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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招收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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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贸企业招收失业人员经认定后可以享受财税〔2010〕84号文件中规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优惠政策,请问如果招收的失业人员第二年就辞职了,还能继续享受该政策吗?

答:不能继续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公告2010年第2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3点规定,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申请认定。对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具体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无论企业是否发生前款情形的,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税务机关据此清算企业减免税总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定额

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该项优惠政策是按“每人每年”进行计算,符合规定的在职时可以享受,离职后不能享受。具体操作详见《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公告2010年第25号)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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