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用尽原则(Exhaustion Doctrine)又称权利耗尽、权利穷竭原则,也称首次销售原则(First Sale Doctrine),是知识产权法上一个特有的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版权人将作品复制件的所有权转移以后,对该复制件的发行权即告用尽,不能再干涉复制件以后的出售、出借、赠与或出租等行为。权利用尽原则源于Boddy-Merrill v.Stralls一案,目的是为避免因版权人独占发行权而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作为有形商品的版权作品,其流通涉及两重财产权:版权人的发行权和合法复制件所有人的所有权。如果仅为保护版权人的专有发行权而置所有人的财产权于不顾,造成商品积压,使商品所有人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显然是有失公平的。因此,有必要利用权利用尽原则对版权人的发行权予以限制,以畅通有形商品的自由流通,同时保护第三方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