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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将迎发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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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确定本期利息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本期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规定的限定利率,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
   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投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问题上,该人士表示:“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赎回的,应视情况处理。”当实际赎回价高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回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时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将赎回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
   当实际赎回价低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回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按规定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被投资企业应将赎回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该公告于2013年9月1日起生效。生效后,以前年度的混合性投资业务税务事项,不论是按照股息收入、还是按照利息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均不再调整。没有处理的,按照公告规定处理。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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