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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结构比较的概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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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4 3
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一个国家主体税种选择的决定性因素。
  发达国家生产力水平高,人均国民收入居世界领先地位,大部分的收入作了必要的扣除后还有较多的剩余,这就使所得税的征收有了丰富的税源、宽厚的税基,即已具备个人所得税普遍征收的物质基础。而且由于生产力高度发展所形成经济的商品化、货币化、城市化、公司化程度高,也为所得税征管创造了便利条件。经济货币化程度高,个人所得主要表现为货币所得,非货币所得或实物性收入及享受不占很大比重,可以较为准确地计算个人所得,提高所得税的公平性。同时由于人口主要集中在城市,如美国有3/4的居民住在城市,且大部分人在公司企业工作,从而能够有效地进行个人收入水平的查核和各项费用的扣余,也便于采用源泉扣缴的简便征税方法。
  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均国民收入水平不高,其收入只够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因此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税的税源极其有限。由于处于商品经济发展初期所形成的商品交易日益活跃,商品流转额迅速膨胀的局面,使得商品税的税源远远大于所得税的税源,必然形成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而且因为社会总体富裕程度低,没有国力进行普遍的社会保险,也没有普遍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同时生产力水平低下致使经济的商品化、货币化、社会化程度也很低,存在大量的自给自足经济、分散经营和实物经济。所得不主要表现为货币得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很难做到按能力征税、公平负担。生产的社会化、公司化程度低,大部分人口从事农业、个体或小规模经营,所得难以核实,使得个人所得税普遍征收的可行性不具备管理上的条件。
对税收政策目标侧重点的差异
  税收政策目标包括收入效率和公平。不同的国家对这些政策目标的侧重不同,从而会影响到它们对税制结构的选择。
  发达国家对于上述税收政策目标,所着重考虑的往往不是收入的扩张,而是如何更有效地配置资源或公平调节收入分配。注重发挥宏观效率,强化税收的调节经济职能,于是货向于选择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所得税是对国民收入的直接课征,只有所得税才能调节社会总供求。发达国家通过建立累进所得税尤其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来发挥"自动稳定器"的功能作用。再加上相机抉择政策的运用,可以起到缓解经济周期波动,实现宏观经济稳定增长的目标。而注重税收公平目标的实现,个
人所得税无疑是一个重要手段。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贫富悬殊、分配不公问题就十分突出和严重了。为缓和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纷纷推行以收入均等化为目标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推行一种公平优先的治税策略,个人所得税通过宽免额和起征点的设计,可以保护低收入者,而且通过多级调节、累进征收可以贯彻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征收社会保障税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通过转移支付也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收入再分配,起到减小收入差距、抑制贫富悬殊的作用,所以,注重发挥宏观效率和税收公平目标,就必然会选择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迅速发展本国经济的历史任务,需要大量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做保证。因此,往往将税收政策目标中的收入目标放在首位,商品税较之所得税对于实现收入目标更具有直接性,商品税的征税对象是流通中的商品和非商品流转额,税源遍及整个生产、流通领域,商品税税额的多少不受经营者盈利水平高低的影响,及时、稳定和均衡。在税收效率和公平这两个目标中,发展中国家在有利于经济快速增长的利益驱使下更加侧重效率。即奉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治税策略。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实现税收效率目标上则占有优势。商品税具有的在一定程度上的累退性和易于转嫁等特点,有利于刺激微观经济主体按照市场内在要求合理配置资源、选择经济决策和调整经济行为,从而使微观效率达到最优。在宏观效率的提高上,发展中国家虽然也存在宏观经济上的总供给和总需求不平衡问题,但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动用个人所得税等宏观政策工具起自动稳定器和相机抉择工作的作用。因为宏观上的财政金融政策发生作用的前提之一是有一个发达的市场体系,发展中国家商品经济不发达,市场体系不健全,宏观财政金融政策因难以引起连锁反应,所能涉及的范围十分有限。况且发展中国家宏观经济中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总量失衡,而在于结构失衡,即产业结构不合理、不协调,在市场机制下健全的条件下,对产业结构的调节作用,商品课税要比个人所得税大得多,商品税通过差别税率可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最终使整个经济体系的效率提高。
税收征管水平的差异
  税收征管技术水平也是制约一个国家主体税种选择的重要因素。
  发达国家具有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手段,已普遍建立了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从美国来看,计算机应广泛应用于申报纳税、年终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审计、税务资料、税收法规的存贮检索、税收咨询服务等工作。税务征收人员文化素质比较高,同时有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税收征管效率大大提高。这些都适应了所得税征收对征管水平的较高要求,使得所得税成为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成为可能。
  发展中国家经济管理水平较低,税收征管手段和技术比较落后,加上收入难以控制的农业就业人口和城市非正式就业人口所占比重较大,客观上使得税的征收管理存在着很大的困难,所得税成为主体税种的可能性极小。相比较,商品税一般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比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征收要简单得多,加之,商品税对为数较少的厂商征收,比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少得多,征管上要便利。总之,商品税对征管水平的要求比较低,使得发展中国家从现实出发,只能选择商品税作为国家主要的筹资渠道。
公民的文化素质、法制意识和纳税意识的差异
  一国公民的文化素质高低会涉及到法制意识的建立和纳税意识的形成,进而会影响税收的征管效率,影响到主体税种的选择。
  发达国家公民的文化素质普遍较高,以美国为例,1993年末大学本科毕业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29%,25岁及其以上人口,大学学历占到452%。以此为基础,加之税法宣传广泛深入,税收法制健全、执法严厉等,公民的法制意识和纳税意识都比较强,还有齐全的税务服务网络,纳税人能主动地亲自或委托专业人员正确填报较为复杂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使得以自觉为核心的申报纳税制度得以真正执行,为个人所得税的普遍征收提供了可能。
  发展中国家公民的法制意识和纳税意识都比较淡薄,由于税法宣传力度不够,执法不严,纳税人纳税的主动性、自觉性较低,无法建立自动申报制度,因此,仅就征管而言,个人所得税也难以普遍征收。

