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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在线访谈(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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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各位亲爱的网友们,大家好!这里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为进一步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交流,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以“纳税服务全方位”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如期与大家见面了!参加此次访谈的嘉宾阵容非常强大,我们荣幸的请到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占英、纳税服务处处长焦建华、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姜斯民、所得税处处长王颖菲、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蒙玉英和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武建春,欢迎大家!在这段时间里,嘉宾们会对主持人、广大网友和纳税人朋友们提出的问题做出详细的解答,同时也希望大家积极与我们互动,下面访谈开始。 -【2010-04-22 11:15:01】

张占英副局长,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能够抽出时间参加这次访谈,能否在这里为大家介绍一下北京国税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2010-04-22 11:15:38】
【张占英】
主持人、广大的纳税人朋友们,大家好!非常高兴能参与此次访谈与大家交流沟通,与纳税人在线交流,聊一些纳税人关心的问题。 -【2010-04-22 11:16:05】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下,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全面践行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中央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科学管理,推进纳税服务,加强队伍建设,确保了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为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构建和谐首善之区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0-04-22 11:16:38】

特别是2009年,在组收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北京国税积极应对挑战,按照中央和北京市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要求,合理安排收入计划,落实各项税收调控措施,认真做好对全年收入任务的分解、分析,强化税源监控分析,取得了全年组收4565亿、同比增幅18%的可喜成绩,为改善民生、惠泽人民提供了强大的财力保障。 -【2010-04-22 11:17:15】

在加强组收的同时,我们以开展“北京国税服务年”活动为抓手,按照“服务首都科学发展、构建首善和谐税收”的指导思想,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把以服务首都经济、服务纳税人、服务基层为主要内容的“三个服务”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全面推进了纳税服务建设,我们的一些纳税服务举措,得到了上级部门、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借此机会感谢首都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支持。 -【2010-04-22 11:18:39】
【主持人】
在工作中我们了解到,纳税人对北京国税纳税服务方面的工作非常关心,您能具体谈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吗? -【2010-04-22 11:19:14】
【张占英】
好的。 -【2010-04-22 11:19:42】

关于为纳税人服务工作,是当前社会都非常关注的焦点。去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是税务部门的核心业务,这是总局党组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新界定、新解读。 -【2010-04-22 11:19:54】

根据这一精神,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逐步加大了纳税服务工作的力度,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丰富了服务内容、创新了服务手段、完善了服务机制、提高了服务效能。 -【2010-04-22 11:20:22】
具体讲,有三个方面,一是规范了办税服务厅,改善了办税环境;二是落实了面向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两个减负”,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三是推广了多元化办税,提高税企双方的工作效率。详细的情况,请焦建华处长为大家介绍。 -【2010-04-22 11:21:01】
【主持人】
有请焦处长为大家介绍一下。 -【2010-04-22 11:21:27】
【焦建华】
好的。为适应北京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要求,提升北京国税形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规范办税服务厅若干意见》,全市国税系统通过统一窗口设置、统一涉税文书受理、推行办税公开制度、健全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等措施规范办税服务厅,使办税服务厅的设施、内容、形式等方面做到统一化、标准化、规范化。 -【2010-04-22 11:22:06】

与此同时,全系统各处室、各区县局积极采取措施以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将“两个减负”的要求落到实处,近年来,我们共清理简并业务报表224张,取消认定审批业务31项,简并涉税主表18张、附列资料375项,减少份数195份,在取消网上申报纳税人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对采集纳税人信息的环节和内容进行统一规范,实现纳税人涉税资料一次报送、一次收集、一户式存储、多环节多事项使用,同时还开发了涉税文书限时跟踪系统,加强对涉税文书限时跟踪管理。 -【2010-04-22 11:23:31】

