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事”可能是公司治理涉及内容最多的方面,也是最不易把握的,甚至由此能够决定公司治理的模式。我国《公司法》大致明确了10方面内容:(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另外对有限公司还增加一项。即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以上各项除(3)、(4)是针对监事会设置而较为特别外,其他内容基本都具有普遍适用性,可以看作是出资人的最低管理权限。“管事”涵盖了战略与投资、预算与决算、资本与收益等出资人最核心的权利。另外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规定了公司治理的内在衡制(Check and Balance),是对出资人权益的基本规范,当然也需要依法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