世界各国税收负担水平的比较
世界各国宏观税负水平状况


  当今世界各国的宏观税负水平是有很大差异的。总体上了解各国的税负水平状况,有助于我们认识税收在各国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国际上公认的衡量一国宏观税负或总税负水平的指标是:税收总额(T)占国民生产总值(GNP)或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值。如果以国内生产总值税负率来衡量,世界各国宏观税负水平大体上可以划分为高税负国、中等税负国和低税负国家和地区三类。
高税负国
  一般指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30%以上的国家。世界上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属于此类。但进一步具体划分,高税国又可以分为三个级次,一是最高税负国,其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0%左右;这些国家包括瑞典、丹麦、芬兰、比利时、法国、荷兰、卢森堡等,其具体数据见表l-4。二是次高税负国。其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35%一45%之间,所包括的国家有奥地利、加拿大、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新西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英国等,其具体数据见表1-5。三是一般高税国。其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30%左右。其国家是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瑞士等。这些国家的税负水平在发达国家中属于较低的,其具体比重见表1-6

1-4 最高税负国税负状况



   国家
 T/GOP
年度

瑞典


丹麦


比利时


芬兰


法国


荷兰


卢森堡


1990


55.6


48.7


44.8


45.4


43.7


44.6


43.6


1994


51


51.6


46.6


47.3


44.1


45.9


45



1-5 次高税负国税负状况



   国家
 T/GOP
年度

奥地利


意大利


加拿大


爱尔兰


新西兰


西班牙


英国


1990


413


391


365


352


376


344


364


1994


428


417


361


375


37


358


341



1-6 一般高税负国税负状况



      国家
   T/GOP
年度



澳大利亚



1990


267


311


308


315


1994


276


278


299


339



资料来源:1990--1995年税收数据表31995年结算124OECD,巴黎,1996


  从上列三表中可看出,尽管这些经济发达国家总税负水平在,年度间有所波动,但总体上是相对稳定的。
中等税负国
  一般指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20%一30%之间的国家。世界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属于此类。如肯尼亚、南非、突尼斯、扎伊尔、埃及、巴西、印度、墨西哥、巴基斯坦、哥伦比亚、马耳他等等。
低税负国家和地区
  一般指税收总额占国(地区)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20%以下的国家和地区。低税负国家和地区具体有三部分构成,一部分属于实行低税模式的避税港。如巴哈马、百慕大、香港、澳门、开曼等等。以香港为例,税收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只有10%左右。其税制主要由四种税构成,即利得税、薪俸税、利息税和物业税。避税港多是小国,有的还是小岛或"飞地"。过去不少曾沦为殖民地。另一部分低税国属于经济欠发达国家。国民生产总值不高,税源小,财政收支紧张。比如玻利维亚是拉丁美洲中经济发展较慢的一个内陆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40年,一直以采矿业为主,粮食长期不能自给,工业基础薄弱。由于税源小,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一直较低。1987年为419%,1988年为615%,1989年为657%,1990年为740%。①再一部分低税国属于靠非税收入为主的资源国。特别是石油输出国,如阿联酋、科威特、伊朗、巴林等。这些国家因财政收入主要依靠非税收入,如阿联酋财政收入的100%来自非税收入,科威特的非税收入约占财政收入的95%,伊朗约占60%,所以其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低,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自然也低。
  部分发展中国家宏观税负状况见表1-7

表1-7
部分发展中国家宏观税负状况



 

叙利亚


埃及


南非


巴西


泰国


菲律宾


印尼


人均GDP$


2667


757


2884


2620


1911


823


754


T/GDP


1812%


2166%


2906%


2515%


1723%


1589%


1426%



注:数据资料不是同年对比,为1991年至1993年间不等。

世界各国微观税负水平分析


  微观税负是指税收负担主体中最基本的构成单位的实纳税额占其收入的比重,反映经济运行中纳税人集团的基本单位的税收负担状况。从微观税负看,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个人税负率接近或高于宏观税负率,人均负税额较高。而发展中国家则较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微观税负见表l-8

1-8 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微观税负



   国

日本(日元)


美国(美元)


英国(英镑)


德国(马克)


法国(法郎)


意大利(里拉)


人均国民所得


3033932


19896


8359


28800


90712


20865446


人均税收额


727372


5146


2984


9080


24794


7400385


人均税负(%)