在推广多元化办税,提高税企双方的工作效率方面,我局按照“积极引导、自愿选择”的原则,坚持推广电子化申报纳税方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征管工作效率。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纳税人选择使用多元化电子申报缴税方式,另一方面积极推广税库银联网、网上认证、网上抄报税等新的申报纳税手段,不断提高系统运行效率,逐步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履行纳税义务的目标。截止今年3月底,全市使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共有44.4万户,占私营以上纳税人的91.94%。 -【2010-04-22 11:24:49】
【主持人】
好的,谢谢您!下面我们看几条网友的提问。 -【2010-04-22 11:25:05】
【网友 taxpayer】
我是一个实行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请问利息收入是否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税? -【2010-04-22 11:29:30】
【王颖菲】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收入总额包括利息收入。因此,核定征收企业的利息收入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2010-04-22 11:30:19】
【网友 喜羊羊】
听说现在国税的发票有密码了,是吗? -【2010-04-22 11:32:20】
【姜斯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网上查询系统已经开通,带有密码的发票(目前只在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中使用)可依照发票联背面提示,通过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网上查询系统在主页右侧“网上服务—发票查询”专区自助查询发票真伪。 -【2010-04-22 11:33:15】
【网友 小hui】
我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 2006年底时购进了一台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今年想淘汰部分旧的设备,请问要是出售这部分已享受过退税政策的设备要缴增值税吗?怎么征收? -【2010-04-22 11:34:01】
【武建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5年监管期,以税务机关开具该国产设备的《收入退还书》上的日期为起始日期开始计算)。 -【2010-04-22 11:35:02】

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因此,你企业需要按照设备的净值按照适用税率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2010-04-22 11:35:57】
【网友 e3w2】
我的税务登记证丢了怎么办啊? -【2010-04-22 11:36:36】
【姜斯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证件遗失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并将税务登记证件种类、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2010-04-22 11:37:45】
【网友 路过】
我是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从我单位取得的利润是否需要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2010-04-22 11:38:09】
【蒙玉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0-04-22 11:39:04】
【网友 化石年代】
2010年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改成180天了,是吗? -【2010-04-22 11:39:25】
【武建春】
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010-04-22 11:39:4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2010-04-22 11:40:28】
【网友 兔子】
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以及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需要交所得税吗? -【2010-04-22 11:40:45】
【王颖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所得税法第二十条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及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均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0-04-22 11:41:29】
【网友 superman】
北京国税在去年开通了12366热线,特别好!帮我们解决了不少实际问题,嘉宾能不能介绍一下热线的情况? -【2010-04-22 11:41:40】
【张占英】
12366热线是2009年7月1日开通的,我们利用两个月时间,克服人员、资金上的困难,在各方的大力支持协助下,实现了顺利开通。 -【2010-04-22 11:41:56】

半年多来,12366纳税服务热线凭借着人性化的服务流程、专业化的咨询人员、优良的服务水平得到了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充分信赖和广泛好评。充分贯彻了“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工作理念。 -【2010-04-22 11:42:27】

截至2010年3月底,12366热线累计呼入电话总量23.8万次,呼入人工电话总量10.5万次,累计回拨电话5708次,日平均人工呼入量554次;平均接通率99.53%,30秒内通话率为99.05%,人工通话总时长5148小时;咨询人员日平均话务量39个,日最高接听话务量为79个,英文坐席累计接听电话911个。 -【2010-04-22 11:43:02】
【管理员】
好!接着刚才这位网友的话题,我想问一下张局长,我们北京国税今年在纳税服务方面又有哪些工作设想呢? -【2010-04-22 11:43:28】

【张占英】
去年我们制订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规划》重点从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信用管理和社会协作六大方面明确了我局今后三年的纳税服务工作任务。 -【2010-04-22 11:44:10】

具体到2010年,我们将围绕《规划》制定的工作目标,积极推进纳税服务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大力推进纳税服务全局性、系统性和基础性建设,着力发挥纳税服务的整体功能和社会影响力,建立健全以服务理念为统领的理论指导体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制度健全体系、以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为载体的平台建设体系、以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的业务支撑体系、以科学化的组织架构和专业化的人才队伍为重点的组织保障体系、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遵从度为目标的绩效评价体系,努力打造服务型税务机关,实现纳税服务“六化”,即服务理念全员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手段现代化、服务方式多元化、服务内容标准化、服务水平高效化。 -【2010-04-22 11:45:44】
【网友 轩辕】
今天去大厅买票,看到税务人员正在现场宣传税法,发放宣传册什么的,感觉很不错,宣传册也很实用! -【2010-04-22 11:46:08】
【焦建华】
今年我局会不断强化税法宣传工作,加大日常宣传力度,根据税法宣传对象的需求差异,开展个性化分类宣传,有针对性地提供分类宣传产品,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税法订制服务。 -【2010-04-22 11:47:01】

