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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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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企业如果没有成立工会,怎样使用工会经费?怎样上交经费给上级工会组织?  2、如果是人事外包的企业,派遣公司(如外服\中智等)是否可以为外派员工计提工会经费?  3、派遣公司是否可以将外派员工计提的工会经费直接打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进行安排?  答:1、关于未建立工会的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劳务派遣工资、保险和三项经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参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6号)规定,  (一)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合理的工资和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可以税前扣除。用工单位不得税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  (二)劳务派遣企业应为每个被派遣劳动者独立开设银行账户,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货币形式的报酬,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账方式支付的方可税前扣除。  (三)劳务派遣企业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据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税前扣除。  参照上述规定,劳务派遣企业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为基数,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按照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税前扣除。由劳务派遣企业专款专用工会经费核算,用工单位可代付工会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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