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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企业直接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的木材如何计算进项抵扣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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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如果贵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计算进项抵扣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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