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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征的地方税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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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我市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税费,使随增值税附征的地方税费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保持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税款属期)起,我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的,其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缴费)期限也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

  二、我市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通过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系统(http://www.szds.gov.cn/)进入“综合申报”模块办理;或者到我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的办税服务厅(任选一个征收点),填报《深圳市地方税收纳税综合申报表》(BB001)办理。

  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专业市场代征的国地税共管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地方税费结报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

  四、本通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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