2397


2586


3569


3152


2733


3548



资料来源:《日本统计月报》19959


世界各国税负水平差异的原因分析


   抛开一些国家的特殊的非可比因素外,如财政收人主要是来自非税收入等,世界各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差异从大的方面看,表现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税负差异。即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明显低于发达国家,其低于的程度平均为20多个百分点。形成这种税负水平差异的决定性因素是经济发展水平。税收的基础是经济,税收与国民生产总值有着密切的关系。发达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高,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强,具备了课以较高税收的基础。形成发达国家高税负的另一个因素是这些国家的职能范围宽,公共服务支出多。发达国家大多建立了全面、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受益的享受面大,标准高,必然要以征收高额的社会保障税来保证其支出的需要。据统计,美、英、日、法、德、意等10个发达国家,总体平均税负(含社会保障税)保持在388%的水平。其中大约12%为社会保障税,约26%为其他税。发达国家中的最高税负国大都集中于欧洲的高福利国。据统计资料显示,1994年度,社会保障税(或称社会保障捐款)占总税收入的比重,法国达到43%,荷兰达到42%,瑞典达到27%,比利时达到33%。当然,发达国家的高税负有一个历史的演变过程,其税负水平是随着国力的增强而逐渐提高的。发展中国家因其经济发展水平低于发达国家,赖以课税的基础较薄弱,税源不丰厚,国民的负担能力低,总体税负水平自然低于发达国家,据粗略计算,这种差别大约为10个百分点,发展中国家税负水平低的原因除经济发展水平低以外,还由于没有普遍建立起为市场经济存在、发展和社会稳定所 必需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多数国家没有推行社会保障税或推行了与社会保障要求极不相称的或不具规模的社会保障税。这就在税收领域里缺少了很大一块份额。据粗略计算,这种差别大约又是10个百分点。
成本领先:成本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评论 3

cfoteam cfoteam  管理员  发表于 2010-1-14 22: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制结构比较的概述 2

世界各国对税收结构模式的选择
世界各国税制结构概览


基本情况
  世界上每个国家都是根据自己的国情,即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和财政需要选择合适的税制结构。很难找到税制结构完全相同的两个国家。从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分为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及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分析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能够看出大致的趋势和总体格局。
  世界银行把税收分为所得税、社会保障捐助(即社会保障税)、国内货物和劳务税、国际贸易和交易税、其他税。而把国家按年人均GNP水平划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具体的划分是,人均GNP8956美元及以上(1994年数据,下同)的为高收入国家,即发达的市场经济工业国。人均GNP8956美元以下的为发展中国家。其中人均GNP2896~8955美元之间的为上中等收入国家。人均GNP726~2895美元之间的为下中等收入国家。人均GNP725美元及其以下的为低收入国家。从各国税收实践看,所得税(包括社会保障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随人均GNP的提高而上升,商品课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随人均GNP的提高而下降。
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
  大多数市场经济工业国,即经济发达国家,其现行税制结构明显地表现为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即所得税占总税收入的比重最大,而且,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完善,社会保障税也已成为税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之一。发达国家总体税制结构及分国别税制结构情况见表1-1、表1-2

1-1OECD国家的税制结构
(占总收入的百分比)



  种


1980


1985


1990


1994


个人所得税


32


30


30


28


公司所得税


7


8


8


8


社会保障税


25


25


25


27


财产税


5


5


5


5


一般消费税


14


16


17


18


其他商品和劳务税


17


16


15


14



(资料来源:OECD收入统计)


1-2发达国家各税种收入占总税收收入之比(1994年)




个人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


社会保障税


增值税和销售税


消费税和其他具体货物及劳务税



加拿大

37


7


17


15


9


美国

36


9


25


8


8


澳大利亚

40


14


  


8


15


新西兰

45


12



23


9


日本

23


15


35


5


8


奥地利

20


3


35


21


8


比利时

31


6


33


16


9


丹麦

54


4


3


19


11


芬兰

37


4


26


18


12


法国

14


4


43


17


9


德国

26


3


39


18


9


冰岛

30


2


8


32


14


爱尔兰

31


9


14


20


17


意大利

25


9


31


15


11


卢森堡

21


17


27


13


13



20


7


42


15


9


挪威

26


8


24


21


16


葡萄牙

19


71


26


23


2


西班牙

23


5


39


15


10


瑞典

37


5


27


16


9


瑞士

34


6


37


8


7


英国

28


8


18


20


14



资料来源:1995年税收数据表31995年结算表124OECD,巴黎,1996


  从表1-2,即分国别1994年度各税种收入占总税收入比重看,如果舍去社会保障税,上列22个国家中,只有5个国家,即奥地利、法国、冰岛、葡萄牙、挪威的商品税占很大比重,其余17个国家均以所得税为主体,占到总数的70%以上。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国家,又主要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西方国家多以私营经济为主,为鼓励投资、刺激经济增长,多在公司所得税上给予优惠照顾。而且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两者税率结构的差异也是影响的因素之一。长期以来,个人所得税通常采取多级累进税率,公司所得税通常采取单一比例税率,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NP)或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的情况下,在单一比例税率的制度下,公司所得税一般与GNPGDP)同幅度增长;在多级累进税率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增幅一般超过GNPGDP)的增幅。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增幅会超过公司所得税。
  当然,如果我们不舍去社会保障税,一些发达国家税制中占第一位的税种则是社会保障税,即其所占比重已超过了个人所得税。如法国、德国、荷兰、奥地利、西班牙等。而且从发展趋向看,社会保障税在发达国家的地位还在上升,在一些目前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国家也可能成为首要税种。现在关于社会保障税的性质究竟属于直接税还是间接税尚无定论。但从征税对象的角度观察,社会保障税的税基是工薪收入,接近于直接税的所得税类。如算作所得税性质的税收,那么上述以社会保障税为首要税种的国家仍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经济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除上述主体税种大多选择所得税外,从税种数量看,呈现出多税种、宽覆盖、高重叠的特征。发达国家的税种数量较多,如美国多达80多个(可统计数),德国有52个,日本57个,法国50多个,而且其税种的覆盖面也较宽,遍及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涉及法人和自然人,课税范围包括财产、收入和行为等。税种重叠度也较大,一个纳税人需要缴纳多种税。
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
  发展中国家的现行税制结构明显地表现为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商品税一般占其税收总额的比重为70%~85%。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编制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1993年),在130个国家(地区)中,以国内商品(劳务)课税包括增值税(不含关税)为第一号税种的国家有不丹、尼泊尔、巴基斯坦、菲律宾、泰国、斯里兰卡、缅甸、印度、土耳其、摩洛哥、南非、突尼斯、扎伊尔、津巴布韦、赞比亚、乍得、吉布提、加蓬、加纳、肯尼亚、立陶宛、匈牙利、波兰、玻利维亚、智利、哥伦比亚、危地马拉、牙买加、墨西哥、尼加拉瓜、秘鲁、乌拉圭等47个。如果加上对进出口贸易的课税,以商品税为第一号税种的国家(地区)还要加上贝宁、利比里亚、几内亚、刚果、毛里求斯、卢旺达、尼日尔、坦桑尼亚、斐济、孟加拉、马尔代夫、马来西亚、伊朗、约旦、多米尼加、洪都拉斯、苏里南、圭亚那等39个,这样两项相加,以商品及劳务税为主体的国家达到86个。虽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是选择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但是具体分析,处于不同收入水平的发展中国家,其商品税的地位也有差异。
  低收入国家商品及劳务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平均达到70%。所得税与商品税相比所占比重过低,只有26%。其中主要依赖公司所得税,尚未开征社会保障税,其他税所占比重也微乎其微。这些国家包括印度、缅甸、肯尼亚、卢旺达、埃塞俄比亚等。
  中等收入国家(国等收入国家包括巴西、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墨西哥等)的大多数虽也是以商品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但商品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比照低收入国家要低,所得税和其他税所占比重明显提高。商品税与所得税之比平均为4943,即呈现出商品税与所得税平分秋色的格局。不仅如此,随着规范化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一些国家已开征了社会保障税。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情况见表1-3

