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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栽在存款上 专家型干部犯罪手段隐蔽危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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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法律顾问,却知法犯法;
  ■他是总会计师,却只顾算计别人给的“好处费”;
  ■专家型干部犯罪,手段隐蔽,危害性大,应引起重视——

庭审现场


  2012年6月29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原山东省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矿集团)董事、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陈长春(副厅级)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已缴纳)。至此,这起备受关注的,由拉取大额存款继而诱发巨额受贿一案终于有了结果。
  陈长春,1953年2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大专文化,1998年9月18日任兖矿集团总会计师,后兼任法律顾问、审计部长等职务,2004年12月16日任兖矿集团董事,自2005年起分管集团财务工作。
  ■“被接待”中放松警惕
  2005年下半年,上海全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济源(另案处理)找到山东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原副局长李福禄(另案处理),让李带着他到兖矿集团找陈长春拉存款。刘济源认为李福禄和陈长春认识,且凭着李“省里干部”的身份,肯定能行。
  就当李福禄带着刘济源找到陈长春时,他却没有同意。陈长春说,兖矿集团目前的资金使用起来还不方便,暂时还不能发生大额的转账存款,委婉地拒绝了他们。
  2006年上半年,刘济源又让李福禄带着他到兖矿集团找陈长春。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刘、李二人为存款的事又多次来到兖矿集团,而每次陈都以资金不方便为由拒绝了他们。在这几次的接触中,刘济源并非没有收获——他和陈长春慢慢变熟了。
  后来,陈长春去过济南几次,都是李福禄带着刘济源接待他。就在这几次的“被接待”中,陈长春渐渐地放松了警惕。又过了一段时间,刘济源单独去兖矿集团找陈长春,就存款的事向他许诺:“除了给单位年存款额10%的好处费外,还可以再给个人好处费,而且给单位的好处费也可以送给个人。”
  到底还是金钱的诱惑大,这次,陈长春终于同意了。2006年6月,他安排兖矿集团下属的济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在济南某银行分两次存上了2000万元,存款期限是3个月。
  这是判决书载明陈长春给刘济源拉的第一笔存款。
  2007年春节前,陈长春到济南出差,刘济源接待了他。闲谈间,刘让他再给拉存款。春节后,陈长春就给集团下属的一家经济贸易公司总会计师魏某打电话,说一个叫刘济源的要过去拉存款,并将刘的手机号告诉了他。魏和刘联系上后,刘就对他说,如果你们在济南某银行办理定期存款的话,除了正常的银行利息外,还可以再给10%的高息。该公司领导研究后,认为这没什么风险,就决定去存。2007年存了4000万元,2008年存了9000万元。
  2007年5、6月份,兖矿集团与北京某公司打赢了官司,法院判给他们的资金陆续到账,陈长春按照刘济源的要求,先是办了8000万元的定期存款,后来又陆续办理了2亿多元的存款。
  2008年上半年,陈长春给集团下属一家煤业股份公司财务部长赵某打电话,说一位“省里的领导”让帮忙在济南某银行存上1亿元6个月的定期存款。后来,这笔钱到期后,陈又打电话给赵说,再续3个月。直到又过了3个月后,这笔巨额存款才被取出来。
  ■贿赂收得“很小心”
  刘济源除了承诺给单位存款额10%的高息以外,还承诺再给陈长春个人好处费。那么,这个好处费究竟是怎么给的呢?
  2007年下半年,陈长春想在北京买套二手房,准备将来退休后过去住,就给刘济源打电话,让他帮忙找房源,要求是“位置要好,价格要便宜,最好别超过200万元”。陈长春之所以让刘济源给找房源,按其案发后的交代就是:刘济源事先许诺给予个人好处费,倘若直接收他的钱过于明显,而且也容易出事,如果与买房子混在一起,只要自己再缴部分钱,那就不容易被发觉了。
  刘济源是精明人,他一听就知道陈长春是想让他给添钱买套房子,因此,就直接对陈说:“这事你甭管了,我直接给你买套算了。”陈听后没有同意,而刘也没再坚持。不久,刘就安排他在北京的一位亲属给陈长春找了一套二手房,面积共170平方米,每平方米2万元。陈长春看了房子后,很快就对刘说他比较喜欢这套房子,就是价格高了点,最好200万元能买到。
  言者有意,听者亦自明。刘济源认为陈长春已经给他安排了不少存款,以后还有好多地方用到他,给他添上这个房款的差价,也就算是给了他前段时间的好处费了。
  最后房子以345万元的价格买下来了。买下后,刘就给陈长春打电话,说房子已经买下来了,你只管出200万元就行,其他的你就别管了。陈长春听了以后,也没有再说什么,就安排他亲属将200万元打到了刘济源的账上。
  案发后,陈长春对办案人员说:“其实我很清楚,这套房子的价格是降不下来的,200万元根本买不到,刘济源给我支付了剩下的部分,后来,我没有还他,算是他给我的好处费。”
  2008年下半年,有一次刘济源开车到济南找陈长春打球,陈一看刘换了一辆新车,就问这辆车是从哪儿来的。
  原来,刘济源也曾许以付高息和好处费的方式,让别人到重汽集团拉过存款,而重汽集团为了业务需要,也使用过刘济源的钱。为了平衡资金不让刘吃亏,重汽集团常把别的单位转给他们的汽车及一些废旧设备等返给刘济源。而刘济源开的这辆新车,就是重汽集团2008年上半年返给他的其中的一辆。
  看着陈长春对车很感兴趣,刘济源就说你若想要,我那里还有十几辆不同牌子的,而且都是新的,你只管去挑,到时我以较低的价格卖给你就行了。陈长春听后满意地说:“行。”
  很快,陈与刘一起去看了车,最后他挑选了两辆,一辆是奥迪A6,一辆是沃尔沃S40。刘济源最后给他出的价是:沃尔沃12.5万元,奥迪14万元。而就在陈长春安排其亲属缴上了两辆共26.5万元的购车款后,对方出具的发票上却是:沃尔沃29万元,奥迪39.5万元。陈长春对这个差价最后没有过问,也基本算是默许了。
  “刘济源这么做也就是变相给我钱,我觉得我给他提供了那么多的帮助,占他点便宜也是应当的。”陈长春于案发后说,“不管车是从哪儿来的,中间的差价肯定是刘济源给付的。”


