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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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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稳增长、促转型、惠民生”的目标要求,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智能电网、传感网、新型平板显示、信息产业等新兴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现对促转型、调结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解读,帮助纳税人掌握和应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促转型、调结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低税率、减免税、加速折旧、投资抵扣、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类型。

  六、加速折旧

  (一)政策要义

  1、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应用示例

  例:一台设备年初净值110万元,税法规定最低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5万元。假设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

  ◆优惠政策应用前:

  按直线法每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5=21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①采取缩短折旧年限:

  加速后折旧年限=5×60%=3年

  每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3=35万元

  ②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

  第1年可扣除折旧额=110×(2÷5)=44万元

  第2年可扣除折旧额=(110-44)×(2÷5)=26.4万元

  第3年可扣除折旧额=(110-44-26.4)×(2÷5)=15.84万元

  第4年可扣除折旧额=(110-44-26.4-15.84-5)÷2=9.38万元

  第5年可扣除折旧额=(110-44-26.4-15.84-5)÷2=9.38万元

  ③采取年数总和法:

  第1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5/(1+2+3+4+5))=35万元

  第2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4/(1+2+3+4+5))=28万元

  第3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3/(1+2+3+4+5))=21万元

  第4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2/(1+2+3+4+5))=14万元

  第5年可扣除折旧额=(110-5)×1/(1+2+3+4+5))=7万元

  【注】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后,企业前几年可以多扣除折旧费用,相当于取得了推迟纳税的优惠。

  七、投资抵扣

  (一)政策要义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二)应用示例

  例:某企业2008年1月1日向某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2000万元,2009年底股权持有满2年,该企业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13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300×25%=845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税所得额=1300

  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000×70%=14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300-1300)×25%=0万元

  【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只有1300万元,还有100万元不足抵扣,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八、投资抵免

  (一)政策要义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二)应用示例

  例:某企业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00万元,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用水专用设备一台,该设备属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符合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28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800×25%=700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税所得额=2800万元

  可抵免应纳所得税额=100×10%=10万元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800×25%-10=690万元

  九、再投资退税

  (一)政策要义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应用示例

  例:某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投资者,2009年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1700万元,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企业不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优惠政策应用后:

  享受再投资退税=1700÷(1-15%)×15%×40%=120万元
成本领先:成本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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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admin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3-10-6 22:44: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稳增长、促转型、惠民生”的目标要求,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智能电网、传感网、新型平板显示、信息产业等新兴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现对促转型、调结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解读,帮助纳税人掌握和应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促转型、调结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低税率、减免税、加速折旧、投资抵扣、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类型。

  三、减免所得额

  (一)政策要义

  1、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指:(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即《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4、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其取得的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5、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二)应用示例

  例:某企业2009年度,从事林木的培育取得收入500万元,相关成本费用300万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取得收入1000万元(第一年),该项目产品的销售成本及费用700万元;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950万元,与技术所有权转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500-300)+(1000-700)+(950-300)=115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150×25%=287.5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税所得额=[(500-300)-(500-300)]+[(1000-700)-(1000-700)]+[(950-300)-500]×50%=7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75×25%=18.75万元

  【注】从事林木培育所得=500-300=2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1000-700=300万元,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950-300=650万元,其中5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低税率

  (一)政策要义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3、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4、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苏州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创办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8]9号)

  5、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应用示例

  例:某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600万元,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所得税额=2600×25%=650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所得税额=2600×15%=390万元

  五、减免税

  (一)政策要义

  1、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减免税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2、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3、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4、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3)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二)应用示例

  例:某企业2008年1月1日经认定为新办动漫企业,当年企业已经获利。2010年度收入总额600万元,其中含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税20万元,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企业当期发生成本费用400万元,其中工资薪金总额250万元(符合税前扣除规定),职工培训经费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600-400+(50-250×2.5%)=243.7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43.75×25%=60.9375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税所得额=(600-20)-400=18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80×25%×50%=22.5万元

  【注】经认定的新办动漫企业可适用软件企业优惠政策,增值税返还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的,不作为应税收入;职工培训经费50万元可据实扣除;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admin admin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3-10-6 22:44: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稳增长、促转型、惠民生”的目标要求,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智能电网、传感网、新型平板显示、信息产业等新兴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现对促转型、调结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解读,帮助纳税人掌握和应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促转型、调结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低税率、减免税、加速折旧、投资抵扣、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类型。

  一、减计收入

  (一)政策要义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二)应用示例

  例:某企业2009年度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100万元,这一项目的成本费用为95万元;企业的其他项目收入50万元,成本费用3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税所得额=(100+50)-(95+30)=2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5×25%=6.25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税所得额=(100×90%+50)-(95+30)=1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5×25%=3.75万元

  二、加计扣除

  (一)政策要义

  1、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①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4、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应用示例

  例:某企业2009年度发生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28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不考虑其他因素。假设管理费用均符合税前扣除规定。

  ◆优惠政策应用前:

  企业可扣除管理费用=500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企业可扣除管理费用=500+280×50%=640万元

  【注】如研究开发费28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则在未来使用期内(假设为10年),每年可摊销280×150%÷10=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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