1-3部分发展中国家税制结构表(%1992年)




所得、利得和资本利益


商品与劳务


国际贸易 与交易


其他


非税收入



菲律宾

29.3


26.4


28.7


3.2


12.6


印度

17.0


34.4


25.5


0.4


22.8


秘鲁

13.0


57.4


9.5


5.2


14.9


保加利亚

27.2


15.3


16.5


6.9


12.7


泰国

27.5


41.6


16.7


3.3


9.9


墨西哥

36.5


56.0


4.6



7.7



资料来源: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数字为中央级收入


  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从税种数量看,比发达国家要少得多。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税种一般不超过20个。如印度22个,新加坡14个。税种的覆盖面和重叠度也较低。这是因为这些国家经济比较落后,没有太多的税源,而且由于管理水平较低,也不便于开征很多税种,更不便于对同一纳税人征多种税。
  综上所述,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和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是当今世界两大税制结构模式。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经济发展迅速,所得税比重有所提高,同时推广现代间接税--增值税。发达国家80年代以来的税制改革,逐步降低所得税,开征或提高增值税,总的趋势是朝所得税和商品税均占一定比重的双主体税种方向发展。究其原因是所得税与增值税具有不同的功能效应,这二者的配合有利于税制结构多元目标和整体效应的实现。衡量税制结构优劣的主要标准是收入、效率、公平。增值税有中性功能,能够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符合效率标准,所得税具有公平效应,增值税和所得税在现代税制中的有机结合就是效率、公平协调和均衡的结果。
cfoteam cfoteam  管理员  发表于 2010-1-14 22: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制结构比较的概述 3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选择不同税制结构的成因分析


