篇所论轻重之筴,涉及范围虽极为广泛,但在此等极广泛之内容中,实更侧重于物价政策。关于此点,本书作者从复杂之社会经济现象中,总结出不少与物价有关之规律。其最根本之一条,即《国蓄篇》所谓:“夫物多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人君知其然,故视国之羡不足而御其财物。”此数语是本书各篇中贯穿一切财政经济政策之基本规律。是从计然“论其有余不足而知贵贱”(《史记.货殖传》)之理论发展而来。计然仅仅说明“物多则贱,寡则贵”之自然现象而加以应付,本书则又进一步推演出“聚则重,散则轻”之人为规律,作为实施“以御轻重”的依据。所谓“聚则重,散则轻”,《揆度篇》又称之为“臧(藏)则重,发则轻 ”。臧即聚,发即散。盖一切货物之价格,虽是由货物数量与货币数量之比例所决定,但实际上影响货物价格者,并不是全国所有之货物量与货币量,而只是出现于市场中之货物量与货币量。至于储藏不用之货币与保存不售之货物,对于一切货物价格并不发生影响。因此,实行轻重之筴时,便不必将全国所有之货物量与货币量,予以真正之增加或减少,而只须以“聚”“散”之手段进行“敛轻”“散重”,使流通于市场之货币量或待售于市场之货物量,依照客观之需要而增加之或减少之,即可以达到“以重射轻,以贱泄平”的目的,既可以获得“君必有什倍之利”,又可以起“财之●可得而平 ”之平抑物价的作用。本书各篇所提出之种种对内、对外、平时、战时、列国分立、天下一统等等轻重原则,无不由此基本规律演绎而出。当在各该篇再详论之,此不先赘。
〔二〕 巨乘马,诸本“巨”作“臣 ”,元本、朱本作“匡”。何如璋云:“‘巨’字无义,后人乃改为‘臣’。按‘臣’亦费解。当是‘筴’之误。本文有‘筴乘马之数求尽’句可证。”元材案:“ 筴乘马”三字本文凡四见,《乘马数篇》亦六见,知其为着者所常用之专门术语。何说是也。“筴”即《盐铁论.刺复篇》“东郭偃、孔仅建盐铁策诸利”及《轻重篇》“大夫君以心计策国用”之策,乃计划、筹谋之意。“乘马”,《礼.投壶》:“为胜者立马,一马从二马,三马既立,请庆多马。”郑注:“马,胜筹也。谓之马者,若云技艺如此,任为将帅乘马也。”《佩文韵府》引此注,末有“乘又去声”四字。乘读去声为计算。郑意盖谓任为将帅计算之事,非如孔疏所云“堪为将帅而骑马”也。可见马为计算用之筹码。《汉书.律历志》:“其算法,用竹径一分,长六寸,二百七十一枚而成六觚为一握。”此种筹码,既为一切计算之所通用,苟能运用之者,则心中有数,万无一失。故《盐铁论.贫富篇》大夫云:“奉禄赏赐一二筹策之积,浸以致富成业。故分土若一,贤者能守之。分财若一,智者能筹之。夫白圭之废居,子贡之三致千金,岂必赖之民哉?运之六寸,转之息耗,取之贵贱之间耳。”然则筴乘马者,即“运之六寸”之意。犹《史记.货殖传》及《盐铁论.轻重篇》之言“运筹策”,《汉书.货殖传》之言“运筹算”,《红楼梦》第五十五回之言“筹画计算”矣。又案本书题名,共有三种形式。第一,以三字为题者,如本篇及《乘马数》、《问乘马》、《(山)海王》、《山国轨》、《山权数》、《山至数》等七篇是。第二,以二字为题者,如《事语》、《国蓄》、《地数》、《揆度》、《国准》等五篇是。第三,以干支为题者,如《轻重甲》以下七篇是。     提要:全文共分三大段。从 “桓公问管子曰”起至“谓之内战”为第一段,论政令失宜,以致“谷地数亡”及“藉而无止”之害。从“桓公曰善哉”起至“高下之筴不得不然之理也”为第二段,论筴乘马之最终目的,在于在“不夺民时”的基础上,运用“高下之筴”,使农民女工所有生产品皆归入于封建国家掌握之中。从“桓公曰何谓筴乘马之数”起至 “此有虞之筴乘马也”为第三段,论如何使“
力归于上,功归于府”之具体进行方法。又分三步:(一)春时以货币发放农贷。(二)秋收后,谷价跌落,以币准谷收回农贷,藏于州里仓廪中。(三)谷既为政府所掌握,聚则重,谷重而万物轻,然后又以谷准币,向民间贱价收购器械财物。全文用桓、管问答,一气呵成,为本书中首尾最完整之文字。
  桓公问管子〔一〕曰:“请问乘马〔二〕。”   管子对曰:“国无储在令〔三〕。”   桓公曰:“何谓国无储在令?”   管子对曰:“一农之量壤百亩也〔四〕,春事〔五〕二十五日之内。”   桓公曰:“何谓春事二十五日之内?”   管子对曰:“日至〔六〕六十日而阳冻释,七十日而阴冻释〔七〕。阴冻释而●稷〔八〕,百日不●稷,故春事二十五日之内耳〔九〕也。今君立扶台〔一0〕,五衢〔一一〕之众皆作〔一二〕。君〔
一三〕过春而不止,民失其二十五日,则五衢之内阻弃之地也〔一四〕。起一人之繇〔一五〕,百亩不举〔一六〕。起十人之繇,千亩不举。起百人之繇,万亩不举。起千人之繇,十万亩不举。春已失二十五日,而尚有〔一七〕起夏作,是春失其地,夏失其苗〔一八〕,秋起繇而无止,此之谓谷地数亡〔一九〕。谷失于时〔二0〕,君之衡〔二一〕籍而无止〔二二〕。民食十伍之谷,则君已籍九矣〔二三〕。有衡求币焉〔二四〕。此盗暴〔二五〕之所以起,刑罚之所以众也。随之以暴〔二六〕,谓之内战〔二七〕。
〔一〕 元材案:桓公问管子,及管子对曰云云,只是作者假借两人问答之词,以说明其为封建统治者设计之各种有关财政经济政策的一些具体意见,即马克思所谓“召唤过去的亡灵来为自己效力”而已。盖犹“某甲”“某乙”之意,非真齐之桓公与其相管仲有此一段谈话也。全书中所有人名、地名、国名、官名,均仿此。 〔二〕 元材案:依上下文义推之, “乘马”上当脱一“筴”字。下文“筴乘马之数未尽也 ”句正承此而言。 〔三〕 安井衡云:“国无储蓄,在政令失宜。”张佩纶云:“《尔雅.释诂》:‘在,察也。’《月令》注:‘令,谓时禁也。’《王制》:‘ 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无储察令,重农制用之要。”郭沫若云:“安井说非是。原文并无‘失宜’字样。‘国’指城市言,‘储’犹言囤积。言城市之蓄贾或大夫之家不宜有所囤积,须在上之号令有以散之。唯此篇错简殊甚, ‘桓公问管子曰请问乘马’,而‘管子对曰国无储在令 ’,颇觉答问不相衔接。”元材案:此“国”字即《国蓄篇》“国有十年之蓄”之国,指封建国家而言。令即号令。《汉书.主父偃传》引《
周书》曰:“安危在出令。”“在令”“在出令”意义全同。本书着者对于号令实甚重视,认为号令乃所谓轻重之筴中最大要素之一。故“令” 字在本书中,凡八十余见。盖“令有缓急,则物有轻重 ”(《
国蓄》)。故从正面言之,“发号出令而一农之事有二十金之筴”(
《轻重甲》)。从反面言之,“为人君而不审其号令,则一国而有二君之正”(同上), “是君朝令一怒,布帛流越而之天下”(同上)。此盖言国家必须有储蓄。其所以无储蓄者,乃由于号令之不当。故宜权度其号令之徐疾以补救之。下文即号令不当以致无储之具体说明。桓公问经济计划(请问筴乘马),管子分三层答复,即先言无计划(亡策乘马)而乱发号令以致无储之害;次论经济计划之最终目的,在于采用轻重之筴,使农夫女工所有生产品皆归入于统治者手中;最后论实现“力归于上,功归于府”之具体方法。针锋相对,不得谓为“不相衔接”也。
〔四〕 张佩纶云:“‘量’当作‘ 粮’。《说文》:‘粮,谷食也。’言农夫终岁之谷食系于百亩,而百亩之收获系乎春事二十五日之内。”郭沫若云:“‘一农’古本、刘本、朱本均作‘二农’, ‘二’盖‘上’之古字也。”元材案:量,数量也。壤,田地也。《孟子.梁惠王篇》:“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
汉书。食货志》引李悝云:“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又引晁错云:“今农夫五口之家……其能耕者不过百亩。”可见一夫百亩,乃中国古代历史上之传统说法。《山至数篇》云:“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义与此同。二氏说非。
〔五〕 何如璋云:“‘春事’,春耕之事。” 〔六〕 元材案:日至者,依天文学谓日行赤道南北,冬至至极南,夏至至极北。故日至有二,一为夏至,二为冬至。夏至又谓之长至,冬至亦谓之短至。《礼.杂记》:孟献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于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于祖。”《疏》云: “正月,周正月建子之月也。日至,冬至日也。七月,周七月建午之月也。日至,夏至日也。”此指冬至。 〔七〕 刘绩云:“阳冻,地上也。阴冻,地下也。”猪饲彦博云:“‘七十’下盖脱‘五 ’字。”安井衡、俞樾说同。元材案:添五字是。 〔八〕 刘绩云:“‘●’同‘蓺’ 。别本作‘种’。言七十日阴冻释,蓺稷,若百日则过时不蓺矣。是蓺种惟在二十五日之内。”孙星衍云:“ ‘●’,古‘蓺’字”。 〔九〕 丁士涵云:“‘耳’乃‘毕 ’字误。谓日至百日而不蓺稷,则春事二十五日全被旷废也。”张佩纶云:“‘耳也’之‘也’疑衍”。于省吾云:“‘耳’本应作‘弭’。弭弥古字通。弥,终也。此言春事二十五日之内终也。”元材案:“耳”即《汉书.食货志》“
既闻耳矣”之“耳”。王先谦《补注》引沈钦韩曰:“耳者且止之辞。”又引周寿昌曰: “耳乃语助,犹云‘既闻之矣’。”古籍中用“
耳”字者甚多。《礼.祭统》:“ 夫铭者壹称而上下皆得焉耳矣。”《孟子.离娄篇》: “人之易其言也,无责耳矣。”一作尔。《论语.雍也篇》:“女得人焉尔乎?”《孟子.滕文公篇》:“彼有取尔也。”义与耳同。诸说皆非。
〔一0〕张佩纶云:“扶台未闻。《汉志》:琅邪郡邞县。岂以地名台欤?”尹桐阳说同。章炳麟云:“扶盖蒲之假借。如匍匐字或作蒲伏(左昭十三年传),或作扶伏(左昭二十一年传),是蒲扶通之证。”元材案:各书皆无齐桓公修建扶台之记载,此亦着者假讬之词,以上各说皆失之。 〔一一〕元材案:衢,《尔雅.释宫》:“四达谓之衢。”《孙子.九地篇》:“四达者衢地也。”五衢一词,本篇二见,《轻重丁篇》三见。谓四通八达之道路。《管子.重令篇》云:“故令一出,示民邪途五衢。”又《盐铁论.力耕篇》云:“诸殷富大都,无非街衢五通,商贾之所臻,万物之所殖者。” 《通有篇》云:“居五诸侯俣之衢,跨街冲之路。”盖战国、秦汉人常用语。此处指五方。五衢之众,犹《礼记.王制》之言“五方之民”矣。 〔一二〕元材案:“作”即《史记.平准书》“作者数万人”之作。惟此处当动词用,谓从事繇役。 〔一三〕“君”,安井衡云:“古本作‘若’。”元材案:君乃封建国家之最高统治者,一切发号施令之权皆操于君。此论“国无储在令”,仍以作君为是。 〔一四〕“阻弃之地”,何如璋云: “五衢乃国中近郊之地。言君筑台,必役五衢之众。过春不止,则五衢之地皆阻弃不耕矣。”元材案:何释阻弃为不耕,甚是。惟以五衢为国中近郊之地,亦未合。五衢即五方,五衢之内,犹东西南北中五方之内也。张佩纶以“五衢之内”当作“五乡之内”,许维遹以“阻读如苴”,闻一多以“阻弃当为菹莱”,皆不可从。 〔一五〕元材案:“起”即《山权数》“君请起十乘之使”之起。尹注:“起,发也。”即征发之意。“繇”即《史记.高纪》“高祖常繇咸阳” 之繇,《集解》应劭曰:“繇,役也。” 〔一六〕何如璋云:“举,谓发土也。”元材案:“不举”,犹言不得耕种。上文云,“一农之量壤百亩也。”故起一、十、百、千人之繇即有百、千、万、十万亩之田不得耕种。此盖就“过春不止,五衢阻弃”之意而申论之。 〔一七〕元材案:“有”与“又”通。下文“有衡求币焉”之“有”仿此。 〔一八〕安井衡云:“失地谓不耕,失苗谓不芸。” 〔一九〕元材案:“无止”二字,在本书中凡十四见。谓无有止境也。上言春繇之害,此言夏作秋繇层出不穷,其害更甚!故曰:“谷地数亡。” 数亡者,既亡之于春,又亡之于夏秋也。《乘马数篇》云:“春夏秋冬不知时终始,作功起众,立宫室台榭,民失其本事。君不知其失诸春筴,又失诸夏秋之筴也。 ”义与此同。 〔二0〕戴望云:“元本‘于’作‘ 其’。” 〔二一〕丁士涵云:“衡读如横。下同。”安井衡云:“衡,官名。周有川衡、林衡,齐以名税敛之官,盖取其平也。”庞树典云:“衡,税官也。山泽之官有虞衡,地官有林衡、川衡。《左传》昭二十年,齐侯疥一篇,有山林之木,衡鹿守之。与舟鲛、虞候、祈望,同为官守之名。”石一参书,两衡字均迳改为横。郭沫若云:“丁说是也。除正赋之外,又横取附加税。而,犹乃也。”元材案:衡字在本书,除《轻重戊》“衡山”之“衡”系地名,及《轻重乙》“以是与天子提衡争秩于诸侯”之“衡”系与“珩”通者不计外,其余二十一“
衡”字则均从度量衡之衡演绎变化而来。《汉书.律历志》云:“权与物均而生衡。”此为衡字之本义。而在本书中,则引申而为平准之代名词。《揆度篇》云:“故守四方之高下,国无游贾,贵贱相当,此谓国衡。”可见所谓衡者,其主要作用,乃在 “守四方之高下,国无游贾,贵贱相当”。与《史记。平准书》所述:“大农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则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跃,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准”者,内容盖完全相同。惟本书衡字,似比《史记》更推进一步。不仅消极的“守四方之高下”而已,而且又须积极的从事于“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之工作,以便收得“一可为十,十可为百”之大利。故《轻重乙篇》云:“衡无数也。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又云:“衡数不可调,调则澄,澄则常,常则高下不贰,高下不贰,则万物不可得而使固(用),故曰衡无数。”即其证也。此外各衡字,则多指平准政策之运用而言。如《国蓄篇》云:“衡绝则重见。”《山至数篇》云:“人君操谷币金衡而天下可定也。”《地数篇》云:“以巨桥之粟二十倍而衡黄金百万,终岁无籍于民。”《轻重甲篇》云:“运金之重以衡万物。”《轻重乙篇》云:“ 故君请重重而衡轻轻。”又云:“
惟曲衡之数为可耳。”是也。至此处两衡字,与《轻重乙篇》“衡谓寡人曰”及《轻重丁篇》“寡人多务,令衡籍吾国之富商蓄贾称贷家以利吾贫萌”之衡。则当作执行“国衡”即平准政策之职官或机关讲。安井氏及庞氏说最为近之。惟此处之衡,应为汉官而非齐官。《史记.平准书》云:“初大农管盐铁,官布多。置水衡,欲以主盐铁。及杨可告缗钱,上林财物众,乃令水衡主上林。”《汉书.百官公卿表》云:“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初置,掌上林苑,有五丞。属官有上林、均输、御羞、禁圃、辑濯、钟官、技巧、六厩、辨铜九官令丞。又衡官、水司空、都水、农仓,又甘泉、上林、都水七官长丞皆属焉。”可见此所谓衡者,非水衡都尉,即当为其属官中之衡官。《
盐铁论.禁耕篇》云:“县官设衡立准,人从所欲。”盖即指此而言。丁、石、郭三氏说皆不可从。
〔二二〕元材案:籍,征敛。籍而无止,犹言“赋敛无度”。 〔二三〕安井衡云:“民食不足,出什五之息以贷于富者,故云‘食什五之谷’也。云君已税九,则齐时税什四矣。盖此篇战国间学管氏者所作,因其所见立说,非桓公时实税什四也。”张佩纶云:“ ‘民食什五之谷’,当作‘民食谷之十,则君已籍九。 ’言十籍其九,民无余食也。”许维遹云:“九与什相对比,不当有伍字。下文云:‘
国谷之●一切什九’,亦以什九相对比。今本‘伍’字盖校者习见什伍连文而妄增之。” 闻一多云:“‘伍’疑当作‘一’。君籍什之九,则民食什之一也。”郭沫若云:“‘十伍’字不误。《汉书.食货志》引李悝云:‘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是民食已超过什五之数。但岁有丰歉,人有老弱,口有多少,李悝仅举其平例,此亦约举其成数而已。民所食仅及收入之半,而上除正税外复赋籍其九,是民所食者远不逮其收入十分之一也。”元材案:民食什五之谷,可作两种解释。《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云:“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此谓佃农须缴纳其收获十分之五于地主,作为地租,故所自食者仅为十分之五。此一义也。又同上书引王莽下令云: “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此谓农民于负担封建国家赋税之外,又须缴纳地主田租,合而计之,实占其收获什分之五。故所自食者亦只十分之五。此又一义也。此言谷失其时,而衡又籍而无止,人民所收获者已有百分之五十为地主所掠夺以去,今又加上衡之所籍,是不啻人民收获百分之九十,尽入于统治者阶级之手中,故曰“则君已籍九矣”。诸氏说皆非。
〔二四〕猪饲彦博云:“有、又同。衡、横同。”何如璋、李哲明说同。元材案:“衡”即上文“君之衡籍而无止”之衡。“有衡”当作“衡有” 。“有”即“又”。币即货币。谓衡对所籍之数,又要求以货币缴纳。猪饲氏说失之。 〔二五〕元材案:“暴”即暴力。指人民不堪封建国家压迫剥削之苦,起而以暴力相对抗。谓之“盗暴”者,乃作者污蔑之词。《乘马数篇》作“ 淫暴”,义与此同。 〔二六〕元材案:“随之以暴”之“ 暴”,与“此盗暴之所起”之“
暴”意义不同。后者指人民不堪封建国家压迫剥削之苦,起而以暴力相对抗。前者则谓封建国家利用其反动政权,以暴力对人民加以镇压。“随之以暴”,《揆度篇》及《轻重甲篇》均作“随之以法 ”,《
乘马数篇》则作“君行律度焉”, “律度”即“法”。可见封建国家所谓之“法”,即暴力之代名词,本书作者亦自承之矣。
〔二七〕元材案:“内战”,谓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间均以暴力相对待,无异于国内战争。《揆度篇》谓之“内摲民”,《轻重甲篇》谓之“下艾民 ”,义与此同。解详各该篇。   桓公曰:“善哉!”   筴乘马〔一〕之数〔二〕求〔三〕尽也。彼王者不夺民时〔四〕,故五谷兴丰〔五〕。五谷兴丰,则士轻禄,民简赏〔六〕。彼善为国者,使农夫寒耕暑耘〔七〕,力归于上,女勤于纤微而织归于府者〔八〕,非怨民心伤民意,高下之筴,不得不然之理也〔九〕。” 〔一〕 王念孙云:“‘筴’上当有 ‘管子曰’三字”。戴望云:“
‘善哉’下当有脱文。‘筴乘马之数’云云,是管子语。”
〔二〕 元材案:“数”字在本书各篇中凡一百三十七见。除《乘马数篇》“君不知其失诸春筴,又失诸夏秋之筴数也”之“数”,是注文误入者不计外,有作自然之理讲者,如“民无●卖子者数也” (《
巨(筴)乘马》)之类是也。有作数量讲者,如“万乘之国人数开口千万也”、“铁官之数”(《海王》)、“而囷窌之数皆见于君矣”(《轻重乙》)之类是也。有作计算讲者,如“阨之准数一上十,丰之筴数十去九”(《山权数》),“以冬至日始数四十六日冬尽而春始”(《轻重己》)之类是也。又有作频字或屡字讲者,如“数欺诸侯者无权与”(《轻重甲》)之类是也。其余则皆本书所习用之专门术语。此又可以分为下列三类:
    (一)某数之类──如“乘马数”(《乘马数》)、“至数”(《事语》、《山至数》)、“轨数”(《山国轨》)、“权数”、“教数 ”、“贡数”(《山权数》)、“会数”、“县数”(《山至数》)、“地数”(《地数》)、“王数”(《国准》)、《轻重丁》)、“壤数”(《轻重乙》)、 “衡数”(《轻重乙》、《轻重丁》)、“缪数”(《轻重丁》)是。     (二)某人之数之类──如 “泰奢之数”(《事语《)、“
武王之数”(《地数》)、“尧舜之数”(《揆度》)、“神农之数”(《揆度》)、“ 五家之数”(《国准》)是。
    (三)某事之数之类──如 “筴乘马之数”(《巨(筴)乘马》、《乘马数》)、 “乘马之数”(《乘马数》)、“定壤之数”(《事语》)、“人用之数”(《海王》)、“四壤之数”(《山国轨《)、“行三权之数”、“守三权之数”、“广狭之数”、“权柄之数”、“使君不迷妄之数”(以上均《山权数》)、“轻重之数”(《山权数》、《揆度》、《轻重甲》、《轻重乙》)、“行币乘马之数”、 “守天下之数”、“准时五势之数”(《山至数》)、 “得失之数”(《山权数》、《地数》)、“贵粜之数 ”、“准衡之数”(《地数》)、“大准之数”、“财余以满不足之数”、“五官之数”、“国筴之数”、“ 亡国之数”(以上均《揆度》)、“为国之数”(《轻重甲《)、“曲衡之数”、“轻重高下之数”(《轻重乙》)、“九九之数”(《轻重戊》)是。     在以上三类“数”字之中,有作“筴”字讲者,如“权数”一作“权筴”(《山权数》),“地数”(《地数》)一作“壤筴”(《揆度》),“通于高下轻重之数”(《轻重乙》)一作“通于高下徐疾之筴”(《地数》)是也。有作“道”字讲者,如“寡人欲西朝天子而贺献不足,为此有数乎”(《轻重丁》)而在下文则作“天子之养不足,号令赋于天下,则不信诸侯,为此有道乎”(同上)是也。亦有作“法”字讲者,如《揆度篇》“神农之数”,《淮南.齐俗篇》则作“神农之法”是也。至各个“数”字之具体解释,当依各该字所在篇中上下文文义以为决定,兹不先赘。此处“筴乘马之数”及“得筴乘马之数”之 “数”字,则当作“筴”字或“法”字讲。筴即“计筴 ”,法即“法术”或“办法”。“筴乘马之数”犹《史记.黥布传》滕公之言“筹策之计”矣。 〔三〕 安井衡云:“‘求’当为‘ 未’字之误。”张佩纶云:“此上管子未言筴乘马,而桓公忽求尽筴乘马之数,而后乃言何谓筴乘马之数,错脱显然。”郭沫若云:“自‘桓公曰善哉’以下至‘高下之筴不得不然之理也’八十四字(‘管子曰’三字在内),当在本篇之末,承接‘此有虞氏之筴乘马也’,错简于此。盖下文始言‘筴乘马之数’,此突言‘筴乘马之数未尽也’,于文失序。”元材案:安井说是也。张、郭两氏说皆非。上文桓公问“请问筴乘马”,管子答以无筴乘马之害。及桓公称善之后,管子又答以以上所言,还未尽筴乘马之能事。故下文即备陈尽其能事之具体进行方法。层次分明,上下衔接,谓为“失序”,殆不然矣。 〔四〕 郭沫若云:“‘王者’,十行无注古本作‘三者’,盖指上文春、夏、秋三时而言也。”元材案:“王者”一词,在本书中凡九见,或指天下一统之国君而言,《轻重甲篇》云:“事至而不妄,故可以立为天下王。”又《国准》乃《轻重戊》皆有 “黄帝之王”、“
有虞之王”、“夏人之王”、“殷人之王”、“周人之王”语,可证。或指与“霸者”及 “残国亡家”相对之“明主”而言,《山至数篇》所谓 “故王者藏于民,霸者藏于大夫,残国亡家藏于箧”是也。此处王者亦指所谓“明主”而言。郭氏以讹传讹,殊不可从。“不夺民时”,即《孟子.梁惠王篇》“不违农时”之意,承上文“谷失于时”而言。
〔五〕 戴望云:“‘兴丰’二字不词。‘兴’乃‘与’字之误。‘
与’读为举。举,皆也。后人不知 ‘与’字之义,妄改为兴耳。《山权数篇》‘万物兴丰 ’,与此同误。”元材案:“兴丰”二字又分见《山权数篇》及《地数篇》。《吕氏春秋.审时篇》云:“及时之稼兴。”高注:“兴,昌也。”又《诗.小雅》云:“天保定尔,以莫不兴。”《笺》:“兴,盛也。” 《小雅》又云:“在彼丰草。”《
传》:“丰,茂也。”兴丰复词,即昌大茂盛之意。《轻重乙篇》云:“其五谷丰满而不能理也。”或作“兴丰”,或作“丰满”,其义一也。戴说失之。
〔六〕 元材案:士指战士。轻,轻视。简,《吕氏春秋.骄恣篇》高注:“贱也。”轻、简皆不以为重之意。此与《山权数篇》“则民简其亲而轻其过”,皆以简、轻为对文,句法相同。 〔七〕 孙星衍云:“《艺文类聚》五、《太平御览》二十四引,‘
暑’俱作‘热’。”元材案:《事语篇》亦作“暑”。
〔八〕 王念孙云:“‘女勤于纤微而织归于府’,当依《事语篇》作‘女勤于缉绩徽织而功归于府。’元本织正作功。‘功归于府’与‘力归于上’对文。今本脱‘缉织功’三字。‘徽’误作‘微’ ,又衍‘纤’‘而’二字。”元材案:本书各篇同文而异字之处甚多,此殆由于各篇作者不是一人所致,似不必据彼改此。《盐铁论.力耕篇》云:“汝汉之金,纤微之贡,所以诱外国而钓羌胡之宝也。”又《
通有篇》云:“今世俗竞于淫靡,女极纤微,工极技巧。”又《汉书.张安世传》:“内治产业,累积纤微。”然则“纤微”一词,固汉人之常用语矣。织即《山国轨》“女贡织帛”之织。《说文》 “织,布帛之总称。”即女工生产品。“府”即《山至数篇》“府无藏财”之府。《曲礼》“在府言府”注: “谓宝藏财贿之处。”凡掌财币之官皆曰府,如《周官》“内府”、“外府”、“泉府”,及秦汉时代之少府,皆是。
〔九〕 元材案:“高下”二字,本书凡二十四见,皆指四时或四方之物价而言。“高下之筴”,则指封建国家之物价政策即所谓“轻重之筴”而言。张佩纶云:“此即‘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之意。乃以为高下之筴,实乖经义。”今案本书作者,在各篇中,虽袭用古书中语意甚多,然此种袭用之语意,一至本书之中,其含义即与原书不同。不仅对于所谓“经义”者如此,即对于其它诸子百家甚至《管子》其它各篇,亦无不如此。然则“乖于经义”,正是本书之惟一特色。若处处要求与所谓“经义”者相合,便不足以通轻重篇之微言大义矣。故“不夺民时”,虽出于《孟子》,然其实则与《孟子》之专以谷不可胜食为目的者大异其趣。此盖申言上文“未尽”之意,谓仅仅作到“不夺民时”,而无筴以守之,则五谷兴丰之结果,必将引起士民轻禄简赏之心,反非封建国家之本意,不唯无益而且有害。此与《
地数篇》所谓“夫本富而财物众,不能守,则税于天下。五谷兴丰,吾贱而天下贵,则税于天下。然则吾民常为天下虏矣”及《轻重乙篇》所谓:“昔者纪氏之国强本节用者,其五谷丰满而不能理也,四流而归于天下。若是则纪氏其强本节用,适足以使其民谷尽而不能理,为天下虏。是以其国亡而身无所处。”所持论点盖全相同。故善为国者,于不夺民时之后,应立即运用所谓高下之筴,使农夫女工在不夺民时的条件之下,所有由耕织而得之生产品,均不得不大部分落入封建国家府库之中,而毋令其流散于外。然后方尽所谓筴乘马之数之能事。换言之,即封建国家之所以要不夺民时,并非以造成“士轻禄,民简赏”之自由景象为目的,而实以培养税源,使“田野充而民财足,民财足,则君赋敛焉不穷”(《揆度篇》语),以便造成一切人力皆为封建国家而工作为目的也。此处“不得不然 ”四字,亦宜注意。不得不然者,谓人民在封建国家实行高下之筴即物价政策之下,虽欲不使其“力归于上” “功归于府”而不可得也。《山至数篇》云“彼善为国者,不曰使之,使不得不使。不曰用之,使不得不用。 ”《揆度篇》云:“故善为天下者,毋曰使之,使不得不使。毋曰用之,使不得不用。”义与此同。
  桓公曰:“为之奈何?”   管子曰:“虞国〔一〕得筴乘马之数矣。”   桓公曰:“何谓筴乘马之数?”   管子曰:“百亩之夫〔二〕:‘予之筴〔三〕,率二十七〔四〕日为子之春事。资子之币〔五〕。’春秋〔六〕,子谷大登〔七〕,国谷〔八〕之重〔九〕去分〔一0〕。谓农夫曰:‘币之在子者以为谷而廪〔一一〕之州里〔一二〕。’国谷之分在上〔一三〕,国谷之重再十倍〔一四〕。谓远近之县里邑百官〔一五〕; ‘皆当奉器械备〔一六〕。’曰:‘国无币,以谷准币〔一七〕。’国谷之●〔一八〕,一切什九〔一九〕。还谷而应谷,国器皆资〔二0〕,无籍于民〔二一〕。 ──此有虞之筴乘马也。” 〔一〕 庞树典云:“虞国,虞叔之国,后为晋所灭者也。在春秋之前,虞国盛时,必有善政,为管子所取法。逮其亡也,宫之奇、百里奚尚为邻国所畏忌。而百里奚入秦,穆公用之以兴。虞国之法,亦必有为秦所用者。是以商鞅袭之,以耕战霸。知筴乘马之数为得矣。”元材案:此说甚荒谬。下文云:“此有虞之筴乘马也。”既曰“有虞”,则非春秋之虞可知。此“虞国”及“有虞”,盖亦作者任意假讬之词。然亦实为一定政治背景下之意识形态的反映。考《汉书.王莽传》载:始建国元年“王莽曰:‘惟王氏,虞帝之后也,出自帝喾。于是封妫昌为始睦侯,奉虞帝后。’ 又曰:“予前在摄时,始建郊宫,定祧庙,立社稷…… 以着黄、虞之烈焉。自黄帝至于济南伯王而祖世氏姓有五矣。黄帝二十五子,分赐厥姓,十有二氏。虞帝之先,受姓曰姚。其在陶唐曰妫,在周曰陈,在齐曰田,在济南曰王。予伏念皇初袓考黄帝,皇始祖考虞帝,以宗祀于明堂,宜序于祖宗之亲庙。……姚、妫、陈、田王氏凡五姓者,皆黄、虞苗裔,予之同族也。’又曰:‘ 予之皇始祖考虞帝,受嬗于唐。’又曰:‘敢有非井田圣制,无法惑众者,投诸四裔,以御魑魅,如皇始祖考虞帝故事。’”又始建国四年,复下书曰:“伏念予之皇始祖考虞帝受终文祖……。”又地皇元年下书曰:“ 予之皇初祖考黄帝定天下。”又曰:“九庙:一曰黄帝太初祖庙,二曰帝虞始祖昭庙。”又《元后传》:“考元皇后,王莽之姑也。莽自谓黄帝之后。其自本曰:‘ 黄帝姓姚氏,八世生虞舜。舜起妫汭,以妫为姓。至周武王,封舜后妫满于陈,是为胡公。十三世生完。完字敬仲,奔齐。齐桓公以为卿,姓田氏。十一世田和有齐国,三世称王。至王建,为秦所灭。项羽起,封建孙安为济北王。至汉兴,安失国。齐人谓之王家,因以为氏。’”由此可见王莽与黄、虞二帝关系之密切。故班固云:“而莽晏然自以为黄、虞复出也。”今观本书,开宗明义第一章,即提出有虞为所谓筴乘马之创立者。《地数篇》则以黄帝为“陶天下为一家”之典型。在《揆度》、《国准》、《轻重戊》,或以黄帝、尧、舜并称,或以黄帝、有虞并称。皆与一般叙述古代帝王世系者不同。其必为作者受王莽宣传祖德之影响有以使然甚明。此本书之成不得在王莽篡汉以前之一证也。 〔二〕 元材案:“百亩之夫”上脱 “谓”字。 〔三〕 元材案:“予”当作“子” ,与下文四“子”字皆为称农夫之词。筴,计也。“子之筴率二十七日为子之春事”,即今俗所谓“
一日之计在于晨,一年之计在于春 ”之意。
〔四〕 王引之云:“‘七’当为‘ 五’,上文‘春事二十五日之内’是也。古‘五’字作 ‘〤’,与七相似,故‘五’讹为‘七’。” 〔五〕 元材案:资者贷也。“资子之币”,谓以货币借贷之于农夫,犹今人之言农业贷款矣。 〔六〕 王念孙云:“春秋当为泰秋。”安井衡说同。元材案:泰与大通,与孟义近。《山国轨》有“泰春、泰夏、泰秋、泰冬”。《山至数》有 “泰春、泰夏、泰秋”。《轻重丁》作“孟春、大夏、大秋、大冬”,是其证。《通典.食货》十二引《山国轨篇》注云:“泰,当也。”今本《山国轨篇》无此注。 〔七〕 元材案:《汉书.文纪》: “岁一不登。”颜师古注云:“
登,成也。”又《增韵》:“登,熟也。”
〔八〕 元材案:国谷二字,在本书中,明见二十四,暗见二。而以《山至数篇》及《地数篇》所言,意义最为明显。《山至数》云:“
彼诸侯之谷十,使吾国谷二十,则诸侯谷归于吾国矣。诸侯谷二十,吾国谷十,则吾国谷归于诸侯矣。”又曰:“故国谷倍重,故诸侯之谷至也。”又曰:“山处之国,常操(国)谷参分之一。汜下多水之国,常操国谷三分之一。水泉之所伤,水泆之国,常操(国谷)十分之三。漏壤之国,谨下诸侯之五谷。”《地数篇》云:“而国谷二十倍,巨桥之粟亦二十倍。”前者以国谷与诸侯之谷对言,后者以国谷与封建国家所有巨桥之粟对言。可知所谓国谷者,既不是诸侯之谷,又非封建国家所有之谷,乃指国境以内所有之谷(包括封建国家及民间所有之谷)而言。《轻重甲篇》作“国粟”,义与此同。其他“国器”(《巨(筴)乘马》、《山至数》)、“国铜”(《山权数》)、“国币”(《山至数》)、“国财”(《山至数》、《地数》),皆仿此。
〔九〕 元材案:重主要表现在货物缺乏,价格昂贵,引起人们之重视等方面。 〔一0〕安井衡云:“分,半也。去分,灭半也。”何如璋云:“分,半也。言谷之重价减其半也。”元材案:分字在本书,凡四十五见(计《巨(筴)乘马》二见,《乘马数》四见,《海王》一见,《山权数》六见,《山至数》十六见,《地数》一见,《揆度》四见,《
轻重甲》六见,《轻重乙》二见,《轻重丁》三见)。共可分为二大类。即第一,分字上附有数目字者为一类。如十分、五分、四分、三分、二分、一分是。此类分字除《揆度篇》“然则国财之一分在贾人,……贾人出其财物,国币之少分廪于贾人”,两分字,因“一分”与“少分”对言,应作“半”字讲外,其余各分字之意义自明,无庸赘释。第二,分字之上无数目字者为一类。如:
    一、国谷之重去分。二、国谷之分在上。(以上《巨(筴)乘马》)三、霸国守分上分下,游于分之间而用足。(《乘马数》)四、升加分彊,釜五十也。(《海王》)五、大丰则藏分,阨亦藏分。六、阨所以益也,何以藏分?(以上《山权数》)七、谷价去上岁之分。八、币轻,谷重上分。九、以国币之分复布百姓。(以上《山至数》)十、升加分耗而釜五十。(《地数》)十一、轻重之分使然也。十二、皮干筋角之征去分,民之籍去分。十三、万物之价轻去其分。十四、絓丝之籍去分而敛。(以上《轻重甲》)十五、分有四时。(《轻重乙》)以上十五条,依上下文义细绎之,除(十一)与(
十五)两条分字读如粪字,应属于另一性质,与吾人之讨论无关外,其余之十三条,凡十六字,似又可分为两小类,即第一,分字下附有名词者为一类。如(四)(十)两条是。第二,分字下无名词,而独立使用者为一类。如(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等条是。第一小类之两分字,均应作半字讲。尹注云: “分彊,半彊也”是也。彊即镪,耗即毫,均指钱言。分彊分耗,谓半钱也。盐百升而釜。升加半钱,故曰釜五十。若不作半字讲,便不得云釜五十矣。第二小类之各分字,则一律作未定数讲,盖即若干分之意。即如本篇下文“国谷之分在上”一语,在其他各篇中,或曰: “国谷三分,二分在上。”(《山至数》)或曰:“上岁之二分在下,下岁之二分在上,则二岁者四分在上。 ”(同上)或曰“操国谷三分之一”,或曰“操十分之三”,或曰“操十分之二”。(同上)此实因地之肥硗,时之凶丰有所不同,故所操之数亦不能一致。故不得不以未定数表示之也。然则国谷之重去分者,犹言谷价减落若干分之意矣。二氏说皆失之。
〔一一〕元材案:廪,仓廪。此处作动词用,谓以仓廪储藏之也。 〔一二〕元材案:州里二字之内容各书所言不同。《管子.度地篇》云:“州者谓之术,不满术者谓之里。故百家为里,里十为术,术十为州。” 是百家为里,万家为州也。《周礼.地官.遂人》云: “五家为邻,五邻为里。”是二十五家为里也。《风俗通》云:“五家为轨,十轨为里。里者止也,五十家共居止也。”是五十家为里也。又《周礼.地官》云:“ 五党为州”注:“州,二千五百家。”《论语.卫灵公篇》:“虽州里行乎哉!”朱注:“二千五百家为州。 ”是二千五百家为州也。此处州里指基层行政机构。 〔一三〕庞树典云:“上即《山国轨篇》‘谷为上,币为下’之上。上下犹今言市价高低,与贵贱同义而小有别。盖贵贱之中,更有贵贱,是谓上下。例如金值贵于银,银值贵于铜。此一定之贵贱也。而金银铜之价,又自有其一时之贵贱。此无定之上下也。在上犹今市语所谓看高抬高,疑与‘在令’同义。盖隶于国谷之分者,其价可以令定之。故曰‘国谷之分在上’。”元材案,此说之误点有二:以国谷为即国家所有之谷。既为国家所有,故其价可以由国家用命令决定之。一也。以“在上、在下”与“为上、为下”混为一谈。二也。第一点之误,上文已详辨之。第二点所关尤大。盖“在上在下”与“为上为下”虽只一字之差,而两者所含意义则迥然不同。“在上”之“上”与“在下 ”之“下”乃分,指封建国家与人民而言。“为上”之 “上”与“为下”之“下”,则分指物价之高低而言。故“在上”“在下”云者,谓某物退出流通界而由封建国家加以储藏,某物则在民间流通。“为上”“为下” 云者,则谓某物之价进占上风,某物之价退居下风。犹上海人之言看涨看跌矣。“为上”《山至数篇》又作“ 为君”。如云“谷为君,币为下。”君即上也。 〔一四〕元材案:“国谷之重再十倍。”再者,二也。《揆度篇》云:“事再其本,民无● 者卖其子。三其本若为食。四其本则乡里给。五其本则远近通。然后死得葬矣。事不能再其本,而上之求焉无止。”《轻重甲篇》与此略同。又《揆度篇》引神农之数曰:“一谷不登,减一谷,谷之法什倍。二谷不登,减二谷,谷之法再什倍。”可见再什倍者,即二十倍之意。《史记.平准书》云:“于是弘羊赐爵左庶长,黄金再百斤焉。”《汉书.食货志》作“赐黄金者再百焉 ”。颜师古注云:“凡再赐百金。”亦是以再为二。此盖对上文“国谷之重去分”而言。谓谷在民间之时,因散而轻,因多而贱。今为国家所廪,流通于市场者少,聚则重,寡则贵,故其价可涨至二十倍也。安井衡以“ 秋成前谷贵,至此复贵,故曰再”,何如璋以“‘十’ 当作‘一’,言其价重一倍也,十则大悬殊矣”,张佩纶以“‘再十倍’当作‘称十倍’,即《山国轨》‘谷坐长而十倍’”,均失之。 〔一五〕元材案:“官”为“工”之借字。百官即百工。《尚书.尧典》:“允厘百工”,《史记.五帝本纪》作“信饬百官”,即其证。 〔一六〕元材案:奉即《山至数篇》 “械器不奉”之奉。《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奉,谓供事也。”器械兼农业生产工具及兵器而言。备即《盐铁论.本议篇》“工所以备器械”、“器械不备” 与《
通有篇》“器械之备”之备。谓器械乃国家必需之物,皆当由百工供奉备用。猪饲彦博以 “械字疑衍”,许维遹以“备字疑衍”者皆非。
〔一七〕元材案:“以谷准币”一语,又两见《山国轨篇》。“国无币,以谷准币”者,谓国家所有之币,前已借之于民,故库藏空虚,不得不以谷代之。实则欲以“一切什九”之谷直时而●其器械,非真无币也。《山国轨篇》收敛女贡织帛及万物与梁渭阳琐之牛马,亦皆用此方法。 〔一八〕朱长春云:“今吴方言谓计大略曰●。”段玉裁云:“●即桄字也。古旷切。”安井衡云:“《国蓄》●字凡三出。详玩文意,皆谓时价,即汉儒所谓月平也。盖●与横通,横与衡通。衡,平也。辗转相训。●有平义,时价一定无高低,故谓时价为●耳。”何如璋云:“●者物价之限。《韵会》:● 与横同。横即衡也。”尹桐阳改●为横,石一参、黄巩则皆迳改为衡。梁启超云:“按《说文》●字下云:‘ 所以庋器也。’李善《文选.注》云:‘●者门窗庑之通名。’然则●也者,物之所凭藉也,又物之所以资之流通者也。今世经济学上之术语所谓金融者即此物也。 ”于省吾云:“安井说是也。《
国蓄》‘而财之●可得而平也’。《山国轨》‘●’字数见,●并应读作衡。段玉裁谓● 即桄字,于义未符。”许维遹云:“《说文.木部》: ‘●,所以几器。’几器犹庋藏之器。引申为量名。而本书由量名变为谷价之名。《山至数篇》、《山国轨篇》以‘市●’连文。市●即市价也。又以‘乡●’‘市准’相对。●与准,类相从也。至云‘乡谷之●若干,请以谷视市●而庚子牛马’,则●为谷价明矣。此云‘ 国谷之●一切什九’,意谓国谷之价值,一律上取什分之九。即《山国轨篇》所云‘环谷而应假币,国币之九在上,一在下’也。”闻一多云:“许说‘●’为谷价名,至确。然窃疑‘●’之为谷价,与凡谷之价不同。《说文》:‘榷,水榷,横木所以渡也。’《淮南子.缪称篇》高注:‘独梁,一木之水榷也。’引申为榷管之榷。《汉书.武帝纪》:‘初榷酒酤。’韦昭注曰: ‘以木渡水曰榷。谓禁民酤酿,独官开置,如道路设木为榷,独取利也。’《车千秋传》:‘自以为国家兴榷管之利。’师古注曰:‘榷谓专其利使入官也。’是榷即今所谓政府专卖。榷●声义俱近。●本训横木,而● 与横通,故榷一曰●。管书言●,盖谓政府专卖谷类之价格也。”元材案:闻说以●为政府专卖谷类之价,其说最精。惟疑●即榷字之借,则有未必。考本书着者言经济,多以含有管制或独占意义之字为术语。如《国蓄篇》:“为笼以守民”之“笼”字;《乘马数篇》“章四时,守诸开阖”及《轻重甲篇》“君章之以物则物重,不章以物则物轻”之“章”字;《山至数篇》“行栏牢之筴”之“栏牢”字,即其明证。此等术语,汉人最喜用之,亦惟汉人始能用之。笼之初义,本为鸟槛。《庄子.庚桑楚篇》始抽象用之,初则云:“以天下为笼,则雀无可逃。”次则云:“汤以庖人笼伊尹,秦穆公以五羊之皮笼百里奚。”然犹不过谓以其所好笼之而已。至汉武帝用张汤、桑弘羊主计政,乃特取“笼”字为一切统制经济之专门名词。故《汉书.张汤传》云:“ 汤承上指,笼天下盐铁,排富商大贾。”《史记.平准书》云:“大农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盐铁论.本议篇》大夫云:“开委府于京以笼货物。”《禁耕篇》大夫云:“异时盐铁未笼。”文学云:“县官笼而一之。”又《轻重篇》御史云:“大夫君运筹策,建国用,笼天下盐铁诸利以排富商大贾。”颜师古《汉书》注云 “笼罗其事,皆令利入官。”此笼字之义也。章即鄣,本有二义。一为河防。《礼.祭法》:“鲧鄣洪水而殛死。”《管子.立政篇》:“沟渎不遂于隘,鄣水不安其藏。”又曰:“通沟渎,修鄣防,安水藏。”是也。二为边防。《汉书.张汤传》:“居一鄣。”颜师古注云:“
鄣谓塞上要险之处,别筑一城,因置吏士而为鄣蔽,以扞寇也。”是也。至汉人言经济,则亦取“鄣”字为利权独占之代名词。《盐铁论.错币篇》所谓“吴王擅鄣海泽”,《园池篇》所谓:“公家有鄣假之名。”即其例矣。此章字之义也。至“栏牢” 二字,本为闲养牛马之圈。《晏子春秋》:“君之牛马老于栏牢。”《汉书.王莽传》:“与牛马同兰。”《说文》:“牢,闭养牛马圈也。从牛冬省。取其四周匝也。”《盐铁论.后刑篇》云:“是犹开其栏牢。”是也。然尚无经济学上之意义。至本书始以之与“笼”字及“章”字,同被用为经济学上之重要术语。此栏牢二字之义也。此外为汉人所习用而为本书所未及者尚有二字。一曰徼。《史记.平准书》云:“通轻重之权,徼山海之业。”徼者,边徼也。以木栅为蛮夷界也。又训遮。其意义盖与“章”字略同。二曰榷。其意义,上引闻氏说已言之甚详。颜师古又云:“榷者,步渡桥。《尔雅》谓之‘石矼’,今之‘略约’是也。禁闭其事,总利入官,而下无由以得,有若渡水之榷,因立名焉。 ”以上诸术语之造成,或则取譬于鸟兽之牢笼,或则借喻于边防之徼鄣,或则立名于渡水之榷木,凡皆以说明 “国利之必归于君”与“塞民之(养)【羡】,阨其利途”之不可或弛而已。本书既有无数证据证明为汉人所作,而书中所言又皆属于财政经济之管制与独占问题。以此例彼,则此“●”字,自亦当依《广韵》训为“兵栏”,方可得其旨趣。其取义之由,盖与“徼”字“章 ”字相同。计本书中“●”字凡九见。兹记之于左:
    1国谷之●一切什九。(本篇)2而财之●可得而平也。(
《国蓄》)3某乡女胜者事终岁绩,其功业若干。以功业直时而●之。终岁,人己衣被之后,余衣若干。4乡谷之●苦干。5女贡织帛苟合于国奉者皆置而券之。以乡●市准曰:上无币,有谷,以谷准币。6民邻县四面皆●,谷坐长而十倍。7府官以市 ●出万物,隆而止。8请以谷视市●而庚子。(以上《山国轨》)9泰夏赋谷以市●。(
《山至数》)据此,则●字实有二用。即第一,作动词用,如(3)(6)两条是也。第二,作名词用,如(1)(2)(4)(5)(
7)(8)(9)等条是也。此与笼、徼、榷等字之亦有二用者正同。其作名词用者,有时指谷价而言,如(1)(4)(8)(9)等条是也。有时指女工生产品之价而言,如(3)(5)两条是也。有时又泛指一切财物之价而言,如(2)(7)两条是也。许、闻二氏谓为专指谷价者,未免失之太狭。惟此等物价,不仅非出于自然,而实为政府实施轻重之筴之后而始产生者,而且又有“乡●”“市●”之区别。其性质略同于王莽之“市平”。其作动词用者,则含有“轨据”即“以数制之”之意。例如“邻县四面皆● ,谷坐长而十倍”,与下文“百都百县轨据,谷坐长而十倍”,句法即完全相同。“四面皆●”者,谓四方之谷,皆由国家以轨数据而守之,有如兵栏之约束其士卒者然。《山权数篇》所谓“置四限,高下令之徐疾,驱屏万物,守之以筴”,即此意也。
〔一九〕郭沫若云:“‘一切什九’ ,殊为不词。疑是‘一均什斗’之误。均、切,斗、九,篆文形极近似。‘均’假为‘钧’也。《小匡篇》云:‘小罪入以金钧,分宥薄罪,入以半钧。’尹注‘三十金曰钧’。三十金当即三十钱。李悝云:‘石三十(钱)’(见《汉书.食货志》),则齐魏谷价适相当也。”又云:“按管书中所言谷价颇不一致。《国蓄篇》云:‘中岁之谷,粜石十钱。’《轻重甲篇》‘粟贾釜四十。’又《轻重丁篇》‘齐西之粟釜百泉,则鏂二十也,齐东之粟釜十泉,则鏂二泉也。’依齐旧制,釜为六斗四升,鏂为一斗六升。依田氏新制,釜为一石二斗五升,鏂为二斗五升。三者相差均颇悬绝。此言‘一钧什斗’,盖由作者作如此假设而已。”元材案:此说可商。“一切”一词,乃秦汉人常用语。《史记.李斯传》“
请一切逐客”。《货殖传》:“以武一切,用文持之。”又《盐铁论.复古篇》:“扇水都尉所言,当时之利权,一切之术也。不可以久行而传世。”《汉书.平纪》:“吏在伍二百石以上,一切满秩如真。”《贡禹传》:“用度不足,乃行一切之变。 ”《匈奴传》:“恐议者不深虑其终始,欲以一切省繇戍。”刘向《战国策序》:“战国之时,君德浅薄,为之谋策者不得不因势而为资,据时而为画。故其谋扶急持倾,为一切之权,虽不可以临教化,兵革救急之术也。”颜师古注《平纪》云:“一切者,权时之事,非经常也。犹如以刀切物,苟取整齐,不顾长短纵横,故言一切。”“什九”者,十分之九也。《山国轨篇》云: “谷一廪十,君常操九。”《山权数篇》云:“
物一也而十,是九为用。”谷之原价本仅为一,由于为国家所收藏,藏则重,故坐长加十。除原价外,获利九倍。故曰“国谷之●,一切什九” 也。
〔二0〕丁士涵云:“当作‘还谷而应币’。《山国轨篇》曰‘然后调立环乘之币。’又曰:‘上无币有谷,以谷准币,环谷而应筴。’(‘以谷准币’,即是国筴,故‘应币’谓之‘应筴’。)又曰:‘
赀家假币,皆以谷准币,直币而庚之,谷为下,币为上。百都百县轨据,谷长十倍。环谷而应假币。’是其证。”何如璋云:“‘应谷’,‘谷 ’字宜作币,沿上而误。应币者谓准所需之币,以谷应其数也。”张佩纶云:“还谷应币,即《周礼.旅师》用粟春颁秋敛之遗法。”郭沫若云:“丁校非是。‘还谷而应谷’不误。‘还谷’者指假币于民而使之以谷偿还。‘应谷’者指以谷代币,购置器械以备公用。承上两事而言,故下文结之以‘谷器皆资,无籍于民。’言谷物与器用皆足,而不增加税籍。‘谷器皆资’,‘谷 ’字原作‘国’,因音近而讹。丁所引《山国轨篇》‘ 资家假币’云云,乃富家向官家假币,官家以贱价之谷代币而与之,预约以币偿还其谷。及谷贵,富家乃不得不准贵谷之价而偿币。故曰‘环谷而应假币。’丁未得其解。”元材案:以上诸说皆非也。《山国轨篇》所谓 “还谷而应筴,国奉决”,是以谷准币支付“国奉”之价。所谓“还谷而应假币,国币之九在上,一在下”,则是以谷准币,清偿所负委赀家所假给政府之债。以彼例此,则此处“还谷而应谷”,当作“还谷而应器”。谓百工所奉器械之价,只须以“一切什九”之谷支付之,即足以清偿债务而有余。故下文即承之曰:“国器皆资,无求于民”也。“资”当作“
赡”,字之讹也。说详《山权数篇》。“国器”一词,又见《山至数篇》,指合于国用之各种器械而言。“国”字不误。
〔二一〕张佩纶云:“无籍于民者,县邑里之器械本当征之于民,今以谷币出入之赢余资之,不必别取于民。”元材案,此说是也。惟于此有应注意者三点:第一,“国器皆资”之“资”,乃“赡”之误字,上已言之。张氏读为资,当改正。第二,“无籍于民”一类之文句,在本书中实数见而不一见。如《乘马数篇》云:“故开阖皆在上,无求于民。”《国蓄篇》云:“故万民无籍而国利归于君也。”又云:“故不求于万民,而藉于号令也。”《山国轨篇》云:“今四壤之数,君皆善官而守之,则籍于财物,不籍于人。” 又云:“乘令而进退,无求于民。”又云:“不籍而赡国,为之有道乎?”又云:“轨守其时,又官天财,何求于民?”又云:“齐之战车之具具于此,无求于民,此去丘邑之籍也。”《地数篇》云:“军五岁,无籍衣于民。”又云:“终身无籍于民。”《揆度篇》云:“ 五官之数,不籍于民。”《轻重甲篇》云:“然则自足,何求于民也。”《轻重乙篇》云:“请以令断山木,鼓山铁,是可以无籍而自足。”《轻重丁篇》云:“故国八岁而无籍。”又云:“故周天子七年不求贺献。” 又云:“未尝籍求于民,而使用若河海。”又曰:“王霸之不求于人而求之终始。”一书之中,盖不仅三致意焉而已。盖本书着者言财政经济政策,正以无籍而用足为其中心之主张。其所持理由,约有三端。《
国蓄篇》云:“以室庑籍,谓之毁成。以六畜籍,谓之止生。以田亩籍,谓之禁耕。以正人籍,谓之离情。以正户籍,谓之养赢。”《海王篇》及《轻重甲篇》略同。此以籍民为妨害国民之生产力,一也。《国蓄篇》又云:“今人君籍求于民,令曰十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九。先王知其然,故不籍于万民而籍于号令也。”此以籍民为强夺国民之所得,二也。《轻重甲篇》云:“皮干筋角之征甚重,重籍于民而贵市之皮干筋角,非为国之数。”又云:“今君之籍取以正,万物之贾轻去其分,皆入于商贾。”此以籍民为足以损民而益商,三也。以此之故,着者认为籍求于民,实非理财之善法,故主张施行轻重之筴以代之。梁启超名之曰“
无籍主义”。诚有味乎其言之也。然此种无籍主义,实亦本之于秦汉时代的理财家而非着者所特创。《盐铁论.非鞅篇》大夫曾有“商君相秦,外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是以征伐敌国,攘地斥境,不赋百姓而师以赡”之言。《汉书.吴王濞传》亦载:“吴有豫章铜山,即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东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饶足。”至汉武帝用桑弘羊为大农,其所获成绩,更为巨大。《史记.平准书》云: “于是天子北至朔方,东到泰山,巡海上,并北边以归。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钱金以巨万计,皆取足大农。……而诸农各致粟山东,漕益岁六百万石。一岁之中,太仓甘泉仓满;边余谷。诸均输帛五百万匹。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又《盐铁论.轻重篇》御史云:“ 大夫君运筹策,建国用,笼天下盐铁诸利,以排富商大贾,买官赎罪,损有余,补不足,以齐黎民。是以兵革东西征伐,赋敛不增而用足。”又《汉书.萧望之传》载张敞云:“昔先帝(指武帝)征四夷,兵行三十余年,百姓犹不加赋而军用给。”所谓“不赋百姓而师以赡 ”,“以故无赋国用饶足”,“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 ,“赋敛不增而用足”,及“百姓犹不加赋而军用给” ,无疑是本书所谓“
无籍而用足”之所自昉。此又本书之成,不得在秦汉以前之一证也。第三,此种无籍主义,形式上虽“但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国蓄》),但实际上,其所给予人民之危害性,则更甚于夺。即以“还谷而应器”一事而论:还与环同。谓国家既以币准谷掠取农民手中因受季节性影响而跌价之五谷,又以谷准币,利用通过国家囤积居奇而暴涨至重二十倍之五谷掠取名义上为百工,实际上为兼营手工业生产之农民所有之器械。如此,一转手间,遂使农民于不知不觉中受到双重之剥削。诚如列宁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一书中,论及德国帝国主义输出资本时所指出:“它要从一条牛身上剥下两张皮来,第一张皮是从贷款取得的利润;第二张皮是在同一笔贷款用来购买克虏伯的产品或钢业辛迪加的铁路材料等等时取得的利润。”却仍以十分欣赏之态度,美其名曰“国器皆赡,无求于民”。作者之剥削阶级立场,于此殆已暴露无遗。
  
  
  
  管子轻重二──乘马数    元材案:篇中言“此筴乘马之数亡也”。又曰:“筴乘马之数尽于此乎?”又曰:“ 此之谓筴乘马之数。”可知“乘马数”即“
筴乘马之数”。
    提要:本篇共分四段。第一段,从“桓公问管子曰:有虞筴乘马已行矣”至“无求于民”,以“战国”与“王国”互为对文,论列国分立与天下一统处境之不同,故筴乘马之法亦随之而异。第二段,从“朝(霸)国守分上分下”起至“此国筴流已 ”,此又分三小段。从“朝(霸)国守分上分下”起至 “此筴乘马之数亡也”为第一小段,以“霸国”“王国 ”及“亡筴乘马之君”互为对文,论“守分上分下”“ 守始”“守高下”(即守时)之法及“不知时终始”之害。从“乘马之准”至“此国筴流已”为第二小段,以 “斗国”(即战国)及“王国”互为对文,论列国分立时对外贸易之价格规律及天下一统时“持流”之法。《山至数篇》所谓“为诸侯则高下万物以应诸侯,遍有天下则赋币以守万物之朝夕,调而已”,义与此同。第三段,从“乘马之数尽于此乎”至“谷轻而万物重”,论货币与万物的交换价值之对比关系及五谷与万物的交换价值之对比关系。第四段即最后一段,论“相壤定籍” 及“以满补虚”之方法及其功用。   桓公问管子曰:“有虞筴乘马已行矣。吾欲立〔一〕筴乘马,为之奈何?”   管子对曰:“战国〔二〕修其城池之功,故其国常失其地用〔三〕。王国则以时行〔四〕也。”   桓公曰:“何谓以时行?”   管子对曰:“出准之令〔五〕。守地用、人筴〔六〕。故开阖皆在上〔七〕,无求于民。” 〔一〕 元材案:立者,设立也。犹今言立法。谓有虞所行,吾亦欲仿而行之。此与《地数篇》“武王立重泉之戍,今亦可以行此乎”,语意略同。日本昌平学元本“立”作“主”者非。 〔二〕 元材案:“战国”“王国” 对文。“战国”与下文“斗国”同义,皆指列国分立时之国家而言。“王国”则指天下一统之国家而言。 〔三〕 元材案:地用,谓土地之生产作用,即“地力”或“地利”之意。战国以力征为务,农民多被征发以从事于国防工事如城池等之工程,无暇耕种,故田园荒芜,不能发生生产作用。《巨(筴)乘马篇》所谓“谷地数亡”,即此意也。 〔四〕 元材案:“以时行”一语,又见《史记.绛侯世家》:“窦太后曰:‘人主各以时行耳。’”《索隐》:“谓人主各当其时而行事,不必一一相法也。”此处“以时行”,乃下文“此国筴之时守也”及“章四时”之意。内容包括“守地用、人筴” 二者而言。前者重在“不夺民时”,以免失其地用。后者重在“守四时之朝夕”,观下文便知。 〔五〕 石一参云:“出准之令,出入皆以令为准。”元材案:此即《山国轨》“乘令而进退”、《山权数》“以此与令进退”之意。 〔六〕 元材案:守字在本书凡八十见。谓管制而据守之也。地用解已见上。人筴即人谋。守地用谓不违农时。守人筴,则指霸国之“守分上分下 ”及王国之“守始”、“守高下”与“持流”等而言。 〔七〕 元材案:开阖本篇凡二见,《地数篇》亦一见。《地数篇》云:“伊尹善通移轻重、开阖、决塞,通于高下徐疾之筴,坐起之费(案费字疑衍)时也。”又《七法篇》云:“予夺也,险易也,利害也,难易也,开闭也,杀生也,谓之决塞。”开闭即开阖,犹今言开关。开阖皆在上,即一切轻重、决塞、高下、徐疾、坐起、予夺、险易、利害、难易、杀生之权皆操于封建国家统治者之手。此盖言不守地用,则谷地数亡,一切财用皆将无所自出。不守人筴,则不仅岁凶旱水泆之时无以备天之权,且即“本富而财物众,如不能理”,亦有“税于天下,为天下虏”之危险。故统治者发号施令,必以守地用、人筴二者为主要目标。如此,则开阖皆可听统治者之自由,不必加赋于民,而国用自无不足之患矣。   “朝国〔一〕守分上分下,游于分之间而用足〔二〕。王国守始〔三〕,国用〔四〕一不足则加一焉,国用二不足则加二焉,国用三不足则加三焉,国用四不足则加四焉,国用五不足则加五焉,国用六不足则加六焉,国用七不足则加七焉,国用八不足则加八焉,国用九不足则加九焉,国用十不足则加十焉。人君之守高下〔五〕,岁藏三分,十年则有五年之余〔六〕。若岁凶旱水泆〔七〕,民失本〔八〕,则修宫室台榭,以前无狗后无彘者〔九〕为庸〔一0〕。故修宫室台榭,非丽其乐也〔一一〕,以平国筴也〔一二〕。今至于其亡筴乘马之君,春秋冬夏不知时终始。作功起〔一三〕众,立宫室台榭,民失其本事〔一四〕,君不知其失诸春筴,又失诸夏秋之筴数也〔一五〕。民无●卖子〔一六〕,数也〔一七〕。猛毅之人淫暴,贫病之民乞请〔一八〕。君行律度焉〔一九〕。则民被刑僇〔二0〕而不从于主上。此筴乘马之数亡也〔二一〕。 〔一〕 元材案:“朝国”当依古本、刘本、朱本、赵用贤本作“霸国”。本书中多以王、霸并称。本篇下言“王国”,则此当为“霸国”无疑。 〔二〕 丁士涵云:“当作‘上下游于分之间而用足’。‘分’字涉上下文而衍。上下游于分之间,即下文所谓‘乘马之准,与天下齐准’也。” 何如璋云:“‘上分’句,谓上守国谷之半也。仍半乃散之百姓。故下游于分之间,而地力之用既足矣。”庞树典则以“朝国守分”为一句,“上分下”为一句,“ 游于分之间而用足”为一句。而曰“‘朝国’,诸侯之国。‘分’读为分财之分。三‘分’字同义”。又云: “‘朝国守分’,与‘王国守始’为对文。朝国守分者,用民之财不出于应分之外也。‘上分下’者,谓人君分民之财以为国用也。游于分之间而用足者,不过求于民而夺其财,同暴君亡国之所为。盖立筴乘马之法,不过游于分之间而已。此之谓‘朝国守分’。”于鬯云: “此当读‘霸国守分上分下’为句。守者勿失之谓。言勿失之于分之上,亦勿失之于分之下。譬如分为十数,则勿失之于十一,是为分之上。亦无失之于九,是为分之下。故曰‘游于分之间’。分之间者,即分上分下之间。游于分之间,即申明守分上分下之义也。”郭沫若以“朝国守分”为句,“上分下”为句。而曰:“朝,古本、刘本、朱本、赵用贤本以下均作霸。分谓半也。《事语篇》所谓‘
谷十而守五’。‘上分下’,黄巩《管子编注》作‘上与下’,是也。‘分’字与‘与’ 字草书形近。”元材案:丁、何、庞、郭诸说皆非也。于鬯断句得之,而解释则有未当。此处“分”字当作未定数讲,说已见《巨(筴)乘马篇》。“分上分下”,指财物之轻重贵贱而言。此与《揆度篇》云:“若此则币重三分,财物之轻三分,原文轻下衍一重字,今删。贾人市于三分之间,国之财物尽在贾人”,及《
盐铁论.贫富篇》大夫云:“运之六寸,转之息耗,取之贵贱之间”,语意相同。所谓“ 分上分下”,即“币重三分,财物之轻三分”之意也。所谓“游于分之间”,即“市于三分之间”与“取之贵贱之间”之意也。惟于此有应注意者,彼处之“市”者与“取”者,为贾人及大夫本人,此处之“游”者则为 “霸国”之统治者。又币与财物之或轻或重,不一定皆为“三分”,故此处特以未定数之“分”字表示之,亦犹《盐铁论》之以抽象之“贵贱”字表示之也。
〔三〕 俞樾云:“按‘国用一不足则加一焉,国用二不足则加二焉’云云,是乃无筴之甚者。何以谓之‘王国’?疑‘王国’乃‘亡国’之误。上文云:‘出准之令,守地用人筴。故开阖皆在上,无求于民。霸国守分上分下,游于分之间而用足。’夫‘ 无求于民’者上也。‘游于分之间而用足’者次也。然则此为最下矣。‘王国’之误无疑也。”元材案:此说非是。考“守始”二字,乃本书着者所最津津乐道之一种经济政策。《揆度篇》云:“人君操始,民不得操卒。”又曰:“不察于终始,不可以为至矣。”又曰:“ 故先王谨于其始。”《轻重丁篇》云:“请问王数之守终始。”《轻重戊篇》云:“守物之始,终身不竭。” 始者物之初生也。故《山国轨篇》云:“国轨布于未形,据其已成。”《山权数篇》云:“动于未形,而守事已成。”《轻重戊篇》亦云:“物之生未有形,而王霸立其功焉。”果如俞氏之说,王国为亡国之误,则亡国岂能守始耶?此盖言王者之国能运用所谓轻重之筴,谨守于物之终始,使其不为富商蓄贾所乘,而利归于君,故可量出为入,加一加二乃至加九加十,皆得自由为之。此如《巨(筴)乘马篇》所言以贷款方式守农民之谷于“春事二十五日”之前,而据之于“泰秋子谷大登,国谷之重去分”之后。又如《轻重丁篇》所言“守其三原”之法,亦以“籍于布则抚之丝,籍于谷则抚之山,籍于六畜则抚之术”为其唯一之手段。前者之结果为“ 国谷之重再十倍”,后者之结果则为“布五十倍其贾” 。故《轻重丁》又云:“善为国者守其国之财,汤(荡)之以高下,注之以徐疾,一可以为百,未尝籍求于民,而使用若河海。”然则不仅加九加十而已。惟此处“ 加一加二”云云,与《海王篇》之“升加分彊,升加二彊”及“针之重加一,刀之重加六,耜铁之重加七”,微有不同。彼处之加一加二,系以钱为单位,其义狭。此处则为无定数,其义广。可以指钱数而言,如上引《海王篇》之例是也。《国蓄篇》“中岁之谷,粜石十钱;岁凶谷贵,粜石二十钱”,《山至数篇》“诸侯之谷十,使吾国谷二十”,《轻重甲篇》“故善者重粟之贾釜四百”,及《轻重乙篇》“则请重粟之贾釜三百”, “滕鲁之粟釜百,则使吾国之粟釜千”,亦属于此一类。又可以指倍数而言。如上引“国谷之重再十倍”,“ 布五十倍其贾”,及其它所谓“坐长加十”、“重有加十”,皆其例也。此盖言霸国守分上分下而用足,王国守始而用更足。皆申言上文“守地用、人筴,则开阖皆在上,无求于民”之意。俞氏不明着者所谓轻重之筴,与“一可为十,十可为百”及“无可为有”之义,妄以 “王国”为“亡国”之误,殊为可哂。又猪饲彦博以“ ‘加’当作‘假’,贷也”(郭沫若同),何如璋以“ ‘不足’指岁歉,‘加’者加给以所守之谷以济国用之不足”,陶鸿庆以“‘守始’为‘守加’”,庞树典以 “‘守始’为‘守经守常’”,误与俞同。 〔四〕 元材案:“国用”一词,又分见《山权数篇》及《地数篇》。指国家财用。《礼记.王制》:“冢宰制国用”,注:“如今度支经用”是也。又《盐铁论.力耕篇》云:“异物内流则国用饶。 ”《
忧边篇》云:“群臣尽力毕议,册滋国用。”又《轻重篇》云:“大夫君运筹策,建国用。”可见“国用”一词,亦秦汉人常用术语矣。
〔五〕 元材案:“高下”解已见《巨(筴)乘马篇》。“守高下”有二义,一为“守四时之高下”。《轻重丁篇》所谓“王霸之不求于人,而求之终始,四时之高下,令之徐疾而已矣”是也。一为“ 守四方之高下”。《揆度篇》所谓“故守四方之高下,国无游贾,贵贱相当”是也。前者指季节性之物价言,后者指地方性之物价言。 〔六〕 王引之云:“‘五’当为‘ 三’。岁藏十分之三,至十年则余三十分。每十分而当一年,故三十分而为三年之余也。”元材案:王说是也。《礼.王制》:“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盐铁论.力耕篇》文学云:“故三年耕而余一年之蓄,九年耕有三年之蓄。”与此正合。 〔七〕 安井衡云:“‘泆’‘溢’ 通。”元材案:《王制》云:“
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贾谊新书.礼篇》亦云:“虽有凶旱水溢,民无饥馑。” 即皆作“溢”。
〔八〕 元材案:“本”字在本书凡四十见。有作根源讲者,如《山权数》“此刑罚之所起,而乱之之本也”,《地数篇》“此见戈之本也”是也。有作国字讲者,如《地数篇》“守圉之本”,“夫善用本者”,“夫齐衢处之本”是也。有作本钱讲者,如《国蓄》“愚者有不赓本之事”,“民事不偿其本”,《揆度》“无本者贷之圃彊”,“事再其本”云云是也。有作农事讲者,如《轻重戊》“代民必去其本”,“ 衡山之民释其本”是也。此处“本”字亦当作农事讲。失本即失去农业收入。《巨(筴)乘马篇》所谓“春失其地,夏失其苗,秋起繇而无止,此之谓谷地数亡”,义与此同。安井衡以“本”为“
资本”,与此处上下文不合。
〔九〕 安井衡云:“前无狗,后无彘,言贫甚也。狗守门,故云前;彘居牢,故云后。” 闻一多云:“《国蓄篇》:‘岁适美,则市粜无予,而狗彘食人食。’盖有余食以分狗彘,是犹未甚贫。若狗彘都无,则贫已甚矣。如此者,赁之以修宫室台榭而给之食。此以工代赈之法也。”元材案:“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检”,语出《孟子》。原意盖指地主阶级以人食食狗彘而言。犹《轻重丁篇》之言“城阳大夫嬖宠被絺● ,鹅鹜含余秣”矣。闻氏以之属于贫民,有欠斟酌。 〔一0〕元材案:庸字在本书凡六见(《乘马数》一见,《山至数》二见,《地数》、《轻重甲》、《乙》各一见)。尹注《轻重甲篇》云:“庸,功也。”俞樾云:“按尹说未合。庸当为佣。《史记.陈涉世家》:‘尝与人佣耕。’《索隐》引《广雅》云:‘佣,役也。’《汉书》每以‘庸’为之。”今案:庸字亦汉人通用语。《汉书.周勃传》:“取庸苦之不与钱。”《司马相如传》:“与庸保杂作。”《景纪》“后三年诏吏发民若取庸采黄金珠玉者坐臧为盗。” 又《
盐铁论.禁耕篇》云:“郡中卒践更者多不勘,责取庸代。”颜师古注《司马相如传》云:“庸,谓赁作者。”盖指受人雇用之劳动者而言。
〔一一〕元材案:“宫室台榭”一词,最早见于《书.泰誓》:“惟宫室台榭陂池侈服。” 传云:“土高曰台,有木曰榭。”《盐铁论.通有篇》及《贫富篇》亦有“宫室台榭”语。“丽”即《淮南子.精神篇》“今高台层榭,人之所丽也”之丽,高诱注:“丽,美也。”“其”与“之”同。“非丽其乐”,即“非丽之乐”,谓非以美为乐也。 〔一二〕闻一多云:“‘筴’疑当为 ‘灾’。”元材案:“国筴”一词,在本书中凡十三见(《乘马数》、《山权数》各三见,《山至数》五见,《揆度》及《轻重乙》各一见),皆指国家之经济政策而言,犹言国计也。《宋史.张方平传》:“方平画上十四策。富弼曰:‘此国计大本,非常奏也。’”此国策即国计之证。平国筴云者,即《荀子.富国篇》“明主使天下必有余,而上不忧不足。如是则上下俱富,交无所藏之。是知国计之极也”之意。此盖后世以工代赈之法。朱长春所谓“周政荒政弛力,而此主役庸。弛者得自力于糊口,庸者得力食于官工”是也。闻说失之。 〔一三〕元材案:起即征发。解已见《巨(筴)乘马篇》。 〔一四〕元材案:“本事”一词,又分见《海王》及《轻重丁篇》。此处及《丁篇》之“本事”,均应作“农事”讲。《管子.权修篇》:“有地不务本事。”尹注:“本事,谓农也。”是也。《海王篇》之“本事”,则与此不同,尹注彼处云:“本事,本盐也。”是也。 〔一五〕元材案:此处“数”字乃“ 筴”字之注文,写者误以入正文者。《汉书.律历志注》引苏林曰:“筴,数也。”即其证。此处两筴字皆宜训为“计”。“春筴”及“夏秋之筴”,犹今人之言春计及夏秋之计矣。 〔一六〕元材案:●,《说文》:“ 糜也。”“无●卖子”,《山权数篇》凡三见,《揆度篇》一见。“卖子”《轻重甲篇》两见。又《
揆度篇》云:“轻重不调,无●之民不可责理,鬻子不可得使。”鬻子即卖子。可见当时卖子之风之盛!
〔一七〕元材案:“数也”之“数” 当作自然之理讲。《吕氏春秋.壅塞篇》:“寡不敌众,数也。”高注:“数,道数也。”道数也者,犹云道理固如此也。各本“也”多作“矣”,俞樾以“数也” 二字为衍文;何如璋以“数”乃“疏数”之义,均失之。 〔一八〕元材案:“猛毅”二字又分见《管子.法法篇》及《参患篇》。惟两处皆指残暴之封建国家统治者而言,此处则指年富力强而富有革命性之劳动人民而言。淫,淫乱;暴,暴动。即《巨(筴)乘马篇》“盗暴”之意。或谓之“淫暴”,或谓之“盗暴”,皆着者诬蔑劳动人民之词。“乞请”又见《山权数篇》,即《轻重己篇》“路有行乞者”之意。此谓民之富有革命性者起而以暴力相对抗,贫病者则流为乞丐也。贾谊《陈政事疏》云:“有勇力者聚徒而衡击,罢夫羸老易子而□其骨。”义与此同。 〔一九〕元材案:律度指封建国家镇压人民之法律及制度。 〔二0〕元材案:僇同戮,即杀戮。 〔二一〕元材案:“筴乘马之数亡也 ”,即失筴之意,犹贾让《治河策》之言“是为无策” 矣。   “乘马之准,与天下齐准。彼物轻则见泄,重则见射。此斗国相泄,轻重之家相夺也〔一〕。至于王国,则持流〔二〕而止矣。”   桓公曰:“何谓持流?”   管子对曰:“有一人耕而五人食者,有一人耕而四人食者,有一人耕而三人食者,有一人耕而二人食者。此齐力而功地田筴相员。此国筴之时守也〔三〕。君不守以筴,则民且守于上〔四〕。此国筴流已〔五〕。 ” 〔一〕 元材案:乘马即计算,解已见《巨(筴)乘马篇》。准者标准,犹言水平。“物轻则见泄,重则见射”二语,又见《山权数篇》。泄即渫字。《汉书.食货志》晁错云:“粟有所渫”,又曰: “大渫天下粟”,颜师古注云:“渫,散也。”《山至数篇》“而天下不吾泄矣”,作泄,义同。轻则见泄,犹言轻则流散。重则见射,犹言重则成为争夺之目标。斗国即战国,亦即列国。轻重之家,又见《山至数篇》及《轻重甲篇》,谓通于轻重之筴者,犹今言经济专家、财政专家也。此言“乘马之准,与天下齐准”,谓当列国分立时,应使国内物价与国际间物价保持一均衡而合理之比率。盖一国之物价比率,如较邻国为低,则邻国诸侯必起而乘吾之弊,以贱价收购民间之货物。而吾国之货物因而大量流出于国外,如《轻重丁篇》莱人之失其纂茈。所谓“物轻则见泄”者此也。反之,一国之物价比率如较邻国为高,则邻国诸侯又必各出其所藏蓄之万物,昂其价而售之于吾国,以射取其利,而吾国之资金又将大量流出于国外。如《轻重甲篇》伊尹以文绣纂组一纯得粟百钟(粟在古代经济社会中占有特别重要地位,故亦得称为资金,说详下)于桀之国。所谓“物重则见射”者,此也。《山权数篇》云:“见泄者失权也,见射者失筴也。”二者有一于此,皆不足以立足于国际经济竞争之间。故善为国者,必须随时注意于国际经济情况之变化,而调整其物价之国际比率,使其与四邻各国相适应。至其具体进行之方法,从其他各篇联系观之,似又可分为下列二种。即:第一、《地数篇》所谓:“夫善用本者,若以身济于大海,观风之所起。天下高则高,天下下则下。天下高我下,则财利税于天下。”(《轻重丁篇》云:“昔者癸度居人之国,必四面望于天下。天下高亦高。天下高我独下,必失其国于天下。”与此同。)第二、《轻重乙篇》所云“故善为国者,天下下我高,天下轻我重,天下多我寡,然后可以朝天下”是也。前者谓天下高,我亦当与之同高;天下下,我亦当与之同下,即《山权数篇》所谓“重与天下调”者也。后者则谓天下下我亦当高,即《山至数篇》所谓“彼诸侯之谷十,使吾国谷二十,则诸侯谷归吾国 ”,《轻重乙篇》所谓“滕鲁之粟釜百,则使吾国之粟釜千,滕鲁之粟四流而归我”者也。大抵本书各篇着者之对外贸易政策与中世纪欧洲之重商学派及近世之资本主义者所持之见解实大有不同。后二者之对外贸易政策,皆以出超为其主要之目标。故往往竭其全力以奖励本国货物之输出。而前者之对外贸易政策,则除在少数之特殊场合下可以将某种货物输出,如《山至数篇》之“ 漏壤之国”,推销“雕文梓器以下诸侯之五谷”,《地数篇》与《轻重甲篇》之以高价推销海盐于梁赵宋卫濮阳而吸收其黄金,及《轻重戊篇》之以高价推销五谷于所欲征服之鲁梁莱莒楚代衡山等国外,其余则一律以输入外国之货物为重。如《海王篇》之:“因人之山海假之,名有海之国,雠盐于吾国”;《地数篇》之“人来本者,因吾本币,食吾本粟,骐骥黄金然后出,然后天下之宝壹为我用”;《轻重甲篇》之“高杠柴池,以致天下之牛马”;《轻重乙篇》之“为诸侯之商贾立客舍,使天下之商贾归齐若流水”;及《轻重丁篇》所谓“ 石璧谋”“菁茅谋”者之吸收“天下诸侯之黄金、珠玉、文采、布帛”等等,无非提高物价、奖励输入之具体表现。盖在农业经济时代,各国国内生产皆不发达,货物需要超过供给。故货物之输入愈多,则其国度愈富,而国力亦因之而愈强。《盐铁论.力耕篇》大夫云:“ 汝汉之金,纤维之贡,所以诱外国而钓羌胡之宝也。夫中国一端之缦,得匈奴累金之物,而损敌国之用。是以 □驴驼□衔尾入塞,驒骠騵马尽为我有,鼲□狐貉采旃文罽充于内府,而璧玉珊瑚琉璃咸为国之宝。是则外国之物内流而利不外泄也。异物内流则国用饶,利不外泄则民用给矣。”特以“异物内流,利不外泄”为执行均输平准政策之主要任务,所论正可与此互相发明。 〔二〕 元材案:流即计然“财币欲其行如流水”之流。本书以“流水”二字连用之文句不一而足。如《轻重甲篇》云“则天下之归我若流水”,又曰“天下归汤若流水”,又曰“天下闻之,必离其牛马而归齐若流(水)”,又曰“民乎其归我若流水”,《轻重乙篇》云“
施乎其归我若流水”,又曰“天下之商贾归齐若流水”,《轻重丁篇》云“天下之金四流而归周若流水”是也。其他仅言流而不言水者,如《山权数篇》之“其在流筴者,百亩从中千亩之筴也”,《山至数篇》之“市朝同流”,《揆度篇》之“大夫已散其财物,万人得受其流”,《轻重乙篇》之“其五谷丰满而不能理也,四流而归于天下”,《轻重丁篇》之“ 石璧流而之天下,天下财物流而之齐”,亦皆以流水为喻。此与今日经济学上所谓“流通”者取义盖完全相同。惟本书着者所指之流通,实包括自然之流通与人为之流通在内,而且对于自然之流通,亦力主以人力控制之,使其为我所使,为我所用。其由此引申而成之特定术语,则有下列诸种。即:(一)持流──如本篇云云是。(二)行流──如《山权数篇》“用贡:国危出宝,国安行流”是。(三)守流──如《山至数篇》“谨守重流”,《揆度篇》“君守其流,则民失其高”是。(四)抟流──如《国准篇》“益利抟流”是。(五)夺流──如《轻重甲篇》“故伊尹得其粟而夺之流”是。(六)战流──如《轻重甲篇》“请战衡、战准、战流、战权、战势”是。持流与守流同义。持即《史记.货殖传》“以武一切,用文持之”之持。守即“以末致财,用本守之”之守,谓持而守之也。故本篇下文又云: “君不守以筴,则民且守于上”。上言“持流”,此乃以“守”释之。可见“持流”即“守流”,着者亦自承之矣。“行流”者,谓“行而通之,勿令壅塞”。此即《盐铁论.力耕篇》“凶年恶岁,则行币物流有余而调不足”与上引计然“财币欲其行如流水”之意。又《盐铁论》御史云:“上大夫君与(以)搜粟都尉管领大农事,炙刺稽滞,开利百脉,是以万物流通,而县官富实。”义与此合。“抟流”之抟,应有二义。《说文》: “抟,索持也。”又《史记.李斯传》:“铄炼金百镒,盗跖不搏。”《索隐》云:“抟犹攫也,取也。凡鸟翼击物,必转足取攫。故人取物,亦云抟也。”故抟流不仅可训为“持流”、“守流”,且含有“夺流”之义。盖兼“内守国财而外因天下”而言之者也。“夺流” 之夺,亦有二义。《
山至数篇》云:“大夫裂壤而封,积实而骄上,请夺之以会。”又曰:“君用大夫之委以流归于上。君用民以时归于君。”此夺国内之流也。上引“伊尹得其粟而夺之流”,及《轻重乙篇》云“滕鲁之粟四流而归我若下深谷”,此夺国外之流也。“战流 ”,则统括上述各种政策之国际竞争而言。质言之,在消极方面,须以能自守其流而无夺于天下为主。而在积极方面,则又须以能夺天下之流为主。上引《盐铁论》所云:“异物内流,利不外泄”,即“战流”之最高原则矣。此文所论,盖谓天下一统之王国,与列国分立之战国(或斗国),其所处之经济环境不同,故所应采取之经济政策自亦不能一致。战国处于国际竞争之场合下,故其经济政策,不仅在国内有因国防工事之兴筑而常有失其地用之困难;而且在国外,亦当随时以国际经济情况之变化为转移。否则,便有“见泄”“见射”之危险。若王国则天下一统,诸侯皆为郡县,国际竞争已不存在。故其经济政策当以对内为主,而无对外之必要。《山至数篇》云:“为诸侯,则高下万物以应诸侯。遍有天下,则赋币以守万物之朝夕,调而已。”所谓“为诸侯”云云,即“霸国守分上分下,游于分之间而用足 ”及“斗国相泄,轻重之家相夺”之意。“遍有天下” 云云,即“王国则以时行”及“至于王国,则持流而止 ”之意也。
〔三〕 宋翔凤云:“员,数也。谓以筴通田之数。”张佩纶云:“
此当作‘齐功力而地田相员’。《吕览.修务注》:‘齐,等也。’《诗.传》:‘员,均也。’即地均,言等其功力之勤惰,均其田地之肥硗。”李哲明云:“‘地’字绝句,‘功’读为攻,治也。员,数也。谓以筴通田之数也。”闻一多云:“上‘ 此’字衍。‘时’读为持。持亦守也。此释上文‘持流 ’之义。”郭沫若云:“张说难通。不可据以改窜原文。‘齐力而功地’者,谓齐民力以攻治土地。‘
田筴相员’者谓以土地与农业政策相辅而行,员犹运也。上‘此’字不宜衍。‘时守’乃守时之倒言耳。”元材案:员读如《地员篇》之员。《说文》:“员,物数也。从员囗声。凡员之属皆从员。 ”“●,物数纷纭乱也。从员云声。”员为物数,●从员,则物数纷纭谓之●,即物数纷纭谓之员。此言劳力相等(齐力)而所得结果则大相迳庭(功地田筴相员)。故有一人耕而所食有五、四、三、二人之不同也。然使天下皆一人耕而一人食之,则终岁勤苦,仅足糊口,自无余利之可言。正因其结果不能尽同,所谓“智者有什倍人之功,愚者有不赓本之事”,而有余不足之别于是焉起。政府于此,苟不能以有计划之经济政策,“委施于民之所不足,操事于民之所有余”,则不仅“民有百倍之生”,而政府亦将有受制于富商大贾之虞矣。
〔四〕 猪饲彦博云:“‘上’当作 ‘下’。”张佩纶说同。郭沫若云:“此‘民’字指地主或富商畜贾而言。”元材案:猪饲说非,郭说是也。筴即轻重之筴。“君不守以筴,则民且守于上”即《山国轨篇》“君不以轨守,则民且守之”与“不阴据其轨皆(者)下制其上”之意。 〔五〕 闻一多云:“‘筴’下当有 ‘之’字,‘已’当为‘也’。‘此国筴之流也’与上 ‘此国筴之时守也’句法一律。‘流’为‘守’之反,君不守以筴,而民且守于下,故为‘国筴之流’。”郭沫若云:“闻于句法强求一律,但于理难通。流谓失也。‘此国筴流已’即上文‘此筴乘马之数亡也’。所谓 ‘持流’,即防止此国筴之亡失耳。”元材案:以“流 ”为“失”,郭说是也。但“持流”之流指货币与商品之流通过程而言,此“流”字则只当“失”字讲。“此国筴流已”与上文“此筴乘马之数亡也”皆“失筴”之意。《盐铁论.非鞅篇》云:“此计之失者也。”又《地广篇》:“好事之臣为县官计过也。”义与此同。   桓公曰:“乘马之数尽于此乎〔一〕?”   管子对曰:“布织财物,皆立其赀〔二〕。财物之赀与币高下,〔三〕谷独贵独贱〔四〕。”   桓公曰:“何谓独贵独贱?”   管子对曰:“谷重而万物轻,谷轻而万物重。” 〔一〕 元材案:“乘马”上当脱“ 筴”字。《巨(筴)乘马篇》“
筴乘马之数”凡二见,本篇上下文亦共三见,可证。
〔二〕 安井衡云:“立,定。赀,价也。立其赀,犹言定其价。”元材案:“立赀”一词,又见《山国轨篇》及《揆度篇》。从三处上下文义推之,除定价外似还与订立合同有关。即《山国轨篇》所谓“
女贡织帛笱合于国奉者,皆置而券之”及《山至数篇》所谓“皮革筋角羽毛竹箭器械财物苟合于国器君用者皆有矩券于上”之意。谓一切女工所生产之布织及百工所生产之器械财物,皆应由政府以一定之价格,采用契约方式预为定购,以备军国之用也。盖上文所举“守始”“守高下”及“持流”等荚,均仅以谷为对象。此则更进一步,运用所守之谷,以收敛民间之布织财物,方为极尽筴乘马之数之能事。与《巨(筴)乘马篇》运用再十倍之谷以收购器械,旨意全同。
〔三〕 元材案:此二句指立赀之原则而言。“与币高下”者,谓货币购买力与万物价格互为高下,亦即互为反比例之意。《山至数篇》所谓“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者是也。 〔四〕 元材案:此句当与下文“谷重而万物轻,谷轻而万物重”(
《国蓄》、《山至数》及《轻重乙》均同)及《山至数篇》“彼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彼谷重而金轻,谷轻而金重”(《轻重甲篇》同)等语合并考察,方能获得正确之理解。着者认为在无数复杂错综之社会经济关系中,以谷、币及万物之间的轻重对比关系为最重要,因而得出如下之三条规律:第一,“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第二,“ 币重则谷轻,币轻则谷重。”第三,“谷重而万物轻,谷轻而万物重。”第一条即“财物之赀与币高下”之意,亦即货币购买力与万物价格之高下互为反比例之意。上已言之。第二、第三两条,则正是着者对“谷独贵独贱”之具体说明。关于此点,梁启超在其所着《管子传》中,曾提出解释云:“吾初读之不解其所谓。及潜心探索其理,乃知当时之谷兼含有两种性质。一曰为普通消费目的物之性质,二曰为货币之性质。当其为普通消费目的物也,其价格固与百物同为货币之价格所左右。当其为货币也则反是,而其价格常能左右百物之价格。 ”又曰:“管子之所以调和金谷者亦然。前此人民以谷为币,而其不适于媒介之用者既甚多,乃广铸金币以代之。故谷则犹今日之实币也,金属货币则犹今日之纸币也。今各国中央银行所以能握全国金融之枢机者,皆由实币与纸币调剂得宜。既能以币御物,又能以纸币御实币。管子之政策亦犹是也。时而使谷在上币在下,时而使币在上谷在下。此犹各国实币有时贮之于中央银行,有时散之于市场,凡以剂其平广其用而已矣。”今案梁氏此论,无论对本书中之谷币关系问题或对资本主义国家之中央银行理论问题,皆属似是而非。第一,本书既言“谷”为“独贵独贱”之物,则谷价之高下,并不包括在“币重则万物轻,币轻则万物重”的“万物”之内。梁氏以“谷之价格,固与百物同为货币之价格所左右 ”,其错误与胡寄窗所谓“当管子分析货币与万物的轻重关系时,谷物是包括在万物之内的”盖完全相同。(见所着《中国经济思想史》上册第十章管子经济学说。)第二,关于谷与货币之性质,在本书各篇中,区别亦极为分明。《国蓄篇》云:“五谷食米者,民之司命也。黄金刀币者,民之通施也。”(《轻重甲篇》同。《轻重乙篇》通施作通货。)《揆度篇》云:“谷者民之司命也。刀币者沟渎也。”虽《巨(筴)乘马篇》及《山国轨篇》均有“以谷准币”及《山至数篇》有“以币准谷”之言,亦不过谓在某种场合下,可以按时价将货币折算成谷,或将谷折算成货币,作为临时之支付手段。但谷仍是谷而不是货币。事实上,本书中之所谓“币 ”或“黄金刀币”(《轻重乙》作刀布)乃货真价实之货币,而所谓之“谷”或“五谷食米”(《轻重乙》作粟米),则是人民生活之所必需,是一种在社会经济中占有特别重要地位之物品。《国蓄篇》所谓“凡五谷者万物之主也”,即此意也。正由于谷是“民之司命”,又为“万物之主”,所以谷即从万物中脱颖而出,具有 “独贵独贱”之可能性与必然性。因此,在着者所谓轻重之筴中,万物之轻重,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货币之轻重均是处于被动地位,而谷之轻重则处于主动地位。封建国家必须以全力控制国内之谷,《山至数篇》所谓“ 彼守国者守谷而已矣”是也。而其守之之法,则如《国蓄篇》所云“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轻重乙篇》作 “先王善制其通货以御其司命”)。质言之,即通过货币之收散以调整谷价之高下而已。至其具体进行之情形,当于各篇中分别论之。
  公曰:“贱〔一〕筴乘马之数奈何?”   管子对曰:“郡县〔二〕上臾之壤〔三〕,守之若干〔四〕。间壤〔五〕守之若干。下壤守之若干。故相壤定籍而民不移〔六〕,振贫补不足,下乐上〔七〕。故以上壤之满,补下壤之众〔八〕。章四时,守诸开阖〔九〕。民之不移也,如废方于地〔一0〕。──此之谓筴乘马之数也。” 〔一〕 王念孙云:“‘贱’字涉上文‘独贵独贱’而衍。下文云:‘此之谓筴乘马之数也 ’,无‘贱’字。”猪饲彦博说同。庞树典云:“管子言‘谷独贵独贱’,又言‘谷轻’。故公再问‘贱筴乘马之数。’‘贱’非衍文也。”尹桐阳云:“‘贱’同 ‘践’,行也。说文:‘躔,践也。’《方言》云:‘ 行也。’”郭沫若云:“尹说得之。《山至数篇》云: ‘行币乘马之数奈何?’可证。‘贱’字不宜删。”元材案:“贱”即“行”字之误,两字草书形近而讹,不必辗转相训。 〔二〕 庞树典云:“郡衍文。齐桓时未闻有郡。《管子》中之郡县皆战国时人语。此篇为当日原文,必无郡字。此郡字为唐宋人写者妄增。《巨乘马篇》‘谓远近之县里邑’,《山国轨篇》‘县有轨 ’、‘某县之人若干’,及‘邻县’、‘百县’,皆无郡字。可证。”元材案:本书中言郡者不一而足。除此处外,《山至数篇》云:“君下令谓郡县属大夫里邑。 ”又曰:“不以时守郡为无与。”可见以郡县并称,正是本书成于秦统一以后之又一旁证。不得谓为唐宋时人所妄增也。 〔三〕 陈奂云:“臾,古腴字。上臾之壤犹膏腴之地耳。”元材案:古本、刘本、朱本即均作“腴”。 〔四〕 元材案:《汉书.食货志》 “或用轻钱,百加若干”,颜师古注云:“若干,且设数之言也。干犹个也。谓当如此个数耳。”又《贾谊传》“令齐赵楚各为若干国”,颜师古注云:“若干,豫设数也。”王先谦《补注》引王鸣盛曰:“凡数之不可知而约略举之,或其文太繁而撮举之者曰若干。今人犹然。”今案本书言“若干”二字之处甚多,皆作未定数讲,犹言多少也。 〔五〕 陈奂云:“间犹中也。”元材案:间壤,《山国轨篇》作“
间田”,又作“中田”。
〔六〕 元材案:“相壤定籍而民不移”,即《国语.齐语》“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之意。壤即地,籍即征也。又》吕氏春秋.季秋览》云:“ 诸侯所税于民轻重之法,贡职之数,以远近土地相宜为度。”义与此同。 〔七〕 王念孙云:“‘下乐上’上当有‘而’字。” 〔八〕 猪饲彦博云:“众当作缺。 ”俞樾云:“众字不可通。疑本作‘补下壤之虚’。虚与满相对。《国蓄篇》曰:‘万物之满虚。’又曰:‘ 守岁之满虚。’并其证也。”丁士涵说同。尹桐阳云: “众同盅,虚也。”庞树典云:“满,谷满。众,民众。众不仅民浮于食,财物浮于食亦众也。”元材案:当以俞说为是。 〔九〕 庞树典云:“章犹明也。开阖犹言决塞。管氏之轻泄重射,代民谋利如此。盖民之需要供求,万物之盈歉虚满,四时不同。非章之,无以平准之。不独农时也,四民皆有四时。故齐语曰:‘工审其四时,商察其四时。’后人但言农,偏而不全矣。 ”元材案:章读如《盐铁论.错币篇》“吴王擅鄣海泽 ”“故王者外不鄣海泽”,《园池篇》“公家有鄣假之名”及《国病篇》“外鄣海泽”之鄣,谓障而守之也,亦汉人通用术语。其取义之由,已详《巨(筴)乘马篇》。此即《国蓄篇》“乘四时之朝夕,御之以轻重之准 ”,及《山国轨篇》“轨守其时”与“春夏秋冬之轻重在上”之意。《轻重甲篇》云:“君章之以物则物重,不章以物则物轻。”章字亦当读如鄣,义与此同。 〔一0〕刘绩云:“方则不行,故曰废方。”猪饲彦博云:“废犹置也。方谓方物。《孙子》曰:‘方则止,圆则行。’”丁士涵云:“
废古通置。公羊宣八年传注:‘废,置也。’置者不去也。齐人语。”张佩纶云:“方,《说文》:‘并船也。’置方于水则能移,置于陆则不能移。”元材案:方即《孟子.离娄篇》“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之方。猪饲说得之。
  
  
  
  管子轻重三──问乘马(亡)    张佩纶云:“按《巨乘马篇》首云:‘请问乘马。’此篇名‘问乘马’,与彼重复,未详所以名篇之旨。浅人伪立此名以足篇数,而后目之为亡篇,可谓工于作伪。”庞树典云:“《巨乘马》首曰:‘桓公问管子曰:请问乘马。’是《巨乘马》之前半为《问乘马篇》无疑。自‘筴乘马之数求尽也’以下方为《巨乘马》本篇。其下篇即《乘马数》本篇。三篇之中均有逸简。后人因《问乘马篇》错入《
巨乘马篇》,遂将《问乘马》第六十八,《巨乘马》第六十九,《乘马数》第七十,移为《巨乘马》第六十八,《乘马数》第六十九,《
问乘马》第七十。而所亡之篇遂为管子轻重第三矣。”元材案:《问乘马篇》原文已亡,其内容如何,实无能推测而知。且《巨(筴)乘马篇》 “请问乘马”一语,“乘马”上脱“筴”字,是彼处之问乘马,乃为“问筴乘马”,与此《问乘马》亦无干。二氏乃必自作聪明,强为臆断,殆与多闻阙疑之义不符矣。石一参《管子今铨》第三卷《
乘马九府问答》中,则迳取《山至数篇》“桓公请问币乘马”一段替补,谓“恰与《乘马数篇》文义相承”。尤非。
  
  
  
  管子轻重四──事语    张佩纶云:“《战国策.刘向别录》:‘中书本号或曰《国策》,或曰《短长》,或曰《事语》。’此篇亦名《事语》。疑子政校中秘书时,以《事语》之述六国时事近于《国策》者入《国策》,而其述齐桓时事类于《管子》者入《管子》,故仍以《事语》名篇。其为战国游士依讬管子无疑。”又云: “此篇必不止二节。《山至数篇》之‘梁聚’、‘请士 ’、‘特命我曰’三节,《轻重乙》之‘衡谓寡人曰’ 一节,均当以类录入。盖后人强分之以足篇数,愈杂糅不可读矣。”元材案:本书所述,虽以齐桓、管仲为问答之主体,然只是着者假讬之词,与齐桓时事初无关系,予在《巨(筴)乘马篇》已详论之。即如张氏所云“ 以齐桓时事类于《管子》者入《管子》,故仍以《事语》名篇”。然本书各篇之假讬齐桓时事者,实不止张氏所举数节为然,乃仅此篇可名为《事语》,不知张氏又将何以解之?且古人行文,体例本不如后世之谨严。节数多寡,原无一定。故《管子》其他各篇亦多长短不一。《论语》、《孟子》及诸子书莫不皆然。若必一一为之补订,则古籍之可议者,不止《管子轻重篇》一书而已!至本书之篇名取义,或以篇首所见之字为题,如《巨(筴)乘马》、《国蓄》、《山国轨》、《山权数》、《地数》、《国准》等是。或以篇中之内容为题,如《乘马数》、《山至数》、《揆度》等是。或以干支为题,如《轻重甲、乙、丙、丁、戊、己》等是。本篇篇首,即问“事之至数”,故即以《事语》为题,盖亦属于第一类。此等方法,亦古籍中通用之例,正不必以《战国策》之一名《事语》,遂疑此篇为《战国策》之一部分也。     提要:全文共分二大段:第一段论“泰奢之数”不可用于“
危隘之国”。第二段论佚田所提“ 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之观点亦不合,其理由为“不定内不可以持天下”。两段皆以“积蓄”为中心。前者谓 “非有积蓄、积财”,不可以“用人、劝下”。后者谓 “国有十年之蓄”,始能操“十胜”之权。
  桓公问管子曰:“事之至数〔一〕可闻乎?”   管子对曰:“何谓至数〔二〕?”   桓公曰:“秦奢〔三〕教我曰:‘帷盖〔四〕不修,衣服不众,则女事不泰〔五〕。俎豆之礼不致牲〔六〕,诸侯大牢,大夫少牢。不若此〔七〕,则六畜不育。非高其台榭,美其宫室,则群材不散。〔八〕’此言何如?”   管子曰:“非数也。”   桓公曰:“何谓非数?”   管子对曰:“此定壤之数也〔九〕。彼天子之制〔一0〕,壤方千里,齐诸侯〔一一〕方百里,负海子〔一二〕七十里,男五十里,若胸臂之相使也〔一三〕,故准徐疾〔一四〕赢不足〔一五〕,虽在下也不为君忧〔一六〕。彼壤狭而欲举〔一七〕与大国争者〔一八〕,农夫寒耕暑芸,力归于上,女勤于缉绩徽织,功〔一九〕归于府者,非怨民心,伤民意也。非有积蓄,不可以用人;非有积财,无以劝下〔二0〕。泰奢之数〔二一〕,不可用于危隘之国。”   桓公曰:“善。” 〔一〕 元材案:“至数”一词,又见《汉书.东方朔传》。“朔云:‘朔狂,幸中耳。非至数也。’”但彼处是指东方朔善于测算而言,与《后汉书.王涣传》所谓“神算”之意义相同。此处“至数 ”之至即《管子.法法篇》“夫至用民者”之至,尹注云:“至,善也。”数者,《说文》:“计也。”至数即善计。犹《盐铁论.本议篇》之言“长策”,《非鞅篇》之言“巨计”,《利议篇》之言“异策”或“奇计 ”,《诛秦篇》之言“至计”矣。 〔二〕 张佩纶云:“此三句乃《山至数》篇首。‘何谓至数’亦当是桓公问辞。”元材案:此说非是。本书所讨论者,只是一个财政经济问题。反复申述,不离其宗。故各篇同文之处不一而足。必如张氏说,言至数者应归之《山至数》。则《地数篇》及《轻重甲篇》之论煮盐,与《轻重乙篇》之论鼓铁,皆应归之《海王篇》。一切言积蓄者皆应归之《国蓄篇》。而其它同文之处,亦应一一为之分别重新厘定而后可矣。至“何谓至数”,明是管子语,乃亦必强定为桓公之辞。然则上文“事之至数可闻乎”,又是何人问语耶? 〔三〕 何如璋云:“所谓秦奢者,不必实有其人,桓公设为问难以明轻重之数。下文佚田之类仿此。”姚永概云:“‘秦奢’,字作‘
秦’。后‘泰奢之数不可用于危隘之国’,字又作‘泰’。此篇之泰奢、佚田,皆是寓言,非实有其人也。作‘秦’乃误字。”元材案:两氏说皆是也。
〔四〕 元材案:帷盖二字又见《轻重丁篇》。《礼.檀弓》:“敝帷不弃,为埋马也。敝盖不弃,为埋狗也。”帷,车帷。盖,车盖。二者皆纺织物,乃女工生产品。 〔五〕 元材案:“女事不泰”,宋本作“士女不泰”,非是。女事谓女工生产之事。泰,通也。女事不泰,犹言女工生产不发达。 〔六〕 猪饲彦博云:“不当作必。 ”戴望云:“不字衍文。”元材案:“不致牲”当依猪饲说作“必致牲”。下文太牢、少牢,即致牲之等级。《国语.楚语》:“诸侯祀以太牢,大夫祀以少牢。” 但对太牢少牢之解释,历来说者不一。《大戴记.曾子天圆》:“诸侯之祭牲牛曰太牢,大夫之祭牲羊曰少牢。”此一说也。又《公羊》桓八年传“冬曰烝”注云: “礼,天子诸侯卿大夫牛羊豕凡三牲曰太牢,天子元士、诸侯之卿大夫羊豕凡二牲曰少牢。”程大昌《演繁露》云:“牛羊豕具为太牢,但有羊豕而无牛,则为少年。今人独以太牢为牛,失之也。”此又一说也。但祭祀必须用牲则一,故曰“必致牲”。戴说失之。 〔七〕 金廷桂曰:“‘不若此’三字衍文。”元材案:此乃紧承上文而言。上文言祭祀之礼,诸侯必致太牢,大夫必致少牢。不若此,则六畜之需要减少,故人民不肯繁育之也。金说非。 〔八〕 元材案:《盐铁论.通有篇》大夫云:“《管子》曰:‘不饬宫室,则材木不可胜用。不充庖□,则禽兽不损其寿。无味利,则本业所出。(卢文弨云:味疑末。)无黼黻,则女工不施。’” 所引管子曰云云,似即此处所谓“泰奢之数”,惟字句、顺序皆不相符。 〔九〕 元材案:定即《汉书.贾谊传》“割地定制”及“地制一定”之定。定壤与下文“ 彼壤狭而欲举与大国争”之“狭壤”即所谓“
危隘之国”互为对文。前者分授土地,自天子以至于子男皆有定制,而其权操于天子。故能令海内之势“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从”。与后者之处于“一股之大几如腰,一指之大几如股”之地位者,实不可同日而语。着者认为泰奢之数,仅可适用于前者而不适用于后者。故下文曰“此定壤之数,不可用于危隘之国”,亦犹《乘马数篇》之言“斗国”“ 王国”之分及《山至数篇》之言“为诸侯”与“
遍有天下”之分矣。
〔一0〕元材案:“彼天子之制”以下五句,又见《孟子.万章篇》、《礼记.王制篇》及《春秋繁露.爵国篇》。本书《轻重乙篇》亦有之。惟彼处“齐”作“佌”。又取消“五十里”一级而于天子之下、佌诸侯之上另加“兼霸之壤三百有余里”一级。与《揆度篇》所谓“千乘之国,中而立市,东西南北度百五十余里”相同。其意义当于《揆度篇》再论之。 〔一一〕猪饲彦博云:“齐,中也。谓中国诸侯。”宋翔凤、俞越说同。元材案:齐即《淮南.原道篇》“齐靡曼之色”之齐。注:“齐,列也。 ”齐诸侯,即列诸侯,犹言列侯矣。 〔一二〕元材案:负海者,《轻重乙篇》云:“东方之萌带山负海,北方之萌衍处负海。” 《汉书.地理志》:“太公以齐地负海写卤。”此盖借用之为边远地区之代名词。张佩纶以“负海”属上为句,谓“齐诸侯即齐国,负海自指齐言”,宋翔凤谓“负海子”为“蛮夷之子”,均失之。 〔一三〕元材案:“若胸臂之相使也 ”,《轻重乙篇》作“若此,则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也”。似皆出自贾谊《陈政事疏》。 〔一四〕元材案:徐疾一词,在本书凡十七见,皆指号令言。《揆度篇》“号令者徐疾也” 是也。《地数篇》云:“令有徐疾,物有轻重。”《国蓄篇》作:“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可见徐疾即缓急。 〔一五〕元材案:“赢不足”,《九章算术》之一,以御隐杂互见者。即藉有余不足以求隐杂之数之法也。亦作“盈不足”。又作“盈朒”。《轻重乙篇》作“羡不足”,义与此同。 〔一六〕元材案:“在下”即《山国轨篇》“国币之九在上,一在下”及“币在下,万物皆在上”之“在下”,谓在民间流通也。此谓在定壤之国,财谷虽以奢侈而流通在民间,然中央政府犹得以号令之徐疾,就其有余不足者准而平之,故不足为病。《山至数篇》所谓“乘四时,行拦牢之策,以东西南北相被原作彼,误。据《丁篇》校改。用平而准”,即此义也。 〔一七〕俞樾云:“‘举’即‘与’ 之误而衍者。”吴汝纶则以意于“举”字下增一“兵” 字。元材案:举即《汉书.严安传》“陈胜吴广举陈” 之举。颜师古注云:“举谓起兵也。”二氏说皆非。 〔一八〕闻一多云:“‘彼壤狭而欲举与大国争者’下有挩文。”郭沫若云:“自‘定壤之数也’至此句止,凡六十四字,别篇脱简羼入于此,故所答非所问。”又曰:“自‘农夫寒耕暑耘’,至‘非怨民心,伤民意也’三十字,乃《匡乘马篇》别本脱简。故所答非所问。”又云:“‘此定壤之数也’以下至 ‘不为君忧’五十三字,乃《轻重乙篇》别本脱简,羼入于此。当删。”元材案:本篇与《轻重》各篇及其他古书同文之处甚多。如必一一认为是别本脱简而删之,则岂复能成文耶?盖原文共分二节。从“此定壤之数也 ”至“不为君忧”为第一节,乃说明“地制壹定”之国,财谷虽以奢侈而流通于民间,然政府犹得以号令之徐疾,就其有余不足者准而平之,故曰“此定壤之数”。从“彼壤狭而欲举与大国争者”至“不可用于危隘之国 ”为第二节,乃说明若在壤狭之国,则一切财谷非绝对由封建国家管制而独占之,使其“力归于上”“功归于府”,便有“税于天下”而“吾民常为天下虏”(《地数篇》语)之危险,故曰“非数”。一问一答,段落分明,既无脱文,亦非错简。似不可删。 〔一九〕元材案:功即《山国轨篇》 “某乡女胜事者终岁绩,其功业若干”之功业。此处指 “缉绩徽织”等生产品而言。 〔二0〕元材案:“蓄积”指五谷,承“农夫寒耕暑芸,力归于上”而言。“积财”指女工生产品,承“女勤于缉绩徽织,功归于府”而言。前者俸禄所出,故曰“非有蓄积,不可以用人”;后者赏赐所出,故曰“非有积财,无以劝下”也。 〔二一〕郭沫若云:“‘数’当是‘ 教’之误。上文‘管子曰,非数也。桓公曰,何谓非数 ’,两‘数’字亦同是‘教’字之误。均承‘
泰奢教我曰’而言。”元材案:此说可商。“数”字乃本书各篇习用之专门术语,说已详《巨(筴)乘马篇》。“泰奢之数”,与《地数篇》“ 武王之数”,《揆度篇》“尧舜之数”,“神农之数” ,及《
国准篇》“五家之数”句例全同。此乃紧承上文“事之至数”与“何谓至数”两“数”字而言。盖桓公认为泰奢所教乃所谓“事之至数”,而管子则认为“泰奢之数不可用于危隘之国”,只能谓为“ 定壤之数”而不能称为“至数”,故曰“非数”。非数者,犹《盐铁论.击之篇》及《西域篇》之言“非计也 ”。若改为“教”字,则不仅所答非所问,而且与全书文风亦不符合矣。
  桓公又问管子曰:“佚田〔一〕谓寡人曰:‘善者〔二〕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三〕。何不因诸侯权以〔四〕制天下?’”   管子对曰:“佚田之言非也。彼善为国者,壤辟〔五〕举则民留处,仓廪实则知礼节。且无委致围,城肥致冲〔六〕。夫不定内,不可以持天下。佚田之言非也。”   管子曰〔七〕:“岁藏一,十年而十也。岁藏二,五年而十也。谷十而守五,绨素〔八〕满之,五在上。故视岁而藏〔九〕,县时〔
一0〕积岁,国有十年之蓄〔一一〕。富胜贫,勇胜怯,智胜愚,微胜不微〔一二〕,有义胜无义,练士胜欧众〔一三〕,凡十胜者尽有之〔一四〕。故发如风雨,动如雷霆,独出独入,莫之能禁止〔一五〕,不待权与〔一六〕。佚田之言非也。”
  桓公曰:“善。” 〔一〕 何如璋云:“佚田者假设之名。与上文泰奢一例。” 〔二〕 元材案:“善者”二字在本书凡六见。此外“善为国者”六见,“善为天下者”三见。《地数篇》作“善用本者”。用即为,本即国也。又《揆度篇》有“善正商任者”一语。依各语比较观之,“
善者”二字,当可作三种解释,一即“善为国者”,二即“善为天下者”,三即“善为某事者”。本篇下文管子曰:“彼善为国者”云云,则此处“善者”二字盖亦指“善为国者”而言。
〔三〕 张文虎云:“用非其有,即所谓来天下之财也。使非其人,即所谓致天下之民也。 ”元材案:二语又分见《地数》及《轻重甲篇》。其他诸子书亦多有之。《商君书.错法篇》云:“故明主用非其有,使非其民。”此人即民也。《淮南.主术篇》作人,与此同。又《吕氏春秋.用民篇》云:“汤武非徒用其民也,又能用非己之民。能用非己之民,国虽小,卒虽少,功名犹可立。古者多由布衣定一世者矣,皆能用非其有也。用非其有之心,不可不察之本。”依毕沅校增下“不”字。又《分职篇》云:“先王用非其有,如己有之,通乎君道者也。”又《圜道篇》云:“主也者,使非有者也。”字句皆大同小异。盖古有此语而佚田称之。 〔四〕 王绍兰云:“按‘权以’二字连读。‘以’犹‘与’也,古多通用。权以犹权与也。《轻重甲篇》:‘数欺诸侯者无权与。’即其证。《说文》:‘与,党与也。’‘权与’谓利权亲与。‘因诸侯之权’,即谓‘用非其有’。‘因诸侯之与’即谓 ‘使非其人。’故佚田云:‘何不因诸侯权以制天下。 ’管子则谓‘善为国者不待因诸侯之权与’也。‘权与 ’正对‘权以’之文。若读‘因诸侯权’为句,‘以制天下’为句,则管子但云‘不待权’可矣,何必赘言‘ 与’乎?” 〔五〕 元材案:“壤辟举”云云,《管子.牧民篇》语,又见《轻重甲篇》。惟《牧民篇》及《轻重甲篇》“壤”皆作“地”。壤、地二字义相通。辟即《孟子.告子篇》:“我能为君辟土地”之辟。朱注:“辟与辟通,开垦也。”举即“百亩不举”、 “千亩不举”、“
万亩不举”、“十万亩不举”之举。解已见《巨(筴)乘马篇》。“
仓廪实”,指国家积蓄而言,观下文“国有十年之蓄”云云可证。与《牧民篇》之指人民积蓄者不同。
〔六〕 肥,古本、刘本、朱本、赵本均作脆。刘绩云:“委,委积也。无食则人欲围而取之。脆,不坚也。冲,冲车也。城不坚,则人思毁之。 ”于鬯云:“无盖读为庑。与下句‘城脆致冲’之‘城 ’字对。”元材案:二语又见《轻重甲篇》。本篇主要在论积蓄之重要,不宜又发为“庑委致围”之论。于说非是。肥即《山至数篇》“古者轻赋税而肥籍敛”之肥。丁士涵云:“肥,古俷字。《集韵》:‘俷,薄也。 ’《列子.黄帝篇》曰:‘所偏肥,晋国黜之。’张湛注云:‘肥,薄也。’”今案丁说是也。《史记.三王世家》《燕王策》云:“毋俷德。”《集解》徐广曰: “‘俷’一作‘菲’。”《索隐》引孔文祥云:“菲,薄也。”刘氏迳改为脆,失其义矣。 〔七〕 元材案:“管子曰”三字衍,否则其上必另有桓公问语。此盖承上文“定内”之意申言之。 〔八〕 元材案:“绨素”二字不词。丁士涵认为“绨素”即《揆度篇》之“夷疏”,《轻重甲篇》误作夷竞。丁氏释《轻重甲》云:“
‘夷竞’二字不可解。《揆度篇》曰:‘夷疏满之。无食者予之陈,无种者贷之新。’又《事语篇》曰:‘谷十而守五,绨素满之,五在上。’ 上下文皆言谷,必非缯绨。夷疏与绨素同声。则《揆度篇》之‘夷疏满之’,即《事语篇》之‘绨素满之’矣。凡从夷从弟之字,古皆通用。其素疏二字通用者,惟有果蔬之疏古通用素。《禁藏篇》果蓏素食当十石。《墨子.辞过篇》:“古之民未知为饮食时,素食而分处。”《尔雅》曰:‘谷不熟曰饥,疏不熟曰馑。’谷之外,蔬最为重。故管子言谷,必兼及蔬也。据此以推,则‘夷竞’之‘竞’,疑本是‘疏’字。俗书竞疏形近而讹。故对粟言之。粟言‘积’,疏言‘夷’者,夷读如《周官.剃氏》‘夏日至而夷之’之夷。郑注曰:‘ 夷之,以钩鎌迫地芟之也。若今取茭矣。’先郑注曰: ‘夷氏掌杀草。故《春秋传》曰:如农夫之务去草,芟夷薀崇之。又今俗间谓麦下为夷下,言芟夷其麦,以其下种禾豆也。’又《稻人》:‘夏以水殄草而芟夷之。 ’注先郑说:‘芟夷如《春秋传》曰:芟夷薀崇之。今时谓禾下麦为夷下麦。言芟刈其禾,于下种麦也。’案先郑言夷禾夷麦,《管子》言夷疏,皆是剪取之意。后郑又以取茭为况。盖草莱必迫地芟之。蔬是草莱之可食者,惟夷之乃得当耳。《事语篇》‘绨’字本是‘稊’ 字。‘夷’之通‘稊’,犹‘荑’之通‘蕛’。浅人因下‘素’字,遂取同声之‘绨’字改之,而失其解矣。 ”今案:此说甚精确。此谓十分之谷,政府守其五分,另以百蔬补充人民之食用。如《轻重乙篇》所谓“山诸侯之国,则敛疏藏菜,此之谓豫戒”者,亦足以维持其生活。则政府手中可常操国谷百分之五十矣。盖百疏对于民食,本甚重要。《管子.立政篇》云:“六畜不育于家,瓜瓠荤菜百果不备具,国之贫也。”又曰:“六畜育于家,瓜瓠荤菜百果备具,国之富也。”又《禁藏篇》云:“夫民之所生,衣与食也。食之所生,水与土也。所以富民有要,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岁兼美恶,亩取一石,则人有三十石。果蓏素食当十石,糠秕六畜当十石,则人有五十石。布帛麻丝旁入奇利未在其中也。故国有余藏,民有余食。”又《荀子.富国篇》云:“夫不足,非天下之公患也,特墨子之私忧过计也。今是土之生五谷也,人善治之,则亩 数盆,一岁而再获之。然后瓜桃枣李一本数以盆鼓,然后荤菜百疏以泽量,然后六畜禽兽一而剸车,鼋鼍鱼鳖□ 鳣以时别一而成群,然后飞鸟凫雁若烟海,然后昆虫万物生其间,可以相食养者不可胜数也。”皆以百疏与五谷六畜并提,即此所云“夷蔬满之”之义。犹解放前各地农谚之言“糠菜半年粮”矣。
〔九〕 元材案:视岁而藏,即视其岁之上、中、下而决定其所应藏之数。如李悝平粜法: “上熟籴三舍一,中熟籴二舍一,下熟中分之。”即其例也。 〔一0〕元材案:县即《山至数篇》 “县死其所”之县,与悬同,系也。有累积之义。《荀子。性恶篇》云:“加日县久。”杨倞注云:“加日,累日也。县久,悬系以久长。”义与此同。 〔一一〕元材案:“国有十年之蓄” 一语又见《国蓄》及《轻重乙篇》。《贾谊新书》亦屡言之,《无蓄篇》云:“禹有十年之蓄,故免九年之水。汤有十年之积,故胜七年之旱。”《忧民篇》云:“ 王者之法,民三年耕而余一年之食,九年而余三年之食,三十岁而民有十年之蓄。”又曰:“王者之法,国无九年之蓄,谓之不足。无六年之蓄,谓之急。无三年之蓄,国非其国也。”可见“十年之蓄”乃汉人之最高理想矣。 〔一二〕猪饲彦博云:“‘微’疑当作‘能’。《七法》曰:‘以能胜不能’。”井衡云: “‘微’读为‘媺’。媺,善也。”李哲明云:“‘微 ’字无义。疑当为‘媺’。媺古美字。美者善也。《孟子》曰:‘充实之谓美。’故得与富勇诸字并举。”元材案:微即《吕氏春秋.决胜篇》“凡兵之胜,敌之失也。胜失之兵必隐、必微、必积、必抟。隐则胜阐矣,微则胜显矣,积则胜散矣,抟则胜离矣。诸抟攫柢噬之兽,其用齿角爪牙也,必讬于卑微隐蔽,此所以成胜” 之微。此以“微”与“不微”对文,彼以“微”与“显 ”对文,盖皆指严守机密与不严守机密而言。诸氏说皆失之。 〔一三〕元材案:“欧”当作驱。《汉书.韩信传》:“经所谓驱市人而战之也。”师古注云:“驱与驱同。忽入市廛而驱取其人令战,言非素所练习。”驱众,义与此同。 〔一四〕猪饲彦博云:“‘十’当作 ‘六’,不然,上文缺四胜。”安井衡云:“十,犹全也。言十胜无一败者,藏谷中尽有之。”张佩纶云:“ ‘十胜’只言六胜。案《枢言篇》‘七胜’,与此大同小异。疑十当作七,挩去一句耳。此驳佚田因诸侯之说。”于鬯云:“此‘十’字当误,否则上文有脱。”郭沫若云:“此言‘富胜贫,勇胜怯,智胜愚,微胜不微,有义胜无义,练士胜驱众,凡十胜者尽有之。’仅举六胜而统之以‘十’。《枢言篇》‘众胜寡,疾胜徐,勇胜怯,智胜愚,善胜恶,有义胜无义,有天道胜无天道,凡此七胜者贵众。’两文互有出入,合计之则恰是 ‘十胜’之数。盖本作‘众胜寡,富胜贫,疾胜徐,勇胜怯,智胜愚,微胜不微,善胜恶,有义胜无义,有天道胜无天道,练士胜驱众。’‘微’乃周密之意。十胜既备,则本篇夺其四,《枢言》夺其三。《枢言》‘七胜’乃‘十胜’之讹。古文‘七’作‘●’,‘十’作 ‘十’,仅纵横画有长短之别,极易互讹。”元材案:除郭引《枢言篇》外,《管子.七法篇》及一九七二年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王兵篇》亦有与此相类之文字。《七法篇》云:“是故以众击寡,以治击乱,以富击贫,以能击不能,以教卒击驱众白徒,故十战十胜,百战百胜。”《王兵篇》云:“夫以治击乱,以富击贫,以能击不能,以教士击驱民,此十战十胜之道。”(一九七六年《文物》第十二期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王兵篇〉释文》。下同。)此谓国有十年之蓄,则富力雄厚,一切胜利条件皆尽有之矣。《汉书.食货志》贾谊所谓“
苟粟多而财有余,何为而不成?以攻则取,以守则固,以战则胜,怀敌附远,何招而不至。”义与此同。共止六胜而曰“十胜”者,举其大数而言,亦犹《七法篇》共止五胜,《王兵篇》亦止四胜,而或曰“十战十胜,百战百胜”,或曰“此十战十胜之道”也。本书与《管子》其他各篇并不是一个思想体系,不能据彼改此,更不能挹彼注兹。以上诸说均太迂!
〔一五〕元材案:“发如风雨”四句又见《轻重甲篇》。此盖军事家常用语。银雀山汉墓出土《王兵篇》云:“动如雷电,起如飞鸟,往如风雨,莫当其前,莫害其后,独出独入,莫能禁止。”《管子.七法篇》云:“故举之如飞鸟,动之如雷电,发之如风雨。莫当其前,莫害其后。独出独入,莫能禁圉。” 《幼官篇》云:“说行如风雨,发如雷电。”又《淮南.兵略篇》云:“卒如雷霆,疾如风雨。若从地出,若从天下。独出独入,莫能应圉。”凡皆以描绘国力之强大无敌而已。 〔一六〕丁士涵云:“‘待’当为‘ 恃’。‘不恃权与’,正与上文‘桓公曰何不因诸侯权以制天下’相对。因,依也。恃,亦依也。二字同义。 ”元材案:此语又见《管子.七法篇》、《幼官篇》及银雀山出土《王兵篇》。《七法篇》“待”作“恃”。《幼官篇》及《王兵篇》皆作“待”,待字不误。
  
