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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自用进项税额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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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自用进项税额可抵扣


作者:■樊其国/文


“营改增”试点企业最关心的问题无疑是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近日,新政策为其带来了福音。


自今年8月1日起,企业购买商务车用于集体福利的涉税行为,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此之前是不被允许的。
成本领先:成本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评论 5

hulu hulu  管理员  发表于 2013-8-8 21:5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试点前期不得抵扣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规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比如,企业拥有产权的员工班车不可抵扣进项税额。这是由于公司班车一般都由公司统一加油,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公司拥有的员工班车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因此,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购买的用于公司管理的小汽车,且属于非运营使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列举了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范围,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种,不包括其他类型机动车。如金杯、依维柯轻型客车及系列专用车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应征收消费税。企业采购车辆的用途比较复杂,有的用于行政和办公,有的用于生产经营,还有的商务车参与生产经营。如果企业自有的该类车辆是用于非交通运输业务(非生产经营)的,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现在,交通运输企业除交通运输车辆外,还有公司拥有产权的员工班车以及高管用的小汽车等。由于公司班车和小汽车一般都由公司统一加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二十四条有着明确的规定。公司拥有的员工班车和高管使用的小汽车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而非交通运输车辆消耗的油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hulu hulu  管理员  发表于 2013-8-8 21:51:47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用汽车及汽油费、维修费抵扣不一


“营改增”全国试点,再次升级税收政策。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准予抵扣销项税额的具体政策。即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也是新版“营改增”税政的一大亮点。财税〔2013〕37号涉及的修改内容,包括新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当于增加了抵扣进项。对许多私营交通运输企业主来说,此举将起到可观的降低税负效果。不仅扩大了固定资产的抵扣 范围,也体现出增值税由收入型向消费型的转变。
   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自用汽车可抵进项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汽油费、维修费不可抵进项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应征消费税车辆不得抵扣规定取消。2013年8月1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仍不得抵扣。
   “营改增”扩围全国后,政策层面上,进项税自用汽车可抵扣,而与之相关联的汽油费及修理费可否税前扣除未明确。
   案例:某汽车运输公司向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单位咨询:公司是“营改增”全国试点企业,8月1日购买了一台轿车,进项税可以抵扣吗?与之相关的维修费和汽油费是否可以抵扣?该税务师事务所回复:依据现行的税收政策,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使用小轿车发生的汽油费和维修费,其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应视小轿车的具体用途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如该轿车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发生的维修费和汽油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该小轿车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维修费和汽油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该小轿车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则其发生的维修费和汽油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税务咨询回复似乎完美无缺,无懈可击。可纳税人具体操作却傻了眼。问题是主体汽车不问来路,不讲出身,可以抵扣。而与之配套的附属性的汽油费、修理费却不得抵扣,况且哪些用于企业经营管理,哪些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税政上难以划分,实践中也不便操作。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税政不一,给“营改增”试点企业带来了新的困惑。
hulu hulu  管理员  发表于 2013-8-8 21: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汽车及汽油费、维修费增值税政策待统一


作者: 来源: 字数:622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抵扣政策都得到重大修改,“不得抵扣”已经变更为“允许抵扣”,对于减轻相关纳税人的合理税负起到了重要作用。
   现实中,小汽车发生的汽油费及维修费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小汽车作为固定资产在购进时允许抵扣,那么购进后消耗的汽油以及维修所产生的增值税亦当可以抵扣。
   由于纳税人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货物,除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和销售货物适用免税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在税法明确规定不能抵扣范围之内的,应允许抵扣。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五种情况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只要纳税人小汽车耗油不属于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列举的5个不准抵扣进项税额外税政发生冲突,亦当修改完善,配套税政,允许其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小汽车的耗油及修理,主要是用于消企业生产经营以及营销管理,而且从操作上难以界定哪些属于生产用,哪些属于消费用。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对其进行统一,完善增值税抵扣配套政策,尽快统一增值税抵扣税政,已成为“营改增”当务之急,刻不容缓。
hulu hulu  管理员  发表于 2013-8-8 21:59:56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筹划切忌忽视机会成本