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一个国家主体税种选择的决定性因素。
  发达国家生产力水平高,人均国民收入居世界领先地位,大部分的收入作了必要的扣除后还有较多的剩余,这就使所得税的征收有了丰富的税源、宽厚的税基,即已具备个人所得税普遍征收的物质基础。而且由于生产力高度发展所形成经济的商品化、货币化、城市化、公司化程度高,也为所得税征管创造了便利条件。经济货币化程度高,个人所得主要表现为货币所得,非货币所得或实物性收入及享受不占很大比重,可以较为准确地计算个人所得,提高所得税的公平性。同时由于人口主要集中在城市,如美国有3/4的居民住在城市,且大部分人在公司企业工作,从而能够有效地进行个人收入水平的查核和各项费用的扣余,也便于采用源泉扣缴的简便征税方法。
  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均国民收入水平不高,其收入只够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因此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税的税源极其有限。由于处于商品经济发展初期所形成的商品交易日益活跃,商品流转额迅速膨胀的局面,使得商品税的税源远远大于所得税的税源,必然形成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而且因为社会总体富裕程度低,没有国力进行普遍的社会保险,也没有普遍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同时生产力水平低下致使经济的商品化、货币化、社会化程度也很低,存在大量的自给自足经济、分散经营和实物经济。所得不主要表现为货币得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很难做到按能力征税、公平负担。生产的社会化、公司化程度低,大部分人口从事农业、个体或小规模经营,所得难以核实,使得个人所得税普遍征收的可行性不具备管理上的条件。
对税收政策目标侧重点的差异
  税收政策目标包括收入效率和公平。不同的国家对这些政策目标的侧重不同,从而会影响到它们对税制结构的选择。
  发达国家对于上述税收政策目标,所着重考虑的往往不是收入的扩张,而是如何更有效地配置资源或公平调节收入分配。注重发挥宏观效率,强化税收的调节经济职能,于是货向于选择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所得税是对国民收入的直接课征,只有所得税才能调节社会总供求。发达国家通过建立累进所得税尤其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来发挥"自动稳定器"的功能作用。再加上相机抉择政策的运用,可以起到缓解经济周期波动,实现宏观经济稳定增长的目标。而注重税收公平目标的实现,个
人所得税无疑是一个重要手段。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贫富悬殊、分配不公问题就十分突出和严重了。为缓和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纷纷推行以收入均等化为目标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推行一种公平优先的治税策略,个人所得税通过宽免额和起征点的设计,可以保护低收入者,而且通过多级调节、累进征收可以贯彻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征收社会保障税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通过转移支付也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收入再分配,起到减小收入差距、抑制贫富悬殊的作用,所以,注重发挥宏观效率和税收公平目标,就必然会选择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迅速发展本国经济的历史任务,需要大量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做保证。因此,往往将税收政策目标中的收入目标放在首位,商品税较之所得税对于实现收入目标更具有直接性,商品税的征税对象是流通中的商品和非商品流转额,税源遍及整个生产、流通领域,商品税税额的多少不受经营者盈利水平高低的影响,及时、稳定和均衡。在税收效率和公平这两个目标中,发展中国家在有利于经济快速增长的利益驱使下更加侧重效率。即奉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治税策略。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实现税收效率目标上则占有优势。商品税具有的在一定程度上的累退性和易于转嫁等特点,有利于刺激微观经济主体按照市场内在要求合理配置资源、选择经济决策和调整经济行为,从而使微观效率达到最优。在宏观效率的提高上,发展中国家虽然也存在宏观经济上的总供给和总需求不平衡问题,但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动用个人所得税等宏观政策工具起自动稳定器和相机抉择工作的作用。因为宏观上的财政金融政策发生作用的前提之一是有一个发达的市场体系,发展中国家商品经济不发达,市场体系不健全,宏观财政金融政策因难以引起连锁反应,所能涉及的范围十分有限。况且发展中国家宏观经济中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总量失衡,而在于结构失衡,即产业结构不合理、不协调,在市场机制下健全的条件下,对产业结构的调节作用,商品课税要比个人所得税大得多,商品税通过差别税率可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最终使整个经济体系的效率提高。
税收征管水平的差异
  税收征管技术水平也是制约一个国家主体税种选择的重要因素。
  发达国家具有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手段,已普遍建立了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从美国来看,计算机应广泛应用于申报纳税、年终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审计、税务资料、税收法规的存贮检索、税收咨询服务等工作。税务征收人员文化素质比较高,同时有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税收征管效率大大提高。这些都适应了所得税征收对征管水平的较高要求,使得所得税成为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成为可能。
  发展中国家经济管理水平较低,税收征管手段和技术比较落后,加上收入难以控制的农业就业人口和城市非正式就业人口所占比重较大,客观上使得税的征收管理存在着很大的困难,所得税成为主体税种的可能性极小。相比较,商品税一般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比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征收要简单得多,加之,商品税对为数较少的厂商征收,比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少得多,征管上要便利。总之,商品税对征管水平的要求比较低,使得发展中国家从现实出发,只能选择商品税作为国家主要的筹资渠道。
公民的文化素质、法制意识和纳税意识的差异
  一国公民的文化素质高低会涉及到法制意识的建立和纳税意识的形成,进而会影响税收的征管效率,影响到主体税种的选择。
  发达国家公民的文化素质普遍较高,以美国为例,1993年末大学本科毕业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29%,25岁及其以上人口,大学学历占到45.2%。以此为基础,加之税法宣传广泛深入,税收法制健全、执法严厉等,公民的法制意识和纳税意识都比较强,还有齐全的税务服务网络,纳税人能主动地亲自或委托专业人员正确填报较为复杂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使得以自觉为核心的申报纳税制度得以真正执行,为个人所得税的普遍征收提供了可能。
  发展中国家公民的法制意识和纳税意识都比较淡薄,由于税法宣传力度不够,执法不严,纳税人纳税的主动性、自觉性较低,无法建立自动申报制度,因此,仅就征管而言,个人所得税也难以普遍征收。


世界各国税收负担水平的比较
世界各国宏观税负水平状况


  当今世界各国的宏观税负水平是有很大差异的。总体上了解各国的税负水平状况,有助于我们认识税收在各国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国际上公认的衡量一国宏观税负或总税负水平的指标是:税收总额(T)占国民生产总值(GNP)或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值。如果以国内生产总值税负率来衡量,世界各国宏观税负水平大体上可以划分为高税负国、中等税负国和低税负国家和地区三类。
高税负国
  一般指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30%以上的国家。世界上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属于此类。但进一步具体划分,高税国又可以分为三个级次,一是最高税负国,其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0%左右;这些国家包括瑞典、丹麦、芬兰、比利时、法国、荷兰、卢森堡等,其具体数据见表l-4。二是次高税负国。其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35%一45%之间,所包括的国家有奥地利、加拿大、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新西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英国等,其具体数据见表1-5。三是一般高税国。其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30%左右。其国家是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瑞士等。这些国家的税负水平在发达国家中属于较低的,其具体比重见表1-6。


表1-4 最高税负国税负状况


   国家
 T/GOP
年度

瑞典


丹麦


比利时


芬兰


法国


荷兰


卢森堡



1990


55.6


48.7


44.8


45.4


43.7


44.6


43.6



1994


51


51.6


46.6


47.3


44.1


45.9


45





表1-5 次高税负国税负状况


   国家
 T/GOP
年度

奥地利


意大利


加拿大


爱尔兰


新西兰


西班牙


英国



1990


41.3


39.1


36.5


35.2


37.6


34.4


36.4



1994


42.8


41.7


36.1


37.5


37


35.8


34.1





表1-6 一般高税负国税负状况


      国家
   T/GOP
年度

美 国


日 本


澳大利亚


瑞 士



1990


26.7


31.1


30.8


31.5



1994


27.6


27.8


29.9


33.9





资料来源:1990--1995年税收数据表3,1995年结算124(OECD,巴黎,1996)