  管子轻重五──海王    元材案:“海王”当作“山海王”。山海二字,乃汉人言财政经济者通用术语。《盐铁论》中即有十七见之多。本篇中屡以“山、海”并称。又前半言盐,后半言铁。盐者海所出,铁者山所出。正与《史记.平准书》所谓“齐桓公用管仲之谋,通轻重之权,徼山海之业,以朝诸侯。用区区之齐显成霸名 ”及《盐铁论.轻重篇》文学所谓“管仲设九府徼山海 ”之传说相符合。王即《轻重甲篇》“故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之王,谓以垄断山海之利权而王天下也。尹注释“海王”为“以负海之利而王其业”者非。     提要:本文共分四段。第一段,从“桓公问于管子曰吾欲籍于台雉(榭)至“惟官山海为可耳”,论籍于台雉(榭)等四籍之危害性并提出“官山海”之主张。第二段从“桓公曰何谓官山海” 至“
人无以避此者数也”,论正盐筴─ ─盐专卖政策之利。第三段从“今铁官之数曰”至“无不服籍者”,论铁器专卖政策之利。第四段即最后一段,论“人用之数”──即本国无山海因人之山海之筴。全文用桓管互相问答,一气呵成。与《揆度》及《轻重甲、乙》等篇之用许多不相联系的短篇杂协而成者完全不同。
  桓公问于管子曰:“吾欲藉〔一〕于台雉〔二〕,何如?”   管子对曰:“此毁成也〔三〕。”   “吾欲籍于树木〔四〕。”   管子对曰:“此伐生也〔五〕。”   “吾欲籍于六畜〔六〕。”   管子对曰:“此杀生也〔七〕。”   “吾欲籍于人,何如〔八〕?”   管子对曰:“此隐情也〔九〕。”   桓公曰:“然则吾何以为国?”   管子对曰:“唯官山海〔一0〕为可耳。” 〔一〕 姚永概云:“藉当从下文一例作籍。下同。”郭沫若云:“
此篇起处与《轻重甲篇》第六节之起处及《国蓄篇》文大同小异,足见乃一人所依讬。” 元材案:姚说是也,郭说可商。本篇及《轻重甲篇》与《国蓄篇》均有此一段文字,但三篇中除字句上有异同外,其最大之分歧,即本篇与《甲篇》皆无“田亩”与 “正户”二籍而另有“树木”一籍,《国蓄篇》则反是。此盖由于三篇作者对于是否征收田亩税之一问题,各有其不同之主张。当于《国蓄篇》详论之。
〔二〕 王引之云:“台为宫室之名,雉乃筑墙之度。台、雉二字意义不伦。雉盖●之讹也。●与射同,即榭字之假借。《乘马数》、《
事语》、《地数》、《轻重甲》诸篇言台榭者屡矣,则此亦当然。《
尔雅》曰:‘阇谓之台,有木者谓之榭。’”元材案:此说是也。籍于台榭,与《国蓄篇》之“以室庑籍”,《轻重甲篇》之“籍于室屋”,均指房屋税而言,盖犹后世之房捐。庞树典以“台雉”为 “砖瓦”,穿凿可哂!
〔三〕 元材案:毁成,《国蓄篇》及《轻重甲篇》同。尹注《国蓄篇》云:“是使人毁坏庐室。”安井衡云:“人苦暴敛,则将毁台。”尹桐阳云:“屋成而毁之以图免税。” 〔四〕 元材案:此又桓公问也。下仿此。籍于树木,《轻重甲篇》同,《国蓄篇》无。盖犹后世之森林税。 〔五〕 元材案:伐生,《轻重甲篇》同。尹桐阳云:“伐,斩也。” 〔六〕 元材案:《国蓄篇》作“以六畜籍”,《轻重甲篇》作“欲籍于六畜”。此如汉翟方进之奏“增马牛羊算”,即《汉书.西域传》陈忠所谓“孝武算至舟车,訾及六畜”者也。訾亦算也,即籍之意。盖犹后世之牲口税。 〔七〕 元材案:“杀生”,谓杀其牲口以图免税。《轻重甲篇》同。《国畜篇》作“谓之止生”。又《管子.八观篇》云:“六畜有征,闭货之门也。”义与此同。 〔八〕 元材案:“籍于人”,《国蓄篇》作“以正人籍”,《轻重甲篇》作“欲籍于万民 ”。尹桐阳云:“所谓丁税。《周礼》太宰之职,‘以九赋敛财贿’。郑玄以赋为口率出泉。《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毋收四年五年口赋。’如淳引《汉仪注》曰:‘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也。’口赋谓籍人税也。”盖犹后世之人头税。 〔九〕 金廷桂云:“隐当为离。《国蓄篇》曰:‘以正人籍,谓之离情。’此作‘隐’费解。”安井衡云:“情,实也。籍于人,必将诈灭其口数,此隐情之实也。”元材案:安井说是也。隐即《论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之隐,谓隐匿其实际口数不以告人也。《
轻重甲篇》同。《国蓄篇》作“谓之离情”。离情即脱离实际情况之意。
〔一0〕安井衡云:“官,职也。使山海供职。言尽其利也。”何如璋云:“官山海者,设官于山以管铁,设官于海以课盐也。《左传》:(昭二十年)‘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海之盐蜃,祈望守之。 ’殆山海之旧官欤?”石一参云:“因山海自然之利而设官,则无上四弊而用足。”元材案:三氏说皆非也。 “官”即“管”字之假借。《史记.平准书》:“浮食奇民欲擅管山海之货。”《盐铁论.复古篇》:“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又《贫富篇》:“食湖池,管山海。”又《汉书.食货志》:“商鞅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即皆作“管”,可以为证。一作管。《平准书》:“桑弘羊为大农丞管诸会计事。”或作“斡 ”。上引《平准书》“欲擅管山海之货”,《
汉书.食货志》即作“斡”。《汉书.食货志》又云:“莽乃下诏曰:夫《周礼》有赊贷,《乐语》有五均,传记各有斡焉。今开赊贷,张五均、设诸斡者,所以齐众庶,抑并兼也。”又云:“羲和鲁匡言:名山大泽盐铁布帛五均赊贷,斡在县官。惟酒酤独未斡。请法古,令官作酒。”又云:“莽复下诏曰:夫盐,食肴之将。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铁,田农之本。名山大泽饶衍之藏,五均赊贷,百姓所取平,卬以给澹。铁布铜冶,通行有无,备民用也。此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卬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豪民富贾,即要贫弱。先圣知其然也,故斡之。每一斡,为设科条防禁,犯者至死。”是也。管者,《史记.集解》引张晏云:“若人执仓库之管籥。”《汉书》颜师古注云:“斡谓主领也,读与管同。”从上引各文推之,所谓“管”者,乃汉人特用术语,盖即资产阶级经济学上之所谓“独占”。谓山海天地之藏,如盐铁及其他各种大企业之“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者,均应归国家独占,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以免发生“浮食奇民”或 “豪民富贾”以“富羡役利细民”或“要贫弱”之弊。同时即以经营所得之一切官业收入,作为上述各种赋税之代替,以实现其所谓“不籍而赡国”之财政理想。此与塞利格曼《租税论文集》第一章所述“古代欧洲政府之收入,泰半赖于公有产业”者颇相暗合。本书“官” 字凡三十见。其假“官”为“管”者占其大多数。当于各篇分别详之。又案:《盐铁论》中,除“管山海”外,又另有“擅山海”(《复古》)、“总山海”(《园池》)、“徼山海”(《轻重》)及“障山海”(《国病》)等语,意义皆同。
  桓公曰:“何谓官山海?”   管子对曰:“海王之国,谨正盐筴〔一〕。”   桓公曰:“何谓正盐筴?”   管子对曰:“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二〕。终月〔三〕,大男食盐五升少半〔四〕,大女食盐三升少半,吾子〔五〕食盐二升少半〔六〕。 ──此其大历〔七〕也。盐百升而釜〔八〕。令盐之重升加分彊〔九〕,釜五十也。升加一彊,釜百也。升加二彊,釜二百也。钟二千,十钟二万,百钟二十万,千钟二百万。万乘之国,人数开口〔一0〕千万也。禺筴之,商日二百万〔一一〕,十日二千万,一月六千万。万乘之国正九百万也〔一二〕。月人三十钱之籍,为钱三千万〔一三〕。今吾非籍之诸君〔一四〕吾子而有二国之籍者六千万。使君施令曰:吾将籍于诸君吾子,则必嚣号。今夫给之盐筴〔一五〕,则百倍〔一六〕归于上,人无以避此者,数也。” 〔一〕 尹注云:“正,税也。”石一参云:“盐筴犹言盐籍。”元材案:二氏说非也。谨即《国蓄篇》“君养其本谨也”及“守其本委谨”之谨,慎也。谓慎重其事不敢忽略也。正即《地数篇》“君伐菹薪,煮泲水为盐,正而积之三万钟”之正。正即征。此处当训为征收或征集,与其他各处之训为征税者不同。盖本书所言盐政,不仅由国家专卖而已,实则生产亦归国家经营。观《地数篇》“君伐菹薪,煮泲水为盐 ”及“阳春农事方作,令北海之众毋得聚庸而煮盐”,即可证明。惟国家经营,亦须雇佣工人。工人不止一人,盐场所在又不止一处,故不得不“正而积之”,此即正盐之义矣。筴者政策也,解已见《巨(筴)乘马篇》。此谓海王之国,当以极慎重之态度运用征盐之政策。盖盐之为物乃人生生活之必需品,其需要为无伸缩力的。为用既广,故政府专利,定能收入极大之利也。 〔二〕 元材案:此段文字又见《地数篇》。惟《地数篇》“食”作“咶”。谓盐为人生日用之所必需,无论男女大小,有一口即有一口之需要也。 〔三〕 庞树典云:“‘终月’疑为齐语。犹鲁语之‘期月’,盖终一年也。”元材案:此说谬甚。下文云:“日二百万,十日二千万,一月六千万。”又《地数篇》亦作“一月”。则原文系以月计,非以年计明矣。 〔四〕 尹注:“少半,犹劣薄也。 ”元材案,即不及一半之意。 〔五〕 尹注:“吾子,谓小男小女也。”俞樾云:“吾当读为牙。《后汉书.崔骃传》注曰:‘童牙,谓幼小也。’吾子即牙子。其作吾者,牙吾古同声。犹驺吾之或为驺牙矣。《太玄.勤次三》曰:‘
羁角之吾,其泣呱呱。’义与此同。《集韵》有‘●’字,音牙。云‘吴人谓赤子曰孲● 。’盖即牙字而加子旁耳。”张佩纶说同。陈奂云:“ 《地数篇》曰:‘凡食盐之数,婴儿二升少半。’则吾子谓婴儿也。吾读为蛾。《学记》曰:‘蛾子时术之。 ’郑君注曰:‘蛾,蛾蜉也。蚍蜉之子,微虫耳。’吾子即蛾子,皆幼稚之称。下文及《
国蓄篇》,吾子凡三见,尹注皆同。”金廷桂曰:“案《正字通》曰:‘吾,古本《管子》作童字。’是。”元材案:“吾子”二字,指未成年之小男小女而言。各家解释皆无异议。《地数篇》即作 “婴儿”。至其取义之由,当是着者随手采用某时某地之方言。观《墨子.公孟篇》:“公孟子曰:‘三年之丧,学吾子之慕父母。’”下文又云:“子墨子曰:‘ 夫婴儿子之智,独慕父母而已。’”上言“吾 子 ”,下言“婴儿子”,可见吾子即婴儿,《墨子》中早已言之矣。又案从居延出土的《戍卒家属廪食簿》来看,在汉代,凡是年十五以上即称为大男大女。又《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中,有“
大女杨凡”的记载。(见一九七四年《文物》第七期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又居延出土《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冠恩事》中亦有“市庸平贾大男日二斗”的记载(见一九七八年《文物》第一期)。《汉书.赵充国传》:“斩大豪有罪者一人,赐钱四十万。中豪十五万。下豪十一万。大男三千,女子及老小千钱。”亦以大男及女子老小分别言之。与此同。则所谓大男大女者乃指成年人而言。惟此处无老者,当是已包括于大男大女中,故不及耳。
〔六〕 元材案:《赵充国传》又云:“凡万二百八十一人,用谷月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三斛,盐三百八斛。”计每人每月用盐二升九合强。较此处吾子稍多,较大女为少,较大男则相差甚远,当是男女老小之平均数。然即此亦足证庞树典解“终月”为“期月”之为无据矣。 〔七〕 尹注:“历,数。”元材案:大历犹言大略。 〔八〕 尹注云:“盐十二两七铢一黍十分之一为升,当米六合四勺也。百升之盐七十六斤十二两十九铢二絫,为釜,当米六斗四升。”张文虎云:“以后者计之,前者当云盐十二两六铢九絫一黍十分之二为升。”元材案:本书量名,计有鏂、釜、钟、升、斗、石等字。鏂即区。左昭三年传晏子云:“齐旧四量:豆、区、釜、钟。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钟。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钟乃大矣。”杜注: “登,加也。加一,谓加旧量之一也。以五升为豆,四豆为区,四区为釜,则区二斗,釜八 斗,钟八斛。”陆德明《释文》:“
本或作‘五豆为区,五区为釜’者,谓加旧豆区为五,亦与杜注相会。非于五升之豆又五五而加。故曰釜八斗,钟八斛也。”据此,则齐制实为以四进及以十进并行之法。陈氏之制稍有变更。然皆与 “百升而釜”之数不符。考《轻重丁篇》云:“齐西之粟釜百泉,则鏂二十也。齐东之粟釜十泉,则鏂二泉也。请以令籍人三十泉,得以五谷菽粟决其籍。若此,则齐西出三斗而决其籍,齐东出三釜而决其籍。”知本书每釜实为五鏂,乃晏子所述陈氏之制,而非齐之旧制。惟其算法与杜注异。以意推之,本书当是以四升为豆,五豆为鏂,五鏂为釜。如此则一鏂二十升,一釜一百升,恰合“百升而釜”之数。且与一釜百泉,三斗三十泉之数亦无冲突。至其何以必须如此计算?或因汉人对于《左传》原文,本有此与杜注不同之一种解释。或则左氏所记晏子“陈氏三量,皆登一焉”之“三量”,本是 “二量”之讹。二量者豆与区也。四豆加一为五豆,四区加一为五区。然已无由证明之矣。尹注文不对题,石一参则迳改为“盐自升而釜”,均失之。
〔九〕 元材案:“升加分彊”之“ 彊”字,历来释者可分三说。一说以有余为彊。尹注云:“分彊,半彊也。令使盐官税其盐之重,每一斗(张文虎云:“斗当作升”)加半合为彊而取之,则一釜之盐得五十合而为之彊。”张佩纶云:“《宋书.历志》:‘一为强半法以上,排成之。不满半法废弃之。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大为大强。’此云‘升加分彊,则釜五十’。《广雅》:‘升四曰豆,豆四曰区,区四曰釜,釜十曰钟。’若升加半钱,则豆加二钱,区加八钱,釜加三十二钱,不及五十之数。故必加半彊,始合五十之数。其一彊二彊仿此。言一钱二钱有畸也。” 是也。又一说则以附加之价 为彊。闻一多云:“附加之价曰彊。《小尔雅.广诂》:‘ 强,益也。’《九章算术》:‘凡有余赢命曰强。’” 是也。第三说则以彊为钱。猪饲彦博云:“‘彊’当作 ‘镪’,钱也。”安井衡云:“分,半也。彊读为□。 □与繦通,钱贯也。因遂称钱为□。繦或作镪,俗字也。……盐价之贵,升加半钱。一釜百升,适得五十钱之赢也。”黄巩云:“强同繦。一强一钱,分强半钱也。 ”是也。今案一、二两说皆非也。第三说中,安井氏及黄氏繦镪不分,均不可从。猪饲氏最为得之。《正字通》云:“繦镪音同义别。钱谓之镪。以索贯钱谓之繦。 ”据此则此处彊字当依《通典.食货》十二引作“强” 。强即镪之假借字,指钱而言。与《国蓄篇》“岁适凶则市籴釜十繦而道有饿民”及“万室之都必有万钟之藏,藏繦千万;千室之都必有千钟之藏,藏繦百万”之“ 繦”字指“钱贯”而言者,不可混为一谈。盖此处“彊 ”字如释为“钱贯”之“繦”,则“升加分彊”必不止于“釜五十”。而《国蓄篇》之“繦”字如释为“钱” 之“镪”,则所谓“岁适凶则市籴釜十繦”者,乃与同篇下文所谓“中岁之谷,籴石十钱”者相等,是“凶岁 ”“中岁”并无区别矣。重者指盐价而言。分者半也。盖谓海盐一升之价除成本外,另加半钱,则每百升可得赢利五十钱。故曰“升加分彊,釜五十也”。下文一彊二彊皆仿此。《地数篇》“
彊”作“耗”,耗亦钱也。谓之耗者,当是着者采用某地方言,犹同篇之以“咶盐”代“ 食盐”矣。
〔一0〕元材案:“开口”二字又分见《管子.问篇》及《揆度篇》。《问篇》云:“问问原作冗。据丁士涵校改。国所开口而食者几何人?”《揆度篇》云:“百乘之国,为户万户,为开口十万人。千乘之国,为户十万户,为开口百万人。万乘之国,为户百万户,为开口千万人。”是“开口”乃指人口总数而言。 尹注以“开口”为“大男大女之所食盐”者非。 〔一一〕尹注云:“禺读为偶。偶,对也。商,计也。对其大男大女食盐者之口数而立筴以计所税之盐,一日计二百万,合为二百钟。”猪饲彦博云:“禺、偶同。谓加二也。商谓所加之税也。言大数千万,一日食盐千钟,故升加二钱而取之,则得二百万钱也。”安井衡云:“禺、偶同。偶,合也。大男食盐,月五升少半,大女三升少半,吾子二升少半。一家十口,假令大男女四人,吾子六人,一家月所食为三斗一升三合三勺三撮。十分之,人得一合有奇。以合算万乘之国月所食之盐,适尽千钟。是商利比旧日增二百万之赢也。”于省吾云:“‘商’本应作‘●’。●古适字。《轻重戊》‘以商九州之高’,‘商’亦‘●’之讹。言以适九州之高也。安井衡训禺为合,是也。此言合筴之,适日二百万也。”郭沫若云:“‘禺’读为偶然之偶,‘偶筴之’犹尝试算之也。‘商’为‘●’之误,于说得之。盖其算法,准万乘之国开口千万人计,不问其为大男大女或吾子,平均每月每人可食盐三升,则千万人为三万钟。月三十日,一日则为千钟也。故如升加二强,则一日所获适为二百万。”元材案:禺,训为合,安井说是也。筴,算也。商即《汉书.沟洫志》“ 皆明计算,能商功利”之商。颜师古注云:“商:度也。”犹今言“估计”或“约计”。盖万乘之国,开口而食之人,不论男女大小,共约千万。所食之盐,平均每日以千钟计,升加二钱,合而算之,估计每日可收盐价盈利二百万,十日二千万,二三如六,故一月可得六千万也。以上诸说皆非。 〔一二〕尹注云:“万乘之国,大男大女食盐者千万人,而税之盐一日二百钟,十日二千钟,一月六 千钟也。今又施其税数,以千万人如九百万之数,则所税之盐一日百八十钟,十日千八百钟,一月五千四百钟。”王引之云:“正与征同。‘万乘之国正’绝句。万乘之国正,常征也。欲言征盐筴之善,故以常征相比较也。‘九百万也’者, ‘九’当为‘人’。《揆度篇》曰:‘万乘之国为户百万户,为开口千万人,为当分者百万人。’是万乘之国虽有开口千万人,其当分之人但有百万。万乘之国征,但征其当分之人百万。故曰‘万乘之国正,人百万也’ 。”俞樾云:“‘九’乃‘人’之误。‘正人’二字连文。《国蓄篇》云:‘以正人籍,谓之离情。以正户籍,谓之养赢。’是‘正人’‘正户’当时有此名目。尹注彼曰:‘正数之人若丁壮也。’此‘正人’之义亦当与彼同。《揆度篇》曰:‘万乘之国为户百万户,为开口千万人,为当分者百万人。’是万乘之国正人只百万而已。故曰‘正人百万’也。王氏引之说与予同,而误以‘正’字绝句,读为征,则犹未得。”元材案:“九 ”当作“人”,王、俞两说是也。“正”字下属为句,俞说是也。正人百万,月人三十钱,得三千万。若九百万则一人月三十钱,为钱止二千七百万,不得云三千万矣。尹氏不知“九”为“人”字之误,又以常征为税盐,模糊已甚,文、义盖两失之。 〔一三〕尹注云:“又变其五千四百钟之盐而籍其钱,计一月每人籍钱三千,凡千万人,为钱三万万矣。以籍之数而比其常籍,则当一国而有三千万人矣。”王引之云:“当分之人,每月籍其钱,人各三十。《轻重丁篇》曰‘请以令籍人三十钱’是也。一人三十钱,百万人则当为钱三千万,故曰‘月人三十钱之籍,为钱三千万’也。”俞樾云:“此以籍于正人相比较,每月每人以三十钱计,正人 百万,所得不过三千万也。”元材案:王、俞说是也。尹说尤模糊,令人不可通晓。又案“三十钱之籍”,似以汉武时代为背景者。《汉书.西域传》:“征和四年轮台诏云:‘前有司奏欲益民钱三十助边用。是重困老弱孤独也。’”王先谦《补注》引徐松曰:“《惠纪》应劭注:‘
《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惟贾人与奴婢倍算。’今口增三十,是百五十为一算。其时有司有此奏而未行。故《萧望之传》张敞曰:‘先帝征四夷,兵行三十余年,百姓犹不加赋。’”可见武帝时确有请增赋人三十钱之议。今本篇及《轻重丁篇》两言籍人三十钱,与有司所奏请增加之数正相符合。以意推之,《轻重丁篇》之请籍三十钱,乃为救济灾荒而起,不过一时权宜之计。本篇则从经常制度上着想,故极力反对之。上言“以正人籍,谓之离情”是也。盖谓正盐所得之赢利,非任何收入所能比拟。即令每月每人加籍三十钱,所得亦不过三千万,仅为正盐所得赢利之一半而已。而况两者之间,一则可以引起“诸君吾子之嚣号”,一则“百倍归上”而“人无以避”,孰优孰劣,尤为判然乎?不言二十钱,又不言四十钱,却恰恰以 “三十钱”为限,必是有司奏准加赋一事之反映实无可疑。此又本书之成不得在汉武帝以前之一证也。
〔一四〕元材案:诸君指大男大女而言。尹注以诸君为“老男老女”,谓“六十已上为老男,五十已上为老女”,与小男小女均不在征籍之内。张佩纶则以“诸君”为“都君”,谓即左昭二十七年传杜注“
都君子在都邑之士有复除者”之“ 都君子”,“其人不在征籍。盖以盐筴加价,则有复除者亦无不食盐”。均非。
〔一五〕洪颐楫云:“‘今’当作‘ 令’。”王念孙曰:“案《通典》正作‘令’。又案下文‘今针之重加一也’,‘今’亦‘令’之讹。上文云:‘令盐之重升加分彊’,文义正与此同。”元材案:下文“今针之重加一也”,今字当作令,是也。此“今夫”即《中庸》“
今夫山”、“今夫海”之今夫,乃古文家常用语。如改今为令,则“
夫”字为衍文矣。“给”,谓取给。
〔一六〕俞樾云:“‘百’字衍文。上云‘月人三十钱之籍,为钱三千万’。今吾非籍之诸君吾子也,而有二国之籍者六千万。是国之常征止三千万。盐筴之利得六千万,适加一倍。故曰‘倍归于上’ 。若作‘百倍’则太多矣。”陶鸿庆云:“‘百’当为 ‘自’之误。言不必籍于诸君吾子而自然得其倍数也。 ”闻一多云:“陶谓‘百为自之误’是也。其解‘自’ 义为‘自然’则误。‘自’当训自己,谓某数自己,实不定之词。与今算学之χ同。倍犹二也。《食货志》‘ 自四’、‘自三’、‘自倍’,犹言四乘χ,三乘χ,二乘χ也。‘自’既等于χ,故‘自倍’亦可省言‘倍 ’。”元材案:以上各说皆迂拘可笑。谓之“百倍”者,乃作者故意夸大之词。谓依此而行,虽取之百倍于平日之数,人亦无得而避之也。本书言倍数之处不一而足。计“三倍”一见(《轻重乙》),“五倍”五见(《揆度》及《轻重戊》),“六倍”一见(《揆度《), “十倍”二十三见(《国蓄》、《山国轨》、《山权数》、《山至数》、《揆度》、《轻重甲、乙、丁》), “再十倍”或“二十倍”共七见(《巨(筴)乘马》、《地数》、《揆度》、《轻重丁》),“四十倍”三见(《轻重甲、丁》),“五十倍”二见(《轻重丁》),“百倍”九见(《海王》、《
国蓄》、《轻重甲、乙》)。凡此皆着者用以吹嘘其所谓轻重之筴所获利益之大。《轻重乙篇》所谓“发号施令,物之轻重相什而相伯”,《轻 重丁篇》所谓“善为国者守其国之财, ……一可以为百。未尝籍求于民,而使用若河海”,此之谓也。然所谓“百倍”云云,并不是本书着者所独创。《盐铁论.非鞅篇》大夫云:“夫商君相秦也,内立法度,……外设百倍之利,……不赋百姓而师以赡。” 然则所谓“百倍之利”,在商鞅时即已见诸实践矣。然于此有应注意者,即盐铁之价提高,对封建国家固然有利,但对于人民则危害甚大。在封建社会中,所谓大男大女,小男小女,无不处于不同阶级之地位。而盐则为人生之所必需。富人有钱有势,盐价虽高,对于生活并无影响。贫民则除忍受残酷剥削之外,只有实行“淡食 ”(《盐铁论.水旱篇》贤良语),以示消极之反抗而已。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六六),即因“盐价咸贵,众庶重困”,而有“其减天下盐价”之举(《汉书.宣纪》)。此乃由于着者地主阶级局限性之必然结果,不足怪也。
  “今铁官之数〔一〕曰:一女必有一针〔二〕一刀〔三〕,若〔
四〕其事立。耕者必有一耒〔五〕一耜〔六〕一铫〔七〕,若其事立。行服〔八〕连轺輂〔九〕者必有一斤〔一0〕一锯〔一一〕一锥〔
一二〕一凿〔一三〕,若其事立。不尔而成事者天下无有。今针〔一四〕之重加一也〔一五〕,三十针一人之籍。刀之重加六,五六三十,五刀一人之籍也。耜铁之重加七〔一六〕,三耜铁一人之籍也。其余轻重皆准此而行〔一七〕。然则举臂胜事,无不服籍者〔一八〕。”
〔一〕 元材案:铁官之名始于秦时。《史记.自叙》云:“司马蕲孙昌为秦主铁官,当始皇之时”。 惟秦时铁官是否专为收税而设?抑已实行铁器专卖之制度?今已不能详知。至汉武帝元狩四年,用东郭咸阳孔仅之策,举行天下盐铁,郡置铁官。不出铁者则置小铁官。实行铁器国营并禁止私铸。犯者钛左趾,没入其器物。及桑弘羊为政,又大加推广。于是全国铁官达四十郡为官四十八处之多。考当日铁官之任务,大约以(一)开采铁矿,(二)铸作铁器及(三)专卖铁器为主。《盐铁论.禁耕篇》文学云:“故盐冶之处,大校皆依山川,近铁炭,其势咸远而作剧。郡中卒践更者多不勘(堪),责取庸代。县邑或以户口赋铁,而贱平其准。良家以道次发僦运盐铁,烦费,邑或以户。百姓病苦之。”此铁矿由铁官开采之证也。虽或有“责取庸代”及“贱价赋铁”之举。然此不过下级执行人员之流弊,原则上则开矿亦由政府自营,与煮盐同矣。又《本议篇》大夫云:“是以先帝建铁官以赡农用。”《水旱篇》大夫云:“今县官铸农器,使民务本,不营于末,无饥寒之累。盐铁何害而罢?”贤良曰:“县官鼓铸铁器,大抵多为大器,务应员程。”又曰:“故民得占租鼓铸煮盐之时,盐与五谷同价,器和利而中用。今县官作铁器,多苦恶,用费不省。”此铁器由铁官铸作之证也。《史记.平准书》云: “卜式为御史大夫,见郡国多不便县官作盐铁,铁器苦恶,贾贵,或彊令民卖买之。”又《盐铁论.水旱篇》贤良云:“今总其原,一其价,器多坚●,善恶无所择。吏数不在,器难得。家人不能多储,多储则镇生。弃膏腴之日,远市田器,则后良时。盐铁贾贵,百姓不便。贫民或木耕手耨,土耰淡食。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与民。”此铁器由铁官专卖之证也。汉武帝时桑弘羊之法盖如此。今观本篇已用“铁官”一词。且其所谓“铁官之数”,虽一针、一刀、一锥、一凿,亦 在调查与统计之中,其为政府所自作,实无可疑。而从下文“加一、加二、加六、加七”之言推之,则此等针、刀、锥、凿之属,又系由政府所自卖,证据尤为显明。此二点,皆与桑弘羊所行之法完全相同。惟《轻重乙篇》亦有此一段文字,不仅所载各种生产工具,比本篇大有增加(
计女工方面增加二种,农民方面增加三种,车工方面增加三种),而且对于衡所主张之铁矿国营政策,坚决反对,而另行提出“量重计赢,民七君三”之民营官管办法以为代替。此乃由于《轻重乙篇》与本篇不是一时一人之作有以使然。其详当于《轻重乙篇》再论之。此处“数”字,指铁官所掌握之各种调查统计数字而言。
〔二〕 元材案:针,所以缝衣者也。见《说文》。竹部箴下段注曰:“缀衣箴也。以竹为之,仅可联缀衣。以金为之,乃可缝衣。”又《汉书.广川惠王越》传:“以铁针针之。”知汉时针确为铁制。《
轻重乙篇》作“箴”,义同。
〔三〕 元材案:刀即《汉书.广川惠王越》传“去与地余戏,得袖中刀”及“烧刀灼溃两目”之刀,当是指妇女所用之剪刀而言。 〔四〕 尹注云:“若犹然后。”元材案:此说是也。《轻重乙篇》即作“然后”。 〔五〕 元材案:耒,《说文》:“ 手耕曲木也。”《易.系辞》:“揉木为耒。”可见最初是用木制。此处既列为铁制工具之一,则已为铁制甚明。《盐铁论.未通篇》云:“内郡人众,……不宜牛马,民跖耒而耕。”又《囗疾篇》云:“秉耒抱插、躬耕射织者寡。”《
盐铁取下篇》云:“以容房闱之间垂拱持案食 者,不知跖耒躬耕者之勤也。”又《汉书.王莽传》:“予之东巡,必躬载耒。每县则耕,以劝东作。”《考工记.车人》:“车人为耒庛,长尺有一寸。中直者三尺有三寸。上旬者二尺有二寸。”注:“耒谓耕耒,庛谓耒下岐。”
〔六〕 元材案:《易.系辞》:“ 斫木为耜。”据本篇下文言“耜铁”,则此时亦已用铁制。《礼.月令》“修耒耜”注及《考工记.匠人》注,均谓“耜为耒头金,金广五寸”。但此处明言一耒一耜,知两者各自为一器。《吕氏春秋.任地篇》云:“ 是以六尺之耜,所以成亩也。其博八寸,所以成圳也。 ”黄东发云:“耜者今之犁,广六尺,旋转以耕土。其块彼此相向,亦广六尺而成一疄。此之谓亩。而百步为亩,总亩之四围总名。其博八寸,所以成圳者,犁头之刃逐块随刃而起,其长竟亩,其起而空之处,与刃同其阔,此之谓圳。”则耜与耒非一物明矣。 〔七〕 尹注云:“大锄谓之铫,羊昭反。”元材案:铫即锄草用之大锄。《盐铁论.申韩篇》御史云:“犀铫利锄,五谷之利而闲草之害也。” 文学云:“非患铫耨之不利,患其舍草而去苗也。”是其证。 〔八〕 尹注:“连,辇名。所以载作器人挽者。”元材案:《周礼》“巾车连车组挽”,《释文》:“连亦作辇。”又《乡师》注:“
故书辇作连。”辇,《说文》:“ 挽车也。”段注云:“谓人挽以行之车也。”此乃汉人通用之运输工具。《盐铁论.盐铁取下篇》云:“戍漕者辇车相望。”又《结和篇》云:“发屯乘城,挽辇而赡之。”《史记.货殖传》:“蜀卓氏见虏略,独夫妻推辇行。”皆其证。
〔九〕 王念孙云:“‘辇’,当依朱本作‘輂’。《通典》引此亦作‘輂’。故尹注云: ‘大车驾马’。”元材案:上文已言“连”,连即辇,此不得再言辇。王说是也。輂亦汉人通用之交通运输工具。《史记.淮南衡山列传》淮南厉王“令男子但等七十人与棘蒲侯柴武太子奇谋,以輂车四十乘反谷口。” 《集解》引徐广曰:“大车驾马曰輂。已足切。”《汉书》作辇,亦误。 〔一0〕元材案:斤,《说文》:“ 斫木斧也。”《正字通》:“以铁为之,曲木为柄,剞劂之总称。”即今木工用之斧头。 〔一一〕元材案:锯,《说文》:“ 枪唐也。”段注:“枪唐,盖汉人语。”徐灏笺:“枪唐,盖状锯声。”《正字通》:“解器也。铁叶为龃龉,其齿一左一右,以片解木石也。”即今之锯子。 〔一二〕元材案:锥,《说文》:“ 锐器也。”即用以穿孔之工具。《轻重乙篇》作钻。 〔一三〕元材案:凿,《说文》:“ 穿木也。”即挖槽或穿孔用之凿子。 〔一四〕元材案:“今”当依王念孙校作“令”。与上文“令盐之重”句例正同。 〔一五〕何如璋云:“重加一,谓比往时之价加一钱。下加六加十,准此。”吴汝纶云:“ 加一,加一钱也。每针加一钱,三十针则三十钱。三十针则为一人之籍也。五刀三耜铁仿此。” 〔一六〕王引之云:“‘七’当为‘ 十’。上文云‘月人三十钱之籍’,谓每一人月有三十之籍也。今每一耜铁籍之加十钱,三耜铁则三十钱,而当每月一人之籍矣。故曰‘耜铁之重加十,三耜铁一人之籍也。’上文‘令针之重加一也,三十针一人之籍。刀之重加六,五六三十,五刀一人之籍也。’皆 三十钱当一人之籍。是其例也。”元材案此说甚是。“耜铁”又见《轻重乙篇》,即犁头之铁刃。 〔一七〕元材案:“其余”指上文“ 铫、斤、锥、凿”等铁制工具而言。准此而行,犹言以此类推也。 〔一八〕元材案:胜读为任,音近互通。“举臂胜事者”谓能胜任劳动生产之人。服即《山国轨篇》“巨家重葬其亲者服重租,小家菲葬其亲者服小租”之服。服假作负。《周礼.考工记》“牝服二柯 ”,郑司农注:“服读若负。”服籍即服租,谓负担租税也。铁与盐不同。盐是无论男女老幼皆不可缺,铁则只有有劳动能力之人方有需要,故服籍者仅以“举臂胜事者”为限。惟于此有应注意者,此处所谓加一加二云云,均是于旧价外另行加价之数,正如何如璋所云:“ 重加一,谓比往时之价加一钱”,与上文“盐之重升加分彊”云云相同。盖盐铁皆为国营,由国家专卖,故可随时抬价出售,以增加国家之收入。此一解释,实甚重要。盖为了解本书各种轻重之筴之重要法门。不仅对盐铁二者之加一加二应如此讲,即《乘马数篇》所谓“国用一不足则加一焉”云云及《国蓄篇》所谓“中岁之谷,粜石十钱”云云,亦应如此讲。旧日学者不明此理,咸以加一加二为加税。如《通考》着者引其父马廷鸾之言云:“管仲之盐铁,其大法税之而已。盐虽官尝自煮之,以权时取利,亦非久行。铁则官未尝冶铸也。与桑弘羊之法异矣。”甘乃光云:“铁政不甚佳。因铁所制造者为生产工具。今税及生产工具,似非开源善政。至后世如汉武帝有‘敢私铸铁者钛其左趾’之命令,未免庸人自扰。管子本来不如此。”因此,甘氏又据《轻重乙篇》“量重计赢,民七君三”之记载,谓“管子主张将铁之原料征收税项,因恐农制品征收税项,则人民得器难。”唐庆增亦云:“管子铁业国有, 则完全为收税起见。”又曰:“管仲盐铁二政虽并称,而性质略异。盐由官禁,增价出卖,更运至他国以为利薮。于铁则对于人民之采用原料者课以税。其利率为君得三而民得七。赢利均分,而由人民经营之。此其政策之特点也。铁税以法不良,后世行之者少。桑弘羊、孔仅曾行之。惟征之于器,与管子之征于原料者不同。”三氏之误,第一,由于不知本书所言“加一加二”云云,实封建国家实行盐铁专卖时所加之价,而非普通之所谓 “征收税项”。第二,由于不知铁器铸作、铁器专卖与开采铁矿为二事而非一事。甘、唐两氏所引《轻重乙篇》之例,乃属于开采铁矿之范围。该篇着者主张矿产虽属封建国家所有,但应由人民开采,而由政府按“民七君三”之比例,分配其赢利,以为人民租借矿地之报酬。如此者始可名之曰税。若“加一加二”云云,则为官业加价,不得名之曰税也。第三,由于不知本篇与《轻重乙篇》不是一时一人所作。本篇及《地数篇》所论之盐铁政策,实即东郭咸阳、孔仅、桑弘羊等在汉武昭时所施行之政策之反映。如《地数篇》云:“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右足断。”与甘氏所谓汉武帝“敢私铸铁器者钛其左趾”之命令及上文所论各节完全相同。即其明证。至《轻重乙篇》所论“量重计赢,民七君三”之办法,则为另一作者鉴于自汉成帝以来铁官徒迭次暴动之教训,因而提出与现行政策相反之修正意见之反映。既将两个不同时代两种不同主张混为一谈,而又将反映汉代事实之管子书与所反映之汉代事实强为区别,认为管子书真是管仲所作,而百端为之回护,谓为“管子本来不如此”。而对汉武帝则肆意攻击,谓为“未免庸人自扰”。一事两断。如此论史,是亦不可 以已乎?   桓公曰:“然则国无山海不王乎〔一〕?”   管子曰:“因人之山海,假之名有海之国〔二〕雠盐于吾国,釜十五,吾受而官出之以百〔三〕。我未与其本事也〔四〕,受人之事,以重相推〔五〕。── 此人用之数〔六〕也。” 〔一〕 元材案:无山海则无盐铁,无盐铁则上述之官山海政策亦将无由施行,故曰“国无山海不王”也。因着者又有所谓“人用之数”,故特发为此问以便提出。 〔二〕 尹注云:“虽无海而假名有海,则亦虽无山而假名有山。彼国有盐而粜于吾国为雠(旧作集,误)耳。”丁士涵云:“当读‘之’字绝句。‘名’与‘命’同。‘有’乃‘负’字误。《事语篇》曰:‘负海子七十里。’负海之国多盐,令之雠于吾国,即所谓‘因人之山海假之’也。”安井衡云:“国无盐铁,买诸他邦而粥之,是假有盐铁之名也。一说: ‘名当为各,下属为句。’”张佩纶云:“假之义若《春秋》‘郑伯以璧假许田’之假。《公羊传》曰:‘假之何?易之也。易之则其言假之何?为恭也。’《谷梁传》曰:‘假不言以,言以非假也。非假而曰假,讳易地也。’太公赐履虽至东海,而桓公之世莱夷未灭。其能尽徼山海之利以盐铁立富强之基者,莱已私属于齐,故得假之以为利也。”郭沫若云:“抄本《册府元龟》四百九十四引作‘集盐于吾国’。考尹注云:‘彼国有盐而籴于吾国为集耳。’则尹所见本亦作‘集’也。以作‘集’为是,如为‘售’字则尹不必为之作注。”元材案:以上诸说皆非也。此当 作 “因人之山海”为句,“假之名有海之国”为句。“因人之山海”者,正针对桓公“国无山海不王乎”之问题而发。谓本国虽无山海,因人之山海亦同样可以为山海王也。假者假设也。“名”当作“若”,因字形相近而讹。“假之若有海之国”,与《吕氏春秋.本生篇》“ 譬之若修兵者”云云,语例相同,皆比喻之词也。此盖举“因人之海”以为例。谓吾国无海固亦无盐,但假如从有海之国,用廉价输入其成盐,再以高价由政府专卖,结果所得赢利亦不下于自煮。海既如此,山亦如之。如不作举例讲,则上文明言“因人之山海”,而下文则仅言海而不言山,便不免缺漏不全,有如张佩纶所云“ 山海并重,而盐详铁略,疑原本不止此”之嫌矣。雠,尹注释为“售”。今本作“集”者,误也。《汉书.食货志》“收不雠”,又云“周于民用而不雠者”,颜师古注皆云:“雠读曰售。”可证。 〔三〕 尹注云:“受,取也。假令彼盐平价釜当十钱者,吾又加五钱而取之,所以来之也。既得彼盐,则令吾国盐官又出而粜之,釜以百钱也。 ”王引之云:“‘十五’当为‘五十’。‘釜五十’者,升加分也。‘出之以百’者,升加一也。上文曰:‘ 盐百升而釜。令盐之重升加分彊,釜五十也。升加一彊,釜百也。’分者半也。‘有海之国,雠盐于吾国’,每升加钱之半,十升而加五钱,百升而加五十钱,故‘ 釜五十’也。吾国受而使盐官出之,则倍其数而升加一钱,十升而加十钱,百升而加百钱,故‘以百’也。若作‘釜十五’,则与‘出之以百’多寡不相因矣。”张佩纶云:“‘釜十五’当作‘釜五十’。彼国加分彊,则吾国加一彊。此非独收榷盐之利,亦兼防利之落于邻国,故必受而官出之。”郭沫若云:“抄本《册府元龟》四百九十三引正作‘釜五十’。”元材案:若如王、张二氏言,有海之国升加 分彊而为五十,则在未加之前其原价当为若干耶?吾国加一彊而官出之以百,果包括升加分彊之五十及有海之国之原价在内耶?抑在外耶?此问题不得解决,则所谓“吾受而官出之以百”者,为盈为亏,实不可知。古人行文不应如此含混。据尹注云云,则尹所见本亦作“釜十五” 。仍以作“釜十五”为正。釜十五者,谓每釜价十五钱耳。尹注亦非。“吾受而官出之以百”,当作“吾受而官之”为句,“出以百”为句。《山至数篇》云:“诸侯受而官之”,句法与此正同。“官”即“管”,解详上文。“出以百”者,谓吾既以每釜十五钱之价买进,再以釜百钱之价卖出,故获利甚大。《山至数篇》所谓 “藏轻,出轻以重”,即此意也。“出之”二字误倒。 〔四〕 尹注云:“与,用也。本事,本盐也。”元材案:“与”,参加也。“本事”解已见《乘马数篇》。谓我并未参加煮盐之生产过程。 〔五〕 尹注云:“以重推,谓加五钱之类也。推犹度也。”元材案:推当作准。《轻重丁篇》云:“莱有推马”,王寿同注彼处云:“
推乃准之误。下文云云可证。”此 “推”字亦当与彼同。“准”即上文“其余轻重皆准此而行”及《山至数篇》“散大夫皆准此而行”之准。“ 受人之事,以重相准”者,谓我并不须参加煮盐之生产过程,但受取邻国之既成生产品以为专卖之资。至其价格之高低,则完全以输入时之轻重为准。输入轻,则出之亦轻;输入重,则出之亦重也。

〔六〕 元材案:“人用”当作“用人”。《通考》十五引即作“用人”。数
cfoteam cfoteam  管理员  发表于 2012-4-17 00: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管子轻重六──国蓄    元材案:本书凡十九篇,亡三篇,实存十六篇。十六篇中有十四篇皆为问答体,独本篇及《轻重己篇》不用问答体。此可注意者一也。又其他各篇皆用具体写法,本篇及《轻重己篇》独用抽象写法。即前者多以具体故事(虽是假讬之词)为叙述之对象,后者则以一般原理原则为叙述之对象。此可注意者二也。又其他诸篇中,往往有若干段文字与本篇或完全相同,或大同小异。如本篇“国有十年之蓄”一段见于《轻重乙篇》,“凡将为国,不通于轻重”一段见于《揆度篇》,“且君引錣量用”一段及“是故万乘之国必有万金之贾”一段均见于《轻重甲篇》,“使万室之都必有万钟之藏”一段见于《山权数篇》,“谷贵则万物必贱”一段分见于《乘马数》、《山至数》及《轻重乙》等三篇,“夫以室庑籍”一段,分见于《海王》及《轻重甲篇》,“玉起于禺氏”一段分见于《地数》、《揆度》及《轻重乙篇》,“今人君籍求于民”一段,分见于《揆度》及《轻重甲》等篇,皆其例也。此外本篇中所有单词独句及各种特别术语散在其他诸篇者,几于无处无之。此可注意者三也。又《汉书.食货志》记管子轻重之法,而所引用则仅为本篇之文。《通典.食货》八记钱币,《
食货》十二记轻重,其关于《管子》部分之材料,本篇十九皆被采录。此可注意者四也。关于此种现象,何如璋曾解释云:“旧本《轻重》共十九篇,亡三篇。其《国蓄》一篇管子所自着。《臣乘马》、《
乘马数》、《事语》、《海王》、《山国轨》、《山权数》、《山至数》七篇则齐史之文,与《国蓄篇》互相发明。其《地数》、《揆度》、《国准》、《轻重甲、乙、丁、戊》共七篇乃齐东野人之语。间有词义不谬者,当是前七篇错卷,作伪者故意杂乱以混其真。卷末《
轻重己》一篇专记时令,非轻重也。子政校雠不审,误搀入者耳。”(何如璋《管子析疑.总论》,见温廷敬编印《茶阳三家文钞》上册《何少詹文抄》卷一。)又释《轻重甲篇》云:“轻重各篇惟《国蓄》是管子经言。其《巨乘马》以下十一篇,则齐史记述之作。自此以至终篇,乃后人所附益。文非一手,大都假为问答以训释《国蓄》轻重之义。”此其所论何者为管子自着,何者为齐史之文,何者为齐东野人之语,既无具体证明,实不足据。但其以《国蓄》为管子经言,《巨乘马》以下十一篇则齐史记述之作,皆与《国蓄篇》互相发明。自《轻重甲篇》以至终篇,乃后人所附益,大都假为问答以训释《国蓄》轻重之义,则正可一语道破本篇与其他轻重诸篇间之相互关系。窃意本篇乃全书之理论纲领。其他诸篇所提出之种种具体问题及其讨论与解决问题之种种方法,或则就此纲领中之原理原则加以补充发挥,或则提出与纲领相反之意见,或则将此纲领中之特别术语加以解释,何氏所谓“与《国蓄篇》互相发明”者,信不诬也。
    提要:本篇全文共可分为十段,兹分别说明于后:     第一段,从“国有十年之蓄 ”至“民力可得而尽也”,论货币与五谷均应由国家独占其最大部分及运用货币控制五谷,即“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之术。     第二段,从“夫民者信亲而死利”至“故天下乐从也”,论政府办理财政,应以“ 但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为最高原则,即是说财政榨取应建立在使人民不易觉察之基础上。如此方能使人民乐于从命。     第三段,从“利出于一孔者 ”至“亲君若父母”,论国家专利政策之作用及其重要。     第四段,从“凡将为国”至 “恶能以为治乎”,论通于轻重及调通民利之重要。又分五小段:(1)“凡将为国”等五句总冒。(2)“ 是故万乘之国”八句,论为国者失其利权,则豪商大贾将窃而据之,必酿成“臣不尽忠,士不尽死”之不良后果。(3)“岁有凶穣”至“贫富之不齐也”,申言利不在国,则在于商。上失轻重之权,下据并兼之势,将使富者益富,贫者益贫,虽有法令无所用之。(4)“ 且君引錣量用”至“利有所并也”,论民有饥饿由于谷有所藏,民用不足由于利有所并。(5)“然则人君” ,至“恶能以为治乎”,申论不通于轻重不能为治,反语之以明其重要。     第五段,从“岁适美”至“ 财之●可得而平也”,论人民有余则轻,不足则重。政府应采取贱买贵卖之策以平其价而收其利。     第六段,从“凡轻重之大利 ”至“民无废事而国无失利也”,论政府应分区设立平准基金。在春夏生产季节发放农贷。到秋收后按市价折收实物──春赋以敛缯帛,夏贷以敛秋实──以期收到 “民无废事”(使生产者维持其再生产)与“国无失利 ”(使政府独占高利贷收入)之效果。     第七段,从“凡五谷者万物之主也”至“贵贱可调而君得其利”,论五谷与万物之价互为反比例及政府所以御之之术。又分四小段:(1)“凡五谷者万物之主也”至“而国利归于君”,论政府当利用谷与万物互为反比例的关系,进行轻重之筴,以期无籍而赡国。(2)“夫以室庑籍”至“遍行而不尽也”,承“万民无籍”句言。(3)从“故天子籍于币”至“千人得余”,承“国利归于君”言,论谷专卖利益之大。(4)从“夫物多则贱”至“而君得其利” ,论多寡羡不足与物价贵贱之关系及政府运用轻重之筴以调贵贱而收其利之法。     第八段,从“前有万乘之国 ”至“然后万乘可资也”,论运用轻重之筴应因国势而不同。     第九段,从“玉起于禺氏” 至“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论货币之作用在于“以守财物,以御民事”。     第十段即最后一段,论国家号令可以引起物价之变动,因而主张“不求于万民而籍于号令”,即通过号令改变商品之轻重关系,人为地造成物价之剧烈波动,大作其投机生意以获取最大之利润。   国有十年之蓄〔一〕而民不足于食,皆以其技能望君之禄也。君有山海之金而民不足于用,是皆以其事业交接于君上也〔二〕。故人君挟其食,守其用,据有余而制不足〔三〕,故民无不累于上也〔四〕。五谷食米,民之司命也〔五〕。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六〕。故善者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七〕,故民力可得而尽也〔八〕。 〔一〕 元材案:“国有十年之蓄” 一语又见《事语篇》及《轻重乙篇》,解已见《事语篇》。此句上,《通典.食货》十二引有“管子曰:‘夫富能夺,贫能予,乃可以为天下。’”三句。并有尹注云:“富者能夺抑其利,贫者能赡恤其乏,乃可为君。 ”此句下亦有尹注云:“用之蓄积常余十年。”今本皆脱,宜据补。又案“夫富能夺”三句,又见《揆度篇》,但无尹注。 〔二〕 元材案:以上四句又见《轻重乙篇》。惟《乙篇》“年”作“岁”。“而民不足于食”作“而民食不足者”。“技能”作“事业”。“金 ”作“财”。“而民不足于用”作“而民用不足者”。 “君上”作“上者”。而意义则同。“皆以其技能望君之禄”,元本、朱本“皆”上有“是”字,与下文一例,当从之。“民不足于用”,宋本“足”作“罪”,误。“食”指五谷食米。“用”指黄金刀币。“
技”即《山权数篇》“有官五技” 之技。“能”即同篇“能皆已官”及《山至数篇》“何不官百能”、《揆度篇》“能为司马,能治田土,能为官”、《国准篇》“官能以备物”之能。技能连用,盖包括七能五技六家(见《山权数》)、百官、百工及其他凡有一能一技之长者而言。事业即职业。禄即俸禄。交接犹云交换。
〔三〕 元材案:挟者持也,即守之义。据亦守也。制谓控制。“有余”承上“国有十年之蓄”及“君有山海之金”而言。“不足”承上“民不足于食”及“民不足于用”而言。“据有余而制不足”,谓政府以其有余之粮食与货币,控制粮食货币不足之人民,使其听命于政府,为政府所使用也。《盐铁论.错币篇》云:“故人主积其食,守其用,制其有余,调其不足。”文义与此稍异。此因“国有十年之蓄,君有山海之金”,有余在政府手中,故谓之“挟”。彼则“物有所并,谷有所藏”,而“民有相妨之富”,有余在富商蓄贾手中,故应制而调之也。 〔四〕 王念孙云:“《通典.食货》十二引此,‘累’作‘系’。又引尹注云:‘食者民之司命。言人君惟能以食制其事,所以民无不系于号令。’今本‘系’作‘累’,又全脱尹注。”于省吾云: “按类书每臆改古籍,不可为据。累本有系义,不必改为系。《礼记.儒行》‘不累长上’,注:‘累犹系也。’下云:‘列陈系累获虏’,系累连语,累亦系也。 ”元材案:于说是也。此“累”字与《轻重乙篇》“若此则民疾作而为上虏矣”之“虏”字及《轻重甲篇》“ 然则是大臣执于朝而列陈之士执于赏也”之“执”字,乃本书作者特用术语。累即下文“系累”及《孟子.梁惠王篇》“系累其妻子”之累。虏即下文“获虏”及《汉书.樊哙传.注》“生得曰虏”之虏。执即《周书》 “予其执拘以归于周”之执。均当作俘虏讲。此盖言人民之所以愿意竭尽其技能,努力于事业者,徒以粮食与货币皆掌握在政府手中,而彼则无之。故不得不以此作为交换条件,以为向政府取得其所需要之粮食及货币之惟一手段。故着者认为只要政府能将大量之粮食及货币掌握在自己手中,勿使为富商蓄贾所挟所守,经常保持政府有余而人民不足之不均衡状态,则据有余而制不足,人民虽欲不为我使,不为我用,亦不可得矣。《事语篇》云:“非有积蓄,不可以用人,非有积财,无以劝下。”义与此合。 〔五〕 元材案:此二语又分见于《山权数》、《揆度》、及《轻重乙》等篇。惟“五谷食米”,《山权数篇》作“谷”,《揆度篇》作“五谷” ,《轻重乙篇》作“五谷粟米”,字句各有异同。郭沫若谓“食”当为“粟”者非。司命,星名。《史记.天官书》:“文昌六星,四曰司命。”《楚辞.九歌》有《大司命》、《少司命》二篇。五臣注:“司命主知生死,辅天行化,诛恶护善也。”此谓五谷食米者人得之则生,失之则死,生死之权全系于五谷食米之有无,故喻之为司命。言其所关甚大,犹今人之言生命线矣。 〔六〕 元材案:通施即通货。《轻重乙篇》云:“黄金刀布者,民之通货也。”可证。此亦汉人通用术语。《盐铁论.错币篇》大夫云:“交币通施,民事不及,物有所并也。”文学云:“故王者外不障海泽以便民用,内不禁刀币以通民施。”谓之“通施”者:《诗.周南》“施于中谷”,传云:“施,移也。”言得此则有无可以互相交通移易也。故《轻重甲篇》迳作“通移”。本书作者认为货币之职能不仅是流通手段,而且是流通之渠道。亦即货物流通以全社会范围看来不能不有之一定通行渠道。而此种渠道必须通过货币始能体现。离开渠道,货物流通便无法进行。马克思所谓“贮藏货币表现为流通中的货币的引水渠与泄水沟”(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五年第一版第九十一页)者也。《揆度篇》云:“刀布者沟渎也。”义与此同。 〔七〕 元材案:“执”即掌握。御即控制。“执其通施”犹言“守其用”。“御其司命” 犹言“挟其食”。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者,谓政府应将货币之铸造及发行权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然后以所铸造及发行之货币,运用贱买贵卖之轻重筴收购大量之粮食而独占之。《山权数篇》所谓:“梁山之阳綪□夜石之币天下无有。管子曰:以守国谷。岁守一分以行五年,国谷之重什倍异日。”《山至数篇》所谓:“吾国岁非凶也,以币藏之,故国谷倍重。”《国准篇》所谓: “立施以守五谷。”皆其例也。 〔八〕 元材案:“故民力可得而尽 ”者,包括上文“以技能望君之禄”与“以事业交接于君上”之各种人民而言。粮食既皆为政府所独占,则人民为求得粮食之满足起见,除竭尽其技能,努力于事业外,别无他道。故《山至数篇》云:“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币。以币准谷而授禄。故国谷斯在上,谷贾什倍。农夫夜寝早起,不待见使,五谷什倍。士半禄而死君,农夫夜寝早起,力作而无止。”又曰:“彼谷七藏于上,三游于下。谋士尽其虑,智士尽其知,勇士尽其死。”以“农夫”与“士”以及“谋士”“智士”“勇士 ”并举,与此正合。张佩纶谓“‘民力可得而尽’犹‘ 尽力沟洫’之意,非竭民之财力”,则专指“农民”而言,失其义矣。   夫民者信亲而死利〔一〕,海内皆然。民予则喜,夺则怒,民情皆然。先王知其然,故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二〕。故民爱可洽于上也〔三〕。租籍者所以强求也。租税者所虑而请也〔四〕。王霸〔
五〕之君去其所以强求,废其所虑而请,故天下乐从也。
〔一〕 元材案:亲,爱也。信亲,信其爱己之人。即《孟子.离娄篇》所谓“爱人者人恒爱之”之意。死利者,《史记.货殖传》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利之所在,人必趋之,虽死不避,故曰死利。犹言“鸟为食亡,人为财死”也。《揆度篇》云:“币重则民死利。”《盐铁论.错币篇》云:“上好货则下死利。”又《毁学篇》云:“贪夫死利。”义与此同。 〔二〕 元材案:以上六句,又见《轻重乙篇》。“故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者,谓政府制定财政经济政策,必须建立在使人民不易觉察之基础上,表面上是对人民有所赐予,而实质上则是夺之于无形。尹注所谓“民(原误‘民’为‘与’,据张佩纶校改)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者是也。 〔三〕 孙星衍云:“按《通典》十二引‘民爱’作‘民忧’。此‘
爱’字误。”元材案:上文言“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正是“民予则喜”之事,此处何得以“民忧”承之?仍以作“爱”为是。洽即《书.大禹谟》“好生之德,洽于民心”之洽。正义:“洽谓沾渍优渥。‘洽于民心’,言润泽多也。”此言“民爱可洽于上”,特倒言之耳。尹注训“洽”为“通”者非。
〔四〕 尹注云:“在工商曰租籍,在农曰租税。虑犹计也。请,求也。”猪饲彦博云:“ 《轻重乙》曰‘租籍者君之所宜得也。正籍者君之所强求也。’‘租籍’当从彼作‘正籍’。正、征同。”洪颐楫、丁士涵、郭沫若说同。元材案:尹说谬甚。猪饲说亦未为得。本书各篇同文异字之处甚多。前辈学者常用据彼改此之法,断定某处某字宜依某处某字校改。此实不明本书体例之尤者。事实上此种同文异字,正是后篇作者对前篇所用字之翻译,亦可以说是用更通俗之字或作者所在地之方言以代替前篇不易懂之字。兹特略举数例加以说明。(
1)本篇及《海王篇》“吾子”,《地数篇》作婴儿。可见吾子即婴儿。(2)《海王篇》“食盐”,《地数篇》作“咶盐”。咶即食之另一说法。《汉书.吴王濞传》“□糠及米”,师古注曰:“ □古□字。□,用舌食也。盖以犬为喻也。音食尔反。 ”《史记》作□。疑咶、□、□、□皆食字之各地方言。(3)《海王篇》“若其事立”,《轻重乙篇》“若 ”皆作“然后”。(4)《地数》、《揆度》两篇“禺氏边山”,《轻重乙篇》作“禺氏旁山”,旁即边也。(5)《国蓄篇》“耕田发草”,《轻重甲篇》作“耕发草土”,《轻重丁篇》则作“垦田发务”。务即蓩,毒草也。说见《丁篇》。(6)《
地数篇》“守圉之本”,《轻重甲篇》作“守圉之国”。又《地数篇》“夫齐衢处之本” 一节中数“本”字,《轻重乙篇》皆作“国”字。知本字亦有作国字讲者。(7)《海王篇》“升加分彊”,《地数篇》作“升加分耗”。猪饲彦博云:“彊当作镪,钱也。”彊、耗皆钱之又一名词。(8)《揆度篇》 “当壮者”,《轻重戊篇》作“丁壮者”。当即丁也。(9)本篇“通施”,《轻重甲篇》作“通移”,《轻重乙篇》则作“通货”。《史记.夏、殷、周本纪》载三代事,所引《尚书》,多与今本《尚书》不同,皆司马迁用汉人口语所翻译,而非司马迁所见《尚书》又另有所谓秘本。如果据史改书,或据书改史,便成为天下之最大笑话矣。细绎此处“租籍”“租税”,与《轻重乙篇》“正籍”“租籍”间之关系,亦是两篇作者所用术语之不同,而不是谁错谁正之问题。最足注意者,即两篇文字中对于“废”字之用法。废字在本篇及《乘马数篇》“如废方于地”之废字皆作“置立”讲。但在《轻重乙篇》则又作为“废弃”讲。猪饲彦博谓“
废当作敛,《轻重乙》曰:‘亡君废其所宜得而敛其所强求’,正与此反”,郭沫若谓“ 废当为发,言平发其岁入以利民”者皆非。至本篇所谓 “租籍”(《乙篇》谓之“正籍”),乃指“以室庑籍 ”等诸籍而言。所谓“租税”(《乙篇》谓之“租籍” )则指所谓“官山海”“官天财”及其他通过轻重之筴而获得之各种专卖事业的赢利而言。前者或为“毁成” ,或为“伐生”,或为“止生”,或为“禁耕”,或为 “离情”,或为“养赢”,皆是一种强制收入,所谓“ 见夺之理”者。故曰“所以强求”。后者则如《海王篇》之“正盐筴”,与本篇之“藉于食”,则“举臂胜事无不服籍者”,“虽百倍归于上而人亦无以避之”,所谓“见予之形”也。故曰“所虑而请”。“所虑而请” 者,谓此乃人人心意中之所欲而求之不得者。《乙篇》谓之“
君之所宜得”,乃从政府方面立言,然其意义则一而已。
〔五〕 元材案:“王霸”,《通典》作“五霸”,非。本书“王霸”连称之例甚多,与此正同。   利出于一孔者〔一〕,其国无敌。出二孔者其兵不诎〔二〕。出三孔者不可以举兵。出四孔者其国必亡〔三〕。先王知其然,故塞民之养〔四〕,隘其利途〔五〕。故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六〕。故民之戴上如日月,亲君若父母。 〔一〕 尹注云:“凡言利者不必货利,庆赏威刑皆是。”安井衡云:“孔,穴也。犹言门。出于一孔,专出于君也。二孔,君与相也。三孔四孔,则分出于臣民矣。”元材案:本书言利字之处不一而足,仅本篇即十五见,大抵皆指经济利益而言。此处尤与庆赏威刑无关。尹说失之。利孔犹言利门,安井说是也。利出一孔,谓利益从一条渠道流出,此处引申为经济利益,应完全由封建国家统一掌握,例如上言国家“ 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即利出一孔之具体运用矣。 〔二〕 许维遹云:“‘不’当为‘ 半’。‘其兵半诎’,犹言其兵半数力诎,半数未力诎。”元材案:此说非是。尹注云:“诎与屈同。屈,穷也。”其兵不诎,谓虽不胜,但亦不至为敌所屈。 〔三〕 元材案:此数语商、韩书亦有之。《商君书.靳令篇》云:“利出一空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国半利。利出十空者其国不守。”又《弱民篇》云:“利出一孔则国多物。出十孔则国少物。守一者治,守十者乱。”又《韩非子.饰令篇》亦云:“ 利出一空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其兵半用。利出十空者民不守。”字句与此皆大同小异,而其意义则有别。商、韩所谓“利出一空”者,盖欲壹民于农战。乃从政治军事上立言者也。此则谓一切天财地利及其他由贱买贵卖而得之各种奇入旁利均应由国家独占之,不使人民自由经营。乃从财政经济上立言。盖即所谓国家垄断经济政策者也。至《新唐书.儒学传.柳冲传》载柳芳之论《姓系录》及《通典.选举》六载礼部员外郎沈既济之议选举,亦皆引本篇此文为据,则尤与原旨无涉矣。 〔四〕 尹注云:“养,利也。羊向反。”何如璋云:“塞犹充也。塞其养,民乃足。隘其途,利乃一。”张佩纶云:“养读如字。《诗》‘遵养时晦’《毛传》:‘养,取也。’”元材案:“养”当为“
羡”字之讹也。《盐铁论.错币篇》大夫云:“禁溢羡,厄利途。”“禁”与“塞”同义。厄即阨,与隘通。本篇上下文语意,与《错币篇》相同者不一而足,则此二语亦当与彼有其互相沿袭之关系。然则塞民之羡,即禁民溢羡之意矣。闻一多说与予同。
〔五〕 元材案:隘即《揆度篇》“ 乘天势以隘制天下”之隘。上引《盐铁论.错币篇》作 “厄”。厄即阨,与隘通。限制、阻止之意。“塞民之羡,隘其利途”者,盖紧承上文“利出一孔”一段而言。谓利出多门,为害既如此其大,则政府唯有由国家垄断一切利权,以免为富商蓄贾所乘而已。 〔六〕 元材案:此言予夺贫富之权,均应由国家掌握。即《揆度篇》所谓“夫富能夺,贫能予,乃可以为天下”之意。《尹文子.下篇》云:“ 故古之为国者,无使民自贫富,贫富皆由于君,则君专所制,民知所归矣。”又《商君书.说民篇》云:“治国之本,贵令贫者富,富者贫。贫者富,富者贫,国强。”义与此同。又案《史记.货殖列传》亦以贫富予夺四字并举,与此处及《揆度篇》相同。然而两者之意义则完全相反。《货殖传》以自由竞争为主,故认为人民之或贫或富,应由各个人自己负责,而以各个人能力之巧拙为其决定之主要因素,并无任何人可以予之夺之。故曰:“贫富之道,莫之夺予。”“巧者有余,拙者不足。”本书着者则主张应由政府实行国家独占之经济政策,以政府之予夺为调治社会上贫富之唯一原动力。故曰:“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 盖司马迁乃自由主义经济学派之代表人物,其在财政经济上之意见,着重在于为新兴地主阶级──“当世千里之中贤人所以富者”──服务。故力主自由放任,力主 “以末致财,用本守之”,力主“为权利以成富”,力主“
故善者因之,……最下者与之争” 。而本书着者则代表干涉主义经济学派,其在财政经济上之意见,着重在为封建地主阶级统治者服务,着重在通过所谓轻重之筴,以充实封建国家之财政收入。故力主干涉主义,力主“挟其食,守其用,据有余而制不足 ”。力主“善者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力主“塞民之羡,阨其利途”。力主“为笼以守民”。力主“散积聚,钧羡不足,分并财利而调民事”。换言之,即司马迁之所谓“善者”,适为本书着者之所谓“最下者”,而司马迁之所谓“最下者”,又适为本书着者之所谓“善者”。此种经济思想上之大分野,最可注意。如果认为表现在《货殖传》中的思想,是司马迁对汉武帝、桑弘羊的经济政策所持的不同政见,则本书着者乃是完全站在捍卫汉武帝、桑弘羊经济政策的立场上对司马迁的不同政见所给予的针锋相对的有力批判。然则本书之成,不得在《史记》以前,此又其一证矣。  
  凡将为国,不通于轻重〔一〕,不可为笼〔二〕以守民。不能调通民利,不可以语制为大治〔三〕。是故万乘之国必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必有千金之贾。然者何也?国多失利,则臣不尽其忠,士不尽其死矣〔四〕。岁有凶穣,故谷有贵贱。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然而人君不能治,故使蓄贾游市,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五〕。分地若一,强者能守。分财若一,智者能收〔六〕。智者有什倍人之功〔
七〕,愚者有不赓本〔八〕之事。然而人君不能调,故民有相百倍之生也〔九〕。夫民富则不可以禄使也,贫则不可以威罚也〔一0〕。法令之不行,万民之不治,贫富之不齐也。且君引錣〔一一〕量用,耕田发草,上得其数矣〔一二〕。民人所食,人有若干步亩之数矣。计本量委则足矣〔一三〕。然而民有饥饿不食者,何也?谷有所藏也〔一四〕。人君铸钱立币〔一五〕,民庶之通施〔一六〕也,人有若干百千之数矣〔一七〕。然而人事〔一八〕不及、用不足者何也?利有所并藏也〔一九〕。然则人君非能散积聚,钧羡不足〔二0〕,分并财利〔二一〕而调民事也,则君虽强本趣耕〔二二〕,而自〔二三〕为铸币而无已,乃今使民下相役耳。恶能以为治乎〔二四〕?
〔一〕 元材案:“不通于轻重”一语,又见《山至数篇》。又《山权数篇》云“君通于轻重之数”,《轻重乙篇》云“通于轻重高下之数”,《史记.平准书》云“通于轻重之权”,可见“不通于轻重”,即“不通于轻重之数”或“不通于轻重之权”之意。 〔二〕 孙星衍云:“案《通典.食货》十二引此,无‘为笼’二字。‘民’作‘人’。” 吴汝纶点勘本,即依《通典》校删。元材案:“笼”字,乃汉代理财家特用术语。其意义及其重要,予在《巨(筴)乘马篇》已详论之。此处“为笼”二字必不可删。 〔三〕 元材案:“调通民利”,即下文“散积聚,钧羡不足,分并财利而调民事”之意。 “语制”,讲求法制。“大治”一词,又分见《揆度篇》及《管子.任法篇》。惟本书所谓“大治”,与《任法篇》所谓“大治”,内容又大有不同。《任法篇》云:“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其意以为只要全国上下皆能遵守国家法制,即可达到大治之目的。至于如何始能使全国上下遵守法制,仅提出“
爱人不私赏,恶人不私罚,置仪设法,以度是断”等就法论法的抽象标准,换言之,只要统治者能一切按照法制行事,即为已足。本书着者则从经济政策的角度出发,认为“法令之不行,万民之不治,皆是“贫富之不齐”的结果,因而提出如果不能调通民利,使人民贫富不致过分悬殊,则所谓“大治”,不过是一句空话。此乃本书着者对《
任法篇》法治思想之继承与改造。而本书与《管子》其它各篇成书年代之先后,亦可于此窥见之矣。又案:“不能调通民利”二语,《揆度篇》作“不能调民利者不可以为大治”,无“通”字及“语制”二字。然意义则全同。
〔四〕 元材案:此紧承上文“不通于轻重,不可为笼以守民”二句而言。“万乘之国”四句又见《轻重甲篇》。国多失利,谓政府不能实行国家垄断政策,不能为笼以守民,故为商贾所乘,而国利遂多所散失。此如汉代富商大贾,在武帝时,则有东郭咸阳齐之大煮盐,孔仅南阳大冶(《史记.平准书》)及 “当世千里之中贤人所以富者”,蜀卓氏、程郑氏、宛孔氏、齐刁间、周师史、宣曲任氏、桥姚、无盐氏、关中田啬、田兰,韦家栗氏、安陵杜氏、杜杜氏等,或则 “致产累千金”,或则“起富数千万”(《史记.货殖传》)。在成、哀、王莽时,又有“成都罗褒,赀至钜万,临灾姚伟,赀五千万”。“
雒阳张长叔、薛子仲訾亦十千万” 。及“京师富人杜陵樊嘉、茂陵挚纲、平陵如氏苴氏、长安丹平王君房、豉樊少翁、王孙大卿为天下高赀。樊嘉五千万,其余皆钜万矣”(《汉书.货殖传》)凡此皆《史记.平准书》所谓“而富商大贾或滞财役贫,转毂百数,废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给,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黎民重困”者。故“国有万金之贾”,即可作为国家散失万金之说明。“国有千金之贾”,即可作为国家散失千金之说明。“臣”指公卿大夫及百官言。“士”指战士言。《轻重甲篇》云:“故轩冕立于朝,爵禄不随,臣不为忠。中军行战,委予之赏不随,士不死其列陈。然则是大臣执于朝,而列陈之士执于赏也。”亦以“臣”与“士”、“大臣”与“列陈之士”互为对文。盖国利既尽入商贾之手,政府财政必感困绌,而禄赏之费无由支付。故百官战士皆不肯尽忠尽死也。又案此以国有富商大贾为“国多失利”之结果。与《轻重甲篇》以国多富商大贾为“中一国而二君之正”之正原作二王,误。依《丁篇》校改。皆是着者主张排斥富商蓄贾之具体表现。唐庆增不察前后文义与全书宗旨,乃断章取义,举此“万乘之国必有万金之贾 ”数语,谓即管子重商之证(见所着《中国经济思想史》第六篇第二章二二三页),胡寄窗亦以为是管子重视贸易之证(见所着《中国经济思想史》上册第十章三四九页),失之远矣。
〔五〕 元材案:自“岁有凶穣”至 “而物利之不平也”,紧承上文“不能调通民利,不可以语制为大治”二句而言。“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 。《通典.食货》十二引此文注云:“上令急于求米则民重米,缓于求米则民轻米。所缓则贱,所急则贵。” 贵原误作遗,以意改。其说是也。“缓急”,《地数篇》作“徐疾”。徐疾,缓急,皆指国家征收期限有宽有紧而言。“不能治”《汉书.食货志》引作“
不能理”,理亦治也。蓄贾,《食货志》作“畜贾”。颜师古注云:“畜读曰蓄。蓄贾谓贾人之多蓄积者。”“乘民之不给”,颜师古注云:“ 给,足也。”《食货志》晁错请贵粟疏云:“而商贾… …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与此语意略同。又《管子.七臣七主篇》云:“彼时有春秋,岁有败凶,政有缓急。政有缓急,故物有轻重。岁有败凶,故民有羡原误作义,依王念孙校改。不足。时有春秋,故谷有贵贱。而上不调淫,尹注:“淫,过也。谓谷物过于贵贱,则上当收散以调之。此之不为,故游商得什佰之赢以弃其本也。”张佩纶云:“‘淫’疑是‘准’之误。《轻重篇》屡见。”元材案:“
淫”当作“治”。《国蓄篇》“然而人君不能治”,又曰“然而人君不能调”,当即据此而分言之。故游商得以什佰其本也。百姓之不田,贫富之不訾,皆用此作。城郭不守,兵士不用,皆道此始。 ”与此文大同小异。
〔六〕 元材案:“分地若一”四句,《盐铁论.贫富篇》作“故分土若一,贤者能守之。分财若一,智者能筹之。”又《管子.侈靡篇》云:“ 强者能守之,智者能收之。”《史记.货殖传》亦云: “巧者有余,拙者不足。”盖皆指个人而言。与《地数篇》“能者有余,拙者不足”之指封建统治者而言者不同。 〔七〕 甘乃光云:“什倍人之功,即以一取什之意。” 〔八〕 尹注云:“赓,偿也。”梁启超云:“不赓本,赓犹续也。谓资本不能回复循环也。”元材案:赓同更。《史记.平准书》:“
悉巴蜀租赋不足以更之。”《集解》引韦昭曰:“更,续也。或曰:更,偿也。”是也。赓又同庚。《礼记.檀弓》:“请庚之。”郑注:“庚,偿也。”是也。《山国轨篇》云:“直币而庚之。” 又曰:“请以谷视市●而庚之。”即皆作“庚”。“不赓本”,犹今俗言“
不□本”,“不顾本”也。
〔九〕 丁士涵云:“当作‘故民利有百倍之失’。上文云:‘然而人君不能治,故使蓄贾游市,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此言智者之多取利,以致愚者之不偿本,故民利有百倍之失矣。下文曰‘夫民利之时失而物利之不平也’,是其证。今文‘利’误 ‘相’,又倒置‘
有’字下。‘失’又误‘生’。遂不可读矣。”元材案:《山权数篇》云:“而民失生矣。”彼“生”字与此“生”字,皆当作产业讲。《诗.邶风.北风》“既生既育”,《笺》云:“生,谓财业也。”又《史记.平准书》云:“皆致生累千金。”《汉书.食货志》“生”作“产”,即其证。“民有相百倍之生”,谓贫富相隔百倍,即下文“物利不平”之意。此四句《盐铁论.错币篇》作“智者有百人之功,愚者有不更本之事。人君不调,民有相妨之富也。”“赓 ”作“
更”,“生”作“富”,义实相通。丁说失之。
〔一0〕元材案:“民富则不可以禄使也”云云,《盐铁论.错币篇》作“民太富则不可以禄使也,太强则不可以威罚也。”“太强”似是“太贫 ”之讹。《管子.侈靡篇》云:“甚富不可使,甚贫不知耻。”亦以贫富互为对文。盖民太富则百事自足,无求于君。《轻重乙篇》云:“家足其所者,不从圣人。 ”此民富不可以禄使之说也。至人民生活不安定,最低限度之物质生活亦不能令其满足,则无以服从政府命令,政府亦无法使用之。《管子.治国篇》云:“民贫则难治也。”《侈靡篇》云:“足其所欲,赡其所愿,则能用之耳。今使衣皮而冠角,食野菜,饮野水,孰能用之?”此民贫不可以罚威之说也。贫富不齐之害盖如此。故着者力主应由政府从根本上以所谓轻重之筴调而治之。 〔一一〕尹注云:“錣,筹也。丁劣反。”元材案:此段文字,共分两节,一节言谷,一节言钱。“计本量委”是对谷而言。疑“引錣量用”句当在“民庶之通施也”句下,乃对钱而言。计谷数时用“ 计本量委”,计钱数时用“引錣量用”。钱谷分言,界限极为明显。若如今本,将此语置于“耕田发草”之上,便不仅与“计本量委”句相重复,而且“量用”二字亦与“民人所食”不相衔接矣。錣即《淮南.道应篇》 “白公胜罢朝而立,倒杖策,錣上贯颐”之錣。高注: “策,马捶,端有针以刺马,谓之錣。倒杖策,故錣贯颐也。”是錣即策马之捶。以策计数,乃汉人通俗。《汉书.石广传》:“广为太仆。御出,上问‘车中几马 ’?广以策数马毕,举手曰:‘六马。’”“
引錣量用”,犹言以策数钱。尹训錣为筹,筹有筹策之义。亦可通。
〔一二〕猪饲彦博云:“‘土’一作 ‘上’。《轻重甲》作‘躬犁垦田,耕发草土,得其谷矣’。未详孰是”。郭沫若云:“‘上’当为‘土’。 ‘草土’连文,本书习见。‘数’当为‘谷’,《轻重甲篇》文可证,当据改”。元材案:“数”当为“谷” ,郭说是也。惟“
上”字不必改。《轻重甲》下文云:“强本趣耕,发草立币而无止。”“草”下亦无“土 ”字。仍以作“上”字下属为宜。
〔一三〕尹注云:“委,积也。”安井衡云:“本,谓田所生。委,末也,谓人所食。言一人食若干步亩所生之粟,自有定数。计田所生之本,量人所食之末,则其用自足矣。”姚永概云:“‘委’读如《
礼记》‘或原也,或委也’之委。本、委相对。尹注非。”元材案:《汉书.食货志.注》引李奇云:“委,积也。”王先谦《补注》云:“上得民所食若干步亩之数,则可计本而量其积。”仍以尹说为是。计本量委,谓计算生产,估量贮存。
〔一四〕尹注云:“言一国之内耕垦之数,君悉知之。凡人计口授田,家族多少,足以自给。而人乏于食者,谓豪富之家收藏其谷故。”《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云:“言富人多藏谷,故令贫者食不足也。”元材案:颜说是也。藏即囤积。尹注言“计口授田”,与此处无关。 〔一五〕王念孙云:“‘人君’当为 ‘今君’。此与上文‘且君引錣量用’云云,皆是指桓公而言。非泛言人君也。今作‘人君’者,涉上下文‘ 人君’而误。《通典.食货》八所引亦误。《轻重甲篇》正作‘今君铸钱立币’。”元材案:此说非也。本篇与《轻重甲篇》体例不同。《甲篇》系用桓公、管子互相问答,故曰“今君”云云。本篇则为泛论性质,不专指任何一个国君,故曰“人君”。且本篇前后“人君” 二字连用者计十二见,“君”字单用者计十九见,皆是泛言“人君”,文义甚明。若改为“今君”,则其余亦当同时改动而后可矣。又案“立币”一词,在本书凡六见。(除此处外,《山国轨》、《山权数》、《山至数》、《国准》各一见,《轻重甲》二见。)皆指铸造钱币而言。本文下文即有“铸币”,可以为证。又本书言 “立币”,皆与“人君”二字紧相连接。可知在着者心目中,货币铸造之权,皆应由封建国家统治者实行垄断。所谓“善者执其通施”,不仅掌握货币发行之权而已。 〔一六〕元材案:“通施”,《轻重甲》作“通移”,《轻重乙》作“通货”。解已见上。 〔一七〕王念孙云:“‘若干’二字涉上文‘人有若干步亩之数’而衍。上文‘步亩之数’ 无定,故言‘若干’。此既云‘人有百十之数’(旧本 ‘十’误作‘千’,据《轻重甲》及《通典》引改),则不得更言‘若干’矣。”颜昌峣云:“王说误。此‘ 若干百千之数’与上文‘若干步亩之数’同为无定之词。‘若干’二字非衍文。‘百千’盖成数名,犹言若干百若干千也”。元材案:颜说是也。若干百千即几百几千。《通典.食货》八引作“人有若干百十之数”,“ 十”是“千”之误。 〔一八〕尹注云:“民事谓常费也,言人之所有多少,各随其分而自足。君上不能调均其事,则豪富并藏财货,专擅其利。是故人常费不给以致匮乏。”元材案:据此,则“人事”当作“民事”,乃唐人避讳而未改正者。《盐铁论.错币篇》即作“民事” 。“及”与“给”同。 〔一九〕王念孙云:“藏字衍。并与屏同。屏即藏也。上言‘谷有所藏’,此言‘利有所并 ’,互文耳。《汉书.食货志》引正作‘利有所并也’ 。《轻重甲篇》曰:‘有饿馁于衢闾者何也?谷有所藏也。’又曰:‘民有卖子者何也?财有所并也。’则‘ 并’下并无‘藏’字明矣。”元材案:《盐铁论.错币篇》大夫云:“交币通施,民事不及,物有所并也。计本量委,民有饥者,谷有所藏也。”亦是“并”“藏” 两字分用。王说得之。 〔二0〕尹注云:“羡,余也。”梁启超云:“‘钧’同‘均’。” 〔二一〕猪饲彦博云:“《轻重甲篇》无‘利’字,是。”张佩纶说同。郭沫若云:“‘利 ’当为‘制’(古作●),属下读,即‘制而调民事也 ’为句。”元材案:猪饲说是。 〔二二〕尹注云:“本谓务农。趣读为促。” 〔二三〕吴志忠云:“‘自’疑‘日 ’字误。” 〔二四〕尹注云:“言人君不能权其利门,制其轻重,虽铸币无限极而与人,徒使豪富侵夺贫弱,终不能致理也。恶音乌。”元材案:“
乃今”犹言“今乃”。“下相役” ,即《山权数篇》之“下阴相隶”。隶即役。谓贫弱之人为豪富所奴役。以上承“分地若一,分财若一”一段而申论人君不能调之害。
  岁适美〔一〕,则市粜无予〔二〕而狗彘食人食〔三〕。岁适凶,则市籴釜十繦〔四〕而道有饿民。然则岂壤力〔五〕固不足而食固不赡也哉?夫往岁之粜贱,狗彘食人食,故来岁之民不足也。物适贱,则半力而无予,民事不偿其本〔六〕。物适贵,则什倍而不可得,民失其用〔七〕。然则岂财物固寡而本委不足也哉?夫民利之时失而物利之不平也〔八〕。故善者委施〔九〕于民之所不足,操事于民之所有余〔一0〕。夫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敛积之以轻,散行之以重。故君必有什倍之利,而财之●可得而平也〔一一〕。 〔一〕 元材案:《史记.货殖传》云:“大阴在卯穣,明岁衰恶。至午旱,明岁美。至酉穣,明岁衰恶。至子大旱,明岁美。有水。至卯积着率岁倍。”以衰恶、穣、美分别为言。如衰恶为凶年,穣为丰年,则美当为大有年。犹《孟子.滕文公篇》之言 “乐岁”矣。 〔二〕 俞樾云:“按《方言》:‘ 予,雠也。’此予当训为雠。雠即售字。《说文新附》:‘售,卖去手也。’《诗.抑篇.笺》:‘
物善则其售价贵。’《释文》云: ‘售本作雠。’盖古无售字,即以雠为之。此文‘无予 ’即‘无售’也。犹《诗》云‘贾用不售’矣。下文云:‘谷贱则以币予食,布帛贱则以币予衣。’言谷贱则以币售食,布帛贱则以币售衣也。两予字亦当训雠。” 元材案:俞说是也。市粜无予,谓价虽贱亦无法售出。
〔三〕 元材案:“狗彘食人食”及下文“道有饿民”,皆出自《孟子.梁惠王篇》。 〔四〕 元材案:繦谓钱贯,解见《海王篇》及本篇下文。 〔五〕 闻一多云:“‘力’字涉下文‘半力’而衍。”元材案:“
壤力”即“地力”,“力”字非衍文。《史记.货殖传》“李悝尽地力之教”。地力即土地之生产力。闻氏说非。
〔六〕 猪饲彦博云:“‘半力而无予’,谓物价适贱,仅偿工人勤力之半而无人买取之也。”何如璋云:“半力二句,言谷价祗抵功力之半,不足偿其本也。”张佩纶云:“力犹勤也。半力而无予,言得价仅及其力之半,斯不偿其本矣。半、倍对文。” 元材案:三氏说皆是也。力即《乘马数篇》“此齐力而功地田筴相员”,《事语篇》“
力归于府”及《揆度篇》“其人力同而宫室美者良萌也,力作者也”之力。犹今人之言劳动力也。半力谓物价太低,不及生产时所费劳力之半。此乃吾国古代用劳动力计算物价之最早文献。本义自明。俞樾以“半力”为“半分”之误,吴汝纶以“半力” 为“半价”之误,尹桐阳以“力同扐,数之奇余也,半扐者谓半价或仅得实价之零数”,郭沫若以“半力”为 “半分”即“四分之一”,于省吾以“半力”为“半刀 ”之误者均非。
〔七〕 元材案:以上两“物”字均指万物财物而言,即手工业产品。民事不偿其本,指生产者言。民失其用,指消费者言。谓价贱则对生产者不利,价贵则对消费者不利也。 〔八〕 元材案:以上承“岁有凶穣,谷有贵贱”一段而申论“人君不能治”之害。“民利之时失”云云,谓政府未能利用万物高下之时,以贱买贵卖之术调通民利,而人民又不能自为之,遂致物利有如此巨大之差别也。盖一国之五谷财物,通丰凶而计之,原可截长补短,无有余不足之患。特以政府不能预为之谋,遂有此弊耳。《盐铁论.轻重篇》御史云:“今以天下之富,海内之财,百郡之贡,非特齐、楚之畜,赵、魏之库也,计委量入,虽急用之,宜无乏绝之时。顾大农等以术体躬稼,则(王先谦云:“则,法也”)后稷之烈。军四出而用不继。非天之财少也,用□石调均有无补不足亦非也。”意与此同。 〔九〕 元材案:委,积也。施即《左传》“旅有施舍”之施。注:“施,予恩惠。”《周礼》:“门关之委积,以施惠于民。”此以“
委施”连称,盖谓当人民不足时,政府应以平日之所委积者平价出售,以资救济。虽非无条件之赐予,然人民得此救济,既可以免除富商蓄贾之剥削,又能获得需要之满足,故曰委施也。
〔一0〕元材案:“操事”一词又见下文及《山权数篇》。《管子.法法篇》亦有“愚民操事于妄作”之语。犹言从事。 〔一一〕《汉书.食货志.注》引李奇曰:“民轻之时,为敛籴之。重之时,官为散也。” 何如璋云:“善通轻重者,因民有余则敛之以轻。因民不足,则散之以重。敛轻而积之,则轻者重。散重而行之,则重者轻。轻者重故君得其利。重者轻而财之●亦平。斯固上下交利之术也。”元材案:《汉书.食货志》所载贾谊《谏除盗铸钱令》云:“铜毕归于上。上挟铜积以御轻重。钱轻则以术敛之,重则以术散之,货物必平。……以临万货,以调盈虚,以收奇羡,则官富实而末民困。”与此内容殆全相同。所谓“敛之以轻”,即“钱轻则以术敛之”之义也。所谓“散之以重”,即 “重则以术散之”之义也。所谓“故君必有什倍之利” ,即“则官富实”之义也。所谓“财之●可得而平”,即“货物必平”之义也。不过本篇敛散之对象为五谷万物,而贾谊所论敛散之对象则为钱币,微有区别耳。● 字解已见《巨(筴)乘马篇》。财●即万物之平价。   凡轻重之大利,以重射轻,以贱泄平〔一〕。万物之满虚随财准平而不变。衡绝则重见〔二〕。人君知其然,故守之以准平〔三〕。使万室之都〔四〕必有万钟之藏,藏繦〔五〕千万。使千室之都必有千钟之藏,藏繦百万。春以奉〔六〕耕,夏以奉芸。耒耜械器钟穣〔
七〕粮食毕取赡于君。故大贾蓄家不得豪夺〔八〕吾民矣。然则何?君养其本谨也〔九〕。春赋以敛缯帛,夏贷以收秋实〔一0〕。是故民无废事,而国无失利也〔一一〕。
〔一〕 安井衡云:“物重,以我重射□国之轻。物轻,以我贱泄注于平价之地。所以调贵贱也。”何如璋云:“欲射其轻也,则敛之以重而轻者至。欲泄其重也,则散之以贱而贵者平。”陶鸿庆云: “轻重相剂,正取其平。以贱泄平,义难通矣。疑‘平 ’当作‘贵’。以重射轻,以贱泄贵,二句相互为文。下节云:‘夫物多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 亦以轻重贵贱对言。可证也。”元材案:安井及陶氏说非也。何氏说于义为近。此盖言民有余则轻之,轻则贱,政府宜稍高其价以收敛之,使归于上。如此者谓之“ 以重射轻”。计然所谓“贱取如珠玉”,白圭所谓“人弃我取”,《山至数篇》所谓“
以重藏轻”,桑弘羊所谓“贱则买之”是也。民不足则重之,重则贵,政府于此,又宜以曩所收敛之谷物,稍低其价而散之于民,使市场价格趋于平衡。如此者谓之“以贱泄平”。计然所谓“贵出如粪土”,白圭所谓“人取我与”,《山至数篇》所谓“ 五谷相靡而重去什三”,桑弘羊所谓“贵即卖之”是也。《揆度篇》云:“民重则君轻,民轻则君重。此乃财余以满不足之数也。”义与此同。
〔二〕 猪饲彦博云:“‘财’当作 ‘时’。”张佩纶说同。郭沫若云:“猪饲校改‘财’ 为‘时’,可从。然当以‘时’字断句。原文当读为‘ 万物之满虚随时,准平而不变,衡绝则重见’,‘而’ 亦犹则也。谓准平则物价稳定。猪饲以‘不变衡’为句,非是。”元材案:此当作“万物之满虚随财准平而不变”为句,“衡绝则重见”为句。满即有余,虚即不足也。准平即平准。此乃汉代理财家特用术语。《史记.平准书》“元封元年,桑弘羊请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物,名曰平准。”《盐铁论.本议篇》云:“开委府于京,以笼天下货物,贱即买,贵则卖,是以县官不失实,商贾无所贸利,故曰平准。”财准平者,指下文所谓“万钟千钟之藏”及“藏繦千万百万”而言,其性质与下引赵赞请置之“常平轻重本钱”,盖完全相同。以今语释之,即所谓“平准基金”者也。变者波动也,此谓万物有有余不足之时,因政府有充分之平准基金可以贱买贵卖,其价格必可不至发生甚大之波动。换言之,即政府有控制物价之能力,故不至于有过贵过贱之患。上文所谓“而财之●可得而平”,盖谓此也。“衡绝则重见”者言政府既有充分之平准基金,自可随时调均轻重,使其不至发生巨大波动。然若平时毫无准备,物贱不能高价收买,物贵不能减价出售,有如称物而无权,必将失其均衡。失其均衡,则畸轻畸重之形见矣。《揆度篇》所谓“
善为国者如金石之相举,重钧则金倾”,此之谓也。以上各说皆非。
〔三〕 元材案:上论“财准平”之理,此言实施“财准平”之法。准平即财准平。 〔四〕 元材案:“都”,《汉书.食货志》引作“邑”。 〔五〕 元材案:繦,《汉书.食货志.注》引孟康曰:“繦,钱贯也。”王先谦《汉书补注》引王鸣盛曰:“下文‘贾人缗钱’,颜亦云‘缗谓钱贯’。《通典.注》:‘缗者丝也,以贯钱。一贯千钱。《诗》云:“维丝伊缗。”’宋人亦以千钱为一贯。窃谓同一钱贯,而异其名,当有大小之别。缗既是千钱,则一繦当为百钱也。计万室之邑每室粟一钟。以李悝之言度之,可备四五人一月之食。每室钱千繦,为钱一万,可备籴谷种及买耒耜器械并馌饟之用。曰‘必有 ’,明其不可更少,实欲其厚于此数也。此万钟与藏繦皆人君所藏以赡民者。万钟以备散,藏繦以备敛也。” 今案王氏以一繦为百钱,只是臆测之词。说无佐证,似不可信。仍当以一繦千钱为合。上文“岁适凶,则市籴釜十繦而道有饿民”,一繦千钱,十繦万钱,极言其价之贵。《史记.平准书》云:“汉兴,接秦之弊……米石至万钱。”即“
市籴釜十繦”之实例矣。《通典.食货》十及《太平御览》八二三引,“繦”俱作“镪” 者非。说详《海王篇》“彊”字注。
〔六〕 《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奉,谓供事也。”犹言供应。 〔七〕 洪颐楫云:“‘钟饟’当为 ‘种饟’。《汉书.食货志》引此作‘种饟’。师古曰:‘种,五谷之种也。’《山国轨篇》尹注亦作‘种饟粮食’。”俞樾说同。元材案:此说是也。饟者,《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云:“与饷同。谓饷田之具也。 ” 〔八〕 元材案:《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云:“豪谓轻侮之也。字亦作‘●’。盖通用耳。”今案:《韵会》云:“豪,强也。”豪夺即强夺。犹言凭藉财势进行剥削掠夺。 〔九〕 元材案:“然则”当是“然者”之误。“然者何”,谓所以如此者何故也。上文云:“然者何也?”即其证。“养其本谨”即下文“守其本委谨”之意。戴望以“‘何’字即‘则’之误而衍者 ”。李哲明谓“‘君’当为‘□’,古‘以’字,形似而讹。‘本谨’当作‘本委’”。许维遹谓“‘君’疑 ‘若’之讹”。郭沫若谓“‘君’乃‘居’字之误。‘ 何居’犹何故也”。均非。 〔一0〕尹注云:“盖方春蚕家阙乏,而赋与之,约收其缯帛也。方夏农人阙乏,亦赋与之,约取其谷实也。”元材案:此“实”字与《
山国轨篇》“有实者皆勿左右”、 “秋十日不害敛实”,《山至数篇》“积实而骄上”、 “出实财”、“君实乡州藏焉”等“实”字皆指“五谷 ”而言。《国语.晋语》“而又受其实”,《注》:“ 实,谷也”,是也。
〔一一〕尹注云:“人之所乏,君悉与之,则豪商富人不得擅其利。”何如璋云:“赋者与也。春之所赋,夏敛其织。夏之所贷,秋收其实。故农不废耕芸之事,而国亦不失收敛之利也。《山国轨》‘ 谨置公币’两段,即是引申此文。参看自明。”元材案:“民无废事”,谓生产者能维持其再生产。“国无失利”,谓政府能独占高利贷之收入。又案:此节所论,与唐人赵赞所谓“常平轻重本钱”者对比研究意义当更易理解。《旧唐书.食货志》下,“建中三年九月,户部侍郎赵赞上言曰:‘伏以旧制置仓储粟,名曰常平。军兴以来,此事阙废。或因凶荒流散,饿死相食者不可胜纪。古者平准之法,使万室之邑必有万钟之藏,千室之邑必有千钟之藏。春以奉耕,夏以奉芸。虽有大贾富家不得豪夺吾人(民)者,谓能行轻重之法也。自陛下登极以来,许京城两市置常平官籴盐米。虽经频年少雨,米价不复腾贵,乃即日明验,实要推而广之。当军兴之时,与承平或异。事须兼储布泉以备时需。臣今商量,请于两都并江陵、东都、扬、汴、苏、洪等州府各置常平轻重本钱。上至百万贯,下至数十万贯,随其所宜,量定多少。准置斛斗疋缎丝麻等。候物贵则下价出卖,物贱则加价收籴。权其轻重以利疲人(民)。’从之。赞于是条奏诸道要都会之所皆置吏,因商人财货,计钱每贯税二十文。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十一税之,以充常平本。”其法盖全出于此。吴汝纶所谓“后世常平、青苗等法所本”者,此即其一例矣。   凡五谷者,万物之主〔一〕也。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两者为敌,则不俱平〔二〕。故人君御谷物之秩相胜〔三〕而操事于其不平之间。故万民无籍而国利归于君也。夫以室庑籍,谓之毁成。以六畜籍,谓之止生。以田亩籍,谓之禁耕。以正人籍,谓之离情。以正户籍,谓之养赢〔四〕。王者不可毕用,故五者遍行而不尽也〔五〕。故天子籍于币,诸侯籍于食〔六〕。中岁之谷,粜石十钱。大男食四石,月有四十之籍。大女食三石,月有三十之籍。吾子食二石,月有二十之籍。岁凶谷贵,粜石二十钱。则大男有八十之籍,大女有六十之籍,吾子有四十之籍〔七〕。是人君非发号令收啬而户籍也〔八〕。彼人君守其本委谨,而男女诸君吾子无不服籍者也〔九〕。一人廪食,十人得余。十人廪食,百人得余。百人廪食,千人得余〔一0〕。夫物多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一一〕。人君知其然,故视国之羡不足而御其财物。谷贱则以币予食,布帛贱则以币予衣〔一二〕。视物之轻重而御之以准。故贵贱可调而君得其利。〔一三〕 〔一〕 元材案:据下文“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是万物价格之高下,全为谷价之高下所决定,故曰“万物之主”。 〔二〕 元材案:“谷贵则万物必贱 ”云云,与“谷重而万物轻,谷轻而万物重”意义相同,解已见《乘马数篇》。“两者为敌,则不俱平”者,谓谷与万物之价互为反比例,故不得归于平衡也。 〔三〕 尹注云:“秩,积也。食为民天,故五谷之要可与万物为敌,其价常不俱平。所以人君视两事之委积可彼此相胜,轻重于其间,则国利不散也。”张榜云:“秩宜作迭。”王念孙云:“秩读为迭。迭,更也。谷贵则物贱,谷贱则物贵。是谷与物更相胜也。集韵‘迭’‘秩’并‘徒给切’。声相同,故字相通。”宋翔风云:“秩,次也。谓谷物以次第相胜。”何如璋云:“秩,《广韵》:‘次也,常也,序也。’言谷物之数互为贵贱。”元材案:以上四氏说皆可通,尹注非。秩相胜者即互为反比例之意。盖政府轻重之筴之得以施行,其窍妙即全在于谷与万物之互为反比例而不得归于平衡。苟非然者,则两者之间同贵同贱。同贵同贱则高下不贰。虽有计然、白圭,亦将无所施其技,岂尚能收“万民无籍而国利归于君”之效耶? 〔四〕 尹注云:“小曰室,大曰庑。毁成是使人毁坏庐室。止生是使人不兢牧养。禁耕是止其耕稼。正人,正数之人,若丁壮也。离情谓离心也。赢谓大贾蓄家也。正数之户既避其籍,则至浮浪,为大贾蓄家之所役属,增其利耳。”何如璋云:“按正籍一户止一人,是豪富与小民均出,故谓养赢。注义未明。”张佩纶云:“赢,有余贾利也。《毛传》:‘养,取。’‘养赢’即《龙子》所谓‘取盈’。旧注非。” 姚永概云:“‘以正人籍’,计口而籍之也。计口则人无免者,故曰‘离情’。‘以正户籍’,计户而籍之也。计户则大户口多者利矣。故曰‘养赢’。”元材案:诸籍又分见《海王篇》及《轻重甲篇》。惟“室庑”《海王篇》作“台榭”,《轻重甲篇》作“室屋”。又两篇皆无“田亩”及“正户”二籍而另有“树木”一籍。可证本篇作者是反对“籍于树木”又不主张征收田亩税者,与《山国轨篇》“去其田赋以租其山”相同。胡寄窗谓管子所谓“无籍于民”是指强求的征籍而言,不包括所谓“君之所宜得”而又为人民“所虑而请”的租金与土地税在内。既未注意及本篇与《山国轨篇》对于取消田赋之主张,而又误认为“地租”是“既是‘君之所宜得’的收入,也是各种类型的土地占有者‘所虑而请 ’的‘自愿’缴纳,不属于强制收入的范围”,实有未合。至“养赢”一词,似不专指大户口多者而言,又包括“避籍浮浪,役属于大贾蓄家”者在内。《盐铁论.禁耕篇》大夫云:“是以养强抑弱而藏于跖也。强养弱抑,则齐民消。若众秽之盛而害五谷。”养强即养赢也。郭沫若谓“赢”当为“羸”者非。 〔五〕 猪饲彦博云:“‘遍’当作 ‘偏’。因其不可毕用,故偏行之。”元材案:《通典.食货》十二引此亦作“偏”。但仍以作“遍”为是。《国准篇》云:“请兼用五家而勿尽也。”又云:“五家之数,皆用而勿尽。”《轻重戊》云:“并用而毋俱尽也。”即此“遍行而不尽”之意。《通典》及猪饲氏说均失之。 〔六〕 元材案:此论天子诸侯宜各以“籍于币”、“籍于食”为国用之主要来源,不当以 “籍于万民”为务。惟币、食二者不可绝对分开。上文言“据其食,守其用,据有余而制不足”。又云“善者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所谓“财准平”之法,亦以“ 万钟千钟之藏”与“藏繦千万百万”并称。可见二者乃轻重政策之两大工具,如鸟之有左右翼者然。任缺其一,皆将无法进行。而此处乃特为分开言之者,盖在天下一统之时,只有中央政府得操货币铸造与发行之权,至于地方郡国,则但须利用中央政府所铸造发行之货币,作为御谷物轻重之间之资金即为已足,固无庸自行铸造与发行货币以混乱全国之金融体系也。何如璋释此文云:“籍于币,籍于食,言天子诸侯所籍不同,以治国与治天下殊也。《山至数篇》‘为诸侯,则高下万物以应诸侯。遍有天下,则赋币以守万物之朝夕,调而已’,即是此义。”其说是也。又案此处“籍于币”“籍于食 ”,与《轻重丁篇》所云“且君币籍而务,则贾人独操国趣;君谷籍而务,则农人独操国固”之“币籍而务” “谷籍而务”意义不同。币籍而务、谷籍而务者,谓以敛币敛谷为务也。籍于币,籍于食,则不过以币与食为施行轻重政策之本钱。前者以币谷为籍之目的,后者则以币食为籍之手段。故特加一“
于”字以别之。此等处最不可忽视。
〔七〕 尹注云:“六十为大男,五十为大女,吾子谓小男小女也。按古之石,准今之三斗三升三合。平岁每石税十钱,凶岁税二十者,非必税其人。谓于操事轻重之间约收其利也。”安井衡云:“上文云‘岁适凶,则市粜釜十繦’。然则中岁石十之价,不止十钱。盖亦谓所加之邪赢,故名籍耳。”何如璋云:“中岁,平岁。‘粜石十钱’,言以上岁所积,粜之中岁,石加十钱。故下云‘大男食四石,月有四十之籍 ’也。”元材案:此处所论,盖即所谓粮食专卖政策。其法与《海王篇》之盐铁专卖政策大致相同。《海王篇》言盐,则曰“令盐之重升加分彊,升加一彊,升加二彊”,言铁则曰“令针之重加一,刀之重加六,耜铁之重加十”,皆指加价而言。则此处所谓“中岁粜石十钱,凶岁粜石二十钱”者,亦系指专卖后所得纯利而言。尹氏所云“谓于操事轻重之间约收其利”,安井衡所谓 “盖亦谓所加之邪赢”,何如璋所谓“石加十钱”是也。如作谷之实价讲,则下文所谓“月有四十、三十、二十及八十、六十、四十之籍”为不可解矣。大男大女及吾子解已见《海王篇》。尹注谓“六十为大男,五十为大女”者非。又案《盐铁论.散不足篇》贤良云:“夫一豕之肉,得中年之收十五斗粟,当丁男半月之食。” 半月食十五斗,一月共食三石。又《汉书.匈奴传》严尤谏伐匈奴云:“计一人三百日食用糒十八斛。”糒即干粮。一人三百日食干粮十八斛,一个月食一石八斗。按谷每斛出干粮六成计算,与《盐铁论》所举数颇合。又《汉书.赵充国传》:“合凡万二百八十一人,用谷月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三斛。”计每月每人食二斛六斗六升余。前者所食与本篇大女相同。后者是军人食量,依理应大于一般人。但所食之数,仅比吾子稍多,去大男大女均相差甚远。当是贤良有意夸大,而本篇作者则比贤良又更为夸大,犹《海王篇》及《地数篇》之言食盐之数矣! 〔八〕 尹注云:“啬,敛也。”丁士涵云:“‘收’疑‘亩’字误。”元材案:两氏说是也。“亩啬户籍”一语又见《轻重乙篇》,亩亦误为收。亩啬户籍者,谓按亩而敛,挨户而籍。 〔九〕 尹注云:“委,所委积之物也。谨,严也。言人君不用下令税敛于人,但严守利途,轻重在我,则无所逃其税也。”元材案:《
海王篇》云:“今吾非籍之诸君吾子而有二国之籍者六千万。……今夫给之盐筴,则百倍归于上,人无以避此者,数也。”又曰:“举臂胜事,无不服籍者。”与此处所言,语意全同。服籍,解已见《海王篇》。
〔一0〕何如璋云:“廪,积也。一人积之,十人得仰其余。百人千人视此。言储蓄之要也。”张佩纶云:“廪,禀之误。说文:‘禀,赐也。’ 此就上农夫食九人计之。一人之赐谷十人得余,十人之赐谷百人得余,百人之赐谷千人得余。一说:廪,藏也。此释上‘谷有所藏’。言一人所藏之谷食,散之则十人得余。十人所藏之谷食百人得余,百人所得之谷食千人得余。”元材案:两氏说皆非也。上文方畅论粮食专卖政策利益之大,此处不得以私人藏谷或赐谷承之。《汉书.贡禹传》禹上书言:“陛下过意征臣……拜为谏大夫,秩八百石,奉钱九千二百,廪食太官。”又云: “诸官奴婢十万余人戏游无事,税良民以给之,岁费五六钜万。宜免为庶人,廪食。令代关东戍卒乘北边亭塞候望。”颜师古注前“廪食太官”云:“太官给其食。 ”注后“廪食”云:“给其食。”是知“廪食”即食于官。惟此处则是指向政府仓廪中籴取谷食而言。余即《山至数篇》“谷之重一也,今九为余”之余,谓盈利也。此谓粮食既由政府专卖,则加一加二乃至加九加十,皆在政府掌握之中,非人民所能过问。如此,但须有人依恃购买政府仓廪之谷以为食者,则政府所获盈利便足以为养活十人之用。以此类推,廪食之人愈多,可得之余愈大,而得余之人亦因之而愈众。故曰一人十人百人廪食,则十人百人千人得余也。以上论粮食专卖政策,承“诸侯籍于食”而言。以下论运用货币进行买贱卖贵,承“天子籍于币”而言。 〔一一〕元材案:此“物”字包括货币本身及其他一切货物而言。盖从计然所谓“论其有余不足而知贵贱”之说发展而来,其含义与近世资产阶级经济学者英人休姆之货币数量说颇为近似。休姆之意,以为一切货物之价格,由货物数量与货币数量之比例决定之。货物数量或货币数量发生重大变化,一切货物价格即有涨跌。即货物量增加,价格下落;货物量减少,价格腾贵。反之,货币量增加,价格腾贵;货币量减少,价格下落。又以为影响一切货物价格者并非全国之货币量,亦非全国之货物量;而为出现在市场中之货物量与流通于市场中之货币量。储藏不用之货币对于一切货物价格不发生影响。保存不售之货物对于一切货物之价格亦不发生影响。故决定一切货物价格者,仅为流通之货币量与待售之货物量之比例而已。本文后二句实最重要。在计然时代,尚只发现“有余则贱,不足则贵”,即所谓“物多则贱,寡则贵”之原理。换言之,即计然对于物价之规律,尚止发现其上半截,尚只发现物价之自然规律。至于如何实现此一自然规律之人为的规律,即所谓“散则轻,聚则重”的规律,则直至本文着者始得完全认识。盖政府运用“物多则贱,寡则贵”之原理时,并非将全国之货物量或货币量予以真正之增加或减少,有如一九二二年秋季资本主义各国经济发生危机时,巴西则将咖啡抛入海中,美国则将小麦代煤用以燃烧火车蒸汽锅,又将牛乳倾入河中,将鱼类食物抛入海中,并毁灭牲畜,摧残禾苗,以期减少市场上之粮食与棉花。(见列昂节夫《政治经济学》第一章第七节)但须以散聚之手段,实行敛轻散重,使流通于市场之货币量或待售于市场之货物量,依照客观之需要而增加之或减少之。即可达其目的而有余矣。关于此一原理,本书中各篇论述之者不一而足。而其最足以说明此一原理者,莫过于下列二条:第一:“国币之九在上,一在下,币重而万物轻。敛万物应之以币,币在下,万物皆在上,万物重什倍”。(《山国轨》)第二:“则一国之谷赀在上,币资在下,国谷什倍。数也。”(《山至数》)所谓“在上”,即谓货币或货物从市场中退出而为政府所收藏。所谓“在下”,则谓货币或货物仍在市场中流通。着者之意认为如果流通中之货币,由政府收回百分之九十,使流通中之货币数量,只为原有十分之一,则币价上升而物价大跌。此时,政府即宜以货币出笼,大量收购货物,则货物之绝大部分退出市场,而为政府所收藏。于是流通中之货币数量大为增加,而待售之货物数量大为减少,币价大跌而物价大涨。因此物价之变动随流通于市场货币数量之增减而涨跌,而单位货币之价值亦随流通于市场中货币数量之多寡而降升。当然所谓货币数量说本身,就是一种极其错误的货币理论。无论计然或本书着者也好,或者资产阶级学者休姆也好,他们都不懂得这一道理:“货币加入流通的时候,它的价值是已经规定好了的。”(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八年第一版第七十九页)但在一千多年前,本书对此一问题,即已有较详细之论述,实亦不可多得矣! 〔一二〕刘绩云:“《通典.注》: ‘与当为易。’随其所贱而以币易取之,则轻重贵贱由君上也。”张尔田云:“布帛指作衣之布帛。谓谷与布帛多时,则政府出币收买,以币赋民,故曰‘予衣’‘ 予食’。予者赋也。若遇谷与布帛少时,则政府出谷与布帛而收回所发之币。此处未言,盖互文以见义也。” 元材案:此予字亦当训为售,解详上文。“谷贱则以币予食,布帛贱则以币予衣”者,即《史记.货殖传》“ 白圭乐观时变,故人弃我取,人取我予。夫岁熟,取谷,予之丝漆茧。凶,取絮帛,予之食”之意。《史记》此处未言货币,然下文有“欲长钱,取下谷。长石斗,取上种”之语。则白圭并非以物易物者甚明。盖白圭当岁熟谷贱时,则买谷而卖丝漆茧。当岁凶谷贵时,又买絮帛而卖谷。与本篇所论,实毫无二致也。刘、张二氏说皆非。 〔一三〕元材案:准者平准也。“御之以准,故贵贱可调,而君得其利”,即《揆度篇》所谓“故守四方之高下,国无游贾,贵贱相当。此谓国衡。以数相守,则利归于君矣”原作“以利相守则数归于君矣”,误。以意改。之意。衡亦平准也。又《史记.平准书》云:“大农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则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亡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准。”意与此同。   前有万乘之国,而后有千乘之国,谓之抵国。前有千乘之国而后有万乘之国,谓之距国。壤正方,四面受敌,谓之衢国。以百乘衢处,谓之讬食之君。千乘衢处,壤削少半。万乘衢处,壤削太半〔一〕。何谓百乘衢处讬食之君也?夫以百乘衢处,危慑围阻〔二〕千乘万乘之间。夫国之君不相中〔三〕,举兵而相攻,必以为扞格蔽圉之用。有功利不得乡〔四〕。大臣死于外,分壤而功。列陈系累获虏,分赏而禄。是壤地尽于功赏,而税臧殚于继孤也。是特名罗于为君耳,无壤之有!号有百乘之守而实无尺壤之用,故谓讬食之君〔五〕。然则大国内款,小国用尽,何以及此〔六〕?曰:百乘之国,官赋轨符〔七〕。乘四时之朝夕〔八〕,御之以轻重之准,然后百乘可及也。千乘之国,封天财〔九〕之所殖,械器之所出,财物之所生,视岁之满虚而轻重其禄〔一0〕,然后千乘可足也。万乘之国,守岁之满虚,乘民之缓急,正其号令,而御其大准〔一一〕,然后万乘可资〔一二〕也。 〔一〕 元材案:抵,抵抗。距,与拒同。此谓前邻万乘,后邻千乘,是强敌在前,故谓之抵国。若前邻千乘,后邻万乘,是强敌在后,故谓之距国。衢,四达道也。解已见《巨(筴)乘马篇》。“衢处”一词又分见《地数》及《轻重甲、乙》等篇。谓处于四通八达之地位,即所谓“壤四方,四面受敌”者也。讬食,犹云寄食。百乘既小,又复衢处,其君特寓公而已。削,侵削。《盐铁论.相利篇》大夫云“西败于秦,地夺壤削”,“壤削”即“地削”也。又《商君书.兵守篇》云:“四战之国贵守战。负海之国贵攻战。四战之国好举兵以距四邻者国危。四邻之国一兴事,而己四兴军,故曰国危。四战之国不能以万室之邑舍钜万之军者其国危。故曰四战之国务在守战。”意与此同。 〔二〕 元材案:危慑,犹言受威胁。围阻,犹言受包围。 〔三〕 猪饲彦博云:“‘国’上疑脱‘四’字。中犹和也。言四方之国不相和。”王念孙云:“‘夫国’当为‘大国’。此涉上‘夫’字而误。大国即千乘万乘之国。‘不相中’,不相得也。”安井衡说同。俞樾云:“按‘夫国’者彼国也。《汉书.贾谊传》:‘夫将为我危。’师古曰:‘夫,夫人也。亦犹彼人耳。’此‘夫’字亦与彼同。以百乘之国视千乘万乘之国,则皆彼国耳,故曰‘夫国之君’。王氏说非。”元材案:俞说是也。“不相中”,《史记.封禅书》言:“康王后有淫行,与王不相中。”《索隐》引《三仓》云:“中,得也。”又《周勃世家》:“子胜之代侯,六岁尚公主,不相中睦。”《集解》引如淳曰: “犹言不相合当也。”即不和睦之意。盖是汉人常用语。 〔四〕 刘绩云:“乡一作享。”宋翔凤云:“当读为‘飨’。亦通‘享’。言有功利而己不得享受其功利也。”陶鸿庆说同。元材案:“有功利不得享”犹言不得享其胜利之果实。猪饲彦博据别本“ 乡”作“卿”而谓“卿当作庆”者非。 〔五〕 元材案:“分壤而功”应为一句,与下“分赏而禄”互为对文。“列陈”指列陈之士。陈同阵《轻重甲篇》云:“臣不为忠,士不死其列陈。”又云:“大臣执于朝,列陈之士执于赏。”皆以列陈与大臣并举,与此正同。“系累获虏”皆俘虏之意。《孟子.梁惠王篇》“系累其子弟”,《汉书.樊哙传》颜师古注“生得曰虏”是也。税臧即税藏。指国家所储存之赋税收入而言,犹言府库之藏。殚,尽也。继孤谓抚恤阵亡将士之遗族。于鬯谓“‘臧’疑‘赋’字之误”者非。此谓战事即获胜利,而其胜利之果实,亦非己所得享。反以“大臣死于外”及列阵之士多有系累获虏之勋劳,须以土地奉禄为赏赐有功及抚恤阵亡将士遗族之用。罗者,《广雅.释诂》一:“列也。”谓如此不过被列名于国君之林而已。表面上虽号称有百乘之守,实际上则不得尺壤之用,故谓之“讬食之君”也。《管子.权修篇》云:“有万乘之号而无千乘之用。” 《轻重乙篇》云:“是有万乘之号而无千乘之用也。” 义与此同。赵本以“分壤而功列陈”为句。梅本以“分壤而功列”为句。猪饲彦博以“分赏而禄”当作“分禄而赏”。张佩纶以“无壤之有”四字为衍文。闻一多以 “功”为“封”之讹。皆非。又案:“讬食之君”一语,又见《轻重丁篇》。但彼处是从经济生产上立言,谓非五谷所生之地太多,故谓之讬食之君。此则从军事国防上立言,壤地尽于功赏,税藏殚于继孤,结果亦等于讬食之君。是其不同耳。 〔六〕 元材案:款同窾。《史记.自序》:“实不中其声者谓之窾。”《集解》引徐广曰:“音款,空也。”《汉书.司马迁传》作“
款”,服虔曰:“款,空也。”是其证。内款即《盐铁论.本议篇》大夫所谓“内空府厍之藏”之意。“及”通“给”。猪饲彦博云:“
犹足也。”是也。此紧承上文而言,谓大国内空,小国用尽,何以给之也。丁士涵谓“‘ 及’乃‘反’字误”,陶鸿庆谓“‘及’为‘支’字误 ”者,均失之。
〔七〕 元材案:“官”即“管”。赋即上文“春赋以敛缯帛”之赋,贷也。符,《说文》:“信也。”汉制以竹长六寸分而相合。《周礼.小宰》“听称责以傅别”注:“傅别谓券书也。故书作傅辨。郑大夫读为符别。杜子美读为傅别。”轨符谓合于客观需要之适量借券,亦即合于《山国轨篇》所谓“轨程 ”之借券。内容实包括借钱与借物二种。借钱者,如《山国轨篇》之“赋轨币”,《山至数篇》之“
县州里受公钱”是也。借物者又包括借械器与借粮食二种。前者如《
山国轨篇》之“无赀之家皆假之械器,功已而归公折券”,后者如《
揆度篇》之“无食者予之陈,无种者贷之新”是也。其非国家所发行者则不谓之“轨符” 而但言“符”。《轻重乙篇》所云“百符而一马”是也。官赋轨符者,谓一切借贷均应由国家管制而独占之,不得放任人民之自为也。《汉书.食货志》羲和鲁匡言:“五均赊贷,斡在县官。”即其义矣。
〔八〕 安井衡云:“‘朝夕’犹贵贱也。物从四时而贵贱,故云‘
四时之朝夕’也。”何如璋云:“ ‘朝夕’犹上下也。”尹桐阳云:“‘朝夕’犹涨落也。”许维遹云:“‘朝夕’犹丰敛也。”元材案:安井说是也。乘即《史记.高纪》“皆坚守乘城”之乘。《索隐》李奇云:“乘,守也。”“朝夕”二字又分见《山国轨》、《山至数》、《轻重乙》、《轻重丁》等四篇。皆当读如潮汐,乃海水定期涨落之称。本书所言朝夕,除《轻重丁篇》之“朝夕外之”为潮汐本义外,其余或曰“四时之朝夕”(本篇),或曰“国谷之朝夕” (《山国轨》),或曰“万物之朝夕”(《山至数》),或曰“天下之朝夕”(《轻重乙》),则皆假借为物价涨落之代名词。因物价亦常随季节而有所变动,故曰 “四时之朝夕”也。
〔九〕 安井衡云:“封者,专利自私,不与民共之也。天财,财之不假人功而生者,金银珠玉竹石草木之属皆是也。”戴望云:“当作‘千乘之封国’,今本误倒。”何如璋云:“‘天财’之‘财’ 为‘
材’,方与下文不复。《荀子.强国》‘其国险塞,形势便,山林川谷美,天材之利多,是形胜也。’可证。‘天财所殖’三句,谓山泽有利者封禁而守之,以所出之财物与岁之满虚相乘。”尹桐阳云:“
封,界也。为界而使民不敢侵。《地数篇》曰:‘苟山之见荣者,君谨封而祭之。’”颜昌峣云:“‘封’字贯下三句读。《左传》‘宿敢不封殖此树’,杜注:‘封,厚也。’此言天财之所殖,械器之所出,财物之所生,皆封厚之,然后千乘可足也。 ”闻一多云:“封、邦古通。此盖一本作国,一本作邦,写者并存之,后又改邦为封也。《立政篇》‘修火宪,敬(儆)山泽,林薮草木,天财之所出,以时禁发焉。’是‘天财’谓树木。‘天财之所殖’犹言树木之所蕃殖也。《荀子.强国篇》‘山林川谷之美,天材之利多’,材、财同。”郭沫若云:“以何、尹说为是。《立政篇》云‘以时禁发’,即此‘
封’字义。”胡寄窗云:“天财系指山泽产物之加工品。”元材案:安井说是也。“天财 ”一词,除本篇外,《山国轨篇》凡两见,《地数篇》凡三见。盖即今日经济学上所谓“自然资源”《管子.立政篇》云:“修火宪,敬山泽林薮草木,天财之所出,以时禁发焉。”《
乘马篇》云:“因天财。”《荀子.强国篇》云:“天材之利多。”天材即天财也。封者,积土为墙以为界限,以免为人所侵入。械器财物及金银铜铁皆天财之重要产物。此谓凡是属于自然资源而为械器财物及金银铜铁之所自出生者,政府皆应封而禁之,以为国家所有。即《山国轨篇》所谓“官天财”者也。又《地数篇》云:“苟山之见荣者,君请封而祭之。 ”又云:“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然则其与犯之远矣。此天财地利之所在也。”《轻重甲篇》云:“故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为天下王。”孔仅、东郭咸阳言:“山海天地之藏宜属少府,陛下不私以属大农。”《盐铁论.力耕篇》大夫云:“王者塞天财。”鲁匡言:“名山大泽盐铁钱布五均赊贷斡在县官。”意义皆与此同。
〔一0〕何如璋云:“禄当作准。上下文可证。”元材案:禄即俸禄。乃承上文“皆以其技能望君之禄”“富则不可以禄使也”及“分赏而禄”等禄字而言。满虚犹丰凶也。盖岁丰则谷多,岁凶则谷少。故必轻重其禄以应之,然后可免不足之患。但“轻重其禄”,并非直接增加或减少之。着者盖仍主张运用所谓轻重之筴,使其自增自减。《
山至数篇》云:“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币。以币准谷而授禄。故国谷斯在上。谷贾什倍。农夫夜寝早起,不待见使,五谷什倍。士半禄而死君,农夫夜寝早起,力作而无止。”即轻重其禄之义矣。何氏说非。
〔一一〕张佩纶云:“‘大准’当作 ‘失准’。”元材案:大准乃本书专用术语。《揆度篇》自有定义。张说失之。 〔一二〕元材案:资乃澹之误字。说详《山权数篇》。   玉起于禺氏〔一〕,金起于汝汉〔二〕,珠起于赤野〔三〕,东西南北距周七千八百里,水绝壤断〔四〕,舟车不能通。先王为其途之远,其至之难,故讬用于其重,以珠玉为上币,以黄金为中币,以刀布为下币。三币〔五〕握之则非有补于暖也,食之则非有补于饱〔
六〕也。先王以守财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今人君籍求于民,令曰十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九。先王知其然,故不求于万民而籍于号令也〔七〕。  
〔一〕 元材案:此数语本书凡四见,而字句略有不同。禺氏,《地数篇》作“牛氏边山” ,《揆度篇》作“禺氏之边山”,《轻重乙篇》作“禺氏之旁山”。禺氏、牛氏一音之转,皆月支之又一翻译。关于“玉起禺氏”,王国维曾有如下之考证云:“周末月氏故居,盖在中国之北。《逸周书.王会解》:‘ 伊尹献令,列禺氏于正北。’《
穆天子传》:‘己亥,至于焉,居禺知之平。’禺知亦即禺氏。其地在雁门之西北,黄河之东,与献令合。此二书疑皆战国时作。则战国时之月氏,当在中国正北。《史记.大宛列传》始云:‘月氏居敦煌、祁连间。’则已是秦、汉间事。又云:‘月氏为匈奴所败,乃远去,过宛,西击大夏而臣之。遂都妫水北,为王庭。其余小众不能去者保南山羌,号小月氏。’考月氏为匈奴所败,当汉文帝四年,而其西居大夏,则在武帝之初。然则月氏既败于匈奴以后,徙居大夏以前,果居于何处乎?近日东西学者均以为在伊犁方面。其所据者,《大宛列传》中单于言‘月氏在吾北’一语也。然单于之言未必审方位。即以伊犁当之,亦在匈奴之西,不得云北也。案《管子.国蓄篇》云‘
玉起于禺氏’。《地数篇》云‘玉起于牛氏边山’。《揆度篇》云‘
北用禺氏之玉’,又云‘玉起于禺氏之边山,此度去周七千八百里’。又《轻重甲篇》云:‘禺氏不朝,请以白璧为币乎?昆仑之虚不朝,请以璆琳琅玕为币乎?’又云‘怀而不见于抱,挟而不见于掖,而辟千金者,白璧也。然后八千里之禺氏可得而朝也。簪珥而辟千金者,璆琳琅玕也。然后八千里之昆仑之虚可得而朝也。’《轻重乙篇》云:‘金起于汝汉之右衢,珠起于赤野之末光,玉起于禺氏之旁山。此皆距周七千八百余里。’皆以禺氏为产玉之地。余疑《管子轻重》诸篇为汉文景间所作。其时月氏已去敦煌、祁连间而西居且末、于阗间,故云‘玉起于禺氏’也。盖月氏西徙,实由《汉书.西域传》之南道,其余小众保留南山,一证也。其逾葱岭也,不臣大宛、康居而臣大夏,二证也(《西域传》:‘南道西逾葱岭,则东为月氏、安息’)。其迁徙之迹与大夏同(《大唐西域记》: ‘于阗尼壤城东行四百余里有睹火罗故国’),三证也。则月氏东去敦煌、祁连间之后,西居大夏之前,其居必在且末、于阗间,从可知也。”(《观堂别集补遗》:《月氏未西徙大夏时故地考》)今案:王氏因此一事,遂判定《管子轻重》诸篇全为汉文景间所作,而忽视本书其他各篇涉及文景以后汉代时事之种种事实,实未免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嫌。然其论禺氏即月氏,及禺氏所以与玉发生关系之原因,则至为详确可信,故备录之。
〔二〕 元材案:“金起于汝汉”,《地数篇》作“金起于汝汉之右洿”,《揆度篇》作“ 黄金起于汝汉水之右衢”,《轻重乙篇》亦作“金起于汝汉之右衢”。此外,《地数篇》又云“夫楚有汝汉之金”,《揆度篇》亦云“汝汉水之右衢黄金,一筴也” ,《轻重甲》云“
楚有汝汉之黄金”。皆以黄金产于汝汉。《盐铁论.力耕篇》大夫云:“汝汉之金,纤微之贡,所以诱外国而钓羌胡之宝也。”然则汝汉黄金,乃汉时用金之最主要来源。惜其产地何在及情况如何,今已不能详知之矣。
〔三〕 元材案:产珠之地本有二处。一即江汉,或曰江阳。《山至数篇》云:“江阳之珠,一筴也。”《揆度篇》云:“至于尧舜之王,所以化海内者,北用禺氏之玉,南贵江汉之珠。”又云:“江阳之珠,一筴也。”秦汉间人亦尝言之。《吕氏春秋.重己篇》云:“人不爱昆山之玉,江汉之珠。”又《贵生篇》云:“以随侯之珠,弹千仞之雀。”又《淮南.说山训》亦有“不爱江汉之珠”语。随即今湖北随县,正在江汉之间。江阳有二,一为汉之江阳,犍为郡属县,即今四川省泸州市。(《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有江阳侯苏嘉,《索隐》云:“县名,在东海。”又《汉书.王子侯表》元凤六年,封城阳慧王子仁为江阳侯,注亦云在东海。然《汉志》东海郡无江阳县。《水经.江水注》列苏嘉封国于犍为,最为得之。)该处从古未闻有产珠之说。二为王莽之江阳,据《汉书.地理志》,即汉江夏郡西陵县。原文云:“西陵有云梦官。莽曰江阳。”西陵故城在今湖北省黄冈县西北。云梦官者,管理云梦泽之官。云梦有二泽,分跨今湖北省大江南北。江南为梦,江北为云,面积八九百平方里。今湖北省京山县以南,枝江县以东,蕲春县以西,及湖南省北部边境,华容县以北,皆其区域。泽中物产丰富,故汉时除西陵有云梦官外,在南郡遍县(今湖北省荆门县西)亦有云梦官一处。据上引各书皆言“江汉之珠”,则所谓江阳者,也不是犍为郡之江阳,而为王莽改西陵为江阳之江阳,盖无可疑。然则江汉之间,从战国秦汉直至王莽之时,数百年间,固尝为产珠地重点之一矣。一即赤野,或曰“赤野之末光”。其地当在南方。《盐铁论.力耕篇》文学云:“珠玑犀象出于桂林。”桂林,秦所置郡。属县有合浦,即今广东合浦县。沿海古产珠。东汉孟尝为合浦太守,珠去复还,世因有“合浦还珠” 之传说。所谓赤野之末光,岂谓是耶? 〔四〕 安井衡云:“《揆度篇》‘ 北用禺氏之玉’,则禺氏在北,赤野盖在昆仑墟之西,此二者未详远近。汝汉近在荆、徐之间,与周相距固无七千八百里之远,舟车相通,未尝水绝壤断。大抵轻重诸篇尤多妄论,皆不足辨也。”闻一多云:“周,圆周也。‘距周’谓自圆心至圆周之距离,算学家所谓半径者也。”元材案:此一数字,在本书中凡四见,完全相同。此与《地数篇》及《轻重乙篇》所谓“地之东西二万八千里,南北二万六千里”,必皆有其所本。“水绝壤断”,乃汉武帝时齐人延年上书中语,见《汉书.沟洫志》。至“周”字在本书中凡十六见(《国蓄》一、《山国轨》二、《山至数》一、《地数》一、《揆度》一、《国准》一、《轻重甲》一、《轻重乙》一、《轻重丁》五、《轻重戊》二),皆作周王朝或周地讲。《盐铁论.力耕篇》云:“美玉珊瑚出于昆山,珠玑犀象出于桂林,此距汉万有余里。”本书有不少证据是汉人所作,则所谓“距周七千八百里”云者,当即“距汉万有余里”之变词,徒以本书讬为管子所作,故不得不改汉为“周”耳。若如闻氏说,则所谓圆心者,究在何处耶? 〔五〕 元材案:以珠玉、黄金、刀布同用为币而称之为“三币”,于古无闻。至秦并天下,始行三等货币制。《史记.平准书》云:“
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三等:黄金以溢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汉书.食货志》“三等”作“二等”。颜师古注云:“上币者,二等之中黄金为上而钱为下也。”)汉兴,钱制屡有更改,然大抵仍循秦制。据“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一语,则珠玉在秦汉时虽不为币,而一般人之心理,以其难得,皆甚宝贵之。其价值与地位,往往远驾于黄金之上,盖与今日资本主义各国之钻石黄金不为币而喜储蓄之者情形正复相同。虽无货币之名,而实际则等于最高等之货币。故《平准书》即云“ 秦中一国之币为三等”。事实上,在汉时珠玉确已取得最高等货币之地位。故《汉书.景纪》后三年春正月诏云:“黄金珠玉,饥不可食,寒不可衣。以为币用,不知其始终。”《食货志》晁错请贵粟疏云:“夫珠玉金银,饥不可食,寒不可衣,然而人贵之者,以上用之故也。其为物轻微易藏,在于把握。可以周海内而无饥寒之患。”《贡禹传》:“禹言宜罢采珠玉金银之官,毋复以为币。”此皆以珠玉金银并列,即其明证。本书所论三等币制,不仅是以秦汉时实际情形为其背景,而且其所谓“三币握之则非有补于暖也,食之则非有补于饱也”二语,亦显系从上引景帝诏文及晁错疏文蜕化而来。又“先王以守财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数语,则与贾谊谏除禁铸令文所谓“挟铜积以御轻重,以临万货,以调盈虚,以收奇羡”云云有因袭之关系。此亦本篇为汉人所作之又一证也。又案《通典.食货》八引此,“ 平天下也”以下,有“是以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调也”十九字。又引尹注云:“若五谷与万物平,则人无其利。故设上中下之币而行轻重之术,使一高一下,乃可权制利门,悉归于上。”今本正文注文皆脱去。《轻重乙篇》“衡无数”节本此。
〔六〕 郭沫若云:“抄本《册府元龟》五百一唐玄宗开元二十年刘秩议引作‘舍之则非有损于饱也’,于义较长。盖三币珠玉黄金刀布均不可食。”元材案:上引《汉书.景纪》诏云:“黄金珠玉,饥不可食,寒不可衣。”又《食货志》晁错疏云:“夫珠玉金银,饥不可食,寒不可衣。”即皆作“食”字。似不可据后人引文校改。 〔七〕 元材案:此以“不求于万民而籍于号令”为全文作结。与晁错请贵粟疏所云“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价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语意相同,凡以极论“强求”之“征籍”对人民财物所造成损失之大而已。盖政府强制征课捐税,则人民为获得缴纳捐税之钱,势必贱价出售其所有之财物,以便如期交付。催征之期限愈短,富商蓄贾对于物价之压抑愈甚,而人民财物之损失亦因之而愈大。恩格斯论俄罗斯与印度共产主义共同体之情形有云:“它们为了要获得纳税的钱,必须把它们的生产物一部分并且是一个不断增大的部分卖掉。这种税,是凭国家的毫无怜惜的专制主义屡屡凭非刑拷打来诛求的。这种生产物售卖时,绝不会顾到生产成本。支付的日期到了,农民绝对地必须有货币。商人给什么价钱,他们就得凭什么价钱来卖。”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三年第一版九四六页恩格斯《附注》)可见财政榨取的时限对于人民财物所造成之损害,往往比沉重之捐税本身更为沉重,不仅中国古代为然矣。《揆度篇》及《轻重甲篇》“
君朝令而夕求具”节均本此。
  