  ■他感觉“山雨欲来”
  陈长春的最后“出事”,源于刘济源骗取银行贷款案的案发。刘济源曾不仅仅找陈长春一个人给拉过存款,同时收受他巨额好处费的人也不止陈长春一人。因此,在刘济源骗贷案案发以后,那些为他拉取存款同时收受他巨额好处费的权势人物,也就一个个浮出了水面。
  那时,陈长春已经有种“山雨欲来”的感觉,他也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企图逃避法律追究。
  陈长春先后三次找过兖矿集团党委的一位副书记谈话,向这位副书汇报了曾托刘济源在北京购买房子一事。第一次汇报是在2010年12月,他跟副书记说,2007年他托刘济源在北京购买了一套住房,不知道合适吗?这位副书记听后对他说,只要你付的价格和市场价格差不多,那就没什么问题。但是,这次汇报中,陈长春既没有说出他付的购房款是多少,也没说出房子的具体情况。
  在第二次汇报时,陈长春拿着一张130万元的购房发票给副书记看了,他还说他当时给了刘济源200万元购房款。言外之意是,他给刘济源的钱根本没有用完。到了第三次向副书记汇报时,陈长春拿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卡,想把这张卡交给集团党委,但他没有说明这笔钱是从哪儿来的。副书记告诉他,如果要上缴的话,他得向集团党委汇报。后来,陈长春又把这100万元的银行卡拿走了。
  看得出,在找集团党委的三次谈话中,陈长春每次都避重就轻地没有谈到“点子”上,反倒是给了人一种“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感觉。
  陈长春的受贿事实很快被山东省纪委掌握。自知脱不了干系的陈长春很快交代了其收受刘济源购房款156万余元的问题,同时还如实交代了办案人员尚未掌握的其低于市场价42万元收购刘济源两辆汽车等问题。
  由于涉嫌犯罪,山东省纪委将该案移交山东省检察院立案侦查。2011年3月14日,山东省检察院指定临沂市检察院管辖。同日,临沂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陈长春的亲属陆续将该案的涉案案款207.9万元上缴。
  ■客观事实哪容改
  2011年11月8日,临沂市中级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该案。在法庭上,陈长春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开始一件件地辩护。
  陈长春说:“买房、买车时我并不知道是低价购买的。”其辩护人也认为:“陈长春在买房及购车时,并不知道刘济源给垫付了购房款及所买的车辆是刘济源的,因此在主观上不具有受贿的故意,不构成受贿罪。”法院审理认为,陈长春在购房以后,其亲属亦告诉过他有人给垫付了房款,被告人陈长春予以默认;其次,刘济源的证言及陈长春的供述已证实陈长春知道所购买车辆是刘济源的。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陈长春以低价从刘济源处购买了两辆新车,其辩护意见不成立。
  陈长春还为自己辩称,“刘济源出事后,我曾向兖矿集团领导进行了汇报,并提出把购房款上缴”。但法庭审理认为,陈长春虽然向集团领导汇报过买房子的事情,但并没有说清楚刘济源为其垫付房款的事实,而且其也未说明当时要上缴的100万元是什么钱。因此,被告人陈长春的行为不是在案发前向组织交代自己问题的行为。故其辩护主张不成立。
  最后,法庭经审理认为:陈长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7.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鉴于被告人陈长春在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缴纳个人财产,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2012年6月29日,一审宣判后,陈长春表示不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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