  从上列三表中可看出,尽管这些经济发达国家总税负水平在,年度间有所波动,但总体上是相对稳定的。
中等税负国
  一般指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20%一30%之间的国家。世界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属于此类。如肯尼亚、南非、突尼斯、扎伊尔、埃及、巴西、印度、墨西哥、巴基斯坦、哥伦比亚、马耳他等等。
低税负国家和地区
  一般指税收总额占国(地区)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20%以下的国家和地区。低税负国家和地区具体有三部分构成,一部分属于实行低税模式的避税港。如巴哈马、百慕大、香港、澳门、开曼等等。以香港为例,税收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只有10%左右。其税制主要由四种税构成,即利得税、薪俸税、利息税和物业税。避税港多是小国,有的还是小岛或"飞地"。过去不少曾沦为殖民地。另一部分低税国属于经济欠发达国家。国民生产总值不高,税源小,财政收支紧张。比如玻利维亚是拉丁美洲中经济发展较慢的一个内陆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40年,一直以采矿业为主,粮食长期不能自给,工业基础薄弱。由于税源小,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一直较低。1987年为4.19%,1988年为6.15%,1989年为6.57%,1990年为7.40%。①再一部分低税国属于靠非税收入为主的资源国。特别是石油输出国,如阿联酋、科威特、伊朗、巴林等。这些国家因财政收入主要依靠非税收入,如阿联酋财政收入的100%来自非税收入,科威特的非税收入约占财政收入的95%,伊朗约占60%,所以其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低,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自然也低。
  部分发展中国家宏观税负状况见表1-7。


表1-7
部分发展中国家宏观税负状况


 

叙利亚


埃及


南非


巴西


泰国


菲律宾


印尼



人均GDP($)


2667


757


2884


2620


1911


823


754



T/GDP


18.12%


21.66%


29.06%


25.15%


17.23%


15.89%


14.26%




注:数据资料不是同年对比,为1991年至1993年间不等。


世界各国微观税负水平分析


  微观税负是指税收负担主体中最基本的构成单位的实纳税额占其收入的比重,反映经济运行中纳税人集团的基本单位的税收负担状况。从微观税负看,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个人税负率接近或高于宏观税负率,人均负税额较高。而发展中国家则较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微观税负见表l-8。


表1-8 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微观税负


   国 别
项 目

日本(日元)


美国(美元)


英国(英镑)


德国(马克)


法国(法郎)


意大利(里拉)



人均国民所得


3033932


19896


8359


28800


90712


20865446



人均税收额


727372


5146


2984


9080


24794


7400385



人均税负(%)


23.97


25.86


35.69


31.52


27.33


35.48





资料来源:《日本统计月报》1995.9



世界各国税负水平差异的原因分析


   抛开一些国家的特殊的非可比因素外,如财政收人主要是来自非税收入等,世界各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差异从大的方面看,表现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税负差异。即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明显低于发达国家,其低于的程度平均为20多个百分点。形成这种税负水平差异的决定性因素是经济发展水平。税收的基础是经济,税收与国民生产总值有着密切的关系。发达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高,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强,具备了课以较高税收的基础。形成发达国家高税负的另一个因素是这些国家的职能范围宽,公共服务支出多。发达国家大多建立了全面、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受益的享受面大,标准高,必然要以征收高额的社会保障税来保证其支出的需要。据统计,美、英、日、法、德、意等10个发达国家,总体平均税负(含社会保障税)保持在38.8%的水平。其中大约12%为社会保障税,约26%为其他税。发达国家中的最高税负国大都集中于欧洲的高福利国。据统计资料显示,1994年度,社会保障税(或称社会保障捐款)占总税收入的比重,法国达到43%,荷兰达到42%,瑞典达到27%,比利时达到33%。当然,发达国家的高税负有一个历史的演变过程,其税负水平是随着国力的增强而逐渐提高的。发展中国家因其经济发展水平低于发达国家,赖以课税的基础较薄弱,税源不丰厚,国民的负担能力低,总体税负水平自然低于发达国家,据粗略计算,这种差别大约为10个百分点,发展中国家税负水平低的原因除经济发展水平低以外,还由于没有普遍建立起为市场经济存在、发展和社会稳定所 必需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多数国家没有推行社会保障税或推行了与社会保障要求极不相称的或不具规模的社会保障税。这就在税收领域里缺少了很大一块份额。据粗略计算,这种差别大约又是10个百分点。
cfoteam cfoteam  管理员  发表于 2010-1-14 22: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制结构比较的概述 3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选择不同税制结构的成因分析