  管子轻重七──山国轨    何如璋云:“‘山’字无义,当是‘官’字。文中桓公问‘
官国轨’可证。官者设官治事以立轨数也。”张佩纶云:“通篇但言‘国轨’,未尝专指山国。与‘山权数’‘山至数’之‘山’字均不可解。 ”孙毓棠云:“‘山’疑是‘上’字之误。‘上’通‘ 尚’。‘山国轨’‘山权数’‘山至数’皆犹《墨子》之‘尚贤’‘尚同’。《墨子》‘尚贤’,《淮南.泛论》及《汉书.艺文志》皆作‘上贤’。”郭沫若云: “‘山国轨’‘山权数’‘山至数’之‘山’字均衍文。”元材案:三篇篇名皆有‘山’字,似不能三篇皆有衍误。必有其所以命名之由。《汉书.杨敞传》:“恽迁中郎将。郎官故事:令郎出钱市财用给文书,迺得出,名曰山郎。”张晏注曰:“山,财用之所出,故取名焉。”《释名》:“山,产也。产万物者也。”《盐铁论.禁耕篇》亦云:“山海者财用之宝也。”据此,则凡物产所生,财用所出者,皆可名之为山,乃汉人之习俗。本篇及《山权数》《山至数》,皆系专言物产财用者。且篇中所论又多直接与山有关。如本篇云:“宫室器械非山无所仰。然后君立三等之租于山。”《
山权数篇》云:“汤以庄山之金铸币,……禹以历山之金铸币。”又曰:“梁山之阳綪□ 夜石之币天下无有。……以守国谷。”《山至数篇》云:“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币。”又其他轻重诸篇亦多有言山者。如《国蓄篇》云:“君有山海之金。”《国准篇》云:“出金山立币。”《轻重乙篇》云:“山生金木无息。”而尤以《地数篇》言之更详。《地数篇》云:“地之东西二万八千里,南北二万六千里。其出水者八千里,受水者八千里。出铜之山四百六十七山,出铁之山三千六百九山。此天地二字原缺,据孙星衍校补。之所以分壤树谷也。戈矛之所发,刀币之所起也。能者有余,拙者不足。封于泰山,禅于梁父,封禅之王,七十二家,得失之数皆在此内。是谓国用。”所谓得失之数皆在此内,谓自古至今,封禅之君不下七十二代之多,得此则兴,失此则亡。得失之由,无不在此地数之内。惟《地数篇》包括水、陆、山三者而言,故曰“地数”。本篇及《山权数》、《山至数》则专指山而言,故曰“山国轨”“山权数”“山至数”也。然则本书之以山名篇,殆亦取义于“山者财用所出”,与汉人之以山名郎者盖全相同。此亦本书成于汉人之一证也。国轨之义见下。
    提要:此文共分五段。第一段,从“请问官国轨”至“而欲为国不可”,论为国必先通于轨数。第二段,从“行轨数奈何”至“
此君失也”,论别群轨,相壤宜。第三段,从“轨意安出”至“谓之国轨”,论“轨据” 之具体措施。又分八步:(一)调查统计田亩、人口、粮食、衣物之确实数据。(二)按照上述调查统计所得结果,分别高田、山田,用货币发放农贷。(三)秋收五谷丰登,谷价跌落,按照十七比例,向高田收敛五谷,以造成谷价坐长十倍之局势。(
四)用十倍之谷收购女工织帛。(五)谷散则贱,又从大家、委赀家借用货币收购五谷,并同时管制邻县之谷,使谷价再次坐长十倍。(
六)然后用此十倍之谷按现价偿还所借赀家之币,使全国货币十分之九又为政府所有,造成币重物轻之局势。(七)再以重币收购万物,造成万物重十倍之局势。(八)最后由政府按照现价抛售万物直到价格低落为止。第四段,从“不籍而赡国”至“此之谓时作”,论“官天财”之法。即将由农业季节性引起最迫切需要之各种生活与生产资料,由政府预为囤积,以便到时贷与农民而免为商贾所乘。第五段,从“吾欲立轨官”至“谓之国轨”。又分二小段。从“吾欲立轨官”至“此去丘邑之籍也”为第一小段,论用盐铁收入作为立轨官之资金进行下列三事:(一)分别在三壤 ──高田(龙夏之地)、山田(岐山至塞丘)、中田(寿陵至少沙)──发放农贷,将三壤谷物皆掌握于手中,使谷价提高二十倍。(二)用二十倍之谷收购牛马。(三)将牛马出租于人民,有田者加倍以借,可以获得鞍马千乘之结果。从“国谷之朝夕在上”至“谓之国轨 ”为第二小段,论“去其田赋以租其山”的森林国营政策。其步骤有二:(一)禁止人民在“田中”或“屋侧 ”种树,造成“非山无所仰”之政府独占的局势。(二)然后按照树木大小及其用途,分别将木料价格定为三等,使人民无论贫富皆不能逃避服租之义务。全文除第五段第二小段有错简外,大体是一气呵成。
  桓公问管子曰:“请问官国轨〔一〕。”   管子对曰:“田有轨,人有轨,用有轨,乡有轨,人事〔二〕有轨,币有轨,县有轨,国有轨。不通于轨数而欲为国,不可〔三〕。” 〔一〕 何如璋云:“官者,设官治事以立轨数也。”张佩纶云:“
篇名山国轨,下文始言立轨官。则 ‘官国轨’之‘官’疑是衍文。”胡寄窗云:“国轨就是封建国家的经济立法或规划。”元材案:官即管,解已见《海王篇》。轨与会通。本篇共有三十个轨字,而所言皆属于会计之事。而在《山至数篇》,则直谓之“ 会”。如本篇言“请问管国轨”,《山至数篇》则谓之 “请问国会”。本篇言“谓之国轨”,《山至数篇》则言“谓之国会”,或曰“谓之国簿”。簿亦会计也。本篇言“轨数”,《山至数篇》则言“会数”。本篇言“ 县有轨,国有轨”,《山至数篇》则言“国之广狭,壤之肥硗有数”。皆其证。梁启超所谓“轨即统计”,最为近之。《史记.平准书》云:“
桑弘羊为大农丞,管诸会计事。” 此处“官国轨”,即“管诸会计事”之意。三氏说皆非。
〔二〕 元材案:人事即民事,解已见《国蓄篇》。下仿此。 〔三〕 元材案:轨数即会计之数,《山至数篇》谓之“会数”,别处亦谓之“计数”。《管子.七法篇》云:“刚柔也,轻重也,大小也,实虚也,远近也,多少也,谓之计数。不明于计数而欲举大事,犹无舟楫而欲经于水险也。”数者,术也,见《广雅.释言》。所谓“不明于计数”,“不通于轨数”,即不懂会计之术之意。盖上述各项,皆属于比较。而相互比较,非有极精确之调查统计不为功。故为国者必首重之。《盐铁论.刺复篇》大夫云:“夙夜思念国家之用,寝而忘寐,饥而忘食。计数不离于前,万事简阅于心。”义与此同。   桓公曰:“行轨数奈何?”   对曰〔一〕:“某乡田若干?人事之准若干〔二〕?谷重若干?曰:某县之人若干?田若干?币若干?而中用谷〔三〕重若干?而中币终岁度人食,其余若干〔四〕?曰:某乡女胜事者终岁绩,其功业若干〔五〕?以功业直时而●〔六〕之,终岁,人己衣被之后,余衣若干?别群轨,相壤宜〔七〕。”   桓公曰:“何谓别群轨,相壤宜?”   管子对曰:“有莞蒲之壤〔八〕,有竹前檀柘之壤〔九〕,有泛下渐泽之壤〔一0〕,有水潦鱼鳖之壤。今四壤之数,君皆善官而守之〔一一〕,则籍于财物,不籍于人。亩十鼓之壤〔一二〕,君不以轨守〔一三〕,则民且守之〔一四〕。民有过移长力,不以本为得,此君失也〔一五〕。” 〔一〕 元材案:“对曰”上脱“管子”二字。此列举应行调查统计之大概项目,即所谓“ 诸会计事”也。 〔二〕 元材案:人事之准若干者,准,平均数也。谓全乡民生所需食用之平均数共为几何也。 〔三〕 元材案:中字在本书凡十八见。尹注《轻重丁》云“中,丁仲反”,合也。犹言相当。《盐铁论》中亦有十一见之多。知此亦汉人常用语。中用谷,犹言相当于全民食用之谷。 〔四〕 元材案:度即《汉书.文纪》后元年诏曰:“夫度田非益寡而计民未加益”之度。师古曰:“谓量计之。”“中币终岁度人食其余若干” 者,谓一年之中以相当之货币总数量计于人民食用之总数外,尚能存余若干也。 〔五〕 元材案:“胜事”解已见《海王篇》。“女胜事者”指成年有劳动能力之女工而言。终岁绩其功业若干,谓以一年计,此等女工共可绩得多少布帛也。宋本无“若干”二字者非。 〔六〕 元材案:●字解已见《巨(筴)乘马》篇。直时而●,谓按照当时市价加以计算。 〔七〕 元材案:“群轨”指上文八轨而言,即“诸会计事”之意。“相壤宜”与左氏成二年传“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及《周礼》 “辨土宜之法”意义相同,指下文“四壤之数”而言。谓土壤对于民居及种植之物各有所宜,故为国必先以调查统计之方法辨别而利用之。 〔八〕 元材案:莞即水葱,多年生草,茎高五六尺,纤而长。蒲,《说文》:“水草也。 ”两者皆可以织席,汉人常用之。《汉书.东方朔传》:“莞蒲为席。”师古曰:“莞,夫离也。今谓之葱蒲。以莞及蒲为席,亦尚质也。莞音完,又音官。”据《太平御览》七百九引《计然万物录》云:“六尺蔺席出河东,上价七十。蒲席出三辅,上价百。”又《居延汉简释文》三九一页:“三尺五寸蒲复席青布缘二直三百。”则蒲席在汉时价值平均约值百钱至一百五十钱。莞蒲之壤,即盛产莞蒲之地。 〔九〕 元材案:竹即竹子。前即箭,亦竹之一种,高七八尺,叶大如箬,干细节修,质强 □,可作箭干。《文选.左思吴都赋.注》“
箭竹细小而劲实,可以为箭”是也。檀,硬木。《诗.将仲子兮》:“无折我树檀。”朱注:“檀,皮青,滑泽,材彊□,可为车。”柘,《说文》:“桑属。”柘材坚劲,宜用以作弓。《周礼.考工记》:“弓人取干之道,柘为上。”又可以为弹。《西京杂记》:“长安五陵人以柘木为弹,真珠为丸,以弹鸟雀”是也。檀柘皆汉人认为最贵重之木材。《汉书.东方朔传》:“南山出玉石、金银、铜铁、豫章檀柘异类之物不可胜原。此百工所取给,万民所仰足也。又有□稻梨栗桑麻竹箭之饶。土宜姜芋,水多□鱼。贫者得以人给家足,无饥寒之忧。故丰镐之间,号为土膏。其贾亩一金。”又《盐铁论.殊路篇》云:“令仲由冉求无檀柘之材。”《论诽篇》云:“檀柘而有乡,雚苇而有藂。”本篇下文云:“亩十鼓之壤。”则所谓“竹箭檀柘之壤”者,岂即指“号为土膏,其贾亩一金”之南山耶?
〔一0〕元材案:“泛下”又见《山至数篇》。“泛”,《方言》:“洿也。”“渐泽”,湿润也。《六韬.战车篇》亦有“泛下渐泽”语。犹言污下多水之地。 〔一一〕元材案:官即管,官而守之,谓由国家管制独占之。此与左昭二十年传晏子所云“ 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泽之●蒲,舟鲛守之;薮之薪蒸,虞侯守之;海之蜃盐,祈望守之”;及《轻重甲篇》所云“故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皆所谓“颛山泽之利”者也。《盐铁论.刺权篇》大夫云:“今夫越之具区,楚之云梦,宋之钜野,齐之孟诸,有国之富而霸王之资也。人君统而守之,则强,不禁则亡。”统即统制。“统而守之”,与“ 管而守之”意义全同。 〔一二〕元材案:鼓即《地数篇》“ 民自有百鼓之粟者不行”之鼓。尹注彼处云:“鼓,十二斛也。”亩十鼓,谓每地一亩可产谷十鼓。言上述四壤,其利入之大可与“亩十鼓”之地相当。盖极言其地获利之多。 〔一三〕元材案:“轨守”即下文“ 轨守其数”之意。谓政府应根据调查统计所得之数据,将此等地方,列入国家统制规划之中。下文所谓“百都百县轨据”,亦即此意。 〔一四〕元材案:此“民”字指富商蓄贾。 〔一五〕王念孙云:“‘过’当为‘ 通’。《地数篇》、《轻重甲篇》作‘通移’,《国蓄篇》作‘通施’,‘施’与‘移’同。”郭沫若云:“ ‘长力’疑为‘长刀’之误。《国蓄篇》‘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又云:‘人君铸钱立币,民庶之通施也。’《轻重甲篇》则云:‘今君铸钱立币,民通移。’ 是则民所通移者乃刀币也。齐之法币作长刀形,故称之曰‘长刀’也。”元材案:王说是,郭说非也。“通移 ”、“通施”、“通货”皆货币之代名词。“长”读上声,乃汉人常用语。《汉书.杜周传》“废奢长俭。” 颜思古注云:“长谓崇贵之也。”又《盐铁论.非鞅篇》云:“商鞅峭法长利。”又曰:“吴起长兵攻取。” 《诛兵篇》云:“周室备礼长文。”皆其证。本书《轻重戊篇》亦有“出入者长时”之言。郭氏释彼处云:“ 长,谓尚也,重也。”得其义矣。力即财力。长力者,谓人民手中握有货币,势必以财力为尚,而不肯以本农为计之得,是人君之失筴也。《
盐铁论.刺权篇》大夫云:“今夫越之具区,楚之云梦,宋之钜野,齐之孟诸,有国之富,而霸王之资也。人君统而守之则强,不禁则亡。齐以其肠胃予人,家强而不制,枝大而折干,以专巨海之富,而擅鱼盐之利也。势足以使众,恩足以恤下。是以齐国内倍而外附,权移于臣,政坠于家。公室卑而田宗强,转毂游海者盖三千乘。失之于本,而末不可救。”此言“四壤之数,君不以轨守,则民且守之”,即所谓“ 人君统而守之则强,不禁则亡”之义也。  
  桓公曰:“轨意安出〔一〕?”   管子对曰:“不阴据其轨皆下制其上〔二〕。”   桓公曰:“此若言何谓也〔三〕?”   管子对曰:“某乡田若干?食者若干?某乡之女事若干?余衣若干?谨行〔四〕州里曰:‘田若干?人若干?人众田不度食〔五〕若干?’曰:‘田若干〔六〕?余食若干?’必得轨程〔七〕。此调之泰轨也〔八〕。然后调立环乘之币〔九〕。田轨〔一0〕之有余于其人食者,谨置公币〔一一〕焉。大家众,小家寡〔一二〕。山田间田曰:终岁其食不足于其人若干?则置公币焉以满其准〔一三〕。重岁丰年〔一四〕,五谷登。谓高旧之萌〔一五〕曰:‘吾所寄币于子者若干,乡谷之●若干,请为子什减三。’谷为上,币为下〔一六〕。高田抚间田山不被谷十倍。山田以君寄币振其不赡,未淫失也。高田以时抚于主上,坐长加十也〔一七〕。女贡〔一八〕织帛苟合于国奉〔一九〕者,皆置而券之〔二0〕。以乡●市准〔二一〕曰:‘上无币,有谷。以谷准币。’环谷而应筴,国奉决〔二二〕。谷反准,赋轨币。谷廪,重有加十〔二三〕。谓大家、委赀家〔二四〕曰:‘上且脩游,人出若干币〔二五〕。’谓邻县曰:‘有实者皆勿左右。不赡,则且为人马假其食〔二六〕。’民邻县四面皆●,谷坐长而十倍〔二七〕。上下令曰:‘赀家假币,皆以币准谷,直币而庚之。’ 谷为下,币为上〔二八〕。百都百县轨据,谷坐长十倍〔二九〕。环谷而应假币。国币之九在上,一在下。币重而万物轻。敛万物,应之以币。币在下,万物皆在上。万物重十倍〔三0〕。府官〔三一〕以市●出万物,隆而止〔三二〕。国轨:布于未形,据其已成。乘令而进退,无求于民。谓之国轨〔三三〕。” 〔一〕 元材案:“轨意安出”,犹言“以轨守之”之具体措施如何,即其他各篇所谓“行事奈何”之意。 〔二〕 元材案:阴,密也,犹言秘密。据即《史记.赵奢传》“先据北山者胜”之据,守也。犹言占有或掌握。“皆”当依元本作“者”。此谓为国者如不能将各种会计数字掌握在自己手中并严守秘密,便将为富商蓄贾所乘。必须阴据者,一则预防富商蓄贾与政府争利,二则可以愚弄人民使其对政府进行所谓轻重之筴时不敢反抗。犹《国蓄篇》之言“故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矣。 〔三〕 闻一多云:“此若复语。若亦此也。”元材案:此语在本书凡八见。又《地数篇》亦有“此若言可得闻乎”语,皆当以“若言”二字连用。《荀子.王霸篇》云:“君人者亦可以察若言矣。” 杨注:“若言,如此之言,谓已上之说。”“此若言何谓也”,即“此以上之言何谓也”之意。闻氏说非。 〔四〕 吴汝纶云:“行当作循。” 元材案:“行”即下文“行田畴”及《揆度篇》“君终岁行邑里”之行。此亦汉人常用术语。《汉书.终军传》:“徐偃使行风俗。军为谒者,使行郡国。”《□不疑传》:“每行县。”《平当传》:“使行流民幽州。 ”《沟洫志》:“
宣帝地节中,光禄大夫郭昌使行河。”“丞相御史白博士许商治《尚书》,善为算,能度功用,使行视。”“河堤都尉许商与丞相史孙禁共行视。”行即巡视。此类之例不可胜举。又《管子.度地篇》用行字之处亦不少。吴说失之。
〔五〕 俞樾云:“不度食当作不足食。”元材案:度即上文“而中币终岁度人食其余若干 ”之度。不度即不足。不当改字。 〔六〕 丁士涵云:“此四字疑涉上文而衍。‘人众田不度食若干’者,食不足于其人也。 ‘余食若干’者,田之有余于其人食也。”元材案:此文前四句为总冒。谨行州里计分二事:一调查其不足之情形,二调查其有余情形。故以两“曰”字区别之。丁说非是。 〔七〕 元材案:程即《荀子.致仕篇》“程者物之准也”之程,犹今言标准也。轨程即调查统计所得之标准数据。《盐铁论.水旱篇》云:“县官鼓铸铁器,大抵多为大器,务应员程。”又云:“卒徒作不中呈,时命助之。”《汉书.尹翁归传》:“使斫莝,责以员程,不得取代。不中程,辄笞督。”颜师古注曰:“员,数也。计其人及日数为功程。”此言轨程,义与员程略同。 〔八〕 猪饲彦博云:“调当作谓。 ”李哲明说同。元材案:此说是也。泰轨即《揆度篇》之“大会”。本书“泰”“大”常通用。本篇及《山至数篇》之泰春、泰夏、泰秋、泰冬,《轻重乙篇》泰皆作大,可证。大会即大计。 〔九〕 郭沫若云:“‘环乘之币’ ,就文中所叙者而推之,当是循环流通之意。本书屡言 ‘乘马’,即喻流通,盖古代陆上交通莫便于乘马,故以之喻货币之流通也。环则周而复始,流通不断也。” 元材案:此说非是。本书乘马一词,皆当作计算讲,说已见《巨(筴)乘马篇》。此“乘”字亦当作计算讲。环者周也。“环乘”犹言“统筹”。“环乘之币”,谓统筹所得之货币数据,即《山至数篇》所谓“
布币于国,币为一国陆地之数”之意。“调立”,乃汉人常用语。上引晁错言“调立城邑 ”云云,即其证。
〔一0〕丁士涵云:“‘田’疑‘曰 ’字误。”元材案:“田轨”,即上文“田有轨”及“ 必得轨程”之意,指田亩数及肥硗数等而言。丁氏说非。 〔一一〕梁启超云:“谨置公币,即铸币。”陶鸿庆云:“‘置’当为‘寄’,涉下文‘则置公币焉’而误也。谨寄公币者,谓以公币暂寄于民,而以大家小家别其多寡,故下文云‘重岁丰年五谷登,谓高田之萌曰,吾所寄币于子者若干’云云,即承此而言。盖高田有余食,则寄币于民为敛谷之备,间田、山田食不足,则置币于公以为振赡之用也。此误作‘置’ ,则非其旨矣。”郭沫若云:“‘置’字不误。预置之,亦犹寄也。不应改字。”元材案:梁、陶说非,郭说近之。置与寄皆放也。“置币”、“寄币”犹言以货币借贷于人民。《盐铁论.复古篇》云:“设立田官,置钱入谷。”义与此同。公币,《
山至数篇》作“公钱”,指封建国家自行铸造之货币,即贾谊所谓之法钱(《汉书.食货志》)。谓之“公”者,对“私”而言。既曰“
公币”,则必有“私币”存在可知。《史记.平准书》称:武帝时,“郡国多奸铸钱,钱多轻。而公卿请令京师铸钟官赤侧,一当五。赋,官用,非赤侧不得行。……其后二岁,赤侧钱贱,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废。于是悉禁郡国无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钱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诸郡国所前铸钱皆废销之,输其铜三官。而民之铸钱益少,计其费不能相当,唯真工大奸乃盗为之。”据王先谦《汉书补注》考证,云此事在武帝元鼎四年。赤侧钱行使仅二年而废。则此所谓“公币”或“公钱”者岂即三官钱之反映耶?
〔一二〕元材案:“大家”即下文之 “巨家”,指大地主言。小家则指小地主及一般农民言。下文云“谓大家、委赀家曰:上且修游,人出若干币 ”,又云“巨家以金,小家以币”,大小贫富之差,界限显然,是其证。 〔一三〕丁士涵云:“‘山田’上脱 ‘谓’字。”元材案:丁说非也。“曰”字衍文。此盖紧承上文而言。谓调查统计既得有标准之数据,乃更进一步根据此数据作为举行农贷之依据。即将田地分为三等:凡田亩数之有余于其人食者为高田。高田者《乘马数篇》所谓“郡县上臾之壤”也。次曰“间田”。又次曰“山田”。“间田”者中田也,《乘马数篇》谓之“ 间壤”。“山田”则为“下田”,《乘马数篇》谓之“ 下壤”。皆所谓“终岁其食不足于其人”者也。《山权数篇》云:“高田十石,间田五石,庸田三石。其余皆属诸荒田。”然则所谓“山田”者,殆即所谓“庸田三石”及“其余皆属诸荒田”者耶?此三种田内之人民,贫富有余不足之情形不同,故贷款之数量及其举行贷款之意义亦不一致。高田有余,所贷之款数量必多,而其意义则为预守其谷。山田间田不足,故其所贷之款数量亦少,而其意义则为一种赈济性质,故曰“以满其准” 。满其准者,即针对其不足之程度而酌予补充之谓也。以今语释之,即以贷款补其不足,以满足其最低生活水平而已。下文云:“龙夏之地,布黄金九千。以币赀金。巨家以金,小家以币。周岐山至于峥丘之西塞丘者,山邑之田也。布币称贫富而调之。周寿陵而东至少沙者,中田也。据之以币。巨家以金,小家以币。”龙夏之地当即高田,故贷款之数量特大。“巨家以金,小家以币”者即此处“大家众,小家寡”之意也。“山邑之田布币称贫富而调之”者,即此处“置公币以满其准”之意也。 〔一四〕何如璋云:“重岁丰年,谓大熟也。重犹丰也。”元材案:此说是也。古人自有复语,犹《盐铁论.力耕篇》之言“凶年恶岁”矣。安井衡以重岁为比年,梁启超以“重”字属上为句,许维遹以“
重”字为衍文,郭沫若以重岁为次年者皆非。
〔一五〕刘绩云:“萌,田民也。” 元材案:“萌”字在本书各篇中凡二十三见。仅在《轻重丁篇》一篇中即有“萌”字二十一个。但同篇中又有 “民”字二十三个,“氓”字二个。《丁篇》于分述西南东北四方受息之萌各若干家后,又总结之曰:“凡… …受子息民参万家”。分述曰“萌”,总结曰“民”,可见“萌”即是“民”。又“南方之萌”、“东方之萌 ”、“北方之萌”皆作“萌”,而“西方之氓”则作“ 氓”。又“子为吾君视四方……其受息之氓几何千家” 作“
氓”,而下文四个“受息之萌”则皆作“萌”。可见“氓”“萌”二字亦可互用。
〔一六〕安井衡云:“●,时价也。丰年谷贱,为减寄币什分之三,欲多致谷也。”张佩纶云:“‘什减三’,谓以所寄公币,归币十之七,归谷十之三。丰年谷贱,准价必轻,以备凶岁出之。”郭沫若云:“乡●应比市●国●低。但因丰收,且系预约之故,谷价应减,故请减十分之三。去岁所置币,以还谷为上,还币为下。高田之萌有谷,自应还谷而不还币。然以谷价折合,所得之谷,即除去施予山田之币,较去岁可得之谷犹多十倍也。”元材案:以上三氏说皆非也。●即市价,解已见《巨(筴)乘马篇》。乡谷之●,即乡谷之市价也。此谓至大熟丰收之时,五谷既登,政府应即开始收回贷款本利。此时谷价必贱,故政府对于高田之民所贷之款,一律按照现行价格折债为谷。“请为子什减三”者,即政府将贷款本利,按十分之七折谷收回,其余三分则仍责令其以货币偿还之。《山至数篇》所谓“彼谷七原误为十藏于上,三藏于下”者是也。于是高田之谷遂大部入于政府之手,而货币则仍流通于民间。依照散轻聚重之原则,谷必重而居于上风,货币必轻而退居下风。故曰“谷为上,币为下也”。“为上 ”“
为下”与“在上”“在下”不同,说已详《巨(筴)乘马篇》。
〔一七〕丁士涵云:“当读‘高田抚间田’句,‘不被谷十倍’句,衍‘山’字,‘山田以君寄币’句。‘抚’,抵也。以高田抵间田之不被谷者,相去十倍也。山田不被谷,更不止十倍。故寄币以赈之。下文云:‘周岐山至于峥丘之西塞丘者山邑之田也。布币称贫富而调之。’是其证。下文又云:‘周寿陵而东至少沙者,中田也。振之以币。’是中田亦寄公币。上文云:‘山田间田曰终岁其食不足于其人若干?则置公币焉以满其准。’是其证。”张佩纶云:“《说文》:‘抚,安也,一曰循也。’以高田之所得,抚安间田。被,覆也。’山不能覆谷之处,其苦更十倍山田,则以公币振之,视山田之惠未为过当。《吕览.古乐.高注》:‘淫,过也。’”颜昌峣云:“‘山不被谷’ ,‘山’字衍文,是也。间田即中田也。抚训安抚、抚恤之抚。下文‘三壤已抚而国谷再十倍’,与此‘抚’ 字同义。‘高田’即《乘马数》所云‘上臾之壤’也。 ‘高田抚间田’,即《箧乘马篇》所谓‘以上壤之满补下壤之虚’也。”闻一多云:“疑本作‘间田抚山田’ ,残缺仅存一‘山’字。此谓以高田抵间田,不被之谷十倍,以间田抵山田,不被之谷亦十倍,言高田所产超出间田十倍,间田超出山田十倍,是高田超出山田二十倍也。‘失’通‘泆’,泆即溢字。淫、溢皆满也。” 郭沫若云:“‘山’字非衍文。‘山’下夺‘
田’字耳。抚,补也。被,及也。 ‘被’字断句,言以高山之丰收与置币换谷之赢余补间田山田之不及,谷犹较去岁超过十倍。山田即以往岁所置币施与之亦无损失。”元材案:“山”下脱“田”字,是也。此当读“高田抚”为句,“间田山田不被”为句,“谷十倍”为句。“抚”即《曲礼》“国君抚式” 之抚,注云:“抚犹据也。”“被”即《轻重丁篇》“ 以东之贱被西之贵”之被。谓高田之谷已由政府用“十减三”之比例据而有之。间田、山田两地所产之谷,一则仅可自给,一则原本不足,不能互相补充,故其谷价涨至十倍也。淫者过也。“山田以君寄币振其不赡,未淫失也”者,谓山田食本不足,政府以贷款赈济之,虽不能获得大利,然《乘马数篇》云:“以上壤之满,补下壤之虚”,此乃政府应尽之义务,不得谓为过失之举也。至高田之谷,则早已掌握在政府手中,聚则重,故得“坐长加十”也。“加十”者,加十倍也。上文云“ 谷十倍”,今又加十倍,即二十倍。《巨(筴)乘马篇》云:“泰秋子谷大登,国谷之重去分。谓农夫曰:‘ 币之在子者以为谷而廪之州里。’国谷之分在上,国谷之重再十倍。”义与此同。诸氏说皆非。
〔一八〕张佩纶云:“贡、工通。《易.系辞.传》‘六爻之义易以贡’,《释文》:‘贡,京、陆、虞作工,荀作功。’”元材案:“
女贡”亦汉人通用术语。《盐铁论.论功篇》文学云:“女无绮绣淫巧之贡”,《汉书.食货志》云:“嫔妇桑蚕织纴纺绩补缝……皆各自占所为于其所在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是其证。
〔一九〕元材案:“奉”字解已见《巨(筴)乘马篇》。国奉谓供国家之用。《山至数篇》云:“皮革筋角羽毛竹箭器械财物,苟合于国器君用者,皆有矩券于上。”“国器君用”与“国奉”同。 〔二0〕安井衡云:“合于国所供用者,皆留而券之,不即予直。”尹桐阳云:“置,值也。券若今期票。《墨子.号令》‘叔粟米布钱金出纳畜产,皆为平直其贾,与主人券书之’。”元材案:券即契约。《汉书.高纪》颜师古注曰“以简牍为契券”是也。置即《盐铁论.水旱篇》“民相与市买……不弃作业,置田器各得所欲”之置,犹言购买。“置而券之” ,即定价收购,订立合同。 〔二一〕郭沫若云:“‘乡●’当是乡谷之价。预定女工之织帛而以谷价为准者,《国蓄篇》云:‘五谷者万物之主也,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古人行实物交易,谷与帛之间必有一定之比值,亦可准谷价而折合币值也。”元材案:乡●指谷价言。市准,指女贡织帛之价言。上文云:“乡谷之● 若干。”可证。“●”与“准”皆含有政府规定价格之意,故“市准”下文又作“市●”,犹王莽之“市平” 也。本书言“以谷准币”,“以币准谷”,皆以货币与谷物为交易之媒介。即《国蓄篇》所谓“挟其食,守其用,据有余而制不足”者是也。至何时“以谷准币”,何时“以币准谷”,则完全以对封建国家有利无利及利之大小以为转移,根本无一定比值之可言。郭说非。 〔二二〕元材案:“环谷而应筴”,解已见《巨(筴)乘马篇》。“
决”即《山至数篇》“苟从责者乡决州决,故曰就庸一日而决”,《
轻重乙篇》“君直币之轻重以决其数,使无券契之责”及《轻重丁篇》“决其子息之数使无券契之责”与居延出土《建武二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粟君因以其贾予恩,已决”及“粟君因以其贾与恩牛,已决”(一九七八年《文物》第一期甘肃居延考古队简册整理小组:同上册《释文》)之决,皆当作解除债务关系讲。“国奉决”者,谓女工织帛等合于国奉之各种生产品,皆由政府预为定价收购,并订有合同。今皆按照现行乡市价格,一律折谷偿还。如此则政府无须另筹资金,但利用谷之循环涨落所增加之赢利,即足以解除国奉之债务而有余矣。本篇下文收敛牛马、《巨(筴)乘马篇》收敛国器及《山至数篇》收敛皮革筋角等财物之方法,皆与此同。
〔二三〕丁士涵、郭沫若均以“谷” 字上属为句。丁云:“‘国奉决谷’言国用发之以谷也。上文云:‘女贡织帛苟合于国奉者’即国用也。反,还也。‘还准赋轨币’,即所谓‘以谷准币’也。上文山田间田置公币,高田置币而偿,谷坐长加十。此又以谷准币,国奉决谷以应币。故谷廪之重又加十也。”郭云:“‘环谷而应筴’者,筴即券也。言照预约之券以谷支付。‘国奉决谷’者,国用之帛一以谷决算之。其结果以贱价之谷易得多量之帛。其所多得之帛,如反照现价核算时,则应多付出谷物十倍。既少付出谷物十倍,则是谷廪又增加十倍。”元材案:两说皆非是。此当读“谷反准”为句,“赋轨币”为句,“谷廪”为句, “重又加十”为句。“谷反准”者,谓政府既以谷准币为偿付女贡织帛之用,是谷由政府手中散入民间。散则轻,故前在政府手中虽坐长十倍,今散入民间,又由重反轻,而回跌至于五谷初登时之原有水平。《山至数篇》所谓“国岁反一”,“谷准反行”,即此意也。谷既由重反轻,政府又宜采用与上面不同之政策。此政策为何?即“赋轨币,谷廪”是也。轨币即由调查统计而得出之一定数量的货币,亦即合于所谓“轨程”之货币。赋即《国蓄篇》“
春赋以敛缯帛”之赋,贷予也。此谓政府应以一定数量之货币贷之于人,将此“反准”之谷购而藏之。如此,聚则重,可使谷价又加涨十倍。此数句系虚冒,以下乃再言具体进行方法。
〔二四〕何如璋云:“‘大家委赀家 ’,谓积币多者。”元材案:“
大家”指地主。“委赀家”即《轻重丁篇》所谓“称贷之家”,《史记.货殖传》谓之“ 子钱家”,盖以高利贷为业者,犹马克思之言“
专门的货币贮藏者”矣。(见《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八年第一版第七七一页)
〔二五〕赵用贤云:“一本作‘上且邻循’。”戴望云:“元本‘脩’作‘循’。”丁士涵云:“‘脩’当为‘备’,‘游人’,游士也。具游士出若干币,计直以假谷也。”张佩纶云:“《礼记.中庸.郑注》:‘脩,治也。’‘游人’当为‘游民’。 ”尹桐阳云:“‘
上且脩游’,游谓游观之处,若离宫然。”闻一多云:“此当作‘上且循游’句,‘人出若干币’句。‘循’与‘巡’通,‘循游’即巡游也。《白虎通.巡狩篇》:‘巡者循也。’《华严经音义》上引《
珠丛》:‘循,巡也。’”郭沫若云:“古本、刘本、朱本作‘上且邻循游’。则‘循’ 字当即‘县’字之误。古文县或作●(金文《县妃●》),故致误也。上且巡游邻县,故下文有‘谓邻县曰’ 云云,又有‘邻县四面皆●’,预为之准备也。”元材案:元本及闻说是也。此言政府应先以“上且循游”之名义,下令于某都某县之大家及委赀家,责其每人借币若干,以为进行巡游之用。《盐铁论.散不足篇》贤良云:“秦始皇数巡狩五岳滨海之馆,以求神仙蓬莱之属。数幸之郡县,富人以赀佐,贫者筑道旁。”然则此种假借名义,向人民勒索贡献,秦始皇早已行之,非本书作者之所独创矣。
〔二六〕安井衡云:“实,谷实也。勿左右,不许出粜也。”张佩纶云:“‘实’,谷也,又财货也。‘勿左右’,谓勿假赀于左邻右邻也,官且自假之。”郭沫若云:“‘勿左右’,谓勿游移也。民谓富民也。即上文所谓‘大家委赀家’或‘有实者’。 ”元材案:实指谷言,解已见《国蓄篇》。“皆勿左右 ”,《轻重甲》及《轻重丁篇》作“皆勿敢左右”。犹言不得自由处理。假即《山权数篇》“以假子之邑粟” 之假,借也。“民”字下属。《轻重丁篇》“此谓乘天啬(
灾)而求民邻财之道也”,亦以“ 民邻”连言,可证。此谓政府既拥有大量从大家、委赀家借来之货币,因又下令于该都县之四邻各都县,将所有各都县内有实者所藏之谷,一律加以封存冻结,不许自由买卖。谓如循游之时,或将借用此项藏谷,供随从人马刍米之资。梁启超所谓“告四邻各县之民,使勿贱卖其谷,君所至,则人马须借食之”是也。安井说得之。
〔二七〕郭沫若云:“依下文‘百都百县轨据’,此‘●’字当为‘
据’字之误,言遵照上命也。”元材案:●字之义,解已见《巨(筴)乘马篇》。此谓人民四邻之谷既经政府封存冻结,不许自由买卖,则在各该都县区域内之人民不能得到谷物之接济,聚则重,少则贵,因而谷价必随之而坐长至于十倍也。不必改字。
〔二八〕安井衡云:“令曰赀家所假贷之币,以谷价准币数,与所假贷之币,相值而偿之。于是谷为之下流,币为之上入。”郭沫若云:“此因谷价既已坐长十倍,而上且多谷,故当赀家假币时,为上者以谷付之,而回收时准值折合,望还币而不还谷。故下文云:‘环谷而应假币,国币之九在上,一在下’也。”元材案:“庚”同“赓”,解已见《国蓄篇》。为上、为下,解已见《巨(筴)乘马篇》。赀家假币,即上文用“上且循游”之名义向大家委赀家所借之币。此谓谷价既坐长十倍,乃又下令:所有政府与大家委赀家间之债务关系,一律得以谷准币,即按照谷之现有市价,以相当于所贷币数之谷偿还之。故谷散而币聚,散则轻,聚则重,于是谷又退居下风,而币反在上风矣。两氏皆以“为上为下”为“在上在下”,失之远矣。 〔二九〕闻一多云:“‘据’当为‘ ●’,字之误也。上文‘邻县四面皆●’可证。”郭沫若云:“闻说适得其反。‘轨据’谓依据也,即照令行事。上文‘邻县四面皆●’,‘●’则当是‘据’字之误。”元材案:两处皆不误,不必改字。郭氏以“据” 为“遵照上命”(
见上)或“照令行事”,殊有未照。●与据皆有管制义,说已见《巨(筴)乘马篇》。都,都市。县,县邑。云百者,言其众。“百都百县”亦秦汉时人常用语。《商君书.靳令篇》云:“使百都之尊爵厚禄以自伐。”《垦令篇》云:“百县之治一形,则从法者不敢改其制。”《吕氏春秋.仲夏纪》云:“ 乃命百县雩祭祀百辟卿士有益于民者以祈谷实。”此言百都百县,乃统全国之都县而言之也。“轨据”谓按照 “轨程”所揭示之数据而管制之,即《山至数篇》“夺之以会”之意。盖上文所述,不过以一都一县为例,此则指全国而言。谓不仅一二都县而已,即推而及于全国百都百县,但能据之以轨,皆可使其谷坐长十倍,与某都某县同。
〔三0〕元材案:谷价既坐长十倍,然后按照前例,将所有各地之债务关系即政府向人民所借之货币,皆以谷按照十倍之市价偿付之。如此则全国百都百县之货币之十分之九,皆可退出流通界而为政府所收藏。仅其中十分之一系政府买谷时所实际支出者仍在民间流通。于是币值上升而物价大跌。政府既拥有大量货币,民间则无币有物,需要货币之心甚切。政府乃更转变其目标,以所藏十九之币大量收购万物,则万物之绝大部分退出流通界而为政府所收藏。于是流通中之货币数量大为增加,而流通中之万物则大为减少。而向之币重而万物轻者,令则转变为币轻而万物重,且至于十倍矣! 〔三一〕元材案:“府官”,《汉书.贡禹传》“禹为河南令,以职事为府官所责”,颜师古注云:“太守之府。”此处盖指主持财政经济政策之机关,如桑弘羊之平准均输,王莽之五均司市钱府等而言。《管子.幼官篇》云:“量委积之多寡,定府官之计数。”以“委积”“计数”与“府官”并列,义与此同。 〔三二〕愈樾云:“‘隆’当作‘降 ’,古字通用。《书.大传》‘
隆谷’,郑注曰:‘隆读如庞降之降。’是其证也。此言物重则出之,及降杀而后止,故曰降而止。《广雅.释诂》曰:‘●,减也。’‘降’ 与‘●’同。”张佩纶云:“《礼记.祭义.注》:‘ 隆犹多也。’物少则价长,今以市●平之,物多则止。 ”郭沫若云:“俞说是也。以‘万物’断句,张未得其读。本篇所言乃平价政策,‘隆’读为降者,谓物价下降。”元材案:以“万物”断句,郭说是也。惟谓“本篇所言乃平价政策”,似未得其旨。本书作者站在封建统治阶级立场,为封建国家利益创造出一整套“无籍而赡国”之理财理论。在其思想深处,实亦存在有两种不同利益之矛盾。为维持封建秩序之稳定,需要适当限制富商蓄贾之兼并,因而有时亦要求调节商品流通,以缩小物价波动之幅度。但另一方面,又要求人为地制造供需关系之失调,通过大幅度之物价波动,以攫取最大限度之商业利润,为封建国家扩充其财政收入。此两种对立之经济思想在本书各篇中同时有所表现。但前者只处于次要、从属之地位。可以断言,《管子轻重》一书,实际上是一种单纯为封建国家追求商业利润而服务之经济理论。即以本篇所论而言,虽亦有“山田以君寄币振其不赡”之措施,但实质上则其主要目标,皆放在“谷坐长而十倍”与“万物重十倍”上。所谓“以市●出万物,降而止”者,不过在“万物重十倍”时,将万物抛出。但价落时,应即停止,以免受到损失。谓为“平价政策”,未免有颠倒主从关系之嫌矣。
〔三三〕元材案:布,布置。“布于未形,据其已成”,与《山权数篇》“动于未形,而守事已成”,语意全同。例如置公币于五谷未登之前,置券于女贡织帛未成之前,而占有其劳动成果于已登已成之后。其中经过,但须以号令进退,毫无籍求于民之迹象。当然,此所谓“无求于民”,只是将封建强制捐税,通过所谓轻重之筴即价格政策之运用而全部转嫁于劳动生产者身上。使劳动生产者始终处于不自觉察之中。予在《巨(筴)乘马篇》已详论之矣。    桓公问于管子曰:“不籍而赡国,为之有道乎〔一〕?”   管子对曰:“轨守其时〔二〕,有官天财〔三〕,何求于民!”   桓公曰:“何谓官天财?”   管子对曰:“泰春,民之功繇。泰夏,民之令之所止,令之所发。泰秋,民令之所止,令之所发。泰冬,民令之所止,令之所发〔四〕。此皆民所以时守也,此物之高下之时也,此民之所以相并兼之时也。君守诸四务〔五〕。”   桓公曰:“何谓四务?”   管子对曰:“泰春,民之且所用者〔六〕,君已廪之矣。泰夏,民之且所用者,君已廪之矣。泰秋,民之且所用者,君已廪之矣。泰冬,民之且所用者,君已廪之矣。泰春功布日〔七〕,春缣衣,夏单衣〔八〕,捍宠累箕胜籯屑●〔九〕,若干日之功,用人若干。无赀之家皆假之械器胜籯屑●公衣。功已而归公衣,折券〔一0〕。故力出于民而用出于上〔一一〕。春十日不害耕事,夏十日不害芸事,秋十日不害敛实,冬二十日不害除田。此之谓时作〔一二〕。” 〔一〕 元材案:此承上文“无求于民”之意而引申之。不籍即无籍,解已见《巨(筴)乘马篇》。 〔二〕 元材案:时即下文所谓“此皆民所以时守也,此物之高下之时也,此民之所以并兼之时也”之时,指农业季节性而言。盖春耕十日,夏芸十日,秋收十日及冬除田二十日皆能引起农业人民对生产及生活资料之迫切需要。轨守即轨据之意,解已见上。谓此时政府如不能根据调查统计而得之轨程,及早将各种必需品预为准备,必将造成物价上涨,而为富商蓄贾所乘也。《乘马数篇》“以时行”,“此国筴之时守也”,“章四时”,《山权数篇》“此之谓乘时”,《山至数篇》“王者乘时”,白圭“乐观时变,趋时若猛兽鸷鸟之发”,陶朱公“与时逐而不资于人,能择人而任时”,司马迁言“既饶争时”(《史记.货殖列传》),亦即此“时”字。 〔三〕 元材案:“官天财”之官,亦当读作管。天财,即自然资源,解已见《国蓄篇》。 “有”与“又”通。《盐铁论.力耕篇》大夫云:“王者塞天财,禁关市,执准守时,以轻重御民。”意与此同。 〔四〕 元材案:此节原文意义不甚明显。尹注云:“繇,与招反。”又云:“谓山泽之所禁发。”又案《轻重乙篇》云:“夫岁有四秋而分有四时。故曰农事且作,请以什伍农夫赋耜铁,此之谓春之秋。大夏且至,丝纩之所作,此之谓夏之秋。而大秋成,五谷之所会,此之谓秋之秋。大冬营室中,女事纺绩缉缕之所作也,此之谓冬之秋。故岁有四秋而分有四时。已得四者之序,发号出令,物之轻重相什而相伯。故物不得有常固。”与本文所论大同小异。大即泰。《通典.食货》十二引此文注:“泰,当也。”所谓“四时 ”“四秋”,盖皆指农副业生产季节而言。 〔五〕 安井衡云:“四务,百姓四时所务也。”元材案:《通典.食货》十二引此“君守诸四务”作“君素之,为四备以守之”。又尹注云:“ 四时人之所要。”皆下文“民之且所用者”之意。左昭二十三年传“三务成功”,杜注:“春夏秋三时之务。 ”此连冬言,故曰“四务”也。 〔六〕 何如璋云:“且所用者,且,将也。《秦策》:‘城且拔矣。’《吕览.音律》: ‘岁且更起。’且字注同。”张佩纶云:“且,将也(《吕览.注》屡见)。且所用者,言所将用也。”元材案:此说是也。且者,《墨子.经说上》云:“且,自前曰且,自后曰已,方然亦且。”盖凡事,从事前言之,或临事言之,皆可曰且。如“
上且循游,则且为人马假其食。” 事前之且也。如《诗》“匪且有且”,《毛传》云:“ 此也。”此方然之且也。惟从事后言之,则为已然之事,不得言且。故曰“自后曰已”。此文“且”字及“君已廪之”之“已”字互为对文,正与《墨经》所论相符。于省吾谓“‘且所用’不词。‘且’本应作‘宜’” 者非。
〔七〕 张佩纶云:“‘功布日’当作‘布日功’。”郭沫若云“‘
泰春功布日’者,‘功’当为公,声之误。‘日’当为曰。下文‘春缣衣’,至‘折券’ ,即为公家所布之功令。”元材案:布,施也。功布日,谓施工之时,即“其始播百谷”之时也。张、郭二氏说皆非。
〔八〕 张佩纶云:“缣当为兼,字之误也。《荀子.正名篇》:‘
单不足以喻则兼。’是‘兼’对‘ 单’而言。‘兼衣’即祫衣。单衣者,《方言》:‘禅衣,江淮南楚之间谓之褋,关之东西谓之禅衣。’”元材案:《汉书.外戚传》:“媪为翁须作缣单衣。”缣单衣即此处之缣衣单衣,则汉人本作缣,似不必改为兼。颜师古不知缣单衣是两种不同之衣,而曰“缣即今之绢”。果如此说,以绢为农民制衣之用,未免太美化封建剥削阶级矣。
〔九〕 洪颐楫云:“此皆械器名。宠疑作笼。●即●字之误。”王念孙云:“胜当为□,字之误也。《说文》:‘□,囊也。’《商子.刑赏篇》曰:‘赞茅岐周之粟,以赏天下之人,不得人一□。 ’《
赵策》曰:‘赢□负书担□。’《秦策》‘□’作‘縢’,义同。屑,碎米也。《广雅》作‘●’。●,糗字之误。糗,干粮也。’王引之曰: “捍盖梩字之误。《说文》:‘●,臿也。或作梩。’ 《方言》曰:‘臿,东齐谓之梩。’《周官.乡师.注》引《司马法》曰:‘辇一斧一斤一凿一梩一锄。’《孟子.滕文公篇》:‘藟梩而掩之。’赵注曰:‘藟梩,笼臿之属。’谓藟为笼属,梩为臿属也。故《
管子》亦以‘梩笼’并言之。”张佩纶云:“《说文》:‘箕,簸也。’屑当为筲。《论语.郑注》:‘筲,竹器也。’●,郑氏《周礼.注》:‘犹束也。’筲以盛饭,●以束禾,固田家之器矣。若改为屑糗,则事先既以干饭廪藏,功已复以干饭归公,管子岂能迂琐若此?”元材案:以上各说所释不同,未知孰是。总之所谓梩笼累箕□籯屑●公衣,即《国蓄篇》所谓“耒耜械器种饟粮食”之属,皆政府平日以“ 财准平”所廪藏而待用者。上文所谓“君已廪之”者,即此物也。
〔一0〕猪饲彦博云:“‘衣’字衍。言民功既毕,而器械之属皆归之于公,折毁其券也。 ”安井衡云:“谓既归纳诸物于公,乃折假时所入之券也。”张佩纶云:“衣字似衍。《汉书.高纪》:‘两家常折券弃负。’师古曰:‘以简牍为契券,既不征索,故折毁之,弃其所负。’彼以弃负折券,此则以归公折券。”元材案:三氏说皆是也。《轻重丁篇》“折其券而削其书”,尹注云:“旧执之券,皆折毁之。所书之债皆削除之不用。”此盖谓当泰春开始施功之时,即当预计一年四季之中农民所需要者,共须春之缣衣,夏之单衣及梩笼等器械与种饟粮食各若干,施功若干日,每日须劳动力若干人。然后调查统计其确属贫苦无资者,分别以所廪藏之械器公衣及种饟粮食贷之。及施功既毕,则令其将所假之械器公衣及种饟粮食,作价归偿而折毁其假时所立之券契。如作“归公衣”,则公衣已服用数月之久,岂复能物归原主耶?据此,则封建国家在 “天财”二字上已前后进行剥削达三次之多。即第一次 “封天财之所殖”(见《国蓄篇》),将材料卖与人民作为制造各种械器及女工织帛之用。第二次,以“币重而万物轻”之币收敛万物,而廪藏之。第三次,将廪藏之万物假贷之于农民,至秋收时再按时价收回。然则所谓“轨守其数,有官天财”者对劳动人民之盘算,可谓无微不至矣。倘所云“言利事析秋毫”者非耶? 〔一一〕元材案:此处“用”字与《国蓄篇》:“故人君挟其食,守其用”之用不同。后者指黄金刀币言,前者则指上述械器公衣种饟粮食等用物即生产及生活资料而言。力出于民而用出于上者,劳力由人民自出,用物则由政府供给也。 〔一二〕元材案:不害,不妨害。时作谓及时而作。农民得政府之假贷,不虞用物之缺乏,则春夏秋不过十日,冬不过二十日,即可以竣其农功矣。十日者,尹桐阳云:“《臣乘马》曰:‘春事二十五日之内。’此云十日,据最急言耳。”其说是也。张佩纶以“十日、二十日为四时用民之力之日数”者非。    桓公曰:“善。吾欲立轨官〔一〕,为之奈何? ”   管子对曰:“盐铁之筴足以立轨官〔二〕。”   桓公曰:“奈何?”   管子对曰:“龙夏之地〔三〕,布黄金九千〔四〕。以币赀金,巨家以金,小家以币〔五〕。周岐山至于峥丘之西塞丘者,山邑之田也〔六〕,布币称贫富而调之。周寿陵而东至少沙者中田也〔七〕,据之以币〔八〕。巨家以金,小家以币。三壤已抚而国谷再什倍〔九〕。梁渭阳琐之牛马满齐衍〔一0〕。请驱之颠齿,量其高壮〔一一〕,曰:‘国为师旅,战车驱就敛子之牛马〔一二〕。上无币,请以谷视市●而庚子。’牛马为上,粟二家〔一三〕。二家散其粟,反准,牛马归于上〔一四〕。”   管子曰:〔一五〕“请立赀于民,有田倍之,内毋有,其外外皆为赀壤。被鞍之马千乘,齐之战车之具具于此〔一六〕,无求于民,此去丘邑之籍也〔一七〕。国谷之朝夕在上〔一八〕,山林廪械器之高下在上〔一九〕,春秋冬夏之轻重在上。行田畴〔二0〕,田中有木者,谓之谷贼。宫中四荣,树其余曰害女功〔二一〕。宫室械器非山无所仰〔二二〕。然后君立三等之租于山〔二三〕,曰:握〔二四〕以下者为柴楂〔二五〕,把以上者为室奉〔二六〕,三围以上为棺椁之奉〔二七〕。柴楂之租若干,室奉之租若干,棺椁之租若干。 ”管子曰:“盐铁抚轨。谷一,廪十,君常操九,民衣食而繇,下安无怨咎〔二八〕。去其田赋以租其山〔二九〕,巨家重葬其亲者服重租〔三0〕,小家菲葬〔三一〕其亲者服小租。巨家美修其宫室者服重租,小家为室庐者服小租。上立轨于国,民之贫富如加之以绳〔三二〕,谓之国轨。” 〔一〕 安井衡云:“轨官,量度货财之官。”元材案:轨官者谓主掌会计事宜之官。如《史记.平准书》云:“桑弘羊为大农丞,管诸会计事” ;《张丞相列传》:张苍“迁为计相。一月,更以列侯为主计四岁。……苍又喜用算律历,故令苍以列侯居相府,领主郡上计者”是也。引申其义,与平准均输等官之性质亦颇相同。 〔二〕 元材案:全篇除下文“盐铁抚轨”四字外,更无一语及于盐铁。何以谓“盐铁之筴足以立轨官”?当是言以盐铁政策所获之盈利作为资金,为设立轨官之用也。尹桐阳云:“盐铁之策行,则可得多数之黄金与币,便用以据人之地。故必先正盐铁之筴,然后足以立轨官。”其说是也。盖轨官之立,第一所需要者即为大量之资金,《国蓄篇》所谓“万室之都必有万钟之藏,藏繦千万。千室之都必有千钟之藏,藏繦百万”者也。仅龙夏之地即须布黄金九千,其他自亦不在少数,此项资金自必有其来源。否则巧妇不能为无米之炊,虽立轨官,亦将无济于事。盐铁之筴者,即《海王篇》所述之管山海政策,亦即所谓盐铁专卖政策也。据彼处所计算,仅盐一项,万乘之国一月之入即可得六千万。铁官之数所入当与此同。有此资金,则长袖善舞,多财善贾。轨官之立自可顺利进行,无有滞碍矣。又案此亦系根据汉代事实而得之结论。汉自武帝置盐铁官,计盐官二十七郡,为官三十有六。铁官四十郡,为官四十有八。《汉书.食货志》记其成绩(《
史记.平准书》同)云:“而县官以盐铁之故,用少饶矣。”又云:“汉连出兵三岁,诛羌,灭两粤,费皆卬大农。大农以均输盐铁助赋,故能赡之。”又《盐铁论.轻重论》御史云:“当是之时,四方征暴乱,车甲之费,克获之赏,以亿万计,皆赡大司农。此皆盐铁之福也。”又云:“今大夫君修桓管之术,总一盐铁,通山川之利而万物殖。是以县官用饶足,民不困乏,本末兼利,上下俱足。”足见汉代桑弘羊所主持之各种经济政策,其所得利益,实以盐铁专卖一项为最大最多,而各种经济政策之得以积极推行,亦皆唯盐铁之利入是赖。与此处所云“盐铁之筴足以立轨官 ”者情形正全相同。且以“盐铁”二字连称亦唯汉人始有之。仅《盐铁论》一书中,盐铁二字连称者即达三十四次之多。此又本书成于汉人之一大证也。
〔三〕 郭沫若云:“自此以下,凡 ‘管子’对答之词,与‘盐铁之筴’毫无关联,当是他篇脱简羼入于此。”元材案:此说非也。“盐铁之筴足以立轨官”,只是说明“立轨官”资金之来源当于盐铁政策所得赢利中取之。自“龙夏之地”以下,乃详论“ 立轨官”以后之具体措施。惟本文确有错简,即下文“ 管子曰盐铁抚轨”云云二十五字,当在此处“管子对曰:龙夏之地”之上,与“桓公曰……为之奈何”之后,说详下。龙夏二字又见《山至数篇》。彼处云:“龙夏以北至于海庄,禽兽牛羊之地也。”“龙夏以北”与“ 龙夏之地”自非一地。“龙夏之地”当系上臾之壤,即 “田轨之有余于其人食者”,故放款特多。龙夏疑即龙门大夏。《史记.货殖列传》“龙门碣石北多马牛羊” ,与上引《山至数篇》所言正相符合。又《始皇本纪》琅邪刻石云:“六合之内,皇帝之土,西涉流沙,南尽北户,东有东海,北过大夏。”又《李斯传》云:“禹凿龙门,通大夏。”《正义》:“杜预云:‘大夏,太原晋阳县。’按在今并州。”《山至数篇》所谓“龙夏以北”,当即龙门大夏以北,亦即《史记》“龙门之北 ”也。“至于海庄”,即《史记》“碣石之北”也。此等地名皆系着者任意假设之词,初不必有事实根据。但亦未始不可以看出其时代背景。故备言之。 〔四〕 元材案:此布字及下文“布币”之布,即左襄三十年传“皆自朝布路而罢”之布,注:“布路,分散。”犹言发放。“布黄金”、“布币 ”谓将黄金及货币为资金,发放农贷,以预购其谷物。犹《
史记.平准书》之言“散币于邛僰以集之”矣。《山至数篇》“以国币之分复布百姓”及 “布币于国”,两“布”字义与此同。
〔五〕 元材案:赀者助也。以币赀金,谓以货币为黄金之辅也。金价贵,币价贱,故巨家以金,小家以币。盖即上文“大家众,小家寡”之意。换言之,即大家多借,小家少借也。 〔六〕 元材案:周岐山即周地之岐山,太王所迁者,在今陕西省岐山县东北。峥丘又见《轻重丁篇》。细玩两处文意,其地似在西北一带。塞丘则又在峥丘之西,疑指西北边郡而言。《汉书.食货志》云:“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中国缮道馈粮。远者三千,近者千余里,皆卬给大农。”颜师古注曰:“ 斥塞,广塞令却。初置二郡故塞更广也。”《
史记.货殖列传》:“塞之斥也,而桥姚已致马千匹。”然则所谓塞丘云云,岂即汉武帝时所斥之塞之反映耶?
〔七〕 元材案:古代寿陵有四。一为燕之寿陵。《庄子.秋水篇》:“且子不闻寿陵余子之学步于邯郸与?”成玄英疏:“寿陵,燕之邑。”一为赵之寿陵。《史记.赵世家》:“肃侯十五年,起寿陵。”《集解》徐广曰:“在常山。”一为秦之寿陵。《史记.吕不韦传》:“孝文王后曰华阳太后,与孝文王会葬寿陵。”《正义》:“秦孝文王陵在雍州万年县东北二十五里。”一为汉之寿陵。《汉书.元纪》:“ 永光四年,以渭城寿陵亭部原上为初陵。”渭城本秦咸阳县,汉高帝元年更名新城,七年罢属长安。武帝元鼎三年更名渭城。故城在今陕西省咸阳县东。此文既云“ 周寿陵”,自是指周地之寿陵而言。但周无以墓地称寿陵之事。疑此寿陵即汉寿陵。少沙,张佩纶云:“即东莱郡之万里沙。”闻一多云:“少沙即夙沙。在今山东旧胶东道境。”今案少沙究在何处,今已无考。但既云在周寿陵之东,则其地是指东方某地而言甚明。上言“ 周岐山至于●丘之西塞丘”,此言“周寿陵而东至少沙 ”,则着者显系以周畿关中地区为中心。由此以西至西北边郡新斥之塞。由此以东则至滨海之万里沙或夙沙。北则至于龙门大夏。由此等地望观之,则本书必非秦汉以前所作明矣! 〔八〕 丁士涵云:“据乃振字误。 ”郭沫若云:“丁说非是。‘寿陵而东至少沙者中田也 ’,既为‘中田’,且尚不知岁之丰敛,何以即先‘振之以币’?说不可通。‘据’谓枝持也,即预贷之以币,以作耕事之准备,将来视岁之丰敛,尚须回收,以谷物还付。”元材案:郭驳丁说是也。但“据”即“阴据其轨”及“轨据”之据,乃据而守之之意,解已详上文。谓为枝持,尚未得其义。 〔九〕 元材案:三壤即指上文“龙夏之地”、“周岐山以西至●丘之西塞丘”之山田与“ 周寿陵而东至少沙”之中田而言。此谓三地之谷已为政府所占有,藏则重,故又坐长至于再什倍也。再十倍即二十倍,解已见《巨(筴)乘马篇》。 〔一0〕丁士涵云:“‘齐’字衍。 ‘满衍’是繁盛之义。《山至数篇》云:‘伏尸满衍’ ,则‘满衍’二字连文。”张佩纶云:“《山权数篇》 ‘梁山之阳’,《轻重丁篇》‘龙斗于马谓之阳’。今以意定之,梁者梁驺也。《鲁诗传》:‘古有梁邹者,天子之田也。’‘
渭’‘琐’并淄之误。‘琐’一作 “璅’,与‘淄’相近。淄阳,淄水之阳。《汉书.地理志》:‘齐郡临淄,师尚父所封,如水西北至梁邹入泲。’《周礼.大司徒》‘坟衍’,注‘下平曰衍’,言牛马满于齐之衍也。”闻一多云:“梁,梁山:渭,渭水。自昔为产马之地。赵之先祖非子为周孝王主马于汧渭之间,是也。马以梁渭所产者为佳,故马称梁渭。 ‘阳琐’当作‘琐阳’。左定七年传‘齐郑盟于琐’。晋《地道记》‘元城县有琐阳城’(今河北大名县)。梁渭斥马言,然则琐阳殆斥牛言欤?‘梁渭琐阳之牛马满齐衍’者,牧养牛马之地虽在齐,其种固不妨来自梁渭琐阳。诸家或欲删‘齐’字,或欲改梁渭阳琐为梁驺淄阳,失之泥矣。”郭沫若云:‘梁渭’与‘阳琐’,当是二家姓名。下文云‘国为师旅,战车驱就,敛子之牛马。上无币,请以谷视市●而庚(更)子牛马’,两 ‘子’字均指此有牛马者言。又其下两见‘二家’字,故梁渭与阳琐必为二家姓名,文字始成条理。”元材案:梁即梁山,渭即渭水,闻说是也。但“渭阳”二字当连读。梁渭阳,即梁山与渭阳。梁山,《方舆纪要》: “在干州西北五里。山势迂回,接扶风、岐山二县之境。”渭阳,《汉书.地理志》:“左冯翊阳陵,故弋阳,景帝更名。莽曰渭阳。”故城在今陕西省咸阳县东。琐即左定七年“齐郑盟于琐”之琐,今地未详。衍即《汉书.郊祀志》“其口止于衍”之衍。注引李奇曰:“ 三辅谓山阪间为衍。”依《山至数篇》“伏尸满衍”一语观之,则“满齐衍”者,谓充满于齐国之平野,犹《盐铁论.盐铁取下篇》之言“原马被山,牛羊满谷”,盖极言牛马之多也。此处以梁山渭阳及琐之牛马可以满齐衍,与上文以齐可以在龙夏岐山以西至塞丘,寿陵以东至少沙等地区进行农贷,及《轻重丁篇》以渭水之阳为齐郊,《轻重戊篇》以齐可以令人载粟处芊之南,鲁可以削衡山之南,皆是着者任意捏造事实,以为说明其所谓轻重之筴之举例,初未计及所捏造事实之是否合于历史与地理的真实情况,故遂露此破绽也。而着者之屡以周秦汉代及新莽地望(如周岐山寿陵及渭阳江阳等)及三辅方言(如衍)为言,可见其为长安人或虽非长安人而实际居住在长安者,实甚显明。张佩纶不知此理,硬欲证明书中某地为春秋时齐国之某地,徒见其徒劳无功而已!闻氏以“牛马种来自梁渭琐阳”释“满齐衍” ,郭氏以“梁渭阳琐为二家姓名”,均嫌牵附,故不从之。
〔一一〕猪饲彦博云:“‘驱’疑当作‘区’。言区别马之颠齿以相其长壮也。”张佩纶云:“‘驱之颠齿’,当作‘区其颠齿’。《诗》‘有马白颠’。《尔雅.释畜》:‘马的颡白颠’。舍人曰: ‘的,白也。颡,额也。额有白毛。”《论语》马融注:‘区,别也。’《后汉书.马援传》:‘臣谨依仪氏 ●中,帛氏口齿,谢氏唇□,丁氏身中,备以数家骨相以为法。’区其齿,《周礼》郑司农注:‘马三岁曰駣,二岁曰驹。’说文:‘二岁曰驹,三岁曰駣。●,马八岁也。’量其高壮,《周礼.庾人》:‘马八尺以上为龙,七尺以上为騋,六尺以上为马。’元材案:两氏说皆是也。区之颠齿,所以辨马之老少;量其高壮,所以辨马之大小。老少大小不同,价格亦自不一,故须区而量之。 〔一二〕元材案:此当作“战车驱就敛子之牛马”为句。此“驱”字与上“驱”字之作区别讲者不同,此“驱”乃古“驱”字。“战车驱就敛子之牛马”,即《盐铁论.散不足篇》贤良所云:“古者诸侯不秣马,天子有牧,以车就牧”之意。 〔一三〕张佩纶云:“‘二家’当作 ‘为下’。牛马为上,粟为下,犹上文所云:‘谷为上,币为下’也。”闻一多云:“张改‘二家’为‘为下 ’是也。‘牛马’下当重‘牛马’二字。此读‘请以谷视市●而庚子牛马’句,‘牛马为上’句,‘粟为下’ 句。”郭沫若云:“原文不当增改。‘为上粟二家’者,为此纳粟于‘梁渭’与‘阳琐’二家也。旧说于梁渭与阳琐均作为地名多事追求,故于‘二家’之语不得其解。官家正以粟易牛马,安用于粟与牛马分上下耶?” 元材案:张说是也。“而庚子”即“而庚子牛马”之省文,《轻重乙篇》“请以平价取之子”,下亦无“粟” 字可证。“为上为下”乃本书特用术语,解已见《巨(筴)乘马篇》及本篇上文。盖政府以谷准币,作为偿还牛马之价之用,于是牛马为政府所占有,而谷则散入于民间。聚则重,散则轻,故牛马之价遂进居上风,而谷则退居下风也。若作“为上粟二家”,则全文皆不成辞矣! 〔一四〕赵用贤云:“下‘二家’一本作‘立赀’。”安井衡云“古本作‘立赀’。”张佩纶云:“元本、朱本下‘二家’作‘立赀’,涉下‘立赀’而误,不足据。‘二家’谓‘巨家’‘小家’。” 郭沫若云:“‘二家’即梁渭与阳琐二家,不当改字。作‘立赀’乃涉下文‘请立赀于民’而误。二家得粟,散之,以求合算。‘反准’,即合算也。”元材案:张说是也。“反准”即“谷反准”之意,亦本书特用术语,解已见上文。二家者指上文“巨家”“小家”而言。此两种之家或系高田之民,或系中田之民,皆所谓“田轨之有余于其人食”者,与山田之须由政府“布币而调之”或“以君寄币振其不赡”者完全不同。二家之粟,因政府“以币据之”而坐长至二十倍。今又由政府取以庚牛马之主,其粟由二家而散入于民间。散则轻,故其价必将回跌至于原有之水平。如此,一转手间,民间之牛马则已不费政府公帑而尽为国家所占有矣。所谓“二家散其粟,反准,牛马归于上”,即此意也。郭氏以“ 反准”为“合算”,与本书宗旨不合,故不可从。 〔一五〕元材案:“管子曰”三字衍文。或则“管子曰”上应有“桓公曰”云云。此言以收敛之马为马母而假之于民,与上文紧相衔接,不应忽又插入“管子曰”三字。 〔一六〕张佩纶云:“《说文》:‘ 赀,小罚以财自赎也。’倍,反也。如《论语》‘必使反之’之反,盖覆之也。《汉书.哀帝纪》‘
诸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田宅,无限,与民争利,其议限列。’今曰 ‘内毋有其外’,限内者不罚,限外皆为受罚之地。如此,可得千乘之马也。”许维遹云:“‘内毋有其外’ ,义不可通。疑当读作‘内无有’为句,‘其外皆为訾壤’为句,两‘外’字衍其一。”郭沫若云:“当读为 ‘有田倍(培)之内,毋有(囿)其外。’盖有田者之疆界当于田内为之培,不得侵越壤土,设囿于田之外。如此则畜牧有所也。”元材案:“立赀”亦本书特用术语,即订立合同,说已详《乘马数篇》。许断句及衍一 “外”字皆是。“有田倍之”者,谓放借马母时,有田者比无田者加倍以贷也。“内”指内地,“外”指边地。谓牛马乃西北边地之产物,非内地所宜。《盐铁论.未通篇》所谓“内郡人众,水泉荐草不能相赡,地势温湿,不宜牛马”者是也。故当以边地为“立赀”之主要对象,而内地则无之。如此则被鞍之马千乘不难立致,而齐之战车亦由此得以具备,不必另向丘邑之民有所籍求矣。《汉书.食货志》云:“令民得畜马边县,官假马母,三岁而归,及息什一,以除告缗,用充仞新秦中。”又云:“车骑马乏,县官钱少,买马难得。乃着令:令封君以下至二百石吏以上差出牡马。天下亭,亭有畜字马,岁课息。”前者《通鉴》列在武帝元鼎五年,后者据《集解》在“元鼎六年”。盖武帝时,方北伐匈奴,马队之编建最感需要,故有此举。今本文所谓“齐之战车之具具于此”,岂谓是耶?
〔一七〕元材案:“去”即下文“去其田赋以租其山”之去,除去也。“丘邑之籍”者,《汉书.刑法志》云:“地方一里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也。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是战车籍于丘邑,乃古制也。今立赀壤以畜养戎马,不赋于民而千乘以具,故曰“
去丘邑之籍”。
〔一八〕安井衡云:“‘朝夕’犹贵贱也。”张佩纶云:“‘朝夕’如日景之朝夕,水之潮汐,犹言高下。”许维遹云:“‘朝夕’与下‘高下’ 对举,则‘朝夕’犹美恶也。《管子》一书用‘朝夕’ 者屡矣,往往随文见义,并无定训,此其一也。”郭沫若云:“朝夕即潮汐,犹言涨落。安井训为‘贵贱’,不误。《管子.轻重篇》每以国谷兼摄主币作用,以此操纵万物之轻重,故曰‘国谷之朝夕在上’。”元材案:朝夕指物价贵贱涨落而言,安井及郭氏说是也。郭氏 “以国谷兼摄主币作用”之说,除此处外,又分见于《山至数篇》按语中。此与梁启超谓管书中之谷类似于近代之实币,而金属货币则相当于近代之纸币”者(见梁着《管子传》)同一误解。实则本书中所言货币,乃货真价实之货币,而谷物则是一种举足轻重之商品,有时亦能代行货币支付手段之职能。本书作者之所以将谷物从万物中抽出列为一方者,只是由于已认识到谷物所处地位之重要。封建国家拥有货币,即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形成“币重而万物轻”或“币轻而万物重”之局面。但仅仅如此尚有不足,国家还必须同时控制谷物,在一定条件下,形成“谷重而币轻”或“谷轻而币重”,与“ 谷重而万物轻”或“谷轻而万物重”,方能完全控制商品流通,使统治者获利无穷。《
山至数篇》所谓“人君操谷币金衡而天下可定”,即此意也。
〔一九〕猪饲彦博云;“‘廪’字衍。”丁士涵云:“‘廪’字衍。‘山林械器之高下在上 ’,与‘国谷之朝夕在上’,‘春夏秋冬之轻重在上’ 相对为文。械器资于山林,故曰‘山林械器’也。义见下文。”元材案:山林、械器原为二事。山林属于树木专卖政策之范围,械器则指兵器农器及其他与国器君用等有关之手工业生产品而言。“
廪器械”者,即政府将所收敛之械器廪而藏之,本篇上文所谓“民之且所用者君已廪之矣 ”是也。两氏说非。
〔二0〕元材案:田畴一词,亦汉人常用语。《盐铁论》中凡七见。《礼.月令》“可以粪田畴”,《疏》引蔡氏云:“谷田曰田,麻田曰畴。” 〔二一〕元材案:“田中”,田间也。“贼”即《诗.大田》“及其蟊贼”之贼,《笺》云:“食节曰贼。”《说文》:“贼,败也。”田中有树则害于谷,故曰“谓之木贼”。即《汉书.食货志》所谓“
田中不得有树,用妨五谷”是也。荣即《仪礼》“直于东荣”之荣,注:“荣,屋翼也。 ”此当读“宫中四荣”为句。谓宫中四檐之侧宜以树桑为主,故《孟子.尽心篇》云:“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汉书.食货志》亦云:“还庐树桑。”若不树桑而树其他树木,则桑叶缺乏,故曰“害女功”。
〔二二〕元材案:仰即《汉书.匈奴传》“匈奴西边诸侯作穹庐及车皆仰此山材木”之仰,恃也、资也。此盖谓田间及房屋之四侧皆不得种植树木,使宫室械器之原料非山无所仰,而山则固为封建国家之所“官而守之”者,故人民如欲经营墓葬,修建房屋,制造或使用械器,不得不向封建国家购买原料。此与《地数篇》及《轻重甲篇》“令北海之众毋得聚庸而煮盐”者,皆是限制私人生产,造成国家独占之具体办法。商鞅所谓“颛山泽之利”者,“山林廪械器之高下在上”殆亦其一端矣。 〔二三〕元材案:“租”即“租税者所虑而请也”之租,解已见《国蓄篇》。此处指木料价格。 〔二四〕元材案:一把之量曰握。《国语.楚语》:“烝尝不过把握。”注:“握,长不出把者。”《周礼.醢人.疏》:“一握则四寸也。” 〔二五〕孙星衍云:“楂即槎之俗字。”孙诒让云:“楂当为柤之俗字。《说文》木部云: ‘柤,木闲也。’徐锴《系传》:‘闲,阑也。’柴者栈也。公羊哀四年传云:‘亡国之社盖掩之,掩其上而柴其下。’《周礼.媒氏》“丧祝”注‘柴’并作‘栈 ’。《淮南.道应训》云:‘柴箕子之门。’柴、柤皆以细木为阑闲,故并举之。孙说未确。” 〔二六〕元材案:“把”即《孟子.告子篇》“拱把之桐梓”之把。赵注:“把,以手把之也。”奉者用也。室奉谓作为修缮房屋之用也。下仿此。 〔二七〕元材案:“围”即《庄子.人间世篇》“三围四围,求高名之丽者斩之;七围八围,贵人富商之家求椫傍者斩之”之围。崔注:“环八尺为一围。” 〔二八〕郭沫若云:“以上文‘高田抚间田山(田)不被谷十倍’例之,此乃言盐铁之利比之常谷为十比一。然此盐铁之利,在上者常操其九分,而仅余一分在下。”元材案:此说非是。“盐铁抚轨” 者,谓以盐铁收入为资金,而据守国轨也。盖即上文“ 盐铁之筴足以立轨官”之意。“谷一,廪十,君常操九 ”者,操即《山至数篇》“常操国谷三分之一”、“常操国谷十分之三”之操。《汉书.严助传》颜师古注云:“操,执持也。”犹言掌握。此谓谷在民间,其重为一。政府以币廪而藏之,则可涨至十倍。除去原有之成本外,其赢余九倍,则完全归入封建统治者掌握之中。《山权数篇》云:“物一也而十,是九为用。徐疾之数,轻重之筴也。一可以为十,十可以为百。”语意与此全同。“繇”与“由”通。“安”即《管子.幼官篇》 “安入共命焉”之“安”。王念孙释彼处云:“安,语词,犹乃也。”此谓政府既常操其九,则利出一孔,人民衣食所资,皆将由政府而出,予夺贫富之权,完全掌握在封建统治者手中。人民不悟此中奥妙,但“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必将误认为出自政府之恩赐而表示感激,自无怨咎之可言矣。又案,此节与上下文皆不衔接,疑当在上文“
管子对曰:龙夏之地”以前,“桓公曰……为之奈何”后,而其下又脱“桓公曰:此言何谓也”句。盖着者以此数语提纲,及桓公再问,然后以 “龙夏之地”云云说明其实施之办法。即第一步先以盐铁收入据守三壤之谷,第二步以此再十倍之谷收买牛马,第三步复以牛马假贷于边地人民。此一事也。以下“ 国谷之朝夕在上”云云,直至“谓之国谷”,则专论“ 租山”之法,又为一事,与本节固无直接关系也。
〔二九〕元材案:“去其田赋以租其山”,谓政府应实行木材专卖,免收田亩税。此与《国蓄篇》列举应反对之诸籍时,有田亩而无树木者,似是同一种主张。《海王》及《轻重甲》之有树木而无田亩者又是一种主张。说已详《国蓄篇》。此本书各篇不是一时一人之作之又一证也。又案:木材在汉代,实为社会上需要量最大与价格最高之一种商品。《史记.货殖传》以“山居千章之材”及“淮北、常山以南,河济之间千树萩”与“木千章”为“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或“
此亦千乘之家”。《索隐》:“《汉书》作千章之楸。服虔云:章,方也。如淳云:言任方章者千枚,谓章,大材也。乐产云:萩,梓木也,可以为辕。”据上文:“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盐铁会议时,御史大夫桑弘羊亦屡以 “隋唐之材”为言。近年各地出土汉墓,大都有内棺外椁二层,所用木材不在少数。此处以租山代替田赋,正与此种情况相符。
〔三0〕元材案:服租即服籍,解已见《海王篇》。 〔三一〕元材案:菲葬,薄葬。 〔三二〕元材案:“立轨于国”,轨即“轨程”,亦即指上述富家出重租,贫家出小租之差别租金而言。着者在此,显然认为此种差别租金之实行,乃是均贫富之一种具体措施。故曰“民之贫富如加之以绳”也。此节应与上二节紧相衔接,合为一段,乃梁启超所称为“管子中之森林国有政策”者。因有“盐铁抚轨”一节错简插入其中,遂被割裂耳。本文着者盖亦始终以所谓“无籍于民”为其理财之唯一方法,而田赋则为“所以强求”,租山则为“所虑而请”。故主张去其所以强求之田赋而租之于所虑而请之山林。富者多厚葬其亲而又求宫室之美,故需大木者多。使大木之价倍于小木,则富者负担重。贫民以无购买大木之能力,多用小木,故负担轻。课租之目的物为建筑房屋制造棺椁之林木,而租之轻重,则以人民之贫富为衡。胡寄窗云:“
差别租金制度表面上是‘加惠’于贫民,实质上是更有效更狡猾的财政榨取办法。”(见《中国经济思想史》第十章第三五九页)真一针见血之论也。
  
  
  
  管子轻重八──山权数    王绍兰云:“本篇‘天以时为权,地以财为权,人以力为权,君以令为权”,先言四权,下云‘失天之权则人地之权亡’,止言三权。故桓公曰:‘吾欲行三权之数。’管子曰:‘此三权之失也。’桓公曰:‘守三权之数奈何?’管子曰:‘策丰则三权皆在君。’三权凡两见,三权数凡三见,则篇名‘ 山’字,疑当作‘三’。因与上篇《山国轨》,下篇《山至数》相厕致讹耳。”张佩纶云:“权者管子轻重之法。本篇‘天以时为权,地以财为权,人以力为权,君以令为权’。下云:‘吾欲行三权之数。’似篇名当作 ‘三权数’。”元材案:有关财用者则以“山”名之,乃汉人之特殊习俗,说已详《
山国轨篇》。篇中一开头即言“汤以庄山之金铸币,禹以历山之金铸币”,又曰“梁山之阳綪□夜石之币天下无有……请立币”,正与“
山,财用之所出,故取名焉”之义例相合。何如璋云:“山者,采铜于山以立币也。”最为近之。王、张二氏说皆非。
    提要:全文共分五段。第一段从“请问权数”至“此之谓国权”,论“三权皆在君 ”之道。又分四小段。从“请问权数”至“则人地之权亡”为第一小段,论“失天之权则人地之权亡”。从“ 何为失天之权”至“此守时以待天权之道也”为第二小段,用汤禹铸币赈灾证明“天权失则人地之权皆失”,并正面提出“岁守十分之三”的“守时以待天权”之法。从“吾欲行三权之数”至“此三权之失也已”为第三小段,论实行三权之具体措施:第一步利用梁山特产控制国谷,提高谷价。第二步从五年积谷中提出二年所积收购国铜铸立钱币。第三步根据国际物价情况,规定国内物价,使其“与天下调”。否则无力对待“天权”,以致人民自相求备,使贫民变成富人之奴隶。从“守三权之数奈何”至“此之谓国权”为第四小段,论补救之法,即“大丰藏分,阨亦藏分”。第二段从“请问国制 ”至“此国筴之大者也”。又分二小段。从“请问国制 ”至“国无筴”为第一小段,论“地必有量”。如地无量,则国筴无法施行。从“今欲为大国”至“
此国筴之大者也”,为第二小段,论欲以小为大,必先通于权筴。第三段,从“善盖天下 ”至“谓之准道”。又分二小段。从“善盖天下”至“ 在君之决塞”,为第一小段,论徐疾之数、轻重之筴可以一变为十,十变为百。从“何谓决塞”至“谓之准道 ”为第二小段,论提倡仁孝,造成物散而轻之局势,然后运用轻重之筴将散财之大部分掌握在政府手中。如此反复进行,即可以长有天下。第四段从“请问教数”至 “此谓君□”,论“奖励七能”及“管制五技”。第五段从“
权□之数”至“此之谓国戒”,论 “度法”与“禁谬”。第六段,从“轻重准施之矣”至 “此之谓乘时”,论“御神用宝”之法。又分三小段。从“轻重准施之矣”至“中食三军五月之食”为第一小段,论立龟为宝,以宝为质,假借丁氏家粟,藉充军食。从“桓公立贡数”至“国安行流”为第二小段,论制造三种龟货以为“国危出宝,国安行流”之用。从“何谓行流”至“此之谓乘时”为第三小段,论“行流”之重要及其方法──运用命令进退蓄饰价格以免受二豫之害。  
  桓公问管子曰:“请问权数〔一〕。”   管子对曰:“天以时为权,地以财为权,人以力为权,君以令为权。失天之权,则人地之权亡〔二〕。 ”   桓公曰:“何为〔三〕失天之权则人地之权亡? ”   管子对曰:“汤七年旱,禹五年水〔四〕,民之无●卖子者〔五〕。汤以庄山之金铸币,而赎民之无● 卖子者。禹以历山之金铸币〔
六〕而赎民之无●卖子者。故天权失,人地之权皆失也。故王者岁守十分之参,三年与少半成岁。三十一年而藏十一年与少半。藏三之一不足以伤民〔七〕,而农夫敬事〔八〕力作。故天毁□〔九〕凶旱水泆,民无入于沟壑乞请〔一0〕者也。此守时以待天权之道也〔一一〕。”
  桓公曰:“善。吾欲行三权之数〔一二〕,为之奈何?”   管子对曰:“梁山之阳綪□夜石之币天下无有〔一三〕。管子曰〔一四〕:以守国谷。岁守一分以行五年,国谷之重什倍异日〔一五〕。管子曰:请立币。国铜以二年之粟顾之。立黔落力,重与天下调〔一六〕。彼重则见射,轻则见泄,故与天下调。泄者失权也,见射者失筴也〔一七〕。不备天权,下相求备,准下阴相隶〔一八〕。此刑罚之所起,而乱之之本也〔一九〕。故平则不平〔二0〕,民富则不如贫〔二一〕,委积则虚矣〔二二〕。此三权之失也已。”   桓公曰:“守三权之数奈何?”   管子对曰:“大丰则藏分,阨亦藏分〔二三〕。 ”   桓公曰:“阨者所以益也,何以藏分〔二四〕? ”   管子对曰:“隘则易益也,一可以为十,十可以为百。以阨守丰,阨之准数一上十,丰之筴数十去九,则吾九为余。于数筴丰,则三权皆在君。此之谓国权〔二五〕。” 〔一〕 元材案:《孟子.梁惠王篇》:“权然后知轻重。”《墨子.大取篇》:“于所体之中而权轻重之谓权。”《淮南.时则篇》:“权者所以权万物也。”公羊桓十一年传注:“权者称也,所以别轻重。”此为“权”字之本义。本书“权”字亦为轻重家之常用术语。《揆度篇》以“权”为“正名五”之首,《轻重甲篇》以“战权”为“五战”之四,其重要可知。数者术数。权数犹言行权之术数,《盐铁论.非鞅篇》文学云“商鞅以权数危秦国”是也。 〔二〕 元材案:此所列举本有四权,而结语只云“失天之权则人地之权亡”,不及君权者,盖三权皆决定于君权也。 〔三〕 闻一多云:“为当为谓。” 〔四〕 元材案:禹水汤旱,战国秦汉间人均喜言之。《庄子.秋水篇》、《墨子.七患篇》、《荀子.富国篇》及《吕氏春秋.顺民篇》皆有之,惟水旱年限微有不同。汉初,贾谊、晁错、刘安亦有同样之论述。《贾谊新书.无蓄篇》云:“禹有十年之蓄,故免九年之水。汤有十年之蓄,故胜七年之旱。” 晁错请贵粟疏云:“故尧禹有九年之水,汤有七年之旱,而国无捐瘠者,以蓄积多而备先具也。”《
淮南.主术篇》云:“汤之时七年旱。”盖古有此传说,故各家皆引用之也。
〔五〕 王念孙云:“民之无●卖子者,当依《通典.食货》八所引,作‘民之无●有卖子者’。言无●之民,有卖其子者也。今本脱‘
有’字。涉下文‘民之无●卖子者 ’而误。”元材案:此说可从。无●卖子,解已见《乘马数篇》。
〔六〕 元材案:以庄山之金铸币,又见《轻重戊篇》。《盐铁论.力耕篇》亦有此一段文字,惟庄山作严山。严山即庄山。东汉避明帝讳,故改为严山。严山即严道山,其山产铜。《史记.佞幸传》:“
太中大夫邓通方宠幸,上欲其富,赐之蜀严道铜山,得自铸钱。邓氏钱布天下。”《明一统志》:“严道废县,在雅州治东。秦始皇灭楚,徙严王之族以实其地,故名。”又《太平御览》六十六引《蜀记》亦云:“秦灭楚,徙严王之族于严道。”《括地志》则谓“秦昭王相严君疾封于此,故县有是称”。是严山之得名,不论是由严君疾或楚庄王,要之皆在战国末季则可确定。至其以严道铜山之铜铸币,则直至汉文帝时始由邓通为之。事实之彰明较着如此,而后之学者必谓本书为秦汉以前人所作,真所不解也。历山,《史记.五帝本纪》:“
舜耕历山。”《集解》引“郑玄曰:在河东”。其他以历山名者不止一处。此所云禹所铸币之历山究在何处,今已无由确指之矣。
〔七〕 元材案:此段文字有错简,各家解释,人人不同,以猪饲彦博说为较合。猪饲彦博云:“‘三十一年而藏十一年与少半’,当作‘三十三年与少半而藏十年’。”惟最后“年”字应属下为句。上文云:“岁守十分之三,三年与少半成岁。”三三得九,差十分之一,须四个月乃足,不及半年,故曰“少半”也。今藏十年,故须三十三年又四个月也。为“十年”而非“十一年”者,诸书皆言“十年之蓄”,本书《事语》、《国蓄》及《轻重乙》等篇亦曰“国有十年之蓄”,故知之也。一年藏三之一,多于“岁守十分之三”,而云“藏三之一”者,举其大数而言之也。王引之以“‘三年’二字因下文而衍,当作‘岁守十分之参与少半’”。俞樾“以‘三十一年’当作‘三十七年’ ”。张文虎以“此文‘三年’二字当依王说衍。‘三十一年’当衍‘十一’两字。下‘与少半’三字当在‘藏三之一’下”。张佩纶以下“一年”为当作“三年”。于鬯以“‘三年’二字当在‘与少半’之下,‘成岁’ 之上。下‘与少半’三字当在‘藏三之一’之下,‘不足以伤民’之上”。皆不可通。 〔八〕 元材案:“敬事”谓不懈于事。李哲明以“敬”为“亟”字之讹者非。 〔九〕 尹注云:“□,古地字。” 戴望云:“‘□’下疑有脱文。”闻一多云:“戴说非是。天灾行则地利失,是地为天所毁,故曰‘
天毁地’也。”郭沫若云:“当以 ‘而农夫敬事力作,故天毁□’一气贯下。‘●’字误为‘故’。《广韵》:‘●掇,称量也。’‘●天’谓占守岁时,‘毁地’谓攻芸土草也。”元材案:以上各说皆非也。“□”当作岁。古文“岁”作“●”,形似而讹。《乘马数篇》云:“若岁凶旱水泆”,《国蓄篇》云“岁适美……岁适凶”,《山至数篇》云“吾国岁非凶也”,又《荀子.富国篇》云“岁虽凶败水旱”,《礼记.王制》云“岁虽有凶旱水溢”,《管子.立政篇》亦云“岁虽凶旱”,皆作“岁”字可证。泆即溢,说已见《乘马数篇》。此言年藏三分之一,不足以伤民,故农民皆努力生产。如此虽有水旱之灾,而人民亦无饥饿之虞也。
〔一0〕元材案:“入于沟壑”即《孟子.公孙丑篇》“老弱转于沟壑”及《盐铁论.毁学篇》“死于沟壑”之意。“乞请”解已见《乘马数篇》。 〔一一〕元材案:待即《国语.晋语》“厚箴戒图以待之”之待。注:“备也。”“待天权 ”即下文“备天权”之意。又案:《盐铁论.力耕篇》大夫云:“昔禹水汤旱,百姓匮乏,或相假以接衣食。禹以历山之金,汤以严山之铜铸币以赠其民,而天下称仁。”又文学云:“故三年耕而余一年之食,九年耕而有三年之蓄,此禹汤所以备水旱而安百姓也。……是以古者尚力务本而种树繁,躬耕趣时而衣食足,虽累凶年而人不病也。”所论与此大同小异。惟彼处以禹汤铸币事为大夫语,以蓄积事为文学语,此处则作为管子一人之言。此事极宜注意。如谓盐铁会议时,大夫与文学将管子所言,各取其一半作为自己立论之根据,似乎不大可能。其为本书抄袭《盐铁论》殆无可疑。 〔一二〕元材案:“吾欲行”,即以 “君令”行之之意,故止言“三权之数”。 〔一三〕猪饲彦博云:“‘綪□’当作‘蒨茜’,染赤草也。”丁士涵云:“案‘□’字句。说文:‘綪,赤缯也。’《轻重戊篇》:‘
鲁梁之民善为绨。’此‘□’字疑 ‘绨’之误。”张文虎云:“‘□’疑即‘茜’之异文。《说文》:‘茜,茅搜也。’段氏以为即‘蒨’字。又云:‘綪,赤缯也。以茜染,故谓之綪。’则本一字。”李哲明云:“字书无‘□’。疑当为‘茜’。《史记.货殖传》‘若干亩□茜’,《集解》:‘茜,一名红兰。其花染缯,赤黄也。’《说文》‘茜,茅搜也。 ’又:‘綪,赤缯也。以茜染,故谓之綪。’定四年《左传》‘綪茷’,注:‘綪茷,大赤也。取染草名也。 ’是綪、茜本为一类。作□者涉綪旁糸而讹。”元材案:此文似多讹误,不可强解。大意谓梁山之阳有两种特产,一即綪□,一即夜石之币。因其为“天下无有”,故政府可利用之以为购藏国谷之资。梁山之阳即梁山之南(梁山在干州西北五里),解已见《山国轨篇》。
〔一四〕元材案:此处及下文两“管子曰”,皆衍文。或则两“管子曰”前,脱“桓公曰” 云云等字。 〔一五〕于鬯云:“‘一’当作‘二 ’。故下文云‘以行五年,国谷之重什倍异日’。必岁守二分则五年而什倍。若岁守一分,则五年止五倍,与下文不合矣。”元材案:此说非是。“分”指谷量言,倍指谷价言,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事语篇》云:“岁藏一,十年而十。”《巨(筴)乘马篇》云:“国谷之分在上,国谷之重再什倍。”然则岁守一分以行五年,当为五分。国谷之五分在上,故其重什倍异日,乃轻重之筴之必然结果矣。 〔一六〕元材案:此当作“请立币” 句,“国铜以二年之粟顾之”句,“立黔落力”句,“ 重与天下调”句。立币即铸造钱币,解已见《
国蓄篇》。国铜,指国境以内所有之铜矿而言。顾即《汉书.食货志》贾谊所谓“法使天下公得顾租铸铜锡为钱”之顾,颜师古注云:“
顾租谓顾庸之直,或租其本。”“ 黔落力”三字不词,疑有讹误。此盖谓国谷既多为政府所购藏,其价必涨。然后提出一部分所购藏之谷(二年所积,即上文“岁守一分以行五年”之五分之二)募人开采国铜,以为铸造钱币之用。而对于国内之物价,则必须使其与国际间之物价,保持一均衡而合理之比例关系,故曰“重与天下调”。“重与天下调”者,即所谓 “乘马之准,与天下齐准”者也,解已详《乘马数篇》。
〔一七〕元材案:“彼重则见射,轻则见泄”二语,解已见《乘马数篇》。“泄者失权也” ,王念孙云:“‘泄’上亦当有‘见’字。‘
见泄’‘见射’,皆承上文而言。 ”
〔一八〕元材案:此当作“不备天权 ”句,“下相求备”句,“准下阴相隶”句。“备天权 ”即上引《盐铁论.力耕篇》文学所谓“备水旱”之意。“下相求备”,即上引同篇大夫所谓“百姓匮乏,或相假以接衣食”之意。谓政府如不能事先有所准备,则每当岁凶旱水泆、饥馑荐臻之时,人民只有向大家委赀家乞求借贷以为自备。如此,则当其有者半价而卖,无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者矣。准即“以谷准币”之准,此处与“中”字之用法相同。相隶即《国蓄篇》“乃今使民下相役耳”之意。阴者私也。民下相役,非法令所能公然允许,故必私行之。准下阴相隶,谓等于使人民私相奴役也。张佩纶以“备”为‘脩”之误,“准”为“权”之误,谓“备准”当作“
脩权”。闻一多亦以“求”字断句,“备准”上敓“不”字,而谓“
此言不备天权则民相乞求,不备准则民私相隶役”。均不合。
〔一九〕王念孙云:“‘而乱之之本 ’,衍一‘之’字。”何如璋云:“‘之’字乃‘亡’ 字,以形近致讹。‘乱亡’与‘刑罚’对。”元材案:下文云:“此乱之至也。”亦是“乱”字单用。仍以王说为是。 〔二0〕元材案:平则不平,指贫富悬殊而言。 〔二一〕元材案:民富则不如贫,富指富商大贾而言。谓在贫富悬殊情况之下,人民太贫则不可以罚威,固非好事,但太富又不可以禄使,结果可能削减封建政权之统治能力,其危险性更为巨大。《轻重乙篇》所谓“家足其所者,不从圣人”,义与此同。 〔二二〕元材案:委积则虚,谓政府既不能守时以备天权,故谷物皆为富商蓄贾所并藏,而政府之仓廪则空无所有。犹《史记.平准书》之言“府库益虚”矣。 〔二三〕元材案:此处“分”字仍当作“若干分”讲。阨岁即凶岁,《汉书.元帝纪》“百姓仍遭凶阨”是也。此谓丰岁宜藏其五谷之若干分,凶岁亦宜藏其若干分。《事语篇》所谓“视岁而藏”,李悝所谓“善平粜者,必谨观其上、中、下熟,上熟籴三舍一,中熟籴二舍一,下熟中分之”,即其义矣。 〔二四〕俞樾云:“此本作‘阨者所以隘也’。故管子对曰‘隘则易益也’,正承桓公此语而言。今作‘所以益也’,即涉下句‘益也’二字而误耳。《礼记.礼器篇》:‘君子以为隘矣。’《释文》曰:‘隘本作阨。’是阨、隘义得相通,故曰“阨者所以隘也’。隘误作益,于义难通。且《管子》‘隘则易益’之言为赘设矣。”元材案:阨、隘古字通,解已详《国蓄篇》。此处当作艰窘讲,《国策.齐策》“若自在隘窘之中”是也。“益”仍当作“益”。益者增益也,犹今言补助。亦即《山国轨篇》所谓“山田以君寄币振其不赡”之意。桓公之意,盖谓凶岁之时,正农村经济艰窘之际,政府方补助而赈济之之不暇,岂复能藏其五谷之若干分与丰岁同耶?俞说非。 〔二五〕元材案:“隘则易益”者,此益字与上益字不同。上益字对人民言,此益字则对政府言。谓正惟农村经济艰窘之际,更易运用轻重之筴,造成独占价格,故一可以变而为十,十可以变而为百。《轻重丁篇》所谓“一可以为百”者是也。“以阨守丰 ”者,谓以守阨岁者守丰岁。上者加也。去者减也。(见《山至数篇》尹注)盖当凶岁之时,谷物缺乏,人民食用不足。不足则其价必贵,故其轻重之准,恒为“数一上十”。“数一上十”者,谓政府收购谷物之初,其价本仅为一,及廪藏既久,市场需要增加,必可坐长而至十倍。即《山国轨篇》所谓“轨据,谷坐长十倍”者也。当丰岁之时,则粒米狼戾,市粜无予,而狗彘食人食,其价必贱,故其轻重之筴,恒为“数十去九”。“ 数十去九”者,谓政府若于此时收购谷物,往往本值十倍者,只须一倍之钱即可得到。然则一转手间,一可为十,十可为百,而政府常有九之余矣。《山国轨篇》所谓“谷一廪十,君常操九”,本篇下文所谓“物一也而十,是九为用”者皆此意也。“于数筴丰”者,数即“ 山权数”之数,亦即《揆度》“人君以数制之”之数,即术数。筴即运筹、策画。“于数筴丰”,犹言筴丰于数,谓守三权之道无他,在能运用轻重之筴,以守阨岁者守丰岁,使无为富商蓄贾所乘,则政府必有十倍百倍之利矣。如此者谓之国权。国权者,《战国策.楚策》云:“是以国权轻于鸿毛而积祸重于泰山。”谓国君应将国权操在自己手中,否则不仅无益而且有害,故曰“ 君以令为权”。   桓公问于管子曰:“请问国制。”   管子对曰:“国无制,地有量〔一〕。”   桓公曰:“何谓国无制,地有量?”   管子对曰:“高田十石,间田五石〔二〕,庸田〔三〕三石,其余皆属诸荒田。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四〕。粟贾一,粟贾十,粟贾三十,粟贾百〔五〕。其在流筴者,百亩从中千亩之筴也。然则百乘从千乘也,千乘从万乘也〔六〕。故地无量,国无筴〔七〕。”   桓公曰:“善。”   “今欲为大国,大国欲为天下,不通权筴,其无能者矣〔八〕!”   桓公曰:“今行权奈何?”   管子对曰:“君通于广狭之数,不以狭畏广;通于轻重之数,不以少畏多。此国筴之大者也〔九〕。” 〔一〕 元材案:制即《孟子.滕文公篇》“取于民有制”之制。谓国家之制取于民,须随土地之产量以为转移。产量有“高田十石,间田五石,庸田三石”之不同,则制取之方亦因之而异。故曰:“ 国无制,地有量”,非真无制也,以量为归耳。 〔二〕 安井衡云:“高田,上腴之地。十石、五石、三石,盖十亩所收。治国篇:‘常山之东,河汝之间,早生而晚杀,五谷之所蕃熟也。四种而五获,中年亩二石。’”张佩纶云:“《汉书.食货志》:‘李悝尽地力之教,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上熟其收自四,余四百石。中熟自三,余三百石。下熟自倍,余百石。小饥则收百石,中饥七十石,大饥三十石。’然则一亩之收,大熟之年岁收亦止四石。今曰‘高田十石’,恐无此理。”郭沫若云: “李悝云:‘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此云‘高田十石,间田五石,庸田三石’,与岁收之数不合,与十一之税亦不合。意者齐地产量不高,即高田亦仅岁收亩一石,其十一之税为十石耶?间田、庸田可类推。”元材案:《史记.河渠书》载,韩使水工郑国间说秦,令凿泾水自中山西邸瓠口为渠,并北山东注洛三百余里,欲以溉田。……秦以为然,卒使就渠。渠就,用注填阏之水,溉泽卤之地四万余顷,收皆亩一钟。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又《货殖传》云:“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本书《轻重乙篇》亦有“河●诸侯亩钟之国也”语。钟有两种计算法。据《海王篇》“盐百升而釜”计算,十釜为钟,是每亩可收十石。据孟康《汉书.食货志.注》“六斛四斗为钟”计算,亦可收六石四斗。《河渠书》又云:“ 河东守番系言‘穿渠引汾溉皮氏、汾阴下,引河溉汾阴、蒲阪下,度可得五千顷。五千顷故尽河壖弃地,民茭牧其中耳。今溉田之,度可得谷二百万石以上。’”五千顷得谷二百万石以上,是每亩可得谷四石强。又云: “其后庄熊罴言:临晋民愿穿洛以溉重泉以东万余顷故卤地。诚得水,可令亩十石。”又《淮南子.主术篇》云:“夫民之为生也,一人跖耒而耕,不过十亩。中田之获,卒岁之收,不过亩四石。”又《汉书.沟洫志》载贾让《治河策》,亦有“高田五倍,下田十倍”语。彼处所谓“高田”,乃指地势高亢,灌溉不及之山地而言,相当于本篇之庸田。所谓“下田”,则指水利富足,便于灌溉之沃野而言,相当于本篇之“高田”。如以晁错所言“百亩之收不过百石”为基数,则高田可收五石,下田可收十石。如以李悝“岁收亩一石半”为基数,则高田为七石半,下田为十五石。又据《齐民要术.种谷第三篇》引汉成帝农学家泛胜之云:实行区田法后,可以“亩收百斛”及“美田十九石,中田十三石,薄田十一石”。可见时代愈晚,产量愈高。此在汉代,确实有其科学上之根据,决非夸大之词。第一,由于田亩面积之扩大。《盐铁论.未通篇》御史云:“古者制田,百步为亩。……先帝(案指武帝)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是汉亩面积比以前增加至百分之一百四十。按李悝产量水平,仅此一条即可亩得三石六斗。第二,由于大规模水利事业之推行。此点只看《史记.河渠书》及《汉书.沟洫志》便可证明。第三,由于铁制生产工具之发达。《汉书.地理志》所载汉代铁官之数,达四十八处之多。第四,由于从赵过发明代田法及泛胜之发明区田法,耕作方法不断有所改善。凡此皆粮食产量增加之有利条件。本篇所言产量,显然是汉代史实之反映。此又本书成于汉人之一证矣。三氏说皆失之。 〔三〕 王引之云:“‘庸田’字义不可通。‘庸’当为‘庳’,字形相似而误。庳田,下田也。”安井衡云:“‘庸’,凡庸。‘庸田’,下田也。”元材案:安井说是也。今人称无用之人为庸才,然则庸亦有下义。“高田”即上田,“间田”即中田, “庸田”即下田。《乘马数篇》所谓“上臾之壤”、“ 间壤”、“下壤”,与此正同。 〔四〕 元材案:“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即“一农之量壤百亩也”之意,解已见《巨(筴)乘马篇》。 〔五〕 王引之云:“‘粟贾三十’ ,衍‘三’字。粟贾一者,令增其贾而为十。粟贾十者,令增其贾而为百。故百亩可以当千亩,百乘之国可以当千乘,千乘可以当万乘也。”元材案:此说非是。此盖言上述四种田区之谷贾,因产量有多少而贵贱不同。高田每亩可得十石,其产量特多,多则必轻而贱。间田以下,产量依次递减,愈少则愈重而贵。谷价之贵贱,适与产量之多寡成反比例。故高田为一,间田为十,庸田三十,而荒田则为百。《轻重乙篇》云:“狄诸侯亩钟之国也,故粟十钟而锱金。程诸侯山诸侯之国也,故粟五釜而锱金。”《轻重丁篇》亦云:“齐东之粟釜百泉,则鏂二十也。齐西之粟釜十泉,则鏂二泉也。”即其例矣。 〔六〕 元材案:“在”通“察”。流即《山至数篇》“谨守重流”之流,流筴即“谨守重流”之筴。谓政府苟能明察于“谨守重流”之筴,以时据高田间田之谷而有之,勿令其自由流散,则可坐长加十,从而百亩之筴可以当千亩之用也。推而广之,百乘当千乘,千乘当万乘,理与此同。中即“而中用谷重若干”之中,解已见《山国轨篇》。 〔七〕 张佩纶云:“此反言以足上意。言地若无量,国则无筴矣。”元材案:此说是也。《轻重丁篇》“举国而一,则无赀;举国而十,则有百 ”,义与此同。古本刘本朱本作“地有量”及猪饲彦博谓“
疑当作‘地有量,国无制’”者皆失之。
〔八〕 张佩纶云:“‘欲为大国’ 上夺‘小国’二字。‘今小国欲为大国’以下,管子之言。”元材案;此数句当为管子语,张说是也。下文“ 桓公曰今行权奈何”,正承此“不通权筴”而发问者。故此文之上当脱“管子对曰”四字。惟“欲为大国”,即包括“小国”在内,不加“小国”二字亦可通。权筴即权数。通权筴,即明于行权之数。谓不明于行权之数,则不能化小为大也。此盖承上文“其在流筴者百亩从中千亩之筴也”而言。《史记.货殖传》白圭云:“其智不足与权变,虽欲学吾术,终不告之矣。”“不通权筴”,与“其智不足与权变”意义全同。 〔九〕 丁士涵云:“案‘通于轻重之数’下,脱‘不以轻畏重,通于多少之数’十一字。上文云:‘通于广狭之数,不以狭畏广。’是其句例。 ”张佩纶云:“‘轻重’当作‘多少’,与上句一例。轻重是书总名。浅人因下有轻重之筴,妄改之。”郭沫若云:“丁、张之说均非。轻重者价格贵贱之谓也。物虽少而有术以贵其价,则不畏多矣。原文不应增改。” 元材案:郭说是也。物多则轻,少则重。此即上文所谓 “通权筴”之意。盖言若能通于广狭之数,则汤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而王天下(《孟子》语),管仲以区区之齐一匡天下,九合诸侯,故曰“不以狭畏广”。若能通于轻重之筴,则丰固可益,阨亦易益,一可以为十,十可以为百,故曰“不以少畏多也”。“国筴”即国计。《荀子.富国篇》云:“是知国计之极也。”“国筴之大”,即“国计之极”之意。   桓公曰:“善盖天下,视海内长誉而无止〔一〕,为之有道乎?”   管子曰:“有。”   曰〔二〕:“轨守其数,准平其流〔三〕。动于未形,而守事已成〔四〕。物一也而十,是九为用。徐疾之数,轻重之筴也。一可以为十,十可以为百〔五〕。引十之半而藏四,以五操事,在君之决塞〔六〕。”   桓公曰:“何谓决塞〔七〕?”   管子曰:“君不高仁,则问不相被。君不高慈孝,则民简其亲而轻过。此乱之至也〔八〕。则君请以国筴十分之一者〔九〕树表置高〔一0〕,乡之孝子聘之币,孝子兄弟众寡不与师旅之事〔一一〕。树表置高而高仁慈孝,财散而轻。乘轻而守之以筴,则十之五有在上〔一二〕。运五如行事,如日月之终复。此长有天下之道,谓之准道〔一三〕。” 〔一〕 元材案:此处“善”字与上文“桓公曰善”之善不同。此善字当下属,读“善盖天下,视海内长誉而无止”十二字为句。善即善恶之善。盖即《史记.项羽本纪》“力拔山兮气盖世”之盖。“ 盖天下”者,犹言天下无敌也。《管子.七法篇》论为兵之数,上言“兵未出境而无敌者八”,下即以八事“ 不盖天下不能正天下”反承之,即其证。“视”与“示 ”通。《汉书.高纪》:“因说汉王烧栈道,视项羽无东意。”《史记》“视”作“示”。颜师古注云:“《汉书》多以‘视’为‘示’,古通用字。”是也。长即下文“此长有天下之道”之长。无止,即无穷。“长誉而无止”,犹《诗.振鹜篇》之言“以永终誉”矣。张佩纶以“善”字绝句,又谓“视海内”为“朝海内”。闻一多以“盖”为“盍”,盍即合,而曰“‘盖天下视海内’,即所谓‘一匡天下,九合诸侯’”。郭沫若以 “盖”与“阖”通,“视”乃“县”字之误,谓“阖天下,县海内”,即《山至数》“
有海内,县诸侯”之意。既失其读,又失其义,故不从之。
〔二〕 元材案:“曰”字上当脱“ 桓公曰云云”,此“曰”字乃管子答桓公语。 〔三〕 元材案:“轨守其数”,谓以会计之术将一切谷物盈虚之数字据而守之。即《乘马数篇》所谓“郡县上臾之壤守之若干,间壤守之若干,下壤守之若干”及《山至数篇》所谓“亩十鼓之壤,君皆善官而守之”,《山国轨篇》所谓“阴据其轨”与“ 轨守其时”之意。“准平其流”,谓以平准之法平衡一切谷物之价,以免“见射”“见泄”之患。《国蓄篇》所谓“凡轻重之大利,以重射轻,以贱泄平。万物之满虚随财准平而不变。衡绝则重见。人君知其然,故守之以准平”,即此意也。 〔四〕 元材案:“动于未形”二句,即“国轨布于未形,据其已成”之意,解已见《山国轨篇》。猪饲彦博谓“‘事’当作‘于’”,张佩纶谓 “‘守事’当作‘守其’”,皆非。 〔五〕 元材案:“物一也而十,是九为用”者,与《山国轨篇》所云“谷一廪十,君常操九”,语意全同。“徐疾”,指号令言,解已见《事语篇》。此谓设物之重为一,经政府运用轻重之筴后,则可令其重至十倍。除本重为一外,获利为九。例如有谷百石,每石十元,合为千元。经政府廪藏后,谷价涨至每石百元,合计共得万元。除去原价千元外,尚可盈余九千元。此无他,乃政府运用徐疾之数与轻重之筴,故可以收到“一可为十,十可为百”之效也。许维遹谓“ ‘是’犹之也。言用十分之九”,断句及意义盖两失之。 〔六〕 元材案:此当读“引十之半而藏四”为句,“以五操事”为句。“操事”解已见《国蓄篇》。谓将此“物一也而十”之十,分为十分。十之半即五分,藏其四分,其余一分则作为下文“树表置高”之用,另以五分作为政府继续操事之开支。至所操何事?如何开支?则一听政府之决塞而已。下文“财散而轻,乘轻而守之以筴”,即操事之一例也。 〔七〕 元材案:“决塞”即开塞。《盐铁论.非鞅篇》大夫云:“
商君明于开塞之术,假当世之权,为秦致利成业。”一作启塞。《淮南.泰族篇》云:“ 今商鞅之启塞,申子之三符,韩非之孤愤,张仪苏秦之纵衡,皆掇取之权,一切之术也。非治之大本,事之恒常,可博闻而世传者也。”今《商君书》有“开塞”篇。《史记.商君列传》所谓“余尝读商君开塞、耕战书 ”者也。本书则皆作决塞。《山至数篇》:“守之以决塞。”《地数篇》云:“伊尹善通移轻重开阖决塞。” 所谓决塞者,决者行之使通,塞者止之使满也。其意义盖与轻重开阖等略同。《管子.七法篇》云:“予夺也,险易也,利害也,难易也,开阖也,杀生也,谓之决塞。”又云:“不明于决塞,而欲驱众移民,犹使水逆流。”又《君臣下篇》云:“明主立世,民之制于上,犹草木之制于时也。故民迂则流之,民流通则迂之。决之则行,塞之则止。虽有明君能决之,又能塞之。决之则君子行于礼,塞之则小人笃于农。”盖法家通用语而本书着者亦借用之。
〔八〕 元材案:高,贵也,敬也。问即《诗.女曰鸡鸣篇》:“杂佩以问之”之问,《传》:“遗也。”被,加也。简、轻二字,解已见《巨(筴)乘马篇》。此谓君如不提倡仁爱,则人民不肯互相问遗。不提倡慈孝,则人民不肯重视其亲而易于发生过失。故曰“此乱之至也”。 〔九〕 安井衡云:“十分之一,即上藏四以五操事之余也。”元材案:上文云:“引十之半而藏四。”“十之半”即五分。藏四,谓藏其五分之四即四分。尚余一分。此“十分之一”,即所余之一分也。 〔一0〕尹桐阳云:“树表,立表也。置,植也。高谓树植高处以示异也。若今桅匾牌坊之类。”元材案:树表即立木为表。置高,即《
轻重丁篇》所谓“表称贷之家,皆垩白其门而高其闾”之意,说详该篇。尹说失之。
〔一一〕元材案:“聘之币”,谓以币存问之。“孝子兄弟众寡不与师旅之事”,谓凡孝子之家不论其兄弟有多少人,皆予以免除兵役之优待也。 〔一二〕元材案:“树表置高”等四句,盖谓由于政府奖励仁爱与提倡慈孝,故人民咸乐以财物互相赠遗,则可免“为富不仁”之弊,而财物必因此流散于外。此决之使行之义也。散则轻,然后政府乘其轻而守其流,于是民间财物之十分之五又可以为政府所占有。此塞之则止之义也。此与《轻重甲篇》所谓“ 好心万物之可因”,《轻重丁篇》所谓“召城阳大夫而请之”与“●丘之谋”,皆是着者采用儒家仁爱孝弟等道德教条与宗法思想而提出之空想的调和贫富政策,企图以此加强其对劳动人民之剥削效能,而不知在以私有财产为基础之封建社会中,实无实现之可能也。然亦实有其历史背景,当于《轻重丁篇》再详论之。 〔一三〕安井衡云:“‘如’读为‘ 而’。”张佩纶云:“‘如行事’之‘如’涉下而衍。 ”郭沫若云:“疑本作‘如五运行事,如日月之终复’ 。《素问.天元纪大论》:‘五运相袭而皆治之,终期之日,周而复始。’”元材案:三氏说皆非也。此谓政府既得此十分之五之财,又宜依照过去行事之成例,辗转运用,有如日月之往而复来,无有终止之时。则财恒足而可以长有天下矣。“准道”,平准之道,即“国准” 也。   桓公问于管子曰:“请问教数〔一〕。”   管子对曰:“民之能明于农事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二〕。民之能蕃育六畜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能树艺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能树瓜瓠荤菜〔三〕百果使蕃袬者〔
四〕,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能已疾病者〔五〕,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能知时,曰‘岁且阨’〔六〕,曰“某谷不登’,曰‘某谷丰’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民之通于蚕桑,使蚕不疾病者,皆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七〕。谨听其言而藏之官,使师旅之事无所与〔八〕。此国筴之者也〔九〕。国用相靡而足,相因揲而●〔一0〕。然后置四限,高下令之徐疾,驱屏万物〔一一〕,守之以筴,有五官技〔一二〕。”
  桓公曰:“何谓五官技〔一三〕?”   管子曰:“诗者所以记物也。时者所以记岁也。春秋者所以记成败也。行者道民之利害也〔一四〕。易者所以守凶吉成败也。卜者卜凶吉利害也。民之能此者皆一马之田〔一五〕,一金之衣〔一六〕。此使君不迷妄之数也。六家者〔一七〕即见其时,使豫先蚤闲之日受之。故君无失时,无失筴,万物兴丰无失利〔一八〕。远占得失以为末教,诗记人无失辞,行殚道无失义,易守祸福凶吉不相乱〔一九〕。此谓君□〔二0〕。” 〔一〕 元材案:教数谓教育之术。《孟子.告子篇》云“教亦多术矣”是也。 〔二〕 元材案:置,立也。直,当也。“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谓设立奖金,定为黄金一斤或给以相当于黄金一斤之谷凡八石也。 〔三〕 元材案:荤即《仪礼.士相见礼》“膳荤”之荤,注:“荤,辛物,葱蔬之属。古文‘荤’作‘薰’。”与后世之以肉食为荤者不同。 〔四〕 王念孙云:“‘袬’当作‘ ●’,字之误也。《玉篇》、《
广韵》‘●’字并与‘裕’同。蕃裕犹蕃衍耳。世人多见‘裕’,少见‘●’,故‘●’ 、讹为‘袬’。”洪颐楫说同。
〔五〕 元材案:已即《吴氏春秋.至忠篇》“病乃遂已”之已。高注:“已,犹愈也。” 〔六〕 吴志忠云:“且乃丰字误。 ”丁士涵云:“当作‘岁丰且阨’。上文云:‘大丰则藏分,阨亦藏分。’丰阨对言。岁丰且阨,与下文‘某谷不登,某谷丰’,义亦相成。”元材案:且者,将也,解已见《山国轨篇》。此三“曰”字乃“知时”之具体内容。即岁且阨,一也;某谷不登,二也;某谷丰,三也。知岁阨,乃能预防。知某谷不登某谷丰,乃能有所选择。故不言岁丰也。吴、丁二氏说皆非。 〔七〕 丁士涵云:“‘皆’字衍。 ”元材案:此总承上“民之通于蚕桑”及“使蚕不疾病者”二事而言,“皆”字不衍。 〔八〕 元材案:文中规定被奖励之事计分七能,即一农业,二牧畜,三森林,四园艺,五医药,六时令,七蚕桑。此二句乃统上七者而言。谓政府对于人民之具有七能中之任何一能者,除给以黄金一斤直食八石之奖金及免除兵役之优待外,并宜“谨听其言而藏之官”,将劳动人民所创造之农林医药等实践经验予以记录保存,以为宣传推广之用。《管子.法禁篇》所谓“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成俗”,此之谓也。 〔九〕 王念孙云:“‘国筴之’下当有‘大’字。上文云:‘不以狭畏广,不以少畏多,此国筴之大者也。’是其证。”元材案:《史记.秦始皇本纪》:李斯言:“臣请史官非秦纪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 …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此处所列七能与下文“有官五技”云云,与李斯所谓“医药卜筮种树之书 ”内容几全相同。此又本书为秦以后人所作之一证也。 〔一0〕金廷桂云:“按《易》‘我有好爵,我与尔靡之’,注:‘
靡,散也。’相靡而足,言分散而各自足也。”王引之云:“‘●’当为‘澹’,字之误也。“澹’,古‘赡’字也。上句言足,下句言赡,赡亦足也。‘相困揲而●’当为‘相揲而澹’。《广雅》曰:‘
揲,积也。’言国用相积而赡也。 ‘相揲而赡’,与‘相靡而足’对文,困盖衍字耳。赵以●为咨字,则义不可通。朱本迳改为咨,则谬益甚矣。又《轻重甲篇》:‘不资者得振’,宋本‘资’作‘ ●’,亦是‘澹’字之讹。民不赡则振之。《山国轨篇》曰‘振其不赡’是也。下文‘不资者振之’,及《山至数篇》‘散振不资者’,‘不资’皆当为‘不澹’。又《国蓄篇’:‘千乘可足,万乘可资’,‘资’与‘ 足’对文,亦当是‘澹’字。”元材案:释靡为散,● 当作澹,两氏说皆是也。赡字在《盐铁论》中凡三十一见,《史记》、《汉书》中所见尤多,盖亦汉人通用术语。惟金氏谓“分散而各自足”,王氏言“困盖衍字” ,则可商。“国用”解已见《乘马数篇》。此文足与赡皆指国用而言,与人民无关,不得云“分散而各自足” 。“困”当依宋本作“因”。《山至数篇》云:“重之相因,时之化举,无不为国筴。”《轻重甲篇》云:“ 故物无主,事无接,远近无以相因,则四夷不得而朝矣。”《轻重乙篇》云:“故君请重重而衡轻轻,运物而相因,则国筴可成。”《揆度篇》云:“动左右,以重相因,二十国之筴也。”皆以“相因”二字连用,可见 “相因”亦是本书着者特用术语。《山至数篇》尹注云:“重之相因,若春时谷贵与谷也。时之化举,若秋时谷贱收谷也。因时之轻重,无不以术权之。”此云“相靡而足,相因揲而赡”者,相靡指人民,《管子.侈靡篇》所谓“富者靡之”可证。相因揲指封建国家。足者与赡者则皆指国家。谓万物因散而轻,因积而重,轻则贱,重则贵。政府因此得以敛轻散重,获取大利,故国用由之而足与赡也。
〔一一〕安井衡云:“四限,四境也。置四境中贵贱之准。”尹桐阳云:“‘置’同直,视也。‘限’,竟也。”元材案:此当作“置四限”为句。置四限者,《吕氏春秋.异用篇》“汤先祝网者置四限”,注:“置,设也。”高下在此处当作“权度”讲。“高下令之徐疾”,犹《地数篇》之言“先王权度其令之徐疾”。屏即《国蓄篇》“
谷有所屏也”之屏,藏也。“驱屏 ”谓驱而藏之。此盖言政府应预先设为四限,然后权度其号令之徐疾以驱屏万物,使其尽入于四限之中,而无所逃于天地之间。此与《国蓄篇》所谓“为笼以守民” ,《山国轨篇》所谓“民邻县四面皆●”,《山至数篇》所谓“行栏牢之筴”,意义全同。犹《史记.殷本纪》之言“自天下四方皆入吾网”矣。两氏说皆非。
〔一二〕元材案:“有五官技”,当作“有官五技”。《山国轨篇》云“有官天财”,句例与此正同。官即管,有即又。谓于奖励七能、设置四限之外,又当管制五种技能之人,使其皆为政府之财政经济政策服务也。 〔一三〕元材案:此亦当作“官五技 ”。 〔一四〕元材案:行,指掌祭行神之人而言。行神即道路之神。《仪礼.聘礼》“释币于行 ”,注:“行者之先,其古人之名未闻。今时民春秋祭祀有行神。”胡培翚《正义》:“谓古有始教行之人,后遂祀为道路之神。其名未闻也。”《礼.月令》:“ 其祀行”,孙希旦《集解》:“行谓宫内道路之神也。行神所主不同。《月令》‘冬祀行’,《聘礼》‘释币于行’,此宫中之行神也。《聘礼》记云:‘
出祖释軷’,軷,祭行神。此国外之行神也。行神皆主道路,但所主不同耳。”又《汉书.临江闵王荣传》“荣行祖于江陵北门”,颜师古注云:“祖者送行之祭,因飨饮也。昔黄帝之子累祖好远游而死于道,故后人以为行神也。”道同导。指导也。谓掌祭行神之人以指导人民在行路时之利害,使其知所趋避为务也。安井衡谓“行者三礼所记之属”,张佩纶谓行“指五行”,尹桐阳谓“《庄子.天下篇》‘
礼以道行’,然则行或谓礼与”者皆非。
〔一五〕安井衡云:“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出牛十二头,戎马四匹。则一马之田,一丘十六井之地也。”何如璋、尹桐阳说同。元材案:诸氏说皆非也。一马之田,即《揆度篇》所谓“匹马之壤”,乃指一匹马一日所能耕种之田土面积而言。《盐铁论.未通篇》云:“农夫以马耕载。”又《散不足篇》云:“庶人之乘者马足以代其步而已,故行则服枙,止则就犁。”可见以马耕田,乃汉人通俗。若如安井氏言,则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十六井为一万四千四百亩,为数未免过大矣。李哲明以“马当为筴马,俗谓之码。一马之田,言其少也”,亦不可从。 〔一六〕李哲明云:“‘金’疑‘□ ’之误。‘一□之衣’,犹言衣祗一领。《广韵》‘□ 同襟。或作衿’。《颜氏家训.书记》:‘古者斜领下连于衿,故谓领为衿。’《诗.青青子衿.传》:‘青衿,青领也。’”元材案:此说是也。安井衡、何如璋皆以一金为金一斤者非。 〔一七〕元材案:六家:一诗,二时,三春秋,四行,五易,六卜。上言五技,此则六家者,朱长春云:“易、卜当为一官。”是也。 〔一八〕元材案:“失时”,《论语》“好从事而亟失时”,谓后于时机,《巨(筴)乘马篇》所谓“谷失于时”者也。失策即《乘马数篇》“君不知其失诸春筴,又失诸夏秋之筴”及本篇下文“则君失筴而民失生”之意。《盐铁论.刺议篇》丞相史云: “故谋及下者无失策。”无失筴即无失计也。兴丰一词,又分见《巨(筴)乘马》及《
地数篇》,解已见《巨(筴)乘马篇》。失利,解已见《国蓄篇》。
〔一九〕元材案:失辞谓言语失当。《论语》:“不学诗无以言。”故曰“诗记人无失辞” 也。殚读若阐。《易系辞》注:“阐,明也。”此四句与上文重复,又缺春秋与时二项,显有讹误。 〔二0〕元材案:□,《说文》与“ 柄”同。一作秉。《史记.绛侯世家》“持国秉”,《索隐》:“秉音柄。”又《盐铁论.刺权篇》文学云: “执国家之柄以行海内。”君柄,即国家之柄与上文所谓“
国权”,皆指政权而言。又案此段文字多有脱误,不可强解。大意谓政府对于六种专门人才,亦应分别加以管制。使其在农暇之时,以其所有之经验,预先对人民宣传讲授,则能知所趋避,不致误入迷途。古人重迷信,缺乏科学知识,得此指点,可免失时失筴失利失义之弊。而其指点之权,则完全操在封建统治者手中,故曰“此谓君柄”也。
  桓公问于管子曰:“权□之数,吾已得闻之矣。守国之固奈何?〔一〕”   曰〔二〕:“能皆已官,时皆已官,得失之数,万物之终始,君皆已官之矣〔三〕。其余皆以数行。”   桓公曰:“何谓以数行?”   管子对曰:“谷者民之司命也。智者民之辅也〔四〕。民智而君愚,下富而君贫,下贫而君富〔五〕。此之谓事名二〔六〕。国机,徐疾而已矣〔七〕。君道,度法而已矣〔八〕。人心,禁缪而已矣。〔九〕”   桓公曰:“何谓度法?何谓禁缪?”   管子对曰:“度法者,量人力而举功。禁缪者,非往而戒来〔一0〕。故祸不萌通而民无患咎〔一一〕。”   桓公曰:“请问心禁〔一二〕。”   管子对曰:“晋有臣不忠于其君,虑杀其主,谓之公过〔一三〕。诸公过之家毋使得事君。此晋之过失也。齐之公过,坐立长差〔一四〕。恶恶乎来刑,善善乎来荣。戒也。此之谓国戒〔一五〕。” 〔一〕 元材案:权□即权柄。《汉书.刘向传》“大臣操权柄,持国政,未有不为害者也。”国固又见《轻重丁篇》。《管子.立政篇》云:“ 治国有三本而安国有四固。”又《七臣七主篇》云:“ 不啎则法数日衰,而国失固。”《盐铁论.和亲篇》云:“城垒者国之固也。”又《险固篇》云:“梁关者邦国之固。”然则国固云者,即立国于安固之基础上之义矣。 〔二〕 元材案:“曰”上脱“管子对”三字。 〔三〕 元材案:能者,指上文“民之能明于农事者”等七能而言。时与得失之数者,指五技六家而言。上文云“时者所以记岁也”,又曰“六家者即见其时”,又曰“故君无失时”,又曰“远占得失以为末教”是也。万物之终始,则指“置四限,守之以筴”而言。张佩纶以“‘时’当作‘技’,‘能皆已官 ’,谓能明农事之类。‘技皆已官’,谓五家之类”。许维遹以“‘能’即指上文五官技言。下‘皆已官’三字涉上下文而衍。‘时’与‘之’通。此当作‘能皆已官之’句,与下‘君皆已官之’句法正同”。皆非。三 “官”字皆当借为“管”。谓七能五技六家皆已由政府管制之也。《山至数篇》“何不官百能”,《国准篇》周人之王,官能以备物”,二“官”字亦当借为“管” ,与此同。 〔四〕 元材案:“谷者民之司命也 ”,《国蓄篇》作“五谷食米者民之司命也”,《轻重乙篇》作“五谷粟米者民之司命也”,解已见《国蓄篇》。“智”指七能五技六家之知识技能而言。有此知识技能,即可免于“失时”“失筴”“失利”“失义”之弊,故曰:“智者民之辅也。” 〔五〕 猪饲彦博云:“‘下贫而君富’上疑脱‘民愚而君智’一句。”丁士涵、何如璋说同。安井衡云:“‘下贫而君富’五字当衍。”张佩纶云:“‘民智而君愚,民愚而君智’,当作‘君智而民愚,君愚而民智’十字。传写各挩其半。”郭沫若云: “猪饲与何、丁、张之说均非。当作‘民智而君智,民愚而君愚’。本篇并未主张愚民政策,上文明言‘民之能明农事者’云云,‘皆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谨听其言而藏之官,使师旅之事无所与’,其重视民智如此。故云‘智者民之辅也’。安得有‘民智而君愚’之理?盖抄写者疏忽,在‘而君’下跳脱‘智民愚而君’ 五字也。下文‘下富而君贫,下贫而君富’,亦当为‘ 下富而君富,下贫而君贫’。因上文既误为‘
民智而君愚’,后之校书者未深加思索,援例而窜改之也。《山至数篇》云:‘民富君无与贫,民贫君无与富’,即‘下富而君富,下贫而君贫 ’之意,正为此文夺误之确证。又《荀子.富国篇》‘ 下贫则上贫,下富则君富’,语与此同。安井衡谓‘下贫而君富五字当衍’,亦失之。”元材案:猪饲、丁、何、张说是,安井、郭说非也。此处“民”与“下”,皆指富商大贾之以“牟大利”为目的者而言,与《山至数篇》所谓“民富君无与贫,民贫君无与富”两“民” 字之泛指普通人民而言者不同。前者是作者认为必须加以无情打击之对象,而后者则为封建国家进行剥削之广大财源。因此,对后者必须先在培养税源上下工夫,故曰:“民富君无与贫,民贫君无与富。”《揆度篇》所谓“民财足则君赋敛焉不穷”者,义与此同。对于前者,则只有加强封建国家之政权(君□)将所有七能五技六家之知识技能,完全由封建国家预先加以垄断,以免为富商大贾所利用,以为操纵市场牟取大利之工具,以成其为“一国而二君之正”之势。如此,则“事至而不妄”,而“失时”“失筴”“失利”“失义”之弊自可完全免除。若作“民智而君智,民愚而君愚”,则不仅与上文所谓“此使君不迷妄之数”、“故君无失时,无失筴”、“此谓君□”之专以“君”为言者不相符合,而且与本书积极主张之“故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国蓄》及《轻重乙》)及“智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 ”(《
轻重丁》)的剥削总方针,亦大相违反矣。
〔六〕 猪饲彦博云:“《揆度》曰:‘天筴,阳也。壤筴,阴也。此谓事名二。’与此不合。此六字疑衍。”吴汝纶云:“当是《揆度篇》脱文。”元材案:“事名二”三字又分见《揆度篇》及《管子.枢言篇》。《揆度篇》云:“桓公曰:‘何谓事名二’?对曰:‘天筴阳也,壤筴阴也。此谓事名二。’ ”《枢言篇》云:“凡人之名三,有治也者,有耻也者,有事也者。事之名二,正之,察之。五者而天下治矣。”前者以天地阴阳之数为事名二,后者以正之察之为事名二,可见所谓“事名二”者,乃古时本有此语。至其内容,则可随各人自作解释。此处明是以“谷”与“ 智”为“事名二”,与《揆度篇》及《枢言篇》皆不同。亦犹《揆度篇》之以“权衡规矩准”及“五色五声五味”解释“正名五”也。猪饲及吴氏说皆非。 〔七〕 元材案:国机,又见《揆度篇》。机,几要。徐疾指号令。此谓国家之机要,在于掌握号令之徐疾。故曰:“国机,徐疾而已矣。” 〔八〕 元材案:度即制度,法即法令。两者皆封建国家统治者所不可缺少之工具,故谓之 “君道”。 〔九〕 元材案:禁,禁止。缪同谬。《礼.大传》:“五者一物纰缪”,《释文》:“缪,本作谬。”谓罪过。人心禁缪,即《盐铁论.刑德篇》文学所谓“《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及《后汉书.霍谞传》所谓“《春秋》之义,原情定过,赦事诛意。故许止虽弑君而不罪,赵盾以纵贼而见书”之意,盖谓加罪于人,不当论其事迹而当论其心意,犹言否认效果,强调动机。 〔一0〕元材案:量人力而举功,即《管子.牧民篇》“不为不可成者,量人力也。量民力则事无不成”之意。非,《吕氏春秋.安死篇》高注: “罪也。”非往而戒来,犹言惩前毖后。 〔一一〕元材案:萌,萌芽。通,通达,犹言发展。祸不萌通,谓祸害不至由萌芽发展成为壮大。“患咎”当作“怨咎”。《山国轨篇》云:“下安无怨咎。”是其证。祸不萌通,承“非往而戒来”句而言。民无怨咎,承“量人力而举功”句而言。 〔一二〕元材案:“心禁”即上文“ 人心禁缪”之缩词,即“原心定罪”及“原情定过”之意。 〔一三〕闻一多云:“虑,谋也。‘ 过’当为‘猧’,猧即猾字。公猾犹公贼也。”郭沫若云:“‘公过’,犹今言政治犯也。不改字亦可通。” 元材案:郭说是也,不必改字。 〔一四〕元材案:定罪为坐。长犹长幼之长。差,次也。坐立长差,即罪定首从之意。安井衡训“差”为“等”,张佩纶以“‘长差’当为‘表差 ’”,许维遹以“差”为“增加”,均失之。 〔一五〕元材案:“恶恶乎来刑’二语本自《公羊》。《公羊》昭二年传云:“君子善善也长,恶恶也短,恶恶止其身,善善及子孙。”戒即惩恶劝善之意。国戒犹言国法。又案:此段文字所提齐晋对公过之不同处理,郭沫若以春秋时代之齐晋当之。郭氏云:“‘坐立长差’,即罪分主从。原文谓‘晋有臣不忠于其君,虑杀其主(者),谓之公过,诸公过之家毋使得事君’,即是一人有罪,全家连坐。如‘
栾、却、胥、原,狐、续、庆、伯,降在卑隶’,(《左传》昭三年文)是也。又如叔向乃晋之名臣,其弟羊舍虎有罪被诛,叔向连坐,被没为奴(见《吕氏春秋.开春篇》),亦其比。讬为管仲者对此加以非难,谓‘此晋之过失也’。下言‘齐之公过坐立长差,恶恶乎来刑,善善乎来荣’,明示齐法与晋不同。罪分主从,恶者有刑,善者有赏;以善恶定刑赏,不以族诛。”今案:郭氏释“坐立长差”是也。对齐晋二字之理解则有未照。此盖以汉昭帝时盐铁会议中代表政府之御史与代表反对派之文学关于连坐法之争论为背景者。《盐铁论.周秦篇》御史云:“一室之中,父兄之际,若身体相属,一节动而知于心。故今自关内侯以下比地于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父不教子,兄不正弟,舍是谁责乎?”此代表政府方面之意见,认为连坐之法实不可少。但代表反对派之文学方面,则坚决认为不能实行。故其言曰:“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刑德篇》)又云:“ 《春秋》曰:‘子有罪,执其父;臣有罪,执其君。听失之大者也。’今以子诛父,以弟诛兄,亲戚小坐,什伍相连,若引根本之及华叶,伤小指之累四体也。如此则以有罪诛及无罪,无罪者寡矣。”又云:“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废而刑罪多。闻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匿之。岂不欲服罪尔?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闻兄弟缓追以免贼,未闻兄弟之相坐也。闻恶恶止其身,疾始而诛首恶,未闻什伍之相坐。” 双方争持,互不相下。而其所根据之理论,在御史方面,则为商、吴、申、韩(见《刑德》、《申韩》等篇),在文学方面则为《春秋》。商鞅、吴起为魏人,申不害、韩非为韩人,皆属于三晋。《春秋》在汉专指《公羊》,而《公羊春秋》之始创者公羊高及汉初传《公羊春秋》之胡母生则皆为齐人。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第一,《公羊》之学,始于景帝,盛于武昭。其后宣帝提倡《谷梁》,《谷梁》之学乃代之而起,但《公羊》学并未因之废弃。观《汉书.王莽传》居摄三年群臣奏言: “《春秋》善善及子孙。贤者之后宜有土地。”又天凤五年莽曰:“《春秋》之义,君亲无将,将而诛焉。… …”云云,则在王莽时,《公羊》学仍有法律效力,可以为证。第二,公羊高虽为战国时人,但《公羊春秋》则至汉景帝时始由其孙公羊韩寿编写成书。而《公羊春秋》学派与申韩学派发生面对面的直接对立与斗争,在盐铁会议以前实无所闻。今此文着者用极其简炼之手法,将双方争论之中心问题概括为对“公过”处理意见之分歧,而对于争论之双方,则概括之为“齐”、“晋” 两派。甚至引用汉景帝时才开始编写成书的《公羊春秋》中语,作为齐派理论之根据,而作者亦显然站在齐派一边。故此处所谓齐晋,既不是指春秋时代之齐晋,亦不是指战国时代之齐晋,而是指汉武昭时代在政治上发生直接对立与斗争之齐派与晋派而言,实甚明显。然则本书之成,不得在《盐铁论》以前,此又其一证矣。
  桓公问管子曰:“轻重准〔一〕施之矣,筴尽于此乎?”   管子对曰:“未也。将御神用宝〔二〕。”   桓公曰:“何谓御神用宝?”   管子对曰:“北郭有掘阙〔三〕而得龟者,此检〔四〕数百里之地也。”   桓公曰:“何谓得龟百里之地〔五〕?”   管子对曰:“北郭之得龟者,令过之平盘〔六〕之中。君请起十乘之使,百金之提〔七〕,命北郭得龟之家曰:‘赐若服中大夫〔八〕。’曰:‘东海之子类于龟,讬舍于若。赐若大夫之服以终而身,劳若以百金〔九〕。’之龟为无赀,而藏诸泰台,一日而衅之以四牛,立宝曰无赀〔一0〕。还四年,伐孤竹。丁氏之家粟可食三军之师行五月〔一一〕,召丁氏而命之曰:‘ 吾有无赀之宝于此。吾今将有大事〔一二〕,请以宝为质于子,以假子之邑粟〔一三〕。’丁氏北乡再拜,入粟,不敢受宝质。桓公命丁氏曰〔一四〕:‘寡人老矣,为子者不知此数。终受吾质!’丁氏归,革筑室,赋藉藏龟〔一五〕。还四年,伐孤竹,谓丁氏之粟中食三军五月之食〔一六〕。桓公立贡数〔一七〕:文行中七年龟中四千金,黑白之子当千金〔一八〕。凡贡制,中二齐之壤筴也〔一九〕。用贡:国危出宝,国安行流〔二0〕。”   桓公曰:“何谓流〔二一〕?”   管子对曰:“物有豫则君〔二二〕,失筴而民失生矣〔二三〕。故善为天下者,操于二豫之外〔二四〕。”   桓公曰:“何谓二豫之外?”   管子对曰:“万乘之国,不可以无万金之蓄饰〔二五〕;千乘之国,不可以无千金之蓄饰;百乘之国,不可以无百金之蓄饰。以此与令进退,此之谓乘时〔二六〕。” 〔一〕 元材案:轻重准即“轻重之准”。《国蓄篇》云:“视物之轻重而御之以准。”又曰:“乘四时之朝夕,御之以轻重之准”,是也。 〔二〕 丁士涵云:“《说文》:‘ 御,祀也。’御、御古通。下文云‘东海之子类于龟’ ,尹注:‘东海之子,海神之子也。’以为神而祀之,故藏诸泰台,日衅四牛。”安井衡云:“御,驱使之也。神犹怪也”。元材案:安井说是,丁说非也。御神即《轻重丁篇》所谓“故智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之意,犹言“神道设教”。 〔三〕 尹注云:“掘,穿也。穿地至泉曰阙。”王引之云:“‘掘’字衍文。‘掘’‘阙 ’音义并同,‘阙’即‘掘’字假借,注强为分别。” 张文虎云:“掘阙固不当复,然掘下似脱一字,但云掘,文不成义。”张佩纶云:“‘阙而得龟’,文不成义。‘掘阙’当作‘
掘阅’。古‘阅’‘穴’通。《埤雅》释‘蜉蝣掘阅’,引《管子》‘掘阅得玉’。王氏《诗总闻》云:‘“掘阅得玉”,恐当时常谈如此。掘阅,挑拨貌,《诗》故云。读《管子》“掘阅得玉”,始知阅与穴通。’陈启源《毛诗稽古篇》:‘今《管子》并无“掘阅得玉”语,惟《山权数》“北郭有掘阙而得龟者”。岂“掘阅得玉”别见他篇,而近本逸之乎? ’今案陆、王所引,即此文。‘掘阙’当即‘掘阅’无疑。”元材案:张说是也。惟掘阅得玉,玉当是宝字之误。上文云:“御神用宝。”下文云:“立宝为无赀。 ”又曰:“吾有无赀之宝于此。”又曰:“国危出宝。 ”宝省为●,遂坯而为玉耳。至龟何以须掘穴乃得?考《史记.龟策列传》:“闻古五帝三王发动举事,必先决蓍龟。《传》曰:‘下有伏灵,上有菟丝。上有捣蓍,下有神龟。’所谓伏灵者在菟丝之下,状似飞鸟之神。新雨已,天清静无风。以夜捎菟丝去之。即以□烛此地,烛之火灭,即记其处,以新布四丈环置之。明即掘取之。入四尺至七尺,得矣。过七尺不可得。伏灵者千岁松根也,食之不死。闻蓍生满百茎者,其下必有神龟守之,其上常有青云覆之。”可知所谓神龟者不必皆出于水中,亦有生产于蓍草之下,土壤之内者。其掘取之法当与掘取伏灵相同,故略而不言也。
〔四〕 尹注云:“检犹比也。以此龟为用者,其数可比百里之地。”何如璋云:“检,《尔雅释诂》:‘同也。’”张佩纶云:“检通敛。《说文》:‘敛,收也。《孟子》不知检,《食货志》作不知敛。‘数’字即‘敛’字之复衍者。原注非。”陶鸿庆云:“据尹注云:‘检犹比也,以此龟为用者,其数可比百里之地。’是其所见元文本作‘此数检百里之地 ’也。下文云:‘桓公命丁氏曰:‘寡人老矣,为子者不知此数。’尤其明证。”元材案:何说是也。此谓得龟之利,与得数百里之地相同也。尹说近之,张、陶说皆非。 〔五〕 猪饲彦博云:“‘得龟’下脱‘检数’二字。”张佩纶云:“‘得龟’下夺‘检’ 字。”元材案:此语为上文“掘阙而得龟者此检数百里之地也”之缩文,与上文“心禁”为“人心者禁缪而已矣”之缩文者,句例盖同,不必添字。 〔六〕 尹注云:“令,力呈反。过之,犹置之也。平盘者,大盘也。”张佩纶云:““‘ 令’当作‘今’。‘过’当为‘咼’。《说文》:‘咼,剔人肉置其骨也。’”元材案:令,尹注是也。过当为●,张说是也。《庄子》:豫且得白龟,献之,杀以卜。仲尼曰:“智能七十钻而无遗筴,不能避刳剔之患。”“刳剔”即●之义矣。令,谓桓公命令得龟者之家也。 〔七〕 尹注云:“起,发也。提,装也。”张佩纶云:“《说文》:‘提,挈也。’言挈百金。”郭沫若云:“提,疑惕字之误。惕、赐古通用。《赵孟介壶》‘□王之惕金,以为祠器’,惕金即赐金也。”元材案:尹、张说是,郭说太牵附。 〔八〕 尹注云:“若,汝也。中大夫,齐爵也。”元材案:中大夫又两见《轻重戊篇》,乃着者任意假讬之词,与齐爵无关。赐中大夫服,谓可以服中大夫之服,犹后世之捐官,乃虚有其名,非真除之为中大夫也。 〔九〕 尹注云:“东海之子其状类龟,假言此龟东海之子耳。东海之子者,海神之子耳。讬舍,犹寄居也。劳,赐也。”闻一多云:“
管子之言止此。”元材案:本篇全是桓公管子问答之词。从“北郭之得龟者”起至“国安行流”,皆管子对桓公语。着者每说明一轻重之筴,大抵皆采用故事形式加以描绘,而故事之发展往往须持续至若干年之久始能结束。因而在描绘过程中,不得不在问答体中兼用叙事体。遂使读者观之,一若真有其事其人也者。此古书之所以难读也。若如闻氏说,则“之龟为无赀”以下又是何人语耶?而下文“桓公曰:何谓流 ”云云,又是何所根据而发问者耶?
〔一0〕尹注云:“之,是也。是龟至宝而无赀也。无赀,无价也。泰台,高台也。立龟为宝,号曰无赀。”元材案:此亦管子语。谓桓公于封官赐金之后,即宜立龟为宝,名为无赀。日衅四牛者,故意神奇其事,取信于人也。 〔一一〕尹注云:“还四年,后四年。丁氏,齐之富人,所谓丁、惠也。食音嗣。下,以意取。(“下,以意取”,刘本、中立本作“可,以意料 ”。)行五月,经五月。”元材案:《公羊》僖二年传叙晋灭虞郭事,亦有“还四年”语。孤竹,古北方国名。此亦假讬之词。“丁氏之家粟可食三军之师行五月” 当作一句读。谓丁家所有之粟,估计可以供给三军行军五个月之食用也。 〔一二〕元材案:大事即军事。左成十三年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是也。 〔一三〕尹注云:“邑粟即家粟。” 〔一四〕元材案:此“桓公”及下文 “桓公立贡数”之“桓公”,皆当作“公”字看,亦管子假讬之词。 〔一五〕尹注云:“革,更也。赋,敷也。藉,席也。” 〔一六〕丁士涵云:“此十九字疑衍。”闻一多说同。元材案:此不宜衍。上文系估计丁氏有此家粟。此则谓丁氏之粟,果能中食三军五月之食也。 〔一七〕元材案:从“桓公立贡数” 至“国安行流”亦管子语。盖于御神用宝之外,又主张立贡数也。观下文“桓公曰:何谓流”便知。 〔一八〕张佩纶云:“‘贡’当为‘ 宝’。(下二贡字同。)‘文行’当作‘文龟’。《尔雅.释鱼》:‘一曰神龟,二曰灵龟,三曰摄龟,四曰宝龟,五曰文龟,六曰簭龟,七曰山龟,八曰泽龟,九曰水龟,十曰火龟。’郭注:‘文龟,甲有文采者。’ 上四种以为神宝,则龟贝之品自文龟始矣。‘中七’下脱‘千金’二字,与下文句例合。‘年’当作‘冉’。《说文》:‘●,龟甲边也。天子巨龟尺有二寸,诸侯尺,大夫八寸,士六寸。’《汉书.食货志》:‘元龟岠冉长尺二寸,直二千一百六十,为大贝十朋。公龟九寸,直五百,为壮贝十朋。侯龟七寸以上,直三百,为幺贝十朋。子龟五寸以上,直百,为小贝十朋。是为龟宝四品。’‘当千金’,‘当’宜作‘中’。此冉龟即元龟。黑白之子即子龟也。”又曰:“《史记.龟策传》:‘庐江郡常岁时生龟长尺二寸者二十枚输太卜官。 ’又云:‘龟千岁乃满尺二寸。’或‘年龟’即指千岁之龟。不必改字。”元材案:张说以“文行”为“文龟 ”,“年龟”为“千岁之龟”,又补“千金”二字,均是。惟“贡”字不必改为宝。此三龟各有定价,即所谓 “立贡数”也。 〔一九〕元材案:“中二齐之壤筴” ,谓相当于二倍齐国领土之数。与《海王篇》“今吾非籍之诸君吾子而有二国之籍六千万”,《揆度篇》“动左右以重相因,二十国之筴也,盐铁二十国之筴也,锡金二十国之筴也”,《轻重甲篇》“如此而有二十齐之故”,句例全同。 〔二0〕元材案:此当以“用贡”为句。“国危出宝”为句,“国安行流”为句。“行流” 解已详《乘马数篇》。谓当发生战争之时,则出其宝物,如上文以无赀之宝为质而假借丁氏之家粟以为三军五月之食,即其例。平安之时,则促进万物之流通。二者皆所谓贡制,皆足以当二倍齐地之数者也。张佩纶改“ 贡”为“宝”,以“用宝国危”为句,“出宝国安”为句。而以“行流”另提一行。谓“国不足则用宝,国足则出宝也”,又曰“‘行流’上当有‘请’字”,既误其读,又失其义矣。又案:《史记.平准书《:“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或钱或布或龟贝。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三等。黄金以镒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据此,则龟之得为器饰宝藏而轻重无常,其制实始于秦。《庄子.秋水篇》:“吾闻楚有神龟,巾笥而藏之庙堂之上。 ”《外物篇》:“宋元君夜半而梦人被发窥阿门,曰: ‘予自宰路之渊。予为清江使河伯之所。渔者余且得予。’元君觉,使人占之,曰:‘此神龟也。’君曰:‘ 渔者有余且乎?’左右曰:‘有。’君曰:‘令余且会朝。’明日,余且朝。君曰:‘渔何得?’对曰:‘且之网得白龟焉。其围五尺。’君曰:‘献若之龟。’龟至,君再欲杀之,再欲活之,心疑,卜之,曰:‘杀龟以卜,吉’。乃刳龟,七十二钻而无遗筴。”是龟在庄子时,尚止以其“七十二钻而无遗筴”而视之为神,犹未臻于得为器饰宝藏之地位。换言之,即龟至庄子时,尚仅有宗教上之价值,而无经济上之价值也。自秦以龟为器饰宝藏之后,至汉而龟之经济价值,乃益随其宗教价值而继长增高。《史记.龟策列传》云:“闻古五帝三王发动举事,必先决蓍龟。《传》曰:‘上有捣蓍,下有神龟。’”又曰:“闻蓍生满百茎者,其下必有神龟守之。”又曰:“神龟出于江水中。今高庙中有龟室,藏内之以为神宝。”又曰:“有神龟在江南嘉林中,左胁书文曰‘得我者匹夫为人君,有土正。诸侯得我为帝王。’”此龟之宗教价值也。又曰:“记曰:能得名龟者,财物归之,家必大富,至千万。”又曰:“近世江上人有得名龟,畜置之,家因大富。”又宋元君得白龟,本为“往古故事”。然至汉时,则《史记.龟策传》所传,已与庄子大异。除以元君为元王,余且为豫且,及无端又抬出卫平、泉阳令等人物以为故事之陪衬外,最可注意者,即为庄子所未曾提及之经济价值一点。如卫平曰:“龟者是天下之大宝也。王能宝之,诸侯尽服。”又曰:“今龟大宝也。”此龟之经济价值也。今观本文所述,以御神用宝为言,与《龟策列传》所言殆全相同。甚至掘取方法及御神仪式亦有暗合者。前者如掘阙得龟,乃谓龟生于土中,与《龟策列传》之谓“上有捣蓍,下有神龟”者毫无二致。后者如《龟策列传》称“于是元王向日而谢,再拜而受,择日斋戒,甲乙最良。乃刑白雉与骊牛,以血灌龟于坛中央”,则即本文所谓“而藏诸泰台,一日而衅之以四牛”之说也。此外,则本文之“之宝为无赀”,与《龟策列传》之“龟者是天下之大宝”,本文之“立宝曰无赀”,与《龟策列传》之“留神龟以为国重宝”,亦均有同一之意义。考《龟策列传》为褚少孙所补述。褚为汉宣帝时博士,仕元成间。据其自云,则《龟策列传》取材之来源,共有三端。即(一)“
之太卜问掌故文学长老习事者写取龟卜事”。(二)“臣为郎时,见万毕书朱方”。(三)“往古故事”。而由今观之,此三项来源,实皆出于汉人之传说。前二者固无论矣,即所谓“往古故事”之宋元王杀白龟事,内容亦已与《庄子》所记不同,而本文则全与之合。至“
文龟中七千金,年龟中四千金,黑白之子当千金”云云,则又下与王莽之“龟宝四品”有其因袭之痕迹。丁士涵不知此书乃汉人所作,乃以“此文为《庄子》及《史记.龟筴列传》褚先生所述豫且事所本”,岂非倒果为因之见耶?
〔二一〕元材案:“流”字上脱“行 ”字。“出宝”,上已详论之,故此处仅以“行流”为问也。 〔二二〕吴志忠云:“‘则君’上脱 ‘无豫’二字。”张佩纶云:“
豫,干也。(《汉书.薛宣传》两见。)言物有干豫吾轻重之令者,则君失其筴而民失其生。二豫,谓上干君之筴,而下预民之生也。《
国蓄篇》:‘万乘之国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有千金之贾。’今蓄积与之相准,则蓄贾不能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而财不流于外矣。”郭沫若云:“吴说是也。豫即‘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之豫。故下文‘蓄’与‘饰’二者称为‘二豫’。”元材案:以上三说皆非也。如吴、郭说,则作者乃为主张物必有豫之人矣,与原文宗旨恰得其反。张说亦不合。豫即《荀子.儒效篇》“鲁之粥牛者不豫贾”之豫。王引之云:“豫犹诳也。《周官.司市.注》曰:‘使定物价,防诳豫’是也。豫与诳同义。《淮南.览冥篇》曰: ‘黄帝治天下,市不豫贾。’《史记.循吏传》曰:‘ 子产为相,市无豫贾。’《说苑.反质篇》曰:‘徒师沼治魏,而市无豫贾。’义并与此同。说者皆读豫为‘ 凡事豫则立’之豫,望文生义,失其传久矣。”物有豫者,谓富商蓄贾虚定物价以诳人,而牟取暴利也。《盐铁论.力耕篇》文学云:“古者商通物而不豫,工致牢而不伪。”下文又云:“商则长诈,工则饰马”马原误作骂,据上下文义校改。饰马,谓伪标。长读上声,尚也,解已见《山国轨篇》。以“长诈”与“不豫”对言,益足证明训豫为诳之正确。
〔二三〕元材案:失筴即失计,解已见上。生谓产业,解已见《国蓄篇》。失生犹言失业。 〔二四〕元材案:“二豫”者,指工商相豫而言。《盐铁论.禁耕篇》文学云:“国富而教之以礼,则行道有让而工商不豫。”工商相豫,即上引《力耕篇》文学所谓“商则长诈,工则饰马”之意。操即操事,解已见《国蓄篇》。操于二豫之外,谓政府此时不能以豫对豫,在二豫之中与之竞争,而应在二豫之外,运用轻重之筴,从根本上加以解决。下文所举“蓄饰”之筴,即操于二豫之外之具体措施矣。 〔二五〕王引之云:“‘饰’字义不可通。‘饰’当作‘余’。蓄余者,蓄所余也。万金千金百金,即所余之数也。《轻重甲篇》曰:‘
蓄余藏羡而不息。’”何如璋云: “‘蓄饰’即指无赀之宝言。”郭沫若云:“‘蓄’与 ‘饰’即上文所谓‘二豫’。‘蓄’谓谷粟之羡余;‘ 饰’指龟贝珠玉等重器。《史记.平准书》‘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然‘蓄’与‘饰’二者均当‘ 乘时’而‘与令进退’,故曰‘操于二豫之外’。”元材案:王说非,郭说亦有未照,何说得之。“饰”即《平准书》“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之饰,蓄即“储蓄”。“蓄饰”者,如上文所述立龟为宝号曰无赀,乃事先准备,以便临时运用,作为计取丁氏所豫藏之家粟之工具。若如王氏说作“蓄余”,则仍是以豫对豫,乃为操于二豫之中,而非“操于二豫之外”矣。如郭氏说以“蓄”与“饰”为即“二豫”,是以作者所谓“君失筴而民失生”之“豫”,认为即是“万乘千乘之国”所“不可以无”之“万金千金之蓄饰”矣。
〔二六〕元材案:“以此与令进退” ,“此”者指“蓄饰”而言。此如上文先令北郭得龟之家,使其所藏之龟,成为“无赀之宝”,然后又令豫藏家粟之丁氏,以此无赀之宝为质而计取其粟。乘者守也(见《汉书.高纪》李奇注)。乘时,即守时,指上文 “国危”“国安”之时而言。
  
