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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销售货物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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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标题:
纳税人利用网络销售货物(以淘宝为例),一般的交易方式是购货方购买货物后将货款暂存在淘宝的支付宝内,销货方则将货物通过快递公司发给购货方,待购货方收到货物后再进行确认并付款。请问,这种交易方式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题回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利用支付宝销售货物,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若没有提前开具发票,应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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