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一个国家主体税种选择的决定性因素。
  发达国家生产力水平高,人均国民收入居世界领先地位,大部分的收入作了必要的扣除后还有较多的剩余,这就使所得税的征收有了丰富的税源、宽厚的税基,即已具备个人所得税普遍征收的物质基础。而且由于生产力高度发展所形成经济的商品化、货币化、城市化、公司化程度高,也为所得税征管创造了便利条件。经济货币化程度高,个人所得主要表现为货币所得,非货币所得或实物性收入及享受不占很大比重,可以较为准确地计算个人所得,提高所得税的公平性。同时由于人口主要集中在城市,如美国有3/4的居民住在城市,且大部分人在公司企业工作,从而能够有效地进行个人收入水平的查核和各项费用的扣余,也便于采用源泉扣缴的简便征税方法。
  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均国民收入水平不高,其收入只够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因此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税的税源极其有限。由于处于商品经济发展初期所形成的商品交易日益活跃,商品流转额迅速膨胀的局面,使得商品税的税源远远大于所得税的税源,必然形成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而且因为社会总体富裕程度低,没有国力进行普遍的社会保险,也没有普遍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同时生产力水平低下致使经济的商品化、货币化、社会化程度也很低,存在大量的自给自足经济、分散经营和实物经济。所得不主要表现为货币得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很难做到按能力征税、公平负担。生产的社会化、公司化程度低,大部分人口从事农业、个体或小规模经营,所得难以核实,使得个人所得税普遍征收的可行性不具备管理上的条件。
对税收政策目标侧重点的差异
  税收政策目标包括收入效率和公平。不同的国家对这些政策目标的侧重不同,从而会影响到它们对税制结构的选择。
  发达国家对于上述税收政策目标,所着重考虑的往往不是收入的扩张,而是如何更有效地配置资源或公平调节收入分配。注重发挥宏观效率,强化税收的调节经济职能,于是货向于选择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所得税是对国民收入的直接课征,只有所得税才能调节社会总供求。发达国家通过建立累进所得税尤其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来发挥"自动稳定器"的功能作用。再加上相机抉择政策的运用,可以起到缓解经济周期波动,实现宏观经济稳定增长的目标。而注重税收公平目标的实现,个
人所得税无疑是一个重要手段。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贫富悬殊、分配不公问题就十分突出和严重了。为缓和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纷纷推行以收入均等化为目标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推行一种公平优先的治税策略,个人所得税通过宽免额和起征点的设计,可以保护低收入者,而且通过多级调节、累进征收可以贯彻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征收社会保障税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通过转移支付也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收入再分配,起到减小收入差距、抑制贫富悬殊的作用,所以,注重发挥宏观效率和税收公平目标,就必然会选择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迅速发展本国经济的历史任务,需要大量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做保证。因此,往往将税收政策目标中的收入目标放在首位,商品税较之所得税对于实现收入目标更具有直接性,商品税的征税对象是流通中的商品和非商品流转额,税源遍及整个生产、流通领域,商品税税额的多少不受经营者盈利水平高低的影响,及时、稳定和均衡。在税收效率和公平这两个目标中,发展中国家在有利于经济快速增长的利益驱使下更加侧重效率。即奉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治税策略。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实现税收效率目标上则占有优势。商品税具有的在一定程度上的累退性和易于转嫁等特点,有利于刺激微观经济主体按照市场内在要求合理配置资源、选择经济决策和调整经济行为,从而使微观效率达到最优。在宏观效率的提高上,发展中国家虽然也存在宏观经济上的总供给和总需求不平衡问题,但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动用个人所得税等宏观政策工具起自动稳定器和相机抉择工作的作用。因为宏观上的财政金融政策发生作用的前提之一是有一个发达的市场体系,发展中国家商品经济不发达,市场体系不健全,宏观财政金融政策因难以引起连锁反应,所能涉及的范围十分有限。况且发展中国家宏观经济中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总量失衡,而在于结构失衡,即产业结构不合理、不协调,在市场机制下健全的条件下,对产业结构的调节作用,商品课税要比个人所得税大得多,商品税通过差别税率可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最终使整个经济体系的效率提高。
税收征管水平的差异
  税收征管技术水平也是制约一个国家主体税种选择的重要因素。
  发达国家具有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手段,已普遍建立了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从美国来看,计算机应广泛应用于申报纳税、年终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审计、税务资料、税收法规的存贮检索、税收咨询服务等工作。税务征收人员文化素质比较高,同时有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税收征管效率大大提高。这些都适应了所得税征收对征管水平的较高要求,使得所得税成为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成为可能。
  发展中国家经济管理水平较低,税收征管手段和技术比较落后,加上收入难以控制的农业就业人口和城市非正式就业人口所占比重较大,客观上使得税的征收管理存在着很大的困难,所得税成为主体税种的可能性极小。相比较,商品税一般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比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征收要简单得多,加之,商品税对为数较少的厂商征收,比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少得多,征管上要便利。总之,商品税对征管水平的要求比较低,使得发展中国家从现实出发,只能选择商品税作为国家主要的筹资渠道。
公民的文化素质、法制意识和纳税意识的差异
  一国公民的文化素质高低会涉及到法制意识的建立和纳税意识的形成,进而会影响税收的征管效率,影响到主体税种的选择。
  发达国家公民的文化素质普遍较高,以美国为例,1993年末大学本科毕业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29%,25岁及其以上人口,大学学历占到452%。以此为基础,加之税法宣传广泛深入,税收法制健全、执法严厉等,公民的法制意识和纳税意识都比较强,还有齐全的税务服务网络,纳税人能主动地亲自或委托专业人员正确填报较为复杂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使得以自觉为核心的申报纳税制度得以真正执行,为个人所得税的普遍征收提供了可能。
  发展中国家公民的法制意识和纳税意识都比较淡薄,由于税法宣传力度不够,执法不严,纳税人纳税的主动性、自觉性较低,无法建立自动申报制度,因此,仅就征管而言,个人所得税也难以普遍征收。