  管子轻重九──山至数    何如璋云:“目曰山至数者,山有金玉可以立币,以币准谷,以谷权物,以物应币,操币以衡谷物,轻重在上,如环无端,故名为至数。” 张佩纶云:“此篇文已错乱。《事语篇》‘桓公问管子曰:事之至数可闻乎?管子曰何谓至数?’乃此篇开宗语。‘何谓至数’,当是桓公问词。今已无由理董。就此篇析之,国会一节之前,当有准衡轻重两节。当依《通典》取《地数篇》准衡之数一节,归入此篇。《揆度篇》‘谓之国轨’一节,与此篇‘谓之国会’、‘谓之国簿’相类。拾残网佚,略还旧观,未知其有当否也。 ”黄巩云:“至数,言轻重之极致也。山字衍文。”元材案:以上各说皆非也。山字非衍文,解已见《山国轨篇》。至数即善计,解已见《事语篇》。山至数者,犹言至善之理财计划也。     提要:全文共分十一段,每段说明一个问题。段与段间除有时用一“又”字表示互相连接外,在内容上则毫无有机之联系。其体例与《揆度》及《轻重甲》以下各篇相同。第一段,对梁聚“轻赋税而肥籍敛”说之批判。第二段对请士“官百能”说之批判。第三段论天子失权之原因。第四段论终身有天下之道。第五段论所谓“国会”之意义及其措施。第六段对特所主张的厚葬论之批判。第七段论不予人以壤及不授人以财。第八段论行币乘马之数。第九段论拦牢策。第十段论准时五势之数。第十一段论为诸侯与遍有天下应采取不同之经济政策。   桓公问管子曰:“梁聚〔一〕谓寡人曰:‘古者轻赋税而肥籍敛〔二〕,取下无顺于此者矣〔三〕。’ 梁聚之言何如?”   管子对曰:“梁聚之言非也。彼轻赋税则仓廪虚。肥籍敛则械器不奉,而诸侯之皮币不衣〔四〕。仓廪虚,则倳贱无禄〔五〕。外,皮币不衣于天下;内,国倳贱〔六〕。梁聚之言非也。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币。以币准谷而授禄〔七〕,故国谷斯在上〔八〕,谷贾什倍。农夫夜寝蚤起,不待见使,五谷什倍。士半禄而死君,农夫夜寝蚤起,力作而无止〔九〕。彼善为国者,不曰使之,使不得不使,不曰贫之,使不得不用〔一0〕,故使民无有不得不使者〔一一〕。夫梁聚之言非也。”   桓公曰:“善”。 〔一〕 张文虎云:“‘梁聚’如前《事语篇》‘佚田’,此篇‘梁聚’、‘请士’、‘特 ’及《轻重甲篇》‘癸乙’,《乙篇》‘癸度’、‘衡 ’,盖皆寓言,实无其人。” 〔二〕 何如璋云:“肥犹厚也。赋者正供,敛者杂税,籍则折征其钱。言轻收正供之谷,厚取杂税以钱也。”张佩纶云:“《秦策》:‘省攻伐之心而肥仁义之诫。’高注:‘省,减。肥,犹厚也。 ’彼以省对肥,此以轻对肥。”元材案:肥,古俷字,解已见《事语篇》。肥籍敛,即薄籍敛。何、张二氏说皆非。郭沫若以“肥”字为“非”字之误,亦非。 〔三〕 元材案:取即《孟子.滕文公篇》“取于民有制”之取。顺即《管子.牧民篇》“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之顺。本书着者根本主张“不籍而赡国”,对于儒家及《管子》其他各篇之主张轻赋税薄籍敛者尤为反对,故特讬为梁聚之言而驳斥之。 〔四〕 元材案:一本“械器不奉” 下又有“械器不奉”四字,《御览.治道部》引此“衣 ”作“至”,均不可从。“械器”与“皮币”对文。械器相当于《巨(筴)乘马篇》“县里邑百官皆当奉器械备”之器械,皮币则相当于《山国轨篇》“女贡织帛苟合于国奉者”之织帛,衣即《史记.货殖列传》“故齐冠带衣履天下”之衣。此盖言器械织帛皆出于百工女贡,若征敛太薄,则一方面兵器田器不供于用,又一方面冠带衣履不能大量输出。故曰“肥籍敛则械器不奉,而诸侯之皮币不衣”也。此二句又与上文“轻赋税则仓廪虚”句互为对文。下文乃分承而申言之。 〔五〕 元材案:“倳”字在本书中凡十见(计本篇二见,《轻重甲篇》四见,《乙篇》、《丁篇》、各二见)。有作名词用者,此处两倳字是也。有作动词用者,如《轻重甲》及《轻重乙》之“倳戟 ”,《轻重甲》及《轻重丁》之“倳耜”是也。倳戟、倳耜解详《轻重甲篇》。此处两倳字皆与“士”字通,谓战士也。下文“士半禄而死君”,盖即紧承此“倳贱无禄”句而言。孙诒让以“倳与吏通,倳与事同”者非。又案《史记.平准书》云:“是时财匮,战士颇不得禄矣。”(《汉书.食货志》同)又《盐铁论.力耕篇》云:“往者财用不足,战士或不得禄。而山东被灾,齐赵大饥。赖均输之富,仓廪之积,战士以奉,饥民以赈。”所谓“战士颇不得禄”,“战士或不得禄”,与此处所云:“倳贱无禄”,语意正同。然则倳之通士,此又其一旁证矣。 〔六〕 元材案:《御览.治道部》七引此无“外”字,“内”作“
则”,“衣”作“至”。张文虎云:“内当为‘而’字之误。‘而’即‘则’也。”今案外内对文。且紧与上文相接,条理甚为分明。《
御览》引及张氏说皆非。
〔七〕 元材案:“以币准谷而授禄 ”,谓以货币发给奉禄,代替谷物也。下文又云:“士受资以币,大夫受邑以币,人马受食以币。”又云:“ 君以币赋禄。”以币授禄,其制亦始于汉代。《汉书.东方朔传》:朔曰:“朱儒长三尺余,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臣朔长九尺,亦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此武帝时事也。然此时尚是粟钱并行。至元帝时,则完全以币而不以谷。《贡禹传》“禹言:……拜为谏大夫,秩八百石,奉钱月九千二百。……又拜为光禄大夫,秩二千石,奉钱月万二千。”又称:“宜罢采珠玉金银之官,亡复以为币。……租税禄赐,皆以布帛及谷,使百姓壹归于农,复古道便。”可见元帝时,租税禄赐皆以货币征收及支付。故贡禹遂有请改用布帛及谷以复古道之建议。此文之成,决不得在汉元帝以前,此又其一证矣。 〔八〕 李哲明云:“斯,尽也。言谷尽在上也。《诗》:‘王赫斯怒’,《笺》:‘斯,尽也。’《吕览.报更篇》:‘斯食之’,注:‘斯犹尽也。’此斯字义同。”元材案:“国谷斯在上”犹言国谷皆为国家所独占。 〔九〕 张佩纶云:“‘农夫’二句,复下文而衍。‘五谷什倍’,当作‘五谷之贾什倍’ 。及覆举上文,当在下句‘农夫夜寝蚤起’上。‘半’ 读曰判。《说文》:‘判,分也。’半禄犹言分禄。一说,《汉书.项籍传》:‘卒食半菽’,注引孟康曰: ‘半,五斗器名也。’言士沾升斗之禄而即为君效死也。谷贾什倍,则农夫日出而作,日入而息,自尽力于畎亩矣。”陶鸿庆云:“‘谷贾什倍’以下,句多复衍。原文当云:‘谷贾什倍,士半禄而死君。农夫夜寝蚤起,不待见使,力作而无止。’”闻一多云:“‘五谷什倍’即‘谷价什倍’之异文,当删。‘力作而无止’,当升在‘农夫夜寝蚤起’句下。下‘农夫夜寝蚤起’句即上句之复。当删。‘不待见使’当在‘士半禄而死君 ’下。谓士不待见使而为君致死也。‘农夫夜寝蚤起,力作而无止’,与‘士半禄而死君,不待见使’,语法一律。‘止’与‘
使’韵。”元材案:三氏说皆非也。“五谷什倍”与“谷贾什倍”不同。后者指五谷之价格而言,前者则谓五谷之生产量。安井衡云:“
谷价什倍,农夫喜其利己,夜深始寝,早旦乃起,以勉其业,不待上使之,五谷之多什倍于他日。谷价既贵,半禄所得,五倍于他日,故亦感恩死君也。”得其义矣。本书作者,固力主无籍于民者。盖“轻赋税薄籍敛”,既有“仓廪虚”及“器械不奉” “诸侯不衣”之弊,而重之厚之,又有强求而致嚣号之虞。故特提出开山采金,立币授禄之策,使五谷尽为政府所有,造成五谷之独占价格。谷价既贵,农夫见其有利可图,不须封建国家之役使,必将夙兴夜寐,自动勤勉,以期收获之增加,故曰“五谷什倍”也。“士半禄而死君”者,士即倳,谓战士也。“半禄”者,对“全禄”而言。《管子.侈靡篇》云:“毋全禄,贫国而用不足。”犹云“半薪”矣。此谓谷价既涨之后,乃当一反以前之所为,改“以币准谷”为“以谷准币”,支付其俸禄。所得谷数虽仅及谷价未涨前之一半,而此一半之货币收入,则已五倍于他日。例如当以币准谷之时,每人月给谷十石,每石五元,合计不过五十元。及谷价什倍之后,以谷准币,即以月给谷五石计算,每石五十元,合计亦有二百五十元,故能尽忠死职于君也。然则今日资本主义国家提高名义工资向工人进行剥削之最毒辣的手段,本书着者在二千年前即已发明而应用之矣。
〔一0〕元材案:此段文字又见《揆度篇》。唯彼处“善为国”作“
善为天下”,“不曰贫之”作“不曰用之”。王念孙云:“‘贫’字义不可通。《揆度篇》‘贫’作‘用’,是也。两‘使’字两‘用’字皆上下相应。”
〔一一〕丁士涵云:“‘不得不使’ ,疑当作‘不用不使’。承上‘
不得不使’‘不得不用’言之,言使民无有不为我用不为我使也。”
  桓公又问于管子曰:“有人教我,谓之请士。曰:‘何不官百能?’〔一〕”   管子对曰:‘何谓百能〔二〕?”   桓公曰:“‘使智者尽其智,谋士尽其谋,百工尽其巧。’〔三〕若此则可以为国乎?”   管子对曰:“请士之言非也。禄肥则士不死,币轻则士简赏,万物轻则士偷幸。三怠在国,何数之有〔四〕!彼谷十藏于上〔五〕,三游于下,谋士尽其虑,智士尽其知,勇士轻其死。请士所谓妄言也。不通于轻重,谓之妄言〔六〕。” 〔一〕 何如璋云:“请士之名与梁聚一例,不必实有其人。”元材案:此言是也。此官字亦当读为管。官百能即《山权数篇》“能皆已官”、《国准篇》“周人之王,官能以备物”之意。 〔二〕 元材案:“百能”上似脱“ 官”字。 〔三〕 元材案:“使智者”三句,是桓公述请士之言。“若此”云云,方是桓公问语。 〔四〕 元材案:“禄肥”云云,戴望云:“此肥字亦当训薄。与上‘肥籍敛’义同。”张佩纶说同。轻谓价值低落。币轻即币价低落,万物轻即物价低落也。简赏,解已见《巨(筴)乘马篇》。偷,偷安。幸,侥幸。三怠,指士不死、士简赏、士偷幸而言。谓国有三怠,虽欲管制百能,亦不能有良好结果也。 〔五〕 猪饲彦博云:“十当作七。 ”戴望说同。郭沫若云:“此节当有夺文。请士愿‘使智者尽其智,谋士尽其谋,百工尽其巧’,而管仲责以 ‘禄肥则士不死,币轻则士简赏,万物轻则士偷幸,三怠在国,何数之有?’针锋不相对。”元材案:猪饲说是,郭说非也。十分国谷,而以其七集中于政府手中,仅以其三流通于市场,则五谷之独占价格即可造成。人民欲取得政府手中之谷,以自维其生命,不得不任其能,竭其智,劝其业,乐其事以尽忠于政府。则政府不必管制百能而自无不死、简赏、偷幸之患矣。《国蓄篇》云:“故人君挟其食,守其用,据有余而制不足,故民无不累于上也。”义与此同。 〔六〕 元材案:《山权数篇》云: “能皆已官,时皆已官,万物之终始君皆已官之矣。” “能皆已官”,即“官百能”之意。可见《山权数篇》是主张“官百能”者,而本篇作者则对此表示不能同意。故讬为请士之言而驳斥之,一则曰“请士之言非也” ,再则曰“何数之有”,三则曰“不通于轻重,谓之妄言”,此亦本书各篇意见不尽一致之证。陶鸿庆以“‘ 不通于轻重’二句为乃注之误入正文”者非。   桓公问于管子曰:“昔者周人有天下,诸侯宾服,名教〔一〕通于天下,而夺于其下〔二〕。何数也? ”   管子对曰:“君分壤而贡入,市朝同流〔三〕。黄金,一筴也;江阳之珠,一筴也;秦之明山之曾青,一筴也〔四〕。此谓以寡为多,以狭为广。轨出〔五〕之属也。”   桓公曰:“天下之数尽于轨出之属也”〔六〕?   “今国谷重什倍而万物轻〔七〕,大夫谓贾之〔八〕:‘子为吾运谷而敛财。’谷之重一也,今九为余〔九〕。谷重而物轻,若此则国财九在大夫矣。国岁反一〔一0〕,财物之九者倍重而出矣。财物在下,币之九在大夫。然则币谷羡在大夫也〔一一〕。天子以客行令以时出,熟谷之人亡〔一二〕,诸侯受而官之〔一三〕,连朋而聚与〔一四〕,高下万物以合民用〔一五〕。内则大夫自还〔一六〕而不尽忠,外则诸侯连朋合与,熟谷之人则去亡〔一七〕,故天子失其权也。”   桓公曰:“善。” 〔一〕 张佩纶云:“《礼记.表记.郑注》:‘名者谓声誉也。’”元材案:《国语.周语》“言以信名”,注:“名,号令也。”教亦令也。《史记.商君列传》“教之化民也深于命”,《索隐》引刘氏云:“教谓商鞅之令”是也。名教通于天下,即号令贯彻于天下,言其势力之广大也。《禹贡》:“声教敷于四海。”义与此同。张氏说非。 〔二〕 郭沫若云:“‘夺’字当是 ‘尃’,即‘敷’之古字。‘名教夺于其下’颇为不词。”元材案:夺于其下,谓天子号令之权为下所夺。下文云“故天子失其权也”,可证。郭氏说非。 〔三〕 元材案:市朝又见《揆度篇》,即市场。《史记.孟尝君列传》“过市朝者”,《索隐》云:“市之行位有如朝列,因言市朝也。”《盐铁论.本议篇》云:“市朝以一其求。”《力耕篇》云:“
市朝生草。”《错币篇》云:“古者市朝而无刀币。”可见此亦汉人常用语。“分壤而贡入,市朝同流”者,谓按照各地特产,定为贡品,使其在市场中流通也。
〔四〕 孙星衍云:“《揆度篇》: ‘汝汉水之右衢黄金,一筴也;江阳之珠,一筴也;秦明山之曾青,一筴也。’上‘之’字衍。‘黄金’上当依补‘汝汉水之右衢’六字。”丁士涵云:“‘黄金’ 上亦当有所出之地名,与下文一例。‘秦之明山’衍‘ 之’字。《揆度篇》云云是其证。”元材案:本书言黄金出产地不一其称。或曰:“金起于汝汉之右洿”(《地数》),或曰“黄金起于汝汉水之右衢”(
《揆度》),或曰“金出于汝汉之右衢”(《轻重乙》),或曰“楚有汝汉之黄金”(《轻重甲》、《地数》),似不可专据《揆度篇》改。“ 江阳之珠”又分见《揆度篇》,解已见《国蓄篇》。“ 之”字亦不必衍,秦明山即秦之明山也。秦之明山,其地自当在关中,但所在已不可考矣。张佩纶谓“秦之明山即秦之南山”,于鬯谓“秦之明山当作秦明之山”,均无根据,故不从之。曾青即铜精,其色极青,可供绘画。见《荀子.王制篇》。
〔五〕 张佩纶云:“‘轨’与‘宄 ’通,奸也。出,生也。此属皆易生奸,周人之利权乃为所夺。”闻一多云:“‘轨’疑读为‘九’。”元材案:“轨出”不词,疑为“轻重”二字之误。《揆度篇》云:“此谓以寡为多,以狭为广,天下之数,尽于轻重矣。”即作“轻重”,可以为证。下仿此。郭沫若说与予同。张、闻二氏说皆非。又案:《管子.乘马篇》云:“市者货之准也。……故曰:市者可以知多寡而不能为多寡。”而此处则云:“此谓以寡为多,以狭为广,轻重之属也。”《揆度篇》亦云:“此谓以寡为多,以狭为广。天下之数尽于轻重矣。”又《山权数篇》云:“君通于广狭之数,不以狭畏广。通于轻重之数,不以少畏多。”《乘马篇》谓不能为多寡,而轻重诸篇则云轻重之属应以寡为多。盖前者以货物言,后者以货币言。货物之生产通全国而计之,本有一定之数量,且市场职在流通,而不在生产,故曰“不能为多寡”。至货币之赢利,则固随轻重之筴之应用而一可为十,十可为百,无可为有,贫可为富。此其所以不同耳。 〔六〕 郭沫若云:“自‘黄金一筴也’以下至‘天下之数尽于轨出之属也’,乃《揆度篇》玉币七筴节别本之脱简,羼入于此。七筴脱去四筴半。可注意者‘秦之明山之曾青一筴也’与‘此谓以寡为多,以狭为广’之间,脱去‘禺氏边山之玉一筴也’九字,盖恰夺去一简。其简为八寸简,故仅能容此字数也。”元材案:本书各篇同文异词之处不一而足。如“玉起于禺氏”一段,分见于《国蓄》、《地数》、《揆度》及《轻重乙》等四篇。“吾欲籍于台榭”一段,分见于《
海王》、《国蓄》及《轻重甲》等三篇。“国有十年之蓄”一段,分见于《国蓄》及《轻重乙》两篇。“十口之家十人食盐”一段,分见于《海王》及《地数》两篇。“夫齐衢处之本”一段,分见于《地数》及《轻重乙》两篇。“彼诸侯之谷十”一段,分见于《山至数》及《轻重乙》两篇。“农夫寒耕暑芸 ”一段,分见于《巨(筴)乘马》及《事语》两篇。“ 楚有汝汉之金”一段,分见于《地数》及《轻重甲》两篇。“事再其本”一段,分见于《揆度》及《轻重甲》两篇。各篇所言,不仅文字上有差异,甚至内容亦多有相反者,如《国蓄篇》有“以田亩籍谓之禁耕”,而《海王》及《轻重甲篇》则无之。此外,同是论封地制度,而《事语》及《轻重乙》不同。同是论生产工具,而《海王》及《轻重乙》不同。同是论古史传说,而《揆度》、《国准》及《轻重戊》不同。以彼例此,则此篇与《揆度篇》所论之玉币制度,亦不能谓为是某篇脱简羼入某篇。此盖由于各篇不是一时一人所作,故所反映之内容亦自因之而不能一致。若必一一据甲改乙,则未免无事自扰矣。又按:此“轨出”二字亦是“轻重”二字之误。“也”与“邪”通。
〔七〕 戴望云:“‘今国谷’上脱 ‘管子曰’三字。”陶鸿庆说同。元材案:当作“管子对曰”,与上文同。 〔八〕 元材案:“大夫谓贾之”当读为一句。“之”是“人”字之讹。《揆度篇》云:“ 然则国财之一分在贾人。”又曰:“国币之少分廪于贾人。”又曰:“国之财物尽在贾人。”皆以“贾人”连称,与此正同。下文“巧币万物轻重皆在贾之”,“之 ”字亦为“人”字之讹。于鬯以“之”字当属下读者非。 〔九〕 安井衡云:“一,同也。谷价什倍同于前,一当什,故九为余。”郭沫若云:“‘ 重’当为‘量’。量、重形近,并涉下文‘谷重一也’ 而误。言大夫藏谷之量本无增加,惟因‘国谷重什倍而万物轻’,即使投出藏谷十分之一以收购贱价之物,亦犹有九倍之余藏也。”元材案:上文“子为吾运谷而敛财”,乃大夫谓贾人语。盖“大夫旅壤而封,积实而骄上”(见下文),故其谷必多。当此之时,国内之谷,其价什倍。谷重而万物轻,故大夫必乘时进行其运谷敛财之术。当谷价未涨之前,谷之价仅为一。今重什倍,什减一为九,是盈余九倍。《山国轨篇》云:“谷一廪十,君常操九。”《山权数篇》云:“物一也而十,是九为用。”义与此同。以九倍之余收敛万物,故国财之十分之九又入于大夫之家矣。二氏说皆失之。 〔一0〕猪饲彦博云:“‘岁’疑当作‘藏’。”安井衡云:“以余谷敛财,故财九在大夫,而王每岁反得其一。”郭沫若云:“‘国岁反一’者,谓国谷之价回复原状。即因大夫投出藏谷以收购财物,市场多谷故价跌。”元材案:郭说是也。此即《山国轨篇》所谓“谷反准”,及本篇下文所谓“谷准反行” 之意,解已见《山国轨篇》。盖大夫之谷既以收购万物而散于市场,散则轻,故其价又反于一也。猪饲及安井说皆非。 〔一一〕丁士涵云:“‘币之九在大夫’云云,当作‘谷之九在大夫,然则谷羡在大夫也。 ’今本‘谷’误为‘币’,又衍一‘币’字,遂不可通。上文云‘为吾运谷而敛财’,财即币也。云‘国财九在大夫’者,即运谷以敛之也。云‘国岁反一,财物之九皆倍重而出’者,即以币准谷,币仍反之民间也。故此云‘财物在下’也。财物在下,则谷在上,故云‘谷之九在大夫’也。谷在大夫,重一而九为余,故云‘谷羡在大夫’也。管子立环乘之币,不过重轻轻重,一上一下,断无币谷尽敛于国,自坏其法也。”张佩纶云: “始则运谷以敛财,币之九既在大夫。又用以敛谷,故币谷之羡均在大夫。”郭沫若云:“原文不误。丁氏未得其解。大夫高价投出财物,故‘财物在下,币之九在大夫’,结果则大夫既有多余之羡谷,又有多余之货币,故曰‘然则币谷羡在大夫也。’”元材案:丁氏改“ 币”为“谷”,又衍一“币”字,并以“财”为即“币 ”,穿凿已甚。张说亦有未照。郭说得之。又案:《汉书.赵敬肃王彭祖传》:“赵王擅权,使使即县为贾人榷会。(韦昭曰:“平会两家买卖之贾者。榷者,禁他家,独王家得为也。”师古曰:“即,就也。就诸县而专榷贾人之会,若今和市矣。”)入多于国租税,以是赵王家多金钱。”可见在封建社会中,封建贵族与商人互相勾结,狼狈为奸,乃确凿有据之历史事实。此处所言,盖非虚语矣。 〔一二〕元材案:客即《荀子.君子篇》“天子四海之内无客礼”之客,杨倞注引《礼记》云:“天子无客礼,莫敢为主焉。”《盐铁论.禁耕篇》文学云:“天子适诸侯,升自阼阶,诸侯纳管键,执策而听命,示莫为主也。”义与此同。此言币谷羡既在大夫,天子之主权为下所夺,是以主位而退居于客位也。“天子以客行令以时出”,当作一句读。令即号令。时即“急政暴虐,赋敛不时”之时。天子以客位而发号施令,其效之微,不言可知。而况其号令又不时发出,无有限制。熟谷之人身受政治上经济上之双重压迫,只有“逝将去女,适彼乐土”,以自求生存而已。熟谷之人,安井衡云“谓农夫也”。今案:下文云:“诸侯受而官之,连朋而聚与,高下万物以合民用。”则所谓熟谷之人,既可以与“诸侯连朋聚与,高下万物以合民用 ”,岂是普通农夫所能胜任?疑指专作粮食投机生意之地主兼商人而言。尹桐阳以“令”谓大夫,“熟”为“ 精熟”,“谷”为“善”,“熟谷之人”为“天子精善会计之人”者尤非。 〔一三〕元材案:此“官”字亦当读为管。“受而官之”,谓收容熟谷之人而管制之。《汉书.吴王濞传》称:“吴有豫章郡铜山,即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又云:“其居国,以铜铁故,百姓无赋。卒践更,辄予平贾。岁时存问茂材,赏赐闾里。它郡国吏欲来捕亡人者颂共禁不与。”所谓“招致天下亡命者”,所谓“它郡国吏欲来捕亡人者颂共禁不与”,即此文“诸侯受而官之”之意。又《轻重乙篇》云:“边境诸侯受君之怨民,与之为善。”义与此同。 〔一四〕元材案:“连朋聚与”,即《汉书.武五子传》燕王旦疏“
连与成朋”之意。颜师古注云:“ 与,党与也。”《盐铁论.禁耕篇》云:“众邪群聚,私门成党。”义与此同。
〔一五〕元材案:合犹言兼并。“高下万物以合民用”,即《盐铁论.禁耕篇》“豪民擅其用而专其利,决市闾巷,高下在口吻,贵贱无常,端坐而民豪”之意。犹言操纵物价,投机倒把矣。 〔一六〕王念孙云:“‘还’与‘环 ’同,谓自营也。”俞樾云:“
‘还’当读为‘环’。《韩非子.五蠹篇》曰:‘自环者谓之私。’”
〔一七〕元材案:“去亡”二字乃秦汉人常用术语。湖北云梦出土秦代法律中,“去亡”一词凡九见。(一九七六年《文物》第八期《云梦秦简释文》(三))又《管子.法法篇》云:“道正者不安,则材能之人去亡矣。”《参患篇》云:“道正者不安,则才能之人去亡。”《史记.秦始皇本纪》:尉缭曰: “秦王……不可与久游,乃亡去。”又卢生相与谋曰: “始皇为人……未可为求仙药,于是乃亡去。”又《盐铁论.未通篇》云:“细民不堪,流亡远去。”去即远去,亡即流亡也。又《轻重甲篇》云:“民无以待之,走亡而栖山阜”。《轻重乙篇》云:“今发徒隶而作之,则逃亡而不守。”或作“去亡”,或作“亡去”,或作“走亡”,或作“逃亡”,其义一也。张文虎释《参患篇》,谓“‘去亡’不词,当衍其一”者失之。   桓公又问管子曰:“终身有天下而勿失,为之有道乎〔一〕?”   管子对曰:“请勿施于天下,独施之于吾国〔二〕。”   桓公曰:“此若言何谓也?”   管子对曰:“国之广狭、壤之肥硗有数,终岁食余有数,彼守国者守谷而已矣〔三〕。”曰〔四〕:“ 某县之壤广若干,某县之壤狭若干,则必积委币,于是县州里受公钱〔五〕。泰秋,国谷去参之一,君下令谓郡县属大夫里邑皆籍粟入若干。谷重一也,以藏于上者,国谷参分,则二分在上矣。泰春,国谷倍重,数也〔六〕。泰夏,赋谷以市●,民皆受上谷以治田土〔七〕。泰秋,田‘谷之存子者若干,今上敛谷以币’,民曰 ‘无币以谷’,则民之三有归于上矣〔八〕。重之相因,时之化举,无不为国筴。君用大夫之委,以流归于上。君用民,以时归于君。藏轻,出轻以重,数也。则彼安有自还之大夫独委之〔九〕。彼诸侯之谷十,则使吾国谷二十,则诸侯谷归吾国矣。诸侯谷二十,吾国谷十,则吾国谷归于诸侯矣。故善为天下者,谨守重流,而天下不吾泄矣〔一0〕。彼重之相归,如水之就下。吾国岁非凶也,以币藏之,故国谷倍重,故诸侯之谷至也〔一一〕。是藏一分以致诸侯之一分,利不夺于天下,大夫不得以富侈。以重藏轻,国常有十国之筴也。故诸侯服而无止,臣●从而以忠。此以轻重御天下之道也。谓之数应〔一二〕。” 〔一〕 元材案:上论天子夺于其下之原因。故此复问终身有天下而勿失之道。 〔二〕 元材案:谓应先从本国作起也。 〔三〕 元材案:广狭指面积言,肥硗指质量言。硗音敲,瘠土也。有数即有轨,解已见《山国轨篇》,谓有通过调查统计而得之数据。尹注所谓 “国之广狭、肥硗,人之所食多少,其数君素皆知之” 是也。此谓善为国者,当以严守国谷为惟一要政,而调查统计又为守谷之最可靠的方法。此《山国轨篇》所以谓“不通于轨数而欲为国不可”也。 〔四〕 元材案:“曰”字上当脱“ 桓公曰云云”及“管子对”等字,“曰”以下乃管子语。 〔五〕 元材案:“积委”二字连用,谓储蓄也,一作“委积”,《
管子.幼官篇》所谓“量委积之多寡”是也。公钱即公币,解已见《
山国轨篇》。此守谷之第一步骤也。其法:以县为单位,调查其土地之广狭肥硗、人之所食多少而统计之,以为积委货币之根据。即下文所谓“ 布币于国,币为一国陆地之数”者也。尹注云:“各于县州里蓄积钱币。所谓万室之邑必有万钟之藏,藏繦千万,千室之邑必有千钟之藏,藏繦百万。”又曰:“公钱即积委之币。”其说是也。然后以此所积委之公钱,贷之于县中州里之农夫。《巨(筴)乘马篇》云:“谓百亩之夫:子之筴率二十七日为子之春事,资子之币。 ”《山国轨篇》云:“然后调立环乘之币,田轨之有余于其人食者谨置公币焉,大家众,小家寡。”即受公钱之义矣。
〔六〕 尹注云:“去,减也,丘吕反。一其谷价以收藏之。言先贮币于县邑,当秋时,下令收籴也。则魏李悝行平籴之法,上熟籴三舍一,中熟籴二舍一,下熟中分之,盖出于此。今言‘去三之一’ 者,约中熟为准耳。”郭沫若云:“‘去’有藏义。《左传》昭十九年‘
纺焉以度而去之’,疏:‘去即藏也。《字书》去作□,谓掌物也。今关西仍呼为□,东人轻言为去。’《汉书.苏武传》‘掘野鼠,去中实而食之。’颜师古曰‘去,谓藏之也。’此言‘泰秋国谷去参之一’,谓藏三分之一于民间也。尹注‘去,减也 ’,疑‘减’乃‘藏’字之误。《三国志.华佗传》‘ 无急去药’,裴松之云:‘古语以藏为去。’尹知此与李悝平籴法相同,甚有见地。然谓‘李悝平籴之法盖出于此’,则不免先后倒置耳。非李悝出于此,乃依讬本篇及《
管子轻重》诸篇者乃李悝之私淑耳。”元材案:去乃本书常用术语。《巨(筴)乘马篇》云:“国谷之重去分。”《山国轨篇》云:“去其田赋以租其山。”《山权数篇》云:“丰之筴数十去九。” 本篇下文云:“谷贾去上岁之分。”“五谷相靡而重去什三。”“君出谷,什而去七。”“万物财物去什二。 ”《轻重甲篇》云:“若此则絓丝之籍去分而敛矣。” “而靡弊之用,日去千金之积。”皆当作“减”字讲,尹说是也。“去三之一”,即减价三分之一。此乃着者所谓“
守谷”之第二步骤,与《巨(荚)乘马篇》“泰秋子谷大登”一段,文义全同。谓当秋收之时五谷丰登,谷必多,多则轻而贱,故其价跌落三分之一。“谷重一也,以藏于上者”,“一”即上文“谷之重一也,今九为余”之一,谓一本也。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于是下令于郡县之属大夫:凡各里各邑均须按照曩昔所受公钱之数,以谷准币,而分别籍入之。如此则国谷三分,而二分在上矣。当此之时,国谷之价本仅为一,但以三分之二为政府所独占,聚则重,故一届泰春,则国谷之价必重于泰秋,此乃一定之理也。下文“吾国岁非凶也,以币藏之,故国谷倍重”,义与此同。郭说失之。
〔七〕 元材案:此“守谷”之第三步骤也。市●即市价,说已详《
巨(筴)乘马篇》。泰春谷价既已倍重,泰夏必更高涨,人民处此青黄不接之时,势非举债难以进行生产。政府乃乘此时,将去秋所收敛之谷,按照现行市价贷之于民,以为其耕治田土之资。“民皆受上谷”者,因国谷三分之二皆为政府所独占,富商蓄贾无所牟大利,故贷谷者不得不向政府进行。《国蓄篇》所谓“耒耜械器种饟粮食毕取赡于君”,即此意也。
〔八〕 尹注云:“言当春谷贵之时,计其价以谷赋与人,秋则敛其币。虽设此令,本意收其谷。人既无币,请输谷,故归于上。”猪饲彦博云: “‘三’疑作‘一’,‘有’‘又’同。”安井衡云: “今当为令,字之误也。”戴望说同。陶鸿庆云:“‘ 田’当为‘曰’,涉上句‘民皆受上谷以治田土’而误也。‘曰谷之存子者若干,今上敛谷以币’二句,乃上令民之词。与‘民曰无币以谷’,上下相应。《山国轨篇》‘谓高田之萌曰:吾所寄币于子者若干’,例与此同。”元材案:此守谷之第四步骤也。“今”字不误, “三”仍当作“三”。尹、陶二氏说皆是。惟此文本云 “泰夏赋谷以市●”,与《国蓄篇》所谓“夏贷以收秋实”,情形正同。尹氏以“夏赋”为“春赋”,未免误解。 〔九〕 尹注云:“‘重之相因’,若春时谷贵与谷也。‘时之化举’,若秋时谷贱收谷也。因时之轻重,无不以术权之。”郭沫若云:“疑‘独委之’下脱一‘民’字,民谓富商蓄贾,‘独委’谓私家囤积也。上文‘君用大夫之委以流归于上,君用民以时归于君’,正以‘民’与‘大夫’对举。”元材案:尹说是也。郭说可商。此盖言物之轻重随时而变化无常,善者因而应之,无不可供国家经济政策之利用。《轻重甲篇》所谓“轻重无数,物发而应之,闻声而乘之” 者也。如上所述,是一方面政府既利用大夫之委积(重之相因),使其不至流散于外而归政府所占有,又一方面则利用春贵秋贱之时变(时之化举),以收敛民间之所藏。前者谓之“守流”,后者谓之“守时”。藏轻者,谓当其轻时,敛而藏之,《国蓄篇》所谓“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也。“出轻以重”者,谓既已藏之,俟其再重然后出之,《国蓄篇》所谓“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也。其所以能如此者,乃政府运用轻重之筴之必然结果。虽有自私自利之大夫,亦不能起而独占一切,使币谷之羡皆在其手中矣!“君用民 ”之民即上文“民皆受上谷以治田土”之民,乃指从事农业生产之贫苦农民而言,与富商蓄贾无关。 〔一0〕尹注云:“‘重流’谓严守谷价,不使流散。泄,散也,吾谷不散出。”元材案,此守谷之又一步骤也。《轻重乙篇》所谓“天下下我高,天下轻我重,天下多我寡,然后可以朝天下”者也。惟上述四步骤系对国内之政策,即上文所谓“独施之于吾国”者是也。此则为对国际之政策。故前者谓之“善为国”,此则谓之“善为天下”,区别固极显然矣。至对国际政策之唯一办法,即为提高谷价,以奖励外谷之输入,使本国谷价常高于他国,则一般进出口商人必争以谷输入吾国,以求厚利。“重流”者,即下文“重之相归,如水之就下”之意。吾国重则流于吾国,诸侯重则流于诸侯,故必严守之,始能免于流散之患也。 〔一一〕元材案:此申述上文“谨守重流而天下不吾泄矣”之意。谓诸侯谷之所以归于吾国,并非由于吾国岁凶谷缺有以使然,而实因政府以币预为购藏,故国内之谷大部分皆掌握在政府手中,而流通于市场者已为极少数。于是谷聚则重,少则贵,国谷之价自将倍涨。而诸侯之谷亦将源源而来,如水之就下,沛然莫之能御矣。又案:《轻重乙篇》论“滕鲁之粟釜百,则使吾国之粟釜千”一段,与此文大同小异,可互参。 〔一二〕元材案:自“是藏一分以致诸侯之一分”至“谓之数应”,乃总结全文,古文家所谓“双收法”者也。谓于国内藏谷一分,即可以吸收诸侯之一分。如此,对外既无“利夺于天下”之虞,在国内复无大夫“积实而骄上”之弊。此无他,盖即“以重藏轻”之结果,故一国可以常有十国之数也。本书“无止”二字凡十三见(《巨(筴)乘马》二见,《山权数》一见,本篇二见,《揆度》一见,《轻重甲》六见,《轻重乙》一见)。无止,不绝也。即《轻重甲篇》“ 天下归汤若流水”之意。“臣●从而以忠”,猪饲彦博云:“●字疑衍。”丁士涵说同。今案此说可从。《管子.度地篇》云“臣服之以尽忠于君”,句义与此略同。谓国有十国之筴,则既富且强,故诸侯宾服,臣民忠顺也。安井衡谓“●,平也。平从,平心以从君”。张佩纶谓“●从”即《诗.南山》“衡从其亩”之衡从, “言臣无不尽忠也”。黄巩改“正”为“征”(闻一多同),改“●”为“朴”。石一参改“●”为“横”。并非。数应者,数谓定数,应谓效果。谓此乃实行轻重之筴之必然效果也。   桓公问管子曰:“请问国会〔一〕。”   管子对曰:“君失大夫为无伍,失民为失下〔二〕。故守大夫〔
三〕以县之筴〔四〕,守一县以一乡之筴,守一乡以一家之筴,守家以一人之筴〔五〕。”
  桓公曰:“其会数奈何〔六〕?”   管子对曰:“币准之数〔七〕,一县必有一县中田之筴,一乡必有一乡中田之筴,一家必有一家直人之用〔八〕。故不以时守郡为无与,不以时守乡为无伍〔九〕。”   桓公曰:“行此奈何?”   管子对曰:“王者藏于民,霸者藏于大夫,残国亡家藏于箧〔一0〕。”   桓公曰:“何谓藏于民?”   “请散栈台之钱散诸城阳,鹿台之布散诸济阴〔一一〕。君下令于百姓曰:‘民富君无与贫,民贫君无与富。故赋无钱布,府无藏财,赀藏于民〔一二〕。’ 岁丰,五谷登,五谷大轻,谷贾去上岁之分〔一三〕。以币据〔一四〕之,谷为君,币为下。国币尽在下,币轻,谷重上分〔一五〕。上岁之二分在下,下岁之二分在上,则二岁者四分在上。则国谷之一分在下,谷三倍重〔一六〕。邦布之籍,终岁十钱。人家受食,十亩加十,是一家十户也。出于国谷筴而藏于币者也〔一七〕。以国币之分复布百姓。四减国谷,三在上,一在下。复筴也〔一八〕。大夫旅壤而封〔一九〕,积实而骄上〔二0〕,请夺之以会。”   桓公曰:“何谓夺之以会?”   管子对曰:“粟之三分在上,谓民萌皆受上粟,度君藏焉。五谷相靡而重去什三,为余以国币,谷准反行,大夫无什于重。君以币赋禄,什在上。君出谷,什而去七。君敛三,上赋七。散振不资者,仁义也。五谷相靡而轻,数也。以乡完重而籍国,数也。出实财,散仁义,万物轻,数也。乘时进退〔二一〕。故曰:‘王者乘时,圣人乘易〔二二〕。’”   桓公曰“善。” 〔一〕 元材案:会者,《周礼.天官.小宰》:“听出入以要会。”注:“谓计最之簿书。月计曰要,岁计曰会。”又《天官.司会.注》:“ 会,大计也。”犹今言会计。国会,指有关国家财政经济之各种会计事而言。《史记.平准书》所谓“管诸会计事”是也。与《
山国轨篇》之“国轨”及本篇下文之“国簿”,意义全同,说已详《
山国轨篇》。
〔二〕 张佩纶云:“‘失下’当作 ‘无与’,下文可证。”尹桐阳云:“无伍,无人与为伍也。《小匡篇》曰:‘罢士无伍。’”元材案:《国语.齐语》“罢士无伍”,韦昭注:“无伍,无与为伍也。”犹今言孤立无援。“失下”即“无与”之意。《轻重甲篇》云:“
重籍其民者失其下。”亦作“失下 ”。不必改。
〔三〕 张佩纶云:“‘大夫’当作 ‘一国’。涉上‘失大夫’而误。”元材案:观下文“ 故不以时守郡为无与”,则“守大夫”即“守郡”之意。县统于郡,乡统于县,家统于乡,人统于家,故曰云云也。张说失之。 〔四〕 元材案:“以县之筴”,古本作“以一县之筴”。 〔五〕 金廷桂云:“按中二句当作 ‘守县以一乡之筴,守乡以一家之筴’,两‘一’字衍。”张佩纶云:“守家当作守一家。”元材案:二说不同,而皆可通。 〔六〕 元材案:会数与轨数同,即会计之术,解已见《山国轨篇》。 〔七〕 元材案:“币准之数”,谓标准之货币数量。政府发行货币,原欲使其供求相应,足以平衡物价,故其数量不宜太多,亦不可太少。《国蓄篇》云:“万物之满虚,随财准平而不变。衡绝则重见。”此言币准,即财准平之义也。 〔八〕 元材案:中,当也。筴,数也。中田之筴,即下文“币为一国陆地之数”之意。直亦当也。盖县乡所需之货币数量,须与各该县乡田地之广狭肥硗及谷物产量之有余不足相当。一家所需之货币数量,须与各该家人口之多寡与财富之大小相当。《山国轨篇》所谓:“
必得轨程,然后调立环乘之币。田轨之有余于其人食者,谨置公币焉。大家众,小家寡。山田间田曰,终岁其食不足于其人若干,则置公币焉以满其准。”即此意也。
〔九〕 元材案:“无与”“无伍” ,皆孤立无援之意。谓不以时由国家据而守之,则必为豪家所乘。《山国轨篇》云:“不阴据其轨者,下制其上。”义与此同。 〔一0〕元材案:箧,筐箧也。大曰筐,小曰箧,皆所以藏物者也。《荀子。王制篇》云: “故王者富民,霸者富士,仅存之国富大夫,亡国富筐箧,实府库。筐箧已富,府库已实,而百姓贫,夫是之谓上溢而下漏。”《盐铁论。禁耕篇》文学云:“民人藏于家,诸侯藏于国,天子藏于海内。故民人以墙垣为藏闭,天子以四海为匣匮……是以王者不蓄聚,下藏于民。”字句与此略同,而意义则大异,观下文便知。 〔一一〕猪饲彦博云:“‘请散栈台 ’上脱‘管子对曰’四字。‘散’字衍。”王念孙云: “‘请散’之‘散’涉下文而衍。《太平御览.资产部》十六引无‘散’字。”安井衡、张佩纶皆以“请散” 为句。郭沫若云:“当以‘请散’为句,安井与张说得之。‘栈台之钱’《轻重丁篇》作‘栈台之职’。许维遹于彼校释云:‘职乃织字之讹’,是也。此‘钱’字亦当为‘织’字之讹。”元材案:当以“请散栈台之钱散诸城阳,鹿台之布散诸济阴”为句。上“散”字谓散栈台之钱与鹿台之布,下“散”字则指所散之地区而言。布即刀布,亦钱也。散即《史记.平准书》“散币于邛僰以集之”之散。《公羊》庄十二年传:“散舍诸宫中。”注:“散,放也。”谓以钱布放贷于人民。犹《山国轨篇》之言“置公币”“寄币”及“布黄金”矣。栈台又见《轻重丁篇》,与鹿台皆假讬之词。以上诸说皆非。又案:城阳又见于《轻重丁篇》。城阳、济阴,皆汉初国名。城阳古莒国地。其以城阳称者,始于《战国策》。楚汉之际,亦曰城阳。汉置城阳国,治莒县,《汉志》所谓“文帝二年别置城阳”者也。济阴,《汉志》:“济阴国,故梁。景帝中六年,别为国。”王先谦《补注》云:“
《济水注》‘汉景帝以济水出其北,东注,分梁于定陶,置济阴国。’指北济而定名也。 ”然则本书不得作于汉景帝中六年以前,此又其一证矣。
〔一二〕元材案:“民富君无与贫” 二句,即《论语》“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及《荀子.富国篇》“下贫则上贫,下富则上富”之意。“赋无钱布”之赋,与上文“泰夏赋谷” 之赋不同。后者作贷予讲,此赋字则指赋敛而言。府即 “宝藏财贿之处”,解已见《巨(筴)乘马篇》。财,财物。赀指资财。包括上文“钱布”及“藏财”在内。此言政府既不向人民征敛钱布,仓库中亦不蓄藏财物,一律藏之于民。《管子.权修篇》云:“府不积货,藏于民也。”《盐铁论.禁耕篇》云:“民人藏于家,诸侯藏于国,天子藏于海内。……是以王者不畜聚,下藏于民。”同是主张“藏于民”,而意义则完全相反。《权修篇》与《盐铁论》所谓“藏于民”,表面上是以“ 富民”为目的,实际上所谓“富民”之民,乃专指封建社会中之地主剥削阶级而言。而此处所谓“藏于民”者,并非无偿而赐之于民,而实为预先发放农贷,以便岁丰时令人民以谷准币,偿还债务,使政府获得“谷三倍重”之最大利润而不至为富商大贾所乘也。 〔一三〕安井衡云:“上岁,去年也。分,半也。据犹守也。”元材案:以上岁为去年,据为守,安井氏说是也。惟分字在此处仍当作若干分讲,说已详《巨(筴)乘马篇》。“去分”与下文“上分” 对文。“去分”谓其价减低若干分,“上分”谓其价上涨若干分也。《山权数篇》云:“阨之准数一上十,丰之筴数十去九。”亦以“上”“
去”互为对文,与此正同。
〔一四〕许维遹云:“据当为振,形近之误也。《山国轨篇》‘据之以币’,丁士涵云“‘ 据乃振字误’,是其例。《月令》‘振乏绝’,郑注: ‘振犹救也。’”郭沫若云:“据者,支持也。以币收半价之谷而储蓄之,寓有平籴之意。”元材案:据者守也,说已见《山国轨篇》。以币据之,犹言“以币藏之 ”。许说非是,郭说近之,但与平籴无关。 〔一五〕安井衡云:“‘君’当依《山国轨》作‘上’。君上义近,转写之讹耳”。张佩纶、戴望说同。元材案:“君”即“上”也。原文不误。此谓城阳、济阴两地既皆丰收,谷价必跌。因政府早已用栈台之钱及鹿台之布据而守之,则谷将尽为政府所占有,而钱则散在民间。谷聚则重,币散则轻。是谷居上风,币居下风,故曰“币轻,谷重上分”也。 〔一六〕元材案:“上岁”指去年, “下岁”指本年。四分国谷,上岁之二分在下,则二分在上。下岁之二分在上,则二分在下。二分加二分,共为四分,故曰“则二岁者四分在上”也。“则国谷之一分在下”者,因在上者之四分可以积蓄不用,而在下者则上年之二分早已消耗无存。故二岁者,可以四分在上,而在下者则仅为二分。在上之四分加在下之二分,合为六分。六分之中,在下者只二分,计为六分之二,即三分之一,故曰“国谷之一分在下”也。“谷三倍重” 者,谓谷价可涨至三倍也。 〔一七〕元材案:“邦布之籍”一语,又见《轻重甲篇》。邦布,《
周礼.天官.外府》:“掌邦布之出入,以共万物而待天之用。”郑康成注:“布,泉也。其藏曰泉,其行曰布。”“人家受食”者,谓人民从政府购买谷物以为食也。此谓政府征收口钱,每年每户不过十钱。若运用轻重之筴,实行谷专卖,假设每田十亩,获利十钱。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则从一夫之家便可获利百钱。是从一家所获之利,可抵十户邦布之籍。盖极言谷专卖获利之大,远非邦布之籍可比也。“出于国谷筴而藏于币”者,“国谷筴”即国家之谷专卖政策,谓此项一家可抵十户之盈利,并非直接取之于任何征籍,乃系操事于轻重之间,以币敛谷,实行谷专卖之必然结果也。
〔一八〕元材案:“以国币之分复布百姓”,谓政府既以三倍重之谷,从人民获得一家可抵十户之盈利,于是币在上,谷在下,故币重而谷轻。此时政府又宜以其所敛国币之若干分,贷放之于民间而收敛其谷,于是国谷之四分之三,又为政府所占有,其存留于民间者不过四分之一而已。“四减国谷”者,此处 “减”字,当作“加减乘除”之“除”字讲,谓分国谷为四分也。复者反复之意。初以币据谷,次以谷敛币,今再以币敛谷。往复循环,进行不已,而政府因之大获其利,故谓之“复筴”。复筴者,不是一次而是进行多次之谓也。以上论“以时守乡”之法。以下则论“以时守郡”之法。 〔一九〕戴望云:“‘聚壤’宋本作 ‘旅壤’。‘旅’‘列’古同声,如‘陈旅’即‘陈列 ’。今本作‘聚’,必‘裂’字之误。”郭沫若云:“ 以作‘聚壤’为是,所谓富者田连阡陌也。封谓富厚。 ‘聚壤而封’,与下句‘积实而骄上’对文。”元材案:戴说是也。“裂地而封”,乃汉人常用语。《史记.高祖本纪》:“群臣皆曰:大王起微细,诛暴逆,平定四海。有功者辄裂地而封,为王侯。”《黥布列传》云:“臣请与大王提剑而归汉,汉王必裂地而封。”又《吾丘寿王传》云:“三公有司或由穷巷起白屋,裂地而封。”裂壤即裂地也。又《轻重乙篇》云“故未列地而封”,列即裂。《揆度篇》两言“割壤而封”,割亦裂也。 〔二0〕元材案:实,谷也,解已见《国蓄篇》。此谓大夫拥有广大之土地,故能多积谷物。谷物既多,则必骄上而害于政。故政府当以会计之术收而用之。 〔二一〕元材案:此段文字,脱误甚多,不易理董,释其大意如下。“粟之三分在上”,指上文“四减国谷,三在上”之谷而言。三分在上,大夫亦以“积实”为务,则粟之存于民间者少。少则重。当此之时,政府宜速以所藏三分之粟大量抛出,以尽其所藏为度。如此,则五谷以相散而复归于轻,故曰“重去什三”。重去什三者,谓谷价跌落十分之三也。“谷准反行”即上文“国岁反一”之意,解已见《山国轨篇》。政府之谷既散,所余者惟有国币。谷在下,币在上,币重而谷轻,于是涨势渐衰谷价回跌。大夫所积之实虽多,然已无重一余九之利矣。“什于重”,即“重于什 ”之意,乃古文家所谓倒装句法,与左昭十九年传所谓 “室于怒,市于色”者句例略同。“无什于重”,谓大夫所积之实,不可能至于什倍之重也。“君以币赋禄,什在上”,即上文“以币准谷而授禄,故国谷斯在上,谷贾什倍”及下文“士受资以币,大夫受邑以币,人马受食以币,则一国之谷赀在上,币赀在下,国谷十倍” 之省文。盖一转手间,大夫所积之实,已尽入于政府手中矣。上文所谓“夺之以会”,即此意也。政府独占谷赀之局势既成,乃又抛出其所藏之谷,于是谷散,散则轻。“什而去七”者,与上文“重去什三”不同,“重去什三”以价言,“什而去七”则以量言。资当作赡,说已详《山权数篇》。此盖谓政府将所夺大夫之谷分为十分,除留三分外,其余之十分之七,则举而尽贷之于民,作为赈济不赡,平抑物价之用。此乃“财有余以补不足”之道,仁义之举也。“五谷相靡而轻”,即上文 “五谷相靡而重去什三”之意。“以乡完重而籍国”, “完”,元本作“见”,张佩纶云:“当作管。”今案:“完”疑“家”字之误。国即郡,指大夫封地。谓利用乡与家之谷之重,以籍敛大夫之谷。上文所谓“故守大夫以县之筴,守县以一乡之筴,守乡以一家之筴,守家以一人之筴”,即此意也。实,即大夫所积之谷。财即财物。散,布也。散仁义,谓布施仁义之政,犹《孟子》之言“施仁政”矣。盖谷与财物聚而在上则重,散而在下则轻。政府出谷与财物,既博仁义之名,又可以收平抑物价之效,故曰“出实财,散仁义,万物轻”也。乘时,解已见《山权数篇》。 〔二二〕何如璋云:“易者变也,化也。消息盈虚,与时偕行者也。”元材案:二语《轻重甲篇》作“王者乘势,圣人乘幼”,解见《甲篇》。   桓公问管子曰:“特〔一〕命我曰:‘天子三百领,泰啬。而散大夫准此而行。’此如何〔二〕?”   管子曰:“非法家也〔三〕。大夫高其垄,美其室〔四〕,此夺农事及市庸〔五〕。此非便国之道也。民不得以织为縿绡而狸之于地〔六〕。彼善为国者,乘时徐疾而已矣。谓之国会〔七〕。” 〔一〕 俞樾云:“特者人名也。命犹告也。《礼记.缁衣篇》郑注曰:‘傅说作书以命高宗。’是古者上下不嫌同词,以君告臣谓之命,以臣告君亦谓之命也。《事语篇》曰:‘泰奢教我曰’,‘佚田谓寡人曰’,及此篇‘梁聚谓寡人曰’,‘有人教我,谓之请士曰’,《轻重乙篇》‘衡谓寡人曰’,并举人言以问管子。则‘特命我曰’,义亦同也。”元材案:特亦假讬之词,非真有其人。 〔二〕 刘绩云:“百音迈,勉力也。领,去也。特教我如古之天子领去泰奢,省啬其用,以散之大夫,使大夫不致取民,依此而行为何如。”姚永概云:“《墨子.节葬篇》云:‘古圣王制为葬埋之法,棺三寸足以朽体,衣衾三领足以覆恶。’则‘三百领’当衍‘百’字。”元材案:此当作“天子三百领泰啬”为句,“而散大夫准此而行”为句。《海王篇》云:“其余轻重皆准此而行。”即其句例。“此何如”,谓此言何如也。衣一件谓之一领。《汉书.张骞传.注》:“要,衣要也。领,衣领也。凡持衣者则执要与领。”《荀子.礼论篇》云:“刑余罪人之丧,棺椁三寸,衣衾三领。”《揆度篇》云:“衣衾三领,木必三寸。”是也。散者列也。散大夫即列大夫。此谓天子之葬衣仅以三百领为限,太过于吝啬。列大夫亦应准此递加。《
管子.侈靡篇》云:“巨瘗堷,所以便贫民也。美垄墓,所以文明也。巨棺椁,所以起木工也。多衣衾,所以起女工也。犹不尽,故有次浮也。有差樊,有瘗藏。作此相食,然后民相利。”亦力主厚葬,与特所言用意殆同。章炳麟所谓“意欲籍厚葬以裕民生”者也。刘、姚二氏说失之。
〔三〕 何如璋云:“非法家者,谓非轻重家之法也。”元材案,此说是也。闻一多以“家 ”为“冢”之讹者非。 〔四〕 尹桐阳云:“垄,冢也。《晏子春秋.内篇谏下》:‘我欲丰厚我葬,高大其垄。 ’室犹冢圹也。《诗.葛生》:‘归于其室。’《荀子.礼论》:‘圹垄,其□象室屋也。’”元材案:垄指坟墓。室指坟墓中安置尸体及殉葬品之所。 〔五〕 许维遹云:“庸,用也。‘ 高其垄美其室’则夺农事,‘衣三百领’则夺市用。” 元材案:庸即佣,指受人雇佣之劳动者,解已见《乘马数篇》。“市庸”一词,乃汉人常用语。居延出土《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云:“又恩子男钦以去年十二月□日为粟君捕鱼,尽今年正月、闰月、二月,积作三月十日,不得价直。时,市庸平贾大男日二斗,为谷二十石。……”(一九七八年《文物》第一期《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释文》)此处市庸则指在市场受雇制作衣衾及装饰墓室之手工业者而言。谓“高其垄” ,须用劳力,故曰“夺农事”。“美其室”,须用巧工,故曰“夺市庸”。许说失之。 〔六〕 元材案:织即《巨(筴)乘马篇》“女勤于纤微而织归于府”,及《山国轨篇》“ 女贡织帛”之织,指各种丝织物。縿即《礼.檀弓》“ 縿幕”之縿。郑注云:“幕所以覆棺上也。縿,缣也。縿读如绡。”狸借为埋。此言以各种丝织品为装饰棺椁之用而埋之于地,未免浪费,故曰非便国之道。 〔七〕 元材案:此三句正是作者之正面主张。谓特之所言,以崇尚奢侈为主,不谙轻重原理。故于驳斥其说之余,又提出自己意见,而曰:善为国者,固不必借厚葬以靡富人之财,但实行轻重之筴,乘四时之朝夕,而权度其命令之徐疾,则大夫之实财自散而万民得受其流矣。“谓之国会”者,谓此亦属于所谓“国计”之一例,不仅上述“
夺之以会”之一事而已。
  桓公问管子曰:“请问争夺之事何如〔一〕?”   管子对曰:“以戚始〔二〕。”   桓公曰:“何谓用〔三〕戚始?”   管子对曰:“君人之主,弟兄〔四〕十人,分国为十;兄弟五人,分国为五。三世则昭穆同祖,十世则为祏〔五〕。故伏尸满衍〔六〕,兵决〔七〕而无止。轻重之家复游于其间〔八〕。故曰:‘毋予人以壤,毋授人以财〔九〕。’财终则有始,与四时废起〔一0〕。圣人理之以徐疾,守之以决塞,夺之以轻重,行之以仁义,故与天壤同数。〔一一〕。此王者之大辔也〔一二〕。” 〔一〕 元材案:谓发生争夺之根本原因何在? 〔二〕 元材案:戚,亲也。《诗.大雅》:“戚戚兄弟。”传:“
戚戚,亲也。”正义:“戚戚,犹亲亲也。”谓争夺之事始于亲戚。
〔三〕 元材案:用,以也。 〔四〕 闻一多云:“弟兄当互易,以与下文一律。” 〔五〕 宋翔凤云:“三世当为四世,十世当为五世。”张佩纶云:“《说文》:‘祏,宗庙主也。’《周礼》有‘郊宗祏室’。《五经异义.古春秋左氏说》:‘古者日祭于祖考,月荐于高曾,时享及二祧,岁夹及坛墠,终褅及郊宗石室。’《礼记.祭法》:‘王立七庙,一坛,一墠,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曰显考庙,曰祖考庙,皆月祭之。远庙为祧,有二祧,享尝乃止。去祧为坛,去坛为墠。坛墠有祷焉,祭之,无祷乃止。去墠曰鬼。’以此证之,八世为坛,九世为墠。十世在祭法为鬼,在左氏说为石室。管子之说与左氏说合。宋改三世为四世,改十世为五世,谬甚。”元材案:此言世代愈远,则其情谊愈疏。争夺之事,即由此而起。与李斯所谓“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周天子弗能禁止” (《
史记.秦始皇本纪》),意义完全相同。当以张说为是。
〔六〕 元材案:衍,平野也,解己见《山国轨篇》。《地数篇》即作“伏尸满野”。 〔七〕 元材案:兵决即决战,犹言武力解决。《汉书.赵充国传》:“今兵久不决。”又曰:“兵当何时得决?”又曰:“兵决可期月而望。” 可见“兵决”二字,亦汉人常用语。 〔八〕 元材案:“轻重之家”一语,又分见《乘马数》及《轻重甲篇》。此处指善于囤积居奇、投机倒把之商贾而言。盖分国愈多,历世愈远,则关系愈疏,隔阂亦愈甚。一有不合,便以兵相决。双方死亡遍地,尚不肯休。又况商贾逐利之徒,复大肆其挑拨离间之诡计,以从中取利。则争夺之事将更无已时矣。 〔九〕 元材案:“毋予人以壤”,谓不以土地封人也。即《史记.秦始皇本纪》李斯议封建所云:“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之意。“毋授人以财”者,此处财字与上文“出实财”之财不同。出实财之财,乃指财物而言。此处财字则为《山国轨篇》“有官天财”之财。谓一切自然资源皆应由国家管制之,不得轻以给人。《盐铁论.复古篇》大夫所谓“古者名山大泽不以封,为下之专利”者即此意也。又案此处所提“毋予人以壤,毋授人以财”之意见,似皆以吴王濞事为背景。考《汉书.吴王濞传》:高祖立濞于沛为吴王。王三郡五十三城。孝惠高后时,天下初定,郡国诸侯各务自拊循其民。吴有豫章郡铜山,即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东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饶足。由是吴王稍失藩臣礼,称疾不朝。至景帝时,吴王卒连七国反。此事在汉,实为一大问题。贾谊论之于前,晁错论之于后,而皆无救于时。其在政治上所给予汉人之教训,实甚深刻。以此直至昭帝始元六年召开盐铁会议时,代表政府之大夫方面,尚犹再三提出其事,作为辩护盐铁专卖政策之最大理由。如《盐铁论.错币篇》大夫云:“文帝之时,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吴王擅障海泽,邓通专西山。山东奸滑咸聚吴国,秦雍汉蜀因邓氏。吴邓钱布天下,故有铸钱之禁。”《禁耕篇》大夫云:“异时盐铁未笼,布衣有朐邴,人君有吴王,专山泽之饶,薄赋其民,赈赡穷小以成私威,私威积而逆节之心作。”凡皆“予人以壤,授人以财”之必然结果也。张佩纶不知此理,乃谓“此节与上‘争夺以戚始’,辞意不相承”,而武断为“系自他篇错入”,岂非不思之甚耶? 〔一0〕丁士涵云:“‘财’字‘四 ’字当衍。”元材案:此说非是。“终则有始”一语,又分见《轻重乙》及《轻重丁篇》,盖亦本书常用术语。财指万物而言,四时指春夏秋冬而言。此谓天地万物生生不已,前者已去,后者复来。如《轻重乙篇》所谓 “夫海出泲无止,山生金木无息,草木以时生,器以时靡敝,泲水之盐以日消,终则有始,与天壤争”,盖与春夏秋冬四时之互相废起无有已时,情形正同。 〔一一〕元材案:“与天壤同数”《轻重乙篇》作“与天壤争”,意义略同,解详《轻重乙篇》。 〔一二〕元材案:辔,御马之缰索也。大辔犹言国家最高权力。   桓公问于管子曰:“请问币乘马〔一〕。”   管子对曰:“始取夫三大夫之家,方六里而一乘,二十七人而奉一乘〔二〕。币乘马者,方六里,田之恶美若干,谷之多寡若干,谷之贵贱若干,凡方六里用币若干,谷之重用币若干。故币乘马者,布币于国,币为一国陆地之数。谓之币乘马〔三〕。”   桓公曰:“行币乘马之数奈何〔四〕?”   管子对曰:“士受资以币,大夫受邑以币,人马受食以币〔五〕,则一国之谷赀在上,币赀在下。国谷什倍,数也。万物财物去什二,筴也〔六〕。皮革筋角羽毛竹箭器械财物,苟合于国器君用者,皆有矩券于上〔七〕。君实乡州藏焉〔八〕,曰:‘某月某日,苟从责者,乡决州决。”故曰‘就庸一日而决’〔九〕。国筴出于谷,轨国之筴,货币乘马者也〔一0〕。今刀布藏于官府,巧币、万物轻重皆在贾之〔一一〕。彼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彼谷重而谷轻。〔一二〕人君操谷币金衡而天下可定也〔一三〕。此守天下之数也。” 〔一〕 元材案:乘马即计算,解已见《巨(筴)乘马篇》。此处当作计划讲。币乘马者,即货币计划之意,包括货币需要数量及货币政策之运用而言。以下即就此两方面分别说明之。 〔二〕 王引之云:“大字衍。三夫之家,谓三夫为一家也。《乘马篇》曰:‘邑成而制事,四聚为一离,五离为一制,五制为一田,二田为一夫,三夫为一家。’是也。《乘马篇》又曰:‘白徒三十人奉车两。’两上脱一字,辩见乘马篇。此‘二十七人 ’亦当作‘三十人’。盖‘三’误为‘二’,又衍‘七 ’字也。”丁士涵云:“‘六’字皆‘八’字之误,与《乘马篇》同。”何如璋云:“疑‘二十七’乃‘七十二’,转写者误倒其字耳。”孙诒让云:“《周礼.夏官.叙》曰:‘二十五人为两。此‘二十七人’,‘七 ’当为‘五’之误。”元材案:衍“大”字是也。其余数字,各书所言多不相同,不必据彼改此。 〔三〕 元材案:此说明计算之法。即以每方六里为单位,先调查此单位内之土地肥瘠,谷物产量,及其市价,然后根据之以决定该单位内用以购买谷物所需要之货币量。由此类推,则全国用以购买谷物所需要之货币量,亦当与该国内陆地之大小为正比例,故曰“布币于国,币为一国陆地之数”。惟此处所谓货币需要量,仅指购买谷物所需要之货币量而言,并不是全国一切商品所需要之货币量。梁启超谓“
《管子轻重》中货币需要量,乃指货币流通之必要量而言”者失之。
〔四〕 元材案:“行币乘马之数” ,指如何运用货币政策之具体方法而言。 〔五〕 元材案:士,战士。受资谓受禄也。邑者邑入也。受邑以币,谓封君之采邑收入皆以货币征收,盖即所谓“货币地租”,犹《庄子.外物篇》之言“邑金三百”矣。“人马”之“人”,指舆台皂隶之属而言。此等人夫及马匹所应得之食物,亦一律以货币支付之。 〔六〕 猪饲彦博云:“‘赀’当作 ‘皆’。”元材案:“赀”即上文“赀藏于民”之赀,即资财。“币赀”、“谷赀”皆着者特用术语,不宜妄改。此谓如能一切以货币开支,则一国之谷尽控制在政府手中,而一国之货币则皆散之民间。聚则重,散则轻,故谷价可涨至什倍。谷重而万物轻,故万物财物之价,可跌落其十分之二。此乃一定之理也。 〔七〕 尹注云:“矩券,常券。” 元材案:矩即《周礼.考工记》“轮人必矩其阴阳”之矩,郑注:“矩谓刻识之也。”券即契约,解已见《山国轨篇》。古时无纸,多以竹木为简,故须用刀刻而识之。此言万物中如皮革筋角等财物凡有适合于国器君用者,均宜按照“去什三”之市价,由政府预为定购并与之订立契约。《山国轨篇》所谓“女贡织帛苟合于国奉者皆置而券之”,义与此同。 〔八〕 张佩纶云:“‘实’,《礼记.表记.注》:‘谓财货也。’《准南.精神》:‘ 名实不入’,高注:‘实,币帛货财之实。’《原道》 ‘则名实同居’,注‘实,币之属也。’此‘君实’亦谓币。”元材案:张说非是。此“实”字即《国蓄篇》 “夏贷以敛秋实”及《山国轨篇》“有实者皆勿左右” 及本篇上文“积实而骄上”之实。尹注《国蓄篇》云: “方夏农人阙乏,亦赋与之约取其谷实也。”此处亦当作“谷”字讲,盖指“一国之谷赀在上”之谷而言。“ 君实乡州藏焉”者,谓政府所有之谷,本已分藏在各乡各州。《巨(筴)乘马篇》所谓“廪之州里”,《轻重甲篇》所谓“州有廪,里有积五窌”者是也。若如张氏言,解实为币,则“币赀在下”,散则贱,以跌价之币清理债务,不仅无赢利之可图,而且与本书作者“御谷物之秩相胜而操事于其不平之间”之宗旨亦不相符合矣。 〔九〕 尹注云:“责读曰债。”元材案:《汉书.淮阳宪王传》颜师古注:“责,谓假贷人财物未偿者也。”决即《轻重乙篇》“君直币之轻重以决其数,使无券契之责”及《轻重丁篇》“愿以为吾贫萌决其子息之数,使无券契之责”之决。《曲礼上.注》:“决,犹断也。”犹言解除债务关系也。就庸读为僦佣。《史记.平准书》“而天下赋输或不偿其僦费 ”,《索隐》“不偿其僦,服虔云:雇载云僦。言所输物不足偿其雇载之费也。僦音子就反。”又《汉书.郑当时传》:“任人宾客僦”,颜师古云:“僦谓受雇赁而载运也。言当时保任其宾客于司农载运也。”又《盐铁论.禁耕篇》云:“良家以道次发僦运盐铁,烦费。 ”又曰:“郡中卒践更者多不勘责取庸代。”可见僦庸者乃指雇佣运输之车及人而言。此谓各种器械财物,既经政府预为定购,订有契约,然后下令于民,凡持有此项契约者,统限于某月某日就近将器械财物雇佣运载至所在乡州,并按照“谷什倍”之价,领取藏谷。如此,不过费一日之时间,即可以将政府与人民间之债务关系完全解除,故曰“就庸一日而决”,盖极言其简便易行也。 〔一0〕郭沫若云:“当于‘谷’字绝句。‘五谷者民之司命也’,故曰‘国筴出于谷’。使国筴运行者则为货币之流通,故曰‘轨国之筴,货币乘马者也’。本书称货币之流通为‘通施’、‘通移’ 、‘
沟渎’,‘乘马’亦此意。古人陆上交通工具莫便于乘与马,故以喻意。故《山国轨篇》有‘环乘之币’之名,‘环乘’谓周游也。”元材案: “国策出于谷”,即上文“出于国谷筴”之倒文。谓此种国家之经济政策,全由于运用“国谷之朝夕在上”之结果,即《山国轨篇》所谓“环谷而应筴”者也。“轨国之筴”不词,当作“轻重之筴”。《山权数篇》云: “动于未形,而守事已成。物一也而十,是九为用。徐疾之数,轻重之筴也。”即其证。币乘马解已见上。惟 “货”字不知何字之误。大意谓此种国谷筴即轻重之筴,乃所谓币乘马者也。正是答复桓公问“行币乘马之数奈何”之语。郭氏以“乘马”为指货币之流通者非。
〔一一〕张佩纶云:“‘巧’当为‘ 谷’,字之误也。‘贾之’下脱‘子’字。本篇‘大夫谓贾之子’,是其证。”金廷桂云:“‘巧’当为‘朽 ’,‘之’当为‘子’。”郭沫若云:“‘巧币’当属上句,乃‘朽币’之讹。原文为‘今刀布藏于官府朽币,万物轻重皆在贾人’。刀布朽币,如《史记.平准书》‘京师之钱,贯朽而不可校’,是也。”元材案:之是人字之误,说已详上。此仍当作“巧币、万物轻重皆在贾人”为句。“巧币”者谓巧法使用货币。此乃汉代一大社会经济问题。其具体表现约可分为三种:《汉书.食货志》引贾谊云:“法使天下公得顾租铸铜锡为钱,敢杂以铅铁为它巧者其罪黥。然铸钱之情,非殽杂为巧,则不可得赢。而殽之甚微,为利甚厚。”《食货志》又云:“郡国铸钱,民多奸铸。”师古曰:“谓巧铸之,杂铅锡。”又云:“唯真工大奸迺盗为之。”师古曰:“其术巧妙,故得利。”此以殽杂铅铁为巧者一也。《食货志》又云:“今半两钱,法重四铢,而奸或盗摩钱质而取鋊,钱益轻薄而物贵,则远方用币烦费不省。”此以盗摩取鋊为巧者二也。又云:“郡国铸钱,民多奸铸,钱多轻。而公卿请令京师铸官赤仄,一当五。赋,官用,非赤仄不得行。白金稍贱,民弗宝用。县官以令禁之,无益。岁余,终废不行。其后二岁,赤仄钱贱,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废。”又《盐铁论.错币篇》文学云:“往古币众财通而民乐。其后稍去旧币,更行白金龟龙,民多巧新币。币数易而民益疑,于是废天下诸钱,而专命水衡三官作。吏匠原作近,依郭沫若校改。侵利,或不中式,故有厚薄轻重。农人不习,物类比之。信故疑新,不知奸真。商贾以美贸恶,以半易倍。买则失实,卖则失理。其疑惑滋益甚。”此以“以美贸恶,以半易倍”为巧者三也。“巧币”与“万物轻重 ”乃二事而非一事,此盖谓货币虽藏在官府,但巧法使用货币与操纵万物轻重之权则皆掌握在商人手中,故曰 “今刀布藏于官府,而巧币、万物轻重皆在贾人”也。三氏说皆非。 〔一二〕张佩纶云:“‘彼谷重而谷轻’,当作‘彼币轻而谷重,币重而谷轻’。国会节‘ 币轻而谷重’,是其证”。陶鸿庆云:“此文疑本二句,其文云:‘彼万物轻而谷重,万物重而谷轻’,与上文‘
彼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 ,句法一例而义亦相承。《轻重乙篇》云:‘粟重而万物轻,粟轻而万物重。’文义并与此同。今本误夺,则文不成义。”元材案:二氏说皆非也。此当作“谷重而金轻,谷轻而金重”。“而”字下脱“金轻”二字,“ 谷轻”下脱“而金重”三字。下文“人君操谷、币、金衡”云云,正承此而言。又《轻重甲篇》云:“故粟重黄金轻,黄金重而粟轻。两者不衡立。”亦以“
粟”、“金”互为对文,可为旁证。
〔一三〕张佩纶云:“‘金衡’当作 ‘准衡’。下节‘准衡轻重国会’,可证。”元材案:此说非是。操,即掌握,解已见《山国轨篇》。谷币金衡者,谓以谷、币、金三者衡万物而又互相衡也。《地数篇》云:“以巨桥之粟二十倍而衡黄金百万,终身无籍于民,准衡之数也。”此以谷衡金也。《轻重甲篇》云:“运金之重以衡万物。”此以金衡万物也。《揆度篇》云:“桓公曰:‘马之平贾万也,金之平贾万也。吾有伏金千斤,为此奈何?’管子对曰:‘君请使与正籍者皆以币还于金,吾至四万,此一为四矣。’”此以币衡金也。谷、币、金并举而不及万物者,金为主,币为辅,而谷在古代经济社会中又占有特别重要之地位,三者皆为衡物之工具故也。此盖谓刀布虽藏于官府,而谷币万物轻重之权则全为贾人所把持,然则是币谷万物皆在贾人掌握之中矣。故人君惟能深明于币重物轻、币轻物重及谷重金轻、谷轻金重之理而自操其谷币金衡之权,则富商蓄贾无所牟大利而天下可定矣。“天下可定 ”指物价言,《轻重乙篇》所谓“天下之朝夕可定乎” ,是其证。   桓公问于管子曰:“准衡、轻重、国会,吾得闻之矣。请问县数〔一〕。”   管子对曰:“狼牡以至于冯会之日,龙夏以北至于海庄〔二〕,禽兽牛羊之地也,何不以此通国筴哉〔三〕!”   桓公曰:“何谓通国筴?”   管子对曰:“冯市门一吏书赘直事〔四〕,若其事唐圉牧食之人〔五〕养视不失扞殂者,去其都秩与其县秩〔六〕。大夫不乡赘合游者,谓之无礼义,大夫幽其春秋,列民幽其门山之祠,冯会龙夏牛羊牺牲月贾十倍异日〔七〕。此出诸礼义,籍于无用之地,因扪牢筴也〔八〕。谓之通〔九〕。” 〔一〕 元材案:准衡,又见《地数篇》。《地数篇》云:“以巨桥之粟二十倍而衡黄金百万,终身无籍于民,准衡之数也。”据此,则准衡乃指上文“人君操谷币金衡而天下可定”之政策而言。亦即《国蓄篇》“准平”,《揆度篇》“国衡”之意。轻重、国会,均见上文。县数即为县之数,亦即上文所谓“ 守县之筴”也。 〔二〕 吴志忠云:“‘日’乃‘口 ’字误。”元材案:狼牡、冯会之口、龙夏、海庄,皆着者任意假讬之地名。龙夏解已见《山国轨篇》。 〔三〕 元材案:《史记.货殖传》云:“龙门碣石北多马牛羊。”《轻重丁篇》云:“海庄原作●,依洪颐楫校改。龙夏,其于齐国四分之一也。朝夕外之,所墆齐地者五分之一,非谷之所生也”。非谷之所生,仅宜于禽兽牛马,故着者主张即因此提倡畜牧以通国筴。 〔四〕 元材案:冯同凭,依也。市门,市场入口处。书犹言登记。赘,《汉书.武纪》“ 毋赘聚”,注云:“会也。”直,当也。“书赘直事” ,犹言按照聚会之实际情况加以登记也。 〔五〕 元材案:事,从事。唐圉,何如璋云:“唐乃廋字。廋人圉人皆司牧者。”食通饲。牧食犹今言放牧及饲养。其事廋圉牧食之人,指在国营牧场从事畜牧之人。 〔六〕 元材案:“养视”乃汉人常用口头语。《汉书.霍光传》:“孝武皇帝曾孙病已,武帝时有诏掖庭养视。”《黄霸传》:“天子以霸治行终长者,下诏称扬曰:‘颖川太守霸……养视鳏寡,赡恤贫穷。’”《外戚传》:‘时掖庭令张贺以旧恩养视皇曾孙甚厚。’又云:“孝王薨,有一男嗣为王,时未满岁,有眚病,太后自养视。”此处指放牧及饲养牛羊而言。“殂”当作“阻”。“扞”者御其患,阻者防其逸。都秩卑,县秩尊。“去其都秩与其县秩”者,谓撤销其原有之都秩而另与之以新升之县秩,盖所以奖励之也。 〔七〕 朱长春云:“大夫家合游无时,列民则春秋二社,两幽所以异也。”又云:“大夫时会,列民二社会,不会者幽。幽或当时之罚也。”张佩纶云:“疑当作‘其春秋,乡大夫不列赘合游者,谓之无礼义,大夫幽其门,民囚之’。囚脱而为●也。幽,闭也。《荀子.王霸篇》:‘公侯失礼则幽。’”许维遹云:“此文错乱,义不可通。疑当作‘其春秋大夫不乡赘合游者,谓之无礼义。大夫幽,列民幽其门。’ ‘乡赘’属于通淫时,在《春秋》《诗》《礼》有明文。‘
合游’即《吕氏春秋.季春纪》‘ 合累牛腾马游牝于牧’,‘大夫幽’犹《荀子.王霸篇》所谓‘公侯失礼则幽’。杨注‘幽,囚也。’‘列民 ’读为黎民。幽其门,囚其全家也,以示其罚重于大夫。”郭沫若云:“‘不乡赘合游’上‘大夫’二字即‘ 春秋’二字之残,其下‘春秋’二字即此二字之校注。校者盖注于眉端,为抄书者所误羼。原文当为‘春秋不乡赘合游者,谓之无礼义。大夫幽其列,民幽其门’。幽之言丑也,谓不光彩也。‘山之’者,‘山’读为‘ 讪’,讪笑之也。‘祠’字下属。”元材案:以上各说皆改动过多,距原文本义太远。此当作“大夫不乡赘合游者谓之无礼义”为一句,“大夫幽其春秋”为一句, “列民幽其门山之祠”为一句。乡赘合游,即《
吕氏春秋.季春纪》“乃合累牛腾马游牝于牧”之意,高注:“累牛,父牛也。腾马,父马也。皆将群游从牝于牧之野风合之。”犹言在乡村聚会牛马,进行配种。大夫不乡赘合游,盖谓大夫及列民所蓄父牛父马均须按时至乡村参加配种工作,有故违者,谓之无礼义,即当受到相当之处分。“大夫幽其春秋 ”者,《事语篇》云:“俎豆之礼必“必”原误为“不 ”,依猪饲彦博校改。致牲,诸侯太牢,大夫少牢。” 幽者禁也,谓禁止其以牛羊牺牲供春享秋尝之用也。“ 列民幽其门山之祠”者,“门山之祠”义不可通,疑当作“出门之祠”。《
盐铁论.散不足篇》云:“古者庶人鱼菽之祭,春秋修其祖祠,士一庙,大夫三庙,以时有事于五祀,盖无出门之祭。今富者祈名岳,望山川,椎牛击鼓,戏倡舞像。中者南居当路,水上云台,屠羊杀狗,鼓瑟吹笙。贫者鸡豕五芳,卫保散腊,倾盖社场。”可见出门之祭,富者椎牛击鼓,中者屠羊杀狗,贫者鸡豕五芳,皆与牛羊牺牲有关。若畜有父马父牛之私人不肯踊跃参加配种,对国营牧场事业之发展与发达影响甚大,故必分别处分之,大夫则禁其春秋,列民则禁其出门之祠。列民指“富者”“中者”“贫者”三者而言。如此,则一方面既可达到国营畜牧业发展与发达之目的,另一方面又可造成国营畜牧业之独占价格,冯会龙夏等国营牧场牛羊牺牲之价格自可十倍于异日矣。又案:此一段文字,与《国准篇》“成菹丘立骈牢以为民饶”一段,皆属于封建国家国营畜牧业之范围。考汉代畜牧业已有相当发达。《史记.货殖传》称:“陆地:牧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泽中:千足彘……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而其在商业上之利润亦大为可观。《货殖传》又云:“马蹄躈千,牛千足,羊彘千双… …此亦比千乘之家。”事实上,当时从事畜牧业以致富者亦大有人在。《货殖传》又云:“乌氏□畜牧,及众,斥卖,求奇缯物间献遗戎王。戎王什倍其偿与之畜。畜至用谷量马牛。秦始皇帝令□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塞之斥也,唯桥姚已致马千匹,牛倍之,羊万头,粟以万钟计。”又《平准书》云:“卜式者河南人也,以田畜为事。亲死,式有少弟。弟壮,式脱身出分独取畜羊百余,田宅财物尽予弟。式入山牧十余岁,羊致千余头,买田宅。……”以此,畜牧业自亦不能逃出 “言利事析秋毫”者视线之中。《盐铁论.园池篇》大夫云:“是以县官开园池,总山海,致利以助贡赋。修沟渠,立诸农,广田牧,原作收,据《西域篇》“匈奴擅田牧之利”及《史记.平准书》“卜式以田畜为事” “式复归田牧”等句,均作“田牧”校改。下同。盛苑囿。大仆水衡少府大农岁课诸入田牧之利,池篽之假。 ……”文学云:“今不减除其本而欲赡其末,设机利,造田畜,与百姓争荐草,与商贾争市利。”可见汉武昭时确有国营畜牧业之举。今观此文,“出门之祠”,古人所无,至汉初始有之。“月贾”一词,则直至王莽时设立五均官“令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方始出现。则本篇所谓“籍于无用之地”与《国准篇》所谓“此以无用之壤,藏民之赢”者,即暗指“广田牧”或“
造田畜”等事实而言,殆无可疑也!
〔八〕 丁士涵云:“扪疑栏字之误。《晏子》:‘君之牛马老于栏牢。’《盐铁论》‘是犹开其栏牢。’《轻重戊篇》:‘殷人之王,立皂牢,服牛马。’栏牢即皂牢也。下文‘行扪牢之筴’同。” 元材案:丁说是也。栏牢者所以管制牛马者也。此与《国蓄篇》“为笼以守民”,《山国轨篇》“民邻县四面皆●”,《山权数篇》“置四限”及《揆度篇》“守四方之高下”,皆是借以形容国家垄断经济政策之意。故下文云:“行栏牢之筴,以东西南北相被,用平而准。 ”东西南北,即所谓“四面”、“四限”或“四方”之义矣。 〔九〕 元材案:“通”下当有“国筴”二字。此答上文桓公“何谓通国筴”之问。若作“ 谓之通”,便不词矣。    桓公曰:“请问国势〔一〕。”   管子对曰:“有山处之国,有泛下多水之国,有山地分之国,有水泆之国,有漏壤之国,此国之五势,人君之所忧也〔二〕。山处之国常藏谷三分之一〔三〕。泛下多水之国常操〔四〕国谷三分之一。山地分之国常操国谷十分之三。水泉之所伤,水泆之国常操十分之二。漏壤之国谨下诸侯之五谷〔五〕,与工雕文梓器以下天下之五谷。〔六〕此准时五势之数也。”   桓公问于管子曰:“今有海内,县诸侯,则国势不用已乎〔七〕?”   管子对曰:“今以诸侯为●公州之饰焉〔八〕。以乘四时〔九〕,行扪牢之筴,以东西南北相彼,用平而准〔一0〕。故曰:为诸侯,则高下万物以应诸侯。遍有天下,则赋币以守万物之朝夕,调而已〔一一〕。利有足则行,不满则有止〔一二〕。王者乡州以时察之,〔一三〕故利不相倾〔一四〕,县死其所〔一五〕,君守大奉一,谓之国簿〔一六〕。” 〔一〕 元材案:国势谓国家之自然地理形势。 〔二〕 元材案:山处者,山多地少也。泛下,解已见《山国轨篇》。泛下多水者,水多地少也。山地分者,山与平地各半也。泆同溢,说在《乘马数篇》。水溢者即下文所谓“水泉之所伤”者也。此与泛下多水之国不同。后者虽水多地少,但尚未受水之害,前者则为水所伤矣。漏者渗漏也。漏壤谓水泉渗漏,不居地上也。以上五种国势,皆于国家经济不利,故曰“人君之所忧也”。 〔三〕 安井衡云:“古本藏下有‘ 国’字。” 〔四〕 元材案:操即掌握,解已见《山国轨篇》。 〔五〕 元材案:谨即《海王篇》“ 谨正盐筴”,《国蓄篇》“君养其本谨也”及“守其本委谨”之谨,慎也,解已详《海王篇》。漏壤之国,收获有限,故必须注意招来外国之五谷也。猪饲彦博以“ ‘之五谷与’四字疑衍”,闻一多以“‘漏壤之国’下似有脱文”,郭沫若以“‘漏壤之国’当连下‘谨’字为句,‘谨’假为‘馑’”者皆非。 〔六〕 戴望云:“‘与’疑‘舆’ 字误。”张佩纶云:“‘与工雕文梓器以下天下之五谷 ’,乃总结五势语。‘雕文’谓‘女工’,‘
梓器’谓‘百工’。此太公、管子所以富齐之法,盖以工商补农事之不足。”元材案:此紧接上文“漏壤之国谨下诸侯之五谷”句而言,乃申明 “下诸侯五谷”之具体方法,与上述四势之操有国谷者不同。与工,惠工也,即梁启超所谓奖励工业之意。梓即《周书.梓材.注》:“治木器曰梓”之梓。又《周礼.考工记》:“攻木之工七:轮、舆、弓、庐、匠、车、梓。”又《曲礼》:“器之溉者不写”,疏:“杯盂之属亦曰梓。”然则雕文梓器者乃指木工所制作雕有精美花饰之各种木器而言。梁启超所谓“按言当奖励工业,与外国以工艺品而易取其谷”者是也。梁氏又云: “此泛论国势与经济之关系。言各国所处地位不同,其经济政策亦当随之而异。然苟得其术以御之,则虽得天较薄之国,犹足以图存而致强也。夫管子所用之齐,其国势非得天独厚也。……以齐之国势宜其永为诸侯弱。而管子乃能用之以致富强,匡天下者何也?则所以善用对外经济政策者得其道也。”此论过信《轻重》诸篇为管仲所作,且以书中所言为管仲相齐实录,未免失考。然其对本文之了解,则颇为正确,故备录之。
〔七〕 元材案:“有海内,县诸侯 ”,即《盐铁论.忧边篇》“今九州同域,天下一统” ,《轻重篇》“今天下合为一家”及《繇役篇》“今中国为一统”之意。谓统一天下,以诸侯为郡县也。《揆度篇》作“天下宾服,有海内”,义与此同。此承上文国之五势云云而发问者也。谓当列国分立之时,因地制宜,固属上策。今则海内一统,诸侯皆为郡县,国与国对峙之局已不存在,则上述“准时五势之数”,不亦将因之而失其效乎?又案:“有海内,县诸侯”二语,与李斯议帝号时所言:“今陛下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
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 ”云云口吻全同。至汉,则“海内”一词,殆成为通用术语。观《盐铁论》中“海内”一词凡十二见,可以为证。猪饲彦博所谓“此秦皇统一以后之言”者也。且冠之曰“
今”,则此书之成决不得在秦始皇统一以前明矣。
〔八〕 元材案:“今以诸侯为●公州之饰焉”,文有讹夺。各家所释,均不可通。似以阙疑为宜。 〔九〕 元材案:“以乘四时”,即《国蓄篇》“乘四时之朝夕,御之以轻重之准”之意。《山国轨篇》云:“春夏秋冬之朝夕在上。”《轻重乙篇》云:“故岁有四秋,而分有四时。已得四者之序,发号出令,物之轻重相什而相伯。”义与此同。 〔一0〕元材案:扪牢当作栏牢,说详上文。彼,戴望云:“疑‘被’字误。”张佩纶说同。“以东西南北相被,用平而准”者,即《轻重丁篇》所云:“若此则东西之相被,远近之准平矣”之意,谓截长补短,犹《乘马数》之言“以上壤之满补下壤之虚 ”矣。 〔一一〕元材案:已,止也。“调而已”与《山国轨篇》“隆而止”,《揆度篇》“轻重调于数而止”,句例全同。 〔一二〕张佩纶云:“‘利有足则行 ’,当作‘利足则有行’。”李哲明说同。元材案:此说是也。足谓有余,不满谓不足。行即《山权数篇》“ 国安行流”之行。谓某地谷物有余则决而行之,使其外出。某地谷物不足,则塞而止之,不使外流。亦即上文 “以东西南北相被”之意。 〔一三〕元材案:“王者乡州以时察之”,谓大一统之国家,当随时调查研究全国乡州之有余与不满的情况,以便采取相应之政策。即上文“以时守郡,以时守乡”之意。 〔一四〕元材案:相倾一词,亦汉人常用语。《盐铁论.错币篇》及《轻重篇》凡四见。“ 不相倾”,犹言贫富相差不远,而无互相压迫剥削之现象也。 〔一五〕元材案:此处余过去曾以“ 县死其所君”为句,谓人民皆将死于其所君,即《国蓄篇》“故民无不累于上也”之意,今案此说非是。此处当以“悬死其所”为句,“君”字宜下属。“所”字在本书中,除本篇外,凡五见。《地数篇》云:“民举所最粟以避重泉之戍。”《轻重甲篇》云:“故三月解● 而弓弩无匡●者,此何故也?以其家习其所也。”又云:“夫舍牛马之力无所因,牛马绝罢而相继死其所者相望。”又云:“有余富无余乘者责之卿诸侯。足其所,不赂其游者责之令大夫。”又《轻重乙篇》云:“家足其所者不从圣人。”所者,郭沫若释《地数篇》云:“ 举所最粟者,以其所有以聚粟也。”并引《轻重甲.乙》两处文为证云:“所,即所有,义与此同。”但以“ 所有”释“所”字,不能普遍适用于一切“所”字。考 “所”字除本书外,汉人亦常用之。兹举例如下:一、《史记.封禅书》:“人皆以为不治生产业而饶给,又不知其何所。”二、《史记.绛侯世家》:“此非不足君所乎?”三、《汉书.曹参传》:“窋既洗沐归,时间,自从其所谏参。”颜师古注云:“自从其所,犹言自出其意也。”四、《疏广传》:“广子孙窃谓其昆弟老人广所爱信者曰:‘宜从丈人所劝说君买田宅。’” 邓展注云:“宜令意自从丈人所出,无泄吾言也。”五、《薛宣传》:“令掾进见,自从其所问宣不教戒惠吏职之意。”颜师古注云:“若自出其意,不云惠使之言也。”合而观之,则“所”字应作代名词讲。所代之内容当因上下文而定,不可一概而论。即以本书六条及《史记》《汉书》五条共十一条而言,亦可分为四组:第一、《史记》《汉书》二、三、四、五等四条为一组,此组似皆可作“意”字讲。第二、郭氏所举三条及《史记》一条合为一组,此组皆可作“财物”讲。第三、“ 以其家习其所也”为一组,此组则当释为“职业”,谓制造弓弩,乃其所素习之家传职业。《关西方言》:“ 致力于一事为所,所谓绝利一源也。”(见《
康熙字典.卯集中》所字条)第四、此处及《轻重甲篇》“牛马绝罢而相继死其所者相望 ”为一组。此组二“所”字,皆指“地点”而言。“死其所”,谓牛马死于高杠柴池之处。县,系也,见《说文》。“悬死其所”,谓人民老死于故乡本土,不肯离去。犹《管子.治国篇》之言“富则安乡重家”,《乘马数篇》之言“民之不移也,如废方于地”矣!
〔一六〕元材案:此紧承上句而言。谓人民之所以县死其所而不肯离去者,乃以人君所守者大,利从上出,无利出多孔之弊,故人民所拥护者亦自归于一也。簿即《汉书.倪宽传》“上畜簿”及《贡禹传》“习于计簿”之簿。颜师古注云:“簿谓文计也。 ”犹言簿计。“国簿”与“国会”“国轨”,皆指国家诸会计事而言。
  
  
  