加强市局网站建设,提高各栏目内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统一编写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内容,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内容的集中更新处理等等。 -【2010-04-22 11:47:41】

与此同时,我们会继续规范纳税咨询工作,建立纳税咨询服务工作的协调运转机制,通过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手机短信、传真、信函以及面对面等多种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如充分利用在线访谈演播室,以网络互动方式及时、有针对性地提供咨询辅导和税收政策的宣传,还有依托12366热线职能优势,对纳税人的咨询给以及时、权威、准确的答复,加强与纳税人互动等。希望纳税人朋友们也为我们提出意见、需求和建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就是我们纳税服务工作努力的方向。 -【2010-04-22 11:48:20】
【网友 m`sun**】
我单位从境外取得的销售发票,可以作为入账的依据吗? -【2010-04-22 11:48:32】
【姜斯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2010-04-22 11:49:17】
【网友 小飞虾】
我是一个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审批或备案吗? -【2010-04-22 11:49:29】
【蒙玉英】
根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2010-04-22 11:50:09】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2)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3)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4)除本条第(1)至(3)项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2010-04-22 11:50:58】
【网友 SilkyPop】
我该如何查询发票的真伪呢? -【2010-04-22 11:51:16】
【姜斯民】
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集中在发票联本身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过拨打电话是无法查询真伪的。您拨打开票方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发票查询电话,并提供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单位名称等信息,开票方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可以为您核对与购票方单位名称是否一致,也就是查询发票流向。 -【2010-04-22 11:51:4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外网主页左侧“纳税指南—发票识别”专区中有发票识别的方法,大家可以上网查询一下。另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主页左侧“发票管理—普通发票—发票识别”专区中有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行普通发票样式,可以结合识别方法进行核对。但只能作为参考。 -【2010-04-22 11:52:33】
【网友 蓝色理想】
小型微利企业还要备案吗? -【2010-04-22 11:52:45】
【王颖菲】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307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属于事后备案事项,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下列资料,1、企业当年从业人员人数声明;2、财务会计报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010-04-22 11:53:25】
【网友 =#$56】
我单位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吗? -【2010-04-22 11:53:36】
【武建春】
你企业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其购进符合抵扣条件的进行税额可抵扣进项税。 -【2010-04-22 11:54:03】
【网友 gjlggj】
我公司于2009年12月计提了一笔奖金, 2010年1月发放给员工,汇算清缴时能作为工资薪金扣除吗? -【2010-04-22 11:54:18】
【王颖菲】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工资薪金按实际发放为原则。故该企业在进行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应将2010年1月发放的该奖金进行税前扣除。 -【2010-04-22 11:54:33】
【网友 碳中和】
我单位去年办理了税库银联网,现在银行账号变更了,该如何变更相应手续? -【2010-04-22 11:54:56】
【姜斯民】
当银行账号发生变更时需重新签订《实时缴税协议书》,并撤销原《实时缴税协议书》。具体流程如下: -【2010-04-22 11:55:16】

【姜斯民】 1.纳税人提出变更银行账号,税务人员核实纳税人是否签订《实时缴税协议书》,如果纳税人已签订《实时缴税协议书》,需填写《终止“实时缴税协议”申请表》及重新签订《实时缴税协议书》。 -【2010-04-22 11:55:44】

2.税务人员辅导纳税人填写《终止“实时缴税协议”申请表》及《实时缴税协议书》后,对纳税人银行账号进行变更,变更银行账号的同时,原《实时缴税协议书》在税务综合征管系统自动删除。由纳税人将《终止“实时缴税协议”申请表》和《实时缴税协议书》送开户行。 -【2010-04-22 11:56:21】
【网友 #%颂&*】
请问北京国税局在办税服务、权益保护方面有什么新的举措吗? -【2010-04-22 11:57:20】
【焦建华】
在深化办税服务方面,我们会继续推行办税服务标准化作业,完善纳税人电子信息“一户式”存储和查询,实行涉税事项统一受理和涉税文书内部统一流转,合并办理税收业务流程中的调查和检查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和前移审批事项。拓展办税方式,在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的基础上,扩大推行“一窗通办”和“区内通办”服务模式。 -【2010-04-22 11:58:21】

