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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全资子公司各项指标可否并入境内母公司申请认定高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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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倾向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按评估增值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0年。

    以上调整方法可由企业选择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本条规定只适用于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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