  管子轻重十──地数    元材案:本文“地”字包括天财地利在内。文中详论天财所出,地利所在,及以天财地利立功成名于天下之典型人物与内守国财而外因天下之法,故以地数名篇。     提要:全文共分五大段。第一段,从“桓公曰:地数可得闻乎?”至“坐起之费时也”,总论天下铜铁之山,乃兵器(戈矛)和钱币(刀布)之所自出,为自古以来历代国家得失存亡之所关。桀不足而汤有余,乃能、拙之结果,非天之所为。第二段,从“黄帝问于伯高曰”至“此见戈之本也”,论铁矿独占,不以利器与人(逃其蚤牙),是团结统一、巩固中央集权(陶天下而以为一家)的最可靠的手段。否则铁矿为地方分裂势力所操纵,必将发生“顿戟一怒,伏尸满野”的惨剧(见戈之本)。第三段,从“桓公问于管子曰:请问天财所出”至“则文武是也”,论金银铜铁等矿产为天财地利之所在,特别是金与铜,必须由封建国家实行垄断,并制定为上、中、下三等币制,然后以号令高下其中币而制上、下之用。第四段,从“桓公问于管子曰:吾欲守国财而外因天下”至“然则天下不吾泄矣”,论以人工抬高谷价,收购财物和实行盐铁专卖的具体措施。第五段,从“
吾欲富本而丰五谷”至“使非人” ,论善为国者不在于富本,而在于能随时注意国内外经济情况的变化,采取适当的贸易政策,以免国内财利“ 税于天下”,而使“天下之宝壹为我用”。  
  桓公曰:“地数可得闻乎?”   管子对曰:“地之东西二万八千里,南北二万六千里。其出水者八千里,受水者八千里。出铜之山四百六十七山,出铁之山三千六百九山。此之所以分壤树谷也。戈矛之所发,刀币之所起也。能者有余,拙者不足。封于泰山,禅于梁父,封禅之王七十二家,得失之数皆在此内。是谓国用〔一〕。”   桓公曰:“何谓得失之数皆在此〔二〕?”   管子对曰:“昔者桀霸有天下而用不足,汤有七十里之薄〔三〕而用有余。天非独为汤雨菽粟,而地非独为汤出财物也。伊尹〔四〕善通移轻重、开阖、决塞,通于高下徐疾之筴,坐起之费时也〔五〕。黄帝问于伯高曰〔六〕:‘吾欲陶〔七〕天下而以为一家,为之有道乎?’伯高对曰:‘请刈其莞而树之〔八〕,吾谨逃其蚤牙〔九〕,则天下可陶而为一家。’黄帝曰:‘ 此若言可得闻乎?’伯高对曰:‘上有丹沙者下有黄金〔一0〕,上有慈石者下有铜金〔一一〕,上有陵石者下有铅锡赤铜〔一二〕,上有赭者下有铁〔一三〕,此山之见荣〔一四〕者也。苟山之见其荣者,君谨封而祭之,距封十里而为一坛〔一五〕。是则使乘者下行,行者趋〔一六〕。若犯令者罪死不赦。然则与折取之远矣〔一七〕。’修教〔一八〕十年,而葛卢之山发而出水,金从之,蚩尤受而制之,以为剑铠矛戟〔一九〕,是岁相兼者诸侯九。雍狐之山发而出水,金从之,蚩尤受而制之,以为雍狐之戟、芮戈〔二0〕,是岁相兼者诸侯十二。故天下之君顿戟一怒,伏尸满野〔二一〕,此见戈之本也〔二二〕。” 〔一〕 元材案:此段文字,又全见《山海经.中山经》,惟字句间略有不同。“地之东西二万八千里,南北二万六千里”二语,又见《
轻重乙篇》。《御览》引《尸子》,同书三十六及《艺文类聚》引《
河图括地象》、《吕氏春秋.有始览》、《淮南.地形训》、《广雅.释地》,所言里数,均与此同。可见此乃秦汉时代公认之中国地理常识。 “其出水者八千里”二句、《吕氏春秋.有始览》、《淮南.地形训》、《广雅.释地》并同。“出铜之山” 二句,《史记.货殖列传.正义》、刘昭《郡国志.注》,《御览,地部》一引并同。惟“出铜之山”句上,并有“凡天下名山五千三百七十”一句,《中山经》亦有之。又“出铁之山”句,《中山经》作“出铁之山三千六百九十”,多一“十”字。“此之所以分壤树谷也 ”句,《中山经》“
之所以”上有“天地”二字,当据补。“刀币”,《中山经》作“刀铩”。“能者有余,拙者不足”二句,又见《管子.形势篇》及《史记.货殖列传》。惟刘昭《郡国志.注》则作“俭则有余,奢则不足”。“封于泰山,禅于梁父”二句,又见《管子.封禅篇》及《史记.封禅书》。《淮南.齐俗训》亦有“尚古之王,封于泰山禅于梁父七十余圣,法度不同 ”语。谓之封禅者,《史记.封禅书.正义》云:“泰山上筑土为坛,以祭天,报天之功,故曰封。泰山下小山上除地,报地之功,故曰禅。言禅者,神之也。”此盖谓南北东西之地,共分为水陆山三者,乃天地分壤树谷之所在,与戈矛刀币之所由产生。均是地也,能者当之则用有余,拙者当之则用不足。自古至今封禅之君不下七十二代之多,得之则兴,失之则亡。得失之由,无不在此三者之内。盖极言地数与国用关系之密切也。又案:《盐铁论.贫富篇》大夫云:“道悬于天,物布于地。智者以衍,愚者以困。”意与此同。“国用”二字解已见《乘马数篇》。
〔二〕 丁士涵云:“‘此’下脱‘ 内’字。当据上文补。” 〔三〕 元材案:汤以七十里云云,又见《孟子》及《淮南子》。《
孟子.梁惠王篇》云:“臣闻七十里为政于天下者汤是也。”又《公孙丑篇》云:“王不待大。汤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淮南.兵略训》亦云:“汤之地方七十里而王者,修德也。”所言里数皆同。薄,安井衡云:“亳假借字。”据王国维考证,谓“即汉山阳郡薄县地,在今山东曹州府曹县南二十余里”(见《观堂集林》卷十二《说亳》)。
〔四〕 元材案:本书凡两用伊尹事,一见本篇,一见《轻重甲篇》。盖以伊尹通于轻重之术,与管子有薪尽火传之渊源。汉人本有此传说,故本书遂据之为言也。《太平御览》四百七十二富下引《太史公素王妙论》云:“管子设轻重九府,行伊尹之术,则桓公以霸,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盐铁论.力耕篇》文学亦曰:“桀女乐充宫室,文绣衣裳。故伊尹高逝游亳,而女乐终废其国。”即其证矣。 〔五〕 元材案:“通移”二字又见《轻重甲篇》,但两处意义不同。《甲篇》之“通移” ,是名词,即《国蓄篇》之“通施”,当作通货讲。此处之“通移”,则是动词,当作“转化”讲。盖谓伊尹善于促使轻重、开阖、决塞几对矛盾互相向与自己相反之方向转化。换言之,即善于运用轻重之筴之意。“费 ”字不可解,疑是“昔”字之误,当在下文“黄帝”上,谓“昔者黄帝”云云也。“通于……坐起之时”,即《山至数篇》“乘时进退”之意。《史记.仲尼弟子列传》云:“子贡好废举,与时转货赀。”废举即坐起也。郭沫若谓“‘坐起之费时也’,当为‘坐起之弗背时也’之误,‘弗背’二字误合而为‘费’”者失之。 〔六〕 张佩纶云:“管书不应杂入黄帝之问。且与上文语不相承。当在‘请问天财所出,地利所在,管子对曰’之下。”郭沫若云:“
自‘黄帝问于伯高曰’至‘此见戈之本也’一节,乃前人抄录他书文字为下文‘山上有赭者其下有铁’云云作注,而误入正文者。下文有‘一曰 ’云云,亦抄注滥入,可为互证。”元材案:此盖着者设为管子引黄帝与伯高问答之词,与《轻重乙篇》“武王问于癸度曰”云云,皆是随意假讬之人名及事实,以问答体说明其经济政策上之主张,初非黄帝伯高武王癸度桓公管仲当日真有此等谈话也。“一曰”云云亦非误抄,说见下文。两氏说皆非。“黄帝”上应有“昔”字,即误衍在上而误为费字者。伯高乃《黄帝内经.灵枢》中假讬之人物。《
路史.黄帝纪》作柏高,罗苹注云:“柏高旧云岐伯之名,非。据《
灵枢》帝曰:‘予欲闻阴阳之义。 ’岐伯曰:‘岐先师之所秘,柏高犹不能明。’是柏高非即岐伯。”又《山海经.海内经》:“华山青水之东有山名曰□山,有人名曰柏高。”郝懿行云:“郭注《穆天子传》云:‘古伯字多从木。’”然则伯高即古之柏高矣。
〔七〕 元材案:陶即陶冶之陶。《管子.君臣上篇》云:“如冶之于金,陶之于埴,制在上也。”《任法篇》云:“昔者尧之治天下也,犹埴之在埏也,唯陶之所以为。犹金之在罏,恣冶之所以铸。 ”陶天下为一家,即将国家团结为一,亦即巩固统一,防止分裂,加强中央集权,如埏埴为器也。 〔八〕 元材案:莞,草名,解已见《山国轨篇》。树即《山权数篇》“树表置高”之树,谓树立标记作为界限。《路史》引作“时”,时即莳,亦树之义也。 〔九〕 孙诒让云:“‘吾’当为‘ 五’,下又脱‘谷’字。请刈其莞而树之五谷,言芟草而艺谷也。传本脱‘谷’字,校者于五下着一‘□’,写者不审,遂并为‘吾’字矣。”张佩纶云:“‘逃’ 当为‘兆’。《揆度篇.注》以‘逃其爪牙’为‘藏秘锋芒’,非是。《
庄子.天下篇》‘兆于变化’,《释文》:‘兆本作逃。’是其证。《说文》:‘兆,分也。’兆其蚤牙,谓分别其蚤牙,即下所谓见荣也。” 元材案:二说谬甚。“吾”字应下属。“蚤牙”即爪牙。《揆度篇》及《国准篇》皆有“黄帝逃其爪牙”之语,《路史》引亦作“
逃其爪牙”。逃者去也(见赵岐《孟子.尽心篇.注》)。此盖谓山中矿产可制兵器与钱币,而兵器钱币之于人,犹禽兽之有爪牙。苟欲防其为乱,必先禁其擅管山海之利,去其爪牙,以免为虎附翼。故《
揆度篇》曰:“谨逃其爪牙,不利其器。”不利其器,则无所凭以为乱,而天下一家,自可陶埴而成矣。
〔一0〕尹桐阳云:“凡黄金苗□多与疵人金相杂。疵人金黄色,在空气中与养气相合则变丹色。经雨水冲刷成为碎粒,故曰‘上有丹沙者下有黄金’。丹沙形如粟,故一名丹粟。郭璞《江赋》又谓之 ‘丹砾’。《荀子》谓之‘丹干’。《逸周书.王会》:‘卜人以丹沙。’《西山经》:‘皇人之山其上多金玉,其中多丹粟。●山多辨石黄金,多丹粟。槐江之山其上多藏黄金,其阳多丹粟。’均丹沙之称也。” 〔一一〕尹桐阳云:“‘慈’之言孳也。慈石即长石。长石受水及空气之变化,渐成为土。复受植物酸化,消化其中杂质,即成为净磁土,多含铜铅锡银等矿,故曰‘上有慈石者下有铜金’,非指性能吸铁之慈石言也。性能吸铁之慈石专产于铁山。《寰宇记》:‘淄川县,商山在县北七十里,有铁矿,古今铸焉。亦出磁石。’《淮南.说山》:‘慈石能引铁。及其于铜则不行。’均是。铜金即铜也。金有五色,其赤者别之曰铜,实则铜仍金类耳。《中山经》‘密山西百里曰长石之山,多金玉’,长即慈也。” 〔一二〕安井衡云:“陵读为棱。棱石,石之有棱角者,盖谓方解石之属。”尹桐阳云:“ 陵石谓有棱之石。凡火成石均有角度,如花岗石、长石等是也。此种石多产锡铅铜等矿。《北山经》‘维龙之山阳有金,阴有铁,多垒石’,垒即陵耳。《十三州志》‘当利县东有陵石城’,盖以所产石而名县。《寰宇记》谓即阳石,误矣。铅,青金也。锡,鈏也。铜有赤铜白铜青铜之别。赤铜,《神异经》谓之丹阳铜,今称红铜。其用最广。《中山经》‘昆吾之山,其上多赤铜。’《西山经》:‘京山阳多赤铜。’” 〔一三〕尹桐阳云:“赭,赤土也。今称土珠。铁矿未与空气相会,为深蓝色。其表面铁矿与空中之养气相配者则为赭色,故曰‘上有赭者下有铁 ’。《中山经》:‘求山、求水中有美赭,阳多金,阴多铁。’《北山经》:‘少阳之山下多赤银,水中多美赭。’注引此作‘
山上有赭者其下有铁’。”
〔一四〕元材案:荣犹今言矿苗。 〔一五〕元材案:封,积土为墙以为疆界也。谨,严也,谓郑重其事。《北堂书钞》一百四十四引作“遥”,非是。坛,又见《轻重乙篇》,用土所筑之台。古有大事,多设坛,如朝会、盟誓、封拜大将皆用之。此所以为坛而祭之者,盖欲神奇其事,使人民过此者不敢任意侵犯之也。《轻重丁篇》云:“故智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义与此同。 〔一六〕元材案:“乘者下行,行者趋”,即《吕氏春秋.慎大篇》“表商容之闾,士过者趋,车过者下”之意,犹清人之所谓“文武官员至此下马”矣。 〔一七〕安井衡云:“折读为硩。硩音彻,挑摘也。《说文》:‘硩,上擿山岩空青珊瑚堕之。’”尹桐阳说同。元材案:“折”即《墨子.耕柱篇》“昔者夏后开使蜚廉折金于山而陶铸之于昆吾”之折,开也。取者采也。“与折取之远”者,钱文霈云: “言山不封禁,则听民折取。今封禁其山,则内守国财,与听民折取相去远矣。”得其义矣。 〔一八〕元材案:教,令也。解已见《山至数篇》。 〔一九〕元材案:葛卢,地名。《后汉书.郡国志》:“东莱郡葛卢有尤涉亭。”《史记.五帝本纪.索隐》引此作“蚩尤受卢山之金而作五兵” 。发,开发。制,管制,犹言垄断。铠即《汉书.尹赏传》“被铠扞持刀兵者”及《王莽传》“禁民不得挟弩铠”之铠,颜师古注云:“铠,甲也。”《周礼.夏官.司甲.注》:“古用皮谓之甲,今用金谓之铠。”《初学记》:“首铠谓之兜鍪,亦曰胄。臂铠谓之钎,颈铠谓之铔鍜。”此与剑及矛戟皆当时最坚利之武器,故尹赏及王莽皆以铠及其它兵器列为禁品。 〔二0〕元材案:雍狐、芮亦地名。《荀子.荣辱篇》“所谓以狐父之戈钃牛矢也”,杨倞注:“时人旧有此语,喻以贵而用于贱也。狐父,地名。《史记》伍被曰:‘吴王兵败于狐父。’徐广曰:‘ 梁砀之问也。盖其地出名戈。’其说未闻。《管子》曰:‘蚩尤为雍狐之戟。’狐父之戈岂近此耶?”据此则杨氏以为“雍狐之戟”,即“狐父之戈”。然《典论》云:“周鲁宝雍狐之戟,狐父之戈。”则雍狐与狐父又显为二地。总之,本书所有地名人名,皆着者任意假讬之词,不必指真人真地而言,姑以某甲某乙视之可矣。芮戈,即芮地之戈。疑芮地亦出名戈,如雍狐之戈矣。安井衡训“芮”为“短”,谓“
戈短于戟,故曰芮戈”者非。
〔二一〕元材案:顿读如《左襄四年传》“甲兵不顿”之顿,注“顿,坏也。”《正义》: “顿谓挫伤折坏。”《汉书.严助传》:“不劳一卒,不顿一戟。”颜师古注云:“顿,坏也。一曰顿读如钝。”又《史记.主父偃传》:“古之人君一怒,必伏尸流血。”此言“顿戟一怒,伏尸满野”,语意相同。 〔二二〕丁士涵云:“‘见戈’疑‘ 得失’之坏字。上文云:‘得失之数皆在此内。’是其证。”姚永概云:“上文‘是岁相兼者诸侯九’,又曰 ‘是岁相兼者诸侯十二’,则‘见戈’当作‘见兼’。作‘
戈’者涉上文‘芮戈’而误。”元材案:戈者兵也。见戈之本谓兵争之根源也。此言黄帝行封山之令十年之后,而葛卢雍狐两山之金属矿产先后为蚩尤所垄断,故得开发之以为制造各种兵器之用,遂以发生兼并诸侯,伏尸满野之惨剧。此无它,实由于矿产之未能由黄帝彻底统制有以致之。换言之,即不能“ 逃其爪牙”之过也。《盐铁论.复古篇》大夫云:“铁器兵刃,天下之大用也,非众庶所宜事也。”故主“名山大泽不以封”,以免“下之专利”,义与此同。丁、姚二氏说皆失之。又案:蚩尤本古史传说中人名。《书.吕刑》:“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史记.五帝本纪》:“蚩尤作乱,黄帝征师诸侯,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遂禽杀蚩尤。”至汉高祖定天下,立蚩尤之祠于长安。(见《史记.封禅书》)。《盐铁论.结和篇》及《论功篇》亦数数称之,作为好弄兵者之代名词。一九七三年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有“十大经” 一种,全书共分十五篇,叙述黄帝平定蚩尤,巩固统一的故事更为详尽。此处所谓蚩尤,似是汉初吴王濞之反映。上引伍被言“吴王兵败于狐父”,又《史记.五帝本纪.索隐》引此文作“蚩尤受卢山之兵而作五兵”,卢上无葛字,卢山在今江西,正吴王属地,《汉书.吴王濞传》所谓“吴有豫章郡铜山”者也。又《盐铁论.禁耕篇》云:“夫权利之处,必在深山穷泽之中,非豪民不能通其利。异时盐铁未笼,布衣有朐邴,君有吴王。专山泽之利,薄赋其民,赈赡穷小,以成私威。私威积而逆节之心作。夫不早绝其原而忧其末,若决吕梁,沛然其所伤必多矣。太公曰:‘一家害百家,百家害诸侯,诸侯害天下,王法禁之。’今放民于权利,罢盐铁以资暴强,遂其贪心,众邪群聚,私门成党,则强御日以不制,而并兼之徒,奸形成也。”与此亦可互参。  
  桓公问于管子曰:“请问天财所出,地利所在〔一〕。”   管子对曰:“‘山上有赭者其下有铁,上有铅者其下有银〔二〕。’一曰〔三〕:‘上有铅者其下有鉒银〔四〕,上有丹沙者其下有鉒金,上有慈石者其下有铜金。’此山之见荣者也。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五〕。然则其与犯之远矣〔六〕。此天财地利之所在也。”   桓公问于管子曰〔七〕:“以天财地利立功成名于天下者谁子也〔八〕?”   管子对曰:“文武是也〔九〕。”   桓公曰:“此若言何谓也?”   管子对曰:“夫玉起于牛氏边山,金起于汝汉之右洿,珠起于赤野之末光。此皆距周七千八百里,其涂远而至难,故先王各用于其重,珠玉为上币,黄金为中币,刀布为下币。令疾则黄金重,令徐则黄金轻。先王权度其号令之徐疾,高下其中币而制下上之用〔一0〕。则文武是也。” 〔一〕 元材案:天财解在《国蓄篇》。地利即地中之利。《管子.乘马篇》云:“因天财,就地利。”又《度地篇》云:“以其天材地利之所生养其人以育六畜。”材即财。三文皆以天财地利并称,均指自然资源而言。与《孟子.公孙丑篇》“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之地利专以山川之险为言者不同。 〔二〕 尹桐阳云:“铅矿均含有银质,故铅矿可名为银矿。今常宁县北乡水口山铅矿其一例也。” 〔三〕 宋翔凤云:“‘一曰’以下十一字皆校者语,而误作正文。则校语入正文者多矣。故《管子》难读也。”元材案:“一曰”云者,乃又一种说法之意,故并述之以作参考。《管子.法法篇》两用“
一曰。”尹注云:“管子称古言,故曰‘一曰’。”刘绩云:“按此乃集书者再述异闻。 ”其说是也。此法《韩非子》及《吕氏春秋》多用之。《史记.秦始皇本纪》及《郦食其传》亦有此例。当是古人行文之通用体裁。犹《大匡篇》“或曰”下尹注之言“集书者更闻异说,故言‘或曰’”矣。
〔四〕 俞樾云:“按《玉篇.金部》‘鉒,送死人具也。’然则‘
鉒银’‘鉒金’,殊不可通。疑‘ 钰’字之误。《五音集韵》曰:‘
钰,坚金也。’”元材案:鉒银鉒金,当是当时矿学专门术语。似不必以意改动。
〔五〕 元材案:“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云云与《史记.平准书》孔仅东郭咸阳所谓“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釱(音第,铁钳)左趾,没入其器物”,意义相同。 〔六〕 元材案:犯即上文“有犯令者”之犯。“与犯之远矣”,上文作“与折取之远矣” ,折取即犯之之具体表现也。许维遹释“犯”为“发掘 ”者非。 〔七〕 元材案:“问于管子”四字衍。何如璋云:“文非更端,作‘公又曰’便合。”其说是也。 〔八〕 张佩纶云:“‘立功成名’ ,当作‘立刀成布’。‘谁子’,‘子’字涉下而衍。 ”元材案:此说非是。立功成名亦汉人常用语。《盐铁论.贫富篇》文学云:“故贤士之立功成名,因资而假物者也。”《褒贤篇》大夫云:“非立功成名之士,而亦未免于世俗也。”《遵道篇》文学云:“是以功成而不堕,名立而不顿。”是其证。又《揆度篇》云:“臣之能以车兵进退成功立名者,割壤而封。”作“成功立名”,义与此同。“谁子”即何人。 〔九〕 元材案:谓周文王、武王也。此亦假讬之词。 〔一0〕王念孙云:“‘牛氏’当作 ‘禺氏’。见《国蓄》、《揆度》、《轻重甲》、《轻重乙》四篇。”孙星衍云:“《揆度篇》《轻重乙篇》 ‘洿’皆作‘衢’。”俞樾云:“‘各’当为‘讬’,声之误也。《国蓄篇》作‘先王为其途之远,其至之难,故讬用于其重’,可证。《揆度篇》作‘先王度用其重’,‘度’亦当为‘讬’。”钱文霈云:“《揆度篇》作‘度用于其重’,则此篇之‘各’,《国蓄篇》之 ‘讬’,皆‘度’字之声误。言先王揆度而用其重也。 ”钱氏又云:“‘高下其中币而制下上之用’,《揆度篇》作‘先王高下其中币利下上之用’。‘制’字当即 ‘利’字,形近之讹。”元材案:本书文同而字句各异之处甚多。且“牛”“禺”一声之转。牛氏、禺氏实皆月支之音译,犹美利坚之或为米利坚,意大利之或为义大利,俄罗斯之或为露西亚也。“各”与“讬”“度” 字义虽异,而句义则略同。“各用于其重”者,谓分别其轻重而用之。讬则谓凭依其轻重而用之,度则谓量计其轻重而用之也。制与利亦不冲突。从消极方面言之谓之制,从积极方面言之则谓之利。凡事皆有正反两方面,盖犹《国蓄篇》言“王霸之君去其所以强求,废其所虑而请,故天下乐从也”,而《轻重乙篇》则曰“亡君废其所宜得而敛其所强求,故下怨上而令不行”矣。此等处正可证明各篇不是一时一人所作,不必一一据彼改此。权度者,《孟子.梁惠王篇》:“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长短,物皆然,心为甚。王请度之。”朱注: “权,称锤也。度,丈尺也。”度之谓称量之也。言物之轻重长短,人所难齐,必以权度度之而后可见。“高下其中币”云云,与《管子.乘马篇》“黄金者用之量也”有同一之意义。量者量度。用即“以制下上之用” 之用,乃指价值而言。盖三币并行,若无一定之尺度,无一定之权衡,则一切交换与贷借,均感不便。故以黄金为主币,则不仅对于物品可为价值之尺度,对于贷借可为价格之标准。而且上下两币之交换比例,亦皆得以主币为其公量焉。故《揆度篇》云:“桓公曰:马之平贾万也,金之平贾万也。吾有伏金千斤,为此奈何?管子对曰:君请使与正籍者皆以币还于金,吾至四万,此一为四矣。吾非埏埴摇橐而立黄金也。今黄金之重一为四者,数也。”又《轻重甲篇》云:“得成金一万余斤。桓公曰:安用金而可。管子对曰:请以令使贺献出正籍者必以金,金坐长而百倍。运金之重以衡万物,尽归于君。”即此所云“高下其中币而制下上之用”之实例也。   桓公问于管子曰:“吾欲守国财〔一〕而毋税于天下〔二〕而外因天下,可乎?”   管子对曰:“可。夫水激而流渠〔三〕,令疾而物重。先王理其号令之徐疾,内守国财而外因天下矣。 ”   桓公问于管子曰〔四〕:“其行事奈何?”   管子对曰:“夫昔者武王有巨桥之粟,贵籴之数〔五〕。”   桓公曰:“为之奈何?”   管子对曰:“武王立重泉之戍〔六〕,令曰:‘ 民自有百鼓之粟者不行〔七〕。’民举所最粟〔八〕以避重泉之戍,而国谷二什倍,巨桥之粟亦二什倍。武王以巨桥之粟二什倍而市缯帛,军五岁毋籍衣于民。以巨桥之粟二什倍而衡黄金百万,终身无籍于民。准衡之数也〔九〕。”   桓公问于管子〔一0〕曰:“今亦可以行此乎? ”   管子对曰:“可。夫楚有汝汉之金,齐有渠展之盐,燕有辽东之煮〔一一〕。此三者亦可以当武王之数。十口之家,十人咶盐〔一二〕。百口之家,百人咶盐。凡食盐之数,一月〔一三〕丈夫五升少半,妇人三升少半,婴儿二升少半。盐之重,升加分耗而釜五十,升加一耗而釜百,升加什耗而釜千〔一四〕。君伐菹薪〔一五〕,煮泲水为盐〔一六〕,正而积之〔一七〕三万钟。至阳春,请籍于时。”   桓公曰:“何谓籍于时?”   管子曰:“阳春农事方作,令民毋得筑垣墙,毋得缮冢墓。丈夫〔一八〕毋得治宫室,毋得立台榭。北海之众毋得聚庸而煮盐〔一九〕。然盐之贾必四什倍〔二0〕。君以四什之贾〔二一〕,脩河济之流〔二二〕,南输梁赵宋卫濮阳。恶食无盐则肿〔二三〕。守圉之本,其用盐独重〔二四〕。君伐菹薪,煮泲水以籍于天下。然则天下不减矣〔二五〕。” 〔一〕 许维遹云:“‘欲’下脱‘ 内’字。下文云‘内守国财’,是其证。” 〔二〕 王寿同云:“‘税’当为‘ 挩’。挩者夺之假字也。《轻重甲篇》‘知万物之可因而不因者,夺于天下。夺于天下者,国之大贼也’,此与‘欲守国财而毋税于天下而外因天下’,义正相同,故知‘挩’即‘夺’之假字也。下文云:‘夫本富而财众,不能守,则税于天下。五谷兴丰,巨钱而天下贵,则税于天下。’‘税’亦当作‘
挩’。”钱文霈说同。元材案:税即租税之税。“税于天下”者,谓国财为天下诸侯所得,如以租税奉之也。本义自明,何必多费曲折耶?安井衡释“税”为“遗”,郭沫若以“税为税驾之税,舍也 ”,亦皆不可从。国财承上文天财地利而言。
〔三〕 猪饲彦博云:“‘渠’当作 ‘遽’,疾也。”安井衡云:“
渠、巨通,大也。”张佩纶云:“ ‘流渠’当作‘渠流’。《说文》:‘渠,水所居。’ 言水激则止水皆流。”元材案:当以猪饲说为是。渠即《荀子.修身篇》“其义渠渠然”之渠。杨注:“渠读如遽。古字渠遽通。渠渠,不宽泰之貌。”流渠犹言水流甚急也。
〔四〕 何如璋云:“‘问于管子’ 四字衍。”闻一多说同。 〔五〕 尹注云:“武王既胜殷,得巨桥粟,欲使籴贵。巨桥仓在今广平郡曲周县也。”张佩纶云:“此战国谬说也。武王发钜桥之粟,经典屡见,无作贵籴解者。使出自管子,胡为舍《周礼》仓廪之成法而为此不根之言乎?”元材案:此亦借武王为说明之例,非真有其事也。贵籴之数,犹言提高粟价之术。 〔六〕 尹注云:“重泉,戍名也。假设此戍名,欲人惮役而竞收粟也。”元材案:《史记.秦本纪》:“简公六年,堑洛城重泉。”《
集解》:“《地理志》重泉县属冯翊。”《正义》引《括地志》:“
重泉故城在同州蒲城县东四十五里。”重泉之名至秦简公时始有之,此亦本书非秦以前人所作之一证也。
〔七〕 元材案:鼓,解已见《山国轨篇》。“民自有”者,指人民自藏之粟而言,非责其输粟于政府也。 〔八〕 尹注云:“举,尽也。最,聚也,子外反。”陈奂云:“‘
最’当为‘□’。尹注音‘子外反 ’,则讹‘最’矣。”陶鸿庆云:“武王之令,使民自聚百鼓之粟,非责其输粟于公。今云尽所聚粟,则文不通矣。所下当有脱字。盖谓民如尽其所有以聚粟,故国谷之价二十倍(国谷谓谷之散在民间者),巨桥之粟价亦二十倍。所谓‘万物轻而谷重’也。”元材案:最即《公羊隐元年传》“会犹最也”之最,注:“最,聚也。”不改字亦通。此处“所”字指财物言,解已见《山至数篇》。“民举所最粟”者,谓人民尽出其所有财物以聚粟也。《揆度篇》云:“君朝令而夕求具,民肆其财物与其五谷为雠。”《轻重甲篇》云:“且君朝令而求夕具,有者出其财……。”“举所”即“肆其财物” “出其财”之义矣。
〔九〕 张佩纶云:“两‘巨桥之粟二什倍’,后当作‘以国谷二什倍’。其意以发粟便军兴,以国谷实金府也。”陶鸿庆云:“巨桥之粟二什倍,武王以二什倍市缯帛,又以二什倍衡黄金,合之则为四什倍,其数不相当矣。‘以巨桥之粟’下两‘二’字皆衍文。盖武王以粟价什倍之赢市缯帛,又以什倍之赢衡黄金,合之正二什倍也。所谓‘谷重而万物轻’也。 ”尹桐阳云:“‘市缯帛军’,帛,百也。军同緷,大束也。”郭沫若云:“上‘巨桥之粟’当为‘国粟’。两‘
二’字不当去。上文云‘民举所最粟,以避重泉之戍,而国粟二什倍,巨桥之粟亦二什倍 ’,二什倍之国粟乃民所献以避戍者,二什倍之巨桥之粟乃因粟价涨,而原有之粟亦涨也。以国粟市缯,以巨桥之粟衡黄金,乃分别使用之。‘巨桥之粟’不应重出。‘市缯帛军’当为‘市缯万军’之误。尹桐阳读‘军 ’为‘緷’,是也。‘衡黄金百万’则当为‘衡黄金万斤’。盖万之简笔‘万’误为‘百’,而斤复误为‘万 ’也。《通典。食货》十二引无‘百万’字,盖以意删。”元材案:此当以“帛”字绝句,“军”字下属。又全文无一衍字或误字。此即所谓“武王贵籴之数”。其法:先以紧急命令立为重泉之戍,而规定人民自有百鼓之粟者得享免戍之权利。于是人民为避免戍役,争相尽其家之所有财物以为购粟之用,因而国内谷价骤涨二什倍,巨桥之粟亦必因之同涨二什倍。然后运用此二什倍之巨桥之粟,或收购缯帛,即可以供给全国军队五年服装之用。或收购黄金百万,则可以终身不加赋于民。此处“自有”二字应注意。谓人民只须自己家中藏有百鼓之粟,便可免戍,非谓献诸政府也。盖政府之意,仅希望提高国内谷价,使巨桥之粟价随之提高,即已达其目的。所谓“国谷”,是指国内之谷而言,解已见《巨(筴)乘马篇》,非谓国家所有之粟也。国家所有之粟,只是“巨桥之粟”。故下文“市缯帛”,“衡黄金”,皆用此粟。两言“以巨桥之粟”者,乃谓此粟可以分别作两种不同之用途,并非谓缯帛黄金同时收购也。谓之 “百万”者,盖亦着者夸大之词,犹《海王篇》之言“ 百倍”矣。以上各说皆非。准衡,解已见《山至数篇》。
〔一0〕何如璋云:“承上文。‘问于管子’四字亦衍。” 〔一一〕元材案:此三句又见《轻重甲篇》。尹注彼处云:“渠展,齐地。泲水所流入海之处,可煮盐之所也。”何如璋云:“汝、汉二水在楚界,渠展齐地,辽东燕界。煮即煮盐。与上句互文。”今案:汝汉在秦汉时尝产黄金,说已详《国蓄篇》。《汉书.地理志》,齐地置有盐官者有勃海郡之章武,千乘郡,及琅邪郡之海曲、计斤、长广。不知此渠展系指何地。又燕地置有盐官者,有辽西郡之海阳及辽东郡之平郭。此谓准衡之数,不仅限于粟之一端而已。即楚国之黄金与燕齐之盐亦可同样为之,故曰“亦可以当武王之数”也。 〔一二〕孙星衍云:“咶,《御览.饮食部》三十二引俱作□。”张佩纶云:“‘咶’,‘ □’俗字,当作‘□’。然盐非以舌食者,当作‘●’ 。《说文》:‘●,美也’《周礼.盐人》饴盐注:‘ 饴盐,盐之●者。’是其证。言无人不以盐为美。”钱文霈云:“咶、餂通,以舌探物也。”元材案:《荀子.彊国篇》云:“是犹伏而咶天。”杨倞注云:“咶与 □同。”□,俗□字。《说文》“□,以舌取物也。” 又作□。《汉书.吴王濞传》:“□糠及米”。《说文》:“□,犬食也。”可见□即食也。《海王篇》及下文“凡食盐之数”皆作“食”,即其证。 〔一三〕庞树典云:“‘一月’二字盖‘一岁’之讹。后人因《海王篇》有‘终月’之语,而不晓其义,遂妄改‘岁’为‘月’,遂与下文‘阳春 ’之语不相应。”元材案:原文不误。庞说之谬,辨已见《
海王篇》。
〔一四〕钱文霈云:“此当作‘升’ 字为句。‘加’字下脱‘五’字。下文‘千’字下脱‘ 升’字。言以盐重一升为率,加五分耗,则一釜可余五十升;加一耗,则一釜可余百升;加十耗,则一釜可余千升也。盐以轻重计,而耗以升斗计者,度量衡咸起于黄钟,衡量之数可互准也。”元材案:此说谬甚。耗,《海王篇》作“彊”,皆指钱而言,解已见《海王篇》。 〔一五〕元材案:菹薪又见《轻重甲篇》,尹注彼处云:“草枯曰菹。”《轻重甲篇》又云:“山林菹泽草莱者,薪蒸之所出。”然则菹薪即山林菹泽草莱之缩词矣。 〔一六〕元材案:煮泲水为盐,历来注者不一其说。洪颐楫谓“‘泲’当作‘沸’”,戴望说同。何如璋谓“‘泲’当作‘海’”,闻一多谓“‘ 泲’当为‘沛’”,均不可通。惟于鬯谓“泲为盐之质 ”,最为近之。于氏云:“泲盖谓盐之质。盐者已煮之泲,泲者未煮之盐。海水之可以煮为盐者,正以其水中有此泲耳,故曰‘煮泲水为盐’。‘泲’非水名之‘济 ’。水名之‘济’,《管子》书中自通作‘济’字,不作‘泲’字。洪颐楫《管子义证》谓泲水清,不能为盐,因援《轻重甲篇》作‘煮沸水为盐’,以‘泲’为‘ 沸’字之误。戴望《校正》据宋本此‘泲’字正作‘沸 ’。然窃谓泲、沸二字既各本岐出,未可偏执。且在古音,●声、弗声同部,又安见不可相假?要作‘泲’非水名之‘济’。洪谓‘泲水清,不能为盐’,则误矣。若作沸,亦非煮海水使沸涫之谓(沸涫之沸,《说文.鬲部》作●),实通指海水中盐质而已。何以见之?《轻重乙篇》云:‘夫海出泲无止。’是明明泲出于海水。出于海水而可为盐,非盐之质乎?若为水名之济,济水何尝出于海?彼文‘泲’字,宋本亦作‘沸’。若谓煮海水使沸涫,则曰海出沸,可通乎?抑泲之言●也。至今俗语盐●连称,●、泲并谐●声,然则作‘泲’殆较作‘沸’为近云。”据此,则泲水云者,当即今之所谓卤水。胡寄窗谓“煮沸水,即等于煮白开水”(见所着《中国经济思想史》第十章三五八页),则失之更远矣! 〔一七〕元材案:“正积”之义,解已详《海王篇》。 〔一八〕洪颐楫云:“‘丈夫’当为 ‘大夫’。《轻重甲篇》‘孟春既至,农事且起,大夫毋得缮冢墓,治宫室,立台榭,筑墙垣。’其证也。《御览.饮食部》二十四引此亦作‘大夫’。”猪饲彦博、安井衡说同。 〔一九〕元材案:尹注《轻重甲篇》云:“北海之众,谓北海煮盐之人。本意禁人煮盐,讬以农事,虑有妨夺。先自大夫起,欲人不知其机,斯为权术。”又云:“庸,功也。”今案:此即所谓杜绝竞争,限制生产之意,所以造成盐之独占价格也。庸与佣通,解已见《巨(
筴)乘马篇》。《汉书.景纪》后三年诏云:“吏发民若取庸采黄金珠玉者坐臧为盗。” 所谓取庸,即此处之聚庸矣。又《盐铁论.复古篇》云:“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亦作“ 聚”,不作“取”。(韦昭注《汉书》以取庸为“用其资以顾庸”者非。)
〔二0〕元材案:“然盐之贾必四什倍”,然即《国蓄篇》“然者何也”之然,指上文云云而言,犹言“如此”也。《轻重甲篇》即作“
若此则盐必坐长而十倍”。闻一多以“然”为“然则”者失之。
〔二一〕丁士涵云:“‘四什’下脱 ‘倍’字。” 〔二二〕王念孙云:“案‘脩’当为 ‘循’。言循河济而南也。”元材案:此说是也。《太平御览》八百六十五引此,正作“循”。 〔二三〕元材案:恶食谓所食不美也。《史记.货殖传》:“鸿沟以东,芒砀以北属巨野,此梁宋也。虽无山川之饶,能恶衣食,致其畜藏。”然则恶食者乃汉时梁宋一带之通俗矣。又案:“梁赵宋卫濮阳”,又见《轻重甲篇》。梁赵又见《轻重戊篇》。梁指汉时梁孝王之梁国而言,说详《轻重戊篇》。赵亦三家分晋后之国名。管子时安得有梁赵?至“濮阳”二字,既非国名,又非特别重要之地。惟《战国策》称吕不韦为濮阳人。至《史记.货殖传》始有“濮上之邑徙野王”之语。盖汉代天下一统,采用郡国并行制。有不少诸侯国名,多沿用周末旧诸侯国名。统计本书所提国名,共有虞(《巨乘马》、《乘马数》、《国准》、《轻重戊》)、夏(《国准》、《轻重戊》)、殷(《国准》、《轻重戊》)、周(《国蓄》、《山国轨》、《山至数》、《地数》、《揆度》、《国准》、《轻重甲、乙、丁、戊》)、齐(凡五十七见,不具引所见篇名)城阳、济阴(《山至数》、《
轻重丁》)、晋(《山权数》)、孤竹、离枝(《山权数》、《轻重甲》)、秦(《山至数》、《揆度》、《轻重戊》)、楚(《地数》、《轻重甲》、《轻重戊》)、燕(《地数》、《揆度》、《轻重甲、戊》)、梁、赵、宋、卫、濮阳(《地数》、《轻重甲、戊》)、越、吴(《轻重甲》)、发、朝鲜(《揆度》、《轻重甲》)、禺氏(牛氏)(《国蓄》、《地数》、《揆度》、《轻重甲、乙》)、纪氏(《轻重乙》)、莱、莒(《轻重乙、丁、戊》)、滕、鲁(《轻重乙》)、衡山(《轻重戊》)、代(《轻重戊》)等三十国。其中,吴、楚、鲁、衡山、齐、城阳、燕、赵、梁、济阴、代等十一国,见于《史记.景纪》及《汉兴以来诸侯年表》,滕国见于《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发(北发)、禺氏(月氏)见于《汉书.王恢传》及《西域传》,朝鲜、越国见于《史记.平准书》、《朝鲜传》及《
南越传》。以上皆属于汉代所建国名或兄弟民族国名。又除莱、莒、滕、纪、离枝、孤竹、禺氏、城阳、济阴等九国外,其余二十一国皆见于《史记.货殖传》中。仅《轻重戊》一篇所举虞、夏、殷、周、齐、鲁、梁、莱、莒、楚、代、衡山、燕、秦、赵共十五国中,即有鲁、梁、楚、代、衡山、燕、齐、赵八国与《史记.景纪》相同,及虞、夏、殷、周、齐、秦、代、鲁、赵、燕、梁、楚、衡山等十三国与《货殖传》相同。而且《货殖传》以“鲁梁”及“燕代”连称,《
轻重戊篇》亦以“鲁梁”“燕代” 连称。又本书所举国名,如齐、赵、周、鲁、燕、楚、宋、卫、梁、吴、越、秦、衡山、孤竹、令支、晋、虞、夏、殷、朝鲜等二十国,皆见于《盐铁论》中,《货殖传》为司马迁对中国经济主要是汉代经济活动之具体记载,《盐铁论》则为参加会议各方代表之发言记录。决不能谓为两书所有国名,皆是从《轻重篇》抄袭而来,而必系《轻重篇》抄袭两书。关于此点,予将在有关各篇中分别论之。此又本书为汉人所作之一证也。
〔二四〕许维遹云:“本犹国也。《轻重甲篇》作‘守圉之国’,足证‘本’与‘国’同义。”郭沫若云:“‘本’乃‘邦’之替字。汉人讳邦,或易以义同之“国”,或代以音近之‘本’。”元材案:两说是也。尹注《轻重甲篇》云:“本国自无盐,远馈而食。圉与御同。” 〔二五〕张佩纶云:“‘天下不减矣 ’,当依《山至数篇》作‘天下不吾泄矣’,语意始明。”元材案:此说是也。泄即泄,解已见《乘马数篇》。钱文霈谓“减,损也,言不损于文武之数”者非。此正承上文桓公问“毋税于天下而外因天下”及管子答“ 内守国财而外因天下”之意而言。“然盐之贾必四十倍 ”以上,即“内守国财”之事也。自此以下,即“外因天下”之事也。若作不减,则不可通矣。   桓公问于管子曰:“吾欲富本〔一〕而丰五谷,可乎?”   管子对曰:“不可。夫本富而财物众,不能守,则税于天下。五谷兴丰〔二〕,巨钱〔三〕而天下贵,则税于天下。然则吾民常为天下虏矣。夫善用本者,若以身济于大海〔四〕,观风之所起。天下高则高,天下下则下。天高我下〔五〕,则财利税于天下矣。”   桓公问于管子曰〔六〕:“事尽于此乎?”   管子对曰:“未也。夫齐衢处之本〔七〕,通达〔八〕所出也,游子胜商之所道〔九〕。人求本〔一0〕者,食吾本粟,因吾本币,〔一一〕骐骥黄金然后出。令有徐疾,物有轻重,然后天下之宝壹为我用。善者用非有,使非人〔一二〕。” 〔一〕 元材案:本节“本”字凡七见,皆当作“国”字讲,与上文“守圉之本”之“本” 字相同。 〔二〕 戴望云:“‘兴’乃‘与’ 字之误。与读为举,皆也。言五谷皆丰也。”张佩纶云:“‘兴’当为‘举’之坏。”元材案:“兴丰”一词在本书凡四见,即丰盛之意,乃本书习用术语,解已见《巨(筴)乘马篇》。二氏说非。 〔三〕 俞樾云:“此本作‘吾贱而天下贵’。言五谷兴丰,则吾国之谷价贱而天下贵矣。故曰‘五谷兴丰,吾贱而天下贵,则税于天下,然则吾民常为天下虏矣’。今作‘巨钱’者,‘吾’字缺坏,止存上半之‘五’,遂误为‘巨’。至‘贱’之与‘钱 ’,字形相似,音又相同,致误尤易矣。”张佩纶说同。 〔四〕 戴望云:“‘身’疑‘舟’ 字之误。” 〔五〕 王念孙云:“‘天高’当作 ‘天下高’。《轻重丁篇》作‘
天下高我独下’。”安井衡说同。元材案:“天下高”二句,解已见《乘马数篇》。
〔六〕 何如璋云:“文承上。‘问于管子’四字衍。”闻一多说同。 〔七〕 元材案:“夫齐衢处之本” 云云,又见《轻重乙篇》。惟彼处作癸度答武王语,又改“齐”为“吾国”。衢处之义,已详《国蓄篇》。惟此处及《轻重乙篇》所谓之“衢处”,与《国蓄篇》及《轻重甲篇》所谓之“衢处”,内容略有不同。《国蓄篇》及《轻重甲篇》,从国防上立言,故有“讬食”“ 壤削”之虞。此及《轻重乙篇》则从经济上立言,故交通愈便利则商业愈发达,国家所得之利益亦因之而愈大。《史记.货殖传》云:“洛阳街居在齐、楚、秦、赵之中。”“街居”即“衢处”也。又《盐铁论.通有篇》大夫云:“燕之涿蓟,赵之邯郸,魏之温轵,韩之荥阳,齐之临淄,楚之宛邱,郑之阳翟,二周之三川,富冠海内,皆为天下名都。非有助之耕其野而田其地者也。居五诸侯之衢,跨街冲之路也。故物丰者民衍,宅近市者家富。富在术数不在劳身,利在势居不在力耕也。 ”两处所论,亦是从经济上立言者也。 〔八〕 戴望云:“‘达’字当是‘ 道’字之误。”钱文霈说同。元材案:《荀子.王霸篇》:“通达之属莫不服从。”《儒效篇》同。杨倞注: “通达之属,谓舟车所至之处也。”《庄子》:“通达之中有数。”又《史记.郦食其传》:“夫陈留天下之冲,四通五达之郊也。”此处“通达”,承上文“衢处 ”而言,即“四通五达”之意。戴氏说非。 〔九〕 猪饲彦博云:“‘游子胜商 ’,《轻重乙》作‘游客蓄商’。”丁士涵云:“‘胜 ’当作‘媵’。《方言》《广雅》并曰:‘媵,寄也。 ’‘寄商’犹‘客商’也。”尹桐阳云:“‘胜商’,任商也。谓行商而自任物也。”元材案:“胜”当作“ □”。□即縢。《
国策.秦策》:“赢縢履跷。”縢,囊也。《左成三年传》:“郑贾人有将置于褚中以出。”郭庆藩注《庄子》,释褚为囊,云:“褚可以囊物,亦可以囊人也。”然则□与褚皆商贾随身必带之物, □商犹云负担货囊之商人也。
〔一0〕俞樾云:“‘求’乃‘来’ 字之误。言人来吾国也。” 〔一一〕元材案:因者用也。“因吾本币”,谓使用吾国之货币。
〔一二〕元材案:“骐骥黄金然后出 ”,《轻重乙篇》作“然后载黄金而出”。盖皆指外人之来吾国者将其国之骐骥黄金输入吾国而言。盖齐为天下名都,街衢五通,乃商贾之所臻,万物之所殖者,故天下之商人来齐贸易者必多。司马迁所谓“人物归之,繦至而辐协”者是也。此等商人既至齐国,不能无食无用。而欲有食有用,非以彼国之骐骥黄金及其他宝物换成齐之国币以与齐之商人交易不可。故所食者必齐之粟,所用者必齐之币。然后政府运用命令之徐疾,轻重其食用与骐骥黄金万物之比价。若是则天下之宝物本非齐之所有者,皆可源源而来,尽为我所利用矣。所谓“善者用非有,使非人”,即此道也。何如璋以“骐骥黄金然后出”为“外人载吾之骐骥黄金以出”,钱文霈以“ 骐骥黄金”四字当在“然后”之下,“天下之宝”之上者皆非。又案此段文字及《轻重乙篇》癸度所言,皆与前在《乘马数篇》所引《盐铁论.力耕篇》大夫论“异物内流,利不外泄”一段语意略同。所谓“骐骥黄金然后出”及癸度所谓“然后载黄金而出”,即彼处“夫中国一端之缦,得匈奴累金之物”与“□驴驼□衔尾入塞,驒騱騵马尽为我畜”之说也。所谓“天下之宝壹为我用”,即彼处“钓羌胡之宝”,“鼲□狐貉采旃文罽充于内府,而璧玉珊瑚琉璃咸为国之宝”之说也。“善者用非有,使非人”二语又见《事语篇》及《轻重甲篇》。惟《事语篇》此二语乃桓公转述佚田之言而管子非之,此处及《轻重甲篇》则又极口称赞之,此又本书各篇不出自一时一人之手之一证也。
cfoteam cfoteam  管理员  发表于 2012-4-17 00: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管子轻重十一──揆度    张佩纶云:“此篇皆泛言轻重之筴,与轻重诸篇杂糅重复,未测篇名‘揆度’之义。 ……或曰:‘轻重以甲乙分篇,不应至庚篇而止,此必癸篇也。癸训揆度,故篇名揆度而大名曰轻重癸。浅人以辛、壬并亡,而《汉志》八十六篇之数已足,故削足就屦,致十干之数不全,而《管子》之次第益乱。’此说颇有见,姑附之以备参核。”郭沫若云:“《轻重乙篇》有‘武王问于癸度曰’一段,当属于此篇,即此篇命名之所由。‘揆度’即‘癸度’。彼所谓‘武王’者,‘武’殆‘威’之误,乃即齐威王因齐也。”元材案:揆即《孟子.离娄篇》“上无道揆”之揆,朱注:“ 揆,度也。”度即《孟子.梁惠王篇《“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长短,物皆然,心为甚,王请度之”之度。朱注:“度之,谓称量之也。”揆度犹言权衡、酌量、考虑、核计,盖汉人常用术语。《书.泰誓.传》:“ 揆度优劣,胜负可见。”《史记.律书》:“癸之为言揆也,言万物可揆度,故曰癸。”《说文》:“癸,冬时水土平,可揆度也。”《白虎通》曰:“
癸者,揆度也。”《释名.释天》:“癸,揆也。揆度而生乃出也。”《汉书.武五子传.昌邑王传》:“王内自揆度。”又《东方朔传》:“ 揆而度之,使自索之。”又曰:“图画安危,揆度得失。”即其证。《轻重乙篇》及《丁篇》之两“癸度”亦即“揆度”。着者或以此名篇,或以此名人,皆指善于考虑核计轻重问题而言。《史记.平准书》云:“桑弘羊以计算用事。”又云:“弘羊洛阳贾人子,以心计,年十 三侍中,故三人指东郭咸阳、孔仅及弘羊。言利事析秋毫矣。”《汉书.食货志》云:“大司农中丞耿寿昌以善为算,能商功利得幸于上。”又《沟洫志》云:“博士许商治《尚书》,善为算,能度功用。”即“揆度”之义矣。又本书各篇同文之处甚多,不必移彼补此。两氏说皆非。
    提要:全文共分十六段,每段讨论一个问题。段与段间毫无联系,体例亦不整齐。时而用桓管问答,时而用“管子曰”,时而直引他书,时而用问答而又不着问答者之人名,时而用直叙法。似系由许多不同资料杂协而成。   齐桓公问于管子曰:“自燧人以来,其大会可得而闻乎〔一〕?”   管子对曰:“燧人以来,未有不以轻重为天下也。共工之王〔二〕,水处什之七,陆处什之三,乘天势以隘制〔三〕天下。至于黄帝之王,谨逃其爪牙〔四〕,不利其器,烧山林,破增薮〔五〕,焚沛泽〔六〕,逐禽兽,实以益人〔七〕,然后天下可得而牧也。至于尧舜之王,所以化海内者,北用禺氏之玉,南贵江汉之珠。其胜禽兽之仇,以大夫随之〔八〕。”   桓公曰:“何谓也?”   管子对曰:“令:‘诸侯之子〔九〕将委质者〔一0〕皆以双武之〔一一〕皮,卿大夫豹饰〔一二〕,列大夫豹幨〔一三〕。’大夫散其邑粟与其财物以市武豹之皮,故山林之人刺其猛兽若从亲戚之仇〔一四〕。此君冕服于朝,而猛兽胜于外〔一五〕。大夫已散其财物,万人得受其流。──此尧舜之数也〔一六〕。” 〔一〕 戴望云:“《路史.前纪》五引此文云:‘齐桓公问于管仲曰:轻重安施?对曰:自理国伏羲以来未有不以轻重而成其至者。曰:燧人以来,其大会可得闻乎?对曰:燧人以来未有不以轻重而为天下者也。’较今本多二十五字,宜据以补入正文。 ”元材案:此二十五字见《轻重戊篇》。《路史》引文,盖杂抄两篇之文揉合而成,非《揆度》原文也,不宜据彼补此。会,会计,解已见《山至数篇》。大会,犹言大计。 〔二〕 尹注云:“帝共工氏,继女娲而有天下。”元材案:此所谓燧人、共工云云,亦是着者假讬之词。惟于此有应注意者,本书中言古史传说者共有三处,而其内容则完全不同。其一:本篇以燧人、共工、黄帝、尧、舜为五代,《国准篇》以黄帝、有虞、夏后、殷人、周人为五代,而《轻重戊篇》则以虙戏、神农、燧人原误为黄帝,据陈立《白虎通疏证.二号篇》校改。为三皇,黄帝、有虞、夏、殷、周为五代。其二:本篇以“谨逃其爪牙,不利其器,烧山林,破增薮,焚沛泽,逐禽兽,实以益人”属于黄帝一人,在《国准篇》,则以“谨逃其爪牙”属于黄帝,“烧增薮,焚沛泽”属于夏后,而在《轻重戊篇》,则又以《国准》属之夏后者改属之于有虞。本篇以“烧山林……” 为“实以益(隘)人”,《国准篇》亦曰“不益民之利 ”,而《轻重戊篇》则以为是“以为民利”。《国准篇》以“枯泽童山”属于有虞,而在《轻重戊篇》,又改属之于黄帝。《国准篇》曰“殷人之王,诸侯无牛马之牢,不利其器”,而在《轻重戊篇》则曰“殷人 之王,立皂牢,服牛马以为民利”。在同一书中,叙述同一古史传说,而内容之岐异如此,谁谓本书乃一时一人之所作耶? 〔三〕 元材案:“隘制”犹言限制,解已见《国蓄篇》。 〔四〕 元材案:“谨逃其爪牙”,解已见《地数篇》。 〔五〕 猪饲彦博云:“增疑当作橧,巢也,言破禽兽所寝。”李哲明云:“增读为橧,古通用。《礼记·礼运》:‘夏则居橧巢。’《释文》: ‘橧,本又作增。’是其证。《家语。问礼。注》:‘ 聚柴为橧。’《广雅·释兽》:‘橧,圈也。’即其义。”元材案:此谓破坏禽兽所栖息之处,犹言“覆巢” 矣。 〔六〕 尹注云:“沛,大泽也。一说水草兼处曰沛。”何如璋云:“沛泽,谓泽中草棘丛生者。《风俗通》:‘沛泽者草木之蔽茂,禽兽之所匿也。’” 〔七〕 元材案:此“益”字当读如 “隘”,“人”指富商蓄贾。“
实以隘人”,即上文“逃其爪牙,不利其器”之意,皆《国蓄篇》所谓“隘其利途”者也。
〔八〕 尹注云:“胜犹益也。禽兽之仇者,使其逐禽兽如从仇雠也。以大夫随之者,使其大夫散其邑粟财物,随山泽之人求其禽兽之皮。”王引之云:“‘禽兽之仇’,义不可通。禽兽安得有仇乎?下文曰‘禽兽胜于外’,则所胜者禽兽,非禽兽之仇也。‘之仇’二字盖因下文‘若从亲戚之仇’而衍。尹不能厘正而曲为之说,非。”郭沫若云:“‘其胜禽兽,以大夫随之’者,言禽兽既胜,‘大夫散其邑粟与其财物以市虎豹之皮’,则大夫亦随禽兽而被克制也。”元材案:“其胜禽兽之仇”,即下文 “ 制其猛兽若从亲戚之仇”之缩词。犹言“战胜禽兽这个仇敌”也。王说太迂,郭释“以大夫随之”为“大夫亦被克制”亦不合,仍当以尹注为是。 〔九〕 尹注云:“诸国君之子,若卫公子开方、鲁公子季友之类。” 〔一0〕元材案:质读如贽。古人相见,必执贽以为礼,如“卿羔,大夫雁”之类。《左传僖二十三年》:“策名委质,贰乃辟也。”即其义。 〔一一〕尹注云:“双虎之皮以为裘。”元材案:唐高祖李渊之祖名虎,故唐人讳“虎”为 “武”。《通典》十二、《路史》十一,引此俱作“虎 ”。 〔一二〕尹注云:“卿大夫,上大夫也。袖谓之饰。”张佩纶云:“
《诗》:‘羔裘豹饰,孔武有力。 ’《传》:‘豹饰,缘以豹皮也。’《礼记.玉藻》: ‘羔裘豹饰,缁衣以裼之。’郑注:‘饰犹褒也。’《唐风.羔裘.笺》:‘在位卿大夫之服也。’此郑取《管》义笺《诗》者。”
〔一三〕尹注云:“列大夫,中大夫也。襟谓之幨,音昌詹反。”何如璋云:《广韵》:‘ 幨,披衣也。’豹幨谓以豹皮为之。”张佩纶云:幨当作襜。《尔雅.释器》:‘衣蔽前谓之襜。’本或作幨。《
说文》训同。”元材案:列,众多,与“诸”字同义。列大夫即诸大夫。大夫有上、中、下之分,不仅指中大夫而言,尹说失之。
〔一四〕许维遹云:“《诗.还篇》:‘并驱从两肩兮。’《毛传》:‘从,逐也。’亲戚犹父母也。言若追逐父母之仇雠也。” 〔一五〕闻一多云:“‘此’当作‘ 故’。”元材案:此者,是也。冕,冠也。此言人君但垂衣拱手于朝,即能战胜猛兽于外。犹贾谊《
过秦论》之言“秦人拱手而取西河之外”也。不必改字。
〔一六〕元材案:万人得受其流者,谓大夫既以市买虎豹之皮而散其邑粟财物,则凡人之从事于猎取猛兽者皆得以劳力受取其散出之邑粟财物也。尧舜之数犹言尧舜之计。尧舜亦假讬之词,非谓尧舜真有其事。尹注以为“尧舜尝用此数”者失之。   桓公曰〔一〕:“‘事名二、正名五而天下治。 ’何谓‘事名二’?”   对曰:“‘天筴阳也,壤筴阴也〔二〕,此谓‘ 事名二’。”   “何谓‘正名五’〔三〕?”   对曰:“权也,衡也,规也,矩也,准也,此谓 ‘正名五’〔四〕。其在色者,青黄白黑赤也。其在声者,宫商羽征角也。其在味者,酸辛咸苦甘也。二五者童山竭泽〔五〕,人君以数制之。人〔六〕味者所以守民口也,声者所以守民耳也,色者所以守民目也。人君失二五者亡其国,大夫失二五者亡其势,民失二五者亡其家。此国之至机也。谓之国机〔七〕。” 〔一〕 王念孙云:“‘桓公曰’当作‘管子曰’。下文‘何谓事名二’,‘何谓正名五’ ,方是桓公语。” 张文虎云:“ ‘桓公曰’三字疑当在‘天下治’下。”元材案:“事名二、正名五而天下治”,是古时成语,说已详《山权数篇》。本篇着者对此语另有解释,故特分别提出以相讨论。王、张二氏说皆非。 〔二〕 元材案:天筴壤筴,犹言天数地数。 〔三〕 元材案:此又桓公问也。 〔四〕 元材案:《汉书.律历志》云:“衡,平也。权,重也。衡所以任权而均物、平轻重也。其道如砥,以见准之正,绳之直。左旋见规,右旋见矩。……权与物钧而生衡。衡运生规。规圜生矩。矩方生绳。绳直生准。准正则平衡而钧权矣。是为五则。规者所以规圜器械,令得其类也。矩者所以矩方器械,令不失其形也。规矩相须,阴阳位序,圜方乃成。准者所以揆平取正也。绳者上下端直,经纬四通也。准绳连体,权衡合德,百工繇焉,以定法式。”所谓五则,与此处所谓“正名五”,内容全同。 〔五〕 陈奂云:“‘二五者’下不应有‘童山竭泽’四字。此四字疑在上文‘尧舜之王’ 节中。《国准篇》‘有虞之王,枯泽童山’,可证。” 俞樾云:“案‘童山竭泽’四字当在上文‘至于黄帝之王’句下。《轻重戊》云:‘黄帝之王,童山竭泽。’ 是其明证。”何如璋云:“‘童山竭泽’四字乃上节‘ 黄帝之王’下训释之文误搀入者,宜删。”元材案:“ 童山竭泽”四字与此处上下文皆不相接,其为衍文无疑。但《国准》《轻重戊》两篇此四字亦所属不同,可见各篇不是一时一人之作,上已言之。似不可随意移动。 〔六〕 陈奂云:“下‘人’字衍。 ”俞樾云:“‘人君以数制之人’句,不可通,疑下‘ 人’字衍文也。此文本云:‘二五者人君以数制之。人君失二五者亡其国,大夫失二五者亡其势,民失二五者亡其家。’至‘味者所以守民口也’三句,当在‘二五者人君以数制之’之上。如此则文义俱顺矣。‘二五者人君以数制之’又远承‘事名二、正名五’而言,下接 ‘人君失二五者亡其国’。今于中间又错入‘
味者所以守民口也’三句,则文不贯矣。幸其衍一‘人’字,知‘以数制之’下本与‘人君’相连。其迹未泯,尚可订正。”元材案:俞氏此一大段议论,全从“人君以数制之人”之下一“人”字出发。实则下“人”字应属下读,乃“夫”字之误。如此,则文从字顺,毫不滞碍矣。“人君以数制之”,即《山权数篇》所谓“以数行”之意,谓当以轻重之筴管制之也。
〔七〕 张佩纶云:“案此节当与《山权数》‘国戒’节参订。彼篇‘国机’‘君道’‘人心’为三端。其后仅有‘君道度法人心禁缪’,而‘国机’乃见于此。此篇‘事名二、正名五’两端。正名有声味色三语疏解,而事名无之。彼篇乃有‘谷智’二句承之,而‘此之谓事名二’又见于彼,其为一节无疑。 ”元材案:“天筴阳也,壤筴阴也”二语,即是对“事名二”之疏解,何得云无?本书各篇同文异字之处不一而足,既非互相搀杂,又非完全抄袭,而是借以各自发挥其所有关于轻重之筴之主张。此种现象,正足以说明各篇不是一时一人之作。若必一一为之“以意厘定”,则原文之可读者殆无几何矣。机,机要。国机,治理国家之机要。   轻重之法〔一〕曰:“自言能为司马不能为司马者,杀其身以舋其鼓〔二〕。自言能治田土不能治田土者〔三〕,杀其身以舋其鼓。自言能为官不能为官者, □以为门父〔四〕。”故无敢奸能诬禄〔五〕至于君者矣。故相任寅为官都重门击柝不能去亦随之以法〔六〕。 〔一〕 元材案:“轻重之法”谓轻重之家所立之法典也。《史记.齐太公世家.索隐》云:“管子有《理人轻重之法》七篇。”此处明标“轻重之法曰”云云,当与所谓《理人轻重之法》有关。惟不知所谓七篇者,究在轻重十九篇之内,抑在其外耳。 〔二〕 元材案:司马,《汉书.百官公卿表》应劭注云:“主武也。诸武官亦以为号。” 舋即衅字。衅鼓衅社,谓杀人以祭,以血涂鼓与社也。《左成三年传》:知莹曰:“臣不才,不胜其任,以为俘馘。执事不以衅鼓,使归即戮,君之惠也。”《僖三十三年传》:秦孟明曰:“不以累臣衅鼓。”杜注:“ 杀人以血涂鼓,谓之衅鼓。”此衅鼓之义也。《管子.小问篇》云:“桓公践位,令衅社塞祷。”尹注云:“ 杀生以血浇落于社曰衅社。”《公羊僖十九年传》:“ 邾娄人执鄫子用之。恶乎用之?用之社也。其用之奈何?盖叩其鼻以血社也。”《谷梁传》“血社”作“衈社 ”。范注:“衈,衅也。”此衅社之义也。 〔三〕 许维遹云:“据上文例,两 ‘能治田土’均当作‘能为治土’。治土即司徒。古彝器铭司徒多作●土。治、●古为一字。土、社古亦为一字。司徒之职兼土地人民社稷。杀司徒以衅社,正其职责所在耳。”郭沫若云:“‘能治田土’两‘田’字当为‘申’字之误,申土即司徒也。齐有‘申田’之官,《立政篇》误‘申’为‘由’,此则误‘申’为‘田’ ,盖校者不解‘申土’之义,而以意改之。《
山至数 篇》‘ 泰夏赋谷以市●,民皆受上谷以治田土。’殆即校改者之所本。”元材案:《荀子.王制篇》论序官,计有宰爵、司徒、司马、大师、司空、治田、虞师、乡师、工师、伛巫跛击、治市、司寇、冢宰、辟公等名义。又言 “司徒知百宗、城郭、立器之数”,而“
治田之事”,则为“相高下,视肥硗,序五种,省农功,谨畜藏,以时顺修,使农夫朴力而寡能”。可见“司徒”与“治田”不仅各为一官,而且职权亦不一致。又《管子.小匡篇》亦有“□戚为田 ”及“
垦草入邑,辟土聚粟多众,尽地之利,臣不如□戚,请立为大司田”之文。本书“治田土 ”凡二见,皆指农事而言,与《荀子》“治田”及《管子.小匡》“为田”、“大司田”意义全同。惟《山至数篇》之“治田土”,乃指农民而言,此则指主管治田土之农官而言,微有差异耳。二氏说皆非。
〔四〕 张佩纶云:“‘□’当为‘ 刖’,字之误也。《周礼.秋官.司刑》:‘刖者使守门。’”元材案:张说是也。门父,守门之隶也。古代对犯法者或俘虏,多刖其足以为守门之隶。《左传》“ 鬻拳自刖,楚人以为大阍”,又“吾君以韩起为阍”,注:“刖足使守门也”,又“吴王获楚人,刖之使为阍 ”,皆其例也。又案“门父”以上为轻重之法之原文,以下乃着者所推广之意见。 〔五〕 元材案:“奸能诬禄”,疑当作“诬能奸禄”。《荀子.君道篇》云:“臣不能而诬能。”王先谦注云:“诬能,自以为能。《
大略篇》曰:‘不能而居之,诬也。’又《韩非子.二柄篇》云:“
君见好则群臣诬能。”《八奸篇》云:“是以贤者不诬能以事其主。”《管子.乘马篇》云:“君举事,臣不敢诬其所不能。”又《法法篇》“ 诬能”一词凡五见。《盐铁论.刺复篇》亦云:“将多饰文诬能以乱实耶? 何贤士之难睹也。”皆作“诬能”,即其证。“奸禄”即“干禄” 。《管子.法法篇》云:“明主不以爵禄私所爱,忠臣不诬能以干爵禄。”是也。
〔六〕 俞樾云:“按寅字无义,疑更字之误。相任更为官都者,言使之相保任而更迭为官都也。官都见《问篇》。《问篇》曰:‘问五官有度制,官都其有常断,今事之稽也何待?’然则官都者,五官之总司也。《淮南子.天文篇》曰:‘何谓五官?东方为田,南方为司马,西方为理,北方为司空,中央为都。’都即此所谓官都也。上文云:‘自言能为司马不能为司马者,杀其身以衅其鼓。自言能治田土不能治田土者,杀其身以衅其社。’司马也,田也,五官中之二也。然则‘相任更为官都’,殆谓使四官相保而更迭为官都乎?‘去’字乃‘者’字之误。此言重门击柝不能者亦随之以法,不以其职贱而免之也。‘重门击柝’犹言‘抱关击柝’。”戴望云:“《路史.后纪》十一引此正作‘者’。”张佩纶云:“‘任寅’当作‘任举’ ,本书屡见。”陶鸿庆云:“‘寅’疑‘与’之误,与读为举。官谓官府,都谓都邑。为官以事言,为都以地言也。‘相任举为官都’,对上文‘自言能为’者而言。‘重门击柝’,对上文司马以下诸大官而言。此而不能者亦随之以法。一不以过举而免之,一不以微职而宽之也。”闻一多云:“‘寅’当为‘庚’,字之误也。 ‘庚’与‘更’通。”郭沫若云:“‘寅’乃‘矣’字之误。‘故相任矣’,谓相臣胜其任也。司马、司徒、官都,均相任也。‘为官都重门击柝’,即为官都之重门击柝。”元材案:此当以“故相任寅为官都重门击柝不能者亦随之以法”为一句。“寅”,进也,见《尔雅.释诂》。“官都”当作“都官”。《汉书.宣纪》本始四年诏曰:“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书入谷 输长安助贷贫民……得毋用传。”师古注云:“都官令丞,京师诸署之令丞。”“重门击柝以待暴客”,本《易.系辞》中语。《盐铁论.险固篇》引作“重门击柘” 。《汉书.王莽传》引作“重门击□”。柝、柘、□三字古通用,即行夜者所击之木梆也。上言“自言能为” 乃出于自荐,此言“相任寅为”,则出于保进。自荐而不能者固应重罚,保进而不能者亦应以法随之,皆所以防制诬能奸禄之患也。   桓公问于管子曰:“请问大准〔一〕。”   管子对曰:“大准者,天下皆制我而无我焉,此谓大准〔二〕。”   桓公曰:“何谓也?”   管子对曰:“今天下起兵加我,臣之能谋厉国〔三〕定名者〔四〕,割壤而封〔五〕。臣之能以车兵进退,成功立名者,割壤而封。然则是天下尽封君之臣也,非君封之也。天下已封君之臣十里矣〔六〕,天下每动,重封君之民〔七〕二十里。君之民非富也,□国富之。□国每动,重富君之民。贫者重贫,富者重富。大准之数也。”   桓公曰:“何谓也?”   管子对曰:“今天下起兵加我,民弃其耒耜,出持戈于外,然则国不得耕。此非天凶也。此人凶也。君朝令而夕求具,民肆其财物与其五谷为雠〔八〕,厌而去,贾人受而廪之,然则国财之一分在贾人〔九〕。师罢,民反其事,万物反其重〔一0〕,贾人出其财物,国币之少分廪于贾人〔一一〕。若此则币重三分,财物之轻重三分〔一二〕。贾人市于三分之间,国之财物尽在贾人,而君无筴焉〔一三〕。民更相制〔一四〕,君无有事焉。此轻重之大准也。” 〔一〕 张佩纶云:“‘大准’均当作‘失准’。”石一参说同。元材案:“大准”一词又见《国蓄篇》。本篇下文,即专为此一词下定义者。可见“大准”乃本书着者特用之专门术语。若作“失准” ,则《国蓄篇》所谓“御其大准”及本篇所谓“大准之数”及“此轻重之大准”云云皆不可通矣。 〔二〕 郭沫若云:“当作‘天下皆制我,我而无义焉,此谓失准。’上‘我’字夺一重文符,下‘我’字乃‘义’之误。”元材案:此即本书着者对“大准”一词所自下之定义。“天下皆制我而无我 ”,即一切皆为人所制而不能自主之意,下文乃举例说明之。郭氏说非。 〔三〕 俞樾云:“厉读为利。厉国即利国也。《史记.陈杞世家》‘是为厉公’,《索隐》曰:‘厉、利声相近。’《国策.秦策》曰:‘缀甲厉兵。’高注曰:‘厉,利也。’”张佩纶云:“‘厉 ’当作‘励’。《说文》‘励,勉力也。’《书.立政》:‘用励相我国家。’”元材案:俞说是。 〔四〕 何如璋云:“定名,言定主尊显之名。”元材案:何说是也。闻一多谓“‘名’当为‘民’”者失之。 〔五〕 元材案:割,裂也。割壤而封,即裂地而封。解已见《山至数篇》。 〔六〕 元材案:此处所论,似是以王莽居摄时镇压翟义、刘信及赵明、霍鸿与益州蛮夷及金城塞外羌等起兵反莽之后,大封功臣事为背景。第一,所谓“今天下起兵加我,臣之能谋厉国定名者割壤而封,臣之能以车兵进退成功立名者割壤而封”云云,盖即王莽于镇压翟义、刘信时,下诏“先封车骑都尉孙贤等五十五人为列侯”,及镇压赵明、西羌等时,“置酒白虎殿,大封拜……以小大为差,封侯伯子男凡三百九十五人”(均见《汉书.翟先进传》)之反映。第二,所谓封地十里,古无此制。《王制》虽言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若干、方七十里者若干、方十里者若干,但此乃计算开方之数,而非实际封国之数。此外,《孟子.万章篇》、《礼记.王制》、董仲舒《春秋繁露.爵国篇》论封建,皆无“封地十里”之说。《史纪.汉兴以来诸侯年表》言“武王成康所封数百,而同姓五十五。地上不过百里,下不过三十里”。又云:“高祖末年,子弟同姓王者九国,唯独长沙异姓。而功臣侯者百余人。……地大者或五六郡,连城数十。”又云:“天子观于上古,然后加惠,使诸侯得推恩分封子弟国邑……大国不过十余城,小侯不过数十里。”是历代事实上亦无有“封地十里”者。至王莽时,立为“附城五差”之制,而后有所谓“自九以下降杀以两,至于一成”之规定。所谓“降杀以两”者,王先谦《汉书补注》引王文彬云:“《左襄二十六年传》‘自上以下,隆杀以两’,谓以两数相减,此自九以下而七而五而三以至于一也。 ”“至于一成”者,如淳云:“十里为成。”此文云“ 天下已封君之臣十里”,正是王莽制度之反映。至下文又言“天下每动,重封君之民二十里”者,盖谓贾人利用战争所得之赢利,相当于方二十里之封君。犹《史记.贷殖传》之言“今有无秩禄之奉、爵邑 之入,而乐与之比者命曰素封”矣。 〔七〕 猪饲彦博云:“‘民’当作 ‘臣’。‘二’字衍。”张佩纶云:“‘重封君之民二十里’,‘民’当作‘臣’。”陶鸿庆云:“
重,益也。‘重封君之民二十里’ ,本作‘重封君之臣二十里’,与上文语意相承。今本涉下句‘君之民’而误也。”郭沫若云:“此‘
民’字不当改为‘臣’,‘民’指下文‘贾人’而言。言有职之臣,既因战事而得裂土分封,而无职之富商蓄贾,亦因战事而囤积居奇,所获利润更多一倍。民有贫富,故下文云:‘□国每动,重富君之民,贫者重贫,富者重富。’”元材案:三氏说非,郭说是也。此文“
臣”“民”并提,界别显然。臣指 “能谋厉国定名”及“能以车兵进退成功立名”之将士,民则指下文“贾人”而言。盖谓设使战争一起,必动员抵抗,臣之有功者皆须裂地而封之。不仅此也,而以战争之故,令有缓急,故物有贵贱,贾人得乘其时,操纵物价,而滞财役贫,所获之利,较之有功之臣又多一倍,是不啻又一封君也。□国每动,而吾国臣民之贫富因之,是贫富予夺之权皆操之于□国而非君之自主,与《国蓄篇》所谓“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者适得其反,故曰“大准之数”也。又此处“ 重”字与下文“重富君之民”“贫者重贫”“富者重富 ”及《轻重甲篇》“贫者失其财,是重贫也,农夫失其五谷,是重竭也”等“重”字,皆当作“增益”讲。《汉书.文纪》:“是重吾不德也。”颜师古注云:“重,谓增益也。”是也。《盐铁论.轻重篇》文学云:“ 今欲损有余,补不足,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矣。”卢文弨云:“张本‘愈’作‘益’。”义与此同。
〔八〕 元材案:肆,陈货鬻物之所。此处当作动词用,谓陈列其财物与五谷于市场而售之也。 雠,售也。“肆其财物与其五谷为雠”,两“其”字皆指农民。 〔九〕 郭沫若云:“‘厌而去’,古本、刘本、朱东光本均作‘厌分而去’,是也。分犹半,‘厌分而去’者谓满半价而去。”元材案:“厌而去”,当作“厌分而去”,郭说是也。惟此处“分”字当作若干分讲,说已详《巨(筴)乘马篇》。厌即左文二年传“及晋处父盟以厌之”之厌,注:“厌,犹损也。”谓损其价之若干分而卖去之也。此言国家一旦发生战争,农夫皆被征发,持戈出战,不得耕种,以致粮食缺乏,造成饥馑。而政府赋敛之令又十分紧迫,农民以上令难违,不得不以其所有之财物与五谷售之于商人。 “厌分而去”者,谓财物五谷价贱,农民迫于上令,不能待价而沽,只有忍痛自认损失,减价出手而已。《轻重甲篇》云:“且君朝令而求夕具,有者出其财,无有者卖其衣屦,农夫粜其五谷,三分贾而去。”《盐铁论.本议篇》文学云:“今释其所有,责其所无,百姓贱卖货物,以便上求。”所述情况,与此正同。 〔一0〕元材案:师罢谓战事结束。反,还也。上文云:“民弃其耒耜。”“民反其事”,谓人民回乡务农。“万物反其重”,谓万物之价又回涨至原有之水平。 〔一一〕元材案:此处“少分”与上文“一分”之分,均当作“半”字讲。说已详《巨(筴)乘马篇》。 〔一二〕张佩纶云:“‘币重三分’ ,当作‘谷之轻重一分’。‘财物之轻重三分’承上来。”郭沫若云:“‘财物之轻重三分’,当衍‘重’字,盖贾人投出其囤积则物价跌。国币三分之一入贾人手,因而购买力增大。贾人于战前战后均能操纵物价,控制金融,故言‘贾人市于三分之间,国之财物尽在 贾人,而君无筴焉。’”元材案:郭衍 “重”字是也。惟此处两“三分”二字,均当作“十分之三”讲,不作“三分之一”讲。“财物之轻三分”,与“币重三分”互为对文。谓货币之少半为贾人所独占,而财物则仍散在民间,聚则重,散则轻,故货币之价必上涨十分之三,而财物之价必下跌十分之三也。张氏说非。 〔一三〕元材案:“贾人市于三分之间”云云者,谓贾人利用币重物轻之机会,以上涨十分之三之货币,收购下跌十分之三之财物,于是全国财物又尽为贾人所独占。一出一入,其权全操诸贾人手中,政府于此,则完全处于束手无策之地位,故曰“而君无筴”也。《乘马数篇》云:“霸国守分上分下,游于分之间而用足。”《盐铁论.贫富篇》大夫云:“夫白圭之废着,子贡之三至千金,岂必赖之民哉?运之六寸,转之息耗,取之贵贱之间耳。”“游于分之间”,“取之贵贱之间”,即此处“市于三分之间”之义也。 〔一四〕戴望云:“元本、宋本‘更 ’作‘吏’。”郭沫若云:“作‘吏’者是也。‘制’ (古作●)乃‘利’之误。‘民吏相利’,谓大夫与商人狼狈为奸。《山至数篇》‘大夫谓贾人,子为吾运谷而敛财’,即其例。”元材案:此说可商。更者递也。制即控制。民更相制,即《国蓄篇》所谓“民下相役” ,《山权数篇》所谓“下阴相隶”之意。《史记.货殖传》云:“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汉书.货殖传》亦云:“其为编户齐民,同列而以财力相君,虽为仆虏,犹亡愠色。”即“民更相制”之义矣。   管子曰:“人君操本,民不得操末。人君操始,民不得操卒〔一〕。其在涂者籍之于衢塞,其在谷者守之春秋。其在万物,立赀而行〔二〕。故物动则应之〔三〕。故预夺其涂,则民无遵。君守其流,则民失其高〔四〕。故守四方之高下,国无游贾,贵贱相当。此谓国衡〔五〕。以利相守,则数归于君矣〔六〕。” 〔一〕 元材案:操即掌握,解已见《山国轨篇》。操本、操始,皆守始之意。守始解已见《乘马数篇》。 〔二〕 安井衡云:“‘衢塞’谓关市。”张佩纶云:“‘衢塞’即‘通塞’变义。”郭沫若云:“张所谓‘通塞’,乃法家言‘开阖决塞’之谓,然而非也。原文‘其在涂者籍之衢塞,其在谷者守之(于)春秋,其在万物者立赀而行’,‘在涂(涂)者 ’指商旅言,‘在谷者’指农民言,‘在万物者’指工虞之类言。商旅则于市廛关塞而征籍之,农民则视其年之丰啬而赋役之,工虞盖采取佣工制。《地数篇》云: ‘阳春,农事方作。……北海之众毋得聚庸以煮盐’(亦见《轻重甲篇》),其证也。”元材案:安井、张、郭说皆非也。此籍字即《国蓄篇》“籍于号令”之籍,非指“所以强求”之租籍而言。衢塞谓通衢要塞。盖通衢要塞乃商贾必经之地,货物荟萃之区。《盐铁论.力耕篇》所谓“自京师东西南北,历山川,经郡国,诸殷富大都,无非街衢五通,商贾之所臻,万物之所殖者” 是也。此谓凡百财物必先于通衢要塞尚未登途之前,预为布置。若至途中再行征敛,则已无及矣。“其在谷者守之春秋”者,春 时谷贵,以钱贷民,秋时谷贱,按照市价,以谷准币,收回本利。《巨(筴)乘马篇》云:“谓百亩之夫:‘子之筴率二十七日为子之春事,资子之币。’泰秋,子谷大登,国谷之重去分,谓农夫曰:‘币之在子者以为谷而廪之州里。’”《山至数篇》亦云:“泰春国谷倍重,数也。泰夏赋谷以市●,民皆受上谷以治田土。泰秋,曰:‘谷之存子者若干,今上敛谷以币。’民曰‘无币以谷’。则民之三有归于上矣。”皆其例也。“其在万物者立赀而行”,即《乘马数篇》所谓“布织财物皆立其赀”,《山国轨篇》所谓“女贡织帛苟合于国奉者皆置而券之 ”,与《山至数篇》所谓“皮革筋角羽毛竹箭器械财物苟合于国器君用者皆有矩券于上”之意。解已见《乘马数篇》。 〔三〕 元材案:“物动则应之”,《轻重甲篇》作“物发而应之,闻声而乘之”。此谓在处理各种经济政策问题时,必须能在事态产生之适当时间加以应付,不能胶柱鼓瑟。《史记.货殖传》所谓“ 范蠡乃治产积居与时逐”,“白圭乐观时变……趋时若猛兽鸷鸟之发”,即此意也。 〔四〕 元材案:“豫夺其途”,即《国蓄篇》“塞民之羡,隘其利途”之意。遵,行也。高即《铁盐论.禁耕篇》“豪民擅其用而专其利,决市闾巷,高下在口吻。贵贱无常,端坐而民豪”之高,犹今人之言“囤积居奇”矣。张佩纶谓“‘民失其高’当有误字,‘高’涉‘高下’而衍”,李哲明谓“‘高’ 当作‘用’”,郭沫若谓“‘高’疑是‘章’字之误” 者皆非。守流,即“谨守重流”之意,解已见《山至数篇》。文中四“民”字皆指富商蓄贾而言。“则民无遵 ”,“则民失其高”,即《史记.平准书》所谓“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之意,故下文曰“国无游贾”也。 〔五〕 元材案:“国衡”与“国准 ”同,皆指国家之平准政策而言,即所谓“轻重之筴” 也。此四句与《史记.平准书》“名曰平准”一段内容完全相同。所谓“故守四方之高下”,即《史记》“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之意也。所谓“ 国无游贾”,即《
史记》“如此则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之意也。所谓“贵贱相当”,即《史记》 “而万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物”之意也。所谓“此谓国衡”即《史记》“名曰平准”之意也。抄袭之迹显然,不过字句微有变化而已。
〔六〕 郭沫若云:“此‘利’字当为‘制’(●)。本书利制二字每互讹。”元材案:“ 利”字不误。“以利相守,则数归于君矣”,当作“以数相守,则利归于君矣”。《山国轨篇》云:“今四壤之数,君皆善官而守之。”《山权数篇》云:“守三权之数奈何。”又云:“轨守其数,准平其流。”又本篇上文云:“二五者人君以数守之。”此“以数相守”之义也。《国蓄篇》云:“国无失利。”又云:“而国利归于君矣。”又云:“而君得其利。”此“利归于君” 之义也。此盖谓国衡之道,在于守其本始,而豫夺其利途。即政府应事先运用轻重之筴,一切争取主动,毋为贾人所乘。如此则富商蓄贾无所牟大利,物价可平,而国利尽归于君矣。   管子曰:“善正商任者〔一〕,省有肆。省有肆则市朝闲,市朝闲则田野充,田野充则民财足,民财足则君赋敛焉不穷〔二〕。今则不然,民重而君重,重而不能轻;民轻而君轻,轻而不能重。天下善者不然,民重则君轻,民轻则君重〔三〕。此乃财余以满不足之数也〔四〕。故凡不能调民利者,不可以为大治。不察于终始者,不可以为至矣〔五〕。动左右以重相因,二十国之筴也〔六〕。盐铁,二十国之筴也。锡金,二十国之筴也。五官之数,不籍于民〔七〕。” 〔一〕 元材案:任即《淮南子.道应篇》“于是为商旅将任车”之任。高诱注:“任,载也。《诗》曰:‘我任我辇。’”商任指商旅任车而言。正,征也。《汉书.武纪》“元光六年冬,初算商车。”李奇曰:“始税商贾车船,令出算。”正商任,即算商车之意。 〔二〕 猪饲彦博云:“‘省’同‘ 眚’,过也。‘有’当作‘宥’。‘肆’,赦也。”张佩纶云:“‘有’当作‘贿’,周礼:‘肆长各掌其肆之政令,陈其货贿。’是其证。”黄巩云:“‘肆’,聚陈也。‘省’者察其不中度量,杀伐及奸声乱色而禁之。省有肆,则礼不得逾,材不得枉,盗窃乱贼不得作,而又无淫巧惑世,欺诈病民。以有易无,交易而退,无争质听断,上烦有司,朝市所以闲也。”郭沫若云: “以张、黄说为是。省是动词,谓省察也。‘有’可读为贿。‘省贿肆’谓稽察市廛耳。”元材案:三说非是。省指宫禁或官府而言。《汉书.昭纪》“共养省中。 ”伏偃曰:“蔡邕云:‘本为禁中,门合有禁,非侍御之臣不得妄入。行道豹尾中,亦为禁中。孝元皇后父名禁,避之,故曰省中。’”周寿昌云:“《文选.魏都赋》‘禁台省中’,李善注引《魏武集》荀欣等曰:‘ 汉制王所居曰禁中,诸公所居曰省中。’是汉制原有‘ 禁’与‘省’之别,不是避王禁讳始。且昭帝下距元后时甚远,何以遽避禁讳。若为班氏追书,则班氏时已在中兴后,更何所忌于王氏而必为之避也。”然余考《汉书》诸公所居可曰省 中,帝王所居亦曰省中。《东方朔传》“上乃起入省中”,《赵充国传》“辛武贤上书告卬泄省中语”,《陈万年传》“
石显奏白咸漏泄省中语”,此皆帝王所居之省中也。《孔光传》“黄门令为太师,省中坐置几,太师入省中用杖”,此诸公所居之省中也。则改禁为省,并不始于昭帝,在武帝时已然。当然非武昭所避改,而必为武昭以后人所追改甚明。且蔡邕为东汉时人,其对于汉代历史及制度之了解,应比魏武时人荀欣为更透更深。然则此所谓“省有肆”之省,无论其为宫禁或官府,均系政府之代名词,则可断言。市朝即市场,解已见《山至数篇》,此处指自由市场。焉,乃也。此盖谓善算商车者,应由政府设为专官,自营商业,贱则买之,贵则卖之,则人民咸不肯复至自由市场交易,而自由市场必为之空闲。自由市场空闲,则无利可图,故一般逐什二以为务者必返于农,而田野遂随之而日趋繁荣。田野繁荣则社会富裕,社会富裕则税源充足,自可赋敛无穷矣。惟此处“赋敛无穷”一语,亦是指“所虑而请”之“租税”而言,与“所以强求”之“租籍” ,实大异其趣。谓之“赋敛无穷”者,与《乘马数篇》所谓“加一加二乃至加九加十”及《轻重甲》所谓“用若挹于河海”,同系着者故意夸大之词。盖极言“省有肆”之利益之大也。又案:此处所论,与汉武帝时大农桑弘羊所主持之均输平准政策内容相同。《史记.平准书》云:“桑弘羊以诸官各自市,相与争,物故腾跃,而天下赋输或不偿其僦费,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县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以其物贵时商贾所转贩者以为赋而相灌输。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召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即买之。如此,富商大贾无所 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物,名曰平准。”又云:“卜式言曰:‘县官当食租衣税而已。今弘羊坐市列肆,贩物求利。’”又《盐铁论.禁耕篇》亦云:“县官设衡立准,人从所欲,虽使五尺童子适市,莫之能欺。”所谓“ 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所谓“大农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所谓“令吏坐市列肆,贩物求利”,所谓“县官设衡立准”,即皆此处所谓“省有肆”之义矣。
〔三〕 元材案:“民重而君重”云云,谓不善正商者不能实行商业国营,对于物价之或贵或贱,一听商人之自由垄断,政府毫无控制之能力。“ 民重则君轻”云云,即《国蓄篇》“民有余则轻之,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人君散之以重。敛积之以轻,散行之以重”及上引《平准书》“贵即卖之,贱则买之”之意。《史记.货殖传》:“白圭乐观时变,故人弃我取,人取我与。”义与此同。 〔四〕 猪饲彦博云:“‘财’当作 ‘裁’。”张文虎说同。张佩纶云:“‘财余’当作‘ 余财’。以余财满不足之数。‘余’‘不足’对文。见《国蓄篇》。”元材案:猪饲说是也。“财”即《汉书.翼奉传》“惟陛下财察”之财。颜师古注云:“财与裁同。”谓减省之。财余以满不足,犹言“截长补短” 也。《汉书.食货志》晁错云:“取于有余以供上用,则贫民之赋可损。所谓损有余补不足,令出而民利也。 ”《盐铁论.轻重篇》大夫曰:“损有余补不足以齐黎民。”“财余”即“损有余”之义矣。张佩纶说非。 〔五〕 元材案:“故凡不能调通民利者,不可以为大治”二语,解已见《国蓄篇》。“不可以为至矣”,张佩纶云:“‘至矣’当作‘
至数矣’,《山至数》篇名。”今案:至即善,解已见《事语篇》。
〔六〕 张佩纶云:“‘动左右以重相因’,疑‘动’字衍。左右,相须也。‘二十国之筴也’上挩二字。”郭沫若云:“‘动左右以重相因’,谓衡(天秤)也。此以衡喻轻重之数(术)。”元材案:“
动左右以重相因”,义不可通。《轻重甲篇》云:“动言摇辞,万民可得而亲。”《轻重丁篇》云:“君动言摇辞,左右之流,君独因之。”又云:“动之以言,溃之以辞,可以为国基。”疑此文本作“动言摇辞,左右之流,以重相因”。此即《国蓄篇》及《轻重乙篇》所谓“籍于号令”之意。盖本书作者认为国家号令有变动物价之作用,所谓“令有缓急,则物有轻重”。如武王立重泉之戍而国谷及巨桥之粟皆二十倍;齐令北海之众不得煮盐,而所积三万钟之盐价坐长而四什倍。故“动言摇辞”亦得与盐、铁、锡、金同抵于一国岁入之二十倍也。张、郭二氏说失之。
〔七〕 何如璋云:“五官承上言。市也,铁也,锡也,金也,以权轻重,奚必籍民以为用乎?”张佩纶云:“五官既非《山权数》之六家,亦非《幼官篇》之五官。当是《汉志》之工官、服官、盐官、铁官、铜官之类。”元材案:“五官”之“官”亦当读为“管”。五管者,盐为一管,铁为一管,锡、金各为一管,共四管。此外,则“动言摇辞,左右之流,以重相因”,即所谓“籍于号令”者亦应为一管。国家有此五管之数(筴),则可以“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故曰“不籍于民”也。何、张二氏说皆非。又案:《汉书。食货志》“羲和鲁匡言:‘名山大泽盐铁布帛五均赊贷斡在县官,惟酒酤独未斡。请法古,令官作酒。’ 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郡有数人,皆用富贾。莽复下诏曰:‘夫盐,食肴之将。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铁,田农之本。名山大泽,饶衍之藏。五均赊贷,百姓所取平,卬以给赡。铁布铜 冶,通行有无,备民用也。此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卬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豪民富贾即要贫弱。先圣知其然也,故斡之。每一斡为设科条防禁,犯者罪至死。’”以盐、酒、铁、名山大泽、五均赊贷、铁布铜冶为六斡。与此处以“动言摇辞,左右之流,以重相因”及盐、铁、锡、金为五管者,内容及管数虽不尽一致,然其以数目字冠于诸管之上,而特谓之曰“五管” 、“六管”,其造词则完全相同。考“管”字之应用,实始于孔仅与桑弘羊。《汉书.食货志》载大农上孔仅、咸阳言:“浮食奇民欲擅管山海之货以致富羡,役利细民。”又称:“桑弘羊为大司农中丞,管诸会计事。 ”“大农斡盐铁,官布多,置水衡欲以主盐铁。”又称;“元封元年,卜式贬为太子太傅,而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尽代仅管天下盐铁。”然此时尚无几管几管之名词。昭帝始元六年,盐铁会议时,贤良文学称盐铁均输酒榷为“三业”(见《盐铁论.利权篇》),然三业非三管也。可见五管六管云云,乃王莽时代之特定术语。在此以前,虽有“管山海之货”、“管盐铁”、 “管诸会计事”等名词,实尚无以数目字冠于诸管之上之习惯。且本书诸管之数,实不仅五。《
海王篇》有“管山海”,一也。《国蓄篇》有“管赋轨符”,二也。《山国轨篇》有“管国轨”,三也,又有“管天财”,四也。《山权数篇》有“管五技”,五也。《山至数篇》有“管百能”,六也。此明言必须由政府管制之者也。此外言“笼”言“ 守”言“障”言“塞”言“隘”言“抚”言“操”言“ 据”言“御”言“●”言“栏牢”,随处而是。几乎万事万物无不在封建国家管制之中。此处不过概括举其重要者数事而已。范围之大,实远非孔仅、桑弘羊等所及。尤其所谓“管赋轨符”之一管,乃王莽“五均赊贷” 之另一变词,在王莽以前实无闻焉。惟 桑弘羊有酒榷法,王莽亦有沽酒之官,而本书独不言酒者,盖酒在桑弘羊时,其重要性本不及盐铁均输,故至征和四年始设此制。然行未数年,因贤良文学之反对,旋即废止。王莽初设五管,酒沽亦不在内。至羲和鲁匡言之,乃始令官作酒,合为六管。以意推之,本书着者对于酒榷不甚重视,故不言及酒榷之事,或虽曾言之而另在各亡篇中,今已无从考知之矣。
  桓公问于管子曰:“轻重之数恶终〔一〕?”   管子对曰:“若四时之更举,无所终。国有患忧,轻重五谷以调用,积余臧羡以备赏。天下宾服,有海内,以富诚信仁义之士。故民高辞让,无为奇怪者。彼轻重者,诸侯不服以出战,诸侯宾服以行仁义〔二〕。 ” 〔一〕 元材案:恶,《韵会》:“ 汪乌切,音污,何也。”谓运用轻重之筴何时始能终止也。 〔二〕 元材案:更,迭也。举,起也。四时春夏秋冬更迭往来,无有已时,轻重之筴亦如是也。患忧指战争言。“天下宾服有海内”,即《山至数篇》“有海内,县诸侯”之意。陶鸿庆谓“‘有’字当在‘海内以富’句下,属下句读之,盖传写误脱而错补在上者”非。此盖言轻重之数,不论战时平时,列国分立或天下一统,无不咸宜。如在列国分立,国有战争,则可运用轻重之数高下五谷之价以调剂国用,励行积余藏羡以资战士之劝赏。若至统一之时,天下太平,诸侯宾服,则可籍其利入以为奖励诚信仁义之士之用。如此则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故人民皆能自爱自重, 竞相以辞让为高,一切离奇怪异之行,自可绝迹于社会矣。《管子.任法篇》所谓“无伟服,无奇行,皆囊于法以事其主”,《史记.平准书》所谓“故人人自爱而重犯法,先行仁义而后绌耻辱焉”,即此意也。故夫轻重之数,其作用概有二端,即(一)“诸侯不服以出战”,(二)“诸侯宾服以行仁义”,是也。《盐铁论.力耕篇》大夫云:“往者财用不足,战士颇不得禄。而山东被灾,齐赵大饥。赖均输之富,仓廪之积,战士以奉,饥民以振。”所谓 “战士以奉”,即“诸侯不服以出战”之例也。“饥民以振”,即“诸侯宾服以行仁义”之例也。然则轻重之数无所终,不已彰明较着耶?   管子曰:“一岁耕五岁食,粟贾五倍。一岁耕六岁食,粟贾六倍。二年耕而十一年食〔一〕。夫富能夺,贫能予〔二〕,乃可以为天下。且天下者处兹行兹,若此而天下可壹也〔三〕。夫天下者,使之不使,用之不用。故善为天下者,毋曰使之,使不得不使,毋曰用之,使不得不用也〔四〕。” 〔一〕 丁士涵云:“‘十一年’疑当作‘十二年’。下文亦当有‘
粟贾十二倍’五字。即上文‘一岁耕六岁食,粟贾六倍’之倍数也。”张文虎云:“据上文有‘五岁’‘六岁’,正得十一年,丁君言‘
当作十二年’非。”张佩纶云:“ ‘一岁耕’至‘十一年食’,与下文不相承,乃他篇错简。当作‘一岁耕三岁食,粟贾三倍。二岁耕六岁食。三年耕而十一年食,粟贾十一倍。’此与《山权数》‘ 岁守十分之参’一节合。”尹桐阳云:“‘十一年食’ ,合上五岁、六岁计也。”郭沫若云:“原文无讹,不当增改。”元材 案:张(文虎)、尹、郭三氏说是也。五六一十一。“二年耕而十一年食”,正是上文两数之和。《汉书.律历志》云:“《传》曰:天六地五,数之常也。天有六气降生五味。夫五六者天地之中合,而民所受以生也。故日有六甲,辰有五子。十一而天地之道毕。言终而复始。”所言数字,与此文“五岁食、六岁食、十一年食”正同。然此文终恐有脱误,不可强解。
〔二〕 元材案:《通典.食货》十二引此并注云:“富者能夺抑其利,贫者能赡恤其乏,乃可为君。”盖即“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之意。解已见《国蓄篇》。 〔三〕 元材案:“处兹行兹”犹云 “念兹在兹”。壹,抟而一之也。即《地数篇》所谓“ 陶天下而为一家”之意。此谓为天下者,一举一动,皆当以夺富予贫,损有余补不足以齐黎民为念。如此则上下抟壹,而无分崩离析之患矣。《商君书.说民篇》云:“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富者贫。贫者富,富者贫,国强。”义与此同。 〔四〕 元材案:“毋曰使之”云云,又见《山至数篇》。此必古时有此成语,故两处皆引用之。   管子曰:“善为国者如金石之相举,重钧则金倾〔一〕。故治权则势重,治道则势羸〔二〕。今〔三〕谷重于吾国,轻于天下,则诸侯之自泄,如原水〔四〕之就下。故物重则至,轻则去。有以重至而轻处者〔五〕。我动而错之,天下即已于我矣〔六〕。物臧则重,发则轻,散则多〔七〕。币重则民死利,币轻则决而不用。故轻重调于数而止〔八〕。” 〔一〕 何如璋云:“金谓五金之物。石者四钧也。”郭沫若云:“
金指货币言。百二十斤为石,故何以‘四钧’解之。石则当指五谷。二者重量不能相等也。”元材案:金指黄金。钧、石皆衡名。《汉书.律历志》云:“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此处皆指称锤言。举,称也。《墨经.经说》:“衡,加重于其一旁,必捶。同垂。权重相若也,相衡则本短标长。两加焉,重相若,则标必下,标得权也。”又《太平御览》八三。引《慎子》云:“君臣之间犹权衡也。权,左轻则右重,右轻则左重。轻重迭相橛,天地之经也。”此言“重钧则金倾”,即“权加重于其一旁必垂”及“左轻则右重,右轻则左重”之意。郭说非,何说近之。
〔二〕 张佩纶云:“‘羸’当作‘ 赢’。倾、赢为韵。”郭沫若云:“张说非也。‘道’ 与‘权’为对,‘羸’与‘重’为对。《揆度篇》作者采取慎到重势之说,宁采用权势而舍正道。权与道犹金与石之相比。如金与石等重则金受损失矣。如权与道并重,则权受损失矣。权与势,二而一者也。故曰‘如金石之相举,重钧则金倾,故治权则势重,治道则势羸’ 。张氏未得其解。”元材案:此即《盐铁论.非鞅篇》 “今商鞅弃道而用权”之意。盖谓以黄金与称锤相衡,称锤之一端重,则黄金之一端必轻。治国亦然,从权变之术以治之,则其势重,从经常之道以治之,则其势羸。羸者弱也,亦有轻义,故可与“重”为对文。下文即对于此一原理──治权则势重,治道则势羸──之具体运用。张说非,郭对金石及其相比之意义亦有未照。 〔三〕 元材案:“今”当作“令” 。 〔四〕 元材案:“原水”即源水。 〔五〕 丁士涵云:“处亦去也。《左僖二十六年传》:‘能左右之曰以。’《谷梁桓十四年传》:‘以者不以者也。’注:‘不以者,谓本非所制,今得以之也。’‘有以重至而轻处’,言物非无端而重至,无端而轻去,必有以之者,则权数是也。”张佩纶云:“处,诗传:‘居也。’去彼则居此。”元材案:“处”与“去”对文,谓留而不去也。盖天下之物,虽因价贵纷纷而来。然及其既至,或因到货过多,或因政府忽于此时将旧有廪藏之货物大量抛出,供给超过需要,价格低落,而货主为免除往返运输之损失起见,不得不减价出售。物本为重至而轻去者,今则虽以重至而轻亦留而不去,故曰“有以重至而轻处”也。此法古人应用之以赈救灾荒而获其效者颇多。唐卢坦为宣叙观察使,岁饥,谷价日增,或请损之,坦曰:“所部土狭,谷少,仰四方之来者。若价贱,谷不复来,民益困矣。”既而米商辐协,市估遂平,民赖以生。宋神宗熙宁中,赵抃知越州。两浙旱蝗,米价踊贵,诸州皆榜道路,禁人增米价,人多饿死。抃独榜通衢,令有米者任昂价粜之。于是米商辐协,米价更贱,而民无饿者。又范仲淹知杭州,二浙阻饥,米价方踊,每斗一百二十文。仲淹增至一百八十文,众不知所为,仍多出榜文,具述杭饥及米价所增之数。于是商贾争先,惟恐其后。米既辐协,价亦随减。又包拯知庐州,不限米价,商贾闻之,日集其境,不数日而米价大平。皆重至轻处之实例也。丁、张二氏说皆失之。 〔六〕 丁士涵云:“当作‘我动而错之天下’句。赵本‘天下’属下读者非。”张文虎云:“当作‘天 下即于我矣’,‘ 已’字衍。”何如璋云:“‘即已’当作‘已即’。即,就也。”张佩纶云:“案已,止也。”元材案:诸氏说皆非也。“已”当是“泄”之坏字。此当作“我错而动之”句,“天下即泄于我矣”句。动而错之者,谓错综其行动,使其不为寻常物价定律──即物重则至轻则去──所限制,则天下之货物皆泄于我矣。天下即泄于我者,犹上文言“诸侯之自泄”也。泄字之义,解已见《乘马数篇》。 〔七〕 张佩纶云:“‘散则多’当作‘散则寡,敛则多’。《国蓄篇》:‘夫物多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是其证。”闻一多云:“ 当作‘聚则多,散则少’。”孙毓棠云:“疑当作‘聚则寡,散则多’。”郭沫若说同。元材案:张、闻说与本书《国蓄篇》所标之物价规律──“夫物多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恰恰相反。孙说亦非。臧同藏。“物藏则重”,即“聚则寡”之意。“
发”即《孟子.尽心篇》“国人皆以夫子将复为发棠”之发。“散则多”者,承“发则轻 ”句而言,谓散于市场而不囤积,则取之左右逢其源,无货物缺乏之感,故见其多也。
〔八〕 元材案:币重谓购买力大,币轻谓购买力小。死利谓为利而死。此亦汉人通用语。《盐铁论.错币篇》云:“上好货则下死利也。”《毁学篇》云:“贪夫死利。”此谓购买力大,故民争取之,虽死不避。购买力小,虽多有之亦无利益,故决去之而不肯宝用也。数谓数量。轻重调于数而止者,谓政府对于货币流通之数量,必随时视其轻重而调剂之,使其适合于社会之需要,不可过于紧缩,亦不可过于膨胀。贾谊所谓“钱轻则以术敛之,重则以术散之,货物必平 ”,即“轻重调于数”之义矣。   “五谷者〔一〕,民之司命也。刀币者,沟渎也。号令者,徐疾也。令重于宝,社稷重于亲戚。胡谓也〔二〕?”   对曰:夫城郭拔,社稷不血食,无生臣。亲殁之后,无死子。此社稷之所重于亲戚者也〔三〕。故有城无人,谓之守平虚。有人而无甲兵而无食,谓之与祸居〔四〕。” 〔一〕 元材案:此文上当有“桓公问于管子曰”一句,观“胡谓也?”及下文“对曰”便知。 〔二〕 元材案:“五谷者民之司命也,刀币者沟渎也”二句,解已见《国蓄篇》。“徐疾 ”解已见《事语篇》。“令重于宝”二句,又分见于《管子》别篇中。如《七法篇》云:“故不为重宝亏其命,故曰令重于宝。不为爱亲危其社稷,故曰社稷戚于亲。”又《法法篇》云:“令重于宝,社稷先于亲戚。… …故不为重宝轻号令,不为亲戚后社稷。”可见此等文句,乃当时最通行之成语,故特举而讨论之。 〔三〕 元材案:“对曰”上当有“ 管子”二字。无生臣,臣尽为社稷而死也。所重,当作 “所以重”。谓城破国亡,臣必尽死之,而亲殁之后,则不闻有子为父母而死者,故曰“社稷重于亲戚”也。上文提出“五谷”、“刀币”,与“号令”,共是三事。而下文却又以当时成语作为问答之中心。而且在答语中,又仅就“社稷重于亲戚”一语,加以解释。结论中提到“食”不可少,可算是对“五谷”句有所照应,然终嫌不□衔接,必有错脱无疑。 〔四〕 元材案:虚与墟同。废城谓之墟。如夏墟,殷墟、姚墟之类。“有人而无甲兵而无食”,安 井衡云:“‘甲兵’下疑脱‘有甲兵’三字。”今案不加此三字亦可通。此盖言城无人守,虽有城与平墟同。有人而兵食不足,虽守不固,故谓之“与祸居”。《管子.权修篇》所谓:“ 地之守在城,城之守在兵,兵之守在人,人之守在粟,故地不辟则城不固。”义与此同。   桓公问于管子曰:“吾闻海内玉币〔一〕有七筴,可得而闻乎?”   管子对曰:“阴山之礝□〔二〕,一筴也;燕之紫山白金〔三〕,一筴也;发、朝鲜之文皮,一筴也;汝汉水之右衢黄金,一筴也;江阳之珠,一筴也;秦明山之曾青,一筴也;禺氏边山之玉〔四〕,一筴也。此谓以寡为多,以狭为广。天下之数尽于轻重矣。” 〔一〕 于鬯云:“玉字疑衍。币者通名也。所谓‘珠玉为上币,黄金为中币,刀布为下币 ’。若玉币则必以玉为币矣。而下文所举不定是玉。” 元材案:玉者珍也,《书.洪范》:“惟辟玉食。”《释文》:“《汉书》云:‘玉食,珍食也。’”玉币,谓以各种珍贵物产为货币也。于说失之。 〔二〕 元材案:阴山又见下文。《汉书.匈奴传》侯应曰:“臣闻北边塞至辽东外有阴山,东西千余里。草木茂盛,多禽兽。本冒顿单于依阻其中,治作弓矢,来出为寇,是其苑囿也。至孝武世,出师征伐,斥夺此地,攘之于幕北。建徼塞,起亭隧,筑外城,设屯戍以守之,然后边境得用少安。幕北地平,少草木,多大沙。匈奴来寇,少所隐蔽,从塞以南,径深山谷,往来差难。边长老言,匈奴失阴山之后,过之未尝不哭也。”山在今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横障漠北。起宁夏贺兰山,当河套 北,亘乌拉特归化城,蜿蜒而东。随地易名,盖数千里。即地学家所谓阴山山脉者也。礝当作□。□当作●。司马相如《子虚赋》“□石碔砆”,《礼.聘义》“君子贵玉而贱●”,皆石之次玉者也。《汉书.音义》:“□石出雁门。”雁门属阴山山脉,故曰“阴山之□●”。 〔三〕 元材案:燕之紫山地望未详。白金,银也。《尔雅》:“白金谓之银。”又《史记.平准书.集解》引《汉书音义》曰:“白金,银也。 ”是也。谓银之出于紫山者。 〔四〕 元材案:“发、朝鲜”又见《轻重甲篇》。发,国名。《逸周书.王会解》“燕人发”。一名北发。《史记.五帝本纪》:“北发山戎息慎”。《汉书.武纪》:“海外肃□北发渠搜氐羌徕服。”晋灼曰:“《王恢传》‘北发月氏可得而臣’。似国名也。”此以发与朝鲜连言,则北发当在朝鲜附近。何如璋释《轻重甲篇》所谓“发即北发,国近朝鲜”,是也。文皮,虎豹之皮。《轻重甲篇》云:“
发、朝鲜不朝,请文皮●服而以为币乎?”又曰:“一豹之皮容金而金也。然后八千里之发、朝鲜可得而朝也。”又《尔雅》:“东北之美者,有斥山之文皮焉。”斥山在今山东荣城县南。盖登州为发、朝鲜之通商口耳。江阳又见《山至数篇》。禺氏又见本篇下文,及《国蓄》、《地数》、《轻重乙》等篇,解均已见《国蓄篇》。又案此段文字又见《山至数篇》。惟彼处只三筴,此有七筴,是其不同耳。
  桓公问于管子曰:“阴山之马具驾者千乘。马之平贾万也,金之平贾万也〔一〕。吾有伏金千斤,为此奈何〔二〕?”   管子对曰:“君请使与正籍〔三〕者,皆以币还于金,吾至四万。此一为四矣〔四〕。吾非埏埴摇鑪櫜而立黄金也,今黄金之重一为四者,数也〔五〕。珠起于赤野之末光,黄金起于汝汉水之右衢,玉起于禺氏之边山。此度去周七千八百里〔六〕。其涂远,其至阨。故先王度用其重而因之,珠玉为上币,黄金为中币,刀布为下币。先王高下其中币,利下上之用〔七〕。” 〔一〕 元材案:“平贾”一词,又分见《轻重甲》、《轻重乙》及《轻重丁篇》。此乃汉人通用术语。《汉书.吴王濞传》:“百姓无赋,卒践更辄予平贾。”《沟洫志》:“治河卒,非受平贾者,为着外繇六月。”又《盐铁论.水旱篇》大夫云:“故有司请总盐铁,一其用,平其贾,以便百姓公私。”又甘肃居延出土《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平贾”一词凡六见。(一九七八年《文物》一期《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释文》)盖指封建国家规定之官价而言。“马之平贾万,金之平贾万”,谓马每匹之官价值钱一万,金每斤之官价亦值钱一万也。古无平马价之说,汉武帝时始有之。《汉书.武纪》:“元狩五年,天下马少,平牡马匹二十万。”又《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梁期侯当千太始四年,坐卖马一匹贾钱十五万,过平,臧五百以上免。”过平,谓超过规定之价。元狩五年平价为二十万,此言十五万过平,可见元狩五年以后太始四年以前又有一次平马价之举,而其价则在十五万以下。又金之平贾万,则始于王莽时。《汉书.食货志》云:“莽即真,……黄金重一斤直钱万。”又《王莽传》:“有司奏:故事,聘皇后,黄金二万斤,为钱二万万。”事在始建国二年。又阴山本匈奴 故地,至武帝时,始收入中国版图。本篇上文既言“阴山之□□”、“江阳之珠”,此又言“阴山之马”,又言马有平贾,又言“金之平贾万”,谁谓本书之写成乃在王莽即真以前耶? 〔二〕 元材案:伏,藏也。伏金即藏金。此谓阴山之马千乘,每乘马四匹,合价四千万,而藏金一千斤,仅得一千万,今欲以此金买此马,当用何法也。 〔三〕 元材案:“与正籍”又见《轻重甲篇》。与读为预。正读如征。与征籍者,谓预于纳税人之列,即负有纳税义务之人也。《轻重甲篇》又云:“请以令使贺献出正籍者必以金。”《轻重乙篇》云:“民之入正籍者……。”“出正籍”、“入正籍” 与“与正籍”意义全同。 〔四〕 元材案:还读如“环谷而应假币”之环,绕也。以币还于金者,谓政府下令于民,凡纳税者均须以黄金交纳。但人民手中无黄金,必须用重价向市场收买,如此则市场之金价必坐涨四倍,政府藏金亦因之坐涨四倍,向之平贾万金者,今则高至四倍矣,故曰“此一为四”也。《轻重甲篇》“以令使贺献出正籍者必以金,金坐长而百倍”,亦是采用此法。此种将封建强制租税通过价格政策之运用而将负担全部转嫁于纳税人肩上之方法,即本书各篇着者所津津乐道之 “籍于号令”的真实内容也。 〔五〕 洪颐楫云:“‘櫜’当作‘ ●’。《埤苍》□作□,锻家用以吹火令炽者也。”王念孙云:“‘鑪櫜’当为‘鑪□’,字之误也。《老子》:‘天地之间其犹□籥乎?’王注曰:‘□,排橐也。’《淮南.本经篇》:‘鼓橐吹唾以销铜铁。’高注曰:‘橐,冶鑪排橐也。’《齐俗篇》曰:‘工师凿掘鑪橐铸铄乃成 器。’故曰‘摇鑪橐而立黄金’。”元材案:王说是也。埏音膻,水和土也。埴音寔,黏土也。此处当作铸造黄金之坩埚讲。鑪橐即鼓风鑪。立即《国蓄篇》“铸钱立币”之立,即铸造之意。此言金价之涨,非真有炼金之术。其所以能以一为四者,乃施行轻重之策之必然结果也。金价涨而马价如故,于是伏金千斤之价由一千万变为四千万,恰与具驾千乘(每乘四匹)之马价相当,而无不足之患矣。 〔六〕 许维遹云:“‘度’当为‘ 皆’,涉下文而误。《地数篇》、《轻重乙篇》并作‘ 此皆距周七千八百里’,是其证。”元材案:度即量计,解已见《山国轨篇》,乃“大约”之词,不必改字。 〔七〕 郭沫若云:“此节所答非所问,疑与《轻重甲篇》‘阴王之国’一节答语互易。” 元材案:“使与正籍者皆以币还于金”,乃抬高金价之具体办法。“珠起于赤野之末光”数句,则说明上文“ 以币还于金”及“以一为四”之理由,即所谓“高下其中币利下上之用”者也。一问一答,丝丝相扣,不得谓为“所答非所问”也。   百乘之国,中而立〔一〕,东西南北度五十里〔二〕。一日定虑,二日定载,三日出竟,五日而反。百乘之制,轻重毋过五日〔三〕。百乘为耕田万顷,为户万户〔四〕,为开口〔五〕十万人,为分者万人〔六〕,为轻车百乘〔七〕,为马四百匹。千乘之国,中而立市,东西南北度百五十余里。二日定虑,三日定载,五日出竟,十日而反。千乘之制,轻重毋过一旬。千乘为耕田十万顷,为户十万户,为开口百万人,为当分者十万人,为轻车千乘,为马四千匹。万乘之国,中而立市,东西南北度五百里。三日定虑,五日定载,十日出竟,二十日而反。万乘之制,轻重毋过二旬。万乘为耕田百万顷,为户百万户,为开口千万人,为当分者百万人,为轻车万乘,为马四万匹。 〔一〕 元材案:“中而立”下脱“ 市”字。下文两“中而立市”,皆有“市”字,可证。 〔二〕 俞樾云:“‘度’当为‘各 ’,声之误也。谓东西南北各五十里也。上文‘故先王度用其重而因之’,《地数篇》作‘故先王各用于其重 ’。‘度’‘各’声近而误,在本篇即可证矣。又案:此文当作‘东西南北各百五十里’,故其下云‘三日出竟’,明每日行五十里也。《荀子.大略篇》所谓‘吉行五十’是也。下文‘千乘之国中而立市,东西南北度百五十余里’,当作‘度二百五十里’,故其下云‘五日出竟’,亦是每日行五十里也。何以明之?据下文曰 ‘万乘之国中而立市,东西南北度五百里’,其下即云:‘十日出竟’。夫五百里而十日出竟,则日行五十里可知。前后必当一例,故知此文有夺误也。详《管子》之意,万乘之国方千里,是古王畿之制。千乘之国方五百里,是《周礼》诸公之国之制。百乘之国方三百里,是《
周礼》诸伯之国之制。盖《管子》多与《周礼》合也。古者公侯为一等,伯子男为一等,故《左传》曰:‘在礼,卿不会公侯,会伯子男可也。 ’此文言公以该侯,言伯以该子男耳。若如今本,则百乘之国方百里,千乘之国方三百余里,万乘之国方千里,参差不齐矣。又五十、五百均无余数,独于百五十言余,亦不可通。”元材案:俞氏之说,迂拘可笑。 古今中外岂有领土整齐划一如此之国家耶?且行路之迟速原无一定。赤壁之战,曹操一日夜行三百余里,则俞氏又将以“
军行三十”之说纯之乎?此处所谓 “百乘之国”、“千乘之国”、“
万乘之国”,盖相当于《汉书.刑法志》所述“百乘之家”、“千乘之国”、“万乘之主 ”。《刑法志》云:“一同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沉斥城池邑居园囿术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赋六千四百井,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也。是谓千乘之国。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故称万乘之主。” 与本篇所列里数及车马数完全相同。而从“一封三百一十六里”一语观之,更足证明本篇所谓“东西南北度百五十余里”,正是“一封三百一十六里”之半数。《轻重乙篇》所谓“兼霸之壤三百有余里”者,亦与此合。 “度”即“此度去周七千八百里”之度,谓度计之,解已见《
山国轨篇》。又案:关于封建制度,古代学者所言多不一致。《孟子.万章篇》云:“天子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 ”《礼记.王制》与《孟子》同。贾谊《新书.属远篇》云:“古者天子地方千里,中之而为都。输将繇使,其远者不在五百里而至。公侯地方百里,中之而为都,输将繇使,其远者不在五十里而至。”董仲舒《
春秋繁露.爵国篇》云:“其地列奈何?曰:天子邦圻千里,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附庸字者方三十里,名者方二十里,人氏者方十五里。”《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云:“周封五等,公、侯、伯、子、男。然封伯禽康叔于鲁卫,地各四百 里。……太公于齐兼五侯地。……武王成康所封数百……地上不过百里,下三十里。”《盐铁论.除狭篇》云:“古者封贤禄能,不过百里。百里之中而为都,疆邮不过五十。”又《备胡篇》云:“古者天子封畿千里,繇役五百里。”《汉书.地理志》云:“周爵五等而土三等。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满为附庸。”可见从《孟子》至《汉书.地理志》,皆无“三百有余里”之说。颇疑《汉书.刑法志》所记,当是贾、董及司马氏以后汉代学者所持之新说。本书《事语篇》及《汉书.地理志》系沿用旧说,而本篇及《轻重乙篇》与《汉书.刑法志》则采用新说。此又本书各篇非出自一时一人之手之一证矣。附本文与《汉书.刑法志》对照表:
  
  《揆度篇》  《刑法志》附注
百乘之国地方百里。轻车百乘。马四百匹。百乘之家一同百里。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汉书.张安世传.注》: “轻车,古之战车。”
千乘之国地方三百有余里,(边长之半一百五十余里)轻车千乘。马四千匹。千乘之国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 
万乘之国地方千里。轻车万乘。马四万匹。万乘之主畿方千里。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 
  〔三〕 元材案:定虑谓制定计划。定载谓装载货物。竟即境。出竟谓出国境。轻重毋过五日,谓与国外通轻重,来回不超过五日也,愈樾谓“五日”当为“六日”者非。 〔四〕 元材案:百里万户,亦汉代通行数字。《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县令长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又云:“
县大率方百里。”又《王莽传》:莽策命孺子曰:“封尔为安定公,永为新室宾。……其以平原安德漯阴鬲重丘凡万户,地方百里为定安公国。 ”又下书曰:“诸公一同,有众万户。”又莽以“扶崇公刘殷同心殄灭反虏,嘉其忠,其满殷国户万,地方百里。”皆其证。又下文“万乘之国为开口千万人,为当分者百万人”与《海王篇》“万乘之国,人数开口千万也。……万乘之正人(原误为九,依王校改)百万也” ,数字全同。
〔五〕 元材案:开口谓人口总数,解已见《海王篇》。 〔六〕 丁士涵云:“下文云‘为当分者十万人’,‘为当分者百万人’,皆有‘当’字,宜据补。”元材案:丁说是也。分读如“名分”“职分 ”之分。“当分者”指负有纳税义务之人而言。张佩纶谓“
‘分’当为‘介’”者非。
〔七〕 元材案:轻车即战车,汉人用语。《盐铁论.西域篇》云:“虽轻车利马不能得也。”又《汉书.张安世传》:“安世薨,天子赠印绶,送以轻车介士。”颜师古注云:“轻车,古之战车。” 《刑法志》作“兵车”。   管子曰:“匹夫为鳏,匹妇为寡,老而无子者为独〔一〕。君问其若有子弟师役而死者,父母为独〔二〕,上必葬之,衣衾三领,木必三寸〔三〕,乡吏视事,葬于公壤〔四〕。若产而无弟兄〔五〕,上必赐之匹马之壤〔六〕。故亲之杀其子以为上用,不苦也〔七〕。君终岁行邑里〔八〕。其人力同而宫室美者,良萌也,力作者也〔九〕,脯二束〔一0〕、酒一石以赐之。力足荡游不作,老者谯之,当壮者遣之边戍〔一一〕。民之无本者贷之圃彊〔一二〕。故百事皆举,无留力〔一三〕失时之民。此皆国筴之数也〔一四〕。” 〔一〕 元材案:“匹夫为鳏,匹妇为寡,老而无子曰独”,即《孟子.梁惠王篇》“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之意。《轻重己篇》云:“民生而无父母谓之孤子,无妻无子谓之老鳏,无夫无子谓之老寡。”语意与此略同。 〔二〕 元材案:“有子弟师役而死者”云云,谓阵亡将士之父母,亦得以“无子曰独”论也。 〔三〕 元材案:衣衾三领,谓衣衾三件。解已见《山至数篇》。木必者,必通●。《集韵》:“●,笔力切,音逼。闭也。”木●即木棺。《荀子.礼论篇》:“棺椁三寸,衣衾三领。”是其证。 〔四〕 元材案:公壤即公地。葬于公壤,谓以公地为墓而葬之,犹今人之言公墓矣。 〔五〕 张佩纶云:“‘若产而无弟兄’,言止生一子也。”元材案:犹今言独生子。 〔六〕 郭嵩焘云:“上文‘百乘为耕田万顷,为马四百匹’,则‘
匹马之壤’,当耕田二十五顷。” 许维遹云:“《山权数篇》有‘一马之田’语,是齐人以马名田壤之数。”元材案:“匹马之壤”即“
一马之 田,” 解已见《山权数篇》。郭、许说非。
〔七〕 何如璋云:“杀者减也。谓优恤其亲不若其子之厚也。”元材案:此言国家对于阵亡将士既赐之田以养其生,又葬之地以送其死,养生送死无恨,则其子弟虽为国而杀其身,为之父母者亦不以为苦也。何说失之。又案:《汉书.高纪》“八年十一月,令士卒从军死者,为槥归其县。县给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长吏视葬。”然则此所言者,亦汉制之反映矣。 〔八〕 安井衡云:“‘终岁’,岁终也。”元材案:此说是也。行,巡视,解已见《山国轨篇》。 〔九〕 元材案:两“力”字不同。上“力”字指劳动力,下“力”字指勤劳。此言政府进行调查研究,当以宫室之美恶,作为决定人民品质良窳及其勤惰之标准。与《韩非子.显学篇》所谓“今夫与人相若也,无丰年旁入之利而独以完给者,非力则俭也。与人相若也,无饥馑疾疚祸罪之殃,独以贫穷者,非侈则惰也。侈而惰者贫,而力而俭者富。今上征敛于富人以布施于贫家,是夺力俭与侈惰也”及《盐铁论.授时篇》大夫所谓“共其地居是世也,非有灾害疾疫,独以贫穷,非惰则奢也;无奇业旁入而犹以富给,非俭则力也”,同是片面强调“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之谬论,为剥削阶级打掩护。殊不知在私有制社会中,一个除自己劳动力外别无其他任何财产之人,如不为占有生产资料之剥削者作奴隶,便无劳动之机会,更无创造财富之可能。而且在此条件之下,所创造之财富,亦只能由剥削者所完全掠夺以去,如何能获得美宫室?马克思所谓“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见《哥达纲领批判》),正可作为对此一谬论之批判。 〔一0〕元材案:脯,即《汉书.东方朔传》“干肉为脯”之脯。《
说文》:“肉干也。”束即《论语》“束脩”之束。朱注:“十脡曰束。”《汉书.王吉传》:“使谒者千秋赐中尉牛肉五百斤,酒五石,脯五束。”可见以酒脯赐人,亦汉人通行礼节。
〔一一〕于鬯云:“‘当’盖读为‘ 党’,并谐尚声,例得通借。党者,乡党也,与下文边戍为比。下文云:‘壮者遣之边戍。’盖壮者可遣,而老者不便遣,故同一‘游荡不作’之罪,但谯之于乡党而已。谯,谓谯让之。”元材案:此当作“老者谯之” 句,“当”字下属。“当壮者”一词又见《轻重丁篇》。《商君书》亦有“当壮者务于战,老弱者务于守”语,王注云:“当,丁也。”《轻重戊篇》云:“丁壮者胡丸操弹居其下。”又云:“丁壮者归而薄业。”《盐铁论.和亲篇》亦云:“丁壮弧弦而出斗,老者超越而入葆。”即皆作“
丁壮”,可以为证。“谯”即《管子.立政篇》“里尉以谯于游宗,游宗以谯于什伍,什伍以谯于长家,谯敬而勿复”之“谯”。《扬子.方言》:“谯,让也。齐楚宋卫荆陈之间曰谯。自关而西秦晋之间,凡言相责让曰谯让。”此言老而不作,则谯让之;壮而不作,则遣戍之。于氏说非。
〔一二〕何如璋云:“‘彊’当为‘ 疆’。盖驱民归农,则力皆出于南亩而五谷丰,固富国之数也。”郭沫若云:“‘彊’假为‘繦’。《山至数篇》所谓‘县州里受公钱’也。”元材案:“彊”即《海王篇》“升加分彊”之彊,即“繦”字之假借,谓钱也。说已详《海王篇》。 〔一三〕元材案:《礼记.礼运篇》云:“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留力”即“ 力不出于身”之 谓。犹《盐铁论.水旱篇》之言“力作不尽”矣。 〔一四〕元材案:“国筴”即国计,解已见《乘马数篇》。   上农挟五〔一〕,中农挟四,下农挟三。上女衣五,中女衣四,下女衣三。农有常业,女有常事。一农不耕,民有为之饥者。一女不织,民有为之寒者〔二〕。饥寒冻饿,必起于粪土〔三〕,故先王谨于其始。事再其本〔四〕,民无●者卖其子〔五〕。三其本,若为食〔六〕。四其本,则乡里给。五其本,则远近通,然后死得葬矣〔七〕。事不能再其本,而上之求焉无止〔八〕,然则奸涂不可独遵〔九〕,货财不安于拘〔一0〕。随之以法,则中内摲民也〔一一〕。轻重不调,无 ●之民不可责理,鬻子不可得使,君失其民,父失其子。〔一二〕亡国之数也。 〔一〕 猪饲彦博云:“挟疑当作食。言农之善力者,一人生五人之食。下仿此。”安井衡云:“挟、浃通,周匝也。”俞樾云:“挟犹给也。挟读为浃。古无浃字,故以挟为之。浃之言周也,遍也。故有给足之义。《荀子.解蔽篇》‘虽亿万已不足浃万物之变’,注:‘
浃,周也。’《文选.东京赋》‘ 饔饩浃乎家陪’,注:‘浃,遍也。’并与给足义相近。此言上农足以给五人,中农足以给四人,下农足以给三人。与下文‘上女衣五,中女衣四,下女衣三’同义。”张佩纶云:“挟,《尔雅.释言》:‘藏 也。’言藏五人所食之谷。四、三递减。”许维遹云:“ 挟与接、捷通。《孟子.尽心上篇.赵注》:‘挟,接也。’《尔雅.释诂》:‘接,捷也。’《淮南.精神篇》:‘食足以接气。’《礼记.内则篇》‘接以太牢 ’,郑注:‘
接,读为捷。’《吕氏春秋.论威篇.注》:‘捷,养也。’俞说亦通。”元材案:“挟 ”即《汉书.食货志》李悝云:“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之挟。此处以农与女对,挟与衣对,则挟即食也。挟五挟四挟三,即食五口、食四口、食三口。犹《孟子.万章篇》之言:“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矣。诸说皆非。
〔二〕 元材案:“一农不耕”四句,又见《轻重甲篇》。《吕氏春秋.爱类篇》:“神农之教曰:‘士有当年而不耕者,则天下或受其饥矣。女有当年而不绩者,则天下或受其寒矣。’”《淮南.齐俗篇》:“故神农之法曰:‘丈夫丁壮而不耕,天下有受其饥者。妇人当年而不织,天下有受其寒者。’”《汉书.食货志》贾谊说上曰:“
古之人曰‘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其寒。’”或作“
神农之教”,或作“神农之法”,或作“古之人”,观下文“神农之数曰”云云,则此语必是出于农家者流,即《孟子》所谓“神农之言”者。盖当时有此古书,故各家均得引用之。
〔三〕 丁士涵云:“‘必起于粪土 ’,‘起’疑‘赴’之误。《轻重甲篇》曰:‘勿使赴于沟浍之中。’是其明证。”于鬯云:“‘粪土’当是古语,盖懒惰之谓也。饥寒冻饿必起于粪土者,谓饥寒冻饿必起于懒惰耳。以足上文‘一夫不耕,一女不织’ 之意。《论语.公冶长篇》宰予昼寝,而孔子以‘朽木 ’与‘粪土之墙’喻。则粪土犹朽义,可会也。”于省吾云:“丁说殊误。沟壑可言赴,粪土不可言赴。且 下云‘故先王谨于其始’,‘始’字正与‘起’字相应。上文以耕织为言。盖农桑以粪土为本。今不以耕织为务,故云‘饥寒冻饿必起于粪土’。” 元材案:丁说固误,于说亦未为得也。既曰农桑以粪土为本,而又言“饥寒冻饿必起于粪土”,是饥寒冻饿起于农桑之本矣。于鬯说得之。 〔四〕 梁启超云:“事再其本,谓人民生产事业所获之赢利能倍于其资本也。下仿此。” 〔五〕 王念孙云:“‘卖’上当有 ‘不’字。●即饘粥之饘。言事再其本,则民虽无饘而亦不卖其子也。《轻重甲篇》曰:‘事再其本,则无卖其子者。’是其证。”安井衡云:“《轻重甲篇》似长。‘
●者’二字,盖衍文耳。”郭沫若云:“王说有未谛。民既‘无饘’,焉能‘不卖其子’ 。‘无’下当有重文。即是‘民无无饘者卖其子’。《轻重甲篇》则夺去‘无饘’二字。二者可互校。‘无● 卖子’之语,《乘马数》《山权数篇》等屡见。”元材案:“无●卖子”一语,凡一见于《乘马数篇》,三见于《山权数篇》。且从下文“无●之民不可责理,鬻子不可得使”二语观之,以“无●之民”与“鬻子”双承,此文实无讹误。“民无●者卖其子”者,谓事再其本,则只有无●者乃有卖其子者耳。若有●者则不卖子明矣。与《轻重甲篇》之意正同。三氏说皆失之。
〔六〕 丁士涵云:“《轻重甲篇》曰:‘事三其本,则衣食足’,疑此文有误。”许维遹云:“丁说是。‘若’与下‘则’互文,若亦则也。” 元材案:“若为食”之若,即《海王篇》“一女必有一针一刀,若其事立”之若。尹注彼处云:“若犹然后。 ”此谓三其本,然后衣食足也。《轻重甲篇》作“事三其本则衣食足”,义与此同。丁、许说非。 〔七〕 元材案:乡里给,谓家给人足。远近通,则不仅可以自给自足,且有余财以通移于四邻远近。如此则死者得以安葬,而无暴骨露骸之现象矣。又案以上“再其本”、“三其本”、“四其本”、 “五其本”,皆指农事及女工而言。 〔八〕 闻一多云:“‘事不能再其本,而上之求焉无止’,‘而’犹‘则’也。”元材案:此谓人民生产事业既不能再其本,而政府又赋敛无度,故人民不得不起而反抗之也。《巨(筴)乘马篇》云:‘
谷失于时,君之衡籍而无止。”句例与此正同。闻说失之。
〔九〕 元材案:奸涂不可独遵,指各地人民反抗蜂起,以致道路发生阻塞,独身无法通行。谓之“奸”者,污蔑之词。 〔一0〕李哲明云:“‘拘’字疑误,或当为‘徇’,与‘遵’‘民’韵,字形似拘。言人君徇于货财,货财即不得安。徇之云者,所谓‘上之求焉无止’也。”许维遹云:“‘拘’与‘挶’同。《说文.手部》:‘挶,戟持也。’‘持,握也。’言货财不得安于握持。《
轻重甲篇》作‘遗财不可拘止’,拘止与握持义相因。”郭沫若云:“此‘拘’当为“抱 ’之讹。‘货财不安于抱’者,即不安于怀抱也。”元材案:“拘”当作“抱”,郭说是也。抱即《轻重甲篇》“怀而不见于抱”之抱,怀也。途中多为反抗者所据,怀财远行,常不免遭“杀人越货”之虞。在襄十五年传云:“小人怀璧不可以越乡。”杜注:“言必为盗所害。”义与此同。
〔一一〕李哲明云:“‘内’读为‘ 纳’。言纳民财于中币,则是芟割其民也。摲,芟也。 ”于省吾云: “‘中内’与‘摲民’对文成义。《淮南子.原道》:‘是故好事者未尝不中’,注:‘中,伤也。’《汉书.何武传《‘欲以吏事中商’,注:‘中,伤之也。’中内摲民谓中伤其内,而摲夷其民也。”元材案:两氏说皆非也。中者,当也,乃汉人口头语,解已见《山国轨篇》。摲即《礼记.礼器篇》“有摲而播也”之摲,郑注:“摲之言芟也。芟、芟草也。”“内摲民”《轻重甲篇》作“下艾民”,艾通刈。刈,杀也。又左昭二十年传:“斩刈民力。”斩即摲,刈即艾,义与此同。中内摲民,谓相当于从内部自杀其人民也。 〔一二〕元材案:“鬻子”与“无● 之民”,互为对文。鬻子谓被卖之子,指奴隶言。无● 之民则指自由民而言。《轻重乙篇》云:“今发徒隶而为之,则逃亡而不守。发民则下疾怨上。边境有患,则怀宿怨而不战。”亦以“民”与“徒隶”互为对文,与此正同。“君失其民,父失其子”,即《汉书.食货志》晁错所谓“慈母不能保其子,君安能以有其民”之意。   管子曰:“神农之数〔一〕曰:‘一谷不登,减一谷,谷之法什倍〔二〕。二谷不登,减二谷,谷之法再什倍。’夷蔬满之〔三〕,无食者予之陈,无种者贷之新〔四〕,故无什倍之贾,无倍称之民。〔五〕” 〔一〕 郭沫若云:“‘神农之数’ ,当为‘神农之教’。《吕览.爱类篇》作‘神农之教 ’可证。”元材案:“神农之数”,《汉书.食货志》晁错请贵粟疏作“神农之教”。上引《吕氏春秋.爱类篇》亦作 “神农之教”。《淮南.齐俗篇》作“神农之法”。《孟子.滕文公篇》作“ 神农之言”。从本篇上文“此尧舜之数也”。《事语篇》“泰奢之数”,《地数篇》“武王之数”,《国准篇》“五家之数”等例观之,则作“数”者乃本书之专用术语,似不必据彼改此。说已详《事语篇》。 〔二〕 何如璋云:“减者减其所积而散之。”郭沫若云:“‘法’殆假为‘发’,谓散发也。金文恒以‘法’为‘废’,废从发声,法可为废,则亦可为发矣。”元材案:登,熟也,解已见《巨(筴)乘马篇》。减即减少。法犹言定律。一谷不熟,即减少一谷之收获。依照多则贱少则贵之物价定律,其谷之价必涨至十倍。下仿此。二氏说皆非。 〔三〕 元材案:“夷蔬”,《事语篇》误作“绨素”,《轻重甲篇》又误作“夷竞”,此文不误,说已详《事语篇》及《轻重甲篇》。 〔四〕 元材案:此二语又见《轻重丁篇》。惟彼处“食”作“本”,“贷”作“予”。贷放种食,乃汉王朝历代奉行之一种社会政策。《汉书.文纪》:“二年,诏民……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昭纪》:“始元二年三月,遣使者振贷贫民毋种食者。秋八月诏曰:‘往年灾害多,今年蚕麦伤。所贷种食,勿收责。’”《宣纪》:“地节三年,春三月,诏曰:‘前下诏假公田,贷种食,……’冬十月,又诏……‘流民归还者假公田,贷种食。’”《元纪》: “初元元年,赀不满千钱者赋贷种食。”“永光元年三月,无田者皆假之,贷种食如贫民。”《平纪》:“元始二年,募徙贫民……至徙所,赐田宅什器,假与犁牛种食。”颜师古注云:“种者,五谷之种也。食者,所以为粮食也。”“陈”即《诗.大田》“我取 其陈,食我农人”之陈,谓旧谷也。新,新谷也。 〔五〕 元材案:“贾”即上文“国无游贾”之贾,谓贾人。“什倍”指赢利言。“倍称” 亦汉人通用术语。《汉书.食货志》晁错上疏云:“亡者取倍称之息。”如淳曰:“取一偿二为倍称。”颜师古曰:“称,举也。今俗谓举钱者也。”即用高利息向人借钱也。此谓无食者以旧谷贷之,无种者以新谷贷之,如此则农民所必需之种饟粮食毕取赡于君,而富商蓄贾不得豪夺吾民矣。此亦着者脑海中存有幻想之表现。在封建社会中,仅凭“夷蔬满之”与“予陈”“贷新” 之“
有名无实”的救济政策,岂真能达到“无什倍之贾,无倍称之民”之目的哉!
  
  
  
  管子轻重十二──国准    元材案:国准一词,除本篇三见外,《轻重甲篇》一见,《
轻重丁篇》三见。与《揆度篇》所谓“国衡”,皆指国家之平准政策,亦即轻重之筴而言。提要:全文共分四段。第一段从“国准可得而闻乎” ,至“五家之数殊而用一也”,论国准因时而不同,故五家之数殊而其用则一。第二段从“然则五家之数籍何者为善”至“五家之数殊而用一也”,论五家之数,各有各的作用,无谁善谁不善之区别。第三段从“今当时之王者立何而可”至“皆用而勿尽”,论兼用五家之长但不能完全照搬。第四段从“五代之王”至“此五家之国准也”,论王数不能事先作具体规定。
  齐桓公问于管子曰:“国准可得而闻乎?”   管子对曰:“国准者视时而立仪〔一〕。”   桓公曰:“何谓视时而立仪?”   对曰:“黄帝之王,谨逃其爪牙〔二〕。有虞之王,枯泽童山。夏后之王,烧增薮,焚沛泽,不益民之利〔三〕。殷人之王,诸侯无牛马之牢〔四〕,不利其器。周人之王,官能以备物〔五〕。五家之数殊而用一也〔六〕。” 〔一〕 元材案:仪,法也。《管子.任法篇》云:“置仪立法。”又曰:“置仪法。”《七法篇》云:“制仪法。”《禁藏篇》云“法者天下之仪也。”是也。视时而立仪,谓平准之法应因时而制宜,不可一概而论。商鞅所谓“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 ”(《商君书.更法》),韩非所谓“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显学篇》),桑弘羊所谓“射者因势,治者因法……异时各有所施”(《盐铁论.大论篇》),义与此同。 〔二〕 丁士涵云:“‘谨逃其爪牙 ’下脱‘烧山林,破增薮,焚沛泽’九字。下文可证。 ”张佩纶云:“《揆度篇》‘谨逃其爪牙,烧增薮,焚沛泽,不利其器’属之黄帝,《轻重戊篇》‘童山竭泽 ’亦属之黄帝,此乃分属虞夏殷三朝。疑《揆度》、《戊》为实,而此为子政所删者。”郭沫若云:“丁说近是。《揆度篇》云:‘黄帝之王,谨逃其爪牙,不利其器,烧山林,破增薮,焚沛泽,逐禽兽,实以益人,然后天下可得而牧也。’即其证。唯在本篇‘烧山林’等九字当在‘谨逃其爪牙’上,始成条贯。此处夺去‘烧山林’等九字,下文夺去‘谨逃其爪牙者’六字,恰可互补。”元材案:“逃其爪牙”与“烧山林”云云,本是一事。逃其爪牙乃虚提,烧山林云云则其具体措施也。上虚提,下文乃以具体措施说明之,古文体例本如此,非有脱文也。至关于古史传说,本篇与《揆度》及《轻重戊篇》所言各不相同,此正可说明三篇不是一时一人所作,予在《揆度篇》中已详论之矣。“逃其爪牙” ,解已见《地数篇》。 〔三〕 元材案:此处“益”字与下文“不益民利”之益字,与《揆度篇》“实以益人”之益字不同。后 者即“隘”字之假借,而此两“
益”字则仍当作“增益”讲。盖此处两“民”字与《揆度篇》之“人”字,皆指富商蓄贾而言。不益民利,即不增益富商蓄贾之利。与“
实以隘人”,皆《国蓄国》所谓“ 塞民之羡,隘其利涂”之意。不过“实以隘人”从正面言之,而“不益民之利”则从反面言之耳。此种一字两用之例,本书他处亦有之。《国蓄篇》云:“王霸之君去其所以彊求,废其所虑而请,故天下乐从也。”而《轻重乙篇》则曰:“
亡君废其所宜得而敛其所强求,故下怨上而令不行。”同一“废”字,而前者作“置立” 讲,后者则作“废止”讲,即其明证。何如璋谓“不” 字乃“以”字之误,张佩纶谓“‘益’当作‘隘’,言大辟其利途也,即益烈山泽而焚之”,李哲明则谓“不 ”字当衍,并引《揆度篇》“实以益人”为证,而曰“ 此所以益民之政”,皆失之。
〔四〕 元材案:“诸侯无牛马之牢 ”,谓畜牧事业应由封建国家最高统治者实行独占,诸侯不得自由经营,以免利权旁落,而天子失其权。《礼记.大学篇》所谓“伐冰之家不畜牛羊”是也。 〔五〕 元材案:官能即管能,说已详《山权数篇》。备物即《易》“备物致用,立成器以为天下用”之意。 〔六〕 元材案:“五家”一词,又见《史记.天官书》太史公曰“
及至五家三代”,《正义》:“五家,黄帝、高阳、高辛、唐虞、尧舜也。”此处指黄帝、有虞、夏、殷、周而言。数者策也。五家之策随世而异,而其功用在于由国家实行垄断,则一而已矣。
  桓公曰:“然则五家之数,籍〔一〕何者为善也?”   管子对曰:“烧山林,破增薮,焚沛泽,禽兽众也〔二〕。童山竭泽者,君智不足也。烧增薮,焚沛泽,不益民利,逃械器,闭智能者,辅己者也〔三〕。诸侯无牛马之牢,不利其器者,曰淫器而一民心者也〔四〕。以人御人,逃戈刃,高仁义,乘天国以安己者也〔五〕。五家之数殊而用一也。 〔一〕 元材案:籍通藉,借也。此谓当采用何家之法为善也。 〔二〕 丁士涵云:“‘烧山林,破增薮,焚沛泽’上脱‘谨逃其爪牙’五字。”陶鸿庆云:“‘烧增薮,焚沛泽’云云,见下文论‘夏后之王’ ,此文不当复出。据上文云:‘黄帝之王谨逃其爪牙,有虞之王枯泽童山,夏后之王烧增薮,焚沛泽,不益民之利,殷人之王诸侯无牛马之牢,不利其器,周人之王官能以备物’。此文自‘童山竭泽’以下,皆与上文相值,则首论‘黄帝之王’,当云‘谨逃其爪牙者,猛兽众也’。今本涉下文而误复耳。”郭沫若云:“丁说近是。然‘谨逃其爪牙’当在‘烧山林,破增薮,焚沛泽 ’下。此九字不当删。本篇所述黄帝、有虞、夏、殷、周,其进化之迹可寻。黄帝之‘
烧山林’等等与有虞氏之‘枯泽童山’相差无几。至夏后氏则仅‘破增薮,焚沛泽’,而不‘烧山林’,此为一显着进化。然而于民之利无所增益者,则不用器械,民智未开故也。此即所谓‘逃械器,闭智能者辅己’。至有殷氏则服牛乘马,引重致远,是又一显着进化。然畜养无牢,器械不利,犹未尽脱原始状态。至周则‘官能以备物’,可谓文教大备。层次显明如此,解者仅在枝节字句上追求,未能 得其会通。”元材案:丁、陶二氏说非也。郭以进化观点说明五家政策之变化,甚有见地。但对所行政策之内容不无误解。本文作者对于古史传说中各家所采行之政策,一律以“轻重”二字贯穿之,《揆度篇》所谓“自燧人以来,未有不以轻重为天下也”,《轻重戊篇》所谓“
自理国虙戏以来,未有不以轻重而能成其王者也”,即其明证。三篇皆言古史,在人物及其具体措施上虽各有不同,而其所立之“仪”,皆属于国家垄断性质,则毫无例外。此文上文列举五家所立之 “仪”,下文则就其具体内容,分别加以解释。所谓“ 禽兽众”,“君智不足”者,谓古时禽兽众,故人民之利孔多,而统治者尚无自行充分利用之知识与技能,故烧之破之焚之,童而竭之,即所以“逃其爪牙”,“隘其利途”也。所谓“不益民利,逃械器,闭智能者,辅己者也”,前三句是对人民而言,后一句则对封建统治者而言。谓其所以烧之焚之,正是对人民采取愚民政策,而增强封建统治者自身之垄断能力也。所谓“诸侯无牛马之牢,不利其器,曰淫器而一民心”,“不利其器 ”即“逃其爪牙”及“逃械器”之意。谓畜牧事业,应由封建国家最高统治者实行垄断,诸侯不得自由经营。《礼记。大学》所谓“伐冰之家不畜牛羊”,即此意也。所谓“以人御人,逃戈刃,高仁义,乘天国(固)以安己”,“以人御人”,承“官能”言,“逃戈刃”承 “备物”言。五家之具体政策不同,而其功用全在于由国家实行垄断,则一而已矣,故曰“五家之数殊而用一 ”也。
〔三〕 何如璋云:“‘逃械器’二句,与上文不接,疑有脱误。”张佩纶云:“‘逃械器 ’‘逃戈刃’两‘逃’字,明是‘谨逃其爪牙’之坏文。‘闭智能’,‘能’字即‘官能备物’之坏文。明是简策剥蚀,写 者以意附会。”郭沫若云:“文无脱误,张说亦非是。‘逃械器’者,如《庄子.天地篇》之汉阴丈人,羞用桔槔而抱瓮灌园,谓‘有机械者必有机事,有机事者必有机心’。‘逃戈刃’者,即指武王胜殷,‘马散之华山之阳而弗复乘,牛散之桃林之野而弗复服’(《礼记.乐记》)。”元材案:逃者去也,解已见《地数篇》。械器戈刃,出于增薮沛泽,《地数篇》言“铜铁之山……戈矛之所发” ,即其证。烧之焚之,即所以去其械器戈刃之根源也。 “闭智能辅己”者,《山权数篇》云:“智者民之辅也,民智而君愚。”此言“闭智能”,指堵塞人民之智能而言。“辅己”,则指增加统治者之智能而言。凡皆以使“民智而君愚”转化而为“民愚而君智”,以期达到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之目的而已。三氏说皆非。 〔四〕 猪饲彦博云:“‘曰’当作 ‘禁’。”张佩纶云:“‘曰淫器’当作‘毋淫器’。《月令》‘毋作淫巧以荡上心’是也。”姚永概云:“ ‘曰’乃‘遏’之坏字。脱去下半,只存一‘曰’字耳。”金廷桂云:“按文义‘曰’字当为‘止’字之误。其民不事畜牧而好为淫器不利于用者,禁淫器,所以一民心也。下文‘立骈牢以为民饶’可证。”元材案:“ 曰”当作“固”。固即下文“立祈祥以固山泽”之固,乃“锢”之假字,禁锢也。谓禁止奇器淫巧以一民心也。 〔五〕 元材案:“以人御人”,指 “官能”言。“逃戈刃”,指“
备物”言。“乘天国”,当依明十行无注本作“乘天固”。《管子.度地篇》云:“此谓因天之固。……命之曰金城。”尹注彼处云:“
所处之地自然不倾,故曰因之。” 此“乘”字亦“因”之义也。谓以上二者──以人御人,逃戈刃──乃所以崇 重仁义之行,置身天固之上,使统治者之地位得以安如金城者也。
  桓公曰:“今当时之王者立何而可〔一〕?”   管子对曰:“请兼用五家而勿尽〔二〕。”   桓公曰:“何谓?”   管子对曰:“立祈祥以固山泽〔三〕,立械器以使万物,天下皆利而谨操重筴〔四〕,童山竭泽,益利抟流〔五〕。出金山立币,成菹丘〔六〕,立骈牢,以为民饶〔七〕。彼菹菜之壤〔八〕,非五谷之所生也,麋鹿牛马之地,春秋赋生杀老〔九〕,立施以守五谷〔一0〕。此以无用之壤臧民之羸〔一一〕。五家之数皆用而勿尽〔一二〕。” 〔一〕 元材案:立何而可,谓何立而可。 〔二〕 元材案:谓五家之数皆可采用其意,而不必全泥其法。犹今人之言灵活运用矣。观下文便知。 〔三〕 元材案:祈祥即禨祥。《周礼.犬人职》“凡几珥沈辜”,《肆师职》“及其祈珥 ”,是祈可通几。《史记.五宗世家》“彭祖不好治宫室禨祥”,《索隐》:“按《埤苍》云:‘禨,祅祥也。’《列子》云:‘荆人鬼,越人禨。’谓楚信鬼神,越信禨祥者也。”又《汉书.景十三王传》颜师古注云:“禨,鬼俗 也。字或作□。《
淮南子》曰:‘荆人鬼,越人□。 ’禨祥,总谓鬼神之事也。”固读为锢,禁也。《淮南.泛论篇》云:“是故因鬼神禨祥而为之立禁。”《盐铁论.散不足篇》云“秦始皇览怪迂,信禨祥。”此所谓“立祈祥以固山泽”,即“因鬼神禨祥而为之立禁” 之意。《地数篇》云:“苟山之见其荣者,君谨封而祭之,距封十里而为一坛。”即“立祈祥以固山泽”之实例也。又《轻重甲篇》论“立五厉之祭”,上言“君请籍于鬼神”,下言“此之谓设之以祈祥”,则所谓“祈祥”者乃“总谓鬼神之事”,实甚显明。闻一多谓“祥 ”当作“羊”,“祈”读为“刉”,乃沿用俞樾释《管子.形势篇》“祈羊”之说,而不知彼处“祈羊”亦当读为“禨祥”,真所谓以讹传讹者矣。
〔四〕 元材案:“天下皆利而谨操重筴”,言政府不应采取“不益民利”之消极政策,而应采取“天下皆利”之积极政策。但在采取积极政策时,必须以“谨操重筴”为前提。操者守也。操重筴即“ 重之相因,时之化举,无不为国筴”及“善为天下者谨守重流”之意,解已详《山至数篇》。 〔五〕 安井衡云:“‘抟’当为‘ 博’。‘博流’,广移其利也。”何如璋云:“‘抟流 ’当作‘持流’。《乘马数》云:‘至于王国则持流而止矣。’足证。持流者即谨操重筴之谓。”李哲明云: “宋本作‘抟’是也。抟读为专。”闻一多云:“‘益 ’读为隘。《国蓄篇》云:‘隘其利涂。’抟犹擅也。各本作‘搏’,疑误。本书谓利羡为流,《轻重甲篇》:‘故伊尹得其粟而夺之流。’”郭沫若云:“闻说非是。‘益’不当破字。‘抟’当为‘搏’,读为溥。言官山煮海虽亦近于‘童山竭泽’,而其利则溢,其流则普。此即 用有虞氏之策而有充足之智慧者也。”元材案:“益不当破字”,郭说是也。 “抟流”,何得其义,但不必改字。“抟流”亦本书特用术语,与“
持流”、“守流”、“夺流”同义,说已详《乘马数篇》。“益利抟流”,即上文“天下皆利而谨操重筴”之意。盖谓政府采用有虞氏“
童山竭泽”之筴,使天下皆得其利,然后谨守其财物之流通,而无为富商大贾所乘。《揆度篇》所谓“以数相守,则利归于君矣”,此之谓也。安井、李、闻说皆失之。
〔六〕 张佩纶云:“‘出金山’当依明十行无注本、赵本、梅本作‘出山金’。‘成’亦当依赵本作‘存’。言取金之外,菹丘之利存之,不尽用也。”元材案:“出金山立币”,言出金于山以铸造货币。即《山至数篇》所谓“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币” 者也。成菹丘,即成立牧场之意。作“存”者非。 〔七〕 丁士涵云:“‘骈’字乃牛马二字相并而误。上文云:‘诸侯无牛马之牢。’《轻重戊篇》曰:‘立皂牢,服牛马而天下化之。’”元材案:丁说非也。两物相并曰骈。骈牢即并列成排之牛马栏也。《路史.夏禹本纪》亦有“立骈牢以为民饶”之语,即本此文,不必改字。 〔八〕 王念孙云:“‘菹菜’当作 ‘菹莱’,字之误也。菹或作沮。《孟子.滕文公篇.注》曰:‘菹,泽生草者也。’《王制.注》曰:‘沮谓莱沛。’《周官.县师.注》曰:‘莱,休不耕者。 ’是菹莱皆生草之地也。《轻重乙篇》‘菹菜咸卤斥泽山间畏垒不为用之壤’,‘莱’字亦误作‘菜’。《轻重甲篇》‘山林菹泽草莱’,‘
莱’字不误。”
〔九〕 猪饲彦博云:“‘赋生杀老 ’,谓麋鹿牛马。”何如璋云:“春则赋生以稽驹犊,秋则杀老以敛筋骨。”郭沫若云:“‘赋生’者谓游牝牡也。兽畜以春秋二季交尾,故曰‘春秋赋生’。‘杀老’者,杀牲畜之老者以供祭祀,以资食用。”元材案:“赋”即《国蓄篇》“春赋以敛缯帛”之赋,谓贷予之也。“春秋赋生杀老”,谓春则以新生驹犊贷予于人民,秋则杀其老者以供祭祀而资食用。郭氏以“赋生” 为“游牝牡”者失之。 〔一0〕猪饲彦博云:“‘施’谓金币。”何如璋云:“‘施’,量地之度。《地员》:‘ 其施七尺’是也。言立为法度,以畜牧之息为守谷之资。”张佩纶云:“施,用也。‘立施以守五谷’,谓以金币守五谷。《国蓄篇》‘五谷食米民之司命也,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故善者执其通施以御其刀币’,即此 ‘立施以守五谷’。”郭沫若云:“‘立施’之‘施’ 当为‘杝’,《说文》‘杝,落也。’《通俗文》:‘ 柴垣曰杝。’‘五谷’之‘谷’当作‘●’,子畜也。 ‘立杝以守五●’者,为圈以养幼畜也。”元材案:猪饲及张说是也。“
立”即上文“出金山立币”之立, “施”即“通施”之施。“立施”即铸造货币。《国蓄篇》云:“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又曰:“
人君铸钱立币,民庶之通施也。” 《盐铁论.错币篇》亦有“交币通施”及“王者内不禁刀币以通民施”之言,盖亦汉人常用语。“立施以守五谷”,即《国蓄篇》“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之意,乃本书作者之中心主张,若改为“立杝以守五●”,则下文“此以无用之壤,臧民之羸”不可通矣!
〔一一〕安井衡云:“‘臧’、藏同。‘羸’当为‘赢’。”何如璋云:“化无用为有用,而可藏民余谷也。 ‘羸’宜作‘ 赢’,谓丰岁民食有余也。”郭沫若云:“‘臧’‘羸 ’二字均不应破字。臧者善之也。善之也者缮也。故‘ 臧民之羸’即补民之不足。臧字,明抄本作‘减’,误。”元材案:安井及何氏说是也。所谓“无用之壤”承上文“彼菹莱之壤,非五谷之所生,麋鹿牛羊之地”而言。“臧民之赢”,则承“赋生杀老,立施以守五谷” 而言。与《山至数篇》所谓“狼牡以至于冯会之口,龙夏以北至于海庄,禽兽牛羊之地也,……此出诸礼义,籍于无用之地”,同是主张畜牧事业应由封建国家自行经营。文义甚明,似不必另有解释。 〔一二〕元材案:以上所言,即着者对于所谓“兼用五家而勿尽”之具体说明。如五家“烧山林,破增薮,焚沛泽”,而着者则主张“立祈祥以固山泽”。五家“逃械器”又“不利其器”,而着者则主张“
立械器以使万物”。五家“不益民利”,而着者则主张“天下皆利而谨操重筴”,主张“ 益利抟流”。五家“诸侯无牛马之牢”,而着者则主张 “成菹丘,立骈牢,以为民饶”,主张“以无用之壤藏民之赢”。此等措施从表面上观之,似其法皆与五家相反。然察其内容,则完全是一脉相承。所不同者,只是五家从消极方面禁止人民自由经营各种生利事业,以免为富商蓄贾所乘。而着者则从积极方面,在采取“天下皆利”“益利”及“以为民饶”的措施之同时,又采取 “谨守重筴”“抟流”及“立施以守五谷”“臧民之赢 ”等措施。如此,则可以收到“民财足则君赋敛焉不穷 ”之效果。《山至数篇》所谓“重之相因,时之化举,无不为国筴”者,此之谓矣。
  桓公曰:“五代之王以〔一〕尽天下数矣。来世之王者可得而闻乎?”   管子对曰:“好讥而不乱,亟变而不变〔二〕。时至则为,过则去〔三〕。王数不可豫致〔四〕。此五家之国准也。” 〔一〕 安井衡云:“以,已也。” 〔二〕 安井衡云:“‘讥’,察也。”郭沫若云:“‘亟变而不变’,殊为不词。下‘变 ’字当为‘娈’字之误。《说文》:‘娈,慕也。’字亦作‘恋’。‘亟变而不娈’者,谓当变即变,不稍留恋。即《正世篇》所云‘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元材案:下“变”字不误。上“变”字指依据客观事物之发展变化而决定之具体政策而言,下“变 ”字则指原则而言。具体政策可以随时依据客观事物之发展变化而变化,但原则则必须坚持,不能任意改动。《管子.心术下篇》云:“圣人之道,……与时变而不化,应物而不移。”《内业篇》云:“是故圣人与时变而不化,从物而不移。”所谓“
不化”“不移”,即此处“不变” 之义也。《心术下篇》又云:“慕选者所以等事也,极变者所以应物也。慕选而不乱,极变而不烦。”“慕选 ”与“好讥”同义,皆“善于调查研究”之意。极与亟通,屡也。不烦即不烦琐,犹今言“不搞烦琐哲学”。《史记.自序》载司马谈《论六家要指》云:“道家… …与时迁移,应物变化,立俗施事,无所不宜。指约而易操,事少而功多。”“指约易操,事少功多”,即“ 不烦”之义矣。郭说似可商。
〔三〕 张佩纶云:“《乘马篇》: ‘时之处事精矣,不可藏而舍也。故曰:今日不为,明日亡货。昔 之日已往而不来矣’ 。即‘时至则为,过则去’之意。”元材案:《乘马篇》此段文字,主要在说明“
时不再来”,即《论语.阳货篇》所谓“日月逝矣,岁不我与”之意。此处所言“时至则为,过则去”,则指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之具体政策,适合于时代需要者则为之,不适合于时代需要者则去之。《管子.心术上篇》云:“君子之处也若无知,言至虚也。其应物也若偶之,言时适也。若影之象形,响之应声也。故物至则应,过则舍矣。舍矣者,言复所于虚也。”又《汉书.严安传》安云:“臣闻邹子曰:‘政教文质者,所以云救也。当时则用,过则舍之。’”可见此亦汉人论政时常用术语。与《乘马篇》所论意不相属。张说失之。
〔四〕 元材案:王数犹言帝王之政策。“不可豫致”谓不能事先作出决定。
  