作者:■程辉/文 来源: 字数:958
在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应切忌因筹划而放弃机会成本,这样企业只会得不偿失。
   在此,笔者就5种常见情况进行分析。
   公司外国投资所得延期纳税。由于国家税法规定,公司的国外所得只要留在国外不汇回,就可以暂不纳税,因此许多企业常常采用这种延期纳税的方式来节税,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但也正是由于纳税人采用这一获得税收利益的筹划方案而增加了自己的资金占用,资金占用量的增加实质上就相当于投资机会的丧失。这种因为资金占用的增加而引起的投资机会的丧失。
   处于低税率区的公司在高税率区发展业务时,为了节税而设立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一家位于低税率区域的公司,到一高税率区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时,单纯从减少税收负担的角度来考虑,在高税率区域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公司要比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效果好。但是,如果考虑二者深层次的差异,就另当别论了,比如分公司没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不能独立地对外签署合约等限制,将会给公司资本流动及运营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当这种机会成本大于单一的节税利益时,设立分公司就成了一个得不偿失的筹划方案。
   为了节税只考虑降低单个税种的税负。在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案中,有时候虽然某个税种的税负降低了,但却导致其他税种的税负提高。比如,企业及时报批存货损失,可以降低所得税的税负,按照税法规定,存货损失的增值税进项税必须转出,也就是说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这部分进项税额不能够进行抵扣,从而导致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提高。
   利用税法疏漏,通过转移定价来达到节税目的。现在,纳税人使用较多的一种税务筹划方案是转移定价。有时筹划方案看起来虽然很完美,降低税负的效果也很明显,但这样的筹划方案却隐藏着很高的涉税风险。转移定价的广泛使用主要由于当前税法对此还没有严密的规定,但税法未来一旦做出规定,企业过去的做法就有可能被认为是非法。根据税法规定,对企业故意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追溯时效不受限制,所以企业可能会因此而面临巨大的损失。
   盲目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最简单、有效地税收筹划方法。在经营战略调整中,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可以给企业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但对优惠政策的利用必须要恰当,要符合企业的整体经营战略。比如,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很短,企业为了享受优惠必须对经营结构做调整,结果可能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hulu hulu  管理员  发表于 2013-8-8 22: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一级开发营业税需明确四个关键


作者:■刘素才/文 来源: 字数:118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虽然都规范了土地一级开发营业税政策,但二者规定不尽相同。
   规范的主体不同。从520号文第二条的表述中可以看出,520号文中所说的土地一级开发应该是政府主导型的开发。这种开发一般由土地储备中心或城投建设公司等代表政府进行开发,投资企业只是受托方,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场地平整、施工等具体的管理服务工作。
   15号公告则规范的是企业主导型的开发。它的运作方式一般是政府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招投标工作,所有有资质、有意愿开发的企业均可参加招投标,由中标企业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全过程,即中标企业投资于土地的一级开发,政府实施监管。这是一种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主体在土地一级开发中所处环节、地位不同。520号文中所说的投资企业是实际的工程承包单位,负责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地位相当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施工方。而甲方、发包方则是政府或政府名义的土地储备中心等,可以将场地平整、拆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发 包出去。15号公告相当于在520号文所述的政府为主导的开发中,政府直接发包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个环节,由中标投资企业从政府手中承揽土地开发工作,再对外发包。中标的投资企业是土地开发过程中的发包方,除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外,其余的工作都由投资方对外发包。(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征收与补偿主体,所以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只能由政府作为发包方,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具体的施工方。)投资方的职责权限不同。
   520号文中,由于政府是开发的主体,所以政府负责整个开发过程的投融资、规划、拆迁及市政建设等工作,而承担具体工作的投资企业只是受托承包方,只是具体工作的实施者,只对其承包的某方面具体工作负责。而15号公告中企业投资于土地一级开发全过程,投资企业作为独立的投资方要履行投资人的责任,履行出资义务,对自己的全部投资行为负责,要负责起整个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各方面的工作,即完全自主投资、自负盈亏。
   对营业税的征免规定也不同。520号文将土地一级开发内容进行分类,对于投资于分类承包工程的投资者征收营业税。而15号公告则对投资于整个土地一级开发过程的投资行为进行了界定和规范,对于符合自主投资、自负盈亏的投资方的投资行为,营业税免税。同样,对于从土地一级开发发包方承揽分类工程的承包者所取得的收入,则照章征收营业税。
   所以企业投资于土地一级开发市场,要视自己的实力和具体投资意向、投资方式等选择投资领域。如果要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必须完全符合15号公告中“投资”的条件和要求。否则,要具体分析其适用营业税的不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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