世界各国税收负担水平的比较
世界各国宏观税负水平状况


  当今世界各国的宏观税负水平是有很大差异的。总体上了解各国的税负水平状况,有助于我们认识税收在各国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国际上公认的衡量一国宏观税负或总税负水平的指标是:税收总额(T)占国民生产总值(GNP)或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值。如果以国内生产总值税负率来衡量,世界各国宏观税负水平大体上可以划分为高税负国、中等税负国和低税负国家和地区三类。
高税负国
  一般指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30%以上的国家。世界上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属于此类。但进一步具体划分,高税国又可以分为三个级次,一是最高税负国,其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0%左右;这些国家包括瑞典、丹麦、芬兰、比利时、法国、荷兰、卢森堡等,其具体数据见表l-4。二是次高税负国。其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35%一45%之间,所包括的国家有奥地利、加拿大、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新西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英国等,其具体数据见表1-5。三是一般高税国。其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30%左右。其国家是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瑞士等。这些国家的税负水平在发达国家中属于较低的,其具体比重见表1-6

1-4 最高税负国税负状况



   国家
 T/GOP
年度

瑞典


丹麦


比利时


芬兰


法国


荷兰


卢森堡


1990


55.6


48.7


44.8


45.4


43.7


44.6


43.6


1994


51


51.6


46.6


47.3


44.1


45.9


45



1-5 次高税负国税负状况



   国家
 T/GOP
年度

奥地利


意大利


加拿大


爱尔兰


新西兰


西班牙


英国


1990


413


391


365


352


376


344


364


1994


428


417


361


375


37


358


341



1-6 一般高税负国税负状况



      国家
   T/GOP
年度



澳大利亚



1990


267


311


308


315


1994


276


278


299


339



资料来源:1990--1995年税收数据表31995年结算124OECD,巴黎,1996


  从上列三表中可看出,尽管这些经济发达国家总税负水平在,年度间有所波动,但总体上是相对稳定的。
中等税负国
  一般指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20%一30%之间的国家。世界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属于此类。如肯尼亚、南非、突尼斯、扎伊尔、埃及、巴西、印度、墨西哥、巴基斯坦、哥伦比亚、马耳他等等。
低税负国家和地区
  一般指税收总额占国(地区)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20%以下的国家和地区。低税负国家和地区具体有三部分构成,一部分属于实行低税模式的避税港。如巴哈马、百慕大、香港、澳门、开曼等等。以香港为例,税收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只有10%左右。其税制主要由四种税构成,即利得税、薪俸税、利息税和物业税。避税港多是小国,有的还是小岛或"飞地"。过去不少曾沦为殖民地。另一部分低税国属于经济欠发达国家。国民生产总值不高,税源小,财政收支紧张。比如玻利维亚是拉丁美洲中经济发展较慢的一个内陆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40年,一直以采矿业为主,粮食长期不能自给,工业基础薄弱。由于税源小,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一直较低。1987年为419%,1988年为615%,1989年为657%,1990年为740%。①再一部分低税国属于靠非税收入为主的资源国。特别是石油输出国,如阿联酋、科威特、伊朗、巴林等。这些国家因财政收入主要依靠非税收入,如阿联酋财政收入的100%来自非税收入,科威特的非税收入约占财政收入的95%,伊朗约占60%,所以其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低,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自然也低。
  部分发展中国家宏观税负状况见表1-7

表1-7
部分发展中国家宏观税负状况



 

叙利亚


埃及


南非


巴西


泰国


菲律宾


印尼


人均GDP$


2667


757


2884


2620


1911


823


754


T/GDP


1812%


2166%


2906%


2515%


1723%


1589%


1426%



注:数据资料不是同年对比,为1991年至1993年间不等。

世界各国微观税负水平分析


  微观税负是指税收负担主体中最基本的构成单位的实纳税额占其收入的比重,反映经济运行中纳税人集团的基本单位的税收负担状况。从微观税负看,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个人税负率接近或高于宏观税负率,人均负税额较高。而发展中国家则较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微观税负见表l-8

1-8 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微观税负



   国

日本(日元)


美国(美元)


英国(英镑)


德国(马克)


法国(法郎)


意大利(里拉)


人均国民所得


3033932


19896


8359


28800


90712


20865446


人均税收额


727372


5146


2984


9080


24794


7400385


人均税负(%)


2397


2586


3569


3152


2733


3548



资料来源:《日本统计月报》19959


世界各国税负水平差异的原因分析


   抛开一些国家的特殊的非可比因素外,如财政收人主要是来自非税收入等,世界各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差异从大的方面看,表现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税负差异。即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明显低于发达国家,其低于的程度平均为20多个百分点。形成这种税负水平差异的决定性因素是经济发展水平。税收的基础是经济,税收与国民生产总值有着密切的关系。发达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高,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强,具备了课以较高税收的基础。形成发达国家高税负的另一个因素是这些国家的职能范围宽,公共服务支出多。发达国家大多建立了全面、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受益的享受面大,标准高,必然要以征收高额的社会保障税来保证其支出的需要。据统计,美、英、日、法、德、意等10个发达国家,总体平均税负(含社会保障税)保持在388%的水平。其中大约12%为社会保障税,约26%为其他税。发达国家中的最高税负国大都集中于欧洲的高福利国。据统计资料显示,1994年度,社会保障税(或称社会保障捐款)占总税收入的比重,法国达到43%,荷兰达到42%,瑞典达到27%,比利时达到33%。当然,发达国家的高税负有一个历史的演变过程,其税负水平是随着国力的增强而逐渐提高的。发展中国家因其经济发展水平低于发达国家,赖以课税的基础较薄弱,税源不丰厚,国民的负担能力低,总体税负水平自然低于发达国家,据粗略计算,这种差别大约为10个百分点,发展中国家税负水平低的原因除经济发展水平低以外,还由于没有普遍建立起为市场经济存在、发展和社会稳定所 必需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多数国家没有推行社会保障税或推行了与社会保障要求极不相称的或不具规模的社会保障税。这就在税收领域里缺少了很大一块份额。据粗略计算,这种差别大约又是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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