  管子轻重十三──轻重甲    元材案:《汉书.宣纪》地节四年九月诏曰:“令甲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文颖曰:“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令律经是也。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令甲者前帝第一令也。”如淳曰:“
令有先后,故有令甲、令乙、令丙。”师古曰:“如说是也。甲乙者若今之第一第二篇耳。”又《东方朔传》:“推甲乙之帐。”《贡禹传》: “去甲乙之帐。”《萧望之传》“故《金布.令甲》曰 ”,师古曰:“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令甲者,其篇甲乙之次。”《西域传》:“兴造甲乙之帐。”师古曰:“其数非一,以甲乙次第名之也。”又《西京杂记》:“家世有刘子骏《汉书》百卷,首尾无题名,但以甲乙丙丁记其卷数。后好事者以意次第之,始甲之癸为十帙,帙十卷,合为百卷。”然则以十干纪数,乃汉人所常用者。本书以甲乙为篇名,用意盖与此同。
    提要:全文共分十七段,每段说明一个问题,段与段间并无有机联系,与《揆度篇》体例一致。自此以下除《己篇》外,其余各篇皆仿此。   桓公曰:“轻重有数〔一〕乎?”   管子对曰:“轻重无数。物发而应之,闻声而乘之〔二〕。故为国不能来天下之财,致天下之民,则国不可成。”   桓公曰:“何谓来天下之财?”   管子对曰:“昔者桀之时,女乐三万人,端噪晨乐闻于三衢〔三〕,是无不服文绣衣裳者。伊尹以薄之游女工〔四〕文绣纂组〔五〕,一纯〔六〕得粟百钟于桀之国。夫桀之国者,天子之国也。桀无天下忧,饰妇女钟鼓之乐,故伊尹得其粟而夺之流〔七〕。此之谓来天下之财。”   桓公曰:“何谓致天下之民?”   管子对曰:“请使州有一掌,里有积五窌〔八〕。民无以与正籍者予之长假〔九〕,死而不葬者予之长度〔一0〕。饥者得食,寒者得衣,死者得葬,不●者得振〔一一〕,则天下之归我者若流水。此之谓致天下之民。故圣人善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一二〕。动言摇辞,万民可得而亲〔一三〕。” 〔一〕 元材案:“轻重”指物价政策言。“数”即定数。《管子.小问篇》:“五而六之,九而十之,不可为数。”尹注云:“欲致精材者必当贵其价,故他处直五,我酬之六。他处直九,我酬之十。常令贵其一分,不可为定数。如此则天下精材可致也。”是也。又《轻重乙篇》桓公问“衡有数乎”,管子对曰“衡无数也”,衡即平准,亦即物价政策,数即定数,义与此同。 〔二〕 元材案:“物发而应之”,《揆度篇》作“物动而应之”。发即动也。此谓轻重之筴,须根据客观事物之发生发展,决定其应付之对策,不能在事物发生发展之前,即主观地预为设计。《国准篇》所谓“王数不可豫致”,即此意也。 〔三〕 孙星衍云:“‘端噪晨乐闻于三衢’,《太平御览》四百九十二引作‘晨噪于端门,乐闻于三衢’,此有脱误。《御览》八十二又引作‘ 晨噪闻于衢’。”王念孙云:“《御览.人事部》百三十四引作‘晨噪于端门,乐闻于三衢’,是也。今本既脱且倒,则文不成义。”何如璋云:“端,端门。晨乐句。言在端门征歌,侵晓作乐,声闻于国之通衢。《吕览.侈乐》‘为丝竹歌舞之声则若噪’是也。”元材案:此处必有讹脱,不可强解。 〔四〕 元材案:“薄”即“汤居亳 ”之亳,解已见《地数篇》。“
游女”二字又见《诗.汉广篇》。彼谓出游之女子,此则指游惰无业之妇女而言。
〔五〕 元材案:《汉书.景纪》后二年诏云:“锦绣纂组,害女红者也。”文绣即锦绣。纂,臣瓒曰:“许慎云:‘赤组也。’”犹言红色丝带。 〔六〕 元材案:“纯”字又四见《轻重丁篇》。《战国策》“锦绣千纯”,高注:“纯音屯,束也。”《史记.苏秦传.集解》云:“
纯,匹端名。”《张仪传.索隐》云:“凡丝绵布帛等一段谓一纯。”又《淮南.地形篇》“里间九纯,纯丈五尺。”注:“纯,量名也。”一纯犹今言一匹。
〔七〕 元材案:夺流,解已见《乘马数篇》。又案桀好女乐而亡国事,战国秦汉时人多有此传说。 《太平御览》引《墨子》云:“桀女乐三万人,晨噪闻于衢,服文绣衣裳。” 《管子.七臣七主篇》云:“夫男不田,女不缁,工技力于无用,而欲土地之毛,仓库满实,不可得也。土地不毛则人不足,人不足则逆气生,逆气生则令不行。然彊敌发而起,虽善者不能存。昔者桀纣是也。诛贤忠,近谗贼之士而贵妇人。好杀而不勇,好富而忘贫。驰猎无穷,鼓乐无厌。瑶台玉饰不足处,驰车千驷不足乘。材女乐三千人,钟石丝竹之音不绝。百姓匮乏,君子无死,卒莫有人,人有反心。遇周武王,遂为周氏之禽。此营于物而失其情者也,愉于淫乐而忘后患者也。”又《盐铁论.力耕篇》文学云:“昔桀女乐充宫室,文绣衣裳。故伊尹高逝游亳,而女乐终废其国。”与本篇所论,皆以好女乐为桀亡国之主要原因。然于此有应注意者,《墨子》及《七臣七主篇》均不言伊尹,一也。《
七臣七主篇》上文以桀、纣并提,而下文仅言纣而不及桀,二也。《
盐铁论》提及伊尹,但又只言伊尹去桀归汤,不及得粟夺流事,三也。至本篇始将桀好女乐与轻重之筴密切联系,然后此一历史故事,方能在原有传说的基础上增加具有生命力之丰富内容。而在此一故事之演变过程中,以本篇最为晚出,此又其一左证矣。
〔八〕 王引之云:“‘掌’字义不可通,当是‘禀’字之讹。禀,古廪字也。廪与窌皆所以藏谷。《晏子春秋.问篇》:‘命吏计公禀之粟。’ 《荀子.议兵篇》:‘则必发夫禀窌之粟以食之。’今本‘
禀’字并讹为‘掌’。”张佩纶云:“案王说非也。《周礼.序官.郑注》:‘掌,主也。’‘州有一掌’,即《周礼》‘州县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是也。‘里有积五窌’,即《周礼.遗人》 ‘掌乡里之委积以恤 民之□阨’ 是也。”元材案:二氏说皆非也。不应三书皆误。掌当是古时仓名。《孟子.尽心篇》“国人皆以夫子为将复请发棠”,疑“棠”亦“掌”字之讹。朱注释棠为齐之棠邑。则齐国大饥,岂一棠邑之粟可济于事?必为发掌明矣。《孟子》言“复请发掌”,《荀子》言“必发夫掌”,《晏子》言“计公掌之粟”,意义皆同。窌同窖。《吕氏春秋.仲秋纪》“穿窦窌”,《月令》作“穿窦窖”。注云:“入地隋曰窦,方曰窖。”积即《云梦秦简.仓律》:“入禾仓,万石一积”,“栎阳二万石一积,咸阳十万一积”及“刍稿各万石一积,咸阳二万一积”(一九七六年《文物》第七期《云梦秦简.释文》之积,犹言储蓄。此处指积谷。五窌,指所积谷之仓数。谓每州必有一掌,每里必有积藏五谷之窖五处也。
〔九〕 元材案:与正籍,解已见《揆度篇》。假有二义:一即假贷,《山国轨篇》所谓“ 无赀之家皆假之械器”,《轻重丁篇》所谓“
闻子之假贷吾贫萌”是也。二即障假,《盐铁论.园池篇》所谓“池篽之假”与“公家有障假之名”是也。此言予之长假,当指第二义言。谓民之无产业、无纳税能力者,由政府以国有苑囿公田池泽长期假之。《汉书.宣纪》地节元年三月,“假郡国贫民田”。三年三月诏曰:“前下诏假公田,贷种食,其加赐鳏寡孤独高年帛。”十月,又诏:“池篽未御幸者假与贫民。流民归还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 《元纪》初元元年四月诏:“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赋。”二年三月诏:“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佽飞外池严篽池田假与贫民。”即其例矣。
〔一0〕安井衡云:“度、渡同,谓济之。皆云长者,予而不收也。”何如璋云:“予之长度,殆谓给以 葬埋之费也。”张佩纶云:“‘
予之长假’‘予之长度’当作‘长予之假’‘长予之度’。《立政篇》:‘分乡以为五州,州为之长’。长即州有一掌。长为度量葬事,如《汉书.黄霸传》:‘鳏寡孤独有死无以葬者,乡部书言,霸具为区处,某所大木可以为棺,某亭猪子可以祭。’ 即其证矣。”于省吾云:“度、宅古字通,此例古籍习见。《尚书》‘度’字,古文作‘
宅’,今文作‘度’。《仪礼.士丧礼》‘筮宅’注:‘宅,丧居也。’《丧服小记》: ‘祔葬者不筮宅。’注,‘宅,葬地也。’《广雅.释邱》‘宅,葬地也。’此言死而不葬者,予之长久之葬地也。”闻一多说同。元材案:安井、张、于三氏说皆非也,何说近之。古时地广人稀,贫民死者不患无葬地,而患无钱购备棺衾。《史记.淮阴侯列传》云:“吾如淮阴,淮阴人为余言:‘韩信虽为布衣时,其志与众异。其母死,贫无以葬,然乃行营高敞地,令其旁可置万家。’余视其母冢良然。”此不患无地之证也。《汉书.成纪》:“河平四年二月,遣光禄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行举濒河之郡。……其为水所流压死不能自葬,令郡国给槥椟葬埋。已葬者与钱人二千。”《哀纪》:“ 绥和二年,诏曰:迺者河南颍川郡水出,流杀人民。… …已遣光禄大夫循行举籍,赐死者棺钱人三千。”又《哀纪》:“元始二年,郡国大旱蝗,青州尤甚,民流亡。赐死者一家六尸以上葬钱五千,四尸以上三千,二尸以上二千。”此赐棺钱之证也。谓之“长度”者,《汉书.杨敞传》:“子恽为中郎将,罢山郎,移长度大司农以给财用。”应劭云:“长,久也。一岁之调度也。 ”师古曰:“言总计一岁所须财用及文书之调度而移大司农,以官钱供给之,更不取于郎也。”可见所谓“长度”者,乃汉代财政上专用术语。此盖言死而不葬者,即由政府以所谓长度者予之,使其持向所在地 官府支取官钱,作为购备棺衾之用。犹今人之言领款凭据矣。
〔一一〕元材案:不●即不赡,下仿此。说已详《山权数篇》。 〔一二〕张文虎云:“‘故圣人善’ 贯下二句。‘用非其有’即所谓‘来天下之财’也。‘ 使非其人’即所谓‘致天下之民’也。《事语篇》云: ‘佚田谓寡人曰:善者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与此正同。”张佩纶云:“‘善用非其有,使非其人’,承‘ 财’‘民’言。” 〔一三〕元材案:“动言摇辞”,《轻重丁篇》作“动言操辞”,皆《易.系辞下传》所谓 “理财正辞”之意,谓发号施令也。万民可得而亲者,盖以其所发施之号令,能顺人心,故下令如流水之源。晁错所谓“令出而民利”者也。又案: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王兵篇》云:“取天下精材,论百工利器,收天下豪杰,有天下俊雄。”(一九七六年《文物》第十二期)《管子幼官篇》云:“求天下之精材,论百工之锐器,……收天下之豪杰,有天下之称材。”《七法篇》云:“故聚天下之精材,论百工之锐器,……收天下豪杰,有天下俊雄。”《小问篇》云:“公问曰:‘请问战胜之器。’管子对曰:‘选天下之豪杰,致天下之精材,来天下之良工,则有战胜之器矣。’公曰:‘攻取之数何如?’管子对曰:‘毁其备,散其积,夺之食,则无固城矣。’公曰:‘然则取之若何?’管子对曰: ‘假而礼之,厚而勿欺,则天下之士至矣。’公曰:‘ 致天下之精材若何?’管子对曰:‘五而六之,九而十之,不可为数。’公曰:‘来工若何?’管子对曰:‘ 三倍不远千里。’”与此所论皆可互参。   桓公问管子曰:“夫汤以七十里之薄,兼桀之天下〔一〕,其故何也?”   管子对曰:“桀者冬不为杠,夏不束柎〔二〕,以观冻溺〔三〕。弛牡虎充市,以观其惊骇〔四〕。至汤而不然,夷竞而积粟〔五〕,饥者食之,寒者衣之,不●者振之,天下归汤若流水。此桀之所以失其天下也。”   桓公曰:“桀使汤得为是,其故何也?”   管子曰:“女华者,桀之所爱也,汤事之以千金。曲逆者,桀之所善也,汤事之以千金。内则有女华之阴,外则有曲逆之阳,阴阳之议合,而得成其天子。此汤之阴谋也〔六〕。” 〔一〕 元材案:“汤以七十里之薄 ”,解已见《地数篇》。兼,并也。 〔二〕 元材案:杠即《孟子.离娄下篇》“十一月徒杠成,十二月舆梁成”之杠。朱注: “杠,方桥也。徒杠,可通徒行者。”束柎,何如璋云:“以木为桴,相比束之,浮水以渡也。夏水大,故须束柎。”今案:束柎,湖南人谓之木排。 〔三〕 元材案:冬无杠则渡水者冻,夏无柎则渡水者溺,桀观之以为乐也。 〔四〕 元材案:“弛牡虎充市”,弛,纵也。《御览.人事部》一百九引作“放虎入市” ,《兽部》三引作“放虎于市”,《事类赋》二十引同。“其惊骇”,指市人为虎所惊骇。 〔五〕 元材案:“夷竞”是“夷蔬 ”之讹,说已详《事语篇》。孙诒让谓“‘兢’当为‘ 竞’,即古‘境’ 字,言平治疆界之道涂”,张佩纶谓“夷竞”为“事蚕”之误,郭沫若谓“夷竞”为“夷贾”之误者均非。 〔六〕 赵用贤云:“汤以至仁伐暴,何必如此?是战国阴阳之说,非管氏语也。”元材案:假讬某甲某乙为说明一种轻重理论之实例,乃本书通用之体裁,固不必真有其事,予在《巨(筴)乘马篇》论之已详,不仅汤一人而已。惟此处“曲逆”二字似与曲逆侯陈平有关。考《史记.陈丞相世家》载汉高祖被匈奴围于白登,用陈平奇计,使使间厚遗单于阏氏,围以得解。高祖南过曲逆,乃诏御史更以陈平为曲逆侯。此汉高祖七年事也。于此有可注意者:第一,曲逆为陈平封号。在此以前,历史上另无曲逆其人。第二,陈平之被封为曲逆侯,是由于为间谍有功。据《世家》称平自初从至讨平陈豨、黥布,凡六出奇计。不仅为汉高祖解白登之围,而且远在楚汉战争期间,即已受到汉高祖 “出黄金四万斤与陈平,恣所为,不问其出入”之信任,使其多以黄金纵反间于楚军,破坏项羽与范增等之关系。与此处所言“
汤事之以千金”正相暗合。第三,汉高祖在白登被围得解,确是获得匈奴冒顿单于阏氏之力。而阏氏之所以甘愿出力,又确是通过大间谍曲逆侯陈平所出之奇计,“使使间厚遗之”之结果。此与“汤以千金事女华”及“内有女华之阴,外有曲逆之阳,阴阳之议合”云云,亦完全符合。可见此文所述,既不是写汉高祖,亦不是写汤。着者只是就自己记忆中有关反间一类之人物事件,信手拈来,编成故事,作为说明其轻重政策之具体范例而已。赵说迂拘可笑!
  桓公曰:“轻重之数,国准之分〔一〕,吾已得而闻之矣。请问用兵奈何?”   管子对曰:“五战而至于兵。”   桓公曰:“此若言何谓也?”   管子对曰:“请战衡,战准,战流,战权,战势〔二〕。此所谓五战而至于兵者也。”   桓公曰:“善。” 〔一〕 元材案:“轻重之数”承上文言,“国准之分”,则承上篇言。五家之国准,其数本殊,故曰“国准之分”。分者区别之谓也。又案:从 “国准之分”一语观之,则本篇与上篇之间,似有联系。证明本篇之写成,当在《国准篇》之后,或者两篇皆出自一人之手。张佩纶谓“依问辞当属《国准篇》”者失之。 〔二〕 元材案:衡有“权衡”、“ 国衡”、“准衡”、“曲衡”、“衡数”诸义,解已见《巨(筴)乘马篇》。准即平准,解已见《国准篇》。流有“持流”、“行流”、“守流”、“抟流”、“夺流”诸义,解已见《乘马数篇》。权有“国权”、“权 □”、“权筴”、“权数”诸义,解已见《山权数篇》。势亦有二义。一即《山至数篇》所谓“国势”,即国家之五种地理形势,“准时五势之数”。盖国势之宜于五谷者,当谨守其五谷,其不宜于五谷者,则当“与工雕文梓器以下天下之五谷”,故势亦被列为经济政策之一也。二即《揆度篇》所谓“治权则势重,治道则势羸 ”之势,亦即所谓轻重之势。总而言之,所谓战衡、战准、 战流、战权、战势者,皆属于经济政策之范畴。一国之经济政策苟得其宜,自可不战而屈人之兵。何如璋所谓“权轻重以与列邦相应,即今之商战”者,得其义矣。   桓公欲赏死事之后〔一〕,曰:“吾国者,衢处之国,馈食之都,虎狼之所栖也〔二〕。今每战,舆死扶伤〔三〕,如孤荼首之孙,仰倳戟之宝〔四〕,吾无由予之。为之奈何?”   管子对曰:“吾国之豪家〔五〕迁封〔六〕食邑〔七〕而居者,〔八〕君章之以物则物重,不章以物则物轻〔九〕。守之以物则物重,不守以物则物轻。故迁封食邑富商蓄贾积余藏羡跱蓄之家〔一0〕,此吾国之豪也。故君请缟素〔一一〕而就士室〔一二〕,朝功臣世家迁封食邑积余藏羡跱蓄之家曰:‘城肥致冲,无委致围〔一三〕。天下有虑,齐独不与其谋〔一四〕。子大夫〔一五〕有五谷菽粟者勿敢左右〔一六〕,请以平贾取之子。’与之定其券契之齿〔一七〕。釜鏂之数,不得为侈弇焉〔一八〕。困穷之民闻而籴之,釜鏂无止,远通不推,国粟之贾坐长而四十倍〔一九〕。君出四十倍之粟以振孤寡,牧贫病〔二0〕。视独老穷而无子者靡得相鬻而养之,勿使赴于沟浍之中〔二一〕。若此,则士争前战为颜行〔二二〕,不偷而为用,舆死扶伤,死者过半。此何故也?士非好战而轻死,轻重之分使然也〔二三〕。” 〔一〕 元材案:死事之后,谓阵亡将士遗族。 〔二〕 元材案:“衢处”解已见《国蓄篇》及《地数篇》。“馈食”又见下文,尹注彼处云:“本国自无盐,远馈而食。”惟彼处所馈者为盐,此则为五谷耳。《史记.平准书》:“千里负担馈粮” ,千里馈粮即“远馈”之义矣。虎狼所栖,言山多田少,犹《山至数篇》所谓“禽兽牛羊之地”也。 〔三〕 元材案:“舆死扶伤”在本篇凡三见。死同尸。《吕氏春秋.期贤篇》云:“扶伤舆死。”毕注:“死与尸同。” 〔四〕 刘绩云:“‘如’字当作‘ 之’字,言舆死扶伤之孤也。‘
荼首’,白首也。‘宝’字或是‘ 室’字,言持戟死事之室。此三等人皆所当恤也。”何如璋云:“‘如’读为‘而’。‘荼首’,白首也。倳戟之宝,‘宝’当作‘室’。”张佩纶云:“‘荼首’ 当为‘
贫子’二字之坏。孤贫之子孙即死事之后。下文‘振孤寡,牧贫病’,是其证。‘宝’当作‘室’,下文‘就士室’,是其证。‘仰倳戟之室’ ,言仰持戟而食也,即《孟子》所谓‘持戟之士’。” 郭沫若云:“‘如’疑‘孺’字之声误,‘孙’疑‘俯 ’字之形误(草书略近)。‘孺孤荼首之俯仰’,谓‘ 仰事俯畜也’。”元材案:“宝”当是“寡”字之误。《管子.问篇》“问死事之寡,其禀饩何如”云云,本篇下文又有“以振孤寡”语。孤寡即紧承“如孤”及“ 仰倳戟之寡”而言。“倳戟”二字又见下文及《轻重乙篇》。惟下文及《乙篇》之“倳戟”皆当作建立军队讲,此处则当作“持戈之士”讲。“
仰”即《孟子.离娄篇》“良人者所仰望而终身也”之仰。言依靠持戈之丈夫以为食也。
〔五〕 元材案:“豪家”统“迁封食邑”及下文“功臣世家富商蓄贾积余藏羡跱蓄之家” 而言,故 曰“此吾国之豪”。非谓此等之外,又另有所谓豪家也。 〔六〕 何如璋云:“迁者,登也,升也。迁封犹言迁官。”元材案:“迁封”即“徙封” 。如汉文帝徙城阳王王淮南故地,徙淮南王喜王故城阳。景帝徙衡山王王济北,徙庐江王王衡山(均见《汉书.淮南.衡山.济北王传》),即其例。 〔七〕 元材案:“食邑”,指封邑中所食户数而言。如《史记.高祖功臣侯年表》所列“ 平阳侯六百户”、“信武侯五千三百户”是。据《货殖传》云:“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但事实上食邑收入不止于此数。《汉书.孝昭功臣表》言张安世封凡万三千六百四十户。如以户率二百计之,万三千六百四十户不过二百七十二万八千耳。而《张安世传》云:“富平侯张安世,国在陈留,别邑在魏郡,租入岁千余万。”可见剥削之率,必有大于“户二百”者矣。 〔八〕 元材案:居即《史记.货殖传》“乃治产积居与时逐,而不责于人”及《平准书》 “废居居邑”之居,《集解》徐广曰:“废居者,贮蓄之名也。有所废,有所蓄,言其乘时射利也。”犹今人之言囤积居奇矣。 〔九〕 元材案:“章”即障,亦有守义,解已见《乘马数篇》。此谓国内豪家如迁封食邑之类,无不各有所囤积。政府应将其所囤积之五谷菽粟,设法加以障守,则万物之轻重皆在政府掌握之中矣。 〔一0〕张文虎云:“‘跱’当作‘ 歭’,《说文》作‘偫’。”元材案:“跱蓄”即储蓄。《后汉书.章纪》: “诏所经道上郡县无得设储跱。”注:“储,积也。跱,具也。言不预有蓄备。” 〔一一〕元材案:《礼.玉藻》:“ 缟冠素纰”,注:“缟,生绢也。以缟为冠,凶服也。素,熟绢也。纰,冠两边及卷下畔之缘也。缟冠素纰,谓冠与卷身皆用缟,但以素缘之耳。”此处指丧服言。《汉书.高纪》“兵皆缟素”是也。 〔一二〕元材案:“士室”即《管子.八观篇》“乡毋长游,里毋士舍”之士舍。尹注云: “士谓里尉。每里当置舍,使尉居焉。”犹后世之乡公所矣。 〔一三〕元材案:朝,朝会,犹言招集。功臣世家一词,又见《轻重丁篇》,亦汉人通用语。《史记.自序》:“灭功臣世家贤大夫之业不述,堕先人所言,罪莫大焉。”《平准书.集解》如淳曰:“ 世家,有禄秩家。”“城肥致冲”二语,解已见《事语篇》。 〔一四〕戴望云:“虑,高诱注《吕氏春秋》曰:‘虑,乱也。’”元材案:“与”即《汉书.苏武传》“武以故二千石与计谋立宣帝”之与,师古注曰:“与读曰预。”不与其谋,谓不干预其事。不干预其事,则国内之平安可知。凡此皆死事者之功也。 〔一五〕元材案:子大夫,汉人常用语。《汉书.武纪》元光元年,诏贤良曰:“此子大夫之所睹闻也。”《董仲舒传》“子大夫”一词凡八见。《燕王旦传》凡三见。《东方朔传》亦有“子大夫修先王之术,慕圣人之义”语。《盐铁论.国病篇》大夫亦云:“子大夫论京师之日久。”《武纪.注》服虔云: “子,男子之美号也。”颜师古云:“子者人之嘉称。大夫,举官称也。志在优贤,故谓之子大夫。” 〔一六〕元材案:“勿敢左右”,解已见《山国轨篇》。 〔一七〕尹桐阳云:“《说文》:‘ 券,契也。契别之书以刀判契其旁,故曰契券。’判契即判契。契,刻也。谓刻其旁为齿也。《易林》:‘符左契右,相与合齿。’《列子.说符》:‘宋人有游于道,得人遗契者。归而藏之,密数其齿。’”元材案,古人立契,中分为二,其分处必有齿,以便合验。“定其券契之齿”,犹言订立合同。 〔一八〕猪饲彦博云:“侈弇犹云张翕。口大曰侈,口小曰弇。”元材案:《周礼.春官.典同》:“侈声笮,弇声郁。”注:“侈谓中央约也。侈则声迫笮出去疾也。弇谓中央宽也。弇则声郁勃不出也。”此谓钟口大而中央小者谓之侈,钟口小而中央大者谓之弇。引申之即夸大或缩小之意。此处侈弇二字与《轻重乙篇》“皆按囷窌而不能挹损焉”之挹损,意义相同,谓不得多报,亦不得少报也。“釜鏂”解已见《海王篇》。 〔一九〕戴望云:“‘通’乃‘道’ 字误。”张佩纶云:“‘通’当作‘近’。不推即不推而往,不召而来。即远近籴之者大至也。”元材案:“ 远通”即《揆度篇》及本篇下文“五其本则远近通”之意。远既可通,近不待言矣。此谓贫民请籴者或釜或鏂,络绎不绝,不论路途之远近皆不推而自往也。下文“ 鹍鸡鹄●之通远”,“通”字亦不误。戴、张二氏说皆失之。此言国内之豪,不仅迁封食邑而已,凡功臣世家富商大贾积余藏羡跱蓄之家无不属之。为国君者应身服丧服,亲自下乡,分别于各地士室之中,招集当地之功臣世家及一切豪富举行会议,当场劝令将其所有之五谷菽粟,尽量以平贾卖诸 政府,不得有以多报少,及以少报多等情弊。然后由政府与之订立合同,将所收购之五谷菽粟,就地封存。五谷菽粟既皆为政府所独占,自由流通于市场者已绝少,贫困之民向无石斗之储,势非以高价请籴不可,虽其请籴之数有或釜或鏂之不同,而以迫切需要之故,不远千里,络绎不绝。如此,少则贵,聚则重。虽叹其坐长至四十倍之多,亦只有听政府之“高下在口吻”而已。所谓“章守之以物则物重”者,此之谓也。 〔二0〕戴望云:“‘牧’当从朱本作‘收’。”元材案:《轻重丁篇》云:“又收国中之贫病孤独老不能自食之萌皆与得焉。”字即作“收”。又《汉书.成纪》“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师古注云: “收食贫民,谓收取而养食之。”此言“收贫病”,谓民之贫而有病者则由政府收养而医治之也。 〔二一〕元材案:沟浍即沟洫,此处作沟壑讲。老而无子曰独。见有老而无子之独夫,又穷困而不能谋生者,则防止其卖身为奴,而收养之,以免其流离失所,致有死于沟壑之惨。“赴于沟浍”即《山权数篇》“入于沟壑”之意,犹《孟子》及《盐铁论.毁学篇》之言“死于沟壑”矣。 〔二二〕元材案:“颜行”犹“雁行 ”,汉人常用语。《汉书.严助传》淮南王安云:“以逆执事之颜行。”文颖曰:“颜行犹雁行。在前行,故曰颜也。” 〔二三〕元材案:分读如本分之分,有必然之意。此谓将士之所以能视死如归,此无他,乃实行轻重之筴之必然结果也。又案此法殊不现实。第一,历来豪富之家决非“缟素”所能动其心者。《史记.平准书》称“山东被水灾,民多饥乏。于是天子遣使者虚郡国仓廥以振贫民。犹不足,又募豪 富人相贷假,尚不能相救。……而富商大贾之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黎民重困。”又曰:“是时豪富皆争匿财。”可见豪富不可能因“缟素”之故,遂将其所藏之谷,用空头支票之平价全部售出。第二,所谓“釜鏂无止,远通不推”前来籴谷者,大抵皆“困穷之民” 。则此所谓“四十倍”之谷,乃全从“困穷之民”身上剥削而来。谷价之倍数愈高,困穷之民所受剥削愈重,而豪富之匿财者得利亦愈厚。则是富者愈富,贫者愈贫,岂计之得哉?   桓公曰:“皮干筋角之征甚重。重籍于民而贵市之皮干筋角,非为国之数也〔一〕。”   管子对曰:“请以令高杠柴池〔二〕,使东西不相睹,南北不相见。”   桓公曰:“诺。”   行事期年,而皮干筋角之征去分,民之籍去分〔三〕。   桓公召管子而问曰:“此何故也?”   管子对曰:“杠池平之时,夫妻服簟〔四〕,轻至百里。今高杠柴池,东西南北不相睹。天酸然雨〔五〕,十人之力不能上。广泽〔
六〕遇雨,十人之力不可得而恃。夫舍牛马之力所无因〔七〕。牛马绝罢,而相继死其所〔八〕者相望,皮干筋角徒予人而莫之取〔九〕。牛马之贾必坐长而百倍。天下闻之,必离其牛马而归齐若流〔一0〕。故高杠柴池,所以致天下之牛马而损民之籍也。《道若秘》云:‘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一一〕
〔一〕 元材案:干,《尔雅.释畜》:“胁也。”此处指肋骨言。此言皮干筋角,兵器所需。《史记.货殖传》列举通都大邑盈利最大之商品,达三十八种之多,而“筋角千斤”“皮革千石”,皆足 “比千乘之家”。政府征敛皮干筋角于人民,其数量甚多。人民为应政府之求,不得不以重价向市场收购。是政府此举,适足以使市场皮干筋角之价提高,使少数之富商蓄贾得以牟其大利而已。着者认为此非为国之善筴,故特提出讨论之。 〔二〕 戴望云:“柴当为●,古深字。隶变作□,因误为柴耳。”何如璋云:“高杠柴池,柴犹塞也。谓架桥渡水,高其势而塞之也。”于省吾云:“按柴池即差池。柴亦作偨。《文选.司马相如上林赋》‘偨池茈虒,旋还乎后宫’,注引张揖曰:‘偨池,参差也。’高杠柴池,言高杠参差不平,故下接以 ‘使东西不相睹,南北不相见’。又下云‘杠池平之时 ’,‘池’字当是羡文。后人不解‘柴池’之义,以为 ‘高杠’‘柴池’对文,故加‘池’字耳。”许维遹云:“
《庄子.天地篇》‘且夫趋舍声色以柴其内’,刘师培《庄子校补》云:‘柴与栅通。’ 是也。《说文.木部》:‘栅,编竖木也。’《
通俗文》云:‘木垣曰栅。’《淮南.道应篇》‘柴箕子之门’,高注:‘箕子亡之朝鲜,旧居空,故柴护之也。’亦以柴为编为木垣而护之也。此云柴池,谓以木垣围护其池。故下云‘使东西不相睹,南北不相见’。若深其池,则不得云东西南北不相睹也。”元材案:戴说是也。下文“杠池平之时”,“ 杠”“池”并承,证明“高杠”与“柴池”本为对文。杠高则不平矣。深者浅之对,池深则地必洼下,亦将变为不平。人过 高杠深池时,皆可以使东西南北不相睹。下文又云:“天酸然雨,十人之力不能上。广泽遇雨,十人之力不可得而恃。”上二句承“高杠”言,下二句承“深池”言,仍是“杠”“池 ”并承。“相睹”又见《轻重丁篇》,即相见。亦汉人常用语,见《盐铁论.世务篇》。天酸然雨,谓小雨也(说见下)。小雨路滑,故杠高则十人之力不能上。广泽遇雨,当指大雨言。大雨则池水必满,满则洼下地中之道路必为泥泞所阻,故池深则十人之力不可得而恃。若如许说,以木垣围护其池,不过使池水与道路更加隔开,何至十人之力亦不可恃?如于氏说,则不仅下文“ 杠池平”之“池”字为衍文,即“广泽遇雨”二句亦为冗词矣。
〔三〕 元材案:分,若干分也。谓实行高杠柴池之令一年以后,而政府对于皮干筋角之征敛果能减少若干分,人民之负担亦因之减少若干分也。 〔四〕 洪颐楫云:“服读为负。见《考工记.车人注》。簟当依宋本作箪,盛食之器。言夫妻负箪而往者,不以百里为难。今本作簟,误。”王引之云:“簟字义不可通,盖辇字之讹。夫妻服辇者,言杠池平之时,民间夫妻服辇而行,不用牛马,亦不假多人挽之也。《海王篇》‘行服连轺辇者’,服连即服辇也。字亦作摙。《淮南.人间训》‘负辇载粟而至’ ,今本脱载字,说见《淮南》。《御览.治道部》八引作‘服摙’,是也。服之言负也。任重之名也。《史记.货殖传》:‘卓氏见虏略,独夫妻推辇行。’盖服辇者或推或挽,前后各一人,故夫妻可以服辇也。下文云:‘今高杠柴池,东西南北不相睹。天酸然雨,十人之力不能上。’正谓推辇不能上高梁也。《韩子.外储说右篇》‘兹郑子引辇上 高梁而不能支’是也。盖杠池平之时,夫妻二人即可以服辇而过。及其高杠柴池也,天雨苟下,则虽十人之力不能服辇而登,地高而辇重也。若作‘服箪’,则盛食之器甚轻,何至十人舁之而犹不能上乎?辇今人谓之二把手,前后各两辕,一人两手持辕挽于前,一人如之推于后。亦有夫妇推辕者,妇以绳挽于前,夫持两辕推于后,则此所谓夫妇服辇也。”元材案:当以王说为是。张佩纶谓 “箪即单字,服单对两服而言”者失之。辇乃汉人常用之运输工具,说已详《海王篇》。 〔五〕 洪颐楫云:“‘酸’通作‘ ●’。《说文.雨部》:‘●,小雨也。’”俞樾说同。 〔六〕 元材案:广泽指深池言。 〔七〕 王念孙云:“‘所无因’当作‘无所因’。人力不足恃,则必借牛马之力,故曰‘ 夫舍牛马之力无所因’。”元材案:此说是也。《纂诂》本正作“无所因”。 〔八〕 元材案:死其所即死其处,解已见《山至数篇》。 〔九〕 元材案:徒,但也。谓不索价而但予之,亦无人受取也。 〔一0〕元材案:离犹《轻重乙篇》 “公家之马不离其牧皂”之离。安井衡云:“去也。” 谓齐国牛马价贵,天下之牛马商人必将争相驱其牛马远离其本国以归于齐,有如流水之就下,沛然莫之能御矣。又案此文所论,以人工破坏交通,造成本国牛马因劳顿而大量死亡,用以抬高牛马之价格以招致外国牛马之输入,以满足封建统治者皮干筋角之需要。名义上是“ 损民之籍”,实际上则等于挖肉补疮,充分暴露出作者的时代与剥削阶级局限性。 〔一一〕安井衡云:“《道若秘》盖书名也。”尹桐阳云:“盖古道书名。魏武帝《陌上桑》:‘受要秘道爱精神。’”元材案:安井说是也。其书盖亦言轻重之筴者,“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即书中语,与修养精神之道者无关,尹说非。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者,盖谓直接经营生产活动所获收入,不如通过囤积居奇方式所得利润之大。此种情况,在古代大都如此。商鞅与桑弘羊即曾先后指出农民劳动“
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商贾技巧之人 ”(《商君书.外内篇》)及“富在术数,不在劳身;利在势居,不在力耕”(《盐铁论.通有篇》)。司马迁亦谓“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史记.货殖传》)。下至十七世纪时,威廉.配第亦有“制造业的收益比农业多得多,而商业的收益又比制造业多得多”之语(
《政治算术》,商务印书馆一九六0年初版第十九页),与此处所言可谓巧合。然此种巧合,尚只限于形式,至其所代表之阶级实质,则大有不同。威廉.配第处在封建生产方式崩溃,资本主义生产的第一阶段,故其所谓工商业者是指新兴之资产阶级而言。商鞅、桑弘羊、司马迁及本书着者虽同处于封建地主经济前期或中期,而其间又有区别。司马迁代表自由主义经济学派,故主张此种赢利最大之工商业,应由“ 当世千里之中所以富者”的贤人自由经营,而商鞅、桑弘羊及本书着者则皆属于干涉主义经济学派之代表人物,故其对于此种赢利最大之工商业,主张应完全收归封建国家实行管制或垄断。此为本书经济思想核心之一,故特详论之。
  桓公曰:“弓弩多匡●〔一〕者,而重籍于民,奉缮工〔二〕,而使弓弩多匡●者,其故何也?”   管子对曰:“鹅鹜之舍近,鹍鸡鹄●之通远〔三〕。鹄鹍之所在,君请式璧而聘之〔四〕。”   桓公曰:“诺。”   行事期年,而上无阙者,前无趋人〔五〕。三月解●〔六〕,弓弩无匡●者。   召管子而问曰:“此何故也?”   管子对曰:“鹄鹍之所在,君式璧而聘之。菹泽之民闻之,越平而射远〔七〕,非十钧之弩不能中鹍鸡鹄●。彼十钧之弩,不得●擏不能自正〔八〕。故三月解●而弓弩无匡●者,此何故也〔九〕?以其家习其所也〔一0〕。” 〔一〕 尹注云:“●,苦礼切,碍也。”张登云云:“匡●,弓弩之戾碍不能应弦以射者之名。俗谓之打调也。”张文虎云:“《考工记》‘则轮虽敝不匡’,注:‘匡,枉也。’”戴望云:“匡义如《
国语》‘月盈而匡’之匡,言不正圆,如月之亏缺也。”
〔二〕 元材案:缮即《左成十六年传》“缮甲兵”之缮,注:“缮,治也。”《汉书.息夫躬传》“缮修干戈”,注:“缮,补也。”《周礼.夏官》之属有“缮人”,“掌王之弓弩矢箙矰弋决拾,掌诏王射。”此缮工即缮人也。重籍于民奉缮工云云,谓政府重敛民财以供养缮工,而反作此不堪使用之弓弩,其原 因何在也。 〔三〕 王念孙云:“通当为道,字之误也。鹅鹜去人近,鹍鸡鹄●去人远,故曰‘鹅鹜之舍近,鹍鸡鹄●之道远’也。”安井衡云:“
舍,埘也。鹍鸡似鸡而大。鹄大于雁,羽毛白泽。●同鸨,似雁而大,无后趾,毛有豹文。通犹道也。”郭沫若云:“‘通’当为‘迩’,形近而讹。”元材案:通即上文“远通不推”之通,不必改字。
〔四〕 元材案:鹄鹍所在,指射取鹄鹍之人家而言,非谓鹄鹍栖息之地。“式璧而聘之” 一语又两见《轻重丁篇》。式即《周礼.天官.太宰》 “以九式均节财用”之式,注:“式谓用财之节度。” 此处是指用璧之制度。据《轻重丁篇》,璧有“尺者万泉,八寸者八千,七寸者七千,珪中四百,瑗中五百” 等五等之分。式璧犹言按照被聘者功劳之大小,分别用各种不同等级之璧作为礼品。射取鹄鹍多者用重璧,少者用轻璧,盖所以嘉其难能,慰其勤勉,使其更能改善弓弩之制造也。尹注以式为用,段玉裁以式为饰字之假借者均非。 〔五〕 于鬯云:“‘期年而上无阙者前无趋人’,此十一字殊无意义,盖衍文也。且下文云:‘三月解●,弓弩无匡●者。’既言‘期年’,何得又言‘三月’?十一字之为衍文显见。”郭沫若云: “‘
上’当为‘工’,谓缮工也。‘前 ’当为‘箭’。弓不待缮,故缮工足用。弓不偏戾,故箭不误伤人。”元材案:“行事期年”,谓“式璧聘之 ”之后一年也。“上无阙者”,谓上供无所短阙也。“ 前无趋人”,谓随处皆无闲散之人趋走于眼目之前,犹《轻重己篇》之言“
室无处女,路无行人”矣。此盖说明式璧聘之 之后一年以来人民集中精力,潜心改善弓弩以期弋取更多鹄鹍之现象。下文 “三月解●”,其事又在“期年”之后,非谓在“期年 ”之中也。于、郭二氏说皆失之。
〔六〕 王引之云:“《说文》、《玉篇》、《广韵》、《集韵》皆无‘●’字。‘●’当为‘匋’。匋读与韬同,弓衣也。”安井衡云:“‘● ’当为‘●’。●音悬。音同则义通。悬,系也。弓弩既成,三月解其所系束之绳,不复匡●也。”俞樾云: “字书无‘●’字。疑‘●’字之误。《说文.匚部》:‘●,盛弓弩矢器也。从匚从矢。’《国语》曰:‘ 兵不解●。’”何如璋说同。张佩纶云:“《
说文.韦部》:‘韣,弓衣也。’ 以‘●’为‘蜀’之坏亦通。似王说太迂,不及何说之确。”元材案:俞、何二氏说是也。《管子.小匡篇》亦有“兵不解●”之文,即其证。解●者谓解开其盛弓之器而检查其弓弩也。
〔七〕 何如璋云:“平,近也。越平射远,欲得鹍鹄也。”元材案:平即平地。越平射远,谓越过平地射向远方。故下文云“非十钧之弩不能中鹍鸡鹄●”也。三十斤为钧。十钧之弩,须有三百斤之力始能开之。犹今人之以马力计机器矣。 〔八〕 王念孙云:“案《说文》、《玉篇》、《广韵》、《集韵》皆无‘●’字,当是‘ 棐’字之讹。《说文》曰:‘棐,辅也。’徐锴曰:‘ 辅即弓●也,故从木。’《说文》又曰:‘榜,所以辅弓弩。’又曰‘●,榜也。’棐、榜、●三字皆从木,其义一也。此文曰:‘彼十钧之弩不得棐●,不能自正。’《荀子.性恶篇》曰:‘繁弱钜黍,古之良弓也。然而不得排●,则不能自正。’《说苑.建本篇》曰: ‘乌号之弓虽良,不得排●不能自正。’‘排●’与‘ 棐●’同。《韩子.外储说右篇》曰‘榜●者所以矫不直也。’《盐铁论. 申韩篇》曰:‘若隐栝辅●之正弧剌也。’棐、辅、榜一声之转。或言榜●,或言辅●,或言棐●,其义一也。” 〔九〕 王念孙云:“‘此何故也’ 四字涉上文而衍。上是桓公问,此是管仲对桓公语,不当言何故。”猪饲彦博说同。于鬯云:“此二语自问自答。前文云:‘此何故也?士非好战而轻死,轻重之分使然也。’亦管子对桓公语。用‘此何故也’云云,亦自问自答,与此文法正同。若此四字为衍,彼四字亦当衍矣。而王又不谓彼衍,何也?”张佩纶云:“案‘此何故也’,犹《考工》之‘此无故’,乃承问而申言其故,非衍文也。”元材案:于、张说是也。 〔一0〕安井衡云:“所,犹事也。 ”元材案:“所”字之义解已详《山至数篇》。此处当作家传职业讲。《关西方言》:“致力于一事为所,所谓绝利一源也。”(见《康熙字典》户部所字条)安井说近之。   桓公曰:“寡人欲籍于室屋。”   管子对曰:“不可,是毁成也。”   “欲籍于万民。”   管子曰〔一〕:“不可,是隐情也。”   “欲籍于六畜。”   管子对曰:“不可,是杀生也。”   “欲籍于树木〔二〕。”   管子对曰:“不可,是伐生也。”   “然则寡人安籍而可〔三〕?”   管子对曰:“君请籍于鬼神〔四〕。”   桓公忽然作色〔五〕曰:“万民、室屋、六畜、树木且不可得籍,鬼神乃可得而籍夫!”   管子对曰:“厌宜乘势,事之利得也。计议因权,事之囿大也。〔六〕王者乘势,圣人乘幼,与物皆宜〔七〕。”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对曰:“昔尧之五更五官无所食〔八〕,君请立五厉之祭,祭尧之五吏〔九〕。春献兰,秋敛落〔一0〕,原鱼以为脯,鲵以为郩〔一一〕。若此则泽鱼之正伯倍异日〔一二〕,则无屋粟邦布之籍。此之谓设之以祈祥,推之以礼义也。然则自足,何求于民也〔一三〕?” 〔一〕 元材案:“管子曰”当作“ 管子对曰”,与上下文一例。 〔二〕 元材案:以上诸籍,解已见《海王篇》及《国蓄篇》。诸籍中无“田亩”一籍,又下文有“租税九月而具”语,可见本篇作者是不反对征收田亩税者,与《国蓄篇》及《山国轨篇》不同,而与《海王篇》同。 〔三〕 元材案:安籍即何籍。 〔四〕 元材案:籍于鬼神,即《山权数篇》“御神用宝”及《轻重丁篇》“役使鬼神”之意。盖利用人民迷信鬼神之心理,因以神道设教,向人民进行剥削也。 〔五〕 王念孙云:“‘忽然’非作色之貌。‘忽然’当作‘忿然’。《晏子春秋.谏篇》曰:‘公忿然作色。’《庄子.天地篇》曰:‘圃者忿然作色。’《齐策》曰:‘王忿然作色。’皆其证。” 〔六〕 安井衡云:“厌,禳也。祭社曰宜。囿,有也。因权而计议,事之所包有者大也。 ”张佩纶云:“厌,厌胜。《礼.王制》‘宜乎社’,注:‘类、宜、造皆祭名。’‘囿大’当作‘有大’。 ”于省吾云:“‘厌宜’与‘计议’对。议与计义相近,宜与厌义相近。《国语.周语》‘克厌帝心’,注: ‘厌,合也。’‘厌宜’即‘合宜’。‘囿’当读作‘ 侑’。《礼记.礼器》‘诏侑武方’,注:‘
诏侑或作诏囿。’是其证。侑之通诂训助。此言合宜而乘势,则事之利得也。计议而因权,则事之助大也。”元材案:“厌宜即合宜”,“囿读作侑”,于说是也。厌宜乘势即因时制宜。计议因权,即从权计画。如此,则获利多而得助大也。
〔七〕 丁士涵云:“‘幼’读为‘ 幽’。《大戴礼.诰志篇》、《
史记.历书》并云:‘幽者幼也。 ’古‘窈’字作‘幼’。《尔雅》、《毛传》云:‘冥,幼也。’《诗.释文》:‘幼本作窈。’幼冥即窈冥,窈冥即幽冥矣。《淮南子.道应训》‘可以明,可以窈’,注:‘窈读如幽。’《礼记.玉藻.注》:‘幽读如黝。’《周官.牧人》‘守祧’,郑司农并云:‘ 幽读为黝,黑也。幽、黝古今字。’《毛传》云:‘幽,黑色也。’黝从幼声,黝谓之黑,幼亦谓之黑矣。” 俞樾说同。安井衡云:“幽,微也,圣人智明,故能乘幽。”郭沫 若云:“当作‘圣人乘易’,《山至数篇》作‘王者乘时,圣人乘易’。易即‘一阴一阳之谓易’之易。幼字古每作●,形近而讹。”元材案:“王者乘势,圣人乘幼”,《山至数篇》作“王者乘时,圣人乘易”。依《海王篇》“食盐”“ 吾子”,《地数篇》作“咶盐”“婴儿”,《国蓄篇》 “通施”,《轻重乙篇》作“通货”等例观之,则此处之“势”与“幼”,亦即《山至数篇》之“时”与“易 ”。幼即幽,隐也,易者言其变化不测。“乘易”“乘幽”皆含有神秘之意,不必改字。“与物皆宜”者,言以神道设教,人人皆以为宜,犹《轻重丁篇》之言“智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亦本书着者采用愚民政策之一端矣!
〔八〕 何如璋云:“‘尧之五吏’ ,谓羲和、共、鲧之属。‘五官’即五行之官。食,飨祀也。左昭二十九年传:‘魏献子曰:社稷五祀,谁氏之五官?蔡墨对曰:少●氏有四叔,曰重、曰该、曰修、曰熙,实能金木及水。使重为勾芒,该为蓐收,修及熙为冥,世不失职,遂济穷桑。此其三祀也。颛顼有子曰犁,为祝融。共工氏有子曰龙,为后土。此其二祀也。’是五官之祀皆非尧吏也。”闻一多云:“
‘更’当从各本作‘吏’,下文仍作‘吏’,不误。‘五官’二字宜衍。下文‘君请立五历之祭,祭尧之五吏’,不言‘五官’,可证。二字盖旧注之误入正文者。左昭二十九年:‘故有五行之官,是谓五官。’旧注以此五官当尧之‘五吏’,未知然否。”郭沫若云:“‘
五官’二字非衍文。《山权数篇》有‘五官技’,以诗、时、春秋、行、易当之。《揆度篇》言‘五官之数不籍于民’。是则所谓‘五官’者犹言百官耳。‘五官无所食’者谓官家未予以禋祀。”元材案:“五更”当为“五吏”,“五官”二字衍文,闻说是也。五官即注文用以解释“五吏”者,下文无“五官”二字可证。食读如左庄六年传“抑社稷实不 血食”之食。无所食,言无人祭祀之也。《揆度篇》“
五官之数”,乃“五管之策”,说详该篇,与此无关。郭说可商。
〔九〕 安井衡云:“无主后曰厉。 ”何如璋云:“‘厉’谓前代有功之人而无主后者,立祀以报其功,使无归之鬼不为厉也。《礼.祭法》有泰厉、公厉、族厉。五官皆有所食,无所食而有功者谓之厉。泰厉有功于天下,天子立之。公厉者有功于一国,诸侯立之。族厉者有功于一家,大夫立之。‘尧之五史 ’即泰厉、公厉也,故仲请桓公立之。左昭七年传:‘ 今梦黄熊入于寝门,其何厉鬼也?子产曰:昔尧殛鲧于羽山,其神化为黄熊,入于羽渊,实为夏郊,三代祀之。晋为盟主,其或者未之祀也乎?’鲧乃尧五吏之一,故此云‘立五厉之祭’也。”元材案:关于尧之五吏,各家注者多以左昭二十九年传蔡墨所述之五祀当之。然五祀皆非尧吏。疑所谓五吏者,当指禹为司空,□陶为士、契为司徒、后稷为田之类而言。此等人皆与社会民生有极密切之关系,故人民多崇拜之。着者主张政府应即利用此种崇拜之心理,提倡祭祀,并规定以鱼为牲,因而可以收到“泽鱼之正伯倍异日”之大利,即所谓“ 籍于鬼神”之义矣! 〔一0〕戴望云:“‘敛’疑‘献’ 字误。”何如璋云:“兰,花之最贵,故春以为献。落,果实也,秋熟而敛之。”张佩纶云:“《说文》:‘ 兰,香草也。’《尔雅.释诂》:‘落,死也。’《汉书.司马相如传上.集注》引郭璞:‘落,获也。’” 许维遹云:“戴说是也。惟献落义不可通,疑‘落’当作‘菊’,字之误也。春兰秋菊相对为文。《楚词.九歌.礼魂》云:‘春兰兮秋菊,长无绝兮终古’,义与此义相应,是其 证。”闻一多说同。 〔一一〕张文虎云:“‘鱼’字当脱右旁。”张佩纶云:“‘原鱼’当作‘渊鱼’,避唐讳改。《说文》:‘鲵,刺鱼也。’宋玉《对楚王问》: ‘尺泽之鲵。’《庄子.庚桑楚》:‘寻常之沟,巨鱼无所还其体,而鲵□为之制。’又云:‘趣灌渎,守鲵鲋。’”许维遹云:“‘原鱼’无义,疑为鲔字误分为二字。‘鲔以为脯’与‘鲵以为殽’相对为文。(《尔雅.释鱼》‘鮥鳣鲔’,郭注:‘鲔,鳣属也。’)《山海经.东山经》郭注:‘鲔即□也。’而《说文.鱼部》虽鲔□二篆割分异处,然□鲵二篆复以类相从。与此鲔鲵并举,其比正同。《周礼.●人》:‘春献王鲔。’《月令》:‘以季春荐鲔。’《夏小正》:‘二月祭鲔。’彼言生荐于宗庙,此言脯荐于故祀,其实殊而用则一也。”郭沫若云:“‘原鱼’当是‘鳏’字,误析为二。鳏字金文作‘●’(《毛公鼎》与《父辛卣》),与‘原鱼’二字相似。《诗.齐风.敝笱》‘其鱼鲂鳏’,传:‘鳏,大鱼也。’《本草》谓即□鱼,其大者重三四十斤。‘鲵’同‘鲕’,鱼之小者也。鳏鲵以大小为对。”元材案:各家皆在“鱼”字上作文章。实则“鱼”并非误字。《史记.封禅书》云:“古者天子常以春解祠,……祠武夷君用干鱼。”所谓“干鱼” ,即此处“鱼以为脯”之“鱼脯”。又《轻重己篇》云:“牺牲以鱼。”《管子.禁藏篇》云:“以鱼为牲。 ”是鱼既可以作为“干鱼”,又可以作为“牺牲”。又《盐铁论.通有篇》大夫云:“江湖之鱼,莱黄之鲐,不可胜食,而邹、鲁、周、韩藜藿蔬食。”则“鱼”又可以与“鲐”相对成文。谓之“
原鱼”者,当是不加烹调,即用生鱼作为鱼脯,以为牺牲也。本文自明,何必纷纷臆改而后快意耶?
〔一二〕元材案:泽鱼之正,指渔税言。渔业在汉代已甚发达。《史记.货殖传》言:“水居千石鱼陂……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正义》:“ 言陂泽养鱼,一岁收得千石鱼卖也。”《货殖传》又云:“
通都大邑,鲐鮆千斤,鲰千石,鲍千钧,此亦比千乘之家。”可见渔业利益之大。在汉代实行均输平准政策之前提下“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平准书》语),对于此种“比千乘之家”之渔业,不可能不在所笼货物之中。观《盐铁论.通有篇》大夫云:“江湖之鱼,莱黄之鲐,不可胜食,而邹、鲁、周、韩藜藿蔬食。天地之利无不赡,而山海之货无不富也。然百姓匮乏,财用不足,多寡不调,而天下财不散也。”又《汉书.食货志》云:“宣帝即位,大司农中丞耿寿昌白增海租三倍,天子从其计。御史大夫萧望之言:‘故御史属徐宫家在东莱,言往年加海租,鱼不出。长老言武帝时,县官尝自渔海,鱼不出。后复予民,鱼乃出。……寿昌习于商功分铢之事,其深计远虑诚未足任。宜如故。’上不听。”据此,则汉武帝时曾实行渔业国营,其后乃改为民营官税。至宣帝时,又增加海租三倍。此文特以“泽鱼之正,伯倍异日”为言,或亦汉时增加海租之反映也。
〔一三〕元材案:屋粟一词,又见《周礼.地官.旅师》。注云:“
屋粟,民有田不耕所罚三夫之税粟。”邦布,指口钱,解已见《山至数篇》。祈祥即禨祥,解已见《国准篇》。“设之以祈祥”云云,谓祭祀鬼神,乃合乎封建社会礼义之举。如此,则不待求之于民而国用自无不足之虞矣。
  桓公曰:“天下之国,莫强于越。今寡人欲北举事孤竹、离枝,恐越人之至〔一〕,为此有道乎?”   管子对曰:“君请遏原流,大夫立沼池,令以矩游为乐〔二〕。则越人安敢至?”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对曰:“请以令隐三川〔三〕,立员都〔四〕,立大舟之都。大身之都有深渊,垒十仞〔五〕。令曰:‘能游者赐千金〔六〕。’”   未能用金千,齐民之游水不避吴越〔七〕。   桓公终北举事于孤竹、离枝。越人果至,隐曲蔷以水齐〔八〕。管子有扶身之士五万人〔九〕,以待战于曲蔷,大败越人。此之谓水豫〔一0〕。 〔一〕 元材案:越,南方国名。孤竹、离枝,北方国名。《盐铁论.伐功篇》大夫云:“ 齐桓公越燕伐山戎,破孤竹,残令支。”《史记。齐太公世家.集解》:“《地理志》云:‘令支县有孤竹城。’疑离枝即令支也。”《索隐》:“离枝、孤竹皆古国名。秦以离枝为县。故《地理志》云‘辽西令支县有孤竹城’。”此言欲北伐孤竹、离枝,恐越人乘虚而袭其后也。“北举事”下脱“于”字,下文可证。 〔二〕 俞樾云:“矩当作渠。《说文.水部》:‘渠,水所居。从水,渠省声。’”何如璋云:“此借□为渠也。非误字。”张佩纶云:“案矩当作并,字之误也。《说文》:‘方,并船也。’《淮南.泛论训.高注》:‘方,并也。’《诗》:‘就其深矣,方之舟之。就其浅矣,泳之游之。’深则方舟,浅则游泳,故曰 ‘并游’。”于省吾云:“按上言大夫立沼池。此言矩游,即就沼池而言,不应再言渠。矩应读作距。《周礼.考工记.轮人》‘必矩其阴阳’,《注》:‘故书矩为距。’《释名.释形体》:‘鬓曲头曰距。距,矩也,言其曲似矩也。’是矩、距二字通之证。左僖二十八年传‘距跃三百 ’,注:‘距跃,超越也。’然则距游即在水距跃游泳之意也。”元材案:于说是也。《史记.王翦传》:“ 方投石超距。”《索隐》:“超距,犹跳跃也。”字亦作距。盖古代军队中基本训练项目之一也。 〔三〕 安井衡云:“此当读‘请以令隐’为句。谓以号令隐之,使越人不谕。”孙诒让云:“隐读为匽。《毛诗.小雅.鱼丽传》‘士不隐塞’ ,《释文》云:‘隐本作偃。’匽、偃字同。《荀子.非相篇.杨注》云:‘梁匽所以制水。’《周礼.●人.郑众注》云:‘
梁,水偃也。’”元材案,两氏说皆非也。隐即《汉书.贾山传》“
隐以金椎”之隐。服虔云:“隐,筑也”。此当读“请以令隐三川”为句,谓下令筑堤壅三川之水而立为员都也。下“隐”字与此同。三川有三:一即吴越之三川。《盐铁论.西域篇》所谓“吴越迫于江海,三川循环之”。二即秦之三川郡,盖以河、洛、伊三水得名。三即西周之三川。《国语.周语》“西周三川皆震”,韦注:“三川:泾、渭、洛。出于岐山也。”《史记.周本纪》“西周”作“西州”。《集解》徐广云:“泾、渭、洛也。”又《初学记》引《关中记》云:“泾与渭、洛为关中三川。”据下文考证,本文内容为汉武帝时事之反映,则此处三川乃指西周之三川而非吴越与秦之三川甚明。《淮南.俶真篇》“三川涸”,高注:“泾、洛、□也。”以□代渭,与韦、徐说不同。
〔四〕 安井衡云:“员、圆,都、潴,皆通。潴,水所聚也。”元材案:此说是也。盖筑堤壅水,立为 圆池,犹今之游泳池也。张佩纶以“立员都”为衍文,谓“即‘大舟之都 ’而误复”者非。 〔五〕 王念孙云:“‘大身之都’ 亦当为‘大舟之都’,此复举上文以起下文也。都即《禹贡》‘大野既猪’之猪。马注云:‘水所停止,深者曰猪。’《史记.夏本纪》‘猪’作‘都’。”元材案:王说是也。大舟即大船。垒与累同。八尺曰仞。累十仞,谓不止一个十仞,盖极言其深也。丁士涵以“大舟 ”之“舟”当作“周”,谓“大舟”即《轻重乙篇》“ 期于泰周”之“泰周”,安井衡以“大舟”“
大身”皆为地名者皆失之。
〔六〕 吴闿生云:“据‘未能用金千’句,则此上句‘赐千金’,‘千’乃‘十’字之误。” 〔七〕 元材案:避,犹让也。不避吴越,谓齐人游泳技术之高,不在吴越人之下也。 〔八〕 戴望云:“‘蔷’为‘灾’ 字之误。‘曲灾’,灾水之曲处也。灾水东流过临灾城南,又折而北过其中(见《水经注》),故有曲灾之名。若后人之言曲江矣。”元材案:水即《汉书.邹阳传》“
水章邯”之水。应劭云:“章邯为雍王,高祖以水灌其城破之也。”“隐曲灾以水齐”者,筑堤壅曲灾之水以灌齐都也。
〔九〕 安井衡云:“扶读为浮。” 孙诒让云:“‘扶身之士’难通,疑‘身’为‘舟’之误。上文‘大舟之都’讹作‘大身’,可证。”何如璋云:“‘扶身’当作‘扶舟’。言齐有水军五万待战于曲淄。”张佩纶云:“‘扶’乃‘斻’之误。《说文》:‘斻,方舟也。’《礼》:‘天子造舟,诸侯维舟,大夫方舟,士特舟。’《诗》‘
一苇杭之’,即‘斻’字。‘扶’ ‘杭’均形近‘斻’耳。”闻一多云:“‘扶’疑为‘ 杕’。杕、枻音近可 通(大,世古音近,故大子一曰世子)。《淮南子.道应篇》‘佽非谓枻船者曰’,注曰‘枻,棹也。’杕舟之士即枻船之士也。”元材案:安井说是也。扶身即浮身。《水经.沂水注》:“浮光山一曰扶光山。”即扶浮通用之证。浮身之士,即习水能游之士也。
〔一0〕元材案:此豫字与《山权数篇》“物有豫”之豫作诳解者不同。此豫字即《礼记.中庸》“凡事豫则立”之豫。此言事先有游水之训练,得以战胜越人,故谓之水豫。谓战士豫习水性也。又案此文内容,似是以汉武帝时代之事迹为背景者。越于春秋诸国最为后起,在齐桓公时尚未通于中国。以后勾践北上中原,与诸夏争霸,然距桓公之卒已百七十余年。且为时未久,即又寂焉无闻。至汉兴,两粤之势焰始大张。武帝即位,猖獗尤甚。是时,汉正与匈奴对抗,而两粤常内侵,为北征军后顾之忧。武帝之欲灭此朝食也,盖非一朝一夕之故矣。《史记.平准书》载:“故吏皆适令伐棘上林,作昆明池。”又云:“是时,越欲与汉用船战逐,乃大修昆明池,列观环之。治楼船,高十余丈,旗帜加其上,甚壮。”《索隐》云:“昆明池有豫章馆。豫章,地名。以言将出军于豫章也。”初修系元狩三年事,大修系元鼎二年事。至元鼎五年,才三年耳,而伏波将军路博德等果将江淮以南楼船十万人(《平准书》作“因南方楼船卒二十余万人”)与越驰义侯所将巴蜀夜郎之兵咸会番禺。次年,即定越地,以为南海等九郡,列入大汉版图矣。今观此文,有云“天下之国莫强于越,寡人欲北举事孤竹离枝,恐越人之至”,非即影射汉武帝欲北伐匈奴而先征南越之事耶?“隐三川立员都,立大舟之都”,非即影射穿昆明池之事耶?其他如“大舟”云云,则影射所谓“高十余丈 而旗帜加其上,甚壮”之楼船。如“扶身之士五万人”,则影射路博德等所率江淮以南楼船十万人。如“曲灾” 则影射番禺。所不同者,只将汉人南征,改为粤人北犯耳。然则本文之成,决不得在汉武帝元鼎五年平定南粤以前,不已彰明较着耶?郭沫若氏对于以上所论,表示反对。其言曰:“马说虽辨,然仅出以臆测。此节所言固是汉代事迹之反映,然不必即是影射汉武帝治楼船事。古时与越构兵,必须水战,汉景帝建元三年即有庄助发会稽兵浮海救东瓯事(见《史记.东越列传》)。作者盖察知北人水战之不习,必须为之豫,故设为此豫言。汉武帝则从而实践之耳。”今案:此论有可商者二。其一,建元乃汉武帝年号。建元元年即公元前一四0年,乃中国历史上帝王有年号之始。在此以前,如汉文景皆只有前中后若干年之分。此以建元三年(前一三八年)为汉景帝纪元,当系笔误。其二,则牵及一个知与行孰先孰后之问题。《史记.平准书》云:“故吏皆适令伐棘上林,作昆明池。”《通鉴》及《本纪》皆列在元狩三年。《索隐》引荀悦云:“昆明子居滇河中,故习水战以伐之也。”此为昆明湖建立之最初动机。《平准书》又云:“是时越欲与汉用船战逐,乃大修昆明池,列观环之。治楼船,高十余丈,旗帜加其上,甚壮。于是天子感之,乃作柏梁台。”柏梁台之作,据《本纪》作于元鼎二年(前一一五)。《索隐》云:“盖始穿昆明池,欲与滇王战。今乃更大修之,将与南越吕嘉战逐,故作楼船。于是杨仆有将军之号。”又下文云:“因南方楼船卒二十余万人击南越。”此为第二次大修昆明池之动机。无论初建或增修,皆是出于当前军事上之实际需要。若如郭氏说:则汉武帝之大修昆明池,乃由于本书着者“故设为此豫言”,而汉武帝不过是“从而实践之 耳”,未免有把事情头足倒置之嫌矣!   齐之北泽烧,火光照堂下〔一〕。   管子入贺桓公曰:“吾田野辟,农夫必有百倍之利矣。”   是岁租税〔二〕九月而具,粟又美。   桓公召管子而问曰:“此何故也?”   管子对曰:“万乘之国千乘之国不能无薪而炊。今北泽烧,莫之续。则是农夫得居装而卖其薪荛〔三〕,一束十倍。则春有以倳耜,夏有以决芸〔四〕。此租税所以九月而具也。” 〔一〕 尹注云:“猎而行火曰烧。 ”元材案:谓为烈火所烧也。堂下,朝堂之下。《孟子.梁惠王篇》“有牵牛而过堂下者”,《盐铁论.刺权篇》云“鸣鼓巴俞作于堂下”是也。 〔二〕 元材案:此处租税二字,与《国蓄篇》“租税者所虑而请也”之租税不同,彼处租税,指各种官业收入而言,此处租税则指田亩税。此谓农夫因有卖薪之利,故租税九月而具,无拖欠者。 〔三〕 元材案:续,继续。居,积也,解已见上文。装,《文选.赭白马赋.注》引《淮南.许注》:“束也。”谓农夫得以积其束薪而卖之也。薪荛,尹注云:“大曰薪,小曰荛。” 〔四〕 元材案:“春有以倳耜”二语,又见《轻重丁篇》。倳当读如《史记.张耳陈余传》“慈父孝子 不敢倳刃于公之腹 ”之倳,与“
倳戟”之倳之训为立者不同。李奇注云:“东方人以物插地皆曰倳。”倳耜谓以耜插入田中而翻其土也。决,去也。芸,《说文》:“草也。” 决芸,谓决去田中之草也。又案上文言:“农夫必有百倍之利矣。”又曰:“农夫得居装而卖其薪荛,一束十倍。”均属夸饰之词,事实上决不会如此。
  桓公忧北郭民之贫,召管子而问曰:“北郭者,尽屦缕之甿也,〔一〕以唐园〔二〕为本利。为此有道乎?”   管子对曰:“请以令:禁百钟之家不得事●〔三〕,千钟之家不得为唐园,去市三百步者不得树葵菜〔四〕。若此,则空闻有以相给资〔五〕,则北郭之甿有所雠其手搔之功〔六〕,唐园之利。故有十倍之利。” 〔一〕 俞樾云:“按‘屦缕’二字无义。乃‘窭数’之假字。《释名.释姿容》曰:‘窭数犹局缩,皆小之意也。’然则窭数之甿,谓小民也。 ”元材案:《孟子.滕文公篇》“身织屦,妻辟纑以易之”,缕即纑也。甿,《史记.陈涉世家》“甿隶之人 ”,《集解》:“
田民曰甿。”谓贫民也。屦缕之甿,谓人民皆以织屦辟纑为业,言其贫也。俞氏说非。又案《吕氏春秋.节士篇》云:“齐有北郭骚者,结罘网,捆蒲苇,织葩屦,以养其母。”此云北郭者尽屦缕之甿,岂即取义于是耶?
〔二〕 于省吾云:“按‘唐园’即 ‘场园’。详《吕氏春秋新证.尊师篇》。下云:‘千钟之家不得为唐园,去市三百步者不得树葵菜。’葵菜正场园所生,尤其明征矣。”元材案:《荀子.大略篇》云:“大夫不为场园”,杨倞注云:“治稼穑曰场,树菜蔬曰园。”其字即作“场”。惟场园乃种植菜蔬之所,与治稼穑无关。《盐铁论.未通篇》云:“丁者治其田里,老者修其塘园。”《孝养篇》云:“
老亲之腹非唐园,唯菜是盛。”又《盐铁取下篇》云:“广第唐园良田连比者不知无道路之业,窜头宅者之役也。”或则以“田里”“良田”与唐园对言,或则迳言唐园唯菜是盛,即其证。杨说失之。
〔三〕 丁士涵云“上文云,‘北郭之甿,尽屦缕之甿也。’则‘●’即‘屩’,谓履也。集韵:‘屩,或作●。’”安井衡云:“‘●’同‘屩 ’,草履也。‘事’谓作之。” 〔四〕 尹桐阳云:“‘葵菜’,辛菜,今原荽。说文作葰,云‘姜属,可以香口。’《既夕记》谓之绥。《尔雅》‘莃,菟葵,旱芹也。芹,楚葵,水芹也。’均以香同葵而冒名葵耳。《楚辞.七谏》:‘蓼虫不徙乎葵菜。’” 〔五〕 王念孙云:“‘空闻’当依宋本作‘空闲’。谓以空闲之地给贫民。”郭沫若云: “‘空闲有以相给资’,与‘北郭之甿有所雠其手搔之功’对文。则‘空闲’当指失业者。”元材案:郭说是也。千钟之家虽不得为唐园,去市三百步者虽不得树葵菜,然此可为唐园、可树葵菜之土地则仍为各该原主所私有,初非无主之物,谁肯给之贫民乎?此盖言富有之家不得兼营此等副业生产以与贫民争利耳。社会上对于 ●及葵菜等之需要,原有一定之数量。如富有之家皆得兼营其业,则不仅富有之 家对于此等需要能以自足自给,无须再向贫民购买,且其余力往往可以夺去贫民之其他市场,茫茫禹域,乃真无贫民谋生之余地矣。故政府应以令禁止之,则不仅普通人民之需要鞋履者皆不之百钟之家而之屦缕之甿,需要葵菜者不之千钟之家与去市三百步自树葵菜之人,而之北郭之甿之以唐园为本利者,即百钟千钟之家与去市三百步之人亦将唯北郭之甿是赖。所谓“空闲有以相给资”者,此之谓也。王说失之。 〔六〕 元材案:雠者售也。手搔之功,指屦缕及葵菜等手工生产物而言。《荀子.大略篇》云:“故天子不言多少,诸侯不言利害,大夫不言得丧,士不通货财。有国之君不息牛羊,错质之臣不息鸡豚,众卿不修币,大夫不为场园。从士以上皆羞利而不与民争业,乐分施而耻积藏。然故民不困财,贫窭者有所窜其手。”又《史记.循吏传》:“公仪休为鲁相,食茹而美,拔其园葵而弃之。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妇,燔其机。云:‘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其货乎?’ ”又《盐铁论.救匮篇》贤良云:“农夫有所施其功,女工有所粥其业。”窜之为言易也。即《孟子》“身织屦妻辟纑以易之”之易,谓交易也。粥,卖也。“窜其手”、“雠其货”、“粥其业”,与此处“有所雠其手搔之功”意义盖同。杨倞以窜为容,谓“容集其手而力作也”,王先谦以“窜其手”为“措其手”,皆不可从。   管子曰:“阴王〔一〕之国有三,而齐与在焉。 ”   桓公曰:“此若言可得闻乎?”   管子对曰:“楚有汝汉之黄金,而齐有渠展之盐,燕有辽东之煮,此阴王之国也。且楚之有黄金,中齐有蔷石也〔二〕。苟有操之不工,用之不善,天下倪而是耳〔三〕。使夷吾〔四〕得居〔五〕楚之黄金,吾能令农毋耕而食,女毋织而衣。今齐有渠展之盐,请君伐菹薪,煮沸火〔六〕为盐,正而积之〔七〕。”   桓公曰“诺。”   十月始正,至于正月,成盐〔八〕三万六千钟。   召管子而问曰:“安用此盐而可?”   管子对曰:“孟春既至,农事且起。大夫无得缮冢墓,理宫室,立台榭,筑墙垣。北海之众无得聚庸而煮盐。若此,则盐必坐长而十倍〔九〕。”   桓公曰:“善。行事奈何?”   管子对曰:“请以令粜之梁赵宋卫濮阳〔一0〕。彼尽馈食之国也,无盐则肿。守圉之国,用盐独重〔一一〕。”   桓公曰“诺。”   乃以令使粜之,得成金万壹千余斤。   桓公召管子而问曰:“安用金而可?”   管子对曰:“请以令使贺献、出正籍者必以金〔一二〕,金坐长而百倍。运金之重以衡万物,尽归于君〔一三〕。故此所谓用若挹于河海〔一四〕,若输之给马〔一五〕。此阴王之业。” 〔一〕 安井衡云:“阴,影也。诸侯而有王者之利,故曰影王。”尹桐阳云:“阴,殷也,富也。”元材案:《揆度篇》云:“天筴阳也,壤筴阴也。”齐楚燕三国各据有自然特产为其他各国所无,足以造成独占之局势,以操纵天下,所谓得地独厚者,故谓之“阴王”。犹《海王篇》之以有海之国为“海王 ”矣。二氏说皆失之。 〔二〕 王念孙云:“‘蔷’亦当为 ‘灾’。中,当也。言楚之有黄金,当齐之有灾石也。《轻重丁篇》‘使玉人刻石而为璧’,尹注:‘刻石,刻其●石。’‘蔷石’、‘●石’皆‘灾石’之误也。 ”元材案:此说是也。何如璋谓“‘蔷石’乃‘菜莒’ 之误,‘菜莒’即下文所谓‘菹薪’”者非。 〔三〕 猪饲彦博云:“‘倪’、‘ 睨’同。‘是’疑当作‘走’。言望视而去。”洪颐楫说同。宋翔风云:“‘是’与‘视’通用。”安井衡云:“‘倪’、‘睨’同。‘是’读为‘●’。●,视也。”张佩纶云:“‘是’当为‘□”,声之误也。《释名》:‘视,是也。’‘倪而是’,即睨而视之。洪说非。”闻一多云:“‘是’读为‘睼’。《说文》:‘ 睼,迎视也。’《文选.东都赋》‘弦不睼禽’,《思玄赋》‘亲所睼而弗识兮’,旧注:‘睼,视也。字一作●’。《广雅.释诂》:‘●,视也。’”郭沫若云:“《轻重乙篇》:‘民之入正籍者亦万有余里,故有百倍之力而不至者,有十倍之力而不至者,有倪(睨)而是者。’彼言道路有远近,故至者有难易。‘睨而是 ’指近而易者言,盖言转瞬即至。此文‘苟有(又)操之不工,用之不善,天下睨 而是耳’,二‘不’字当读为‘丕’。‘天下睨而是’者,言天下可转眼得之也。”元材案:“倪”同“睨”,是也。“是”仍当作“是”。两“不”字亦不误。“有” 仍读为“有”。此处“倪而是”,与《轻重乙篇》意义不同。彼处作“转瞬即至”讲,此处则谓虽有黄金及灾石,然如不善于运用,则与土同价耳。与土同价,则天下俯拾即是,岂足贵乎?今俗所云“闭着眼睛也摸得着 ”,即“倪而是”之义矣。 〔四〕 元材案:“夷吾”二字又两见《轻重丁篇》,乃管仲之字。闻一多谓“此当删‘夷 ’字”者非。 〔五〕 元材案:“居”即上文“吾国之豪家迁封食邑而居者”与“
农夫得居装”之居,蓄积也。
〔六〕 猪饲彦博云:“‘沸火’当依《地数》作‘泲水’。”何如璋云:“‘沸火’乃‘ 海水’之讹。《通典》引此作‘煮水’,无‘
沸’字,殆其误而删之。然注有‘ 煮海水’三字可证。”郭沫若云:“抄本《册府元龟》四百九十三引作‘使国人煮水为盐’,下亦有注‘煮海水也’四字。注既云‘煮海水’,则原文不当有‘泲’ 字或‘
海’字。”元材案:猪饲说是。“ 泲水”及“菹薪”,解已见《地数篇》。
〔七〕 元材案:正积,解已见《海王篇》。 〔八〕 元材案:“成盐”上脱“得 ”字。“成盐”与下文“成金”语法相同。成即《礼记.檀弓》“竹不成用”之成,注云:“成,犹善也。” 谓善盐善金,犹言纯盐纯金。 〔九〕 元材案:《通典.食货》十引此“孟春”上有“下令曰”三字。《通志》及抄本《册府元龟》引同。余已详《地数篇》。 〔一0〕郭沫若云:“‘濮阳’,《地数篇》同。抄本《册府元龟》四百九十三作‘淮杨’ ,似较长。‘杨’ 乃‘扬’之误。濮阳属于卫,不应于卫之下复出濮阳也。”元材案: “梁、赵、宋、卫、濮阳”皆汉人言当代地理习用地名之部分实例,说已详《地数篇》。本书两处皆作濮阳,不得据后人抄本误字擅改古书也。 〔一一〕元材案:“粜之”《地数篇》作“南输”。“馈食”解已见上。余详《地数篇》。 〔一二〕元材案:“贺献”二字又分见《轻重乙》及《轻重丁篇》。贺即朝贺,献即贡献。《汉书.高纪》十一年二月诏曰:“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朝献即贺献也。出正籍,解已见《揆度篇》。贺献属于诸侯王通侯,正籍谓民之赋税。贺献及出正籍者必以金,谓诸侯王通侯之来朝献者及人民缴纳各种租税,皆须一律用金,不得以钱为代也。 〔一三〕元材案:“运”即《山权数篇》“运五如行事”之运。“运金之重以衡万物”句下脱“万物”二字。谓金价既以需要增加而大涨,黄金重而万物轻,即可辗转运用黄金之重以权衡万物,因之万物可尽为政府所占有,故曰“万物尽归于君”也。 〔一四〕元材案:挹,《广韵》:“ 酌也。”“用若挹于河海”,言国用之多,如酌水于河海之中,取之不竭也。《荀子.富国篇》云:“则财货浑浑如泉源,汸汸如河海,暴暴如丘山。”义与此同。 〔一五〕张佩纶云:“‘输’当作‘ 轮’。《说苑.指武篇》:‘如龙之守户,如轮之逐马。’是其证。”许维遹云:“张说是。‘故’犹则也。 ‘给’与‘及’通。‘及马’与‘逐马’字异而义同。 ”郭沫若云:“此节 ‘管子对曰请以令使贺献出正籍者必以金’以下,与《揆度篇》‘ 阴山之马’一节‘管子对曰君使与正籍者皆以币还于金 ’以下,文当互易。此云‘输之给马’,即谓输出百倍之金以给阴山之马也。‘输’字不当改为轮。”元材案:三氏说皆非也。“马”即“筴乘马”之马,指用以计数之筹码而言,解已详《巨(筴)乘马篇》,与阴山之马毫无关系。此处“管子对曰请以令使贺献出正籍者必以金”云云,乃答复桓公“安用金而可”之词。盖谓此令一出,国内对金之需要必大为增加,而金价亦必因之而坐长百倍。然后又运用此百倍之金以收购万物,如此一辗转间,政府获利之多,有如输入筹码取给无穷也。   管子曰:“万乘之国必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必有千金之贾,百乘之国必有百金之贾〔一〕。非君之所赖也,君之所与〔二〕。故为人君而不审其号令,则中一国而二君二王也〔三〕。”   桓公曰:“何谓一国而二君二王?”   管子对曰:“今君之籍取以正,万物之贾轻去其分,皆入于商贾,此中一国而二君二王也〔四〕。故贾人乘其弊以守民之时。贫者失其财,是重贫也。农夫失其五谷,是重竭也。故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五〕。”   桓公曰:“此若言何谓也?”   管子对曰:“山林菹泽草莱者,薪蒸之所出,牺牲之所起也〔六〕。故使民求之,使民籍之,因以给之〔七〕。私爱之于民,若弟之与兄,子之与父也,然后可以通财交殷也〔八〕。故请取君之游财而邑里布积之〔九〕。阳春,蚕桑且至,请以给其口食●曲之彊〔一0〕。若此,则絓丝之籍去分而敛矣〔一一〕。且四方之不至〔一二〕,六时制之。春日倳耜,次日获麦,次日薄芓,次日树麻,次日绝菹,次日大雨且至,趣芸壅培〔一三〕。六时制之,臣给至于国都〔一四〕。善者乡因其轻重,守其委庐〔一五〕,故事至而不妄,然后可以立为天下王〔一六〕。” 〔一〕 元材案:“万乘之国”云云,又见《国蓄篇》。惟彼处少“
百乘之国”一句。
〔二〕 陶鸿庆云:“‘君之所与’ 下当有‘也’字。言君以号令操其轻重,则人民之富出于君上之赐与,君不赖人民而富也。《揆度篇》‘君之民非富也,邻国富之’,与此义正相反。”郭沫若云: “陶说非是。管书轻重之筴,在抑制富商大贾。‘君之所与’,‘与’当读为‘举’(与、举古今字),此如《周礼.地官.司门》‘凡财物犯禁者举之’之举。又举有抗义,即敌对之意。”元材案:此文“也”字当在 “君之所与”下。赖即《汉书.食货志》“为法若此,上何赖焉”之赖,颜师古注云:“赖,利也。一曰恃也。”与即《山至数篇》“故不以时守郡为无与”之与,谓亲与也。此二句当作一气读,“非”字直贯至“君之所与”。盖谓国有万金千金百金之贾皆于国家不利,故曰“非君之所赖君之所与”也。二 氏说皆非。 〔三〕 元材案:“二君二王”连文,义不可通。“二王”当是“之正”二字之讹。《轻重丁篇》云:“不异君之有萌,中一国而五君之正也。” 是其证。下仿此。 〔四〕 尹桐阳云:“‘籍取以正’ ,言不权变。”元材案:“籍取以正”,即《国蓄篇》 “租籍者所以强求也”及《轻重乙篇》“正籍者君之所强求也”之意,盖指直接征敛于人民而言。“万物之贾轻去其分”,谓万物之价减轻若干分。《国蓄篇》云: “今人君籍求于民,令曰十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九。 ”与此所言意义相同。彼处分言,故曰去“一”、“二 ”、“半”、“九”。此处概言,故曰“去其分”也。 “皆入于商贾”句上脱“万物”二字。《揆度篇》云: “若此则币重三分,财物之轻三分。原作轻重三分,误。依郭沫若校删。贾人市于三分之间,国之财物尽在贾人。”是其证。此谓万物之价既皆轻去其分,贾人只须以廉价之支付,即可买得人民所有之财物。是人民除对政府负担正籍外,尚须以财物之价之若干分,无条件送之于贾人,岂非双重负担乎?所谓“一国而二君之正” ,此之谓也。 〔五〕 元材案:“弊”各本多作“ 币”,非是。“乘弊”亦汉人用语。《盐铁论.错币篇》大夫云:“汉兴乘弊。”又文学云:“汉初乘弊而不改易。”乘其弊以守民之时者,言乘人民为政府号令所困弊,而以廉价掠取其财物之后,又进而以所掠取之财物作为守民之时之工具。“民之时”者,即《山国轨篇》 所谓“泰春泰夏泰秋泰冬物之高下之时”,亦即尹注所谓“四时之务”。然则不仅贫民以出正籍失其财物而重贫,即农民亦将以购买四时必需之财物失其五谷而重竭。一国而二君之正之害如此。为天下者顾可不审其号令而思所以预防之术乎?然则当如之何?于是着者乃又提出其所谓“谨守山林菹泽草莱而后可以立为天下王”之政策。 〔六〕 元材案:“薪蒸”二字又见《轻重丁篇》。《诗.小雅.无羊》“以薪以蒸”,朱传:“粗曰薪,细曰蒸。”“出”,《吕氏春秋.大乐篇》高注:“出,生也。”“起”即《国语.吴语》“ 繄起死人而肉白骨”之起,犹生也。所出、所起,犹言所自生产。 〔七〕 元材案:藉与●通。《列子.仲尼篇》“长幼群聚而为牢藉”,张湛注云:“藉本作●,侧戟反。”字又作“措”。《汉书.王莽传》“ 迫措青徐盗贼”,《集韵》、《韵会》并“音窄,追捕也”。此谓山林菹泽乃薪蒸及牺牲所自生产之地,今既为政府所垄断,则社会上之需要薪蒸牺牲者,非政府无所仰,于是政府乃使民求索其薪蒸,刺捕其牺牲,然后按官价收购,同时人民之从事此一工作者亦得以解决其生活。所谓“使民求之,使民籍之,因以给之”,此之谓也。 〔八〕 王念孙云:“殷字义不可通。殷当为□(即今假字)。谓交借财也。”元材案:王说是也。“交假”犹言互通有无。 〔九〕 元材案:游即《礼记.缁衣》:“故大人不倡游言”之游。郑注云:“游犹浮也。 ”浮财犹言多余之财。“而邑里布积之”者,谓以多余之财分别积藏于邑里之中,以为举行蚕贷之准备。《山至 数篇》所谓“则必积委币,于是县州里受公钱”者也。 〔一0〕洪颐楫云:“字书无●字。《月令》‘具曲植籧匡’,《吕氏春秋》籧作‘●’。 ‘●’即‘●’之坏字。”安井衡云:“‘●’疑当为 ‘筐’。《月令》云:‘具曲植籧筐。’形相涉而讹耳。”何如璋说同。张佩纶云:“‘●’与‘●’不相似。‘●’乃‘●’之坏。《说文》:‘●,收丝者也。 ’其下‘又’字可证。”元材案:安井说是也。《月令》“曲植籧筐”,《吕氏春秋.季春纪》作“
栚曲籧筐”,《淮南.时则篇》作 “扑曲莒筐”。然其以“曲”“筐”二字为对文,则三书皆同。“曲”同“●”。《说文》:“●,蚕簿也。 ”筐,《吕氏春秋》高注云:“员底曰籧,方底曰筐。皆受桑器也。”可见“筐”“曲”乃两种不同之器,一为蚕簿,一为受桑器。唐兰以“‘●’当为‘莆’之误,‘莆’即‘薄’字”,并引《史记.周勃世家》“勃以织曲薄为生”为证,谓“●曲即曲簿”,是变两器为一器矣,似不可从。彊即镪,谓钱也,说已见《海王篇》。
〔一一〕元材案:絓,䌷之粗者,犹今之茧䌷。缫时,茧丝成结,有所絓碍者,蚕功毕后,别理之以为用也。絓丝,统精粗言。去分即上文“轻去其分”之意。此谓蚕功毕后,所生产之絓丝必多。多则贱,乃令民以絓丝折合货币而偿还蚕贷,政府可获得廉价之絓丝,故曰“
去分而敛”也。《国蓄篇》所谓“ 春赋以敛缯帛”,义与此同。
〔一二〕元材案:“四方之不至”之至,即《史记.货殖传》“繦负其子而至”之至,归也。 〔一三〕张登云云:“六时,‘春日倳耜’以下六日之时。”张佩纶云:“六‘日’字均当作‘曰’,即所 谓六时也。”元材案:“六时”犹言六个生产季节。“获”当作“获” ,《说文》:“获,刈谷也。”“薄芓”,薄与敷通。《诗.蓼萧序.注》:“外薄四海也。”《释文》:“ 薄本作敷。”敷者附也。芓,《说文》:“壅禾本也。 ”《汉书.食货志》:“苗生叶以上,稍耨陇草,因隤其土以附根苗。故其《诗》曰:‘或芸或芓,黍稷拟拟。’芸,除草也。芓,附根也。言苗稍壮,每耨辄附根。比盛暑,陇尽而根深,能风与旱,故拟拟而盛也。” 然则薄芓,即“因隤其土以附根苗”之意矣。树麻即种麻。《齐民要术.种麻篇》:“种麻夏至前十日为上时,至日为中时,至后十日为下时。麦黄种麻,麻黄种麦,亦良候也。”绝,断也。菹,即苴。《吕氏春秋.贵生篇.注》:“苴,草蒯也。”绝菹犹除草。“大雨且至”二句,即《月令》“季夏土润溽暑,大雨时行,烧剃行水,利以杀草,如以热汤,可以粪田畴,可以美土疆”之意。 〔一四〕元材案:“臣给”二字不词。“臣”当作“□”,即“以”字。“给”即上文“请以给其口食●曲之彊”之给,即贷款也。此就上文蚕贷之例而更推及其余之各种农贷,谓如四方之民有不归心者,政府当在下列六个生产季节中通过农贷加以管制。六个生产季节者,即(一)春曰倳耜,(二)次曰获麦,(三)次曰薄芓,(四)次曰树麻,(五)次曰绝菹,(六)次曰大雨且至,趣芸壅培是也。此六个生产季节,皆农事方殷,青黄不接之时。苟政府能于此时分别举行农贷以解决其困难,则一方面农民本身不致受富商蓄贾之压迫与剥削,又一方面农民所有之一切生产品,亦皆可由政府去分而敛,与上述之絓丝完全相同。如此,则四方之民皆以获得贷款之故,无不争先恐后,至于国都矣。 〔一五〕元材案:“善者”,解已见《事语篇》。“委庐”,何如璋云:“庐犹居也。委庐即居积也。”今案“委庐”当作“委虚”,犹满虚也。《国蓄篇》“守岁之满虚”,即其证。“善者乡因其轻重,守其委虚”,即《山至数篇》“以时守乡”及“王者乡州以时察之”之意。 〔一六〕元材案:“不妄”即《山权数篇》“不迷妄”之意。犹言不迷失方向。谓事至则善为应之,无有迷妄,则无失事,而可以立为天下王矣。   管子曰:“一农不耕,民或为之饥。一女不织,民或为之寒。故事再其本,则无卖其子者。事三其本,则衣食足。事四其本,则正籍给。事五其本,则远近通,死得藏。今事不能再其本,而上之求焉无止,是使奸涂不可独行,遗财不可包止。随之以法,则是下艾民〔一〕。食三升〔二〕,则乡有正食〔三〕而盗。食二升,则里有正食而盗。食一升,则家有正食而盗。今操不反之事〔四〕,而食四十倍之粟〔五〕,而求民之无失,不可得矣。且君朝令而求夕具,有者出其财,无有者卖其衣屦,农夫粜其五谷,三分贾而去〔六〕。是君朝令一怒〔七〕,布帛流越〔八〕而之天下。君求焉而无止,民无以待之〔九〕,走亡而栖山阜。持戈之士〔一0〕顾不见亲,家族失而不分〔一一〕。民走于中而士遁于外,此不待战而内败。” 〔一〕 元材案:此文又见《揆度篇》。藏,葬也。《礼记.檀弓篇》云:“葬也者藏也。 ”《揆度篇》即 作“死得葬”。遗财不可包止,洪颐楫云:“包当作拘。拘,留也。《揆度篇》作‘货财不安于拘’。包、拘因字形相近而讹。”今案:包即抱,解已见《揆度篇》。洪说失之。“ 下艾民”解已见《揆度篇》。赵用贤以“艾”字绝句非。 〔二〕 张佩纶云:“升非升斗之升。谷梁襄二十四年传:‘一谷不升谓之嗛,二谷不升谓之饥,三谷不升谓之馑,四谷不升谓之康,五谷不升谓之大侵。’食三升,二谷不升也。二升,三谷不升也。一升,四谷不升也。与《谷梁》、《韩诗外传》均合。 ”元材案:张说是也。梁启超谓“仅得三升之食则有盗 ”者非。 〔三〕 王念孙云:“此正字为□之误。《广雅》曰:‘□,求也。’俗书□字作丐,与正相似。襄三十一年《左传.释文》:‘丐,本或作正。 ’昭六年《释文》:‘士□,或作王正。’是其证。” 王引之云:“正字义不可通。正当为乏。乏者匮也。《史记.高纪》曰‘
汉军乏食’是也。乏食则不忍饥饿而为盗矣。宣十五年《左传》曰:‘文反正为乏。’” 张佩纶云:“王氏父子两说并通,当从小王为是。□食则非盗矣。”元材案:小王说较近。然予意正或当作匮。《汉书.武纪》元狩元年诏曰:“朕嘉孝弟力田哀夫老眊孤寡鳏独或匮于食。”《昭纪》始元四年诏曰:“ 比岁不登,民匮于食。”元凤二年诏曰:“迺者民被水灾,颇匮于食。”可见匮食乃汉人常用语。匮者乏也。匮坏为匚,遂讹为正耳。
〔四〕 张文虎云:“‘不反’疑即上文‘下艾’之讹。”何如璋云:“不反谓农收不反其本也。”张佩纶说同。梁启超云:“谓事业不能偿其资本,资本一掷,而无从回复,故曰不反之事。”元材案:何、 梁说是,张文虎说非。 〔五〕 梁启超云:“四十倍之粟,谓谷价四十倍也。” 〔六〕 梁启超云:“三分贾而去,谓将其所有贱而售之,仅得价十分之三也。”元材案此语总承上“有者出其财,无有者卖其衣屦,农夫粜其五谷”三句而言,谓急售而“财”及“衣屦”与“五谷” 均只得价十分之三也。《盐铁论.本议篇》文学云“百姓贱卖货物以便上求”,义与此同。 〔七〕 俞樾云:“按怒读为弩。《方言》:‘凡人语而过,在齐谓之剑,或谓之弩。’是齐人谓语而过者为弩。朝令一弩,正谓其语之过也。怒者弩之假字。管子齐人,故齐语耳。”元材案:《孟子.梁惠王篇》:“文王一怒而安天下之民。……而武王亦一怒而安天下之民。”又《滕文公篇》:“一怒而诸侯惧,安居而天下息。”此“一怒”二字与彼同。 〔八〕 元材案:“越”即《左昭四年传》“风不越而杀”之越。注:“越,散也。”“之 ”,梁启超云:“往也,谓流往外国也”。 〔九〕 许维遹云:“《晋语》‘厚戒箴国以待之’,韦注:‘待,备也。’《周语》‘内外齐给’,韦注:‘给,备也。’此言民不能供给。” 〔一0〕元材案:持戈之士,谓战士。 〔一一〕梁启超云:“‘顾不见亲家族失而不分’,疑有讹夺。”郭沫若云:“‘分’当为 ‘合’字之误也。”元材案:《荀子.富国篇》云:“ 男女之合,夫妇之分,婚姻娉内送逆无礼,如是则人有失合之 忧而有争色之祸矣。”杨倞注云:“合,配也。分,谓人各有偶也。失合谓失其配偶也。”此当作“顾不见亲”句,“家族失而不分” 句。由于人民多走亡而栖山阜,故持戈之士回家时,不得与其亲人相见。失而不分者,谓夫妇失散,不能复相配偶也。梁、郭二氏说皆失之。   管子曰:“今为国有地牧民者,务在四时,守在仓廪。国多财则远者来,地辟举则民留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一〕。今君躬犁垦田,耕发草土,得其谷矣,民人之食,有人若干步亩之数〔二〕,然而有饿馁于衢闾者何也?谷有所藏也。今君铸钱立币,民通移,人有百十之数〔三〕,然而民有卖子者何也?财有所并也。故为人君不能散积聚,调高下,分并财,君虽彊本趣耕,发草立〔四〕币而无止,民犹若不足也〔五〕。”   桓公问于管子曰:“今欲调高下,分并财,散积聚。不然,则世且并兼而无止,蓄余藏羡而不息,贫贱鳏寡独老不与得〔六〕焉。散之有道,分之有数乎?”   管子对曰:“惟轻重之家〔七〕为能散之耳。请以令轻重之家。”   桓公曰:“诺。”   东车五乘,迎癸乙于周下原〔八〕。桓公问四〔九〕因与癸乙、管子、宁戚相与四坐。   桓公曰:“请问轻重之数。”   癸乙曰:“重籍其民者失其下,数欺诸侯者无权与〔一0〕。”   管子差肩〔一一〕而问曰:“吾不籍吾民,何以奉车革?不籍吾民,何以待邻国〔一二〕?”   癸乙曰:“惟好心〔一三〕为可耳。夫好心则万物通,万物通则万物运,万物运则万物贱,万物贱则万物可因。知万物之可因而不因者,夺于天下。夺于天下者,国之大贼也。”   桓公曰:“请问好心万物之可因。”   癸乙曰:“有余富无余乘者,责之卿诸侯〔一四〕。足其所,不赂其游者〔一五〕,责之令大夫。若此则万物通,万物通则万物运,万物运则万物贱,万物贱则万物可因矣。故知三准同筴者〔一六〕能为天下,不知三准之同荚者不能为天下。故申之以号令,抗之以徐疾也,民乎其归我若流水〔一七〕。──此轻重之数也。” 〔一〕 元材案:此数语出自《管子.牧民篇》,汉人贾谊在其上文帝《论积贮书》及司马迁在《史记.货殖传》中,皆有所引用,与本书《事语篇》及本篇同。但于此有当注意者,即贾谊与司马迁及《事语篇》之引用,或则以之作为论积贮的重要性之证明,或则以之作为“人富而仁义附焉”的主张之理论根据,结论虽不尽同,而其对于《
管子》原文持绝对肯定之态度,则完全一致。至本篇虽亦引用此语,而目的则只是作为批判之对象。作者认为所谓“仓廪实,衣食足”,必须先解决“实”者与“足”者为何人之问题。如果社会上尚有“饿馁于衢闾”与“卖子”者存在,则政府“虽彊本趣耕, 发草立币而无止”,亦不能免于“民犹若不足”之流弊。因而提出“散积聚、调高下、分并财”之所谓“调通民利”的意见。此不仅是对《管子.牧民篇》及贾谊与《事语篇》思想之进一步的发挥,而且特别是对司马迁对财富崇拜的思想之有力的批判。以下即进而讨论“散积聚、调高下、分并财” 之具体措施问题。
〔二〕 王念孙云:“‘有人若干步亩之数’,当依《国蓄篇》作‘
人有若干步亩之数’。”
〔三〕 张佩纶云:“‘百十’亦当依《国蓄篇》作‘若干百千之数’。”元材案:两处所用数字,各有不同,不必一一据彼改此。 〔四〕 丁士涵云:“‘发草’与‘ 立币’连言不词。疑涉上文而衍。”张佩纶云:“发草立币,《轻重戊篇》‘莱莒之山生柴,铸庄山之金’是也。”元材案:丁说非是,张说尤谬。莱莒之山生柴,柴乃茈字之误,说详《戊篇》,与铸庄山之金无关。发即《诗.大雅.噫嘻篇》“骏发尔私”之发。草即上文 “山林菹泽草莱”之草。发草即耕发草莱,犹《商君书》之言“垦草”矣。此乃紧承“躬犁垦田,耕发草土” 一段而言。立币则紧承“铸钱立币”一段而言。文义甚明,非衍文也。 〔五〕 安井衡云:“‘若’当作‘ 苦’。字之误也。”戴望说同。元材案:古籍中“犹若 ”二字连用者其例甚多,用法可分两种:一种采用“虽(或非)……犹若”之形式,作“还是”讲。如《吕氏春秋.用众篇》云:“虽不足,犹若有跖。”《诬徒篇》云:“虽不肖者犹若劝之。”《知士篇》云:“今有千里之马于此,非得良工,犹若弗取。”又一种则采用 “犹若……而况”或“犹若……又况”之形式,作“尚且” 讲。例如《知度篇》云:“ 舜禹犹若困,而况俗主乎?”《有度篇》云:“虽贪污之心犹若止,又况乎圣人?”其他《察今篇》凡三见,《审议》、《应言》、《爱类》、《壅塞》等篇各一见。《荀子.不苟篇》亦有“虽作于心,见于色,出于言,民犹若未从也”之言,句例与此并同。若改“若”为 “苦”,便不词矣。二氏说皆非。 〔六〕 元材案:此语又见《管子.侈靡篇》。《侈靡篇》云:“鳏寡独老不与得焉。”上无“贫贱”二字。“与”即本篇上文“天下有虑,齐独不与其谋”之与。“不与得”犹言无分也。《轻重丁篇》亦有“又收国中之贫病孤老不能自食之萌皆与得焉” 之言,则取此语而反用之。 〔七〕 元材案:轻重之家又分见《乘马数》及《山至数篇》,解已见《乘马数篇》。 〔八〕 猪饲彦博云:“‘东’当作 ‘束’。”丁士涵云:“‘东’乃‘束’字误。束车,约车也。《国策》曰:‘请为子约车。’又曰:‘王为约车载百金。’”何如璋云:“下原,成周地名。癸乙殆明轻重之数者。《汉书.地理志》:‘周人之失,巧伪趋利,贵财贱义,高富下贫,熹为商贾,不好仕官。 ’周地四达,居土中,其民好言轻重,势也。”元材案:各书皆无以束车为约车之例,此“东”字似不必改。周下原不论其是在关中,或在洛阳,对齐而言,皆在西方。而今言“东车以迎癸乙于周下原”者,正可藉此说明本书着者言地理与历史皆是随意假讬之词。此如《山国轨篇》以梁渭阳□之牛马可以满齐衍,《轻重丁篇》以龙斗于马谓之阳为即齐之郊,《轻重戊篇》以楚为山东之强国,皆与所谓桓公之齐方位不符。窃谓本书着者似为长安人,或虽非长安人而在写此书时身在长安,故不知不觉,往 往以长安为中心耳。 〔九〕 猪饲彦博云:“‘问四’二字疑衍。”闻一多说同。元材案:此说是也。盖因下文 “相与四坐”及“请问轻重之数”而衍。何如璋以“四因”为“即下三准与筴之相因”,于鬯则以“四因”为 “指下文‘夫好心则万物通’四句而言”,而曰“当时癸乙四因之说必甚详,故记人载之曰‘桓公问四因’,并其篇名亦必当称曰四因篇”,皆非。 〔一0〕元材案:“失下”,解已见《山至数篇》。“权与”,解已见《事语篇》。“重籍其民”,指国内言。“数欺诸侯”,指国外言。 〔一一〕安井衡云:“差肩,肩差在后也。癸乙为宾,故差肩而问焉。”元材案:差肩又见《轻重乙篇》。差即《山权数篇》“坐立长差”之差,次也。次肩,谓不敢与贵宾并肩也。 〔一二〕元材案:革即《礼记.中庸篇》“衽金革”之革,注云:“
革,甲胄之属。”待即上文“民无以待之”之待,备也。又案无籍于民,乃本书各篇所述管子理财之重要方针。此处忽又作为管子发问口气,一似管子本不赞成无籍主义也者。盖着者只是要用问答体,反复说明其在财政经济上之主张,初不计此问者及答者之究为何人也。且着者之意,为欲加强其所谓无籍主义之信心,故特捏造一所谓“轻重之家”之癸乙,并极力抬高其身价,使人人皆知管子亦不敢与之并肩而言。此与《庄子》书中常以黄帝尧舜及孔子与其所捏造之所谓真人、神人、圣人、至人等互相问答者同属于所谓“ 寓言十九,重言十七”之范畴,凡以使其所主张之理论,取得更有威信之效果而已。
〔一三〕安井衡云:“‘好’,孔也。纣曰:‘吾闻圣人心有七窍。’盖古谓有智虑者,心有孔窍也。”张佩纶云:“《释名》:‘好,巧也。如巧者之造物,无不皆善,人巧之也。’”郭沫若云:“ ‘好心’二字旧未得其解。下文以‘有余富,无余乘者责之卿诸侯,足其所,不赂其游者责之命大夫’释明‘ 好心’。其旨在分散卿大夫与附庸诸侯之聚财。准此,则‘好’当训为空。《尔雅.释器》:‘肉倍好谓之璧,好倍肉谓之瑗,肉好若一谓之环。’‘好’乃环璧等之中孔。是则‘好心’即空其中心之意。卿大夫与附庸诸侯在国内居心腹地,务使其财不蓄聚,以妨坐大。直说不便,故为此‘好心’之隐语耳。”元材案:以上三说皆非。“好心”即慈善心肠,犹言同情心,亦即《孟子》所谓“恻隐之心”或“不忍人之心”。盖指封建社会之旧道德观念,如“仁义”、“孝悌”等而言。本书中有不少篇提出此种方案,例如《山权数篇》所谓“高仁慈孝”,《轻重丁篇》所谓“
召城阳大夫而请之”,所谓“表称贷之家”,盖皆不切实际之幻想。在以私有财产制度为基础之阶级社会中,欲凭一纸之命令,使富有者发出同情心,自愿将剥削而来之财产,无条件分于别人,岂非痴人说梦?然此等幻想之提出,实亦有其历史背景,说详《轻重丁篇》。
〔一四〕猪饲彦博云:“卿诸侯、令大夫,盖战国之爵也。”张佩纶云:“‘卿诸侯’无义,当作‘诸卿族’。侯、族形近而讹。‘令大夫’即‘ 命大夫’之义。”许维遹说同。郭沫若云:“张、许说均非。文正宜以‘卿诸侯’断句。《轻重乙篇》亦见‘ 卿诸侯’‘令大夫’之名。俞樾谓‘卿诸侯’为大国之孤。余疑‘卿’与‘诸侯’为二。‘诸侯’者附庸诸国之君长也。《陈侯因●敦》‘朝问诸侯’,知齐国实领有 群小诸侯。卿乃内臣,诸侯乃外臣,责令先内而后外。”元材案:《吕氏春秋.孟春纪》:“立春之日,天子亲率三公九卿诸侯大夫以迎春于东郊,还乃赏卿诸侯大夫于朝。”(《孟夏》、《孟秋》、《孟冬》各纪均有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语)则卿诸侯者谓九卿及诸侯也。郭说“卿与诸侯为二”,甚是,但此为秦统一以后之官制,与春秋之齐国无关。此谓家有余富者,必使其有余乘,否则责使卿诸侯补而足之,以免此余富之囤积与冻结。张、许及俞氏说皆失之。 〔一五〕猪饲彦博云:“足其所不赂其游者,谓独足其家而不通财于交游也。”张佩纶云: “《说文》:‘赂,遗也。’游即上文之‘游财’。‘ 令大夫’即‘命大夫’之义。”郭沫若云:“谓有财不以分人,即自得其所而不顾交游。”元材案:“所”即上文“以其家习其所也”之所。所字之含义,随上下文而不同,说已详《地数篇》。此处所字,与《轻重乙篇》“家足其所者不从圣人”同一意义。“足其所”即“ 足于财”。“游者”即《管子.问篇》“国子弟之游于外者几何人”及“外人来游在大夫之家者几何人”之“ 游者”。此处当亦兼指“游于外”及“外人来游”之两种人而言。赂,安井衡云:“以财与人曰赂。”此盖谓有游于外或外人来游者,则责使令大夫以己财分而予之。此与上文有余富无余乘者责之卿诸侯皆有“散其财物,使万人得受其流”之作用。《侈靡篇》所谓“富者靡之,贫者为之”者也。 〔一六〕安井衡云:“谷、币、财为三准。从轻重而环之为同筴。”尹桐阳云:“三准者,一调高下,二分并财,三散积聚也。”郭沫若云:“‘ 三准’当即万物通,万物运,万物贱。上文云:‘夫好心则万物通,万物通则万物运,万物运则万物贱,万物贱则万物可因。’欲使有无相通,货物流入市场,物价 下跌,必须有所准据。而所准据则惟此 ‘好心’之一筴耳,故曰‘三准同筴’。”元材案:尹说是,安井及郭说非也。此盖总承上文而言。调高下为一准,分并财为一准,散积聚又为一准。准虽有三,而其行事则一“好心”而已矣,故曰“三准同筴”也。 〔一七〕元材案:“申”即《汉书.文纪》“申教令”之申,颜师古注云:“申谓约束之。 ”此三句又见《轻重乙篇》,惟“申”作“辟”,“抗 ”作“引”,“民”作“施”。说详彼篇。   桓公问于管子曰:“今倳戟十万,薪菜之靡日虚十里之衍〔一〕。顿戟一噪,而靡币〔二〕之用日去千金之积。久之,且何以待〔三〕之?”   管子对曰:“粟贾平四十,则金贾四千〔四〕。粟贾釜四十,则钟四百也,十钟四千也,二十钟者为八千也。金贾四千,则二金中八千也。然则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钟〔五〕,一农之事乃中二金之财耳。故粟重黄金轻,黄金重而粟轻,两者不衡立。〔六〕故善者重粟之贾,釜四百,则是钟四千也,十钟四万,二十钟者八万。金贾四千,则是十金四万也,二十金者为八万。故发号出令曰一农之事有二十金之筴〔七〕。然则地非有广狭,国非有贫富也,通于发号出令,审于轻重之数然。” 〔一〕 张佩纶云:“薪菜当作薪采。《公羊哀十四年传》:‘然则孰狩之?薪采者也。薪采者则微者 也。’”元材案:《管子.五辅篇》云:“其庶人好耕农而恶饮食,于是财用足而饮食薪菜饶。”《盐铁论.园池篇》文学云:“ 粟米薪菜不能相赡。”皆薪菜连文,薪以造饭,菜以佐餐也。张说非。倳戟解已见上文。靡,犹言消耗。 〔二〕 丁士涵云:“币者敝之假字。《说文》:‘敝,帗也。一曰败衣也。’《轻重乙篇》曰:‘器以时靡币。’”张佩纶云:“‘靡币’当作 ‘靡敝’。《礼记.少仪》:‘国家靡敝。’此言养兵则有薪樵之费,用兵则有转饟之费。”元材案:“顿戟 ”解已见《地数篇》。“靡币”当作“靡敝”,张说是也。“靡敝”亦汉人常用语。《
汉书.主父偃传》:“靡敝中国。 ”又云:“使边境之民靡敝愁苦。”又云:“百姓靡敝。”又《严安传》:“靡敝国家。”又《盐铁论.伐功篇》云:“未见种蠡之功,而见靡弊之效。”颜师古注《严安传》云:“靡,散也。音縻。”《盐铁论.刺复篇》文学云:“军旅相望,甲士糜弊。”糜弊即靡弊,犹言消耗。
〔三〕 元材案:待即上文“民无以待之”之待,备也。此盖言十万甲兵每日所消耗之薪菜,可以使宽达十里之地变为平虚。每日所消耗之器财,可以使千金之积化为乌有。旷日持久,国用难继,故问备之之策。又案《管子.参患篇》云:“故一期之师,十年之蓄积殚。一战之费,累代之功尽。”又《孙子.作战篇》云:“凡用兵之法,驰车千驷,革车千乘,带甲十万,千里馈粮,则内外之费,宾客之用,胶漆之材,车甲之奉,日费千金。然后十里之师举矣。其用战也,胜久则钝兵挫锐,攻城则力屈,久暴师则国用不足。 ”又《用间篇》云:“兴师十万,出兵千里,百姓之费,公家之奉,日费千金。”意义均与此同。如此大规模之战争,决非秦汉以前春秋时代所能有也。 〔四〕 猪饲彦博云:“‘平’当依下文作‘釜’。‘则’字衍。”王引之云:“‘粟贾平四十则金贾四千’,当作‘粟贾平,釜四十,金贾四千。’言今之粟贾平,每粟一釜,其贾四十钱。金贾每一金(
《孟子.公孙丑》赵注曰:‘古者以一镒为一金。镒,二十两也。’)四千钱。二者皆当时之贾也。下文‘粟贾釜四十则钟四百也,十钟四千也,二十钟者为八千也’,即承‘粟贾平,釜四十’言之。‘金贾四千,则二金中八千也’,即承‘金贾四千’ 言之。今本‘四十’上脱‘釜’字,‘金贾’上衍‘则 ’字,而文义遂不可通。”何如璋云:“‘平’谓中平之价。‘粟四十’以釜言。‘金四十’以镒言。‘则’ 字当作‘而’,文义始顺。二语立案,下乃申言之,以明轻重。王云‘平下宜加釜字,则字衍’。但单言金则知为镒,单言粟则知为釜,或者古之通例也。”元材案 “平”当作“釜”,猪饲说是也。“则”当作“而”,何说是也。惟本书言金皆以斤为单位,不以镒为单位。《山权数篇》七言“置之黄金一斤”,《揆度篇》“吾有伏金千斤”,本篇上文“得成金万一千余斤”,《轻重戊篇》“赐子金三百斤,什至而金三千斤”,又云“ 赐子金百斤,什至而金千斤也”是也。镒为秦制,斤为汉制。(见《史记.平准书》“马一匹则百金”《集解》引臣瓒注。)本书为汉人所作,此又其一证矣。
〔五〕 安井衡云:“《轻重乙篇》 ‘狄诸侯,亩钟之国也’,亩钟则百亩百钟,而此云‘ 百亩二十钟’。《揆度篇》曰‘金之平贾万也’,而此云‘金贾四千’。盖《管子》经数百年之久,而成于数十人之手,是以僭差缪戾至于如此。”元材案:田有上、中、下之分,则其单位产量自亦不能一致。《山权数篇》云:“高田十石,间田五石,庸田三石。其余皆属诸荒田。”可见“亩钟”与“百亩二十钟”,并无冲突。 又金价高低亦无一定。即以《揆度篇》而论,上文言“金之平贾万也”,下文即曰: “君请使与正籍者皆以币还于金,吾至四万,此一为四矣。吾非埏埴摇鑪櫜而立黄金也,今黄金之重一为四者,数也。”在同一篇中,金既可由一万变至四万,则此处之金贾四千,正合《地数篇》所谓“先王高下其中币而制下上之用”(《揆度》及《轻重乙》略同)之原则。且本书各篇中所有数字,大抵皆着者随意假设,作为说明其所谓“一可为十,十可为百”之轻重之筴之用,非谓当日确有如此事实也。安井氏不明此理,妄肆指摘,徒见其所见之狭而已! 〔六〕 元材案:“粟重而黄金轻” 二句解已见《乘马数篇》。衡,平也。两者不衡立,即《国蓄篇》“两者为敌则不俱平”之意,即今语所谓“ 互为反比例”者也。《管子.权修篇》云:“金与粟争贵。”义与此同。 〔七〕 元材案:“发号出令”四字又四见《轻重己篇》,即“发号施令”之意,乃汉人通用语。《淮南子.本经篇》云:“发号施令,天下莫不从风。”《汉书.王莽传》“发号施令”四字凡两见。是其证。“故发号出令曰一农之事有二十金之筴”当作一句读。“曰”为“而”字之误。谓一农之事所以能由 “中二金之财”而变为“有二十金之筴”者,乃“重粟之价,釜四百”之结果,亦即发号出令之结果。非由地之有广狭,国之有贫富也。细绎全文,着者之意盖谓上述战费问题,在金价高于粟价情况之下,势将无法解决。但如能发号出令,将釜四十之粟价提高至釜四百,则一农之事亦可随之由“中二金之财”提高至“有二十金之筴”,而战费自无不足之虞矣。此与晁错《
请贵粟疏》所谓“方今之 务,莫若使民务农而已矣。欲民务农,在于贵粟”,用意正同。惟晁错以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即在于“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如此,富人有爵,农民有钱,粟有所渫。取于有余以供上用,则贫民之赋可损”。此处则仅言“重粟之贾釜四百” ,而未说明其重之之法。实则重之之法,本书各篇已述之甚详。如《巨(筴)乘马篇》之廪谷州里,则“国谷之重再什倍”,《山国轨篇》之“高田以时抚于主上” ,则“国谷坐长加十”,及“三壤已抚,而国谷再什倍 ”,《山权数篇》之以“綪□夜石之币守五谷”而“国谷之重什倍异日”,《山至数篇》之“一国谷赀在上” ,“国谷十倍”,《地数篇》之“武王立重泉之戍”而 “国谷二十倍”,及本篇上文之朝吾国之豪,使其“有五谷菽粟者勿敢左右”,而“国粟之贾坐长而四十倍” ,皆其例也。张佩纶不从全书着眼,乃谓“此言养兵有薪樵之费,用兵有转饟之费,疑管子之对不应迂阔若此。当别有一节而今脱去。其下节则意欲节省军士之赏,而管子又明其不可,义始完足”者,失之远矣!
  管子曰:“湩然击鼓,士忿怒。枪然击金〔一〕,士帅然。筴桐鼓从之〔二〕,舆死扶伤〔三〕,争进而无止。口满用,手满钱〔四〕,非大父母之仇也〔五〕,重禄重赏之所使也。故轩冕立于朝〔六〕,爵禄不随,臣不为忠。中军〔七〕行战,委予之赏不随〔八〕,士不死其列陈。然则是大臣执于朝,而列陈之士执于赏也〔九〕。故使父不得子其子,兄不得弟其弟,妻不得有其夫,惟重禄重赏为然耳。故不远道里而能威绝域之民,不险山川而能服有恃之国。发若雷霆,动若风雨。独出独入,莫之能圉〔一0〕。” 〔一〕 何如璋云:“湩然,鼓声。枪然,金声。”元材案:金,钟也。《淮南.说山篇》:“范氏之败,有窃其钟负而走者,枪然有声。”是也。 〔二〕 安井衡云:“帅、率通。帅然,急遽貌。”张佩纶云:“桐当为枹,字之误也。说文:‘枹,击鼓杖也。’《淮南.地形.高注》、《文选.西征赋》引《淮南.许注》均云:‘筴,杖也。’ 《小匡篇》:‘枹鼓立于军门。’《左氏传》:‘左援枹而鼓。’《论语》:‘从之,皦如也,绎如也,以成。’知‘从之’为鼓之节次。”郭沫若云:“当读为‘ 枪然击金,士帅然’。帅然者,肃然也。‘桐’当为‘ 枹’,衍文。读者注‘枹’于‘筴’字下,被混入正文耳。‘从’读为纵。‘筴鼓纵之,舆死扶伤’,文从字顺,音调亦谐。”元材案,安井说是也。《汉书.东方朔传》:“今先生率然高举。”师古注云:“率然犹飒然。”“士”与上文“士忿怒”之士皆下文所谓“列陈之士”。士帅然,谓不加考虑,闻击金之声,即顿起相从,犹《论语》之言“子路率尔而对”矣。“筴桐鼓” 三字疑有讹误。据下文“舆死扶伤,争进而无止”,则 “从之”云者,乃指向敌军进攻而言。若作“筴桐鼓” ,岂进攻之具耶?郭作“筴鼓纵之”,亦不可通。 〔三〕 元材案:“舆死扶伤”,解已见上文。 〔四〕 张登云云:“用,食用也。言人勇于攻战,死而不顾者,为有重禄而口满食用,有重赏而手满钱,为利所动也。”郭沫若云:“
赵用贤录张说未注明来历,前人误以为赵说。然张说非是。此乃形容战士在疆场奋进之貌。‘用’当为‘涌’,谓不断怒号,致口角流沫也。‘ 钱’当为‘残’,谓互相斫 杀,致手满伤痍也。”元材案,此二句当在“非大父母之仇也”句下。此盖谓士之所以能“舆死扶伤,争进无止” 者,非真有大于父母之仇,乃由于有吃有用,重禄重赏之所致耳。仍当以张说为是。
〔五〕 猪饲彦博云:“‘大’当作 ‘有’。”张佩纶云:“‘大父母之仇’,《曲礼》、《周礼.调人》均言‘父之雠’,《檀弓》言‘居父母之仇’,皆不及‘大父母之仇’。《周礼.调人.疏》引《
异义.古周礼说》:‘复雠可尽五世之内。五世之外,施之于己则无义,施之于彼则无罪。所复者,唯于杀者之身及在被杀者子孙,可尽五世得复之。’郑从之也。《曲礼.疏》文有详略。许、郑皆主《周礼》,不主《公羊》,是大父母之仇亦当不反兵而斗,与父母同。故《管子》引之以喻战,与经义合。 ”许维遹云:“‘大’字当作‘鹍’,‘鹍’字偏旁与 ‘大’形近,故讹为‘大’。‘鹍’即‘从’字。《揆度篇》云:‘若从亲戚之仇。’亲戚亦父母也,从犹追逐也。”郭沫若云:“‘大’疑‘又’字之误,读为‘ 有’。”元材案:“
大”即《孟子》“无后为大”之“ 大”。言非有大于父母之仇而赴之。诸说皆非。
〔六〕 尹桐阳云:“立,位也。谓居君位。” 〔七〕 尹桐阳云:“中军,主将。 ”许维遹云:“‘中’当作‘申’。‘申军’与‘行战 ’平列。古之言兵者往往申、守对举。左哀二十六年‘ 申开守陴’,本书《幼官篇》‘申守不慎’。此文申军犹遣军、发军。后人习见中军,故改申为中耳。”元材案:“中军行战”与“轩冕立于朝”互为对文。轩冕指国君,中军指主将。若作申军,则全句无主词矣。古代军制,多分兵为中、左、右三军,中军为发号施令之所,主帅自将之。《左桓五年传》:“王以诸侯伐郑,王为中军,虢公林父将右军,周公黑肩将左 军。”即其证。许说非是,尹说得之。 〔八〕 张佩纶云:“‘委予之’句。《齐策.高注》:‘委,付也。’言举国以付之也。 ”元材案:此说非是。委,积也。予,赐予也。谓以积蓄之谷或积蓄之财赏赐之也。《事语篇》云:“非有积蓄,不可以用人;非有积财,无以劝下。”即“委予之赏”之义。若作“
委予之”句,则下文“赏不随”三字将无所属矣!
〔九〕 猪饲彦博云:“‘朝’疑当作‘禄’。”孙诒让、何如璋、张佩纶、于鬯说同。许维遹云:“孙、张说是也。‘执’犹爱也。《
吕氏春秋.遇合篇》‘故嫫母执乎黄帝’,高注:‘黄帝说之。’以‘说’释‘执’,说亦爱也。《刘子新论.袭文》作‘轩皇爱嫫母之丑貌’ 。此执爱义同之证也。”郭沫若云:“许释‘执’为爱,意虽近似,尚有一间。爱乃外动词,‘爱于禄’,‘ 爱于赏’,殊为不词。‘执’假为‘挚’,情意恳至谓之挚。又通作‘鸷’,击杀勇锐谓之鸷。《吕氏春秋.遇合篇》‘嫫母执乎黄帝’,情意恳至之比也。此言作战之将士,则以勇锐之意为切,所谓重赏之下有勇夫也。”元材案:猪饲说太拘。爵禄乃朝廷所出,“执于朝 ”,即“执于禄”之义也。执即《书.酒诰》“尽执拘以归于周”之执,有系累之义。谓大臣为朝廷之爵禄所系累,不得不尽忠以事君。列陈之士为委予之赏所系累,不得不竭死以杀敌。犹后人之言“名缰利锁”矣。《国蓄篇》云:“民无不累于上。”《轻重乙篇》云:“ 则民疾作而为上虏矣。”或曰“累”,或曰“虏”,或曰“执”,其义一也。许、郭说皆非。
〔一0〕元材案:“故不远道里”云云,又见银雀山汉墓出土《王兵篇》及《管子.七法篇》。《王兵 篇》云:“不难远道,故擒绝地之民。轻犯山河,故能制恃固之国。独制而无敌,故令行天下。伐国破邑,不待权(□)。”(一九七六年《文物》第十二期:《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王兵篇.释文》)《七法篇》云:“不远道里,故能威绝域之民;不险山川,故能服恃固之国。独行无敌,故令行而禁止。故攻国救邑,不恃权与之国,故所指必听。 ”后四句,分见《王兵篇》、《管子.七法篇》、《淮南子.兵略篇》及本书《事语篇》。引文已详《事语篇》。惟《王兵篇》“动如雷电”等句在前,“不难远道 ”等句在后。《七法篇》则“不远道里”等句列在《为兵之数》节,“故举之如飞鸟,动之如雷电”等句,列在《选阵》节。此处则合在一起,而次第恰与《王兵篇》相反。不仅字句不同,而先后次序亦不一致。又《事语篇》及本篇皆无“飞鸟”句,又“雷电”皆作“雷霆 ”,与《王兵篇》及《七法篇》不同,而与《淮南子.兵略篇》相同。   桓公曰:“四夷〔一〕不服,恐其逆政游于天下而伤寡人〔二〕。寡人之行,为此有道乎?”   管子对曰:“吴越不朝,珠象〔三〕而以为币乎?发、朝鲜不朝,请文皮●服而以为币乎〔四〕。禺氏不朝,请以白璧为币乎〔五〕。昆仑之虚不朝,请以璆琳琅玕为币乎〔六〕。故夫握而不见于手,含而不见于口,而辟〔七〕千金者珠也,然后八千里之吴越可得而朝也。一豹之皮,容金而金也〔八〕,然后八千里之发、朝鲜可得而朝也。怀而不见于抱,挟而不见于掖〔九〕,而辟千金者,白璧也,然后八千里之禺氏可得而朝也。簪珥而辟千金者璆琳琅玕也,然后八千里之昆仑之虚可得而朝也。故物无主,事无接,远近无以相因,则四夷不得而朝矣〔一0〕。” 〔一〕 元材案:《盐铁论.诛秦篇》云:“秦既并天下,东绝沛水,并灭朝鲜,南取陆梁,北却胡狄,西略氐羌。立帝号,朝四夷。”可见朝四夷实始于秦。此处四夷则指下文吴越等四方之国而言。盖以吴越代表南方,发、朝鲜代表东方,禺氏代表北方(《揆度篇》“北用禺氏之玉”可证),昆仑之虚代表西方。细绎全文,似亦以汉武帝时代之国际形势为背景者。开首即以“四夷不服”为谈话之主题,便非汉武帝以前任何封建统治者所应有之口吻。而文中所列举之四夷之国名及其方位,亦唯汉武帝时代之疆域始足以当之。所谓吴越者即汉武帝时代之两粤也。所谓发、朝鲜者即汉武帝时代之秽貊、朝鲜也。所谓禺氏者即汉武帝时代之大月氏也。至昆仑之虚,虽汉武帝时代并无此国名,然《史记.大宛列传》云:“汉使穷河源,河源出于置。其山多玉石,采来。天子案古图书,名河所出山曰昆仑云。”则所谓昆仑之虚者,乃指昆仑山周围之西域各国而言。然则本书之成不得在汉武帝以前,此又其一证矣。 〔二〕 元材案:逆,不顺也。逆政犹言反历史发展潮流而行之落后政策。游,流行。伤,损害。谓四夷之国所执行之反历史发展潮流而行之落后政策流行于天下,必将使本国威信受到损害也。 〔三〕 王念孙云:“‘珠象’上脱 ‘请’字,当据补。” 〔四〕 元材案:发、朝鲜及文皮,解已见《揆度篇》。●,尹注云:“他卧切,落毛也。 ”何如璋云:“● 与毻同。《博雅》:‘解也。’谓鸟兽解毛羽也。郭璞《江赋》‘产毻积羽,往来勃碣’,注:‘毻音唾,落毛也。与●同。’”以落毛之皮为衣服,故曰“●服”,犹《书.禹贡》之言“岛夷皮服”矣。 〔五〕 元材案:禺氏解已见《国蓄篇》。白璧即玉,所谓“禺氏之玉”者也。 〔六〕 孙星衍云:“‘昆仑之虚’ ,《御览》八百九引无‘之’字。《尔雅》有‘昆仑虚之璆琳琅玕焉’,又云‘河出昆仑●’。此不宜有‘之 ’字。”元材案:《山海经.海内西经》亦有“海内昆仑之虚”语,与此同,不必删。璆琳、琅玕皆玉名。《书.禹贡》云:“
厥贡惟球琳琅玕。”《注》云:“ 石而似玉。”《疏》云:“石而似珠。”《盐铁论.力耕篇》文学云:“美玉珊瑚出于昆山。”又《通有篇》文学云:“而昆山之玉不至。”是也。
〔七〕 张佩纶云:“辟、譬通。《大学.郑注》:‘辟犹喻也。’言一珠一皮如千金。” 元材案:辟当读如上文“不避吴越”之避。言一珠一皮价值之贵,可使千金为之退让也。张氏说非。 〔八〕 陈奂云:“‘容金而金’,上‘金’字疑误。”丁士涵云:“‘而金’当作‘千金 ’。”元材案:此语显有讹误,不可□解。 〔九〕 元材案:掖同腋。 〔一0〕元材案:主谓主要特产,即上述文皮白璧等是。此言四方之国皆各有其所宝贵之特产,如欲使其朝服,即当利用此等特产作为与各该国互相交换之媒介。否则远近无以相因,而国交亦不可得而睦矣。
  
  
  
