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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合并,节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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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合并时,或多或少都会遇到一些税务问题。
   位于江苏某开发区的甲、乙两企业,甲企业受市场环境的影响,经营上出了些问题,有对外转让的意向,而乙企业生意红火,要扩大规模新上生产线。甲乙企业的合并无疑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但在合并过程中,他们却遇到了税务难题,会计师事务所则在其中起到了关键的“参谋”作用。

  转让税负成合作难题
   位于某工业园区的甲企业,从事芡实加工业务,因经营效果不理想,达不到可研报告的设计要求,一直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亩均纳税也达不到招商引资时的每亩5万元的要求,因此政府要求对该企业进行置换。
   处在同一园区的乙企业生产经营红红火火,但是原有的厂区已不能满足其扩大规模的要求,于是在园区管委会有关领导的牵线下,甲企业、乙企业两家领导坐在一起达成了共识,即由乙企业一次性出资840万元,买断甲企业房屋及土地。甲企业债权债务仍由甲企业负责,并确定了收购预案,乙企业为此预交了350万元定金。
   就在甲、乙企业及园区管委会领导弹冠相庆的时候,一个意想不到的问题发生了。原来签订协议时,双方没有考虑转让环节的税收,而该环节需要交纳的税收不是一个小数目,包括营业税42万元、城建税2.10万元、教育费附加1.26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0.84万元、防洪保安基金0.84万元、契税16.80万元,总计税负63.84万元。
   这笔款项谁也不想承担。眼看这事陷入了僵局,园区管委会的领导拜访了工商登记窗口的工作人员,并建议甲、乙企业两股东之间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解决问题,即甲企业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乙企业的股东,这样,可以使乙企业股东实质控制甲企业,又能够节省一笔税费,少花收购成本。

  债务不明又添隐患
   就在峰回路转的时候,又一 件烦恼事袭上了甲、乙企业老板和园区领导的心头。
   原来,在股权转让时,聘请的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现在股权转让中,甲企业存在着两个问题。
   其一,账面债务模糊。甲企业这几年经营一直不太正常,开开停停,除账面明确记载的债务外,还从私人老板手中融通了一部分资金,赊欠的一部分材料款也未予支付,而且这部分债务未在账面记载。同时,以甲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大量存在,是抹不去的隐患。
   其二,并购需支付环保部门费用。甲企业原来是简单的食品加工企业,而乙企业是有严格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在股权转让时,既要变更股东又要变更经营范围,还要变更公司名称。而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后,已经是与原企业经营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企业,环保部门需要重新提供可研报告和环评报告,除了耽误时间,聘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这两项报告预计需要支付费用12万元。
   面对甲企业还没有完全浮出账面的全部债务,乙企业发现收购甲企业有一定风险,搞不好收购未成功,反而惹来官司缠身。

  柳暗花明税负消失
   就在大家一筹莫展的时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提出了如下方案:即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甲企业注销,乙企业吸收合并甲企业,合并后,甲企业原股东张某再将股权转给乙企业原股东李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三十二条:“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
   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
   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 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这样,乙企业吸收合并甲企业后就可以省掉债务缠身的担心。
   而且企业合并后,合并环节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契税及其他税种。
   原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三条,公司合并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具体筹划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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