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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惠普背后的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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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获得公正待遇的权利须有个人、集体、国家三个层面的执法配合,形成鲜明有效的张力。而在中国大陆发生的一系列重大质量问题事件中,行动滞后的往往是国家层面的执法力量
文 本刊记者 马丽
对中国消费者来说,“惠普质量门”和“丰田召回门”印证的是同一个事实:我们被歧视了。
过去四年惠普在全球屡次因质量问题召回产品,而这次面对中国消费者的众多质量投诉问题,惠普公司的态度却截然相反。尽管它已经向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亲口承认,在中国大陆销售的部分笔记本电脑存在质量问题。
有人将原因归结于中国在电脑领域尚缺乏召回制度,但是我们在汽车领域的召回制度已经实施六年了,结果一样要面对丰田的“差别待遇”。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在3月14日的专项整治通报会上,把丰田公司对中国消费者的歧视分析得相当到位:“同声不同步”、“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同命不同权”。
是谁制造了中国消费者被跨国企业歧视的心酸境地?跨国企业不厚道,这是显而易见的,但却是中国的土壤酝酿了他们的不厚道。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林峰教授指出,相比立法的不完善,中国的执法环境更令人堪忧。
立法缺陷不是症结所在
中国大陆一出问题就把责任推给法律不完善,但是法律完善了又怎样呢?《食品安全法》出台了,问题奶粉却依然流入市场。林峰认为,“中国的法律很齐全,问题的症结出在执行层面。”
当然不可否认,中国消费者在维权中的被动与立法上的缺陷不无关系。“惠普质量门”清楚地指向电脑召回制度的缺失,而“丰田召回门”则凸显了处罚力度过轻。
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出台,随后儿童玩具、食品、药品的召回管理规定相继出台,目前只有上述四种产品有召回的法规依据,而上述依据对缺陷产品生产者的处罚金额最高只有3万元人民币,与美国1500万美元的天价罚金显然不能相提并论。
在丰田召回事件中,美国检察机关已经介入600万原告提起的近百起集体诉讼,纽约州南部联邦地方法院联邦大陪审团也向丰田发出了传票,这意味着丰田也要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
中国《刑法》第146条一样有对缺陷产品生产者的刑事处罚规定,而且情结特别严重的,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是中国可能对丰田提起刑事诉讼吗?
在林峰看来,不是中国的立法不需要完善,他本人就非常支持对缺陷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苛以惩罚性赔偿。但是立法缺陷不是中国消费者被歧视的真正原因,如果揪着立法问题不放,那就掩盖了实质问题。
林峰教授向《法人》记者介绍,丰田在香港也召回了部分汽车,车型和召回数量也都很少,香港也有媒体发出了质疑声音。但是这种质疑并没有形成主流,香港居民也没有像大陆居民这样如此哀怨和委屈。
香港的丰田车从日本进口,而美国是本土化生产的,在美国生产的丰田汽车存在的问题,不一定会出现在日本产的汽车身上,这是香港居民淡定的原因之一。更重要的原因还是,香港居民相信如果真的存在问题,香港政府会严格执法,而消费者保护协会也会为自己撑腰。
国家层面执法无力
美国国会介入,让原本打算在国内解决问题的丰田章男乖乖地出席了听证会。林峰认为,这一点能说明消费者权益的诉求虽然可以从个人、集体和国家三个层面提出,但是在与跨国公司的对峙中最有力量的还是政府,政府有确保国民利益的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的作为决定了国民的权益被保护程度。所以我们不能只看到美国消费者享受了什么,还要看人家的政府做了什么。
从2月24日到3月2日,美国国会、参议院商业、科学、交通委员会等重要部门先后举行了三次听证会;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联邦调查局、纽约南区检察部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洛杉矶市检察部门等执法机构相继展开了一系列调查和审查;美国的民众或单独或集体起诉丰田,检察机关也参与诉讼,有的甚至要求上升到国家诉讼。
反观中国,只有主管产品质量的国家质检总局以观望者的姿态,两次发布了风险预警信息,提示我国境内消费者注意丰田汽车的相关风险;五次召见丰田汽车在中国的相关管理层了解相关信息。而中国的“议会”——全国人大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其各专门委员会在这一具体事件中则完全缺位。
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中国针对丰田召回事件发出的最强音来自于一个地方机构,也就是上述发出“四同”通报的浙江省工商局。
在“惠普质量门”中,质检总局算是强硬了一回。3月18日,质检总局首次公开表示已责令惠普公司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三包”规定,负责任地解决好部分笔记本电脑的质量问题。但是此时的消费者已经不买账了,事情从2007年爆发,质检总局今天才发威,是不是有点晚了呢?
搜狐陕西省西安市一位网友的帖子很有代表性,“那些纳税人供养的所谓公务员们,为什么任何你们份内的事情都要等到全国人民都知道后再去做呢?为什么你们不承担责任呢,又为什么没人对他们(惠普)追责呢?”
这里我们可以对比一下美国。丰田门事发之后,美国汽车行业的政府监管部门,即美国运输部和美国全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因监管失职受到了消费者和国会的双重指责,被认为其对有关丰田汽车意外加速的投诉反应得“严重不足”,甚至还受到渎职等方面的质疑。
对此,林峰总结,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获得公正待遇的权利须有个人、集体、国家三个层面的执法配合,形成鲜明有效的张力。而在中国大陆发生的一系列重大质量问题事件中,行动滞后的往往是国家层面的执法力量。
消协功能先天不足
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公益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本应该发挥积极作用,但是在“丰田门”和“惠普门”中,我们看到了消协的先天不足。林峰指出,这种不足就表现在消协只有舆论监督的功能(虽然在“丰田门”中我们连这点功能都没有看到),缺乏执法能力,不能代表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权利,包括必要时提起集体诉讼。
3月16日,中国消费者保护协会有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中消协和各地消协收到了大量关于惠普笔记本的投诉,惠普笔记本电脑的问题,涉及到众多消费者的利益,我们消协会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发表这番言论的时候,不知道消协是否有所愧疚。此前170名消费者在公益律师的帮助下联合向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投诉惠普,发动集体维权,这样的集体维权竟然没有消费者协会的参与,这不得不说是一种讽刺。
林峰对上述民间维权行动持肯定态度。“这是好事情,尤其是在国家、地方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消费者保护协会的情况下,民间维权行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有效方式。”但是这种民间维权行动在香港并不多见,很大原因要归功于香港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存在。
据林峰介绍,香港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会主动跟进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消费者保护协会在认为消费者有法律依据,而生产商、销售商不予解决的情况下,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诉讼费用来自政府投入。
不只是香港,很多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都有这种功能。“丰田召回门”中美国600多万消费者提起的集团诉讼正是消费者协会在发挥积极作用,我国消费者协会在成立之初就没有被赋予这种职权,也没有获得政府在这方面的资金支持。
作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法定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在执法职能上的缺陷也是政府执法不力的一种反映。在中国消费者被歧视问题上,“最需要反省的是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因为他们是榜样。”林峰说。
中国首部《侵权责任法》即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也正在筹备中,两部法律法规将召回制度扩大至包括电脑在内的各种产品,而且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对此有评论指出,上述法律法规的正式施行、出台,不仅是惠普问题电脑用户的期待,也是所有中国消费者的共同心愿。
中国消费者的共同心愿不是出台一两部法律,而是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保卫自己国民正当利益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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