  管子轻重十四──轻重乙    朱长春评《甲》《乙》等七篇云:“文议俱鄙浅,不足观。”又云:“按《管子轻重》十二篇,本义尽矣,虽伪犹有可观。所云《甲》《乙》七篇,又后之好事者借名剿说而演之。改头换面,附根生枝,至驵贾之所不屑,儿童之所不可欺。如是能为国乎?况于霸。议既陋鄙,文亦琐屑。脩辞者取节犹可。施之于行,远矣。《己》集次天时,稍可观。余《甲》尚未谬,《乙》以下可废。”何如璋云:“文乃后人所作,以释《国蓄》轻重之数。内有三五节文义稍精,余多重复。亦有浅妄乖事实者。”元材案:两氏皆认为《甲》《乙》等篇与其余《轻重》诸篇不是一时一人之作,所见甚是。实则《甲》《
乙》等篇本身亦不是一时一人之作。故其中所提问题,有与其他各篇完全相同,另无发明者。亦有对其他各篇提出修正意见者。亦有同一前提而所得结论不尽一致者。此等现象,既可以看出篇与篇间之相互关系,又可以看出各篇所反映之时代精神。即以本篇第三段而论,前半节与《海王篇》“铁官之数”略同。后半节提出反对山铁国营及主张山铁民营之意见。其为晚出,不仅表现在国营民营之区别上,而且还表现在所列生产工具种类之多寡上。其它与各篇重复之处甚多,但往往由于有一二字之不同,可以作为划分时代之标准。正不必以其为后人所作而遂举而废之也。
    提要:全文共分十三段,亦是每段讨论一个问题,段与段间均无联系。体例与《揆度篇》及《轻 重甲篇》全同。   桓公曰:“天下之朝夕可定乎〔一〕?”   管子对曰:“终身不定〔二〕。”   桓公曰:“其不定之说,可得闻乎?”   管子对曰:“地之东西二万八千里,南北二万六千里〔三〕。天子中而立,国之四面,面万有余里〔四〕,民之入正籍者亦万有余里〔五〕。故有百倍之力而不至者,有十倍之力而不至者,有倪而是〔
六〕者。则远者疏,疾怨上,边境诸侯受君之怨民,与之为善,缺然不朝。是天子塞其涂,熟谷者去〔七〕,天下之可得而霸〔八〕。”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对曰:“请与之立壤列天下之旁〔九〕,天子中立,地方千里,兼霸之壤三百有余里〔一0〕,佌诸侯度百里〔一一〕,负海子男者度七十里。若此则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也。然则小不能分于民,推徐疾羡不足,虽在下不为君忧〔一二〕。夫海出沸无止〔一三〕,山生金木无息。草木以时生,器以时靡币〔一四〕,泲水之盐以日消,终则有始,与天壤争〔一五〕,是谓立壤列也。” 〔一〕 张佩纶云:“‘之’字衍。桓公欲以一朝夕定天下,言速也。故管子答以‘终身不定’。”李哲明云:“‘朝夕’上当挩‘数’字。‘天下之数’见《山权数》、《山至数》等篇。挩‘数’字,句意为不完足。”郭沫若云:“‘之’字不当衍。‘ 之’下亦无夺文。‘朝夕’犹潮汐,喻言起伏。”元材案:“朝夕”即潮汐,指物价涨落,解已见《国蓄篇》。“天下之朝夕”,谓天下万物价格之涨落也。张、李二氏说皆非,郭说亦欠明晰。 〔二〕 元材案:定,稳定也。终身不定,谓永无稳定之时。《揆度篇》云:“轻重之数,若四时之更举,无所终。”本篇下文云:“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皆终身不定之义也。 〔三〕 元材案:“地之东西二万八千里”二语,解已见《地数篇》。 〔四〕 元材案:中,中央也。《荀子.大略篇》云:“欲近四旁,莫如中央。故王者必居天下之中。”《吕氏春秋.慎势篇》云:“古之王者择天下之中而立国。”《管子.度地篇》云:“天子有万诸侯也。其中有公侯伯子男焉。天子中而处。”皆所谓 “天子中而立”之义也。由中央至四面,东西为一万四千里,南北为一万三千里。故曰“国之四面,面万有余里”,犹《揆度篇》之言“万乘之国,中而立市,东西南北度五百里”矣。 〔五〕 何如璋云:“正籍,谓定民征赋之籍也。以天下为郡县,故入正籍者万有余里。有周封建,王畿千里,畿外为侯甸男采卫各服,服五百里,建邦设牧,制为职贡,无万里皆入正籍者。此乃秦制,作伪者附之管子,谬矣。”元材案:据本篇下文所论,此乃汉代史实之反映。既与管仲无 关,亦非秦制。入正籍,解已见《揆度篇》。 〔六〕 元材案:“倪而是”又见《轻重甲篇》。倪同睨。此处当作“转瞬即至”讲,极言其路之近也。 〔七〕 元材案:熟谷,解已见《山至数篇》。此谓由于国之四面,面万有余里,路有远近,故至有难易。有费百倍十倍之力而尚不能至者,亦有转瞬而即至者。如此,则边远之民以与中央疏隔之故,不免发生疾怨之心,而离心力亦必随之而起。边境诸侯乘中央力之不及,招纳亡人,施以恩惠,以成私威。此无他,实天子不能立壤列之制,自塞其归命之途有以使然也。《汉书.贾谊传》谊上疏云:“今淮南地远者或数千里,越两诸侯而县属于汉。其吏民繇役往来长安者自悉而补,中道衣敝,钱用诸费称此。其苦属汉而欲得王至甚,逋逃而归诸侯者已不少矣,其势不可久。”所论与此正同。 〔八〕 猪饲彦博云:“‘之’当作 ‘不’。”丁士涵云:“‘之’乃‘不’字误。《山至数篇》曰:‘天子以客行令以时出,熟谷之人亡。’又曰:‘内则自还而不尽忠,外则诸侯连朋合与,熟谷之人则去亡,故天子失其权也。’此言‘熟谷者去,天下不可得而霸’,与《山至数篇》文义略同。”张佩纶说同。 〔九〕 丁士涵云:“‘壤列’二字连文。下文云:‘终则有始,与天壤争,是谓立壤列也。’或读‘列’字下属,非。”何如璋云:“
‘壤列’即‘地列’之义。”郭沫若云:“‘天下之旁’,当为‘天下四旁’,旁犹方也。又此文所答非所问。上言距中央有远近,输正籍者劳逸不均,论理所答应为均输,而 乃答以封建,为可异。”元材案:丁、何二氏说是也。董仲舒《春秋繁露.爵国篇》云:“然则其地列奈何?曰:天子邦圻千里,公侯百里,子男五十里,附庸字者方三十里,名者方二十里,人氏者方五十里。”所谓“地列”即“壤列”之义矣。此当读“请与之立壤列天下之旁”为一句。“旁”与“方”通。《文选.东京赋.薛注》“四方也”是也。谓立壤列于天下之四方也。故下文即接以“天子中而立”。所谓“中而立”,即对“天下之旁”而言,不必改字。又此处“立壤列”,与《事语篇》“定壤之数”,虽关于封地里数不尽一致,但皆力主封建国家对于封地必有定制,使其大小相维,然后可以收到“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之效。《汉书.贾谊传》称:“是时天下初定,制度疏阔,诸侯王僭拟,地过古制。”谊数上疏陈政事,多所欲匡建。以为“欲天下之治安莫若众建诸侯而少其力”,“令海内之势,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从”。故力主“割地定制,令齐、赵、楚各为若干国,及燕、梁、他国皆然” 。如此,“地制壹定,宗室子孙莫虑不王,下无背叛之心,上无诛伐之志”,即可以“当时大治,后世诵圣” 矣。此文上云,距中央有远近,“远者疏,疾怨上,边境诸侯受君之怨民,与之为善,缺然不朝”,正是“制度疏阔”,“地过古制”之必然结果,故作者即以“立壤列”之策答之。似不能谓为“所答非所问”也。
〔一0〕何如璋云:“兼霸之壤,谓国土之最大者,殆上公之封也。”张佩纶云:“齐之始封侯爵,地方百里。而有负海之利,亦与兼霸之壤相准。故《小匡》亦云‘地方三百六十里’也。”元材案:此兼霸之壤与《揆度篇》所谓“千乘之国”,皆指《汉书.刑法志》所谓“一封三百一十六里”之“千乘之 国”而言,解已见《揆度篇》。二氏说皆望文生义,不可从。 〔一一〕赵用贤云:“佌音此,小也。”陈奂说同。俞樾云:“齐、佌一声之转,犹鲚鱼之为鮆鱼也。”张佩纶说同。元材案:俞、张说是也。佌读如訾。《后汉书.马勤传.李贤注》:“訾与资同。 ”《
考工记.郑注》:“故书资作齐。 ”《管子.七臣七主篇》及《禁藏篇》“贫富之不訾” ,《国蓄篇》则作“贫富之不齐”。然则佌、訾、资皆可通齐矣。齐诸侯即列侯,解已见《事语篇》。
〔一二〕何如璋云:“‘不’乃‘大 ’之讹。谓分地小大以封也。”元材案:此说非是。“ 推”当依《事语篇》作“准”。此盖言所立之壤列,既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大小相维,中央有绝对支配之权力,则诸侯之势力已甚微小,必不能与天子争民矣。如此则准徐疾、羡不足之结果,挹于此者注于彼,虽散而在下,尚何害耶? 〔一三〕戴望云:“宋本‘泲’作‘ 沸’。”元材案:仍当作泲,解已详《地数篇》。 〔一四〕元材案:此“靡币”亦当作 “靡敝”,解已见《轻重甲篇》。此谓草木以时而生产,器物以时而毁败,乃紧承“山生金木无息”而言。与下句“泲水之盐以日消”之紧承“海出泲无止”而言者互为对文。若作靡币,则不可通矣。 〔一五〕元材案:“终则有始”,又见《轻重丁篇》,有与又通,即终而复始之意。与天壤争者,天壤即天地,争即斗争。但于此有应注意者,即此处之“与天壤争”,与今日“和天斗”“和地斗”,亦即毛泽东同志所号召之“向自然界开战”(见一九五七年六月人民出版社出版《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 部矛盾的问题》第十三页),有其本质上之区别。后者是谓劳动人民以自力更生之革命精神,敢于和天地自然进行斗争,敢于向天地自然要粮食要财富,为人民增进福利。而前者则是指万物虽有毁败消耗之时,然天地则仍生生不已,故善为天下者,必先通于“终则有始”之理,而继续施行其轻重之筴。天地出泲无止,则轻重之策亦随之而无止。天地生金木无息,则轻重之筴亦随之而无息。此正结上文“天下之朝夕终身不定”之意。《山至数篇》云:“财终则有始,与四时废起。圣人理之以徐疾,守之以决塞,夺之以轻重,行之以仁义,故与天壤同数。此王者之大辔也。”《揆度篇》云:“轻重之数,……若四时之更举,无所终。”义与此同。   武王问于癸度〔一〕曰:“贺献不重,身不亲于君。左右不足,支〔二〕不善于群臣。故不欲收穑户籍〔三〕而给左右之用,为之有道乎?”   癸度对曰:“吾国者衢处之国也,远秸之所通,游客蓄商之所道,财物之所遵〔四〕。故苟入吾国之粟〔五〕,因吾国之币,然后载黄金而出〔六〕。故君请重重而衡轻轻,运物而相因,则国筴可成。〔七〕故谨毋失其度未与民可治〔八〕。”   武王曰:“行事奈何?”   癸度曰:“金出于汝汉之右衢,珠出于赤野之末光,玉出于禺氏之旁山,此皆距周七千八百余里。其涂远,其至阨,故先王度用于其重,因以珠玉为上币,黄金为中币,刀布为下币。故先王善高下中币,制下上之用,而天下足矣〔九〕。” 〔一〕 张文虎云:“癸度即揆度。 ”张佩纶云:“‘癸度’篇名,今作人名,非是。或疑 ‘武王’即威公,‘癸度’即癸乙,当与‘迎癸乙于周下原’合为一节。”元材案:《史记.律书》:“癸之为言揆也。言万物可揆度也。故曰癸。”武王、癸度皆作者任意假讬之人名,说已详《揆度篇》。张佩纶说非。 〔二〕 戴望云:“宋本‘友’作‘ 支’,疑误。”张佩纶云:“‘
支’,各本作‘友’,误。‘支’ 当作‘枝’。此言来仕者,君既以贺献而始亲,群臣又复以贺献而始善,故欲重禄以给左右之用,而不欲出于正赋,所答殊非所问,盖原本坏佚,而妄人随意掇拾成之。”许维遹云:“各本‘支’作‘友’,当据改。此当读‘左右不足’为句,‘友不善于群臣’为句。‘友 ’与‘有’通,有,又也。下文云:‘故不欲收穑户籍而给左右之用。’因‘左右不足’,故云‘给左右之用 ’也。”郭沫若云:“作‘友’是也,但不应读为又。原文为‘贺献不重,身不重于君;左右不足,友不善于群臣’,‘友’与‘
身’对文,身犹言自己,友乃指左右也。言己之贺献不重,故身不见重于君;而左右亦不丰润,故左右之人亦不善于群臣,则势须‘收穑户籍而给左右之用’,但又不愿。故问除此之外,尚有道可为否也。”元材案:仍当作“支”。“支”即肢,谓四肢也,与“身”对文。“贺献不足”与“左右不足”亦为对文。“身”指封建国君自己,“
支”指国君左右,“君”指天子, “群臣”指天子大臣。国君之于天子必有贺献,贺献不足,则不能得天子之信任。国君左右之于天子大臣必有馈遗,馈遗不足,则不能得天子大臣之亲善。据 此,则不仅国君对天子有贺献之义务,国君之左右对天子大臣亦有馈遗之义务,重重剥削,层出不穷,而人民之负担,重不可言矣。贺献之制,始于汉高祖,说已详《轻重甲篇》。左右馈遗,汉代亦多有之。《汉书.主父偃传》:“偃数上疏言事……上从其计。尊立卫皇后及发燕王定国阴事,偃有功焉。大臣皆畏其口,赂遗累千金。”即其证矣。此言欲不亩穑户籍而给左右之用,下文答以奖励外国贸易,吸收外国黄金,然后“善高下中币”以“制下上之用”,文通字顺,一气呵成,谓为所答非所问,徒见其不通而已!
〔三〕 戴望云:“‘不欲’当作‘ 欲不’,二字倒。”元材案:戴说是。“收穑”即“亩穑”之讹,说已见《国蓄篇》。 〔四〕 猪饲彦博云:“‘秸’疑当作‘近’。”张佩纶云:“远秸者,‘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四百里粟,五百里米’,马融注:‘秸,去其颖。’郑注:‘秸,又生颖也。四百里入粟,五百里入米,远弥轻也。’‘远秸’,以粟米言,言远方赋纳之通涂也。”郭沫若云:“‘秸’乃‘● ’之误字。金文《大克鼎》‘扰远能●’,《番生●》同,即《书.尧典》、《顾命》、《诗.大雅》之‘柔远能迩’。王国维云:‘●与埶通。《尧典》格于蓺祖,今文作假于祖祢,知蓺、祢同用。《立政》之蓺人表臣,蓺人即迩人,与表臣对文。’(见《克鼎铭.考释》)今作‘秸’者,乃后人不识●字,辗转传写而误。《晋姜鼎》‘远●君子’,宋刻本‘●’误为‘●’,即其比。”元材案:仍以作“远秸”为是。“远秸”统括“
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四百里粟,五百里米”而言。“通”、“道”、 “遵”皆往来经过之意。此谓 吾国交通四达,凡远方赋纳之人及商贾货物皆将往来经过其地。《史记.货殖传》所谓“陶为天下之中,诸侯四通,货物所交易”者,是其例矣。
〔五〕 猪饲彦博云:“‘入’当作 ‘食’。《地数》曰:‘食吾本粟。’”丁士涵说同。陶鸿庆云:“‘故苟入吾国’为句。‘之粟’上夺‘食吾国’三字。其文云:‘故苟入吾国,食吾国之粟,因吾国之币。’皆指游客蓄商言之。今本误夺三字,遂以 ‘之粟’二字属上读之,则于义难通。”元材案:两说皆可通,然以猪饲说为简而确,当从之。 〔六〕 元材案:“然后载黄金而出 ”,即《地数篇》“骐骥黄金然后出”之意,谓外国商人从其国向吾国输入黄金也。说已详《地数篇》。 〔七〕 元材案:请重重而衡轻轻,指以黄金之重衡万物之轻而言。谓当是之时,我既拥有大量之黄金,即当运用轻重之筴,以黄金之重而衡万物之轻,然后再运用万物以操纵一切,如此我之经济政策乃可有成矣。此与《轻重甲篇》“金坐长而百倍,运金之重以衡万物,万物尽归于君”,意义全同。猪饲彦博及戴望皆以“衡”为衍字者非。 〔八〕 丁士涵云:“案当读‘故谨毋失其度与本,则民可治’。今本‘本’字讹‘未’,又‘与本’二字倒。‘则’字据上文‘则国筴可成’句补。上文曰:‘故苟食吾国之粟,因吾国之币。’粟、币皆本也。故《地数篇》曰:‘人求本者,食吾本粟,因吾本币。’‘故谨毋失其度与本,则民可治’与上文 ‘故君请重重而衡轻轻,运物而相因,则国筴可成’,文法一例”。郭沫若云:“不改字亦可通。原文当读为 ‘故谨毋失其度。未与(欤)?民可(何)治?’古文例以‘与’为‘欤’,‘可’为‘何’ 。”元材案:《地数篇》之“本”字乃“国”字之意,说已详该篇。丁氏以粟币为本,又误解彼处之“
本”字,盖两失之。然此句必有讹夺,郭说亦不可通。不必强解,阙疑可也。
〔九〕 元材案:此承上“请重重而衡轻轻”而言。旁山,孙星衍云:“《地数》、《揆度》二篇皆作‘边山’,因●旁字形相近而讹。”今案旁边一音之转,且意义相同,可以互用。亦犹禺氏、牛氏之互用也。又案:此段文字,已分见《国蓄》《地数》及《揆度》等篇。上段文字《地数篇》亦有之。然各篇除《国蓄篇》外,其余皆作管子对桓公语。此则忽然改为癸度与武王问答之词,益足证明各篇所用人名,全属随意假讬,与历史事实初无关系。张佩纶不明此理,乃以“
揆度篇名,今作人名”为非是,又疑“武王或即威公,癸度即癸乙,当与‘迎癸乙于周下原’合为一节”,牵强附会,可笑之至!
  桓公曰:“衡谓寡人〔一〕曰:‘一农之事必有一耜一铫一鎌一耨一椎一铚〔二〕,然后成为农。一车必有一斤一锯一釭一钻一凿一銶一轲〔三〕,然后成为车。一女必有一刀一锥一箴一鉥〔四〕,然后成为女〔五〕。请以令断山木,鼓山铁〔六〕。是可以无籍而用足。’”   管子对曰:“不可。今发徒隶而作之,则逃亡而不守。发民,则下疾怨上〔七〕。边境有兵,则怀宿怨而不战。未见山铁之利而内败矣。故善者不如与民〔八〕,量其重,计其赢,民得其十,君得其三〔九〕。有杂之以轻重〔一0〕,守之以高下。若此,则民疾作而为上虏矣〔一一〕。” 〔一〕 元材案:衡,财政机关名称,解已见《巨(筴)乘马篇》。上处又借为人名。何如璋所谓“衡亦假设之名以明轻重者”是也。 〔二〕 元材案:耜、铫,解已见《海王篇》。鎌,《集韵》“或作镰”。《杨子方言》: “刈钩自关而西或谓之鎌。”即今之镰刀。耨同耨。《诗》“庤乃钱镈”,《传》:“镈,耨也。”《疏》: “耨或作耨。”》汉书.王莽传》:“予之南巡,必躬载耨,每县则薅,以劝南伪。”颜师古注云:“耨,锄也。薅,耘去草也。”《字诂》云:“头长六寸,柄长一尺。”《国策》:“操铫耨与农人居垄亩之中。”《淮南:说山篇》:“治国者若耨田,去害苗者而已。” 《盐铁论.申韩篇》:“非患铫耨之不利,患其●草而去苗也。”耨与铫不同。铫是大锄,耨是小锄。椎,《说文》:“铁椎也”。《汉书.贾山传》“隐以金椎” ,服虔云:“以铁椎筑之。”即筑土用之工具。铚,《说文》:“获禾短鎌也。”《王莽传》:“予之西巡,必躬载铚,每县则获,以劝西成。”即收获用之鎌刀。 〔三〕 元材案:斤、锯,解已见《海王篇》。釭,车釭。《方言》:“车釭,齐燕海岱之间谓之锅,或谓之锟。自关而西谓之釭。盛膏者谓之锅。”钱绎《笺疏》:“釭之言空也。毂口之内,以金嵌之曰釭。”《说文》:“釭,车毂中铁也。”王氏以“ 中”字义未明,改为“口”,并云:“口者衔轴之处。每一毂,内外两口,皆有釭。”一毂两轮,当有四釭,谓之一釭者,盖此处只计算制车时需要用铁之各种 器物,非按件数计算也。孙诒让不悟此理,谓“此云一釭,则不可通。釭当为锄之误”者失之。钻,《说文》:“所以穿也。”即穿孔用之钻子。《海王篇》作“锥”。凿,解已见《海王篇》。銶,尹注云:“奇收切,凿属。”《诗.豳风》“又缺我銶”《传》:“木属曰銶。”《释文》:“凿属。一解云:‘ 今之独头斧。’”轲,丁士涵云:“‘轲’当为‘柯’ ,即斧柄。”今案:斧柄乃木制,何必列为铁制工具之一?《说文》:“轲,车接轴也。”贯于车毂中持轮而转者谓之轴。车接轴,即将轴之两端以铁包之,以免为车釭所磨损。丁说失之。又案:据《方言》,鎌及釭皆关以西人用语,在齐则称釭为锅。此亦本文作者不是齐人而是关以西人之一证也。 〔四〕 元材案:刀,解已见《海王篇》。此处锥字与《海王篇》车工之锥不同。彼处“锥 ”字即此处车工之“钻”,此处“锥”字则为女工用以打鞋底之锥子。“箴”即针,《海王篇》作“针”。《太平御览》八三0引作针。鉥,尹注云:“时橘切,长针也。” 〔五〕 元材案:以上文字又见《海王篇》。惟彼处“衡谓寡人曰”作“铁官之数曰”。又所列各种生产工具,此处较《海王篇》为多。《海王篇》所列女工之具,只刀、针二种,此处则有刀、锥、箴、鉥四种,增加二种。《海王篇》所列农具只耒、耜、铫三种,此处则有耜、铫、鎌、耨、椎、铚六种,减少一种,增加四种。《海王篇》所列车工工具只斤、锯、锥、凿四种,此处则有斤、锯、釭、钻、凿、銶、轲七种,增加三种。此又不同时代有不同反映之一证也。 〔六〕 安井衡云:“断山木,以为 □也。鼓山铁,鼓橐铸铁也。”戴望云:“‘鼓’乃‘ 敳’字之误。《说 文》:‘敳,有所治也。读若垦。’此因声以得义。铁在山中,利垦治之也。”元材案:安井说是,戴氏说非也。鼓者鼓铸也,此汉人通用术语。《史记.货殖传》:“蜀卓氏之临邛,即铁山鼓铸。”又云:“迁孔氏南阳,大鼓铸。 ”《汉书.终军传》:“徐偃矫制使胶东鲁国鼓铸煮盐。”《淮南.本经篇》云:“鼓橐吹埵以销铜铁。”《盐铁论.复古篇》云:“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盐。”《水旱篇》云:“故民得占租鼓铸煮盐之时。”又云:“县官鼓铸铁器,大抵皆为大器。 ”又《刺权篇》云:“鼓金煮盐,其势必深居幽谷。” 皆其证也。至其取义之由,据《终军传.如淳注》云: “铸铜铁,扇风火,谓之鼓。”以今语释之,即用鼓风鑪冶铸铜铁。犹《揆度篇》之言“摇鑪橐而立黄金”矣。 〔七〕 元材案:两“发”字皆作征发讲。徒,刑徒。隶,奴隶。作,指从事“断山木鼓山铁”之劳动而言。《汉书.惠纪》:“三年六月,发诸侯王列侯徒隶二万人城长安”,即“发徒隶”之例。“ 逃亡不守”者,谓徒隶不愿劳动而逃亡,无法管理之也。发民,征发良民从事无偿劳动。《汉书.景纪》:“ 后三年,诏令吏发民若取庸采黄金珠玉者,坐臧为盗。 ”韦昭注云:“发民,用其民。”“发民则下怨上”,即《盐铁论.水旱篇》贤良所谓“卒徒作不中程,时命助之。发征无限,更繇以均剧,故百姓疾苦之”之意。 〔八〕 元材案:“与民”即《汉书.食货志》董仲舒所谓“盐铁皆归于民”,《盐铁论.能言篇》贤良所谓“罢利官,一归之于民”及《相刺篇》文学所谓“商工市井之利未归于民,民望不塞也”之意,犹言放任人民自由经营也。 〔九〕 安井衡云:“‘十’当为‘ 七’,字之误也。”元材案:此说是也。此谓政府应将山铁交由人民经营,并按三七比例分配盈利,无须自行经营也。 〔一0〕元材案:杂,杂乱。“杂之以轻重”犹言“荡之以高下”。言使物价或轻或重,不可捉摸。 〔一一〕丁士涵云:“‘虏’乃‘庸 ’字误。”李哲明说同。张佩纶云:“虏,《说文》: ‘获也。’为上虏,言为上力战而大获。对怀怨不战言。”元材案:诸说皆非。疾,力也。《吕氏春秋.尊师篇》“疾讽诵”,注:“疾,力也”是也。虏即下文“ 为天下虏”及《地数篇》“然则吾民常为天下虏矣”之虏,即俘虏之意。谓民之力作,有如俘虏者然,虽欲不为上用而不可得。《国蓄篇》所谓“故民无不累于上也 ”,义与此同。又案此文系对于衡所主张之山铁国营政策表示反对之意见。其理由即为劳动力之来源问题。如以徒隶为之,则恐其不易管理而或致逃散,若以良民为之,又因其为额外的力役之征,必将引起其对于政府之恶感。不仅平时有“下疾怨上”而令不行之现象,而且一旦边境发生战争,亦皆怀宿怨而不肯为君致死。故山铁国营,不惟无益于国,而且其害实有不可胜言者。此种思想之发生,实亦有其时代之背景,决非无病呻吟之谈。考汉代盐铁政策,在孔仅时,本为官民合营。所谓 “募民自给费,因官器作煮盐,官与牢盆”是也。至桑弘羊主政,始一律改为国营。故《盐铁论.复古篇》大夫云:“故扇水都尉彭祖宁归,言‘盐铁令品’,令品甚明。卒徒衣食县官,作铸铁器,给用甚众,无妨于民。”夫既曰“衣食县官,给用甚众”,其为纯粹国营而非民营或官民合营 可知。又曰“ 卒徒”,则其所用劳动工人,有奴隶(徒)亦有良民(卒)又可知。此一政策施行之结果,较完全由私人自办者,据代表政府之大夫所言,其优点固甚多。《盐铁论.禁耕篇》大夫云:“卒徒工匠以县官日作工事,财用饶,器用备。家人合会,褊于日而勤于用,铁力不销炼,坚柔不和。故有司请总盐铁,一其用,平其贾,以便百姓公私……吏明其教,工致其事,则刚柔和,器用便。”括而言之,即山铁国营为私人自办所不可及者,约有六端。即(一)有充分之时间(日作工事),(二)有雄厚之资金(财用饶),(三)有统一之规格(一其用),(四)有公平之价格(平其贾),(五)有担任设计指导之工程师(吏明其教)及依照设计指导而工作之熟练的劳动工人(工致其事),(六)有合于当时科学水平的冶金比例(刚柔和)。如此,则由私人自办而发生之(一)“褊于日而勤于用”(时间及资金不足),(二)“铁力不销炼”,(三)“坚柔不和”等种种弊端,便可完全免除,而所铸造之器物,亦自无不适用之患矣(器用便)。然以上所论,不过从理论上言之耳。事实上能否如其所期一一实现,则全视各地主持人─ ─盐铁官长吏等之是否严格奉行法令以为决定。据《盐铁论.水旱篇》贤良云:“县官鼓铸盐铁,大抵多为大器,务应员程,不给民用。民用钝弊,割草不痛。是以农夫作剧,得获者少,百姓苦之矣。”又云:“今县官作铁器多苦恶,用费不省。卒徒烦而力作不尽。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各务为善器。器不善者不集(售)。农事急,挽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买,得以财货五谷新弊易货,或时贳。民不失作业,置田器,各得所欲,更繇省约。县官以徒复作缮治道桥,诸发民便之。今总其原,一其贾,器多坚硬,善恶无所择。吏数不在,器难得。家人不能多储, 多储则镇生。弃膏腴之日,远市田器,则后良时。盐铁贾贵,百姓不便。贫民或木耕手耨,土耰啖食。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与民。卒徒作不中程,时命助之。发征无限,更繇以均剧。故百姓疾苦之。”又《禁耕篇》文学云:“ 故盐冶之处,大抵皆依山川,近铁□。其势咸远而作剧。郡中卒践更者多不勘,责取庸代。县邑或以户口赋铁而贱平其准。良家以道次发僦运盐铁,烦费。邑或以户。百姓病苦之。”可见汉代盐铁国营政策中,所用工人主要皆出于徒隶。但亦有因卒徒作不中程而临时征发良民以“时命助之”者。故一则曰“百姓苦之矣”,再则曰“百姓疾苦之”,三则曰“百姓病苦之”。“下疾怨上”甚矣。盐铁会议举行于汉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八一年),上距汉武帝元封元年(公元前一一0年)桑弘羊为治粟都尉兼领大农,尽代孔仅管理天下盐铁之时,不过二十九年耳。其时桑弘羊尚健存,而其流弊即已如此。但贤良文学对于奴隶逃亡,均无一语及之。《史记.平准书》载卜式为御史大夫,因孔仅言盐铁时,亦只列举“县官作盐铁,铁器苦恶,贾贵,或强令民卖买之 ”等三弊,而不言奴隶逃亡。至成帝时,始连续发生颖川及山阳之两次铁官徒暴动。《汉书.成纪》载:“阳朔三年(公元前二二年)夏六月,颖川铁官徒申屠圣等一百八十人杀长吏,盗库兵,自称将军,经历九郡。遣丞相长史御史中丞逐捕。以军兴从事,皆伏辜。”又载:“永始三年(公元前一四年)十二月,山阳铁官徒苏令等二百二十八人攻杀长吏,盗库兵,自称将军,经历郡国十九。杀东郡太守汝南都尉。遣丞相长史御史中丞持节督趣逐捕。汝南太守严欣捕斩令等。迁欣为大司农,赐黄金百斤。”关于后者,《汉书.天文志》及《五行志》亦各有记载。《天文志》云:“永 始三年,十二月庚子,山阳铁官亡徒苏令杀伤吏民,篡出囚徒。取库兵、聚党数百人为大贼。逾年,经历郡国四十余。”《五行志》云:“山阳亡徒苏令等党与数百人盗取库兵,经历郡国四十余。皆逾年乃伏诛。”一则曰 “山阳铁官亡徒”,一则曰“山阳亡徒”,足证当日铁官徒隶之逃亡不守,实已成为不可否认之事实。而其暴动所经历之地方竟达四十余郡国之多,占汉代全国郡国一百三之百分之四十余。其范围之广,声势之大,与罗马之以斯巴达卡斯(?──纪元前七一)为首之奴隶大起义,可谓东西相映,无独有偶。于此,吾人可得下列结论,即本文着者在盐铁政策上之意见,与桑弘羊实已完全不同。其所以发生不同意见之原因,第一,由于着者对于财政经济,素持“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之主张,故认为与其自行生产,不如使人民生产而以轻重之筴操纵之,反可收到“
一可为十,十可为百”之效果。第二,由于吸收桑弘羊盐铁国营政策施行以后发生流弊之实际经验与教训,故遂提出此修正之意见。惟于此有应特别注意者,即“善者不如与民”一语,亦自有其时代背景。汉武帝实行盐铁专卖政策,一开始即遭到不少人之反对。东郭咸阳、孔仅所谓“沮事之议不可胜听”(《史记.平准书》)者,全属事实。董仲舒即曾提出“ 盐铁皆归于民”之建议(《汉书.食货志》),司马迁亦发为“上者因之,……最下者与之争”(《史记.货殖列传》)之言。至昭帝始元六年,举行盐铁会议时,代表反对派之贤良文学,更大肆鼓吹其“宜修孝文时政 ”(《汉书.杜延年传》)的复古主张,一则曰“今郡国有盐铁、酒榷、均输,与民争利,……愿罢盐铁酒榷均输”(《盐铁论.本议篇》),再则曰“文帝之时,无盐铁之利而民富”(《非鞅篇》),三则曰“设机利,造田畜与百姓 争荐草,与商贾争市利,……愚以为非先帝之开苑囿池□可赋归之于民 ”(《园池篇》),四则曰“商工市井之利,未归于民,民望不塞”(
《相刺篇》),五则曰“罢利官,一归之于民”(《能言篇》)。可见以盐铁与民,乃是自董仲舒、司马迁以来直至贤良文学,所共有之一贯主张。今本书在许多经济政策方面,基本上是与桑弘羊一派相同,独至山铁一项,却又采取与桑弘羊相反之贤良文学的意见。因此,不仅可以证明本书之写成,当在成帝时两次铁官徒暴动以后,而且还可以证明本书与《盐铁论》间之关系,确实是本书抄《盐铁论》而不是《盐铁论》抄本书,殆已毫无疑义矣!又案:郭沫若于引用拙稿本节前半段文字之后,又加以案语云:“马氏以《管子轻重》诸篇作于王莽时,故以此徒隶逃亡作为成帝时铁徒暴动之反映,说虽新颖,但大有可商。考春秋中叶齐灵公时器《叔夷钟铭》,已有‘造铁徒四千为汝敌寮’语,而秦代亦有‘铁官’(见《史记.自叙》‘司马昌为秦主铁官,当始皇之时’)。是可证铁初发现时固主要为官营。官营,则徒隶逃亡乃经常事,不必至成帝时始有铁徒暴动发生。奴隶暴动,非至大火燎原,例为史官所不载。且如陈涉吴广起义,亦为徒隶大暴动,虽非铁官徒,然不能断言其中固毫无铁官徒存在也。《汉书.食货志》董仲舒疏:‘(秦)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民愁无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 ’,此语尤足证铁徒逃亡暴动之事,不始于汉。”今案:此处有两点应该注意。第一,关于《叔夷钟铭》“造铁徒四千”云云,原文作“●(省作陶,或释造)●徒四千”,近已有人认为与铁无关。据称:“叔夷钟为齐灵公(公元前五八一──前五五四年)时器。中心问题是‘●’可否释为铁。从文字衍变看,●、●的出现,自应早于铁。 ●、●与●同,都是指黑色,引申为隶徒或庶人的代名词。所指身份,与 ‘土驭’(即‘徒御’)相近。有人认为‘●人’和‘ 陶●徒’都应是一种服兵役的自由民。从上引《叔夷钟铭》的前后文义看,陶●。也有可能是地名。总之,这个字与铁无关。”(见一九七六年《文物》第八期黄展岳:《关于中国开始冶铁和使用铁器的问题》)第二,一个历史问题,不能孤立地去求解决。毛泽东同志教导云:“世界上的事情是复杂的,是由各方面的因素决定的。看问题要从各方面去看,不能只从单方面看。”此实吾人分析问题之最要法门。即以《轻重乙》本篇而论,篇中有“壤列”一词,乃董仲舒《春秋繁露,爵国篇》“地列”二字之演变。又有“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 ”二语,则抄自贾谊《陈政事疏》。“善者不如与民” ,则与董仲舒及《盐铁论》贤良文学之意见完全相同。而其所谓“兼霸之壤三百有余里”,则竟下与《汉书.刑法志》所论毫无二致。至“汝汉之金”“禺氏旁山之玉”,亦皆为汉代现实事实之反映,前者见于《盐铁论.力耕篇》,后者据王国维考证,亦汉文景时事。此外,本节所列农工业生产工具,比《海王篇》所列为多,仅农器一项,即有鎌、耨、椎、铚四种为《海王篇》所未有。而耨与铚,乃王莽巡狩时所亲自□带以为天下之倡导者。又车工所用之“釭”,据《方言》乃关以西人用语,在齐人则称之为“锅”。则此文作者似亦是关以西人,而非齐人。又“通货”一词,在《盐铁论》中,尚只称为“通施”,本书《国蓄篇》亦称为“通施”。至本篇乃忽改称为“通货”。若与上面所述各事联系观之,则此“货”字亦只能认为是王莽所造宝货五品之反映,而不是所谓“齐邦法化”“即墨法化”之化,亦甚明显。总而言之,本书所言盐铁政策,从其全部建制,及由此建制而派生之 各种有关专门术语,如“管”“笼”“鄣”“衡”“准”“长度” “巧币”“公币”“公钱”“平贾”“月贾”,殆无一而不是汉代现行经济政策及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之反映。当然,亦有若干字句或事实,曾孤立地见于古时文物之中,如“铚”字见于《诗.周颂.臣工》,“铁官”见于秦始皇时。此如《墨经》中有关于光学之纪录,确为事实。但如果据此即断定今日之声光化电等科学原理及其规律,在二千余年前之《墨子》书中即已形成,则未能免于“但见树木不见森林”之讥矣!
  桓公曰:“请问壤数〔一〕。”   管子对曰:“河●诸侯,亩钟之国也〔二〕。● 〔三〕,山诸侯之国也。河●诸侯常不胜山诸侯之国者,豫戒者也。”   桓公曰:“此若言何谓也?”   管子对曰:“河●诸侯,亩钟之国也,故谷众多而不理,固不得有。至于山诸侯之国,则敛蔬藏菜,此之谓豫戒〔四〕。”   桓公曰:“壤数尽于此乎?”   管子对曰:“未也。昔狄诸侯〔五〕,亩钟之国也,故粟十钟而锱〔六〕金。程诸侯,山诸侯之国也,故粟五釜而锱金。故狄诸侯十钟而不得倳戟〔七〕,程诸侯五釜而得倳戟。十倍而不足〔八〕,或五分而有余者,通于轻重高下之数〔九〕。国有十岁之蓄,而民食不足者皆以其事业望君之禄也。君有山海之财,而民用不足者皆以其事业交接于上者也。故租籍,君之所宜得也。正籍者,君之所强求也。亡君废其所宜得而敛其所强求〔一0〕,故下怨上而令不行〔一一〕。民,夺之则怒,予之则喜。民情固然。先王知其然,故见予之所,〔一二〕不见夺之理。故五谷粟米者民之司命也,黄金刀布者民之通货也。先王善制其通货以御其司命,故民力可尽也〔一三〕。” 〔一〕 元材案:壤数即地数。但此处之壤数与《地数篇》之地数不同。《地数篇》之讨论对象为“天财地利”即自然资源,此处壤数则专指耕地而言。盖耕地之肥瘠厚薄与一国之经济政策有极密切之关系,故《乘马数篇》云:“相壤定籍而民不移。”《山至数篇》云:“
有山处之国,有泛下多水之国,有山地分之国,有水泆之国,有漏壤之国。此国之五势,人君之所忧也。”义与此同。
〔二〕 猪饲彦博云:“●、淤同。水中可居者曰淤。言近河之国为沃土,每亩收粟一钟也。《史记.河渠书》曰:‘郑国渠就,皆亩一钟。于是关中为沃野。’”何如璋云:“●与淤通。地近浊水,水退受淤,亩收数倍。”元材案:亩钟,即每亩可收十石,或六石四斗,说已详《山权数篇》。《汉书.沟洫志》贾让奏言:“若有渠溉,则盐卤下隰,填淤加肥,故种禾麦,更为□稻,高田五倍,下田十倍。”此谓“ 河淤诸侯亩钟之国”,岂即贾让所言“填淤加肥,下田十倍”者耶? 〔三〕 猪饲彦博云:“‘●’谓塉土。下曰‘程诸侯,山诸侯之国也’。‘●’下盖脱‘ 诸侯’二字。”何如璋云:“●当作碛,谓山地,土兼沙石也。山地谷少,故能戒惧而豫为之备也。”元材案:何说是也。“●”《说文》未收,当是“碛”之误字。《说文》:“碛,水渚有石者。”谓山诸侯者乃沙碛之国。犹杜甫之言“今君渡沙碛,累月断人烟”矣。丁士涵以“‘●’为‘百负’二字之误,百负即百倍,言亩钟之国百倍于山诸侯之国”,张佩纶以“‘●当作‘ 馈’,谓河淤诸侯为亩钟之国,山诸侯为馈食之国,常资河淤诸侯之馈遗”,郭沫若谓“‘●’疑作‘渍’,当在‘山诸侯’下”者皆非。 〔四〕 元材案:理,治也。《国蓄篇》云“人君不能治”,《汉书.食货志》引,“治” 作“理”,是其证。下同。又《地数篇》云:“本富而财物众,不能守,则税于天下。五谷兴丰,吾贱而天下贵,则税于天下。”即此处“谷众多而不能理,固不得有”之义也。此言亩钟之国,得天独厚,故不知爱惜,而有“粒米狼戾”及“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敛”等现象。结果,其谷必流越而之天下,虽有而亦等于无。山诸侯之国则自知其不足,故能未雨绸缪,不仅五谷无所浪费,且能敛蔬藏菜,以备不虞。《国语.鲁语》所谓“沃土之民不材,瘠土之民莫不向义”,此之谓矣。 〔五〕 元材案:“狄诸侯”“程诸侯”,不知何所取义。大抵亦是随意假讬之名词,犹言甲诸侯乙诸侯也。 〔六〕 元材案:锱,古衡名。《说文》:“六铢也。”重六百黍。或曰六两为锱,见《淮南子.诠言篇.高注》。或曰八两为锱,见《
荀子.富国篇.杨注》。未知孰是。
〔七〕 元材案:倳戟,解已见《轻重甲篇》。 〔八〕 王念孙云:“‘十倍’上当有‘或’字,与下文对文。”猪饲彦博说同。 〔九〕 郭沫若云:“‘十倍’与‘ 五分’均以钟为单位而言。上云‘狄诸侯十钟而不得倳戟,程诸侯五釜而得倳戟’,十钟自为钟之十倍,故‘ 不足’。分犹半也,‘五分’则为二钟五釜,故‘有余 ’。”元材案:上文明言“五釜而一锱”,依照“釜十则钟”计算,则所谓“五分”乃十分之五钟。若作“二钟五釜”,则当云“二点五倍”,不得云“五分”矣。此处“分”字因其上有“五”字,当作“十分之五”讲,不作“半”讲。说已详《巨(筴)乘马篇》。此言狄诸侯为亩钟之国,故谷多而贱,每金一锱可得谷十钟。程诸侯乃山诸侯之国,故谷少而贵,每金一锱仅能得谷五釜。是狄诸侯之谷每釜仅值金六黍,而程诸侯之谷则每釜可值金一百二十黍,相差恰为二十倍。(
即10:0﹒5=20:1)。依照《山至数篇》“诸侯谷十,吾国谷二十,则诸侯之谷归吾国”之例,则狄诸侯之谷必将尽归于程诸侯,故狄诸侯有十倍之谷,尚不足建立军队之用,程诸侯则仅有五分之谷,反能建立军队而有余者,乃由于程诸侯能通于轻重高下之术有以致之耳。《地数篇》云:“昔者桀霸有天下而用不足,汤有七十里之薄而用有余。天非独为汤雨菽粟而地非独为汤出财物也。伊尹善通移轻重开阖决塞,通于高下徐疾之筴,坐起之时也。”义与此同。郭说失之。
〔一0〕安井衡云:“正籍,正户正人之籍。”于省吾云:“按安井说非是。正应读作征。征籍与上文租籍对文。”元材案:此处“正籍”即《国蓄篇》之“租籍”。而此处“租籍”则相当于《国蓄篇》之“租 税”。废,弃也,与《国蓄篇》“废其所虑而请”之“废”作“
置立”讲者不同,说并详《国蓄篇》。何如璋不明两篇作者所用术语不同而意义则完全一致之理,乃谓“故租籍者八句,乃其义大与《国蓄》相反。《国蓄》意在轻田租,以舒野甿之力。此意在专取田租而轻杂物之征”。既误解《国蓄篇》“废其所虑而请”为废除田租,又误解本篇“租籍君之所宜得”为专取田租。文义盖两失之。
〔一一〕元材案:“故下怨上而令不行”,《管子.权修篇》云:“
赋敛恶,则下怨上矣。民力竭,则令不行矣。下怨上,令不行,而求敌之勿谋己,不可得也。”此语似出于彼。
〔一二〕猪饲彦博云:“故见予之所,‘所’《国蓄篇》作‘形’,是。”孙星衍、戴望说并同。 〔一三〕元材案:“五谷粟米”,《国蓄篇》作“五谷食米”。“刀布”《国蓄篇》作“刀币”。“通货”《国蓄篇》作“通施”。“制”《国蓄篇》作“执”。此一段文字盖撮引《国蓄篇》语而略变通其字句,以申明上文“通于轻重高下之数”之意。何如璋所谓“国有十年之蓄一节,此作者撮举《国蓄》之文以证上文之义”是也。张佩纶谓为“与前后均不相承,定是重出”者失之。又案“通货”一词,在本书中只此一见。《国蓄篇》作“通施”,《轻重甲篇》作“通移”,《盐铁论.错币篇》亦作“通施”。可见在盐铁会议时,尚只有“
通施”一词。此独作“通货”,然则本篇之必为晚出,殆无可疑矣。
  管子曰:“泉雨五尺,其君必辱。食称之国必亡。待五谷者众也〔一〕。故树木之胜霜露者不受令于天,家足其所者不从圣人〔二〕。故夺然后予,高然后下,喜然后怒,天下可举〔三〕。” 〔一〕 猪饲彦博云:“待、歭同,储也。言雨泽优足,谷食多收,则君必辱,国必亡。所以然者,下储蓄五谷者众多,而不从上之令也。”安井衡云:“五尺及泉,言雨泽入地五尺,百谷必穣。如此则其君必辱。食与民称,未尝缺乏,其国必亡。所以然者何也?备五谷者众,令不行于下也。待,备也。”元材案:两氏说皆是也。待即《事语篇》“不待权与”之待,犹言依赖。泉,泉水。雨,雨水。泉雨五尺,言水量充足。食称之国,谓其国所生产之五谷与其国人口之多寡相当。《山国轨篇》云:“田若干,人若干,人众田不度食若干。”“人众田不度食”即“食不称”之义也。此盖谓水量充足,则五谷之收获必将兴丰,而民食可以有余。五谷之生产量与人口之多寡相当,则民食不虞不足。或则可以有余,或则不虞不足,是全国之人民皆将无所需于其君。无所需于其君,则不为君用不为君死矣。如此则其君安得不辱,其国安得不亡乎?此即《国蓄篇》所谓“民富则不可以禄使”及本文下文所谓“ 家足其所者不从圣人”之意。何如璋谓“‘泉’者泉刀也。‘雨五尺’,泉流于下也。币在下则国贫,故辱。 ‘食’谓谷也。称之,谓如泉之流于下也。谷散则无积,故亡。”张佩纶谓:“‘食称’无义,疑当作‘称贷 ’,脱去‘贷’字耳。”李哲明(郭沫若说同)谓:“ 称即称贷,言国恃称贷而食,其国必亡。”许维遹谓: “‘泉雨’疑为‘暴雨’之讹。暴雨数臻,而水入地五尺深,言灾之甚也。‘食称’当作‘馈食’。”皆与原义不符,故不从之。 〔二〕 王念孙云:“‘露’当为‘ 雪’。木胜霜雪,则经冬而不凋,故曰‘不受令于天’ 。《侈靡篇》曰:‘树木之胜霜雪者不听于天。’是其证。”何如璋说同。元材案:以“霜露”连言者,汉人亦多有之。《史记.公孙弘传》“君不幸罹霜露之疾。 ”《索隐》:“言罹霜露寒凉之疾。”《汉书》同。又《汉书.淮南厉王长传》:“高帝蒙霜露,沐风雨。” 又《爰盎传》:“淮南王为人刚,有如遇霜露行道死, ……”似不改字亦可通。“足其所”,解已见《轻重甲篇》。此盖承上文“待五谷者众也”之意而申言之。谓树木之能后凋者即非天所能制。人民皆家给人足,则无求于人,虽圣人亦无能役使之。《侈靡篇》云:“鱼鳖之不食咡者不出其渊,树木之胜霜雪者不听于天,士能自治者不从圣人。”彼作“能自治”,从政治言。此作 “足其所”,则从经济言。是其不同也。 〔三〕 元材案:夺然后予者,谓善为国者必先运用轻重之筴,将人民之五谷财物及货币转移其所有权于政府手中。然后通过政府之号令,或以爵禄之形式,或以赏赐之形式,或以平粜之形式,或以赈济之形式以回归于人民。《国蓄篇》所谓“予之在君,夺之在君”,《揆度篇》所谓“富能夺,贫能予”是也。高然后下者,谓政府应先使物价高涨,然后以平价售之于民,《山国轨篇》所谓“敛万物应之以币。币在下,万物皆在上,万物重十倍。府官以市●出万物,隆而止”是也。喜然后怒,似专指战士而言。谓必先使其心中喜悦,方能激动其同仇敌忾之情。本篇下文所谓“素赏之计”,《轻重甲篇》所谓“
舆死扶伤,争进而无止”,“非大父母之仇也,重禄重赏之所使也”,是其义矣。举即《孟子.梁惠王篇》“五旬而举之”之举,天下可举,犹言天下可攻而取之。
  桓公曰:“强本节用〔一〕,可以为存乎?”   管子对曰:“可以为益愈〔二〕而未足以为存也。昔者纪氏之国〔三〕强本节用者,其五谷丰满而不能理也,四流而归于天下。若是,则纪氏其强本节用,适足以使其民谷尽而不能理,为天下虏〔四〕,是以其国亡而身无所处。故可以益愈而不足以为存。故善为国者,天下下我高,天下轻我重,天下多我寡〔五〕,然后可以朝天下。” 〔一〕 元材案:强本即彊本。《淮南.修务篇.高注》:“彊,力也。”本,与《地数篇》“吾欲富本”之本作国字讲者不同,此处指农业而言。彊本即力农,意谓加强农业生产。《盐铁论.力耕篇》文学所谓“尚力务本”,《汉书.沟洫志》所谓“令吏民勉农,尽地利”者是也。节用即节约开支。《荀子.天论篇》云:“彊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至司马迁在《史记.自序》中引其父司马谈论墨家要旨语,更特别对此一主张予以肯定。一则曰:“然其彊本节用,不可废也。”再则曰:“要曰彊本节用,则人给家足之道也。此墨子之所长,虽百家弗能废也。”将问题提到既是“不可废”,又是“虽百家弗能废”的重要地位。而本篇着者则以为专务彊本节用,不但不足以为存,而且还可以引起人民苟且偷安之心,其结果,必然将如纪(范)氏之“国亡而身无所处”。此处特别提出一个“ 存”字,极可注意。“存”与“废”互为对文。证明此一段文字,不是在批判荀子,而是对司马迁的《史记.自序》的针锋相对的有力批判。 〔二〕 张佩纶云:“《说文》无‘ 愈’字,愈即愈。《尔雅.释诂》及《诗.角弓.传》:‘愈,病也。’《枢言篇》:‘病加于小愈。’‘益愈’谓益之疾,故其弊至于国亡而身无所处。”郭沫若云:“‘益愈’即差可之意,张说殊泥。下文言‘纪氏之国强本节用,其五谷丰满而不能理’,乃‘不能理’ 之为害,非‘强本节用’之为害也。‘强本节用’而能理,则可以存矣”。元材案:益,《汉书.高纪.颜师古注》云:“多也。”愈即《汉书.淮南王安传》“王亦愈欲休”之愈。王先谦《补注》引王念孙曰:“‘愈 ’读为‘偷’,故《史记》作‘王亦偷欲休’。言偷安而不欲发兵也。”此言彊本节用,虽然可以使五谷丰满,但同时亦能引起人民苟且偷安之心,而国家又不能运用轻重之策以守之,以致粒米狼戾,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检,而四流归于天下,则与纪(范)氏之“国亡而身无所处”者,同为亡国丧身之资而已。两氏说非。 〔三〕 元材案:“纪氏”当依《盐铁论.力耕篇》作“范氏”。《
力耕篇》云:“昔管仲以权谲霸,而范氏以强大亡。使治家养生必于农,则舜不甄陶,而伊尹不为庖。故善为国者,天下之下我高,天下之轻我重。以末易其本,以虚荡其实。”与此文略同。惟彼处 “强大”当是“强本”之误。《国语.晋语》载范中行氏自晋亡齐,“以宗庙之牺为畎亩之勤”,当即两文所本。各书皆无言纪氏彊本节用之事者。顾广圻以彼处“ 范氏”为“纪氏”之误,何如璋、张佩纶均以此纪氏为即左庄四年传“纪侯大去其国”之纪国者皆失之。
〔四〕 何如璋云:“为天下虏者,强本节用则谷多,多而上不能守,则价轻,为人所泄,而谷流于 天下。是我民力农而邻国坐而食也。非奴虏而何?” 〔五〕 元材案:此数语,又见《盐铁论.力耕篇》。惟《力耕篇》仅有“天下之下我高,天下之轻我重”两句,本篇则于上述两句之外,又增加 “天下多我寡”一句。此点极重要。《力耕篇》所言“ 轻重”“高下”,皆只就原则言,本篇则进一步提出“ 多寡”二字,作为实现此一原则之具体措施。如果说《国蓄篇》“散则轻,聚则重”二句,是对《史记.货殖传》计然学说之发展,则本篇“天下多我寡”一句乃是对《盐铁论.力耕篇》桑弘羊学说之发展。天下多我寡者,多则轻,寡则重,物重则至,轻则去,故天下多而我寡,亦所以致诸侯之谷而来天下之财之术也。惟寡之之法,并非将现有之谷与财物尽行消灭,但须由政府设法敛而藏之,勿使其在市场中流通,即可以达其目的矣。《山至数篇》所谓:“吾国岁非凶也。以币藏之,故国谷倍重,故诸侯之谷至也。”义与此同。余已详《乘马数篇》。   桓公曰:“寡人欲毋杀一士,毋顿一戟〔一〕,而辟方都二〔二〕,为之有道乎?”   管子对曰:“泾水十二空,汶渊洙浩满三之于〔三〕,乃请以令使九月种麦,日至日获〔四〕,则时雨〔五〕未下而利农事矣。”   桓公曰:“诺。”   令以九月种麦,日至而获。量其艾,一收之积中方都二〔六〕。故此所谓善因天时,辩于地利〔七〕而辟方都之道也。   管子入复〔八〕桓公曰:“终岁之租金四万二千金〔九〕,请以一朝素赏军士〔一0〕。”   桓公曰:“诺。”   以令至鼓期于泰舟之野期军士〔一一〕。桓公乃即坛〔一二〕而立,宁戚、鲍叔、隰朋、易牙、宾胥无皆差肩而立〔一三〕。管子执枹〔一四〕而揖军士曰: “谁能陷陈破众者,赐之百金〔一五〕。”三问不对。有一人秉剑而前,问曰:“几何人之众也?”   管子曰:“千人之众。”   “千人之众,臣能陷之〔一六〕。”赐之百金〔一七〕。   管子又曰:“兵接弩张,谁能得卒长者,赐之百金。”   问曰:“几何人卒之长也〔一八〕?”   管子曰:“千人之长。”   “千人之长,臣能得之。”赐之百金。   管子又曰:“谁能听旌旗之所指,而得执将〔一九〕首者,赐之千金。”   言“能得者”垒千人〔二0〕,赐之人千金。其余言能外〔二一〕斩首者,赐之人十金。一朝素赏,四万二千金廓然〔二二〕虚。   桓公惕然〔二三〕太息曰:“吾曷以识此〔二四〕?”   管子对曰:“君勿患。且使外为名于其内,乡为功于其亲,家为德于其妻子〔二五〕。若此,则士必争名报德,无北〔二六〕之意矣。吾举兵而攻,破其军,并其地,则非特四万二千金之利也。”   五子〔二七〕曰:“善。”   桓公曰:“诺。”乃诫大将曰:“百人之长,必为之朝礼。千人之长,必拜而送之,降两级〔二八〕。其有亲戚者,必遗之酒四石,肉四鼎。其无亲戚者,必遗其妻子酒三石,肉三鼎〔二九〕。”行教半岁,父教其子,兄教其弟〔三0〕,妻谏其夫,曰:“见其若此其厚〔三一〕,而不死列陈,可以反于乡乎〔三二〕! ”   桓公衍终举兵攻莱〔三三〕,战于莒必市里〔三四〕。鼓旗未相望,众少未相知,而莱人大遁。故遂破其军,兼其地,而虏其将。故未列地而封〔三五〕,未出金而赏,破莱军,并其地,擒其君〔三六〕。此素赏之计也。 〔一〕 元材案:顿戟,解已见《地数篇》。 〔二〕 元材案:辟与辟同,解已见《事语篇》。方,《博雅》云:“大也。”方都即大都。 〔三〕 元材案:泾水,一曰泾河。有二源,皆出甘肃省境。南源出化平县西南大关山麓,东北流 合北源。北源出固原县南笄头山,东南流,经隆德、平凉二县会南源。二源既合,东南流至泾川县入陕西省境,再东南经邠、醴泉、泾阳诸县,至高陵县入渭水。空即《汉书.沟洫志》御史临淮韩牧言“秦攻魏,决河灌其都,决处遂大,不可复补,宜郤徙完平处更开空”之空。颜师古注云:“空,犹穿也。”泾水十二空,疑谓泾水两岸,穿有十二水门,利于灌溉,犹《后汉书.王景传》之言“积十里立一水门,令更相洄注”矣。汶,汶水。洙,洙水。汶水源出山东省莱芜县东北原山,亦曰大汶河,经泰安县东,蜿蜒西南流,至东平县,合大小清河至汶上县入运河。此水旧时在东平县南入济水。《汉书.地理志》所谓“ 泰山郡莱芜县原山,汶水出,西南入济”是也。自明永乐时东平县筑坝阻其入济,遂成为今道。洙水亦在山东省境,为泗水之支流。《汉书.地理志》云:“洙水出泰山郡盖县,临乐子山,西北入泗。”其流有二,一出曲阜县北,南合沂水入泗;一出费县北,西流入泗。“ 浩”宋本作“沿”。“于”与“淤”同。此二语义不可通,当有讹误,不可强解。 〔四〕 猪饲彦博云:“日至,夏至也。下‘日’字当作‘而’。”戴望云:“元本下‘日 ’字作‘而’。”元材案:作“而”字是。下文“日至而获”即作“而”。又“日至”有二,一为夏至,一为冬至。此“日至”指夏至。《轻重丁篇》“日至百日” 之“日至”,则指冬至。 〔五〕 元材案:“时雨”,《孟子.尽心篇.朱注》:“及时之雨也。”又案:此文似是以汉代史实为背景。《汉书.食货志》董仲舒说上曰: “《春秋》他谷不书,至于麦禾不成则书之。以此见圣人于五谷,最重麦与禾也。今关中俗不好种麦,是岁失《春秋》之所重而损生民之具也。愿陛下幸诏大司 农使关中民益种宿麦,令毋后时。”此 “九月种麦”之所自昉也。又《史记.平准书》云:“ 及杨可告缗钱,上林财物众……乃分缗钱诸官,而水衡、少府、大农、太仆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比没入田田之。”又曰:“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又《
盐铁论.园池篇》大夫云:“是以县官开园池,总山海,致利以助贡赋;脩沟渠、立诸农,广田牧(原作收,据《西域篇》校改,下同),盛苑囿。太仆、水衡、少府、大农岁课诸入田牧之利,池篽之假,及北边置任田官以赡诸用而犹未足……”又文学云:“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障假之名,而利归权家。”可见汉武昭时,曾有国营农田之事。今此文言西自今陕西省境内之泾水,东至今山东省境内之汶水洙水等地方,均应于九月种麦,如果所指者不是国营农田,而为民田,决无以命令统一行动之可能。本书各篇所言地名,大都以天下一统为范围,并不限于春秋时之齐国一地。张佩纶不明此理,乃谓“泾”当为 “淄”,必使其与管仲之齐地相强合,真未免“
许子之不惮烦”矣!郭沫若以“泾水十二空”当为“泾水上下控”,谓“泾水乃小水,小水因地形之高下加以控制,不使流失,汶渊洙沿之水量因而丰满,可增加三倍”者,改字太多,亦不可从。
〔六〕 丁士涵云:“‘艾’与‘刈 ’同。‘收’当为‘亩’。‘中方都二’之数虽不止一亩之积,要其所量可于一亩约知其数也。”于省吾云: “按丁氏改‘收’为‘亩’,殊无可据。田有一岁二获,此言一收,但就其一获量之,已可抵方都二也。”元材案:“一收”谓一岁之收获也。《汉书.食货志》云:“一岁之收常过缦田□一斛以上。”又《轻重甲篇》云:“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 钟。”皆其证。本篇下文所谓“终岁之租金四万二千金” ,即此一岁之收之货币数字也。两氏说皆非。 〔七〕 元材案:“善因天时”,承 “九月种麦,日至而获”言。“
辩于地利”,承“泾水十二空”云云言。
〔八〕 元材案:“入复”二字又两见《轻重丁篇》。复即《管子.小问篇》“以复于管仲 ”之复。尹注:“复犹告也。”“入复”犹今言向上汇报。各本均以“管子入复桓公曰”,与上段隔开,别为一节,殊属不合。细玩“入复”二字及“终岁之租金” 云云,即知此本承上段而言。若别为一节,则不仅所谓 “终岁之租金”不知从何而来,即“入复”二字亦无根据矣。 〔九〕 元材案:租金即上文种麦一岁之收获。租而曰金,盖指货币地租而言。货币地租,战国时始有之。《国策.周策》:“綦母恢说魏王曰: ‘周君事秦而好小利。今王许戍三万人,与温囿,周君必不合于秦。臣尝闻温囿之利,岁八十金。周君得温囿,其以事王者岁百二十金。是上党无患而赢四十金。’ ”高注:“温囿贡于魏王八十金耳。周君得之,则贡百二十金,故曰是赢四十金也。”又《庄子.外物篇》“ 庄周家贫,欲往贷粟于监河侯。监河侯曰:‘诺,我将得邑金,将贷子三百金,可乎?’”是皆货币地租之例,在此以前无有也。至汉代田赋,亦以货币为主。《汉书.昭纪》元凤二年诏曰:“三辅太常郡得以菽粟当今年赋。”六年诏曰:“夫谷贱伤农。今三辅太常谷常贱,其令以菽粟当今年赋。”颜师古注云:“诸应出赋算租税者皆听以菽粟当钱物也。”此言租金四万二千金,亦 本文晚出之一证也。 〔一0〕猪饲彦博云:“‘素’,犹豫也。”洪颐楫云:“‘素”古通作‘索’。索,尽也。”安井衡云:“‘素’,空也。无功而赏,故曰‘素 ’。”戴望云:“‘素’读为‘索’。郑注《檀弓》云:‘
索犹散也。’”张佩纶说同猪饲。于鬯、颜昌峣说同安井。元材案:以素为空,安井说是也。但此处素赏不仅指“无功而赏”而言,而且含有空头支票之意。据下文云“故未列地而封,未出金而赏” ,则上文所谓“赐之百金千金十金”者乃预许之词,非真赏,乃空赏也,故谓之“素赏”。
〔一一〕王念孙云:“下‘期’字当依《治要》作‘朝’。言与军士期于泰舟之野而朝之也。”张佩纶云:“《治要》作‘朝’,涉上文‘一朝’ 而误。‘以令至鼓期’句。‘至’当为‘致’。‘期’ 当为‘旗’。《论语》‘巫马期’,《史记.弟子传》作‘巫马施字子旗’。《礼记.射义》‘耄期’,《释文》‘本作旗’。是其证。《周礼.大司徒》‘以旗致万民’,《大司马》‘以旗致民’,注:‘以旗者,立旗期民于其下也。’下文‘期军士’及‘鼓旗未相望’ ,正承‘鼓旗’言。”元材案:张说是也。“致”,《周礼.地官.遂人》“凡治野以下剂致甿”,注:“致犹会也。”犹今言召集。下“期”字,读如《史记.项羽本纪》“乃与期洹水南殷墟上”之期。《说文》:“ 期,会也。”王说失之。 〔一二〕元材案:坛,筑土为台,解已见《地数篇》。此处当作期会之所讲,犹今日大会场中之主席台。 〔一三〕王念孙云:“易牙二字,后人所加也。《小匡篇》云:‘其相曰夷吾,大夫曰宁戚、隰朋、宾胥 无、鲍叔牙。’易牙小臣,岂得与四大夫差肩而立乎?《艺文类聚.居处部》四引此无‘易牙”二字,明是后人所加。下文‘五子曰善’,‘五子’本作‘四子’。因增入易牙,故又改‘四’为‘五’耳。”张文虎云:“‘易’字衍。‘
牙’字当在‘鲍叔’下,误倒在‘ 朋’字下,后人遂妄增‘易’字耳。”元材案:此皆是着者就记忆中所及之齐桓公诸臣姓名,随意列举充数,非谓当日真有此事实也。王、张二氏说太迂。差肩,解已见《
轻重甲篇》。
〔一四〕元材案:枹,《说文》:“ 击鼓杖也。”即鼓捶。 〔一五〕孙星衍云:“‘谁能陷陈破众’云云,《史记.李牧传.集解》引作‘能破敌禽将者赏百金’。” 〔一六〕元材案:此又秉剑者之言也。 〔一七〕元材案:从下文“故未列地而封,未出金而赏”观之,则当时并非真以百金赏之,祗是以命令预许之而已,故曰“此素赏之计也”。下仿此。 〔一八〕陶鸿庆云:“‘卒’字衍。文本云‘几何人之长也’。与上文‘问曰几何人之众也 ’句例同。”金廷桂说同。元材案:“卒”字不衍。当作“几何人之卒长”。上文所问为“谁能得卒长者”。可见“卒长”乃一官名。《周礼.大司马》“卒长执铙 ”,《尉缭子.兵教》“什长教成,合之卒长”,临沂汉墓出土《孙子兵法》第一九四简亦有“卒长之罪也” 一语(见《文物》一九七四年第十二期《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孙子兵法.释文》)。是其证。 〔一九〕俞樾云:“执将即主将也。《淮南.说山训》‘执狱牢者无病’,高注:‘执,主也。’”戴望说同。张佩纶云:“‘得执将首’,当作 ‘执将得首’。执,囚也。或生执其将,或得其将之首。”于省吾云:“‘执’即‘执讯获丑’之执。”许维遹云:“执将首,犹言获甲首。《吕氏春秋.爱士篇》 ‘皆先登而获甲首’,《韩诗外传》十‘获甲首而献之 ’,《说苑.复思篇》亦有‘获甲首’语。”元材案:当以俞说为是。此与上文“谁能得卒长者”,皆以“得 ”字为动词。故下文“言能得者”云云,亦承此“得” 字言之。若如于、许说,则“得”字为重出,如张说则下文为不接矣。 〔二0〕安井衡云:“‘千’当为‘ 十’。”何如璋云:“‘千人’当作‘十人’。若‘千人’,则四万二千金不敷赏矣。”张佩纶、陶鸿庆、于鬯说同。元材案:此说是也。垒与累同,解已见《轻重甲篇》。 〔二一〕安井衡云:“外,出列迫敌也。”张佩纶云:“外字涉下‘
外为名’而衍。”郭沫若云:“‘ 外’即‘能’字草书之误。盖原本作‘能’,别本误为 ‘外’,校书者不察而并存之。”元材案:安井说是。
〔二二〕元材案:廓然,又见《轻重丁篇》,空虚之貌。《汉书.东方朔传》:“今世之处士魁然无徒,廓然独居。” 〔二三〕元材案:惕然,惊惧貌。犹言为之一惊。 〔二四〕安井衡云:“识,志也。吾何以记志此受赏者以责其成功哉?”戴望云:“识,职之借字。”颜昌峣云:“戴说非也。此言上文所素赏之人各自夸其能者,吾何以识之以责其后效耶?”元材案:“
识”即《汉书.景纪》“朕既不敏,弗能胜识”之识,师古注曰:“
胜识,尽知之。”即了解之意。吾曷 以识此,犹言我不解所谓。诸说皆非。
〔二五〕安井衡云:‘且使外为名于其内,乡为功于其亲’,‘内乡’当为‘乡内’,误倒耳。”吴志忠、陶鸿庆、金廷桂说皆同。郭沫若云:“ ‘内乡’二字并未误倒。此‘外’与‘内’为对,‘乡 ’与‘亲’为对,‘家’与‘妻子’为对。‘内’可以包含乡、亲、家与妻子,盖内之中又有内也。‘外为名于其内,乡为功于其亲,家为德于其妻子’者,言一人在外建立功名,则乡党增光,父母荣显,妻子有德色也。”元材案:仍当以安井说为是。外、内、家对文,乡、亲、妻子对文。 〔二六〕元材案:北即《吕氏春秋.权勋篇》“卒北”之北,高注云:“北,走也。”犹言临阵脱逃。 〔二七〕元材案;五子指上文宁戚等五人而言。王念孙、何如璋删去“易牙”并改“五”为 “四”,未免多事! 〔二八〕安井衡云:“百人之长朝见,必为之礼容,不得坐受之。千人之长则拜而送之,降阶二等。” 〔二九〕元材案:亲戚谓父母,解已见《揆度篇》。遗,馈赠也。 〔三0〕元材案:行教之教,令也,解已见《地数篇》。“父教其子,兄教其弟”二语,又见《轻重丁篇》。此两“教”字,皆作训诲讲。 〔三一〕王念孙云:“‘见其’当依《群书治要》作‘见礼’。见礼二字总承上文而言。今本‘礼’作‘其’者,涉上下文诸‘其’字而误。”姚永概云:“‘见其’之‘其’当作‘期’。《庄子.寓言》‘以期年耆 者’,注:‘期,待也。’此‘期’字脱其半而误为‘其’。‘见期如此其厚’,即见待如此其厚。”于省吾云:“上‘其’ 字应读作‘期’,谓期待也。其、期古字通。《武梁祠画像》‘樊于其头’,‘其’同‘期’。是其证。”许维遹云:“下‘其’字犹‘
之’也。《治要》引删‘其厚’非是。”郭沫若云:“上‘其’字乃‘共’字之误,谓供养也。”元材案:当以姚、于说为是。《治要》往往以意改古书,不可从。共养乃下对上之词,郭说亦不合。
〔三二〕元材案:“可以反于乡乎” ,犹言必死。《商君书.画策篇》云:“彊国之民,父教其子,兄遗其弟,妻遗其夫,皆曰:‘不得,无返。 ’”义与此同。 〔三三〕戴望云:“宋本无‘终’字。”许维遹云:“墨宝堂本无‘
终’字。此‘衍’字盖校者据别本无‘终’字而注‘衍’字于‘终’旁,今本复混入正文,当删。”
〔三四〕元材案:必市里,莒地名。此亦假讬之词。 〔三五〕元材案:“列”同“裂”。 “裂地而封”,解已见《山至数篇》。 〔三六〕张佩纶云:“齐桓公之世,无伐莱事。左氏襄四年传:‘齐灵公灭莱,王湫正舆子奔莒。’战国之士因此附会之也。”元材案:此亦着者设为此役以为说明其所谓“素赏之计”之例。乃紧承上文“
辟方都之道”而言。与《地数篇》之“武王有重泉之戍”《轻重甲篇》之“水豫”,《轻重丁篇》之“石璧谋”“菁茅谋”,及《轻重戊篇》之以轻重之筴征服鲁、梁、赵、代、楚、衡山等国,同一性质。非谓武王与齐桓公真有此等事实也。
  桓公曰:“曲防之战〔一〕,民多假贷而给上事者。寡人欲为之出赂〔二〕,为之奈何?”   管子对曰:“请以令令富商蓄贾百符而一马,无有者取于公家。〔三〕若此,则马必坐长而百倍其本矣。是公家之马不离其牧皂〔四〕,而曲防之战赂足矣。 ” 〔一〕 元材案:曲防,地名,未详所在。《孟子.告子篇》言齐桓公葵丘之会,“五命曰无曲防”。乃谓“不得曲为堤防,壅泉激水以专小利,病邻国”(用朱熹《集注》语),与此曲防无关。实亦着者假讬之词。 〔二〕 何如璋云:“出赂,欲代民还所贷也。”元材案:犹言解除债务关系。 〔三〕 安井衡云:“符,券也。贷财于人,符券及百者使之献马一匹,无有马者买之公家。盖五十符者二家一马,二十五符者四家一马,其献不止百符也。”张佩纶云:“《韩诗外传》六:‘古者有命,民之能敬长怜孤取舍好让居事力者告于其君,然后君命得乘饰车骈马。未得命者不得乘饰车骈马,皆有罚。’《尚书大传》同。《史记.平准书》:‘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弱之。’汉制盖准古命。管子此策,商贾有二百券者许之乘车,盖傅古者取舍好让之科,以一马准百符,命民偿之。其无马者取诸公家。如此则贾人以得乘车为荣,而公私均无偿债之耗。虽若弛商贾之律,而实节官民之财。盖古法驭商贾甚严,故能行一时权宜之计。后世富商大贾蹛财役贫,转毂百数,则其策不直一吷矣。”郭沫若云:“ 张说大谬。此乃控制富商蓄贾之策。 凡有债券者必须登记,及百枚者献马一匹,无马者则向公家购马以献。如此,则富商蓄贾必争先购马,故下言‘ 马必坐长’,而‘公家之马不离其牧皂’也。”元材案:安井及郭说非也。本书着者最主张“故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者。若令贷财于人者无酬献马,是“废其所宜得而敛其所强求”也。不仅与着者之主张不合,而且亦必不为“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之富商蓄贾所欢迎,则岂能免于“嚣号”之患乎?张氏以“百符一马 ”为政府特许商人乘车,其识甚卓。惟细按原文之意,乃谓商人持有借券百件者,即可自备一马以为驾车之用,无马者得向公家备价请购,并非令民以马偿债也。且政府之所以特许商人乘车者,正欲借此提高马价以为代民还债之用也,若仍令人民购马偿债,则旧债未完,又须负马价百倍之新债,岂得谓之“出赂”耶?又案:贾人不得乘车,乃汉高祖之创制。此文作者乃欲利用商贾之虚荣心,大弛商贾之律,不仅要求高利贷者自动放弃债权,而且还可以使国家获得马价百倍其本之暴利。此与《轻重丁篇》所谓两个“缪数”之或用“请罪”方法或用“
旌表”方法,促使高利贷者自动放弃其高利剥削行径者,盖同为不合实际之幻想而已。
〔四〕 元材案:皂即《汉书.邹阳传》“与牛骥同皂”之皂,颜师古注:“皂,历也。扬雄《方言》云:‘梁宋齐楚燕之间谓历曰皂。’”《史记.邹阳传.集解》引《汉书音义》云:“皂,食牛马器也。以木作,如槽。”此言牧皂,即今言养马槽。《轻重戊》“立帛牢”,“帛”即“皂”之误。   桓公问于管子曰:“崇弟蒋弟丁惠〔一〕之功世吾岁罔〔二〕,寡人不得籍斗升焉。去菹菜咸卤斥泽山间□●不为用之壤〔三〕,寡人不得籍斗升焉。去一。列稼缘封十五里之原,强耕而自以为落〔四〕,其民,寡人不得籍斗升焉。则是寡人之国,五分而不能操其二,〔五〕是有万乘之号而无千乘之用也。以是与天子提衡争秩于诸侯,〔六〕为之有道乎?”   管子对曰:“唯籍于号令为可耳。”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对曰:“请以令发师置屯籍农〔七〕,十钟之家不行,百钟之家不行,千钟之家不行。行者不能百之一,千之十,而囷窌之数皆见于上矣〔八〕。君案囷窌之数,令之曰:‘国贫而用不足,请以平贾取之子,皆案囷窌而不能挹损〔九〕焉。’君直币之轻重以决其数〔一0〕,使无券契之责〔一一〕,则积藏囷窌之数皆归于君矣。故九州无敌,竟上无患〔一二〕。”   令曰:“罢师归农,无所用之〔一三〕。”   管子曰〔一四〕:“天下有兵,则积藏之粟足以备其粮。天下无兵,则以赐贫甿。若此,则菹菜咸卤斥泽山间□●之壤无不发草。此之谓籍于号令〔一五〕。 ” 〔一〕 何如璋云:“崇、蒋二家无可考。丁当是丁公之后,惠当是桓公之后,惠公乃桓公子。足证此文后人所讬也。”元材案:此亦着者假讬之词。且正因其丁惠并称,与《轻重丁篇》之以丁惠高 国并称者,同足证明两篇所述与当日之史实初无关系,盖犹本篇上文之言“
程诸侯”“狄诸侯”,《轻重甲篇》之言“癸乙”,《轻重丁篇》之言“癸度”及《轻重戊篇》之言“王邑”“王师北”矣。“功世”疑当作“ 功臣世家”,《轻重丁篇》“功臣世家”一语凡四见,可证。
〔二〕 俞樾云:“‘吾岁罔’者,即吾岁无也。罔、无一声之转。《尚书.汤誓》‘罔有攸赦’,《西伯戡黎》‘罔敢知吉’,《微子》‘乃罔恒获’,《金縢》‘王其罔害’,《史记》并易以‘无 ’字,是其证。‘岁无’即‘岁凶’。或疑‘罔’为‘ 凶’字之误,非是。”元材案:“吾岁罔”三字,疑有讹误,依俞说亦与上下文不相衔接,仍以阙疑为是。 〔三〕 元材案:“去”字无义,疑衍,说见下。“菹菜”乃“菹莱”之讹,下同。“咸卤 ”,碱地。“斥泽”,《汉书.刑法志》颜师古注云: “斥,咸卤之地。”山间犹言山中。“□●”,安井衡云:“盖□●之别字。□●,不平也。”今案《庄子.庚桑楚篇》作“畏垒”。《史记.老庄申韩传》作“畏累”。“不为用”,何如璋云:“言不可耕也。” 〔四〕 元材案:“去一”二字疑衍,说见下。列即本篇上文“立壤列”之列。稼,稼穑,此处指农田。缘,边缘。封,封疆。原,平地。此谓靠近封疆边缘宽达十五里之平地,皆为无数大小不等之农田所布满。此等农田皆为强人所私垦而自成村落者,故下文云“其民寡人不得籍斗升”也。张佩纶谓“‘列稼缘封’无义,‘稼’当作‘冢’,山顶曰冢,上所言‘ 山间’乃群山,此则指泰山言”者非。 〔五〕 俞樾云:“按此文凡三云‘ 寡人不得籍斗升焉’,句下当并有‘去一’两字。言如此则是去 其一分也。今第一句下有‘去’字而夺‘一’字,第二句下‘去一’两字俱存,而误属下读,第三句下‘
去一’两字俱夺矣,而句上有‘其民’两字,甚为不词,盖‘其民’即‘去一’之误。古文‘一’作‘□’,因误为‘民’。□误为民,因改‘ 去’为‘其’,属之句上,而义全失矣。‘不能操其二 ’当作‘不能操其三’。盖上文三言‘去一’,则是去其三分,故桓公言五分不能操其三也。如今本则皆不得其指矣。”元材案:此文讹误甚多,不可强解。俞说甚辨,但增改字数太多,未免有削足适屦之嫌。且“其民 ”者,张佩纶云“言此等人寡人亦不得籍”,郭沫若云 “言民在边疆隙地,强力耕作,自为部落而不纳税籍” ,文义皆顺,何得谓为“不词”?窃意此文上“去”字下挩“一”字,“去一”与下“去一”皆是校者按照下文“五分而不能操其二”句而添注于“寡人不得籍斗升焉”句旁者,后人遂误以入正文而又夺其“一”字耳。朱长春释此文云:“其一,公族采地世禄,不入于公税也。其二,弃土不毛,不入于公税也。其三,近郊村落,自占土为耕,不入于公税也。”亦以“其一”“其二 ”“其三”对原文进行分析,即“去一”云云之义矣。 “五分而不能操其二”句亦不必改。上述三种土地有大有小,并不是每一种皆等于五分之一。则此处五分之二,乃谓上述三种土地已占去公税五分之三以上也。张佩纶谓“五分当作四分,四分而去其三,故曰不能操二” 者亦不可从。
〔六〕 尹注云:“提,持也。合众弱以事一强者谓之衡。秩,次也。”元材案“提衡”二字,《韩非子》书屡用之。《有度篇》云“愚智提衡而立。”《八经篇》云:“大臣两重,提衡而不踦者曰卷祸。”《饰邪篇》云:“自以为与秦提衡。”又《汉书.杜周传.赞》云:“张汤杜周俱有良子,爵位尊显,继世 立朝,相与提衡。”臣瓒曰:“衡,平也。言二人齐也。”皆是并肩而立,不相上下之意。“衡”亦有作“珩”者。《盐铁论.论功篇》云:“七国之时,皆据万乘,南面称王,提珩为敌国累世。”是也。张之象释之云:“提,举也。珩,佩玉也,所以饰行止也。行止之饰相同,故可以互相平行。” 尹氏说非。争秩一词,又见《轻重丁篇》。谓争先后位次。如《左氏哀十三年传》“吴晋争先”,是其例也。此谓与天子并驾驰驱,争先后位序于诸侯。张文虎谓“ ‘子’疑当作‘下’”者失之。 〔七〕 尹注云:“屯,戍也。发师置屯,人有粟者则不行。”元材案:置屯即立戍。《地数篇》云“武王立重泉之戍”是也。籍农,谓登记农民藏谷之数。又案“发师置屯籍农”本为一事,张佩纶乃分之为三,谓“桓公所虑三端,管子以令答之”,穿凿之至! 〔八〕 陶鸿庆云:“‘十钟’当与 ‘千钟’互易。盖初令止及‘千钟之家’,次及‘百钟 ’,又次及于‘十钟’。至十钟之家亦不行,则当行者少。故曰‘行者不能百之一,千之十,而囷窌之数皆见于上也’。今本误倒,则不通矣。”元材案:陶说大迂。此谓家有十钟百钟千钟者皆可免役,并非分三次发令也。“囷窌”,解已见《轻重甲篇》。“见”即《汉书.韩信传》“情见力屈”之见,颜师古注云:“见,显露也。”犹令言暴露。 〔九〕 尹注云:“挹,犹谓减其数。”安井衡说同。何如璋云:“
挹损犹言加减,谓必如其所存之数也。”元材案:《荀子.宥坐篇》云:“此所谓挹而损之之道也。”杨倞注:“挹亦退也。挹而损之,犹言损之又损。”与尹注合。然考《轻重甲篇》云“用若挹于河海”,则“挹”字实不能训为“退”或“减”。挹 有取义。此处当训为益,挹损犹言益损,即《轻重甲篇》所谓“侈弇”之意。《荀子》上文云:“孔子曰:聪明圣智,守之以愚。功被天下,守之以让。勇力抚世,守之以怯。富有四海,守之以谦。”正是上句言益,下句言损也。又《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序》云:“七十子之徒口受其传指,为有所刺讥褒讳挹损之文辞不可以书见也。”亦作损益讲。何说得之。
〔一0〕尹注云;“直犹当也。谓决其积粟之数。”元材案:决谓解除债务关系,解已见《山至数篇》。 〔一一〕尹注云:“分之曰券,合之曰契。责读曰债。使百姓皆称贷于君,则无契券之债。 ”元材案:“使无券契之责”一语。又两见《
轻重丁篇》,唯此处券契与《丁篇》微有不同。《丁篇》券契指人民向称贷之家借债而立之借据而言,此处则指政府定购存谷时所发出之谷价支款单据。使无券契之责,谓政府以现款按市价支付之,不再负债于藏谷之家也。尹谓“使百姓皆称贷于君”,失其指矣。
〔一二〕元材案:九州有二,一为大九州,邹衍主之,见《史记.孟荀列传》及《盐铁论.论邹篇》。二为中国境内之九州。此又有《禹贡》九州(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尔雅》九州(
冀、幽、兖、营、徐、扬、荆、豫、雍)及《周礼》九州(冀、幽、并、兖、青、扬、荆、豫、雍)之分。(王莽九州从《禹贡》,见《
汉书.王莽传》。《汉书.地理志》从《周礼》。)汉人最喜以九州代表全国。仅《盐铁论》一书中,称九州者,即达八处之多。除《论邹篇》之九州系指大九州而言者外,其余则皆指中国国境 以内之九州而言。此处及《轻重戊篇》之九州亦然。“九州无敌”者,犹《孟子》之言“天下无敌”矣。竟同境。此谓民间之谷既尽归于政府,于是政府手中掌握有大量之谷,以攻则天下无敌,以守则境上无患。贾谊所谓“苟粟多而财有余,何为而不成?以攻则取,以守则固,以战则胜,怀敌附远,何招而不至 ”,意与此同。
〔一三〕张佩纶云:“‘无所用之管子曰’,显有脱烂字句。”元材案:“令曰”当作“公曰”。乃桓公于听取上项陈述之后,追问管子之词。“ 罢师归农”对“发师置屯”而言。谓当发师置屯之初,假名国防,实则其本意祇在骗取民间之藏谷,今谷已尽归于君,是骗取藏谷之目的已达,然则罢师归农之后,此项藏谷究将何以用之耶?下文“管子曰”云云,即对答桓公此问者也。若作“令曰”,则“管子曰”三字为重出矣。 〔一四〕猪饲彦博云:“‘管子曰’ 三字衍。”何如璋、闻一多说同。元材案:此与上文“ 公曰”云云一问一答,何得谓为衍文。唯“曰”字上当有“对”字。 〔一五〕元材案:“甿”字及“发草 ”之义,解已见《轻重甲篇》。“无兵则以赐贫甿”者,盖假资于贫民,使作为耕发草莱之用,非徒赐之而已。此盖对于桓公“罢师归农,无所用之”之疑问加以解释。谓积藏之谷,不仅战时不可或缺,即平时亦有其必要也。《揆度篇》云:“彼轻重者,诸侯不服以出战,诸侯宾服以行仁义。”又《盐铁论.力耕篇》云:“往者财用不足,战士颇不得禄。而山东被灾,齐赵大饥。赖均输之富,仓廪之积,战士以奉,饥民以赈。故均输之物,府库之财,非所以贾万民 而专奉兵师之用,亦所以赈困乏而备水旱之灾也。”义与此同。   管子曰:“滕鲁之粟釜百,则使吾国之粟釜千。滕鲁之粟四流而归我,若下深谷者,非岁凶而民饥也。辟之以号令,引之以徐疾,施平其归我若流水。”〔一〕 〔一〕 安井衡云:“辟,召也。‘ 平’当为‘乎’。‘施乎’,舒行貌。”俞樾云:“‘ 施’乃‘也’字之误,‘乎’上当有‘粟’字。《轻重甲篇》曰:‘故申之以号令,抗之以徐疾也,民乎其归我若流水。’文法与此同。知此文是‘粟乎’非‘民乎 ’者,以本文是言粟事耳。”张佩纶说同。元材案:安井说是,俞、张说非也。施,《
说文》:“旗貌。”徐锴曰:“旗之逶迤。”施乎其归我若流水,犹言滕鲁之粟逶迤而来,如水之就下也。又案《山至数篇》:“彼诸侯之谷十,使吾国谷二十,则诸侯谷归吾国矣。诸侯谷二十,吾国谷十,则吾国谷归于诸侯矣。故善为天下者,谨守重流而天下不吾泄矣。彼重之相归,如水之就下。吾国岁非凶也,以币藏之,故国谷倍重,故诸侯之谷至也。” 文义与此略同。
  桓公曰:“吾欲杀正商贾之利而益农夫之事〔一〕,为此有道乎?”   管子对曰:“粟重而万物轻,粟轻而万物重,两者不衡立〔二〕。故杀正商贾之利而益农夫之事,则请重粟之贾金三百〔三〕。若是则田野大辟〔四〕,而农夫劝其事矣。”   桓公曰:“重之有道乎?”   管子对曰:“请以令与大夫城藏〔五〕,使卿诸侯藏千钟,令大夫藏五百钟,列大夫藏百钟,富商蓄贾藏五十钟〔六〕。内可以为国委,外可以益农夫之事〔七〕。”   桓公曰:“善。”   下令卿诸侯令大夫城藏。农夫辟其五谷〔八〕,三倍其贾。则正商失其事,而农夫有百倍之利〔九〕矣。 〔一〕 何如璋云:“杀,减也。正谓世业商者。”张佩纶云:“《
通典》无‘正’字。盖一本作‘杀 ’,一本作‘正’,校者据《通典》加‘杀’字耳。‘ 正商失其事’,‘正’字衍。”许维遹云:“《
通典.食货》十二引无‘正’字。 ‘杀’犹甚也,其义为多,今东齐犹存此遗语。‘正’ 读如‘征’。征,税也。下文同。”闻一多云:“下文 ‘则正商失其事’,许云‘正当为任’,是也。余谓此 ‘正’亦‘任’之讹,‘商’下又衍‘贾’字。下文‘ 则正商失其事’,下无‘贾’字,即其证。杀,减也。杀任商之事,益农夫之事,文相偶。”郭沫若云:“‘ 正’疑‘巨’字之误。下文两‘正商’同误。”元材案:何说是,诸说皆非。杀《广韵》、《集韵》、《韵会》并音铩,降也,减削也。下文两言“正商”,“正” 字非衍非误可知。又云“则正商失其事”,“正商”连文为名词,则“正”不读“征”又可知。《史记.平准书》“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据此,则商贾有“有市籍”与“无市籍”之分。此言“正商贾”,即有市籍之商贾,犹言正式商贾也。正商贾获利多,故欲减削之以益农夫。下仿此。
〔二〕 元材案:粟即谷。“谷重而万物轻”二语,解已见《乘马数篇》。“两者不衡立” ,即“两者为敌则不俱平”之意,解已见《轻重甲篇》。 〔三〕 安井衡云:“古本‘金’作 ‘釜’。”丁士涵云:“元本作‘釜三百’,是也。谓每釜加价三百。下文所谓‘三倍其贾’也。”俞樾云: “按此言粟价而云‘金三百’,义不可通。‘金’乃‘ 釜’之误。‘釜’字坏其上半,故成‘金’字矣。据《轻重甲篇》云:‘
故善者重粟之贾釜四百,则是钟四千也。十钟四万,二十钟者八万。’然则此文亦与彼同。‘三百’当作‘四百’。古书‘四’字或作‘
□’,因误为‘三’耳。”元材案:“金”当为“釜”,是矣。谓提高粟价为每釜三百,下文所谓“三倍其贾”也。丁氏谓为“每釜加价三百” ,俞氏谓“三百当作四百”者皆非。
〔四〕 元材案:辟即上文“辟方都二”之辟,解已见《事语篇》。《汉书.食货志》云“ 田野益辟”,即“田野大辟”之义也。 〔五〕 王引之云:“此当作‘请以令与卿诸侯令大夫城藏’。城藏者,藏粟于城中也。下文曰‘下令卿诸侯令大夫城藏’,正承此句言之。其曰 ‘使卿诸侯藏千钟,令大夫藏五百钟,列大夫藏百钟’ ,则分承此句言之也。今本‘大夫’上脱‘卿诸侯令’ 四字,则与下文不合。”何如璋云:“‘令’下脱‘卿诸侯’三字。卿,王朝之卿。城藏者,于城中筑仓廪。 ‘令’字贯卿诸侯大夫,谓号令也。”元材案:“令” 下脱“卿诸侯”三字,何说是也。下文城藏者有四种人,此仅言卿诸侯与大夫者,概括言之也。下文“下令卿诸侯令大夫城藏”,例与此同。卿诸侯解已见《轻重甲篇》。城藏非藏粟于城 中,亦非于城中筑仓廪。此“城”字即《周礼.考工记.匠人》 “囷窌仓城”之城。注云:“地上为之,圆曰囷,方曰仓。穿地曰窌。”谓之“城”者,犹杨倞《荀子.富国篇.注》所谓“垣,筑墙四周以藏谷”之“垣”矣。一九六九年,洛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发掘隋唐洛阳含嘉仓遗迹时,即发现该仓周围有城墙。墙基最宽处达十七米,城墙东西长六百一十二米,南北长七百五十米。仓城内有分布密集,排列整齐之地下储粮仓窖,大小有数百座之多。仓窖结构大体相似,皆是口大底小之圆形土坑,坑底十分坚硬。(见一九七二年九月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文化大革命期间出土文物》三十五页,《隋唐时期的洛阳含嘉仓》。)此处“圆形土坑”,即《周礼.注》所谓“穿地曰窌”也。 〔六〕 安井衡云:“古本‘十’作 ‘千’。”郭沫若云:“当依古本作‘五千’。足证富商蓄贾之雄厚五倍于卿诸侯,此其所以为‘二君二王’ 也。”元材案:此文“城藏”者,从“卿诸侯”至“富商蓄贾”凡四种人,所应城藏之数,亦分四等,即:“ 千钟”“五百钟”“百钟”“五十钟”,按级排列,秩序井然,似不当改“十”为“千”。又“二君二王”,乃“二君之正”之误,说已详《轻重甲篇》。 〔七〕 元材案:委,委积也。谓城藏之令一下,既可以增加国内之储蓄,又因为从卿诸侯至商贾皆争相买谷,而谷价必贵,故农夫得利必多也。 〔八〕 元材案:“辟”即上文“田野大辟”之辟,言农夫因受谷价高涨之刺激,争相开辟草莱,扩大耕地,以期增加五谷产量也。 〔九〕 元材案:上言“三倍其贾” ,此言“百倍之利”,乃着者故意夸大之词。本书此类说法随处 皆是。予在《海王篇》已详论之矣。   桓公问于管子曰:“衡有数〔一〕乎?”   管子对曰:“衡无数也。衡者使物壹高壹下,不得常固〔二〕。”   桓公曰:“然则衡数不可调耶?”   管子对曰:“不可调。调则澄〔三〕,澄则常,常则高下不贰,〔四〕高下不贰则万物不可得而使固〔五〕。”   桓公曰:“然则何以守时〔六〕?”   管子对曰:“夫岁有四秋〔七〕,而分有四时〔八〕。故曰:农事且作〔九〕,请以什伍农夫赋耜铁〔一0〕,此之谓春之秋。大夏且至〔一一〕,丝纩之〔一二〕所作,此之谓夏之秋。而大秋成〔一三〕,五谷之所会,此之谓秋之秋。大冬营室中〔一四〕,女事纺绩缉缕之所作也,此之谓冬之秋〔一五〕。故岁有四秋,而分有四时。已得四者之序,发号出令,物之轻重相什而相伯〔一六〕。故物不得有常固。故曰衡无数。” 〔一〕 元材案:衡字之义,解已见《巨(筴)乘马篇》。此处当作平准,即物价政策讲。数谓“定数”。下文“衡无数”,即“轻重无数”之意,解已见《轻重甲篇》。 〔二〕 王念孙云:“‘固’当为‘ 调’。(下文两固字并同。)‘
调’误为‘周’,又误为‘固’耳。下文‘衡数不可调’,即承此句而言。《国蓄篇》云:‘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调也。’(今本脱此文,说见《国蓄篇》。)是其证。”何如璋云:“轻重者物,使之高下者衡。固者滞也,固则滞而不通,权与准无所施矣。固与下、数音协。王云‘固乃调之误’,非。”郭沫若云:“王校非也。‘不得有调’即‘不得常固’。如改‘不得常固’为‘不得常调’,则是可以不常调而成为‘有调’矣。细审,衡乃物价之意,本书中常以●字为之。何以天秤为解,亦非。桓公问‘衡有数乎’,管子答以‘衡无数’,乃谓物价无定准。故申之以‘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而下文更云‘物之轻重(贵贱)相什而相伯,故物不得有常固,故衡无数’。在旧社会中,物价不能经常固定,此乃常识。‘ 调’是划一物价之意。物价划一则死,死则货物不能购买。故云‘不可调’,或‘不得有调’;故云‘调则澄,澄则常,常则高下不贰,高下不贰,则万物不得而使用’。‘澄’者静止也。‘贰’,如字,不当改为貣。 ‘使用’,‘用’字误作‘固’,当校改。”元材案:王、何说皆非,郭说近之。但释“衡”为“物价”,似不妥。若如所云,则“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乃为“物价者使物(价)一高一下”,殊不词。衡指平准政策言。此乃作者反对物价稳定之意。谓善于执行平准政策者只有使“物不得常固”,“物之轻重相什而相伯”,然后封建国家始能获得最大之赢利,否则万物即“不可得而使用”。(用原作“固”,误,以意改,说详下。)盖物价之不稳定,乃私有制社会中价值规律自发作用之自然表现。但此文所论,却不是对此一客观规律之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认识,而只是作者主观上有此种要求。胡寄窗以此为作者要 使“商品价格不断绕一个中心而上下摆动的均衡运动”(
见所着《中国经济史》上册第三四六页),未免估计过高。事实上,本书各篇所论之物价波动,根本无中心之可言,而且作者亦绝不要求“均衡 ”。上文云:“桓公曰:‘天下之朝夕可定乎?’管子对曰:‘终身不定’。”《轻重丁篇》亦云:“举国而一则无赀,举国而十则有百。”即其证矣。又调即调节或调剂,解已见《国蓄篇》。惟以前各篇“调”字凡十六见,皆极言“调”之重要,此独标“衡数不可调”者,表面上似极为矛盾,但实际上则并不矛盾。本书作者一方面为维持封建秩序之稳定,必须适当限制地主及富商蓄贾借助于流通过程而进行商业兼并,因而要求调节商品流通,以缩小物价波动之幅度。但另一方面,为尽可能扩充封建国家之财政收入,又要求人为地制造供求关系之失调,通过物价之大幅度的波动,以便攫取最大限度之商业赢利。此两种思想,在全书中随处皆有所表现。然前者只处于次要从属之地位,事实上则本书所提出之各种措施,只不过是一种单纯为封建国家追求最大限度商业利润而服务之一种经济理论而已!
〔三〕 王引之云:“‘澄’训为清,与调字常字义不相承,当是‘
□’字之误。《说文》:‘□,平也。’物之高者有时而下,下者有时而高,其数不能均平。调之则前后相等而高下平矣,故曰‘调则□’。平则高者常高,下者常下矣,故曰‘□则常’。”元材案:《增韵》:“澄,水静而清也。”然则澄本有静清二义。静即静止,亦即稳定。因物价一经以强力调剂,便将入于绝对稳定状态之中。如此则无有变化,无有变化之谓常,不得云与调字常字义不相承也。王说失之。
〔四〕 王念孙云:“贰当为貣。貣音他得反。貣,善也。言衡数有常,则高下不善也。” 元材案:此说亦非。贰即二,不二即一也。盖轻重之大利,原在物价之有高下。而高下之发生,有因地而起者,《
揆度篇》所谓“守四方之高下”是也。有因时而起者,《山国轨篇》所谓“此物之高下之时也”,《轻重丁篇》所谓“王霸之不求于人,而求之终始,四时之高下,令之徐疾而已矣”是也。然此仅属自然之高下,守之乘之尚不足以尽轻重之筴之能事。必也本无高下,而以人为之力造成之,或则更进一步以人为之力造成与自然高下相反之高下。上文所谓“衡者使物一高一下”,即以人为之力造成高下之义也。
〔五〕 何如璋云:“‘万物’下衍 ‘不’字。上下文可证。”闻一多云:“‘固’当作‘ 调’。”元材案:“固”当作“用”,字之误也。《事语篇》云:“善者用非其有,使非其人。”《地数篇》云:“善者用非有,使非人。”《轻重甲篇》云:“故圣人善用非其有,使非其人。”《山至数篇》云:“彼善为国者,不曰使之,使不得不使。不曰用之(原作贫之,误,依王念孙校改),使不得不用。故使民无有不用不使者。”又《揆度篇》云:“夫天下者使之不使,用之不用。故善为天下者,毋曰使之,使不得不使。毋曰用之,使不得不用也。”《轻重丁篇》云:“使用若河海。”皆以“使用”二字对言,与此正同。盖谓万物之能为我使、能为我用者,正以其有高下之分。若无高下之分,则不可得而使之用之矣。何、闻两氏说皆非。郭沫若说与予同。 〔六〕 元材案:守时,即守物之高下之时。 〔七〕 元材案:秋者成也,收也。四时皆有所收成,故曰“岁有四秋”也。 〔八〕 王念孙云:“按此言以四秋分属四时也。‘分’下不当有‘
有’字。盖涉上‘有’字而衍。(下文同。)《太平御览.时序部》二引此无‘有’字。 ”何如璋云:“‘分’乃分数之分,谓万物之本数也。王欲去‘分’下‘有’字,解为分属四时,殊失本旨。 ”元材案:“分”即《国蓄篇》“分并财利而调民事” (《轻重甲篇》作“
分并财”)之分,即财产再分配之意。时,指季节。“分有四时”,承“岁有四秋”而言。谓一年之中,有四个季节,皆“物之高下之时,民之所以相兼并之时”,亦即人民受物价规律自发调节作用支配而向贫富两极分化之时。政府如欲实行财产再分配之政策,此盖其最好时机,故曰“分有四时”也。王、何两氏说皆失之。
〔九〕 孙星衍云:“《太平御览》十七引‘且’作‘既’。”戴望说同。何如璋云:“‘ 农事且作’上脱‘大春’二字,宜补,与下三句一例。 ”张佩纶云:“春非农事既成之时,当从今本。”闻一多云:“‘曰’字衍,农事上当补‘大春’二字。”郭沫若云:“‘故’字亦当衍,‘故曰’当即‘大春’二字之蠹坏字。”元材案:何、张说是也。“农事且作” 即《地数篇》“农事方作”及《轻重甲篇》“
农事且起”之意。“故曰”二字不当衍。
〔一0〕郭沫若云:“‘什伍’作动词用,犹言编制也。”元材案:仅言编制,意犹未尽。《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索隐》:“刘氏云:‘五家为保,十家相连也。’”《正义》:“或为十保,或为五保。”“以什伍农夫赋耜铁”者,言令农夫什伍相保而贷之以农器也。耜铁解已见《海 王篇》。 〔一一〕闻一多云:“依前后文例, ‘大夏’下当有缺文。”郭沫若云:“‘且至’乃‘日至’之误,谓日南至也。与‘大冬营室中’同例,均就天象而言。”元材案:“且至”即将至之意,与下文“ 大秋成”同例。又下文“丝纩之所作”,即“大夏且至 ”之主要内容。即非错字,亦无缺文。两氏说皆非。 〔一二〕戴望云:“《御览》‘丝’ 作‘蚕’。”郭沫若云:“当以作‘丝’为是,蚕事在春,不在夏也。” 〔一三〕王念孙云:“‘而大秋成’ ,‘而’字衍。”元材案:《御览》无“而”字。成,成熟也。秋时万物皆成熟,故曰“大秋成”也。 〔一四〕何如璋云:“营室,星名,北方之宿。此星昏中为夏正十月,时可以营制宫室,故名营室。《鄘风》‘定之方中,作于楚宫’,即此星也。”元材案:营室即室宿。在二十八宿中,为北方玄武七宿之一。共有二星。阴历十月黄昏时,于南方之正中见之。“大冬营室中”者,言大冬正营室星出现之时。以天文纪季候,犹《诗.豳风》之言“七月流火”,“ 九月繁霜”矣。 〔一五〕元材案:《汉书.食货志》云:“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 ”女事成于冬,故曰“冬之秋”也。 〔一六〕元材案:“伯”,古本作“ 百”。相什谓十倍,相百谓百倍。《国蓄篇》云:“故民有相百倍之生也。”《汉书.枚乘传》:“
此其与秦,地相什而民相百。”颜师古注云:“地十倍于秦,众百倍于秦。”是也。
  桓公曰:“皮干筋角竹箭羽毛齿革〔一〕不足,为此有道乎?”   管子曰:“惟曲衡〔二〕之数为可耳。”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对曰:“请以令为诸侯之商贾立客舍〔三〕,一乘者有食,三乘者有刍菽,五乘者有伍养〔四〕,天下之商贾归齐若流水。” 〔一〕 元材案:皮干筋角,解已见《轻重甲篇》。此等皆古代制造兵器之必需原料品,关系国防至为重要,故着者再三提出讨论之。 〔二〕 何如璋云:“曲衡者非常数之谓。”郭沫若云:“据下文所解‘为诸侯之商贾立客舍,一乘者有食,三乘者有刍菽,五乘者有伍养’,则所谓‘曲衡之数’,即‘将欲取之,必先予之’之意。《牧民篇》所谓‘知予之为取者,政之宝也’。”元材案:《易系辞》“
曲成万物而不遗”,《疏》云:“ 屈曲委细。”曲衡者,犹言委曲求备矣。
〔三〕 元材案:诸侯之商贾,即外国之商贾。客舍,即旅馆。《史记.商君列传》“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是也。王莽时谓之“谒舍”。《汉书.食货志》:“贾人坐肆列里区谒舍。”如淳注云:“
谒舍,今之客舍也。”盖商贾临时居住并交易货物之所,犹清代之广州十三行矣。
〔四〕 元材案:刍菽所以喂马。养谓炊烹之人。《公羊宣十二年传》“冢役扈养”,何休注:“艾草为防者曰冢,汲水浆者曰役,养马者曰扈,炊烹者曰养。”又《史记.儒林传》云“儿宽常为弟子都养”,《索隐》:“谓儿宽家贫,为弟子造食也。” 伍养者,谓有冢养之卒五人也。此言外商有货车一乘者,则供给其饮食,三乘者兼供给其饲料,五乘者并供给其冢养之人,所以示优待广招徕也。如此,则天下之商贾皆欲立于其市矣。胡寄窗云:“在中国古代,纯粹从经济观点出发,公开鼓励国际贸易者,还只有管子作者。”(见所着《中国经济思想史》第十章第三五0页)最为得之。
  
  
  
  管子轻重十五──轻重丙(亡)  
cfoteam cfoteam  管理员  发表于 2012-4-17 00: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管子轻重十六──轻重丁 [size=+0]右石璧谋 右菁茅谋    元材案:本书各篇均无于正文后及标题下另加子目者,独本篇有之而又不全。依现有二子目之例,则下文及《揆度》、《轻重甲》、《乙》与《戊》各篇每段皆应另加子目。至少本文所谓“峥丘之谋”者既与“阴里之谋”及“菁茅之谋”叙例全同,即应取得同有子目之资格,而竟付之缺如,足证此二子目决非原书所本有。乃后之读者见《管子》其他各篇,如《经言》中之《牧民》、《立政》、《乘马》、《七法》、《幼官图》及《杂篇》中之《九守》,皆有子目,故亦仿其例而以子目标注之。妄人不知,遂取以入正文耳。实则《牧民》等篇之子目是否原着书人之意,亦极可疑。观《群书治要》所引《牧民篇》即无子目,与今本异,即其证矣。     提要:全文共分十五段,亦是每段讨论一个问题,亦可以说是每段一“谋”。段与段间皆无联系,与《轻重甲、乙》等篇体例全同。   桓公曰:“寡人欲西朝天子而贺献〔一〕不足,为此有数乎?”   管子对曰:“请以令城阴里〔二〕,使其墙三重而门九袭〔三〕。因使玉人刻石而为璧〔四〕,尺者万泉〔五〕,八寸者八千,七寸者七千,珪中四千,瑗中五百〔六〕。”   璧之数已具〔七〕,管子西见天子曰:“弊邑之君欲率诸侯而朝先王之庙,观于周室〔八〕。请以令使天下诸侯朝先王之庙,观于周室者,不得不以彤弓石璧〔九〕。不以彤弓石璧者,不得入朝。”   天子许之曰:“诺。”   号令于天下。天下诸侯载黄金珠玉五谷文采布泉〔一0〕输齐以收石璧。石璧流而之天下,天下财物流而之齐,故国八岁而无籍。阴里之谋也。     右石璧谋。〔一〕 元材案:贺献,解已见《轻重甲篇》。 〔二〕 尹注云:“城者,筑城也。阴里,齐地也。”张佩纶云:“
阴里即《水经.淄水注》‘又东北迳荡阴里西’之荡阴里。”元材案:此亦着者假讬之词,不必实有其地。张说太泥。
〔三〕 尹注云:“袭亦重也。欲其事密而人不知,又先讬筑城。” 〔四〕 尹注云:“刻石,刻其●石。”元材案:“刻其●石”,当作“刻其灾石”,说已详《轻重甲篇》。 〔五〕 元材案:本篇“泉”字凡十见,“钱”字只一见。其中除了“天下诸侯载黄金珠玉五谷文采布泉输齐”及“谨守泉布之谢物”两“泉”字当为“泉”字之误外,其余八“泉”字则皆作“钱”字讲。《周礼.地官.泉府.疏》:“泉与钱,今古异名 ”是也。谓之泉者言其流行如泉。 〔六〕 尹注云:“好倍肉曰瑗。” 元材案:珪,古圭字,玉之剡上方下者。国有大事,执以为瑞信之物,亦谓之圭璧,如“躬圭蒲璧”是也。瑗,大孔璧也。《尔雅》:“好倍肉谓之瑗。”言孔大于边也。中,直也。谓一圭之价直四千钱,一瑗之价直五百钱也。 〔七〕 元材案:璧之数,指上述五种之璧每种各若干之总数。 〔八〕 安井衡云:“‘观’疑当为 ‘觐’。”元材案:“观于周室”是汉武帝元鼎四年十一月幸洛阳时诏封周子南君诏中语(见《汉书.武纪》),不当改字。 〔九〕 尹注云:“彤弓,朱弓也,非齐之所出。盖不可独言石璧,兼以彤弓者,犹藏其机。”张佩纶云:“彤弓当作雕弓。《荀子.大略篇》云:‘天子雕弓,诸侯彤弓,大夫黑弓,礼也。’《公羊定四年传》何注:‘礼,天子雕弓,诸侯彤弓,大夫婴弓,士卢弓。’据此则彤弓当作雕弓。形近而讹。”元材案:此言诸侯朝周时自佩之弓,仍以作“彤弓”为是。 〔一0〕王念孙云:“‘泉’当为‘ 帛’。下文亦云:‘有五谷菽粟布帛文采者。’《通典.食货》十二引此正作‘布帛’。”元材案:王说是也。《史记.货殖传》云:“齐带山海,膏壤千里,宜桑麻,人民多文彩布帛鱼盐。”亦以“布帛”“文彩”连言。采、彩古通。    桓公曰:“天子之养不足,号令赋于天下则不信诸侯〔一〕,为此有道乎?”   管子对曰:“江淮之间有一茅而三脊,母至其本〔二〕,名之曰菁茅〔三〕。请使天子之吏环封而守之。夫天子则封于太山,禅于梁父。号令天下诸侯曰:‘ 诸〔四〕从天子封于太山,禅于梁父者,必抱菁茅一束以为禅籍〔五〕。不如令者不得从。’”   天子下〔六〕诸侯载其黄金,争秩〔七〕而走。江淮之菁茅坐长而十倍,其贾一束而百金。故天子三日即位,天下之金四流而归周若流水。故周天子七年不求贺献者,菁茅之谋也。     右菁茅谋。〔八〕〔一〕 张佩纶云:“‘号令赋于天下则不信诸侯’,当作‘号令赋于天下诸侯则不信’。” 元材案:此谓号令赋于天下,则不为诸侯所信,犹言诸侯不肯服从也。张说非。 〔二〕 俞樾云:“‘母’当作‘毌 ’,古贯字。贯者通也。谓茅之三脊,由其末梢以通至于本根也。”元材案:“母”元本作“每”,亦误。俞说得之。 〔三〕 元材案:《汉书.王莽传》 “陈菁茅四色之土,钦告于岱宗泰社”,颜师古注云: “《尚书.禹贡》:‘苞匦菁茅。’儒者以为菁,菜名也;茅,三脊茅也。而莽此言以菁茅为一物,则是谓善茅为菁茅也。”又《郊祀志》管子曰:“江淮间一茅三脊,所以为籍也。”又云:“天子上泰山……江淮间一茅三脊为神籍。”皆不言菁茅。此独以“江淮间一茅三脊”与“菁茅”合而为一,与王莽所云相同。 〔四〕 许维遹云:“诸,犹凡也。 ”元材案:“封于太山,禅于梁父”二语,解已见《地数篇》。 〔五〕 王念孙云:“‘禅’字涉上 ‘禅于梁父’而衍。‘籍’当为‘藉’。藉,荐也。《史记.封禅书》:‘江淮之间一茅三脊,所以为藉也。 ’是其证。”元材案:为禅而藉,故谓之禅藉。《封禅书》又云:“江淮间一茅三脊为神藉。”神藉即禅藉也。禅字不衍。王说非。 〔六〕 猪饲彦博云:“‘下’上脱 ‘天’字。”王引之云:‘不如令者不得从’为句,‘ 天下诸侯’连读。其‘子’字则因上文‘从天子’而衍。”张佩纶说同猪饲。元材案:上文“不以彤弓石璧者不得入朝”,亦于“朝”字绝句,并不作“不得入朝天子之庙”。以彼例此,当以王说为是。 〔七〕 许维遹云:“‘秩’疑当作 ‘轶’。‘轶’与‘辙’通。”于省吾云:“按‘秩’ 应读作‘程’。秩、程一声之转。程谓驿程。争程而走,犹言竞程而走也。”元材案:《轻重乙篇》亦有“提衡争秩”之语。从两处上下文详绎之,秩仍当作秩。秩即次序。争秩,犹言争先恐后。于、许说皆非。 〔八〕 元材案:以上二谋,似皆以汉武帝一代时事为背景者。》史记.平准书》武帝元狩四年,“天子与公卿议更造钱币以赡用,而摧抑浮淫并兼之徒。是时禁苑有白鹿而少府多银锡。自孝文更造四铢钱至是岁四十余年。从建元以来用少,县官往往即多铜山而铸钱。民亦间盗铸钱,不可胜数。钱益多而轻,物益少而贵。有司言曰:‘古者皮币,诸侯以聘享。金有三等:黄金为上,白金为中,赤金为下。今半两钱法重四铢。而奸或盗摩钱里取鋊,钱益轻薄而物贵,则远方用币烦费不省。’乃以白鹿皮方尺,缘以藻缋,为皮币,直四十万。王侯宗庙朝觐聘享必以皮币荐璧然后得行。又造银锡为白金。以为天用莫如龙,地用莫如马,人用莫如龟。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两,圜之,其文龙,名曰白撰,直三千。二曰重差小,方之,其文马,直五百。三曰复小,椭之,其文龟,直三百。”又曰: “上与张汤既造白鹿皮币,问(颜)异。异曰:‘今王侯朝货以苍璧直数千,而其皮荐反四十万,本末不相称。’天子不悦。”又《梁孝王世家》褚先生云:“诸侯王朝见天子,汉法:凡当四见。始到,入小见。到四月朔旦,奉皮币荐璧玉,贺正月,法见。后三日,为王置酒,赐金钱财物。后二日,复入小见,辞去。留长安不过二十日。”所谓汉法,应即张汤施行白鹿皮币政策以后之法。试就以上所述比而观之。所谓“不以彤弓石璧者不得入朝”,非即“王侯宗室朝觐聘享必以皮币荐璧然后得行”之意耶?所谓“尺者万泉,八寸者八千,七寸者七千,珪中四千,瑗中五百”,非即“白金三品,重八两者直三千,差小者直五百,复小者直三百”之意耶?至“观于周室”一语,则与《汉书.武纪》所载汉武帝元鼎四年洛阳诏文全同,其抄袭之迹,益为显明。此石璧谋之所自昉也。又据《史记.封禅书》,自古封禅之主,虽云有七十二君,而其有事实可考者,仅有秦始皇与汉武帝二人。而始皇之上太山,中阪,遇暴风雨未得上。故汉丁公云:“始皇帝不得上封。”然则实得上封者,武帝一人而已。故有司曰:“陛下建汉家封禅。”司马迁亦曰:“今天子建汉家封禅,五年一修封。 ”明其为武帝所初创,非古已有之也。且始皇时,诸齐鲁之儒生博士七十人议封禅各乖异,难施用。汉武帝时,诸儒及方士言封禅亦人人殊,不经,难施行。然则封禅之事,于古无征明矣。又始皇封禅,席用苴□。□者,应劭云:“禾□也。去其皮以为席。”苴者,晋灼云:“藉也。”至武帝始用江淮间一茅三脊为禅藉,与始皇之席用苴□者不同。《封禅书》上文虽有“管子曰江淮之间一茅三脊所以为藉”之语,然此乃当日诸儒方士假讬之词,非真出自管仲之口。即令管仲真有此言,而据《
封禅书》云,乃管子设事以难桓公者。不得谓在汉武帝以前,即有以茅为藉之前例也。此菁茅谋之所自昉也。然两谋虽皆从汉武帝时事演绎而来,但其以“菁茅”二字连文,则显与王莽有关。然则本文之成,不得在王莽以前明矣!
  桓公曰:“寡人多务〔一〕,令衡籍吾国之富商蓄贾称贷家以利吾贫萌〔二〕,农夫不失其本事。反此有道乎〔三〕?”   管子对曰:“惟反之以号令为可耳〔四〕。”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对曰:“请使宾胥无驰而南,隰朋驰而北, □戚驰而东,鲍叔驰而西。四子之行定,夷吾请号令谓四子曰:‘子皆为我君视四方称贷之间〔五〕,其受息之氓〔六〕几何千家,以报吾〔七〕。’”   鲍叔驰而西。反报曰:“西方之氓者〔八〕,带济负河,菹泽之萌也。渔猎取薪蒸而为食〔九〕。其称贷之家多者千钟,少者六七百钟〔一0〕。其出之,钟也一钟〔一一〕。其受息之萌九百余家。”   宾胥无驰而南。反报曰:“南方之萌者,山居谷处,登降之萌也〔一二〕。上断轮轴,下采杼栗,田猎而为食〔一三〕。其称贷之家多者千万,少者六七百万。其出之,中伯伍也〔一四〕。其受息之萌八百余家。 ”   □戚驰而东。反报曰:“东方之萌,带山负海,苦处,上断福,〔一五〕渔猎之萌也。治葛缕〔一六〕而为食。其称贷之家下惠高国〔一七〕,多者五千钟,少者三千钟。其出之,中钟五釜也〔一八〕。其受息之萌八九百家。”   隰朋驰而北。反报曰:“北方萌者,衍处负海,煮泲为盐〔一九〕,梁济取鱼之萌也〔二0〕。薪食〔二一〕。其称贷之家多者千万,少者六七百万。其出之,中伯二十也〔二二〕。受息之萌九百余家。”   凡称贷之家出泉参千万,出粟参数千万钟。受子息民参万家〔二三〕。   四子已报。   管子曰:“不弃〔二四〕我君之有萌,中一国而五君之正也〔二五〕,然欲国之无贫,兵之无弱,安可得哉?”   桓公曰:“为此有道乎?”   管子曰:“惟反之以号令为可。请以令贺献者皆以鐻枝兰鼓〔二六〕,则必坐长什倍其本矣。君之栈台之职〔二七〕亦坐长什倍。请以令召称贷之家,君因酌之酒,太宰〔二八〕行觞。桓公举衣〔二九〕而问曰: ‘寡人多务,令衡籍吾国。闻子之假贷吾贫萌,使有以终其上令〔三0〕。寡人有鐻枝兰鼓,其贾中纯万泉也。愿以为吾贫萌决其子息之数,使无券契之责。’称贷之家皆齐首而稽颡曰〔三一〕:“‘君之忧萌至于此!请再拜以献堂下〔三二〕。’桓公曰:‘不可。子使吾萌春有以倳耜,夏有以决芸〔三三〕。寡人之德子无所宠〔三四〕,若此而不受,寡人不得于心。’故称贷之家曰:‘皆再拜受。’〔三五〕所出栈台之职未能参千纯也,而决四方子息之数,使无券契之责〔三六〕。四方之萌闻之,父教其子,兄教其弟〔三七〕曰:‘夫垦田发务,上之所急〔三八〕,可以无庶乎〔三九〕。君之忧我至于此!’此之谓反准〔四0〕。” 〔一〕 元材案:务,事务也。多务谓需要办理之事务甚多。 〔二〕 元材案:“衡”,主掌财政之官,解已见《巨(筴)乘马篇》。称贷谓举债。《孟子.滕文公篇》云:“又称贷而益之。”朱注:“称,举也。贷,借也。取物于人而出息以偿之也。”称贷家谓以放高利贷为业者。犹《史记.贷殖传》之言“子钱家”矣。萌字解已见《山国轨篇》。 〔三〕 王念孙云:“‘反此有道乎 ’当依上下文作‘为此有道乎’。今本‘为’作‘反’ 者,涉下文‘反之’而误。”张佩纶云:“案此节后曰 ‘反准’、‘反之号令’,正承上‘反此’而言,‘反 ’字不误。”郭沫若云:“此‘反此’及下文‘反之以号令’两‘反’字殆‘发’字之误,草书形近。”元材案:王、郭说非,张说是也。上言“令衡籍吾国之富商蓄贾称贷家”,然则“反此”云者,乃“不籍”之意。下文管子言“反之以号令”,即所谓“反之有道”也。 〔四〕 元材案:谓惟号令可以反之。即《国蓄篇》所谓“不求于万民而籍于号令”之意。 〔五〕 丁士涵云:“‘间’乃‘闾 ’字误。下文曰:‘表称贷之家,皆垩其门而高其闾’ 。”张佩纶云:“下文言‘称贷之家’,此处不得言闾。当作‘称贷之家,其间受息之氓几何家以报夷吾。’ ”元材案:视谓视察,犹言调查。间者,泛指其处所之谓也。如言“行间”“田间”“人间”等皆是。丁、张说皆非。 〔六〕 郭沫若云:“‘受’与‘授 ’通,‘授息之氓’即负债之家。”元材案:“受息之氓”与“称贷之家”对文。后者指放债者,前者指借债者。借债须接受利息之条件,故曰“受息”。若释“受 ”为“授”,是反客为主矣。郭说似可商。 〔七〕 王念孙云:“‘几何千家’ ,当作‘几何家’。其‘千’字则涉下文‘千钟’而衍。”元材案:“几何”一词,最早见于《左僖二十七年传》“所获几何”,又《史记.孔子世家》亦有“孔子居鲁得禄几何”“人长几何”语。《管子.问篇》,用之尤多。乃意未定而问之之词,犹言多少。几何千家即多少个千家也。今世统计数字,有以个为单位者,亦有以百、千、万、亿或百万、千万……为单位者。此盖以 “千家”为单位,故曰“几何千家”耳。下文云:“受子息民参万家”,其数字之大可以想见。王说失之。“ 以报吾”当作“以报夷吾”,脱“夷”字。上文可证。 〔八〕 元材案:氓与甿通。《诗.卫风》“氓之蚩蚩”,《石经注疏》作“甿”,即其证。甿字解已见《轻重甲篇》。 〔九〕 元材案:渔猎取薪蒸而为食者,《轻重甲篇》云:“山林菹泽草莱者,薪蒸之所出,牺牲之所起也。”西方之氓既为带济负河菹泽之萌,故皆赖渔猎取薪蒸以为食,极言其生活之艰苦也。 〔一0〕元材案:称贷之家即高利贷者。《史记.货殖传》谓之“子钱家”。千钟、六七百钟,谓称贷之家所借出之谷数。 〔一一〕猪饲彦博云:“‘钟也一钟 ’,疑当作‘中钟二釜也’。”洪颐楫云:“上‘钟’ 字当作‘中’,下文‘其出之中伯伍也’,‘
其出之中钟五釜也’,‘其出之中伯二十也’,字皆作‘中’。此涉上‘中’字而误。” 丁士涵云:“‘也’字亦当在‘一钟’下。例见下文。 ”安井衡云:“钟亦一钟,岁收息与本同。”何如璋云:“‘
出之’下脱‘中’字。中即息也。言所出中息,贷一钟者还须加息一钟。与下文一例。” 张佩纶云:“洪说非也。‘钟也一钟’,贷以一钟,息亦一钟。‘中伯伍’者,贷百而息五十。‘中钟五釜’ 者,贷一钟而息五釜。‘伯二十’者,贷百而息二十。或倍息,或半息,或二分息。如洪所改,则中一钟也,则几何钟而当一钟欤?不可通矣。”于鬯云:“此本当作‘其出之中钟一釜也’。‘也’字在句末。上‘钟’ 字不误,而上脱一‘中’字。下‘钟’字则当作‘釜’ 。出者对入而言。入一钟者,出则一钟外又加一釜之息。故曰‘其出之中钟一釜也’。”姚永概云:“据下文云云,疑当作‘其出之中钟几釜也’,但不可确知釜数耳。’”元材案:安井及张氏说是也。钟也一钟,即利率百分之百之意。
〔一二〕元材案:“山居谷处”四字,又见《盐铁论.轻重篇》。山居须登,谷处须降,故曰“登降之萌”。 〔一三〕元材案:“上断轮轴”,“ 断”,截断。谓上山砍伐树木以为制造车轮及车轴之用也。“杼栗”即《庄子.徐无鬼篇》“先生居山林食芧栗”之芧栗,小栗也。南方之萌,或以制造车之轮轴为生,或以采取芧栗及田猎为生,其贫困与上述西方之萌盖同。 〔一四〕安井衡云:“伯伍,贷百钱收息五钱也。与上下相比,为数太少。且此以息重为次,‘伍’字下疑脱‘什’字。”元材案:伯伍即百分之五十,上引张佩纶说已言之,不必改字。此与下文北方称贷之家,其称贷之对象,皆以钱计,与上文西方及下文东方之皆以谷计者不同。故南方北方皆曰“多者千万,少者六七百万”。西方东方则曰“多者千钟,少者六七百钟”及“多者五千钟,少者三千钟”,而下文总结亦必曰“凡称贷之家出泉参千万,出粟参数千万钟”也。又案中字除上、中、下及中间之中不计外,在本书中凡十八见。乃汉人常用语,即相当之意,解已见《山国轨篇》。何如璋谓“中即息”者失之。 〔一五〕猪饲彦博云:“‘苦’当作 ‘谷’。‘福’当作‘辐’。或云‘苦处上断福’五字衍。”王念孙云:“‘苦处’当为‘谷处’。上文‘山居谷处’,即其证。‘上断福’三字义不可通。案上文云:‘上斫轮轴’,则此‘上断福’当是‘上斫辐’之讹。上言‘斫轮轴’,此言‘斫辐’,若《诗》之言‘ 伐轮伐辐’矣。”郭沫若云:“
‘苦处上断福’涉上文‘山居谷处 ’‘上断轮轴’而衍,‘谷’又误为‘苦’或‘若’, ‘轮’又误为‘福’耳。当删。”元材案:上文已有“ 谷处”,此处不宜重出。《尔雅.释言》:“咸,苦也。”注:“苦即大咸。”是“苦处”意为土地咸卤,不生五谷。即《史记.货殖传》“地泻卤”之意,犹今言盐碱地也。“上断福”即“上断辐”。上文“山居谷处 ”“上断轮轴”,是对“南方之萌”的生活之描写,此 “苦处,上断辐”,则为对“东方之萌”的生活之描写。“苦处”承“负海”言,“上断辐”承“带山”言。既不须改字,更非衍文。
〔一六〕元材案:葛缕,以葛藤纤维为线,织之为衣履。贫民所服。 〔一七〕元材案:“下惠”当为“丁惠”之讹。解已详《轻重乙篇》。高国即高子国子。《左氏襄十二年传》“天子之二守国高在”是也。此亦假讬之词。 〔一八〕元材案:釜十则钟,说已见《海王篇》。今贷出一钟,而息五釜,是其利率亦为百分之五十,与南方同矣。 〔一九〕元材案:“衍处负海”与上文“带山负海”对文。此“衍”字与《山国轨篇》“梁渭阳□之牛马满齐衍”及《山至数篇》“伏尸满衍”之衍不同。彼处“衍”字皆当训为原野,此处衍字则当作 “泽”字讲。《小尔雅》云“泽之广者谓之衍”是也。 “衍处”谓处于卑湿之地。犹《盐铁论.通有篇》之言 “山居泽处”矣!煮泲为盐,解已见《地数篇》。 〔二0〕元材案:梁,即《诗.小雅》“敝笱在梁”之梁。《传》:“鱼梁也。”即堰水为关孔以捕鱼之处。“梁济取鱼”者,言为梁于济水之中以捕取其鱼也。张佩纶以“济”为“渡”者失之。 〔二一〕元材案:“薪食”即“取薪蒸而为食”之意。》汉书。朱买臣传》:“尝艾薪樵卖以给食。”即其证。 〔二二〕元材案:“中伯二十”,言其利率相当于百分之二十。即《
史记.货殖列传》所云“中什二” 者也。
〔二三〕安井衡云:“古本无‘数’ 字。据上所举,四方受息之萌三千五百余家。万当作千。”元材案:古人临文,对于数字本不十分讲究,往往只言其大概,本书作者则更喜夸大。此例随处而有,若必一一为之校改,则过迂矣。兹为易于明了起见,特制为简表如左:     齐国四方高利贷情况调查表
调查区域地理环境人民生活状况称贷之对象及其数量利率受息者之约数调查人
西方带济负海,菹泽之萌。渔猎取薪蒸而为食。粟多者千钟,少者六七百钟。钟也一钟九百余家鲍叔
南方山居谷处,登降之民上断轮轴,下采杼栗,田猎而为食。泉多者千万,少者六七百万。中伯伍也八百余家宾胥无
东方带山负海,苦处之民。上斫辐,渔猎治葛缕以为食。粟多者五千钟,少者三千钟。中钟五釜八九百家宁戚
北方衍处负海之民。煮泲为盐,梁济取鱼,薪食。泉多者千万,少者六七百万。中伯二十九百余家隰朋
总计    泉三千万,粟三数千万钟。  三万家 
  〔二四〕吴志忠云:“‘弃’乃‘意 ’字误。”姚永概云:“‘弃’乃‘幸’字之讹。”张佩纶云:“不弃盖古人常语。《诗》‘不我遐弃’是也。《史记.范睢传》秦王曰:‘寡人得受命于先生,是天所以幸先王,而不弃其孤也。’”元材案:张说牵附太甚,姚说亦无据,吴说近之。《汉书。严延年传》: “我不意当老见壮子被刑戮也。”颜师古注云:“言素意不自谓如此也。”犹俗语之言“没有想到”矣。 〔二五〕丁士涵云:“‘之正’二字当是‘五王’二字之误。五王犹五君也。《轻重甲篇》曰:‘故为人君而不审其号令,则中一国而二君二王也。’是其证。”元材案:《轻重甲篇》“二王”乃“之正”之误,说已详彼篇。此盖言东西南北四方之民皆为各区域称贷家之高利贷所剥削,每年除对国家负担租税外,尚须负担从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百之高利贷的利息,是一国之民不啻同时有五君之正矣。丁氏说非。 〔二六〕何如璋云:“‘鐻枝兰鼓’ ,殆戟枝兵架之属,上设此为旌别而富民可以赀得者。《山权数》之树表置高,犹此义也。”张佩纶云:“当作‘鼓鐻枝兰’。”并引证鼓鐻为乐器,枝兰为兵器。而曰:“盖称贷之家皆卿大夫,赐以金石之乐,门列棨戟,以代偿贫民子息。”元材案:下文云:“寡人有鐻枝兰鼓,其贾中纯万泉也。”又曰:“所出栈台之职未能参千纯也,而决四方子息之数,使无券契之责。”是其物皆以“纯”为计算单位。纯乃丝绵布帛等匹端之名,解已见《轻重甲篇》。乐器兵器从无以纯言者。故鐻枝兰鼓当是一种美锦之特有名称。其取义之由或因其上织有象形“鐻枝兰鼓”之花纹耳。何、张二氏说皆非。 〔二七〕猪饲彦博云:“‘职’当作 ‘藏’。下同。”吴志忠说同。何如璋云:“《山至数》‘栈台之钱’,此亦当作‘钱’。下文‘栈台之职未能三千纯也’,‘纯’当为‘缗’,声之误也。”许维遹云:“‘职’乃‘织’字之讹,下文同。织,布帛之总名。下文云‘所出栈台之职未能参千纯也’,纯即匹端名,是其证。《山至数篇》云‘请散栈台之钱’,钱帛以类相从也。”元材案:《史记.秦始皇本纪》“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职者,主也,亦有藏义。原文不误。 〔二八〕张佩纶云:“‘太宰’当作 ‘宰夫’,或衍‘太’字。《仪礼》均言‘膳宰’,无以太宰行觞者。”元材案:太宰,奉常属官,《汉书百官公卿表》:“奉常属官有太乐、太祝、太宰……六令丞。又有痈太宰、太祝令丞。”师古注云:“雍,右扶风之县也。太宰,具食之官。”是太宰本为具食之官。张说失之。 〔二九〕安井衡云:“古本‘衣’作 ‘哀’。”张文虎云:“哀疑●字之讹。”张佩纶云: “‘衣’‘哀’均‘辰’之误。‘●’,古文‘觯’。盖‘●’省为‘辰’而坏为‘衣’,或作‘哀’。《乡饮酒礼》、《燕礼》、《特牲馈食礼》均有举觯之礼。君当拜,不当举●也。”郭沫若云:“‘衣’或‘哀’ 殆‘卮’字之讹。”元材案:作“衣”者是。举者提也,犹摄也。“举衣而问”即摄衣起立而问,所以示尊敬宾客之意。《管子.小称篇》“管子摄衣冠起对曰”云云,即其证。两张及郭氏说皆非。 〔三0〕王寿同云:“‘终’当为‘ 给’。下文‘民多称贷负子息以给上之急,度上之求。 ’是其证。”陶鸿庆说同。闻一多云:“‘令’当作‘ 今’,属下读。”元材案:王、陶说是,闻说非也。下文云:“吾闻子假贷吾贫民,使有以给寡人之急,度寡人之求,使吾萌春有以倳耜,夏有以决芸而给上事,子之力也。”此言“给其上令”,与“给寡人之急”“给上事”,句例正同。 〔三一〕张佩纶云:“‘齐首而稽颡 ’,当作‘拜手而稽首’。饮酒之礼无稽颡者。《仪礼》作‘再拜稽首’。”元材案:下文亦有“齐首稽颡” 之语,证明此乃着者习用术语,与古礼无关。齐首,首与地齐;稽首,以额叩地,乃封建社会中最恭敬之礼节。张说太拘。 〔三二〕元材案:堂下,堂陛之下,解已见《轻重甲篇》。不言献君而言献堂下者,敬君之词。 〔三三〕元材案:“春有以倳耜”二语,又分见本篇下文及《轻重甲篇》,解已见《甲篇》。 〔三四〕丁士涵云:“‘宠’疑‘穷 ’字误。”于省吾云:“按丁说谬。宠谓荣宠。《楚语》‘其宠大矣’注:‘宠,荣也。’此言寡人之德子而对于子无所荣宠也。”元材案:于说是也。《汉书.成纪》阳朔五年诏曰:“宠其强力。”师古注云:“谓优宠力田之人。”与此宠字用法正同。 〔三五〕猪饲彦博云:“‘故’字‘ 曰’字衍。”王念孙云:“衍‘
曰’字。”闻一多云:“‘曰’‘ 皆’二字互易。”元材案:闻说是也。
〔三六〕元材案:“使无券契之责” ,解已见《轻重乙篇》。 〔三七〕元材案:“父教其子”二句,解已见《轻重乙篇》。 〔三八〕王引之云:“‘发’下脱‘ 草’字。《国蓄篇》曰:‘耕田发草,上得其数矣。’ 《轻重甲篇》曰:‘今君躬耕垦田,耕发草土。’又曰:‘彊本趣耕,发草立币而无止。’是也。‘务’字属下读。务上之所急者,务农也。农者上之所急也。”元材案:此当以“夫垦田发务”为句,“上之所急”为句,“可以无庶乎”为句。务与蓩同。《续汉郡国志》“ 弘农郡有务乡”,《刘玄传》“务乡”作“蓩乡”,即其证。蓩乡者,李贤注云:“蓩音莫老反,《字林》云:‘
毒草也。’因以为地名。”是发蓩即发草。以发草为发蓩,当是着者采用某地方言为文,犹《海王》《国蓄》两篇之以“吾子”代“婴儿”矣。王说失之。
〔三九〕张佩纶云:“‘无庶’即‘ 芜旷’。庶从苂,黄亦从苂,形近而误。”郭沫若云: “张说近是。盖本作‘无广’,‘无广’即无旷也。《形势篇》‘怠倦者不及,无广者疑神’。‘广’与‘庶 ’形近而讹。”元材案:张、郭二氏说皆非。“无庶” 二字不词,“庶”当作“度”,形近而讹。度即下文“ 给上之急,度上之求”及“给寡人之急,度寡人之求” 之度。“度上之求”“度寡人之求”,乃桓公自言。“ 上之所急,可以无度乎”,则受息之民之言。或曰“度求”,或曰“度急”,其义一也。 〔四0〕安井衡云:“反准,偿财以重物价也。”元材案:此说非是。准者,平也。平准之意,本欲调治贫富,平其不平。今乃先将某种物价特别提高,然后利用此高价之物,代人民偿还其子息之数,然则反准云者,即提高物价以偿民债之意。若如安井氏说,是倒果为因矣。又案此文全系着者用管子口气,说明其所谓“反准”政策之具体实施方法。文中桓公与称贷之家之互相应对进退与四方之民之闻而父教其子,兄教其弟,亦为管子假设之词。谓如此则桓公当如何,称贷之家当如何,四方之民闻之又当如何也。故文中“桓公举衣而问”,“
桓公曰不可”两句中之“桓公”二字,皆当作“君”字讲,使与上文“君之栈台之职”、 “君因酌之”二句用字相合。则此事全为着者假讬管子运筹帷幄之言,更为彰明较着矣。此种文法,《战国策》最常用之。《史记》记蒯通说范阳令事,亦与此同。
  管子曰:“昔者癸度〔一〕居人之国,必四面望于天下〔二〕。下高亦高〔三〕。天下高,我独下,必失其国于天下。”   桓公曰:“此若言曷谓也?”   管子对曰:“昔莱人善染,练茈之于莱纯锱,緺绶之于莱亦纯锱也〔四〕。其周,中十金〔五〕。莱人知之〔六〕,间纂茈空〔七〕。周且敛马作见于莱人操之〔八〕,莱有推马〔九〕。是自莱失纂茈而反准于马也〔一0〕。故可因者因之,乘者乘之,此因天下以制天下。此之谓国准〔一一〕。” 〔一〕 元材案:癸度之名,已见《轻重乙篇》,即武王所问者。与《轻重甲篇》桓公所迎之癸乙,皆为着者所假讬之“轻重之家”,而同以“癸 ”称。《史记.律书》:“癸之为言揆也。言万物可揆度也,故曰癸。”盖本无其人,故随意命字。解已见《揆度篇》及《轻重乙篇》。 〔二〕 元材案:四面望于天下,谓须随时注意国内及国际之经济情况。盖经济情况常因时因地而不同。故善为国者,必须以极锐敏之眼光,用极精密之调查统计,将国内外各种不同之经济情况比较研究,以决定其因应变化之术。夫然后可以进行战衡、战准、战权、战流、战势乃至战兵而无虑于败。此白圭所以“乐观时变”,而计然所以贵“睹万物之情”也。《旧唐书.刘晏传》载晏之理财“四方动静,莫不先知” ,作用正与此同。 〔三〕 张佩纶云:“‘下高亦高’ 当作‘下亦下,高亦高’。《地数篇》:‘天下高则高,天下下则下。天下高我下,则财利税于天下矣。’是其证。”闻一多云:“当作‘天下高亦高,天下下亦下 ’。《地数篇》可证。”元材案:“下高亦高”上脱“ 天”字。此谓天下高我亦当与之同高。若天下高而我独下,则我国之财利将流越而之天下,而我国必不免于灭亡矣。此数语又见《地数篇》。解已见《乘马数篇》。张、闻二氏说非。 〔四〕 元材案:此当以“昔莱人善染”为句。善染者,谓擅长于染色之工艺也。练,《说文》:“厚缯也。”茈,茈草也。《山海经.西山经》 “劳山多茈草”,《御览》引《说文》作“紫草”。段玉裁云:“茈、 紫同音。司马彪注《上林赋》曰:‘茈姜,紫色之姜。’知古茈紫通用。”练茈即染有紫色之缯。緺音娲,即《史记.滑稽列传》“佩青緺”之緺。绶,组也,即丝绦,以承受印环者。紫青色之绶,故曰緺绶。《后汉书.南匈奴传》“ 诏赐单于冠带衣裳黄金玺盭緺绶……”,注云:“盭音戾,草名。以戾草染绶,因以为名。则汉诸侯王制。戾绿色。緺,古蛙反,《说文》曰:‘紫青色也。’”练茈、緺绶两者盖均为莱人特产,而其价则极低廉,不过每纯直金一锱而已。纯、锱皆量名,解已见《轻重甲》及《轻重乙篇》。 〔五〕 郭沫若云:“‘其周中十金 ’,旧均以‘周’为周人。周与莱远隔,于文亦难通。 ‘周’当指莱人四周之邻国,其中可包含齐鲁。下‘周 ’字亦同此解。”元材案:“郭氏以莱周远隔,于文难通,乃从列国分立时言之耳。若在天下一统以后则有如《史记.货殖传》所云:“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虽远在万里,亦如在目前矣。“
周”字在本书凡十六见(《国蓄》一、《山国轨》二、《山至数》一、《地数》一、《揆度》一、《国准》一、《轻重甲》一、《轻重乙》一、《轻重丁》五、《轻重戊》一),皆当作周王朝或周地讲,说已详《国蓄篇》。此“周”字及下“周”字,亦指周地而言。周地包括长安(西周)及洛阳(东周)在内。所谓“此皆距周七千八百里”系指长安之周。此处 “周”字则似指洛阳之周而言。洛阳之周,俗喜以商贾为业。《史记.货殖传》云:“洛阳东贾齐鲁,南贾梁楚。”又云:“周人既纤,而师史尤甚。转毂以百数,贾郡国无所不至。洛阳街居在齐、秦、楚、赵之中,贫人学事富家,相矜以久贾,数过邑不入门。设任此 等,故师史能致七千万。”《汉书.货殖传》亦云:“师史既衰,至成哀王莽时,雒阳张长叔、薛子仲,訾亦十千万。”据此,则齐、秦、楚、赵、梁、鲁,无不属于周人活动之范围,莱、周远隔,又何患耶?“其”字下脱“于”字。“其于周中十金”者,谓练茈及緺绶在周地特为贵重,每纯可直黄金十斤,章炳麟所谓“在周则贾中十金”是也。郭说太拘。
〔六〕 郭嵩焘云:“‘莱人知之’ 者,言四面望于天下,高下至憭也。”元材案:莱人,莱国之商人。知之,谓知晓莱周两地价格悬殊之情况也。 〔七〕 何如璋云:“纂者集也。莱人知练与绶之价高,恐茈草不继,乃敛以备染。”张佩纶云:“间,少间也。”元材案:何氏以纂为集是也。惟此处茈字仍当作染织物讲。上言练绶在周地纯直十金,是周人所重者乃练与绶而非茈草,甚明。“间”即《史记.货殖列传》“乌氏□求奇缯物,间献遗戎王”之间。《集解》:“徐广曰:‘间一作奸。不以公正,谓之奸也。’”《索隐》:“间献犹私献也。”“空”即《诗.小雅》“杼柚其空”之空,尽也。此谓莱国商人既知周国价贵,争以收集染织物为事,故全国为之一空也。 〔八〕 朱长春云:“空则市难得,故以马作现钱而易之。”张佩纶云:“周以重价致綦茈。及莱之綦茈既空,则以马作直,易之莱人。”元材案:马即《礼.投壶》“为胜者立马,一马从二马,三马既立,请庆多马”之马,郑注:“马,胜筹也。”犹言筹码。此处盖指某种通行于国际间之临时票据而言。作见即作证见,犹言抵押。操即《
山至数篇》“常操国谷三分之一” 之操,持也,亦据也,即占有 之意。盖周人以此项染织物既已由莱人收集一空,因又以临时票据为抵押,从莱人手中全部转购将其掌握于自己手中。朱、张二氏既误筹码之马为车骑之马,又不知所谓“作见操之”者即莱人所收集之染织物,盖两失之矣。
〔九〕 安井衡云:“俗本‘推’误 ‘准’。”王寿同云:“‘推’乃‘准’之误,下文云云可证。”张佩纶云:“‘有’读为‘又’,又多以马至莱反准其金,虽失之于綦茈而得之于马。”郭沫若云:“
‘推’疑是贱价出售之意,如今言推销也。‘莱有(又)推马’者,以四周之马集中于莱,莱因马多而贱,四周因马少而贵,故莱人又将贱价之马大量推销。是则四周虽因购买莱人之綦茈有所损失,却反而求得平衡于马之交易也。此两番周转,均以证明 ‘天下高我独下’之为害,莱人本为齐所灭者,虽未必即因此而失国,颇足供作者借喻之便。”元材案:王说是,郭说非也。周即周人,马乃筹码,“有”为有无之有。“准马”即“以马准币”之意。“莱有准马”者,谓货由周操,马归莱有也。
〔一0〕元材案:“是自莱失綦茈而反准于马”,当作“是莱自失纂茈而反准于马”。反准者,前为以马准币,今则以币准马。谓通过周人以重价及准马抢购之后,莱人遂自失其所收集之各种染织物,而所得者不过是以准马向周人收回钱币而已。 〔一一〕元材案:“乘者乘之”上亦当有“可”字,与上句同。此言善为国者必能因其可因,乘其可乘,因天下以制天下,如周人之因莱人以制莱人,然后其国乃不为天下所泄矣。此处“国准”二字,与《
国准篇》及本篇下文之“国准”,义有内外广狭之不同。后者对于国内而言,其义狭。前者则对 于国际而言,其义广。盖犹今人之言国际贸易平衡矣。惟又有不可不知者,本书作者言国际贸易,与中世纪重商主义者完全不同。重商主义处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故多以输出货物输入金钱为其主要之目标。而且认为只有通过对外贸易,始能增加一国之货币财富。本书作者处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时期,故力主以高价吸收外国之货物,而惟恐自国之货物流于外国,为天下所泄。此种思想贯穿于本书各篇中。本文所论周人不惜重价以筹码套购莱人之纂茈,不过无数事例中之一例而已!
  桓公曰:“齐西水潦而民饥,齐东丰庸〔一〕而粜贱。欲以东之贱被〔二〕西之贵,为之有道乎?”   管子对曰:“今齐西之粟釜百泉,则鏂二十也〔三〕。齐东之粟釜十泉,则鏂二钱也。请以令籍人三十泉,得以五谷菽粟决其籍。若此,则齐西出三斗而决其籍,齐东出三釜而决其籍。然则釜十之粟〔
四〕皆实于仓廪。西之民饥者得食,寒者得衣,无本者予之陈,无种者予之新〔五〕。若此,则东西之相被,远近之准平矣〔六〕。”
〔一〕 尹注云:“庸,用也。谓丰稔而足用。”俞樾云:“案‘庸’乃‘康’字之误。《淮南.天文篇》‘十二岁一康’,高注云:‘
康,盛也。’然则丰康者,丰盛也。尹注非。”郭沫若云:“庸者佣也,丰庸谓 工价高。”元材案:郭说是也。惟此处工价,是指实际工资而言。由于谷价低落,佣工之名义工资不变,但工资之购买力提高,可以多买谷类,故曰丰庸也。马克思在其所着《雇佣劳动与资本》一书中有云:“劳动的货币价格仍然未变,可是一切农产品和工业品由于使用新机器、年成好等等原因而降低了价格。这时工人拿同样的货币可以买到更多的各种商品。所以他们的工资正因为工资的货币价值仍然未变而提高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三六八──三六九页)俞氏不明此理,动自妄改古书,失之远矣。
〔二〕 元材案:被字解已见《山至数篇》。 〔三〕 尹注云:“五鏂为釜。斗二升八合曰鏂。”王念孙云:“齐西之粟三斗三十钱,则二斗二十钱,而鏂亦二十钱,则是二斗为一鏂也。尹注失之。”张佩纶云:“案王说非也。《周礼.廪人》、《考工记》、《论语》‘与之釜’马融注均曰:‘釜六斗四升。’按此文釜百鏂二十,釜十鏂二,五区为釜剖之,正得斗二升八合为鏂。王氏鏂二斗之说,实兼取昭二年杜注,以区为二斗,釜则八斗。乃四区为釜,非五区为釜,与本篇不同。”元材案:本书豆、区、釜、钟是按陈氏新制“四升为豆,五豆为区,五区为釜,釜十则钟”计算,与旧齐制之以“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者不同,说已详《海王篇》。尹、张皆误,王说得之。 〔四〕 王念孙云:“‘釜十之粟’ ,十当为斗。‘釜斗之粟’即承上‘三斗’‘三釜’而言。”俞樾云:“上云‘齐西之粟釜百泉,齐东之粟釜十泉’,然则所谓‘釜十之粟’者,乃一釜十泉之粟,指齐东而 而言也。盖齐西粟贵,齐东谷贱。故虽均是籍人三十泉,而齐西只以粟三斗当泉三十,齐东必以粟三釜当泉三十。于是齐西之粟所入无多,而齐东之粟皆实于仓廪矣。其下曰‘西之民饥者得食,寒者得衣’,以此故也。管子因桓公欲以东之贱被西之贵,故为此法。则其所注意者本在齐东一釜十泉之粟,故曰‘然则釜十之粟皆实于仓廪’。王氏欲改‘ 十’为‘斗’,则全失其义矣。”元材案:俞说是也。 〔五〕 郭沫若云:“抄本《册府元龟》引无此二句。又《揆度篇》作‘无食者予之陈,无种者贷之新’,疑是该篇脱简窜此。上文云:‘齐西出三斗而决其籍’,民犹出三斗,则无所谓予陈贷新之可言。”元材案:郭氏断定民出三斗,即无予陈贷新之可言,实则“民出三斗”之后,不一定家有余财。而且有时,此三斗亦由借贷或贱卖财物而来。《汉书.食货志》引晁错云:“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无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又《盐铁论.未通篇》文学云:“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乐岁粒米粱粝,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加之以口赋更繇之役,率一人之作中分其功,农夫悉其所得,或假贷而益之。是以百姓疾耕力作而饥寒遂及己也。”然则予陈贷新,未始无此必要明矣! 〔六〕 尹注云:“君下令税人三十钱,准以五谷,令齐西之人纳三斗,东之人纳三釜,以赈西之人,则东西俱平矣。管子智用无穷,以区区之齐一匡天下,本仁祖义,成其霸业。所行权术,因机而发,非为常道,故别篇云:‘偏行而不尽也’。”   桓公曰:“衡数〔一〕吾已得闻之矣。请问国准。”   管子对曰:“孟春且至,沟渎阮而不遂,溪谷报上之水不安于藏〔二〕,内毁室屋,坏墙垣,外伤田野,残禾稼,故君谨守泉金之谢物,且为之举〔三〕。大夏,帷盖衣幕之奉不给〔四〕,谨守泉布之谢物〔五〕,且为之举。大秋,甲兵求缮,弓弩求弦,谨丝麻之谢物〔六〕,且为之举。大冬,任甲兵〔七〕,粮食不给,黄金之赏不足,谨守五谷黄金之谢物,且为之举。已守其谢,富商蓄贾不得如故。此之谓国准。” 〔一〕 元材案:衡数,解已见《轻重乙篇》。 〔二〕 王引之云:“‘阮’当为‘ ●’,‘报’当为‘鄣’,皆字之误也。《立政篇》曰:‘沟渎不遂于隘,鄣水不安其藏。’又曰:‘通沟渎,修障防,安水藏。’‘隘’与‘●’同,‘鄣’与‘ 障’同。” 〔三〕 元材案:谢即《淮南.俶真篇》“代谢舛驰”之谢。“谢物”二字连文,谓代谢之物,即因新需要而谢去之旧物,犹科学家之言新陈代谢矣。举即《史记.仲尼弟子列传》“子贡好废举”之举,《
索隐》引刘氏云:“废谓物贵而卖之,举谓物贱而买之。”盖政府赋敛不时,诛求不一。孟春兴修水利,则需要金钱。大夏供奉帷盖衣幕,则需要布帛。大秋修缮甲兵弓弩,则需要丝麻。大冬任甲兵,则需要五谷黄金。此等需要品又非人人所能应声即可具备者,势不得不向富商蓄贾重价购 买。而欲重价购买,又非将自己家中所有其他生活必需品贱价出售或重利抵借不为功。《揆度篇》云:“君朝令而夕求具,民肆其财物与其五谷为雠,厌分而去。”《轻重甲篇》云:“且君朝令而夕求具,有者出其财,无有者卖其衣屦,农夫粜其五谷,三分贾而去。”上引《汉书.食货志》晁错云:“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所谓“ 肆其财物与其五谷”,所谓“有者出其财,无有者卖其衣屦”,所谓“农夫粜其五谷”,所谓“当具有者半贾而卖”,即因供给此等新需要,而谢去之物也。政府于此,不仅应事先谨守其谢物而已,而且必须将此等谢物尽行收买,以免因一时急需而流入于富商蓄贾之手中。如此则富商蓄贾不得乘民之弊以牟取大利,如旧日之所为矣。故下文特总之曰:“富商蓄贾不得如故”也。张佩纶以“‘谢’当作‘射’”,章炳麟以“‘谢’读为 ‘豫’”,郭沫若以“举”为即《周礼.地官.司门》 “凡财物犯禁者举之”之“举”,谓即“举发”者皆非。
〔四〕 郭沫若云:“以下文‘大秋甲兵求缮,弓弩求弦’例之,‘
不’字当是‘求’之讹。又下‘大冬任甲兵,粮食不给,黄金之赏不足’,两‘不’字亦当为‘求’。”元材案:“帷盖”解已见《事语篇》。 “幕”与“帷”不同。《周礼.天官.幕人。注》:“ 在旁曰帷,在上曰幕。帷幕皆以布为之。”此四者── 帷、盖、衣、幕,皆军用品,乃女工所织。《汉书.主父偃传》:“女子纺绩,不足于帷幕。”不足即不给。郭说失之。
〔五〕 王念孙云:“‘泉布’当为 ‘帛布’布帛或曰帛布。下文‘
帛布丝纩之贾’,即其证。此承上文‘帷盖衣 幕之奉’而言,则当云‘帛布’,不当云‘泉布’。帛泉字相似,又涉上文 ‘泉金’而误也。”
〔六〕 猪饲彦博云:“‘谨’下脱 ‘守’字。”丁士涵、何如璋、陶鸿庆说同。 〔七〕 元材案:“任”疑是“作” 字之误。《汉书.燕王旦传》:“旦遂招来郡国奸人,赋敛铜铁,作甲兵。”《江都满王非传》:“
遂作兵器。”《胶东康王寄传》: “私作兵车镞矢。”可证。或曰“
任”即“赁”,意谓赁人操作,亦通。
  龙斗于马谓之阳,牛山之阴〔一〕。   管子入复〔二〕于桓公曰:“天使使者临君之郊,请使大夫初饬,左右玄服,天之使者乎〔三〕!天下闻之曰:‘神哉齐桓公,天使使者临其郊!’不待举兵,而朝者八诸侯。此乘天威而动天下之道也。故智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四〕。” 〔一〕 安井衡云:“古本‘谓’作 ‘请’。”张佩纶云:“‘请’与‘谓’皆‘渎’字之讹。‘马渎’即马车渎也。”吴闿生云:“‘
于马’五字疑衍文。”元材案:吴、张说无据。古本“谓”作“请”,亦不可通,当有讹误。龙斗,谓两龙相斗也。《左昭十九年传》:“郑大水,龙斗于时门之外洧渊。”“马谓之阳”未详。牛山见《孟子.告子篇》。赵岐注云:“牛山,齐之东南山也。”此亦作者假讬之词。
〔二〕 元材案:入复,犹言汇报,解已见《轻重乙篇》。 〔三〕 顾千里云:“‘初’是‘袀 ’字之误。‘请使大夫袀饬’为句。‘服’下当脱一字。”陶鸿庆云: “‘饬’读为‘ 饰’。‘初’乃‘袀’之误字,本作‘袗’。《说文》:‘袗,玄服也。’《汉书.五行志》:‘袀服振振。 ’僖五年《左传》‘以均为之’,服注:‘黑服也。’ ‘大夫袀饰’与‘左右玄服’,文异而义同。龙为水族之长,故必黑服以将事也。‘天之使者乎’上当有脱字。”金廷桂云:“‘天之使者’上脱‘祠’字,谓玄服以祠龙也。”元材案:以上各说皆是也。袀者,蔡邕《独断》云:“绀缯也。”班固《东都赋.注》云:“皂也。音钧。”饰即《揆度篇》“卿大夫豹饰”之饰,尹注彼处云:“袖谓之饰。”张佩纶以“‘初’当为‘祈 ’,‘使大夫祈’为句,‘饬左右玄服’为句”,许维遹以“‘初饬’当作‘袀服’”者皆失之。又案:《通志》十《器服略》一云:“秦灭礼学,郊祀服用皆以袀玄。汉兴草创,仍秦之旧。”然则袀饰玄服,亦汉代之通制矣。 〔四〕 元材案:“天下闻之曰”至 “而愚者信之”,皆是着者假讬管子之词,文法与上文 “计决四方子息之数”一节完全相同。又《汉书.翟方进传》赞语云:“王莽之起,盖乘天威。”“乘天威” 亦汉人语也。   桓公终神〔一〕。   管子入复桓公曰:“地重投之哉兆,国有恸。风重投之哉兆〔二〕。国有枪星,其君必辱。国有彗星,必有流血〔三〕。浮丘之战,彗之所出,必服天下之仇〔四〕。今彗星见于齐之分〔五〕,请以令朝功臣世家〔六〕,号令于国中曰:‘彗星出,寡人恐服天下之仇。请有五谷收粟布帛文采者,皆勿敢左右〔七〕。国且有大事〔八〕,请以平贾取之。’功臣之家〔九〕、人民百姓〔一0〕皆献其谷〔一一〕菽粟泉金〔一二〕,归其财物〔一三〕,以佐君之大事。此谓乘天啬而求民邻财之道也〔一四〕。” 〔一〕 安井衡云:“终,极也。” 于省吾云:“按极神不词。终神即崇神。终、崇古字通。”元材案:终,卒也。神者,祀神之事也。终神犹言祭神完竣,不必别有牵附。 〔二〕 丁士涵云:“‘哉’乃‘□ ’字误。”安井衡云:“哉、□通。《尚书.康诰》‘ 乃惟眚灾适尔’,《潜夫论》作‘哉’。”何如璋云: “‘地重’‘风重’两‘重’字疑作‘动’。”张佩纶云:“‘重’当作‘动’。‘国有恸’句衍。‘恸’涉上文两‘动’字,‘国有’涉下文两‘国有’字而衍。 ”郭沫若云:“‘重’乃‘动’之假字,金文每以‘童 ’为‘动’。又‘投’乃‘疫’之坏字。《说文》:‘ 疫,人皆疾也。’《史记.天官书》:‘氏为天根,主疫。’此与地动兆疫或不无关系,盖地动则天根为之不宁也。”元材案:“地重”“风重”,疑属卜筮之事,其义未详。《管子.侈靡篇》有“地重人载,毁敝而养不足”之语,然亦不可通。“风重投之哉兆”下疑脱一句,与“国有恸”句互为对文。下文“国有枪星”,宜属下读,与“国有彗星”互为对文。然终嫌不可理解,阙疑可也。 〔三〕 元材案:以观察星宿为判断吉凶之根据,起源甚古,而汉人尤为盛行。《史记.天官书》:“天枪长数丈,两头兑(锐)。谨视其所见之国,不可举事用兵。”《正义》:“天枪者长数丈,两头锐,出西南方。其见不过三月,必有破国乱君,伏死其辜。”《天官书》又云:“三月生彗星,长二丈,类彗。” 《正义》:“天彗者一名扫星,本类星,末类彗。小者数寸长,长或竟天。而体无光,假日之光,故夕见则东指,晨见则西指。若日南北,皆随日光而指。光芒所及为灾变。见则兵起。”流血,谓兵起而人血流也。《天官书》又云:“秦始皇之时,十五年,彗星四见。久者八十日,长者竟天。其后秦遂以兵灭六王,并中国,外攘四夷,死人如乱麻。因以张楚并起。三十年之间,兵相骀藉,不可胜数。”又云:“吴楚七国叛逆,彗星数丈。及兵起,遂伏尸流血其下。”又《淮南衡山王列传》云:“先吴军起时,彗星出,长数丈。然尚流血千里。”《汉书.天文志》于记述上列事实之后,又载:“元帝初元五年四月,彗星出西北。”“
哀帝建平二年二月彗星出牵牛七十余日。”并言两事之后,皆有兵灾。与此处所言略同。枪星即天枪,彗即彗。
〔四〕 元材案:服即《书.舜典》 “四罪而天下咸服”之服。疏:“天下皆服从之。”仇,指敌人。“服天下之仇”,谓征服天下之仇敌。 〔五〕 元材案:分,分野也,谓星宿所当之区域。《汉书.地理志》云:“齐地,虚、危之分野也。”“见于齐之分”,谓彗星在齐国分野之内出现也。 〔六〕 元材案:“世家”一词,最早见于《史记》。其义有二,一指《史记》中记载诸侯王及功臣事迹之诸篇而言,《史记》中有“世家”三十篇是也。一则指累世仕宦之家而言,如《史记.平准书》“
世家子弟”,《集解》:“如淳曰:‘世世有禄秩家。’”是也。又《史记.自序》云: “且余尝掌其官,废明圣盛德不载,灭功臣世家贤大夫之业不述,堕先人所言,罪莫大焉。”然则以“功臣世家”连言,亦汉 人通用语矣。下文“功臣之家”凡三见,“之”字皆“世”字之误。
〔七〕 王念孙云:“‘收’当为‘ 叔’,叔即菽字,见下文。《轻重甲篇》亦云:‘子大夫有五谷菽粟者勿敢左右。’是其证。”安井衡说同。元材案:此说是也。“勿敢左右”,解已见《山国轨篇》。 〔八〕 元材案:大事谓用兵。《左成十三年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戎即兵也。 〔九〕 元材案:“功臣之家”,“ 之”当作“世”,说详上注。此盖承上文“请以令功臣世家”句而言,下“人民百姓”四字则承“号令于国中 ”句而言。 〔一0〕元材案:阎若璩《释地.又续》云:“‘百姓’义二。有指百官言者,《书》‘百姓’与‘黎民’对,《礼.大传》‘百姓’与‘庶民’ 对是也。有指小民言者,不必夏代,亦始自唐虞之时, ‘百姓不亲,五品不逊’是也。又《周语》富辰云:‘ 百姓兆民’,《注》:‘百姓,百官也。官有世功,受氏姓也。’”此处“人民百姓”并称,则“百姓”亦指 “百官”而言。下文“百姓万民”仿此。 〔一一〕元材案:“谷”上脱“五” 字,上文可证。 〔一二〕王念孙云:“‘泉金’当为 ‘帛布’。上文作‘五谷菽粟布帛文采’,是其证。” 元材案:“泉金”二字又见上文,指黄金及钱币而言。此言所献者除实物外,尚有金钱也。不当改字。 〔一三〕元材案:“归”即《论语.微子篇》“齐人归女乐”之归,与馈通。“归其财物” ,谓将所有财物,献之封建国家也。 〔一四〕王念孙云:“‘啬’当为‘ 甾’,‘甾’即‘灾’字。彗星,天灾也。因彗星而敛财物,故曰‘此 乘天灾而求民邻财之道也’。”猪饲彦博、俞樾说同。元材案:此说是也。“求民邻财”者,“邻”即《尚书》“臣哉邻哉” 之邻。《山国轨篇》亦有“民邻县四面皆●”之语。“ 乘天灾以求民邻财”,与上文“乘天威而动天下”,皆所谓“知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之例也。《轻重甲篇》有“藉于鬼神”之法,义与此同。   桓公曰:“大夫多并其财而不出,腐朽五谷而不散〔一〕。”   管子对曰:“请以令召城阳〔二〕大夫而请之〔三〕。”   桓公曰:“何哉?”   管子对曰:“城阳大夫嬖宠被絺●,鹅鹜含余粖〔四〕,齐钟鼓之声,吹笙篪〔五〕,同姓不入〔六〕,伯叔父母远近兄弟皆寒而不得衣,饥而不得食。子欲尽忠于寡人,能乎?故子毋复见寡人。灭其位,杜其门而不出〔七〕。功臣之家〔八〕皆争发其积藏,出其资财,以予其远近兄弟。以为未足,又收国中之贫病孤独老不能自食之萌,皆与得〔九〕焉。故桓公推仁立义,功臣之家兄弟相戚,〔一0〕骨肉相亲,国无饥民。此之谓缪数〔一一〕。” 〔一〕 元材案:并与屏同,藏也,解已见《国蓄篇》。腐朽五谷者,谷久藏必致腐败。《史记.平准书》云:“京师之钱累百钜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暴露于外,腐败而不可 食。”腐朽即腐败之义。 〔二〕 元材案:城阳地名,解已见《山至数篇》。 〔三〕 王念孙云:“‘请之’当为 ‘谪之’。下文‘灭其位,杜其门’,是谪之之事也。今作‘请之’者,涉上文‘请以令’而误。”张佩纶云:“《汉书.贾谊传》:‘盘水加剑,造请室而请罪耳。’应劭曰:‘请室,请罪之室。’《史记.爰盎传》 ‘绛侯征系清室’,《汉书》作‘请室’。‘而请之’ 之请,即请罪之谓。不必改字。”元材案:张说是也。《汉书.高纪》七年,“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应劭云:“言耐罪已上皆当先请也。”《景纪》中六年诏:“
三辅举不如法令者,皆上丞相御史请之。”后二年诏:“其令二千石各修其职。不事官职耗乱者,丞相以闻,请其罪。”《王莽传》:“
敢有犯者,辄以名闻,请其罪。” 又云:“辄捕系,请其罪。”可见“请之”云者,即“ 请其罪”之谓,乃汉、新两代常制矣。
〔四〕 元材案:“●”,“绤”之讹字,音隙。《五经文字》:“
绤作●,讹。”《诗.周南》“为絺为绤”,朱传:“精曰絺,粗曰绤。”“粖”朱本作 “秫”。金廷桂云:“或本作秣,然《说文》亦无秣字。《战国策.齐策》:‘而君鹅鹜有余粒。’恐当作‘ 粒’。”今案:粖,《五音集韵》“音末”。《博雅》:“饘也。”余粖犹言剩饭。《史记.孟尝君传》:“ 今君后宫蹈绮縠,而士不得短褐。仆妾余粱肉,而士不厌糟糠。”《平原君传》:“君之后宫以百数,婢妾被绮縠,余粱肉,而民褐衣不完,糟糠不厌。”语意与此略同。
〔五〕 吴志忠云:“‘笙篪’下夺 ‘之风’二字。《轻重己篇》有。’张佩纶云:“按《己篇》云‘吹埙篪之风,凿动金石之音’,与此文不同,所夺未必是‘之风’字。吴太武断。”姚永概云:“ 脱‘
之音’二 字。 ”元材案:“之风”“之音”皆可通,未知孰是。
〔六〕 猪饲彦博云:“‘不入’疑当作‘之人’。”许维遹云:“
入,犹得也。见《广雅.释诂》。 ”元材案:《轻重己篇》云:“天子祀于太宗,……同族者入原作人,误。依王念孙校改。殊族者处。”今此云“同姓不入”,谓城阳大夫无宗族之情,在饮酒作乐时,即同一族姓之人亦不得参加也。两氏说非。
〔七〕 何如璋云:“谓杜塞其门不得出入也。《夏官.大司马》‘
犯令陵政则杜之’,《史记.商君列传》‘公子虔杜门不出既八年矣’,义同。”元材案:“灭其位”,谓取消其在朝列应有之位次也。
〔八〕 元材案:此“功臣之家”与下文“功臣之家”,两“之”字均当依上文作“世”字。 〔九〕 元材案:“与得”二字解已见《轻重甲篇》。 〔一0〕元材案:戚,亲也,解已见《山至数篇》。 〔一一〕张佩纶云:“‘此之谓缪数 ’句衍。下文‘惟缪数为可耳’,故曰‘此之谓缪数’ 。此句乃复衍之未删者。”元材案:此节所举之事与下节所举之事,皆各为所谓“缪数”之一例。而下节则遥承此节而言,其意若曰,亦惟有以与此同样之“缪数” 应付之云尔。桓公已知“缪数”之意义,故但“诺”而行之,不再发为“何为缪数”之问,则此句之非衍文可知矣。缪数者,尹注下节云:“缪读曰谬,假此术以陈其事也。”今案:缪即《汉书.司马相如传》“临邛令缪为恭敬”之缪,颜师古曰:“缪,诈也。”安井衡所谓“阳行义,而阴收其利,故名曰‘缪数’”是也。犹言诈术。《通典》引此“缪”作“胶”,张佩纶谓“当作‘胶’。胶,固也。言以恩泽胶固之,故曰‘缪数’ ”者非。又案“自城阳大 夫”至 “故子毋复见寡人”一段文字,皆管子教桓公“请罪” 城阳大夫之词。“灭其位”二句,则如王念孙氏所云“ 乃管子教桓公以谪之之事”。自此以下,仍是管子语。盖谓如能以上述之词及事罪之,则其所发生之效果,必可如此云云也。“故桓公推仁立义”之“桓公”,当作 “公”字或“君”字看,与上文“计决四方子息”节中之“桓公”用法全同。   桓公曰:“峥丘之战〔一〕,民多称贷,负子息,以给上之急,度上之求。寡人欲复业产,此何以洽〔二〕?”   管子曰:“惟缪数为可耳〔三〕。”   桓公曰:“诺。”   令左右州曰:“表〔四〕称贷之家,皆垩白其门而高其闾〔五〕。”州通之师〔六〕执折●曰:“君且使使者〔七〕。”桓公使八使者式璧而聘之,以给盐菜之用〔八〕。称贷之家皆齐首稽颡而问曰:“何以得此也?”使者曰:“君令曰:寡人闻之,《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也〔九〕。寡人有峥丘之战。吾闻子假贷吾贫萌,使有以给寡人之急,度寡人之求。使吾民春有以倳耜,夏有以决芸,而给上事,子之力也。是以式璧而聘子,以给盐菜之用。故子中民之父母也。” 称贷之家皆折其券而削其书〔一0〕,发其积藏,出其财物,以振贫病,分其故赀,故国中大给〔一一〕。峥丘之谋也。此之谓缪数〔一二〕。 〔一〕 尹注云:“峥丘,地名。未闻。说即葵丘。”元材案:峥丘解已见《山国轨篇》,此亦着者假讬之词。 〔二〕 尹注云:“业产者,本业也。洽,通也。言百姓为戎事失其本业,今欲复之,何以通于此也。”王念孙云:“‘洽’当为‘给’。下文云 ‘国中大给’,即其证也。尹注非”。元材案:复业产即恢复生产。贫民因供应战时赋税,以致破产,故欲代为还清债务,恢复生产。 〔三〕 元材案:着者于叙述上节“ 此之谓缪数”之后,又联想及另一缪数之例,故又辟为此节连类及之。此与上文因叙述“乘天威以动天下之道 ”,而又连类触及另一“籍于鬼神”之法,即所谓“乘天甾以求民邻财之道”者,章法盖同。 〔四〕 尹注云:“旌,表也。”王念孙云:“‘表’当依宋本作‘
旌’。故尹注云‘旌,表也’。今作‘表’者涉注文而误。”张佩纶云:“本文作‘表’ ,注作‘表,旌也’亦通。”元材案:张说是。《通典.食货》十二引即作“表,旌也”。表即《山权数篇》 “树表置高”之表,解已见该篇。
〔五〕 尹注云:“亦所以贵重之。 ”元材案:垩,涂饰也。垩白其门,以白色涂饰其门也。闾即里门。高其闾,即将里门放高放大。《
汉书.于定国传》云:“始定国父于公,其门闾坏,父老方共治之。于公谓曰:‘少高大闾门,令容驷马高车。’”颜师古注云:“闾门,里门也。”
〔六〕 元材案:师,乡师也。《管子.立政篇》云:“分国以为五乡,乡为之师。分乡以为五州,州 为之长。”又《权修篇》云:“乡置师以说道之。”“州通之师”者,通即向上级汇报,谓州长旌表既毕,乃以其事汇报于乡师。犹《立政篇》之言“里尉以复于州长,州长以计于乡师 ”矣。 〔七〕 安井衡云:“‘●’当为‘ 篆’。折篆犹折简也。”李哲明说同。元材案:折●指官府命令。敦煌简称候官之令为“官彔”(《
流沙》簿书.二三),《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策》(一九七八年《文物》第一期)称太守府之令为“府彔”,盖犹后世之令牌。执折● ,谓从乡师处取得令牌以通告称贷之家。“君且使使者 ”,即通告之词,不必改字。
〔八〕 尹注云:“令使者赉石璧而与,仍存问之,谦言盐菜之用。”元材案:八使者,谓使者共八人也。考汉代自武帝以来直至平帝,历代皆有派遣使者循行天下之举。计武帝元狩六年有博士大等六人,昭帝始元元年有故廷尉王平等五人,宣帝元康四年有大中大夫彊等十二人,五凤四年有丞相御史椽二十四人,元帝初元元年有光禄大夫褒等十二人,建始四年有谏大夫博士赏等二十一人,成帝河平四年有光禄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其以八人同时出使者至平帝时始有之。《汉书.平纪》:“元始四年遣大仆王恽等八人置副假节分行天下览观风俗。”五年,“大仆王恽等八人使行风俗,宣明德化,万国齐同,皆封为列侯。”此两事又见《王莽传》,其五年之一次叙述特详。原文云:“风俗使者八人还,言天下风俗齐同。诈为郡国造歌谣颂功德,凡三万言。莽奏定着令……陈崇等皆封为列侯。” 又《外戚恩泽侯表》,并将八使者姓名及封号户数详为记载。足见八使者同时分行天下,又同时封侯,在当日政治上确为一最重大之事件,乃王莽篡汉阴谋前奏曲之一在此以前 实无有也。此文言桓公“使八使者”,与汉平帝时事正相符合。此又本文晚出之一证也。 〔九〕 元材案:“《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是《史记.文纪》十三年《除肉刑诏》文中语。 〔一0〕元材案:折券削书,解已见《山国轨篇》。 〔一一〕郭沫若云:“‘分其故赀’ ,‘赀’当是‘旧’之误。”元材案:分,散也。故赀,包括上文“积藏”及“财物”而言。故赀既散,万人得受其流,故曰“国中大给”也。若如郭说,则当译为 “分散他的故旧”,未免不通矣。 〔一二〕元材案:此节与上节所言,虽同为“缪数”,但其内容则有消极与积极之分。上节以“请罪”为主,此节则以“表扬”为主。着者之意,盖欲用请罪之法,促使功臣世家自愿分出资财,振济贫困,用表扬之法促使高利贷者自愿放弃剥削行径,既不使国家增加财政支出,又能使国无饥民及解除堕入高利贷网者之债务负担。在私有财产制社会中,此种所谓“ 缪数”者显然是一种不可能实现之幻想。然亦实有其历史背景。《汉书.哀纪》:“元始二年(公元二),郡国大旱蝗,青州尤甚,民流亡。安汉公、四辅、三公、张晏曰:王莽为太傅,孔光为太师,王舜为太保,甄丰为少傅,是为四辅。莽复兼大司马,马宫为司徒,王崇为司空,是为三公。卿大夫、吏民为百姓困乏,献其田宅者二百三十人,以口赋贫民。”又《王莽传》:“莽欲以虚名说太后,白言亲承前孝哀、丁、傅奢侈之后,百姓未赡者多,太后宜且衣缯练,颇损膳以视(与‘示 ’通)天下。莽因上书,愿出钱百万,献田三十顷,付大司农助给贫民。于是公卿皆慕效焉。”又载张敞孙竦为大司徒司直陈崇草奏,称莽功德,其中亦有“又上书归孝哀 皇帝所益封邑,入钱献田,殚尽旧业,为众倡始。于是小大乡和,承风从化。外则王公列侯,内则帏幄侍御,翕然同时,各竭所有,或入金钱,或献田亩,以振贫穷,收赡不足”之语。此本王莽有意作假,以骗取元后之信用,即安井衡所谓“诈术”者。即此亦足以证明本书着者与王莽在立场上有一脉相通之处矣!   桓公曰:“四郊之民贫,商贾之民富。寡人欲杀商贾之民以益四郊之民〔一〕,为之奈何?”   管子对曰:“请以令决濩洛〔二〕之水,通之杭庄之间〔三〕。”   桓公曰:“诺。”   行令未能一岁,而郊之民殷然益富,商贾之民廓然益贫〔四〕。   桓公召管子而问曰:“此其故何也?”   管子对曰:“决濩洛之水通之杭庄之间,则屠酤之汁肥流水〔五〕,则□虻〔六〕巨雄〔七〕、翡燕小鸟〔八〕皆归之,宜昏饮〔九〕。此水上之乐也。贾人蓄物而卖为雠,买为取〔一0〕。市未央毕,而委舍其守列〔一一〕,投〔一二〕□虻巨雄。新冠五尺〔一三〕请挟弹怀丸游水上,弹翡燕小鸟〔一四〕,被于暮〔一五〕。故贱卖而贵买。四郊之民卖贱,何为不富哉?商贾之人何为不贫乎〔一六〕?”   桓公曰:“善。” 〔一〕 元材案:杀,削减。杀商贾之利,即削减商贾之利。此即《
轻重乙篇》所谓“吾欲杀正商贾之利而益农夫之事”之意。因本文着者又有所谓“决濩洛 ”之筴,故复提出讨论之。四郊之民即农民也。
〔二〕 张佩纶云:“《说文》:‘ 濩,雨流霤下貌。’《山海经.西山经》‘有淫水,其清洛洛’,郭注:‘洛洛,水流下貌也。’《
庄子.逍遥游》‘剖之以为瓢,则瓠落无所容’,司马‘瓠音护’,《注》云:‘瓠,布濩也。落,零落也。言其形平而浅,受水则零落而不容也。’‘瓠落’‘濩洛’均双声,言霖潦无所容之水。 ”元材案:濩洛之水,犹言洼地之积水。
〔三〕 王念孙云:“‘杭’当为‘ 抗’,抗古读若康,杭庄即康庄。”张佩纶云:“王说非也。《诗.河广.传》、《广雅.释诂》并云:‘杭,渡也。’‘杭庄之间’,犹《孟子》言‘庄岳之间’ 。庄岳二里名。此杭庄亦当为二里名。庄则近市,而杭本有旧渡,或如干时之类。今以霖潦之水归之,始能通舟,故百鸟翔集于此。若如王说,则水溢通衢,既不能舟,又不能车,其策不亦迂谬乎?”元材案:“杭”当作“抗”,王说是也。《史记.陆贾传.索隐》引崔浩云:“抗,对也。”庄即左襄二十八年传“得庆父之木百车于庄”之庄,注云:“庄,六轨之道。”《尔雅.释宫》云:“六达谓之庄。”然则抗庄者即两庄对立之意。故《事物异名录》云:“《管子》抗庄若雁翅。” 若雁翅者,两庄对立,如雁之有两翅也。张 氏说非。 〔四〕 李哲明云:“‘郊’上应脱 ‘四’字。上下文‘四郊之民’凡三见,此亦当有之。 ”郭沫若云:“‘而’即‘四’字之误”元材案:郭说是也。下文“行令未能一岁,五衢之民皆多衣帛完屦” ,“
五衢”上无“而”字,可证。殷然,盈满之貌。廓然,解已见《轻重乙篇》。
〔五〕 元材案:屠,屠户。酤一作沽,卖酒者也。《尸子》云“屠者割肉,知牛之多少,则沽者亦知酒之多少也”是也。汁肥流水,指两庄中酿酒及宰杀猪羊时所遗之肥汁尽流入于水中。 〔六〕 张佩纶云:“案‘□虻’当作‘□母’。《尔雅.释鸟》‘
鷏,□母’,郭注:‘似鸟●而大,黄白杂文,鸣如鸽声,今江东呼为蚊母。俗说此鸟常吐蚊,因以名云。’”元材案:此说是也。□母即今之蚊母鸟,大如鸡,体灰白色,颈及背腹部有黑斑,尾黑褐色。夏日居于黑龙江等处,冬赴热地。昼伏森林,夕则飞翔河边。食蚊虻羽蚁。嘴小深裂,张之则成大口,食蚊无算,故为益鸟。唐《国史补》:“江东有蚊母鸟,亦谓吐蚊鸟。夏则夜鸣,吐蚊于丛草间。”即此鸟也。
〔七〕 丁士涵云:“‘巨’、‘渠 ’假字。‘雄’当为‘庸’。《
上林赋》有‘庸渠’,水鸟也。《说文》:‘●,●鸟。’”于省吾云:“丁谓‘巨、渠假字’是也,以‘巨雄’为‘庸渠’殊误。‘雄’乃‘ 雒’之讹。《汉书.古今人表》‘雒陶’,《尸子》作 ‘雄陶’,是其证。‘巨雒’即‘渠略’。《诗.蜉蝣.传》:‘蜉蝣,渠略也。’雒、略并谐各声。《尔雅.释虫》‘蜉蝣,渠略’,《释文》:‘略或作●。’ 《说文》‘●,巨●也。一曰蜉蝣,朝生暮死者。’《方言》十一‘蜉蝣,秦晋之间谓之蟝●。’然则巨雄即渠略矣。”元材案:丁说 非,于说亦不合。下文云:“投□母巨雄。”如系渠略,则如何投之?投之又有何用?仍当作“巨雄”。巨雄者,大鸟也,指□母而言。与下文“翡燕小鸟”互为对文。
〔八〕 元材案:翡即翡翠,属鸟类鸣禽类。亦名赤鴗。形似鱼狗,长九寸余,体之上面呈赤褐色,臀部中央与上尾间有白色一条,又杂以青色斑纹。巢营于山中树洞内,捕食昆虫类。汉人最喜捕之。《盐铁论.通有篇》文学指摘当时风俗云:“今世俗坏而竞于淫靡,女极于纤微,工极技巧。雕素朴而尚怪,钻山石而求金银,没深渊而求珠玑。设机陷求犀象,张网罗求翡翠。求蛮貉之物以眩中国,徙邛笮之货致之东海。交万里之财,旷日废功,无益于用。”翡翠体小,不如□母之大,故曰“小鸟”也。 〔九〕 元材案:昏饮即日落时饮酒之意。 〔一0〕猪饲彦博云:“‘卖为雠,买为取’,谓卖者速售,买者速取也。” 〔一一〕元材案:央者,半也。市未央毕,谓买卖尚未完成其半数也。委,弃也。舍,去也。委舍谓弃去之。《孟子.公孙丑篇》:“委而去之。 ”《后汉书.光武纪》李贤注:“委守,谓弃其所守也。”即其义矣。列即《汉书.食货志》“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之列,颜师古注云:“列者若今市中卖物行也。”守列即坐列,犹今日之言“站柜台” 矣。 〔一二〕张佩纶云:“《说文》:‘ 投,擿也。’《汉书.萧望之传.注》:‘射之言投射也。’以矢石擿之,皆可曰投。《礼》‘投壶’,《左氏传》‘擿石以投人’,皆是。” 〔一三〕尹桐阳云:“年二十曰新冠。五尺谓五尺之童。” 〔一四〕吴志忠云:“‘请’乃‘诸 ’字误。”许维遹云:“‘请’当作‘者’,因‘者’ 误为‘诸’,复误为‘请’。”元材案:两氏说非是。请者,安井衡云:“新冠少年,五尺童子皆请其父兄,挟弹怀丸弹小鸟于水上,以及昏暮”是也。 〔一五〕安井衡云:“被,及也。” 〔一六〕猪饲彦博云:“‘卖贱’二字衍。”王念孙云:“‘卖贱’当作‘买贱’,言四郊之民多买贱物,所以致富也。”陶鸿庆云:“
原文当作‘卖贵而买贱’。此与上文商贾之人‘贱卖而贵买’事正相因。夺三字则文义不完。”元材案:三说皆可通。此盖谓于两庄之间,决水通之,使市中屠酤所遗肥汁流入水中,则百鸟翔集,游人众多,商贾与少年童子,竞相以弹射飞鸟为乐,而委弃其用贵价购买而来之货物于守列而不顾。及至天色既暮,祇有贱价抛售,迅速收场而已,故四郊农民得以贱价收买。如此,则农民自富,商贾自贫矣。此事在今日观之,未免幼稚可笑,然实亦以汉代社会之实际情况为背景者,初非毫无根据之谈也。考挟弹怀丸,遨游山上,不务正业,在汉代确为一时风气。其事盖起于战国之时。《国策.楚策》:“左挟弹,右摄丸。”《庄子》:“以随侯之珠弹千仞之雀,所用者重,所要者轻。” 《吕氏春秋.贵生篇》亦有此言。及于汉代,其风益炽。焦氏《易林》:“公子王孙,把弹摄丸。”《西京杂记》:“韩嫣好弹,尝以金为丸,所失者日有十余。长安为之语曰:‘苦饥寒,逐金丸。’”又云:“长安五陵人以柘木为弹,真珠为丸,以弹鸟雀。”下至东汉,仍未有已。王符 《潜夫论.侈靡篇》云:“丁夫不扶犁锄,而怀丸挟弹,□手上山遨游。”又《北堂书钞》一百二十四引《东观汉记.诏》曰:“三辅皆好弹。一大老从旁举身曰:‘噫嘻哉!’” 其中尤以韩嫣与五陵人为最可注意。韩嫣乃武帝幸臣,至乃以金为丸。五陵人则以金珠为丸。当日社会人士崇尚此种游乐之狂热,实可想见。本篇及《轻重戊篇》均以此事为言。虽后者以“沐涂树之枝”直接禁止之,与此处之以决水致鸟而示提倡者用意不尽相同,然无论禁止或提倡,概皆社会现实生活之反映。此如在旧日军阀时代之广东,赌番摊之风盛行,而统治者亦有时禁止,有时开放。若在内地各省,本不知赌番摊为何事,则统治者自无禁止与开放之需要,其理盖甚明也。
  桓公曰:“五衢之民衰然〔一〕多衣弊而屦穿。寡人欲使帛布丝纩之贾贱,为之有道乎?”   管子曰:“请以令沐途旁之树枝,使无尺寸之阴〔二〕。”   桓公曰:“诺。”   行令未能一岁,五衢之民皆多衣帛完屦〔三〕。   桓公召管子而问曰:“此其何故也〔四〕?”   管子对曰:“途旁之树未沐之时,五衢之民男女相好〔五〕,往来之市者罢市相睹〔六〕树下,谈语终日不归。男女当壮〔七〕,扶辇推舆,相睹树下,戏笑超距〔八〕,终日不归。父兄相睹树下,论议玄语〔九〕,终日不归。是以田不发〔一0〕,五谷不播,桑麻不种,□缕不治〔一一〕。内严〔一二〕一家而三不归〔一三〕,则帛布丝纩之贾安得不贵?”   桓公曰:“善。” 〔一〕 元材案:五衢,解已见《巨(筴)》乘马篇》。“衰”即《
史记.平准书》“财赂衰耗而不赡 ”之衰。衰然,衰耗之貌,犹言穷困也。
〔二〕 黄震云:“沐,去树枝也。沐途旁之树枝以绝游息,农人皆务本业而农以富。”安井衡云:“沐犹洗也。树枝在上,犹发在头上,故不言洗而言沐。”元材案:《礼.檀弓》“沐椁”,郑注: “沐,治也。”此云沐者,亦谓修治而去其枝也。阴通荫,木景也。《荀子。劝学篇》:“树成荫而众鸟息焉 ”是也。 〔三〕 元材案:完,《说文》:“ 全也。”“完屦”与“屦穿”对文。 〔四〕 王念孙云:“‘此其何故也 ’当作‘此其故何也’。下文同。” 〔五〕 元材案:男女相好,即男女相爱。犹今人之言互相恋爱矣。 〔六〕 元材案:《说文》:“睹,见也。”“睹”与“相睹”皆汉人通用语。《盐铁论》 “睹”字凡十七见。又《世务篇》大夫云:“
宋华元、楚司马子反之相睹也,符契内合,诚有以相信也。”即相会、相晤之意。犹广州人之言“相睇”矣。
〔七〕 元材案:当壮即丁壮,解已见《揆度篇》。 〔八〕 元材案:戏笑谓游戏。超距,《史记.廉颇传》“方投石超距”,《索隐》:“超距,犹跳跃也。”此处当系指男女舞蹈互相游戏而言。今西南各兄弟民族中尚存此俗。 〔九〕 张文虎云:“‘玄’当为‘ 互’字之误。旧书往往相乱。”姚永概云:“管子时安得有‘玄语’?‘玄语’当作‘立语’。”元材案:玄即《老子》“玄之又玄,众妙之门”之玄,谓理之微妙者也。犹言说话不切实际。扬雄《解嘲》所谓作“大玄五千文,支叶扶疏,独说十余万言。深者入黄泉,高者出苍天,大者含元气,纤者入无伦”者是也。张、姚二氏说皆非。 〔一0〕陶鸿庆云:“‘田’下当有 ‘草’字。‘田草不发’与下‘
五谷不播’等句句法一律。《国蓄篇》云:‘耕田发草,上得其数矣。’《轻重甲篇》云:‘强本趣耕,发草立币而无止。’皆其证。”
〔一一〕元材案:“□”,《广韵》:“即‘茧’之俗字。”茧承桑言,缕承麻言。 〔一二〕丁士涵云:“‘严’乃‘瞰 ’之借字。《广雅》:‘瞰,视也。’《孟子.离娄篇.注》曰:‘瞰,视也。’《音义》:‘瞰或作瞰,同。’《说文》作‘阚’,云‘望也’。《集韵》有‘● ’字,云‘与瞰同,视也’。”张佩纶云:“‘严’当作‘阚’,字之误也。《说文》:‘阚,望也。’或作 ‘瞰’,赵注《孟子》:‘瞰,视也。’《集韵》作‘ ●’。”元材案:严即●字之借,不必改字。 〔一三〕元材案:此文《轻重戊篇》亦有之。细绎其意,似皆是窃取《史记.货殖传》“管子亦有三归”之说而附会之,所谓三归究何所指、历来说者不一。然若果如着者所言,以“三归”为即上文所述之“归其三不归”,则与孔子所谓“焉得俭”者有何关系?惟所述“三不归”之事实,当亦为汉代本 有此种风俗,与上节之“挟弹怀丸遨游山上”者相同。然依赖修剪道旁树枝,破坏自然风景,促使所谓“三不归 ”之人皆归而从事生产劳动,此与电影“半夜鸡叫”中周扒皮所用阴谋,殆全相似。作者对劳动人民之榨取,真可谓无所不至其极矣。   桓公曰:“粜贱,寡人恐五谷之归于诸侯。寡人欲为百姓万民〔
一〕藏之,为此有道乎?”
  管子曰:“今者夷吾过市,有新成囷京者〔二〕二家。君请式璧而聘之〔三〕。”   桓公曰:“诺。”   行令半岁,万民闻之,舍其作业〔四〕而为囷京以藏菽粟五谷者过半。   桓公问管子曰:“此其何故也?”   管子曰:“成囷京者二家,君式璧而聘之,名显于国中,国中莫不闻。是民上则无功显名〔五〕于百姓也,功立而名成,下则实其囷京,上以给上为君,壹举而名实俱在也〔六〕。民何为也〔七〕?” 〔一〕 元材案:“百姓万民”解已见上。 〔二〕 尹注云:“大囷曰京。”元材案:“囷”字解已见《轻重甲篇》。“京”即《史记.仓公传》“见建家京下之石”之京,《集解》引徐广曰:“京者,仓廪之属也。”京囷连文,乃汉人常用语。《
盐铁论. 孝养篇》文学云:“京囷而以养,非孝也。”《急就篇》云:“门户井灶庑囷京。”惟《盐铁论》“京”误为“凉 ”,俞樾已言之。
〔三〕 元材案:“式璧而聘”一语,解已见《轻重甲篇》。 〔四〕 元材案:“作业”一词,盖汉人常用语。《史记.平准书》云:“汉兴,接秦之弊,丈夫从军旅,老弱转粮饟,作业剧而财匮。”《盐铁论.散不足篇》云:“作业堕怠。”《水旱篇》云:“ 不弃作业。”《汉书.沟洫志》云:“民常罢于救水,半失作业。”又《
萧望之传》云:“今有西边之民,民失作业。”皆指本业或职业而言。
〔五〕 丁士涵云:“‘无’疑‘垂 ’字误。”元材案:成囷京以藏谷,乃人民自己之事,非有功于国家,而政府奖励之,使之名扬于百姓,故曰 “无功显名”也。丁说非。 〔六〕 张佩纶云:“‘功立而名成 ’,‘上为君’,皆注文阑入者。‘上以给’,‘上’ 亦羡字。上则无功而显名,下则实其囷京以给,故曰‘ 名实俱在’。”元材案:“上则无功显名于百姓也,功立而名成”二句,与“下则实其囷京,上以给上为君” 二句,互为对文。前二句属于名,后二句属于实。“壹举”者,指成囷京以藏谷而言。文义甚明,何必多所臆改?张说失之。 〔七〕 戴望云:“‘民何为也’当作‘民何不为也’。脱‘不’字。”何如璋云:“民之闻者不为此而何为乎?反言以决其必为也。”元材案:当以何说为是。《盐铁论.错币篇》云:“禁篽之法立而奸伪息,奸伪息则民不期于妄得,而各务其职,不反本,何为?”句法与此略同。不必加字。   桓公问管子曰:“请问王数之守终始〔一〕,可得闻乎?”   管子曰:“正月之朝〔二〕,谷始也。日至百日,黍秫之始也。〔三〕九月敛实,平麦之始也〔四〕。 ” 〔一〕 猪饲彦博云:“‘王数’当作‘五谷’。”元材案:王数即帝王之政策,解已见《国准篇》。“王数之守终始”,即“王国守始”之意,解已见《乘马数篇》。猪饲说非。 〔二〕 元材案:朝,旦也。《洪范五行传》云:“平旦至食时为日之朝。上旬为月之朝。自正月至四月为岁之朝。”此言“正月之朝”,谓正月上旬也。《巨(筴)乘马篇》云:“谓百亩之夫;子之筴率二十七日为子之春事。”《山国轨篇》云:“春十日不害农事。”《
轻重甲篇》云:“春日倳耜。”皆指种谷而言。故曰“正月之朝,谷始也”。
〔三〕 元材案:日至谓冬至。黍秫即黍稷。《巨(筴)乘马篇》云:“日至六十日而阳冻释,七十日而阴冻释,阴冻释而艺稷。百日不艺稷。故春事二十五日之内耳也。”与此所言“日至百日黍秫之始”正同。 〔四〕 何如璋云:“‘平麦’当作 ‘牟麦’,以形近而讹。”张佩纶、李哲明说同。元材案:牟与麰通。《孟子.告子篇》云:“今夫麰麦,播种而耰之。”注:“麰麦,大麦也。”麦之播种,多在秋收之后,故曰“九月敛实,麰麦之始也”。《轻重乙篇》云:“请以令使九月种麦。”与此正合。又案:此文大意, 盖谓以上三始,乃农民开始生产之时,亦即青黄不接之时。政府于此,应事先守之以筴,使农民所需要之耒耜械器种饟粮食,皆取赡于政府,以免为富商蓄贾所乘,则民无废事,而国无失利矣。《揆度篇》云:“其在谷者守之春秋。”义与此同。   管子问于桓公曰:“敢问齐方于〔一〕几何里? ”   桓公曰:“方五百里。”   管子曰:“阴壅长城之地〔二〕,其于齐国三分之一,非谷之所生也。●、龙夏,其于齐国四分之一也〔三〕。朝夕外之,所墆齐地者五分之一,非谷之所生也〔四〕。然则吾非讬食之主〔五〕耶?”   桓公遽然〔六〕起曰:“然则为之奈何?”   管子对曰:“动之以言,溃〔七〕之以辞,可以为国基〔八〕。且君币籍而务,则贾人独操国趣。君谷籍而务,则农人独操国固〔九〕。君动言操辞〔一0〕,左右之流君独因之〔一一〕。”   “物之始吾已见之矣。物之终吾已见之矣。物之贾吾已见之矣。”〔一二〕   管子曰:“长城之阳,鲁也。长城之阴,齐也〔一三〕。三败杀君二重臣定社稷者,吾此皆以狐突之地封者也。故山地者山也,水地者泽也,薪刍之所生者斥也〔一四〕。”   公曰:“讬食之主及吾地〔一五〕亦有道乎?”   管子对曰:“守其三原〔一六〕。”   公曰:“何谓三原?”   管子对曰:“君守布则籍于麻,十倍其贾,布五十倍其贾,此数也〔一七〕。君以织籍籍于糸。未为系,籍系抚织,再十倍其贾。如此,则云五谷之籍〔一八〕。是故籍于布则抚之系,籍于谷则抚之山,籍于六畜则抚之术〔一九〕。籍于物之终始而善御以言〔二0〕。”   公曰:“善。”   管子曰:“以国一籍臣右守布万两而右麻籍四十倍其贾,衍布五十倍其贾〔二一〕。公以重布决诸侯贾,如此而有二十齐之故〔二二〕。是故轻轶于贾谷制畜者则物轶于四时之辅〔二三〕。善为国者守其国之财〔二四〕,汤之以高下,注之以徐疾〔二五〕,一可以为百〔二六〕。未尝籍求于民,而使用若河海〔二七〕,终则有始〔二八〕。此谓守物而御天下也。”   公曰:“然则无可以为有乎?贫可以为富乎〔二九〕?”   管子对曰:“物之生未有刑,而王霸立其功焉〔三0〕。是故以人求人,则人重矣。以数求物,则物重矣〔三一〕。”   公曰:“此若言何谓也?”   管子对曰:“举国而一则无赀,举国而十则有百〔三二〕。然则吾将以徐疾御之,若左之授右,若右之授左,是以外内不踡,终身无咎。王霸之不求于人而求之终始,四时之高下,令之徐疾而已矣〔三三〕。源泉有竭,鬼神有歇。守物之终始,身不竭〔三四〕。此谓源究〔三五〕。” 〔一〕 猪饲彦博云:“‘于’字衍。”丁士涵云:“‘于’即‘方’字之误而衍者。”于省吾云:“案丁说非是。‘于’应读作‘宇’,‘方于 ’即‘方宇’。《左氏昭四年传》‘失其守宇’,注: ‘国四方曰宇’是也。”郭沫若云:“‘方于’当读为 ‘方舆’。《易.说卦》‘坤为大舆’,《淮南.原道》‘以地为舆’,宋玉《大言赋》‘方地为舆,圆天为盖’。《史记.三王世家》‘御史奏舆地图’,《索隐》:‘天地有覆载之德,故谓天为盖,谓地为舆。’天圆地方,故地即称‘方舆’。轻重诸篇乃汉人所作,特变言为‘方于’,以显示其高古耳。”元材案:于说是也。惟“方于”二字应互倒。孔颖达《正义》:“于屋则檐边为宇,于国则四垂为宇。”此处齐桓公是问齐国之宇共方多少里,故下文答云“方五百里”,不再以“ 方于”二字连言,可证。 〔二〕 元材案:阴指平阴。雍即《周礼.秋官.司寇》“雍氏”之雍,《注》:“谓堤防止水者也。”《释文》:“雍,于勇反。”《
史记.苏秦传》燕王曰:“吾闻齐有清济浊河可以为固,长城钜防足以为塞。”《集解》徐广曰:“济北卢县有防门。又有长城,东至海。”《正义》:“长城西头在济州平阴县界。”《水经.济水注》云:“济水自临邑县东,又北迳平阴城西。”京相璠曰:“平阴齐地,在济北卢县 故城西南十里。南有长城,东至海,西至济。河道所由名防门,去平阴三里。齐侯堑防门,即此也。”然则阴雍长城,即指从平阴之防门沿河而东经泰山所筑之长城钜防而言。据《泰山记》载“
太山西有长城,缘河,经太山一千余里至琅邪台入海。”所占土地甚多,故曰“其于齐国三分之一”也。
〔三〕 洪颐楫云:“《山至数篇》:‘龙夏以北至于海庄,禽兽牛羊之地也。’此‘●’ 字本‘海庄’二字讹并作一字。”王念孙云:“洪说是也。俗书‘庄’字作‘□’,因讹而‘●’。加‘□’ 则为‘●’矣。”丁士涵云:“‘四分之一也’,‘也 ’字上亦当有‘非谷之所生’五字,与上下文一例。” 元材案:两说皆是。龙夏,解已见《山国轨篇》。 〔四〕 安井衡云:“‘朝夕’读为 ‘潮汐’。‘外之’,绕其外也。”元材案:此说是也。墆即《楚辞》“举霓旌之墆翳”之墆,遮盖之意。谓除阴雍长城占地三分之一,海庄龙夏占地四分之一外,此为包绕其外之潮汐所遮盖者又居齐地五分之一也。此三地者皆不能生产五谷。下文所谓“山地者山,水地者泽,薪刍之所生者斥也”,即承此而言。 〔五〕 俞樾云:“‘吾’字乃‘君 ’字之误。管子谓桓公为讬食之主,故桓公遽然起曰‘ 然则为之奈何’也。”戴望说同。 〔六〕 元材案:遽然,惶惧之貌。 〔七〕 元材案:溃即《诗.邶风.谷风》“有洸有溃”之溃,《注》:“溃,怒也。”言辞指号令言,溃之以辞,即《轻重甲篇》“朝令一怒” 之意。何如璋谓“溃当作●”,李哲明谓“溃当为渍” ,闻一多谓“溃 为淫之误”,郭沫若谓“溃乃缋字之误”者皆非。 〔八〕 元材案:国基者,立国之基础也。《管子.四时篇》云:“
惟圣人知四时。不知四时,乃失国之基。”《左昭十三年传》:“仲尼谓子产于是行也,足以为国基矣。”《盐铁论.非鞅篇》文学云:“善凿者建周而不疲(拔),善基者致高而不蹶。伊尹以尧舜之道为殷国基,子孙绍位,百代不绝。商鞅以重刑峭法为秦国基,故二世而夺。”又《轻重篇》文学云:“礼义者国之基也。”义与此同。
〔九〕 元材案:“而务”即为务。《荀子.王霸篇》云:“若夫论一相以兼率之,使臣下百吏莫不宿道向方而务。”杨倞注云:“臣下皆以宿道向方为务,不敢奸诈也。”是也。此言“币籍而务”、 “谷籍而务”者,谓以敛币为务,敛谷为务也。国趣,谓国家旨趣,犹言国家经济计划。《史记.酷吏传》: “上问汤曰:‘吾所为,贾人辄先知之,益居其物。是类有以吾谋告之者。’”所谓“吾所为”,所谓“吾谋 ”,即“国趣”之义也。“贾人辄先知之,益居其物” ,则“贾人独操国趣”之义也。农人指地主言。国固解已见《山权数篇》。此谓政府如专以籍取五谷为务,则人民之无谷者亦将尽所有之货币或财物以与地主实行交易,如此则谷贵而万物贱,而人民之司命,国家之根本,乃全为地主所把持,而政府无有事焉。所谓“农人独操国固”,即此意也。 〔一0〕王引之云:“‘操’当作‘ 摇’,‘摇辞’即‘动言’,古人自有复语耳。《轻重甲篇》云:‘动言摇辞,万民可得而亲。’是其证。” 郭沫若云:“‘操’,‘藻’字之误。因藻或作缲,故误为操。《轻重甲篇》之‘动言摇辞’,则又由‘操’ 误为‘摇’耳。王氏据‘摇’而改‘操’,适得其反。 ”元材案:操摇可以 互用,亦犹 “制上下之用”、“利上下之用”,“利”“制”互用;“讬用于其重”、“各用于其重”、“度用于其重” ,“讬”“各”“度”互用,乃本书各篇常见之例。何必据彼改此耶?动言操辞,即发号施令之意,解已详《揆度篇》。 〔一一〕元材案:“左右之流君独因之”者,即《山权数篇》所谓“
置四限,高下令之徐疾,驱屏万物,守之以筴”及《揆度篇》“守四方之高下”之意。谓如能籍于号令,而不求于人,则左右四方皆在政府掌握之中,无所逃于天地之间也。《山至数篇》所谓“谨守重流”,亦即此意。
〔一二〕尹桐阳云:“此均桓公词。 ”元材案:尹说是也。其上当有“桓公曰”三字。见者,知也,谓三者吾皆已知之也。下文“管子曰”云云,乃再答桓公之词。盖管子之意,以为不但齐地非谷之所生者太多,故齐为讬食之君,为不可不注意之问题,实则尚有“战败削壤”之事亦为一大问题。如此则前后文方可联为一气。若如今本,则下文“管子曰”三字为重出矣。 〔一三〕元材案:长城即齐长城,解已见上。长城横贯东西,鲁在其南,齐在其北,故曰长城之阳为鲁,长城之阴为齐也。《史记.货殖传》云: “泰山之阳则鲁,其阴则齐。”与此正同。因长城在泰山北冈,山南曰阳,山北曰阴,故曰云云也。 〔一四〕吴汝纶云:“此当作‘三败杀君二’为句,‘重臣定社稷者吾’为句。‘吾’当为 ‘五’。”张佩纶云:“‘三败杀君二重臣’,三败谓曹沫三败,杀君谓子般闵公,二重臣谓叔牙、庆父。‘ 定社稷者吾’谓使高子将南阳之甲立僖公而城鲁。”元材案:此句显有讹夺,不可强解。“孤突”宋本作“狐 突”。《木华赋》云:“鱼则横海之鲸,突扤孤游。”则所谓孤突之地者乃孤立突出之地,如鲸鱼之突扤孤游于海面者然。《盐铁论.地广篇》所谓 “斗辟之县”者是也。仍以作“孤突”为合。此谓齐鲁毗连,不时发生战事,鲁人虽三败于齐,但齐亦折兵损将,结果割地以和,如《左传》所云“齐人还我汶阳之田”者,是直与吾国以地封敌国之人等也。如此,每有战争,辄以吾地封敌国之人,则齐国所存者仍只是原有阴雍长城等非五谷之所生之地,非所谓“山地者山,水地者泽,薪刍之所生者斥”耶?又案此处所论与上文不是一事。上文以齐地“非谷之所生”者太多,故以“齐为讬食之君”为主题。此处则以战败壤削为主题,故下文桓公即以“讬食之主及吾地亦有道乎”合并提出讨论也。 〔一五〕丁士涵云:“‘及’乃‘反 ’字误。”元材案:此分承上文二事而言,故曰“讬食之主及吾地”。丁说失之。 〔一六〕元材案:“原”即《史记.货殖传》“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原大则饶,原小则鲜,上则富国,下则富家”之原。原者源也,亦始也。三原者指下文“丝”、“山”、“术”三者而言。 〔一七〕元材案:“十倍其贾”上脱 “麻”字。谓政府如欲据守布疋,则必先从据守麻枲作起。据守麻枲之初,假设其价为十倍,则绩麻成布之后可获得涨价五十倍之利。“此数也”者,即“此乃一定之理”之意。 〔一八〕元材案:织即丝织物,解已见《巨(筴)乘马篇》。系当作糸。《说文》:“糸,细丝也。”“则云 五谷之籍”,刘绩云:“‘
云’疑当作‘去’。”其说是也。此谓依守布籍麻之例,政府据守丝织物,亦必先从据守丝茧作起。若能更早在丝茧未成之前即开始进行,如《轻重甲篇》所谓“请取君之游财而邑里布积之,阳春蚕桑且至,请以给其口食籧曲之彊”者,则“絓丝之籍去分而敛”,及其织成丝织物,当亦不难获得涨价再十倍之利。布与丝织物之赢利既皆提高,则政府之收入,已足为一切国用之开支,五谷之籍,便无保留之必要,所谓“不加赋而国用饶”,然则齐国虽非五谷之所生,亦非致命伤之问题矣。
〔一九〕元材案:术通遂,郊外地也。《礼.学记》“术有序”,《
注》:“术当为遂。《周礼》‘万二千五百家为遂’。遂在远郊之外。”此言欲籍于布(包括丝织物在内,下同),则当先据其丝(包括麻在内,下同);欲籍于谷,则当先据之于山;欲籍于六畜,则当先据之于术。盖丝为布之所出,山长蚕桑为织之所出。籍丝抚织,则可以去五谷之籍,故又相当于谷之所出。术则为六畜之所出。此如《揆度篇》所谓“人君操本,民不得操末。人君操始,民不得操卒”。下文所谓 “物之生未有形,而王霸立其功”者,此之谓也。
〔二0〕元材案:言,号令也。善御以言,即《轻重甲篇》“审其号令”之意。审其号令,则事至而不妄。事至而不妄,则可以立为天下王矣。 〔二一〕丁士涵云:“‘以国一籍五 ’云云,当读‘以国一籍五’句,‘臣’乃‘五’字误。‘君守布万两’句,‘右’乃‘君’字误。上文云‘ 君守布’,是其证。‘而后籍麻’句。‘麻十倍其贾’ 句。‘布五十倍 其贾’句。今本 ‘籍麻’二字误乙,又脱‘麻’字,衍‘
四’字。‘术’字宋本作‘衍’, ‘衍’字系校语孱入。上文云:‘
君守布则籍于麻,麻十倍其贾,布五十倍其贾。’是其证。”元材案:如丁氏说,“君守布万两,而后籍麻”,是守布在先,籍麻反在后矣,与上文“君守布则籍于麻”之程序不合。换言之,即与“ 守其三原”之原则不合。况“以国一籍五”,文义亦不顺乎?此数句显有脱误,仍以阙疑为宜。
〔二二〕丁士涵云:“‘如此而有二十齐之故’,朱本‘二十’作‘
也’,盖‘廿’字误。‘故’乃‘ 数’之误。”吴汝纶云:“‘二十齐之故’,言视齐之旧日加二十倍也。”元材案:丁说非,吴说是也。以重布决诸侯贾者,谓以重贾五十倍之布,决去所买诸侯万物之贾。《轻重甲篇》所谓“伊尹以薄之游女工文绣纂组,一纯得粟百钟于桀之国”者也。“故”“古”字通,《汉书.西域传》师古注“故谓旧时也”是也。谓所得赢利,二十倍于齐之旧有收入也。《汉书.食货志》董仲舒云:“力役二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文法与此盖同。
〔二三〕元材案:“是故轻轶于贾’ 云云共十八字,必有脱误,不可强解。 〔二四〕元材案:“守国财”,解已见《地数篇》。 〔二五〕王念孙云:“‘汤’读若‘ 荡’。”安井衡说同。元材案:《盐铁论.力耕篇》大夫曰:“故善为国者,天下之下我高,天下之轻我重。以末易其本,以虚荡其实。”即“荡之以高下”之义。荡之以高下,犹言“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也。注即《汉书.沟洫志》“注填阏之水溉舄卤之地”之注, 颜师古注云:“注,引也。”《
轻重乙篇》即作“引之以徐疾”。
〔二六〕王念孙云:“‘一可以为百 ’,当作‘一可以为十,十可以为百’。《山权数篇》云:‘徐疾之数,轻重之筴,一可以为十,十可以为百。’是其证。”何如璋云:“一可为百,言轻重相因,而究其极也。《山权数》:‘一可为十,十可为百。’ 盖一者数之始,十者数之终,百者数之重。言一及百,十在其中,殆省文见义也。”元材案:各篇所用数字,多不相同,不必强与《山权数篇》相比。王说太拘。 〔二七〕元材案:“使用若河海”,即《轻重甲篇》“用若挹于河海”之意,言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盖极言其获利之大也。 〔二八〕元材案:“终则有始”,“ 有”与“又”同,解已见《轻重乙篇》。 〔二九〕元材案:此就上“一可为百 ”,更推进一层言之。 〔三0〕戴望云:“朱本‘刑’作‘ 形’。”何如璋云:“‘刑’读如‘形’。物之生,其形未着,乃物之原也。能守其原,则王霸之功立焉。” 吴汝纶云:“‘刑’当为‘形’。”江瀚云:“‘刑’ 与‘
形’同。”尹桐阳云:“‘刑’,法也。”郭沫若云:“诸家均在‘
刑’字上咀嚼,似于原语并未得其确解。《轻重篇》所言乃经济范围内事。‘物之生’者谓货物之生产或货物之经营。‘生’乃‘治生’之生,非生死之生。《史记.货殖传》引白圭曰:‘吾治生,生下本有产字,据《汉书》删。犹伊尹吕尚之谋,孙吴用兵,商鞅行法是也。故智不足与权变,勇不足以决断,仁不足以取予,彊不能有守,虽欲学吾术,终不告也。’又言‘盖天下言治生者祖白圭’。知此,则可知‘ 物之生未有刑’之确解。刑当读为型,言治生之道贵通权 变,本无定型。顾虽无定型,能通权变者则能掌握之,故曰‘而王霸立其功焉’。‘ 伊尹吕尚之谋,孙吴用兵,商鞅行法’,用于治生则为富商蓄贾;用于治国则为‘王霸’。小大不同,其术则一。”元材案:何说是也。此言物之初生,尚无形象,正王霸立功之时。如上文守布籍麻,籍糸抚织,麻尚未形成为布,而糸亦尚未形成为织也。《山国轨篇》云: “国轨布于未形,据其已成。”《山权数篇》亦云:“ 动于未形,而守事已成。”义与此同。郭说失之。
〔三一〕郭沫若云:“上‘人’字当为‘仁’,与下句‘数’字对文。人为财物生产之要素,故须求之以仁,而贵重之。”元材案:此说非是。以人求人则人重者,谓直接籍求于人,则可不可之权在人手中,是人反为主,而政府乃为客矣。《山至数篇》所谓“天子以客行令以时出,故失其权”者也。数即《山国轨篇》“轨守其数”、《山权数篇》“以数行”及《揆度篇》“人君以数制之”之数,此处指轻重之筴而言。即运用轻重之筴以籍求之于万物,则无可为有,贫可为富,万物之利百倍归于上,人虽不欲,而亦无以避之矣。 〔三二〕郭沫若云:“‘举国而一’ 克就求人言,谓举国如一,则获利不可计量。‘无赀’ 者如《山权数篇》北郭之龟名‘无赀’之宝。‘举国而十’克就求物言,谓生产繁荣,经营多方也。”元材案:此说亦非。一,划一也,即“高下不贰”之意。言物价以变化为宜,若举国一致,皆无高下之分,则无余利可图,故曰“举国而一则无赀”也。反之,若国内物价,各地不同,甚至于有十倍之差,则可以从中获得百倍之利。此观于上文所举齐东齐西相被之例,即可知之,故曰“举国而十则有百”也。 〔三三〕猪饲彦博云:“踡,屈也。 ”何如璋云:“‘踡’当作‘倦’,‘外内不倦’,是能通其变也。”张佩纶说同。郭沫若云:“猪饲说得之。‘外内不踡’,即对内对外均无亏损,不当破字。” 元材案:《玉篇》:“踡,跼不伸也。”此言善为国者,最重要之措施,即在能以号令之徐疾,对物价实行操纵,使其一高一下,不得常固。然后贱则买之,贵即卖之,为所欲为,若取之左右逢其源,对内对外皆可舒展自如,永无束手束脚之患矣。此王霸之君之所以必求之于万物之终始,四时之高下,与号令之徐疾,而不求于人也。《国蓄篇》云:“故不求于万民而籍于号令也。 ”义与此同。 〔三四〕王念孙云:“‘身’上当有 ‘终’字。上文‘终身无咎’,即其证。”陈奂云:“ ‘终始’二字互倒。‘守物之始,终身不竭’,四字为句。”元材案:篇首本言“王数之守终始”,此处以“ 守物之终始”作结,正合首尾相应章法。当以王说为是。此言源泉、鬼神亦各有竭尽歇止之时,惟能守物之终始,则可以生生不已,与天地同其久长。与《山至数篇》所谓“财终则有始,与四时废起。圣人理之以徐疾,守之以决塞,夺之以轻重,行之以仁义,故与天壤同数 ”者,凡皆极力夸张所谓轻重之筴所获利益之无穷无尽,非其他寻常事物所可比拟而已。 〔三五〕元材案:源,根源。究,究竟。源究即《易.系辞》“原始要终”之意,《疏》: “言《易》之为书原穷其事之初始。《干初九》‘潜龙勿用’,是原始也。又要会其事之终末。若《上九》‘ 亢龙有悔’,是要终也。”原始要终,即“求之终始” 之义矣。
  
