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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引发了怎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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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刊登的音乐人呼吁修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集体签名。�7�2《广州日报》刊登关于草案的漫画。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文本,并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和意见。这本是一件好事,毕竟,施行20多年的《著作权法》进入了首次“主动、全面”修改的关键阶段。
    然而,一石激起千层浪。草案一经发布,旋即遭到以刘欢、谷建芬为代表的多数音乐人的炮轰。
    该草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外界有哪些声音?大连业内人士又是如何看待?本期聚焦,我们采访了几位大连音乐界、版权保护协会的相关专家。
    第46条:被代表的私权?
    该草案中,争议之声最大的无疑就是第46条
    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举个通俗点儿的例子来解释:假如该草案通过,那么,某年某月某日,汪峰又创作了一首新歌叫《冬天里》,3个月后,随便一个什么“旭日阳刚”、“旭日东升”组合都可以随便翻唱或翻录,而无需经过汪峰本人的授权。显然,这对于汪峰来说是有失公平的。
    有律师表示,现行《著作权法》也有录音法定许可的规定,但不同之处在于,新的修改草案删除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例外规定,同时新增了“3个月后”这个时限规定。而取消了例外规定,一定程度上是减弱了著作权人支配自己作品的力度。
    当然,有关方面一直在强调,不能孤立地看第46条,要将其与第48条结合。
    第48条确实对这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做出了支付报酬的规定,即使用者在使用后一个月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后者应当将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使用费标准则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
    可是,问题又来了。
    有音乐人表示,再怎么结合看,还是意味着权利人徒有50年合法保护期,却丧失了许可权和定价权,原本属于著作权人的私权利被移交给了“音著协”此类的集体管理组织,“我的私权被代表了”。
    反对:创作者的积极性彻底被扼杀
    反对的声音多出自音乐界。
    就在草案公布后不久的4月11日,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与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于北京举行了媒体通气会。与会音乐公司和音乐人纷纷表示,若不修改或删除这些强制剥夺著作权、支配权、直接收益权和诉讼权等条款,所有音乐公司和音乐人将集体退出“音著协”。
    会上,著名音乐人周亚平代表唱工委公布修改意见,将草案中的3个月改为3年。他说:“一般来讲,一首歌要走红,至少需要半年,3个月后就被随便使用,唱红了算谁的?谁还记得原唱歌手,我们还怎么包装歌手?”
    著名词曲作家谷建芬的演说非常感性,“对版权这个事,我的心已经死了,在我这个岁数,其实早就已经看透了。我只是希望在我的有生之年,这个问题要解决,虽然不太容易。我做人大代表十多年,我每次提的案都跟版权有关。有代表指着我骂,谷建芬你要脸吗,你怎么老要钱,怎么不学雷锋?可见我们国家从上到下对权益保护的认知度太可怕,这比不给钱要可怕一百倍。”
    音乐人小柯同样也很激动,他说:“我很高兴我的歌能传播,即使是免费,但现在这样的草案一旦出台,等于白纸黑字规定了,这一切都是应该的,是你(音乐人)活该。”
    而著名歌唱家刘欢则是从创作者的角度谈自己的看法。“我不想用非常严重这个词汇来形容后果,但这样形容也绝不过分。如果草案实施,对音乐事业来说,它会让创作者的积极性彻底被扼杀。将来,音乐市场都将是劣质品、免费制品、舶来品,中国的音乐市场将让位于欧美、日韩,这才是最最危险的。”
    就在4月15日晚播出的央视《面对面》节目中,汪峰也表示,草案完全忽视和践踏了初衷者、创作者的所有权利。“我始终不愿意去坚持说,我们现在呼吁的第一位是为了利益,我告诉你,做音乐的人为了利益一点儿都不可耻,因为就像每个人去谋生,它是我的工资,如果我出色了,我可能拿到很多的工资,这是我劳动所得。”
    而在反方中,最近的一次强有力的发声来自于4月20日开幕的中国音乐文学学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一致通过了由广东省流行音乐协会主席陈小奇起草、以中国音乐文学学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名义发布的《保护著作权人权益应是著作权法的立法之本》的声明(公开信)。声明提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诸如第46、48、60和70条中,著作权人的私权利被公权利化了,其创作的作品被轻易地、合法地转化为了公共财产。”
    支持:有利于作品传播
    面对如此巨大压力,4月13日,“音著协”已经在其官网发出公告,支持删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及48条,同时还向公众澄清,“音著协”并非《著作权法》修法小组成员。
    反方似乎已见曙光。但不能忽略的是,支持的声音却一直存在。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就表示,草案旨在加强版权保护,有利于作品的传播,符合国际规则和惯例,并没有削弱权利人的权利,“鼓励侵权”之说并不成立。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张今也表示说:“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唱片公司的市场垄断,大唱片公司不能要求著作权人签订独家录制协议。对音乐作品的作者来说,就是有义务许可其他音乐制作公司录制音乐。类似的规定最早出现在美国,现在日本、德国都有此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兼顾了效率与效益。”
    而“音著协”副总干事刘平则是从“3个月保护期限”的时间规定上肯定了该草案。他认为,3个月的新规定,恰恰是加强了对音乐人的保护。“现有著作权法理论上第二天就可以,同样是法定许可,同样是不经过音乐版权人同意就可以翻录。仅就这一点,这3个月的强制保护期就是一个加强保护的制度设计,特别是会给唱片公司带来利益,这是显而易见的事情。”
    大连声音:
    法律还应该
    多点儿人性化
    那么,对于争议中的“第46条”,大连有关人士有哪些看法?
    大连市音乐家协会主席曲致正是明确反对的。他认为,音乐著作权必须是个人的私权,谁都不能剥夺。“一方面,这个草案表面上是为了扼制音像公司垄断,但实际上容易造成盗版、山寨泛滥的后果;另一方面,从我自身创作、写谱子的经历看,劳动量是很大的,辛辛苦苦写出来的谱子最终却不是自己的了,无论怎么说,都不合适。”
    辽宁省吉他学会会长隋强说:“这个草案具有双重性。对于那些已经出名的音乐人来说,当然会看重一些版税等利益;而对于那些不出名的,更多人唱自己的歌也是一件好事。这些都是符合人性的心理,无可厚非。但是,3个月的时间确实太短,这个不合理。另外,法律还应该将市场与公益区分开,我们从小都是听《东方红》长大的,此类歌曲就不应该走市场。所以说,法律还是应该再细致一些、再人性化一些。”
    而大连市钢琴学会副会长丁强表示,草案的公布对钢琴表演界的影响不大。“著作权当然要获得尊重,只要不是获利性地去翻弹就好,对我个人而言,我倒是欢迎更多音乐家来传播自己作品的。”丁强说。
    大连市版权保护协会会长李东平肯定地说,这次修改是法律上的一大进步,是与时俱进的一次调整。从作品传播的角度来说,能够扩大应用,有利于文艺繁荣,是积极的。而对于之所以会有如此大的分歧,她认为,主要是不同的利益主体看问题的角度不同。“音乐人在著作权里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音乐人有三个概念,一是词曲作者,二是唱片制作者,三是表演者。这三个不同的主体在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利益是不一致的。而我希望的是,法律应该照顾多方利益,尽量使其共赢”。不过,她也并不赞同私权利被公权利化,“法律必须要保障著作权人难以行使和控制的权利”。
    据了解,本次草案向社会公开争取意见和建议的截止时间为4月30日。而就在几日前,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巡视员段玉萍表示说,3个月的保护期限,这个时间合不合适目前正在讨论,本月底将集中回应人们所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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