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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与委托代销间的“纳税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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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行为是视同销售行为中比较典型的特殊销售行为,代销通常有收取手续费方式和视同买断两种方式,收取手续费方式是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视同买断方式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
  因此,合理选择对企业有利的代销方式,可以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例如,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B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A企业欲同B企业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由A企业委托B企业代销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A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都以每件0.1万元的价格销售。
  此时的代销协议方案有两个。一是采取代销手续费方式,B企业以每件0.1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向A企业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二是采取视同买断方式,B企业0.08万元的协议价向A企业支付货款,在市场上以0.1万元的价格销售。
  假定到年末,A企业的进项税额为18万元,B企业售出该产品2000件。A、B企业应当采取哪一种方案较为适合?
  如果选择方案1,那么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2000×0.1×17%-18=16(万元)。B企业应纳营业税=2000×0.1*0.2×5%=2(万元)。A企业与B企业应纳税流转税额合计为18万元。
  如果选择方案2,那么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2000×0.08×17%-18=9.2(万元)。B企业应纳增值税额=2000×0.1×17%-2000×0.08×17%=6.8(万元)。A企业与B企业的应纳流转税额合计16万元。
  方案2与方案1相比,A企业少纳税6.8万元,B企业多纳税4.8万元,A企业与B企业应纳流转税额合计减少2万元。因此,作为A企业而言应当选择方案2。作为B企业而言应当选择方案1。作为A、B企业的共同利益而言应当选择方案2。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与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相比,以买断的方式,A企业节约6.8万元,但B企业要多缴4.8万元。所以,A企业如何分配节约的4.8万元,将影响B企业选择这种方式的积极性。A企业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B企业多缴的税款,剩余的2万元也要让利给B企业一部分,这样才可以鼓励受托方选择适合双方的代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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