  
  
  管子轻重十七──轻重戊    元材案:本篇亦系杂记体,与《揆度》及《轻重甲》、《乙》、《丁》等篇相同。惟本篇言古史传说不仅与《揆度》及《国准》所言大异,而且与《管子.封禅篇》及其他古籍所言亦不一致。《封禅篇》言伏羲、神农、炎帝、黄帝,而不及燧人。《风俗通义》引《
礼含文嘉》列燧人于神农之前,《尚书大传》则列燧人于伏羲之前。《礼疏》引《六艺论》及《易纬.郑注》亦均以燧人在伏羲之前。《
白虎通》言三皇则有两说。一说: “三皇者何也?谓伏羲、神农、燧人也。”又一说:“ 或曰伏羲、神农、祝融也。”本篇所言三皇,与《白虎通》第一说正合。此当是西汉经师晚出之说,故本篇着者与《
白虎通》皆得采用之也。
    提要:全文共分七段。第一段论三皇五帝各有其轻重之策,当今则应以弱强继绝为务。第三段论归其三不归,与《丁篇》重复,当是一事两传,不一定有抄袭关系。其余二、四、五、六、七等五段,则皆是运用所谓轻重之筴以征服邻国之阴谋之具体举例。   桓公问于管子曰:“轻重安施〔一〕?”   管子对曰:“自理国虙戏〔二〕以来,未有不以轻重而能成其王者也。”   公曰:“何谓?”   管子对曰:“虙戏作〔三〕,造六□〔四〕以迎阴阳,作九九之数〔五〕以合天道,而天下化之。神农作,树五谷淇山之阳〔六〕,九州之民乃知谷食,而天下化之。黄帝作〔七〕,钻燧生火,以熟荤臊〔八〕,民食之,无兹●之病〔九〕,而天下化之。黄帝之王,童山竭泽〔一0〕。有虞之王,烧曾薮,斩群害以为民利〔一一〕,封土为社,置木为闾〔一二〕,始民知礼也〔一三〕。当是其时〔一四〕,民无愠恶不服〔一五〕,而天下化之。夏人之王,外凿二十□,〔一六〕韘十七湛〔一七〕,疏三江,凿五湖,道四泾〔一八〕之水,以商九州之高〔一九〕,以治九薮〔二0〕,民乃知城郭门闾室屋之筑,而天下化之。殷人之王,立帛牢〔二一〕,服牛马以为民利,而天下化之。周人之王,循六●〔二二〕,合阴阳,而天下化之。”   公曰:“然则当世之王者何行而可?”   管子对曰:“并用而勿俱尽也〔二三〕。”   公曰:“何谓?”   管子对曰:“帝王之道〔二四〕备矣,不可加也。公其行义而已矣。”   公曰:“其行义奈何?”   管子对曰:“天子幼弱,诸侯亢强,聘享不上。公其弱强继绝,率诸侯以起周室之祀〔二五〕。”   公曰:“善。” 〔一〕 元材案:安,何也。施,施行。下文云:“然则当世之王者何行而可?”“安施” 即“何行”也。 〔二〕 元材案:理国当在虙戏下。《盐铁论.轻重篇》御史云:“
夫理国之道,除秽锄豪,然后百姓均平,各安其宇。”理国即治国。虙戏即伏羲。
〔三〕 元材案:作即《易.系辞》 “包牺氏没,神农氏作”之作,兴起也。下同。 〔四〕 洪颐楫云:“‘□’当作‘ ●’。‘●’,古文‘法’字。”庄述祖云:“‘□’ 当作‘●’,古‘法’字,亦通‘政’。《大戴礼.盛德篇》有‘六政’,疑即‘六●’。”俞正燮云:“下有‘
九九之数’,则‘□’,‘计’字也。”何如璋云:“按八卦始于虙戏。六□者六气,即阴阳风雨晦明也,故云‘以迎阴阳’。造者作为推测之器以验之。《庄子.逍遥游》‘乘天地之正而御六气之变’,即此义也。虙戏法日月而作《易》,观天象以造历,演九九以作数,天道明焉,人文启焉。”张佩纶云:“明十行无注本此‘六□’作‘
大陆’,‘大陆’乃‘八卦’二字之误。周‘循六●’,乃‘六爻’之误。”元材案:此二字显有讹误,各家解者甚多,然皆猜测之词,不可尽信。仍以阙疑为是。
〔五〕 元材案:九九,算法名。《汉书.梅福传》云:“臣闻齐桓之时,有以九九见者。桓公不逆,欲以致大也。”颜师古注云:“九九算术,若今九章五曹之辈。” 〔六〕 元材案:淇山,未详。《路史.炎帝纪.注》引此,“树”作“种”,‘谷’下有 ‘于’字。 〔七〕 张佩纶云:“‘黄帝作’当作‘燧人作’,涉下‘黄帝之王’而误。句容陈立《白虎通疏证》亦以管书误遂人为黄帝。”元材案:张说是也。《路史后纪》三注引此文曰:“此正言炎燧改火事,字误为黄帝。下乃言‘黄帝之王,童山竭泽’云云,可见。” 〔八〕 元材案:荤臊,《荀子.富国篇》:“然后荤菜百疏以泽量。”杨倞注云:“荤,辛菜也。”又《哀公篇》:“志不在于食荤。”杨倞注云:“荤,葱薤之属也。”《说文》:“臊,豕膏臭也。”《正韵》:“大膏也。”又凡肉之腥者皆曰臊。《史记.晋世家》:“犯肉腥臊何足食?”此盖兼蔬菜及肉食二者而言。《路史》引作“
腥臊”者非。
〔九〕 孙星衍云:“《北堂书钞》一百四十二、《太平御览》七十九引,‘兹●’作‘肠 ●’。《集韵》:‘胃,古文作●。’”戴望云:“《路史.注》引作‘无腥●之疾’。”张佩纶云:“‘兹 ●’当作‘兹胃’。《说文》:‘兹,草木多益。’引申之,凡物之多益皆曰兹。《说文》曰:‘滋,益也。 ’‘兹’,‘滋’省,经典‘滋’多作‘兹’。《吕氏春秋.重己篇》:‘味众珍则胃充,胃充则中太鞔,中太鞔而气不达。以此长生不得也。’‘胃充’,即此‘ 兹胃之疾’也。”闻一多云:“‘兹’当为‘胘’,字之误也。《广雅.释亲》:‘胃谓之胘。’《类篇》引《通俗文》:‘有角曰胘,无角曰肚。一曰胃之厚肉为胘。’《字镜》:‘胘,肚也。’《万象名义》:‘胘,胃厚。’胘胃之病,即胃疾耳。”元材案:“□”当作“
玆”。玆□二字书传杂出而实不同。《说文.艸部》云:“□,草木多益也。从艸,丝省声。”《玄部》云:“玆,黑也。从二玄。《春秋传》曰:‘何故使吾水玆。’”朱骏声《通训定声》以“□ ”隶颐部,以“玆”隶坤部,则二字并不得假借。 此字乃训黑之“玆”,非训草木多益之 “□”。许引《春秋传》,见《左襄八年传》,陆释本亦误作“□”,孔义本并加水旁作“滋”。然杜解云: “滋,浊也。”《玉篇.玄部》云:“玆,浊也,黑也。”明传文本作“玆”,许引必不误。《管子.禁藏篇》云:“所以去□毒也。”“□”亦“玆”之误。玆训黑,又训浊,则与“毒”义相类,故“玆毒”二字连文。尹注谓“滋长之毒”,则误以“玆”为“兹”矣。然则所谓“玆●之病”,乃指食物中毒而言甚明。以上各说皆失之。
〔一0〕元材案:《揆度篇》及《国准篇》均言“黄帝之王谨逃其爪牙”,又《国准篇》言 “有虞之王枯泽童山”,与此以“童山竭泽”属之黄帝者不同。 〔一一〕元材案:《揆度篇》以“烧山林,破增薮,焚沛泽,逐禽兽,实以益人”为黄帝事,《国准篇》则以“烧增薮,焚沛泽,不益民之利”为夏后事,与此处以“烧曾薮,斩群害以为民利”为有虞事者亦皆不同。曾薮即增薮,解已见《揆度篇》。 〔一二〕元材案:社,土地神主也。《白虎通》云:“人非土不立。封土立社,示有土也。 ”闾,里门,解已见《轻重丁篇》。 〔一三〕吴汝纶云:“‘始民知礼也 ’,‘始民’当互倒。” 〔一四〕元材案:“当是其时”,“ 其”犹“之”也。 〔一五〕吴汝纶云:“‘民无愠恶不服’,‘愠’当为‘蕴’。”元材案:愠,怨恨。恶,凶恶。不必改字。 〔一六〕元材案:外即《孟子.滕文公篇》“禹八年于外”之外。凿,开也。□,邹汉勋《读书偶识》 云:“同巟。《说文》‘巟,水广也。’” 〔一七〕猪饲彦博云:‘韘’当作‘ 渫’,通也。”何如璋云:“‘
鞢’当作‘渫’。《荀子.成相》:‘北决九河,通十二渚,疏三江。’《吕览.长攻》:‘若燕、秦、齐、晋山处陆居,岂能逾五湖九江越十七阨而有吴哉。’‘湛’或是‘阨’之讹,又疑‘渚’ 之讹。”章炳麟云:“‘鞢’借为‘渫’。《易井.九三》‘井渫’,向注:‘浚治去泥浊也。’‘湛’者,《文选.注》引《仓颉篇》云:‘
湛,水不流也。’”元材案:章氏说是也。《吕氏春秋.慎人篇》云:“禹周于天下以求贤者,事利黔首,水潦山泽之湛滞壅塞可通者禹尽为之。”又《文选.海赋》“百川潜渫”注引《周书》云: “禹渫十七川,大利天下。”然则渫十七湛者,谓禹除去其湛滞壅塞者而通之,凡十有七处也。
〔一八〕张佩纶云:“‘四泾’当作 ‘四渎’。”元材案:泾即《庄子.秋水篇》“泾流之大”之泾,司马彪云:“泾,通也。”今苏州称沟渎曰某泾某泾。道四泾之水,谓导四通之水而入之于河海也。 〔一九〕戴望云:“朱本‘商’作‘ 敌’。泾当为渎,‘商’当作‘
奠’,皆字之误。”俞樾云:“‘ 商’当为‘障’。古音商与章近。《尚书.粊誓篇》‘ 我商赉女’,《释文》曰‘商,徐邈音章’是也。障从章声,故得以商为之。《吕氏春秋.勿躬篇》‘臣不如弦章’,《韩非子.外储说》作‘弦商’。然则以商为障,犹以商为章矣。”张佩纶云:“《说文》:‘商,从外知内也。’《广雅.释诂》:‘商,度也。’商度九州之高以顺其就下之性。朱本作敌,非。”郭沫若云:“依古本、刘本及朱本‘●’作‘敌’推之,原本当作‘●’。●者,厚也,大也。作为动词用时,则为使之厚大。”元材案:戴、俞、郭说皆非,张说是也。 《史记.夏本纪》:“禹左准绳,右规矩,载四时,以开九州,通九道,陂九泽,度九山。” 《河渠书》亦有“以别九州,……通九道,陂九泽,度九山”语。《集解》云:“言于地所宜,商而度之,以制贡赋。”又颜师古注《汉书.沟洫志》云:“言通九州之道,及障遏其泽,商度其山也。”然则“商九州之高”,即“商度九州之山”之意矣。
〔二0〕元材案:九薮者,据《周礼.夏官.职方氏》,扬州曰具区,荆州曰云梦,豫州曰圃田,青州曰孟诸,兖州曰泰□,雍州曰弦蒲,幽州曰豯养,冀州曰扬舒,并州曰昭余祁。此外《吕氏春秋.有始览》及《淮南.地形篇》亦有关于“九薮”之记载,而其名与《周礼》又各有不同。《说文》及《汉书.地理志》从《周礼》,《尔雅.释地》则作十薮。 〔二一〕王念孙云:“‘帛’当为‘ 皂’,字之误也。皂以养马,牢以养牛,故曰‘立皂牢,服牛马’。”何如璋云:“《国准篇》‘殷人之王,诸侯无牛马之牢,不利其器’,与此文异。足征战国时学术不明,言古事者各习所闻,家异而户不同也。”张佩纶云:“王说非也。《公羊桓公八年传》注:‘牛羊豕凡三牲曰太牢,羊豕凡二牲曰少牢。’此言帛牢,犹他书言牲币耳。《周礼.肆师职》:‘立大祀用玉帛牲牷,立次祀用牲牷,立小祀用牲。’立帛牢,立祭祀之礼,殷人尚鬼也。服牛马,乘殷之辂也。立帛牢以为民利,《左氏传》季梁所谓‘上思利民,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是也。服牛马以为民利,《易》所谓‘服牛乘马引重致远以利天下’是也。殷制最善,故管氏独举之。犹孔子之称殷辂。若如王说,殷人但立养马之皂,养牛之牢,以为王天下之基,不亦戾于理乎?”元材案:何、张说非,此处仍 当以王说为是。《国准篇》云:“殷人之王,诸侯无牛马之牢,不利其器。”又曰:“诸侯无牛马之牢,不利其器者,固淫器而一民心者也。”即皆仅言牛马之牢,而不言所谓“ 牲币”。盖殷代为中国古代史上畜牧业极发达之时代,而据《山海经》所载,服牛乘马又皆为殷人祖先之所发明,则牛马乃当日社会之主要业产。着者固主张国家垄断经济者,故谓殷代不以立皂牢之权分之诸侯。此即所谓“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之意。惟本文所述各代之经济措施,与《国准篇》不尽相同。《国准篇》所述,只黄帝、虞、夏、商、周五家,本文则于五家之外,又增加虙戏、神农、燧人三家,合为八家。此其一。《国准篇》“枯泽童山”系有虞事,“烧增薮”系夏后事。本文则以前者属之黄帝,后者属之有虞。此其二。《国准篇》言“烧增薮,不益民之利”,又言“殷人之王,诸侯无马牛之牢,不利其器”,本文则言“
烧曾薮,立皂牢,服牛马,皆所以为民利”。此其三。《国准篇》言“周人之王,官能以备物”,全在人事上立论。本文则言“周人之王,循六 ●,合阴阳”,所重乃在阴阳。此其四。然两者表面上虽似互相矛盾,实际上则相反相成,各有发挥。盖《国准篇》所注重者在“
塞民之羡,隘其利途”,使国利尽归于君,而无为富商蓄贾所乘。本文所注重者,则在去民之害,使人民皆能从事生产,则民财足而君亦可赋敛而不穷。即以立皂牢一事观之,《国准篇》只是不许诸侯有牛马之牢耳,并未言殷王亦不能自立之也。然则本文之立皂牢,服牛马,乃谓殷王自立之,与《国准篇》之不许诸侯立之者,岂非一事之两方面耶?
〔二二〕元材案:“六●”二字亦未详。 〔二三〕元材案:“并用”,《国准篇》作“兼用”。“毋俱尽”即“俱毋尽”之意。《国蓄篇》云:“五者不可毕用,故王者遍行而不尽也。” 义与此同。何如璋谓“‘俱’字衍”者非。 〔二四〕元材案:战国末叶以前之人无言及帝道者。孔子但言王道,《孟子》始创为王霸之说,荀子亦有《王霸篇》。《韩非子》始以帝与王并称。至汉代则“帝王之道”一语乃成为常用之口头语。《盐铁论.相刺篇》及《击之篇》此语凡两见。《汉书.王莽传》王莽策命中亦有之。此又本书成于汉代之一证也。 〔二五〕元材案:亢,过也,又极也。强之极者曰亢强。聘,问也。享,献也。《礼.曲礼》“五官致贡曰享”,孔安国云:“奉上之谓享。”起,兴也。考桓公之时,周天子虽弱,但无甚年幼者,桓公生于周庄王十二年,卒于襄王九年。庄王立十五年卒,子厘王立。厘王立三年,桓公始霸。厘王立五年卒,子惠王立。惠王立二十五年卒,子襄王立。襄王有弟曰叔带。襄王即位时,叔带与王争立,几次逐王于外。赖晋文公纳王而诛叔带,大难始平。以上各王,有子有弟,皆非幼主可知。依照本书各篇所反映之历史事实,已证实为汉人作品。则此处所谓“天子幼弱”者必系着者于无意中以汉事搀入,与其他各处之牵涉汉事者情形盖完全相同。汉代共十三帝,幼主凡三:一为昭帝,即位时年仅八岁。二为平帝,即位时亦仅九岁。三为孺子婴,即位时年才二岁。平帝时,无“诸侯亢强,聘享不上 ”之事。惟昭帝时,燕王旦与上官桀等有与昭帝争位之行为。孺子婴时,亦有安众侯刘崇与其相张绍等百余人起兵攻宛及东郡太守翟义立严乡侯刘信为天子,移檄郡国,共起诛莽之 举。然昭帝时,武帝有子甚多,天子虽云幼弱,但不得言“继绝”。惟哀帝死后,确有“大统几绝”情事。《汉书.王莽传》:“哀帝崩,无子。太皇太后即日驾之未央宫,遣使者驰召莽,拜莽为大司马,与议立嗣。莽白以安阳侯王舜为车骑将军,使迎中山王奉成帝后,是为孝平皇帝。帝年九岁,太后临朝称制,委政于莽。”又云:“张竦为刘嘉作奏曰:‘建平元寿之间,大统几绝,宗室几弃。赖蒙陛下圣德,扶服振救,遮扞匡卫,国命复延。’” 可见此文内容,必系暗指王莽居摄时而言,实甚显明。此本篇成于汉末王莽时之又一证也。   桓公曰:“鲁梁之于齐也,千谷也〔一〕,蜂螫也〔二〕,齿之有唇也。今吾欲下鲁梁,何行而可?”   管子对曰:“鲁梁之民俗为绨〔三〕。公服绨,令左右服之,民从而服之。公因令齐勿敢为,必仰〔四〕于鲁梁,则是鲁梁释其农事而作绨矣〔五〕。”   桓公曰:“诺。”   即为服于泰山之阳〔六〕,十日而服之。   管子告鲁梁之贾人曰:“子为我致绨千匹,赐子金三百斤。什至而金三千斤。”则是鲁梁不赋于民,财用足也。鲁梁之君闻之。则教其民为绨。十三月,而管子令人之鲁梁〔七〕。鲁梁郭中之民道路扬尘,十步不相见,绁繑而踵相随〔八〕,车毂齺,骑连伍而行〔九〕。   管子曰:“鲁梁可下矣〔一0〕。”   公曰:“奈何?”   管子对曰:“公宜服帛,率民去绨〔一一〕。闭关,毋与鲁梁通使〔一二〕。”   公曰:“诺。”   后十月,管子令人之鲁梁。鲁梁之民饿馁相及〔一三〕,应声之正无以给上〔一四〕。鲁梁之君即令其民去绨修农〔一五〕。谷不可以三月而得。鲁梁之人籴十百,齐粜十钱〔一六〕。二十四月〔一七〕,鲁梁之民归齐者十分之六。三年,鲁梁之君请服〔一八〕。 〔一〕 朱长春云:“‘千’即‘阡 ’。阡之谷两畔争食之,比于邻界也。”俞樾云:“按 ‘千’字一本作‘子’,当从之。‘子谷’盖谷之不成者,犹言‘童□’矣。《说文.艸部》□篆下云:“禾粟之●(音穗)生而不成者,谓之童□。’子谷、童□ ,其义一也。”王绍兰云:“‘千谷’盖‘干●’之讹。《说文》●系连文,引《周书》云‘●乃干’。此言干不可无●,蜂不可无螫,齿不可无唇,以况齐不可无鲁梁。因欲服而下之,以为齐有矣。”金廷桂云:“按文义‘千谷’疑作‘车毂’,如车之有毂也。三句言其利害关系之切。”郭沫若云:“‘千谷’即‘蜂螫’二字之坏残,盖一本坏为‘千谷’,一本作‘蜂螫’,后人乃并录之。”元材案:“千谷”无义,各家所释亦不可通,疑原文确有讹误,不可强解。 〔二〕 尹注云:“‘□’,古‘蜂 ’字。螫音尸亦反。言鲁梁二国常为齐患也。”何如璋云:“《通典》引此只‘蜂螫’二字。‘千谷’字无义,‘唇齿’之喻不一类。寻注仅释‘蜂螫’,是‘千谷 ’‘
齿唇’二句或唐以后所加,当据《通典》删去。”闻一多云:“尹注云‘言鲁梁二国常为齐患’,是‘齿之有唇’当作‘齿之有●’。《
说文》:‘●,齿蠹也。’重文作龋。浅人习闻唇齿相依之喻,因改●为唇,失其义矣。 ”郭沫若云:“‘齿之有唇也’不误。蜂去螫则死,齿无唇则寒,故连类而及。《通典》无齿唇句者,乃因误解蜂螫为患害而删去之。”元材案:蜂螫齿唇,是从两方面分析齐与鲁梁之关系。前者指国交破裂时期而言,后者则指国交和睦时期而言。谓国交破裂则常为齐患,国交和睦则两相依靠也。尹注是,何、闻说失之。郭以蜂螫为非患害,亦有未照。
〔三〕 尹注云:“绨,徒奚反。缯之厚者谓之绨。”元材案“绨”,汉人常用之衣服原料。《史记.文纪》:“上常衣绨衣。”《集解》如淳云:“贾谊云:‘身衣皂绨’。”是其证。 〔四〕 元材案:仰即“宫室器械非山无所仰”之仰,解已见《山国轨篇》。 〔五〕 元材案:释,《广韵》:“ 舍也。”《汉书.食货志》“释其耒耜”,义与此同。此言鲁梁见绨之利大,故皆舍其农事而从事绨之生产也。 〔六〕 尹注云:“鲁梁二国在泰山之南,故为服于此,近其境也。欲鲁梁人速知之。”宋井衡云:“春秋有梁,地近秦,秦伯城之。《
轻重》诸篇固不足信,然至地理,必不以近秦之梁为近在泰山之阳。此梁盖鲁邑之近齐境者,下文因称其长为鲁梁之君,非鲁梁二国也。”张佩纶云:“鲁梁二国,地 不相接。春秋时,梁国近秦。《汉志》‘左冯翊夏阳地’,《左氏传》襄公十八年‘楚锐师侵郑费滑,献于雍梁’,三十三年‘郑伯有奔雍梁’,江永谓‘雍即雍氏。梁者,汉河南郡之梁县’。哀四年‘楚为一昔之期,袭梁及霍 ’,杜注‘梁,河南梁县西南故城’。《汉志》‘河南郡梁县□狐聚,秦灭西周,迁其君于此’,亦与齐鲁甚远。惟《汉志》‘东平国,故梁国,治无盐,莽曰有盐 ’,属兖州,在今泰安府东平州东三十里。所谓故梁国者,乃汉之梁孝王故国,非春秋梁国。此节即汉人伪讬管子,不应并汉郡国不知而疏舛若此。”金廷桂云:“ 春秋之梁,周平王少子康所封国,在夏阳,西近秦,国小而远于齐,何足为齐患。《地数篇》并言梁赵,盖指三晋之魏赵言,当管子时未为国也。殆傅玄所谓好事者为之。”元材案:以上各说拘甚。本书着者只是任意借用其所能记忆之国名人名以为说明其所谓轻重之筴之实例耳。至于所借用之地名人名,为古为今为远为近,皆不在其考虑之列,予在以前各篇中固已数数论之矣。盖齐桓公时,齐鲁附近无梁国。至战国魏都大梁,始以梁名。汉人喜以梁郑齐鲁连称。如《史记.货殖传》云: “郑卫俗与赵相类,然近梁鲁。”又云:“洛阳东贾齐鲁,南贾梁郑。”又云:“故秦夏梁鲁好农而重民。” 此文亦以鲁梁连称。又《地数篇》及《轻重甲篇》皆有 “梁赵宋卫濮阳”之语,不仅梁为桓公以后之国,即赵亦为桓公以后之国,即其证矣。惟张氏以梁为汉梁孝王故国,则极为有见。考《汉书.文三王传》:“梁孝王武以孝文二年与太原王参、梁王揖同日立,武为代王。四年,徙为淮阳王。十二年徙梁。”又云:“汉立太子(案在汉景帝四年),梁王最亲有功,又为大国,居天下膏腴。北界泰山,西至高阳,四十余城,多大县。” 又《贾谊传》:“梁王 胜死,谊上疏曰:‘臣之愚计,愿举淮南地以益淮阳,而为梁王立后。割淮阳北边二三列城与东郡以益梁。不可者可徙代王而都睢阳。梁起于新郪以北着之河,淮阳包陈以南捷之江。则大诸侯之有异心者破胆而不敢谋。梁足以捍齐赵,淮阳足以禁吴楚。陛下高枕,终无山东之忧矣。 ’文帝于是从谊计。乃徙淮阳王武为梁王,北界泰山,西至高阳,得大县四十余城。”据此,是“北界泰山” 之梁,至汉文帝十二年用贾谊言始有之。今此文言梁与鲁既皆在泰山之阳,更足证其所谓梁者,不仅为近齐之梁而非近秦之梁,而且确为汉文帝时“
割淮阳北边二三列城与东郡以益梁,而起于新郪以北着之河”以后“
北界泰山”之梁。然则本篇之作,至早不得在汉文帝十二年徙淮阳王武为梁王以前,不亦彰明较着耶?
〔七〕 元材案:“令人之鲁梁”,谓派人前往鲁梁二国,密探其国内之情况也。下仿此。 〔八〕 尹注云:“绁繑谓连续也。绁,息列反。繑,丘乔反。”猪饲彦博云:“‘绁繑’ 与‘曳屩’同。屩,履也。”王念孙云:“‘
繑’与‘屩’同(《集韵》:‘屩或作繑’)。‘绁’当作‘曳’。曳,引也。言引屩而踵相随也。今作‘绁’者,因‘繑’字而误加糸耳。尹注非。”元材案:两氏说是也。《礼.玉藻》:“执龟玉,举前曳踵,蹜蹜如也。”《疏》:“踵谓足后跟。谓将行之时,初举足前,后曳足跟,行不离地,举足狭数也。”“曳屩而踵相随”与“举前曳踵”意义略同。盖谓鲁梁郭中道路拥挤,行人但能缓步而前,足不举踵也。
〔九〕 尹注云:“齺,啮也,士角反。言其车毂往来相啮,而骑东西连而行,皆趋绨利耳。”安井衡 云:“骑始于赵武灵王胡服。然宣十二年邲之战,赵穿以其良马二济其兄与叔父,则古未必无骑法。但如‘骑连伍’,春秋之时恐未有焉。”桂馥云:“案《说文》又云:‘齺,齰也。 ’‘齰,啮也。’注与齰义合。但‘啮骑’未安。《说文》又云:‘齺,一曰马口中橛也。’‘齺骑’言马连伍受橛。司马相如谏猎书云:‘犹时有衔橛之变。’张揖曰:‘橛,騑马口长衔也。’”元材案:此当作“车毂齺”句,“骑连伍”句,二句互为对文。与《史记.苏秦传》所谓“临淄之涂车毂击,人肩摩”者,语法相同。齺即击也。《苏秦传》又云:“车不得方轨,骑不得比行。”《
汉书.韩延寿传》:“五骑为伍。 ”“骑比行”,“五骑为伍”,皆“骑连伍”之义也。桂说失之。
〔一0〕元材案:“可下”犹言可以征服。谓根据上述情报分析,鲁梁之民皆趋绨利,农事必废,故曰“可下”也。 〔一一〕元材案:《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云:“齐桓公好服紫,一国尽服紫。当是时也,五素不一紫。桓公患之,谓管仲曰:‘寡人好服紫,贵甚。一国百姓好服紫不已。寡人奈何?’管仲曰:‘君欲,何不试勿衣紫也?谓左右曰:吾甚恶紫之臭。于是左右适有衣紫而进者,公必曰少却,吾恶紫臭。’公曰:‘诺。’于是日,郎中莫衣紫。其明日,国中莫衣紫。三日,境内莫衣紫也。”此文言“服帛去绨”之法,与此略同。 〔一二〕元材案:此“闭关不与通使 ”一语,关系颇为重要。下文云:“鲁梁之籴十百,齐粜十钱。”是鲁梁之谷价高而齐之谷价下。然而齐之谷不流越而归于鲁梁者,赖有此耳。下文下楚与制衡 山二段,亦皆有“闭关不与通使”一语,足证古人行文用心之密。 〔一三〕尹注云:“相及,犹相继也。” 〔一四〕尹注云:“应声之正,谓急速之赋。正音征。”李哲明云:“‘声’疑当作‘谷’ 。缘俗书‘谷’或为‘●’,与‘声’字形近,因误。 ”郭沫若云:“‘应声之正’本篇中凡三见。尹谓‘急速之赋’,意指为额外税,于理不合。盖鲁梁之民既‘ 饿馁相及’,即正规税亦应无以付矣,何能付及额外哉?余谓‘声’假为‘程’,‘应程之正’即法定之正规税也。古‘声’字或假为‘圣’,‘圣’从壬声,程从呈声而呈从壬声。故‘声’既可假为‘圣’,亦可假为 ‘程’矣。(古程字亦迳作呈。)元材案“应声”一语,乃古籍中常用语。《管子.任法篇》云:“然故下之事上也,如响之应声也。臣之事主也,如影之从形也。 ”《心术上篇》云:“若影之象形,响之应声也。”又《荀子.彊国篇》云:“夫下之和上,譬之犹响之应声,影之像形。’《吕氏春秋.贵卒篇》云:“所为贵镞矢者,为其应声而至。终日而至,则与无至同。”应声之义盖如此。本篇“应声之正”一语凡三见,盖谓平时不待终日而至之正常赋税,犹《国蓄篇》之言‘朝令而夕具’也。李、郭说皆非。 〔一五〕元材案:去绨修农,谓停上绨业生产,重新修治农事。 〔一六〕尹注云:“籴十百,谷斗千钱。粜十钱,谷斗十钱。”郭沫若云:“正文有误。‘ 籴十百’,当为‘籴石百’,如此方近情理。”元材案:尹注二“斗”字当作“石”字,下文“赵籴十五,隰朋取之石五十”,即以“石”言,是其证。谓之十百者,极言其贵也。郭说非。 〔一七〕孙星衍云:“‘二十四月’ ,《通典》十二引作‘周月’。”元材案:下文有“二十八月”、“三月”、“二十四月”、“十七月”等语,此“二十四月”不误。 〔一八〕元材案:服即降服之意,谓鲁梁之君自愿降服于齐为齐之属国也。此与以下服莱莒、服楚、服代、服衡山等段,均是以轻重之筴灭亡人国之具体说教,而其中心思想,则只是一个阴谋,即运用 “天下下我高”之原则,将某种外国特产之国内价格提高到比出产国更高之办法,使其变成单一经济之殖民地或半殖民地而已。   桓公问管子曰:“民饥而无食,寒而无衣,应声之正无以给上,室屋漏而不居〔一〕,墙垣坏而不筑,为之奈何?”   管子对曰:“沐涂树之枝也〔二〕。”   桓公曰:“诺。”   令谓左右伯〔三〕沐涂树之枝。左右伯受沐涂树之枝阔〔四〕。其年,民被白布〔五〕,清中而浊〔六〕,应声之正有以给上,室屋漏者得居,墙垣坏者得筑。   公召管子问曰:“此何故也?”   管子对曰:“齐者,夷莱之国〔七〕也。一树而百乘息其下者,〔八〕以其不●〔九〕也。众鸟居其上,丁壮者胡〔一0〕丸操弹居其下,终日不归。父老拊枝〔一一〕而论,终日不归。归市〔一二〕亦惰倪〔一三〕,终日不归。今吾沐涂树之枝,日中无尺寸之阴,出入者长时〔一四〕,行者疾走,父老归而治生,丁壮者归而薄业〔一五〕。彼臣归其三不归,此以乡不资也〔一六〕。” 〔一〕 王念孙云:“居当为治,字之误也。《齐民要术》一、《太平御览.木部》一引此并作‘治’。下文‘室屋漏者得居’,二书‘
居’亦作‘治’。”元材案:“居 ”无治义,亦无由误为“治”字。疑是“●”字之误。《玉篇》“●,兹力反,音即,理也。”理,即治也。
〔二〕 沐字解已见《轻重丁篇》。涂树之枝即道路两旁树木之枝。《丁篇》正作“涂旁之树枝”。 〔三〕 元材案:关于左右伯,余在本书第三稿中,曾根据《汉书.王莽传》始建国二年用甄丰子寻言:“新室当分陕立二伯,以丰为右伯,太傅平晏为左伯,如周召故事”,拜丰为右伯,认为此文所述,即王莽时作品的证据。但沐涂树之枝,乃一小事,而竟命大司徒及大司空为之,未免与其职位殊不相称。后阅李学勤同志《战国题铭概述(上)》见一九五九年《文物》第七期)一文《齐国题铭》一节中引用有关于左右伯者若干条:“●鄙,陈●,左□,●●釜”(方清霖拓本);“……右□,●亳釜”(簠斋藏陶一一,一八,四【陶量】);“輤鄙右□”(周秦古玺精华一二二);“●□左□”(尊古斋古玺集林二,一,一八);“右□●鄙尚毕里季●”;“右□●鄙●里□众□ (季木藏陶八0,七);“王卒左□城阳柤里土”(古陶琐萃一,六);“王卒左【●】城阳□里人曰得”(季木藏陶六0,一0);“王卒左●□阳北里五”(铁云藏陶一,四);“王卒左□甘里攴”(古陶琐萃三,六)。案“●”与“伯”通, 见《说文》。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一、此等左右伯均为王卒,即军队编制中的成员。二、但既名曰“伯”,似又是军队中的官长,与普通一兵的身份微有不同。三、此等王卒在战时是兵士,但同时又可以被使用于陶器生产。据此,左右伯既可以被使用于陶器生产,当然亦可以被使用于“沐涂树之枝”。可见此文所谓之左右伯,乃指此等王卒中的左右伯而言,与《王制》及《王莽传》中之左右伯实不可等同。本书虽是王莽时人所作,但既伪讬为管子书,则杂用齐制,亦属当然之事,不足异也。 〔四〕 安井衡云:“阔,疏也。枝既沐,故疏。”俞樾云:“‘阔’字无义,乃‘阅’字之误。‘其’读如‘期’,古字通用也。此当以‘阅期年’三字为句。尹氏以‘阔’字属上读,注云:‘阔,洽也。’非是。”元材案:“其”读如“期”,俞说是也。阔字应属上读,安井说得之。阔即《汉书.沟洫志》“所以阔无大害”之阔,颜师古注云:“阔,稀也。 ”盖谓沐后情景,阔然稀疏。即下文所谓“
日中无尺寸之阴”者也。又案今本无尹氏注,不识俞说何据。
〔五〕 戴望云:“白,帛假字。” 张佩纶云:“白,帛。”元材案:《齐民要术》卷一引此正作“民被布帛”。又《轻重丁篇》云:“
五衢之民皆多衣帛完屦。”又云: “则帛布丝纩之贾安得不贵。”字亦作“帛”。
〔六〕 王绍兰云:“按‘浊’当为 ‘润’。以形近,且涉上文‘清中’而讹也。白布中清而外润。犹《凡将篇》说‘蜀布’云‘黄润鲜美宜制禅 ’矣。” 〔七〕 元材案:《史记.齐太公世家》“武王已平商而王天下,封师尚父于齐营邱。东就国,…… 莱侯来伐,与之争营邱。营邱边莱,莱人,夷也。会纣之乱,而周初定,未能集远方,是以与太公争国。”故谓“齐者夷莱之国”也。 〔八〕 元材案:“一树而百乘息其下”,言树木之大,枝叶之多,故所荫者广也。《庄子.人间世篇》云:“南郭子綦游乎商之丘,见大木焉,有异。结驷千乘,隐将芘其所藾。”义与此同。 〔九〕 戴望云:“宋本‘●’作‘ 捎’”。宋翔凤云:“‘●’字字书所无,作‘捎’是也。《说文》:‘捎,自关以西凡取物之上者为挢捎。 ’则‘捎’谓芟其上枝,不能密阴。不捎则不芟也。” 元材案:俞樾、何如璋说与此略同。捎,《广韵》:“ 芟也。”《史记.龟策列传》:“以夜捎菟丝去之。” 王念孙以“‘●’当为‘俏’,‘俏’与‘肖’同,言此息于树下者皆游惰之民”,未免曲解。 〔一0〕戴望云:“‘胡’乃‘怀’ 字误。《轻重丁篇》正作‘怀’。”张佩纶云:“‘胡 ’‘怀’形声俱不近。疑‘胡丸’当作‘摄丸’。‘摄 ’俗作‘挕’,与‘胡’形近而误。《楚策》:‘左挟弹,右摄丸。’《易林》:‘公子王孙,把弹摄丸。’ ”元材案:“胡”即“●”之假字。《广雅》:“袺谓之●。襭谓之褱。”王氏《疏证》引此云:“胡与●通。”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云:“●盖亦怀意。”《轻重丁篇》即作“挟弹怀丸”,是其证。戴、张二氏说皆失之。 〔一一〕元材案:“柎”当依古本作 “拊”。《集韵》:“拊,方遇切,音付,以手着物也。或作□。”拊枝,谓扳枝也。 〔一二〕王念孙云“‘归市’下当有 ‘者’字。‘归市者’对上文‘
丁壮者’及‘父老’而言。”郭沫若云: “‘归市’二字,当是‘ 妇女’之讹。《轻重丁篇》沐涂树节言‘男女相好’或 ‘男女当壮’,此言‘丁壮者胡丸操弹居其下’,‘胡丸操弹’非妇女所为,故别出之。”元材案:两处皆以 “父老”“丁壮”及“市民”三种人并言,此处“归市者”即《轻重丁篇》之“往来之市者”,与今人之言赶集者性质相同。此盖本书着者对管子“三归”之解释,故两处所言内容略同,不必改字。
〔一三〕何如璋云:“‘倪’当作‘ 睨’。谓惰归坐树下,睨而相视也。”元材案:惰倪二字又见《管子.正世篇》,其言曰:“力罢则不能无堕倪。”堕即惰字之误。倪即睨字之误。谓人民之归市者过此大树之下,亦有力罢思睡之意,故欲在此休息,不肯离去也。《吕氏春秋.壹行篇》云:“今行者见大树,必解衣悬冠倚剑而寝其下。”即其义矣。 〔一四〕张佩纶云:“长时,《诗.文王》‘永言配命’《笺》:‘
长,犹常也。’《广雅.释诂》: ‘长,常也。’言出入有常时也。”郭沫若云:“长谓尚也,重也。”《侈靡篇》‘好猎之君,长虎豹之皮’ ,同例。”元材案:郭说是也。长字乃汉人常用语,说已见《
山国轨篇》。“出入者长时”,言日中无尺寸之阴,出入之人无处可以休息,故皆重视时间,争取提前回家,与下文“行者疾走”意义相同。
〔一五〕安井衡云:“薄,勉也。” 李哲明云:“疑当作‘抟业’。抟读专,本书屡见,形近误薄耳。”元材案:薄,《方言》:“勉也。秦晋曰钊,或曰薄。故其鄙语曰‘薄努’。犹‘勉努’也。” 薄业谓勉力于作业也。李说失之。 〔一六〕张佩纶云:“‘彼臣’当作 ‘彼民’。”闻一多云:“‘臣’为‘□’之讹。‘彼以’与‘此以’对举。” 元材案:“彼”即下文“彼金钱人之所重也”之彼,义与“夫 ”字相同,乃语助词。臣,管子自称。乡者,《汉书.邹阳传》颜师古注云:“乡读曰向。”《
正字通》云:“乡,昔也,曩也。往者在前,来者从后,故往者谓之乡者,往日谓之乡日。”资,澹之误,说已详《巨(筴)乘马篇》。此言臣之所以必归其三不归者,乃由于见其曩昔不归时多有不澹故也。两氏说皆非。又案何如璋云:“沐树枝之说既见《轻重丁篇》,此乃袭其意而敷衍者,重复当删。” 张佩纶云:“自鲁梁以下六节,均与首节不相应,明是后人窜入。而此节又与五节不相应,乃《丁篇》复文,大同小异,宜隶之《丁篇》为类,而五节自为一类。” 今案《
揆度》及《甲》《乙》等数篇,多以杂事若干段汇集成篇,每段均自为起讫,虽皆为阐发与轻重有关之理论,而并非全篇贯通一气呵成者可比。此本为各篇之通行体例,与《韩非子.内外储说》及《说林》之性质殆全相同。何、张二氏不明此理,必欲以后世古文家家法权衡古书之是非,则古书之可读者,几希矣!
  桓公问于管子曰:“莱莒与柴田相并〔一〕,为之奈何?”   管子对曰:“莱莒之山生柴。君其率白徒〔二〕之卒铸庄山〔三〕之金以为币,重莱之柴贾。”莱君闻之,告左右曰:“金币者,人之所重也。柴者,吾国之奇出〔四〕也。以吾国之奇出,尽齐之重宝,则齐可并也。”莱即释其耕农而治柴。管子即令隰朋反农〔五〕。二年,桓公止柴,莱莒之籴三百七十〔六〕,齐粜十钱,莱莒之民降齐者十分之七。二十八月〔七〕,莱莒之君请服。 〔一〕 安井衡云:“莒大邑,故与莱并称。‘与柴田相并’者,并有柴与田也,言其力强。一说:并,合也。莱多薪,莒多田,以柴田之利相合以防齐,故桓公忧而问之。”王绍兰云:“‘与’通‘ 以’。‘柴’者‘茈’之假字。《轻重丁篇》:‘昔莱人善染,练茈于莱纯锱。’其证也。”郭沫若云:“疑当作‘柴与田相并’。铸币需柴,故重柴价以诱莱莒,使其田辍耕。柴字不得误为茈,王说误。”元材案:安井及郭氏说非,王说是也。盖莱莒皆产茈,既有茈,又有田,其国人特以治茈与耕田二事并重为利。桓公欲使其专营治茈之业,而废其耕田之事,以便制而服之,故提出讨论之。下五“柴”字皆仿此。若如安井及郭说,读为柴薪之柴,则他国皆有柴,莱君何以云“
柴乃吾国之奇出”?且治柴亦何至释其耕农乎?
〔二〕 元材案:白徒二字,又见《管子.乘马篇》及《七法篇》。尹注《七法篇》云:“ 白徒,谓不练之卒,无武艺。”又《吕氏春秋.决胜篇》“冢舆白徒”,高注云:“白衣之徒。”《汉书.邹阳传》“驱白徒之众”,颜师古注云:“白徒言素非军旅之人,若今言白丁矣。”盖指未经过军事训练之人而言。 〔三〕 元材案:庄山解已见《山权数篇》。张佩纶谓“齐无庄山,疑为庄岳之误”者非。 〔四〕 猪饲彦博云:“奇,余也。 ”元材案:奇,特也。出,出产也。“奇出”犹今言特产。 〔五〕 安井衡云:“‘反农’,反铸金之卒于农也。” 〔六〕 安井衡云:“莱言籴,齐言粜,互文。”郭沫若云:“‘三百七十’当是‘石百七十’之误。”元材 案:籴三百七十,言每石籴价三百七十钱也。《汉书.食货志》云: “元帝二年齐地饥,谷石三百余,民多饿死。”是谷价固有石三百余者。凡是数目字,如无确证,似以不改为宜。 〔七〕 俞樾云:“‘二十八月’当作‘二十四月’。上文曰:‘二十四月,鲁梁之民归齐者十分之六。’此文亦必与彼同。盖二十四月者,质言之则二年也。若作‘二十八月’,于义无取,故知其非。”于鬯云:“此当存本文。上文自‘二十四月’,此自‘二十八月’,两异何害?俞云:‘二十四月,质言之则二年,若二十八月于义无取’,然则上文言‘十三月而管子令人之鲁梁。’,‘十三月’义何取乎?”元材案:此乃着者任意假讬之数字,原无关于重要。俞氏必欲使其与上文同,迂拘可笑。于说得之。   桓公问于管子曰:“楚者山东之强国也〔一〕,其人民习战斗之道。举兵伐之,恐力不能过,兵弊于楚,功不成于周。为之奈何?”   管子对曰:“即以战斗〔二〕之道与〔三〕之矣。”   公曰:“何谓也?”   管子对曰:“公贵买其鹿〔四〕。”   桓公即为百里之城〔五〕,使人之楚买生鹿。楚生鹿当一而八万〔六〕。   管子即令桓公与民通轻重,藏谷什之六〔七〕。令左司马伯公将白徒而铸钱于庄山。令中大夫王邑〔八〕载钱二千万〔九〕,求生鹿于楚。   楚王闻之,告其相曰〔一0〕:“彼金钱,人之所重也,国之所以存,明主之所以赏有功。禽兽者群害也,明主之所弃逐也。今齐以其重宝贵买吾群害,则是楚之福也。天且以齐私楚也。子告吾民急求生鹿,以尽齐之宝。”楚人即释其耕农而田鹿〔一一〕。   管子告楚之贾人曰:“子为我致生鹿二十,赐子金百斤。什至而金千斤也。”则是楚不赋于民而财用足也。楚之男子居外,女子居涂〔一二〕。隰朋教民藏粟五倍。楚以生鹿藏钱五倍。   管子曰:“楚可下矣。”   公曰:“奈何?”   管子对曰:“楚钱五倍,其君且自得而修谷〔一三〕。钱五倍,是楚强也〔一四〕。”   桓公曰:“诺。”   因令人闭关,不与楚通使。楚王果自得而修谷。谷不可三月而得也,楚籴四百。齐因令人载粟处●之南〔一五〕,楚人降齐者十分之四。三年而楚服。 〔一〕 何如璋云:“楚地以太行计,在汝汉之南,不得言山东,由齐而计,亦不当言山东,殆秦人人语耳。伪讬无疑。”张佩纶云:“
春秋时以太行界,秦晋皆山西,而楚亦可称山东。”元材案:山东 谓函谷关以东,乃秦汉时常用之语,汉人尤喜言之。《盐铁论》中大夫及贤良文学言及山东者即达九次之多。(《力耕》、《错币》、《晁错》、《备胡》、《大论》、《西域》各一见,《国病》三见。)其他见于《史记》、《汉书》者更不可胜数。又齐桓公不应称楚为山东之强国,此亦着者身在长安,无意中露出之一破绽。与《山国轨篇》之以“梁、渭阳、□之牛马满齐衍”,《轻重甲篇》之以“东车五乘,迎癸乙于周下原”者情形正同。张说非,何说近之。
〔二〕 元材案:此处战斗之道,指经济竞争言,与上文桓公所问之指兵争而言者不同。《轻重甲篇》云:“战衡、战淮、战流、战权、战势,此所谓五战而至于兵者也。”然则固不必以兵相对,始可谓之战斗矣。 〔三〕 陶鸿庆云:“‘与’,当也,亦敌也。襄二十五年《左传》‘一与一’,《庄子.天下篇》‘惠施曰:以其知与人之辩’,义并同。”元材案:“与之”,即《史记.高纪》“吾知所以与之” 之“
与之”,《汉书.高纪》”作“吾知与之矣”,颜师古注云:“与,如也,言能如之何也。”犹今言“对付”。
〔四〕 元材案:汉时楚地产鹿,从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物中亦可得到证明。据高耀亭在其所着《马王堆一号汉墓随葬品中供食用的兽类》-文中云:“梅花鹿一种。计出土的鹿骨,有右侧盆骨、肋骨四十四条,膝盖骨及后肢骨等。其中有一个竹笥,全为鹿肋骨。在四十四条肋骨中,左侧为二十八根,而梅花鹿一侧的肋骨仅十三根。以此计算,原随葬时,约用了三只成体梅花鹿。记载哺乳动物的竹简共五十余片,牛、猪最多,鹿次之,竟有八片。可见当时食鹿并非罕见之事。现在 野生梅花鹿在华南一带有分布记录的省份,像江西、广东北部、广西省皆邻近湖南省。而湖南本省,现在似已无野生梅花鹿。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为我们提供了汉代湖南省有梅花鹿的记载。据此分析,在汉代,长沙一带,当有一定数量的梅花鹿,为当时狩猎、捕捉、饲养提供自然畜源。只是由于后来对梅花鹿长期猎捕,以致数量稀少……。”(一九七三年《文物》第九期)湖南、江西、广东、广西等省皆楚国故地。此一发现,可作为此段文字之实物的说明。因鹿为楚国之特产,故特贵其价而买之。 〔五〕 安井衡云:“城非所以置鹿,‘城’当是‘囿’字误。”于鬯云:“‘城’疑‘域 ’字形似之误。域者,界限之而已,未必为城也。安井说‘城’为‘囿’字之误,然形太远。”许维遹云:“ ‘城’‘囿’形不近,无缘致误。疑‘城’当作‘域’ ,二形相近,古书往往互讹。《楚语》‘王在灵囿’,韦注:‘囿,域也。’则域亦囿也。《诗.灵台.传》:‘囿者所以域养鸟兽也。’”元材案:《轻重乙篇》云:“请以令与大夫城藏。”所谓城者当是指筑有围墙之区域而言,不必作城郭之城讲。原文不误,三氏说皆非。 〔六〕 俞樾云:“此本作‘楚生鹿一而当八万’,言一鹿直八万泉也。传写者误移‘当’ 字于‘一而’之上,义不可通。又下文曰:‘
子为我致生鹿二十,赐子金百斤。 ’是一鹿直金五斤也。而当八万泉,则金一斤直泉一万六千。盖金一两而泉一千也。《汉书.食货志》曰:‘ 黄金重一斤,直钱万。’是春秋时金价贵于汉也。”郭沫若云:“‘二十鹿赐金百斤’,以‘金贾四千’计之,则一鹿之价二万。既为‘贵买’,则‘当一而八万’ 当有误。盖本作‘当一而八百’。‘百’字与简书‘万 ’字形近,故 讹为‘万’也。原价八百而以二万买之,是提高二十五倍。”元材案:“ 楚生鹿当一而八万”,乃楚国原有之市价。“二十鹿赐金百斤”,则为特高其价而致之,即所谓“
贵买其鹿”者,不得谓金五斤即当八万泉也。又本书金价原无一定,有“黄金一斤直食八石”者(《山权数》),有“金之贾万”者(《
揆度》),有“黄金之重一为四(万)”者(《揆度》),有“金坐长而百倍”者(《轻重甲》),亦有“金贾四千”者(《轻重甲》)。可见 “金贾四千”,不过本书中假讬金价之一例,郭氏据此折算,似不妥。但既云“贵买”,则此处金贾必指假讬价中之最高者而言。如按黄金之重一为四,则一鹿之价为二十万,恰为原价八万之二倍半。如此则与“当一而八万”不相矛盾矣。俞、郭二氏说皆非。
〔七〕 元材案:与民通轻重,藏谷什之六者,谓运用轻重之筴,将民间之谷之十分之六敛而藏之以备用也。 〔八〕 元材案:伯公、王邑,皆着者任意假讬之人名。张佩纶以伯公即《论语》“夺伯氏骈邑三百”之伯氏,王邑即《左成十八年传》“王湫” ,《昭十年传》“王黑”及《孟子》“王欢”之后,牵附可笑! 〔九〕 郭沫若云:“‘管子即令桓公与民通轻重’至‘铸钱于庄山’,当为上文‘莱莒与柴田相并’节之脱简,应在‘重莱之柴贾’下,‘莱君闻之’之上。又‘桓公’当为‘隰朋’,下文‘管子即令隰朋反农’可证。‘管子即令桓公’殊为不辞。”元材案:本文所述,即阐明所谓“以战斗之道与之”之具体办法,计分四方面进行。一、“为百里之城”;二、藏谷备用;三、铸钱;四、令王邑求生鹿于楚。部署井然,有条不紊。若将此段文字移入上文,则不仅此处缺少两个重要环节,以致“王邑载钱二千 万 ”及“令人载粟处●之南”之钱与粟,皆无所自出,而且又与上文“君其率白徒之卒铸庄山之金以为币”等语互相重复矣!又“管子令桓公”即“管子请桓公”之意,犹《事语篇》之言“泰奢教我”及《山至数篇》之言 “特命我”也,亦不必改字。 〔一0〕元材案:“楚王闻之告其相曰”与下文“代王闻之告其相曰”及“衡山之君告其相曰”,三“相”字,皆指诸侯王国之相而言。《汉书.百官公卿表》云:“景帝中五年,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改丞相曰相。”本篇所列诸侯国名,如鲁、梁、楚、代、衡山、燕、赵、齐等九国,集中分见于《史记.景纪》及《惠景间侯者年表》中,证明皆为汉初所建国,以此推之,则此三“相”字,必为景帝改制以后之相,而非“张仪相秦”之相明矣。 〔一一〕元材案:田鹿之田即《易.恒卦》“田无禽”之田,《疏》:“田者,田猎也。” 〔一二〕戴望云:“‘涂’上一本有 ‘内’字。疑《管子》本或作‘
内’,或作‘涂’,而校者合之耳。”元材案:此言楚人无论男女皆为求生鹿而奔走,当以居涂为合。“女子居涂”,犹《轻重己篇》之言“室无处女”矣。
〔一三〕安井衡云:“‘修’,理也,谓籴之。”吴汝纶云:“‘修’当读为‘蓄’。”郭沫若云:“吴说非也。上文鲁梁节云‘鲁梁之君即令其民去绨修农,谷不可三月而得’云云,与本节后文‘楚王果自得而修谷,谷不可三月而得也’,文例全同。是则此言‘修谷’,即彼言‘修农’耳。两‘自得’,‘ 得’字义难通,当是‘复’字之误。”元材案:郭以“ 修谷”即“修农”,甚是。惟“自得”不必改为“自复 ”。“自得 者”,即自鸣得意之意,犹言骄傲自满矣。 〔一四〕郭沫若云:“‘钱五倍,是楚强也’,此七字当在上文‘公曰奈何’‘曰’字下。 ”元材案:此乃管子用以说明“其君且自得而修谷”之原因,谓楚王以“藏钱五倍”为楚国富强之象征,故有自鸣得意之心也。郭说失之。 〔一五〕戴望云:“元本、朱本‘● ’作‘楚’。”张佩纶云:“●,楚姓。然齐不能处楚之南。”闻一多云:“●不知何字之误,当是齐地之近楚者。”元材案:此与下文“鲁削衡山之南”,及上文以“
楚为山东之强国”,皆是着者就所能记忆之古今地名任意排列,原不能以实际方界位置纯之,予在上文已详论之矣。●字不误。
  桓公问于管子曰:“代国之出,何有〔一〕?”   管子对曰:“代之出,狐白之皮〔二〕。公其贵买之。”   管子曰〔三〕“狐白应阴阳之变,六月而壹见〔四〕。公贵买之,代人忘其难得,喜其贵买〔五〕,必相率而求之。则是齐金钱不必出,代民必去其本〔六〕而居山林之中,离枝〔七〕闻之,必侵其北。离枝侵其北,代必归于齐。公因令〔八〕齐载金钱而往。”   桓公曰:“诺。”   即令中大夫王师北〔九〕将人徒载金钱之代谷之上,求狐白之皮。代王闻之,即告其相曰:“代之所以弱于离枝者,以无金钱也。今齐乃以金钱求狐白之皮,是代之福也。子急令民求狐白之皮以致齐之币,寡人将以来离枝之民。”代人果去其本,处山林之中,求狐白之皮。二十四月而不得一〔一0〕。离枝闻之,则侵其北。代王闻之,大恐,则将其士卒葆〔一一〕于代谷之上,离枝遂侵其〔一二〕北,王即将其士卒愿以下齐〔一三〕。齐未亡一钱币,修使三年而代服。 〔一〕 吴汝纶曰:“代,战国时始见。《史记》赵襄子杀代王。”何如璋云:“代在晋北,与齐相隔甚远,殊失事实。”张佩纶云:“
《汉书.地理志》:‘代郡,代,莽曰厌狄亭。’应劭曰:‘故代国代谷。’赵始灭代,春秋之齐不与代境相接,明是战国伪讬。”元材案:汉初亦有代国,文帝所封。景帝时亦有之,说已见上注。出,出产。此处仍指奇出即特产而言。
〔二〕 元材案:“代之出,狐白之皮”,谓代之奇出为狐白之皮也。此出字与上文出字皆作名词用。《艺文类聚》五十九,又九十五及《太平御览。兽部》二十一引此并无“之”字,则作动词用矣。狐白之皮者,谓集狐腋之白毛而成之皮,所以为制裘之用也。其物极贵,故古人多重之。《礼.玉藻》:“君衣狐白裘。”《晏子春秋》:“
齐景公赐晏子狐白裘,晏子不受。 ”《史记.孟尝君传》:“孟尝君有一狐白裘,直千金,天下无双。”《集解》韦昭曰:“以狐之白毛为裘,谓集狐腋之毛,言美而难得也。”《吕氏春秋.用众篇》云:“天下无粹白之狐而有粹白之裘,取之众白也。 ”高诱注云:“粹,纯 也。”《淮南子.说山篇》云:“狐白之裘,天子被之而坐庙堂。”《说苑》:“赵简子乘敝车瘦马,衣羖皮裘。其宰进谏曰:‘车轻则安,马肥则往来疾,狐白之裘温其轻。’”又《盐铁论.散不足篇》贤良云:“今富者鼲鼯狐白凫翥。”《汉书.匡衡传》云:“是有狐白之裘而反衣之也。”颜师古注云:“狐白,谓狐腋下之皮,其毛纯白,集以为裘,轻柔难得,故贵也。”是也。
〔三〕 刘绩云:“疑衍‘管子曰’ 三字。”张文虎、何如璋说同。陶鸿庆云:“‘管子曰 ’上当有桓公问辞而今本脱之。”元材案:陶说是也。 〔四〕 许维遹云:“‘狐白’之‘ 白’指皮色言。此云‘应阴阳之变’,亦不当有‘白’ 字,涉上文而衍。《类聚》《御览》引并无‘
白’字,是其证。”郭沫若云:“ ‘狐白应阴阳之变’,‘白’字不应删。西伯利亚境内有狐大仅如狸,毛色浅褐,冬季转白,以应雪色而自行保护。学名为  alopex  lagopus (一般称为北极狐)。《管书》所说即指此,故曰‘应阴阳之变,六月而壹见’。古代中国北部或东北部原始森林与西伯利亚森林连接,故北极狐在中国北部曾有之。其后森林斫伐,失去联系,故此狐已绝迹。《类聚》《御览》等妄删‘白 ’字,不可从。”元材案:狐白乃指集腋成裘之裘而言,上已详为引证。此外在中国历史上,实从未闻有北极狐之说者,郭说无据,殆不可从。所谓“应阴阳之变,六月而壹见”者,盖哺乳动物,都有冬、夏毛之别,秋季生冬毛,毛长绒厚,适于作皮衣──裘。冬毛、夏毛约半年一换。狐白系集狐腋下之白毛而成,依理推测,当选冬毛为佳。‘狐白应阴阳之变,六月而壹见’,似可理解为取冬毛狐皮之腋下白毛来制‘狐白’,而非夏毛狐皮。‘六月而壹见’,极 言其少。韦昭所谓“美而难得”,颜师古所谓“轻柔难得故贵”,即其义矣。“白”字必不可删。
〔五〕 王念孙云:“‘贵买’当为 ‘贵贾’。《艺文类聚.武郡.兽部》下、《御览.兽部》三十一引此并作‘贵贾’,是其证。”元材案:此 ‘贵买’字承上文“公其贵买之”及“公贵买之”句而言,贵买即贵价收买。《轻重丁篇》“故贱卖而贵买” ,是其证。王氏说非。 〔六〕 孙星衍云:“‘代民必去其本’,《艺文类聚》五十九、《
御览》九百九引‘本’俱作‘农’ 。”戴望说同。俞樾云:“作‘农’者,乃后人不晓古语而臆改之也。本者,根本也,凡有根本之义者皆可以本言之。故古人言本者初无定名。《礼记.大学篇》‘ 此谓知本’,《正义》曰:‘本,谓身也。’《礼器篇》‘反本修古’,正义曰:‘本,谓心也。’《周易.大过.彖传》‘本末弱也’,侯果曰:‘本,君也。’ 是知本无定名。对天下国家而言,则身为本矣。对四体而言,则心为本矣。对臣民而言,则君为本矣。《管子.地数篇》曰‘守圉之本,其用盐独重。’又云:‘夫齐衢处之本,通达所出也,游子胜商之所道。人求本者,食吾本粟,因吾本币。’《轻重甲篇》曰:‘守圉之国,用盐独重。’《轻重乙篇》曰:‘吾国者衢处之国也,远秸之所通,游客蓄商之所道,财物之所遵。故苟入吾国之粟,因吾国之币。’前后文小异大同,或言本,或言国者,国亦可谓之本也。《淮南.泛论篇》‘立之于本朝之上’,《注》曰‘本朝,国朝也。’此古人谓国为本之证。此文‘代民必去其本而居山林之中’,言去其国而居山林之中也。若易本为农,则失其义矣。 ”于鬯云:“俞以此‘本’字为当指‘国’言,所校甚详。然‘代民必去其本而居山林之中’,解作‘代民必去其国而居山林之中’,义固得通。而下文言‘衡山 之民释其本修械器之巧’,若亦解作‘ 衡山之民释其国修械器之巧’,即不得通。前后两‘本 ’字,殆不当有异义。彼‘本’字不得指国,则此‘本 ’字何必独指国乎?窃谓《类聚》、《
御览》所引作农之本,固不必改从其文,而不妨解从其义。谓农为本,又何妨碍?两处之文得两通。且上文言‘莱即释其耕农而治柴’,又言‘ 楚之民即释其耕农而田鹿’,文义实一例也。俞说殆过于好异耳。”郭沫若云:“俞说本为国,是也。此谓代民必须远离其国境,更往北地森林中以求白狐也。”元材案:俞、郭说非,于说是也。“
本”字在本书及古书中,确有作“ 国”字讲者,但本文征服各国之谋,主要在运用轻重之筴,抬高各该国特产之价格,以造成单一经济,而摧毁其农业生产为方针。如在莱莒则曰“莱即释其耕农而治柴(茈)”,在楚则曰“楚民即释其耕农而田鹿”,以彼例此,则此处‘本’字与下文衡山节“本”字亦皆指农事而言,实无可疑。若作“国”字讲,则不仅与作者之主题思想不相符合,且“去其国而居山林之中”,山林独非本国所有耶?
〔七〕 元材案:离枝,北方国名,解已见《轻重甲篇》。 〔八〕 宋翔凤云:“‘因令’宋本作‘曰今’。”王念孙云:“‘
公因’当为‘公其’。上文曰‘君其铸庄山之金以为币’,下文曰‘
公其令人贵买衡山之械器而卖之’ ,皆其证。”郭沫若云:“王校是也。《册府元龟》七百三十六引正作‘公其令’。”
〔九〕 元材案:王师北,亦假讬之人名。 〔一0〕许维遹云:“《类聚》、《御览》引无‘而’字,‘一’下有‘狐’字。”郭沫若云:“‘一’下当有夺 字,《类聚》与《御览》有‘狐’字者乃以意补。代国既出狐白之皮,举国而求之,焉有二年而不得‘一狐’之理?疑所夺者,当是‘裘’字。”元材案:一者谓一狐白之皮也。上文云“代之出狐白之皮”,可证。因狐白之皮须集众狐之白始能成之,故历时两年而不能得其一。韦昭所谓“美而难得”者是也。作“狐”字或“裘”字皆非。 〔一一〕元材案:“葆”与“保”通。《史记.匈奴传》“侵盗上郡葆塞蛮夷”,《汉书.匈奴传》“葆”作“保”。颜师古注云:“保塞蛮夷,谓本来属汉而居边塞自保守。”葆于代谷之上,即保守于代谷之上。犹《史记.越世家》之言“越王乃以余兵五千人保栖于会稽”矣。 〔一二〕张文虎云:“上文已云‘离枝闻之则侵其北’,疑此文‘侵’字当作‘取’。”元材案:上文“则侵其北”,是准备之辞。此文“遂侵其北”,则实行之辞。不当改字。 〔一三〕元材案:“王即将其士卒” ,“王”上脱“代”字。   桓公问于管子曰:“吾欲制衡山〔一〕之术,为之奈何?”   管子对曰:“公其令人贵买衡山之械器而卖之,燕代必从公而买之。秦赵〔二〕闻之,必与公争之,衡山之械器必倍其贾。天下争之,衡山械器必什倍以上。 ”   公曰:“诺。”   因令人之衡山求买械器,不敢辩其贵贾〔三〕。齐修械器于衡山十月,燕代闻之,果令人之衡山求买械器。燕代修三月〔四〕,秦国闻之〔五〕,果令人之衡山求买械器。   衡山之君告其相曰:“天下争吾械器,令其买再什以上〔六〕。”衡山之民释其本,修械器之巧。   齐即令隰朋漕〔七〕粟于赵。赵籴十五〔八〕,隰朋取之石五十。天下闻之,载粟而之齐。齐修械器十七月,修粜五月,即闭关不与衡山通使。燕代秦赵即引其使而归。衡山械器尽,鲁削衡山之南,齐削衡山之北。内自量〔九〕无械器以应二敌,即奉国而归齐〔一0〕矣。 〔一〕 猪饲彦博云:“春秋战国未有衡山国。”安井衡云:“衡山盖战国间附庸之国,据下文其地在齐鲁之间。汉所置衡山国则在荆州,相距甚远。若汉人伪撰此篇,必不移荆州之衡山而北就□州之齐鲁。未可以他书不言衡山,辄疑其国也。”何如璋云:“观本文前半所叙,则‘衡’宜为‘恒’。后半所叙,则‘衡’又宜为‘岱’。作伪者仅知一‘岳’字,于东西南北尚不能别,殊属可笑!且当桓公时亦无赵国。 ”元材案:各书皆不言春秋战国间有衡山国。秦统一后,始有衡山郡。《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八年,乃西南渡淮水,之衡山、南郡,浮江至湘山祠。……上自南郡由武关归。”《正义》言“
欲向衡山,即西北过南郡,入武关,至咸阳。”若如此说,则始皇当日并未至衡山矣。然原文明明记载“之衡山”三字于“渡淮水”之后,至“ 南郡,浮江至湘山祠”之前,可知其确已到达。而其地则必在淮水与南郡之间。且南岳之衡山,在秦汉时尚未为人所重视,故不在天下名山之内。《史记.封 禅书》言秦前关东名山凡五:即石室(嵩山)、恒山、湘山、会稽、泰山是也。然则始皇所之之衡山,必非南岳之衡山,而为安井衡所谓荆州之衡山明矣。考楚项羽封吴芮为衡山王,都邾。《正义》引《括地志》云:“故邾城在黄州黄岗县东南二十里,本春秋时邾国。”当是因秦时旧郡为国。而始皇所之,亦当在此。故曰“西南渡淮水,之衡山”也。此为衡山国之初见。汉兴,衡山复为郡,属淮南王黔布。文帝十六年,立淮南历王子安阳侯勃为衡山王。是为衡山国之再见。景帝五年,吴楚七国反。吴楚使者至衡山,衡山王坚守无二心。及吴楚已破,衡山王入朝。上以为贞信,劳苦之曰:“南方卑湿,徙王于济北以褒之。”卢江王以边越,数使使相交,徙为衡山王,王江北。是为衡山国之三见。武帝时,淮南王安、衡山王赐谋反。元狩元年,衡山王赐以反自刭,国除为衡山郡。故《
汉书.地理志》云:“六安国故楚,高祖元年别为衡山国。五年属淮南。文帝十六年,复为衡山国。武帝元狩二年,别为六安国。”于是衡山国之名乃绝。此文以衡山与鲁、梁、楚、代、燕、赵、齐等汉初国名并称,则其写成年代不能在汉以前,明矣。
〔二〕 朱长春云:“春秋安有赵代?战国人之露肘也。”张佩纶云:“春秋有燕无代,有秦无赵,且与衡山皆不相接。地理舛诡,几于播糠眯目,南北易位,可不待置辩也。”元材案:燕赵亦汉初国名,说已见上注。又本书原非作地理考证者,前已数数言之。若将所有地名人名官名一律以甲乙丙丁或ABCD代之,即无“播糠眯目,南北易位”之患矣。张氏自为古人所愚耳。又案:《史记.衡山王传》云:“王使(太子)孝客江都人救《汉书》作枚赫陈喜作輣车镞矢《汉书》作锻矢。”此言“衡山械器”,岂即救赫陈喜所作“輣车镞矢”之反映耶? 〔三〕 郭沫若云:“抄本《册府元龟》七百三十六引作‘不敢辨其贾’,‘贵’乃衍文。 ”元材案:不能据抄本改古书。“贵”字不当衍。辩即《周礼.秋官.士师》“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 ”之辩,注云:“辩当为贬。遭饥荒则刑罚国事有所贬损。”不敢辩其贵贾,言价虽贵,亦不敢贬损之。犹言 “不敢还价”矣。 〔四〕 许维遹云:“‘修’下脱‘ 使’字。‘修使’连文,亦上见文。下文云:‘燕、代、秦、赵即引其使而归’,承此言之,是其证。”郭沫若云:“上言‘齐修械器于衡山十月’,此言‘燕代修三月’,即‘燕代修械器于衡山三月’之省文,并非脱 ‘使’字。”元材案:郭说是。 〔五〕 元材案:“秦国闻之”,“ 秦国”当依上文作“秦赵”。 〔六〕 王念孙云:“案‘买’当依朱本作‘贾’。上文云:‘衡山之械器必倍其贾’,即其证。”元材案:王说是也。再者二也,说已详《巨(筴)乘马篇》。再什以上,谓二十倍以上也。 〔七〕 元材案:漕,水运也。《史记.平准书》“漕转山东粟以给中都官”《索隐》:“ 《说文》云:‘漕,水转谷也。’一云‘车运曰转,水运曰漕。’” 〔八〕 吴志忠云:“赵籴十五’,此与下文‘修粜五月’,籴、粜二字当互易。”陶鸿庆说同。 〔九〕 元材案:“内自量”上当有 “衡山之君”四字。 〔一0〕元材案:“奉国而归齐”犹言举国而降服于齐。
  
  
  
  管子轻重十八──轻重己    何如璋云:“《轻重己》一篇,专记时令,非轻重也。子政校雠未审,误搀入者耳。 ”又曰:“此篇乃上古时政之纪,五家治术中之阴阳家也。管子辑而存之,为授时政之则者,非轻重之言。宜列《五行》、《四时》之次,附《玄宫》为一类。”石一参《管子今诠》,则迳以《轻重己》列为第三篇《四时下》,而附注之云:“原书无下篇,而篇末所列《轻重己》,文与《甲》、《乙》诸篇不伦,且无关轻重之义,其为《四时篇》之逸简无疑,篇首言历生四时,四时生万物,文义甚明。兹取以为《四时下》焉。”元材案:《轻重》诸篇屡言守时之重要,又曰:“王者以时行。”况轻重之对象为万物,而万物生于四时,何得谓时令与轻重无关。《管子。侈靡篇》云:“
是故王者谨于日至,故知虚满之所在,以为政令。”又曰:“夫阴阳进退满虚亡时,其散合可以视岁。惟圣人不为岁,能知满虚,夺余满,补不足,以通政事,以赡民常。”又《四时篇》云:“惟圣人知四时。不知四时,乃失国之基。不知五谷之故,国家乃踣。”本篇之专记时令,其最主要之目标,亦在欲 “知满虚之所在”与“知五谷之故”,以为“夺余满,补不足”之准绳。此正《国蓄篇》所谓“百乘之国,官赋轨符,乘四时之朝夕,御之以轻重之准,然后百乘可及。千乘之国,封天财之所殖,械器之所出,财物之所生,视岁之满虚而轻重其禄,然后千乘可足。万乘之国,守岁之满虚,乘民之缓急,正其号令,而御其大准,然后万乘可赡”者也。又以前各篇所论,皆以通轻重为主,即专注意于现有财物之再分配。本篇则注意于财物之生产,故即以本篇为全书之结束。其意若曰:通轻重固为治国之妙术,而若无四时所生之万物,则难有妙术,亦将无施展之可能。故《管子。禁藏篇》于叙述春、夏、秋、冬四令之后,又论之曰:“四时事备而民功百倍矣。故春仁夏忠秋急冬闲,顺天之时,约地之宜,忠人之称。故风两时,五谷实,草木美多,六畜蕃息,国富兵强,民材而令行,内无烦扰之政,外无强敌之患也。”又曰:“不失其时然后富。”此盖兼有培养税源之意,乃一切轻重之筴之根本也。又案:篇中反映王莽时事,计有三处,夏令服黄,一也。出祭王母,二也。四望,三也。试以此与《巨(筴)乘马篇》之“有虞之筴乘马”比而观之,以王莽时事开头,又以王莽时事结束。则此书各篇虽其写成时代不尽相同,而其纂集成书,必在王莽时代,殆无可疑矣。
    提要:全文用叙事体,共分十段。第一段总冒,论四时生万物,圣人因而理之。第二、三两段论天子之春令。以下四、五,六、七,八、九等三个两段分别论天子之夏令、秋令及冬令。最后一段总结。章法整齐,为其他各篇所不及。   清神〔一〕生心,心生规,规生矩,矩生方,方生正,正生历,历生四时,四时生万物。圣人因而理之,道遍矣〔二〕。 〔一〕 丁士涵云:“‘清’,‘精 ’假字。”何如璋云:“清神者太阳之精,生人之元气也。”元材案:此论万物生于四时,而四时又生于清神,说明本文作者乃属于唯心主义者一派。事实上万物生于四时,乃天地生物之自然现象,与所谓规矩方正历毫无因果关系,与人之精神及心更无因果关系。丁、何二氏所释,仍是以唯心主义释唯心主义,无益,徒令人愈释愈糊涂而已。 〔二〕 元材案:理即《轻重乙篇》 “故谷众多而不能理,固不能有”及同篇下文“其五谷丰满而不能理”之理,理者治也。遍,《说文》:“匝也。”《广韵》:“周也。”此处有备、尽之义。道遍云者,即《国准篇》“五代之王以尽天下数矣”,及《轻重戊篇》“帝王之道备矣,不可加也”之意。此言四时生万物,不虞不足,圣人但因而调治之,即已备尽帝王之道,无须再有所加也。《荀子。天论篇》云:“天地生之,圣人成之。”《山至数篇》云:“财终则有始,与四时废起。圣人理之以徐疾,守久以决塞,夺之以轻重,行之以仁义。故与天壤同数。此王者之大辔也。 ”义与此同。   以冬至日始,数四十六日,冬尽而春始〔一〕。天子东出其国四十六里而坛〔二〕,服青而絻青〔三〕,搢玉总〔四〕,带玉监〔五〕,朝诸侯卿大夫列士,循于百姓,号曰祭日,牺牲以鱼〔六〕。发〔七〕出令曰:“生而勿杀,赏而勿罚。罪狱勿断,以待期年〔八〕。”教民樵室钻燧〔九〕,墐灶泄井〔一0〕,所以寿民也〔一一〕。耟耒耨怀〔一二〕鉊鈶又橿〔一三〕权渠繉□〔一四〕,所以御春夏之事也必具〔一五〕。教民为酒食,所以为孝敬也〔一六〕。民生而无父母谓之孤子。无妻无子,谓之老鳏。无夫无子,谓之老寡。此三人者〔一七〕皆就官而众,可事者不可事者食如言而勿遗〔一八〕。多者为功,寡者为罪。是以路无行乞者也〔一九〕。路有行乞者,则相之罪也〔二0〕。天子之春令也〔二一〕。 〔一〕 石一参云:“自冬至日夜半子时起顺数,历四十有五日而冬尽,又一日而立春,故合数为四十六日。” 〔二〕 何如璋云:“四十六里太远,‘四’字乃后人所加。”张佩纶云:“《月令.郑注》引《王居明堂礼》曰;‘出十五里迎岁。’盖殷礼也。周近郊五十里。此‘四十六里’即周近郊五十里。下 ‘九十二里’‘百三十八里’,皆浅人意改。”元材案:本书各篇所言古制,与儒家不相符合之处甚多,家数不同,所言亦自不能一致,不必据彼改此。下同。 〔三〕 元材案:絻与冕同。《史记.礼书》云:“郊之麻絻。”《
正义》云:“絻音免,亦作冕。” 又《荀子.正名篇》云:“乘轩戴絻。”杨倞注云:“ 絻与冕同。”是也。
〔四〕 戴望云:“朱本‘总’作‘ 捴’。”王念孙云:“‘总’与‘捴’皆‘忽’之讹。 ‘忽’即‘笏’字也。《皋陶谟》‘在治忽’,郑作‘ 曶’,注云:‘曶者,笏也。臣见君所秉,书思对命者也。君亦有焉。’(见《史记.夏本纪集解》。)《左传.正义》引《管子》云‘天子执玉笏以朝日’,即此篇之文。”元材案:王说是也。《盐铁论.繇役篇》文学云:“搢笏而朝,天下之民莫不愿为之臣。”亦其一证。何如璋以“总”字本作“□”,引《广雅》释“总 ”为“青”,谓“所搢之玉色青者”失之。 〔五〕 猪饲彦博云:“监、鉴同。 ”元材案:带玉监,谓以玉鉴为带上之饰也。 〔六〕 张佩纶云:“鱼非牲牢,施之下祀,岂朝日之礼所宜。‘鱼’乃误字,疑当作‘太牢’。《周礼。大宗伯》‘以实柴祀日月’,注‘实柴,实牛柴上也。’《汉书.郊祀志》:‘祭日以牛,祭月以牛彘。’皆其证。”元材案:《管子.禁藏篇》云:“当春三月,举春祭,塞见祷,以鱼为牲。”又《轻重甲篇》云:“君请立五历之祭祭尧之五吏,春献兰,秋敛落,原鱼以为脯,鲵以为郩。”《史记.封禅书》云:“古者天子常以春解祠,祠……武夷君用干鱼。” 则以鱼为牲,用之甚广。张氏必欲改之,使与其他古籍相合,未免太多事矣。 〔七〕 安井衡云:“古本‘发’下有‘号’字。”王念孙云:“‘
发’下当有‘号’字,见下文。” 戴望、陶鸿庆说同。元材案:王说是也。发号出令,解已见《轻重甲篇》。
〔八〕 朱长春云;“期年,冬也。汉行刑亦尽冬月止。” 〔九〕 何如璋云:“樵谓以火温之。《公羊》桓七年‘焚咸丘’,传:‘焚之者何?樵之也。樵之者何?以火攻也。’‘燧’宜作‘燧’。即春令火取榆柳之义。” 〔一0〕王念孙云;“‘墐’当作‘ 熯’。‘熯’,古‘然’字也。《说文》:‘然,烧也。’”张佩纶云:“《诗》‘塞向墐户’,《
传》:‘墐,涂也。’熯墐义互相足。”元材案:泄即渫,《说文》:“渫,除去也。一曰治井也。”泄井谓除去井中污泥,犹今言淘井矣。
〔一一〕元材案:《管子。禁藏篇《云:“当春三月,萩室熯造,钻燧易火,抒井易水,所以去玆毒也。”萩室即樵室,熯造即墐灶,抒井即渫井。去玆毒即除去病害,亦即寿民之意也。 〔一二〕安井衡云:“古本‘耟’作 ‘耜’。”丁士涵云:“‘耟’,‘耜’字之误。‘怀 ’,‘欘’字之误。” 〔一三〕刘绩云;“‘鉊’,之姚切,鎌也。‘鈶’,辞理切。”何如璋云:“鉊,大鎌也。鈶,耒专也,本作枱”。王念孙云:“‘又’当作‘ 乂’,‘乂’与‘刈’通。《齐语》云‘枪刈耨镈’是也。《说文》;‘橿,锄柄名。’《盐铁论。论勇篇》云:‘锄耰棘橿,以破冲隆。’” 〔一四〕王念孙云:“‘权渠’下文作‘获渠’,未详。‘繉’即‘
绳’字之误。‘□’亦绳也。”丁士涵云:“‘权’当依下文作‘获’。《说文》作‘镬 ’,大锄也。‘渠’与‘欋’同。《释名》:‘
齐鲁谓四齿杷为欋。’何如璋云: “‘权’乃‘欋’之讹,《释名》:‘齐鲁谓四齿杷曰欋也。’渠,《方言》五:‘杷,宋魏之间谓之渠拏,或谓之渠疏。’是渠者杷之别名也。《说文》:‘杷,收麦器。一曰平田器。’固与各械一类。”李哲明云: “‘权’当为‘欋’。矍本从瞿得声。昭二十五年《左传》‘有鸲鹆来巢’。《释文》‘
鸲嵇康音权’。《公羊》作‘鹳鹆 ’,何休注‘鹳鹆犹权欲’。权、瞿一声之转,故鸲可读权,从瞿字或从雚也。此文盖由‘●’误为‘
欋’,因又误为‘权’耳。‘渠’ 者锄之声假字,古通用。《史记。孔子世家》‘雍渠’ ,《韩子》作‘雍锄’,是锄得为渠矣。”元材案:“ 繉当作绳,□亦绳也”,王说是也。权渠当依下文作获渠,获即护字之误。渠即《国语.吴语》“奉文犀之渠 ”之渠,韦昭注云:“渠谓楯也。”此处当作护雨用之蓑衣讲。下文云“获渠当胁轲”,《禁藏篇》作“被蓑以当铠鑐”,即其证矣。诸氏说皆非。
〔一五〕元材案:“必具”二字属上为句。谓此等农器皆农民春夏所不可少,故必具备之,庶耕芸不误也。 〔一六〕元材案:“教民为酒食”二句,《禁藏篇》作“以糱为酒相召,所以属亲戚也”。亲戚即父母,解已见《揆度篇》,故此曰“所以为孝敬也”。 〔一七〕王引之云:“‘此三人者’ ,‘人’字衍。民之穷者有此三类,非谓仅有三人也。《孟子.梁惠王篇》:‘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文义正与此同。”张文虎云:“‘此三人者’,犹言此三等人也。”张佩纶云:“‘人’当作‘ 民’,承上‘民’字,唐讳未改者。以孤鳏寡为三民,犹士农工商称为四民。”元材案:张文虎说是也。 〔一八〕俞樾云:“‘皆就官而众’ ,‘众’当作‘禀’。《汉书.文纪》‘吏禀当受粥者 ’,师古注云:‘禀,给也’。就官而禀,谓就官而给也。”丁士涵云:“‘众’疑‘衣’字误。‘衣’下当有‘
食’字,疑脱在‘不可事者’下。《入国篇》云:‘官而衣食之。’随其所言,勿遗弃也。俞氏说误。”何如璋云:“此当作‘就官而众可事者 ’为一句,‘不可事者食’为一句,‘如言而勿遗’为一句。‘就官而众可事者’,‘众’当作‘庸’,谓力能任事则用之,使有以自给。‘不可事者食’,谓老病不能任事者则予之食以养之。居是官者必如此言,不得有遗弃也。”吴汝纶云:“当读‘皆就官而众可事者不可事者食’为句。‘而’‘如’同字。众可事不可事者皆食于官,此三人亦如之也。”郭沫若云:“‘众’当是‘家’字之讹,故下云‘是以路无行乞者也’。”元材案:以上各说皆非也。此当作“
皆就官而食”。《汉书.食货志》云:“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又曰:“天子怜之,令饥民得流就食江淮问。”就官而食者,谓就食于官也。下文“食如言而勿遗”,即承此而言。事即《管子.入国篇》“三年然后事之”之事,尹注彼处云:“ 事谓供国之职役也。”“可事者不可事者食如言而勿遗 ”谓此三类之人是否尚有服务能力,应听其自言,即以此为其禀食多寡之标准,虽毫无服务能力者亦不当有所遗弃而不予以收容。《荀子.王制篇》所谓“五疾,上收而养之,材而事之,官施而衣食之,兼覆无遗”,《管子.幼官篇》所谓“养老幼而勿遗”,应误遗为通,依吴志忠校改。义与此同。
〔一九〕何如璋云:“多为功,寡为罪。谓以收养三者之多寡定官吏之功罪。如此则穷有所养,道路无行乞之人矣。” 〔二0〕何如璋云:“路有行乞,由各官养穷有遗。穷失所养,由执政任官不审,故曰‘相之罪’。” 〔二一〕元材案:“天子之春令”,依下文当作“天子之春禁”。又案《管子.禁藏篇》云:“当春三月,赐鳏寡,振孤独,贷无种,与无赋,所以劝弱民。”与此所言,内容略同。   以冬日至始,数九十二日,谓之春至〔一〕。天子东出其国九十二里而坛,朝诸侯卿大夫列士,循于百姓,号曰祭星。十日之内,室无处女,路无行人〔二〕。苟不树艺〔三〕者,谓之贼人。下作之地,上作之天,谓之不服之民〔四〕。处里为下陈,处师为下通,谓之役夫〔五〕。三不树而主使之〔六〕。天子之春令也。 〔一〕 石一参云:“九十二日,其历月凡三。以每月三十日计之,尚余二日。以冬至日交气之时起,数至春分日交气之时止,前后合计,大约多二日。从整数计也。春至即春分。” 〔二〕 何如璋云:“春分前后十日,正及农耕。《诗.豳风》‘四之日举趾’也。夫耕妇馌,故室无处女,路无行人。”元材案:“十日”即《山国轨篇》“春十日不害耕事”之十日。处女又见《管子.问篇》。《秦策.注》云:“女,在室者。”“室无处女,路无行人”,谓男女皆从事田野劳动,即《汉书.食货志》“春令民毕出于野”之意。 〔三〕 元材案:树即《孟子.梁惠王篇》“树墙下以桑”之树。艺即《诗.鸨羽》“不能艺稷黍”之艺。不树艺,谓不事农桑。 〔四〕 俞樾云:“两‘作’字皆读如诅,古字通用。《诗.荡篇》‘侯作侯祝’,《释文》:‘作本作诅。’是其证也。此言有不树艺者必下诅之于地,上诅之于天,明其为不服之民。盖以神道设教之意。若依本字读之,则不可通矣。”张佩纶云:“‘ 作’当为‘任’,字之误也。《左氏文六年传.杜注》、《文选.西征赋.注》引《仓颉》,均云‘委,任也 ’。下则委之地利,上则委之天时。《盘庚》:‘惰农自安,不昏作劳,不服田亩,越其罔有黍稷。’故谓之 ‘不服之民’。”元材案:下文言“三不树”,明系总承“贼人”,“不服之民”及“役夫”而言。则“下作之地,上作之天”亦当属于“不服之民”。俞氏以神道设教释之,是以之属于政府矣。“下作之地,上作之天 ”者,谓虽从事树艺,而卤莽灭裂,迹近敷衍,仍与不树艺者相等。(今人言作事不切实际者,谓之上天下地。)故谓之“不服之民”也。 〔五〕 何如璋云:“陈,列也。通,行也。言处里中则为下列,在师中则为下行。”张佩纶云:“下陈,《晏子春秋》:‘愿得充数乎下陈。’ 《班倢妤赋》:‘充下陈于后庭。’《注》:‘下陈,后列也。’‘通’当作‘甬’。《方言》:‘臧甬侮获,贱称也。自关而东陈、魏、宋、楚之间保庸谓之甬。 ’此即《周礼.九职》所谓‘臣妾’。《左文元年传.杜注》:‘役夫,贱者称。’”郭沫若云:“
‘陈’与‘田’通,‘通’当为‘ 勇’。‘处里为下田’者谓耕田不力。‘处师为下勇’ 者谓战阵无勇。”元材案:张说是也。《史记.李斯传》“所以饰后宫,充下陈”,《索隐》云:“下陈,犹后列也。《晏子》曰‘有二女愿得入身于下陈’是也。 ”里即《巨(筴)乘马篇》“谓远近之县里邑”之里。师即《轻重丁篇》“州通之师”之师。谓在师里中从事贱役之人,亦不从事树艺也。
〔六〕 朱长春云:“‘主使’,谓如后世没为官奴与城旦舂之比。”何如璋云:“‘三不树’即指上不树艺、不服及役夫。言三者皆惰民,不肯尽力树艺,则主田之官必以法驱使之,今之归农也。”   以春日至始,数四十六日,春尽而夏始〔一〕。天子服黄而静处〔二〕,朝诸侯卿大夫列士,循于百姓,发号出令曰:“毋聚大众,毋行大火,毋断大木,诛大臣〔三〕,毋斩大山,毋戮大衍〔四〕。灭三大〔五〕而国有害也。”天子之夏禁也。 〔一〕 石一参云:“由春分节起,历一月有半,四十五日而立夏。言四十六日者,前后二日交气未交气必合计之,言整数。” 〔二〕 王引之云:“下文曰‘秋尽而冬始,天子服黑絻黑而静处’,则此当云‘天子服赤絻赤而静处’,写者脱误耳。”张佩纶云:“
黑黄宜于静处,赤非静处之服也。此篇脱去‘服赤絻赤’。‘服黄而静处’当移夏至下,错置于此。”石一参云:“夏服宜赤,火德王。此言‘ 服黄’,火性烈,不宜助长,故服其所生之色。亦不出国门而坛,无迎夏之礼,尚静不尚动,所以节时气之过也。”郭沫若云:“
诸说纷纭,仍当以王说为是。‘服黄’乃‘服赤絻赤’之脱误耳。或以此文四时所服无赤色,作为本篇出于王莽时之证,谓莽曾‘宝黄厮赤’(见《汉书.王莽传》地皇元年)。仅此一字孤证,不足为据也。”元材案:以上各说皆非也。汉代尚赤,新莽尚黄。此处虽仅一字之不同,然实为两个时代特征之反映。汉兴之初,因高祖夜杀大蛇,自以为蛇者白帝子,而杀之者赤帝子,故服色尚赤。其后武帝太初改制,虽曾一度尚黄,但并不同时排赤。且自刘向父子出,倡为汉得火德之说,于是服色尚赤乃成定论。至于新莽,乃大唱其“宝黄厮赤”之说。《汉书.王莽传》云:“梓童人哀章见莽居摄,即作铜匮,为两检,署其一曰《天帝行玺金匮图》,其一署曰《赤帝行玺某传予黄帝金策书》……即日昏时衣黄衣,持匮至高庙,以付仆射。戊辰,莽至高庙拜受金匮神嬗。下书曰:‘赤帝汉氏高皇帝之灵,承天命传国金策之书。予甚祗畏,敢不钦受。以戊辰直定,御王冠,即真天子位。定有天下之号曰新。其改正朔,易服色。以十二月朔癸酉为建国元年正月之朔,以鸡鸣为时。服色配德上黄,牺牲应正用白,使节之旄幡皆纯黄,其署曰新使五威节,以承皇天上帝威命也’。”莽又曰:“予前在大麓,至于摄假,深惟汉氏三七之阨,赤德气尽。思索广求所以辅刘延期之术,靡所不用。 ……然自孔子作《春秋》,以为后王法,至于哀之十四而一代毕。协之于今,亦哀之十四也。张晏曰:汉哀帝即位六年,平帝五年,居摄三年,共十四年。赤世计尽,终不可强济。皇天明威,黄德当兴。隆显大命,属予以天下。”莽又曰:“
改定安太后号曰‘黄皇室主’,绝之于汉也。”《莽传》又载:“天凤二年,二月,讹言黄龙堕死黄山宫中,百姓奔走往观者有万数,莽恶之。 ”颜师古注云:“莽自谓黄德,故有此妖。”又地皇元年莽下书曰“宝黄厮赤,其令郎从官皆衣绛。”服虔曰:“以黄为宝,自用其行气也。厮赤,厮役贱者皆衣赤,贱汉行也。”试以此与本篇互相比较。本篇春始天子服青而絻青,夏始天子服黄而静处,秋至天子服白而絻白,冬始天子服黑絻黑而静处,冬至天子黑而絻黑,有青、黄、白、黑四色而独无赤色。《吕氏春秋》、《月令》、《淮南.时则篇》,三夏皆尚赤,本篇则代之以黄。此与《揆度篇》言“其在色者青黄白黑赤也”,赤字列于最末一位,盖皆王莽“宝黄厮赤”思想之反映,非偶然而已也。
〔三〕 孙星衍云:“‘诛’上当脱 ‘毋’字。”俞樾云:“案‘诛大臣’三字衍文也。此盖以‘断大木’、‘斩大山’、‘戮大衍’为‘灭三大 ’。其上文‘聚大众’、‘行大火’,非灭之也,故不数也。若加‘诛大臣’,则为灭四大矣。又‘斩大山’ 之‘斩’,当读为‘錾’,与《形势解》‘斩高’同。 ”何如璋说同。元材案:《管子.七臣七主篇》亦有“ 诛大臣”三字。惟彼处以一“无”字总贯下文,此则每句均有“毋”字,只“诛大臣”上无之,故知为脱也。又彼处以“无杀伐,无割大陵、□大衍、伐大木、斩大山、行大火、诛大臣”列为春禁,与《禁藏篇》之以“ 毋杀畜生,毋拊卵,毋伐木,毋夭英,毋拊竿”列为 春三月之事者,皆与本篇列为夏禁不同。而《月令》则与此合。 〔四〕 元材案:戮即《吕氏春秋.上农篇》“泽人不敢灰僇”之僇,高诱注云:“烧灰不以时,多僇。”戮、僇古通。《七臣七主篇》作“□” ,尹注云:“□谓焚烧,令荡然俱尽。” 〔五〕 朱长春云:“大木、大山、大衍,夏日蕃秀,禁伤其长养。”石一参云:“三大,谓大山、大衍、大林木,故发令禁止斩伐,尤夏令之要政也。”   以春日至始,数九十二日,谓之夏至,而麦熟〔一〕。天子祀于大宗〔二〕,其盛〔三〕以麦。麦者,谷之始也〔四〕。宗者,族之始也。同族者人,殊族者处〔五〕。皆齐大材,出祭王母〔六〕。天子之所以主始而忌讳也〔七〕。 〔一〕 何如璋云:“‘夏至’下宜加‘夏至’二字以申言之,文义始完。与下文一例。” 张佩纶云:“日至麦熟。《孟子》:‘今夫麰麦,至于日至之时皆熟矣。’”元材案:《月令》:“孟夏之月,农乃登麦。”与此正同。 〔二〕 孙星衍云:“《太平御览》二十三引作‘祈天宗’。据下文‘祀于太祖’,此当作 ‘太宗’。”元材案:此说是也。太宗者太庙之别室。别族为祖,继别为宗。 〔三〕 元材案:黍稷在器中曰盛,所以供祭祀者也。《孟子.滕文公篇》“无以供粢盛” 是也。 〔四〕 尹桐阳云:“五谷以麦为早生。《夏小正》‘祈麦实’,《
传》:‘麦实者,五谷之先见者 也。’”
〔五〕 王念孙云:“‘人’当为‘ 入’。‘处’,止也。言同族者则入祭,异族者则止也。” 〔六〕 何如璋云:“《易.说卦》:‘坤,地也,故称乎母。’又《晋卦》:‘受兹介福于其王母。’蔡邕《独断》:‘王者父事天,母事地。 ’此文有‘出’字,疑指夏至祀地方泽之祭。齐大材,谓以●供祭祀之五齐三酒也。《天官.酒正》:‘赏酒之政令,以式●授酒材。’《吕览.仲冬纪》:‘乃命大酋,秫稻必齐,曲蘖必时,湛□必洁,水泉必香,陶器必良,火齐必得。兼用六物,大酋监之,无有差忒。 ’据此,则‘大’乃‘六’之讹。六材即秫稻六者之材也。齐谓以●式调剂也。《吕览》在仲冬,此文在仲夏,或古今异宜欤!”张佩纶云:“‘皆齐’为句。‘大材’当作‘大牲’。《易.革》:‘用大牲吉。’《尔雅.释亲》:‘父之妣曰王母。’《曲礼》:‘王母曰皇祖妣。’”元材案:何、张二氏说皆非也。王母既为祖母,岂有对祖母不在家举行祭祀而出祭于外之理?此当作“皆齐大材”为句。齐当作齎,持也。材即木材,大材则木材之大者也。此文似亦为汉末民间祠祭西王母一事之反映。《汉书.五行志》:“汉哀帝建平四年正月,民惊走,持□或棷一枚,传相付与,曰‘行诏筹’ 。道中相过逢,多至千数。或被发徒践,或夜折关,或逾墙入,或乘车骑奔驰,以置驿传行。经历郡国二十六,至京师。其夏,京师郡国民聚会里巷仟伯,设祭,张博具,歌舞祠西王母。又传书曰:‘母告百姓,佩此书者不死。不信我言,视门枢下当有白发。’至秋止。” 棷,《说文》:“木薪曰棷。”仟伯,王先谦《汉书补注》引钱大昭云:“即阡陌也。”此文所言“皆齎大材 ”,即《五行志》“民或持棷一枚”之义也。所言“出祭王母”, 即《五行志》“京师郡国民聚会里巷仟伯设祭……歌舞祠西王母”之义也。此文列“出祭王母”于夏至,《五行志》京师郡国民祠祭西王母,亦在夏季。如此相合,决非偶然矣。又《五行志》于叙述此事之后,随即引用杜邺之言,认为是哀帝外家丁傅之应。但最后又云:“一曰丁傅所乱者小,此异乃王太后王莽之应云。”应《汉书.元后传》王莽下诏云:“予伏念皇天命予为子,更命太皇太后为新室文母太皇太后,协于新故交代之际,信于汉氏哀帝之代,世传行诏筹为西王母共具之祥。当为历代母,昭然着明。”然则祠祭西王母为元后之应,即王莽亦自承之矣。 〔七〕 张佩纶云:“主始,《礼.祭义》:‘筑为宫室,设为宫祧,以别亲疏远迩,教民反古复始,不忘其所生也。’忌讳,《周礼.小史》: ‘君有事,则诏王之忌讳。’郑司农云:‘先王死日为忌,名为讳。’《左庄六年传》:‘周人以讳事神,名终将讳之。’《杂记.下》:‘卒哭而讳,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与父同讳。’郑注:‘是谓士也。天子诸侯讳群祖。’”元材案:主始忌讳,即《
论语》“慎终追远,民德归厚”之意。
  以夏日至始,数四十六日,夏尽而秋始〔一〕,而黍熟〔二〕。天子祀于太祖,其盛以黍。黍者,谷之美者也。祖者,国之重者也。〔三〕大功者太祖,小功者小祖,无功者无祖〔四〕。无功者皆称其位而立沃,有功者观于外〔五〕。祖者所以功祭也,非所以戚祭也。〔六〕天子之所以异贵贱而赏有功也。 〔一〕 何如璋云:“‘秋始’谓立秋也。‘秋始’下宜加‘秋始’二字,与下文一例。” 〔二〕 元材案:《月令》“仲夏之月,农乃登黍。天子乃以雏尝黍。羞以含桃,先荐寝庙。”此列“黍熟”于“夏尽秋始”,与《月令》不同。 〔三〕 石一参云:“国祀其初封之祖为太祖。故最重于国。” 〔四〕 朱长春云:“大功者大祖,国也,五庙。小功者小祖,家也,三庙二庙。无功者无祖,庶人祭其先,有田祭,无田荐田,以赏有功也。” 何如璋云:“‘大功者太祖’三句,言王者祖之称号所由分。朱氏榷以五庙三庙二庙释之,非。”张佩纶云: “《檀弓》:‘君复于小寝大寝,小祖大祖。’《正义》:‘小祖,高祖以下庙也。王侯同。大祖,天子始祖,诸侯大祖庙也。’” 〔五〕 猪饲彦博云:“‘无功’当作‘有功’,‘有功’当作‘无功’。”吴志忠云:“ ‘沃’乃‘饫’字误。”安井衡云“‘沃’读为‘饫’ 。饫,燕食也。”张佩纶云:“‘有’‘无’二字当互易。沃、饫通。《周语》‘王召士季曰:禘郊之事,则有定烝。王公立饫,则有房烝。亲戚宴飨,则有脩烝。今女非他也。而叔父使士季实来脩旧德以奖王室。唯是先王之宴礼,欲以贻女。余一人敢设饫禘焉。忠为亲礼而千旧职以乱前好。且唯戎狄则有体荐。夫戎狄冒没轻儳:贪而不让。其血气不治,若禽兽焉。其适来班贡,不俟馨香嘉味,故坐诸门外。而使舌人体委与之。’又曰:‘夫王公诸侯之有饫也,将以讲事成章,建大德,昭大物也。故立成礼烝而已。’此立饫,即王公诸侯之有饫。观于外,即戎狄之坐于门外。”尹桐阳云:“‘ 沃’同‘●’,燕食也。不脱屦升堂而飨谓之●。礼之立成者也。字一作 ‘饫’。《周语》:‘王公立饫,则有房烝。’” 〔六〕 吴志忠云:“两‘所’字皆涉下文‘所以’字而衍。”何如璋云:“宗乃戚祭,此祖宗之别。”   以夏日至始,数九十二日,谓之秋至〔一〕,秋至而禾熟〔二〕。天子祀于大惢〔三〕,西出其国百三十八里而坛〔四〕,服白而絻白,搢玉捴,带锡监〔五〕,吹埙篪〔六〕之风,凿动〔七〕金石之音,朝诸侯卿大夫列士,循于百姓,号曰祭月,牺牲以彘〔八〕。发号出令〔九〕:罚而勿赏,夺而勿予。罪狱诛而勿生。终岁之罪,毋有所赦〔一0〕。作衍牛马之实在野者王〔一一〕。天子之秋计也。 〔一〕 何如璋云:“秋至即秋分。 ” 〔二〕 元材案:禾即谷也。《月令》:“孟秋之月,农乃登谷。天子尝新,先荐寝庙。” 〔三〕 安井衡云:“大惢盖星名,疑即心星。心三星,故其字作惢。《诗》曰:‘七月流火。’秋分祀心,饯其纳也。《说文》:‘惢,心疑也。读若琐。’非此义。”何如璋云:“惢,《说文》: ‘心疑也。’与祭名无涉。惢乃心之讹。心星,大火也。大火即大辰也。《四时篇》日月星辰,分属四时。此文春祭日星,秋祭心月,略同。”张佩纶云:“依上文麦熟祀于大宗,黍熟祀于太祖,则大惢亦太庙之名。其 义未闻。”元材案:上文已有祭星,此不得再言祭星。此大惢二字,究为何义,已不能详。各家纷纷推测,或谓惢当作皛(王绍兰),或谓惢即皛之省文(江瀚),或谓惢乃□之假借(章炳麟),或谓“ 大惢”即“大郊”,犹后世社稷坛之类(郭沫若),皆不可信,仍以阙疑为是。 〔四〕 俞樾云:“按上文‘以冬至日始,数四十六日,冬尽而春始,天子东出其国四十六里而坛’,‘以冬至日始,数九十二日,谓之夏至,天子东出其国九十二里而坛’,下文‘以秋至日始,数九十二日,天子北出九十二里而坛’,里数皆与其日数相符。此云‘以夏至日始,数九十二日,谓之秋至’,则亦宜出国九十二里,乃出国百三十八里者,盖自夏日至上溯春尽而夏始之四十六日而并计之也。然所云‘四十六日’,乃举成数而言,实止四十五日有奇。故岁实三百六十五日有奇。而四时出国,则当为三百六十八里也。”张佩纶云:“
百三十八里谬甚,当作四十六里。 ”元材案:俞说“自夏日至上溯春尽夏始之四十六日” ,“春尽夏始”似是“夏尽秋始”之讹。张说“
当作四十六里”,“四十六里”似是“九十二里”之讹。然仍不可通。
〔五〕 元材案:《周礼.考工记.辀人.注》:“金锡半谓之鉴燧之齐。”带锡鉴,以锡鉴为带也。 〔六〕 元材案:埙篪即埙篪。《诗.小雅》“伯氏吹埙,仲氏吹篪”,朱注:“埙音埙,篪音池,乐器。土曰埙,大如鹅子,锐上平底,似称锤,六孔。竹曰篪,长尺四寸,围三寸,七孔。一孔上出,径三分。凡八孔,横吹之。” 〔七〕 何如璋云:“‘动’与‘吹 ’对,凿字衍。” 〔八〕 张佩纶云:“‘牺牲以彘’ ,依《郊祀志》当补‘羊’字。”元材案:此文所言各种制度,与其他古籍多不相同,不宜据彼改此。 〔九〕 戴望云:“此句下脱‘曰’ 字,当依上下文例补。”张佩纶、陶鸿庆说同。 〔一0〕元材案:“罚而勿赏”云云,与《管子.七臣七主篇》“秋毋赦过释罪缓刑,秋政不禁,则奸邪不胜”及《禁藏篇》“秋行五刑,诛大罪,所以禁淫邪,止盗贼”,语意略同。 〔一一〕朱长春云:“‘王’为句。《记》曰:‘马牛羊有在野,收之弗禁。’此‘王’,今律所谓‘八官’也。”何如璋云:“‘王’乃‘主’ 之讹。衍,大泽也。言作皂牢以收在衍之牛马而简稽其实数也。若仍有散而在野者,则得者即为之主。《月令》‘仲冬牛马畜兽有放佚者,取之不诘’是也。”张佩纶云:“‘者’字为句。‘王’字羡文。《鲁颂.駉篇.传》曰:‘作,始也。’《文选.东京赋.薛注》: ‘衍,申布也。’‘作衍’谓始申布其令。犹《月令》 ‘乃命宰祝循行’也。”金廷桂云:“《诗.鲁颂》‘ 思马斯作’,《注》:‘作,始也。’《汉书.司马相如传》‘离靡广衍’,《注》‘
衍,布也。’谓始将牛马之实于野者而散布之。《月令》所谓‘游牝于牧’也。‘王’字衍。”吴闿生云:“凡书‘衍’字者,皆衍误之处。以前放此。”郭沫若云:“当读‘作衍牛马之实’句,‘ 在野者王’句。‘王’读去声,今人以‘旺’字为之。 ”元材案:此文必有讹误,不可强解,阙疑可也。
  以秋日至始,数四十六日,秋尽而冬始〔一〕。天子服黑絻黑而静处,朝诸侯卿大夫列士,循于百姓,发号出令曰:“毋行大火,毋斩大山,毋塞大水,毋犯天之隆〔二〕。”天子之冬禁也。 〔一〕 何如璋云:“冬始谓立冬也。” 〔二〕 何如璋云:“‘隆’宜作‘ 降’。《孙子.行军》‘战降无登’,亦一作‘隆’,可证。阴阳之气不通,当守静以助天地之闭,不可有所犯也。《礼.月令》:‘孟冬天气上腾,地气下降,天地不通,闭塞而成冬。’又:‘仲冬君子斋戒,处必掩,身欲宁。’即其义也。《繁露.暖燠孰多》:‘天于是出漂下霜而天降,物固已皆成矣。’本此。”张佩纶云:“《易.虞注》‘隆,上也。’《月令》:‘是月也,天气上腾,地气下降,天地不通,闭塞而成冬。’ 故‘
毋犯天之隆’。”元材案:隆,尊也。《荀子.臣道篇》云:“君者国之隆也。”杨倞注云:“隆犹尊也。”古人称冬为“严冬”,又曰“隆冬 ”,严、隆皆尊严不可侵犯之意。
  以秋日至始,数九十二日〔一〕,天子北出九十二里而坛〔二〕,服黑而絻黑,朝诸侯卿大夫列士,号曰发繇〔三〕。趣山人断伐,具械器。趣菹人薪雚苇,足蓄积〔四〕。三月之后〔五〕,皆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谓之大通三月之蓄。 〔一〕 王念孙云:“‘以秋日至始,数九十二日’,此下当有‘谓之冬至’四字。上文云 ‘以冬日至 始,数九十二日,谓之春至’,‘
以春日至始,数九十二日,谓之夏至’,‘以夏日至始,数九十二日,谓之秋至’,是其证。”
〔二〕 何如璋云:“‘北出’下当补‘其国’二字,与上文一例。《吕氏春秋》‘立春之日迎春东郊’,《注》:‘八里之郊。’‘迎夏南郊’ ,《注》云:‘七里。’‘迎秋西郊’,《注》云:‘ 九里。’‘迎冬北郊’,《注》云:‘六里。’《淮南.时则》亦同。皆依各方四时行之数。此文四方皆太远,疑后人所加也。”元材案:本书所言各种数字,与其它古籍多不相同,予已数数言之。必欲一一据彼改此,徒见其为一孔之见而已! 〔三〕 张佩纶云:“‘发繇’当为 ‘祭繇’之误,‘繇’当作‘县’,‘县’‘玄’通。《周礼.郑注》:‘兆雨师于北郊。’《风俗通义》、《春秋.左氏传》说:共工之子为玄冥雨师,郑大夫子产禳于玄冥雨师也。足为北出祭玄之证。”又云:“《大宗伯》‘四望’,郑司农云:‘四望,日月星海。’ 此‘发繇’或是‘祭海’之讹。”郭沫若云:“‘号曰 ’上当夺‘循于百姓’四字,下当夺‘祭辰’二字。因祭字上端与发字上端略近,抄书者遂致误夺。日月星辰为类,见《四时篇》。唯《四时篇》以辰属于秋,月属于冬,此则互易为异。又日、星亦不同,《四时篇》以星属于春,日属于夏,此则同属于春。盖家数不同,然不当有日月星而无辰,亦不当如张佩纶说以玄冥配日月星也。《汉书.郊祀志》平帝元始五年王莽奏言《四望盖谓日月星海也。”以海易辰,而出以盖然之词,所谓自我作故耳。”元材案:本篇与《四时篇》内容完全不同,郭氏已自言之,似不可混为一谈。仍当以张氏后说为是。本文上言“祭日”、 “祭星”、“祭月”,则此为“祭海”,实属大有可能。《汉书.郊祀志》载“平帝元始五年,大司马王莽奏言,宜如建始时丞相衡等议,复长安南北郊如故。莽又颇改其祭礼,曰:周官天地之祀,乐有别有合。其合乐曰以六律六钟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祀天神,祭地祇,祀四望,祭山川,享先妣先祖。凡六乐奏六歌而天地神祇之物皆至。四望,盖谓日、月、星、海也。三光高而不可得亲,海广大无限界,故其乐同。祀天则天文从,祭地则地理从。三光,天文也。山川,地理也。天地合祭,先祖配天,先妣配地,其义一也。”据此,则以日、月、星、海为四望,至王莽“颇改郊祭之礼”时始有之。本文上言“夏始服黄”,又言“皆齐大材出祭王母”,既皆王莽时事之反映,则此以日、月、星、海为四望,亦为王莽时事之反映,并非勉强之谈矣。 〔四〕 元材案:趣即《国蓄篇》“ 强本趣耕”之趣,促也。谓督促之也。山人,山居之人。菹人,菹泽之人。《荀子.王制篇》云“泽人足乎木,山人足乎鱼”是也。雚即《汉书.货殖传》“雚蒲” 之雚,颜师古注云:“雚,芄也,即今之荻也。音桓。 ”雚苇即萑苇。《
诗.豳风》“八月萑苇”,《疏》:“初生者为菼,长大为薍,成则为萑。”
〔五〕 张佩纶云:“‘月’当作‘ 日’,涉下‘月’字而误。”陶鸿庆云:“‘三月之后 ’,当作‘三日之后’,谓发号后之三日也。盖冬至后,农有余粟,女有余布,故得通功易事。若三月之后,则为春至,农事且作,非其时矣。大通三月之蓄者,自冬至上溯秋至三月之所积,至此而大通。非谓俟诸三月之后也。今本即涉下文‘三月之蓄’而误。”元材案:上文明言“以秋日至始数九十二日,趣山 人断伐具械器,趣菹人薪雚苇,足蓄积”,则械器之具与雚苇之积,决不能三日而成。此盖言时当冬季之始,即应督促山人断伐树木,制为械器,督促菹人采取雚苇,积之于家。至三月以后,春耕开始之时,乃分别至市场进行交易,所谓有无相通,故曰“谓之大通三月之蓄” 也。二氏说皆失之。   凡在趣耕而不耕者〔一〕,民以不令〔二〕。不耕之害也。宜芸而不芸,百草皆存,民以仅存〔三〕。不芸之害也。宜获而不获,风雨将作,五谷以削,士民零落〔四〕。不获之害也。宜藏而不藏,雾气阳阳〔五〕,宜死者生,宜蛰者鸣〔六〕。不藏之害也。张耜当弩,铫耨当剑戟,获渠当胁●〔七〕,蓑笠当●橹〔八〕。故耕械具则战械备矣〔九〕。 〔一〕 猪饲彦博云:“‘凡在趣’ 下疑脱‘事’字。‘耕而不耕’上脱‘宜’字。”元材案:“趣耕而不耕”,谓政府督促人民使其耕而仍不耕也。无脱字。 〔二〕 安井衡云:“令,善也。” 〔三〕 朱长春云:“百草皆存,民以仅存,食少而饥。”许维遹云:“‘存’当为‘荐’ ,字之坏也,又涉下文而误。‘荐’与‘荐’同。《汉书.景帝纪.如淳注》:‘草稠曰荐。’《说苑.政理篇》:‘田亩荒秽而不休,杂增崇高。’义亦与此合。 ”郭沫若云:“许说非是。原文上下句皆有韵。‘宜芸而不芸,百草皆存,民以仅存’,正以芸、存、存为韵,上‘存’字不当改为荐。又此上言耕之文有夺字,当作‘宜耕而不耕,百草皆生,民以不令’,以耕、生、令为韵,夺去‘宜’与‘百草皆生’五字,当依文例与 韵补入。下文以获、作、落为韵,藏、阳为韵,生、鸣为韵。”元材案:存字不误。“
百草皆存”,谓田园荒芜。“民以仅存”,谓人民仅免于死亡。郭说是也。但上言耕之文亦无夺字,上已言之。且“民以不令”乃不耕所致而非 “百草皆生”之所致。不加此句,耕、令仍可为韵,加之则未免画蛇添足矣!
〔四〕 元材案:削谓削减。零落,殒也。言风雨大起,五谷因而削减。士,战士。民,普通人民。谓战士与人民皆将饥饿以死也。 〔五〕 何如璋云:“冬宜闭藏。闭藏不固,则阳气发泄而为雾。《
吕氏春秋》:‘仲冬行夏令,则其国乃旱,气雾冥冥,雷乃发声。’《繁露》:‘五行顺遂,咎及于水,雾气冥冥,必有大水,水为民害。’本此。”张佩纶云:“《诗.载见》‘龙旗阳阳’,《传》:‘
言有文章也。’《考工记》:‘青与赤谓之文。赤与白谓之章。’此盖祲氛之气。《月令》:‘仲冬行夏令,雾气冥冥。’”元材案:“
冥冥”与“阳阳”不同。《诗.小雅》“惟尘冥冥”,朱注“冥冥,昏晦也”。此处“阳阳”二字,从下文“宜死者生,宜蛰者鸣”二语观之,似是指温阳而言,谓冬天气候温暖如阳春时也。
〔六〕 元材案:“宜死者生,宜蛰者鸣”二语,又见《管子.七臣七主篇》。蛰,即蛰伏。谓动物本宜冬眠,不食不动,今则反而鸣唱如在夏秋时也。 〔七〕 戴望云:“宋本‘获’作‘ 护’,元本‘●’作‘轲’。”丁士涵云:“‘胁●’ 之为物,形状未闻。惠栋以‘胁’为‘甲’。‘●’疑当为‘●’。《玉篇》‘●,兵器也’”元材案:获渠即护渠,解已见上文。胁●即铠甲之以皮革制成者,用以保卫胸胁,故谓之“胁●”。《管子.中匡篇》云“ 刑罚以胁盾一 戟”,《齐语》作 “●盾一戟”,韦昭注云:“●盾,缀革有文如缋。” 胁●疑即胁盾或●盾之又一名称矣。 〔八〕 猪饲彦博云:“‘●’疑当作‘杆’。”丁士涵云:“‘●’当为‘楯’字之误。楯者盾之借字。《禁藏篇》云:‘苴苙以当盾橹。’是其证。”王绍兰云:“疑‘●’即‘楯’之坏字。家兄谷塍曰:‘●橹当作杆橹。《尔雅.释言》:“杆,干也。”即其证矣。’”张佩纶说同。元材案:●橹《禁藏篇》作“盾橹”。《礼记.儒行篇》云:“礼义为干橹”,则作“干橹”。《说文》:“橹,大盾也。”疑 ●橹即盾橹或干橹之又一名称,与“胁●”之为“胁盾 ”或“●盾”之又一名称者相同。似不必改字。 〔九〕 戴望云:“‘张耜’以下数句乃他篇之佚文误缀于此。”元材案:《管子.禁藏篇》云:“夫为国之本,缮农具当器械,耕农当攻战。推引铫耨以当剑戟,被蓑以当铠鑐,菹笠以当盾橹。故耕器具则战器备,农事习则功战巧矣。”与此所论,大同小异。盖皆朱长春所谓“古人寓兵于农之法”者也。戴说失之。  管子轻重十九──轻重庚(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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