本着“避免重复,化繁为简”原则,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涉税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全面清理并取消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重复提供的各类资料。还有拓展网上办税业务范围、完善网上办税功能,建立以网上办税为主体,上门办税、电话办税、短信办税等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化办税体系,实现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缴税、涉税审批、信息查询等涉税事项的多元化办理,有计划地推行网上抄报税、网上认证、网上开具发票等等。 -【2010-04-22 11:59:19】

在权益保护方面,建立有效的征纳沟通机制,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及时提供优质服务,并帮助纳税人防范税收风险,及时纠正偏差,对于不遵从的纳税人,相应采取管理和稽查措施,维护正常税收秩序。我们还要建立健全对纳税人意见和投诉的快速处理机制,快速响应纳税人反映的问题,严格按程序启动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纳税人。依法解决税收争议,制止和纠正税务行政违法和不当行为,扎实做好税收法律救援工作。 -【2010-04-22 12:00:25】
【主持人】
我想广大的纳税人对权益保护这个话题比较感兴趣,张局长能为我们能具体谈一下吗? -【2010-04-22 12:00:36】
【张占英】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特别注重保护纳税人权益方面的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通知下发后,我局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宣传,使纳税人在最快的时间内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010-04-22 12:01:16】

【张占英】 在办税服务厅,我们利用显示屏、公告栏、触摸屏等设备进行宣传,同时印制了10万宣传手册套供纳税人取阅。为了解纳税人对全市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满意度,我们还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在全系统范围内开展了纳税服务满意度调查,以发现我们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2010-04-22 12:01:43】

【张占英】 这次调查的对象覆盖办税服务厅、管理所、个体所、稽查局、车购税大厅等基层单位,调查内容主要从纳税人需求角度出发,站在纳税人的视角来评价税务机关的工作成果。这项工作结束后,我们将分别对每一个分局的情况进行讲评,督促分局有针对性地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加强纳税人加强权益保护,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2010-04-22 12:02:30】
【主持人】
好的,我想经过张占英副局长和焦建华处长的介绍,大家一定对北京国税的基本情况和纳税服务举措有了一个充分了解。下面我们来看几位网友的提问。 -【2010-04-22 12:02:54】
【网友 蓝天】
请问购买小汽车如果发生退货,可以退回消费税税款吗? -【2010-04-22 12:03:21】
【武建春】
要视不同情况而定,小汽车的消费税是在生产或进口环节征收,购车人从汽车经销企业购买的车辆属于经销环节,消费税在上一个生产或进口环节已经征收,不涉及消费税退税的问题。 -【2010-04-22 12:03:57】

如果是购车人由生产企业直接购买的车辆,或者由经销企业退回生产企业等退回行为,生产企业可以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消费税退税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退还给汽车生产企业。如果上述小汽车为进口车辆,消费税退税由海关部门负责。 -【2010-04-22 12:05:05】
【网友 五月】
我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预缴了税款,现在形成了多缴,现在辅导期结束了,多缴的税款能退吗?有相关文件吗? -【2010-04-22 12:05:16】

【武建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规定: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2010-04-22 12:06:19】


【网友 summer】
单位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2010-04-22 12:06:32】
【王颖菲】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 -【2010-04-22 12:06:57】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010-04-22 12:07:22】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2010-04-22 12:08:21】
【网友 so cute】
我申报表报晚了会罚款吗? -【2010-04-22 12:08:39】
【姜斯民】
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0-04-22 12:09:19】
【网友 q1w2e4】
请问汇算清缴时都什么情况需要出具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2010-04-22 12:09:28】
【王颖菲】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339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2009年度汇算清缴本项规定继续适用。 -【2010-04-22 12:10:35】
【主持人】
今天由于时间关系,我们的直播就到此结束了,谢谢张占英副局长和各位嘉宾的精彩讲解,谢谢广大网友和纳税人的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2010-04-22 12:10:58】
【张占英】
各位网友:感谢大家与我们进行在线交流。由于时间关系,还有部分网友的提问未能及时解答。我们会认真对待这些网友留下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这些问题的解答,我们将通过北京国税网站进行公布。 -【2010-04-22 12:11:24】

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税务部门工作的永恒主题。为畅通征纳双方沟通,今后,我们将继续开展在线访谈工作。与此同时,税务机关的“12366”服务热线、北京国税网站的局长信箱以及信访渠道,随时准备接受您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各位网友、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对税收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以便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非常感谢! -【2010-04-22 1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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