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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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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3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企业开展这类业务应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本文以案例形式,探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确定流转税纳税义务时间。

    案例

    2011年5月1日,甲方(定作方)与乙方(承揽方)订立一份铅冶炼烟气非稳态制酸全套装置工艺设备合同,总价款3360万元。按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承揽范围内设备设计(不含土建设计 )、制造、采购、安装与调试。合同工期为2011年5月1日-2012年2月28日。其中“合同价款与支付”中明确:

    1.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合同预付款,共计1080万元。

    2.乙方全部设备半成品发货至施工现场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30%,共计1080万元。

    3.乙方施工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20%,共计672万元。

    4.装置投产达标达产,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共计336万元。

    5.开车投产后1年,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共计336万元。

    工程价款中,货物销售额、建筑业营业额能分别核算。

    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

    (一)增值税

    对上述合同的结算方式,其增值税纳税纳税义务时间,在实务中有不同理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合同是以预收账款方式结算的,应在乙方发出货物的当天确认。由于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合同预付款,按税法规定,采用预收账款方式结算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在货物发出的当天。

    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是典型的分期收款方式。因为合同很明确,各期都约定支付款的比例及金额。按税法规定,对于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按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即乙方应在第一次约定支付工程款30%时开始确认纳税义务时间。本人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准确。

    (二)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相关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纳税义务时间。因此,乙方应在“乙方施工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后”时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应根据合同条款有关结算方式,正确判断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因工程款项结算在税收上是关键条款,当发生原有结算方式与实际结算情况有差异时,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补充书面协议,以消除以后期间因纳税评估引起的争议,规避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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